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论文知识库 > 如何研究中国人的权利意识论文

如何研究中国人的权利意识论文

发布时间:

如何研究中国人的权利意识论文

《权与利 情与法——《暖秋》观后感》 阳光明媚的八月,在我党支部的组织下,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观看了《暖秋》这部影片。短短一个半小时的剧情,我和同事们无一不为其“权与利”的交错而震撼,无一不为其“情与法”的碰撞而落泪…… 电影《暖秋》是一部反腐倡廉警示片,主要讲述了英雄后代出身的年轻干部陈立生,在党的培养下,凭着自己的勤奋苦干,被提拔到某市交通局长的位置上,但在各种诱惑面前,他对如何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认识不足,对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艰难估计不足,对自己身边的人要求不严,对妻子的非法敛财行为,由宽容到放纵;对自己的下属女干部在公与私、原则与情感上不能加以区别,一步步蜕变为腐化堕落的犯罪分子,一个现代幸福美满的家庭破碎了,一名勤奋苦干的国家干部终成阶下囚,他因抗不住手中的权力和美色的诱惑,营造了一个多事之秋。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人到中年,正是年富力强,施展才华的黄金时期,而陈立生却用权力交易金钱、交易美色,他上对不起谆谆教导的老父亲,下对不起活泼可爱的儿子,他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捞取不正当收入的资本,作为满足自己私欲的筹码,他从受贿之日起就一步步的为自己掘好了走向地狱的坟墓,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审判。陈立生离开了他无限眷恋的世界,走了,身后,是父亲的疲惫憔悴,是妻子的身陷囹圄,是孩子的痛哭之泪,是自己家庭的破碎,也是遇难者家庭的苦痛和破碎。剧中父子情、夫妻情、母女情、母子情、爷孙情以及组织与个人之情都表现得真切感人。父子情,即陈立生与老父亲之间的光明与阴暗、正直与私心的较量;夫妻情,即陈立生与妻子之间爱与恨、情与法的较量;母女情,即陈立生妻子与岳母之间的相互贪婪、相互纵容之情;母子情,即母亲对儿子的忏悔之情,儿子对母亲的依恋之情;爷孙情,即爷爷对孙子的教育和关爱之情。还有当陈立生落入法网又贫困交加之时,市纪检委书记带着党组织的重托,带着同志们的关怀,来看望陈立生时,组织与个人之情。 陈立生本来是个很有作为的好党员、好干部,但是,在各种诱惑面前,他未能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一步走错步步错,最后成了人民的罪人。他的失足堕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也给家庭和亲人带来了不可愈合的创伤。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牢记党的宗旨,“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所有家庭、父母、妻子、儿女都要远离亲人的权力。 《暖秋》是一部思想性极强、教育意义深远、贴近生活、贴近现实、贴近人心的影片。观后感动至深,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不为剧中陈立生腐败判刑后保外就医(肝癌晚期)时痛不欲生而感伤,却为年迈的老父亲在身心倍受煎熬、疲惫奔波中而潸然泪下;我不为唯利是图的陈立生之妻鎯铛入狱后而惋惜,却为幼小的儿子在高墙外那撕心裂肺般地呐喊而痛心疾首。影片中哀婉的唢呐声让人久久不能忘怀,父亲那无奈的眼神让观众限入深思……一个完美的家庭倾刻间支离破碎,一个年轻貌美的女下属为情断送了前程,一个精明能干的贤内助为利毁灭了家庭,一个才华出众的领导干部未能抵御金钱与美色的双重诱惑,最终在中秋月圆之时将有限的生命托付于清天,让它来代以洗礼污浊人间的灵魂…… 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以及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不要忘记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要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不移的维护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共产党的宗旨。一切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如果爱你身边的人,那就让他们远离你的权力。”我们每一个党员一定要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即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意识。要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把权力变成私人权利,甚至以权谋私,在人民群众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慎独意识和自律精神,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模范地遵纪守法,将党纪、国法内化为自觉行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的侵蚀,经受住严峻考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志存高远,心底无私的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将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永远保持一份共产主义的神圣理想。

