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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模式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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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模式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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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摘 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所得税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1 现状评价 (1)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但比重过低。1994-2001年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表现在收入额增长较快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亿元,2001年已达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为,2001年上升到,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尽管从绝对额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因受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较弱小的状态,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总量的25%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 (2)对高收入调节乏力,税收流失严重。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纳税情况为:工薪所得比重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重,劳务报酬所得比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重,其他所得比重,偶然所得比重,来自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2001年工薪所得比重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却高达60%以上。从以上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长期以来,对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据广东省统计,2001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亿元,其中来自高收入者的税款仅占,偷漏税现象相当普遍。 2 成因分析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影响所得税作用发挥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制度本身,但是从制度上分析其原因,是完全必要的。 (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缺陷。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这种模式便于实行源头扣税,具有计征简便,征收成本低的优点。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共分11个项目征收,税率从5%~45%不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其缺陷越来越明显:1)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方式,无法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分散但综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比收入来源集中且总收入不高的人缴纳更少的税,难以对真正的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2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规定,容易引发避税行为,纳税人只要将本为一次收取的收入分散,化整为零,便能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税。 (2)费用扣除规定脱离实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净所得减去固定的费用扣除后纳税。关于费用扣除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应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以体现所得税是对所得课税这一特征;第二是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这一部分应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分别对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特别是定额扣除。在现行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扣除标准是800元,这一标准明显偏低。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1994-2000年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按这一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应为800×(1+)=元。结果表明,物价变动使一部分低收入者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大量低收入者进入纳税人行列,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征管成本。 (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幅度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则采用幅度为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是:1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实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级距过多,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1—3档,而我国这一项所得税却有9档,这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脱离实际的。2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偏低,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5000元的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税率才为35%,而工薪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8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税率纳税,这说明个体工商户的边际税率太低,税率设计有重课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倾向,难以实现保护中低收入,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目标。 (4)税基不够广泛。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 3 改革思路 (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除前面所提及的分类所得税制外,还有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对纳税申报和所得汇算有较高要求,鉴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较低且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不宜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可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所以现阶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适宜。该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额作出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1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2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2)完善扣除政策,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完善扣除额应有利于低收入阶层,将其排除于纳税人行列之外,并减少高收入者偷漏税的漏洞。可行的做法是重新制定扣税额标准,适当提高生计扣除的基础。因此,在确定费用扣除额时,除基本扣除外,还要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扣除,使这项改革能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再有,确定费用扣除额,还须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及本人负担能力。两个月收入相同的职工,一个肩负着沉重的家庭负担,而另一个尚未成家,如果采用同样的费用扣除方式必然使个人所得税制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这就要求按照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实际负担,赡养人口多少,年龄大小状况分别确定个人生计扣除额。根据目前收入水平情况看,纳税人生计扣除额应由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合计18000元/年),这个标准比较合适,既可达到比较广的覆盖,不会影响聚财的功能,同时又能保证一个单职工三口之家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约500元(年6000元),基本能维持生活而免于纳税。 (3)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由于税率结构是影响税收杠杆作用程度最重要的因素,它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和累进程度,所以设计一个合理的税率结构非常重要,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考虑:1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而我国目前的事实是,个人所得税来源构成过重地偏向属于劳动收入的工薪所得,而对非劳动来源的高收入实行轻税政策,这是不利于实现公平分配目标的。2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表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项加成征收的措施,即5%~35%的税率不变,但当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标准后,再加成10%~20%.这样,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能使高收入者多缴税。 (4)扩大税基。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定不纳税的项目。另外,减少减免税项目,根据我国国情,可保留的减免项目应包括:1失业救济金及其他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2法律规定予以免税的各国使、领馆外交代表、外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3按国际惯例,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各种协定中规定的免税所得;4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4 改革的配套条件 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2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问题。3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4强化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建立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加的趋势是必然的,但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制的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不容忽视。为了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也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国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只有这样,个人所得税的潜在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参考文献: [1] 沈肇章。税收概论[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 [2] 陈穗红。中国税收政策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 王平。专家学者评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J].纳税人,2001,(6) [5] 徐辉。课税强度远低于世界平均[N].国际金融报,2002-08-05. [6] 柴今。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N].经济日报,2002-06-20.

引言 研究背景中国改革开放经过 2 0 多年的发展,己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国民生产总值跃居世界第六位、综合国力明显提高.但是,在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加大、收入分化严重、基尼系数成倍增加的现实也不容回避地摆在了我们面前,以国际通行的描述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为标准,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已达 0.45,超过了国际公认的 0.4 警戒线,进入分配不公平区间.与此同时,一些社会矛盾也相继凸现出来,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严重威胁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和社会和谐,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警惕.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是以个人的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也越来越广,涉及到千家万户,个人所得税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这也是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人的能力不同,收入多少也不同,收入多的多缴税,收入少的少缴税,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而的作用还很弱,拥有 80%财富的富人所交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总量的 10%,收入分配相差很悬殊.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状是:纳税意识低,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 46. 4%. 而应当作为主要群体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 5% 左右.我国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阶层,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大量流失也是不争的事实,其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尤为突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07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 3185 亿元,50%来源于工薪阶层,这一情形与较早开始收取个人所得税的美国恰恰相反.据统计,年收入在 10 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5早期对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研究大多仅限于对纳税人态度的调查,或一些小型试验2如:Lewis 通过在英国广泛调查了解人们选择偷税的心理因素,3Friedland和 Spice:分别进行模拟试验以研究影响税收流失的原因.鉴于纳税遵从的研究具有潜在价值,Scholz 和 Witte 编辑的论文集《纳税人遵从》中收集了大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包括对纳税遵从度估量的研究、影响纳税遵从的因素的研究、改善纳税遵从的措施的研究等等. 近年来,纳税遵从理论研究的一个新特点是,伴随着现代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等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尝试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行为以及征纳双方博弈的策略选择进行研究.Franzoni 提出了增加信息披露、设置激励机制以促进纳税人讲真话的优化税收执行模型.Wells 评述了在信息不对称制约下一种特定的税收征管实践—税收赦免(tax amnesty)的理论实践.Andreoni. Erard 和 Feinstein 撰文详细介绍了优化税收征管与税收遵从理论体系的新进展.4米尔列斯认为,过去一些国家奉行高额累进税制是与公平、效率目标和“激励性相容”原则相违背的.因为在劳动供给不受所得税影响的情况下,实现完全平等的最佳边际税率应等于 1.但是所得税不可能不影响劳动的积极性和供给,如果边际税率为 1,谁都不愿去工作,税前所得也就是 0.他认为,在可以自由选择边际税率的非线性所得税制下,对最高所得课征的最佳边际税率应当为 0.因为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最高所得的个人在赚取 Y 美元之前,其适应的边际税率随所得的增加而提高,当他的所得超过 Y 美元后,如果增加的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为 0,最高所得者就可能觉得多工作更划算.倘若如此,他的境况就更好,而政府的税收并没有减少,这样,最高所得者的效应增加了,其他人的效用也没有减低,因而符合帕累托最优条件.米尔列斯关于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以为零的理论发现,首先告诫政府,并非一定要通过对高收入者征重税才能使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函数达到最大.事实上,让高收入者承担过重的税负,其结果也会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在此基础上,米尔列斯进一步提出了所谓“倒U 型”优化所得税税率模式.具体内容是,根据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对中等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可以适当提高,因为减低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有利于增2Lewis, A. An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ax Mentality. Public Finance, , N., Maital, S. and Rutendberg, A., A Simulation Study of Income Tax Evasion,Journal ofPublic4(美)斯蒂格利茨等著.经济学.吕云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发挥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对促进全民纳税意识的提高,树立义务观念,增加我国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完善其制度,一方面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程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是税制实施征管能力的内在因素,同时也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研究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时,重视其征管方法和手段,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征收,特别是对高收入人群征收与监控,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财政的调节,关注弱势群体,帮助困难群众走出困境,也体现出先富带动后富的社会主义优越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正在逐步拉大,加强和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己经变得极为迫切.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这对于解决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化解部分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家现有快速稳定发展局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建立中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摘要:中国税收信用缺失是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优化经济环境,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保护守法纳税人的权益。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当前税收诚信立法缺位与不足,权利义务观念错位,税收执法诚信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税收信用的建设和发展。据此,应从立法、执法等各环节加强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关键词:税收;信用体系;纳税人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也打乱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在新的形势下,人们呼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共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税收信用体系。虽然中国的税收信用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构建科学的税收信用体系,这是中国税制健全及税收法制化的需要,是中国发展诚信经济、提高民族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当务之急。一、中国税收信用现状分析近几年,税务部门普遍开展了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活动,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民主评税、税务公开、执法责任制等,大大提升了税务队伍的信用形象。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目前整个税收领域信用缺失依然较为严重,可以说,不论是征税人、纳税人,还是用税人,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诚信。而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而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收诚信立法缺位或不足虽然中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问题有:一是缺少专门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二是税收立法时对有关信用方面的规定明显缺位,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和谐税收环境的营造;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破坏了征纳之间诚信的法律基础。(二)权利义务观念错位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相互的,比如纳税人既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但长期以来,中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都片面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进而偷逃税行为。对征税人和用税人而言,则过于强调其拥有的权利,而忽视了其应尽的义务,这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阻挡了政府在税收与其关系问题上的视线,导致在纳税人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征税和用税中的行为扭曲现象频繁发生,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三)税务机关执法诚信不足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有违信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二是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如国税部门查完了地税部门又查,甚至税务稽查人员调账检查时,一查就是几个月,检查缺乏效率,给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影响;三是有些税务干部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在税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四是由于目前评税标准、“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标准均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一些税务人员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人为地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环境。二、建立税收信用体系的必要性(一)优化经济环境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税收信用,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努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做到诚信纳税。这些都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需要税收信用体系既包括纳税信用,又包括征税信用。从纳税信用看,纳税信用制度将纳税人按信用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实施不同的征管方式。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给予较高的自由度,取消或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管理程序。把精力集中在纳税信用度不高的纳税人身上,强化征管力度,从而节约了征管成本,提高了征管效率。从征税信用看,要求税务机关规范纳税服务,文明执法,诚信地履行对纳税人的承诺,为纳税人诚信纳税创造条件。同时还要公平执法,使诚信纳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使违法者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这些都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提高。(三)纳税人提高和维护自身信用的需要诚信意识就是财富意识,社会经济信用具有效益信用的一面。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可以使经济交换参与者方便、快捷地获取对方真实的信息资料,减少信用调查核实方面的费用、开支,防止因对交易者资信怀疑而减少的社会经济交往。守信者也会因良好的信用而在经济交往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税收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制的组成部分也具有这种职能。三、建立和完善税收信用的政策建议(一)建立征税信用的政策建议严执法、讲信用、践承诺、优服务是对税务部门的基本要求,征税信用主要体现在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上。严格执法是税收工作取信于纳税人的关键所在,在严执法的同时做好服务纳税人的各项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约束和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要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实行奖惩有别和严格的责任制,建立失信于纳税人的惩罚约束机制。在干部管理体制上,要建立充分体现奖优、罚懒、惩贪、治庸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具体到每个人应定岗定责、职责分明、权责清晰,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2.优化税务服务,抓好办税服务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人员教育、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在硬件建设方面:一是大力发展网络服务,统筹建设专业性税务网站并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二是积极推广电话服务。3.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要注重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基础上嫁接现代化、信息化的最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赋予税收征管新的时代内涵和特色。特别是要加强税源监管和税务稽查两个环节的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二)加强税款使用信用的政策建议加强税款使用信用,主要是转化政府职能,使政府由经济建设者的角色转化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进而弥补市场失灵。1.调整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要争取与市场机制建设协调进行,市场能做到的事放手让市场做,其中首要任务是加快财政资金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将政府由经济建设型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型,将其角色真正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2.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主要表现在将支出重点放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尤其是广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在结构上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社会科文卫、社会保障以及支援农业和农村的支出。3.细化预算,加强对预算安排和支出全过程的监督。编制预算时,在大的分类下尽可能分设若干款、项、目级科目,将支出项目细化,增加预算的透明性和监督性。(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针对失信纳税人追逐眼前经济利益,不惜损失信用的短期行为,应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者诚信纳税。这主要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来实现。具体体现在:一是对企业或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CTAIS) 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重点稽查和监督;二是对待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的企业,在此期间再次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从重处罚;三是建立对纳税信息不实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告的制度;四是建立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四)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所花费的各种资源的价值,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所花费的时间价值、非劳动成本和支付给税务顾问的费用。税收遵从成本越高,纳税人负担越重,也就越可能相应地选择应对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因此,征税人在依法办税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纳税人遵从成本最小化,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承担的额外费用,给予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指导,并提供纳税援助等。(五)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2003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了评定内容、评定标准、激励与监控措施、评定组织和程序等内容,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一是对不同级别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不同待遇,实行差别管理;二是关注个体经营者、小型企业,尽快落实信用等级管理和社会对他们的认可;三是国税、地税应尽快将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实现共享,做到统一标准,给纳税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评定。看看能不能帮到你!!!!!

