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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中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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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落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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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理工学科 问题描述: 求"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的资料!!!很急啊!!!各位帮帮忙啊!!! 解析: baidu/s?wd=%B6%AF%CE%EF%C6%DC%CF%A2%B5%D8%B5%C4%B1%A3%BB%A4&cl=3 中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吴金梅*摘要:我国生物多样性破坏的原因众多,其中生境丧失和破碎是生物多样性降低的主要原因。生境破碎化将在不同的空间尺度上,影响物种的扩散、迁移和建群以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但是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仍停留在低层次的追求单一价值和目的阶段,忽略从多层次、多空间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加强和完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野生动物 栖息地 生物多样性 人类是从地球上的生物中进化而来的,野生动物是人类的亲密伙伴,自从人类主宰了世界以后,由于无节制的活动,使许多物种面临灭绝的威胁。生物的多样性可提供给人类用以改良作物的品种。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已被列为世界环境面临的十大威胁之一。物种的减少,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忧虑。 一 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现状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为宝贵的可持续资源,实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建设,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我国野生动物资源面临的威胁 我国生物多样性破坏的原因很多,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口众多是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大,乱砍滥伐,过度放牧,不合理的围湖造田,沼泽开垦,过度利用土地和水资源,都导致了生物生存环境的破坏甚至消失,影响物种的正常生存;第二,环境污染给许多生物的生存带来灭顶之灾.城乡工农污水、大气污染物等大量排放,特别是酸雨的危害,重金属以及长期滞留的农药残毒的富集,使许多水陆生物及生态系统因环境恶化而濒临灭绝;第三,滥捕乱猎、国内倒卖和走私野生动物的情况日益严重。从50年代就开始对猕猴进行捕捉,加之其栖息地的不断缩小,使中国猕猴的种群大量减少,至今尚未得到恢复.此外,羚羊、野生鹿及其他可用做裘皮的动物及鱼类等资源,由于过量狩猎、捕捞,物种种群数量大量减少,甚至灭绝。第四,生境丧失和破碎是生物多样性降低的主要原因。生境破碎化是在人为活动和自然干扰下,大块连续分布的自然生境,被其他非适宜生境分隔成许多面积较小的生境斑块(岛屿的过程。生境破碎化可导致生态系统的严重退化,在热带地区,65%的自然生境已消失,在温带地区,原始的生境已经不存在,大面积的的水域已被分割。生境破碎化是许多物种濒危和灭绝的重要原因。据估计,在现已确定的灭绝的原因的64种哺乳动物和53种鸟中,由于生境丧失和破碎引起19种和20种灭绝,分别占30%和38%。因生境丧失和破碎化而受到的绝灭威胁的物种比例则更高,在哺乳动物和鸟中占48%和49%,在两栖动物中则高达64%。 (二)生境破碎化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生境破碎化不仅导致适宜生境的丢失,而且能引起适宜生境空间格局的变化。从而,在不同空间尺度上,影响物种的扩散、迁移和建群,以及生态系统的生态过程和景观结构的完整性。在连续的生境中,种群内的个体通过扩散和迁移,寻找和开拓新的生境和资源,降低亲缘个体间的资源竞争,避免近亲繁殖,降低遗传漂变,增加不同种群间的遗传基因的交流。从而,扩大物种的分布范围,增加个体和种群存活的机会。在破碎的生境中,由于适宜的生境斑块周围分布着不适宜的生境,种群中的个体受到隔离效应()的影响,正常迁移和建群受到隔离和限制。同时因适宜的生境斑块面积不断减少,种群的规模变小,各种随机因素对种群的影响随之增大,近亲繁殖和遗传漂变潜在的可能性增加,种群的遗传多样性下降,影响到物种的存活和进化潜力。生境破碎化引起斑块边缘的非生物环境(如光照、温度和湿度)和生物环境的剧烈变化,从而导致边缘效应(),这就进一步减少了适宜生境的面积,引起大量的外部物种的入侵。伴随着生境破碎化,景观中非适宜生境的类型和面积的不断增加,各种斑块的互相作用随之增加,这最终会改变斑块生境的物种丰富度、种间关系、群落结构以及生态系统过程,导致生态系统退化。因此生境破碎化研究对解释生物多样性降低和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原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已陆续开展关于生境破碎化对动物种群的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动物种群的生境破碎化的评价,以及破碎化对动物种群的繁殖、行为和生存状态的影响。我国生境的破碎化正在加剧,1978年以前,生境破碎化主要来自于农业垦植和森林采伐。公路和铁路主要修建在生物多样性比较低的平原和发达城市,此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相对较弱。1978年以后,经济快速发展,特别在发达的沿海地区,城市化程度已从改革开放前的20%发展到70%。迅猛的城市化进程已把许多遥远的乡村连成一片,连续的大块自然生境被城市化所隔离。大规模的公路和铁路工程逐渐延伸到生物多样性比较丰富的山区和无人区,随之而来的是路旁大规模的森林采伐,阻断了野生动物的正常迁移和扩散过程,对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严重威胁。