对我们的传统权利意识的检讨,最为突显是人的权利意识。普遍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缺乏权利意识,只有义务观念,表现为非常消极的法律心理。这种结论其实是以西方社会的权利义务观为参照系的。事实上,中国古代不仅没有权利义务的提法,同时,由于人们的身份地位及行为模式皆由“礼法”设定,“孝”是家庭和家族内部最基本的规范。家长的权力极其广泛,夫权和族权则是父权的扩大和延伸。这些权力直接影响到王朝赖以生存的家和家族的稳定,和封建制度的命运息息相关。在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法律伦理竭力维护上尊下卑的等级特权制度,从物质基础上看,这是由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另外一方面,儒家创制了意识形态伦理规范,当它和在农业生产中被强化了的血缘关系结合了起来的时候,便使得这种血缘关系变得神圣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最终形成一种新型的家内关系,即宗法。人们之间为保护与被保护、控制与被控制的依附关系,人们所关心的不是平等对等,而是和睦和谐,社会成员需要认知的是自己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并不需要去了解纯粹个人的权利,故也就没有明晰权利义务的需要,更谈不上权利意识之说。在这样一种严格有序的等级社会中,中国封建社会延续了上千年。 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思想领域,西风东渐,西方各种思想流派被引进到国内,在法学领域内,许多法律概念不断的被引入,尤其是随着1902年沈家本、伍廷芳设立修订法律馆,兴办法律学堂,起草法律,我国正式开始了西方法律的移植工作。但是在移植过程中,则多是对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制的照抄,未能结合中国国情进行改造,这种做法实际上与两种心态有密切关系:一是认为现代化即西化,西化得越彻底,离现代化的理想就越近。于是中国近代许多先行者都犯了一个同样的错误:那就是置上千年的中国社会文化传统于不顾,一味的仰慕实现了工业现代化、进而完成了社会现代化的西方社会,企望在制度上一步到位完成中国的社会变革。二是对用坚船利炮攻开中国大门的西方列强既仇恨又警惕,希望实现“以夷制夷”,为中国寻找一条立国的捷径。在这种急于“立中国于世界强国之林、重塑中华昔日辉煌”的良好愿望之下,“不加改造地复制了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这也就当然地,不可避免地会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发生冲突,出现观念上制度上的再生性障碍”[13](P38)。由于各国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历史背景,特别是民众权利意识的差异,使得社会的发展进步不可能以某一个国家某一个地区为样本照搬。而象公民权利意识这样的属于观念形态上的东西,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本土性,更何况中国古代的“仁义”礼法制度已经如此成熟,修齐治平独善其身的观念受到如此推崇而缺乏权利意识甚至贬视权利的追求,这样一种权利意识缺乏的社会里,不可能随着某种静态法治制度的引入而被冰释。我们近代的法律制度既移植于西方,自然是由于该制度在西方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已经现实地将西方社会引入了现代化的轨道,但被我国近代思想家所忽略的是,这一成功与西方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权利意识形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其历史的特例性。实践证明,引进一套法律制度并不难,但要破除一种旧的观念、改变业已形成的社会价值观则不是一朝一夕、一人一事所能成就的。四、权利意识:现代社会法治的动因权利问题是人类自身发展和国家权力构建的基础,“人的权利作为理性的思考,必然成为人类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也是法学应当回答的首要问题”[9](P43)。 法治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寻觅的“理想社会”,而现代法治又是法律发展的理想状态。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近代资产阶级以资产阶级民主为基础,建立法治制度,形成法治社会,以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制为组织模式,实行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立和制衡,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避免个人专制和独裁,保障公民自由[10](P241-246)。 法治是一种价值取向。它不仅指法律、依法办事和法律制度,并且指渗透其中的价值判断。亚里斯多德指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现代法治中必须体现几个基本价值取向: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在法治社会里,权利是法治的源泉,现代法治社会应当体现为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权利与权力由对立走向平衡和统一,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11](P63)。在一个国家的法治过程中,思想家的学说和理论具有启蒙作用,是社会进步的先导;制度化则是一种体制的保障,是法治思想意识、观念的客观化;而民众的法治心理则是最广泛和坚实的基础,起着决定性作用,民众的法治心理和权利意识发展到哪一步,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就可以现实地达到相应的水平。其中,民众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本位心理发展程度如何,则是民众法治心理中最重要的因素。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调整社会关系,虽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2](P16)。 但是在法治社会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人们履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享受权利,法治社会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治社会主体的公民应该在心理上认同权利本位,形成权利本位

