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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腿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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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情小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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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概念的界定(1)我国国内影视作品系视听作品的一种,通常理解是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的总称。但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定义这一概念,而只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一般认为,电视剧作品是一种专为在电视机荧屏上播映的演剧形式,它兼容电影、戏剧、文学、音乐、舞蹈、绘画、造型艺术等诸因素。关于电视剧作品的法律概念,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没有明确定义,而是将其包括在“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这一概念中。(2)国际公约对影视作品概念的界定《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同样只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的概念;《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中则直接引用了“电影作品”的概念,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明确的规定。(3)我国《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界定《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从该法条的直接规定可以看出,影视作品凝结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多位作者的创作,属于“合作作品”,但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却并不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而是由“制片者”单独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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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xiaozb

当代艺术其实就是要研究特定 文化 背景下的文化现象,而当代艺术本身就是一种需要深究的文化艺术现象。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视觉艺术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符号学(semiotics)在其中主要涉及到将人们在视觉感官和心理体验上感知到的对象以点、线、面、体、光、色的方式进行拟造、组合加以运用,然后再在对象视觉中通过转换再生的思维过程。在广义上,我们可以将艺术作品中的象征图象,以及艺术作品本身都理解为符号。

【关键词】视觉艺术;符号;转换;再生

著名符号学家安伯托?艾柯(Umberto Eco)说:“人是符号(sign)的动物。”1人类籍由符号来表达内心世界,传递信息。将日常所思通过一定的语言形式,包括声音、视觉、肢体行为将一个整合的概念传达给对方。符号学(Semiotics)是一种关于符号和运用符号,包括观看符号的理论。符号学并不是一种历史性的学科,而是一种阐释性的学科,但它能够在历史的探索中被加以有效地整合。符号学集中关注构成和表征的问题,将“文本”看作是产生意义的符号的特定合成。这是一种不带霸权和强制要求的有限度的视角。2

艺术的起源不论从模仿说、巫术说、劳动说的角度出发我们都可以看作是人类符号化的开始。原始人用肢体捕捉动物的动作,用声音模仿动物的鸣叫,用矿物质将动物的形态描绘在崖壁上,手舞足蹈用简单的语言交流,于是就有了最初的舞蹈符号、音乐符号、美术符号、语言符号。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化,人类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符号内容也就变得越来越复杂化、微妙化,同时也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各个不同的领域得到了广泛深入的运用。

视觉艺术作为一门研究经由肉眼产生联想的人文科学,符号学(semiotics)在其中主要涉及到将人们在视觉感官和心理体验上感知到的对象以点、线、面、体、光、色的方式进行拟造、组合加以运用,然后再在对象视觉中通过转换再生的思维过程。在广义上,我们可以将艺术作品中的象征图象,以及艺术作品本身都理解为符号。作为一套工具,符号学提供一系列我发现可以深入细致分析艺术作品的有用思想和观念。当这些思想和观念可能由心理分析、叙述和修饰理论引发产生时,它们就产生与传统艺术史并不发生矛盾的洞察力。事实上,这些思想和观念常常能够使学生在运用主体间的可使用的 方法 上更为精确,并使阐释更具有系统性。3

一、视觉艺术符号的分类

在符号与其所指涉的对象(即其指向与涉及的事物和领域)的关联上,目前在符号理论研究领域普遍认为可以将符号区分出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同时也是符号的三个层次:4

1、图象符号(ICON):图象符号是通过模拟图形与对象之间的相似而构成的,图象符号是一个直接感知的过程,在图象学中属于写实的范畴。如肖像画、照片等,当我们面对这样的作品的时候通常都能够得到比较直观的感受,比如说“画面上有什么内容。”

2、指示符号(INDEX):指示符号与所指涉的对象之间具有的因果或是时空上的关联。如“指示牌、路标”。从广泛的角度来说,设计艺术中的视觉流程法则也属于指示性符号的范畴,由于生理的特点,眼睛在浏览的时候会表现出一种时间性、方向性与选择性,也就是说视线会沿着画面重心,即最佳视域,向某一个方向有选择性的移动,体现出视觉的流动性特征。

