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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麓是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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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作为中国封建社会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自唐武德四年(621年)创立,至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废止,在我国历史上共存续1300多年。在此期间,科举考试成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考试制度。 科举制度作为朝廷选拔官员的主要手段,在巩固统治、安定社会、维护统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封建社会成熟时期出现的选拔方法,科举考试与封建时代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步骤是一致和适应的,是上层建筑的一种体现形式,因此对其历史作用不能抹杀。 首先,科举制度使统治基础下移,真正做到了“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知识分子的特权地位,虽然有部分是依靠财富获取的,但更多的是通过科举获取功名而形成的。因此,大量出身低微贫寒的士子,可以通过科举使本人以及家庭的社会地位晋升。科举提供了一条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选拔人才的途径,也为社会下层分子提供了一条上进的途径,使社会不断进行阶级的对流,对巩固地主阶级封建统治、稳定政治和社会产生了积极作用。 其次,科举选士制度的确立、健全与完善,促进了中国古代文官队伍的建立和世界上最早、最完善的文官政治的形成。 再次,科举考试制度,严格奉行“三公”原则,即“公开考试”、“公平竞争”和“公正录取”。这是中国人才选拔方式长期演变的结果,它不仅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世界文明的一部分。 科举取士确是封建时代所采取的最公平的人才竞争机制,是选官任能的最佳形式和途径,保证了封建国家的政治需要。正因为如此,早期以传教士为主的西方人士来华后都对科举制度大加褒赏,向西方予以介绍,并希望为西方所采用。18世纪前后的西方有识之士极力推崇中国的科举考试和文官政治,并在此后相继仿效中国的办法,推行了文官考试制度。 一、科举制在西方的传播过程 (一)科举制最早在西方的传播 西方人中,到底谁最早提到了中国的科举制?根据美国学者邓嗣禹在1943年哈佛亚洲研究学报上的说法,关于中国科举制的最早记载见于加斯帕德·达·克鲁兹的著述。他曾于1548年航抵东印度,1556年(明嘉靖三十五年)前往中国;是到中国的第一个传教士。1569年他回到葡萄牙,1569至1570年间,他用葡萄牙文写作的游记手稿在威尼斯以意大利文首次出版。R·威尔斯将其译为英文,以“来自中国行省的报告”为题,收入里查德·艾登的《东印度群岛及其他国家旅行记》一书。克鲁兹在文中说中国官员们“必须有那项功名或头衔……他们效忠皇上,不避危难。他们奉行‘学而优则仕’。”文中还简要地提到了硕士、博士的情况。而另一种说法是,尚在克鲁兹之前,就至少有两位葡萄牙人或多或少地提到了中国的科举取士。而这两位葡萄牙人,竟然曾经是中国监狱的囚犯,一个叫维埃拉(Vierira),另一个是盖略特·伯来拉,他们都是葡萄牙人。维埃拉是一支由费尔隆·伯列士·德·安德拉吉率领的葡萄牙舰队的成员,1517年到广州,在粤停留三年后赴京,因葡萄牙人不懂得为皇帝举哀期间(明武宗朱厚照在1521年即正德十六年去世)暂停海外交易的中国规矩,1521年9月被送到广州拘捕,1524年(明嘉靖三年)从广州监牢中维埃拉(Vierira)发出信函回国。他在信中就中国的外交、社会关系、吏制等发表了不少看法,其中说到:中国的法官都是来自文人学士,“获得一种学位的每位文人学士,起初做做小官,以后再升任到高级职务上”。盖略特·伯来拉1549年(明嘉靖二十八年)被中国海防军俘获,他虽不是当年葡俘中惟一写出自身经历的人,但他有关科举制的叙述可以说是最详尽的一个,这在其著作《南明行记》中有所体现。据他所说,察院要审讯囚犯和授予学衔。察院年年巡视,被选拔来充任要职的人则每三年会聚一次,在为他们准备的大堂里受到考试。向他们提出许多问题,如回答合格,够得到学衔,那察院不久就授予他们;但那些要当“老爷”的,在皇帝批准之前,不得使用帽子和腰带。考试完毕,测验通过后,要为那些得到学衔的人举行隆重仪式,经常要共同盛宴庆祝。更令人惊讶的是,当这位葡萄牙囚犯知道了中国考生是在严密监视的条件下进行考试时,也戏称中国应试者为“囚犯”,将他们等待金榜题名的人生得意之际,则称为“等待判决”。而且,他还发现同牢的中国“难友”中,竟有因考试落榜而蹲监狱者。 对科举制度记载更为详细的、对西方影响更大的是圣奥斯丁会修士儒安·贡查列斯·德·门多萨编写整理的著作。门多萨的著作首次于1585年(明万历十三年)在罗马出版,目前在中国的中译本名为《中华大帝国史》。门多萨的《中华大帝国史》文中除了介绍了科举的竞争性,还介绍了如何授予学位,以及是如何庆贺的,对中国的科举极具赞美之意,他写道:“在当今世界上为人所知的国家中,这个庞大的王国是治理最佳的一个。”但应该说门多萨对中国事物具有一种近乎于不切实际的信心与心有灵犀的理解力。他在零乱的资料中敏锐地发现中国教育与统治制度之间的关系和中国文明对知识特有的尊重。在那里只有饱学博闻的人通过国家考试才能成为官吏参与管理政府事务,任何一个人在学识上的努力都可以使他进入社会上层,这就意味着一种平等与竞争的健康的社会机制。这一发现对16世纪末西方封建等级社会是一大震惊,同时也预示着以后一个多世纪里西方对中国科举与文官制度的利用。 (二)西方传教士笔下的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随着西方传教士(尤其是耶稣会会主)一批批前往中国,他们在中国传播西方科学,同时又向自己的国家介绍中国的哲学和许多奇闻轶事,其中也包括科举制度。