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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抵押融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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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抵押融资研究论文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可替代的力量。中小企业在拉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论文篇1 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其对策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其数量约占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就业岗位、推动技术革新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等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渐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但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却一直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这既有中小企业的自身原因,又和中小企业目前所处的外部环境密切相关,因此,笔者从企业、银行、政府三方面认真分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同时,将根据我国国情,从支持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扩充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服务、允许和鼓励公司制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观念和经营方式的转变,提升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等七个方面深入探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部原因 1、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理念,不能维持可持续发展,使金融机构不愿意冒更大的风险放贷。 2、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向外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全面,使相关机构进行财务审查面临很大的困难;再加上中小企业的信用额度不高,金融机构所能得到的贷款利差很少,这也使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 3、缺少可供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较高,很少有可作为抵押的不动产,经营风险大,对于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基本无法满足。 4、过分依赖银行贷款,提高了银行信贷风险集中度,削弱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外部原因 1、缺乏资本市场的资金支持。 美英等国的中小企业的外部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我国资本市场中小企业板刚刚起步,投资者还持观望态度,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非常有限 2、商业银行有限的资金支持 由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难度大,尽管从银行获得贷款困难较大,但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愿意从银行进行融资。 3、不够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体系 《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的不断颁布和实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够不完善的地方,如有些政策实际操作困难,实施力度不够等。 4、不够健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我国的担保体系还不健全,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存在缺陷,提供担保的资本质量不高,同时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资产和信用审查比较苛刻,很多中小企业被担保公司拒之门外,无法获得担保。 二、我国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对策 解决中小企业贷款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方面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需要企业、银行、政府、社会共同配合,从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入手,综合考虑,逐步改善融资环境,现提出以下几条对策进行共同探讨: (一)逐渐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和法规 我国中小企业大部分属于非国有性质,而融资政策一般都向大企业倾斜,所以,要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就要营造平等的融资环境,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端正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在企业融资上与大企业争取一视同仁,并不断完善促进小企业有利成长的政策法规等。 (二)增加对中小企业创业阶段的投资服务。 对于处在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往往是遏制起步发展的瓶颈,大力发展对中小企业创业阶段的投资服务,可以使高新技术成果的得意转化,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科技发展水平。 (三)允许和鼓励公司制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目前,我国公司如果想要进行股权融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积极严格的审核,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但只能在公开市场发行,不能进行场外交易。针对具有良好发展趋势的中小企业对金融资本的需求,应逐渐放宽股权融资的相关政策,逐步创造多元化、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 (四)转变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和方式,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我国的中小企业,更愿意从商业银行获得直接融资。所以银行要摒弃偏见,公正公平的对待中小企业的合理的资金需求,建立健全一套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五)建立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 要建立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服务,专门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这样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六)健全中小企业的担保机制 发展多种类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多渠道的筹措担保基金。有了可靠的担保机构和安全担保基金,银行就可以降低信贷风险,中小企业也可以更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七)政府应当给中小企业以足够的重视,通过有力的政策保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直接影响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积极分析成因,挣脱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发展的科学的态度对待这个问题。要借鉴国内外的有效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切实有效、操作性强、规范化的具体措施,构建中小企业良好健康的融资环境,从而使中小企业得到有益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叶林.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3,1. [2]李恩强.中小企业融资五难[J].中国经贸导刊,2003,1. [3]刘黄.中小企业如何制定最佳融资决策[J].中国中小企业,2002,9. [4]贾丽虹.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探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3,1. [5]金萍.中小企业融资障碍的理论分析[J].商业研究,2002,3. [6]桂昭君,杨旭.浙江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体系重构[J].浙江社会科学,2002,4.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论文篇2 浅析中小企业融资难及法律对策 摘要:中小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国的经济发展、财政税收、劳动就业、技术创新、出口创汇等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融资难的状况,严重地影响着中小企业发展。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以及各国政府亟需破解的难题。本文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概述,论述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并提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间接融资 一、中小企业融资概述 1、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它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由此可见,中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二是以生产经营规模为标准,凡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都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同时,该条的第二款规定具体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科学的界定中小企业为我们制定相关中小企业的法规政策有所指向,也为我们探讨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划定主体范围。 2、融资与融资方式。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金而集资所采取的手段。国内大部分人对融资的定义有两种:一是资金融通;二是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企业融资,是社会融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指企业作为资金需求者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多种,但从融资主体角度,可以对融资方式作三个层次的划分:第一层为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第二层将外源融资划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第三层则是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再作进一步的细分。在实践中,还经常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融资对象,将企业融资方式分为财政融资、银行融资、商业融资、证券融资、民间融资和国际融资等。 直接融资是盈余部门直接把资金贷给赤字部门使用,即赤字部门通过出售(发行)自己的债务凭证融入资金,而盈余部门则通过购买这些凭证向赤字部门提供资金。直接融资具有直接性、长期性、不可逆性及流通性的特点。间接融资是盈余部门和赤字部门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而进行的融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需求者,出售间接证券融入资金,盈余部门则买入间接证券。作为供给者,买进赤字部门的直接债券融出资金,而赤字部门则卖出直接证券,融入资金。常见交易工具是货币和银行券、存款、银行汇票等非货币证券。此外,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方式也属于间接融资的范畴。间接融资的特点是间接性、短期性、可逆性及非流通性,与直接融资相反。民间融资是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外部,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以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困境 1、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的法律分析。首先,中小企业上市难。上市门槛虽然有所降低,但中小企业仍望尘莫及。我国因为法律法规在规则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使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上市难”等问题。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及新《证券法》均对上市条件作了调整,降低了上市标准,但对于种子期和创业期的中小企业来说,要达到其规定的条件依然艰难,上市融资仍然望尘莫及。同时,上市企业的股本总额降低,意味着上市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也在降低,将带给投资者更大的市场风险与经营风险,这对于经济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其次,中小企业债券发行难。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直接融资领域采取的是:“重股票,轻债券;重国债,轻企债”的政策,因此企业债券的发行受到冷遇,发展较为缓慢。而且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有较大的财务风险,债券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和到期日,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或经济状况对企业发展不利时,会使企业的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这些债券融资固有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债券融资积极性;最后,风险投资举步维艰。我国还没有制定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运作和退出缺乏法律依据。目前缺乏完善的市场化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最大障碍。通畅的风险投资撤出机制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核心环节,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利于风险投资资金的退出。 2、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法律分析。 第一,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间接融资包括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和基金融资等方式。但我国在这几种间接融资方式中,商业信用和票据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滞后,中小企业几乎没有通过票据贴现进行融资;由于企业经营者思想观念落后等多种原因,我国中小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进行融资的也很少;而银行贷款服务品种多样,手续简单方便快捷,因此成为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 第二,银行贷款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很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较为发达,中西部地区则较为落后,间接融资的情况也存在着很大的地区差异。东部地区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特别发达,当地银行的基本客户就是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业绩优良的中小企业已经是各金融机构争夺的热点。在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不发达,而且多为国有、集体所有企业,亏损面大,设备陈旧,有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信用度低,所以金融机构首先要考虑防范金融风险,保全银行资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也要相对少一些; 第三,银行体系结构不合理,国有商业银行居于垄断地位,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型、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我国的金融政策和融资体系等是以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设计实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配了90%的贷款,而贷款的75%~80%则分配给了国有企业,而其中非国有企业部门获得的贷款不足10%。金融体制改革并没有改变银行垄断的局面,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在融资体制上安排不对称,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国有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货币信贷政策存在诸多障碍和误区,一些歧视性政策仍然存在,政策不到位,信息渠道不畅,缺乏统一的宏观管理; 第四,企业资信等级评定标准不适合中小企业,致使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过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实力不强、固定资产少、缺乏可抵押的资产,且中小企业的贷款要的急、数量少、风险大、频率高、管理成本较高。而现有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都是以大企业为对象,缺乏考虑中小企业的一些具体情况,这种信用评估体系是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我国现在维护信用有关的法律条款在多部法律中虽有涉及,但内容比较零散,至今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维护信用的法律,特别是规范中小企业信用的法律、法规。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法律是保证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石,我国中小企业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面临一系列的法律上的障碍。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我们必须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 1、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第一,依法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实施股权融资提供条件和场所。我国应当采取法律措施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实施股权融资提供方便。首先,应依法完善创业板市场,使其成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其次,依法设立柜台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柜台融资的新渠道。最后,应依法设立区域性的三板市场,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服务。 第二,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开辟通路。债券融资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利息为固定费用,且由于利息的节税收益,可以降低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旧的企业债券发行理念和发行制度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市场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首先,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发行基数应多元化,尤其是允许各类中小企业作为发行主体;其次,改变发行债券的审批制;再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以使投资者能有更多的认券选择;最后,逐步取消债券发行额度的限制,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标准,完善中小企业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发展多层次交易市场,促进企业债券的流通,最终畅通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2、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第一,完善融资租赁立法,使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手段多样化。 我国融资租赁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已影响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发展。应尽快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并加紧出台正式法律,对融资租赁机构的准入和退出、业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动产租赁的登记等做出规定。 第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现实选择。 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市场,主要旨在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市场的局面,从民间培养中小型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上,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可以在商业票据、短期融资等方面做新的变动。在商业票据上,要针对中小企业特殊的财务状况提供特殊的承兑担保和贴现业务;在短期融资上,可借鉴英、美银行的经验,采用“透支管理方式”,并相应规定好利率水平和归还时限等;还可以建立专项贷款基金,如再就业基金、西部开发基金等。 第三,应尽快出台《中小金融机构法》,充分利用中小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 我国目前已经拥有一批中小型金融机构,但其服务的对象并不明确,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价值目标并未确定,自身运作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如市场开放度低、监管机制差、行政干预多、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还相当严重。因此,应加快制定《中小金融机构法》,以促进中小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并通过众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优质服务,为众多的非金融中小企业提供可靠的融资源泉。 第四,完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间接融资,要加强信息披露,降低融资风险,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应采取下列措施:首先,明确资信评级的主体。其次,在评级方法上,尽量减少对企业报表的过分依赖,多采用现场调查,随时重点掌握中小企业的融资使用、存贷增减、贷款回笼等情况,实事求是地评价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并根据企业经营者素质、风险保障能力、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信用记录、发展前景等主要指标,综合评出不同等级,作为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决策和扶持的依据。最后,中小企业自身也应强化信用意识,重视资信评级,通过规范财务、会计工作,努力在间接融资活动中树立守信形象。 参考文献: [1]高正平.中小企业融资新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朱传华,王素义.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融资策略研究[J].生产力研究,. [3]刘晓霖.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 猜你喜欢: 1.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建议 2.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毕业论文 3.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论文 4. 中小企业融资难论文 5.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对策