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论文

1. 集团公司的资金内部控制方法与流程研究2. 房产税税制改革研究3. 增值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4. 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5. 社会保障税收问题研究6. 股权激励中的盈余管理研究--以光明乳业为例7. 小企业内部控制研究--以某公司为例8. 作业成本法在环境成本核算中的应用-以某发电厂为例9. 民生银行某分行财务分析10. 企业内部会计信息有用性研究--以某公司为例11. 市盈率指标在股市投资中的应用研究12. 基于税务风险的某公司的内部控制研究13. 论财务报表粉饰行为及其防范14. 审计失败的原因及规避分析--以科龙电器为例15. 环境税对企业的影响分析(本回答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提供一些论文题目,供参考。浅析会计信息失真 谈谈资产减值的几个问题 论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论我国会计电算化的发展 浅论人力资源会计 论泰罗科学管理理论的基本特点和借鉴意义 论审计风险 会计电算化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会计职业道德特征和建设途径 审计独立性之我见 关于商誉会计理论的思考 试论会计国际化 浅论所得税会计 财务总监与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研究 如何界定会计信息失真 强化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新形势下防范与抵御银行会计风险初探 新世纪会计的发展趋势 价值本质规律----价值规律的最新发展 浅析电算化审计 亦谈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与对策 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会计电算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内信用证为何遭遇冷落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争议——会计职业道德面临 2002年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展望 市场经济发展与会计制度改革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现状及展望 试论会计信息的失真 浅议企业集团税收筹划 我国环境会计若干问题探讨 浅谈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问题及对策 对会计职能的再认识 会计职业道德 做好出纳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 全面推进企业会计制度改革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制度与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回顾与评价 会计电算化目前的问题及对对策 论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之路 试论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森工企业如何实现会计电算化 浅析电算化会计的内部控制制度 会计论文的结构 会计改革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剖析 管理会计应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在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房价居高不下,普通老百姓买不起房的问题。相应的,房地产业税收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广大的专家学者都对房地产税制改革优化给予了自己的看法,但他们往往只是专注于税制结构和税收负担的优化上,很少有人对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提出改革的建议。 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来看,税收征管属于实施机制的范畴,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具有完善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以外,更主要的是这个国家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有效的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根据这一观点,房地产业税收制度的有效性也必须依靠房地产业税收征管这个内在实施机制的作用来保证,因而研究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优化就显得尤其重要了。一、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1.一些基层的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由于人员素质等问题而导致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税收征管被当作随意的个人行为,多征税、少征税、虚征税,征“人情税”“关系税”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削弱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2.信息交换机制不畅通,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房地产开发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过多个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与监督,这些行政部门都掌握一定的房地产开发信息,但是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各个职能部门相互独立,缺乏相互间的信息交换和沟通制度。因此,仅仅依靠房地产税收征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难以有效地参与管理和监控,给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提供了机会。3.财政体制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对税种的划分,房地产税收多属于地方税源,其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相关性较强,但目前的税收立法中,赋予地方的自主权较小,不能让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自主的调控管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房地产税收征收范围、时间界定、税率等进行了适度放宽,这样就造成中央政府一些税收调控措施得不到很好的实施,政策力度大大减弱,调控目标也就不能够完全实现。4.税收征管成本偏高。长期以来,我们只强调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却忽略了成本的付出,虽然每年的税收收入都在以两位数的高速度增长,但成本也在增长。分析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1.税收征管优化目标严重错位。由于税收工作的考核是以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没有把执行税法和征管质量的情况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重要标准,导致各级征税机关事实上以计划为依据进行税收征管活动,一切税收工作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核心,这就形成了与依法治税根本对立的“收入中心论”,从而产生了许多的不规范行为。2.现行征管模式的定位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才刚刚建立,社会经济秩序还未理顺,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薄弱,与西方国家“纳税和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大现实”[2]的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相比,我国公民对税收认识模糊,对税法规范的内在价值缺乏足够的认同,从而引致其税法的异己感和外在感,认为税收是种额外“负担”,能少则少,能偷则偷。3.税收管理不到位,税收征管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国税务部门检查税收一般是以年度为单位,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大部分都是跨年度、跨地域滚动开发,流动性比较大,很容易造成亏损的假象。如果一个楼盘还没有卖完,但是开发商看钱赚得差不多了,有等到结算,用卖房款去开发第二个楼盘,尽管一个一个楼盘销售了,但是账面上却一直是亏损的。其次,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致使不少税源流失,更出现化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同时,与房地产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税政策不健全。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需要定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3].4.税权过度集中于中央,难以满足房地产业的区域性特点。根据我国分税制财政体系的规定,房地产税收绝大多数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但房地产业具有区域性的特点,这种高度集权的模式无法促进房地产的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5.多方面因素导致税收征管成本偏高。目前我国征收成本较高的原因有税制设计上的,但从税收征管方面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科学,硬件设施贪大求全,盲目追求高档次,设备使用率不高;二是目前实行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制度,将本应在日常管理解决的事项转到了稽查,而稽查又进行选案、审理、检查和执行,成了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第二税务局,增大了稽查的成本。三是税收征管中缺乏部门之间有效的衔接协调,重复工作过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增加了税收征收成本。二、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优化的对策针对我国房地产业现实税收征管改革和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形成的原因,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优化从总体上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1.非正式规则大众化(1)建设税收文化体系,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收文化对税务人员、纳税人行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它着眼于一种文化氛围的形成,使人一置身其中,便会感觉到一种巨大的强制力量。通过导向、凝聚和规范作用,引导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行为,使征税人树立“公平、公开、公正、文明办税”的新思想,使纳税人逐渐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思想观念,从而形成良好的征收管理缴纳机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实现税收管理的最优化。(2)明确税收征管目标,强化纳税服务意识。解决当前收征管目标错位的问题,就是要把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作为税收征管优化的目标,不应把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应该认识到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但不是惟一。2.正式约束可操作化(1)完善房地产税收立法制度体系,实施规范的房地产税收征管。由于房地产税征收政策性强,管理工作要求细,交给地方政府更便于管理和操作,也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因而,我国的房地产税收立法上应该下放一定的权力,由中央制定房地产税的基本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立法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税源分布和财政需要,自行设立地方性税种。(2)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规范税收执法。税收执法的规范化是优化税收征管,保障依法治税落到实处的重要一环。(3)完善房地产税课税的配套制度与政策。首先,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其次,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建立房地产评税机构。再次,建立纳税人诚信纳税评价制度。最后,理顺城市土地和房屋管理体制,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积弊,建立“精简、高效、权威、统一”的房地产管理体制,为房地产税收的课征创造良好的环境3.实施机制有效化(1)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换机制,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 (2)完善税务部门的内控机制,形成严密的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系统。 (3)强化税收稽查,加大税收处罚力度。 (4)努力降低税收成本。首先,科学地设置税收征管机构,合理分工,加强税收征管各部门之间有分工合作和相互协作,减少重复工作,另外,还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设施,在部门之间有效地实行资源共享。其次,尽量减少像建设豪华办税大厅等这种不必要的费用。最后,通过一些税收制度设计,降低税收成本。

1. 互联网+对会计领域影响思考2. 会计电算化中财务报表的编制步骤3.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事业单位的影响4. 营业税改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5.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分析6.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7.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困境与对策8.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费用化会计核算概论9. 企业各类支出的会计核算10. 财务会计的信任功能11. 财务会计的本质特点12. 财务会计发展与环境成本管理13. 会计目标研究14. 企业盈利能力分析15. 企业偿债能力分析15个会计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税务局创新办税模式研究论文