3、象征符号(SYMBOL):象征符号与所指涉对象之间无必然的或是内在的联系,通常是指约定束成的结果,它所指涉的对象以及有关意义的获得,是由长时间多个人的感受所产生的联想集合而来。同时符号的象征性也是是符号学里最深层次的特性,是符号产生与对象思维过程中相关内涵的延伸以及联想。比如线条的曲折、色彩的冷暖、材质的软硬都会给人以相应的情感体验。

二、视觉艺术符号的理解

人类的意识过程,其实是一个将世界符号化的过程,思维无非是对符号的一种挑选、组合、转换、再生的操作过程。因此可以说,人是用符号来思维的,符号是思维的主体。那么我们又如何从符号学的视角和运用符号学的工具去解读图像,符号如何能够使我们从我们已经认知的事物中疏离出来,以便理解某些新的事物?在这里,我想就当代油画家张小刚的作品《男青年》按照符号学的原理进行分析。

张晓刚《男青年》布面油画

1、生成图象意识

要对视觉符号进行阐释有时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上心理学的以及历史学的概念进行理解。

当我们在欣赏一件视觉艺术作品时,我们首先会在思维中形成一个表象,即作品中有什么内容,是具象符号还是抽象的符号。如,当我们在接触到当代油画家张小刚的作品《男青年》时,首先意识到的是一个男青年,带着眼镜,脸上一块红色的疤,灰蓝色的调子,一块红色的疤痕这些图象性的符号。 2、探询图象的象征性意义

得到以上信息后我们接下来会想知道隐藏在艺术家(即符号创作者)创作意图中的“更深层次的”,或派生出的意义。如果我们说一件作品具有一种更深层的意义,我们通常指的是作品传达了一种我们在最初观察中还无法确定的潜在的观念,以即是符号的象征意义。当然需要找到艺术家的意图我们必须对艺术家本人以及他所处的时代背景有一个基本了解。

我们现在就来试着探询阐释艺术家想要传达的观念信息。我们知道张小刚出生在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他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后最动荡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在他们那个年代的人身上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那么现在我们回到画面(符号)本身,留着小平头的男青年,干净白皙的肌肤,一幅标准文弱书生的派头。我们知道眼镜是有知识、有文化的人的象征,中山装是那个年代的通用着装。灰兰色的背景衬托阴郁、孤独与冷漠的气氛。面颊上被生生揭开的一块,形状如肩章的伤疤显得尤其冷艳。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也可以将它理解为那个热情火红时代的鲜红烙印。目光被吸引到左下角,略显呆滞,嘴唇微启似在观看一个什么令人震惊的场面,又面无表情,一种孤寂、压抑的情感得到充分的表现。所有的一切符号都在追忆一个时代的伤痕主题,这除了是一种回忆,同时也折射了现实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冷漠。

视觉艺术符号的创作者在产生一个理念之后,综合自己对象征性符号的理解把握,选择合适恰当的视觉手段,将理念传达出来。然后接收对象即观众再通过自己对象征语言的掌握与理解,把接收到的视觉信息在思维中转换再生。(下转第99页)(上接第98页)当然,鉴于个体情感特质、生活 经验 、知识结构的差异,一件作品最终还原到观众思维中的形态是各有不同的,所以有了“一千个读者便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之说。当一个人看见一幅绘画,表现的是关于一只果盘的荷兰静物画时,这个图像在其他的事物中)就是关于某种别的事物一个符号,或表征。观看者在她或他的脑海中形成有关该事物的一个意象,她或他就会把这个意象与该事物联系起来。心理的意象,而不是形成这个意象的个人,就是解释符。这个解释符指向一个客体。该客体对每一个观看者来说是不同的:对一个人来说它可以是真实的水果,而对另一个人来说也可以是别的静物画,对第三个人来说可以是一笔巨款,而对第四个人来说也可以是“17世纪的荷兰”,等等。而该绘画所表现的客体因此基本上是主观的和由接受者决定的。

