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批判理论”是批判的终结——评“社会批判理论”的绝对否定观今天,几乎整个人类都浸泡在经济的海洋中,思想的花朵开始枯萎,哲学成了不合时宜的“文物”。所以,“批判”这个带有浓重理性色彩的词语几乎被人们忘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感性地体验着“竞争”的乐趣。但是,在近现代思想史上,“批判”一词曾经红火过,在今天回忆起这个词语,或许能够获得些微的学术乐趣。因为一个无批判和不再需要批判的时代,可能恰恰是从激烈的批判时代衍生而来的。象法兰克福学派这样的批判理论已经无所不用其极,在它之后的思想家又怎能再度拣起批判的“眼镜”呢?我们知道,在德国哲学家眼中,“批判”一词是倍受青睐的。自从康德用“三大批判”构建起哲学大厦以来,批判就成了哲学家手中的法宝。在黑格尔哲学解体的过程中,“青年黑格尔派”曾使批判泛滥过。在20世纪,法兰克福学派再一次滥用批判,把哲学批判发展到顶点,以致于再也无路可走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是批判的终结,因为,这种批判对现实中的一切存在所作的绝对否定,使哲学不再是人类的理性,而完全成为哲学家愤世嫉俗的牢骚。一、把“批判”写在旗帜上法兰克福学派是由众多理论家组成的一个思想流派,不同思想家的理论观点之间存在着差异,但激烈的批判精神使他们在社会批判理论的旗帜下聚拢在一起。社会批判理论对现存社会进行的激烈批判涵盖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这令以往一切富有批判精神的思想家们都难以望其项背。具体地说,社会批判理论是一种致力于现代资本主义批判的理论。这种理论要求在总体上认识和理解社会生活、全面把握社会发展的泉源。在数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从一开始运用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现成结论去度量现代资本主义,到把马克思主义与弗洛伊德主义等现代西方社会思潮结合在一起,再到最终形成一套独立的社会批判规范和方法为止,法兰克福学派在马克思主义的名义下实现了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尽管远非彻底但却非常全面的批判。早在法兰克福学派奠基时期,霍克海姆在题为《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这篇社会批判理论的纲领性宣言中,就提出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作以坚决的批判,努力使它成为一个更加正义、人道的社会。霍克海姆认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批判的时代,而批判的时代所需要的是批判的理论,法兰克福学派所致力于建立的理论就是适应批判的时代要求的批判理论。在霍克海姆看来,传统理论是产生于现存社会制度并把现存社会制度作为自然的、永恒的东西接受下来的理论,它以维护现存社会制度为宗旨。它在对历史事件加以解释时,以为与操纵物理自然过程相似,都要求积累一大批知识,甚至是一套经过整理的假说提供的知识。由于积累知识的需要,理论的概念总会被绝对化,变成了具体化的意识形态范畴,而理论的批判功能却因此与它绝缘了。传统理论的理论活动特点“不管是象在历史学和其他具体的描述性学科里那样,问题在于综合大量资料并获得普遍规律,学者特有的主动性(即理论活动)都是接受、改造实际知识,使它合理化。”[1]因而传统理论对于现存的社会制度有着修补功能,善于发现现存社会枝叶上的不和谐因素并提出修改方案。而现存社会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却被作为先定的合理形式,并且被作为检验和排斥任何新产生的不谐和因素的标准。霍克海姆认为,与传统理论不同,批判理论独立于现存社会制度之外,把现存社会制度理解为一个系统的过程。在对现存社会秩序的批判中破坏一切既定的、事实的东西,证实它们的不真实性,从而加以否定。他说:“批判理论关注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2],它不在于揭示某些社会弊病,并提出救世良方,而是把一切弊病看作现存社会结构的组织方式必然造成的,它拒绝承认现存社会结构中具有任何有用的、适宜的和富有价值的因素。批判理论从具体的、现实的、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出发,去认识他在资本主义制度中所遭受的异化,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危机、经济危机和文化意识形态危机,寻找个人解放的道路。批判理论拒斥对社会历史作抽象的、逻辑的探讨,要求具体地分析社会历史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进程,它认为社会历史是一个主体-客体统一的和运动着的总体。因此,批判理论超越一切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是一种现实的、具体的人的立场和政治实践,它除了对废除社会不公正感兴趣之外,再无其它要求。也就是说,批判理论是从属于反对现存资本主义社会的斗争的,是这个斗争的产物和一部分,它自从诞生那一刻起就是独立于资本主义社会而对这个社会展开批判的。二、社会批判理论的特征霍克海姆认为社会批判理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批判理论怀疑既定的社会存在是现实的人的先决条件。霍克海姆说,尽管批判理论“产生于社会结构,但它的目的却不是帮助这个社会结构的任一要素更好地运行;不管从它的主观意图还是从其客观意义来说,都是如此。相反,当较好的、有用的、恰当的、生产性的和有价值的范畴被人们在现存社会秩序中加以理解时,它怀疑它们,并拒绝承认它们是我们对之无能为力的非科学的先决条件。”[3]因为,“在采取了批判态度的人看来,现存社会整体的两面性是一个有意识的对立。他们认为现存经济形式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文化都既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又是人类目前能够并且已经给自己提供的组织的产物。因此,他们认同于这个整体,并认为它就是意志和理性。这个整体是他们自己的世界。同时,他们也感受到,社会可以与非人的自然过程、可以与纯粹的自然作用相比拟,因为由战争和压迫支撑着的文化形式并不是一个统一的自觉的意志的创造物。这个世界不是他们自己的世界,而是资本的世界。”[4]批判理论之所以认同现存世界的整体,其目的正在于否定这个整体。因为这个整体无非是由劳动分工和阶级划分构成的社会结构,无非是由个人活动之间的盲目作用决定的,一旦批判理论使个人活动从盲目性之中摆脱出来,纳入有计划的范畴,就能够实现对这个社会结构整体的否定。其次,批判理论与传统理论的思维主体不同。传统理论的思维主体在一种“确定的框架”中活动,他与既有社会是统一的。批判理论则不同,它是一种不接受既定框架的思想。批判理论的主体“‘作为’科学家,学术专家把社会现实及其产物看作是外在于他的东西”,但他的目的则在于“试图消除个人目的性、主动性、合理性与那些社会建立于其上的劳动过程关系之间的对立”,“期待一种新型的劳动组织”,把知觉给予的客观实在“认作是原则上应该由人类控制的产物、或至少在将来会实际上由人类控制的产物”。[5]因此,“批判思想既不是孤立的个人的功能,也不是个人的总和的功能。相反,它的主体是处在与其他个人和群体的真实关系之中的、与某个阶级相冲突的、因而是处在与社会整体和与自然的关系,网络中的特定个人。这种主体与资产阶级哲学中的自我不一样,他不是一个数学点;他的活动构成了当前社会。”[6]再次,批判理论的唯一功能就是变革社会。霍克海姆认为,批判理论超越于阶级利益而不受这种利益所局限。持批判态度的人“对社会矛盾的描述不只是对具体历史状态的表达,而且还是促进变革的力量。”[7]批判理论不准备系统阐述某个阶级的感情和观念,它是与那些要求替无产阶级代言的理论不同的。同样,批判理论与一切资产阶级学说也是不可调和的,因为,它“不会为既存的现实服务,而只能吐露那个现实的秘密。不管在任何特定环节上可能发现的荒谬和错误有多么不可辩驳,不管那种可能表明是复仇行为的错误有多么多,批判理论事业的总趋向是不接受所谓人类健全理智的制裁。”[8]批判理论并不寄希望于财产关系的变革和新的社会合作方式所带来的生产率的增长,而是谋求社会性质的变革和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对于持批判态度的人,“他的职业就是斗争”,通过他的斗争实现社会的根本变革。由于批判理论具有超越于阶级利益和超越于现实社会的性质,所以,它彻底变革社会的功能是具有充分保障的。第四,批判理论的目标是彻底消除现存社会的非正义和追求未来社会的合理状态。霍克海姆说:“批判理论追求的目标-社会的合理状态,是由现存的苦难强加给它的。”[9]现存的苦难是批判理论的动力和源泉,因为现存的苦难能够促使人们要求建立起一个合理社会的趋向,而不至于使思想成为偶然地认识到自己的东西。同样,正是现存的苦难把追求未来合理状态的努力放置在对现在的批判之中。在批判理论看来,对现在的批判本身就是把当代社会转化为一种正义社会的活动。对于批判理论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它形成了永远与被压迫阶级之间的动态统一,它对社会矛盾的描述不限于对具体的历史状况的表达,而且旨在促进社会变革。所以,批判理论是一种超越现在的现实,它关于消除社会分裂和非理性状态的见解,它关于未来社会的构想,在其批判中不断地得到更新。在法兰克福学派以后的成长过程中,霍克海姆对批判理论作出的上述规定得到了证实。马尔库塞、弗洛姆,甚至哈贝马斯都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方面表现非凡的人物。他们对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批判,对发达工业社会的“单面性”的指责,对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合法性的怀疑都体现了不屈的批判精神。但是这种批判远非是积极的,因为它把现实的社会存在与现实的人割裂开来,把批判的主体限制在独立于现实社会之外的少数科学家、学术专家之列,试图超越一切阶级,用所谓“正义”与“非正义”来取代革命阶级的价值评判,所以,它走上了绝对怀疑论的道路。它不仅怀疑现实存在的合法性,而且对自身的存在也产生怀疑。在这种绝对怀疑的前提下,关于未来社会的构想,也必然会在“不断超越”的要求中化为乌有。三、社会批判理论的哲学基础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是以“否定的辩证法”作为其哲学基础的。早在1941年,马尔库塞在其《理性与革命》这部专门探讨黑格尔主义的著作中就以其特有的理论敏觉嗅到了否定的辩证法的思想,试图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提供“否定的”哲学基础。1947年,霍克海姆与阿多尔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一书出版,标志着他们亲手建立起来的社会批判理论的哲学基础——否定的辩证法已初具体系的雏型。1966年,阿多尔诺发表了《否定的辩证法》这部专门著作,从而使否定的辩证法理论得到了系统而全面的阐述。在《理性与革命》中,马尔库塞极力去发现“批判的黑格尔”,他不仅在早期黑格尔那里发现了作为政治学范畴的国家整体和作为伦理范畴的文化整体的否定内涵,而且,通过对黑格尔逻辑体系的考察,把握客体、主体、实在、因果性等一系列范畴所标示的否定统一体;通过对黑格尔精神哲学的考察,揭示制度化了的交换关系整体、法律制度整体对个体的否定,并进一步超越这种否定,从未来的意义上理解被黑格尔规定为普鲁士现实的“在共同利益之中统一起来的自由个体的联合”。马尔库塞甚至干脆把黑格尔哲学称作“否定的哲学”。在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逻辑学”、“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的分篇考察中,马尔库塞继续探求可供社会批判理论汲取的质料。马尔库塞认为,在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自我意识必然证明其自身的世界被分成了对立的两个领域,一个领域是人在其中受制于他的劳动,以至于劳动限定了他的整个存在;另一个领域是一部分人占有和拥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由于这种拥有和占有而使其成为主人。”[10]由于这两个领域的存在,自我意识就只能从其“对立”的意识中获得自由。因为,作为客体的整体束缚了我的自由,致使自由是走出思维的领域,进入自我意识完全实现了自己的世界。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对现实持积极的“否定态度”。在马尔库塞看来,这种积极的“否定态度”正是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所正在身体力行的。“否定的辩证法”这个词是由阿多尔诺在《否定的辩证法》一书中提出来的,它是社会批判理论彻底反传统的标志。就如阿多尔诺在其《序言》的第一句话中所指出的:“否定辩证法是一个蔑视传统的词组。”辩证法这个概念已经蕴含着否定的含义,即通过否定达到肯定,马尔库塞在《理性与革命》中也已极力证明“否定性”是辩证法的基本特征。阿多尔诺认为仅仅去发掘辩证法的否定内涵还不够,必须在“辩证法”之前冠以“否定的”这一定语,才能更彻底地突出辩证法的否定特征,才能表明社会批判理论的绝对否定性。因为,在社会批判理论这里,否定就意味着批判、革命。既然他们从不准备在现实社会中发现物质革命的主体,去完成物质的行动,而仅仅期望通过自己的理论批判去实现社会变革,那么在他们理论的旗帜上写上“否定的”一词,也许能起到惊世骇俗的作用。阿多尔诺认为,辩证法是一种尊重客观事实的思维方式,是关于社会和自然的对抗的普遍解释原则。当然,作为普遍解释原则的辩证法决不停留在对表层的解释上,而是要求对现实的内在联系作以批判性反思,因此,辩证法只能是否定的。阿多尔诺认为,否定的辩证法正是从这一点开始了它的思维进程的。否定的辩证法的任务就是去“探求思想和事物的不相称性,在事物之中体验这种不相称性。”否定的“辩证法不必害怕被指责为不管事物的对抗性是否被平息都坚持客观的、对抗的固定观念。在未平息的总体中,任何个别的事物都是不平静的。”因为,“辩证法倾向于不同一的东西。”[11]阿多尔诺所理解的辩证法只有一个原则,即绝对的否定,他说:“被否定的东西直到消亡之时都是否定的”。不过,阿多尔诺一再声明,这种绝对否定的辩证法决不进行抽象的否定,而是进行现实的否定,即坚持不懈地否定它不愿意认可的现存事物,即使否定之否定也不会意味着肯定,他说:“否定之否定并不会使否定走向它的反面,而是证明这种否定是不充分的否定。”[12]如果认为否定之否定能够走向肯定和同一性的话,那只能是一种一开始就从肯定性出发的唯心主义幻想。“否定的辩证法”是“社会批判”的哲学表述。在《否定的辩证法》一书中,阿多尔诺表明了一种思想倾向,即对一切现实的和有可能成为现实的东西的作出绝对的否定。当然,对于社会批判理论来说,一切现实的存在无非是传统的凝结,对现实的批判也就意味着与传统的彻底决裂。因为,在他们眼中,现实存在着一切,无论是观念形态还是物质形态的东西,都已经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桎梏,人类的未来必须以现实的一切彻底毁灭的前提下。这无疑是一种激烈的历史虚无主义,是对社会革命一词的误解。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历史的延续,不仅人的现实存在必须不断地从传统的存在中汲取其精华,而且,关于人类社会未来的设计也需要以传统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面对传统必须作出理性的抉择。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否定都是事物前进和发展的环节,社会的进步正是通过否定之否定来实现的。而社会批判理论则把否定看成是绝对的东西,认为现实和未来之间是绝对对立的,所以它用以取代现实的所谓未来,只能是虚幻的、不具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的乌托邦。
英美文学作为世界文学史上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它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英美文学硕士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英美文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1 浅谈英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 【摘要】英美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当代西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一个重要学派,它关注文学的社会 文化 语境,强调从女性的视角重新审视传统的文学史,批判男性中心主义的文学标准,并要求研究妇女作品的特殊性、谱写妇女作家的传统。本文着重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以及解构男性中心文学的框架与建立女性主义诗学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指出英美派女性主义批评在女权主义运动中富有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英美文学;女性主义;男性中心文学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女权运动而兴起的西方文艺批评新军。它以女性主义思想为理论基础,以性别和社会性别为基本出发点,以从边缘走向中心为行动纲领,其显著的特点在于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个人色彩。之所以把英美文学合在一起,是因为二者不约而同地对女性问题中的社会历史因素给予格外关注。另外,同为英语国家,女性主义批评者致力找寻的文学传统和艺术形象都集中在相仿的经典之中。 一、英美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深层背景和原因 以往所谓的文学传统一律以男性为中心,文学史和文学批评也都被父权主义意识所统治。面对这种情况,女性主义批评家认为,文学批评要具备普遍意义和有效性,无论如何都应该将女性意识包括在内,坚决动摇和解构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学传统框架,对现存的文化和制度进行总批判,整理提供掀起一场女权主义的文化革命。英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首先是从解构男性中心的文学传统框架而开始的。 这主要是通过考察、分析、审视男性文学中那些陈旧的女性形象。在男性本位创造的 神话 故事 中,女性总是以虚幻、美化或扭曲的形象出现的。她们是象牙女郎、安德洛美达、夏娃、潘多拉,是为男人享用而创造出来的尤物,是一种被动、缺乏自主能力的次等客体。在《性别政治》一书中,米勒特对D?H?劳伦斯、亨利?米勒、诺曼?梅勒和让?热奈特等男性作家的思想意识作了尖锐有力的批评和分析,指出这些作家的小说中有很多细节描写都把女性给非人化了。小说中描写的场景和过程全都是从男主人公的角度出发的,女性人物自始至终都处于被控制的地位,男性人物则是绝对的操纵者。 米勒特的分析说明,男作家正是通过这种夸张的描写,把男女之间的性关系表现为正常的政治关系,让女人处于屈从、附属的地位。桑德拉?吉尔伯特和苏珊?格巴在《阁楼上的疯女人》一书中指出,19世纪(乃至今日)占统治地位的父权主义意识形态把艺术创造力当成男性的一种根本优质,由于创造力被界定为男性,其结果必然是,占统治地位的女性文学形象也必然是男人幻想的产物,女作家们被剥夺了创造自我形象的权利,而必须努力遵照父权制强加在她们身上的标准。 吉尔伯特和格巴条分缕述地论证了19世纪的《不朽女性》是怎样被男人想象为虚无飘缈、温柔美丽的天使形象,认为从但丁的贝雅特里齐、歌德的葛雷特和玛甘泪一直到考文垂?帕特莫尔的《屋内天使》,理想的女性始终被视为逆来顺受、俯首帖耳和最富有自我牺牲精神的一种创造物。她们还指出,在天使形象的背后隐藏着妖妇的形象,男人把女性理想化的对应面就是对女性的恐惧。她既给男人带来满足,又会使他产生厌恶。 女性主义者认为,男性中心的文学把性别推向边缘,让妇女成为文化的接受者,批评的功能在于揭露隐藏在作品中的男性沙文主义的真正面目。因此,女性主义者的首要任务是用批判的眼光审视男性创造的女性神话,作一种对抗性阅读,把根植于女性心中的男性意识根除。