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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的叮叮猫儿
首页 > 期刊论文 > 关于土改论文范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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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mini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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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人们很难想象,30年前,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国土的泱泱中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法律。30年过去,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土地权利保护、土地登记、土地用途管制等诸多重要方面,均从法律上得以规范。在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广袤的城乡土地激情拥抱法治。零的突破:选择市场,选择法治,土地管理和利用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合着改革开放的节拍而动。改革始于土地,改革唤醒了对法治的需求。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的包干协议一举掀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新的历史,农村土地从人民公社的集体化大生产转变为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1982年,国务院决定在农牧渔业部内设置土地管理局,作为依法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机关。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出台、实施。然而,这些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土地分散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高达100万公顷,唤醒了人们对耕地资源的严重稀缺及加强耕地保护紧迫性的认识。1986年是新中国土地管理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4月,农业部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6月25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这部法律,我国对城乡土地集中统一管理。1986年8月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诞生,代表国务院对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随后,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土地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我国土地管理队伍不断壮大。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1987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敲响了土地拍卖第一槌,突破了当时《宪法》对出租土地的禁令。法随事变。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次适宪性修改,一举扫清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障碍,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开辟出一条法治之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以《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建设为中心,形成以《土地管理法》为基本法律的法规体系框架。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986年8月到1992年年初的5年多时间里,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土地复垦规定》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土地管理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土地管理面临严峻挑战。法律规定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大打折扣。各地通过“化整为零”、“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办法,大量占用耕地。据统计,1986年到1996年,因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灾毁等原因全国共减少耕地约1.02亿亩,而同期开发复垦的耕地只有7368万亩,10年间,耕地净减少2898万亩。严峻的现实,迫切要求土地管理法制与时俱进。关键之举:确定用途管制的法律地位,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性转变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法制变革打下坚实基础。1996年初,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了11个重点调研课题,其中之一就是耕地保护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党组十分重视,举全局之力开展这项调研。经过对广东等13个省(区)和上海等12个城市历时10个多月的调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向中央提出了保护耕地的政策性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即中央11号文件下发,明确提出,必须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采取治本之策,扭转人口大量增加、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此时,《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也正式启动。