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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皑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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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moon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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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大电商反垄断对策研究

论文格式

摘要 ;

短短数年时间,各大电商利用中国十四亿人口红利产生的收益不断壮大、发展行业、占领市场、瓜分资源。他们拥有一般企业难以达到,或者拥有的资金、公民信息、大数据收集整合优势。如今,各大电商进军各个行业的同时,还在不断持续发展。从 历史 发展的角度和老龄化、人口增加、消费经济流动、智能化替代人工和 社会 素质整体文明发展考虑,需要有更好的商业模式来阻止各大电商持续不断的垄断市场和资源。

关键词: 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金融 电商统筹管理 利益共同体

—— 正文

发展,永远是生物为生存与面对一切不确定性因素完善自己的主题。人类也是生物。因此,人类在此基础上还为追求“幸福与认同感”而努力。(这两个概念,或者一个概念几乎能概括人类努力的动力)

现代化 社会 发展进程中,每一个环节的发展都离不开其他环节的支撑。而且这一切都得以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作为主力。现代化 社会 发展过程中,利弊相互依托。然而,大头的利益集中在少部分人手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伤害、疾病、留守儿童及空巢老人关系到千万个家庭,产生的一切环境与空气污染关系到所有人的 健康 。

然而,毫无怨言的广大人民群众在不久的将来,有六成的劳动力将会被智能化替代。二胎政策的开放让人口增加,老龄化 社会 日益明显。但是人们相应维持生活的工作却在减少。各种应对低收入群体消费产生的仿冒劣质品泛滥,劣质食品及药品电器不仅仅关系食用者,流入到环境又会产生污染。

各种功利的教育让孩子和学生们否定素质和内涵的心智发展,进而膜拜功利。

一年前,谁也没有想到会有这次疫情事件的发生。而且!号称最发达的国家还是死亡最多的国家。任何事物都是在向前发展,病毒也是如此。即使是再发达的国家也不是一劳永逸。很多事物的发展都特别复杂,只是人们没有看到,所以才忽略。但它牵一发而动全身。大家想想;疫情,金融,生产,外贸,保险,医疗,教育,养老, 旅游 业,服务业,政治问题,难民,股票,重大活动, 体育 运动,经济往来与流通,食物链的供给与价格都受到影响。战争也能带来这些影响,金融危机也能带来这些影响。除开这些大事件,以上这些都会因为一方面的波动而影响其他一些方面。抛开政治较量与贸易战不说,即使是石油的供需发生变化都会影响到货币与硬通货的波动。

人类是强大的。但话说回来,人也是物。是由分子原子组成。这就摆脱不了它的局限性与可破坏性。所以, 大国之间可以不谈战争。但是,没有人能够断言将来会发生什么样的灾难与事件。

因此,我建议国家建立一个如阿里巴巴性质的电商平台,让所有中国人民用手机在一个平台上购买保险、存取融资、浏览广告、交友、买卖交易及支付。当人们借贷融资、浏览广告、网购交易和购买的保险费利润达到一定程度之后,这些钱全部集中在这个平台上。又经过计算机的分配以不高不低达到保障生活目的为准,每两个月一次返还到平台上每个人的账户上。这些人是所有中国公民。不管是教师、医生、军人、所有公务人员、商业老板、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残障人士和妇女儿童都参与分配。而且是每一代子女从出生就开始分配。

不管有没有参与网购交易、浏览广告、购买保险和存取融资,只要是中国人都参与分配。

没有购买保险者,其遭遇不测之祸时得不到保费。但是其与别人有同等的分配权利。

该平台管理人员由人们在手机上投票产生,所有人民是其支持者,也是监督员。

如此一来,任何灾难、战争、金融危机及天旱自然灾害,都会因为所有人都参加投保而把所有人连在一起承担这些责任。这样,每个人出的责任少(责任就是金钱),落难的一方又能得到更好的救助。

本来保险公司及银行卖的就是责任。但是,当大的灾难和金融危机爆发的时候 ,很多公司很难承担它应有的责任。然而,所有人民能承担这一切。如此, 社会 上的不文明现象及伤害,都能得到他人的帮助而避免。毕竟,人人都是投保人,也是保险受益人,更是保险赔付责任人。

战争能影响很多方面,这些影响都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人民不会眼睁睁看着战争发生而影响到自己的利益。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导人也不敢发动战争,因为他的敌人是所有人民。而且,这些收益分不完的零头可以存在平台,也可以用来救助福利院、养老院、公共事业、奖励 社会 上做出重大贡献的人。

国家领导人一直提倡命运共同体,经济利益共同体。然而!这些都要人民来做,而且得到利益的是人民。毕竟,这是为我们的每一代子孙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保障。

样一来,其它此类平台都会失去它资本占领的地位。因为,人们在一个与其它电商平台一样的电商平台上交易与活动产生的收益,自己与其它人都有收益,就不会去其它电商平台。如此,这个电商平台将拥有各大电商的总收益,在将这些收益平均分配给所有中国公民作为生活保障。