文学批评一旦揭开了这些形象的政治含义和文本的性歧视,就能帮助读者摆脱意识形态的控制,从而动摇父权制的根基,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 二、建立女性主义诗学女性主义批评家的一些实践 女性主义批评家们试图通过对男作家笔下诸多女性形象的考察、剖析和审视来解构男性中心的文学传统框架,但她们并不只满足于此,她们努力扩大批评的范围,拓展新的批评领域,确立女性主义批评原则,建造一座她们自己的文学宫殿,发掘被男人和社会所忽视的妇女文学传统,将批评的焦点对准女作家及其作品。她们要求拓宽妇女生活题材,创造一种崭新的、富有生命力的、迥然有别于男性文学的妇女文学;她们系统阐述女性主义批评原则以此肯定妇女的文学 经验 和社会经验;建构女性主义诗学,以此对传统的文学作品进行新的评价,重新书写文学史;此外,她们还对男女作家在文学传统方面的差异进行开创性的探索,对女作家的创作经验、想象及其创作手法等方面显示出来的不同倾向进行初步研究,对既存的批评观念和文学的道德性质进行深刻的 反思 和审视。 具体做法就是寻觅女性文学的传统,挖掘被埋没的女作家及作品。美国女性主义批评家丽娜?蓓姆指出,如果从已出版的文学史或文集来看,美国几乎没有一个女性大作家,而主要的小说很容易发现,早在移民时期,女作家就开始活跃了。到了19世纪中叶,在销售和品种方面,女作家已在美国文学史上占了重要位置,连霍桑那样的名作家都免不了担心自己的读者会被女作家吸引过去。然而,这些女作家在文学史上却名不见经传,因为文学史对她们不屑一顾,认为女人不能算是作家,其作品也够不上载入史册的标准。 正是这种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学批评标准将女性作家长期摒弃于文学史外。因此,女性主义批评家的任务之一便是从女性的视角重新审视整个文学史,发掘被埋没或受冷漠的女作家的作品,纠正男性传统对之的错误理解,寻觅女性文学的传统,重铸文学批评的 方法 。伍尔夫在《一间自己的屋子》中承认一个女性文学的传统存在,但它时时被迫中断,妇女文学的发展呈间歇状态,直到19世纪以后才能较清楚地看到文学创作的具有历史延续性的女性文学传统。 相对于世界文学的发展,这一女性文学的传统无疑是十分短暂的,并且以阿弗拉?贝恩为代表的19世纪初期的妇女创作又被男性的文学批评排斥在文学范围之外,故导致妇女文学传统的难以发现。尽管有着种种困难,但妇女文学传统的存在是无疑的。伍尔夫认为她自己的创作也是沿着这条女性先辈开拓出的道路而进行的,这条道路是许多年以前开辟出来的,动手的有芬尼?伯尔尼、阿弗拉?本、哈利?马提诺、简?奥斯汀、乔治?艾略特。许多著名的女人,以及许多无名的和被忘记的女人,曾在我之前修缮着这条路以使之平坦光滑,并且调整着我的步伐。 所以,当我写作时,我的前面只有极少一些物质障碍。伊莱恩?肖瓦尔特是当代西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理论家中最为活跃、影响较大者之一,她倡导建构独立的妇女文学史和女性文学经典。 三、对女性主义批评理论的反思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灵活地吸收了西方流行的各种批评方法,容纳了生理学、人类学、现代心理学和美学等领域的知识和理论,呈现出一个多元开放的体系。女性主义批评不为单一的方法所左右,从语言、心理、文化等多角度解构男性中心的意识形态,达到建立女性自身的价值标准与独特文化的目的。 然而,玛丽?朴维在其文《女性主义与解构批评》里声称:“‘女性’仅仅是社会的产物,不具有自然的基础,即‘女性’是一个术语,对这个术语的界定取决于它所被讨论的语境,而不取决于某些性器官或社会经验”,“‘女性’反映不了完整的自我,因为特征是有所联系的,‘女性’仅仅是同‘男性’相对照时获得的临时定义的一个位置。”如果性别角色完全取决于话语,这一话语又时刻处于变化和解构之中,两性的意义缺乏稳定性,那么女权主义批评家和理论家就失去了存在的支点。如果放弃了对社会性别的界定,要求女性正当权益的斗争就失去了理论基石。 她因此呼吁,女性主义不能忽视女性受歧视的社会现实,不应该消解主体,反倒更应该加强对现实的斗争策略的研究。 综上所述,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20世纪6O年代末兴起于欧美的新女性主义话语的一部分。它在当代西方文学理论与实践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不仅对父权制文化给予了尖锐的批判;而且还突破了理论话语惯有的表述方式,使历经沧桑的女权思想终于在20世纪下半叶得以理论化,并进入了理论话语的中心,使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摆脱异端与边缘的地位,转而成为当代理论话语的重要一维,促进了西方理论话语的转型。当然,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探讨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深入的发掘。 参考文献: [1]英美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论莫文斌,罗艳《求索》2005(02). [2]试论20世纪英美女权主义文学批评理论的流变及其影响《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02(02). [3]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本土化历程及其问题[J].魏天无外国文学研究,2011(06). 英美文学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2 论英语教学中的英美文学 摘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要适应新世纪英美文学教学的发展,满足21世纪外语人才的需要,高校必须改变传统的英美文学教学模式,不断加强英美文学教学改革,构成合理的学科梯队。本文从英美文学在英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英语专业英美文学教学现状和英美文学的 教学方法 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英美文学;英语教学 一、英美文学在英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一)有效提高学生对所学英语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 文学作品是语言的艺术表现形式,是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的文字语言形式。语言文字经过大师们的加工酝酿,便具有了鲜活形象的生命力,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经典和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因为文学作品中饱含生活气息,使人们更加易于接受,所以成为教学的典范和人们争相模仿的对象。在英语教学中适当引入英美文学作品赏析,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对英语语言背景的了解和对英语语言艺术的浓厚兴趣。在英语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这些经典的英美文学作品,结合其中的优美的语句段落让学生们在具体的语境中去感悟单词和语法的实际应用,能够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可以提升学生的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 在英美文学作品的熏陶下,学生们不仅学到了基本的英语常识,还通过对作品内容的了解进一步开拓了自己的文化视野,了解到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文学作品所表现出的不同的社会生活场景,从而使自己的个人修养和文化情操得到进一步提升,对不同文化的欣赏、学习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学习优秀的英美文学作品,在不同程度上了解英美国家的发展历程,感受英美人民的生活现实,可以让学生的 思维方式 和修养水平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 (三)能够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文学作品是作者优秀思想的结晶。通过阅读作品,我们可以和作者进行跨越时空的精神交流。优秀的文学作品,其内容寄托于文字之中但精神无限延展。在欣赏文学作品的过程中,我们展开丰富的想象能力,对作者表达出的中心思想从不同角度加以揣摩,从而丰富了我们的情感体验、滋润了我们的心灵,是我们的眼界进一步拓宽。在英语教学上,通过阅读英美文学作品,对作品内容进行赏析,可以增强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提高他们对英语语言的理解能力。 对于同一篇作品,学生们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对作品展开讨论,抒发自己的见解,在探讨过程中教师引领学生进入一个潜藏着未知答案的文本空间,由于没有标准答案,学生能够自己理解自认为正确的看法,主动去通过作品对作者进行评判。他们主动对话作者、质疑作者甚至否定作者,在对作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探讨中,逐步养成敏锐的感知能力,掌握严谨的分析方法,形成准确的表达方式。在英语教学中引入英美文学作品赏析的真正意义也正在这里。 二、英语专业英美文学教学现状 在我国的英语专业教学中,英美文学教学还保持着传统的泛读化教学方式。文本资料以教材上的为主要对象,在英语课堂上教师重点讲解教材,把重点在黑板上罗列出来,学生阅读仍然是次要的。英语教师往往背负着较重的教学目标,对教材的讲解也只是一遍而过,而教材对于英美文学的选取也受篇幅所限往往节选某一段落,对于英美文学的分类和评价往往比较混乱。 在英美文学课程中,由于教材教学内容信息量大,历史年限跨度长,文学流派和创作风格不一,英语文学作品的完整性和作品中心思想无法得到全面展现。这使得学生们的阅读效果大打折扣,教师在讲解过程中也无法全面展现作品中蕴涵的宝贵精神财富,只能针对几个关键的词汇和语言点重点讲解。 所以,现实中英美文学与课往往就是教师在讲台上漫无目的讲,学生在下面机械地听,麻木地记词汇。随着民间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英语专业教学中通过英美文学阅读引导学生提高 英语学习 效果,提升英美文学作品的阅读欣赏能力已经成为当下学术界的共识。 目前的英美文学教学模式还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体现在教师的授课方式上,在课堂上,教师对于教材中的英美文学理论部分的讲述过于冗长,使学生们对学习毫无兴趣可言。学生们对这一部分的课堂内容只是被动地接受,自己不会动脑去思考有关作品的问题。教材选取的作品与文史理论也不利于课堂教学有效进行。其次,英美文学课由于教材篇幅有限,无法完整摘录某一文学作品,只能有选择地节选作品中的关键段落,而对作品的完整性造成破坏,作品的发生背景、人物介绍也变得残缺不全,学生初次接触作品很难深入阅读下去,教学效果可见一斑。 三、英美文学的科学教学方法 (一)循序渐进 英美文学课是需要一定的英语基础的,因此在课程安排上要遵循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贯穿于整个英语教学过程的始终。在具体的授课方式上,要考虑到学生们对英语的掌握情况,结合学生的词汇量和阅读水平逐步提高讲课层次。例如,在学生刚入学可以选择一些简单的英语读本培养他们的 英语阅读 习惯,等他们有了良好的阅读习惯,阅读水准达到一定的水平后,再给他们安排英语作品的原著阅读赏析。只有阅读英美文学原著作品,才可以看做是真正意义上的英美文学 教育 。学生有了一定的原著阅读经验,可以在课堂上适量增加阅读量,逐步提升学生们的英语阅读水平。 (二)通读原著 开设英美文学阅读课的目的是全面掌握英美文学作品的中心思想和作者的写作特色。只有将英语原著通读下来,才能充分体会到作品的语言特色、思想脉络和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目前我国英美文学教材只是节选作品的某一章节,断章取义,不利于学生整体理解作品。因此教师要创造条件,使学生尽量通读原著全文,全面体会作品思想内核,有条件的也可以横向扩展,多读一些相关作品,从更广阔的角度试着去理解作品,一定能收到意料之外阅读效果。因此,教师要向学生强调通读整本书的重要性,并布置写 读后感 ,督促学生完成任务。 (三)向学生推荐作品 英语教师在教授英美文学课时,除了教材上节选的内容外,还要积极拓展学生们的知识面,向他们推荐一些通俗易懂、可读性强的英美文学作品。例如英语典籍《圣经》、英国史诗文学《贝奥武夫》、经典小说《鲁滨逊漂流记》等等,都是一些优秀的英语文学作品,读来让人兴趣盎然,学生们课余饭后可以认真的深入进去进行精读。 (四)要求学生写读后感 英美文学作品阅读不能仅仅当做消遣,教师要要求学生每读完一篇作品都要写出心得。只有这样学生们在阅读过程中才会加强体验,在写读后感时重温对作品的个人理解,从而加深了最作品的认识。教师可以从学生的读后感中看出学生对作品的掌握是否充分?认识角度是否恰当?指出他们的不足,引导学生重读作品相关章节,纠正错误认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英语阅读分析能力。此外,英美文学课程的考核可以采取写论文的方式,来促进学生通读作品,加深认识。 (五)让学生积极参与课程设计 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反串角色,让学生主导课堂教学,扮演老师的角色在讲台上为大家讲解分析教材。这样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参与到课程设计中来,在学习中变被动为主动,加强对学习过程的记忆。从而避免了其被动接受知识养成的惰性。这样做一方面强化了课堂教学的学习氛围,另一方面使学生主动去对作品内容进行学习、记忆,对作品的印象进一步加深,促使他们在课外通过各种途径去对作品本身或作者相关资料进行搜集、检索,将之作为教科书的有益补充,学生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四、结语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英语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在英美文学课程的教学上,只有转变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在教育实践中探索有效的英美文学教学方法,合理的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以一颗火热赤诚的心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才能真正地帮助学生提高英语学习能力,满足新时期对外语人才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胡恒.基于网络环境的英语文学课程教学设计[J].英语广场(学术研究),2012,(5). [2]董梅.英语教学中导入经典文学阅读的创新型教学研究[J].前沿,2012,(10). [3]张春开.浅谈英美文学在高中英语教学中的渗透[J].英语教师,2012,(4). [4]章洁帆.论文学性在综合英语课堂上的体现[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12,(2).
文化相对主义在当前的诸种面相及其批判论文范文
回顾中国学术史,文化相对主义像一个幽灵,隐现于中国学术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艰难历程之中,近些年来文化相对主义思潮又重新在中国学界活跃起来。
文化相对主义的文化观是一种自足论的文化观,它对文化的相对性、特殊性、多元性的坚持正是建立在此种文化观的基础之上的。
就其价值论的出发点而言,文化相对主义是一种文化决定论的价值多元论,在这种决定论下,人不过是文化这一自行运转的庞大机械装置的“齿轮与螺丝钉”而已。
文化相对主义①,是一种以强调文化的认知差异性与文化间的价值不可比性为核心的理论主张。它兴起于19世纪末的西方人类学界,此后迅速扩展到哲学、历史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回顾中国学术史,文化相对主义也像一个幽灵,隐现于中国学术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艰难历程之中。尽管很少有论者直接打出“文化相对主义”的旗号,但从“中体西用论”到“本位文化论”,从“国粹派”到“新儒家”,背后总能隐约见到“文化相对主义”摇曳晃动的魅影。近些年来文化相对主义思潮又重新在中国学界活跃起来。在我看来,这一现象或许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最为引人注目的文化与学术事件之一。更有意味的是,此次文化相对主义思潮对其自身构成的展现几乎是全方位的:从理论预设到现实判断,从价值观念到应用策略,都一一得以展示—而正是在此种展示之中,文化相对主义存在着的理论困难与思想缺陷也都暴露无遗。
文化相对主义本身的理论内涵并不复杂,但在当代不同的语境之中,却常常与诸如历史决定论、激进民族主义、文化保守主义之类的理论和价值言述纠结在一起,往往呈现出种种不同的面相。兹择其要者列举如下:
其一,“不可通约”论。执此论者认为,中西文化乃自成系统的文化,是自成一体的文化样式。它们各自于前全球化时代以相互隔绝的形式发展起来。因此它们之间的差别是本源性的,故而也就是不可通约的。
其二,“东亚价值”论。论者把“东亚价值”(也被称作“亚洲价值”)看作是与西方欧美的价值标准与观念相对应乃至对立的一种价值观念体系,特指存在于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东亚国家和地区的以“社会第一,个人第二”为核心的价值观—因此也就不能用西方的以普遍人权为核心的价值观来衡量现代东亚国家与地区。
其三,“失语症”论。此处的“失语”并不是说不能讲话了,而是说中国现当代文化与学术没有自己的一套表达、交流、解读的理论、方法与规则。究其原因就在于“西学”的人侵,它与“国学”不可通约,从而导致了中国自己的文化与学术传统的断裂,使中国陷人了严重的“文化病态”之中,世界上完全没有了中国文化自己的声音了。
其四,“中华性”论。这种理论的出发点在于认为作为20世纪中国学术的基本话语范型的“现代性”知识框架在90年代已经不可逆转地衰落了,而其原因就在于“现代性”转型实质上是一个“他者化”的过程。所以,必须在“现代性”之外设立一种能与之对抗的“中华性”,以之为中国学术的未来范型。这意味着不再将“现代转型”作为中国当代文化建设的未尽使命,而是“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以突出中华性的方式来为人类性服务”。,让中国“在一个多样化和多元化时代成为多中心的一个中心”。。
其五,“人文社会科学本土化”论。此处的“本土化”之“化”有两种意思:一为“回归”,一为“整合”。前者意指当代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应该回归到中国自己特有的“本土性”的文化和学术传统—实际上就是“五四”以前的经学传统—中去。后者则要用中国自己的“本土文化”来整合来自西方的种种人文社科知识,以实现建立一个既不失“本土特质”,又能“融古今中外于一炉”的学术话语系统的雄,L,}o
其六,“中国的现代性”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现代性”源于欧洲独特的历史文化语境,是“基督教一清教伦理一理性主义”这一西方特有的文化传统的产物。因此,相对于“西方的现代性”,还应该有一种“中国的现代性”;相应于“西方的现代性”与理性主义的内在关联,我们“必须在‘理性化’这一范畴之外寻找中国社会和文化的现代同一性”③。
与以上列出的诸理论相近或相似的观点还有许多,不过就其产生的影响和引发的回应的热烈程度而言,其他的观点与提法或许都难出上述六种理论之右。当然,在细致审理之下,我们可以发现,这几种理论无论是在知识背景,还是在致思路向上都有相当大的差异。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它们又是相互牵连在一起的:背后都徘徊着作为一种文化认知模式与文化哲学构想的文化相对主义的幽灵。下面我将结合这些理论的困境,从“观念悖谬”、“价值迷误”、“应用匾乏”三个方面来论述文化相对主义的内在困难与局限。
一、观念悖谬
在我看来,文化相对主义的文化观是一种自足论的文化观。它把文化看作是一个独立自足的有机整体④,其内部的诸种要素类同于有机体中的各个器官组织之间的关系,而文化的历程也同样被看作是一个自足的从发生到成熟再到自然死亡的有机生命的历程。文化相对主义对文化的相对性、特殊性、多元性的坚持正是建立在此种文化观的基础之上的。可以发现,我们所列举的几种理论言述也都以这样一种文化观为其逻辑前提与理论预设。“不可通约”论本身就是文化自足论的必然推论。其他几种理论则预设了一种本真的、绝对纯一的“东亚性”、“中华性”或“本土性”作为其理论推导与现实判断的前提,这不过是自足论的文化观念的变种而已。比如,在“中华性”论者屡屡提及的“他者化”的背后,不难推想出一个有机自足的文化的“自我”来。
