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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墩儿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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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爱小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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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其不良影响电子商务犯罪也日趋严重,对全球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危害极大,并给传统法律带来了许多困惑和挑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成为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电子商务犯罪类型的分析 电子商务犯罪是指电子商务领域中发生的。1、利用电子商务洗钱。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虚假或真实的电子商务行为作掩护,利用网络银行结算的快捷性、客户身份识别的模糊性以及兑付保密制度存在的安全漏洞,采用匿名方式在电子商务系统中进行账户之间资金的非法转移。2、利用电子商务逃税。电子商务活动通过网络完成商务协议,而后进行货物交付,使税收征管和监控失去直接的实物对象,难以进行征税。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保密性使纳税人身份与交易细节的确定极为困难,也造成了传统的监控手段失灵,无法有效地进行税收监管。3、利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使人们能够轻松地进行商务活动,同样也使商务行为更易得手、更难追究。犯罪人可能假借电子商务名义,签订电子合同,在取被害人货款、定金后,便不履行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甚至完全隐匿踪迹,无法寻找。二、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犯罪方面所面临的困境:我国国务院于1994年2月18日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与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如《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形成了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 然而,我国刑事法在电子商务犯罪方面的规定却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如下:1、刑法典中现有罪名的欠缺。电子商务犯罪不仅涵盖了绝大多数传统犯罪的客体,而且还突破刑法典的范围产生了一些新的犯罪客体。与这些新客体对应的新型犯罪,如通过互联网终端非法进入他人的计算机设施、破译他人密码、使用他人资源、利用互联网向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散布计算机病毒,或盗用网上客户支付账户等,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罪名,必然造成对其处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其认定为此类犯罪还需要立法补充规定。另外,许多电子商务犯罪行为往往是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交织。例如电子商务的犯罪,显然构成罪;实施行为必然采取伪造、复制数据信息等手段,这就同时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对此应如何进行犯罪认定,是认定为一个还是多个罪名,认定为一罪时是否坚持“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是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的问题。2、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电子商务犯罪中搜集到的证据大多可归为这一类型。目前,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电子证据还不是法定证据类型,这对于有关电子商务的刑事诉讼活动无疑是一个巨大障碍,给电子商务犯罪的认定造成了困难,但是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类型目前尚不成熟。 能否将电子证据独立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方面的难点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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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丶夜灬

写作思路:首先可以开篇点题,直接给出文章的主旨,接着表达自己的想法以及观点,用举例子的方式来进行阐述论证自己的看法,中心要明确等等。

互联网主要目的就是完成各种领域和互联网良好的进行融合,这一定会使得网络流量类型增多并且访问量得到大幅度的提升,让互联网服务、互联网应用还有使用者访问形式的巨大改变。

处于“互联网+”背景中,更加明显地反映出来使用者利用访问网络的最终目的获得想要获得的东西而并非一些杂乱无章的事物,这个方向引领现代网络的变化。ICN能够很好满足“互联网+”背景下大量信息互联还有使用者访问以及信息交互的要求。

ICN将内容当做关键,依据姓名访问替代了之前依据地址访问的方式,依据内容名还有相关描述实施内容的检索,内容名能够直接体现出使用者的需要,能够让资源良好的进行开放和获得,以上的做法不单单能够让资源加快流动,还能够抬升资源的获得效率,处于ICN中,仅仅划分为两种,这两种分别是数据种还有兴趣种。

客户发出兴趣种,通过这个兴趣种来体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供方也就是内容的制造方还有互联网内缓依据内容的名字,通过数据种给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东西。

节点按照内容的名字,实施兴趣种还有数据种的转发,所以可以说,ICN属于一个客户驱动类型的副本缓存,其中所记录的多种副本中只要有一个达到客户的需要就可以,不需要去考虑兴趣的出处,站在提供的角度,ICN是属于消费驱动中的一种,提供方仅仅需要了解客户感兴趣的内容名。

