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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评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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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也应同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因此,合法和自愿是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另外,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还必须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这实质与自愿原则是紧密相联的。如果当事人不愿经过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诉讼权利。 对于调解的方法,有多种多样的灵活方式,这要跟具体的调解人员的知识和经验有关。但总的说来,在调解过程中应做到深入调查研究,虚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弄清案情,以和蔼耐心的态度,耐心细致的讲理讲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坚持说服教育、方便群众的工作方法。多年来,行政调解的经验方法已经达到举不胜举的地步。

一、行政裁决 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为: 1、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2、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 4、它是行政实体实行的一种特素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仲裁 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特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发予以公断的制度。 三、区别: 1、行政裁决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仲裁是一种民间活动行为。 2、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利的过程,对裁决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而对行政仲裁决定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过第三者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由此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的范围包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 在我国人口众多的国家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民事、经济等纠纷的大量发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如何解决这些矛盾纠纷,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是我们应当思考的范畴。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调解制度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制度体系。此外还有仲裁调解、律师调解等。这些调解互有联系、互有区别,构成了我国一套完整的调解体系。

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方反悔的仍可以向法院起诉,若是经过公证,则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具有。理由: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后,调解书生效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颖的行政调解论文题目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浅论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下,创造的和谐社会~!(这个还可以啦,你认为还行吗?)

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摘要: 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梦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时,强调要优化结构。最近召开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又专门研究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由此可见,当前深入研究优化行政组织结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是刻不容缓、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对策以往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也注意到了要改革组织结构的问题,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常常做出一些错误的举措,结果不仅未优化组织的结构,反而使组织难以跳出精简一一膨胀一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一、以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1、以往行政改革中割裂了政府组织结构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政府职能是政府适应社会环境的需求而发挥的职责和功能.而政府的组织结构则是实施政府职责的载体.由此可见,政府组织结构与政府职能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以往的历次改革中,人们往往割裂了政府组织结构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后,每次改革都把政府职能转变喊得展天响,但却一直却未落到实处,其要害就是忽略了职能的载体。历次改革到最后的硬任务就是精简机构,而这彬精简唯往是简单地合并一些机构,改革风声一过,一些撤销的机构又死灰复燃,因此,政府职能转变离不开政府组织结构优化,同时,组织结构优化又必须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依据。也只有这样,才能把政府职能转变落到实处。2、以往行政改革中构建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创新管理模式割裂开来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这种机构设置是每一级政府都是大而全,职能配罗上下一般粗,上下对口。其结构形式是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权力才能得到制约。在以往的改革中,对这种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的组织结构形式触动不大,往往是在承认这种结构的模式基础上进行改革。这就把构建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与创新管理模式割裂开来了。西方发达国家在改革中普遍探索出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分开的分权体制。