问题在于,这种自足论的文化观念本身就是一种悖谬的观念,它对文化的理解陷人了本质主义与实体论思维的谬误之中。一方面,自足论的文化观无视文化内部的诸多流动性、多样性与复杂性,强行地设定某种谁也说不清的“元话语”—如“中华性”、“东亚性”—来作为一种文化的“中心”或“本质”,以便构造出一种“实质”上的文化同一性①。另一方面,自足论的文化观又把文化设定为一种自足的不依赖于他物而存在的文化实体,而作为实体的文化必然要具有一种自足的能动性,因此,文化又被看作是一种有机的生命体。但是,现代哲学与现代科学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了本质主义与实体论思维的荒谬,因为这两者都为了话语的普遍性而无视存在本身的现实性、丰富性与流动性。具体就文化的观念而言,本质主义与实体论的思维将原本丰富、复杂甚至矛盾重重的诸多文化现象从其现实语境中抽离出来,并限制在某些特殊的传统或理论框架之中。可以说,这种文化观念脱离了文化存在的'现实,不过是一种主观的抽象。 二、价值迷误
所谓“价值观念的迷误”,是指某种理论的价值秩序混乱及其所设定的价值目标迷失,因而存在着价值自我贬值乃至演变为反价值的危险。
当然,首先必须承认,文化相对主义就其价值论上的出发点而言,有其部分的合理性。文化相对主义在价值哲学层面的初衷是为了反对文化进步论与文化中心主义的一元价值观,承认各种文化形态的自身价值,认为各种文化都必须依照其自身的价值结构来考察。这无疑是一种价值多元论的观点。问题在于,文化相对主义的价值多元论又是一种文化决定论的价值多元论:既然文化是一个自足的有机生命体,那么,这也就意味着,文化现象一经产生之后,它也就获得了自己的“生命”,因而独立并超越了人的意志;人不仅不能干预文化的进程,而且,人本身的价值活动也完全是由文化所决定的,人不过是文化这一自行运转的庞大机械装置的“齿轮与螺丝钉”而已。这种文化决定论的价值多元论的观点尤其体现在所谓的“东亚价值”论与“中国的现代性”论之中:在“东亚价值”论者看来,作为一个东亚人,就意味着必须认同东亚的(儒家)文化及其价值观,并以此种价值观为荣。“中国的现代性”论者则认为,既然“现代性”有其欧洲特定的文化与历史起源,那么,包括“理性”、“自由”、“民主”、“平等”之类的价值观念也永远烙上了“西方”(欧洲)的印记,因而也就无法成为非西方国家“自己”的现代性诉求的价值理想。
从价值哲学的角度来看,文化决定论的价值多元论所隐含着的最大的价值迷误就在于对文化价值的属人性的取消。文化总是人的文化,人总是文化的人。不过,在人与文化的价值关联上,我们必须坚持人本身的价值的优先性。也就是说,人不仅是文化的传承者,还是原初文化的创造者,更是文化传统的批判者与新的文化价值结构的创造者。文化的价值归根到底是人的价值,人的文化性归根到底是文化的属人性。但是,在文化决定论的视野中,人完全是一种被动性的存在,对文化未来的价值走向、趋势毫无掌握和控制的能力,更不用说人是否还有接受外来文化或创造新的文化的可能性了。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以某种价值观念及其结构为核心的文化本来就是由自为目的的人为实现其自身而在其自我实现的过程中逐渐建造起来的,因而,文化的建造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的过程,也只有在此过程中人的文化性与文化的属人性才得以统一起来。但是,文化相对主义把文化设定为一种自足的生命有机体,并且由之推演出文化的决定论,这就把文化的发展过程设想为一个与文化中的人类个体的理想、意愿和努力无关的过程,人成为了文化进程的自我表达的媒介与文化的“自我价值”得以实现自身的工具,不是人建造着文化并由此建造着自身,而是文化建造着人并建造着自身。很明显,人的文化性被极端地强化,文化与价值的属人性则被有意或无意地遮蔽、遗忘或取消了,而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人是目的”这一价值哲学的出发点及归宿被遗忘、被取消了。从此意义上说,文化相对主义极有可能演变为价值虚无主义。
三、应用匾乏
此处的“应用”概念来自于伽达默尔的哲学淦释学。伽达默尔认为,应用乃一切理解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应用乃建立在理解存在论的基础之上的人文学科及其诸种理论所不可或缺的一种内在品格,即人文理论的应用品格。也就是说,人文理论必须有能应用于该理论的建构者或信奉者的现实境况之中的品格。
从文化相对主义在当前中国学界的诸种面相来看,其应用品格的匾乏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错位的现实判断。无论是“不可通约”论,还是“失语症”论、“中国的现代性”、“东亚价值”论,其共同的特点都在于其对现实加以诊断的立足点并非是现实的具体经验,而是从一种“文化本真性的幻觉”①出发,借助于某种被孤立起来的传统或者某种既定的理论,自上而下地推导出某种关于现实的断言—这种断言与我们对现实的真实感受有着明显的错位。2.虚假的问题意识。错位的现实判断必然引发虚假的问题意识。比如,“中华性”论者所主张的现代性作为一种现实过程正趋于完结的观点,怎么看也像说的是欧美诸国,而不是中国这样一个连许多人的温饱问题都还没有解决的国家所面临的问题。3.贫乏的应用策略。与大谈现实中的“危机”或“问题”时的言之凿凿相比,当论及如何解决这些“危机”或“问题”时则要么回到“复古主义”或“中西杂揉”的老路上,要么就语焉不详地大谈“超越”—不过谁也不知道该怎样超越以及超越的方向与目标是什么。
其实,此种应用匾乏的状况正是文化相对主义的观念悖谬与价值迷误在实践层面上的表现。一方面,文化相对主义在文化观念上的文化自足论悖谬使得它既无法面对文化的现实存在,也无法对文化现实进行穿越经验层面的深人思考,从而为当前的学术发展指明方向。另一方面,文化相对主义对文化价值的属人性的取消,使得文化批判与学术创造的承担者—现代意义上的个体独立的人仅仅作为构成文化的诸种因素之一被整合到文化的有机生命体中,因而无法走出文化决定论乃至文化宿命论的阴影,从而导致了文化与学术发展的无目的性与无主体性的双重困境。从这一意义来说,文化相对主义已成为了阻碍中国文化发展与进一步推进中国学术现代转型的主要障碍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对文化相对主义及其在当前的诸种面相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对文化的差异性事实的否定,更不意味着赞成文化中心主义与文化殖民主义。面对纷纭复杂的当代文化现象与扑朔迷离的诸多学术问题,我们所期待的是一种立足于当下中国现实问题的文化理论与学术范型的诞生。所谓的文化与学术之“转型”,不就包含有“告别”与“诞生”的双重含义吗?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裁判文书写的是否好,一是看叙述事实是否清楚,二是看是否有分析。裁判文书是要高度体现出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要言之成理论之有据,三是看是否体现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真正保护。1、办理刑事一审案件,制作刑事一审法律文书,不仅要有一定的刑法理论基础,实践中往往更需要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写刑事一审判决书,首先要把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恰当,这就要有一定的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判决书中的语言,一般不宜使用方言俚语,而要使用“法言法语”,要紧紧依据法律规定来组织文书语言,这就要有一定的刑法等法学理论修养;判决书的案件事实叙述以及论证的层次性、逻辑性等,又需要作者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文书,就是一篇好的论文。基于这种认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极力贯彻不断学习的思想,不断结合所办案件对文书的写作方式进行研究探索。学习研究最高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分别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经济犯罪审判指导》登载的各类刑事判决书。这些判决书都是最高法院从各地法院精选出来的,不论在案件的典型性方面,还是在判决书制作的质量方面都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如《经济犯罪审判指导》2004年第1辑刊登的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一审判决书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侦查人员取证地点不合法等辩护意见,判决书是这样评价的:“本案侦查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本案大部分证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侦查机关通知证人到侦查人员在外地办案居住的宾馆或者招待所进行,是工作需要,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证人因为取证地点的原因而作了虚假陈述,”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再如《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原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该判决书在格式上没有采用通常的方式,即先叙述指控的事实、简要概括指控证据,后写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详细列写确认的证据,再评价辩方意见,最后阐明判决理由,而是采用了“一事一控一辩一评”的格式,即针对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采取一起一清的方式,在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后,紧接着表述控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辩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再叙述法官对双方意见的评述。这样的表述方式对于多起指控事实的案件非常恰当。2、民商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它体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果,是止纷息争的工具,是公正与效率的载体,是法官技能的赛场,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对判断人民法院公正与否、效率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份好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不仅能客观地反映该案件的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而且能起到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作用,还能起到应有的法制宣传作用,促使民事主体依法行事。要写出好的裁判文书,法官需要有丰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成熟的社会经验,丰富的人生阅历,一定的文学素养。笔者查阅了相当一部分民商事裁判文书,从中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程序性问题,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关情况写的不够恰当,格式不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的式样》的制作规范,该问题涉及法官的基本素质及司法理念问题,对此笔者不再赘述。2、说理不透。(1)对证据不予理睬、不予分析或分析不透。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所在,是法院认定法律事实的前提,它直接关联着当事人案件的胜败与否,直接决定着法院如何判案,在查阅的有些法律文书中,笔者发现少数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证据根本不予理睬,这样势必导致该法律文书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及其裁判成了无源之水;有些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加分析便直接采信,有此导致对方当事人的严重不满,它为人们对该裁判文书的合理怀疑提供了机会;有的法官对证据分析不透,决定证据采信与否的着力点是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在分析证据时必须准确地适用法律 ,又要运用其在相关领域的知识与才华,还要掌握一定的逻辑规律,然而笔者发现有些法官在分析证据时对法律知识把握不够,对有关生活常识及专业知识掌握肤浅,逻辑规律意识淡薄,从而在分析证据时出现适用法律不准、认识上有偏见、推理上出现矛盾等不正常情形,这些都势必会动摇法律事实存在的根基。(2)采信证据与法律事实脱节。从采信证据到认定法律事实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它要求法官的思维是法律思维,在此前提下的推理是无论归纳推理还是演绎推理都必须符合逻辑规律,然而,笔者发现有些法官的思维违背逻辑规律,出现采信的证据推不出所认定的法律事实的怪现象 。(3) 法律事实与判理衔接不顺。判理就是阐明判决的理由,从法律传统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演绎推理的方法决定了法官的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请求无法通过判例而只能通过具体的判决理由来阐述,因此一份优秀的民商事判决书的判理部分既是判决书的灵魂,又是联系法律事实与法律引用乃至裁判结果的桥梁与纽带,是反映法官水平的标尺,是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砝码,是进行法制宣传的有力工具,它在整个裁判文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判理即逻辑推理,这种理性认识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推理,即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有大前提(法律规定)与小前提(案件事实)两个条件而得出一个结论(裁判结果),这个思维过程必须符合逻辑规律及一般人认知规律,推理过程即认识内容表现应该祥略得当;在推理循序上,先列举大前提,即相关法律所隐含的精髓,譬如:是合同纠纷应先摆出“合法的合同依法应受保护”的前提,再列出小前提,即本案中的合同是否合法及其理由,最后得出结论,即各方当事人法定、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实际上履行了什么义务、享有了什么权利,还应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由此可以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同时也能够使法院判案显得有根有据,凸现公正,显示效率,然而笔者发现有的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逻辑性不强,推理不够严密,过于简单,发挥不出裁判文书判理应该发挥的作用。 (4)在判理与判决结果之间存在法理不顺,即引用法律不当,包括引用法律错误及不符合先程序法后实体法、先上位法后下位法、先一般法后特殊法的正常顺序。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要想写出比较出色的法律文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认真学习,提高综合素质。特别是学好、学透法学基础理论,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树立起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思维方式;学习基本的逻辑知识,有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学习文学知识,增强文学修养;同时 要多看优秀法律文书,作到取长补短。其次要 不断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及缺陷。最后要增加阅读量,善于观察,不断思考,拓宽视野,增长自己各方面的知识,积累比常人更为丰富的专业知识、生活经验。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体现出审理案件的“事实清、道理明、人心服、裁判公”的效果,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强对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要不断学习,认真思考,这样才能写出比较出色的民商事裁判文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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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浅议商务谈判的技巧 谈判的双方要充分认识到谈判应是互惠互利的,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需要,寻求共同利益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每一方都渴望满足自身直接与间接的需要,但同时必须顾及对方的需要,因为只有这样谈判才能最终成功。谈判中的互惠互利是各方先认定自身的需要,再探寻对方的需要,然后与对方共同寻找满足双方需要的条件和可行途径;满足自身需要和预测对方需要应成为整个谈判的中心,把对方视为问题的解决者,既给对方以温和,又给对方坚持原则,摆事实,讲道理,由互相对立的局面,变为同心协力的一体,在高效率和协调人际关系上达成协议。 一、做好商务谈判的准备工作 1.知己知彼,不打无准备之战 在谈判准备过程中,谈判者要在对自身情况作全面分析的同时,设法全面了解谈判对手的情况。自身分析主要是通过对拟谈判的进行可行性研究。了解对手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手的实力、资信状况,对手所在国(地区)的政策、法规、商务习俗、风土人情以及谈判对手的谈判人员状况等等。 2.选择高素质的谈判人员 商务谈判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谈判双方人员实力的较量。谈判的成效如何,往往取决于谈判人员的学识、能力和心理素质。一名合格的商务谈判者,除了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熟练的技能外,还应具备自信心、果断力、富于冒险精神等心理状态,只有这样才能正视挫折与失败。而商务谈判又常常是一场群体间的交锋,单凭谈判者个人的丰富知识和熟练技能,并不一定就能达到圆满的结局,应选择合适的人选组成谈判班子。成员各自的知识结构要具有互补性,从而在解决各种专业问题时能驾轻就熟,并有助于提高谈判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主谈人员的压力。 3.设定让步的限度 商务谈判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价格问题,这也是谈判中利益冲突的焦点问题。在谈判前,双方都要确定让步的底线,超越这个限度,谈判将无法进行。让步限度的确定必须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要建立在调查研究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如果把限度确定的过高或过低,都会使谈判出现冲突,最终导致谈判失败。 二、恰当运用商务谈判的策略 谈判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达成各方满意的协议。在谈判中,双方既有为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对抗关系,又存在着重要的合作关系,在谈判中,要恰当运用谈判策略,才能避免利益间的冲突使谈判陷入僵局。 1、 刚柔相济 在谈判中,谈判者的态度既不能过分强硬,也不可过于软弱,前者容易刺伤对方,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后者则容易受制于人,而采取“刚柔相济”的策略比较奏效。谈判中有人充当“红脸”角色,持强硬立场,有人扮演“白脸”角色,取温和态度。“红脸”可直捅对方敏感部位,不留情面,争得面红耳赤也不让步。“白脸”则态度和蔼,语言温和,处处留有余地,一旦出现僵局,便于从中回旋挽回。 2、 拖延回旋 在商务谈判中,对态度强硬、咄咄逼人的对手,可采取拖延交战、虚与周旋的策略,通过多回合的拉锯战, 使趾高气扬的谈判者感到疲劳生厌,逐渐丧失锐气,等对手精疲力竭的时候再反守为攻,这样可使自己的谈判地位从被动中扭转过来。 3、 留有余地 在谈判中,如果对方向你提出某项要求,即使你能全部满足,也不必马上做出答复,而是先答应其大部分要求,留有余地,以备讨价还价之用。 4、以退为进 让对方先开口说话,表明所有的要求,我方耐心听完后,抓住其破绽,再发起进攻,迫其就范。有时在局部问题上可首先做出让步,以换取对方在重大问题上的让步。 5、利而诱之