在这些耶稣会会士中,最有名的是意大利人利玛窦。利玛窦在明朝末年以传教士身份来到中国,自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至明万历三十七年(公元1609年)在中国生活了28年,并被任命为帝国政府的高级官员,他在《书信集》中,有不少关于科考的记载。例如在1597年9月9日的一封长信中,利玛窦应一位神父的要求,介绍了当月在南昌举行的乡试情况。他说:现在我就开始介绍中国科举,也希望您把这种制度介绍给您目前服务的公侯,要他们知道这在中国与意大利各邦所推行的有多大的区别!在管理、政治与秩序等方面,中国的确超过其他民族。利玛窦作为在中国度过了后半生的耶稣会传教士,晚年时(他于1610年5月去世)以十分赞赏的态度高度评价了中国科举选士制度形成的文官政治,他认为:“标志着与西方的一大差别而值得注意的另一重大事实是:他们全国都是由知识阶层,即一般称为‘哲学家’(指儒生知识分子)的人来治理的,井然有序地管理整个国家的责任完全交付他们来掌理”(《利玛窦中国札记》第1卷第6章)。利玛窦这段话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他认为中国当时的文官政治优于当时的西方;二是间接地评价了科举取士制度。 利玛窦的中国札记中甚至将府试的日期都能写得清清楚楚,他对中国的考场(贡院)的描写更是极为详尽,将小单间大小、构造都描绘得如此细致,甚至注意到了小单间有防止考试舞弊的功能:“在每个大城市都有一座专门为这一考试而修建的宽阔无比的宫殿,四周围以高墙。考场内有许多套间隔绝外务,专供上面提到的考官讨论呈交上来的手稿。在这座宫殿的中心有四千多个小单间,每间只够放下一个人用的一张桌和一把椅。小单间构造得使相邻的人不能谈话甚至见面。当本地考官和朝廷考官到达这个城市时,立即被带到这座宫殿里各就各位,而不得与任何人谈话。甚至在评阅考卷时他们也不准彼此交谈。这段特殊时期日夜都有地方官的和军队的警卫不断在巡逻,以防宫殿内工作的人和外边的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任何接触。”“在第三天,要从指导行政的计划时将会出现的各种可能性中抽出三道难题或策论进行考试。答卷仍要写成一式三份,各份都说明作者对解决他选择来讨论的争论所要提供的判断。当各个候选人选定他要进行讨论的论题并记牢以后,他就进入负责官员指定给他的房间,默默地进行写作;每个人都必须把他的手稿再抄入一本特别带来的纸本上,在文章的最后除了自己的姓名以外,还要写明他祖上三代的姓名。然后这个纸本也要加封,只有负责人才能启封。每个人这样的手抄本可以随他用多少,并把它们亲手呈交负责人。这些抄本由专门指定的书记或抄手再重新抄过。为了防止任何徇私,抄本上都用红笔写上一个特别的字,然后再送交呈考官,而作者的笔迹则全部消除。这些不留笔迹的手稿才是送交考官评定的试卷。本人手迹本则编号与送呈考官的试卷上的符号相对应。遵循这种方法是要防止识别手稿并从书写的字体中隐瞒作者本人及其笔迹。”在文中利玛窦准确地介绍了中国科举考试为防止徇私舞弊而采取的弥封、红号和誊录制度。利玛窦对于中进士后的士子将会得到如何地位也进行了极为详尽的描写,他惊叹中国简直是一个“文凭社会”。 在新教徒中,另外一个较早到中国的是马利逊。他于1807年受伦敦会派遣,1809年受任为东印度公司翻译。1817年(清嘉庆十三年),他作为翻译随阿美士德勋爵到北京。1824年他返回英国,带去大批汉文书籍。他的代表作是汉英字典,在这部字典中他根据中文的原始材料,精辟详尽地描述了中国的科举制。他的记述迄今仍是有关科举制最重要的英文史料之一。 而奥伐罗·塞默多,汉名曾德昭,他是继利玛窦之后通晓中国语言文学的欧洲人。他将中国的文化思想、哲学历史等通过《大中国志》(葡文名为《中国及其附近地区宣教史》)介绍到欧洲,引起一场中学西渐的浪潮。正如英译本序言所说:“他的辛勤撰述,已被译成多种他国文字,且为若干作家引用,在欧洲诸国深受欢迎。”曾德昭在其《大中国志》中给中国教育描绘了一幅理想的图画。他注意到了在德行、善举、孝顺等方面进行道德教育的早期作用,曾德昭很推崇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在道德方面的开发,这点至关重要,因为品行不良的人是不允许参加科举考试的。曾德昭在《大中国志》中对考生进行考试的小房间作了详尽的介绍:它有4.5英尺长、3.5英尺宽、一人高,以及上面是如何的脏不可言。每个小房间里有一张桌子用作写字和吃饭,还有一把椅子。曾德昭强调小房间的“小”,突出了考生们进出通道的狭窄,也谈到了中国的三级考试,即学士(秀才)、硕士(举人)、博士(进士),还介绍了一甲三名的状元、榜眼、探花。 17、18世纪,随着一批批来华传教士的宣传和媒介作用,中国已在西方国家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之一的科举制已为西方文化输进新鲜的血液,而中国的科举制度已被当时的欧洲各国广为赞誉。笔者认为中国的科举制首先对法、德两国发生了深刻的作用,而且可能最早受到中国科举制影响的是德国。 二、科举制对西方文官制度的影响 (一)对法国和德国的影响 中国与欧洲尤其是与法国之间,从17世纪末开始,出现了长达一百多年极不寻常的以西方效法中国为其显著特征的文化交流史。 从伏尔泰的诗歌和其他作品中,我们知道他是中国文明最真诚而热切的崇拜者,是所有的“爱慕中国”者中最狂热的一位学者。伏尔泰认为,中国自平民选择优秀人才为政府服务的方法很值得欧洲各国模仿。对中国文明始终加以赞扬的伏尔泰,对中国的科举制度也赞不绝口,不过伏尔泰美化中国科举制,其目的是利用中国来攻击法国封建王朝的专横。 一般而言,孟德斯鸠对中国是持批判态度的,但他却用中国的科举取士谴责法国的以财富买官。孟德斯鸠读过不少欧洲汉学著作和中国典籍的译作。他从他的中国朋友黄嘉略处获知了许多有关中国的材料,并将他们之间的谈话做成笔记,内容涉及中国宗教、政治和法律、历史、文字、民俗等。他在与黄嘉略的谈话中认为中国历代帝王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中国没有世袭的官吏和贵族,皇帝通过科举等途径选拔官吏。凡是具有真才实学的人,不论出身如何,都有经过科举考试成为官吏的机会。考试的内容是儒家经典,这有助于以儒家思想治国。