我国虽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但是,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者适度分权的管理体制则势在必行。3、以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关于组织结构改革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较低所谓组织结构改革的规范化、法制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政管理组织改革有完备的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二是具备了对行政权力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已经过6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是,组织结构改革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并不高。比如,徊务院组织澎等极其简约,不便操作;部门组织法尚不成型;行政程序法的出台正在千呼万唤之中。由于缺乏严密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又出现了大量临时机构的设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动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以指挥部,办公室等名义设立了大量的临时机构。这些毫无法律根据而设立的机构,不仅进一步影响了组织结构的合理性,而且加大了运行不规范的问题。4、我国在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政府职能的内容和结构往往取决于其所在的行政环境及社会的公共要求。自从进入市场经济以后,迫使各国政府从统治型政府向管理型政府转变,接着,再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人类社会政府职能结构发展演进的总体趋势。但是,在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政府职能转变缓慢,影响服务能力提升。西方发达国家适应国际竞争和社会变迁的豁要,特别注重转变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将人力资本投资、就业公共服务摆在政府职能的首位。以英国为例,1997年布莱尔任首相以后,主张重构福利国家,采取一系列促进教育发展的政策和鼓励就业的政策,使英国到2005年3月失业率降到2. 6%,同时建立了11年至13年的义务教育制度。中国经过30年的改革,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已经有了较大的转变,但从总体上看,政府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还比较薄弱,政府职能转变缓慢。与发达国家相比,突出表现是政府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仍在主导市场经济。政府专注于招商引资,投资于私人产品领域,见效快,GDP增长明显,政绩好看。而投资于公共产品见效慢,没人愿意干。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至今在乱收费、搞集资、乱摊派,远远超出政府的职权范围,而在市场经济秩序和制度建设方面功夫下得不够,这是典梦越位’写‘缺位’钓并存。第二,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目前,中国正处于城市化的高峰、人口总的高峰、就业人口总量的高峰与走向老龄化的高峰迭加时期,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共需求呈快速增长之势,对我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按照2050年中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初步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中国的城市化率到 2050年必须达到70%至80%,这意味着在今后50年的时间内,每年约1000万至1200万人从乡村转移到城市,这对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提出了极为迫切的要求。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看,从全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来看,我国的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构建中国特色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现在我国的公共服务状况存在着四个不适应: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适应;②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的要求不适应;③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要求及解决涉及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要求不适应;④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要求不适应。第三,中国不少地方政府尚未建立起公共财政体制。西方发达国家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加大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投入。中国许多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体制尚未建立起来,因此,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投入远不到位。目前我国的公共支出格局还带有很浓厚抒建设财政哟特点。公共支出被大量地运用于政府没有比较优势的用途上,过多地进入了那些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主要作用的领域,特别是竞争性和营利性的领域。我国政府用于经济建设的费用明显偏高,而用于社会服务的费用明显偏低。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调整公共支出的范围,把生产投资性财政转变为公共服务性财政。二、优化行政组织结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党的十七大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伪了全面贯彻这一精神,革除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的种种弊端,在今后的改革中要从多方面、多渠道优化行政组织结构。1、调整组织架构,完善行政组织管理体系优化行政管理组织结构,首先要理顺层级关系,减少行政层级。据目前世界上191个国家和地区的初步统计,地方行政层次多为二、三级,约占67%,超过三级的只有21个国家,占11%, 如印度,实行邦一县一区三级制;美国国土面积与我国相近,也只是实行州一市二级制与州一县一镇三级共存制。借鉴国外优化行政组织的成功经验,适当减少我国行政组织层级,由目前的四级制逐步过渡到三级制,可谓势在必行.调整的目标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在条件具备时,逐步将现行的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府架构,恢复为宪法规定的省、县、乡三级架构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此,当前需进一步建立好中央与地方分权体系。第一,要扩大中央对省级政府的直管面,适当缩小省级行政区规模。