视觉艺术本身就是关于符号的表达方式,创作者借由它向观者传达自身的思维过程与结论,达到叙述的目的;换言之,观者也正是通过创作者的作品,与自身经验加以印证,最终了解创作者所希望表达的思想感情。显而易见,作为中间媒体的视觉艺术作品,这时就充当着创作者思想感情符号,而这个符号所需表达的信息是否可以被观者准确的、快速的、有效的接受与认知,就成了创作作品成功与否的标志。这正是由创作者在创作的思维过程中对符号的挑选、组合、转换、再生把握的准确有效程度所决定的。

参考文献

[1]李幼燕著《理论符号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米克·巴尔:《观看符号/解读绘画——运用符号学理解视觉艺术》载于《世界美术》2007年第1期。

[3]巴尔·布列逊:《符号学与艺术史》1991年。

[4]常宁生《艺术史的图象学方法及其运用》载于《世界美术》2004年第一期。

内容摘要:一部视觉艺术史的发展史也就是色彩的发展史。从上古的色彩崇拜到古典时期的色彩模仿,从浪漫主义时期对色彩的解放到印象主义对光和色的迷恋,在艺术史上,每一次对色彩的再认识和再阐释,总会引起视觉艺术的巨大变革,从而产生新的视觉艺术现象和理论话语。

关 键 词:色彩随类赋彩固有色民间色彩光印象

所谓色彩,在普遍意义上讲是人对色彩的感觉。对色彩的 爱好 和对色彩的选择,具有极大的主观性,所以不应把某种色彩标准绝对化,应承认多样的和发展着的色彩标准,从不断变动的色彩观中认识它们各自的特点,研究它们各自的异同之处,把握它们的内在联系,从而在色彩世界中达到“万物皆备于我”,而不是被束缚在一个狭隘的范围之内。偏爱是容许的,但偏执和偏见却无益于艺术的发展。

固有色——永恒美丽的理想色彩

太古之民把色彩作为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将描画对象从背景中显现出来,即从空间背景中分离出物象,所以他们只认识红和黑,因为红色最引人注目,黑色与亮底色对比最大,因而在他们看来红是美的,黑也是美的,所以红黑搭配是美的。诉诸于艺术表现,他们将自然的一切色彩通归结为红与黑。河姆渡新石器时代的木器即以红、黑为装饰;世界各地的彩陶以红、黑为装饰;原始的洞窟壁画大都采用红黑二色……对黑红配置的喜好沿袭至今,这在一些民族的服饰中表现尤为典型,中国的藏族服装、彝族服装等都以红色为主色。

人在实践中丰富了感觉,增加了对外在事物的认识,并且在早期艺术活动中抓住物象永恒的、持久的固有色,寻求它们在空间的恰当联系。这样,人们发现了色彩的静态美,这样便有了对色彩永恒价值的追求,有了固有色的理念。

艺术离不开模仿,德谟克利特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艺术的力量就是模仿。达·芬奇甚至说:“……假如你在用自己的艺术模仿自然界所产生的形式的全部特质时不是一个万能大师,那么你就不能成为一个好画家。”固有色的色彩观正是产生于对自然的永恒和凝固的色彩美的模仿。

固有色观念曾长期主导美术创作,在西方,文艺复兴的作品最具代表性。在中国可以举出唐代人物、宋代花鸟和许多杰出的民间艺术作品。他们在固有色的表现和色块空间安排上都达到了极高的成就。运用固有色的经验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色彩配伍。例如文艺复兴大师常采用的玫瑰红、天蓝、银灰,中国民间艺术常采用的朱红、群青、大红、石绿、金黄,这些色彩配伍具有对立统一的美。

