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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滚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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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詞濫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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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哥们是要写论文。真实情况是,国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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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克有声

1. 《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载《法律与社会》,1996年第1期。2. 《国际冒牌货贸易的法律问题》,载《经济与法》,1996年第8期,第22-25页。3. 《论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载《宁波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第112~120页。据该文修改成文的论文《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几个法律问题》,于1996年11月获华东政法学院“第三届韬奋学术节”优秀论文一等奖。4. 《论大陆架划界争议中的公平原则》,载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学报《法学研究生》杂志,总第16期,第32~35页。5. 《浅谈国际贸易中冒牌货之法律问题》,载黑龙江省法学所主办《法学与实践》杂志,1996年第6期(总第72期),第15~18页。6. 《美国商业银行法的新发展》,载上海市法学会主办《上海法学研究》杂志,1996年第6期(总第89期)“外国法制”专栏,第45~47页。7. 《国际保理及其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法律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学报《法学研究生》杂志,第19期(1996年冬季号),第54~60页。8. 《证券纠纷案件的新特点》,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22日。9. 《国外投资银行业:发展特点及其借鉴》,载国家对外经贸合作部主办《国际经济合作》杂志,1997年第2期(总第134期)“国际金融”专栏,第48~51页。10. 《“其士”内幕交易案审结,香港证监会以败诉告终》,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25日。11. 《海外官司获胜,国内债务难偿——海虹控股有关公告的情况分析》,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7月31日第1版。12. 《基础已经奠定,架构已经形成——析我国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有关法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3日。13. 《透支纠纷是非曲直可断定》,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6日。14. 《品牌不能乱喊价,无形资产评估必须依法进行》,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10日。15. 《陈年老帐怎么算,解放前“老股票权益申领须依法行事》,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15日。16. 《国有股权管理的配套法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0日,第1版。17. 《规范国有股东行为,推动股份公司发展》,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1日,第1版。18. 《亦喜亦忧谈质押——关于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权质押的法律思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1日。19. 《谈香港加快处理内幕交易案》,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3日。20. 《国有股权益不容侵害》,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8月29日。21. 《连环纠纷尚未了,质押担保接踵来——析让人眼花缭乱的法人股“运作”》,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日。22. 《法律意识增强,行为更须规范——中国上市公司中报述评》,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16日23. 《遵守自律规范,推动市场发展——谈〈全国保险业公约〉的启示》,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0日。24. 《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谈新刑法实施对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意义》,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25. 《贯彻罪行法定原则——析新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条款》,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26. 《如何认定证券犯罪》,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9月28日,第1版。27. 《纠纷初审结,分歧未消除——宁波华通500万股法人股股权争议双方均称将上诉》,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日。28. 《抓住机遇,难中求进——析我国国企改革面临的突出矛盾和焦点》,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5日第1版。29. 《联交所规范公司运作不手软,21家上市公司被停牌》,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7日。30. 《既是稳定调节器,又是发展推动力——析投资基金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促进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2日,第1版。31. 《牵线搭桥,功不可没——谈证券商载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积极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19日第1版。32. 《建章立规重治理——析我国部分省市规范股份公司运作的做法》,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20日第1版。33. 《有突破才有发展——谈上市公司业务突破对其发展的促进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0月26日第1版。34. 《用好证券市场的“壳”资源——上市公司“换壳”对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2日,第1版。35. 《股份合作制不是过渡形式》,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7日。36. 《股权转让缘何日趋活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8日,第1版。37. 《积极探索股票案件审判工作》,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2日。38. 《健全法规,规范行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运作与转让的法律思考》,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3日。39. 