为什么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全国东、中、西部选择有代表性的六个城市的1105户中小企业进行入户问卷调查。本报告在此次调查的基础上,以大量翔实数据为依据,结合现场访问、座谈获得的信息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历史、业务状况、财务管理、融资结构,以及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整体状况进行较全面的阐述,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政策建议。中小企业融资之难中小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核心产品,客户覆盖范围广,且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中小企业与大客户之间形成了长期稳定合作的关系,中小企业采购及销售程序较规范,以销定产,加强管理,商业信用逐步建立。1.中小企业间货款拖欠现象较为严重,但随着收款方式与付款方式的调整,企业资金管理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例如:样本企业支付一笔采购货款的平均时间为37天,而收回一笔销售货款的平均时间却为55天,收回比支付货款的时间多近20天。通过企业与大客户和大供应商之间交易情况进行分析,比较企业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情况可以发现,企业平均应收账款比平均应付账款多243万元,应收账款的平均时间比应付账款的平均时间多近2个月(51天),收回一笔销售款比支付一笔采购款平均多用12天,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在过去五年中,有58.6%的样本企业出现过货款被拖欠的情况,其中46%的企业被拖欠的货款收不回来;企业不能如期偿还贷款的首要原因是本企业的销售收入没有如期到账。拖欠货款多发生在本地客户,占比38.2%,其次是省外内陆地区的客户,占比26.2%。对于拖欠货款的客户,多数样本企业采取更改交易条件的措施,其中采用最多的措施是增加“定期日结,定期日算”、现货现款、预付货款的比重,减少分期付款、滚动结算方式、先货后款的比重,从而为进一步改善企业资金管理状况奠定了基础。2.中小企业逐渐重视企业信用的培育,同时具有较强法律保护意识。如前所述,如果发生了货款拖欠,除了更改交易条件外,38%的企业选择采取停止与该客户的交易的措施,该客户将失去其信用。另外有22%的企业选择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法院大多选择本企业所在的市内法院;1/3的法院判决由拖欠客户主动执行,近一半的法院判决需要法院强制执行。3.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够健全。从850户样本企业的财务报表情况来看,有290户企业至今还没有编报现金流量表,占样本企业总数的34%。这些企业大多是私营企业,企业的经营情况被认为是“个人隐私”。4.中小企业投资欲望适中,投资规模逐年增加,资金筹集渠道单一。无论是过去的投资还是新的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筹和银行贷款两种方式,这既说明资本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性,又说明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企业在加强管理,提高自我积累能力的同时,致力于拓宽融资渠道。在新的投资计划中,企业自筹资金比重有所增加,银行贷款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股票或债券融资增幅较大;同时,随着企业的规范发展,亲友借款在企业筹资方案中逐渐淡化,企业开始考虑引进外部企业或是自然人作为战略投资者。但是,除银行贷款外,股票等其他融资方式所占筹资比重依然很小,在样本企业的融资结构中仍然是明显的弱项。(参见图1)。5.中小企业的规模扩张普遍伴随着资金紧张的局面,并且受到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直接影响。此时的银行信贷支持尤为关键。65.7%样本企业有过资金紧张的情况,其中53%的企业出现资金紧张的时间在2003年,27%的企业出现在2002年,12%的企业出现在2001年,8%的企业出现在2000年以前。这些企业之所以有一半以上在2003年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微观层面主要是由于企业内部的投资扩张与企业外部的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货款被拖欠等因素所致,而从宏观层面来看,在2003年中央银行加大货币供应量的调控力度,防止银行信贷规模过度增长的宏观背景下企业的资金链条尤为吃紧。当企业出现资金紧张情况时,样本企业均主要采取向银行借款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困难(占比62%)。如果取得银行贷款较为困难,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从而形成资金需求缺口,就会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极为突出和集中。此时,民间借贷成为银行贷款的一种补充机制。调查显示,当资金紧张时,23%的样本企业会采取向内部职工、亲友及其他企业等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正规金融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是民间借贷行为始终存在的一个基本原因。金融机构“看客下菜”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普遍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入,金融市场竞争加剧,各商业银行市场份额变化较大。中小企业贷款满意度较高,但商业银行的服务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业务有待于进一步拓展。随着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不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营销服务,拓展市场,市场份额进一步发生变化。37%的样本企业开始到2家以上的银行申请贷款。根据向各银行要求资金支持的企业户数及占比进行分析发现,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领域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强,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分秋色,各占半壁江山(参见图2)。其中工商银行的市场份额下降最多,为10个百分点,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却增加了8个百分点的市场占有率。金融机构审批贷款多以企业提供资产抵押、特别是不动产抵押为首要条件,但审批条件逐步趋于多元化。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得到批准,最主要的原因是提供了资产(不动产)抵押,占比42%;其次是因为提供了有效担保,占比24%,其中企业担保占18%,担保公司担保占6%;由于企业信誉良好、产品市场前景好等原因获得贷款占比30%。这说明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仍以不动产抵押融资方式为主,但在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方面也有了较多的尝试。分析贷款被否决的原因,同样也可以得到以上的结论。在申请贷款被否决的主要原因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提供资产抵押(占比27%),其次是由于企业的融资规模过大,再次是没有提供担保以及银行对企业所处的行业现状不满意,上述这四大原因基本各占1/4(参见图3)。企业所获贷款占抵押资产净值的比重约为55%。商业银行普遍重视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情况良好。金融机构应进一步督促中小企业加强资金与财务管理。在不能偿还贷款的原因中,由于企业间相互拖欠造成的占比40%,原材料涨价、成本增加以及管理不善、管理费用上升造成的占比30%。信用担保的尴尬1.担保机构在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截至2003年9月末,五个样板地区平均有76%的样本企业至今没有和任何担保机构建立过信用担保关系;而在获得信用担保的样本企业中,担保贷款余额仅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6%,担保机构基本上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其原因如下:(1)各地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及业务开展情况不均衡。在北京,信用担保机构较多,服务较好,有92%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中小企业都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而在西安等其他四个样板地区,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担保手续繁琐,反担保措施并不比银行的贷款条件优惠、灵活,企业还要额外增加担保费的负担,因此在这些地区80%—90%的中小企业都未曾向信用担保机构提出过申请。(2)信用担保机构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对于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定位、功能职责等认识不清。在东莞、温州、台州等地商业性担保机构成立较多,其以盈利为目的,担保费率过高,令中小企业望而却步。(3)东莞、温州、台州等地民间资金相对富裕,民间融资手续简便、利率相对较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信用担保市场的发展。(4)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意识和市场营销有待加强。在与担保机构建立关系的样本企业中,企业主动寻找、联络担保机构的占63%,通过地方政府牵线搭桥等方式的占29%,而通过担保机构的主动宣传和营销建立关系的仅占8%。2.担保贷款的满意度较高,但企业获得信用担保的条件较为严格,与银行贷款条件基本相当。按信用担保的金额计,中小企业获得信用担保的满意度为92.6%;企业获得担保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企业自身具有较高的反担保能力,并多以资产抵质押、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和第三方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措施(参见图4)。3.中介服务机构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调查显示,自企业提出担保申请到获得审批,一般需要2个月的时间,62%的样本企业认为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例如抵质押手续等比较繁琐,延长了担保审批的时间。4.担保收费基本合理,保后管理比较认真,代偿率较低。在样本企业获得的信用担保中,平均评审费率0.6%,平均担保费率1.94%,总计费率2.53%,在国家财政部规定的当期贷款利率的50%以内。大多数的保后管理都由担保机构与放贷银行共同进行,保后管理的主要措施是企业报送财务报表以及到企业走访。2.3%的样本企业发生过担保代偿,而发生代偿的主要原因是本企业销售收入无法如期到账。该怎么输送“粮草”相对于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具有灵活性和进取心,是创新的源泉,在经济中更具竞争性。只有保护竞争,才能保持资本的高效率,才能鼓励创新;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1.政府的职责不是创造财富,而是集中稀缺的公共资源,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营造一个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的大环境。(1)建立与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环境。A.目前只有一部有关中小企业的全国性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这种法律框架不能根本解决中小企业整体重要性与个体弱势的矛盾。建议全国人大成立中小企业委员会,专门负责有关中小企业的配套法规体系的建设。B.构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担保交易法律制度。修改完善《担保法》,引入动产抵押担保制度,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允许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允许在普通债权上设立担保,引入浮动担保制度,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示性动产担保权登记制度,低成本、高效率地保护动产担保权人以及信贷交易各方的利益,增强信贷人放贷积极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健康有序地进行。C.重新审视、检讨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关于高利贷的界定等有碍于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的规定等,通过修改、修订及撤销加以完善;进一步完善会计、统计及税收制度,使之健全、连续、稳定而透明,并且有利于促进融资工具的创新;培育值得信赖的外部独立审计中介服务体系。(2)加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建立一套有别于大中企业的中小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个人消费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据世界银行专家的有关研究认为,良好的社会征信系统能促使贷款成本降低二十个百分点。(3)建议成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部级单位,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相对独立于政府,有效行使其权限,并授权其监督其他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4)健全中小企业商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产品选择、管理咨询、财务分析、融资需求、人员流动等提供全方位的商业化服务;改革政府采购制度,出台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实施细则,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改革银行组织结构,加速利率市场化改革,强化银行业竞争,促使大银行逐步关注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1)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了解掌握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建立中小企业贷款监管体系,增设中小企业监管部门,实行不同于大企业金融业务的监管;在合法与合理的范围内鼓励商业银行调整战略,根据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服务。(2)完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域划分总分行关系的组织模式,以价值链为核心,按不同客户对象进行划分,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机构,实现银行结构扁平化,使商业银行的服务更加贴近中小企业。(3)成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小额信贷机构,打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银行业格局,促使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调整市场定位,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压力,强化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改善。(4)建立银企之间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较好地解决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企业实行较好的监控。(5)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系统,广泛收集企业各类信息,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综合全面地评估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3.构建以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为核心,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在内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1)成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在完成政府任务和目标的前提下,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最大化。政策性银行的稳健发展是有效实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一目的的前提条件。(2)加快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立法进程,认定信用担保机构的性质,确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开展、信息共享、税收优惠、风险控制、危机救助、市场退出等事项,有效防范行业风险,使之真正为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建立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对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和民营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支持,降低地方各类担保机构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健康有序发展。(3)促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租赁、典当等非银行融资工具和市场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渠道的融资服务。4.中小企业应苦练内功,把产品做到精、细、专、深,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自身从外部获得融资支持的能力。仅仅凭借外界的扶持,并不能真正使中小企业长大变强,中小企业必须苦练内功,找准市场定位,增强自身积累能力和取得融资的能力。(本报对原报告有删减)再思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支柱。日本认为没有中小企业就没有日本的繁荣,而美国则把其视为“美国的脊梁”。中小企业在活跃市场、增进效率、创造就业、增加收入等方面作用非常。但融资困难曾使许多中小企业与发展良机擦肩而过,资金匮乏成为困扰其发展的重要掣肘。几乎全世界的中小企业,都普遍患有资金“饥渴”症,而中国的中小企业更是概莫能外。中小企业自身的高风险,申贷的高门槛,银行审贷的高成本以及民营企业身份潜在的政治风险等因素,再加上中小企业贷款时间紧、频率高、金额小、手续繁和管理成本高等特点,造成中国银行业厚此薄彼,对中小企业惜贷有加。惯性思维让人们总是习惯性地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棒子打在银行身上,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市场各方都要尽显神通。政府要营造利于改善企业融资状况、提高竞争力的大环境;银行要加速利率市场化、关注中小企业、强化银行业竞争;市场要构建以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为核心,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在内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中小企业更应苦练内功,增强自身从外部获得融资支持的能力。“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在悄然变化。10月27日,发改委马凯主任在〃第一届东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投资高层研讨会〃上表示,中国政府对此正积极采取措施。当天,财政部有关部门表示,三年前就已经酝酿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相关方案已经完成。11月23日,中国银监会召开小企业贷款业务情况座谈会,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要建立和完善有关市场机制。是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召开了新产品发布会,正式推出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中小企业综合保险产品。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调研、现场访问、座谈等方式获得的信息,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见微知著,落叶之秋。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小企业距离告别融资痛楚的日子不会太远。网络转载,出处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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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来说,资金是企业的血脉,是开展经济活动的直接动力,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的持续动力。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中小企业融资论文参考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中小企业融资论文参考范文篇1 浅析中小企业融资 摘 要:在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造成此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融资结构却是不容忽视的。本文首先综述了融资结构与企业绩效的理论,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现状,提出我国中小企业应当采取的融资策略,进而优化融资结构,提高企业经营绩效。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策略; 目前我国总中小企业融资 渠道 狭窄,其目前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即中小企业融资呈现内部融资比重大,外部融资比重小的现状。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也影响了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 一、企业融资结构与经营绩效概述 (一)企业融资结构概述。企业融资结构, 又称资本结构, 是从融资方式的角度对企业资金结构的划分, 指在企业融资总额中内源性融资与外源性融资所占的比重。内源性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内部积累的方式筹集资金; 外源性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借贷、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我国关于资本结构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 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国外现有资本结构理论进行综述介绍, 或在已有资本结构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各自相应的研究。 (二)企业经营绩效概述。企业经营绩效(Performance of Enterprise)是指一定经营期间的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企业经营效益水平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水平、偿债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经营者业绩主要通过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对企业经营、成长、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和所做出的贡献来体现。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现状分析 中小企业是企业规模形态的概念,是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的。它是构筑在雇员人数、企业资产总值、企业经营收入和 其它 数量标准上动态的相对的概念。中小企业界定方面是一个相对的、比较模糊的概念,很难从理论上给它下一个很确切的定义,现阶段国际上对中小企业特征能够达成基本共识是:“独立所有,自主经营,在其所在行业领域中不占垄断地位”。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特点:短、频、快、小。就是能从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审批程序烦琐,资金到位,已经错失商机,失去短期借款的目的;再者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大、资金需求量小、频率快的特性也增加了银行贷款的管理成本和风险,影响银行贷款的积极性。 三、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的策略 鉴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特点,参考发达国家的做法,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企业自身要提高经营素质、增强信用观念。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应从自身做起,苦练内功,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以改善自身融资条件。要不断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促进中小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强化信用观念,提高自觉还贷意识,保持良好的银企关系。 2、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可以解决融资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后顾之忧,解决中小企业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等。