除科举外,地方官吏还可以向朝廷荐举品德高尚的人充任官员。这种制度有利于提高官吏的素质。而法国实行卖官鬻爵制,宫廷以此作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其结果是官员极端无能,唯以敛财为目的,百姓深受其害,而且代代相传,遗患无穷。 魁奈作为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和重农学派的创始人,在其著作《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中专有一节介绍中国的科举制度:“中国人一旦获得进士的荣耀称号,即无必要再为贫困而担忧,对他来说,这个称号本身就是一种保障。除了他能从亲戚和朋友那里收到不计其数的馈赠礼品以外,他肯定会被任命在最重要的政府机构任职……。” 从以上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国教育受中国竞争性文化考试原则影响很大,而从竞争性考试中选拔文职官员的制度通过学者们(尤其是伏尔泰)的宣传,在法国已是众所周知。 除了法国以外,德国也是较早提到中国的科举制并加以采用的西方国家,而且可能是最早吸收中国科举制的合理内核--平等竞争、公开考试的国家。德国著名的数学家、哲学家,欧洲重视研究中国的著名学者之一莱布尼兹(Gottfried Wilhelm.Leibniz,1646-1716年)是一个有远见的学者,他在《中国新志》一书的序言中提出中西文化应相辅相成的见解。曾多次建议西方君主向中国的科举制学习。德国哲学家康德(1724-1804年)的著作中也有类似反映。正是这些学者的大声疾呼,于是在德国大地上还是小邦林立、战火纷飞之时,威廉占据普鲁士王权后就实行了一种“开明专制”的统治,并着手对官吏制度进行改革。当时考试制度已在普鲁士运用,如挑选军队中的军法官,就必须采用考试的方法。1713年,威廉一世规定所有的法官、律师等都必须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后任命。1737年,考试的范围又扩大了,规定凡与司法行政有关的官吏都必须事先通过考试才能任命。1743年,菲特烈大帝规定凡到政府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先进行实习,期满1年后经过考试,合格的才可正式录用。1770年,政府又颁布法令,对考试内容、范围及其它方面加以补充,规定凡要在政府部门担任高级官员的,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凭,而且还要经过政府部门的考试。从这些措施我们可以看出,18世纪时,德国的文官制度已初具规模了。而其官吏制度的核心就是考试制度的运用,无疑是借鉴了中国的传统科举制度,吸收了中国科举制度的精髓--平等竞争、公开考试。此后,德国的文官制度虽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行之有效的文官制度并未作多大变动,德国的魏玛宪法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虽然法国、德国早期就吸收中国科举制精髓建立了文官考试制度,但是较不稳定和正规,对其他国家影响也较小。而英国在16世纪处鼎盛时期,号称“日不落帝国”,它于1855年以后所实行的文官考试制度又较系统而卓有成效,因而后来被其他欧美国家和日本等国所仿效。英国成为中国科举制度对欧美文官考试制度影响的典型国家和重要中介。难怪孙中山先生在《五权宪法》中说:“英国行考试制度最早,美国行考试制度才不过二三十年,英国的考试制度就是学我们中国的。中国的考试制度是世界上最好的制度。” (二)对英国的影响 G·L·斯当东爵士在《英使谒见乾隆纪实》一书中写道:“中国的考试据说永远公开举行。监考人员以及到场的长官和地方官员不许存一点偏见私心。举子得参加笔试及口试两种,这一点同英国大学考试制度有些近似。录取的人不止于取得一个科名,而且是做官的必要途径。即使考试落第的人,只是由于他参加了考试,有助于社会文化,也可以取得从事若干职业的身份。这种考试制度对社会上所有阶层的人都是公开的和平等的,没有人被排斥在这种机会之外。但事实上富人子弟受教育的机会比穷人子弟多,自然录取的机会也比穷人子弟多。虽然如此,有些天才的穷人子弟还是可以通过这种制度脱颖而出。至少有这种可能性对穷人来说就是一个安慰。官的权势是由自己的功名得来的,这也增加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除非考试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学问和才干的人是有一定的保证的。除非有特殊原因使人不顾一切铤而走险,这种制度对维持社会秩序是有利的”。他赞扬了中国的科举制和中国政府。 英国人麦杜思在中国封建制度已进入晚期,科举选士这一政治制度也已严重腐朽、凝固僵化了的19世纪中叶,在他撰写于1847年间的《留华札记》中,仍极力主张西方国家仿行中国的“公职竞争的考试制度”,高度赞誉:“中国的国脉之所以历久不坠,纯粹地完全是由于政治修明,政治之所以修明是由于能起用贤能有学问的人。”对于麦杜思对科举选官制度的这一评估是否具有科学性,当然还要作具体分析和进一步的研究。实际上通过科举选拔出来的国家管理人才也不都是最优秀的人才,读书人中的精英豪杰也未必如唐太宗所标榜的“尽入吾彀中”。诚然,即使在现代社会,也还没有哪个国家有哪种人才选拔制度能够确保这一点,毫无遗漏地把所有优秀人才“入彀”,为国家所用。要求封建社会的科举制度完全做到“野无遗贤”是不可能的。从这个角度审视,麦杜思的评估是有道理的。 应该说在英国有着一大批中国的崇拜者。其中密迪乐最为持久并几乎是狂热地鼓吹实行中国科举制,他坚持认为:“中华帝国之所以长治久安,其原因仅仅是也完全是因为它有个只提拔德才兼备者的好政府。”他强烈呼吁建立起向全体英国臣民开放的竞争性的考试制度,从而提高英国行政官员的水平,并促进大英帝国的团结。而英国人约翰逊更认为:“知识和显赫是一回事,升迁是品德和能力提高的结果。”科举制使任何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学识和才具取得官职,即使皇亲国戚也是这样。