《股权运作,规范现行——中国第一次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运作研讨会综述》,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1月16日。40. 《企业投融资效率亟待提高》,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2月3日。41. 《股市投资须防盗》,载《上海证券报》1997年12月25日。42. 《引入投资银行机制,推动证券公司发展》,载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主管,对外开放办及特区办主办《开放潮》杂志,1998年第3期(总第27期)第36~37页。43. 《关于完善我国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载《上海投资》杂志,1998年第九期(总第123期)“法苑”专栏,第59~62页。44. 《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主业大转换透视》,载上海市国资委主办《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5期“财经广场”专栏,第17~21页。45. 《日益活跃的股权转让原因透析》,载《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5期,第22~24页。46. 《发展直接融资此其时矣――关于提高我国企业投融资效率的思考》,载《上海国资》杂志,1998年第10期“财经广场”专栏,第23~27页。47. 《期货公司越权平仓改单,法院判承担赔偿兼堂费》,载《香港商报》1998年11月20日B6版。48. 《期货市场国际规范的新发展》,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49. 《GLOBEX及其法律意义》,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50. 《国际期货市场法律规制的历程、现状和原则》,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51. 《英国期货市场的立法与自律监管》,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52. 《日本期货立法的特点》,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53. 《美国期货立法探析》,载《法制日报》1998年10月10日,第8版“国外法坛”专版。54. 《证券法对外资股市场的影响》,载《香港商报》1999年1月7日,第D1版。55. 《欧元:How do you do? 》,载《上海国资》杂志,1999年第1期第43~46页。56. 《透视香港创业板市场――高科技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新途径》,载《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4期“关注金融”专栏,第19~21页。57. 《中国大陆设立创业板市场的障碍与对策》,载办《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5期第35~37页。58. 《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引人关注》,载《上海证券报》1999年10月19日。59. 《香港二板市场“特别快车”》,载《上海国资》,1999年第10期,第页。60. 《创业板,香港的“那斯达克”? 》,载中国作家协会主管、中华文学基金会主办《环球企业家》杂志1999年第11期。61. 《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载《开放潮》杂志,1999年第6期(总第36期),“特别栏目”“加入世贸组织:影响分析及前景展望”,第25~26页。62. 《中国证券市场直面入世冲击波》,载《上海国资》杂志,2000年第1期,第42~45页。63. 《发挥监督功能 规范市场运行——论证券新闻与证券法制的辩证关系》,载《中国记者》杂志,2000年第3期。64. 《中国信托业的创新与发展》,载《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6日第1版。65. 《信托业迎来发展新契机》,载《上海证券报》2001年3月26日。66. 《网上证券交易推动证券服务迈向更高层次》,与孙克任博士合作,载《上海国资》,2001年第2期,第40-42页。67. 《新股发行的市场化及其影响》,与孙克任博士合作,载《上海国资》,2001年第7期,第27-30页。68. 《询价制是否带来市场博弈新格局》,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2月2日。69. 《法律环境堪成有利,信托公司直面外资参股》,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7日。70. 《信托业务创新有制度优势》,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7日。71. 《证券法修改应注意与公司法协调》,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9日第8版。72. 《2005:信托机构厉兵秣马》,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3月11日。73. 《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法律问题研究》,独著,10000字,上海经济法论坛2006年首届年会论文,大会宣读,2006年7月15日。74. 《构造我国金融期货法律体系》,独著,8000字,载《国际金融报》2006年8月17日第六版“论坛”专刊整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投资与证券》2006年第10期全文转载,第104-108页。75. 《国外证券税制发展特点及其借鉴》,独著,10000字,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财税法学理论研讨会核心论文,2006年11月18日大会宣读;刊载于《东方财税法研究》(2007),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载第88-100页。76. 《论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独占权制度》,独著,4000字,载《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1期,第45-47页。77. 《关于财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财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讨会”主题评论,2007年5月24-25日,山西太原。78. 《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十大法律问题研究》,载陈大钢主编《创新型国家与经济法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122-134页。79. 《中国法律翻译的回顾与建议》,独著,13000字,上海市浦东新区翻译协会2009年年会暨第二届浦东翻译论坛—“翻译推动浦东法治化进程国际论坛”(International Forum for Legal Transl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主题发言论文,2008年9月20日。80. 《金融法若干术语的英汉翻译与应用研究》,独著,12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第60-67页。81. 《商事调解及其在金融纠纷解决中的应用》,独著,8000字,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2009年商事调解员大会撰写的论文,2009年6月18-19日。82. 《金融监管及其国际化的法律问题》,独著,17000字,中国国际法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学术论文,2009年6月20-21日于华东政法大学及上海银河宾馆。83.《研讨金融法治建设,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独著,7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84.《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优化法制环境研究》,独著,12000字,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中国城市金融法治论坛”学术论文,载中国法学会、同济大学《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中国城市金融法治论坛论文集》(上)第1-12页。85.《WTO体制下大中华经济区的法律问题》,独著,12000字,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86. 《关于我国财经类高校产学研合作模式的思考与建议——以上海金融学院产学研开放式合作与管理为视角的研究》,独著,18000字,被2010年全国高等财经教育分会举办了首届“中国高等财经教育论坛”采用,编入其年刊《高等财经教育研究》,于2011年4月由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87.《关于浦东新区科普国际交流平台建设的思考与建议》,吴大器、丁海涛、张学森 合著,12000,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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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3点0

