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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的史努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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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sces8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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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与利 情与法——《暖秋》观后感》 阳光明媚的八月,在我党支部的组织下,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观看了《暖秋》这部影片。短短一个半小时的剧情,我和同事们无一不为其“权与利”的交错而震撼,无一不为其“情与法”的碰撞而落泪…… 电影《暖秋》是一部反腐倡廉警示片,主要讲述了英雄后代出身的年轻干部陈立生,在党的培养下,凭着自己的勤奋苦干,被提拔到某市交通局长的位置上,但在各种诱惑面前,他对如何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认识不足,对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艰难估计不足,对自己身边的人要求不严,对妻子的非法敛财行为,由宽容到放纵;对自己的下属女干部在公与私、原则与情感上不能加以区别,一步步蜕变为腐化堕落的犯罪分子,一个现代幸福美满的家庭破碎了,一名勤奋苦干的国家干部终成阶下囚,他因抗不住手中的权力和美色的诱惑,营造了一个多事之秋。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人到中年,正是年富力强,施展才华的黄金时期,而陈立生却用权力交易金钱、交易美色,他上对不起谆谆教导的老父亲,下对不起活泼可爱的儿子,他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捞取不正当收入的资本,作为满足自己私欲的筹码,他从受贿之日起就一步步的为自己掘好了走向地狱的坟墓,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审判。陈立生离开了他无限眷恋的世界,走了,身后,是父亲的疲惫憔悴,是妻子的身陷囹圄,是孩子的痛哭之泪,是自己家庭的破碎,也是遇难者家庭的苦痛和破碎。剧中父子情、夫妻情、母女情、母子情、爷孙情以及组织与个人之情都表现得真切感人。父子情,即陈立生与老父亲之间的光明与阴暗、正直与私心的较量;夫妻情,即陈立生与妻子之间爱与恨、情与法的较量;母女情,即陈立生妻子与岳母之间的相互贪婪、相互纵容之情;母子情,即母亲对儿子的忏悔之情,儿子对母亲的依恋之情;爷孙情,即爷爷对孙子的教育和关爱之情。还有当陈立生落入法网又贫困交加之时,市纪检委书记带着党组织的重托,带着同志们的关怀,来看望陈立生时,组织与个人之情。 陈立生本来是个很有作为的好党员、好干部,但是,在各种诱惑面前,他未能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一步走错步步错,最后成了人民的罪人。他的失足堕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也给家庭和亲人带来了不可愈合的创伤。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牢记党的宗旨,“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所有家庭、父母、妻子、儿女都要远离亲人的权力。 《暖秋》是一部思想性极强、教育意义深远、贴近生活、贴近现实、贴近人心的影片。观后感动至深,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不为剧中陈立生腐败判刑后保外就医(肝癌晚期)时痛不欲生而感伤,却为年迈的老父亲在身心倍受煎熬、疲惫奔波中而潸然泪下;我不为唯利是图的陈立生之妻鎯铛入狱后而惋惜,却为幼小的儿子在高墙外那撕心裂肺般地呐喊而痛心疾首。影片中哀婉的唢呐声让人久久不能忘怀,父亲那无奈的眼神让观众限入深思……一个完美的家庭倾刻间支离破碎,一个年轻貌美的女下属为情断送了前程,一个精明能干的贤内助为利毁灭了家庭,一个才华出众的领导干部未能抵御金钱与美色的双重诱惑,最终在中秋月圆之时将有限的生命托付于清天,让它来代以洗礼污浊人间的灵魂…… 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以及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不要忘记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要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不移的维护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共产党的宗旨。一切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如果爱你身边的人,那就让他们远离你的权力。”我们每一个党员一定要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即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意识。要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把权力变成私人权利,甚至以权谋私,在人民群众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慎独意识和自律精神,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模范地遵纪守法,将党纪、国法内化为自觉行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的侵蚀,经受住严峻考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志存高远,心底无私的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将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永远保持一份共产主义的神圣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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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黑芝士