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数英国学者强调的不是中国科举制的具体实施的细节,而是合乎人类社会“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内核和竞争的精神,这就是考试制度,公开竞争。一般学术界、教育界人士都认为,英国18世纪开始实行的考试制度是直接模仿中国的。《大英百科全书》就曾指出:“在历史上,最早的考试制度出现于中国。它用考试来选拔行政官员(据公元前1115年的记载),并对已经进入仕途的官员实行定期考核(据公元前2200年的记载)。” (三)对美国的影响 美国文官制度是在英国文官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多次改革逐步建立起来的。但仍有详尽的证据表明美国文官制度受到了中国科举制的重要影响。 美国在1776年宣布独立后,联邦政府任用官员的制度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时期是从华盛顿总统到亚当斯总统,任用官员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的品格;第二时期是从杰克逊总统到1883年,任用原则是“政党分赃”;第三时期是从1883年现代文官制度确立以后,任用原则是“竞争择优”。 1868年10月,在中国京师同文馆任总教习的美国人马丁博士(中文名丁韪良),出席了在波士顿召开的“美国东方学会”会议,并宣读了题为《关于中国的竞争考试》的论文,在文中他极力建议美国政府应该像新近实行文官考试的英、法、德等国一样建立文官考试制度,并向长期有效地实行科举制的中国学习,其中说到:“在中国这种制度最为成功,如果此次能从他们的经验中获益,那么这不是第一次获益也决不会是最后一次,和火药、造纸术一样,这也会是我们大的获益的经验。他们的这些贡献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之一影响了现代社会彻底变革,其他的对经济文化同样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样应该承认,如果我们采用了他们的测试候选人能力及为政府提供最佳人才的方法,那么我们心中的获益绝不会比刚才提到的那些发明对我们的影响少。” 另一位美国人施惠廉写了一本《最古老与最年轻的帝国--中国与美国》,在书中也极度赞美中国的科举制度,推荐美国政府采用。终于,任用制度的改革开始了,首先是从举行考试开始的。1853年,国会对一项拨款法案作了修正,要求“通过考试”来挑选政府工作人员,以使他们不致因无能而坏事。考试在这里一举而被提出了。然而,那时参加考试的往往只限于被提名的少数人,所以仍不能保证最合格的人入选。1870年内政部长D·科克斯发出行政命令,要求用公开竞争考试作为挑选政府工作人员的基础。1871年国会通过了一项至今有效的法案,授权总统制定有关美国文官的规程以提高行政效率。格兰特总统仿效英国建立了一个文官事务委员会,协助起草有关规程,并监督公开竞争考试的进行。这个委员会做了很多工作,后来因为国会不予拨款而于1873年中止了活动。但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国会终于在1883年通过了《调整和改革美国文官制度的法案》,即《彭德尔顿法》。从而确立了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功绩制原则,奠定了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 综上所述,中国的科举制在16世纪就为西方国家所悉,西方人把中国看成是西方文官制度的故乡,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的。科举制度作为我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一项选官制度之所以盛行一千多年,原因就在于它留下合理的内核和竞争的精神,这就是考试制度和公开竞争。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形态变迁了,合乎人类社会“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潮流即考试、竞争制度却长期被推行。科举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它不仅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世界文明的一部分。应该说西方文官政体是西方各国结合本国国情所创立的一种崭新的政治制度,西方文官政体源于中国的科举制,而又在中国的科举制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发展。科举制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精英的选选机制对近代西方文官政体的形成与发展具有直接的。深刻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科举制仍然具有借鉴意义。科举制具有恒久的价值。我们更需从科举制中吸收其合理的内核--“公开考试,平等竞争”的精神,以期获得启迪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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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林建