参考:内容提要:我国税收政策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创新型国家建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的契机,把握财税改革总目标和科技发展战略,通过推进“普惠性”激励政策、运用结构性减税、总结示范区试点经验、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鼓励长期科技投资、加强创新成果商业化、建立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机制、改进相关工作和协调机制等措施,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激励机制,以期更好地发展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关键词:科技创新 税收政策 激励机制科技创新是促进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关键因素和“第一生产力”,而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对于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加速企业创新进程具有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这要求我们着力创新驱动,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拉动经济增长的潜力,促进2020 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和在进入经济“新常态”的新阶段打造经济“升级版”的战略任务的实现。近些年我国税收政策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创新型国家建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在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基础上,深化科技投入体制改革,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激励机制,突破自主创新的体制和机制瓶颈,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设计,落实和运用税收激励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更好地发展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一、现行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评价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公共品性质,完全由市场配置是低效的,这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参与其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是创新的主体,政府介入技术创新活动可主要通过运用财税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在政府的财税手段中,税收优惠支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高于直接财政支出,而其执行成本低于直接财政支出。因为技术创新活动所具有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企业技术创新收益的不确定性和不连续性,这往往抑制企业的创新欲望。而政府运用税式支出激励政策分担创新主体的风险成本,会增加企业创新的收益预期,为企业自主创新增强动力。(一)现行税收政策有力支持了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动截至2013年,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等发展战略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关于税收激励、税收优惠措施达100多项。流转税方面的税式支出,涵盖了软件、动漫、集成电路、重大技术装备、IT、医药产品、科研设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所得税方面,涵盖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动漫产业、技术转让、创业投资、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各类科技奖金等8大项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所得税为主体,具有一定创新体系特征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1.以结构性减税支持科技创新首先,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出台措施激励企业创新活动。一是进一步明确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规定。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企业技术转让的范围、境内和跨境技术转让履行程序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以更好地执行有关的所得税减免政策。二是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三是完善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对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企业,明确了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有关规定。四是进一步完善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4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于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凸显了国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其次,对多项即将到期的税收配套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补充和完善。例如,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等。再次,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促进产业技术创新。2010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 号),对部分领域所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税收政策进行调整,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2.各地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各地纷纷发布文件增强税收激励政策在本地区的操作性,近三分之二省(市、区)出台了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2006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等文件,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力提升了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24个省(市、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出台了相关操作性文件。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等地出台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部分地方在示范区域开展税收政策改进试点,先行先试,有所突破。比如,中关村科技园区出台的试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这方面的政策突破主要体现在:一是将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为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费用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二是将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提高到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目前,上述相关政策已推广至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安徽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试验区)。北京市还制定出台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1]471 号)等配套文件。主要突破点包括:一是允许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新一代信息技术、国防专利和技术秘密等6类创新成果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扩大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二是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对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不可享受税收优惠);三是对技术专家在认定组织工作中的评价内容进行调整完善,技术专家不再对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指标组织评价。这些地方提高税收政策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办法,使得企业能更好地利用政策加大研发方面的投入,推进科技进步。3.税收政策落实方面取得进展。据统计,2011年各地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惠及2万多家企业,减免税额超过252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总数及所得税减免额创新高,政策对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起到重要作用。2008 年至2011年间,对全国6万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总共2 259 亿元,同期这些企业上缴的税收是万亿元,其专利和新产品占有率都占了三分之一以上,政策效益是非常明显的。2010年度,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因享受15%税率优惠而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为亿元,26个省(市、区)享受15%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较上年增长了;6个省(市、区)享受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 000家,占全国高企总数一半以上;15个省(市、区)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超过10 亿元。[1]可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起到重要作用,成为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取得新进展。2010年度,江苏、辽宁、广东、新疆、大连、海南、宁夏、安徽、北京、山西等10个省(市、区),有万家企业享受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其中,江苏、辽宁和广东三个经济发达地区省份享受政策的企业较多,合计占上述 10 个省(市、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3 618家企业享受了该政策,同比增长,全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抵扣的应纳所得税额为亿元,同比增长;广东省享受政策的企业数同比增长,全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亿元,同比增长;大连市有3 212家企业享受了该政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亿元;辽宁省(不含大连)享受政策的企业数同比增长,全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亿元,同比增长。(二)现行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的不足之处1.政府税费规范性程度不够,促使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机制和政策有待完善。我国企业税外的收费、罚款等负担还存在过多、过滥、随意性大等问题,虽经多年整顿清理有所改进,但还不能令人十分满意。政府制定和实施税收激励政策的同时,需要配套规范对企业的各项收费,真正减轻企业创新创业的压力。另外,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实践当中,对企业是投入主体的认识往往还不够到位,需进一步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用少收多留、普惠激励的方式激活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2.对创新的核心要素人力资本的激励力度不足。科技创新,人是第一要素。但长期以来,相关制度尚未充分体现对人力资本的足够补偿和有效激励,现行科技税收政策中对人力资本激励措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缺乏完善的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机制。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机制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都有一定的优化空间。3.针对区域、基于企业资质认定等的税收优惠偏多而聚焦企业创新活动的税收支持不足。在多年税收优惠政策陆续推出累积而成的税收优惠支持格局中,针对不同区域(如区域战略在高端取得批复认定)、不同企业资质认定(如是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税收优惠偏多,但聚焦于企业创新活动、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进而有效行使税收手段的支持政策,则嫌不足。二、进一步落实和运用税收激励政策支持科技创新的建议(一)把握《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的契机,加快税制改革,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税收制度环境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确定了预算、税收和财政体制三大关键改革领域。制度环境对技术创新过程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政府作为制度环境的供给者,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都对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为使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效应,需要结合财税改革总体目标和科技发展战略,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有效清理、整顿、归并、降低税外负担,从制度体系上优化支持企业为主体科技创新的税制框架和环境。(二)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根据创新活动特点,进一步落实运用税收激励政策1.推进创新政策体系中“普惠性”激励政策的实施。“普惠性”激励政策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应继续推进税基式的税收激励政策,调动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扶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重点是落实其操作方案和实施细则。2.进一步运用结构性减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营改增”步伐,通过在电信等行业引入增值税抵扣机制,减少重复征税,支持相关行业发展中的专业化细分和“内生的”升级换代努力,积极发展互联网时代以商品流通、物流配送等为表现的网络经济链条,同时以培育新兴产业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3.总结示范区试点经验,逐步在全国推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较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从事研发的积极性,不利于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应积极总结评估财税[2011]81号文、财税[2011]82号文等政策在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安徽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试验区)等地的实施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择机在全国推开。4.根据创新活动的特点,继续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应进一步分析认识创新活动的特点,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进一步细化当前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配套要求等细则,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推动现有政策的切实落实。比如,各地方政府应尽快制定出台专门针对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细则。继续运用技术转让税收减免政策、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对到期政策进行改进和完善。5.运用税收政策鼓励长期科技投资,特别应探索对产学研结合、集成创新研发等特定创新活动的税收激励政策。一般情况下,这类科技创新活动投资大,周期长,企业实际面临的风险比较高。化解风险一方面固然需要依靠企业自身的技术和财务手段,另一方面,则需要政府采取税收政策支持产学研结合的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目标长远的阶梯式成果转化战略和科技人才梯队培养等,以降低综合风险,激励企业和合作伙伴创新。6.加强对企业创新成果商业化的政策激励。制定有利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向企业转移的税收激励政策。同时,应配套考虑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产权界定方面的法律法规。7.强化优化对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对人力资本的足够补偿和有效激励机制,需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入手,调整和优化有助于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人才的创新活动,促进全社会创新创业意识的培养与弘扬。可借鉴法国推行了30年颇有成效的产学教育协议制度。(CIFRE()法国政府资助博士生到企业完成博士论文,企业通常与博士生签订完成论文所需的3年雇用合同。企业每雇用一名博士生,会获得政府连续3年每年万欧元的补助,同时享有每年万欧元的税收减免,但企业须向博士生支付不低于 万欧元的年薪),探讨结合中国实际的类似可行方案。8.改进相关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要健全税收优惠管理的工作机制,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优化与企业、相关院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客观评估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同时,建立税务部门与科技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并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在法律事务方面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合作。【参考文献】[1] 方 重:《企业自主创新与税收政策相关性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2] 黄永明,何 伟:《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理论与实践》,《财政研究》2006年第10期。[3] 张文春:《税收政策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及其机理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4] 赵志耕:《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中国税务》2006年第5期。[5] 韩 洁,何雨欣,程士华:《支撑全局着眼长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述评》。【作者简介】贾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薇,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研究员

信访工作直接联系群众,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接受群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做好信访工作,有助于帮助群众解决困难,解疑释惑,统一思想,凝聚人心;有助于争取群众对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助于直接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税务机关肩负为国聚财重任,税务干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利益分配,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面对广大纳税人,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多变,出现一些纠纷和矛盾在所难免。如何做好新时期税务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大局稳定,是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浅述几点建议。一、加强领导,明确责职,把税务信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税务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做好税务信访工作,有必要着手做好几方面工作:1、健立组织,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系。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级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领导体系。一把手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2、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干部亲自处理来信来访。税务机关要建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周明确一名领导干部定点接待,接待地点、时间和人员对外公示。要认真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对影响面大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同志应亲自过问,一抓到底。税务局长要经常深入到基层分局和纳税企业,变纳税人上访为干部下访,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生活和纳税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3、推行首问责任制,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是要为群众解决问题。受理来信来访要认真负起责任,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带着感情做信访工作,切实解决应该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努力提高群众初信初访的一次性结案率。税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明确解决问题的责任人,限期解决,定期督办检查。要实行首问负责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切忌工作方法单位粗暴,激化矛盾。对因工作的职、敷衍推诿、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二、注重创新,畅通渠道,主动疏导各类涉税信访矛盾。畅通信访渠道是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新时期税务信访工作,有必要在继承的发扬传统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信访渠道的“立交桥”。1、建立健全税务信息网络。为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税务机关在建立系统内信息直报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在各乡镇、各部门及重点纳税大户聘请信息联络员,建立税收信息员网络,及时反馈征管信息,沟通征纳关系,及时化解矛盾。2、开设局长快速通道。运用现代网络技术设立局长电子信箱;开通局长服务热线,直接倾听纳税人心声和社会各界呼声;在各乡镇和人口密集地段设立“局长免费信箱”,在各办税场所设立投诉箱和意见箱,多渠道收集各类信息。3、实施“阳光税务”工程,建立以办税服务厅、纳税集中场所固定公开形式为主,网络公开和新闻媒体公开为辅的全方位立体式公开体系,设置政务公开栏,开通内外网站,印发宣传材料,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和信箱,并利用多种社会传媒,开辟税务公告专栏,将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标准等内容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拓展纳税人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作风改变,强化文明优质服务,更好地树立税务部门形象。三、狠抓落实,依法办税,以税务信访工作促进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税务信访工作有别于一般信访工作,它具有经济性、法律性、专业性等特点。笔者对我县近两年各类来信来访进行统计,累计接待各类信访206件,其中来信74件,有是反映他人偷逃税款的;来电68人次,主要咨询税收政策,反映执法不公;来访51人次,有是反映自己纳税困难,要求照顾。从统计数据看,不同的信访方式反映问题的重点也不一样,税务信访主要集中反映三个方面问题。一是举报偷逃税,二是反映税务干部办税不廉、执法不公,三是攀比他人,诉说自己税负过重。针对税务信访工作的特点,我们应该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一要抓好督查督办工作。对各类信访信息进行逐条整理,去伪存真,明确专人落实查办,对涉税案件落实稽查部门追踪查办;对税务人员违章违纪的转交人事督察部门核查;对涉及税收政策的由税政科牵头负责。要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这样既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协税护税,又能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信访“老户”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树立税务部门整体形象。二要做好人民建议的征集、采纳工作。总结推广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树立全局意识、超前意识和实效意识,围绕中心工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征集活动,发动社会力量,为税收征管献计献策。对价值较高的建议进行跟踪反馈。对提出有价值建议的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三要研究对策,加强防范。一方面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寻找对策,研究制定征管措施,减少国家税收流失。一方面要完善制度,加强学习教育,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同时要加大税法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净化纳税环境,从源头上减少税务来信来访总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担负着打击偷漏税的任务,对于维护税法的尊严,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保证税收任务的较好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针对的对象差别很大,既有大公司,又有小企业,甚至个体工商业者,既有国有企业,又有集体、私营企业,而且每个企业的纳税意识,纳税行为又不一样。面对相对复杂的工作环境,在新时期如何做好税务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呢?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下好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方面,稽查人员要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有的放矢,准确找出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并最大限度地避免执法失误。有些纳税人对于财务和税收知识非常了解,偷税的手法相当隐蔽。如果税务人员掌握的知识还不如纳税人,那么就很难发现企业偷税的手段和方法,稽查工作也会收效不佳,而且一开始就会在心理上“输”给纳税人,不利于稽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另一方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还可以给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按规定可以享受的政策,一定要明确传达给纳税人,并很好的贯彻执行;按规定不能享受的政策,应该及时向纳税人指出,以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从而营造一种和谐的征纳关系,促进稽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方面,要努力提高稽查质量。税务稽查的促收促管职能则是从其监督职能中派生出来的,主要是指通过对偷逃税行为的查处,从纳税人方面发现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征管部门,促进其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当前,提高稽查质量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改进选案方式,提高稽查的针对性。稽查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选案,把选案准确率纳入考核内容。要加强同征收管理部门的信息传递,把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管理作为选案的重要手段。二是精心组织检查的实施,提高办案质量。要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要结合现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备检查人员,要加强对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和案件公告、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 第三方面,在作出税务处理时要把握好一定的尺度。作出税务处理是税务稽查主要工作的完结,稽查工作的好坏主要体现在税务处理的结果上,同时税务处理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利益的再一次分配,因此,作出税务处理在整个稽查流程中显得非常重要。作出税务处理时,既要合法,又要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联系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既不能姑息迁就,又不能“一棍子”打死,同时兼顾效率、公平、公正。这样,才能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作出恰当的处理结果。 第四方面,要协调与基层税务分局的关系,建立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的信息传递制度。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外查内促”,即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和效率。税务稽查不仅是查补税款,关键是通过稽查发现征管中存在的管理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征收管理质量。首先,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改善管理的基础上,应及时提交稽查部门组织检查,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广泛的案源渠道,使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置于监控之下。其次,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过程发现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予以解决。再有,税务稽查与管理各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一套规范的联系制度。把稽查、征收、管理各部门联系在一起,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格局,设置统一的信息传递文书,使纳税申报资料、税收管理资料、税收稽查资料在各部门之间相互传递。 第五方面,要把握好与纳税人交往的度。与纳税人交往不能过于密切,以免影响公正执法。有些税务人员与纳税人过于亲密,造成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碍于情面,放不开手脚,甚至马虎了事,根本发现不了问题,即使发现了问题,在作出税务处理时也是“高抬贵手”、“手下留情”。更有甚者,个别税务人员发生受贿等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开展。从另一方面来说,纳税人又是财政收入的创造者,对于发展地方经济,解决就业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我们应该给予纳税人充分的尊重,态度不能生硬,更不能高高在上。要做到执行税法“硬”,与人交往“软”。实践证明,与纳税人适当的交流、沟通,能成为工作中的润滑剂,相反,拒人于千里之外往往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 可见,税务稽查通过发挥其职能作用,从征纳两个方面促进了税收管理工作的完善