1997年5月成立修改小组, 8月18日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第64次、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原则通过后,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1998年4月11日,由国务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就《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8月29日上午,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141名代表按动了表决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139票赞成获高票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明确肯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在土地管理方式上,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在土地利用方式上,从外延粗放型转到内涵集约型;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权分配上,从土地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市、县转到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合理划分;在执法监督工作上,从传统的土地监察转到建立现代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在调整范围上,从单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转到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法规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步施行。速度之快,在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继续向前推进。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出台,明确规定四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征地问题的土地信访数量不断攀升,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的呼声十分强烈。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决定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不仅将原来的土地征用区分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而且从《宪法》层面上强调无论征收或者征用都要给予补偿,体现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同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是将总则第二条第四款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全部修改为“土地征收”。随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以《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的成功尝试为起点,国土资源部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积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方听取意见,奉行“开门立法”。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认真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规章在出台前,都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第一部严格规范国土资源系统听证工作的规章。2004年1月9日经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后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最早的由部门制定的听证规定。颁布并实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国土资源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以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为重点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效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创新和变革,使我国土地管理走上法治轨道。新的起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面临新形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担负新使命进入新世纪,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提速,土地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2004年6月,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在抓好土地清理整顿的同时,着手研究制定管理制度。7月,国土资源部先后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和专家座谈会,专题研讨国土资源制度建设,继而成立了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保证《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真正得到执行。当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决定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出现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过大、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土地地方违法用地比例很高、出现新的违法形式如“以租代征”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央下定决心,要运用土地政策,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经过多年的积极摸索,土地管理改革方向越来越明晰,就是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并举,建立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与中央的部署相一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出了许多有重大意义的规定。