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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水晶朵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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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肥又馋的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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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体育运动的背景与意义 2006年9月,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10个部门联合进行的全国第二次国民体质检测结果对外公布。结果显示:我国学生身高、体重、胸围增长的同时,超重与肥胖检出率继续增加,成为影响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一大因素。与2000年相比,大、中、小学学生视力不良率均有所上升。学生各年龄组的肺活量水平继续下降,速度、爆发力、力量耐力素质水平进一步下降。我国学生各年龄组体质健康不容乐观的状况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为此,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共青团中央于2007年4月29日联合发出通知,号召在全国开展学生“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一些与生活方式相关的“文明病”发生在了青少年学生的身上,出现了一些令人不安的问题。而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阳光体育”从本质上讲它更是学校体育的一种理念,它是让青少年更安全、更阳光的参加学校体育活动,从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为终身体育打下坚实的基础。“阳光体育”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智力发育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广大青少年在增长知识、培养品德的同时,锻炼和发展身体的各项素质和能力,并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利于青少年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利于在广大青少年中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2 阳光体育背景下学生体育权利现状2.1 学生体育权利概述随着体育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关于学生体育权利理论的研究越来越向纵深发展。但到底什么是学生体育权利?截止到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内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学生体育权利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如“学生体育权利权利就是学生在校有关体育的各种活动和各个方面中所确认和应享有的权利[2]”、“学生的体育权利就是学生在有关体育活动中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度[3]”。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学生体育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学生在各种有关体育的活动中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家庭、学校、社会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自由和资格。根据我国法律对学生体育权利的规定,结合学校体育的实际,我们认为学生体育权利主要包括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参与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等几个方面的权利。2.2 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制约因素尽管我国颁布了法律法规来保护学生的体育权利,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现象,因此学生的体育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保证和实现。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制约因素。2.2.1 体育伤害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制约“阳光体育”和其他体育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也是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主要制约因素。而在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首先要明确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从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监护人范围是建立在亲缘基础上,定在近亲属,但并没有规定学校承担监护职责。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一方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很显然,《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回答了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而只是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学校体育伤害案件作为侵权案件,在确定各方责任的时候首先就要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是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5]。我国《民法通则》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有过错,无疑要依法承担过错责任,但学校没有过错时,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6]。公平责任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在性质上仍然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7]。如果适用公平责任,则学校时刻面临着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8]。如果学校要对在正常的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话,那么学校对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就会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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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草公主/yl

新课标下学校体育法规研究的热点与问题~~~~各种语言论文代写、发表、翻译、现存论文提供~~~~ http://www.baidu.com/s?wd=www.dxf1.cn1.问题的提出2001年9月,我国体育健康课程的新大纲《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试行修订版)》开始在全国实施,在部分实验区开始试行小学的《体育课程标准》和初中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实验稿)》,2003年,普通高中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正式颁布。至此基础教育的所有学科的课程标准均已完成。新课标的核心问题是充分照顾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满足学生的需求,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它是我国学校体育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国学校体育法规是指为了保证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保证每一个学生能够享有接受体育教育和参加体育锻炼的权利,而由国家教育、体育及卫生等行政部门制定,并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一系列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目前我国有四百多部法律,八百多件行政法规,八千多件地方性法规。但在教育、体育方面的法律仅有7部,十多件行政法法规,立法数量明显偏少,且层次不高。