这次由漳州税务学会承办的“税务机构和队伍如何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研究”课题研讨会,是省税务学会确定的2012年第三个重点税收调研课题,共收集到论文33篇。有10篇论文在会上交流发言,其它23篇通过书面形式交流。现将研讨课题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新征管模式的研究 武平地税的作者认为,武平目前建立了“一个制度三个体系”的新征管模式,即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一体两翼”的集中征收体系、监督机制健全的税务稽查体系、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监控体系,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监控能力和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尤溪地税的作者认为,新征管模式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依法办事着手,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范围,形成征管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体系,从源头上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税收信息化成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纳税服务、防范税收风险的重要支撑;新模式使税源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进一步完善新征管模式,以纳税申报管理为中心,实现税源管理的有效监控。 邵武地税的作者认为,现阶段税务机构和队伍的现状不利于新征管模式进一步贯彻实施;征管流程复杂、混乱,影响征管效率和责任追究;税源管理和监控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税源管理和监控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税源日常管理和监控科学化管理水平有待改进;税收执法刚性存在缺陷,不利于新征管模式的发展;纳税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罗源地税课题组认为,当前基层税务机关不适应新征管模式的要求表现在:机构设置和税收资源配置与税源分布不协调;税收管理被动,征管基础不扎实;征管机制协作衔接不畅;对优化服务理解片面,服务不到位;税务稽查不规范;计算机的依托作用未得以充分发挥。 屏南国税的作者认为,屏南国税局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存在管理措施仍有待加强,税源管理分局的工作职责不明确,评估工作开展不顺畅。建议进一步转变观念,统筹协调,对办税服务厅进行标准化改造,重点做好改革方案设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发挥信息技术支撑作用,抓好管理机制体系建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进一步深化风险管理理论在专业化管理中的应用。 莆田的作者认为,现行征管模式没有上升到完善、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层面;强调征收、管理、稽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办税服务功能应用方面存在问题;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外部环境不完善。同时,组织机构效率不高,时效性很差,管理层级太多;部门之间制衡不力,省级政府对省地税局税收征管干涉力度过大,稽查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独立性不强,缺少内部工作监管部门;机构人员精简不到位,人员配备缺乏科学性。 晋江国税的作者建议进一步推进创新社会管理:一是要更新观念,发扬创新精神,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和税收管理理念;二是既要坚持应收尽收,为国聚财,保证充裕财政收入,又要坚持应惠尽惠,最大限度地发挥结构性减税措施的“挤出效应”和“乘数效应”;三是以方便纳税人办税和税务人员办公为出发点,发挥税务部门应用信息化的率先和引导作用;四是要抓好制度保障,促进纳税服务的规范化和税收管理的制度化,形成上下通畅、部门联动的专业化管理组织体系,逐步健全专业人才激励机制。 芗城地税的作者认为,税源专业化管理模要求机构设置及运行效率的最大化,既要降低征税成本,又要降低纳税成本;机构职能分工专业化,以税收征管现代流程为主要内容,对税收事务在上下级之间进行合理分解,在不同的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机构服务效能的最大化,以最方便的办税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保证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实现;管理人才的专业化,加大干部队伍的建设力度,培养和建立适应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的人才队伍。 上杭国税的作者认为,优化纳税服务是构建我国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首要环节,建议强化公正执法和宣传教育,把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提升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改进纳税服务手段,深化“电子税务局”建设;丰富纳税服务内容,开展多元化服务,注重纳税人权利保护,延伸服务内涵;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实行公开办税、阳光执法,加强纳税信用制度的建设,健全工作质量考核。 延平国税课题调研组认为,新征管模式下,办税服务厅人力资源配置不够合理,队伍轮岗机制失于落实;干部思想观念个性化、价值取向多元化;服务岗位设置难度大,目标考核机制不合理;个性需求呈多样化,服务手段更新缓慢。提升纳税服务途径,要以纳税服务需求为引导、注重分析服务供给,以优化税收环境为目标、加强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税收遵从度,以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促进机构与业务扁平化,以发挥税收代理业作用为张力、推动社会中介服务能力的纳税服务体系。 南平高新区国税的作者认为,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一要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调整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二要建立各部门协作管理机制、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管理各环节之间的互动平台、专业化管理考评机制;三是建立税源专业化管理纵向互动和横向联动、外部协作和综合管理的运行机制;四是完善内控机制,带动税源专业化管理高效运转。 建阳国税的作者认为,基层税务办税大厅延伸点在新形势下适应征管方式变革,要建立协作协调机制,理顺内部衔接运转流程发挥基层税务办税大厅延伸点功能效应的最大性;基层税务办税大厅延伸点施行国地税联合办公方便纳税人处理国地税涉税业务;完善纳税服务弥补CTAIS系统与金税工程的相关缺陷;加强基层税务办税大厅延伸点硬软件及人员配备,适应新时期征管变革。 政和国税的作者认为,税务机构和队伍适应新征管模式,应整合资源配置,成立相应的户籍管理分局、纳税评估分局、管理服务分局即办税服务厅;要完善服务体系,积极探索个性化纳税服务方式;要理顺管理流程,实现部门间有效的信息传导、业务衔接;要深化信息应用,搭建应用平台,研发分析工具;要强化税收分析,从微观、宏观、纵向、横向等方面对税源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分析;要突出纳税评估,探索主辅评竞争机制,组建评估保障团队,加强评估考核;要集约税务稽查,重组管理资源,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税收风险管理。 二、关于国外税务机构设置的研究 漳州国税的作者认为,美国、日本、法国税务机构设置,基本上只有三个层级,最大限度地缩减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率;美国的联邦税务机构工作任务都与税收事务密切相关,很少安排大量人力、物力用于上下级内部管理或承担过多的社会活动,人力资源主要用于纳税服务和税务审计;从美国、日本的内设机构设置看,纳税评定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放在申报审核、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上;国外税源管理多采取或按规模或按行业或按特定对象的分类分级管理模式;美国的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到税务管理各领域,从税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受理传递、罚款利息计算以及案件选取都是通过网络技术处理;美国还从立法层面推动个人信息报告制度,明确第三方如银行、信托公司等的申报涉税信息义务;美国每年对风险识别参数进行修改,保障税收风险管理和税务审计的效果。 邵武地税的作者认为,美国税收征管模式是执法服务型,机构设置科学化,级次少、层次少;征税成本低,约为我国十分之一;征管手段现代化、信息化、专业化;税收执法刚性强,税务部门有冻结查封违法者银行存款、财产的权力;税源监控严密,除小额交易外,其他交易都要通过银行转账;税收征管社会化,普遍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纳税服务优良,官方和民间有十分发达的纳税服务体系。 省税校的作者根据对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税源管理机构及其专业化职能配置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这些国家的税源管理专业化职能是趋同的。主要表现在税源专业化管理流程逻辑的趋同性、税源专业化管理职能配置的趋同性,这种专业化职能的趋同源于各国税收管理及程序法律设计构架逻辑的趋同。 芗城地税的作者认为,国外税务机构的设置,管理层级少,管理机构扁平化,如美国税务机构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英国税务机构最高层及一线机构之间是2~3个层级,法国税务机构层级少,人员精简;以税源分类为标准设立管理机构,并单独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均体现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机构设置中均设有税务审计(稽查)机构。 云霄地税的作者认为,国外税务机构变革是按经济区域设置税务机构、围绕纳税人需求设置税务内设机构、税务职能机构设置采用混合模式。对我国税务机构变革的启示:一是按经济税源设置区域性征管机构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可考虑依照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集状况、税源分布情况以及其他经济社会情况设置税务机构。二是根据纳税人需求设置服务机构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可考虑根据纳税人需要,增设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有效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注重税务职能机构的分离与制约,在各职能部门间正确划分职权,建立起合理的分工协作制度,以避免职能的重叠、分隔。 三、关于税务机构及其岗职体系的研究 蕉城国税的作者认为,征管模式变革应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实行科层制扁平化,依据征管环节设置内部机构,明晰职责划分,完善具体工作流程,对人力资源与科室职能进行相协调的合理分配。 荔城地税的作者建议坚持法定原则,职能优先、完整统一、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相适应、职权责相一致、精简与效能并重;依托信息技术,构建扁平化组织机构;整合办税服务中心功能,调整服务功能,适当增设如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税法咨询中心、纳税申报辅导站。 漳州国税的作者建议适当缩减组织层次,取消地市级税务管理机构,整合县以下税务机构,完善县级税务局的职能配置;合理整合内设机构,适当地压缩、整合行政科室,压缩下来的行政人员充实到基层;突出纳税评定管理,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兼顾特定业务和风险管理流程,对税源和人力资源实施分类分级管理;通过国家层面制定和完善涉税信息法律法规,构建信息交换平台;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实施风险应对和日常管理服务;满足个性服务需求,适当增加自助办税网络,考虑纳税服务社会化,发展税务代理行业。 尤溪地税的作者认为,完善税务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在机构的设置上要减少管理环节,提高集约化程度,讲求程序化作业;要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合理归并一些业务部门,增加基层税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充实基层力量;增强获取纳税人信息能力,提高征税人自身素质和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加强监督,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建立以信息化和专业化为核心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大幅压缩行政管理人员比例,大量增加执法服务人员。 邵武地税的作者建议着手税务机构和队伍改革,机构合并,人员优化,可先在稽查、征收进行,然后在管理系列逐步实现合并;采取相应优惠措施鼓励老龄化人员自愿提前退休,优化人力资源;强化信息化管理队伍建设,成立专业化税源管理和监控机构,建立税源日常管理扁平化机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重视纳税服务专业化机构和队伍建设。 省税校的作者建议对现有机构进行变革创新,健全各岗位职责体系:调整税务机构设置,建立以各层级对本级管辖纳税人直接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为主、以层级间专业化分工管理为辅的现代税收管理机构;划分税务机关职责,逐步将省市县三级管理层转化为直接从事遵从管理为主的实体化税源管理机构,将大企业、国际税收管理、跨区纳税人管理等实体化管理职能上收至省市局管理层,属地税务机关逐步转化为中小纳税人的管理机构。 