可以由地方政府和中小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政府提供大部分资金,企业作为会员向基金出资),其目标是向那些业务经营良好,具有发展潜力但是缺乏财务担保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 3、培养中小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这就有助于解决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小金融机构比较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因为它们资金少、无力为大企业融资,客观条件使中小金融机构不可能与大中型企业长期稳定的合作,其次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是中小金融机构可以承受的,并且它们在和中小企业长期稳定合作中,增强了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有助于解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4、完善资本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要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尽快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创业板市场,选择有条件的成长型中小高科技企业进入创业板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同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发挥股份制融资功能,采取改制、兼并、联合等多种形式,吸收民间资本、私人资本和外资进行参股,对于具有一定控股实力的中小企业,可以向外资转让股权,在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条件下,借助于多元投资主体上市在股票市场进行融资,促使中小企业经济规模不断壮大。 5、推动债权融资市场的多元化。发展融资租赁业,这是企业进行长期资金融通的一种有效手段。一般来说,企业进行融资租赁的成本比贷款低、风险较小,而且其方式灵活、方便,比长期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券受较少限制。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很欠缺,租赁公司的规模很小,融资租赁的金融杠杆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还有就是要促进融资的创新,可以考虑降低企业债发行的门槛。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无论债权融资还是股权融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都具有筹资、分散风险的作用。其中股权融资具有更强的导向性和针对性。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匮乏是当今的一个普遍现象,资金问题往往能够使一个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无法立足,以致趋于消亡。而在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基础上认清内部问题,把握外部制约因素,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则会助中小企业走出“瓶颈”,扭转当前困难局面。与此同时,企业的融资结构对企业的经营绩效起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对企业的融资成本及其融资风险的影响很大。这关系到企业对资金的使用效率及其企业经营风险, 因而企业应该优化融资结构, 更好的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这就要求企业首先要完善自身的经营管理体制,促进企业优化融资结构,推动企业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林毅夫、李永军:《再论二板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改革》,2012年第2期 [2]廖勇:《我国上市资本结构与企业绩效的实证分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12年第28期 [3]吴健雄:《中小企业融资理财之道》,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 [4]孔德兰:《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融资策略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 [5]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 中小企业融资论文参考范文篇2 浅论企业融资问题 摘 要:对企业来说,资金是企业的血脉,是开展经济活动的直接动力,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的持续动力。一个良性循环的企业不但能充分地利用好内部资金来源,还能有效的从外部融入资金。企业融资过程也就是一种以资金供求形式表现出来的资源配置过程,融资的多少,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怎样有效地进行融资,怎样选择融资方式,怎样把握融资规模以及各种融资方式的利用都成为企业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企业融资 资金积累 发展 一、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融资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想要实现企业的良好融资为企业筹集资金,不论是从外部环境还是从企业内部开发,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通过国内资金市场融资,资金市场在融资方面还欠缺成熟,项目及实力不好的企业是很难通过融资方式通过市场解决问题的,如渠道窄、资金短缺等都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通过国外市场寻求资金却又需要高昂的费用。 (一)融资渠道相对单一 经过多年的 经验 积累与不断创新,我国已初步形成融资渠道多元化格局,但不是所有的方式都是可用的,是有一定的条件和需要一定的实力的,例如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让一些企业利用上市的机遇筹集资金,不断提高企业的资金积累,但是,上市公司的门槛很高,有相当大一部分的企业是无法进入股市的,也就无法利用股市进行资金筹集,使得这些企业仍然过分依赖银行贷款,因此,贷款融资仍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二)融资中介存在风险隐患 银行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中介,证券市场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市场,在企业的融资过程中,它们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证券市场的稳定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如果银行、证券业风险爆发,不仅对企业的融资造成巨大的影响,甚至对整个金融界的稳定都会造成巨大损害。另外股票市场同样存在风险,有部分企业“借壳”上市,在股市上弄虚作假,造成股市泡沫严重。 (三)融资企业信用度不高 企业为了更好的积累资金,在融资上想方设法拓宽渠道,大量吸引资金,但有部分企业只是一味的想着资金的来源及使用,特别是以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企业,却不去考虑如何还贷,甚至有的个别企业在借款之初就没想过要还款,不论是对投资者还是对银行,权益都得不到保护,大大挫伤投资信心和导致贷款萎缩。企业在融资上的失信,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融资,造成社会信用秩序混乱,也对企业融资渠道的长久畅通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企业融资的方式 企业的融资方式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企业的发展方向不同及融资定位等各方面的差异,每个企业都会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体现企业特色,发挥企业优势,从而为企业更好的积累资金。 1、信贷:绝大多数企业都采用信贷的方式筹集资金,这不仅是最受企业欢迎的方式,也是企业最容易接受的方式。 2、证券:如今仍有不少企业通过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融资。 3、发行企业债券:大多用于企业新建项目的开发,用于有盈利较高的、资金需求量较大的项目。 4、资产股份化: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公司资产实际,将净资产作为股份划分,采取MBO(管理层持股)、ESO(员工持股)及向特定的股东发售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并实现股份的多元化。 5、融资租赁。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三、如何进行融资 (一)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特性,不同的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也各不相同,但是每一个企业都能在发展过程中找到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的实现企业的资金积累。 但是大多数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都具有某种共性,也就是说经常以某种融资方式为主,如以银行贷款筹资为主或以发行证券筹资为主等,这便是不同企业的融资方式问题。 (二)健全信用体系 健全信用体系是企业不断提升融资能力的一项重要途径。融资企业的信誉度好坏,对企业的融资成功与否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信用良好的企业,能为企业顺利融资创造良好的条件,为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同时,能通过提高自己的信用度来遏制失信企业的资金积累,树立自己企业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等级的同时,也是对竞争对手的有力打击,更加顺畅的实现企业的融资活动。 (三)适当的降低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一般指企业为筹措资金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主要包括:融资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费用、融资后的资金占用费用以及融资时支付的其它费用。这部分成本对企业的融资效率起着决定性作用,也是企业选择融资方式的关键所在,所以说企业如何控制融资成本在实际融资中的作用已不言而喻。但是在具体运用时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操控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企业要跟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得出适合自己企业的方式。 (四)有效拓宽融资渠道 在融资渠道上,一定要多方面发展,不能局限于一种融资方式,使企业尽快适应市场,在市场中建立融资体系,从市场中发现融资机遇。通过多方努力争取与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服务融资机构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开拓融资渠道,从中挖掘出更多的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融资方式。 (五)撑控融资机会 所谓融资机会,是指由有利于企业融资的一系列因素所构成的有利的融资环境和时机。对企业来说,融资机会的选择过程,就是企业不断发展不断成熟的过程,只有通过不断的开拓与创新来给企业增加融资机会,企业才会在发展中更好的积累资金,为以后的更好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机会的把握上,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内部融资环境与外部融资环境的关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超前预见性,及时应对各种变化对企业融资的影响,对各种情况做出合理分析,准确判断发展趋势,以便从中寻求最佳融资时机。 (六)借鉴国外融资模式 目前发达国家的企业融资主要有两大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以证券融资为主导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及德国为代表的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导的模式。通过对英美模式、日本的主银行模式和德国全能银行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借鉴国外的做法,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摸索出适合自己企业融资的方式,与国外的先进思想接轨,全面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为企业更好的积累资金开拓新的方式。 结论 资金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不论任何行业,任何企业,都离不开资金而独立存在,资金的取得与积累,便是企业持续经营的根本。 通过积累资金,不断壮大企业的资本实力,为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发展后劲的增强增加筹码,扩大了企业规模和获利能力,从而加快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提高了企业信誉,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企业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在提高自己的同时,利用自己企业的强有力竞争资本削弱竞争对手,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优势,让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提高,在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这样才能让企业长期立于不败之地。 因此,如何合理有效的进行融资便成了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如何选择,如何决策,都要进行斟酌,制定合理、周密的计划,在决策时企业一定要选择最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融资方式,扩大收益,积累资金,这就是企业融资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 王承钢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沿海与科技 2、方晓霞《中国企业融资:制度变迁与行为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3、郑文平、罗中伟《美日德企业金融体制比较及其借鉴 》中国工业经济 4、胡竟霜《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探讨》商业会计 5、刘鸿儒、__玲《中国融资体制的变革及股票市场的定位》 金融研究 6、李维宁《投融资管理》 深圳海天出版社 猜你喜欢: 1. 中小企业融资论文范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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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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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结合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针对国内房地产企业在融资方面的现存问题,如贷款方式单一、企业融资比重偏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房地产证券化、建立长期基金组织等新的融资方法,并指出现阶段应该在我国的宏观政策基础上构建以银行业为主的多元化融资体系。 房地产-[飞诺网]关键词:房地产 融资 多元化为了抑制房地产过热,规范房地产金融市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国内房地产开发的“门槛”,银行贷款难度加大,房地产商纷纷将目光投向资本市场,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之一的房地产业,资金瓶颈对企业发展的严重制约日趋明显,如何解决好房地产融资问题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的当务之急,探讨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对房地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图1和表1为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变化图。从图1可以看出,自1998年以来,我国房地产投资来源的最大变化是预算内资金、债券和利用外资的变化,从占年度资金总额的近9%下降到2004年的,这其中主要原因是利用外资比重的变化,从下降到了,显示外资介入我国房地产业的相对规模不但没有上升,反而大幅降低。除这三条渠道之外,在我国房地产投资来源的三个基本部分中,1998一2003年,直接来源于银行贷款的部分事实上一直维持在23%左右,但在2003年央行121号文出台后,各商业银行从严发放房地产贷款,使得2004年银行贷款比重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减小了个百分点,房地产业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则分别上升和个百分点。根据央行刚发布的《2005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统计,35座大中城市房地产信贷和开发投资增速持续下降,上半年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了,而发展商贷款余额的增幅同比回落。数据显示,面对炙热的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国家决策层显然从资金源头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严厉调控,许多房地产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面前面临重新洗牌的危险,房地产企业拓宽融资途径和创新融资方式已经迫在眉睫。房地产企业融资面临的问题贷款方式单一。国内房地产开发贷款主要有三种形式: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补充企业为完成计划内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任务需要的流动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主要为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是开发商以拟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做抵押而向银行取得贷款。这三种贷款方式的期限都较短,来源渠道均为商业银行,贷款方式单一,无法适应房地产开发周期的需要。具体的融资体系如图2所示。直接融资比重偏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直接融资市场发展很快,但是在短时期内仍然难以改变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格局,房地产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需要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特别是近几年来,房地产开发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商业银行房地产方面贷款的增幅已达25%以上。我国内地房地产企业79%以上的外部融资来自于银行,在个别年份和个别地区这一比率甚至高达80%~ 95%以上。房地产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直接融资比例过小,融资结构不合理。各种融资方式具有局限性。商业银行提高了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条件,对项目开发程度和开发企业自有资金的程度要求较高,多数开发企业不能达到规定的贷款要求;其它融资方式现阶段的表现也不如人意,如信托融资,相对银行贷款而言,受政策限制少、灵活、创新空间大,但信托产品尚没有一个完善的二级市场,难于流通;而企业债券用途多为新建项目,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期限为3~15年,所以,一般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获取发行的可能性较小;另外,由于国内产业基金无法可依,暂不允许存在,养老和保险基金又不准直接涉足房地产,基金目前在资本市场表现也很难有所作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有关房地产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仍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体系,缺乏相互一致性与协调性,操作困难,直接影响房地产融资渠道的正常开展。 此外,受金融政策环境影响,房地产金融创新力度不够。在我国,从已运作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形式来看,多采用公司式、信托式和合作式三种形式。目前,则主要以房地产的资产权益进行房地产资产和房地产企业股权式投资。然而,房地产投资基金自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出现以来,一直处于走走停停的状态,且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产业基金法,多数基金公司是依据《公司法》采用投资公司的模式运作,而不是以基金的形式运作。房地产企业融资对策(一)大力推动房地产证券化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尽快制定促进房地产公司上市的规章制度,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吸收社会投资者。目前,我国的二板市场还未真正形成,上市对于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而言是可望不可及的事,那么,发行融资期限较长、利率比银行贷款低的公司债券,将成为企业融资的更好途径。这种债券可以由房地产企业发行,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也可以由类似于房地产投资信托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将分散的资金集中到房地产建设中来。房地产信托(REITs),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借助权威信托责任公司专业理财优势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开发项目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然后将信托计划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既定的收益。(二)建立长期投资基金组织房地产投资基金属于股权投资,可以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丰富了融资品种;也可以吸引社会上的分散资金,把原本是有钱人才可投资的房地产业变成大众化的投资工具。同时,应尽快颁布投资基金法。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同时,国外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基金融资的运作机理也一再地告诉我们,投资基金是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中行之有效的房地产融资方式。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微观基础发展现状下,它可以与信托联合,使有一定基础的房地产企业形成较稳定的资金来源。因此,我国应借鉴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特别是美国发展房地产基金的成功经验,在法规方面尽快消除障碍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瓶颈,颁布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基金法。(三)引导国外资金进入2002年,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境外投资仅为1996年的32%。面对境外资金对我国房地产业投资的持续下降,我国有必要加大力度引进外资来提高房地产的投资。同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将带来先进的运作模式和管理方法,有助于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吸引外资进入房地产金融市场提供了机会。(四)推行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主要是通过所有权的转变获取相关投资者的资金,完成项目后可通过销售收入收回所有权。建立抵押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对抵押物的所有权进行处理,对留置的抵押物可以采用出租、出售、吸引新的投资者经营等处置方式,可以快捷有效的方式解决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问题,从而加速房地产业资金的迅速转移和回收。(五)完善个人消费融资体系为了配合启动住房消费,调动居民购房的积极性,活跃国内消费市场,就有必要完善和发展住宅消费个人融资体系。个人住房贷款是现在银行最优良的贷款品种之一。但目前国内各专业银行发放个人抵押贷款的额度只占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贷款额的6%,占贷款总额的不到1%(远远低于国际上20%~40%的水平)。个人消费贷款虽属“零售”业务;金额数目不大,但其人数很多,所以银行应扩大相关业务,推出更多的新项目,简化程序来完善和发展住房信贷业务。公积金贷款是发展较成熟的项目,较受消费者欢迎,要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体系的建设。总之,在现阶段,房地产企业应建立以银行为主的多元化融资体系,间接融资手段与直接融资手段并用。最重要的是在政策允许条件下与银行合作创新融资工具,大力发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推行房地产证券化,构建房地产业多元化融资体系。同时,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政府应在制度和机制上给予足够的保障,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和法规体系,为房地产融资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参考文献:1.王诚庆.我国房地产融资模式的改进与制度创新[J]. 财贸经济,2005(11)2.周亮华,施建刚.房地产信托:融资新方向[J]. 中国房地产金融,2005(10)3.孙翠兰.我国房地产融资方式的比较、选择与调整[J].金融论坛,2005(11)