同时,原始的生态系统逐渐暴露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造成生态系统的退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过程将成为我国广大农村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大型工程建设将会越来越多,这些必然严重影响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开展生境破碎化研究对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协调经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的关系以及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概况和受威胁状况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拥有从寒温带到热带的各类森林、荒漠、湿地、草原和海洋生态系统,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野生动物栖息地主要包括森林、湿地、荒漠、草原、海洋等五大生态系统类型。我国的森林按气候带分布从北到南有寒温带针叶林、温带针阔混交林、暖温带落叶林和针叶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和针叶林、热带季雨林、雨林,其中亚热带森林在物种多样性及重要性方面是世界同一地带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我国的森林类型繁多,功能齐备,对我国乃至全球的环境和气候都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我国的湿地包括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潜水沼泽、高原咸水湖泊、盐沼和海岸滩涂等类型,涵盖了全世界39个湿地类型,其中青藏高原的高寒湿地在全世界为我国所独有,我国的天然湿地总面积为2600多万公顷,其中内陆和海岸湿地生态系统的面积堪称亚洲之最。除了作为许多濒危特有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之外,它们还是迁徙鸟类,包括许多全球性受威胁物种的重要停歇地和繁殖地。 由于近几十年来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生态环境的需求和压力,导致天然林面积的逐渐缩小,栖息地破碎化日趋严重,滥砍滥伐现象时有发生,侵占林地的现象比较普遍。加之人工林林种单一,虽然部分地区森林覆盖率较高,但生物多样性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天然湿地被侵占现象严重,围湖垦田、填海造地现象严重,海岸红树林破坏严重,极端的捕捞手段泛滥,化肥农药使用过量,大江大河断流现象严重,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扎龙自然保护区甚至需要人工注水来维持湿地面貌。 虽然划定了大批的自然保护区,但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其他大部分保护区由于林地权属不清,经费、人员不足等原因,难以正常开展工作,无形中加重了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受威胁程度。 二 如何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和建设的构想 我国濒危物种栖息地法律保护体系,是由《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构成的。目前我国法律追求的还是一种理想的,单一的生存秩序。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各有其独特的目的和价值,当这些目的和价值发生冲突时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理来协调。在公民和 *** 对环境质量和资源禀赋要求不太高的时期,这种单一的价值选择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目前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必然依赖对土地、森林、渔业、矿业、水、草原和海洋等资源大规模地、高程度地利用和开发。相对来说,生物多样性保护似乎离我们太远。实践中,濒危物种栖息地保护还没形成一种文化共识,它与土地使用、捕捞打猎、养殖采集比较起来微不足道。但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组织的多元化,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公众和 *** 对环境和资源的需求也将随之演化成多样的和多层次的。负责任的 *** 需要保护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有关单位希望自主地行使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当地居民渴望利用栖息地以维持生计。而目前法律尚无多元化的规定来实现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全面保护。 (一)栖息地保护主体不全面 目前我国缺乏鼓励个人和单位参与栖息地保护的法律规定,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针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的情况可以起诉的权利,只规定公民有向 *** 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而破坏栖息地的行为很多时候是 *** 实施的,公民很难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因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赋予公众参与栖息地保护的法律权利,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只要认为 *** 或某些个人的行为破坏了栖息地,即使没有妨碍自己相关权利的行使,也可以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 (二)栖息地保护方式单一 我国已经先后颁布了《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级地方人大、 *** 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律和规章,有的省区还按照“一区一法”原则专门为保护区颁布了具体的管理办法,环保、林业、农业、地矿、海洋等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自然保护区行政规章,进一步规范了自然保护区管理,建立了自然保护区晋级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完善了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但是目前相关的法律在栖息地破碎化方面尚存在盲点,从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的要求出发,当前应在其重点分布区域抢救性的建立一批保护区,实行抢救性的保护。