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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 房地产抵押管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市特制定了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房地产抵押管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无地上定着物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抵押权的设定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取得期得所有权的房屋; (三)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在建工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共有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三)国有企业、事业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批准;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应当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五)股份制企业的房地产,应当按企业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 (六)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七)破产、兼并企业的房地产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接受企业以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房地产; (五)已经预售的房屋; (六)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七)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在建工程及建成的建筑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八条 房地产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房地产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九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房地产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十条 房地产抵押,必须经具有法定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购买的预售房屋以预售合同中载明的价格为准。 第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 第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除具有经济合同要求载明的主要条款外,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抵押房地产的座落、层数、结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权证编号等; (三)抵押房地产价格; (四)抵押房地产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责任以及意外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七)抵押权消灭的条件。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十三条 抵押房地产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拍卖费、诉讼费等有关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申请书; (二)主合同、抵押合同; (三)抵押房地产评估报告; (四)抵押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五)本办法规定的及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抵押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抵押人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共用证明。 购买期得所有权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购房合同、预售许可证、交款凭证。 购买期得所有权的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交款凭证。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概算书及已投入的工程款额、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 抵押人交验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共用证明应经土地管理部门验证;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抵押的房地产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相应的证件、批准文件或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登记发给《房屋他项权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在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上载明已抵押事项。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应重新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所有权证由抵押人收存;《 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存。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抵押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原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抵押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房地产抵押资料,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 抵押人在房地产抵押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房地产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处分房地产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房地产折价处理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理。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破产前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十九条 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该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与该抵押房地产有关的应缴纳法定税费; (三)按抵押顺序依次偿还抵押人所欠债务本息及违约金; (四)余额退还抵押人或被抵押房地产继承人、受遗赠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弄虚作假取房屋抵押登记证件的,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抵押登记证件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证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期得所有权的房屋是指以买卖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以其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房地产抵押 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房地产价值巨大,由其作为债权担保之标的物,对于债权的实现甚为有利。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随着中国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抵押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运用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猜您感兴趣: 1. 2017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3.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困扰 4. 郑州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全文 5. 2016-2017年郑州购房契税新政策 6. 房地产抵押论文范文
素素V587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房产抵押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日已达成的《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使用权的位于 ____市____镇,面积为_____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为抵押物)的全部权利抵押给乙方,作为履行该主合同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三条 甲、乙双方特别声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甲方还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土地使用权等证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甲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甲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六条;
(二)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九条 甲方保证乙方对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的利益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 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 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 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 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 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甲方保证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债务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偿了债务或已提前清偿了债务,或甲、乙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完成登记后,抵押权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物:
(一) 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产生后,甲方未依约清偿债务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偿债务。
(二) 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预期利益和为处理此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协议。在未达成书面的协议之前,本合同的各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后仍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关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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