历史上,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的发展,政府的结构和功能日益复杂,政府工作人员大量增加,在旧式的官僚集团中逐步形成了现代意义的文官。为了对文官这一特殊及特区进行管理,西方各国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对文官的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待遇、培训、晋升、调动、解职、退休、保障等作系统规定的规章制度和体制,目的在于选贤任能,提高行政效率。这就是现代西方各国的文官制度(公务员制度)。西方文官制度是在反对西方封建官吏制度和早期西方的“个人赡徇”、“政党分肥”官员制度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今天西方各国的文官制度,有以下几个带有普遍性的重要特点:(一)法制化。在西方封建专制下,官吏对君主负责,按君主的意志行事,只要能取信于君主,便可为所欲为。在个人赡徇制和政党分肥制下,官吏对个人、对党派或党派领导人负责,只要效忠上司或党派领导人,尽管无德无能,甚至严重危害民众,也不影响禄位。现代西方文官或公务员只对法律或法定职权负责。西方各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文官的法定地位、权力、责任,权利、义务。文官行使权利、执行任务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文官的行政行为如果超出法律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规定,便是违法渎职,要受到司法制裁。同时。文官对国家、对人民、对上级、对部属都有法定关系。他的职位、地位、待遇依法受到保障,非因违法失职不受免职、停职等处分。(二)实行功绩制.(Merit system)这是现代文官制度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为反对封建特权、个人赡徇制和政党分肥制的弊端,实现担任公职“机会均等”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功绩制体现了“任人唯贤”和“奖优罚劣”。它包括两方面: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严格考核,论功行赏。在西方封建专制、个人赡徇和政党分肥制下,官吏、官员的任用、升黜、赏罚往往根据君主、政权机关的首脑或政党领袖个人的好恶,即不重视业务能力,对业务能力也没有什么客观的衡量标准。功绩制则根据较为客观的标准确定的业务能力和其它工作素质,决定文官的录用、升降和奖惩。(三)用人重知识化、专业化。封建官吏制、某种个人赡徇制和政党分肥制用人不注重专业,有时甚至不注重知识,这与当时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统治有关。现在政府功能中管理和服务的比重越来越大,政府公务日趋专门化。除少数高级职务外,大量的中级、下级职务非有所需专门知识和技能不能胜任。这种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往往要经较长时间的专门教育方能获得。除美国外,现在西方各国一般都规定相应的学历作为一定职级文官考试录用的条件。美国虽对学历无明确规定,但在考试时,也极注意检验应试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政党分肥制倡导者的“政府工作平凡简单,任何人皆可胜任”的理论,是现代文官制度所彻底否定的。(四)规定“政治中立”,实行职务常任。封建君主和贵族集团把政府官吏看作是自己权力的派生物;政党分肥制时,党魁把政府官员当成扩大本党权力,增加本党力量的工具,因而官吏、官员都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现代文官制度则要求文官在政治上“保持中立”,西方各国都规定文官不得参加某些政治活动,不得担任选举公职(要担任,就要辞去文官职务),不得接受政治捐款等,并规定文官“无过失不受免职处分”、“不随内阁而进退”,保证文官的职位、去留、待遇、前程不受党派政治斗争的影响。(五)进行科学管理。现代各国文官的数量比封建时代及个人赡徇、政党分肥时期官员数量大为增加,管理文官的工作随之日益复杂,必须用科学的人事管理方法方能应付裕如。科学的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人员分类、统一管理、智力开发、动机诱导等。人员分类:现在西方国家对文官采用的分类方法,基本上可归为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两种。分类就是使文官结构标准化、明确化,使管理有所遵循,使文官明确自己的升迁路线和奋斗目标。统一管理:各国都形成了统一管理文官的机构。这些机构根据统一法律、法规对文官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管理可以使各部门互相协调,减少混乱和苦乐不均,促使人才合理流动。智力开发:各国都注意文官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高,以各种形式对文官进行培训,以保证文官素质能不断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动机诱导:运用行为科学和管理心理学的方法调节人际关系,加强团结意识,培养竞争和合作精神,发扬责任感和荣誉心,调动文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六)讲求职业道德。封建时代及个人赡徇制、政党分肥制时,官吏无所谓职业道德,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仗势欺人习以为常。现代文官作为常任的政府工作人员,对外以官方代表的身份出现,要求他必须忠于国家,为国家的总体利益服务。对此,各国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一般包括依法行事、廉洁奉公、遵守纪律、严守机密、不得兼职等。有的国家还对文官的言谈举止作了某些规定,如“给任何人以公正不阿德印象”、“言谈克制保留”等。现代西方文官制度不同于西方封建官吏制度及早期个人赡徇制和政党分肥制的这些特点,是随着西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通过人民长期民主斗争及几次重大的官员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尽管目前仍有些弊端,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和文官都不能完全避免违反制度的现象,但这一制度的确立毕竟是历史上的巨大进步,其中有很多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对现代社会化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政府的人事管理是普遍适用的。