二、色彩衔接。中国民间口诀有“工间绿,花簇簇;青问紫,不如死”等等。固有色的不同衔接方式会形成千变万化的色彩观感。

三、纯度对比。这种对比是调整色彩间相对关系的重要手段,其强弱得体,宾主分明,达到色彩在空间中的力度平衡。

四、明度对比。在二维平面上制造三维效果,所用手段就是明暗对比,精到独特的明暗对比不仅使图像具有立体感,还使画面具有了厚重感。

五、面积对比。面积对比更使色彩在体量上有轻重之变,在空间上有互补之美,从而产生鲜明的色彩节奏。

从远古起,艺术的移情说就伴随着模仿说,固有色为模仿自然来服务的同时,也还有浪漫主义的表现一路,他们不以模仿为补色目的,却以“画画无正经好看就中”为旨归。他们抽出固有色的单纯性、凝固性,以固有色的空间平衡为手段,驱便于工作色彩率意为之,以求理想的色彩效果,如苗族 刺绣 、民间剪纸、蔚县剪纸、绵竹门神就是以固有色观念而作浪漫派处理的色彩典范。

光印象——瞬息即逝的自然色彩

光学发现了色的物理本性,揭露了色与光的内在联系及色光的分解与混合现象;生理学发现了人类的色觉的本质,从而得以了解色衰与补色的关系,全色要求的基础。这些发现给艺术色彩学以伟大启发,由此而产生了印象派色彩观。于是画家用色追寻光,追寻光的颤动、光的流逝、光的迷离恍惚,从固有色的永恒和凝固中走出来,走向空间和时间的流动,得到的是瞬息即逝的光印象。

可以说,印象主义的色彩观和色彩技法,既是光学成就的产物,也是西方艺术传统的产物。只是这些传统到了印象派画家那里更系统化、理论化了,并且以此确立了它在艺术史中的地位。印象主义认为色即是光,因此:

一、凡视觉可感受的物象都是光照射的结果,凡有光必有色,物的色决定于光源色、环境色(反射色)和色彩间的对比。即色彩随光源和环境而变,并且在画面上是相对而存在的。

二、以日光光谱色代替古典的调色板。

三、追求光谱的金色效果,并往往引用光谱的色彩组合。

四、补色关系对于印象主义画家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例如在大自然中日光与天穹光便是一对天然补色。

五、以光的混合代替颜料混合,因而采取色彩细碎分割和并置的手法,使色彩更加“响亮”。

六、在色彩并置时常施以明度相近的,非准确的冷暖并置。这就是同时对比的手法。此时相同的色各自将对方推向自己的补色,以增强双方的色价,同时各自失去稳定性,而获得光的颤动性,呈现一种有生气的活力,于是达到色的非物质化,成为颤动的光。歌德曾经说过:“同时对比决定了色彩美学的实用价值。”

印象主义使色从其所联结的物体中解放出来,排除物的固有色,由此绘画进入一个新的境界。印象派是光的崇拜者,光的虔诚宣教者,他们开启了一个灿烂的世界,但是他们追随光的同时却失去了艺术曾经具有的精神力量和阐明世界的象征内容而停留于事物的物质表层。

表现色——回到主观的现代色彩

实践表明,获得光的华丽外衣,是以牺牲质的内在精神为代价的,这个矛盾在技巧上直接表现为 素描 与色彩的矛盾,当表现特别需要素描的时候,色光的变幻不能不退居次要地位。古典主义,新古典主义,拉斐尔前派便是这样;当表现特别注重色光的时候,素描不得不退居次要地位,印象派便是如此。毕萨罗教导青 年画 家勒贝尔说:“多注意形体的色彩,而不要太看重于素描刻划,太准确的素描索然无味,而且不能给人以整体印象……”这正是印象主义者在素描和色彩之间的取舍。

雷诺阿在他的印象主义实验取得非凡成功的同时感到印象主义的危机,于是游意大利向前辈大师学习,他拜倒于拉斐尔画前,并高度赞赏安格尔油画的单纯宏伟。他研究了拉斐尔之后终于感到自己忽略了素描,从意大利归来后,他致力于牺牲色彩以使形体单纯化,加强素描,回到古典的作画方法,取消画面偶然的光,于是他开始了自己的“古典时期”。他的作品“伞”和他在那不勒斯所画的裸女就是开始回归古典和固有色观的记录。