所谓权利意识就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不就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对中国人的传统权利意识的检讨,最为突显是人的权利意识。普遍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缺乏权利意识,只有义务观念,表现为非常消极的法律心理。这种结论其实是以西方社会的权利义务观为参照比较的。事实上,中国古代不仅没有权利义务的提法,同时,由于人们的身份地位及行为模式皆由“礼法”设定,“孝”是家庭和家族内部最基本的规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法律对劳动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劳动者权利,不仅包括《劳动保护法》规定的劳动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劳动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劳动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劳动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综以上所说,具体步骤如下:一是要有政治经济学视角。二是重视社会主义传统在当下社会的存在形式和变迁。三是要应用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理论工具。

东拉西扯的啊,供大家批判。 ====================================== 06年中国研究领域出了一本书叫作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反响蛮不错的。我以前写过一个读书笔记。beep写的那个比我简明扼要、生动活泼一点。 这本书的大概意思是说,农民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信任程度是不同的,很多参与resistance活动的农民觉得自己的悲惨遭遇全都来自地方政府胡作非为,没有践行中央政府提出的保护农民权利的号召。因而拿着中央的政策,或者领导人的“讲话精神”,为自己伸张权利。这书的作者欧博文和李连江认为这种resistance行动表现了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他们觉得,之所以会有这种“rightful resistance”,主要是因为一个政治体系在面上给大家冠冕堂皇承诺的那些东西,和实际上很多人享受到的权利不相符,于是参与resistance的人就借着面上的那些大道理为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作背书。而中国很多治理方面的调整,其实就是靠这些微观层面的rightful resistance逐步推进的。欧博文和李连江还认为,很多“公民资格”的发展,靠的就是这种rightful resistance,然后稍微扯了一点美国civil rights movement的事情。 后来裴宜理写了不少文章反对欧博文和李连江,主要是觉得“权利意识觉醒”这个判断不对。她大致的观点是说,参与抗争的人想要做的并不针对目前基本的政治制度,更多时候在意识形态层面和官方还是高度吻合的(比如在strike的时候还要喊点口号,说party要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之类的)。裴宜理觉得这些行动不但不能给目前的政治体制带来任何变革,反而是有益于它的稳定的。因为这些resistance行动等于是给了这个体系一些机会不断审查和纠正偏差错误。然后在某些场合,她会把自己这个结论推得更远,认为中国人根本就没有什么“权利意识”,起码没有洛克主义的“权利意识”。中国人现在参与resistance行动所依照的文化渊源,一是传统的“天命观”,二是社会主义遗产。而这大体上都是一回事——这些文化大致的内涵就是不强调抽象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而强调国家和政府有照顾好普通民众的义务,也就是社会和经济的权利。 在我看来,裴宜理对于经验事实的解读更成问题。参加罢工的人喊口号说party要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未必是因为他们心里真的相信party还能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只是在strike很危险的情况下的一种规避风险的策略罢了。这完全不能说明参与者对于官方意识形态有着高度认同。当人们意识到一些本来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被别人抢走了,因而站起来对抗那些有权力的组织机构。把这样的行为说成是权利意识的觉醒,我觉得未尝不可。欧博文和李连江的判断没有很大问题。关键是去分析人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想到“这个本来是我的,但是被人抢走了”,这个想法是哪里来的,人们怎样看待自己的“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这些倒都是政治文化中很重要的rationale,是欧博文/李连江的书里面点到,却没有更为深入的话题。 事实上我都没有想到rightful resistance这本书会引发人们对于政治文化的争论。在我看来,欧博文和李连江的这本书,所做的主要是去描述和分析人们在正式制度之下怎样通过治理技术和各种巧妙的生存策略实现平衡。(虽然欧博文和李连江并不认为这个平衡最终一定能够维持。)他们通过描述国家官僚机构的组织架构来分析底层的resistance空间从哪里来,然后从参与者对于各层级政府的理解入手来分析resistance运动为什么会被建构成那样的议题。理论基础是非常机械的社运理论——“政治过程”和“机会结构”。但写得还挺不错的。一百多页的小册子里面能展开一些很细致的分析。(比如,当参与resistance的农民说自己相信中央政府的时候,他们是真的相信呢,还是找借口呢,还是自己不相信但是得诓着让其他参与者都来相信呢?) 但裴宜理的争论把它给弄成关于“权利意识”,或者“中国人政治文化”的争论了。后来,欧博文和李连江在The China Journal上又发表了一篇文章,回应裴宜理的质疑。就是这篇文章让我觉得挺有问题。