在我国目前的人事制度改革中,大有借鉴的必要。还有一篇在百度文库下面是另一篇(一)西方文官制度的含义文官,也称公务员,译自英文Civil Servant(单称)或Civil Service(群体总称),在美国还被成为“政府雇员”,即英文Government Employee,一般是指经过公开考试被政府择优录用,在中央及地方行政机构中长期固定地担任文职工作并具有一定等级的工作人员。 在不同国家里,文官的概念各有其特定的范围。通观各国文官制度,其范围大体可归纳为以下3种类型:第一是小范围的,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的和非政府任命的事务官或常任文官,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如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属于这种类型。其中尤以英国最为典型。按照英国有关法律规定,文官就是指在中央政府中除“政务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即上自常务次官,下指清洁工。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议员、首相、部长、国务大臣、政务次官、政治秘书和专门委员会等政务官以及法官、军人等不包括在文官范围之内。第二是中范围的,指中央政府机关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美国、加拿大等国属于这种类型。美国文官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划分。广义的划分是指与军人相区别的所有政府雇员。包括总统、州长、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独立机构的长官等政务官和行政部门的所有文职人员,而立法部门的议员及国会雇佣的职员和司法部门的法官及法院其它工作人员、军队的军官及文职人员等不包括在文官范围之内。狭义的划分仅指除选举和政治任命产生的高级官员以外的政府行政部门的文职人员,即职业文官。但其范围比英国的常任文官所包括的人员更广泛,还包括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政府经营的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三是大范围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法国和日本等国基本属于这种类型。在法国,文官指国家机关的全体人员。在日本,把公务员(日本称“公务员”)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央政府机关、国会、法院、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供职的所有人员;一种是“地方公务员”,指在地方政府机关、立法机关、法院、地方政府经营的企事业等单位供职的所有人员。尽管西方各国对文官称谓不同,范围各异,但基本上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录用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第一,文官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而任用的人员,他们与国家的关系不是契约关系;第二,文官都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其服务对象是国家,与其它社会职业是根本不同的;第三,文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执行国家公务时代表国家,因而必须依法行政。所谓文官制度就是指由法律或法令规定的有关文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用、奖惩、培训、工资、福利和退休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总称。二、西方文官制度的产生 西方文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是随着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不断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中世纪,英国实行封建专制制度,国王集立法和行政大权于一身,所有官员都是国王的臣仆,一切听命于国王,官吏的任命和升迁完全取决于门第出身和对国王的忠诚,而个人的品德和才学则无足轻重。这种人事行政制度就是所谓的“恩赐官爵制”。17世纪80年代末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最后胜利,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国王权力受到极大削弱,议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随后建立了两党轮流执政的政治体制。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党派掌握了对政府中重要官员的任免权。于是,在议会选举中取胜而上台的党派,便把政府官职看作是“战利品”,合法地、公开地进行论功行赏,加以分配,这就是所谓的“政党分肥制”。