对我们的传统权利意识的检讨,最为突显是人的权利意识。普遍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缺乏权利意识,只有义务观念,表现为非常消极的法律心理。这种结论其实是以西方社会的权利义务观为参照系的。事实上,中国古代不仅没有权利义务的提法,同时,由于人们的身份地位及行为模式皆由“礼法”设定,“孝”是家庭和家族内部最基本的规范。家长的权力极其广泛,夫权和族权则是父权的扩大和延伸。这些权力直接影响到王朝赖以生存的家和家族的稳定,和封建制度的命运息息相关。在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法律伦理竭力维护上尊下卑的等级特权制度,从物质基础上看,这是由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另外一方面,儒家创制了意识形态伦理规范,当它和在农业生产中被强化了的血缘关系结合了起来的时候,便使得这种血缘关系变得神圣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最终形成一种新型的家内关系,即宗法。人们之间为保护与被保护、控制与被控制的依附关系,人们所关心的不是平等对等,而是和睦和谐,社会成员需要认知的是自己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并不需要去了解纯粹个人的权利,故也就没有明晰权利义务的需要,更谈不上权利意识之说。在这样一种严格有序的等级社会中,中国封建社会延续了上千年。 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思想领域,西风东渐,西方各种思想流派被引进到国内,在法学领域内,许多法律概念不断的被引入,尤其是随着1902年沈家本、伍廷芳设立修订法律馆,兴办法律学堂,起草法律,我国正式开始了西方法律的移植工作。但是在移植过程中,则多是对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制的照抄,未能结合中国国情进行改造,这种做法实际上与两种心态有密切关系:一是认为现代化即西化,西化得越彻底,离现代化的理想就越近。于是中国近代许多先行者都犯了一个同样的错误:那就是置上千年的中国社会文化传统于不顾,一味的仰慕实现了工业现代化、进而完成了社会现代化的西方社会,企望在制度上一步到位完成中国的社会变革。二是对用坚船利炮攻开中国大门的西方列强既仇恨又警惕,希望实现“以夷制夷”,为中国寻找一条立国的捷径。在这种急于“立中国于世界强国之林、重塑中华昔日辉煌”的良好愿望之下,“不加改造地复制了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这也就当然地,不可避免地会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发生冲突,出现观念上制度上的再生性障碍”[13](P38)。由于各国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历史背景,特别是民众权利意识的差异,使得社会的发展进步不可能以某一个国家某一个地区为样本照搬。而象公民权利意识这样的属于观念形态上的东西,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本土性,更何况中国古代的“仁义”礼法制度已经如此成熟,修齐治平独善其身的观念受到如此推崇而缺乏权利意识甚至贬视权利的追求,这样一种权利意识缺乏的社会里,不可能随着某种静态法治制度的引入而被冰释。我们近代的法律制度既移植于西方,自然是由于该制度在西方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已经现实地将西方社会引入了现代化的轨道,但被我国近代思想家所忽略的是,这一成功与西方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权利意识形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其历史的特例性。实践证明,引进一套法律制度并不难,但要破除一种旧的观念、改变业已形成的社会价值观则不是一朝一夕、一人一事所能成就的。四、权利意识:现代社会法治的动因权利问题是人类自身发展和国家权力构建的基础,“人的权利作为理性的思考,必然成为人类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也是法学应当回答的首要问题”[9](P43)。 法治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寻觅的“理想社会”,而现代法治又是法律发展的理想状态。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近代资产阶级以资产阶级民主为基础,建立法治制度,形成法治社会,以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制为组织模式,实行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立和制衡,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避免个人专制和独裁,保障公民自由[10](P241-246)。 法治是一种价值取向。它不仅指法律、依法办事和法律制度,并且指渗透其中的价值判断。亚里斯多德指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现代法治中必须体现几个基本价值取向: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在法治社会里,权利是法治的源泉,现代法治社会应当体现为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权利与权力由对立走向平衡和统一,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11](P63)。在一个国家的法治过程中,思想家的学说和理论具有启蒙作用,是社会进步的先导;制度化则是一种体制的保障,是法治思想意识、观念的客观化;而民众的法治心理则是最广泛和坚实的基础,起着决定性作用,民众的法治心理和权利意识发展到哪一步,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就可以现实地达到相应的水平。其中,民众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本位心理发展程度如何,则是民众法治心理中最重要的因素。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调整社会关系,虽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2](P16)。 但是在法治社会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人们履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享受权利,法治社会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治社会主体的公民应该在心理上认同权利本位,形成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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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树dodo