给你找了两篇蛮好的文章,你可以参考一下:第一篇简单些,第二篇专业点内容提要: 适逢中国《信托法》实施3周年之际,在我国信托业发展遭遇困境的背景下,由中南大学和上海远景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办的“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于2004年10月16~17日在长沙隆重举行。国内外知名信托法专家、学者以及业内高层人士围绕《信托法》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和实践问题,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对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这些意见对于加快贯彻实施《信托法》,改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环境,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信托机构是依照信托制度活动的主体。现阶段,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中国信托业已成功地化解了累积20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充实了资本,改进了管理,重新集合起一支专业队伍,为社会提供信托服务。同时,为了加强监管,保障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监管部门根据信托业务发展的需要,陆续制订、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信托公司依法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一)信托法配套制度的建设情况我国《信托法》第4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这一规定要求监管部门对我国特许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2001年以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出台。这两个规章与《信托法》一起,合称为“一法两规”。两个规章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作用。近年来,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一批监管规章和文件陆续出台。它们对信托公司的股东资格审查,资金信托业务,清算、转制事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文件构成了信托公司经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二)信托公司的现状目前,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共有59家,分布在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到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近3年来,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信托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资金信托,约占信托财产总额的84%。其中,集合信托计划为1053个,并大部分获得了成功。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条件。(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上文分析了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控制不完善,与所开办业务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水平不高,专业人员执业水平不高。二是少数公司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有的没有认真履行诚信义务,甚至擅自改变信托财产用途,挪用、混用信托财产,将信托收益归入固有财产等。个别公司由于违法违规经营,面临严重经营风险,已被停止营业。它们管理的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害了广大中小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社会风险。三是监管规制不完善、不具体,信托业务在创新中出现许多亟待规范的经营方式。由于缺乏信托登记、信托会计和信托税收等方面的规定,相当部分业务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缺陷。对刚经过整顿的个别信托公司出现的重大风险,中国银监会给予高度重视,已要求全系统的信托监管人员努力做好监管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切实防范风险,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中国银监会将从实际出发,按照分类监管的方针,大力支持经营良好的公司发展,通过扶持一批优秀的信托公司,促进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展望(一)以防范风险为核心,做好信托公司监管,促进规范发展信托公司是中国信托业的主体,虽经重新登记,它的市场形象还处于重建期。信托业务在我国又是完全创新性的业务,面对多样化、个性化灵活的理财需求,监管者、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经验。因此,要不断摸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自我提高。同时,也要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加快完善监管规则,在努力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信托业的稳健发展。随着信托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分类监管政策的实施,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也要不断完善。要通过建立稳定的、可持续的经营模式,使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良性发展的道路,使中国的信托制度能够更好发挥出它的功能,为经济建设服务。(二)不断完善信托法制,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在制定规章制度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关于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办法,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规定,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方面的指引和评价办法以及分类监管的办法等已经完成制度论证工作,将在完成必要的程序后发布,这将对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监管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中国银监会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信托登记、信托会计与信托税收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工作。关于信托登记,需要由不动产、房屋、车辆、股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来制定法规。