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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的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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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konG198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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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

最近网络上的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根据《南方周末》报道,2016年4月14日,在山东发生了一起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银霞借款后无法偿清欠款,遭致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露出下体等暴力催款行为。苏银霞的儿子于欢因无法忍受追债人对母亲身心的欺辱,用水果刀乱刺,致一人休克死亡,其余三人受伤。2017年3月17日山东省淄博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于欢还需赔偿死者家属30598.5元和伤者53443.47元。

作为法官,审判终身追责制度已经形成,没有人敢徇私枉法,包庇罪犯;法官的审判站在法理的角度或许没有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站在伦理的角度,看着母亲被侮辱,求助警察又无所作为,愤怒之下,拿起水果刀,刺向催债人又仿佛合情合理。

我们是感性的人,也是理性的人。感性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同情于欢的遭遇,因为这种同情源自于我们自身对安全感的渴望。我们又都是理性的人,毕竟中国是法治社会,司法的公正判决,包含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舆论向法律传递出良知的意愿,法律也应该回馈给舆论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法律与伦理不应该成为对立的双方,不应该成为彼此撕扯的对象,因为二者有着相同的目标: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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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酸杏儿

圣经说每个人都是罪犯,只是他还不知道而已。另一些人说,一旦一个人犯罪,他注定要背负他的余生。

不是所有犯罪的人都是坏的。有些罪犯是被逼而犯罪的。他们为了自己,为了亲人,为了亲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思想就会堕入深渊。

在山东省,人们都知道杀害玉欢是为了保护她的母亲。当时,该案在全国引起轰动,从审判到最终判决都吸引了公众的高度关注。

与此同时,此案也有很多疑问,最大的问题是法律真的无情吗?当余欢最终被判谋杀罪入狱时,这件事证明了这一点。

于欢,山东聊城人,父母都在经商。对玉欢的父亲、互联网和玉欢本人都没有太多介绍。她的母亲苏银霞是当地著名的企业家。

于是,于欢从小到大,衣食无忧,家境也相对较好。于欢从小也很聪明,学习成绩优异,非常听话懂事。作为于欢的母亲,她唯一的要求就是让于欢考上一所好大学。

于欢也很有抱负,学业成绩一直名列前茅,这也让于欢感到骄傲。总有无法预料的事情发生。商业上总是有糟糕的投资。

于欢母亲的企业开始走下坡路,逐渐企业资金链开始断裂,资金周转不起作用。由于许多未偿还的贷款,于冰冰的母亲也被列入了失信人的黑名单,因此,于冰冰的生活就像坐过山车一样走下坡路。

为了挽救生意,也为了给孩子们更好的生活,苏银霞通过放高利贷的介绍。经过一番挣扎,她借了100多万美元的高利贷,以为公司一恢复运营,钱就不成问题了。布什

希望越大,失望越大,越公司的操作,但不是更好,高利息的压力苏Yinxia不能呼吸,后销售该公司的一部分,她住的房子仍然没有还清,但越来越多的债务。人们常说放高利贷的人最后会把自己逼疯,现在苏银霞对此非常了解。

苏银霞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债主吴某找一些社会闲散的人替他还债。不久,吴武帝来到了玉欢的家,命令手下殴打玉欢,威胁他们,甚至让人在自己家的墙上写着要还钱和侮辱人的语言自然来攻击。

其实这只是个开始,第二天吴派人到苏银霞的工厂找麻烦,并再次对苏银霞进行殴打、辱骂。苏银霞的身心都受到了摧残,她多次报警,但警方没有理会,更生气的是苏银霞为相关部门上访,却被拒绝。

吴某看到警察和政府都不管不放,便进一步加强了戒备,第三次到门口要债的将苏银霞、余欢等人抓起来关在屋里打了好几次。吴某等人开始把鞋子、袜子塞进母子俩的嘴里,还当着欢、苏银霞的面羞辱,撕开衣服,将灰塞进胸口,甚至做出不雅举动。

在母子受辱期间,警察接到报警后来到工厂,但并没有要求太多。他们因为受不了债就走了,这也成为了余欢被杀的导火索。

吴等人滥用,玉欢再也无法忍受,他和吴等人战斗,在战斗的过程中,余欢抓乱刺的水果刀,刺几个人,他抓住了母亲肮脏行动Du捅了几刀,捅Du,吴等人仓皇出逃。

俞敏洪被捕后,该案引起了全国的关注。于欢在审判期间也得到了大部分支持。

一时间,社会上关于母亲的羞辱和持刀杀子的话题成为了热点,很多人都支持于欢的清白。最终,在几次开庭后,俞敏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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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papergirl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法律也讲人情,也顾忌情理。于欢当时的处境放在任何人身上都会很难抉择,要么看着母亲受辱,要么和歹徒搏斗,于情来讲,任何人遇到这种事情都会失去理智,但看事实却是四个人失去了生命,唉,很难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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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奇怪怪的lemon