印象派之后诸家正是看到了印象主义色彩观局限于表面的光色变化而忽略其不变的内部结构,所以他们走上了与印象主义相反的道路。首先是塞尚,这位现代艺术的开山者力排事物的闪动模糊的外表,致力于表达所谓不变的真实和内在的结构。就色彩而论,塞尚不同于印象主义的是使之色彩秩序化,经过组织,使色彩变得更规则,更简练,但更强烈,因此更具有安定感、明晰感,从而达成视觉形象的非同寻常的强度。他的艺术观和他的艺术实践深刻地影响了其后的画家,如马蒂斯由塞尚得到启发,抛弃印象派画家的“魅力、光亮和明快”,追求绘画的“稳固性”,认为在一切构成画面的色彩中必须建立一个平衡,因此表面的感觉必须加以提炼,正是提炼了的感觉构成画面。康定斯基说:“内在因素,即感情必须存在,否则艺术作品便是赝品。内在因素决定画面的形式。”毕加索概括说:“我不是模仿自然,而是面临自然——并且利用自然。”塞尚之后诸家竞相与印象主义的客观主义反其道而行之,强调主观意志的作用,因此着意于形式美、抽象美的追求,走向表现主观。在色彩上自然同时从客观色彩走向主观色彩了。

但是现代主义是接过印象主义的手中武器而走向其对立面的,印象主义发现了自然的色彩,现代主义将这些发现秩序化、凝固化、强力化。或者说印象主义捕捉感性的色彩,现代主义挖掘理性的色彩,现代艺术将色彩的主观性及其精神价值提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并且完善于主观的个人感情与客观的色彩规律之结合。

参考文献:

[1]《意大利艺苑名人传》 ,(意大利)乔尔乔·瓦萨里著,刘耀春译 , 湖北美术出版社 ,2003年版

[2]《现代美学体系》,叶朗 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3]《楚艺术史》,皮道坚 著 , 湖北 教育 出版社,1995年版

[4]《境外谈美》,陈望衡 著, 花山文艺出版社, 2003年版

[5]《楚史》,张正明 著, 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6]《诗学》,亚里士多德 著,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

[7]《古画品录》,谢赫 著,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8]《意大利文艺复兴美术》, 徐庆平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印象主义》,马凤林 著,湖北美术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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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语言的概念是一种电影思维方式。是电影的艺术形式。它包括镜头,镜头的分切,镜头的组合以及声画关系四个主要方面。视听作品艺术特性1 “多重假定的真实”第一重假定性--- 电视工作者对现实生活的剪切;第二重假定性---摄像机,编辑机,特技机等对素材的处理加工。第三重假定性---通过不同的类型,不同传输效果的电视荧屏第四重假定性---具有不同身份,教养,种族,国度,地域以及各自自身的不同不同生理心理状况所处不同观赏环境与社会历史背景中的观念的不同理解。2独特的时空结构A 独特的影响世界B独特的时间结构---非连续的连续性C独特的空间结构---再现的空间与构成的空间3 蒙太奇蒙太奇 Montage,它来自法语的MONTER, 是法语建筑学上的一个术语,原义是装配,构成\组装的意思。我们把这个术语借用到影视艺术中来,意思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把镜头组接起来,构成发生质的飞跃的完整的影视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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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殃之暮

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初探

导语:在理论上,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文来简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初探,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论文摘要 作为一类现代艺术,视听作品体现了传播媒介与文学艺术及美学思想的结合,成为目前各种艺术中将视觉、听觉甚至触觉信息物态化的艺术形式。在视听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也对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其做了必要修订。本文以著作权理论为基础,对草案中与视听作品的归属、许可使用等相关条文进行简要探讨。

论文关键词电影作品作者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

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该草案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及法律解释,对视听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空间,给予了权利人进行意思自治的权利,体现了立法的不断进步和对权利人的尊重。然而,在对现行法律与草案进行对比分析的时候,笔者对相关条文产生了一些质疑和建议,以期完善视听作品的法律规定。