两年来,中国银监会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进行协商,并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就信托登记制度建设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关于信托会计,据了解,目前已完成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草案)》,有望不久后出台。关于信托税收,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工作,相信这些工作能够较快地取得实质性进展。我认为,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与《信托法》相关的重要配套制度将会陆续制定完成、付诸实施,信托制度将会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三)加强协调规划,建立科学有序的信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发展1995年,中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与其所办的信托公司分业;1999年开始的信托整顿,再次实行信托公司与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分业经营。因此,中国实行信托与其他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体制。近年来,随着信托业务的兴起,依据信托原理或依照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现象逐步增加。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制度活力影响着中国的资产管理活动与资产管理市场。如何加强管理,统一监管政策将日益成为影响统一规范的信托市场发育的重要问题,值得有关方面加强研究。在处理好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互关系、实施统一的监管政策后,我国的信托业将会在新的基础上取得新的发展。(四)加强诚信建设,促使信托公司诚信经营诚信对信托制度而言,尤为重要。因为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就谈不上委托人将财产拿出来让他人管理,信托也将无从产生。对信托公司来说,其诚信要求则更为严格。因为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面向众多的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同,信托业务的开展才有市场和空间。诚信一旦缺失,信托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托业务的经营也将无从谈起。(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信托业协会已开始它的筹备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协会成立后,将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发挥信托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和促进信托业的健康规范发展。自2001年4月《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除了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原理开展营业信托活动外,信托制度已开始在其他众多领域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公益信托开始列入有关部门与信托机构的议事日程;二是民间已开始出现了如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形式的民事信托活动;三是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有关业务制度,都开始注意遵循信托原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古老的信托制度在我国将会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理解与认识,其运用前景将会更为广阔,表现出她在东方文化传统基础上的旺盛生命力。2011:中国信托业现状与特征分析及趋势展望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邢成系列一:资产规模再创天量,内涵发展成不二选择........................ 2系列二:净资本管理实施在即,“二次转型”迫在眉睫.................. 6系列三:主动管理深入人心,银信合作有望华丽转身.................. 12系列四:政信合作热度骤减,基础设施基金方为出路.................. 17系列五:信托PE投资不断探索新路,信托QDII悄然拉开帷幕.. 22系列六:资本市场屡遭封堵,部门分割愈演愈烈.......................... 27系列七:房地产行业遭遇“严冬”,信托投融资再现暖意............ 36系列八:行业重组趋于平静,个案操作颇具亮点.......................... 44系列九:规范自律渐成共识,行业组织功能凸显.......................... 50系列十:2011:中国信托业趋势判断与展望.................................. 53系列一:资产规模再创天量,内涵发展成不二选择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快速扩张,从2007年的9400亿元发展到2008年1.2万亿元;2009年底的2万亿元;2010年的3万亿元,四年实现9倍的增长。目前信托公司(不含正在重组和刚开业的公司)平均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为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信托公司在此期间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实现高速增长,主要导因包括下述几个方面。(一)“新办法”明确了信托业发展方向。中国银监会总结信托行业回归本业5年来的发展历程,再度将信托公司的市场定位调整、明确成:“为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其业态接近于国外私募基金。信托新政的颁布,标志着监管部门对中国既有商业信托制度“颠覆性”制度创新的完成。为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同年中国银监会又陆续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等政策性文件。由于“新办法”将信托公司明确定位于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和金融理财机构,彻底解决了影响中国信托业多年功能定位模糊的痼疾。“新办法”中明确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进行了严格限制,禁止信托公司再持有实业投资股权,信托资金债权运用方式也规定了严格上限限制,委托人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规定上限;“新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年金基金信托等创新业务,明确了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范围,突出了信托公司经营特色,引导信托公司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自此,“新办法”使信托公司真正全面回归信托本源业务,信托公司全面实施转型和开展创新,自此中国信托业进入了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信托业发展方向得以明确、经营模式得以确立、经营机制得以转换、产品结构得以升级、人的思想得到彻底解放,短短四年中管理信托资产突破3万亿,新增信托资产规模超过历史总额。(二)原评级分类标准助推信托公司“规模偏好”。自2006年我国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试行评级分类监管,即按照不同的监管指标分别对信托公司作出量化评级,再根据评级高低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创新业务资格作出不同规定。由于第一次在信托行业引入评级分类监管,所以缺乏经验,一些条款过于笼统,对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没有具体划分主动管理型资产和被动管理型资产,而是“一刀切”,例如评级分类监管办法第四部分资产管理第二条第三款第一点“信托业务规模”中规定:信托业务规模得分12分,其评分标准规定为:根据公司管理的受托财产规模与行业平均值之间的比值得分,比值300%以上得12分;比值20%(含)-300%得分=信托业务规模/行业平均值×12/3分(得分四舍五入);比值20%以下得分为0分。其评分说明指出,该指标评价公司受托业务规模在行业内的地位,评价公司信托业务的发展水平。