而且,政府总局能更好地调控电商经济权,所有中国人民“从下地开始,到入土为终”都能得到不高不低的生活保障。

结语 ;从 历史 角度说,不管十年后,百年后还是千年后,这种商业模式迟早有实现的可能。它的性质是“将最顶端用来当作所有人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于是,移动互联网就提供了命运共同体,经济共同体。

相关文献 ;王淑瑶.反垄断法与电子商务法相关问题研究,《法制与 社会 》2019 . 21

龙俊.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原理。《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

王华 2021.2.22

207 评论

吞拿鱼比萨

平台经济中的垄断特征

平台经济的数字技术属性是形成垄断的基础。

相对于工业技术,数字技术更容易形成垄断。数字技术产生垄断的原因,在于数字技术采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具有自我迭代优化的特点,能够通过更广泛和更多的应用形成更高的生产效率,更高的进入门槛,由此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这导致数字经济的先发优势一旦形成,其他企业就很难与之竞争。

一旦具有先发优势的平台公司拥有垄断优势,希望平台公司自我限制其市场优势,自律维护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权益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适当的反垄断政策对市场失灵进行纠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数字经济中垄断产生的基础就是其本身发展的动力,对平台公司的反垄断治理,若仅仅聚焦于避免垄断的方式来实施反垄断,用传统的静态效率标准来判断垄断优势的滥用与否,就将导致数字经济失去发展的动力。

平台公司业务特点强化了平台垄断力。

平台公司业务通常具有规模效应、网络效应和外部性的特点。其规模效应能使其持续保持低成本优势;而网络效应能维持竞争进入高门槛形成持续竞争优势;较强的外部性效应则能让其业务具有较低成本、较高效率的扩张能力,从而进一步强化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让其业务发展具有爆发力,同时会自然形成市场支配力。

另外,平台公司业务发生流程就是数据生产和存储过程,所以,平台由此能自然获取决定数字经济竞争力的关键投入要素——数据的控制权。互联网平台就倾向于构筑围栏来保护自己占有的数据不被他人利用,进而带来了争夺数据的战争。平台公司往往希望独占数据,强化用户粘性,进一步“锁定”用户,封锁有竞争威胁的初创型企业;或者利用“守门人”势力或垄断杠杆化来封锁跨界创新者的竞争威胁。因此,平台经济生态圈产生了一种全新的竞争问题:平台公司“拥有数据,加上有效的网络效应,使平台经济的市场支配地位永久化。而且,数据可能同时与多个市场上的竞争相关,从而使公司将自己的支配地位扩展到其他市场”。

互联网平台的准公共属性加重垄断治理责任。

在数字化时代,平台功能和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促进交易的经济领域,而且已经外溢至社交、舆论、思想等 社会 领域。以平台公司为中心连接供应方用户、需求方用户,以及平台支持体系的物流、金融、咨询等参与方所形成的平台经济生态圈中的行为规则,一般总是由处于中心的平台制定,平台在其构建的交易体系内决定着市场进入条件、交易规则、资源配置以及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治理的数字化趋势,国家也越来越多地依靠互联网平台提供公共治理,如城市规划、司法执法、社区管理等。从这个意义上,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多地具备了公共属性,以至于互联网平台已开始被认为是“ 社会 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了。

因此,随着平台公司的准公共属性不断提高,对其监管也必将加重。基于互联网平台在当前 社会 中的基础设施地位,也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 社会 福利,治理“拒绝提供接口信息、拒绝授予访问权限”等平台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必不可少。

全球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的政策反应

数字时代下,以超级平台公司引领的平台经济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着现代 社会 的行为方式、 社会 关系和全球经济。为应对平台经济领域涉及平台、数据、算法等方面的垄断问题有关竞争监管的政策立法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响应。欧盟、美国、德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多国通过立法加强对数据领域的法治建设,并转向大数据具体应用场景及其相关市场行为的监管与规制;欧盟、OECD、金砖国家等国际组织也相继发布了调研报告,专章探讨大数据领域的市场滥用行为及其规制路径。

欧盟。

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走得最前沿的是欧盟,2020年底,欧盟公布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立法草案,从平台、数据、算法三个维度对《反垄断法》加以重构。2022年3月欧盟理事会认可下《数字市场法》已进入审批程序的最后阶段。届时,欧洲将形成监管大型互联网平台专门体系,赋予监管机构职权,在规制数字服务企业方面迈出大胆的步伐。此外,这两部法案还包含了欧盟在全球数字规则、技术产业乃至地缘关系的考量,对于全球数字经济和 科技 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潜在影响。

欧盟的积极立法有其特定的战略安排。欧盟长期以来在竞争力弱势的情形下,寻求以法“规制”盟外超大型数字企业,以期扭转数字逆差。从更高层次考量,欧盟为自身数字经济市场建章立制而努力,其实有谋求“数字主权”的规划,希望通过规则话语权、软权力以及影响力这一重要抓手,为欧盟数字经济创造以规则为载体的新的竞争力。