客户进行内容的消费,提供方依据名字提供内容,这样消费和资源提供的模式达到“互联网+”发展思想。

“互联网+”到迅速提升给互联网带来越来越多的使用者,经济社会和互联网的亲密度越来越大,另外就是,在互联网性能还有互联网管控上面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标准。

SDN的关键思想就是让互联网设施的控制平面与数据平面连接,转发作用体现在交换设备上面,控制作用让负责互联网整体信息的控制器实现,控制器利用进行编程完成策略的个性化还有动态部署。

所以在建立之后,SDN凭借着方便的网络架构和极强的网络兼容情况,不单单被研究领域所关注。并且获得互联网设备制造方的鼓励,逐渐的发展成互联网行业研究和开发的核心。因为SND数据分解平面与控制平面,能够迅速解决普通网络路由判断的盲目情况。

让控制的针对情况与控制效率增强,让网络良好的进行管理,让互联网利用的效率提升,SDN所具有的特征十分满足在提升“互联网+”的时候解决互联网管理混乱,还有增强网络效果的要求。

信息技术在加速国际新一轮经济革命的时候,同样加速新一代的工业技术革命。如今的工业制造系统演变得越来越复杂了。

集成情况在增强,网络连接同样越来越强。工业和网络的连接,现在已经变成了人心所向。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系统彼此的互相连接,完成互联网性、系统性还有完整性的提升,将之前传统的制造形式进行改变,提升管理的情况与制造的效率正是“互联网+”的最终目的。

美国“工业互联网”与“中国制造2015”全部是加速工业技术改变、创造出来核心的竞争实力以及让每个国家迅速的进行提升的关键。互联网属于面向互联网由消费者行业逐渐的转向与制造行业的需要而逐渐诞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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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肉小西瓜

趋势一,政府推动落实 “互联网加”为全国性,各地政府提出建设主方案,招标或者外包帮助企业做转型服务型企业,在今后长期“互联网加”实施过程中,政府扮演一个引领者与推动者角色, 符合政策成绩高的企业立为标杆,挖掘有潜力企业,在将来发展成为“互联网加”型企业。趋势二,互联网加”服务商崛起,出现一大批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第三方服务企业,这些企业以互联网企业为主,传统企业逆袭成为“互联网加”服务商,从服务角度讲传统企业转型为“互联网加”服务商也是一种转型。趋势三,“转型红利”期第一个热门职业会是“互联网加”,社会及行业需要会催生大量专业技术从业者,这个职业群体构成会是成熟技术人员及运营人员,更多是通过培训上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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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纸没烦恼

互联网未来发展趋势互联网的发展始于冷战时期,在60年代末期由于美苏之间的全球争霸,为了预防核战争对本国通信系统的影响,美国开始研究如何防止核打击。这也是互联网研究的一个最基本理念——在遭受一次核打击之后,能够迅速恢复并保持通信不被中断。互联网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是军方的一个系统,然后演进并逐步扩大它的应用。开始是四家大学进行互联,然后扩展到13个点,形成了10个美国国内辅根服务器放置地点。在此之后互联网尽管应用于教育和科研部门,但它的快捷性和便利性使得越来越多的部门包括许多政府部门应用起来。在商业部门开始参与之后,互联网商业化的趋势不可避免。互联网的业务经营模式和种类很多,但相对来说形成比较完整的业务价值链主要有以下几个:传统业务的接入服务,它由电信运营商提供业务;网络游戏,由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游戏运营商、电信运营商一连串的服务商形成价值链。网络安全方面的问题应该是非常严重的,黑客攻击行为、网上盗窃、网上欺诈、网络病毒这些问题非常多。网络运营商的经营已经形成了大家比较固定的观念,比较有保障。网上行为也要逐步地进行规范。美国这种网上自由、无管理、无法律的观念还是深入人心的,深入全球的,大家曾认为互联网上的任何行为就不应该受到任何规范,不应该有管理。现在出现的问题使大家越来越多地意识到确实需要对网上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网上行为同样应该遵守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同样应该受现实社会规则的约束,网上出现的网络滥用行为是利用了网上的优良特质,从业者、行业组织、政府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未来比较明显的趋势是宽带业务和各种移动终端的普及。整个宽带的建设和应用将进一步推动网络的整体发展。互联网经营和生存的模式也将更加丰富。如今,大家在网上更多的是浏览信息、使用聊天工具、玩网络游戏,把互联网更多地当作自己的一个高级的信息技术玩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玩具能够变成工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离不开的工具。网络的应用也更加开放,有许多政府网站已经将其事务到网站上去,如征求意见、地方基层选举等,这些使网络的应用更加开放和多样化。希望网络信息要以人为本,互联网做为一个信息平台它的用户主流50%以上是30岁以下青少年,那么为青少年建设的网络应该是一个可信、健康的网络,它应该成为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朋友和助手。网络教育将是下一个互联网业务的热点问题,网络搜索,大容量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平台,移动互联网,无线局域网,网络资源信息开发等业务都将成为互联网-业务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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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眼睛鱼儿