罗源地税课题组建议机构设置要精简有效,明确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关系;要建立多元化、动态化、科学化的税源监控体系,强化税务基础工作;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严格推行执法责任制,制定基层税务机关岗责体系和工作规范;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把干部的教育培训成绩与管理使用结合起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强化税务稽查,要建立统一完整的税务稽查机构,充实稽查力量,制定稽查要则;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依托作用,要提高基层税务人员计算机水平,创建涉税信息交换平台。 霞浦国税的作者建议推进税务系统组织结构优化,撤销机构分设,将国、地税合并,优化税务资源配置,明确岗位职责,适当调整征管模式;实施税源管理机构扁平化改革,统一以县(市、区)局为基层征管单位,收缩分局布局,调整税源管理职责。 寿宁国税的作者建议实现机构扁平化,成立新的税源管理分局,撤消原来具有全能型性质的税务分局,对原有的税务分局进行适当的减缩收编。 莆田国税的作者建议建立精简、高效的税务机构,合并国地税两套组织机构,建立单一垂直管理的税务机构;科学界定组织职能,明确征收、管理、稽查部门的职责。 涵江国税的作者建议对现有的业务结构进行配套改革,整合业务部门的税源监控分析和征管质量监控职能,设立征管数据监控中心、税源管理局、若干个评估检查局,纳税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和完善市局一级管理机构。 洛江国税的作者认为,构建专业化组织,要以推进现代税收管理为总体导向,工作理念和实践要与推进现代税收管理保持同质、同向性的协调,以提高组织效能为主要目的,以“逻辑扁平化”为基本准则,以“基层”为重点,取消市、县机关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一律改由市、县机关内设机构直接分类管理税源,以税源科学分类为基础,以税源管理主流程节点,要以“遵从”、“满意”为目标。 芗城地税的作者建议整合基层税务机构,县(区)一级的行政科室可精简为管理决策科、监督考核科及行政后勤科,机关科室压缩下来的税务行政人员要配置到一线管理和服务部门;成立独立的纳税服务机构,将纳税人找税务机关的所有办税事项都集中由办事服务厅统一受理,在省或市一级的税务机关成立专门的纳税援助机构,专门负责解决纳税人遇到的重大纳税困难;科学设置税源管理机构,优化税源管理机构内部职能,完善专业化管理分工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培训机制,提升人力资源整体配置效率,建立专业化人才库和健全竞争激励机制。 云霄地税的作者建议转变税收理念,通过组织机构变革,实行机构“扁平化”设置,逐步实现“征、管、查”职能三系列与机构同步分离,构建县级税务机构“机关基层一体化”;减少基层税务机构数量,整合县级以下税务机构,逐步取消税务分局(所);完善内设业务机构设置,重组业务流程,变革业务机构,健全纳税服务机构,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改革税务稽查机构,引入税务辅助机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构建包括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工资福利、交流转任等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管理体制,打造完善包括能力管理、职务管理、福利管理、职业发展管理、培训管理等的管理平台。 东山国税的作者建议优化机构设置,重建岗责体系,实现团队专业化管理;科学划分税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分类管理标准,对税源实施分类管理;细分管理事项,明晰设置岗位职责,将日常性基础管理事项和一般程序性审批事项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强化信息管税,加强情报采集和数据应用,开发应用税收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加工、分析和任务推送机制;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建立以能力和和业绩为导向的国税队伍评价机制。 武平国税的作者建议重视县级税务内部结构、职能划分、运行方式的高层设计,调整基层机构设置,按纳税服务(含征收职能)、风险预警(县级)、风险应对、税务行政审批、税务稽查、税务信息化应用等环节来设置相应的机构;合理配置岗位人员,加强县级税务机关领导机构的工作分工、工作领导与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全面剥离税源管理机构目前承担的各种非税源管理工作职责。 省税校的作者建议按照经济区划设置税务管理机构,在市税务局统一设立数据处理中心,将现行办税服务厅设立为纳税服务中心,设立全职能税务局,取消按行政区划设立的税务机构;加强征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业务软件,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税收管理,与相关社会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强化专业人才培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分类建立人才库,注重人才的梯队开发;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免费提供税法宣传资料和纳税所需各项表格,规范纳税服务项目及其标准。 四、关于专业化队伍建设的研究 厦门国税课题组建议构建以人为本的激励机制,一是尊重人性本质,把握干部需求,把人作为组织中最主要的资源,施予尊重加以开发;二是遵循管理规律,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将激励因素融入各项具体人事制度,立足于工作分析、选拔、职业生涯开发、绩效考核、培训等人事管理职责,建立全面的激励制度和科学的工作分析制度,完善公正的选拔制度,构建客观的绩效考核制度,开拓职业生涯管理;三是优化体制,创新方式,理顺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对人事工作职责职权进行重新配置,对人事工作者角色进行重新定位;要创新激励方式,包括注重参与管理的激励方式、改进强化激励方式、注重文化管理的激励方式。 蕉城国税的作者认为,当前基层税务部门的组织文化滞后于环境的变化,缺乏创新,呈现弱化的趋势,应当强化基层局班子建设,形成有效的初级行动团队,制订系统的组织文化发展战略,详细规划制定各个阶段所要达到的目标和主要工作安排;解决激励机制问题,应从物质激励和发展途径两个方面采取措施。 丰泽国税的作者认为,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在选人环节上要高标准、严要求,在用人环节上要注重合理配置,干部调配适当向基层税务倾斜;变主观性考核为客观性考核,变定性考核为量化考核,变统一考核为分类考核,变片面考核为立体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薪酬挂钩;完善福利激励机制、竞争上岗机制、文化激励机制,引导干部树立“终生学习”理念,建立多层次、多途径的动态教育培训体系;明确权责分配,实现分权制衡式防控,实施思想引导式防控。 武平地税的作者建议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从细微处做起,从解决干部职工的实际问题做起;强化班子建设,充分发挥榜样的作用;注重文化建设,以行为文化、管理文化、制度文化建设引领绩效评估。 省税校的作者建议打造专业化的税源管理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税源专业化管理队伍;建立专业化人才激励机制和专业等级、职位晋升的评价系统,完善绩效管理体系,健全薪酬福利制度,创新专业人才职位设置;建立专业培训跟踪评价机制,对培训内容、对象、方式手段和效果等方面进行样本跟踪,评估培训效果。 霞浦国税的作者建议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行按事设岗,分岗管事,鼓励55岁以上,工龄达到30年的干部提前退休,将有限的人力资源投入到最能产生效益的领域,在实践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质量;要推行信息管税,实行梯式教育,优化税务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的活力。 寿宁国税的作者建议尝试税务部门准司法制度,创新铸造富有魅力和生命力的税务文化品牌,创新人才培养、学习培训机制,拓宽人才的激励机制和非领导职务的晋升渠道,对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对税务干部子女的招聘给予适当倾斜政策,适当提高欠发达山区县税务干部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注重疏通人们的心理健康。 莆田国税的作者建议打造有活力、有素质的税务队伍,建立顺畅人事制度,保证能上能下;优化考核奖惩制度,突出奖优罚劣;合理分配福利待遇,避免平均主义;强化学习能力建设,建学习型机关。 莆田地税课题组建议以税源专业管理为导向,整合税务层级机构,全面推行纳税人分类管理;以权力相互制约为导向,整合内部部门设置,把以往权力过分集中的税收管征分为不同管理权力部门;以优化纳税服务为导向,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合理设置工作岗位;以业务发展为导向,加强税收业务培训,培养专业化人才;以工作绩效为导向,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以个人发展为导向,制订细化明确的激励制度;以队伍正气为导向,完善职业道德的教育体系;以数字化发展为导向,完善税务网络系统。 涵江国税的张作者认为,当前基层干部年龄偏大和专业化水平低下,严重制约征管改革的深入,建议统一税源专业化管理思想,建立基层专业化人才队伍,制定税源专业化考核机制,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永春地税的作者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是地税事业健康发展的坚实保障,要做好“三导”即理论指导、榜样引导、领导倡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性;要做到“三个结合”,即思想政治工作与税收工作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与税务文化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问题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要建全“四项机制”,即健全教育机制、健全运行机制、健全政工队伍建设机制、健全考核机制和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性。 永春国税的作者建议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实施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防控体系;成立内控机制运行领导机构,建立内控机制考核办法,按季开展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以高风险等级为重点,以全员教育为主线,以警示教育为抓手,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增强反腐倡廉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要完善和健全以内部监督为主、内外监督结合的监督运行机制,依托金税三期,将廉政教育、廉政考核、执法监察、行政监察、内控机制以及责任追究等编写入系统中。 武平国税的作者建议强化税收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税源风险识别与应对的能力;强化税收信息化知识的培训;重视基层税务机关公务员的配比;合理分配工作岗位,对新进入的年轻公务员,要尽量安排在税收管理一线从事税收管征工作;重视构建新征管模式情况下对税务机构与人员的评价机制与激励奖惩机制,重视基层税务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问题。 五、其它方面研究(非本课题研究方向) 福清地税的作者建议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以经济发展来带动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抵御失业冲击;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增强第三产业的吸纳能力;促进加快城市化进程;税收政策要向农村倾斜;利用税收政策促进对外贸易增长;拓展税收优惠范围,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开征社会保障税,构建就业安全网;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落实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海沧地税课题组认为,防止滥用税收隐性权力,要减少滥用税收隐性权力的空间,在税收立法阶段实行开门立法,建立纳税人参与机制,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加强宣传和监督;税收释法阶段,解释权应收归立法机关,严格限制行政解释范围,设立专门的税法解释监督机构;税收执法阶段,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适用的条件和标准,建立健全集体审议、审批制度和税务行政处罚台账;要加强对滥用税收隐性权力的有效监督,引入税收隐性权力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全面梳理权力事项,深入查找税收隐性权力,完善各项涉税审批规程、监督审批环节,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建立事先防范机制。 综上所述,各地论文作者根据当前税收征管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围绕“税务机构和队伍如何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研究”这个重点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出具有时效性快、针对性强、创意性大、可读性好的论文。这些调研文章大多数能够紧密联系税收征管改革,博采众长,观点新颖,思路开阔,紧紧围绕如何适应新的征管模式这一主题,就税务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进行了充分讨论,创见纷呈,颇具务实性和建设性。因篇幅所限,在此不做一一说明。 由于时间仓促,加上综述者水平有限,观点综述难免存在着遗漏或错误,敬请各位作者原谅。