抵押权转让规则研究论文

按揭房买卖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新疆乌鲁木齐市中院判决赵红刚与王伟东按揭房买卖合同案 发布时间:2009-10-02 08:23:02裁判要旨 我国物权法对按揭制度未予明确规定,按揭房屋买卖在我国不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关系。按揭房买卖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无需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案情 2003年7月19日,赵红刚购买房屋一套,房款合计145305元,首付31295元,赵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向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116000元,贷款期限30年。2003年12月1日,赵红刚与王伟东签订合同,约定赵将该房屋以原价款转让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款38900元,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义务。2006年,因王伟东多次逾期还款,致赵红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了其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的公积金贷款事项。赵后来经了解认为,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便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王伟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房屋。 新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转让按揭房的合同约定,原告有义务在被告支付完总房款的情况下,无偿为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如被告不能支付按揭房款达4个月后,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被告王伟东每月交款均是足额交纳的,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账单显示,2006年存在未足额划款的情况。 裁判 新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对以按揭形式购买的商品房的转让,该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被告王伟东以赵红刚的名义交纳按揭款,在交清按揭款后原告赵红刚为王伟东办理过户手续。故双方的合同并未涉及到该按揭房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红刚对被告王伟东的诉讼请求。 赵红刚上诉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未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该合同应属无效。另,房地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而双方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转让的房屋是上诉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公积金贷款买房只能为职工个人买房,不能用于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的住房支出。而本案被告王伟东以原告赵红刚的名义还款,且不按期还款,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信用记录及上诉人单位其他职工的住房贷款事项。故,赵红刚要求推翻原判。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已实际履行了5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本案被上诉人正是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而占有、使用、受益该房屋,且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名义交纳房屋按揭款,并没有损害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故上诉人认为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至于上诉人认为其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又将房屋转让与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2008年12月1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是房屋按揭的性质及买卖按揭房屋是否需经抵押权人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 一、对房屋按揭的性质在实践中有两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按揭属于不动产抵押,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让与担保。从实践中看,按揭必须以转让房地产的权益给按揭人即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必要条件,在按揭合同中,按揭人必须将《房产买卖合同》和《房地产证》的正本交付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执管,故按揭房的性质不完全符合不动产抵押的特征,有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 二、对买卖按揭房屋是否必须经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原告认为买卖按揭房屋必须经银行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抵押物转让中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但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应从总体上把握,法律适用的结果应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 首先,从合同法角度讲,只要双方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 第二,从担保法的角度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担保法的目的在于保证抵押物的流转,同时为能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赋予抵押权以追及效力及受让人以涤除权。所以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物转让中未通知抵押权人则转让行为无效的意思,应为受让第三人不能应价款的支付而使抵押物免责,抵押权人得追及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即转让行为只是对抵押权人不生效,而在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仍然是有效的。故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按揭房买卖在抵押人之间是有效的,对抵押权人不发生效力。 第三,从物权法的角度讲,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债权与物权相区分原则。故原被告双方的按揭房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至于物权是否变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如果认定合同无效,无视买受人的合法利益,使出卖人通过不合理的反悔得到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本案认定合同有效对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权的实现并无影响,因为被告按合同约定一直替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利益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实现抵押权:受让人行使涤除权,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出卖人将转让房屋所得的价款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行使抵押权实现其利益。 综上,商品房按揭制度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不动产抵押,在适用法律上不能完全适用不动产抵押制度。按揭商品房的买卖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生效条件,合同就是有效的,不需要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生效必要条件。 该案案号:(2008)乌中民四终字第1006号 案例编写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杨 新

《物权法》视野下公共利益的界定摘要】 <正>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基本方式,《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担保法》制定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在实现抵押权的制度设计方面有重大不足。《物权法》生效后,本着便利抵押权实现的原则,在抵押权实现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确立了实现抵押权的基本法律规则,值得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正确适用。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基本方式,《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担保法》制定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在实现抵押权的制度设计方面有重大不足。《物权法》生效后,本着便利抵押权实现的原则,在抵押权实现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确立了实现抵押权的基本法律规则,值得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正确适用。一、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依照该条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分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两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的,抵押权人都有权实现抵押权。债务到期,既包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至,也包括债务的提前到期。债务提前到期的条件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前者如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按期支付利息时债务提前到期;后者如《合同法》第203条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债务到期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法定当然条件,无需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属于债务到期这一抵押权实现的法定当然条件的例外,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自行决定。《物权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为抵押权人灵活实现抵押权提供了便利。从立法意图上看,《物权法》允许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目的是防止抵押人“非正常经营行为或者恶意的行为……造成抵押财产大量减少”,川因此,实务中抵押权人为维护自身担保权益顺利实现,可以运用物权法的规定,与抵押人预先约定实现抵押权的特别情形,以争取主动。例如,可以约定当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财产减少或者抵押人分离抵押物、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也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当债务人发生违约(如停止支付利息、改变借款用途)时,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等。:二、实现抵押权的程序:实现抵押权的程序,法理上有所谓自救主义和司法保护:主义,前者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现抵押权,国家不:干预;后者不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行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须有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的裁判或决定方能实现抵押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程序,既允许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实现抵押权,又允许在协商失败时求助于司法:程序,可称之为“两步走’,,本质上属于自救主义,但也有折衷:主义的内涵,有学者称之为“彻底的自救主义”。阴就抵押权:实现的实践看,由于抵押人不配合,以彻底自救主义方法行:使抵押权比较困难,多数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不求助于司法:程序。另外,我国现有法律背景下实现抵押权的配套制度和:措施还待完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面临制度障碍,如抵押:登记机构不统一等。有鉴于此,我国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应当属于“司法保护下的自救主义”。:(一)抵钾权人与抵抑人协商实现抵钾权:抵押关系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就实现抵押权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但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有留置抵押条款的,该约定无效。:(二)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实现抵钾权:1.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程序的性质抵押权人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的程序属于司法程序,:《担保法》第53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物权法》立法者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的规定使得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变:得复杂而且漫长”,因此“为了简便抵押权的实现程序,……: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t3j显:然,《物权法》的规定明确排除了以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按:照立法者的解释,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因此,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的程序

物权法对债权的保护论文【1】

摘 要:物权法不仅对物权进行了保护,而且对债权也进行了保护。

对债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预告登记制度、抵押权制度和留置权制度之中。

关键词:物权法;债权;债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民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撑性法律,是确认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

物权法除了对物权归属问题进行规定外,还通过有关规定保障了债权的顺利实现。

本文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说明物权法保护债权实现。

一、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变动的协议,权利人即希望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一方,可以对义务人即有义务帮助权利人取得该物权的另一方提出按照协议办理预告登记的要求,来保证将来能够实现对该不动产的物权。

办理完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只有经过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才能处分不动产,从而使不动产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条件实现时,权利人享有基于协议内容要求义务人办理物权变动登记的权利,而不是直接享有对该不动产的物权;义务人履行义务有瑕疵的,义务人对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一个物上可以设立多个不受时间先后和数额差别限制的债权。

这些债权都有平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都享有平等的、不存在优先问题的受偿权。

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债权是相对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是经过预告登记的协议,就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比其他债权请求权多了优先效力,从而保护了已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

例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先购房人可以通过预告登记防止开发商违反协议约定将商品房出售给比先购房人出价更高的第三人。

并且预告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房数卖,保护了买房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预告登记限制了债务人处分不动产的权利范围,使得债权人仍可以在债务人违反约定的义务进行处分后主张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抵押权制度对债权的保护

(一)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

除了受让人愿意代为清偿债务外,只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债务人转让行为才有效。

当然,抵押权既不能单独转让,也不能作为其他债权进行担保。

这说明抵押权除了具有从属性外,还具有相对独立性。

对抵押权相对独立性的承认,给抵押权的流通留有一定的空间,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二)抵押财产价值的保全

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的,抵押权人既可以对债务人提出恢复抵押财产价值的要求,也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与已经减少的财产价值差不多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有关恢复或提供担保义务的,那么抵押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对于其他不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问题,抵押权人有权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物上代位金主张优先受偿。

即使担保的实现期限没有到,也有权主张对保险金等的提存。

这样给予了抵押权人对因担保财产毁损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享有优先受偿或者提存的权利,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

当然,此时原抵押财产仍应当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既有权利对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进行变更,也有权利对抵押权进行放弃,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变更了抵押权顺位的债权人,在经过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就可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效力。

如果债务人用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是债务人自己的,那么除非担保人单方允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可以在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放弃抵押权等丧失了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协议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其他债权人就有了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协议的'权利。

债权人在通过协议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时,应当注意协议内容中有关交易对手的选定、抵押物的价值认定、处置程序等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否则可能面临被其他债权人撤销的风险。

同时,债权人也应关注,在其他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处置抵押物时,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以便及时主张撤销权。

(四)买卖不破租赁。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抵押给他人,对于原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且要求实现抵押权。

在民法中,承租权是债权,所有权、抵押权是物权。

买卖不破租赁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就是保障了债权。

(五)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同一债权关系中债务人既提供了保证人又提供了担保物,基于意思自治,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有瑕疵或者发生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果约定的内容有重大瑕疵,那么就需要对担保物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还是第三人提供的进行区分。

如果担保物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应当对该物享有优先实现债权的权利;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对该物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给了债权人要求代偿的选择权,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三、留置权制度对债权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规定,债权人应当留置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企业间的留置除外。

其中,同一法律关系要求债务人请求返还标的物的权利与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是同一的,即要求被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是为了严格限制可以留置的动产范围,预防债权人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任意处分该动产,也可以达到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目的。

企业之间留置不需要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是出于对商事活动交往的考虑。

企业间的交易之所以很频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交易需要依靠商业信用来维持。

如果严格按照留置必须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的话, 就会减少交易效率,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阻碍经济的快速发展。

所以企业之间留置的可以不是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财产,这样有利的提高交易效率,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可以说行使留置权是为了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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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阮小青.我国物权法中对担保法的补充、修改和完善.法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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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上海,陈皓,朱建山.论物权优先力和债权优先权制度之间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

占有的物权法保护【2】

[摘要]占有的保护制度是占有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引入对占有保护的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对占有人的私力防御、私力取回、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作了较为全面的说明与分析,勾画出占有物权法保护具体规定的大致轮廓。

[关键词]占有 自力救济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

按照近代各国的民法,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两种。

前者包括占有人自力救济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文仅就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力求勾勒出物权法保护的大致轮廓。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指由权利人自己或其辅助人,以强制力保护其权利,而排除现实权利障碍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权利的实现或回复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不得诉诸私力。

但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而来不及寻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并且此后权利将不能实现或者实现有困难时,法律允许权利人以私力救济。

占有虽然不是权利,但是也应当适用这个原则。

占有制度以保护现有的占有状态为宗旨。

在占有被他人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占有人虽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但是在他人对占有人仅仅造成一时的妨害情形,通过诉讼程序并不经济;而在占有有被妨害的急迫的危险时,寻求公力救济可能为时以晚。

因此允许占有人以自力进行防御更为妥当。

而且占有人一旦失去占有,尤其是无权占有人,常因证明的困难而不能获得公力保护手段的的救济。

这也不利于对占有人利益的保护。

在近代各国的法制上,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民法就自力救济都有明文规定。

可是在《物权法(草案中)》却没有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

我认为,其他法律和民法典的类似措施都不能代替一定程度内,以自己的力量,实现对占有的救济。

从占有作为一种需要保护的事实来看,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一样是必须的,只有这样保护才是完整的。

对于民事权利,当没有完善的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规定提供救济时,占有私力救济可以作为保护的补充办法。

这种救济权包括两种,即占有防御权与占有物取回权。

占有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己力防御。

应当注意的是恶意及其他有瑕疵的占有的占有人,虽然也有占有防御权,但是其占有如果是通过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那么对于原占有人或者他的辅助人的就地或者追踪取回,就不能够行使占有防御权,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占有物取回权,指占有物被侵夺后,占有人可以即时排除加害人予以取回,或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的权利。

在行使占有物取回权时,一定要注意时间上的限制:对于动产,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对于不动产,则应在占有物被侵夺时立即排除加害人,而被害人何时知之,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超过了时间限制,占有人被侵犯的占有状态就会驱于稳定而形成新的社会秩序。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都有保护物权的功能。

但两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其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而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

其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而物权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

其三,占有之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而物权请求权,于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以一般诉讼程序为之。

其四,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

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

但因物权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的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保护请求权更为有力。[1]

其五,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一年;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实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

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和第195条规定,物上请求权的时效为30年。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物上请求权的时效为20年。

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发生同向并存和逆向并存。

前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并存于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后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分属于当事人双方。

在前者,台湾通说认为,请求权人可以将此二项请求权合并,一同提起诉讼,也可以不予合并,先后提起诉讼。

[2]笔者认为,合并起诉的做法并不合理,理由是:第一,合并起诉难以确定诉因。

在合并起诉的情形下,原告究竟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并不明确,这会给法院审查起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二,不利于原告举证责任的确定和被告抗辩事由的选择。

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如前述,此仅就被告的抗辩事由略加说明。

若原告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诉讼,被告至少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

若原告基于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则被告不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第三,会带来诉讼程序选择上的困难。

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适用通常程序,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不能确定请求权人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则不能确定应适用通常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笔者认为,合理的做法应当是要求原告选择其一,提起诉讼,以达简化之目的;在后者,当事人既可以相互提起诉讼,被告亦可以反诉的方式为之,均无不可。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

占有保护请求权又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下面将一一详述。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称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它的行使,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比如占有的动产被抢被盗、不动产的被霸占等:以有外表可见的积极行动为必要。