在涉外商务中, 商务礼仪 起着重要的润滑和促进作用。要卓有成效地开展涉外商务活动,必须掌握涉外 礼仪知识 ,遵循礼仪规范,注重规避不合礼仪的言行。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商务礼仪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商务礼仪,就是公司或企业的商务人员在商务活动中,为了塑造个人和组织的良好形象而应当遵循的对交往对象表示尊敬与友好的规范或程序,是一般礼仪在商务活动中的运用和体现。本文对商务礼仪的定义、重要性、核心原则和一般商务礼仪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探究,让人们学习,了解更多的商务礼仪知识。
一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交往也更趋频繁。国内企业界与商家面临着大量涌入的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走 出国 门,让世界人民更多地了解本企业形象,让本企业的品牌立于不败之地,是全企业界与商家的愿望。而要同世界打交道,必须具备跨 文化 交际能力。也就是要在这过程中适当地运用商务礼仪。
礼出于俗,俗化为礼。在商务交往中做到“约束自己,尊重他人”才能使人们更轻松愉快地交往。“为他人着想”不仅是商务交往、也是人与人之间正常交往的基本原则。所以说学习并正确的运用商务礼仪既是一个人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又是 人际交往 中适用的一种艺术,一种交际方式或交际 方法 ,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示人以尊重、友好的习惯做法。在人际交往中进行相互沟通就一定要掌握商务礼仪的技巧。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掌握一定的商务礼仪有助于提高人们的自身修养、美化自身、美化生活。并能很有效的促进的社会交往,改善人际关系,还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掌握一定的商务礼仪不仅可以塑造企业形象,提高顾客满意度和美誉度,并能最终达到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二 商务礼仪的定义
古代礼仪定义
中国古代有“五礼”之说,祭祀之事为吉礼,冠婚之事为嘉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军旅之事为军礼,丧葬之事为凶礼。民俗界认为礼仪包括生、冠、婚、丧四种人生礼仪。实际上礼仪可分为政治与生活两大部类。
一是由官方专门规定并要求人们遵守执行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制度在内的典章制度。政治类包括祭天、祭地、宗庙之祭,祭先师先圣、尊师乡饮酒礼、相见礼、军礼等。
二是社会公众在长期的社会交往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做人的道德、行为准则以及各种正式的礼仪。 生活类 礼仪的起源,按荀子的说法有“三本”即“天地生之本”,“先祖者类之本”,“君师者治之本”。在礼仪中,丧礼的产生最早。丧礼于死者是安抚其鬼魂,于生者则成为分长幼尊卑、尽孝正人伦的礼仪。
现代礼仪
根据礼仪的发展规律及其本身的作用,礼仪成为人类在社会人际交往、沟通中约定俗成的律己、敬人的一种行为规范与准则。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被界定为为人处世的行为规范。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礼仪是一种在人际交往中进行相互沟通的技巧。从审美学的角度来看,礼仪是一种形式美。它是人的心灵美的必然外化。
礼仪与礼貌、礼节、仪式,仪表
1 礼貌 一般是指在人际交往中通过语言、动作向交往对象表示谦虚和恭敬的行为规范。
2 礼节 通常是指人们在交际场合,相互表示尊重、友好的管用形式。
3 仪式 仪式是交际活动中按礼宾要求,围绕一定主题,按照某种特定的程序进行的集体性的礼仪过程。
4 仪表 仪表是礼仪在个人外在形象方面的体现,包括容貌、服饰、姿态、表情、谈吐等方面。
三 学习商务礼仪的意义
“做人先学礼”,礼仪 教育 是人生的第一课。礼仪必须通过学习、培养和训练,才能成为人们的行为习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学习礼仪
、传承礼仪,自然而然地成为这个民族和团体的一员。个人 文明礼仪 一旦养成,必然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个人,不学礼,无以立。学礼仪可以使个人的言行在社会活动中与其身份、地位、社会角色相适应。礼仪还是衡量个人道德水准高低和有无教养的尺度。 对企业,可以塑造企业形象,传播沟通信息,由可以提高办事效率。
四 商务礼仪的核心和原则
核心
礼仪的核心是尊重为本。尊重二字,是礼仪之本,也是待人接物的根基。 首先是自尊为本,自尊自爱,爱护自己的形象。其次要尊重自己的职业。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第三要尊重自己的公司。尊重他人的三原则:接受对方,不要难为对方,不要让对方难堪,客人永远是对的。重视对方,欣赏对方,多看对方的优点,不当众指正缺点。赞美对方。懂得欣赏别人的人实际是在欣赏自己,是自信的表现。
原则
尊重宽容
尊敬是礼仪的情感基础。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与人是平等的,尊重长辈,关心客户,这不但不是自我卑下的行为,反而是一种仪,说明一个人具有良好的个人内的素质。“敬人者恒敬之,爱人者恒爱之”,“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礼”的良性循环就是借助这样的机制而得以生生不已。当然,礼貌待人也是一种自重,不应以伪善取悦于人,更不可以富贵娇人。尊敬人还要做到入乡随俗, 尊重他人的喜好与禁忌。总之,对人尊敬和友善,这是处理人际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
宽即宽待,容即相容,宽容,就是心胸坦荡、豁达大度,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谅解他人的过失,不计较个人的得失,有很强的容纳意识和自控能力。中 国 传统文化 历来重视并提倡宽容的道德原则,并把宽以待人视为一种为人处世的基本美德。从事商务活动,也要求宽以待人,在人际纷争问题上保持豁达大度的 品格或态度。在商务活动中,出于各自的立场和利益,难免出现冲突和误解。遵循宽容的原则,凡事想开一点,眼光看远一点,善解人意、体谅别人,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好各种关系与纷争,争取到更长远的利益。
真诚谦虚
商务人员的礼仪主要是为了树立良好的个人和组织形象,所以礼仪对于商务活动的目的来说,不仅仅在于其形式和手段上的意义。同时商务活动的从事并非短期行为,从事商务,讲究礼仪,越来越注重其长远利益,只有恪守真诚原则, 着眼与将来,通过长期潜移默化的影响,才能获得最终的利益。也就是说商务人 员与企业要爱惜其形象与声誉,就不应仅追求礼仪外在形式的完美,更应将其视 为商务人员情感的真诚流露与表现。
谦和既是一种美德,更是社交成功的重要条件。谦和,在社交场上即表现为平易近人、热情大方、善于与人相处、乐于听取他人的意见,显示出虚怀若谷的胸襟,因为对周围的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有着较强的调整人际关系的能力。我们此处强调的谦和并不是指过分的谦和、无原则的妥协和退让,更不是妄自菲薄。应当认识到过分的谦虚其实是社交的障碍,尤其是在和西方人的商务交往中,不自信的表现会让对方怀疑你的能力。
不卑不亢
人际交往中要注意各种不同情况下的社交距离,也就是要善于把握住沟通时 的感情尺度。古话说:“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甘如醴。”此话不无道理。在人际交往中,沟通和理解是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的重要条件,但如果不善于把握沟通时的感情尺度,即人际交往缺乏适度的距离,结果会适得其反。例如在一般交往中,既要彬彬有理,又不能低三下四;即要热情大方,又不能轻浮谄谀。所谓适度,就是要注意感情适度、谈吐适度、举止适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对方的尊重,达到沟通的目的。
在具体运用商务礼仪时,允许因人而异,根据不同的交往对象,采取不同具体方法。但是,与此同时必须强调指出:在商务礼仪的核心点,即尊重交往对象、
以礼相待这一点上,对任何交往对象都必须一视同仁,给予同等程度的礼遇。不允许因交往对象彼此之间在年龄、性别、种族、文化、职业、身份、地位、财富以及与自己关系亲疏远近等方面有所不同,而厚此薄彼,区别对待,给予不通待遇。这便是商务礼仪中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五 一般商务礼仪
商务活动中的一般礼仪,主要内容是遵循日常生活中的礼仪原则。它包含双重含义:一是指己方对对方表示的礼貌、客气等姿态,二是指己方对对方礼仪与习俗的答谢与尊重。
根据礼仪的适用范围分类礼仪分为政务礼仪、商务礼仪、服务礼仪、社交礼仪、国际礼仪等。根据礼仪的操作主体不同分类礼仪分为公关礼仪、秘书礼仪、护士礼仪、交警礼仪、教师礼仪、学生礼仪等。根据礼仪的表达方式分类礼仪分为仪表礼仪、言语礼仪、服饰礼仪、行为礼仪。
仪表礼仪
会见前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时间、地点的选择,对会见的主题、内容、议程的准备,要制定好会见计划和目标。先介绍位卑者给位尊者:年轻的给年长的自己公司的同事给别家公司的同事低级主管给高级主管公司同事给客户非官方人事给官方人士本国同事给外国同事。
宴请时组织工作:(1)确定宴请目的、名义、对象、范围与形式(2)确定宴请的时间、地点(3)发出邀请(4)订菜(5)席位安排(6)现场布置(7)餐具的准备(8)宴请程序及现场工作(9)工作人员应注意事项。
言语礼仪
谈话时目光注视对方是一种起码的礼貌,交谈时要专心致志不要随便打断对方的谈话,交谈时双方发言都要掌握各自所占有的时间,不能出现一方独霸的局面 ,切忌只谈个别人知道或感兴趣的事,或只与个别人交谈而冷落其他人,要注意能够让对方感受到你对谈话的态度,交谈的话题与内容的要求,交谈过程中还要注意说话应留有余地。
服饰礼仪
春秋装
中青年男装
中青年男性参加商务谈判时,一般穿着西装、中山装或夹克衫
中老年男装
中老年男性应穿着西装或中山装。
中青年女装
中青年女性作为谈判代表参加商务活动时,可以选择西装、毛衣外套、西装套裙、旗袍等服装。
中老年女装
西装或西装套裙是中老年女性常见的服饰。
夏装
中青年男装
中青年男性夏季参加商务活动,可以穿着衬衫长裤或单西装,在隆重场合应穿单西装,打领带或穿短袖衬衫扎在长裤内,打领带。颜色以浅色、单色为主,可以带浅色花格或浅色条纹。
中老年男装
中老年男性夏季参加商务活动,穿着长、短袖衬衫配长裤或单西装,衬衫通常扎在长裤内,打领带。
在隆重场合应穿单西装,打领带。颜色以浅灰、淡蓝、米黄为宜。 中青年女装
中青年女性夏季参加商务谈判,可以穿着长、短袖衬衫配长裤或裙子,也可
以穿着连衣裙、旗袍或西装套裙,在重要场合多选择西装套裙。
中老年女装
中老年女性夏季参加商务谈判,可以穿着长、短袖衬衫配长裤或裙子,但多选择西装套裙。
行为礼仪
国外送礼约定俗成的规则有:①西方社会较为重视礼物的意义和感情价值,送礼花费不大,礼品不必太贵重。②外国人在送礼及收礼时,都很少有谦卑之词。③当接受宾朋的礼品时,绝大多数国家的人是用双手接过礼品,并向对方致谢。④外国人送礼十分讲究外包装精美。⑤送礼一定要公开大方。 ⑥拒绝收礼一般是不允许的。
握手时应该先脱掉手套,摘下帽子。握手要掌握时间,一般来说时间约为5秒,若小于5秒显得仓促,如果握得太久,显得过于热情,尤其是男人握着女人的手,握得太久,容易引起对方的防范之心。掌握用力程度:过轻过重都不好,力量适度的握手会使对方感到温和可亲。男性与女性握手,往往只握一下女性的手指即可。掌握握手姿势注意握手顺序:在上下级之间,上级伸手后,下级才能伸手;在男女之间,女人伸手后,男人才能伸 手相 握;在主人与客人 之间,主人应先伸手,客人再伸手相握。有多人握手时应注意不能相互交叉,应该等别人握完后再伸手。
打电话时要有准备。注意打电话的时间,尤其避免在午休时间或下班时间打 微笑的语调,声音清晰有礼貌,问候。不要急于在电话中承诺事情或是做决定 讲电话同时在纸上作记录。同事电话中时,若其他人在附近喧哗交谈,易导致客户对公司的印象不良,此时若有急事须与同事交谈,应使用书面方式。
六 结论
从古至今,我国的礼仪规范就是中华特有文明的象征,是中华民族美德的体现。礼仪,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具有历史的传承性,具有不衰的生命力。商务礼仪在中国也是日益重要。在跨国经营的过程中,谁能入乡随俗或者说尊重对方的礼仪,
谁就能生存得更好。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奇特数量成倍增长,第三产业蓬勃兴旺, 商务活动日益频繁,人们在商务活动中也需要学习,遵守一些现代商务礼仪规范,熟悉中国商务礼仪,了解世界其他国家的礼仪和禁忌。而作为商人,在与国外商务伙伴初次接触前应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文化中的商务礼仪,及时调整自己的礼仪行为,创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商务环境。
[摘 要]如今, 毕业 生求职的高潮又席卷而来, 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富于个性的审美趣味对于一名大学毕业生求职 面试 来说至关重要, 因此这就需要每一位大学毕业生必须学习正确的职业礼仪,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以为这是求职面试成功的第一步。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 面试 服饰
1.案例
一家合资饭店招聘各类服务人员350名,700多名应届往届毕业生怀着对这家企业的向往,很早就排起“长龙”等候应聘。7点30分,第一次目测在众多人的期待中开始了,一位应聘的女大学生,环佩叮当,浓妆艳抹,昂然来到目测人面前,话不过三句,目测人眉心轻皱,却彬彬有礼,连声说谢谢!女大学生心下明白,这就是被淘汰了??
一位20出头的男大学生,气宇轩昂,据说会两门外语,目测人以礼相待,连声“请坐”这位男大学生如入无人之境,屁股落座,二郎腿一翘,浑身悠然自得地颠起来,??这天,700多应聘者,近目测这一关,就被“刷掉”80%。当这些被视为“生活小节”的行为作为饭店招聘硬性条件的时候,人们不大不小地震动一下,尤其是哪些自视才大志高的应聘者更是没有想到,还没到大江大河中去施展才华呢,就在这小水沟里翻了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应聘礼仪在一个人的求职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求职者的形象给面试官的好坏,关系到能否顺利踏入社会,找到一份合适满意的工作。为此,毕业生在面试前对个人形象进行设计是必要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包装”都能奏效,有时还会适得其反,那么,在面试的礼仪和形象设计上应该注意大学生求职礼仪哪些问题呢?下面我就关于面试中的服饰打扮,以及面试中的基本礼仪进行些 总结 .
2服饰与打扮
一个人与他人交往的第一印象很重要,外表是人们踏上社会的第一张名片。毕业生在应聘时,首先要注意自己的衣着和打扮。
许多人认为难得有一次面试的机会,一定要大出风头,于是买了许多时髦、前卫的服装。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一般正规的企业都很欣赏传统、保守的正装,所以,服装不一定要穿名牌,庄重、得体就好。有的人则不太注重服装,穿着过于随便。也会使招聘人员对你的印象大打折扣。求职时的服饰打扮应该注意稳重、正式,一般来说,套装较为普遍适宜。而且一定要整洁干净,注意尺码一定要合身,大一码或小一码都会影响穿着效果。衣服的颜色宜选择皮肤的中性色,注重现代感,把握积极的方向。头发要梳理整齐,不要乱蓬蓬或粘糊糊。穿深色衣服时最好事先拍拍两肩。以免头皮屑掉在上面,头发要擦亮。
另外,不可忽视不同职位对穿着的不同要求,例如应聘公关职位就要适当地注意时尚,而应聘文秘、财会职位就应与时尚拉开适当的距离。
3. 面试过程的礼仪
毕业生在面试过程中表现出的礼仪水平,反映出你的人品、修养等个人形象,因此,面试过程请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准时赴约。
一般来讲,比原订时间早5-10分钟到达面试地点较好,切不可让招聘人员等候。
入座礼仪。
进入主考官的办公室,一定要敲门而入,等到主考官示意坐下再就座。如果没有指定的座位,可选择主考官对面的位子坐下。另外,注意坐姿的优美与精神。坐椅子时,最好只坐2/3,两腿并拢,身体可稍稍前倾。
自我介绍 的分寸。
当主考官要求你做自我介绍时,不要象背书似的把简历上的一套再说一遍,那样只会令主考官觉得乏味。用舒缓的语气将简历中的重点类容稍加说明就可以了,如姓名、毕业学校、专业、特长等。如主考官想深入了解某一方面时,你再作介绍。
行为举止。求职者在面试时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
注意站正坐直,不要弯腰低头。
双手放在适当的位置,并要安稳,不要做些玩弄领带、掏耳朵、挖鼻孔、抚弄头发、掰关节、玩弄招聘者递过来的名片等多余的动作。
禁止腿神经质般的不住晃动、翘起等。
自己随身带着公文包或皮包,也不要挂在椅子背上,可以把它放进自己坐的椅子旁边或背后。
询问与应答的礼仪。
保持积极自信的心态,是面试中智慧语言不断迸发的前提。面谈时,讲话要充满自信。回答问题时尽量详细,要按招聘人员的话题进行交谈。有的主考官会故意提问一些令你感到受冒犯的问题,用来试探一下你如何对待,考查你的修养和应对多变的能力。你一定要冷静,不能意气用事。拒绝回答是可以的,但口气和态度一定要婉转、温和。
及时告辞。
有些接见者以起身表示面谈的结束,另一些人则用“同你谈话我感到很愉快”这样的辞令来结束谈话。对此,我们的毕业生要十分敏锐,及时起身告辞。告辞时应同接见者握手,还要将椅子放回原位,然后面带微笑地向主考官致谢。
4.总结
著名的心理学家、教育家卡耐基说过,人的成功取决于15%的才能和85%的人际关系。礼仪正是人际关系交往中不可缺少的联系纽带。求职对个人来说是一次非常重要的经历和机会,在求职过程中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以表现出自己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修养,从而获得成功的第一步。因为现在的用人单位除了看你是否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潜力之外,还要看你在别人面前的 言行举止 如何,是否是现代企业所需要的人才,也就是其是否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掌握良好的求职技巧,适当的公关礼仪必定会为面试争取更多成功的机会。我很庆幸在大三最后一次选修课的时候选择了商务礼仪这门课,我想它将对我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受益匪浅的!