随着执政党的不断更替和内阁的频繁变迁,政府行政工作人员不断的大换班,引发政治周期性的震荡和资产阶级的重重矛盾,严重损害了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这一现实促使资产阶级下决心改革旧的官吏制度,探索新的人事行政制度。英国文官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1805年英国财政部就设立了常务次官,随后一些重要部门也相继设立常务次官,到1833年政府所有部门都设立了常务次官。“政务官”和“事务官”两大类的“两官分途”体制由此发轫。政务官包括各部大臣、副大臣和政务次官,负责制定政策,并随政党进退而进退;事务官包括常务次官、副常务次官、助理次官等,负责执行政策,不与内阁共进退。这一做法,有效地保证了政府工作的连续性和政局的稳定性。与此同时,这一时期,英国许多政治性报刊开始不断刊登介绍中国录用官吏的程序和做法,主张实行中国式的文官考试。1833年英国政府各部开始实行官职的考试补缺制度。1853年英国议会派遣麦克莱等3人组成委员会调查东印度公司的用人制度。该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摒弃用人制度上的“恩赐”主义,实行考试任用制度。1854年,英国财政部高级官员查里斯·屈威廉和斯坦福·洛斯克特对英国文官进行了全面调查,提出了著名的《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报告建议设立常任文官制度,包括考试、录用文官、重视文官的专业水平、提拨优秀文官等等。英国政府以枢密院令的形式公布了这个报告,并决定成立了3人委员会负责文官的考试、录用事宜。1870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第2号枢密院令,对文官的考试、录用、等级结构等重要原则做了进一步的确定和完善。至此,世界近代史上的第一个文官制度在英国正式确立。美国文官制度的建立,经历了和英国大体相同的情况。建国后的美国,政治上实行多党制,但“政党分肥制”所带来的政局不稳和官员素质低下问题丝毫不逊色于英国。例如1841年,哈里森当选美国总统,一个月后便因忙于职位分配劳累而死;1861年,林肯当选总统,分官使他精疲力尽,他形容说“如果前院起火,我都无法去救”。1881年,因分官不均,导致菲尔德总统被刺事件发生,使资产阶级异常震惊,为了克服“政党分肥”的种种弊端,1883年1月,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由议员彭德尔顿提出的《文官制度法案》(史称《彭德尔顿法》),该法确立的原则主要有:用功绩制取代分肥制;文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文官为职业官员,除非渎职,不得被解雇;文官不得参与政治活动,在政党政治中必须保持中立;依法成立3人文官委员会,负责联邦文官的统一管理活动。与英美不同,法国、德国和日本在历史上都曾存在过强大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法国在拿破仑统治时期就建立了庞大的官吏队伍,德国在“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建立了中央集权政府体制,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建立了以天皇为权力中心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1946年,法国颁布了统一的公务员法,开始将文官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47年日本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法》,其主要内容有文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实行功绩制等;1949年,联邦德国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对帝国的官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确立了“考试用人”、“机会均等”、“文官常任”等原则,1950年又颁布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公务员法》,形成比较完整的现代文官制度。 (三)西方文官制度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文官制度获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 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经济在工业生产、国际贸易等方面获得了稳定的发展,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新的科学技术革命蓬勃兴起,西方国家开始进入所谓的“信息社会”或“后工业社会”。科技革命不仅推动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而且给政府管理以极大的影响,政府管理手段越来越走向办公自动化和电子计算机化,文官越来越趋向职业化和专门化。在此情况下,传统的文官制度在许多方面相对落后,不能适应新的挑战的需要。为此,西方一些国家着手对文官制度进行改革,从而促进了文官制度的大发展。在英国,1968年,以苏塞克斯大学名誉副校长福尔顿勋爵为首的12人委员会提出了改革文官制度的报告。这份报告共158项,主要内容有:精简文官层次,打破行政官员系统的封闭性,建立开放的、统一的分类制度;成立文官事务部,代替财政部行使文官管理权限,改革对文官的管理办法;重视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成立文官学院,专门从事对文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等等。报告建议具体,操作性强,其中大部分建议被采纳和实行,大大推动了英国文官制度的发展。 