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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相对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存疑,而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所作决定的事实认定及法律依据的,该申请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行政相对人要求获取的材料实则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合法性审查材料,而非名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之前需要汇总、收集特定的材料及依据,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后并不必然采用制作案卷材料等形式固化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全部材料,客观上需要行政机关就相应“依据性材料”进行再次汇总、收集方能提供。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如: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信访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存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提出公开信访答复的事实认定依据及法律依据的申请,其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解释说明其信访答复,申请人系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对被申请人信访答复进行质疑和咨询,相应的质疑和咨询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行政机关对此拒绝提供并无不当。那么行政相对人对信访答复存疑,应该怎么做?对此,《信访条例》有明确规定,《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据此,行政相对人对信访答复存疑时,可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的渠道进行救济。廖衍玲 律师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监事长、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事务部主任专业领域行政法、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获得荣誉2001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13年四川省优秀律师;2018年《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与思考》荣获第十届西部论坛三等奖社会职务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特邀调解员;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团顾问;四川省律协行政法专委会副秘书长;四川省律协民族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协第七届监事会监事;成都市律协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专委会副主任;成都市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成都市房地产协会理事;北大股权律师联盟理事;“法税同审”研究院专家讲师等主要业绩(一)担任成都电视台《第一房产》《楼市夜话》和四川电视台《天天房产》《星地产》以及四川交通广播电台101.7频率《头号房产》和私家车92.5频率《乐居天府》等房产栏目特邀法律专家;(二)参与起草了《成都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5.12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等地方立法;(三)完成《城市管理法规汇编》《成都市城市管理执法手册汇编》《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指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典案例汇编》等书籍汇编;(四)主编《调解的艺术》《基层调解之道》案例集;(五)论文:《成都市业主委员会和社区治理调研》、《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与思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及司法审查研究——以住建领域为视角》;(六)代理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有:1.“白家祠堂”返还案;2.“东方双语学校”建设工程纠纷案,涉案标的4000万;3.“华帝大厦”建设工程纠纷案,涉案标的1.2亿;4.成都中新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双流金湾园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5.川化股份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案;6.汉源县原人大副主任、副县长彭某某行贿案;更多信息,请长按识别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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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息公开若干问题研究探索论文
摘要: 伴随着高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存在争议,需要解决的问题。在高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从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对高校公开的信息进行界定,从而把握信息公开的范围。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与个人隐私的高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该信息可以享受不公开的权利,但并不是不能公开。高校信息公开应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这样才能在实现信息公开目的的同时,又能保障信息安全。总之,高校信息公开需要通过大众参与才能产生持久的推动力。
关键词: 高校 信息公开
一、高校公开信息的界定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高校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过程中,既会产生以科学文化知识为内容的教育内容信息,又会产生以管理为内容的教育管理信息,还会产生高校作为被管理方的教育社会信息。但究竟哪些信息才会成为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呢?需要公开的信息又该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呢?关于高校公开信息的界定一直是实践争论的焦点。
1.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
高校信息是与高校办学活动密切相关,提供教育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高等教育事业属于公共事业,高校承担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等公共事务,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在当前形势下,高校行使办学权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因此可能影响权力平等、公正、透明的信息都要予以公开,这样才能彰显公权力的公共精神。这些信息大概分为高校概况信息、重大改革与决策信息、教学信息、科研信息、学生信息、人事人才信息、资产财务信息、国际交流与合作信息等。高校自身及管理部门要根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要求及公共利益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度公开。
2.高校信息公开的形式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形式,规定了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也规定了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还规定了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而且要求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但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公开形式没有做出规定,而且哪些信息需要校内公开,哪些信息需要面向社会公开都需要进一步探索。笔者以为,应该根据高校实现公共利益的要求,坚持信息公开的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便民原则,不同的公开内容,按照相应的公开程序,采用不同的形式。
二、不予公开的高校信息的处理
由于高校办学权具有一定的权力管理的社会属性,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使得保守信息秘密,不公开信息成为高校、高校管理部门、高校职能部门的本能倾向。因此,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设计从根本上要规范好不予公开信息的规定,处理好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不断完善不予公开信息事务的处理。
1.规范不予公开的信息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0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同时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应当认识到,高校信息公开制度是高校办学中的一次制度变革,高校信息公开涉及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涉及高校内部关系。在缺乏不予公开信息范围标准,高校日趋行政化,缺乏制约高校不当制度的机制背景下,如果给予高校过多的自主裁定权,高校可能会随心所欲的借助以上规定限制信息公开,也可能不当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导致社会、校园秩序失和,会使信息公开制度落空。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高校也是具有自主权的、独立存在的社会组织,高校具有自治权,对于高校自治方面的事务处理的过程信息也不应予以公开。因此,高校不予公开的信息规范为涉及秘密和隐私的、涉及国家和公共安全的,涉及自身事务处理的过程信息三个方面。当然上述三个方面的信息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也应该以公开为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范围完整、及时的公开。
2.灵活处理高校混合信息
在高校信息公开的过程汇总,还有一些混合信息,在该类信息的过程中,其中包括公开的信息与不予公开的信息,比如在高校教学、科研与内部机制革新的过程中,其中有需要教师知晓的重大改革措施,包括各种决议与工作部署,也包括有些不宜公开的信息,如高校对改革决策进行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由于有些内容还不够明确,如果公开后会影响到高校的和谐。在高校的发展过程中,如果对混合信息界定不明确,则需要对其中信息载体进行区分,通过恰当分离。在这个办法中,通过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科学化与精细化,彰显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民主化与人文化,最终推进信息公开的逐步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高校混合信息的价值。
三、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做好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必须要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特别是要处理好高校信息公开中的秘密的科学界定和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1.高校秘密的界定
高校信息公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高校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对照规定,科学界定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涉及的秘密。高校涉及的国家秘密已有《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和细化,高校需在实践中不断推进法律完善使之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相符合。商业秘密是高校在于企业的产学研结合中、自身的科研活动中掌握的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道的事项。目前高校的商业秘密较多的是学校没有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个人隐私是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也包括住址、婚姻状况等家庭信息,还包括健康信息和评价信息。个人信息中需要公开的一是有法律规定的,二是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的。
2.高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处理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高校信息公开要正确区分国家秘密和非国家秘密。高校信息公开首先要经过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障国家利益。高校作为教学科研机构也掌握一些商业秘密,因为很多时候商业秘密是与科研信息相互重合、缠绕的,为此,高校应该科学定位加强管理,完成角色转换,使自身的教学科研与承担的商业科研开发任务相分离。高校信息公开涉及的个人隐私主要与学生和教职工有关,对于这类信息,高校信息公开既不能忽视个人隐私利益的保护,也不能存在不当公开,从而泄露隐私。因此,高校应该注重与个人沟通,必须公开时须经本人同意,另外就是加强个人信息库的保护,保障信息安全。
总之,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对当前高校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高校信息的公开,一方面可以让社会公众熟知高校动态;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社会公众对高校建设建言献策,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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