欧博文/李连江在问,中国人现在resistance的这个意识,到底算“权利意识”(rights consciousness)还算“统治意识”(rule consciousness,这个怎么翻译?)?他们觉得裴宜理都归到rule consciousness,在经验层面上也是说不通的。除了我上面的那些分析之外,他们还列举了自己的研究中听到的很多说法,说现在参与resistance的那些人,绝没有天真到认为中央没问题,问题都出在地方。如果你去跟他们聊,他们也会说到民主/法治之类涉及根本政治制度的话题。所以并不是所有抗争最后都是稳固政治系统的。 然后他们设计了一个指标来测量当今中国农村resistance运动中的抗争意识,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算权利意识,接下来用一些外生和内生的变量来预测哪些因素会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强弱。这些变量除了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是不是党员之外,还有个人的政治知识,对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信任程度等等。我觉得这个模型这样做也没问题。有问题的是对dependent variable的测量。他们在这里区分了两个纬度,一是针对的对象,作两分——中央和地方;二是积极的程度,也作两分——主张国家去履行它们纸面上承诺的那些东西的,算反应性的(reactive),主张要把根本制度都改变了的,那算积极性的(proactive)。这样呢,dependent variable就变成一个分成四份儿的categorical variable。积极反对中央政府,积极反对地方政府;消极地要求中央政府去做它该做的事情,以及消极地要求地方政府去做它该做的事情。 那么针对中央政府的、要求改变政治体制的,在文章作者那里肯定算“权利意识”;仅仅针对地方政府的,并不涉及根本政治制度变革的,就算rule consciousness。另外的两种,作者基本也认为代表的是“权利意识”。但对于那种针对地方政府的、涉及政治制度改革的主张,作者对自己的判断显得不是很自信,他们说虽然要求地方政府官员民选,这显然是有权利意识了,但是这种主张又和受访者对于中央政府的信任程度高度相关。他们又信任中央政府,又主张地方政府改革,这个到底算权利意识,还算rule consciousness,有点说不好。 我个人的看法,用这两个维度来测量人们多大程度上有权利意识,都很有问题。如果所谓权利就是强调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那既可以针对中央政府,又可以针对地方政府,跟哪一级没关系。受访者是要求政府履行那些既有政治规则规定的义务,还是要完全打破现在的规则,也跟是不是有权利意识没关系。你不能说因为这些人的主张同时也是宪法里面写着的,他们就是在支持现有政治体制,因而就没有权利意识。这种测量方法隐含的观点是,一个人越激进,越要跟国家过不去,越要推翻一切重新来过,就越有权利意识。但是这个不叫权利意识,这个叫zao fan意识。 第二个问题,在测量所谓的proactive claim的时候,问卷里用了两个问题:In principle the state chairman should be elected by ordinary people through voting. Do you think that the state chairman should be directly elected by the people through one man one vote? 如果回答“是”,就说明有proactive claim。但设想一下,如果你跑到马路上去随便拉一个人,冷不丁问他一句,Do you think chairman should be elected by ordinary people? 他很有可能跟你说,应该啊,为什么不呢?(问卷调查同样也是抽去情境的。)但这个能说明什么?能说明被访者权利意识特别高?能说明他们特别想改变当今政治体制?能说明他们会采取任何行动实现one man one vote?好像什么都说明不了。这个是研究者自己心里先有个预设:那些有助于引入one man one vote的变革才是真正有意义的变革。然后他们就以这个为标尺去测量普通人的想法。但引入one man one vote在中国是不是真算个进入普通人日常生活语汇的问题,你得去观察和研究。我觉得就基本还没有。所以这个问题问得就不对。 最后讲点我自己对这些问题的体会。 一是要有政治经济学视角。我总觉得政治终归还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所谓权利意识往往是经济利益平衡之后的一个合理化表达。八小时工作制、双休日、退休金等等这些制度的实现,不是因为工人阶级和资本家以及政府在文化上都认可了经济权利这个概念,而是生产技术的发展让一定程度的剩余价值分配变成了可能。具体到中国,尤其是在很多政治resistance还涉及参与者最根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情况下,在政治经济学的层面对不同的对象分而析之,是很重要的。看工人resistance总得看当地产业情况、劳资关系;看农民resistance总得关心土地政策、土地政治经济学。我觉得这一点,很多做中国社会resistance运动的人都不大关心,所以也缺乏横向地域比较和纵向历史比较的可能。 二是重视社会主义传统在当下社会的存在形式和变迁。现在还是有蛮多观察者觉得,不拼命反抗政府,就体现了传统;说要拼命反抗政府了,就权利意识觉醒了。我觉得这个不大对。中国的社会主义传统里面其实有很大一块就是针对国家官僚机构的。所以当参与者说他们想把政府给怎么怎么样,这到底算洛克意义上的right to rebel,还算社会主义时期群众运动的遗产,还得好好分析。一个遗憾是写当今社会resistance运动的那群人,和专门研究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那批人,不太对话。(而这两批人也不太和研究政治经济学的人对话。但事实上这些东西都是连在一起的。) 三是要应用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理论工具。意识形态的理论,比如葛兰西、曼海姆,文化方面的,其实八十年代之后的Swidler,包括之后的Sewell都很好用。主要是行动者和符号之间的关系。稍微读上一点,就不会犯裴宜理那种解读的错误了。现在欧博文/李连江他们用的那些,还是社会运动理论。那些理论当然也有用处,但是要回答这些问题已经不够了。