一、视听作品

在定义视听作品之前先应了解何为作品,与现行《著作权法》不同,《草案》中增加了作品的定义,并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所称作品上升至法律,这体现在《草案》第三条规定的“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可见,要成为作品首先应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那么,在具备作品要件的情况下,草案列举的第十二类作品——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草案中所称的视听作品是有着一定艺术载体的作品,或具有独立意义的片段,而不是阶段性成果,也不是视听艺术中的构成要素。比如,剧本以文字表述为视听作品提供设计蓝图,他既是视听作品的基础,也是一部可以阅读的文学作品。视听作品中的音乐也可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单独加以利用,上述各要素,都可以各自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这些视听作品成分并不是视听作品。

修改草案在作品种类部分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国际社会较普遍使用的“视听作品”,同时在相关权部分取消了“录像制品”的规定,笔者认为,草案的修订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草案以视听作品涵盖录像制品的思路是不可取的,其既不符合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各自的表现形式,而且也没有国际惯例可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录像制品定义为: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像、图像的录制品。显然这是将电影作品与录制品作为两类事物进行保护。理论上,应当以独创性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但会出现一种混乱的局面:电影作品是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而录制品则分为两种情况有独创性的录制品(如:对自然景观录制形成的动态画面并经过艺术构思做了后期剪辑)和无独创性的录制品(如:对社会现象的同步录像),那么,以这种定义的分类标准显然产生了逻辑上的混乱,而草案以表述简洁,单设一类录像制品作为相关权客体的立法例不普遍为由,将二者被视听作品所包涵,这样的分类是错误的。故草案以视听作品兼并录像制品的方案是不妥的,因为没有认识到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之间的关系。

此外,一些视听作品并不存在所谓的制片者,(比如,个人利用软件在电脑上制作并通过网络传播的“微电影”),甚至连一个有形的载体都没有。而著作权法将权属划分在两类不同的主体上,这使得有关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的条款适用于无制片者的新类型视听作品时,就显得无的放矢。综上所述,草案的不妥之处有:否认了录像制品的存在,在采用了视听作品的概念后,没有对其进行分类。笔者建议在视听作品概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分类。

二、比较法视野下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由于视听作品创作的过程以及创作手段相对比较复杂,不同的艺术理论对著作权法理论及立法的影响,各国著作权法对谁是视听作品的作者以及权利归属和行使问题,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两大法系共同坚守的基本原则是原始著作权归作者,而我国在视听作品著作原始归属上较之存在一些差异。

(一)视听作品的作者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侧重作者的主体地位,认为只有实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13-7条规定:“完成视听作品智力创作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为作者”,并以列举的方式限定了作者的范围。德国著作权法也将视听作品的原始版权归属于作者,但未限定作者的范围。

在理论上,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著作权属于作者,但著作权人和作者是两个概念,除作者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现行著作权法倾向于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参与创作的人。同时在权利的配置上又采取了平衡的措施,以便于电影作品顺利完成、传播和行使权力。比如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除去编剧、导演、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制片人。法国著作权法则一方面坚持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是相关各位作者,另一方面,为了便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又规定了法定转让,使制片人成为法定的著作权受让人。美国《版权法》第201条(a)款规定:“受保护之作品的原始版权属于作品的作者”。美国将电影作品定性为雇用作品,认为基于雇佣关系,所有作者都是制片人的雇员,依雇佣关系,雇员创作的作品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电影作品的作者包括编剧、导演、作词、作曲、摄影等人。

(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然而,视听作品是将多数作者的创作成果融为同一的表现形式,除音乐、剧本之外,其他人的创作成果都无法从视听作品的整体中分离出来,获得独自的表现形式,因而,这些作者都无法对其创作成分单独利用并行使著作权。如何协调这些关系,同时又有利于权利的行使和作品的传播,各国著作权法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允许视听作品的制片者和作者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作品的权属,如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归制片者。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16条增加了视听作品著作权首先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如无约定则归制片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可见,在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基础上做了例外规定,除有约定外,将著作权人归为制片者,将作者归为编剧、导演、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由这一表述可以推知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将视听作品的原始著作权赋予作者,而是明确的将原始著作权赋予了制片者。这一立法模式是将作者身份的认定与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区分开来,作者是作者,著作权人是著作权人。这种模式的社会效果也是可观的,其有利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鼓励作品传播目的的实现。