因此,借用人于借用期届满后,不将借用物返还的,非侵夺出借人之占有;风吹衣服飞入邻地,邻人拾取占有,非侵夺占有;物已遗失,被拾得人占为己有,也非占有被侵夺。

[3]而且如果因为占有人自己的意思失去占有,即使存在欺胁迫,也不享有该项权利。

一般认为,以占有被侵夺为由而请求返还占有物时,仅占有人始得行使次项权利。

此谓占有人,除直接占有人外,尚包括间接占有人,其有无本权,在所不问。

[4]值得注意的是,依法理,即使侵夺占有物者对于该物有实体上的权利,比如所有人或者出租人,占有人仍然可以以占有物被侵夺为由,请求返还。

请求返还的内容,是在有物理上或者法律上的返还的可能时,回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毁损灭失而无法回复的,应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赔偿。

2、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

占有被妨害时,占有人得、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称为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

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

占有之妨害,占有人并未丧失占有,妨害人也未取得占有,只不过是对占有人现实的占有状态加以妨害。

比如占有人所占有的房屋的一部分被邻居堆放杂物,就是占有之妨害。

王泽鉴先生将妨害人分为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即“因其行为妨害占有之人和因其意思容许妨害占有状态存在之人”。

[5]乙租住甲的房屋,制造噪声妨害,是行为妨害人,而甲是状态妨害人,两人都可以成为相对人。

作者认为这种扩大妨害人理解的分类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注意,私力救济的防御权行使时状态妨害及行为人不是防御的对象。

占有辅助人虽然可以是占有防御的对象但不是该项请求权的相对人。

该请求权的行使,可能与相邻权的法律效果竞合。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占有人得请求防止其妨害,称为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指占有人之占有物将来有被妨害的危险。

但究竟有无此危险,非依占有人的主观意思认定,而应就具体的事实,依一般社会观念,客观的判断。

比如邻地的围墙因为地震,可能倒塌,有妨害占有人所占有的土地的危险,就属于占有有被妨害之虞。

在《物权法(草案)》第296条,规定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

但是没有涉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出于对占有保护的严密,应当加上。

另外,把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其在一款中订立显得有一些不伦不类:前者是占有债权法上的保护,而后者是物权法上的保护,所以应当另立一款。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占有的侵害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已形成稳定状态,如果占有随时都可获得保护,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不符合占有制度的宗旨。

私力救济要求即时进行,占有保护请求权则有法律拟制期间的限制。

各国法律规定了请求权行使的一定期间,如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63条规定为1年。

期间经过后占有保护请求权消灭,而依照本权或侵权责任制度还可继续行使的相应权利不受影响。

期间作用的发挥,是以请求权行使时请求的对象仍然存在为前提。

如果期间届满之前占有物物理上和法律上回复不能、占有妨害和妨害的危险因各种原因已经消除,则请求权即行消灭,此时没有期间问题。

通说认为这一期间是属于除斥期间。

之所以“被称为除斥期间,是因为对于以事实上的管领为核心的占有权,像通常的物权那样认可长时期有物上请求权是不妥当的。”[6]德国民法第864条2项规定:“自受暴力侵害后经过1年而消灭”。中国台湾地区民法有“自侵夺或妨害占有、或危险发生之后,1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期间起算时点、消灭的权利种类、能否中断中止等是区别消灭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关键。

从该类请求权保护占有的及时性和暂时性等上看,理解为除斥期间较为合理。

我国《物权法(草案)》虽然也有占有请求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但是它不仅不恰当地排除了防止妨害危险请求权的期间适用,而且没有根据侵夺、妨害、妨害危险对现占有秩序和侵害后占有形成状态的影响力不同去规定不同的期限,应该作出适当的修改。

三、设立占有保护制度的意义

如果通过保护物权和债权就可以保护占有,那么就没有必要单独确立占有制度。

而现实中,对于物权与债权的保护并不能完全实现对占有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通过占有来保护物权及债权等法律关系中占有人的利益。

首先,有利于对物权基础的占有进行保护。

第一,充分保护他物权人的需要。

因为他物权人不享有所有权,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根据所有权而只能根据合法占有提出请求和诉讼,因此有必要确立对占有的保护制度,从而为他物权人提供更充分的保护。

有这样一个案例:甲的自行车被乙窃取,如果说乙在使用的过程中恰好被甲认出,甲能否自行取回该车呢?从权利的角度出发,甲作为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远远高于乙,但甲不能以此为理由强行取回自行车。

乙对自行车的占有状态一旦形成,任何人包括该自行车的原所有人都不能借助私力干扰。

由此可见,占有制度对占有人的保护就是对原所有人私力救济的否定和排除,是对占有状态下形成的社会秩序的保护下,本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并不是对本权的完全否定。

这是因为所有权人因为失去了对物的占有,无法公示其所有权,故在此不能对抗占有人。

第二,出于间接保护所有权人的需要。

对于抵押权人、用益权人等他物权人而言,他们在按照所有人的意思进行占有物的同时,也注重对物的管领和使用,在这种情形下,对非所有人占有的保护实际上起到了对所有人的权益进行间接保护的作用。

追究在民法中除了对所有权本身规定专门的诉讼加以保护外,还赋予所有人利用占有人之诉来保护对物的事实管领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根据对物的事实管领的证据来保护物权要比根据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来保护物权更容易些。

也就是说, 在确立了占有制度后,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所有人之诉或占有人之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加强对所有权人的保护所必要的。

其次,有利于对债权基础的占有进行保护。

在现代社会,社会的物质财富高速流转,财物脱离其所有人而为他人占有已成为普遍现象。

虽然通过法律行为取得的对于他人财产的合法占有可以得到债权法上的保护,但由于债权的相对性,其保护功能相对较弱。

对具有债权基础的占有的保护而言,通过债法上的请求权保护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依据合同进行的占有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保护方法是不够的。

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当事人的占有,很难通过债的方法对其进行保护。

我国目前这一类问题也存在较多,如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集体的山林、果园等,在其占有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时,根据承包合同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是不可能的。

因此,必须要建立占有制度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根据占有所产生的占有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这样,在占有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占有人就可以本于占有权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可见,占有制度和债权互相配合,能够完整地、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书目:

[1] 王泽鉴《民法物权(二)用益物权。

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版

[2] 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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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1]