参考文献:
《现代商务礼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商务礼仪》高等教育出版社
《面试礼仪》
商务谈判报告范文4 商务谈判是在经济活动中,谈判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与交换有关的各种条件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它可以促进双方达成协议,是双方洽谈的一项重要环节。商务谈判是人们相互调整利益,减少分歧,并最终确立共同利益的行为过程。我们就是以这种形式来进行模拟商务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充分利用课程所学的方案策略,同时也结合营销手段,达到谈判的最佳效果。 一、 职责与履行情况 此次谈判我们小组是代表。。。一方,谈判标的物是。。。。,主要围绕获得这几块土地的开发权谈判。于是我们便开始了分工,我在此次任务中主要担任的是主谈手,刘岳副谈手。围绕着我们的工作和谈判任务,我们开始了一系列的准备。 1. 组织小组成员开会并主持讨论,协调组员之间的沟通。 2.作为我们小组的主谈手,首要的工作就是组织小组的工作准备流程。我们整个谈判的准备的时间是一个星期,在这一个星期中,开了三次讨论会议,每次的讨论都有着不同的目的,第一次会议是小组成员的初次交流,先建立团队熟悉感,还有问题的初步认知,初步确定我们谈判的方向。二次会议则是确定谈判主题,谈判细则,谈判条款,然后进行明确的分工。三次会议是谈判前的热身和细节补充,就准备好了的谈判方案和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初步练习谈判时的情景。就这样我们的准备阶段经过了三次会议的讨论,每次的会议通知和组员关系协调工作都由我们组潘祺来做。 3.合同的拟定 商务合同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中权、责、利和义的书面表达方式。内容除了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土地的使用权限、土地的开发方案、 各方利益的协调、地块数量、价格、支付外,还包括不可抗力、索赔、仲裁等条款。我们合同的拟定是在谈判双方的共同沟通下完成的,我们就谈判的条款来定合同的内容,其中有些条目是我们谈判桌上不谈的,就私下讨论完成,写进合同中。在合同的拟定过程中,我主要是与对手的合同负责人商讨合同的订立事宜,共同协商出一份合同。 3.谈判技巧与策略的商定、资料的查找与温习 作为主谈手,要与副谈和其他成员商定谈判时使用的谈判策略,定好谈判方案,确定谈判策略后要知道在什么时候利用此策略,在什么情况下利用该策略能发挥更好的效果。同时,想要在谈判时占据有利地位,必须对我方的资源有足够的认识,并且要找一些实证资料来作支撑,也要了解谈判对手的弱势,这样在谈判时才能进行有利的论证和反驳。因此在谈判中,我们能够很好地运用我们之前准备的策略,一步步地按我们的方案走下去,虽然最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没有交易成功,但是我们的策略运用、快速反应能力得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 认识与体会 1.准备阶段的体会 模拟商务谈判的准备时间是一个星期,一个星期的时间虽然有点短,但是我们的小组成员做到了高效率,高效果。每次小组讨论,大家都能各抒己见,将自己所了解到的情况和组员们分享,并及时提出自己的疑惑,让我们每次都发现问题,有所进步。虽然在讨论的过程中很多时候表现出激烈过度的情景,争得面红耳赤,但是我们讨论后又是一群其乐融融的人了,这就是我们团队的闪光之处,工作起来就认真,但是工作下很和谐。所以我们在两个星期的合作与磨合中不但学会了怎样在团队中实现自己的价值,还学会了怎样与团队成员相处,构建一个和谐的团队。 2.谈判时的体会 谈判时的表现是我们此次模拟谈判最核心的部分。谈判开始时的气氛显得有些紧张,因为我方采用的是谨慎型开局策略,一开始的态度就有点强硬。后来谈着谈着我们的气氛显得不那么紧张了,我方先报价,却和对方的利益形成了严重的冲突,有点争执不下,后来慢慢双方开始让步,最后对方的让价到了我方的价格底线,最后我方在深思熟虑之后,为了顾全大局,还是和对方达成了协议。最终双方都取得了满意的成果。令本人最深刻的是想让谈判结果满意的话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无论是对方的背景、近况,还是我方的实力、开发计划,这些都必须了如指掌,只有这样才能在谈判桌上令对方信服。此外,谈判时态度也很重要,该强硬时一定要强硬,否则会让对方占据上风;该让步时要让步,否则让对方感到我方没有诚意,以后合作的机会也没有了。最后,说话的技巧在谈判中也起了很关键的作用,如何叙述自己的观点才能够让对方更容易接受、更快地做出回应,至关重要。所以在谈判中说话要尽可能简洁明了,并且让人家容易作答。 3. 反思 在此次模拟谈判中,虽然整个谈判的效果良好,也锻炼了谈判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认识和了解事物的能力,但是也存在很多反思的地方。结合老师给我们小组的点评,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谈判前,资料的收集、整理对谈判很重要,影响着谈判的进度和达成一致的成功率。 (2)谈判时,明确自身立场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陷入无谓的争论中乱了方位,同时要有敏捷的思维,不断转换思路,扭转谈判形势。 (3)学会控制谈判氛围,一张一弛,拉近谈判双方距离,增进双方感情促进谈判圆满达成。 (4)、在谈判开始之前分配好谈判选手各自的任务、职责以达到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目的,从而提高谈判成功率。 三.收获 通过这次谈判,自己我们都学到了许多东西。总的来说,我们觉得,在谈判中应该坚持下列原则: (1)知己知彼的原则 “知彼”,就是通过各种 方法 了解谈判对手的礼仪习惯、谈判风格和谈判经历。不要违犯对方的禁忌。“知己”,则就指要对自己的优势与劣势非常清楚,知道自己需要准备的资料、数据和要达到的目的以及自己的退路在哪儿。 (2)互惠互利的原则 商界人士在准备进行商务谈判时,以及在谈判过程中,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替谈判对手着想,主动为对方保留一定的利益。 (3)平等协商的原则 谈判是智慧的较量,谈判桌上,唯有确凿的事实、准确的数据、严密的逻辑和艺术的手段,才能将谈判引向自己所期望的胜利。以理服人、不盛气凌人是谈判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4)人与事分开的原则 在谈判会上,谈判者在处理己方与对手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必须要做到人与事分别而论。要切记朋友归朋友、谈判归谈判,二者之间的界限不能混淆。 (5)求同存异的原则 商务谈判要使谈判各方面都有收获,大家都是胜利者,就必须要坚持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就是要注意在各种礼仪细节问题上,要多多包涵对方,一旦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也以宽容之心为宜。 (6)礼敬对手的原则 礼敬对手,就是要求谈判者在谈判会的整个进程中,要排除一切干扰,始终如一地对自己的对手,时时、处处、事事表现出对对方不失真诚的敬意。 每次实践都可以让人从不同角度看待问题,商务谈判也是如此,我相信这次的模拟谈判会在我们以后的商务生涯中发挥强大作用。 商务谈判报告范文5 商务谈判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真正学习到的东西当然不能仅限于书本。故而我们不难了解到,本次模拟商务谈判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检验同学们经过一学期的课堂学习之后,对商务谈判掌握的水平究竟如何,以及会不会灵活运用课堂上教授过的理论知识。并且可以通过本次模拟谈判,加强同学们对谈判知识的巩固和对谈判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模拟谈判前一段时间,老师就提前告知了我们此次谈判的背景和内容,实际上也是给了我们充足的时间来准备这次谈判。 虽说是模拟,但是同学们还是非常重视的,在实际谈判之前做了很多准备,比如对小组成员的性格分析,角色定位,以及对谈判方案的甄选,谈判风格的确立等等。 既然是商务谈判,就是商务各方当事人在追求共同商业目标,实现双方商业利益的手段,谈判结果并不是要有一方的输或者赢,而是双赢,故而,我们的目的是实现双赢。 既然双赢才是我们的目的,那么首先得将己方置于不败之地。那如何不败呢?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生活如战场,谈判亦是其中不可避免的战役。故而,在谈判之前,我们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看清自己,了解对方,才能更好的看清谈判各方的关系,才能有成功的可能。 谈判的角色定位,也就是说小组成员内分工合作,相当必要,一 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团队的合作潜力是无穷的。在谈判之前,我们就已经敲定了小组各成员的角色,这样在谈判的实际演练中,我们进行了有序的谈判,故而个人也着重准备好了自己分内该做的事情,有的放矢,这样整体与个人的关系都整理好后,谈判就进行的比较顺利了。所以说,良好的分工合作是商务谈判里非常重要的一环,这一点不可忽视。 在本次商务谈判的过程中,我们体会到,什么叫做谈判场上的瞬息万变。一开始说出的方案,一般都高于己方的最终可接受方案。双方都各自有退让,有进攻,有妥协,有要求。因为在前期准备阶段,我们很难将谈判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罗列,所以谈判中经常出现始料未及的问题。所以双方不断的磋商,才有最终的结果产生。甲乙双方在谈判之前虽然都有确定各自的谈判方案,但是在实际的谈判过程中,双方不止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也要考虑对方的利益,因为如果一味的追求自己的利益,很有可能跟对方的利益造成不可调节的冲突,造成谈判破裂,这是最糟糕的结果,也是双方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尽管双方的谈判结果跟预期的想法可能都有一定的偏差,也是在可接受范围之内的,因为在这一方案上,甲乙双方取得了双赢,大家都获益的事情,在商场上都是喜闻乐见的。 当然,在谈判中也暴露了一些缺点。比如搜集资料的不全面性,毕竟是第一次谈判,难免在资料的选择上会产生失误。又比如谈判过程中的发挥,没有预想中那么顺畅,个别环节上不能有效运用商务谈判的理论知识,个人见解表达的不够好。这一点同学们也都有所体会, 以后会努力改进。 商务谈判是一门艺术,以后步 入职 场的我们很多时候都需要运用到其中的技巧,如果真的能巧妙的运用这门艺术,可以相信,我们的生活肯定会更加丰富多彩,成功定当就在前方。 商务谈判报告相关 文章 : 1. 商务谈判会议纪要 2. 商务谈判会议纪要范文3篇 3. 商务谈判的技巧及方式 4. 采购谈判总结 5. 公关与谈判学习总结3篇 6. 采购谈判实训总结3篇 7. 商务谈判案例分析
一、 单位犯罪 判决书 范文怎么写?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 诉讼 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辩护人 ??(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 羁押 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单位×××犯××罪,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 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证据 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单位×××辩称??(概述被告单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有关被告单位犯罪的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犯罪是否成立,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实行“双罚制”,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判处 罚金 ×××元,??(写明缴纳期限); 二、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无罪; 二、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应用说明: 1、本判决书与“ 一审 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 刑事判决书 格式相比较,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首部 1、本判决书仅适用于“双罚制”单位犯罪公诉案件,因此,“被告单位”项下另列“诉讼代表人”项。并需注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单位的任职情况,已表明其行为与职务有关。 2、诉讼代表人,是指代表被告单位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若其亦被指控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应由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人民法院也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3、当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时,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再列单位被告。 4、受案后判决前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则在首部写明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内容,然后再写明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4、犯罪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情况的,应当追究原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承受原犯罪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的刑事责任。制作裁判文书时,仍应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在原单位名称后用括号注明“何时已变更为×××单位”字样;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二)事实 1、本文书“经审理查明”的内容是针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的模式制作的;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应相应改动。 2、叙述“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部分,可按照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况一并叙述或分别叙述,但表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单位犯罪罪责以外的其他犯罪时,应单独列项。 (三)理由 依据 刑法 的具体规定,在论证 犯罪构成 的基础上,着重阐述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以及实行“双罚制”。 (四)判决结果 1、本文是针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定罪判刑、定罪免刑或者宣告无罪的模式制作的。若条件变化,如有的定罪判刑,有的定罪免刑,或者有的定罪判刑(免刑),有的宣告无罪等,则应相应改动。根据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单位不构成犯罪的,除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外犯有其他罪行,否则不得以犯罪论处。 2、若出现首部第4项载明的情形,则判决结果的第一项应写为“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并在相应部分阐明终止审理的理由;第二项写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被告人作出的判决。 3、人民法院对发生了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的原犯罪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时,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作为被执行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依法在执行中予以减除。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可表述为“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鉴于该单位已于×××时被合并(或分立为等)×××单位,故该罚金向×××单位(新)执行。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刑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5、若单位犯罪中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则文书名称改为“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其他相关部分亦作相应改动。 6、制作本判决书时,可以参阅一审公诉案件使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 判决书格式 及应用说明。 单位犯罪判决书范文跟普通的范文步骤相差不大,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对犯罪证据的叙述,已上过程并不能用三言两语就可以解决的,因此需要申请人按照步骤一步一步来确定,并且还要准备好证明资料,这样才能完整的写出判决书。
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金婺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闯。委托代理人: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辉。委托代理人:赵本有。委托代理人:王珍。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小玲独任审判,先后于2013年1月14日、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肖臣、被告来伊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本有、王珍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曾进行庭外协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铭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用房2间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年租金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一付,付款日期每年11月25日。2011年12月29日,经金华工商部门登记,被告在承租地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成立来伊份公司金华双龙南街二店。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并曾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直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仍拖延拒付租金并仍使用承租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由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1年12月9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2.从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调取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经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将涉案房产依法、依约转租给被告,且被告事先明知的事实;3.2012年12月7日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拒付租金;4.2011年12月5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房东)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被告来伊份公司答辩称:被告不是拒付租金,租金之所以未付是因为在2012年11月22日收到大房东的书面通知,大房东告知其于2012年11月22日已经发函原告要求解除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房的场地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租赁场地,被告认为原告有可能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才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通过快递书面通知原告,表达了被告愿意支付租金、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原告应提供相应担保,保证不会影响被告对承租场地的使用。因此,未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驳回。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基于原告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也不排除就损失向原告主张权利。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场地租赁合同1份(与原告证据1相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2.授权委托书1份,该委托书是第一次原告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之用,因工商部门认为地址、门牌号码不明确不予办理,已将原件还给原告,被告留复印件,原告证据2的委托书就是原告第二次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作备案。依据授权书,被告并不清楚原告与大房东之间是授权关系还是承租关系,不清楚被告承租的房屋是不是由原告转租,被告发函目的就是让原告确认该事实,但至今没有得到正面回复;3.通知、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各1份,证明大房东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同时通知被告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承租场地,被告有合理理由认为原告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所以没有按期支付租金;4.律师函(与原告证据3相同)、函各1份,证明原告的律师函与起诉状的诉请、后来的变更诉请不一致,表明原告立场不定,让被告无所适从;5.联络函2份及挂号、快递单据各1份,证明原告已收到联络函,被告收到大房东通知后已以书面形式及时、明确的通知原告被告将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待有证据证明原告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了相应担保被告立即支付租金。以上证据1-4(除证据3的通知),均为扫描件的复印件。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律师函、补充证据已收到,授权委托书未收到。经审核,本院依法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二、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认为被告的举证已超过举证期限,对此保留意见,在此基础上质证如下: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2进一步证明对原告转租的事实被告与房东都清楚;证据3的两份通知没有收到,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大房东通知的内容原告知悉,该内容同时证明被告知悉大房东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违法转租,被告也清楚违法转租事实上不成立;对证据4无异议,因被告是一般违约所以发律师函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因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所以再次发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证据5的两份联络函未收到,但原告对第一份联络函中被告的态度是知道的,即被告以违法转租为由拒付租金。经审核,本院依法对被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向大房东调取了相关证据: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关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回复》、函、证明。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综上,根据上述已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及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的营业房两间出租给被告,总计面积约90平方米;租期3年,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租金(含税)每年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11月25日,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被告支付1万元作为押金,合同期结束后,原告在被告结算清水电费3日内无息返还押金;第五条约定,被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其中第1项约定被告逾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10日,应按每日应付租金和费用的1‰支付滞纳金,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七条第3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可变更或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或者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须向守约方赔偿人民币10万元;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付了第一年租金,并在原告协助下办理了相关证照如期经营。2012年11月22日,大房东向被告发出“通知”1份,并附有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1份。“通知”载明,“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已正式发函给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关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场地门牌号295-297)营业房的《场地租赁合同》解除通知,请贵公司该门店在2012年12月30日之前搬离该场地。特此通知!敬请配合!”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载明,“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贵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同我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贵公司承租我公司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场地门牌号295-297)营业房两间,租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贵公司没有依约履行合同,而是将场地转租给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用于经营食品。经调查,贵公司与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无隶属关系。贵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现按照合同法规定通知贵公司:双方所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解除。特此通知。2012年11月22日”。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9日,被告先后以快递、挂号信方式将大房东的认为原告违法转租要与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限期搬离经营场地,以及被告将依照合同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原告与大房东纠纷解决前暂时中止支付租金,待原告有履约能力或提供担保之下将立即支付相应租金等内容函告原告,并要求原告作出书面答复。2012年12月7日,原告发律师函给被告,认为原告不存在违法转租情形,对此被告是明知的,被告借此故意拖延甚或拒付租金是违约行为,除应在收到律师函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220元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同月26日,原告再次给被告发律师函,认为逾期支付租金已超一个月,属于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将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自逾期后至今,未履行支付第二年度租金的义务。同时查明,2011年12月5日,原告与大房东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大房东提供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场地门牌号(295-297)营业用房两间,总计面积约90平方米;大房东向原告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以便原告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件使用;租期5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含税):第一年131400元,第二年137970元第三年144868元,第四年156457元,第五年168974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1月1日,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原告经大房东同意可以转租、分租租赁场地,但不得将租赁场地以任何形式作债务抵押、对外担保及抵偿债务,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和经营内容、用途;合同同时就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2年11月23日,原告向大房东发出《关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回复》,认为原、被告的合作经过大房东同意,有书面文字记录,工商部门有备案,整个过程合法合理,不存在违约行为,大房东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将承担违约后果。12月26日,原告再次发函大房东,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同时认为大房东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等。本院认为: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经签订,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一、关于解除。结合本案,涉案合同系基于原告与大房东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而存在,即涉案合同属于转租合同,原告将其2011年12月5日从大房东处承租的两间营业房于12月9日转租给被告经营之用。之后,三方相安无事,直至2012年11月22日大房东要求解除其与原告所签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2012年12月26日,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基于此,涉案合同失去了其存续的基础,对于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请,被告表示认可。故,对原、被告业已达成一致的解除2011年12月9日双方所签《场地租赁合同》的内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关于违约。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2012年11月22日被告收到了来自于大房东的要求其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经营场地的书面通知,这恰好在涉案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11月25日之前,大房东要求被告搬离场地的理由就是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将营业房交与被告经营,其已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在收到大房东通知后曾发函原告,要求在原告了结其与大房东纠纷或出具其具有继续履行涉案合同能力的担保之下即支付租金。本院认为,导致本案诉讼发生,原告应负完全责任,其转租行为遭到了来自于大房东的反对,在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届满之前,未妥善处理好其与大房东之间的纠纷,导致被告无所适从,况且,被告在收到大房东通知后也及时向原告作了通报,被告作为涉案合同相对方已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其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据可依,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未交付租金非出自其主观意愿,不构成违约。三、关于租金。鉴于被告未搬离经营场地及原告与大房东解除合同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这两个事实,原告对其与大房东的合同解除前的租赁物享有使用权,原告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向被告收取租金的权利仅限其与大房东合同解除前存在,无权就解除合同后被告仍在使用的租赁物主张权利,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第二年度租金为2012年12月25日、26日两日的租金1205元,原告要求支付至涉案合同解除日止的租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诉请及被告抗辩中合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2011年12月9日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二、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租金1205元;二、驳回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由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小玲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吴昱媛
现代文学主要是指在国家社会内部发生历史性变化的条件下,广泛接受外国文学影响而形成的新的文学。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文学的的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从《傅雷家书》 反思 傅雷精神
摘 要:《傅雷家书》是一部关于父亲写给子女书信的集子。它非一般书信,而是涉设到做人、文艺和追逐梦想,实现理想之精诚态度,书信充实的真挚情感、丰富学识、深刻哲理、流畅文笔,使得傅雷家书思想性、文学性、艺术性大放异彩,具备了甚高的鉴赏价值。家书蕴韵着诸多的人生哲理和人文感悟,给人以刻骨的启迪和无限的反思,从而给力地体现了傅雷先生的思想、精神与其独具魅力的人生观、艺术观。换言之,傅雷家书是傅雷人格魅力最集中的体现。笔者将借助傅雷家书所折射出的独具魅力的人生观、艺术观两个方 面试 析傅雷精神。
关键词:傅雷家书;傅雷精神;人生观;艺术观
一、引言
傅雷夫妇已逝四十余年,而傅译文学作品现有十五卷,字数多达五百万字,无论从数量、技巧或水平,傅雷一代翻译巨匠当之无愧;笔者愚钝,认为傅先生留给后世最最宝贵的财富,《傅雷家书》当仁不让。楼适夷谈及《傅雷家书》时如是说:“这是一部最好的艺术学徒修养读物,这也是一部充满父爱的苦心孤诣、呕心沥血的教子篇。”杨剑龙论及《傅雷家书》中这样写“在傅聪1953年 出国 到1966年傅雷夫妇自尽的13年间,傅雷以一颗慈爱之心不断地给儿子写信,谈生活,谈艺术,说做人,说从艺,循循善诱、谆谆教诲,善解人意、体察入微,将满腔热忱流泻于笔端,把一怀舐犊深情寄寓于信笺。”著名纪实文学作家叶永烈先生在《傅雷与傅聪》一书中写道,“他的翻译作品中所透露的是外国作家的思想,而非他自己的思想。惟有《傅雷家书》,他生前也没有想到过将来他的这些信会编成一本《傅雷家书》,会有一百多万册的印制量,会受到那么多读者的喜爱。”傅雷家书,在艺术之林中以其独特的处事为人、真切的情感投入和深刻的音乐探讨,从而使得这部家书熠熠生辉,夺目放彩。此前,哪一位父亲用如此细微的笔触寄予子女这般无限又无微不至的关爱和 教育 ?傅先生的真情,学识真真切切拨动着人们渐渐冷漠的心弦,让人感悟,让人反省,让人向往,其所折射的傅雷精神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启迪着一代又一代寻觅通往幸福之路的青年人。许钧先生在《傅雷翻译研究》一书中将傅雷精神归纳为“热情、认真、执著、理想”,这或许是傅雷翻译工作之工作态度,而笔者借用家书,透过文字背后暗藏的本质,对傅雷精神的解读即是――慈爱、真诚、乐观、坚强、人本。此种强大的精神刻骨铭心地鼓舞笔者,激励着笔者的深刻反省、无限深思。
二、傅雷家书:傅雷人生观的反思
如何做人是傅雷教育儿女的重中之重,他将为人视为从艺的基础。家书的字里行间透露出傅雷的谆谆教导:“人人多少有些惰性,假如你的惰性与偏向不能受道德的约束,又怎么能够实现我们教育你的信条:‘先为人,次为艺术家,再为音乐家,终为钢琴家’?”“我始终认为弄学问也好,弄艺术也好,顶要紧的是Human(人),要把一个‘人’尽量发展,没成为××家××家以前,先要学做人;否则那种××家如何高明也不会对人类有多大的贡献。”
“真诚是第一把艺术的钥匙,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真诚的‘不懂’比不真诚的‘懂’,还叫人好受些。最讨厌的莫如自以为是,自作解人。有了真诚,才会有虚心,有了虚心,才肯丢开自己去理解别人,也才能放下虚伪的自尊心去理解自己。”傅雷反对不懂装懂的自欺心理,崇尚“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虚心求学态度。有一次谈及傅聪与杰老师时,他给儿子写道,“你能继续跟杰老师上课,我很赞成,千万不要驼子摔交,两头不着。有个博学的老师指点,总比自己摸索好,尽管他有些见解与你不同。但你还年轻,musical literature的接触真是太有限了,乐理与曲体的知识又几乎等于零,更需要虚心一些,多听听年长的,尤其是一个scholarship很高的人的意见。”傅雷在儿子的一次成功演奏之后赞赏道:“我更高兴更安慰的是:多少过分的谀词与夸奖,都没有使你丧失自知之明,众人的掌声,拥抱,名流的赞美,都没有减少你对艺术的谦卑!”他希望儿子谦虚谨慎,积极奋进,不怕挫折,不怕失败,不怕打击,他说:“只要你能坚强,我就一辈子放了心!成就的大小、高低,是不在我们掌握之内的,一半靠人力,一半靠天赋,但只要坚强,就不怕失败,不怕挫折,不怕打击――不管是人事上的,生活上的,技术上的还是学习上的――打击;从此以后你可以孤军奋斗了。”在谈及失败与错误时,他说:“得失成败尽量置之度外,只求竭尽所能,无愧于心。”“人一辈子都在高潮与低潮之间浮沉,惟有庸碌的人,生活才如死水一般;只要高潮不过分使你紧张,低潮不过分使你颓废,就好了。太阳太强烈,会把五谷晒焦; 雨水 太猛,也会淹死庄稼。我们只求心理相当平衡,不至于受伤而已。”“一个人惟有敢于正视现实,正视错误,用理智分析,彻底感悟;终不至于被回忆侵蚀。”反窥现实,我们不禁感叹,傅雷精神影响深远,倘若现今的我们,尤其是年轻一代能真真领悟傅雷精神,更上一层楼的和谐就指日可待了!