我国现行税制问题研究论文

您好!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形成及其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但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居于主导地位的特点始终没有改变。中国税制结构的发展演变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模式,当时流转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 80%以上。在国有企业占绝对比重、利润上缴形式为主的计划经济背景下,这种税制结构虽然可以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但是却排斥了税收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有经济“一枝独秀”的局面逐步有所改变,为适应税源格局的变化,我国政府于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进行了“利改税”的改革,首次对国营企业开征了所得税,并改革了原工商税制。“利改税” 以后,我国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1985年,所得税比重达到 34.3%,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次之、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 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现行税制结构。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此次改革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彼此配合的流转税体系;颁布并实施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得到了简化,并趋于合理。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相似,均表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特征。据统计,1996年,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1%,所得税占18%,其中个人所得税占,其他税种约占11%。这种税制结构格局是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基本适应的。但必须指出的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过于强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种的设计上过于突出增值税的作用,使得该税所占比重过大,而对经济具有内在稳定功能的所得税则比重较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这使得我国的税制结构缺乏弹性,在经济产生波动时,税收收入不仅难以满足政府的支出需要,而且限制了税收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谢谢阅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会计体制和税收制度都进行了部分的改革,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税务会计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简要地阐述了我国税务会计分立以后发展中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税务会计独成体系问题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会计分支,它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 方法 、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

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

随着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务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就是明证。这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两者分离是不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呢?从法、德、日等国家的 经验 看,却又未必。这些国家所采用的 财税 不分或尽量相统一的会计模式和美国的相比,不论实务或理论都没有严谨的财会体系,但并不妨碍各国的经济发展。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质内容。综观各国的税制规定,尽管美国是会计准则与税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独立的国家,但财务会计中的谨慎性原则仍深深体现在税务会计中。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一体化的到来,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因此,我国在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上,在考虑国际化的同时也要适当顾及我国的客观现实、社会经济背景,建立既符合国际贯例,又能适应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

二、遵循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并举的税务会计模式,应加快税收法规建设,创造良好的税务会计发展环境

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实现;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我国的双主体税制模式决定了增值税与所得税共同构成税务会计的两大主体税制。

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企业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制定出最佳的纳税方案上。这便对 企业管理 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作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税收的法治化,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其核心在于制约税务机关权力,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的运作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中。这不仅可以防止税务机关可能出现的权力腐败,而且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税务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越权行事而遭受损害。只有将税务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规则的有效制约之中,税收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必须注重培养一批通晓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专业人才

税务会计作为融 会计知识 、 税务知识 、 法律知识 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这些工作人员不能满足于已有的知识,而要不断地学习税收会计等领域新的法规、准则、制度;其次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机会;再次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最后尝试在高等 教育 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要求这些专业人才应具有市场观念、竞争观念、经营观念和效益观念,他们既能按会计准则处理会计事务,保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又能依据税法规定中申报纳税、计算、核算。他们的存在对于建立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意义重大。

四、必须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目前在我国对税务会计的研究中,偏重于实务和具体方法,对贯穿其中的基本理论的探讨非常不足,更不要说理论的体系。这样,面对出现的新问题,不能找出其理论依据,相应的解决方法的理论说服力就不强。同样制定出的条例和法规其公允性、权威性及其与税收实践的相容性受到质疑,这正是所谓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六、税务代理

由于财务、税务会计的分离,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加强,专业化要求提高,在税务会计方面,制度体系也会日益完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越来越精细,同时在税收征管上更是加强严格执法,使涉税业务风险增大。财务、税务会计分离,及它们都向着更加专业化发展,使原来包罗财务、税务于一身的“会计人”,越来越难以再胜任一身两职。这些都促使企业涉税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服务专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等顾问咨询,为广大中小企业、个人提供日常税务咨询和纳税申报等具体涉税代理业务。

七、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目的一项会计工作。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整体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长期都十分忌讳税务筹划的理论和实践,其主要原因是将税务筹划与偷漏税混为一谈,其实不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税务筹划与偷漏税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经营自主权日益扩大,企业已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经营管理者便将目光紧紧盯在自身的经济效益上,尽力采取各种 措施 ,增加收入,减少成本费用,但是对纳税人来说,无论纳税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与纳税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当收入、费用一定的情况下,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消长。这种经济利益的刺激,使企业自觉不自觉地注视到应纳税款上,并希望寻找一种办法,即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应税行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就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围绕税种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体现在税种上;一种是围绕经营方式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体现在适应税收优惠政策上。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如能结合起来,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企业可以从单位的组建形式、注册登记、筹资过程,投资过程、运营过程和收益分配等环节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强化企业法律意识,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减轻税负目的,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和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税制建设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税务会计应独成体系,并不断成熟和完善,税收与企业经济活动是息息相关的,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既要依法纳税,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企业纳税中的会计问题,也正是税务会计所探讨的主题,如何用好税务会计和税务筹划,是我们每个会计工作者都要面对的。

摘要:本文简要地阐述了我国税务会计分立以后发展中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税务会计独成体系问题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会计分支,它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

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

随着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务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就是明证。这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两者分离是不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呢?从法、德、日等国家的经验看,却又未必。这些国家所采用的财税不分或尽量相统一的会计模式和美国的相比,不论实务或理论都没有严谨的财会体系,但并不妨碍各国的经济发展。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质内容。综观各国的税制规定,尽管美国是会计准则与税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独立的国家,但财务会计中的谨慎性原则仍深深体现在税务会计中。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一体化的到来,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因此,我国在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上,在考虑国际化的同时也要适当顾及我国的客观现实、社会经济背景,建立既符合国际贯例,又能适应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

二、遵循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并举的税务会计模式,应加快税收法规建设,创造良好的税务会计发展环境

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实现;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我国的双主体税制模式决定了增值税与所得税共同构成税务会计的两大主体税制。

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企业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制定出最佳的纳税方案上。这便对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作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税收的法治化,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其核心在于制约税务机关权力,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的运作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中。这不仅可以防止税务机关可能出现的权力腐败,而且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税务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越权行事而遭受损害。只有将税务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规则的有效制约之中,税收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必须注重培养一批通晓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专业人才

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这些工作人员不能满足于已有的知识,而要不断地学习税收会计等领域新的法规、准则、制度;其次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机会;再次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最后尝试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要求这些专业人才应具有市场观念、竞争观念、经营观念和效益观念,他们既能按会计准则处理会计事务,保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又能依据税法规定中申报纳税、计算、核算。他们的存在对于建立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意义重大。

四、必须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目前在我国对税务会计的研究中,偏重于实务和具体方法,对贯穿其中的基本理论的探讨非常不足,更不要说理论的体系。这样,面对出现的新问题,不能找出其理论依据,相应的解决方法的理论说服力就不强。同样制定出的条例和法规其公允性、权威性及其与税收实践的相容性受到质疑,这正是所谓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六、税务代理

由于财务、税务会计的分离,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加强,专业化要求提高,在税务会计方面,制度体系也会日益完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越来越精细,同时在税收征管上更是加强严格执法,使涉税业务风险增大。财务、税务会计分离,及它们都向着更加专业化发展,使原来包罗财务、税务于一身的“会计人”,越来越难以再胜任一身两职。这些都促使企业涉税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服务专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等顾问咨询,为广大中小企业、个人提供日常税务咨询和纳税申报等具体涉税代理业务。

七、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目的一项会计工作。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整体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长期都十分忌讳税务筹划的理论和实践,其主要原因是将税务筹划与偷漏税混为一谈,其实不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税务筹划与偷漏税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经营自主权日益扩大,企业已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经营管理者便将目光紧紧盯在自身的经济效益上,尽力采取各种措施,增加收入,减少成本费用,但是对纳税人来说,无论纳税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与纳税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当收入、费用一定的情况下,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消长。这种经济利益的刺激,使企业自觉不自觉地注视到应纳税款上,并希望寻找一种办法,即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应税行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就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围绕税种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体现在税种上;一种是围绕经营方式进行研究,筹划的结

果最终体现在适应税收优惠政策上。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如能结合起来,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企业可以从单位的组建形式、注册登记、筹资过程,投资过程、运营过程和收益分配等环节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强化企业法律意识,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减轻税负目的,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和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税制建设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税务会计应独成体系,并不断成熟和完善,税收与企业经济活动是息息相关的,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既要依法纳税,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企业纳税中的会计问题,也正是税务会计所探讨的主题,如何用好税务会计和税务筹划,是我们每个会计工作者都要面对的。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资源采选、加工制造、建筑安装、供水供电、医疗、学校事业单位等多行业经营,年实现收入1000亿元以上,企业涉及税种多样,业务形势复杂,企业内部关联交易量大,在税务核算及管理上有很大的难度。2010年集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始建立全面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如何充分发挥税务会计师的作用需要在制度之外更多的研究。