网络上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与成因据统计,在社会经济愈来愈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1997年,因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在世界范围内损失了2,000亿美元1。我国日前发布的《中国软件产业社会环境调研报告》指出,我国软件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是软件盗版。据调查,我国的综合盗版率每增加10个百分点,软件销售额将减少39.7亿人民币,经济活动总量将减少67.76亿人民币,而销售额和经济活动总量的减少将直接和间接地损失13,170个就业机会。在对付这类犯罪的过程中,从美国司法部的调查来看,联邦调查局在2000年度已经有527件知识产权案件开始调查,比1997年的179件增加了约2倍。欧洲,在过去的两年里已经开始了网上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研究,其观察的结果是 :“假冒商品市场正在从数量上和组织上壮大。象其他的有组织犯罪,如毒品交易、枪支买卖、洗钱等一样,它正在全球范围蔓延。”为什么知识产权犯罪愈来愈猖獗,尤其是在的网络时代?为什么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愈来愈高,组织愈来愈庞大,犯罪的地域愈来愈广泛?个中原因,不仅与经济、法律有关,而且与人们意识深处的价值取向有直接的联系。首先,互联网的出现遮挡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评价,而媒体的宣传则起了误导和推波助澜的作用。那些实施了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的年轻人,不仅没有负罪感,而且还津津乐道地吹嘘自己的技术成就,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网上盗窃知识产权的行为,公众的反映并不象对实物盗窃那样强烈,媒体也往往流露出对技术的赞赏要超出对犯罪的鞭挞,这对正在形成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极易产生误导。其次,高额的利润成为网上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动力。如在我国,盗版光盘成本不足5元,一般以10至20元销售,这就有100%至300%的利润。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知识产权犯罪屡见不鲜。再次,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放慢了网上刑事保护的步伐。人们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无须动用严厉的刑事法律对侵犯它的行为予以制裁。但事实上,网络出现,使得权利人在网上几乎无法控制自己的权利。而盗版、走私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公众福利、社会安全、国家税收,侵权的严重性和行为的恶劣性已经不是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所能解决的,因此,必须让刑法的保护社会的功能介入。最后,刑事法律的滞后导致了对网上知识产权犯罪打击不力,甚至是打击不能。世界多数国家现有的刑事法律,在其制定时立法者都还不能设想到与网络有关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方式和严重后果。如果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的原则,许多网上知识产权犯罪就会逍遥法外,因为从其犯罪侦查、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司法管辖等方面来看,已经不能用传统的规则来判断、行事。犯罪人于是以为在互联网上可以为所欲为。网络上知识产权犯罪带来的挑战网络的出现,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技术条件。与现实世界相比较,虚拟世界里的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以致于无法运用传统的刑法理论来分析这类行为。网络上知识产权犯罪带来的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 犯罪对象的无形性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独特性质,它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人侵害的不是具有物理形状的知识产权产品,而是这些产品所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盗窃计算机软件行为的理解往往是被盗者仍然拥有那个软件,而且其用途不曾受损,被盗者未受到直接的损害。甚至,犯罪人可以直接购买合法的原版软件进行复制、销售。