在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文官制度的法律,其中职位分类是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职位分类注重职位的性质和对职位的工作要求,强调职位与责任、职位与能力的有机统一,职位分类的实行,有助于科学地选拔人才,有利于提高文官的素质和政府的工作效率。1978年10月,卡特政府提出并由国会通过了《公务员改革法》,对联邦政府文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九项成绩制原则、改革人事管理机构、推行成绩工资、改革考核制度等,其核心是推进按工作表现付酬的成绩制,以达到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的目的。上述改革措施,促进了文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官制度正在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趋势,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这就是录用形式趋向多样化;越来越重视文官的专业化;越来越重视文官的权利保障;实行开放式管理,强化文官的流动性;强化职业培训的终身化;强化人事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和作用等等。(四)西方文官制度的特征 西方文官制度产生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经历100多年的风雨磨砺,沧桑变化。尽管各国国情不同,法规条款差异明显,但从总体上来说都呈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即绝大多数文官都必须通过公开的竞争考试,择优录用,政府任何一级文官职位,都要向成绩优秀者开放。西方各国几乎都用立法的形式把考试的内容、方式、条件、机构等方面固定下来,形成制度,例如日本法律规定,所有公务员都必须经过考试才能进入国家机关,否则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轻者罚款10万日元以上,重者处以一年徒刑。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制度地有效贯彻,对于建立一支精干、稳定和高水平的文官队伍,保持行政系统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严格考核,晋升唯功。考核是文官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中心环节。西方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文官的考核工作,一般都坚持以下3个原则,即职责一致的原则、奖惩结合的原则、公平对待的原则;考核内容详细、全面,例如英国对文官的考核包括工作知识、人格性情、判断力、责任心、创造力、可靠性、机敏适应性、监督能力、热心情形、行为道德等10个方面,每项按5等打分,再以5等总评。美国除了对文官定期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适应能力之外,还非常重视平时考核,禁止文官在办公室看报、吸烟、聊天、会客、写私人信函等等,每天都要撰写工作报告,准确记录工作内容和数量,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政治中立,职务常任。西方各国普遍要求文官必须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不得介入党派活动,不得参加党派竞选,不得以党派偏见影响决策,文官的工作与党派完全分开。西方国家一般把政府官员分为两大类,一类称为政务官,他们往往随党派竞选的胜败而进退,主要担任各部、委的行政首长,构成内阁成员,有一定的任期限制;另一类为事务官,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文官,他们一般被录用后,就按工作成绩逐年提升,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有全面的了解,实行职位的常任制,只要没有过失,就可以终身任职,有终身的职业保障。 第四,官纪严明,待遇优厚。西方各国对文官普遍具有严格的纪律要求,例如要求文官必须忠于国家,忠于政府,严守国家机密,不得参与任何商业性的盈利活动等等。与此同时,各国都有比较完备的关于文官的法律、法规,对文官的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十分详备的规定。所谓法律保障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文官的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因违反纪律受到不适当处分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专门机构提出申诉,并受到法律和法律程序的保障。西方各国文官待遇普遍比较优厚。除了较高的工资外,还有职务津贴、住房津贴、子女抚养补贴等等,退休后享有来源固定的、较为丰厚的退休金。然而,必须看到,西方文官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问题。例如在各行政部门中,作为外部调任的行政首长(政务官)往往没有多大实权,各部门的实际权力大多掌握在常务次长手中,而常务次长往往有自己的一套人马,形成拥有实权的小官僚集团,他们以实力对抗行政首长,造成文官的实际地位高于政务官的局面,加大了政策执行的难度。再如尽管官纪严格,但也经常发生一些财团、企业通过拉拢或收买握有实权的文官来为自己谋利益,文官之间串通一起,常常能够直接影响政策的制订和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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