如: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土地物权体系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了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30日,《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等规章的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决定》同时明确,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和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任务迫切,《土地管理法》已进入新一轮修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土资源部党组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方案和修改思路,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据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起草工作坚持四项原则。一是既要全面总结和回顾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又要展望未来土地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提供法律武器。二是注重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党中央、国务院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完善征地制度、提高新增用地成本、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已经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将通过法律修改使之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被实践证明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共同责任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等上升为法律制度。四是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这是我部立法工作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除了由部机关主要司局参与起草外,还特别委托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专家建议稿,委托广东等省厅联合起草地方建议稿。最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的送审稿,将综合考虑专家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30年锐意改革和不断创新,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正站在一个崭新的起点上,我国土地法治之路必将走得越来越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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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月之垣

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1.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1.1.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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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停留

建国初期国家古籍文献保护研究建国后,各地纷纷搜集古籍文献,避免其散落、遗失。如:1956年7月内蒙古人民委员会颁发了蒙文社梁字第160号《关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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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zhanghua88

母亲似乎一生都在盼望。 在我们还很小的时候,母亲总是在盼望我们长大。在我们长大以后,母亲总是在盼望我们有所出息。在我们有所出息以后,母亲又总是在盼望我们平安。在我们平安以后,母亲又总是在盼望我们幸福。在我们幸福了、美满了、吉祥了,母亲,她便老去。一头的白发,满脸的皱纹,牙齿开始脱落,脊背开始微驼,思维变得迟钝,话语变得零碎,行动变得迟缓……这一切的一切,我知道,是母亲为她一生的盼望所付出的代价。 这代价太重了,它耗掉了一个女人的整整一生。 在母亲的一生中,她也许是个斤斤计较的女人,也许是个惟利是图的女人,也许是个婆婆妈妈的女人,也许是个不好好工作的女人,还也许是个贪图便宜的女人,甚至可能是个势利眼很重的女人……但是,她的这一切人格缺陷,一旦在面对自己的儿女时,立即魔幻般地消失了,唯一存留并大肆加以发挥的,是她那掏心掏肺的无私与无畏。天下的母亲都是自私的,天下的母亲又都是无私的,她的自私与无私,是一种本能,是她在自觉或不自觉间母性的流露与展示。在这样的状态下,我们就一天天长大,母亲就一天天老去。 每一个人的母亲,都是这样,这是母性动物的本能。小时候在乡下,家里养得有一群鸡。印象最深的是一只大黄母鸡。一天,当这只大黄母鸡带着刚孵化出来的一群小鸡在山坡上觅食时,突然从天空俯冲下一只鹰。母鸡见状,毫不犹豫地以自己的生命去阻拦,它想把鹰引开,但是,那只鹰不是对着它来的,于是,母鸡又立即奔回来护卫那群小鸡,并用自己的喙、爪和翅膀去与鹰搏斗。这时候,母鸡已经把生死置之度外,一心想着的,就是自己的儿女。母鸡的抵抗自然是无济于事,当一只小鸡被鹰叼走后,母鸡仰起头,扑闪着翅膀,对天空“咯咯咯”地一阵猛叫。我想它的这叫声,一定是属于破口大骂,说不定还骂得十分难听和歹毒,只是我听不懂罢了。打这以后,母鸡不再带小鸡去山坡了,而是出没于竹林深处,游走在灌木丛中。它知道,这些地方能够获得安全,能够规避天敌,能够把儿女们安全地养大。无独有偶,在北极,有一种鸟叫雪燕。在冬天即将来临的时候,北极熊为了有充足的能量过冻,就大肆捕猎雪燕。成年的雪燕能够飞翔,不能捕猎,北极熊就专门捕猎还不能飞翔的小雪燕。为了自己的儿女不被北极熊吃掉,大雪燕就经常与北极熊周旋,甚至时常在不小心时被北极熊吃掉。 我们人类的母亲,其母爱的本能,其实与那母鸡与雪燕差不多,虽然这个比喻不雅,但同理。还有一种虫子,不知道它的名字了。它为了儿女们能够长大,就让还没有睁开眼睛的儿女吃自己的身体,待把它的身躯吃完,它的儿女们就长大,就可以独立了。这种虫子,一代一代都这样着。它们为了自己的儿女,为了自己的家族,不惜以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兴旺与昌盛。