所谓权利意识就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不就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对中国人的传统权利意识的检讨,最为突显是人的权利意识。普遍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缺乏权利意识,只有义务观念,表现为非常消极的法律心理。这种结论其实是以西方社会的权利义务观为参照比较的。事实上,中国古代不仅没有权利义务的提法,同时,由于人们的身份地位及行为模式皆由“礼法”设定,“孝”是家庭和家族内部最基本的规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法律对劳动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劳动者权利,不仅包括《劳动保护法》规定的劳动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劳动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劳动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劳动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综以上所说,具体步骤如下:一是要有政治经济学视角。二是重视社会主义传统在当下社会的存在形式和变迁。三是要应用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理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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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lyshen206

东拉西扯的啊,供大家批判。 ====================================== 06年中国研究领域出了一本书叫作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反响蛮不错的。我以前写过一个读书笔记。beep写的那个比我简明扼要、生动活泼一点。 这本书的大概意思是说,农民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信任程度是不同的,很多参与resistance活动的农民觉得自己的悲惨遭遇全都来自地方政府胡作非为,没有践行中央政府提出的保护农民权利的号召。因而拿着中央的政策,或者领导人的“讲话精神”,为自己伸张权利。这书的作者欧博文和李连江认为这种resistance行动表现了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他们觉得,之所以会有这种“rightful resistance”,主要是因为一个政治体系在面上给大家冠冕堂皇承诺的那些东西,和实际上很多人享受到的权利不相符,于是参与resistance的人就借着面上的那些大道理为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作背书。而中国很多治理方面的调整,其实就是靠这些微观层面的rightful resistance逐步推进的。欧博文和李连江还认为,很多“公民资格”的发展,靠的就是这种rightful resistance,然后稍微扯了一点美国civil rights movement的事情。 后来裴宜理写了不少文章反对欧博文和李连江,主要是觉得“权利意识觉醒”这个判断不对。她大致的观点是说,参与抗争的人想要做的并不针对目前基本的政治制度,更多时候在意识形态层面和官方还是高度吻合的(比如在strike的时候还要喊点口号,说party要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之类的)。裴宜理觉得这些行动不但不能给目前的政治体制带来任何变革,反而是有益于它的稳定的。因为这些resistance行动等于是给了这个体系一些机会不断审查和纠正偏差错误。然后在某些场合,她会把自己这个结论推得更远,认为中国人根本就没有什么“权利意识”,起码没有洛克主义的“权利意识”。中国人现在参与resistance行动所依照的文化渊源,一是传统的“天命观”,二是社会主义遗产。而这大体上都是一回事——这些文化大致的内涵就是不强调抽象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而强调国家和政府有照顾好普通民众的义务,也就是社会和经济的权利。 在我看来,裴宜理对于经验事实的解读更成问题。参加罢工的人喊口号说party要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未必是因为他们心里真的相信party还能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只是在strike很危险的情况下的一种规避风险的策略罢了。这完全不能说明参与者对于官方意识形态有着高度认同。当人们意识到一些本来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被别人抢走了,因而站起来对抗那些有权力的组织机构。把这样的行为说成是权利意识的觉醒,我觉得未尝不可。欧博文和李连江的判断没有很大问题。关键是去分析人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想到“这个本来是我的,但是被人抢走了”,这个想法是哪里来的,人们怎样看待自己的“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这些倒都是政治文化中很重要的rationale,是欧博文/李连江的书里面点到,却没有更为深入的话题。 事实上我都没有想到rightful resistance这本书会引发人们对于政治文化的争论。在我看来,欧博文和李连江的这本书,所做的主要是去描述和分析人们在正式制度之下怎样通过治理技术和各种巧妙的生存策略实现平衡。(虽然欧博文和李连江并不认为这个平衡最终一定能够维持。)他们通过描述国家官僚机构的组织架构来分析底层的resistance空间从哪里来,然后从参与者对于各层级政府的理解入手来分析resistance运动为什么会被建构成那样的议题。理论基础是非常机械的社运理论——“政治过程”和“机会结构”。但写得还挺不错的。一百多页的小册子里面能展开一些很细致的分析。