中国对悲剧意识的研究论文

文学作品当然是来源于生活的,任何作品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鲁迅的小说当然也不可能例外。但我这里要讲的生活基础,不是指作品内容的来源地的社会生活,而主要是指作者本人的生活基础对作品内容的决定性影响。也就是说不是指作品所反映的社会生活,而是指作者的生活经历。那么鲁迅小说的悲剧意识形成与他的生活经历又有着怎样的关系呢?鲁迅的童年是幸运的,他出生时的家庭还是相当殷实的,是绍兴一地的一门望族。他从六岁即开始启蒙读书,也实在是幸运。所学颇杂,兴趣也颇广,家庭对他的管教也并不很严,这使他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他的童年是在长辈的温柔与宽爱的度过的。但好景不长,就在他十三岁的那年,家中突然起了很大的变故,先是祖父因科场案下狱,接着是父亲卧病直至去逝,一连串的打击扑向还是孩子的他。家道迅速败落,也让十几岁的鲁迅迅速成熟起来。“我以为在这途路中,大概可以看见世人的真面目。”(《呐喊>自序》)不但周围的人全都变了脸,就是亲戚本家也用了别样的眼光看待,给了年少的鲁迅非常强烈的震惊。才十几岁的他因为是长孙,就必须挑起家中的重担,他再也不能象同龄人那样任性了,而必须象一个成年人一样承担责任。在这样的境遇中,他看清世人的真面目了:陌生人如此势利冷酷,连向来看来亲近的人也变得势利冷酷。那么在这人世间,还有什么可以相信呢?还有什么地方可以亲近呢?一种执拗的怀疑精神,一种对世人的憎恶心理,自然地从十几岁的鲁迅心中升起。这种意识是那样的强烈,给少年的鲁迅的印象是那样的深刻,鲁迅后来在小说中多次的说到世人的冷漠和麻木,不就是因为少年时期的遭遇给他的打击太大了的缘故么?这也能够理解,你想想,一个刚刚懂事的少年,天天生活在世人的冷眼和世情的凉薄中,给他的心里会留下多深的烙印?1927年,在广州有青年学生问他为什么憎恶旧社会,他回答说:“我小的时候,因为家境好,人们看我像王子一样,但是,一旦我家庭发生变故后,人们就把我看成叫花子都不如了,我感到这不是一个人住的社会,从那时起,我就恨这个社会。”3命运先是给了鲁迅一个无忧无虑的童年,“然后在他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扯掉那一层狰狞人生的伪装布,把社会和人性的丑陋卑劣直推到他的鼻子底下,这叫一个十多岁的孩子,怎么承受得了?他不因此把人情和世事看得阴暗无趣,不因此萌生强烈的愤世之情,那才真是奇怪呢。”4这段时期的生活经历在鲁迅的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让他形成一种执拗的怀疑精神,让他总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了,也让他总以悲怆的双眼审视着这个世界。为了逃离绍兴这个冷漠的地方,鲁迅决心到异地,走异路。于是到了江南水师学堂,他当时有诗云:“谋生无奈日奔驰,有弟偏教各别离。最是令人凄绝处,孤檠长夜雨来时。”5二十多年后,他又写文章回忆这时的情形:“好。那么,走罢!……S城人的脸早经看熟,如此而已,连心肝也似乎有些了然。总得寻别一类人们去,去寻为s城人所垢病的人们,无论其为畜生或魔鬼”6这些都鲜明的展示了这个年轻人所痛感的寂寞和孤独,如一只被逐出家园的小狗,忍不住呻吟出失群的凄凉。半年后他又转到了南京的矿路学堂,但南京的生活依然使他气闷,有种种的无形的障碍阻挡着他,让他不能率性而为。于是,1902年的三月,鲁迅东渡日本,先在东京,再到仙台。七年多的日本生活,对鲁迅的生活和思想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时的日本,国力正是逐渐强盛,独霸东亚的野心也日渐膨胀,又刚刚在甲午海战中歼灭了中国的北洋水师,举国上下都弥漫着一股鄙视中国人的风气,有的日本报纸就公然宣称:“西洋人视中国人为动物,实际确乎不得不产生动物、下等动物的感觉,因此,他们(指中国人)在生理上已失去人类的资格。”7因此,鲁迅在这个时候去日本留学,便不可避免地受到种种歧视和轻蔑。他走在东京的大街上,就常常遭受少年人的辱骂。你不但是生活在陌生人中间,而且是生活在陌生人的鄙视和轻蔑中间,一个自尊自重的中国人,怎么能忍受这样的处境?