新课程标准倡导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采取探究型学习、自主型学习和研究型学习,那么相应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生体育权利、学校体育设施等问题将更为突出。因此,如何更为妥当的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更好地保护学生权利、更为完善地管理学校体育设施将成为学校体育新的热点问题。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相关体育法规对学校体育一些问题的界定、保障和维护存在盲点或空白。本文从法律法规与学校体育的角度入手,结合当前学校体育改革的实际,分析目前我国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学生体育权利的保护、学校体育设施的管理等相关法律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探讨国外现行法规现状,借鉴其有益之处,为切实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和依法治教提供参考依据。2.学校体育法规研究的热点与问题2.1.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体育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在学校体育改革之前,体育教师主要传授体育大纲的内容,学生可以选择、练习的项目很少。随着体育教育改革和体育社会化趋向的发展,新课程标准提倡:充分照顾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满足学生的需求,提高学生自学、自练的能力。那么学校体育教育也越来越注重学生的体育实践能力(体育锻炼、体育娱乐、体育创新、体育欣赏)和兴趣的发展。由于在体育教学内容上加大了选修的比例,因此,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去选择自己喜欢的项目。学校体育运动项目的范围也在扩大,跆拳道、武术、网球、棒球、垒球、门球、赛车、攀岩、定向越野等体育项目融进了学生的体育学习生活。学生在充分享受着体育运动带来快乐的同时,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出现了,那就是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也将增多。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颁布了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并对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它的颁布对学校处理体育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另外, 有关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其他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教育法》二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教师法》第八条。与此同时,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一些关于本地区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1年7月13日)、《杭州市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3年2月1日)、《贵阳市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3年10月22日)、《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4年1月1日)、《南宁市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2004年3月15日);《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2004年7月21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5月11日);《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5年1月1日)。国外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在处理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借助于体育保险。美国有各种类型的学校体育保险,这些学校体育保险对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类型、赔偿金数量,以及监督机构与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对学校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起保障作用。日本学校安全会为日本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立了《学校灾害互助保险》。学校根据该法与学校安全会签署灾害互助给付契约,并交纳一定的保险金,就可以获得《学校灾害互助保险》中的各种权利。日本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上都加入了该保险,很大程度上解除了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经济赔偿的后顾之忧。日本还颁布一些法规,如《日本学校安全会法》、《健康保险法》。这些法规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体育团体必须告知其成员签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利益所在。该项保险在人身损害时可提供多种一次性补偿”;《波兰体育法》中规定:“体育协会或运动组织者负责提供运动者在体育活动中的安全、卫生条件和意外事故保险”。体育保险现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通过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制度上确保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学校体育中学生出现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时的合法权益。另外,还有些国家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是求助社会保障的,如俄罗斯颁布的《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从事有组织的体育运动而使健康受到损害的公民,有按一定手续享受充分的医疗,社会保障、生活和恢复职业能力的权利,并可得到俄联邦体育运动基金会的补充经费”。还有一些国家设有儿童福利局,在儿童、青少年遭遇各种伤害时为他们提供直接保护和帮助,从制度上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2.2.学生体育权利学生的体育权利就是学生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有关体育的各种活动中所具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某种利益的能动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受体育教育权、体育财产权、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以及对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表1 学生体育权利的主要内容 在学生体育权利的保护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对学生接受体育教育权利保障有明确规定的法规有:《宪法》第四十六条、《体育法》第十七条、《教育法》第九条、《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二十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对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时间保障有明确规定的法规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第八条、《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通知》。对学生体育财产权(体育师资、资金、场地、器材设施等物质的)的法律保障有明确规定的法规有:《宪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三十条、《体育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对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的法律保障有明确规定的法规有:《教育法》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体育法》第二十二条、《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尽管我国颁布了法律法规来保护学生体育权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学生的体育权利还未得到充分保证或实现。我们用以下的调查数据来说明这一情况:从学校方面来看:“全国有18%的学校开不出体育课,22%的学校执行不了现行的体育教学大纲,近50%的学校难以落实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在我国农村74万所小学、7.8万所中学中,有19%的学生没有得到体育教育的权利,12%的学校体育教学处于随意状态。