(比如,当参与resistance的农民说自己相信中央政府的时候,他们是真的相信呢,还是找借口呢,还是自己不相信但是得诓着让其他参与者都来相信呢?) 但裴宜理的争论把它给弄成关于“权利意识”,或者“中国人政治文化”的争论了。后来,欧博文和李连江在The China Journal上又发表了一篇文章,回应裴宜理的质疑。就是这篇文章让我觉得挺有问题。欧博文/李连江在问,中国人现在resistance的这个意识,到底算“权利意识”(rights consciousness)还算“统治意识”(rule consciousness,这个怎么翻译?)?他们觉得裴宜理都归到rule consciousness,在经验层面上也是说不通的。除了我上面的那些分析之外,他们还列举了自己的研究中听到的很多说法,说现在参与resistance的那些人,绝没有天真到认为中央没问题,问题都出在地方。如果你去跟他们聊,他们也会说到民主/法治之类涉及根本政治制度的话题。所以并不是所有抗争最后都是稳固政治系统的。 然后他们设计了一个指标来测量当今中国农村resistance运动中的抗争意识,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算权利意识,接下来用一些外生和内生的变量来预测哪些因素会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强弱。这些变量除了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是不是党员之外,还有个人的政治知识,对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信任程度等等。我觉得这个模型这样做也没问题。有问题的是对dependent variable的测量。他们在这里区分了两个纬度,一是针对的对象,作两分——中央和地方;二是积极的程度,也作两分——主张国家去履行它们纸面上承诺的那些东西的,算反应性的(reactive),主张要把根本制度都改变了的,那算积极性的(proactive)。这样呢,dependent variable就变成一个分成四份儿的categorical variable。积极反对中央政府,积极反对地方政府;消极地要求中央政府去做它该做的事情,以及消极地要求地方政府去做它该做的事情。 那么针对中央政府的、要求改变政治体制的,在文章作者那里肯定算“权利意识”;仅仅针对地方政府的,并不涉及根本政治制度变革的,就算rule consciousness。另外的两种,作者基本也认为代表的是“权利意识”。但对于那种针对地方政府的、涉及政治制度改革的主张,作者对自己的判断显得不是很自信,他们说虽然要求地方政府官员民选,这显然是有权利意识了,但是这种主张又和受访者对于中央政府的信任程度高度相关。他们又信任中央政府,又主张地方政府改革,这个到底算权利意识,还算rule consciousness,有点说不好。 我个人的看法,用这两个维度来测量人们多大程度上有权利意识,都很有问题。如果所谓权利就是强调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那既可以针对中央政府,又可以针对地方政府,跟哪一级没关系。受访者是要求政府履行那些既有政治规则规定的义务,还是要完全打破现在的规则,也跟是不是有权利意识没关系。你不能说因为这些人的主张同时也是宪法里面写着的,他们就是在支持现有政治体制,因而就没有权利意识。这种测量方法隐含的观点是,一个人越激进,越要跟国家过不去,越要推翻一切重新来过,就越有权利意识。但是这个不叫权利意识,这个叫zao fan意识。 第二个问题,在测量所谓的proactive claim的时候,问卷里用了两个问题:In principle the state chairman should be elected by ordinary people through voting. Do you think that the state chairman should be directly elected by the people through one man one vote? 如果回答“是”,就说明有proactive claim。但设想一下,如果你跑到马路上去随便拉一个人,冷不丁问他一句,Do you think chairman should be elected by ordinary people? 他很有可能跟你说,应该啊,为什么不呢?(问卷调查同样也是抽去情境的。)但这个能说明什么?能说明被访者权利意识特别高?能说明他们特别想改变当今政治体制?能说明他们会采取任何行动实现one man one vote?好像什么都说明不了。这个是研究者自己心里先有个预设:那些有助于引入one man one vote的变革才是真正有意义的变革。然后他们就以这个为标尺去测量普通人的想法。但引入one man one vote在中国是不是真算个进入普通人日常生活语汇的问题,你得去观察和研究。我觉得就基本还没有。所以这个问题问得就不对。 最后讲点我自己对这些问题的体会。 一是要有政治经济学视角。我总觉得政治终归还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所谓权利意识往往是经济利益平衡之后的一个合理化表达。八小时工作制、双休日、退休金等等这些制度的实现,不是因为工人阶级和资本家以及政府在文化上都认可了经济权利这个概念,而是生产技术的发展让一定程度的剩余价值分配变成了可能。具体到中国,尤其是在很多政治resistance还涉及参与者最根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情况下,在政治经济学的层面对不同的对象分而析之,是很重要的。看工人resistance总得看当地产业情况、劳资关系;看农民resistance总得关心土地政策、土地政治经济学。我觉得这一点,很多做中国社会resistance运动的人都不大关心,所以也缺乏横向地域比较和纵向历史比较的可能。 二是重视社会主义传统在当下社会的存在形式和变迁。现在还是有蛮多观察者觉得,不拼命反抗政府,就体现了传统;说要拼命反抗政府了,就权利意识觉醒了。我觉得这个不大对。中国的社会主义传统里面其实有很大一块就是针对国家官僚机构的。所以当参与者说他们想把政府给怎么怎么样,这到底算洛克意义上的right to rebel,还算社会主义时期群众运动的遗产,还得好好分析。一个遗憾是写当今社会resistance运动的那群人,和专门研究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那批人,不太对话。(而这两批人也不太和研究政治经济学的人对话。但事实上这些东西都是连在一起的。) 三是要应用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理论工具。意识形态的理论,比如葛兰西、曼海姆,文化方面的,其实八十年代之后的Swidler,包括之后的Sewell都很好用。主要是行动者和符号之间的关系。稍微读上一点,就不会犯裴宜理那种解读的错误了。现在欧博文/李连江他们用的那些,还是社会运动理论。那些理论当然也有用处,但是要回答这些问题已经不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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