自由对于人来说极其重要,为什么呢?当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那么要杀要剐就随对方了。所以从古自今,无数的人都会为自由玩命奋争。可见罪恶势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比如绑票。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任何反抗都是正当防卫。此案中,如果不把放高利贷的干了,那么很明显下一步就是砍手看脚了,砍死抛尸都有极大的可能。所以重点不是辱母,辱母只是侮辱,重点是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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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o小毒

这两天“于欢刺杀辱母者”案刷屏了,关于情理与法理的讨论也异常激烈,合乎情理而不合乎法理,是这个案件的典型特点。法院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而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引爆了舆论,于欢从人民心目中的英雄沦为阶下囚,这在人们的意料之外,那什么是正当防卫呢?看一看法律专家的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误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特别防卫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互殴防卫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 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 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挑拨防卫 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防卫挑衅(Instigationof Defense),不法防卫行为的一种。这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表面上,防卫挑拨具有防卫性,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为,故称之为防卫挑拨或者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挑拨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这是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相区别的根本特征。 2、客观上有挑逗他人的语言、行动。防卫挑拨所反击的侵害,是由防卫挑拨行为人有意识的挑起的,没有防卫挑拨行为人的挑逗,不会有不法侵害。这是防卫挑拨最显著的特征。 3、行为人有预谋。由于防卫挑拨需要借用“防卫”的形式,因而行为人往往是经过周密考虑、认真准备才付诸实施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时的于欢母子似乎确实没有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毕竟还要还帐,催债人不会致人于死地,否则钱就更难要回来了。但是这十一个催债人毕竟是黑社会,黑社会的手段谁清楚,所以当时于欢估计考虑到他和母亲处境危险,才拿水果刀抵抗的。 而且促使他这样做的更多的来自于这些人的侮辱,使得于欢难以控制情绪而导致了这样的后果,但法律没有考虑这一点,法律没有考虑到人的情绪对他行为的影响。 但愿法律与道德同轨,但愿好人有好报,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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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yingvvv

当时辱母案发生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所有人都在惋惜于正为了保护自己母亲的尊严而杀人,辱母杀人案想必大家都有一定了解,过程如何我就不赘述了,结果是于正判刑。一时之间掀起了一股对司法机关对警察的声讨热潮。但我想说一些不太一样东西。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你不要被某些媒体所煽动所利用,盲目的抵制法制抵制政府。

首先我们聊聊于正母亲苏银霞经营的公司在07年注册资本就有2000万,09年追加为5000万,14年更是高达一个亿,16年的收入接近四个亿,就是这样一家公司最终竟然因为十几万的高利贷引发血案?开什么玩笑?不作死就不会死,这些高额资本的背后是一笔笔贷款,这几年苏银霞几乎一直在不停的被催债然后还款或者打官司中度过。而这一笔高利贷月利10%年利120%,试问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是怎么走到这一步的?为什么亏损的时候不及时止损,无法止损就干脆申请破产。难不成是别人逼的?是一步就走向了悬崖?当然不是,每个人的今天都是作日的咎由自取。借高利贷时可有考虑过自己的老父母考虑过自己的儿子?何况苏银霞本来就准备黑吃黑,有证据表明存在贷倾向。俗话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导致于正的今天最大的罪魁祸首其实就是他母亲本人。

再说说派出所,派出所出警说了一句:要债可以不能打人。这不是不作为,而是没办法作为,许多人在指责警察的时候或许没有注意到,这其实是我国法律的不完善,警察是禁止介入经济纠纷的,而于正案里的一些情节,我们虽然气愤,但是警察管的理由是什么?就是因为被侮辱?被侮辱是一个有尊严的人最受不了的却也是警察管不了的。那些讨债人都很专业,他们知道警察的底线在哪里,知道怎么样能让警察管不了。我国关于高利贷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没有一个特别的部门来管理此事,一般都是直接打官司,报警是没有用的,警察不管高利贷。

再说说于正,他选择了最能维护尊严却是代价最大的方法,杀人偿命本是大家觉得天经地义的事情,但为什么却有很多人高呼不公高呼于正无罪?难道杀恶人就不是杀人了吗?杀恶人就不犯法了吗?何况造成的后果是一死二重伤一轻伤,不认罪不悔改的情况下法院已经算是从轻判决了。想起记忆大师里的一句话:我们不能为了将一个怪物绳之以法而去创造另外一个怪物。于正绝不是无罪的,法律的意义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存在,虽然这个秩序并不尽善尽美,但它还是在某种水平上维护了弱者。捍卫亲人是正义,维护法律也是正义,不因一种正义损害另一种正义,才是一个正确的心态。

此事发生之后有无数自媒体营销号引导舆论抨击政府甚至要求将于正无罪释放。作为一个有思想有良知的中国人,首先我们要理解中国建国只有六十多年是发展中国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此事发生我们要做的事情是正确问责,当地政府官员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是否有官商勾结?法律是否不够完善?如何完善这些法律细节?如何才能够有效打击高利贷?各行各业的人各司其职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们都是这个社会的一个齿轮,只有同心协力才能让社会让祖国变成我们理想的模样

196 评论

勿忘我1239

这种行为非常的恶劣,而且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所以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会判处5年有期徒刑。

235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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