傅雷家书中,人本观念熠熠生辉。除了教导儿子将为人为人生的重中之重,还时常关心儿子的身心健康,这在家书里比比皆是,譬如,傅聪即将出国 留学 时傅先生写道,“可是关于感情问题,我还是要郑重告诫:无论如何要克制,以前途为重,以健康为重。在外好好利用时间,不但要利用时间来工作,还要利用时间来休息,写信。”傅聪多次比赛前,傅雷都会耐心教导儿子,“比赛以前的几个月,一定要把身心的健康保护得非常好,才能有充沛的精力出场竞赛。俗语说‘养兵千日’,‘养’这个字极有道理。”在谈及傅聪练琴时,傅雷嘱咐儿子:“不过身体还得保重,别为了多争半小时一小时,而弄得筋疲力尽。从现在起,你尤其要保养得好,不能太累,休息要充分,常常保持fresh的精神。好比参加世运的选手,离上场的日期愈近,身心愈要调养得健康,精神饱满比什么都重要。”相形见绌,今昔的人父人母,尤其是都市里的爹妈,有几人能像傅雷这般照顾子女的精神成长?有几人能牺牲一丁点时间去关照子女的情感问题?有几人能奉行“人本主义”呵护子女的身心健康?错综复杂的社会体制又容许我们的人父人母能做到几分“人本”呢?这是体制问题?或者是人文问题?我们更明白的是这些问题一时间难以明辨,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人生观的深刻反省。
三、傅雷家书:傅雷艺术观的反省
傅雷家书不仅仅展现了傅雷对儿子的为人处事,身心健康诸多方面的关爱,同时还流露出其对音乐、绘画等颇有见地的才识和睿智。在谈及艺术境界时,他跟儿子分享道:“音乐主要是用你脑子,把你蒙蒙胧胧的感情(对每一个乐曲,每一章,每一段的感情)分辨清楚,弄明白你的感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等到你弄明白了,你的境界十分明确了,然后你的technic自会跟踪而来的。”在谈到音乐与技巧时,他也曾告诫儿子:“现在我深信这是一个魔障,凡是一天到晚闹技巧的,就是艺术工匠而不是艺术家。一个人跳不出这一关,一辈子也休想梦见艺术!艺术是目的,技巧是手段:老是只注意手段的人,必然会忘了他的目的。”笔者以为,这两点同样适用于翻译领域,如若译者能对原文的意思(每一个词,每一个句,每一个篇章的意思)分辨清楚,那么翻译的境界也就高超了,翻译技巧也会随之炉火纯青。反之,译者如若整天只顾研究翻译技巧,终若有所成,顶多是翻译匠而非翻译家。只注重翻译手段而不讲究翻译境界的人,必然会偏离亦或遗忘翻译目的的。
傅雷家书蕴涵着深刻的思想哲理,深深地启发着世人。在傅聪感觉职业生涯不乐观时,他鼓励儿子:“你说常在矛盾与快乐之中,但我相信艺术家没有矛盾不会进步,不会演变,不会深入。有矛盾正是生机蓬勃的明证。眼前你感到的还不过是技巧与理想的矛盾,将来你还有反复不已更大的矛盾呢:形式与内容的枘凿,自己内心的许许多多不可预料的矛盾,都在前途等着你。别担心,解决一个矛盾,便是前进一步!”“矛盾是解决不完的,所以艺术没有止境,没有perfect的一天!唯其如此,才需要我们日以继夜,终生的追求、苦练;要不然大家做了羲皇上人,垂手而天下治,做人也太腻了。”傅雷的这种矛盾观、积极向上的心态,笔者以为,在今天仍不乏极高的艺术价值,或曰,在今天这个竞争最为激烈的社会,此种矛盾观、乐观向上、积极上进的态度更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四、结语
傅雷在家书中提到给儿子写书信的目的:“长篇累牍的给你写信,不是空唠叨,不是莫名其妙的gossip,而是有好几种作用的。第一我的确把你当作一个讨论艺术,讨论音乐的对手;第二,极想激出你一些青年人的感想,让我做父亲的得些新鲜养料,同时也可以间接传布给别的青年;第三,借通信训练你的――不但是文笔,而尤其是你的思想;第四,我想时时刻刻,随处给你做个警钟,做面‘忠实的镜子’,不论在做人方面,在生活方细节面,在艺术修养方面,在演奏姿态方面。我做父亲的只想做你的影子,既要随时随地帮助你、保护你,又要不让你对这个影子觉得厌烦。”在此,我们对傅雷家书的思想哲理、睿智见识、真挚情感便可管窥全貌。叶永烈先生在其论文如是说:“《傅雷家书》的意义,远远超过了傅雷一家的范围。哲学家可以从《傅雷家书》中研究傅雷的思想、哲理、 方法 ;教育家可以从《傅雷家书》探讨人才培养的规律以及家庭对成才的影响;文学家可以从《傅雷家书》中研究 散文 的笔法;艺术家可以从《傅雷家书》中汲取音乐、美术的营养;历史学家可以从《傅雷家书》中剖析二十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中国知识分子的灵魂;广大读者可以把《傅雷家书》作为一本优秀的青年思想修养读物,一本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而笔者,欲跟诸位,尤其我们的青年人,共享家书在现实生活方方面面的重大教育意义和巨大指导意义,亦如笔者上文所提:《傅雷家书》教育儿子在为人处事上的睿智、交往中的真诚、学习中的谦虚,都值得我们借鉴;家书教育儿子不怕困难、不惧挫折、敢于面对的乐观坚强的态度更是值得我们铭记;家书中关于艺术境界的探讨,值得我们从事翻译的译者借鉴并学习;家书的“人本”思想、矛盾观等等理念,值得我们深思、反省。
参考文献:
[1]楼适夷.傅雷家书・读家书,想傅雷[M].北京:三联书店,1998.
[2]杨剑龙.特定历史语境中的个人话语――论《傅雷家书》[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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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傅雷.傅雷家书[M].北京:三联书店,1998.
[5]傅雷.傅雷家书[M].北京:三联书店,1984.
论《祝福》中的女性形象
摘要:鲁迅是中国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他在《祝福》中塑造了三类女性形象:被奴役、被压迫的女性;封建礼教的代言人;有意和无意的帮凶。表达了作者对封建礼教的批判。
关键词:祝福;女性形象;封建礼教
鲁迅是中国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他以独特的视角分析中国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女人的地位始终是最低下的,她们受的压迫最厉害,是“铁屋子”中最弱小的群体。早在1918年,鲁迅就写了著名的《我之节烈观》,深刻批判了封建 文化 对女性的戕害,表达了对封建礼教“吃人”本质的愤恨。《祝福》可算得上是这方面的典范之作。《祝福》中的女性形象,可分为三类。
一、被奴役、被压迫的女性――祥林嫂
祥林嫂是旧中国广大劳动妇女的代表。她勤劳、善良、坚韧。但就是这样的一个人在旧社会不但没有争得一个做人的起码权利,反而成为一个被践踏、遭迫害、受鄙视的对象,最终被封建礼教所吞噬。祥林嫂为了躲避再嫁的命运,逃到鲁镇到鲁四老爷家帮工,整日劳作,衣食不论,却非常满足,以至于“口角边渐渐的有了笑影,脸上也白胖了。”只要暂时坐稳了奴隶,她也就感到了莫大的满足和幸福。然而,宗法制度和封建礼教却不会因此而放过她,生活的打击接二连三:婆婆把她绑到山坳里卖掉了,丈夫贺老六得伤寒死了,儿子阿毛被狼吃了,房子被大伯收去了。她再次成为无家可归之人。当再嫁再寡的她再次回到鲁镇的时候,就成为人们眼中的一个异类,成为一个“不干不净”的人,最终被大家排斥,倒毙在家家祝福的风雪交加的街头。至此,她是“想做奴隶而不得做”(《灯下漫笔》)了。
在祥林嫂短暂的一生中,她也曾不屈服于命运的安排,进行过各种各样的反抗:为躲避被婆婆卖掉而逃到鲁镇;再嫁时闹得“出格”; 面对人们的嘲弄、侮辱与伤害,给以无言的抗议;为取得精神上的平等,免除阴间被锯为两半的命运倾其所有到土地庙去捐了门槛;死前怀疑灵魂的有无等等。但这些反抗,无不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是受了“好女不嫁二夫”,“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封建思想毒害的结果。她的“出格”的反抗,是为了保持自己的“贞节”; 她的捐门槛是为了赎“罪”。她拼命反抗的东西,实际上恰恰成了她拼命维护的东西。她是为了坐稳奴隶而进行的抗争,是在封建礼教和封建迷信的泥沼中进行的抗争。她反抗地越厉害,说明受的封建礼教的毒害越深。她的反抗具有浓烈的悲剧性。封建礼教已经深入人心,生活在封建势力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农村的祥林嫂,其悲剧是无法避免的。祥林嫂的悲剧是一个时代的悲剧。
二、封建礼教的代言人――婆婆、四婶
从小说的 故事 情节看,祥林嫂的悲剧命运源于她的婆婆。作者通过卫老婆子之口交代了她婆婆的特点:“那女人虽是山里人模样,然而应酬很从容,说话也能干。”为了给小儿子娶媳妇,善于算计的婆婆公然地把逃到鲁镇的祥林嫂象畜生般捆走卖到山坳里去了。封建时代要求女子“三从”“、四德”,对家长绝对服从,女人一生的命运都寄托在男人身上。在婆婆家,祥林死后祥林嫂无子可从,作为封建家长的婆婆就可以把她随意卖掉;在山坳里,贺老六病死,儿子被狼吃掉,祥林嫂就只能被大伯赶出去,成为无家可归之人。这种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就连认为绑架祥林嫂的行为损害了自己尊严的鲁四老爷在气愤过后也释然地说:“可恶!然而……”
四婶是大户人家的太太,表面看来温柔敦厚,心地善良,实际上也是一个自私、顽固、残忍的封建礼教的维护者,一个杀害祥林嫂的凶手。是她,从精神上彻底打垮了祥林嫂,用封建礼教这把利剑把祥林嫂逼上了绝路。四婶对祥林嫂的态度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念叨――不满――扫地出门。而发生这一切变化的根源在于祥林嫂能否为她出力。她对祥林嫂念叨是因为祥林嫂整日不停地劳作;她对祥林嫂不满是因为祥林嫂在遭受了丧夫失子的痛苦后,精神变得不济,做事时常丢三落四,又总是絮絮叨叨。她从内心深处开始嫌弃“不干不净”的祥林嫂,在祭祀时不让祥林嫂沾祭器,从精神上宣判了祥林嫂的死刑。尽管祥林嫂用自己辛苦挣得的血汗钱捐了一条千人骑、万人跨的门槛,希望自己能够重新获得做人的权利,但四婶的一句“祥林嫂,你放着罢!我来摆。”“祥林嫂,你放着罢!我来拿。”彻底打破了她的希望。害怕自己成为异类的祥林嫂最终还是无奈地成为了人们眼中的异类,被四婶扫地出门,在家家祝福的 除夕 夜,倒毙在了风雪交加的街头。作者通过这一形象的塑造,从更深层次挖掘出了祥林嫂悲剧的社会根源。
三、有意和无意的帮凶――柳妈、卫老婆子、老妇人
柳妈的出场是在小说的高潮部分――祥林嫂第二次到鲁镇的时候。关于柳妈她深受封建礼教的毒害又反过来用封建礼教害人。她对同处于被剥削阶层的祥林嫂本应同情、宽容,但有意无意中却充当了刽子手的角色。她不怀好意地用她那明亮的小眼睛盯着祥林嫂额角那引以为耻的伤疤,取笑力气大的祥林嫂何以竟自己愿意了,恐吓她死后两个死鬼的男人还要相争,阎罗大王只好把她锯为两半。并“好心”地为祥林嫂出主意――用自己的血汗钱到土地庙捐一条门槛来赎了这一生的罪名,然后又把自己和祥林嫂谈话的内容张扬出去,使人们得到了取笑祥林嫂的新材料。柳妈这一形象,使人们从更深广的角度认识到社会对祥林嫂的不宽容。处在如此险恶环境中的祥林嫂的被毁灭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卫老婆子和老妇人是小说中着墨不多的人物。但通过淡淡的笔墨,仍能窥探出他们的内心世界。卫老婆子是一个见风使舵、圆滑世故之人,她以介绍人打工为职业,从中谋利。她一开始以热心肠的身份出现,热情帮助孤苦无依的祥林嫂,极尽甜言蜜语之能事,把祥林嫂介绍到鲁四老爷家帮工。转而又加入到与婆婆一起绑架贩卖祥林嫂的行列中去。这个没有起码是非观念的女人,左右逢源,如鱼得水,从中尽情捞着自己的好处。对于祥林嫂的不幸遭遇,她不但不感到可惜、气愤,反而以艳羡的口气说他交了好运,儿子也胖,母亲也胖。她被金钱和封建礼教吞噬了灵魂,同时又帮着封建礼教吞噬着其他善良的人们。老妇人等则专以别人的痛苦为快乐。她让祥林嫂不断重复着自己悲惨的故事,不断揭开祥林嫂始终流血的伤疤。她始而同情,眼角流出几滴眼泪,口中发出几声叹息,继而也就冷漠,最终是厌弃了。这些麻木的看客,津津有味地咀嚼着别人的痛苦,成为祥林嫂悲剧命运的推波助澜者。
法捷耶夫曾说:“鲁迅,是短篇小说的名手,他善于简短地、清楚地在一些形象中表达一种思想,在一个插曲中表达一件巨大的事变,在某一个别的人物中表达一个典型。”作者在《祝福》中塑造的这三类女性形象,尽管身份不同,地位不一,却都深受封建礼教的毒害。在《我怎么做起小说来》中,鲁迅这样说:“说到‘为什么’做小说罢。我仍然抱着十多年前的‘启蒙主义’,以为必须是‘为人生’,而且要改良这人生。我深恶先前的称小说为‘闲书’,而且将‘为艺术的艺术’,看作不过是‘清闲’的新式别号。所以我的取材,多采自病态社会的不幸的人们中,意思是在揭出病苦,引起疗救的注意。”这也正是《祝福》中这些女性形象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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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鲁迅.呐喊[M].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
[3]鲁迅.南腔北调集[M].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
论文学接受的性别倾向——以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为例【内容提要】文学接受中的性别倾向,是文学理论中的深层次问题,也是文学基础理论建构必然要充分阐发的现实难题。本文主要通过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读者接受理论的回顾与反思,强调了性别因素在开放式的文学阐释空间中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理论界,文学接受中的性别倾向问题遭到忽视,女性主义批评对读者接受理论的拓展得不到重视。在汗牛充栋的读者接受批评著述,以及当下流行的文艺理论教材关于读者接受的相关内容中,皆未涉及接受者的性别倾向问题。毫无疑问,文学接受中的性别倾向确实存在,其扩大了作品内涵,丰富了审美感知。本文主要围绕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相关建树展开讨论。 一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迄今已有30多年的发展史,其对于文学接受主体性别倾向的强调,以及世纪之交一些理论家对阅读中性别化过程的关注,不乏现实意义。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顺应了重视读者反应的世界文论大趋势。文学作品具有绝对的客观性,是60年代以降的文学理论首先要颠覆的观念。读者接受理论通过重新调整作品与读者的关系,使人们从一个新的角度去理解文学及其历史。无论是罗曼?英伽登、汉斯?罗伯特?姚斯、沃尔夫冈?伊瑟尔还是其他接受理论家,首先要解构的便是作品具有客观的凝固不变的价值观念。他们指出,一行字、一页字或一本书似乎都是显而易见地客观存在在那里的,其实是一种人的假象,作品的结构是与具体的阅读、评价无关的绝对而永恒的模式也是无稽之谈;作品的意义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里产生的,与读者密切相关。 从时间上看,读者接受理论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兴起几乎同一时期,可以说读者接受理论从逻辑上为女性主义文学批评颁发了通行证。不论承认与否,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呼之欲出的。意义是历史的产物,它在解构和重构的过程中产生,不同的作品实际上意指了不同的读者类型,读者不同的主体规定也导致了对作品的不同理解,文学意义的实现既非全在于本文,亦非全在于读者,而在于双向交互作用的动态建构。此看法使女性主义批评与读者接受理论处于同一层次,是其复合叠加之处。可女性主义批评步步逼进,既摈弃传统文学理论的绝对客观论,又质疑其具备纯粹的科学性,认为传统作品和理论绝大多数是大男子主义的,是男性压抑女性的一种转换形式,文学领域充斥着陷阱。如果读者接受理论或阐释学是在问“我们怎么知道?”这一问题的话,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则进而追问:我们要知道什么?初期的一部女性主义评论集《经验的权威》(),便是将作品与读者反应联系起来,将其置于特殊的文化背景上进行性别剖析的尝试。紧接着的另一本女性主义批评论著《抗拒的阅读》(JudithFetterley,TheResistingReader,1978),集中探讨那些男作家如华盛顿?欧文、霍桑、诺曼?梅勒等人的作品,认为这些所谓的文学经典是建立在男性经验之上的,与女性读者的体验相悖,从而倡导妇女读者对传统作品的怀疑与反叛。 许多女性主义批评家指出,把文学作品看成是传递真实的、“人”的体验的观点,是西方父权制人文主义传统所强调的人鬼话。就连莎士比亚那样对女性较友善的作家,也通过作品中的人物,表现了对女性的蔑视。譬如,在《哈姆雷特》中,作者通过哈姆雷特对索菲利亚的指控,表现了自己的“厌女症”: 哈姆雷特对索菲利亚行为的理解,全凭他关于女性的男性定见,而索菲利亚的行为也完全受两名潜在男性的监控,其贞洁或淫荡全取决于哈姆雷特的态度。如果他爱她,她接受了他的礼物与爱抚,那她便是贞女;如果他只想引诱她而并不爱他,那她便是低贱的淫妇,因为哈姆雷特蔑视并嘲笑她,咒她该进修道院。① 父权文化一直将妇女排斥在外,传统的叙事手法和阐释话语,以及“在一代一代的接受之链上被补充和丰富的”审美感受(姚斯语)是男性的。