这样的牺牲,实在是让人感动,虽然它是一种很讨厌的虫子,但一想到它如此地奉献着母爱,就不再有灭绝它们的想法。 一个母亲在作着如此的牺牲,那么,她的儿女间是怎样的呢?我看过英国一个记录片,里面讲述的是杜鹃鸟的故事。杜鹃一窝要下七八个蛋。这些蛋,当然不是同时孵化出小杜鹃,而是有先后的。让我万分惊讶的是,先孵化出来的小杜鹃,眼睛都还没有睁开,甚至连毛都还没有长出来,就是这样的状态下,先出生的小杜鹃,为了自己的生存,为了受到独宠,居然用背和屁股把还没有孵化出鸟的蛋,一个个拱出鸟巢,从树梢上掉下来,摔得粉碎。这个场面,实在是触目惊心,叫人不寒而栗。母杜鹃回来,看见没有孵化的蛋被摔碎后,它久久地望着一地的蛋清与蛋黄,木然地发呆。当然,这只母杜鹃在小的时候,也是这样过来的,否则,它不会活在这个世界上。但是,这只母杜鹃在成为母亲时,它会对着自己死得粉碎的儿女们长久地发呆。我猜想,它的这种发呆,也许是在默哀,或许是在悼念,是在哭泣,是在为自己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而在自责吧? 小杜鹃弄死自己亲手足的现象,在我们人类依然存在。在四川一个边远的小村,就发生过类似的惨剧。一家五口,父母各一,儿子三个。在去年的上半年,这家的父亲死了,三兄弟就闹死闹活要分家,母亲无奈,就同意了。由于贫穷,家里唯一值得分的就是两百多斤玉米。为了分这两百多斤玉米,兄弟仨开始是吵,接着是打,后来发展到用菜刀乱砍。一时间,菜刀到处,血光飞溅,嚎声震天。结果,在这场血淋淋地砍杀中,砍死一个,重伤一个,另一个的耳朵被啃掉了。这时候,他们的母亲好像是疯了,拖着一大口袋玉米就往野外狂走,她一边走一边不停地向着天空抛洒玉米,并不停地嚎啕着……我相信,在这个母亲在生这三个儿子的时候,在把他们抚养大的过程中,绝对不希望他们有这样一种结局的。她肯定是希望他们都平安,都幸福,都儿孙满堂。但是,她一生的盼望被儿子间的私欲与本能彻底粉碎。这位母亲的晚年,就注定要在这种被粉碎的盼望中痛苦地度过余生。 是的,天下的母亲,无一不在盼望自己的儿女好,因为这些儿女是她的作品,是她的成果,她要对自己的作品和成果付出最大限度的责任与使命。这就是一个母亲的全部人生,她不盼望自己发达,但她总是希望儿女们发达;她不奢求自己荣耀,但她一定是盼望着儿女们能够荣耀。儿女们发达了,荣耀了,作为母亲,她又总是羞于要求儿女们的奉养。因此,母亲的一生,总是在默默地奉献而不求任何回报。 母亲在作着如此的奉献和牺牲,那么,作为儿女,又是怎样在对待母亲呢?这里有一个故事,已经很多年了,但至今依然在震撼着我——还是在四川,在解放前,有一户姓张的地主,他家有一百五十多亩田地。在即将解放的时候,张地主就死了,留下老婆和一儿一女。解放后,尤其是土改时,这家人的土地不仅被瓜分了,而且遭到了斗争。地主婆的儿子为了割断与地主的血缘关系,就主动到土改工作队去揭发自己的母亲,说她在解放前是如何伙同父亲残酷地剥削和欺压佃户等等罪行。工作队的队长就说,明天要斗争你母亲,你能站出来斗争她吗?这个儿子立即保证没问题。第二天一大早,这个儿子亲自把自己的母亲五花大绑着,押送到镇上。斗争大会开始后,这个儿子第一个跳上台声讨自己的母亲,并一把鼻涕一把泪地控诉着。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个儿子一边控诉,一边抬起脚踢自己的母亲。他的母亲那里受得住他踢,一个跟斗就栽倒到台下去了,当即被摔得满头是血。但是,就是在这样的状况下,这个儿子猛地跳下台,像老鹰抓小鸡一样把自己的母亲从地上抓起来,然后又猛地推上台,继续斗她、踢她、打她的耳光。这时候,他母亲实在是招架不住了,就叫儿子不要踢了。他儿子不仅不听,还大声问台下的人还要不要再踢她。他得到的回答当然是再踢。于是,这个儿子就又猛烈地踢着自己的母亲。斗争会结束后,这个儿子把母亲押着,游走四乡,并一路高声控诉着她。大约是一个星期后,上级决定枪毙这个地主婆。她的儿子得到这个消息后,立即赶到土改工作队,说为了与地主阶级划清界线、重新做人、接受党和人民的考验,他强烈请求亲自去执行枪决母亲的任务。工作队当即同意了他的请求。于是,这个儿子端着枪,押着自己的母亲,一步步走向刑场。执行枪决的时候,本来一枪就够了,但为了表示与地主阶级誓不两立,他对着自己母亲的头,连续开了五枪,以至于把他母亲的头打得一点都没有了,只剩下一截血淋淋的脖子……按理说,他到此就应该罢手了,但是,他心头的阶级仇恨还没有发泄完,认为自己还没有最彻底地与地主阶级划清界线,于是,他又把自己母亲的尸体吊在一棵大树上示众,在烈日下暴晒了三天…… 搞土改和镇压地主,在当时的年代,是出于一种政治的需要。让人万分震惊的是,地主婆的儿子,为了了断血缘、划清界线、重新做人和取得信任,居然连自己的母亲都要亲自毙掉……面对这样的儿子,我还能说什么?面对这样的母亲,我又还能够说什么?我只能长叹一声——人啊——人——! 无论面对和经历着怎样的苦难和不幸,一个女人一旦成了母亲,她的全部希望就统统交给了儿女。在她的一生中,儿女是她的焦点,是她的唯一,是她的期盼,是她的全部,无论在什么时候,一个母亲都可以为儿女忍受饥饿,承受灾难,背负屈辱,甚至可以为儿女们去挡死。 如果人类真的是高级动物的话,那么,这种高级就体现在有文化知识、有道德规范、有家族伦理、有进去精神。从这层意义上来说,人类的母亲,她对儿女所做的一切付出与奉献,就充满着一种人的理智与激情,就彻底有别于其它低级动物,而成为整个人类伟大的母亲。 这种伟大,与阶级划分无关,与贵贱之别无关,与道德的好坏亦无关,她所剩下的,惟有赤裸裸的母爱,是既自私又无私的母爱。在这个世界上,无论是伟人还是贱人,也无论是圣人还是白痴,都或多或少地接受过母爱,没有母亲就没有人类,这是一个真理。 是的,在几十年的风雨和坎坷中,母亲总是在盼望着,并在这种盼望中老去。她的老去,不全是岁月的煎熬,不全是人生的磨难,更多的是——她把生命、欢乐、幸福给了我们,到了最后,她留给自己的,是一头稀疏而怆然的白发,是一脸粗糙而扭曲的皱纹,是生命的黄昏中行将熄灭的一轮夕阳…… 在这样的时候,母亲什么都不再想要,只想儿女们能够时常围在她的身边,能够经常喊她一声妈妈。是的,她的一生,对于自己的儿女,就只有这么一点点要求,就只有这么一点点希望。但是,在儿女们为自己的生计奔波的时候,为自己的前途忙碌的时候,为自己的理想奋斗的时候,我们的母亲,她连这最后的一点点要求都不再提及了,顶多也就是对儿女们这样说:等你们有空了再回来吧。 每当听到母亲这样说的时候,我,心灵在颤抖,好想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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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尼私人影院

新土地法,还是旧土地法?中国的还是外国的?你这个范围太宽。给几个别人以发表文章的论文题目吧,做个参考。《土地法》中的一个矛盾——论《土地法》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缺失《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再评价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法》的传播及其影响《井冈山土地法》历史经验分析土地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井冈山土地法》产生不足原因探析我国土地法中行政合同的现状及相关思考执行“新《土地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好了,先这么多了。做论文的有大小取舍。别太大容易太泛,没闪光点;别太小容易自杀,写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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