何况鲁迅又有那样的早年记忆,绍兴街头闲人们的指指点点,当铺里高高在上的堂倌的奚落,都一齐会涌上心头,将他推入更深广的屈辱和激愤。不仅有日本人的鄙视,国人自己的丑态更让鲁迅受不了,鲁迅见到的东京的中国留学生,有把地板踏得咚咚响,尘土飞扬地学跳舞的;有不遵守客店里新老客户循序洗澡的惯例,抢先进洗澡间,把水泼得四溅的;有成天流连于公园赏花游玩的……这些不成器的丑态,怎能不让有强烈救国救民思想的鲁迅愤激呢!于是一拿到修习日语的毕业证书,他便立刻跑到偏僻的仙台去。但仙台又怎样呢?日本人那股蔑视中国人的风气,在仙台同样很盛。他考试成绩中等,便有同学以为是得了老师的暗中帮助,于是托辞去检查他的笔记,甚至写信向他发出威胁。课间放电影,映到日本军人挥刀砍杀中国人,而围观的其他中国人一脸麻木的时候,也有同学大声地议论:“只要看中国人的样子,就可以断定中国是必然灭亡……”8如果说仙台给了鲁迅以收获的话,那么便是让鲁迅的梦发生了大改变:由医学救国梦改变为文学救国梦。之所以有这样的改变,是因为他认为:“第一要著,是在改变他们(愚弱的国民——作者注)的精神,而善于改变精神的,我那时以为当然要推文艺”。(《呐喊>自序》)那么鲁迅的弃医从文,就在于要救治国民的麻木精神。他的小说凡说到普通的国民,哪一处不是表现他们的冷漠麻木?《狂人日记》中的合伙要吃狂人的村民,《阿Q正传》中的阿Q及未庄的所有人,《药》中茶馆里的茶客,《孔乙已》中咸亨酒店中的短衣帮和长衫主顾,鲁镇的包围在祥林嫂周围的一帮人……哪一个不是冷漠麻木得成为病态?对病态社会的揭示,是为了“引起疗救者的注意”。(《我怎么做起小说来》)有如此的少年经历和这样的求学历程,鲁迅的思想怎能不愤激?又怎么能有一副乐观的态度来看待社会人事?加之他的创作的动机——揭出病苦,引起疗救者的注意,他的作品中浸透深深的悲剧意识就不难理解了。但当时的鲁迅毕竟是有着强烈社会责任感的青年,寻求到文学救国梦的他,开始努力的探索实践,要实现他的文学救国梦。于是办《新生》,可惜首先就“隐去了若干担当文字的人,接着就逃走了资本,结果只剩下不名一钱的三个人”(《呐喊自序》)。这次办杂志的失败,使他更清楚地认识到这个社会现状:叫喊于生人中,而生人并无反应,既非赞同,也无反对,如置身毫无边际的荒原。也让他的思想再次悲观起来:这是怎样的悲哀呵,我于是以我所感到者为悲哀。(《呐喊自序》)还让鲁迅更理智地认识自己:就是决不是一个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英雄。他对人对事的态度也进一步走向悲观了。回国初期的鲁迅,迫于生计压力,做过许多事,但当时国内的局势,使他慢慢的走向消沉,于是走向麻醉自己的方法:将自己沉入国民中,让自己回到古代去。这样他终于的消去了青年时候的慷慨激昂的热情了。悲观厌世又进一步。但他的寻求救国救民道路的理想并未幻灭,他只是在沉寂中思索。所以一到钱玄同来约稿时,他便欣然应允,这便有了他的白话小说创作的开始。也就是说,开始小说创作是在积聚了长久的悲观意识之后的行动,这也能从他的《呐喊>自序》中看出来,他将当时社会比作一个“万难破毁的铁屋子”,可见其对社会现状是多么的失望,又将当时的民众比作一群“从昏睡入死灭”的人,可见对一般民众又是多么的失望。如此深沉的失望情绪交织在内心,他怎么不再小说中表现出深深的悲剧意识。鲁迅早期的思想特点,是与他的生活经历是分不开的。家庭由小康一下子坠入困顿,小小年纪便尝尽世间冷暖;投异地、走异路,出国寻求新思想;几次改变梦想,确立文学救国的理想……这一系列的经历对他早期的思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家庭的变故,让他感受到世情的凉薄、普通人的冷漠;在国外目睹中国人的受歧视,又使他燃起强烈的民族自尊心;中国人自己的不争气,让他痛心疾首,决心改造国民性;进化论对他的影响,又让他始终对前途抱着希望……他的梦想几次改变,但都不脱救国救民的核心。一方面是积弱的国家现实,一方面是国民的愚昧和麻木,促使鲁迅不得不以一种悲怆的心情来展现这个现实,以一种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悲剧情怀来鞭策国人,这自然使他的作品不可避免的带上一种深深的悲剧意识。