女性读者在穿越这种男性框架的历程中被不自觉地变得更加被动和可悲,所谓“填补未定点”的运作仍是男性框架的行为。因此,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首要任务是,学会用批判的眼光审视那些带有偏见的作品在阅读中反对多于赞同②。阅读应是对现存准则的挑战,女性读者是一名“抗拒的读者”,存在于由性别因素模塑的“诠释集团”(interpretivecommuni-ties)中。女性主义文学批评这座大厦便是建立在“抗拒的阅读”这块基石之上,是对读者接受理论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公然冒犯③。 在姚斯等人看来,文化语境的事实和成规的消失,只不过有利于我们在一些经典作品中获得新的解释,一部作品的艺术特点在其初次显现中不可能被立即与全部感知。而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则认为,绝大多数经典之作是大可质疑的,对经典的重新阐释可能往往意味着对经典的颠覆与消解,以及发现许多属于“亚文化群”的“非经典”作品。语言不是把人们与现实隔离开来的囚牢,作为一个系统,它总是存在于历史的、特定的叙述中,是政治斗争的一个场所。只从语言符号系统不能解释为什么妇女的语言是“无权的语言”。语言的意义也产生于不同说话主体的社会存在,事实与描述之间的距离由话语代表着政治权,政治权决定了话语权④。 读者接受理论虽然攻击“搞一个编年史一类的事实堆积”的历史客观主义的研究模式,要求“摈除虚幻的艺术作品的永恒本质以及观察者永恒的立足点”,但它对文学的本质或价值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与实证主义、新批评、俄国形式主义、结构主义、精神分析及神话原型批评相近,仍是一种大男子主义话语。深谙接受理论的美国批评家简?汤普金斯指出: 读者反应批评家们把自己的著作吹嘘成与新批评派的原则大异其趣。然而,我认为,如果对这些批评家的理论和实践细加考察,就可以看出,他们并没有把文学理论翻一个个儿,不过是以新的调头在那里重弹形式主义的老曲子。……更为惊人的是,读者反应批评和其血亲——分解主义批评,并没有脱离由于形式主义把批评与阐释等同起来而使批评文章陷入的那种巢臼。⑤ 男性权威与传统理性的联系被接受理论变得更加牢固和隐蔽,从而掩盖了对它的怀疑与批判。女性主义批评的政治性,将读者推向了一个更激进的位置。 读者接受理论最为基本的方面,便是读者根据自己对作品的不同感受去阅读作品,读者的反应往往制约着作品的意义。但应该说,接受理论实际上是“无言地假定了一种‘既成'读者”,如何划定对读者独特体验的强调与无节制地放纵读者的界限,读者有些什么样的具体的文化背景与主体身份的规定性……读者接受理论对这些问题并未深入探讨。接受理论的代表人物对读者体验的强调,大多还停留在泛泛而谈的层面上,所谓“超级读者”、“理想读者”、“全知读者”、“内行读者”、“叙述接受者”、“历史的读者”、“潜在读者”、“好的阅读”等概念,都还是些较抽象而宽泛的界定。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对读者的厘定,将读者接受理论内涵中的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及文学人类学诸因素经过调整而进一步具体化了。读者本身是理解多样性的根源,每一位读者都会带给作品一些不同的理解与期待。所谓“忘记日常自我的阅读”,或“一个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信念的读者很可能是一个不合格的读者”(伊瑟尔语)的见解是女性主义批评不能同意的。既然传统文学是男性偏见的产物,那么,放弃了自觉的女性批判意识,去适应那样的“召唤结构”或“填补未定点”,去与如此之类的作品认同,不就是与大男子主义偏见认同而甘心就范?接受理论所界定或期望的读者,并非是“中性的”或未具“强烈的意识形态信念”的。此外,如果所有的识读皆“误读”,那么“作为女性的阅读”所产生的对男性中心主义的批判的正确性如何?又怎样完成其维护“姊妹情谊”、“社会主义”两性平等的政治目的? 二 伊?肖瓦尔特以阅读哈代的《卡斯特桥市长》为例,说明了“男权批评家的幻想如何歪曲了文本”,妇女的理解如何与其不同。在小说开篇,醉熏熏的麦克尔?亨察尔在某小镇为了五基尼钱将妻子卖给了一名水手。一名叫欧文?豪的男性批评家对这一场面作了如下理解: 摆脱妻子,抛掉妇女这块萎缩的破布,连同她缄默的抱怨和使人难忍的被动;逃避,不是鬼鬼祟祟地遗弃,而是公开地将她的肉体卖给陌生人,就像马在市场上被卖掉一样;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获取生活中的再一次机会——《卡斯特桥市长》正是以这种对男性幻想有如 此魅力的手法开始的。⑥ 肖瓦尔特认为,上述解读无疑是对女性的极大侮辱。各种所谓的女性特征实际上是男性赋予她们的,那名被卖掉的妇女在小说“开场的几个场面里所表现的并不表明她是颓丧、抱怨和被动的”,所谓的被动特征,则因为她是女人,身负哺养孩子的重担。哈代想表明的是:亨察尔在象征性地卖掉他对妇女世界的整个拥有,他的悲剧也由此而生。肖瓦尔特的阅读还表明了“作为妇女的阅读”对女性的地位和价值的揄扬或认同: 《卡斯特桥市长》的情感轴心既非亨察尔与妻子的关系,也非他与露塞坦?坦波曼的泛泛的浪漫史,而是他渐渐地钦慕他妻子的女儿伊丽莎白?简的力量和尊贵。像该小说里的其他妇女一样,她受自己心灵的支配,男人制定的规则于她并不重要,直到亨察尔亲自教她尊重法律、父权及规范,这使她最终拒绝了他。亨察尔是个自称“仇恨妇女的人”,是个充其量对妇女表示了一种“傲慢的怜悯”的人,他的男子气概的衰退、市长的锁链、主人的权威及父亲权力丧失使他低声下气,失掉了男子的尊严。但在亨察尔所谓的弱点和“女人气”突破其脆弱之时,哈代实际上向我们展示了处于最佳状态的男人。⑦ 其实,性别意识主要是一种文化建构,男性的文学接受也不乏敏锐的性别视角,也可产生同情女性的两性平等倾向。几十年前的瞿秋白在《小小的一个问题——妇女解放的问题》一文中,从一句古诗入手,批判封建礼教对妇女的戕害,对文学在模塑男尊女卑性别定见中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进行了清算,真可谓达到了当代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批判高度。针对朋友称赞吴梅村词“惯猜闲事为聪明”一句,瞿秋白回答道: 好可是好,你看了不害怕么?不难受么?他不明白。我就说道:这首词,这样的诗词、文章、小说、戏剧,就是牢狱里的摄影片。……这样一张手铐脚镣钉着的女犯的相片,怎么不害怕?怎么不难受?可怜不可怜!唉!要不是钉着手铐脚镣,又何至于“惯猜闲事”才算得“聪明”呢?许许多多精神上的桎梏——纲常、礼教、家庭制度、社会组织、男女相对的观念——造成这样一个精神的牢狱把他们监禁起来,天下的事情在这般不幸的女子眼光中看来那一件事不是闲事呢?既然有这许多桎梏把他们禁锢起来,他们的聪明才力没有可用之处,侥幸的呢,也不过是“舞罢会无理曲时,妆成只是薪香坐”,不幸的呢,自然是“不分不晓恹恹默默——假伤春”了。文学家既然有这样细腻的文心,为什么不想一想,天下有许多“惯猜闲事为聪明”的女子,就有许多手足胼胝还吃不饱肚子的人。⑧ 文学起着建构性别主体的重要作用,瞿秋白清明睿智的头脑,必然要寻求这些“女犯的相片”的炮制者: 女子既然是受着旧宗教,旧社会的影响变成这种样子,似乎这全是旧宗教、旧学说、旧社会造出来的罪恶,文学家不过是把他描写出来罢了。殊不知道文学的作品诗、词、文章、小说、戏剧——多少有一点支配社会心理的力量。文学家始终要担负这点责任。……这样的牢狱多坚固呵!这不是中国文学家——无题体、香奁体诗词的文人——描写出来的么?这不是他们确定社会上对于男女观念的利器么?⑨ 由此瞿秋白达到了五四时期“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新高度,比梁启超、陈独秀、胡适等更明确地指出了人们的性别定见与文艺的关系,鲜明地呈露出70年代众多西方女性主义批评家及80年代末中国女性主义批评家对传统文学的批判态度。令人十分惋惜的是,这一批判向度却在世界文学批评史中中断了几十年,也从未引起过学界的关注。 从作者至本文再到读者之间不存在一种简单的直接的交流渠道,即使作者的意图是传递一个男女平等的信息,却并不能保证读者也这样去接受它。妇女不会也不曾总是作为女人来阅读,一名妇女的阅读可能与男性中心主义认同。这种认同还包括接受者受作品中男性人物主导话语的影响。英国批评家罗瑟琳?科渥德在《妇女小说是女性主义小说吗》一文里声称,米尔斯—布恩丛书里的罗曼司,其作者、读者均为妇女,然而,没有什么比阅读这类小说所产生的幻觉更远离女性主义的宗旨了。于是,“批评的阅读将依靠她带入本文的关于女性特征的设想”⑩,女性的经历和体验,保证了这种阅读不同于男性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不同的经历导致了对文学及生活的不同理解。这种体验主要是政治和文化方面的: 我们并非想证明男人和女人会在一些完全以经验为根据的事实上,例如将水烧沸、裙子的颜色、猫是否在草席上等等方面系统地建立起不同的观念。只有在那些有价值承载的、带有政治色彩的、与男人和女人的再生产或社会角色有关的问题上,才有可能出现明显的不同。11 这种差异日积月累会形成一些定式或惯例,影响人们的阅读。吉恩?凯拉特(JeanKennard)指出,任何文本的阅读都依靠两个方面:(1)读者无论何时皆理解的文学惯例,它包括阅读策略与引起联想意义的关联域;(2)读者采用的除这些惯例以外的选择,这些选择取决于当时是怎样一名读者。凯拉特以此来说明不同时代的读者为何会对夏洛蒂?吉尔曼的《黄色糊墙纸》产生不同的理解。该小说最早发表于1892年,尔后便湮没无闻。1973年又以单行本面世,由于女性主义的推介,成为几乎家喻户晓的女性主义代表作。一些女性主义者认为,《黄色糊墙纸》女主角的精神崩溃发生在曾作为育婴室的房间里,那所房间象征着牢房。但育婴室的这种象征意义被几代评论家所忽视,它一直被作为一个有爱伦?坡风格的恐怖故事。要理解这种象征,便有赖于当今形成的对习俗惯例即意义的关联域的认识,更具体地说便是有赖于女性主义思想的发展。也只有从这一向度,我们才能理解吉尔伯特和格巴在《阁楼上的疯女人》中所发现的,19世纪女作家作品中的那些房屋、洞穴、镜子、锁住的衣柜、抽屉、箱子等,是妇女遭限制和禁闭的象征。这也诚如台湾学者张小虹所援引的西方学者简?肯娜()的审理:“女性主义对《黄色壁纸》之翻案成功,正在于有效形成一‘诠释集团'以父权、疯狂、空间与追寻四大主轴交织成阅读女性文学之新语汇,得以开展女性主义‘对抗经典'之空间。”12 托妮?莫瓦指出,对于妇女作家女性意识的认同不能过分理想化,19世纪的女作家并非生活在真空里,她们无时无地不受到男权意识的侵蚀。那么她们怎样保持一种清醒而独立的女性意识呢,这要联系到男权意识形态来看,男权意识形态的统治本身是矛盾的,千疮百孔,正是在各类缝隙中,作者可表达真正的女性之声,但怎样识别这种声音并不是件简单的事。这涉及到阅读的框架问题:在任何语境中的阅读都需要一个框架,这是不可避免的。这个框架包括主体性、话语与权力:它标明我们勿需接纳的既定意义、价值、权力关系,并可以表明它们从哪里来,代表谁的利益。13 女性读者与妇女所关心的问题认同,自觉的女性意识能帮助广大妇女读者在阅读中确立自身的主体位置,并由此发现前人所忽略的东西,找出女作家的独到之处,感受到女性的真实处境和思想。简?派?汤姆金斯对毕彻?斯托的《汤姆大叔的小屋》的读解,是很说明问题的。汤姆金斯认为,由于大男子主义作祟,美国19世纪文学通常被视为霍桑、麦尔维尔、坡?爱默生、梭罗及惠特曼等男性大家的文学,妇女文学受到贬抑,被视为不登大雅之堂的通俗家庭小说。她指出,肤浅和狭隘并不属于妇女作品及创造它们的妇女,而属于那些评论家。从女性的视角看,她说: 《汤姆大叔的小屋》在人们所能想及的所有方面都是这个世纪最重要的书。它是第一部售出百万册以上的美国小说,其影响通常被认为是无法估量的。它既表现了其时代的价值又要对其负责,它属于一种文学体裁即感伤小说,其主要特点是出自妇女之手、为妇女写作并写关于妇女的题材。在这方面,《汤姆大叔的小屋》是一代表而非例外。它是十九世纪美国家庭宗教的神学大全,是对文化关于自己的故事的精彩编写:通过母爱而拯救的故事。从她们所能掌握的意识形态的材料中,感伤小说家们渲染了一个给妇女在文化中以权力和权威的中心地位的神话;《汤姆大叔的小屋》是这些努力的最炫目的例证。14 作为一名接受理论或新历史主义批评的著名理论家,汤姆金斯并不认为《白鲸》、《红字》等小说不是美国文学经典,她指出,评判斯托的小说应该有另一套标准,“与那些地位业已奠定的经典作品不同”,应突出其政治目的,“这个目的就是促使弱者——即妇女们———继承整个世界的那一天早日到来”15。汤姆金斯认为当代许多专注于读者反应的理论家“仍没有超出形式主义看待文本的范畴”,应将语言感知为“权力的形式”,才能形成与形式主义的真正决裂,给批评的未来带来最大希望。 当然,过分强调阅读的性别倾向,强调每位读者的每一次阅读都必须联系到性别价值定位是不妥当的,它可能扼杀了阅读感知的丰富性、生动性,导致将文学欣赏蜕变为政治识读,导致阅读感知的单一乏味和一种封闭的无限循环的解释圈的形成。很明显,女性可作为女性而阅读,她们也可以作为工人、农民、少年、老人、黑人或白人而阅读,读者的阶级性、民族性、时代性等因素也可能对鉴赏有所影响。另外,一些女性主义者过分强调男女二元对立,宣称男人由于缺乏理解妇女作品的必要的生活体验,便必然曲解妇女的作品的观点也是欠妥当的。“妇女”不是铁板一块,工人阶级妇女的工作体验,对于资产阶级上层妇女来说往往是陌生的,而男性工人则可能具备这方面的体验。人们的文学鉴赏感受,许多是建构在间接经验之上的,故“越界认同”(crossidentification)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如德里达所言,“阳物中心论的逻辑随时准备着翻转或颠覆自己”,文本“写得越好,就越发动摇自身的界限或越能让人想到这些界限,还有阳物中心论的界限、一切权威与‘中心论'、一般所说的霸权的界限”,“像尼采、乔伊斯、蓬热、巴塔耶、阿尔托等人那些文本,是极端阳物中心论的,其方式多种多样。它们产生解构的效果,同时恰好又反阳物中心论”,“又有谁会安然相信乔治?桑、乔治?艾略特,或者像弗吉尼亚?伍尔夫、格特鲁德斯坦恩或海伦?西克苏这些非常伟大的现代作家就写那种单纯属于非阳物理性中心论或反阳物理性中心论的文本呢?26凡优秀文本,其价值取向往往是多元的,接受者可从各种角度登堂入室,性别因素 只不过是其中之一。 注释: ①LisaJardin,StillHarpingonDaughters;WomanandDramaintheAgeofShakespeare,London,1989,.②⑩161718JonathanCuller,OnDeconstructionTheoryandCriticismafterStructuralism,LondonandHenley,1985,,,,,. ③林树明:《抗拒的阅读;女权主义文学批评与读者接受理论》,《上海文论》1991年第5期。 ④13CrisWeedon,FeministPracticeandPoststructuralistTheory,GreatBritain,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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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古代文学发展相当兴盛的国度,对于古代文学的探索从未停止过。我国对于古代文学的重视程度,造就了古代文学教学的高要求,不仅仅要求学生们能够掌握到足够的古代文学知识,还要有足够的文学素养。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古代文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孔子在《为政》一书中曾这样说过“:吾十有五而有志于学,三十而立。”这句话也充分讲述了他培养的学生所具备的素质。
关键词:古代文学;教育思想
一、温故而知新
在孔子的名言中,我想大家都应该对“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这句话很熟悉,对于孔子这句话的理解可以分为几个层面来分析和理解,首先,温故而知新中的“故”通“古”,也就是暗指过去的政治、历史、文化知识等;“新”也就是指今,通俗地讲就是指现代社会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孔子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想让他的学生不仅要掌握过去的文化知识,更要了解当时社会的文化知识,这种文化要求来自各个方面。孔子在《季氏》中还提到了九思。孔子曰:“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君子有九种考虑:看的时候,考虑看明白了没有;听的时候,考虑听更清楚了没有;脸上的颜色,考虑温和么;容貌态度,考虑庄矜么;说得言语,考虑忠诚老实么;对待工作考虑严肃认真么;遇到疑问;考虑怎样向大家请教;将发怒了,考虑有什么后果;看见可得的,考虑我是否应该得到。孔子主张他的学生们要善于创新。创新就是做别人所没有做的,想别人所没有想的。孔子曾非常谦虚地说自己无所作为,但实际上他对我国的贡献是非常大的,他编写的《诗经》、《尚书》、《礼记》、《周易》、《乐经》和《春秋》,都是非常宝贵的著作,为我国的古代文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学而优则仕
孔子一直认为学习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他的这种观点也在《子路》中这样写道:“一言可以兴邦。”他曾在《阳货》中这样写道“:不知言,无以知人也。”这句话也就是说言为心声,知言才能知人心。这些都充分地说出了学习的重要性,孔子编制的六经适合所有的人群,在六经中他教人们去学习,教人们如何能够更好地去发现与思考,教导人们要学会孝顺父母,善于观察周围的事物,充分地去思考,去领悟其中的真理。为当时的朝廷培养出了大量的人才。那么对于孔子的培养目标,我认为可以分为三点来进行阐述和理解。