同时从维护野生动物种群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出发,搞好已有保护区的布局和网络体系的完善工作,尤其是必须重视保护区之间的廊道、破碎化的栖息地连接等工作,完善保护区体系建设。对可能对栖息地造成影响的大型工程和公路铁路的建设,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从生态效益的角度出发,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对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禁止在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内开展任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物种不灭绝。 (三)栖息地保护的法律程序规则缺乏 我国法律对公民诉讼程序未做出具体规定,首先赋予公民起诉的权利,并在机构上给予保证,在法院内部设立受理个人对公共利益侵害提起诉讼的部门。另外,针对栖息地土地权和管理机构行政管理权的冲突,当地居民生活生产和栖息地管理的冲突的解决建议通过完善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来解决,法律应引导各种主体协调地、友好地和互补地共生。必要时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征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当地居民征用补偿费用。进一步完善栖息地公众参与机制,建立 *** 建设开发项目磋商程序。地方 *** 建设开发项目可能破坏栖息地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与上一级 *** 林业、环保部门磋商,并请生态、经济、法学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论证过程实行不记名半数否决制,否决的结果将导致项目被否定。专家名单应由专业部门提出后针对不同个案时随机选出。 (四)通过当地的民族宗教和佛教等传统文化提高栖息地保护的法律地位 在各民族中,神山,、祖先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村寨的水源地、风景林、护林道也是不能轻易触动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不成文的习惯法以成文的方式形成村规民约,被写在纸上,甚至刻在石碑上,一代代传下来,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比如,侗族信奉“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无论是山川、河流、古树、巨石、土地、坟山、动物、植物都是崇拜的对象,因此有的山岭不能动土挖掘,古树如杉木、枫树、银杏、榉树、樟树等上百种不能砍伐,巨石不能开道和爆炸。如果谁侵犯了它们,则认为是损伤地龙神,则破坏风水和侵犯神灵,认为会给村寨带来灾难。近年来民族和宗教文化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越来越得到专家和学者的重视,而我们法律工作者也应从一些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习惯法和乡规民约中得到启示,来进一步完善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立法。传统文化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的影响,较之法律的威慑作用更易深入人心。因此,将其作为保护管理栖息地的法律依据,继承其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因素,将是防止野生动物栖息地破碎和消失的重要途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多层次和多元化。 参考文献: 1.霍海洲,浅谈我国生物多样性破坏的原因,中国地理,2000,12,14 2.马建章,邹红菲,郑国光,中国野生动物与栖息地保护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3,5(4),3-6 3.武正军,李义明,生境破碎化对动物种群存活的影响,生态报,2003,23(11),2424-2435 4.王小钢,中国濒危野生生物栖息地法律保护多元性之缺失和完善,野生动物,2003,5, 4-5 5.葛宝明,鲍毅新,郑祥,动物栖息地片断化效应以及 *** 种群研究现状,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4,32(1) 6.魏平,温达志,宗教文化对鼎湖山森林资源保护的影响,生物多样性,1999,8,7(3),250-254 7.范祖琦,“三江并流”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2004,3,21,(2),42-48 8.杨昌岩,裴朝锡,侗族传统文化与生物多样性关系初识,生物多样性,1995,3(1)44-45 riel.whu.edu/show?ID=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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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tcn0948

“濒临灭绝的动物”一句令人揪心的话,又一次出现在了我们的眼前。金丝猴,海豹,金雕,蓝鲸...这些可爱的动物,在环境的影响以及人类的捕杀下,已所剩无几。 鲸的危机: 1980年6月30日上午,在澳大利亚南威尔士州北部西尔.罗克斯,突然有成群的巨鲸拼命冲上狭窄的塔雷切里海滩。为了拯救这些珍贵的海洋动物,人们想尽了一切办法也无济于事。被强行拖回深水的鲸在海水里曳了一会,又重返沙滩,并在沙滩上痛苦挣扎。时间较长没下水的鲸,干燥的皮肤上开始出现血泡,鲜血从破裂处流出。 据报道,这次共有58头鲸死亡。类似鲸集体自杀的现象还有不少:1979年7月16日,加拿大纽芬兰波林半岛,有一百多头鲸冲向岸边,最后无一生还;2003年1月,165头巨头鲸在新西兰南岛的“斯图尔特岛”搁浅... 鲸为什么要集体自杀?日本科学家岩田久人揭开了这个秘密:他在京的尸体中发现了高浓度的有毒物质三丁锡(TBT)。TBT腐蚀神经,破坏了动物的方向感。TBT是人污染海洋的毒性最大的物质。已有千万升TBT溶入海洋! 老虎悲声:老虎是世界上最大的猫科动物,已接近灭绝。现在世界上只有大约6600余头,而巴里虎,爪哇虎,里海虎已在30年代逐渐灭绝。 尽管各国政府三令五申禁止捕杀老虎,但还是有一些酷爱金钱的人常将它们当作摇钱树,这连政府都无法约束,法律都无法制服:1967年,在印度有480头老虎被猎杀;1991年,大量的西伯利亚虎被偷猎;1993年,在印度从偷猎者手里查获了867斤虎骨... 