文学作品当然是来源于生活的,任何作品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鲁迅的小说当然也不可能例外。但我这里要讲的生活基础,不是指作品内容的来源地的社会生活,而主要是指作者本人的生活基础对作品内容的决定性影响。也就是

吐槽一下,是《赵氏孤儿》,不是肇事孤儿

元杂剧四悲剧:关汉卿《窦娥冤》、马致远《汉宫秋》、白朴《梧桐雨》,纪君祥《赵氏孤》. 元代四戏剧:《窦娥冤》、《西厢记》、《牡丹亭》、《殿》

中国动画知识产权研究论文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我们在分析当今各类被通称为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应当首先着力把握被知识产权所保护众多对象的本质,既注意保护对象的整体本质,又要注意每一类保护对象与它对象的本质差别;然后(或同时)掌握其整体和每类所保护的确切范围,并将其本质和范围两者结合起来,以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知识产权及其概念。

开题、参考文献、写作、出版等事项,可联系知识产权出版社,该社知识产权专业的黄编辑可提供帮助。电子邮箱:,电话:转8117

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给你个资料吧 这个很难写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美国人对意大利的影响研究论文

的时候又发生了冲突。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意大利确实发展不如以前,

被盗的艺术品和考古文物散布、出售或非法出口,对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历史记忆和集体价值观的表达构成了重大损失。盖蒂博物馆馆长蒂莫西·波茨说:“我们珍视与意大利文化部,以及与意大利各地的考古、保护、策展等各领域学者同事之间牢固而富有成效的关系,将共同肩负着推进古代文化遗产保护的使命。”

作为美国的盟国,意大利肯定是同意了美国的引渡条例的,就是说美国可以引渡他们国家境内的人,随便以什么罪名。

法西斯和二战的影响并不大,德裔就不会被歧视。主要是宗教冲突和黑手党问题

知识产权侵权的研究论文

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 Patterson,Stanley :“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兜底性的保护与救济。[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作为... 论知识产权法的法技术特...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母课题的名称是:知识产权与淘宝商城子课题:1、淘宝商城更名天猫:论企业商标战略2、企业进驻淘宝商城的商标注册与商标维权3、浅议淘宝网店图片盗用的版权侵权赔偿问题4、淘宝商城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以上论文题目是为知识产权量身打造的,我正愁没论文交呢,楼主写好了能不能上传来借鉴一下?

  • 索引序列
  • 如何研究中国人的权利意识论文
  • 中国对悲剧意识的研究论文
  • 中国动画知识产权研究论文
  • 美国人对意大利的影响研究论文
  • 知识产权侵权的研究论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