因此,这些疯狂的知识产权盗窃、假冒行为给人们心理上带来的冲击远没有一般的侵犯财产犯罪那样强烈,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已经把个人、社会和国家因此而遭受的巨大损失昭然若揭。二、 犯罪目的的非营利性在传统法律中,对构成犯罪的侵犯版权的行为认定上,除主观上有故意外,还需以营利为目的。我国新《刑法》的“侵犯着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都强调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2美国1976年修改的版权法规定“以获取商业优势或私人营利为目的”的侵犯版权行为,可以构成版权犯罪。总之,侵权人的行为只要与利益挂钩,就有可能与犯罪挂钩。但是在互联网上,情况发生了变化。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传播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却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后果同样严重。美国1994年有一个案例,21岁的学生LAMACCHIA在网上设立了公告板,让者把流行的计算机软件和游戏放到公告板上,然后他把这些内容转到另一个加密的地址上,其他使用者可以凭密码自由下载这些软件。最后,LAMACCHIA被刑事起诉。但因为被告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商业或私人的利益,不符合版权法的犯罪构成要件,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其结果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仍旧得不到保护。3三、 司法管辖的不确定性传统司法管辖的基础是建立在地域、当事人国籍或是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的。他们之所以能成为管辖的基础,是因为它们和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关联,如住所和财产的座落、行为的发生、国籍的归属、意志的指向等。然而,一旦将这些因素适用到网络空间,它们与管辖区域的物理空间的关联性顿时丧失,无法在网络上找到住所和有形财产,也难以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一次远程登陆的确切地点。而且,网络是虚拟的全球化的电子空间,不可能有地域界限的划分。这些因素不仅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而且使传统管辖陷入困境。网络使用人在网络里的空间位置集中体现在其网址上,它的地位类似于物理世界的居所。但网址能否成为管辖的标准,仍旧存在不确定性。因为网址在静态活动时,即维持一个公告板、将信息放在网址上任人读取,这种消极事实可以充分决定网址与ISP所在管辖区域的关联,就象居所与居所地的关联一样。一旦网址的所有人在公告板上发布侵犯版权的作品、软件,构成犯罪的,可直接由其ISP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但是如果网址在动态活动时,将盗版软件、假冒商品等发给人读取的时候,是否能将这种接触即读取人所在的区域作为获得管辖权的基础?假若答案是肯定的,势必会导致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当局都可以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当事人行使管辖权,这在实际操作中是行不通的,而证明这种接触存在的困难性也使这种管辖失去存在的前提。另外,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也会使管辖产生矛盾,其效力是以地域为界限的,而同一知识产权可以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取得专有权。到了网络空间,这种由知识产权特性带来的冲突就会显现出来。如商标在网上的使用问题,传统商标PHOENIX同时在美国和巴西获得商标注册,美国的公司和巴西的公司同时在互联网上进行商品广告、销售,这么一来,到底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人?抑或双方国家对对方的行为都享有管辖权?这些问题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解决规则。四、 证据取得的无能性电子证据是证据家族里的新成员,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4尽管犯罪分子会在网上留下电子“脚印”,但老练的罪犯会利用技术在电子证据上大做文章。他们或是直接消灭自己在电子空间留下的痕迹,或是直接在电子证据上改动而又不留痕迹。在一些国家,法律要求ISP或电信公司必须销毁信息传递的数据记录,这无疑截断了案件侦破的后路,为罪犯逍遥法外提供了便利。而匿名软件的实行,更给犯罪线索的追踪提出挑战。因此,获得这些电子证据并非易事,即使获得了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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