1 税务会计核算工作

集团公司每个单位根据业务的复杂性,有单设税务会计的也有其他会计兼税务会计的,大的单位设置有税价科。税务会计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发票管理、申报纳税等具体同税务机关打交道的工作。税务核算同财务会计核算紧密相连,不可能将税收的核算分录每笔都单摘出来,因此每个会计的核算工作中均包含有税务会计工作,主管会计对每项核算进行审核。

集团层面设置了税价管理单元,负责集团本部税务核算及汇总纳税工作。每月对分公司增值税、营业税等税金统一通过内部银行将税金先收缴到母公司,由母公司汇总统算后再向税务机关缴纳,通过汇总缴纳实现盈余补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上日常工作包括税收政策的整理传达,对集团内部涉税问题进行答疑,对疑难问题咨询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上要求涉税的共同事项的同税务机关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对集团成员单位涉税中介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掌握内部单位税收稽查事项,对共性问题同税务机关进行政策沟通。

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税务会计核算上可以看出,税务会计师主要的工作是围绕纳税申报开展核算工作,没有充分发挥税务会计师的作用。税务会计师的核算工作其实贯穿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要将税务会计师在核算中的指导作用发挥出来需在业务流程上作出规定,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会计核算和税务会计核算通过内部工作程序的规定使之有机结合,在业务核算过程中,税务会计人员对涉税会计凭证、报表进行审核,同时对企业会计人员组织培训,建立财务部门全员税务风险控制体系。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税务会计师应加强对业务的审核,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运用税法避免企业额外税收负担:

一是避免与会计核算相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如兼营业务单独核算、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等;二是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三是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在扣除项目、调整项目、抵免项目等方面取得应享有的权益。

2 企业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和避税在出发点上有本质的区别,企业税务筹划出发点是在合法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企业的活动降低纳税的成本,包括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企业税务筹划首先依法原则,全员参与,全面整体规划,充分考虑成本效益,不以降低税负为目的。企业税务筹划应服务与战略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企业整体利益,建立良好的纳税记录,创建良好的税收环境。企业通过税务筹划达到最低税收风险目标,实现纳税综合成本最优状态,从而实现企业管理目标,维护企业的信誉。避税的出发点是为了降低有形的纳税支出,以减少纳税为目的,有可能造成企业综合成本的增加。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税务筹划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在筹划的组织保障上,集团大的决策上要经过财务部门专业的税收咨询,充分论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计算纳税成本,选择合理的纳税方案,积极合理运用税收优惠。作为大型企业集团应设立独立的税务会计师人员,而不是将税务核算人员等同于税收筹划人员,应由专职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分析企业税负产生的根源,从源头做好税务管控工作。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不但要节税、利用优惠政策,可以将工作更前移,研究税法的基本精神去争取专项的本企业的税收优惠。

3 企业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包含于企业管理之中,首先遵循合法的原则,从企业开始到结束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全员参与,事前规划,通过税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规避纳税风险,控制纳税成本。按照管理的概念税务管理其实就是对企业涉税过程中涉及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活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在税务管理上应更加将其系统化,建立税收管理的组织结构,将税收管理从税务管理制度、涉税业务流程、税务风险评估、考核与激励几个方面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

事前主要反映在税收筹划上,同时建立税收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事中的管理师税务管理的主要体现在日常性工作具体的纳税程序的工作上,建立 岗位职责 制约机制,加强业务的审核。统一税务代理管理,对共同税收事项统一税务代理,统一沟通,在过程中全面掌握所属单位情况;对涉税事项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集团公司将财务信息统一了平台,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发现核算的异常,定期对成员单位进行风险自评和测评工作。所有的税务管理工作最终都要落实到考核政策上,没有监督考核任何好的管理最终都会流于形式,在集团层面通过监督考核进行反馈管理。在国有企业中最缺乏的就是激励政策,在技术开发费的归集、专项设备税收优惠上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而这些工作应将其纳入对税务会计师的激励考核上,才能为企业创造纳税效益。

在税务管理中,除加强税务会计师的作用外,还应加强信息化的建设。随着企业集团的发展,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将越来越重要,通过外部程序的开发同企业财务核算软件实现对接,直接生成纳税申报已经成为众多企业的诉求。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也更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改正错误。 4 税务稽查的应对

税务稽查对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大部分的稽查工作会使企业补缴税款,同时税务稽查也不断促使企业改进核算,堵塞管理的漏洞。对企业集团来说成员单位多,关联交易大量存在,税务稽查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在税务稽查选案、立项、进驻、沟通、结案的全过程各环节都应重视信息的沟通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为避免作为异常户被选,要定期进行自查,了解同行业税收负担率,同本企业进行比较,出现差异要找出原因,并及时同主管税务管理机关沟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动纠正,即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在涉税资料的管理上企业要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认真整理、装订、标识、保管。在接受检查过程中,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积极配合。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及时沟通,基层单位应及时向上级单位反映,争取更高层次的对接,对企业使用政策依据充分沟通达不到效果的,依法采取行政复议及法律诉讼手段。

5 税务会计师对企业的作用及意义

(1)税务会计师从宏观上能够降低国家的征税成本,保证税收的应收尽收,从微观上在企业中可以对税务会计核算起着指导和具体核算的作用,通过税务管理工作,优化企业资源的配置,提升 财务管理 水平,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纳税意愿,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企业税务会计师的定位。企业税务会计师可以作为技术职务,最低应作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应设计经过税务会计师审核意见的流程,其所发表的可能没有权限对管理部门不直接指挥,但是通过其意见可以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对违法的行为应具有否决权。

(3)坚持社会资格认证体系。目前经过国家专业权威部门组织培训、考试、认证的税务会计师填补了企业此类人才的空白,税务会计师应在推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后续教育及更高等级人才的认证,通过公开、公正、严格的程序认证的专业税务人员弥补国内此项企业专业人才的紧缺。

通过税务会计师的专业人员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对企业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由税务会计师进行税务规划及税务风险控制,有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有助于企业优化资源,提高获利能力。企业有序的税务管理能够降低国家的征税成本和企业的纳税成本,建立企业良好的外部形象,取得外部的信任,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因此企业的税务会计师不管是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度,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负成本,还是对国家实现经济调控目标、完善税制、保证政府财政收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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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遗产税税制论文大纲