[6] 田山明辉 《物权法》陆庆胜译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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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政治作为一个新鲜的时政 热点 ,它对于推动学生积极主动学习政治有着一定的作用和影响。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时事政治2000字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时事政治2000字论文篇一:《试谈欧债危机根源》 摘要:针对欧债危机形成的根源,学者、政府和媒体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典型的观点有二元论、货币论、国际收支论、内在机制论以及结构论,这些观点为我们深入了解欧债危机提供了详细而丰富的参考。在深入分析这些观点的基础上,我们发现欧债危机本质上是一个巨大规模的实际汇率错配与国际收支失衡产物。欧元体制现存形式的内在局限,一方面是事前的预防机制缺失,另一方面是事后的应对不足,事发之后欧元区危机处理能力不足导致了危机的恶化和蔓延。 关键词:欧债危机;二元论;国际收支;内在机制 自2009年至今,欧债危机一直困扰着欧洲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发展,其持续时间之久、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影响之大远超当初各国决策者与市场人士的分析和预期。谈及欧债危机形成的根源,学者、政府和媒体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深入了解欧债危机提供了详细而丰富的参考。在对这些观点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挖掘欧债危机的根源,对于化解欧债危机,促进欧洲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复苏意义重大。 目前,对欧债危机起源的说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二元论 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特里谢曾指出,从总体财政状况来说,欧元区并不比美国或日本等其他发达国家糟糕,但欧元区首当其冲在债务危机中遭遇重创,这背后反映的欧元区架构发人深思。在欧元区成立的时候,货币政策由欧洲中央银行统一安排制定,财政政策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这种二元结构从一开始就遭到过各方质疑,但直到债务危机爆发,其危害性才真正显现,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是事前的预防机制缺失,无法对欧元区成员国财政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及时纠正,造成财政纪律松懈。尽管欧盟通过《稳定与增长公约》为欧元区成员的财政协调提供了基本框架。但事实证明,公约执行力相当有限。由于多年来无视欧盟财政纪律,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常年超标,再加上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打击,希腊等国陷入债务危机不能自拔。按照国际金融理论,当一国财政状况持续恶化时,其发行债券的融资成本就会上升,这将迫使该国调整宏观经济政策,但是在欧债危机中,由于欧元的庇护,希腊等国家不用为融资发愁,他们依然可以享受欧元区的低利率政策带来的融资便利。结果当问题累积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时,市场的剧烈调整令欧元区付出了代价。另一方面,事后的应对不足,事发之后欧元区危机处理能力不足导致了危机的恶化和蔓延。在应对危机时,欧元区由于没有统一的财政作为后盾以及所谓的“不救助”条款,使得希腊等国只能以自身财政作为偿债担保,难以消除市场担忧。此外,欧元区在希腊陷入危机后没有一套现成的应对机制可以弥补统一财政的缺失,造成了危机进一步扩大。 2货币论 在德国前科尔和法国前总统密特朗主导促成下的欧元区机制,实际上是一个更彻底的迷你版布雷顿森林体系。欧洲中央银行在17个欧陆国家发行统一的货币欧元,不受黄金的制约。与布雷顿森林体系中的核心国家美国相比,欧元区的核心国家德国享有各种特权。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中,美国要主动或被迫保持国际收支赤字来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而美国国际收支赤字过大就破坏了美元与黄金按既定比价兑换的基础,其他的国家有权将手中持有的美元兑换成黄金从而对美元的发行施压。在欧元机制中,尽管同样是作为核心国,德国通过欧洲中央银行向欧元区提供流动性不会受到制约。德国不仅不需要通过国际收支赤字的方式向欧元区提供流动性,反而可以通过欧洲中央银行无任何硬准备约束地向外发行纸币,给其他成员国提供购买力。此外,统一的货币使其他成员国通过贬值改善国际收支的机制被取消了,德国商品和服务的出口持续增长,积累了巨额的贸易盈余。由于对外贸易竞争力较弱,欧元区其他国家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赤字不断扩大,只能通过外部融资吸引资本流入来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这样就积累了大量的债务。统一的欧元,促进了德国贸易增长和经济繁荣,但是削弱了其他成员国生产、贸易和经济增长能力。随着经常项目赤字的进一步扩大,欧元区其他国家融资的需求也在膨胀,债务规模不断增长,陷入恶性循环。由于货币发行权的丧失,当债务积累到一定程度全面爆发的时候,欧元区其他国家只能求助于德国等核心国家。德国对于债务国家的救助,面临种种制约,造成了危机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3国际收支论 标普主权评级委员会主席John Chombers认为欧债危机是国际收支问题。欧债危机发生之前西班牙、爱尔兰出现了预算的盈余,意大利的政府债务水平比较低,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欧元区17个成员国外部融资崩溃。自从欧元区成立以来以上国家的竞争力不断下降,包括单位劳动成本和国际收支水平不断地恶化。由于结构性差异,危机爆发前的十年间,“核心国家”生产、“边缘国家”消费的格局不断深化。一旦从“核心国家”流向“边缘国家”的资金链条断裂,边缘国家的国际收支危机就被触发。应对目前欧洲危机,欧元区要不断地拉动生产、促进消费,还有一个办法是不断地改变和发展可贸易品产业,尤其是比较贫穷的欧洲国家。 4内在机制论 欧债危机的特征是危机国外部债务规模过高,积累过高的外债与一段时间的国际收支失衡密切联系。因此,欧债危机本质上是一个巨大规模的实际汇率错配与国际收支失衡产物。欧元体制的内在局限表现为在一段时期为部分欧元成员国国际收支赤字通过外部融资弥补提供诱致和实现机制。由于欧元区外围国家竞争力较差,经常账户赤字不断增加,外部融资需求膨胀。虽然单一货币定义性排除货币区内名义汇率变动,但是特定成员国单位劳动成本大幅增长,必然该国内部实际汇率大幅升值和外部失衡。自2000年以来,欧洲外围国家包括欧猪五国对德国的实际汇率不断升值,引入欧元后欧猪五国经常账户无一例外都是逆差,这些国家逆差在2005年到危机爆发前呈现扩大态势。单一货币体制下资本市场“收益率扭曲效应”为欧猪五国经常项目赤字通过外部融资弥补提供诱致和实现机制,在一段时期为成员国低成本外部举债提供现实条件。一般情况下,一国经常项目长期失衡很难从国际资本市场持续得到低成本融资。欧元体制下希腊等国举债能力大幅度提升,通过持续欧元体制不对称改变成员国发债融资成本与能力:对德国这样竞争力较强国家影响较小,然而大大提升希腊等竞争力弱国举债能力。引入欧元至危机前,各国利差普遍降至个百分点以下极低水平,为这些国家过度债务融资大开方便之门,直接导致了欧元区整体新发债券规模快速膨胀。持续外部失衡伴随持续外债累积,通过内外部环境演变,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欧债危机全面爆发。 5结构论 结构问题是欧元区经济面临的重大难题。由于欧元区内要素自由流动,加入欧元区的国家经济发展阶段不一致,一体化的进程带动了欧元区诸国劳动力成本的大幅度上升,社保体系逐步向西欧发达国家靠拢给东欧国家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大量的劳动力向西欧流动去挣得更高的报酬,获得报酬后再回东欧购买资产。由于东欧及南欧诸国的资产相对西欧要低很多,大量的西欧富人开始在东欧和南欧买房,炒作资产。再欧洲央行偏低的借贷利率刺激了投资的增加,投资住宅剧增,形成了严重的房地产泡沫,推动了欧洲诸国物价水平的走高。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前,除德国外,欧洲的楼市泡沫化程度甚至高于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引爆了东欧和南欧诸国的地产泡沫,使得诸国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由于经济结构的失衡,欧元区内部资产泡沫严重,政府公共债务急剧膨胀,欧债危机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爆发。 欧债危机的爆发,固然与欧元区内诸国经济结构的不平衡和国际收支经常账户长期失衡密切相关,但是放线望去,全球各大经济体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却没有债务危机的深深困扰,所以,以笔者看来,欧债危机本质上是一个巨大规模的实际汇率错配与国际收支失衡产物。欧元体制现存形式的内在局限,一方面是事前的预防机制缺失,无法对欧元区成员国财政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及时纠正,造成财政纪律松懈,再加上单一货币取消了汇率调节国际收支的机制,在一段时期为部分欧元成员国不可持续外部失衡提供诱致和实现机制,另一方面使欧元区整体失去治理失衡旧机制后又未能获得新手段,事后的应对不足,事发之后欧元区危机处理能力不足导致了危机的恶化和蔓延。 一切政策的核心点,必须是如何不断提高我国的人均收入,这是我们经济政策考虑的第一着眼点。考虑到这个着眼点,就会发现,如果目前加速人民币往储备货币方向走,会有很大的问题。因为人民币要作为储备货币,第一,人民币必须完全可自由兑换。第二,资本账户必须完全放开。第三,我国的资本市场必须非常发达。而从这几点讲,我国的条件均不成熟。我国金融结构不能过度偏重于资本市场,我国金融机构必须以地区性中小型间接金融机构为主,这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改善收入分配。作为发展中国家,既然生产活动80%还都是在劳动力相对密集的农户和中小企业,所以,这就决定金融结构还是应该以地区性中小银行为主。如果人民币完全可以自由兑换,资本市场完全开放,短期性投资资本就会充斥我国金融市场,不断的流进流出,扰乱我国金融秩序。人民币资本账户的开放,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必须立足于中国现实,不能把其作为当前主要目标。 时事政治2000字论文篇二:《试谈欧债危机原因》 摘要:欧债危机正在蔓延,欧债危机的原因可以归于三个方面:政府行为不当、宏观经济形势影响、金融体系存在内在脆弱性。本文从上述三个方面阐述了欧债危机爆发的原因。 关键词:欧债危机;金融脆弱;政府行为 一、政府行为不当 1.希腊政府隐瞒真实债务状况 欧债危机爆发的潜在原因是希腊政府为了尽快满足欧元区标准隐藏了真实的债务状况。2001年1月希腊加入欧元区,截至2001年12月希腊的中央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高达,现金赤字[1]占GDP的比重高达[2],根据欧盟的《稳定与增长公约》,希腊应将公共部门债务控制在GDP的60%以内、而赤字应低于GDP的3%,为了达到这项标准,希腊与高盛合作,由高盛公司为希腊开放了金融衍生品交易“货币互换”,高盛帮助希腊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长期美元债券,而高盛以高于市场汇率的汇率将美元兑换成欧元,因此多兑换到的欧元相当于高盛给希腊政府的贷款,这种隐形的贷款以衍生金融工具的方式提供,不反映在希腊的统计数据中,希腊借此隐瞒了真实的财务状况,使得账面的赤字仅为GDP的。正是这种货币互换交易为欧债危机埋下隐患。 2.货币政策非自主性与财政政策自主性的矛盾 欧盟作为货币联盟,拥有欧洲中央银行,欧元区的货币政策都由欧洲中央银行统一制定与实施,欧元区各国不具有独立的货币政策制定权。而与此同时,欧元区各国的政府却拥有财政政策自主权,可以根据本国的需要自主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统一的货币政策和独立的财政政策之间出现了不协调,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欧盟国家的经济受到影响,经济增长放缓,欧洲中央银行需要兼顾所有欧元区国家的经济状况和通货膨胀问题,所以在货币政策方面反应迟缓,未及时出台宽松货币政策,为了刺激经济增长,欧元区国家只能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支出,使得财政赤字迅速膨胀,引发欧债危机。 3.欧盟金融监管不力 欧元区成立以来直至欧债危机爆发,欧洲中央银行的职责只要是在欧元区国家制定和执行统一货币政策,而金融监管的职责则分散于欧元区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欧元区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欧盟只是在立法上构筑金融监管框架,并在成员国之间进行制定协调,对于银行行为和衍生金融交易缺乏监管,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往往为了本国利益,违背欧盟的相关监管法律,这是欧债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4.政府赤字过高 表1是部分欧盟国家的现金盈余或者赤字数据,该数据接近财政赤字与盈余,从该表中可以看出,表中所列出的14个欧盟国家中,在次贷危机爆发前的2006年只有4国家个现金赤字超过3%,而到了2009年现金赤字占GDP比重超过3%的国家有11个,2010年欧盟国家财政状况最为恶劣,德国的现金赤字也超过了3%,爱尔兰的现金赤字占GDP的比重高达,希腊达到,2011年欧盟国家的财政有所改善,但也只有5个将现金赤字比例控制在了3%以下。总体而言,2009年以后欧盟国家财政赤字过高,这主要是因为:欧盟国家长期以来都是高福利国家,高福利是以高额财政支出为基础了,2007年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欧洲国家的经济增长放缓,财政收入减少,沉重的高福利负担加上为了刺激经济增长的扩张性财政政策,使欧盟国家出现了巨额财政赤字。 二、欧债危机爆发的宏观经济因素 欧债危机是美国次贷危机的衍生而来。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给欧洲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 1.欧洲国家的出口受到冲击 作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伙伴,欧洲有大量商品出口到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美国经济疲软,失业增加,居民收入减少,进口需求剧减,欧洲国家对美国的出口减少,同时次贷危机导致美元相对于欧元贬值,欧洲的出口贸易进一步恶化。 2.欧洲国家持有的金融资产缩水 第一,欧洲金融机构持有的次贷金融衍生品带来巨大损失。由于次级抵押贷款有大量的金融衍生品,如次级抵押贷款证券、担保债务凭证(CDO)、信用违约掉期交易(CDS),许多欧洲国家的机构投资者也购买这些衍生金融工具,就在次贷危机刚刚爆发的2007年8月9日,法国巴黎银行就曾暂停下属的3只基金的交易,因为这3只基金购买了美国放贷业务相关的金融产品,市值迅速缩水,仅仅10天便由亿欧元下跌至亿欧元。 第二,欧洲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因股票价格下跌而缩水。次贷危机爆发后,对欧洲股票市场带来冲击,据英国路透社报道,从2007年7月到2008年6月,泛欧绩优股指标FTSEurofirst 300累计下跌约30%,仅2008年1-6月就下跌了23%,而在2008年7月,CAC-40指数[3]曾触及三年低位点[4]。股票价格下跌使投资者手中持有的金融资产缩水。 第三,欧洲金融机构持有的美国金融资产贬值。欧洲的金融机构持有美国的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随着美国金融市场的动荡而价值下跌,欧洲债权人和股权人不可避免的受到损失。 三、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 金融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由于信息不对称、羊群效应以及强大的关联性,金融体系具有内在脆弱性。 1.金融体系内存在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金融体系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信贷市场上,借款人对自身的资产负债情况、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和预期收益更加了解,而贷款人不完全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项目风险,只能依靠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和借款人过去的信用纪录决定是否提供贷款,这就导致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在信贷市场上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逆向选择,即在某个利率水平下,最愿意签订 借款合同 借款人是那些还款可能性最低的借款人;二是道德风险,即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会从事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以获取最大收益。证券市场上也存在相同的情况,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人比购买者更了解证券的风险和盈利性,导致信息不对称,并由此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风险大的股票和债券被投资者购买、股票和债券发行者也可能会利用筹集到的资本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金融体系中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给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导致金融体系存在内在的脆弱性。 2.金融机构之间关联性强 金融体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机构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金融机构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代理业务、支付体系、证券市场,彼此持有股权、债权、有密切的业务联系,形成相互联系、环环相扣的资金链条。在金融市场国际化的条件下,全球的金融市场也相互关联。在这种情况之下,外部冲击很容易在一国金融体系内扩散,甚至迅速从一国向其他国家扩散,当某一个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者破产倒闭时,这种危机和动荡会迅速在金融体系内传播,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使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大。欧债危机体现了这个特点,危机从一国开始向周边国家传播,给整个欧洲甚至全球经济造成重创。 3.金融体系存在羊群效应 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着羊群行为,投资者会根据其他投资者的行动而行动,有些投资者甚至会放弃自己掌握的信息而追随他人的行动,这会导致金融体系中微小的信号或者冲击,带来严重的后果:当银行出现短期流动性不足时,羊群行为可能导致银行挤兑;股票市场繁荣时,羊群行为可能导致股市泡沫;而当股票市场出现小幅下跌时,羊群效应可能导致股票市场泡沫破裂或者股票市场大幅波动。欧债危机中,羊群效应都起到了加剧危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现金盈余或赤字是指收益(包括赠款)减去费用,再减去非金融资产的净获得额。在《1986 年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非金融资产包括在收入和支出总额中。此现金盈余或赤字最接近早期的总预算平衡(仍然缺失的是贷款减去债务偿还,目前该项为金融资产净获得项下的一个融资项目). [2]本数据来自与世界银行数据, [3]CAC-40指数是法国股价指数,由40只法国股票构成。由巴黎证券交易所 (PSE) 以其前40大上市公司的股价来编制。该指数从1988年6月5日开始发布,反映法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 [4]数据来源:路透社,分析:欧洲股市只要泛欧股指未来数月将创下新低,2008年7月14日 时事政治2000字论文篇三:《试论高中政治时事政治教学》 摘要:高中政治教学中对时事政治的进一步应用与讨论是促进学生对国家体制,国家经济发展了解的重要 渠道 ,不仅为学生准备高考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同时也能够通过高中政治课中相关时事政治的引入,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关键词:时事政治;高中政治教学;应用;意义 时事政治教学是高中政治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时事政治是对高中课本教学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促进高中学生对当前政治环境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深入了解,另一方面高中政治教学中时事政治的应用也是学生将相关学习理论与实际社会生活相联系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学生政治学习成绩和培养良好政治思维的重要途径。 一、在高中政治教学中开展时事政治教学的必要性 高中政治教学中开展时事政治是促进我国学生发展,培养新型社会人才的重要理论保障。其一,实施政治的应用能够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关心政治,参与政治的意识,是实现我国“人民的政府”[1]的基础途径。其二,我国 教育 改革逐步实现人才培养向着创新型和实用型人才发展,在高中政治教学中深入开展时事政治教学,促使学生能够准确把握社会人才发展方向,促进专业人才培养。例如:十八大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将逐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管理,注重民生建设,加强教育, 文化 ,卫生等行业人才培养,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学生能够从十八届五中全会内容中明确未来发展方向。 二、在当前我国高中政治教学中开展时事政治教学的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高中政治教学中开展时事政治教学取得一定成效,但依旧存在一些问题成为高中开展时事政治教学中的阻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首先,教师在高中政治教学中时事政治教学内容流于表面,例如:对我党提出“三严三实”精神的讲解,仅仅停留在“三严三实”内容表面[2],对这种政治精神在我党建设发展中的具体作用没有开展深入讨论,导致时事政治的课堂教学成果不明显。其次,高中时事政治教学仅作为教师政治课堂教学中的实例,没有将时事政治的相关理论真正贯穿到高中政治教学课堂中。此外,教师在教学引用的教学内容往往带有相应的主观色彩,对学生理解时事政治理论具有“误导”作用,不利于学生对时事政治的深入学习。 三、高中政治教学开展时事政治教学的“新” 措施 (一)引导学生主动关注时事政治 高中政治教学对时事政治教学的进一步应用,首先应当引导学生主动关注时事政治,提升学生对时事政治的关注兴趣,形成“时事在身边”的思想意识。例如:“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注重生态文明建设,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成为人民生活质量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的落脚点[3]。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积极保护环境,开展保护环境宣传周,促使学生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找到时事政治落实的影子,从而使学生进一步关注时事政治,加深学生对时事政治的理解,从而引导学生主导关注时事政治的发展。 (二)讲时事政治教学内容与学生的生活相联系 高中教师开展时事政治教学是应当将时事政治的相关教学内容与学生政治学习中的相关内容相联系,同时加强与学生生活实际相联系,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进一步实践应用。一方面教师教学时注重将时事政治与理论知识相联系,例如: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4]与政治理论教学中科学发展,绿色发展以及市场经济运行协调发展相联系;另一方面,“五大发展理念”中“创新”指人才创新和技术创新,学生作为社会未来发展的人才,注重培养自身的创新能力,是学生未来发展的前提个基础,这种将时事政治与学生自身生活相联系的教学形式能够促进学生对时事政治内容的进一步理解和把握。 (三)实施有计划地时事政治课堂讨论,增强学生的时事政治关注程度 高中政治教学中开展对时事政治的深入讨论应当坚持学生作为课堂教学主体部分。教师可以适当的在政治教学课堂上开展时事政治相关管理论讨论,激发学生对时事政治学习的兴趣。例如:高中政治课堂中对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进行深入讨论,学生从不同政治角度对“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5]进行讨论。增强学生对时事政治的关程度,促进高中政治教学中时事政治教学的深入开展。结论时事政治是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国家大政方针把握的重要途径。加强时事政治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进一步深度教学,能够引导学生对我国当前国家发展的总体把握提供方向,促进我国人才向着创新型和实用型发展,为从促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1]姜萌.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教学资源的整合与应用研究[D].河南大学,2014. [2]张帮改,黄明.以时事政治为依托创设高中思政课堂教学情境[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04:139-140. [3]庄慧冰.分层设计:高中时事政治教学的策略优化[J].新课程研究(上旬刊),2011,01:44-45. [4]姜艳艳.关于高中政治时事政治教育渗透的几点思考[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06:129-130. [5]杨婕.高中政治教学中时事教育的渗透策略[J].新课程(中学),2015,10:147. 猜你喜欢: 1. 大学生形势政治论文2000字论文 2. 大学生政治论文2000字论文 3. 当代政治论文2000字论文 4. 时事政治论文1500字 5. 高中时事政治论文1500字