加之对管理的资产规模规定的评分权重比例偏高,占该资产管理部分总分的12%。因此,客观上对信托公司忽视质量、重视数量,不顾公司自身条件和具体情况,盲目扩张信托资产规模,一定程度起了诱导和助推作用。(三)信托公司“通道型”业务导致“规模泡沫”。我们把信托公司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不直接、亲自参与信托资产管理,仅仅是将外部资产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业务回报率极低的这一类业务通称为“通道型”或“平台型”或被动管理型业务。信托公司在这一时期中此类“通道型”业务规模增长速度极其迅猛。在此期间信托公司快速增长的“通道型”业务来源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渠道:一是信托公司与其大股东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来往。一些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迅速提高信托公司的分类等级,使其信托资产规模短期内实现跨越式增长,便通过利益输送的方式将相关资产作为信托资产委托控股的信托公司进行资产管理,虽然信托公司报酬极低,但资产规模实现了增长。可以看到有的信托公司通过上述方式短短一年内,资产规模由一、二百亿一跃超过千亿;二是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通过所谓银信合作业务迅速作大资产规模。据统计:2010年前三季度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29570.16亿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800亿元,占16%,单一资金信托产品23390亿元,占79%,银信合作产品余额18932亿元,占64%。而在银信合作产品中,较为保守的估计,“通道型”产品的规模约占到70%,即13000亿元左右。这一做法在产生资产规模泡沫的同时,还规避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一些特定指标监管,也使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趋于弱化,同时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都在增加。(四)少数公司创新乏力,错选粗放外延型模式。极少数信托公司由于自身机制约束或团队缺失,市场开发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低下,难以有效的开展由信托公司主导话语权主动型管理的信托业务,产品线单一,公司很难供应高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业务收益率的创新产品。故错误的选择了没有原创要素、丧失主动话语权、毫无核心竞争力、信托报酬率极低的平台业务,而此类业务只有“以量取胜”,做大资产规模基数,才能勉强维持收支平衡。显然,此类粗放型的业务,外延式发展的模式是难以为继的。与此同时,部分信托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没有及时跟上,单体信托项目风险时有发生。2010年以来,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信托业当前阶段发展的现实情况,中国银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业务规范,特别是2010年下半年下发的《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也引起了业内外较大反响。《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征求意见之后,已于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并正式下发。《办法》与2010年8月12日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2009年12月中旬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中均传达出一个相同的声音----“抑制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鼓励主动管理型信托业的发展”。监管者明确引导信托公司尽快实现从“广种薄收”、“以量取胜”片面追求规模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向“精耕细作”、提升业务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内涵发展的经营模式升级转型的深层考量和战略意图。这将彻底转变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鞭策信托业务再次转型,使信托公司切实成长为具有核心能力的特殊资产管理机构。信托行业走内涵式发展的模式成为必由之路。系列二:净资本管理实施在即,“二次转型”迫在眉睫《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成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进入历史新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将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一道,将中国信托业正式引入一个以“一法三规”为信托业监管主要政策依据的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与目的。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实施净资本管理”,可见《办法》的出台并非偶然,监管部门三年前就已经开始酝酿。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目的在于落实《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急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种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就《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而言,其主要指导思想包括下面几个方面。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资本监管体系。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欧盟、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等国均已建立起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监管体系。在我国,继商业银行全面实施了净资本管理办法之后,2006年中国证监会也正式颁布实施《证券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所有证券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实践证明,效果良好,收益明显,有效的体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和监管理念。2、净资本管理将弥补信托监管工具的不足。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信托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转变和创新业务的频繁开展,信托业的监管环境已经大为改观。2007年新两规以来,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目前信托公司平均管理规模约为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最高的达182倍。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多数信托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没有及时跟上,单体信托业务风险时有发生。为此,曾就银信、信政和房地产信托业务下发风险提示,但银信合作业务在年底仍然达到1.32万亿元,创出历史新高。以上事实表明,在当前信托公司风控意识普遍不足、风险管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信托公司的扩张冲动只能通过实施净资本监管进行必要的约束。3、重构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框架,提高监管有效性。办法的出台将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逐步实现信托风险的计量和监控。