三、制片者权利的范围

在此次《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制片者与作者产生了针锋相对的利益诉求。制片认为,作者已经通过合同的约定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不应再主张视听作品的市场利益,否则影响制片者投资的积极性。作者则认为,其应从视听作品的市场收益中分得一部分,鼓励作品的创作。

对此草案十六条规定: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由此可知,除十六条最后一款外,草案赋予了作者以许可使用权,而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的权利给予作者。那么,法条为什么将许可权和转让权分别加以规定?理论上,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有严格的区别。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转让则发生著作权主体的变更。在著作权许可关系中,制片者必须依赖于作者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人,而在著作权转让关系中制片者则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著作权对抗第三人的侵犯。法条这样设计的目的还是让制片者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制片者作为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者,在取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转让、设立质权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利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编剧、导演等主创人员除了署名权和获取报酬权之外,无法对制片者转让著作权进行约束。这就意味着制片者可以自由地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制片者之一或第三人,尤其在视听作品发行完毕后,由于后续期待的市场利益相对虚无时,制片者更加愿意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需要征得编剧、导演等主创人员的同意。综上,笔者建议在第十六条添加一款:未经编剧、导演同意,制片者不得转让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旨在平衡作者和制片者的利益。

对著作权法的修改过程也是作者与制片者之间利益博弈的过程,如何在不妨碍作品的利用和传播的情况下,又能合理分配各方的既得利益,还有赖于良好的法律设计,和司法机关在个案中的具体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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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妞1989

视听语言的概念是就是广义上的蒙太奇概念 从文化上讲,它就是一种电影思维方式。从艺术上将,它是电影的表现方式或者说是电影的艺术形式。从传播学的角度上讲,它是电影的符号编码系统;它包括镜头,镜头的分切,镜头的组合以及声画关系四个主要方面。视听作品哦艺术特性1 “多重假定的真实”第一重假定性--- 电视工作者对现实生活的剪切;第二重假定性---摄像机,编辑机,特技机等对素材的处理加工。第三重假定性---通过不同的类型,不同传输效果的电视荧屏第四重假定性---具有不同身份,教养,种族,国度,地域以及各自自身的不同不同生理心理状况所处不同观赏环境与社会历史背景中的观念的不同理解。2独特的时空结构A 独特的影响世界B独特的时间结构---非连续的连续性C独特的空间结构---再现的空间与构成的空间3 蒙太奇A定义蒙太奇 Montage,它来自法语的MONTER, 是法语建筑学上的一个术语,原义是装配,构成\组装的意思。我们把这个术语借用到影视艺术中来,意思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把镜头组接起来,构成发生质的飞跃的完整的影视艺术作品。B蒙太奇原理“库里肖夫效应”普多夫金实验B蒙太奇的类型a叙述性蒙太奇b变现性蒙太奇c平衡蒙太奇d交叉蒙太奇e复现蒙太奇B蒙太奇的类型f对比蒙太奇g杂耍蒙太奇h理性蒙太奇i心理蒙太奇j隐喻蒙太奇k声音蒙太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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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度灰

电视作品是指专门在电视上播放的一类娱乐节目,它可以是一部纪录片、电视剧、电视电影、动画片、儿童节目或游戏节目。

电视作品由不同的元素组成,如剧情、角色、场景、音乐、服装和道具等,以及不同的制作和拍摄技术,可以呈现出各种形式的节目,可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电视作品的宗旨是为观众提供有趣的节目,娱乐观众,并引发思考,促进社会发展。

电视作品的制作要求十分严苛,除了满足观众的期望,还要遵循不同地区的不同规范。例如,在美国,有专门的电视剧著作权法,要求电视剧必须拍摄完整,时间、画面、对白必须完整,不能缩小或改变;

在中国,电视剧可以是腾讯、优酷等视频网站上的网络剧,也可以是由电视台直播的电视剧,但是都必须遵守节目审查相关的规定。

电视作品是一种艺术形式,需要创造力和技术把控,它可以用来传递重要信息、提高社会对事物的认知,展示新奇活动,给观众带来愉悦的观赏体验,使观众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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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萌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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