贷前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的核心。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普遍偏高,信贷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银行信贷风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从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概述入手,分析国有商业银行现代风险产生的原因,当前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制度的探讨,进而提出防范信贷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概述

信贷资产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金融业务,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是指在商业银行经营信贷业务的风险总和,即商业银行在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利因素引起货币资金不能按时回流,不能保值的可能性。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并进行分析

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纷繁复杂,从其产生来源可将信贷风险看作商业银行自身原因,借款企业原因和外部环境的原因。

***一***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

从银行自身来看,是否能够有效防范风险,主要取决于商业银行化改革能否完善。自银行商业化改革以来,围绕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各商业银行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发生上。都相应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但由于这些改革没有从根本上触及产权制度,没有真正解决责、权、利问题,因此造成银行自身管理监督体系不科学,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降低不良贷款的时机。

***二***借款企业的原因

从巨集观经济角度来看,是否能够有效防范风险,主要取决于企业改革是否顺利完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中70%以上集中于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它们改革成功与否和经营状况是否好转是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的基础。

***三***外部环境的原因

首先。社会信用环境缺失。由于我国当前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上坑蒙拐,欠债不还,金融欺诈的失信现象时有发生。其次,法制不健全。一系列与信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而且出台的这些法律本身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甚至与国家政策相悖。 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问题

1.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漏缺严重。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的漏缺。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档案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2.没有严格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主要表现在:审贷分离机构设定迟缓;审贷分离机构流于形式,如信贷人员常常在贷款审批欠已填好贷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档案和放款凭证,出现合同签订日期和贷款借据日期早于贷款审批日期,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审批金额和期限不同等现象。

3.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主要表现为: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二是贷中审查报送不严;三是贷后检查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表面化,忽视对借款人贷后资信情况、抵押物、质押物的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经营情况和负债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

4.贷款经办人员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贷款失去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保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2***一些商业银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3***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行为无效;***4***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延长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债务人债务数额,未征得保证人同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5***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得规定,维护银行得依法收贷权。

5.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视对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现在:***1***一些基层行长权力过大,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层行长乱批贷款、乱投资、乱担保等;***2***贷款责任无法落实,最终导致无人负责,不了了。***3***行长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不科学,助长了行长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采取违规的做法。

6.违规帐外经营严重。违规帐外经营是目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帐外帐,乱用科目,调整帐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公司或其他高风险受益领域。由于帐外经营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这部分资产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甚至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中。

四、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对策

信贷资产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决定着银行自身以至金融业能否生存发展,而且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如何防范信贷风险,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立足于标本兼治,我们应借鉴国际银行业先进风险管理经验,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信贷风险管理。

首先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首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快商业化程序,彻底地改革信贷管理体制,科学地制定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不能简单“一刀切”,靠牺牲基层活力单纯求安全。其次要加强银行内部管理。为了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稳定提高,应从注意银行内部管理入手,坚持稳健的经营方针。还要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外部经营环境,比如加快利率市场化,发展资本市场,以及尽快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此外还要提高员工素质,培育全员的风险控制氛围。对于一个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关键,商业银行也不例外。

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过高的问题是一项长期而又艰钜的任务。目前我们应努力做好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和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工作,逐步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过高问题。

参考文献:

[1]阎庆民,《中国银行业评估及预警系统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2]田永强,《系统论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问题》,金融时报,2003年

[3]杨军,《银行信用风险——理论、模型和实证分析》,2004年

[摘要]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金融中介组织,自有资本占比低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本身具有较强的内在风险特性,而银行贷款质量的优劣,信贷资产所面临风险的大小,对银行的经营成果乃至生存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缺陷,这使得中国的商业银行在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对策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高是金融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银行业经营风险因此增大,为金融危机的发生留下隐患,影响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因此,强化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认真分析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解决中国商行业银行信贷风险高的问题,对于保证中国金融体系稳健高效执行,提高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当前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造成的风险和银行管理不善造成的风险两个方面。

***一***借款人方面的信贷风险

1.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贷款发放后,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有的虽然具备还款能力,但迟迟拖延还款,使银行信贷风险大大增加。而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作出正确判断。

2.借款人蓄意***贷款。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专案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档案、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银行贷款。他们得手后大多携款潜逃、挥霍或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

3.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管理不规范,各部门之间缺乏整体协调和互通机制。—些借款人抓住这一可乘之机,报送不完整的个人资讯资料,在同一银行各个部门里多头借款或进行透支,增加了银行贷款风险。

4.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中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二***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信贷风险

1.基础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缺漏严重。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文字记录,而目前有些商业银行管理工作混乱,大量存在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的缺漏。这些重要档案的漏缺,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同时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2.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力。“三查”工作做得不深不细,这是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贷前调查往往流于形式。贷前调查作为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需要调查人员深入企业查账,核实相关资料,了解企业的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各种情况,通过大量的资料资料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形成客观、公正、有决策价值的结论,但有些信贷人员只是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字材料进行摘录、整合,做表面文章,根据这样的贷前调查报告做出的结论已经使贷款失去了安全性。二是贷中审查不严。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质押物等审查不严,造成潜在的信贷风险。如信贷人员未发现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一些商业银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等等。三是贷后检查表面化。贷后检查作为风险控制的重点环节,需要信贷人员深入企业监控其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向、认真分析其贷款风险变化情况。可是,信贷人员对不少贷款企业的后续管理却放松了,这是造成贷款预警机制失灵的主要原因。

3.银行管理缺乏系统性,致使潜在风险增大。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各部门之间缺乏系统性的资讯互通机制,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资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进行联网管理,从而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证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式和有效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资讯不对称。

4.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忽视对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现在:***1***一些基层行长权力过大,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层行长乱批贷款、乱投资、乱担保等;***2***贷款责任无法落实,最终导致无人负责,不了了之;***3***行长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不科学,助长了行长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采取违规的做法。

5.违规账外经营严重。违规账外经营是目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外账、乱用科目、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公司或其他高风险收益领域。由于账外经营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这部分资产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甚至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二、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的对策

综合上述风险的来源,造成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健全的信贷管理机制应包括三个方面:信贷管理制度、信贷管理机构以及激励和约束系统。信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权授信规定、信贷工作程式、信贷工作每一程式的内容和目标;信贷管理机构主要解决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分工,从机构这个角度确保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分清信贷工作各个部门的职责,并保证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激励和约束系统致力于发挥每一位信贷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通过明确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加大对信贷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因此,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一套防范信贷风险的综合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充实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

首先,要制定完善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信贷档案的收集、保管、交接、检查等工作程式,并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其次,进一步完善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集体审批、贷款“三查”等风险控制制度,同时,上级行要加强对下级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

首先要真正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将贷款的审查权和批准权分别落实到不同的职能部门,明确贷款审查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规范贷款审批部门的工作制度、审批内容、审批许可权、审批程式和审批责任。其次,建立专门的贷款管理委员会,针对大额贷款和疑难问题贷款进行审批决策。第三,由一个独立部门承担贷款风险评估职责。贷款风险定期评估需要独立、科学、客观地对每一笔贷款存续期间的风险状况作出量化评估,为了保证贷款风险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时效性,这项工作需要一个独立于信贷业务部门的其他部门来独立完成。总之,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是为了防止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实行信贷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三***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随着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建立,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信用评价体系可采用积分制,根据积分多少评定个人信用等级。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在系统内交流“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的形式,禁止其分支机构向不良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旧贷款。

***四***建立可靠的贷款风险资讯系统

该系统是一个综合资讯系统,至少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环境监测资讯系统,主要包括巨集观经济环境资讯、区域经济环境资讯、产业结构现状及未来预测资讯、同业竞争市场资讯。二是客户资讯系统,主要包括客户财务资讯、账户资讯、与客户相关的其他非财务资讯。三是信贷风险监控资讯系统,可与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相结合,主要包括信贷违规性资讯、财务指标异常变化资讯、不良贷款资讯、客户监管资讯。

***五***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制度

在现有的《担保法》基础上,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及时、顺利地变现。其次,可考虑由 *** 出面组建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大额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银行信贷的成功经验。第三,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必须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不同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式进行严格审查。

***六***把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借款者的个人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往往是贷款无法偿还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可以将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