不过有一只老虎就有一丝希望,只要我们每个人都努力地救助他们,他们还是有可能逃脱这一生死攸关的时刻的! 我们常说“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可就上述事实,人类是否将动物当朋友看待呢?人人都在为保护动物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而偏偏有那么一部分人,利令智昏,疯狂地捕杀野生动物。难道我们对动物做出的“承诺”失效了吗?难道我们都不去想想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吗?不要再不择手段地伤害危在旦夕的野生动物了,生态灾难不能重演! 最后,我以一个地球人的身份呼吁大家:保护动物,人人有责!四十年来,通过各种保护措施的不断落实,以及广大保护工作者的踏实工作,野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及栖息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就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尤其是我国珍稀、濒危物种,譬如大熊猫,野外数量据报道达1200只左右,已呈现平稳上升的势态;金丝猴野生数量达20000多只;朱鹮由1981年在陕西洋县发现的7只,至 2005年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总数已达500余只;亚洲象在我国云南省南部仅有少量分布,2005年野生象群数量已近400只,在勐景地区的野象谷已建成了较大的繁殖种群基地;世界唯一生长繁殖在我国青藏高原的黑颈鹤现有数量在4、5千只;丹顶鹤在东北三江流域自然保护区内繁殖,每年越冬到江苏盐城,鄱阳湖,洞庭湖等地,最多的一处种群数量达千只左右;其它还有诸多我国一级保护物种如黑叶猴、长臂猿、云豹、金钱豹、白唇鹿、藏羚羊、褐马鸡、金雕、扬子鳄、巨蜥^等以及大量国家二级保护物种都包罗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受到保护,物种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赘言这么多,就是说明国家主管部门在这40年中,对野生动植物物种就地保护工作充分重视,付出大量精力、物力、财力。同时也标志着中国政府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及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方面,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和责任,正在逐步逐项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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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洋怕狗子

试论加入WTO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黄松林* 摘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本文针对该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WTO 野生动物保护法 完善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88年11月8日,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它对于规范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的变化和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这部法律已越来越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因为该法不论在立法指导思想或具体的规定上,还是在立法的技术上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亟需改进。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立法指导思想落后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主导着法律制定、修改、补充、完善以及废止的思想观念或意识。立法的指导思想总是与该国在一定时期或阶段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相适应的。 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的总体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的创立都应以这一思想为指导,并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指导思想所确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等一系列基本原则。野生动物保护法虽属于自然资源法的范畴,具有特殊性,但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员,在总体的指导思想上也不应例外。该法通过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社会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其立法的目的最终仍在于“发展”二字。但是在具体的指导思想上,该法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1.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该法的形成过程正值计划经济时期,在总体和局部构成上都充满了计划经济的色彩,由此造成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的机制不灵活。一方面,该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种单一的产权形式严重制约了保护、开发、利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研究、保护、开发、利用上限制过多过严,参与的社会力量过少。例如,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但是,这种科学研究的开展并没有引入市场机制,缺乏具体的激励或保障措施。而且,实践中这种研究往往由事业单位进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参与过少。其次,存在着以保护促保护的局限性。现阶段,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主要还是以保护促保护,而不是以利用促保护。