从教师来看:我国各级各类学校近40万名体育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为75%左右,有近10万名体育教师尚需岗位培训。另外,体育教师在教学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辱骂、凭个人好恶不能公平、公正评价学生、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及课外活动权等现象屡屡发生。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对自己的体育权利的认识和重视不够,相当一部分学生“喜欢体育课但不愿意上体育课”,在教学、训练时经常请假或投机取巧,不履行自己的体育义务,从而使自己的体育权利大打折扣。在国外,有些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学生的体育权利,确保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例如,《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学校根据当地条件、学生的兴趣以及国家的教育大纲和身体训练标准,独立决定从事体育活动的形式、手段、方法、活动项目和作业时间”、“学龄前儿童的体育教育是按照学龄前机构的教育计划在无偿组织体育课的过程中完成,每周不少于8小时”;《白俄罗斯共和国体育运动法》第三章十一条规定:“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体育应根据教学计划、国家的综合体育大纲以及卫生要求在学习日、延长学习日、课外时间实施,并贯穿整个学习期间,体育必修课不得小于8次”;《乌克兰体育运动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体育教育以必修课的形式,在学前机构、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中根据审定的教学大纲进行。中等学校的体育课每周不少于三次”、“中等学校与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当地条件、学生的兴趣与需要,自行决定身体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以及开设体育课的方法”;《古巴儿童和青年法》的第七章规定:“儿童和青年必须完成教育计划中所规定的体育活动,并参加作为教育计划组成部分的体育锻炼”; 《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对幼儿园、小学、中学和技术学校内学生的体育权利给予了保障。2.3.学校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是指作为体育教学训练、竞赛、锻炼和体育娱乐等活动之用的体育建筑、场地、室外设施以及体育器材等的总称。学校体育设施是完成学校体育教学的物质基础,是学校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已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现实问题,其发展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学校体育改革的前途。因此,学校体育设施的发展在体育的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学校体育设施的现状如何呢?2000年有关部门对学校体育设施的配备情况进行了调查:学校体育器材的配备如要100%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小学需10~15年,中学需5~8年。2002年12月教育部门对我国学校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进行了调查:我国“小学体育运动场地(馆)面积达标率为48.79%,普通初中体育运动场地(馆)面积达标率为64.43%,普通高中体育运动场地(馆)面积达标率为71.67%,体育器材配备达标率初中72.12%,高中55.2%。按国家原来规定二类学校体育设施标准,每所小学须购置1.5万元的体育器材,初中须购置2.5万元的体育器材,而目前小学达到0.5万元的只占33%,初中达到1万元的只占60%。而今随着学校体育的改革,根据新课程标准“健康第一” 的指导思想和“充分激发学生运动兴趣”教学理念,那么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的配置数量要相应的增多,并要达到一定卫生和安全要求,从而满足学生对体育运动的需求及其身心健康的内在需要。目前,学校体育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再加上我国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实行的行政型管理方式,极大的限制了场馆设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致于现有的体育设施还远远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政策法规是保证体育设施发展的行政措施,因此,应该了解我国现有的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的政策法规情况。国家教育部根据2001年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教学大纲的精神,对1989年颁布的《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为《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文件规定:“体育器材设施是保证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正常进行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检查、督导、评估、规范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都应重视和加强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建设和配备工作,在财力、物力上予以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中小学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建设和配备情况,并把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建设和配备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师资、经费、体育场地、设施问题”;《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第十条规定:“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强度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体育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在国外,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体育法来规范体育设施的配备及标准:如《澳大利亚体育行为规则》第十五、二十条规定:“供使用的机械设施,都必须安全完好并要适合参加运动儿童的实际能力水平”、“规则、仪器设施、比赛时间计划安排表,都应考虑到参与者的年龄、运动能力及发育状况”;《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第九章第四十条规定:“在决定兴建初级学校和制定培训预测方案时,应重视在所有教育机构的建筑中设立体育教学实践所必需的体育设施的必要性”;《秘鲁体育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在所有中小学、大学都要考虑建筑体育设施”;《波兰体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运动设施的使用、设计、建造和更新,应符合安全和卫生的要求并方便伤残人使用”。还有日本、德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通过法律法规规定了体育设施的配备、管理和使用。3.结论与建议3.1.体育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仍需要不断完善。当由家庭独自承担,或由学校全部赔偿,或由双方分担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时,借助于‘体育保险’解决此类问题是一条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体育保险的经验和做法,尽快填补中国体育保险上的空白。3.2.学生应该通过在学校的学习,知晓公民体育权利及其基本内容。在“最充分地发展学生个性、兴趣、才智和身心能力”基础上,尽可能达到“最高标准的健康”。 3.3.尽管我国制定了不少有关学校体育设施的政策和法规,但执行力度还很不够,难以满足学生对体育设施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针对我国学校体育设施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制定的各级学校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争取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配齐,并要求达到卫生和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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