———纳税意识与现代税法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为什么要纳税?这常常是一个看似肤浅的问题。我们的社会总是宣传”纳税光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为什么要纳税”这个关键问题。 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开始,帝王向他的臣民收取各种各样的赋税瑶役,以满足自己享受及统治国家的需要,成了约定俗成、理所当然的事,这种加于庶民百姓身上的赋税是单方向的、义务性的、强迫性的,帝王及他庞大的国家机器是税收权利的无条件享受者。纳税人与国家机器的关系是纳贡和索贡的关系。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权来源于公民选举产生,民选政府代表所有国民管理国家,维系政府费用支出、支持政府正常运作的依然是税收,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征税作为公民个人和法人团体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强制性捐献或让渡,实际上是压低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去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但这是纳税人整体利益所要求的。而这整体利益既应体现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上,也应体现在政府通过良好的税收制度去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矫正市场运作中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财富分配上的不公正,避免贫富两极分化而引发剧烈的社会冲突。 这一公认的现代税收原理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二是税制与公正的关系。 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通俗而言是,各级官员的所作所为应能让纳税人感受得出,我花钱纳税是为了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而不是请人来高踞于自己头上逞凶扬威。政府应该提供的服务不外乎两个方面。第一是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与行为自由,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的无端侵扰,陀思妥也夫斯基在《少年》一书中说:“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再敢对我提要求。”第二是提供公民良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威尔。杜兰在《希腊生活》中谈及古雅典税收时说,黄金时代的雅典人原谅国家的苛征,因为国家给了他们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无疑,广泛的发展机遇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由此观之,距今两千五百多年前的雅典虽然谈不上有精深的税法理论,但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社会,政府服务于人民的性质是明晰可感的,因为她的人民可以感性地体会到由政府提供的消极性保护和积极性发展机遇——后者除了要求社会有广泛的自由和广泛的参与权,还要求有发达的教育、文化及其设施等公共产品——这两类服务。在当代民主国家,安全保护和发展机遇更是每个公民可以明确地作为自己的权利来要求于国家的。 因此,国家向每个公民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公共产品,保障每个公民有广泛的权利,作为这种服务的回报,公民自觉承担纳税的义务是应当和正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致,不纳税就好象当一名”逃票的乘客”一样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所谓的纳税意识,实际上是权利与义务完整结合于一体的,而我国通常讲的纳税意识只强调公民应尽纳税义务,却并不含有公民应享有权利的意思。一字之差,透露的社会格局和观念上的差异却是巨大的。纳税人意识折射出公民花钱购买政府服务的真相,单纯强调纳税意识,反映的却是一种跟索贡与纳贡无大区别的社会关系格局;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脱离权利的纳税意识却还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之间连着一条脐带。 撇开残缺不全的纳税意识,立足于纳税人意识,政府征税是必要的。但对于掏钱的人民来说,既有成本高低问题,也有个税收负担在各个人和各阶层的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此外,政府征税除了满足财政需要外,还要通过征税去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这也涉及公正。优良的税制既可以把人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代价降到最低,又可矫正财富分配不公;恶劣的税制则增加人民负担和加剧分配不公。 亚当斯密提出优良税制四原则:”个人纳税能力、确实、方便和节约”早已成了现代税法的法理基石。”个人纳税能力”指必须以纳税人自身的负担能力为依据确定纳税额,体现公平,不得苛征、少征,“确实”指征税必须以确定不移的法律为依据,使纳税人明确应缴哪些、缴多少、怎样缴,明确什么机构有权征税,以避免任意专断的征收和税吏的勒索。“方便”指纳税手续简便。“节约”要求把征税过程的耗费降到最低,避免因税吏过多、薪俸开支过大以及贪污、中饱私囊、随意加征等腐败行为而造成税款流失,使人民付出的高于国家所收入的。这几点主要影响人民负担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公正。而最直接影响公正的是如何根据个人纳税能力确定征税额。现今,任何国家的税收都包括间接税和直接税。间接税是从消费品征收的增值税,任何人每购买一次消费品,就纳了一次税。适合消费者纳税能力,可起到矫正分配不公的对消费品征税是从价计征而不是从量课征,即对高档商品征高税,对大众化、平民化的日常用品征低税。直接税主要有所得税、遗产税、馈赠税。基于个人纳税能力并有抑制和矫正财富分配不公之作用的征税方式是分级累进税,而累退税则背离个人纳税能力和加剧分配不公。 西方国家的税制以分级累进的所得税为主,财富基数越大,征税比例越高,因此越有钱就纳税越多,这样有助于抑制贫富两极分化,克服市场经济造成的资源过分集中。我国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所得税的征收比重一直低于流转税,造成税收调节市场经济资源配置,遏制两极分化的功能大大弱化;在最终要转嫁到每个消费者身上的间接税征收上,发达国家实行从价计征,对只有高收入者能问津的高档品征高税,对大众的生活必需品征低税,这就减少了低收入者的间接负担。而我国虽一定程度上实行对高档品征高税,但同时“对盐等生活必需品征税具有累退性质”,这意味着我国部分间接税有加重低收入者负担从而加深其生存窘况的性质。近几年一而再,再而三大幅提价的邮资费便有此性质。第三,在发达国家,遗产税和馈赠税之类税种的征收目的不是提高财政收入,而是为了抑制不劳而获和矫正不公,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是为了“逐渐地、持续地纠正财富分配中的错误,并避免有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公正平等的权力集中。”为此,实行的是高额征税。而我国却没有实行高额遗产税和馈赠税。还莫说我国权钱结合的现实使富人得到无数好处,仅就现行税制这几方面而言,如果要说现在的中国是“富人的天堂”,一点也不过份。而且现行税制的下一个特点更为这个判断提供了证据。第四,我国对广大农民征收的税带有人头税性质。还在18世纪,休漠就指出“人头税是一种横征暴敛”。稍后,亚当。斯密也指出,人头税不是流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就是完全不公平的;在不把社会底层的福利和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人头税极其普通(5 )。从18世纪至今,视人头税为最不公正,是税法学界的普遍看法,各发达国家不仅早就废除人头税,还宣布人头税非法。而我国对农民的征税,不光是亚当。斯密批评的任意性与不公平性兼而有之,而且我国农村金钱与权力往往合一的现实还使得富者既有手段也有力量把自己应纳的税转嫁到贫者头上,甚至搜刮贫者以肥已,形成“劫贫济富”的颠倒格局。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的,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我国的法律家总是忽视这一点,过时的法律就如恐龙,而恐龙是注定要消亡的,一个完善的市场法律促成了它的消亡。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规范与完善我国税制的问题也日趋紧迫。完善税制,就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地开征一些新税种,其中一个就是遗产税与赠与税。同时我国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一个衡量贫富悬殊的指标)已经比较高,开征遗产税也对中国具有实际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开征这一税种,这对于我们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与赠与税具有很大的帮助。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两者配合征收。一、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一)调节社会分配。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二)增加财政收入。作为直接税中的重要税种之一,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在一定程度上捕捉所得税漏掉的税源,补充部分财政收入,但它的财政意义是附带的,主要还是社会意义。(三)限制私人资本。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是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可以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从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四)抑制社会浪费。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败坏社会风气。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五)平衡纳税人的心里。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许多学者由此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一种良税。二、遗产税制模式(一)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科的税制,以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美国、香港、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二)分遗产税制。一般又称为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税制。以遗产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现在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三)总分遗产制。又称混合税制。总分遗产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一起的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份额课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人的遗产份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纳税人包括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受赠人。多采用进税率。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伊朗等。三、主要国家(地区)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一)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赠与税也于随后后不久开征,几经变化,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习惯上,人们不是将它们作为两种税看待。美国三级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但财产转移税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征收。1991年,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征收的财产转移税占全部财产转移税的比例分别为、、。1、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1)纳税人。联邦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死亡者遗产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遗产总额的确定与遗嘱本身及是否产有遗嘱无直接联系,而是由税法确定。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赠与人给他人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3)财产估价。遗产总值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农场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动产,可适用减低估价。赠与财产价值按赠与发生时的市场估定。(4)扣除项目。遗产税的扣除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捐赠和配偶之间赠与扣除。(5)抵免。两税设相同的抵免额。抵免分两个部分,一是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二是税收抵免,允许从应纳税额中减去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6)税率。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2、州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美国除了内华达州外,其余各州都征收遗产税,且多采用累进税率,税率由各州制定,各州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而且多数为继承税制。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12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二)香港的遗产税香港现行的遗产税条例是在1932年修订的修正版基础上,经不断更新、修订而形成的。下图为香港近四个财政年度遗产税的统计资料遗产税统计资料1、课税范围与对象香港遗产税征收范围涉及面相当广泛,凡死者留下的一切财产,除规定准予豁免外,均应征税。财产的定义为:土地、楼宇、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财产不征税。2、香港遗产税规定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定,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就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适用的免税点为500万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为650万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后则为750万港元,也就是说,总遗产额在750万港元以下的不征遗产税。在计算时,还有一些豁免规定,如生前的赠与或支付如果在死者死亡之日的3年前实行,不征遗产税,减征规定,如任何人士死亡时所遗留的物产、财产,如已纳遗产部分,在其死亡后五年内,接受遗产者也死亡的,后死者遗留的所继承遗产可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3、税率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也经过多次调整,基本趋势是遗产价值总额课税级距越来越大,免征点逐渐增高,但其适用税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间。1997年4月1日-1998年4月1日$7,000,000豁免超过 不超过 税率$7,000,000 $8,500,000 6%$8,500,900 $10,000,000 12%$10,000,000-1998年4月1日- $7,500,000豁免超过 不超过 税率$7,500,000 $9,000,000 5%$9,000,000 $10,500,00 10%$10,500,000- 15%4、边际宽减。当遗产值处于两个级距之间边缘时,扣除按两个级距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净遗产所得的数额,采用高一级税率的不得低于采用低一级税率。当高一级的税后遗产净所得少于前一级税后遗产净所得时,除扣除按前一级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遗产净所得留给遗产受益人外,其余额全部作为遗产税款缴税。(三)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1、遗产税(1)纳税人。继承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继承财产是指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继承财产,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利,主要有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3)税额计算。日本的遗产税不同于传统上的遗产税,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继承或遗赠而获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分配,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4)扣除和抵免。遗产税扣除项目有: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抵免主要是已纳外国的遗产税的税额抵免。(5)税率(略)2、赠与税(1)纳税人。由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为纳税人。按在日本有无住所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和有限纳税义务人。(2)课税对象。包括赠与财产和视为赠与财产。赠与财产是由赠与取提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赠与财产是指法律上不是赠与财产,但实质上又与赠与财产相同的某些财产和权利,包括保险金、信托受益权、定期存款等。(3)课税基础。课税基础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取得赠与财产价额。(4)扣除和抵免。赠与税的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国税收抵免。(5)税率。赠与税单独设立税率。(略)(四)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1、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赠与税的纳税人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居民纳税人须就其在境内外继承遗产或受赠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座落于德国境内的因遗赠继承或受赠而得到的财产征税。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因继承而获得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赠与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虑报酬的转移以及为某一特定目的的转移。对这种转移而得的财产课赠与税。3、财产估价。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市场价值估价。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按继承发生时或赠与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估定。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该公司资产平均收益率估价。珠宝首饰、高档艺术收藏品由专门鉴定单位估定。4、税率。税率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5、免税规定。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税额250000马克,和额外免税额250000马克。每一个子女可免税90000马克,每一个孙子女免税额为50000马克。丧葬管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允许扣除。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6、抵免。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已缴纳的外国遗税和赠与税,但规定最高抵免额外负担不超过按德国税率计算的国外财产的应纳税额外负担。10年之内由同一赠与人向同一受赠送的财产要累计一起课税,以前已纳赠与税额外负担允许抵免。(五)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制,两税配合。1、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含赠与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分别适用不同税率。2、课税对象。包括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总额和赠与人赠与的全部财产。3、税率。分两种。一是适用遗产或赠与财产总额的;二是由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第一种。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发展趋势(一)遗产税和赠与税将可能逐渐转为地方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多数国家是放在中央税收中,这与征收这两个税种公平财富分配的目的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强调政府调节作用都是着眼于中央政府,而往往忽视地方政府,但在征收过程中,这两个税的收入不多,所费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征收似不如交给地方政府好。且近年来各国都比较重视地方体系的发展和调整,从调劝地方积极性,便于征管的角度考虑,将其作为地方税种为好。(二)两税的配合问题将有新的突破各国寻求解决两税配合问题已有多年。从简化税制、减少征收阻力等方面考虑,这个问题将会有新的突破,发达国家方面可能倾向于将两税合并,而发展中国家可能将两税并为一个税种。从税制模式变动看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三)税率设计将趋向简单化和兼顾公平由于税率是关系到纳税人税负和国家税收收入的核心,税率的设计和变动将更谨慎,今后各国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另外还会根据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税率。(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管理将进一步加强从发展趋势来看,重点将是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工作,包括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规定。而对发展中国家最主要是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的意识,改进财产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培养等等。五、对我国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借鉴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一是税源上。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鉴于存在的困难,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我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4、尽快设计出有效访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我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遗产税,又称继承税,专指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对其遗留的将要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按一定程序所课征的税,亦即以死亡公民的遗产为课税对象,以遗产管理人,执行人或受让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独立的税。在旧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尽管统治阶级的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但由于宗法家族制度下以宗祧继承、身份继承为主,财产继承处于从属依附地位,家庭或家族的人格化本位扼制了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父母、祖父母在,子孙不得别藉异财”的强制性规范使遗产继承与分割几乎没有任何现实可能性;同时能够承接大宗遗产的必定是社会中为数不多的剥削阶级成员,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和财产利益,绝不愿开征遗产税而牺牲财产利益。因此,中国古代的遗产税在形式意义上一直没有取得应有的地位。国民党政府在1930年2月20日施行民法继承编时,也没有开征遗产税。1973年2月6日,台湾当局正式颁布了《遗产及赠与税法》,共6章,59条;1973年9月5日,对该法第57条进行了修正,1981年6月19日再次进行修正并施行至今。新中国成立后,曾在1950年1月31日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对遗产税作了简单规定,但同年6月,政务院进行税收调整,基于当时中国社会情况,确定暂时对遗产税不予开征,从此,中国的遗产税再未启动。在我国现行税制改革中,已将原来的31个税种,减并为17个,遗产税虽作为保留的独立税种之一,但至今没有开征运行。今天,经过四十余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尤其是近十年的社会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从理论构想逐步走向现实,国家税收体制、公民私有财产权制度及遗产继承制度日趋完善成熟,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相当一部分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种类多、价值高、数额大;而且从社会发展前景的整体形势来看,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向全社会共同富裕的趋进,公民死亡时留下的遗产还大有增加和扩张的趋势。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状况和发展方向而言,开征遗产税已经具备了客观的现实可能性和明确可靠的立法必要性,宏观的经济体制、法制环境和微观的国民收入生活水平及心理承受能力为其奠定了确定可行的社会基础。同时,根据对各方面的社会利益和价值因素的综合衡量与测评,可以看出,开征遗产税,借助于遗产税形式对私有财产继承关系给予一定的国家限制和干预,使国家参与遗产分配,亦有其内在的客观必要性和科学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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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税制模式研究论文
  • 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论文
  • 税务局创新办税模式研究论文
  • 我国现行税制问题研究论文
  • 研究遗产税税制论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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