所谓以保护促保护,即主要依赖于国家专门款项来保护。这是一种静态的保护。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限制长久和有效保护的问题。例如,保护经费不足、积极性不高等。以利用促保护,是指通过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创造收益,而后将这种收益再用于保护的方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经费一般由国家提供,除此之外,至多再有一些民间捐助或国际援助。虽然一些地方或单位将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中获得的收益投入于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但这种以利用促保护和管理的措施目前只是得到政策上的提倡,在立法上还缺乏鼓励,也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普遍性,尤其是在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总体来说,计划经济的思想仍贯穿和影响于该法的各个部分,限制着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从而制约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2.重保护轻利用传统观念的束缚。保护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目标。只有通过保护,才能保障该种资源得以永续利用。但是,一直以来这种注重保护的思想受到过多的强调,甚至于连本法也以“保护”二字命名,而利用的观念却过少。实际上,野生动物不仅需要保护,而且也需要利用。这种保护有余而利用不足的思想,往往导致实践中不但利用不合理,而且保护也不到位。即使进行了一定的利用,也不能保证真正以利用来促进保护。固然,这种重视保护的传统有其社会历史原因,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当时的野生动物资源受到较严重的破坏,资源种类和数量呈现下降的恶化趋势、传统自然伦理观念的影响等等。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过于和片面注重保护的思想已制约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例如,某些种类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扬子鳄等)因国家的切实保护,种群已有了很大的发展,现已不存在该物种濒危或灭绝的问题,但由于重保护轻利用思想的束缚(这种束缚与国际压力也有重大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放开或改变对该物种进行开发和利用的限制规定,以至于不能把资源转化成效益,只有投入没有产出,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该法颁布至今,我国的社会经济、法律体系、自然环境以及野生动物资源状况本身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虽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也应及时反映客观情况的变化,兼顾一定的灵活性,而该法没有进行过一次修改,以至于不能适应当前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对象的片面性 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片面性。《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来达到协调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种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即凡从事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等任何一种能影响野生动物生存和发展的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应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但是,该法只强调将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却没有将野生动物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所谓野生动物管理关系,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机关在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地将野生动物管理关系纳入调整范围。虽然在第7、10、15、16条也有关于管理的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仅是关于管理者和管理权限的划分,至于具体该怎么管、应依据什么程序管等问题则并无涉及。这种现状容易导致实践中管理的任意性大、管理目标的规格和要求不统一、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以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不符合野生动物长远保护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可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首先应调整的就是这种管理关系,因为野生动物保护的首要环节是国家的管理,要使这种管理科学有效,就必须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保护野生动物的核心自然应该是依法管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上调整社会关系的片面性易导致实践中相对人的义务较多,权利过少,而管理者则权力较多,义务较少。例如,依据该法,相对人若违反规定,可能会承担罚款、拘留、赔偿等各种责任,第31-37条都是关于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而对于管理者的责任却只在第38条有一抽象规定:管理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这不是对于管理者的责任规定,只是对于管理者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依据这种抽象的规定,其责任往往是不了了之。这不但不能加强管理者的责任心,不利于野生动物的管理和保护,而且也不符合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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