美国。

在互联网经济发展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美国,由于平台经济导致市场集中度不断升高、竞争减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引发了反垄断的民粹主义,也推动了美国反垄断调查和数字市场反垄断立法议程。2020年10月,美国国会发布《数字市场的竞争调查》报告,认为以谷歌、脸书、亚马逊、苹果为代表的数字平台已在其各自的相关市场形成垄断地位。之后,美国政府和48个州及地区对脸书提起反垄断诉讼,美国司法部、多州检方联合体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2021年美国国会众议院在联邦层面推出五大反垄断法案。其中《并购申报费用现代化法案》对中型规模的并购申报费用进行分层调整;而《美国选择和在线创新法案》 《通过允许服务转换增强兼容性和竞争法案》 《平台竞争和机会法案》 《终止平台垄断法案》四部法案都旨在通过识别并认定数字市场中的支配性平台,进而在行为规制上对这类特殊主体施加更严格的约束。

最新的这五部反垄断法案有别于传统美国反垄断法,呈现出明显的政府强干预特点,这应该是民主党政府在回应公众对数字市场竞争状态的关切,但确实也在解决数字市场中针对滥用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不足的问题。如果能生效,这对于美国市场的平台企业具有很大的约束。但具体法案是否可以在参议院获得通过尚存较大变数。

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的快速推进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指数级增长,也开始全面进入网络超级平台全面主导的新阶段。与此同时,平台企业滥用市场优势的纠纷和争议也越来越多,如“奇虎诉腾讯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新浪诉脉脉不当抓取用户数据”“华为腾讯数据纠纷”等,这一业态的垄断隐忧日益凸显。在2020 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任务被列入2021年需要抓好的八项重点工作之一。2021年初,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国的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进入发展快轨,监管部门不仅立案查处了阿里、腾讯等中国 科技 巨头的垄断行为,还审查并禁止虎牙斗鱼合并案以及对81起平台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顶格处罚。2021年确实可以被认为是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元年。

但竞争治理必须要有完备法治体系。200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没有针对平台经济的专门规定。当然,平台企业在本质上与传统经济形态下的企业并无二致,仍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经营者”;而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也可以依据现行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规定的分析模式和考量因素展开违法性认定,属于该法的规制范畴。因此,针对新生的平台经济所存在的垄断监管涉及的主要是法律文本的弹性与张力问题。

事实上,中国近来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执法也是遵循这一思路,并且《指南》在具体行为违法性认定方面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规范指导。但整体而言,由于平台经济作为一个具有垄断趋势、快速发展的新生业态,其运行的底层逻辑与机构的复杂性使得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律的具体规范落后于反垄断监管的现实需要,譬如有关“相关市场”的界定、“限制竞争”认定标准等法律问题的争论就反映了反垄断监管的制度供给的缺乏。当然,还有一方面的因素是反垄断法本身具备不确定性特点,面对纷繁芜杂而又瞬息万变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趋势,如何体现法律的弹性和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是对反垄断修法与执法工作的考验。

关于我国平台经济治理中的若干思考

平台经济具有天然的垄断趋势,容易产生准入壁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最终会限制竞争,阻碍创新发展,因此需要反垄断治理。但当前反垄断机构的干预主要是事后监管,对平台经济而言这样的监管效果是有限的。这一领域的竞争治理工作需要综合治理,更需要预防措施以保护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欧盟的数字市场立法在这方面创设了前置申报机制,通过对关键平台的自我约束和合规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是值得借鉴的。

当前国际上数字经济领域正处于强力反垄断时期,虽然许多先进理念和制度值得借鉴。但也应特别注意反垄断法的政治性。欧盟数字市场立法具有“数据主权”的战略目标,而数字经济引领世界潮流的美国,在政治压力之下,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也发生了转向。因此,我们不能盲目跟从国际趋势,而应根据我国实际国情,明确反垄断的政策定位,指导反垄断执法监管工作,因为反垄断法向来都是具有宏观和微观两个进路。宏观进路体现的是政治和政策的分析判断,微观进路侧重于经济的和法律的技术方法运用。

反垄断监管应深刻把握反垄断法治的宏观政策功能。前者要求反垄断法治应考虑多元价值目标,注重把握反垄断的总体方向和走势,在此基础上决定具体的实施路径。实际上,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等要求。这表明,“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仍是国家的基本定位,但其发展必须“要依法规范发展”,以保障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就是当前平台经济反垄断法治的政策定位。

综上所述,当前平台经济已经进入到发展和规范并重的新阶段,这是完善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强化反垄断,需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慎重考虑我国当下“双循环”发展格局及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发展数字经济是我国实现经济弯道超车的重要战略机遇,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立法与监管的推进应该从国家战略角度考虑,反垄断法的价值定位应以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统筹好竞争、效率、创新、安全等价值的相互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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