同时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风险的事前控制,提高对信托公司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落实监管意图方面,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调整不同业务风险系数,有效引导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与发展。4、推动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创新发展、做优做强。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对不同监管级别的信托公司设置差异化风险系数、将业务规模与评级水平挂钩等手段,可以进一步落实了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理念。限制评级水平较低公司盲目扩张的同时,为鼓励信托公司积极创新,在新产品或新业务的监管规定上预留了空间。(二)《办法》的主要监管内容1、《办法》的核心内容。《办法》中要求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并且持续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与其风险资本的比值不小于100%,建立了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使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支撑,促使信托公司将有限的资本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归纳起来净资本管理主要内容为净资本、风险资本和风险控制三个方面。净资本管理办法核心内容项目 规范内容净资本 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风险控制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三)信托公司“二次转型”迫在眉睫1、顺势而为,调整公司传统业务结构。从《办法》出台的背景可知,监管部门酝酿净资本管理由来已久,引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能力的监管思路也在有步骤地实施,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有效控制风险。通过净资本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意图,可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与发展。信托业发展模式重构是大势所趋,唯有顺应发展,积极应对才是信托公司的前途所在。此次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信托业整体发展模式的重大调整,信托公司应尽快认清形势,根据自身优势,迅速调整公司发展战略,重新布局公司业务体系,尽快培育自身核心能力,在新形势下获得发展的主动。2、加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信托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尽快提升信托资产自主管理能力这一核心竞争力。所谓的自主管理能力,就是信托公司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存续资产监控、信托资产收回,全程自主操作,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主动掌控,不再“受制于人”,为投资者获取令人满意的投融资收益和资产保值增值,利用信托公司业务人员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积极有效的自主专业化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并利用丰富多样的控制手段进行调节。信托公司还可引入外部专业管理团队作为投资顾问,通过与投资顾问的合作提升自身主动管理能力,迅速构建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理财团队,确保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现高效率运行。3、重视渠道建设,逐步构建私募化营销网络。《办法》出台后,由于信托公司产品结构和业务模式要发生根本性变化,一些所谓银信合作类的通道型产品将逐步淡出市场,因此,信托公司的产品营销渠道必须两条腿走路,不能完全依赖以往银信合作的传统销售模式,信托公司应充分运用目前相对宽松和有利的政策环境与监管规定,立足区域,迅速辐射全国市场,以最大限度扩张自身的理财市场占有份额,挖掘高净值金融资产客户、合格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大力开发不同门类、不同风险特色、不同收益水平的投融资项目,适应不同投资偏好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需求,为投资者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差异化的理财产品。从而,逐步积累自有的忠实客户群和项目池与资金池,为高水准开展基金化信托创新业务创造条件。4、研发先行,不断提升公司产品创新能力。信托业务原本就是一个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在《办法》出台后,信托业务创新、信托产品创新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但就目前情况而言,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研发力量最为薄弱,研发投入十分不足,有的信托公司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研发部门,一些公司虽表面设立了研发部,但人员和经费都十分不足,往往还兼任其他许多工作。因此,信托公司必须改变过去只顾急功近利,忽略前瞻研究的短视行为,进一步加大公司的研发投入和研发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业务研发人才,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组建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将产品研发与《办法》出台后新形势下公司创新业务的目标和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不断提升公司信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为公司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奠定基础。5、调整资本规模,兼顾优化结构。据统计目前我国信托业平均净资本规模高于平均注册资本,但多数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已经用于各类投资,大多基本被固化。在《办法》实施后,按照要求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必须按风险系数进行抵扣,而与此同时,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在快速增加,所以信托公司的增资需求十分迫切。在此大背景之下,一些资质达标的信托公司通过申请上市的方法来扩张资本规模的思路再次被提上日程,而且较之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之前,信托公司上市募集资金的理由和政策依据则更加充分和合理。此外,还有信托公司为适应《办法》实施后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将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董事会基金转增资本。由上述可知《办法》实施后适时、适当增加资本规模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因此,一些原来资本结构不尽合理,一股独大的信托公司,恰恰可以利用扩充资本的有利时机,同时达到优化股权比例,调整资本结构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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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丰是小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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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向八年

从次贷危机论中国金融的诚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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