***七***改善信贷风险控制考核激励机制

在传统的信贷风险考核激励机制下,发放贷款给予一定奖励,清收不良贷款也给予重奖,造成了贷款发放数量越大、质量越差则奖励越多,而质量越好却奖励越少的异常机制。因此,要优化信贷风险控制奖励机制,在贷款营销考核时,要重点考核贷款投向和投量的合理性、合规性、潜在风险性,淡出对贷款发放量的考核奖励;对信贷风险控制的考核奖励,应当改为质量优良的给予重奖,对完成清收不良贷款目标的不奖不罚,超额完成清收目标的给予适当奖励,完不成清收目标的给予重罚,从而更有效地促进信贷业务安全、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德等.中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中长期策略***金融热点问题***[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冯彦明.商业银行业务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金融工程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方式,金融工程的发展和运用提出了新的风险管理理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金融工程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金融工程论文范文篇1 浅析金融工程 摘 要:“金融工程”即金融领域的创新和创造,它综合运用现代金融学、工程方法和信息技术,利用各种基础性和衍生性证券,设计、开发和应用新型的金融产品,以达到创造性的解决金融问题、管理金融风险的根本目标。金融工程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现代金融业和全球经济前所未有的变革和创新,至今仍处于动态的向前发展过程当中。然而,中国却因金融主体、市场制度、金融政策及金融技术等方面的缺陷制约着金融工程在中国的蓬勃发展。本文就“什么是金融工程”及“金融工程在中国发展所面临的制约因素”两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关键词:金融工程;金融创新; 风险管理;制约因素 “金融工程”近年来逐渐活跃于人们的脑海当中,但金融工程的实质内容——金融创新与创造却历史久远:衍生产品的记载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和古印度时期;金融创新活动更是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经济、金融活动。这样看来,金融工程可以说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其真正意义上的飞速发展阶段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衍生证券数量急剧增加时期。此后,国际经济进入“现代金融工程”发展阶段。 一、金融工程内涵概述: 1.解决金融问题——金融工程的根本目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的所有经济主体面临着种类各异的金融问题:个人需要管理自有资产,寻求资产收益、安全与流动性的均衡;企业管理者需要考虑利率变动、汇率变动、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价格变动对企业利润的影响;金融机构更是直接面临着如何管理日益增加的种类各异的金融风险、如果创造出更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来吸引客户以及如何寻求在现存风险结构下的收益最大化等更加严峻的金融问题。而逐渐兴起的金融工程发展的浪潮,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为各个经济主体创造性的解决其所面对的各种金融问题,进而满足市场对于金融的各类需求。 2.设计,定价与风险管理——金融工程的主要内容 金融工程通过创新型金融产品的设计,即对各种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与组合来创造性的解决各个经济主体所面对的各种金融问题。而产品设计完成之后,紧接而来的便是准确的定价活动,其中无套利定价原理最为常用。风险管理是金融工程的核心,从根本上看,衍生证券和金融工程技术的诞生,都是源于市场主体对于风险管理的需要。 金融工程是一种新的思维方式,金融工程师也同普通大众一样的厌恶风险,但他们并不惧怕风险,相反更加积极的看待风险——风险代表着损失的同时也包含着获利的机会。与此同时,金融工程从业者总是不满足于现状:即使使用传统的金融工具可以实现既定的交易目标,他们还是要努力开发新的金融工具或交易过程,从而通过降低交易风险成本或改善交易的性质,使得既定目标交易得以更好的实现。 3.基础性和衍生性证券——金融工程的主要工具 离开“原材料”,任何先进和富有生命力的设计都不能付诸于实践。金融工程的原材料便是基础性和衍生性证券:基础性证券由股票和债券组成;衍生性证券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远期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确定时间,按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标的资产的合约;期货则是在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标准化远期产品;期权是指赋予其购买者在规定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标的资产的权利的合约;互换是两个及以上的当事人按照商定的条件,在约定时间内交换一系列现金流的合约。根据市场需求,金融工程师可以通过不同的基础性和衍生性证券间的构造和组合,得到极具创造性、灵活性和准确性的各种金融产品和解决方案来应对各种金融问题。 4.现代金融学、工程方法和信息技术——金融工程的技术手段 金融工程并不侧重于基本理论研究,而是名副其实的金融创新实践活动。在金融工程中,风险收益关系和无套利定价原理等现代金融学知识是基石,“积木思想”和系统性思维等工程思维及技术是阶梯,先进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编程技术是桥梁。只有完美的融合以上三个部分,金融工程才更加富有生命力。金融工程师便是通过把金融新理论和信息技术的新发展应用到实践中,不断创造新的金融衍生产品,满足客户新的金融交易需求的一类服务者。 5.空前的创新和发展——金融工程的利弊分析 现代金融研究的重点在于价值、风险与金融市场,更加侧重于时间与数量分析,进而创造出复合型的个性化的金融工具来应对各个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与其他金融需要。金融工程是一把双刃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充分利用其带给我们的便利的同时,其弊病也不容忽视。 首先,金融工程技术的空前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变幻无穷的金融产品,这便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具有不同收益特征的金融工具,无疑这极大的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完全性和风险管理的便利性。与此同时,衍生证券的高杠杆性交易特点使得市场交易成本极大的降低,市场效率极大的提高。 其次,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准无本杠杆化”特点在大大降低套期保值和套利者的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投机成本,使得投机活动泛滥。从本质上看,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性投机交易实际上是以放大的风险换取高收益。然而,若交易者判断失误或者操作过程出现错误,高杠杆性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因此,金融衍生证券总被冠以“高风险”的头衔。 二、金融工程在中国发展所面临的的制约因素概述: 最初诞生于西方发达经济体的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其制约因素体现为以下几点: 1.反映商品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反映货币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利率和反映外汇市场供求关系的汇率仍处于非市场定价状态,中国的价格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较之于发达经济体仍处于较低水平,进而大众规避风险的需求较小。 2.金融工程的主要“原材料”是金融衍生工具,金融工程的应用基于发达的交易市场。我国尚未拥有丰富的衍生证券品种,使得金融工程缺乏进行组合、杂交及解决金融问题的基本元素。同时,服务于这些基本金融衍生品的完善而成熟的交易市场也未建立。 3.我国的金融管制较严格,规避管制的行为得不到认同,而西方发达经济体的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绕过法律的管制而诞生的,故而我国缺乏适宜金融工程及金融创新发展的土壤。 4.金融计算技术不成熟,直接导致对现金流和风险的度量出现致命的偏差,最终使得规避风险的目标以失败告终。 综上所述,谋求金融工程在中国的繁荣发展,金融主体、市场制度、金融政策及金融技术等方面的缺陷必须克服,中国才可成功实现在经济金融领域转劣势地位为优势地位的远大目标,迎来经济的飞速发展。 金融工程论文范文篇2 浅析金融工程与金融创新 摘要: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脚步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未停止,整体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也不断提高,金融从业者对于金融工程与金融创新之间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断地深入。金融工程与金融创新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笔者将以金融工程的基本内涵、基本功能作为基础,来分析金融工程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究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工程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以此为契机对我国金融工程的进一步快速发展提出一定的合理化建议,促使我国金融工程领域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金融工程;金融创新;应用;策略 前言 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全球经济运行环境日新月异,只有不断快速发展的金融工程及创新的金融工具,才能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速度,因此金融参与者对金融工程及金融创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比与传统金融学科,金融工程尚属新兴学科。但其在运筹学理论、数据分析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了现代化信息技术,能够比传统金融学科更有效地推动金融技术的发展与创新,不断涌现的新型金融产品能更好地适应当今的金融环境。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快金融工程建设应作为金融市场发展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数据分析手段推动金融创新,以此来规避金融市场中的风险、跟上经济环境变化的步伐、提升金融产品的收益率,最终实现我国金融市场快速、稳定的发展。 一、金融工程概述 (一)金融工程概念 金融工程兴起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与传统的金融学不同,该项新兴学科结合了工程学、信息技术分析等相关理论,更加注重于对于金融手段的创新、设计与开发,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金融工程的概念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工程是指在金融技术开发过程中,结合各种工程化手段,并以此解决一些传统金融工具无法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新型金融产品设计、金融交易风险规避、金融产品定价策略等[1]。狭义的金融工程则是利用先进的数学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对现有的金融产品进行拆分重组,开发出新的金融产品用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二)金融工程的功能 1.推动金融市场的完善 全球金融市场参与者数量相当庞大,不同的金融参与者对金融工具总有着各式各样的个性化需求。然而传统的金融工具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因素,无法有效地满足参与者不断变化的需求,因此限制了部分金融参与者无法完全融入到金融市场中来。这一情况将不断加深金融工具的垄断效应,使整体金融市场的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最终将导致金融市场的无序化发展。而金融工程的发展,能够不断产生创新型的金融产品,以此来满足不同金融参与者的需求,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的规模、降低金融市场整体的系统性风险。如此金融市场就能在不断完善中平稳、快速地发展[2]。 2.降低金融成本 金融成本一直是金融市场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只有有效地降低金融成本,才能使更多参与者加入金融市场,并提升整体金融市场的收益率。金融工程以其对先进通讯技术的应用,有效地节省了交易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如采用远程互联网交易代替传统的金融交易手段,大大加快了资金的流通速率,使投资融资速度不断加快,金融市场效率不断提高;同时,金融工程所应用的现代化数据分析手段,能够根据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进行自我调节。其自身的调节机制能够有效地降低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金融成本的增加,使金融产品收益率进一步地提高。同时,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公平的投资环境,提升了金融市场活跃度。 3.促进金融产品的流动性 金融参与者在选择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往往不仅关注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同时也十分在意金融产品的流动性。不同金融参与者根据自身不同的资产配置,对金融产品的流动性也有各式各样的需求,但是总体而言,在相同收益率的基础上,参与者总是喜欢流动性较高的金融产品。然而,传统的金融产品往往无法兼顾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和流动性。因此,只有通过对金融工程的不断发展,才能不断开发出新型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参与者对金融产品流动性需求。同时,此举也能吸引更多闲置资金流入金融市场,提升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3]。此外,金融工程的发展对于标准化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标准化即意味着交易效率的不断提高,产品、资金的流动性增强。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金融工程利用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住房抵押贷款转换成市场上流动的证券,这一金融创新极大地提升了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 二、金融工程在金融创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市场中无序竞争现象明显 受到我国传统市场发展的影响,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政府的过分干预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等现象。上述原因导致我国的金融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显著的无序竞争问题,因而在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难以形成真正的均衡价格。同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中的现货市场发展比较滞后,金融市场还未能对其提供比较完备的市场支持,因此就严重的阻碍了相关金融工具的衍生品的有效开发。在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备和缺乏有效支持的条件下,金融衍生品缺乏良好的发展和创新空间,所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应该着力加强法制化建设,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中的监管制度等。同时金融市场管理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相关金融活动的创新,促进我国金融资产的运作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机整合[4]。 (二)金融市场中存在理性套期保值者缺乏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我国许多的企业中均存在着公司内部法人的相关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及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比较缺乏具有理性套期保值感念的参与者。上述原因导致金融工程的运行与发展的市场基础还比较薄弱,为此我国必须深入实施企业制度改革,在企业发展与改革中遵循企业制度的相关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实际发展需求,将传统企业中的生产经营模式转变成为企业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发展模式,让企业真正的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面对市场的挑战,进而给予金融市场中套期保值与风险控制等相关的金融活动更为充分的发展环境,促进金融工程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金融市场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缺乏 金融工程中对于参与人员的金融素质以及金融实践操作能力都有比较高的要求,而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晚,在金融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还比较滞后,极大的阻碍了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与创新。为了促进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应该更加重视金融人才的培养,在培养过程中将传统封闭的教学模式转变为开放式教学,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通过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培养与储备为我国金融工程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金融工程在金融创新中的应用 (一)金融工程中分解与重组的应用 金融工程可以利用现有的金融产品,在其基础上通过分解、重组,进而创造出新的风险及收益关系。例如将国债当中的息票从原本的本金当中进行剥离,进而进行单独的销售,创造出了新的SRITPs,而又将SRITPs同掉期实施有机的融合,又能创造出新的SRITPSWAP[5]。又比如美林公司推出的“TIGR”的零息债券,有效地降低了投资者在投资中长期付息债权时,及时取得每期利息并再次进行投资时所产生的高昂交易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投资利率,减少市场利率波动对投资者投资收益带来的风险。由此可见,金融市场通过金融工程中分解与重组的应用进行金融创新,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降低金融产品风险,保证金融产品收益率。 (二)金融工程中指数化与证券化的应用 金融市场中的利率波动对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往往会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传统的金融产品对这种波动往往缺乏相应的抵御能力。金融工程则可以将传统的金融产品与股票指数相结合,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利率变动时,通过指数化对冲抵御市场利率波动对金融产品的影响,保证金融产品的稳定性,减低其风险。另外,金融工程的证券化应用,能将部分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通过证券化进行流通,上文所提到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即为最有代表性的金融创新产品。金融资产证券化极大地提升了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6]。 (三)金融工程中保证金制度的应用 传统的金融产品缺乏杠杆作用,无法有效扩充金融市场规模,而金融工程中的保证金制度却恰恰弥补了这一点。合理的保证金制度充分第发挥了杠杆作用,极大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实际的资金储备率,促使更多资金能够自由地在金融市场中流动,保证了金融市场的活跃性,有“四两拨千斤”之效。同时,保证金的存在也对市场投机者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约束,降低了整体金融市场交易中所存在的交易风险。保证金制度即体现了金融工程在金融创新中所发挥的杠杆效应,同时也体现了其对降低交易风险所产生的作用 [7]。 (四)金融工程中业务表外化的应用 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往往会带来各级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如何在保证自身盈利的基础上,满足监管方的需求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然而,传统的金融产品不能很好满足金融机构调节自身资产负债结构,达到监管要求的需求,此时就需要金融工程来开发新型的金融产品来满足这一需求。例如期货、互换、期权、远期合约等金融工程创新出来的金融产品,不仅使得金融机构的盈利性进一步增强,同时由于其作为表外业务的特殊性,有效地调节和改善了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很好地满足了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指标要求。 四、我国金融工程的优化发展策略 完善、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是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先决条件,只有金融市场制度的完善,金融工程才能更加迅速地发展起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步较国际金融市场晚,但是也正因为如此,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可以不断吸取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情的金融市场发展之路。同时,应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改变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整体金融市场中的角色,从控制者向监管者转变,降低控制职能的作用,转而充分发挥监管者的职能。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为基础,创建一个良好、自由开放度较高的金融发展环境,鼓励金融创新。再者,应该加快现代企业改革,强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理性化思维,创造出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保持企业活力。另外,借鉴国际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促进有中国特色的投资银行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产品开发、创新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加快金融工具的创新步伐,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多元化的产品,满足不同金融参与者的需求。最后,还要注重金融工程高端人才的培养,改变传统教育模式,提升金融从业者的创新能力,通过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培养与储备为我国金融工程的创新和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五、结论 金融创新和金融工程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想要保证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快速稳定发展,金融工程发展和金融创新的脚步一刻也不能停。为此,首先要营造一个良好、稳定、自由开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于当下金融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限制、缺陷,应该加快金融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努力完善。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走出中国化的金融市场发展之路。另外,还应从转变政府监管职能、深化企业改革及注重人才培养等方面,推动金融工程建设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保证我国金融市场平稳、快速、有效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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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 房地产抵押管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市特制定了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房地产抵押管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无地上定着物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抵押权的设定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取得期得所有权的房屋; (三)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在建工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共有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三)国有企业、事业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批准;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应当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五)股份制企业的房地产,应当按企业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 (六)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七)破产、兼并企业的房地产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接受企业以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房地产; (五)已经预售的房屋; (六)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七)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在建工程及建成的建筑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八条 房地产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房地产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九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房地产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十条 房地产抵押,必须经具有法定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购买的预售房屋以预售合同中载明的价格为准。 第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 第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除具有经济合同要求载明的主要条款外,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抵押房地产的座落、层数、结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权证编号等; (三)抵押房地产价格; (四)抵押房地产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责任以及意外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七)抵押权消灭的条件。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十三条 抵押房地产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拍卖费、诉讼费等有关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申请书; (二)主合同、抵押合同; (三)抵押房地产评估报告; (四)抵押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五)本办法规定的及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抵押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抵押人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共用证明。 购买期得所有权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购房合同、预售许可证、交款凭证。 购买期得所有权的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交款凭证。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概算书及已投入的工程款额、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 抵押人交验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共用证明应经土地管理部门验证;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抵押的房地产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相应的证件、批准文件或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登记发给《房屋他项权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在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上载明已抵押事项。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应重新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所有权证由抵押人收存;《 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存。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抵押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原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抵押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房地产抵押资料,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 抵押人在房地产抵押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房地产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处分房地产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房地产折价处理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理。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破产前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十九条 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该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与该抵押房地产有关的应缴纳法定税费; (三)按抵押顺序依次偿还抵押人所欠债务本息及违约金; (四)余额退还抵押人或被抵押房地产继承人、受遗赠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弄虚作假取房屋抵押登记证件的,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抵押登记证件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证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期得所有权的房屋是指以买卖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以其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房地产抵押 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房地产价值巨大,由其作为债权担保之标的物,对于债权的实现甚为有利。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随着中国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抵押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运用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猜您感兴趣: 1. 2017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3.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困扰 4. 郑州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全文 5. 2016-2017年郑州购房契税新政策 6. 房地产抵押论文范文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房产抵押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日已达成的《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使用权的位于 ____市____镇,面积为_____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为抵押物)的全部权利抵押给乙方,作为履行该主合同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三条 甲、乙双方特别声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甲方还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土地使用权等证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甲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甲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六条;

(二)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九条 甲方保证乙方对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的利益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 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 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 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 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 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甲方保证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债务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偿了债务或已提前清偿了债务,或甲、乙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完成登记后,抵押权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物:

(一) 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产生后,甲方未依约清偿债务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偿债务。

(二) 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预期利益和为处理此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协议。在未达成书面的协议之前,本合同的各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后仍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关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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