(一)孔子倡导言语上的温文尔雅
孔子的这种观点在《左传》中也进行了特别概括“: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这句话的意思是,言语如果没有文采,那么它就流传不远。这也就充分表明讲话要有所讲究,要讲究方法。他还曾在《颜渊》中这样说过:“文犹质也,质犹文也。虎豹之鞟,犹犬羊之鞟。”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说文采和内容同样重要,这就好比豹子和狗羊去掉了身上的花纹和色彩之后的毛,这两类皮革的价值就发生了变化。这些语句都证明了一点,孔子在教育弟子,要求他们在说话的时候要讲究方法,讲究文雅。在《论语》的书中充分地体现出了孔子与弟子们之间的对话,这些对话表现为各种形式,哪怕人物的形态也表现得极为生动形象,也正说明孔子要求其弟子在讲话的时候要讲究艺术、发挥文采。
(二)孔子倡导诚信
在《宪问》一书中,孔子曾这样说过“: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未必有德。”从这句话中也充分地说出了言和德之间的重要关系。孔子一生一直在倡导“仁”、“礼”,这也是孔子一直以来的主张和他所倡导的精神所在。在一整部《论语》中,涉及到“仁”字的就有58章,其中“仁”字就有百余处,从这些数量上也可以看出孔子对“仁”极其重视。这也道出了孔子在教育思想中所要达到的目标,即“仁”,要让更多的人去体会到“仁”的来之不易和其重要性。
(三)孔子倡导德才兼备
“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是孔子道德教育思想中的一句名言。意思是说,“愤”则启,“悱”则发。朱熹曰“:愤者,心求通而未得之意;悱者,口欲言而未能之貌。”“启”,谓之开意“;发”,未达其辞。孔子曾在《子张》中这样说过:“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由于孔子一心想要从政,所以他就大力倡导他的弟子们在学成之后要从政。这句话也就是说,做了官的人,除了尽力干好本职的工作外,还须不断地学习,没有做官的人,首先要进行学习,在取得了优秀的成绩之后再做官。这句话也道出了孔子所倡导的学习和仕途是分不开的思想。
三、孔子倡导循循善诱
孔子是我国最具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和教育家,他提倡在教育的过程中要善于利用每个人的优势和劣势,再去鼓励他们好好学习。从循循善诱这种观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因材施教
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对不同情况的弟子施以不同的教育方法。孔子曾在《雍也》一书中这样说:“中人以上,可以悟商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这句话是说具有中等以上水平的人,给他讲授高深的知识;水平不及中等的人,就不要把难于理解的知识传授给他。
(二)兴趣先行
孔子在《为政》一书中曾这样说过“:吾十有五而有志于学,三十而立。”这句话也充分讲述了他培养的学生所具备的素质。我们可以从这句话中感受到,孔子强调学生必须有远大的志向和崇高的理想。所以他也曾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这句话的大概意思是说:知道的人赶不上喜好的人,喜好的人追赶不上乐于实行的人。孔子通过对他的弟子们灌输这样的思想,促进他的学生们能够真正意义上地树立人生的远大目标,努力培养自己学习知识的强烈兴趣,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中去。
(三)多听多看
《雍也》:“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多见阙殆,慎行其余,则寡悔。”要多听,有怀疑的地方不轻易下判断;要存疑,把有疑问的地方谨慎地说出来,这样就能少犯错误;要多看,有危险的事情要回避,有把握的事情就去做,这样就不会后悔。多闻多见,是把话说好、把事做好的一条基本途径。在《论语》一书中,也曾反复地提到过这些道理,也充分地说明了其中所蕴含道理的重要性和哲理性。我自小对古典文学很挚爱,十年的寒窗苦读,古代文学的博大精深也再一次呈现在了我们莘莘学子的面前,但我仍感觉只是学了点皮毛,可否建议我们的教学多从古代文学中吸收蕴含在其中的教育思想,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批判继承,古为今用,并积极将其投入教学实践中来,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学生自身的修养,同时也有利于教师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国古代的文史关系──史传文学概论李少雍文学遗产1996-03-2031
2、中国古代女性文学创作的文化反思乔以钢天津社会科学1988-03-0130
摘要:每一次实践教学完成之后,要进行总结和反思,要看实践目的、教学目的是否完全实现,要看各个环节是否顺利,有无值得改进的地方,以便于进一步完善实践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实践的水平,从而提高古代文学课程的教学质量。
关键词:古代文学;实践
宋代的朱熹说:“大抵学问只有两途,致知力行而已。”(《答吕子约》)清代的王夫之也说:“君子之学,未尝离行以为知也必矣。”(《尚书引义》)意思就是“离开行必然不能获得真知。”“知”是“行”的结果,对“行”具有指导作用,但必须回到“行”中才能得到检验和提高,“行”是“知”的源泉,“知”“行”合一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古代文学教学之所以教学效果不理想,主要就是没有做到“知”“行”合一,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基本表现就是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重教书轻育人,学生的发展与所学内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联系。近些年来,尽管高校特别是高职院校开始普遍重视实践教学,强调教学的实践性,对于技能性、技术性课程而言,实践教学不在话下,但是像古代文学这样的人文类课程如何开展实践教学,充分发挥课程的实践性,论者大多语与不详。要使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比较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对古代文学教学起到促进作用,还必须对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环节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考察古代文学的教学目的以及古代文学课程实践的情况,古代文学教学主要有观察实践、阅读实践、赏析实践、表达实践、教学实践以及人文实践等六大环节。这些环节的共同特点都是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古代文学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一是观察实践。观察是人类最为基础的学习方式,那些具有突出才能的人都是观察能力特别强的人。高职院校古代文学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就是要善于观察,向他人学习。
古代文学的观察实践主要有以下一些:一是教师课堂上的授课,这种授课具有榜样示范作用,如何学习古代文学,怎样分析作家作品,如何将思维的成果用语言表达出来等等,如果是学习的有心人,完全可以从教师的言行当中受到很大的教育;二是聆听讲座,无论是本系教师、本校教师还是外校专家的讲座,必定是讲者关于某个主题的研究或者整理的成果,不仅最大限度地体现了讲者的学识、水平,而且还能从中窥见讲者的研究方法、表达方式、分析方法等等,不清楚的地方还能与讲者面对面近距离地对话与交流;三是影视观摩,这里观摩的影视都是由古代文学作品改编而来的。影视最大的特点是可视性、形象性,可以让学生短时间内形象地接触到部分古代文学作品,但是影视本身已经包含了编剧、导演的理解,学生在观摩时更多的也是在接受一种现成的结论,不利于学生主体性的发挥;四是教学观摩,教学观摩既可以是把中小学教师请到高校做古代文学作品教学公开课,也可以是学生到中小学去具体观摩教师的古代文学作品教学,主要是观察教师如何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如何启发学生思考,如何处理教学突发事件,如何有效使用教学语言等等。无论何种观察实践,教师事先都要教会学生观察的方法,讲清观察的角度,怎样得出观察的结论,如何利用观察的结果等等。第二是阅读实践。阅读是古代文学学习的重要方式,如果连作品内容都不甚了了,那么古代文学教学在大多数情况下肯定都是在做无用功,更不要说提高学生的素质和能力了。阅读是古代汉语所学内容的实践,也是自己多年所学习的阅读方法的实践。
就古代文学而言,阅读实践一般有三个层次:一是浅层阅读,追求读通、读懂,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个句子的意思要弄清楚,整个作品是什么意思,表达的是什么主题,使用的是什么表达方式要大致知道;二是中层阅读,追求对作品反复阅读,“书读百遍,其义自见。”要引导学生读“情”悟“理”,“涵咏体会”,体验感悟作者的思想情感,产生情感上的共鸣,获得情感上的升华;三是深层阅读,是在对作品深入理解的基础上,进入“化”的境界,获得思想智慧的启迪,受到高尚情操的陶冶、感染,得到语言表达方法、写作技巧等方面的借鉴,成为自身文学素质的组成部分。对于经典作品,不仅能够达到读懂、理解,更重要地是要能够背诵,做到张口即诵。第三是赏析实践,主要就是鉴赏分析,鉴赏是一种审美活动,是对文艺理论的具体运用。古代文学中优秀作品琳琅满目,美不胜收,对作品的鉴赏就是要发现和甄别古代文学作品所表现的思想美、情操美、人格美、语言美、艺术美等,而这些美存在于栩栩如生的形象、情景交融的意境、健康向上的情趣、优美动人的形式之中[1]。通过对古代文学作品的鉴赏,帮助学生逐步掌握文学作品的鉴赏方法,建立真善美和假丑恶的识别标准,引领学生去发现美、表现美和创造美。分析和鉴赏密不可分,鉴赏的过程也是分析的过程,赏析实践不仅要对作品本省进行鉴赏,还要联系作品出现的年代与作者的身世背景、创作理想和创作风格对其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进一步的欣赏美文,陶冶性情,抚慰心灵,善待人生。第四是表达实践。观察、阅读是信息的输入过程,表达是信息的输出过程。表达实践分为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实践。口头表达实践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故事复述、师生问答、课堂讨论、专题辩论、读书报告会等。
故事复述主要是培养学生抓住故事要点的能力和学生当众说话的能力,这种实践形式在教学中应用时间长(小学已经开始),在大学教学中不常用。师生问答是最为基本的口头表达实践,针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要能正确回答,或者给出合乎情理地分析,再进一步,学生能够在师生问答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并且在教师的帮助下主动寻求问题的答案;课堂讨论一般都是分小组进行,有两种形式:临时小组讨论和正式小组讨论,临时小组讨论就是根据教师或学生提出的问题,临时把学生分成小组进行讨论,然后每小组推荐代表报告讨论结果;而正式小组讨论是事先就布置讨论的问题,划分好学生小组,由小组推选出小组长,在小组长的组织下进行资料查阅,课下组织讨论,上课由小组代表报告讨论结果。专题辩论主要根据教学需要设定,先根据辩题把全班分成正反双方,由学生自己准备材料,推选主持人一名,推荐正反辩手各四名,按辩论赛的组织程序组织辩论,组织专题辩论可以引导学生查找资料,培养学生思维的广阔性、灵敏性和团结协作意识。读书报告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定向读书报告会,由教师事先公布阅读篇目,规定好时间,由学生向全班汇报读书心得;一种是非定向读书报告会,由学生自行确定阅读篇目,并在约定的时间向全班汇报读书心得。这两种读书报告会的参与人员最为广泛,报告人既可以事先确定,也可以临时确定。书面表达实践有两种类型:一是研究论文,包括专题论文、学期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二是创作尝试,包括诗词创作尝试,小说创作尝试,剧本创作尝试。
专题小论文一般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来安排,如讲《三国演义》,要求学生写统计报告:第一,统计曹操的笑、刘备的哭,写出具体回目、事件过程;第二,叙述西蜀“五虎上将”的一生事迹,写出具体回目、主要事件;第三,统计三国主要战事的谋略、得失关键。第五是教学实践,对于高职院校来说,语文教育专业培养的基本目标是基础教育所需要的教育者,教学能力就是合格师范生必备的能力,教学实践是一种综合实践,它基本上可以包括以上所有的实践。教学实践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试讲;二是试教;三是实习。试讲中,学生面对的是自己大学的老师和同学,这种教学带有模拟性质,主要是实战前的演练,其目的是让老师和同学帮助即将实习的学生在出校门前进一步地查漏补缺。试教就是尝试教学,是在真实教学环境中的教学尝试。实习生到了实习学校,经过一段时间的跟班听课,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就需要走上讲台,在真实的教育环境中将自己所有学习和掌握的古代文学的教学技能技巧进行展示和练习。实习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实习生经过指导老师的引领,慢慢地自己逐渐熟悉了各种技能技巧,而且开始得心应手地加以应用。第六是人文素质实践。人文素质的核心是思想道德素质、情感素质、心理素质。古代文学作品中丰富的人文素质因素,我们通过阅读实践、赏析实践,已经能够与正确地理解这些素质,并且能够对这些素质进行恰当的分析,也能把这些素质正确地表达出来。但是,即使学生在这个层面上能够做到尽善尽美,也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些人文素质没有与学生本人发生联系,没有对学生有所影响。
思想道德素质要求我们讲文明、讲道德,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情感素质要求我们心中有爱,爱国家、爱人民、爱家人、爱环境,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心理素质要求我们积极进取、珍惜时间、善于计划和安排人生,正确地面对人生不利的局面和人生逆境,知足常乐,时刻保持健康和快乐的心态。这些都不应该停留在口头上,而是体现在人们的为人处世的具体细节之中。其实,每一天、每一时、每一刻,我们都身处人文素质的实践活动当中,关键是要将相关的古代文学课程内容的学习与学习者本人以及当下的社会语境结合起来,感同身受,不断地从古代文学作品中汲取营养,切实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以上这些实践是古代文学教学的主要实践环节,在这些实践活动中,学生可以“直观接触、现场感悟、开展表述,培养学生运用课堂上所学的文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让学生自己动手尝试理论分析与作品鉴赏的互动。”
而且这些实践活动大多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法截然分开的,我们这里将其分开,纯粹是为了表述的方便。古代文学教学在开展这些实践活动的时候一是要考虑实践的整体性,要做到通盘考虑,合理安排,比如各个实践环节开展的形式、开展的次数都要考虑进来;二是要注意实践的层次性,这是由不同层次的学生决定的,要注意因材施教,不同水平的学生安排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所进步,有所发展;三是每一次实践教学完成之后,要进行总结和反思,要看实践目的、教学目的是否完全实现,要看各个环节是否顺利,有无值得改进的地方,以便于进一步完善实践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实践的水平,从而提高古代文学课程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生命之喻──论中国古代关于文学艺术人化的批评吴承学文学评论1994-01-1543
文学批评主要针对艺术性、思想性或者创造性来写。读后感则纯粹是个人感想,当然也可以写成文学批评。要看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