服胃扩大中央对省级政府的直管面,即增加省级政府数量和缩小省级政府管理规模。省级政府管理规模和幅度太大已不适应全球化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缩小省级规模势在必行。以美国为例,其国土面积与我国大约相同,但人口规模只有我国1/4左右,设50个州。我国却只有34个省级区域。按国际上的标准,6000万人口的规模属于大国的范围,我国的一些省仅就人口来说,在世界上属于大国的规模。从管理的角度来说,不利于省区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福利等各方面的发展。从理论和现实考虑,我国的省级政府数量应在50个到80个之间为宜,每个省级政府管辖的人口不应超过2000万.目前运行的地方政府四级行政管理体制,致使中央政府管理链过长,其结果是中央对地方的两个最主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公共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很难落实。中央政府的政策越到基层就越变形走样;财政转移支付更是经常不能正确到位,被娜作他用。因此,我国可在条件成熟时将现有的省级区域扩展到50个。这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而且为取消市管县,实现省直管县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逐步撤销市管县,形成中央和地方三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格局。撤销市管县体制,逐步实行省直管县可谓势在必行。近几年来,由浙江省率先发起的强县扩权活动,已在全国各地‘泛开展起来了,从2002年始各省纷纷开展了“强县扩权哟试点改革。“强县扩权隋三点好处:一是可减少行政层级,提高政府管理效能;二是可克服市管县体制的弊端:三是有利于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可有效地解甜三农问题;可见,“强县扩权畴为省直管县打下坚实的基础。扩权强县后,省对县财政实行直管,并适当下放经济管理权,仍维持市对县的行政领导地位。下一步,县、市将实行分治,市、县相互不再是上下级关系,各自均由省直管,重新定位市和县的功能。然后,对市级行政区进行改革。要合理扩大市辖区,调整精简机构和人员。具备条件的市变成省直辖市,否则降为县级市。撤销市管县,实现省直管县。 经过这一系列的改革,就可形成中央和省、县、乡四级政府的局面,真正建立起高效率、高灵敏度的行政网络体系.这样,才能把金字塔式的行政组织逐步改造成扁平型的组织结构。2、按职能模块设置大系统综合管理机构,建立公共行政体制为了把转变政府职能和优化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结合起来,要切实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往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初步解决了政府与市场边界划分的问题,但是,却忽视了政府职能在机构间的配置。由此造成了政府部门设置过细、综合协调困难、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从而影响政府职能在深层次上的转变。当前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公共行政体制,这就要坚持转变政府职能与优化政府结构的原则,注重政府职能在政府间与政府部门间的的二次配置,将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合理、科学地配置到政府部门。要按照职能统一与机构统一的原则,按职能模块设置大系统综合管理机构,建立公共行政体制,推布尹宽职能、少机构"大部门体制。具体地讲,就是要建立、健全以大部制和执行局为甚础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体系。政府事务综合管理的要求,创造条件,推行大部制。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按政府事务综合管理的要求,推行大部制。西方国家中央政府机构普遍在14个至21个左右,如美国内阁部为14个,日本政府内阁为1府12省厅,英国政府中央机构大体保持在17个左右,德国政府中央机构大体保持在15个左右。这是一种跨行业、跨部门的管理,即大产业、大行业、大社会的管理机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公共服务正走向服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于是,政府间的管理与政府部门间的管理就成为政府管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必须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加强跨机构与跨部门间的管理。我国政府机构经过近30年的改革,也在向这个方向发展,但还不到位。国务院机构至今尚有30个。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央政府机构数量还比较多,还要适当调整。我国要综合设置政府部门,实行大产业、大行业、大社会的大部制管理模式,实行职能穷尽与综合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管理的经济机构,将外贸、内贸、经济统一管理;设立综合性的大社会、大文化、大交通管理机构。第二,改革执行体制,建立执行局体制。我国近30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往往只重视改革政府部委层面的设置,却忽略了调整部门内部的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结果造成政府管理中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化、执法混乱、多头执法、执行缺乏效率等等问题。现实要求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把改革重点放在改革执行体制上,调整部门内部的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借鉴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等国建立执行局的经验,我国可在保证行政首长对执行机构的适度控制的前提下,对执行机构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绩效管理、法制管理与综合管理。当然不是任何政府部门都要设立执行局。执行局主要适宜于在服务目标明确、对象群体清除、执法对象明确、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法规健全的部门中设立,例如,工商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等。而一些管理需要较高艺术、程序不明确、公共性很强的部门,则不宜建立执行局,但可以采用绩效考核等具体方式予以规范.3、建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制,实现经济区域化要解决因中国行政区划单一制而阻碍区域经济发展的问题,可以在不打破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增设区域之间的经济协调管理机制。设计建立区域化经济系统管理机制的动因,是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己经形成了若干大的经济中心,围绕着这些中心正在形成经济区域。多数省的内部也出现了一个以上的经济中心,相应的小范围经济区域也在形成。’例如,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区域经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区域经济、环渤海地区的区域经济,等等。在诸多区域经济蓬勃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区域经济协调管理机制,不仅有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克服国内市场分割的现象,而且有利于防止重复建设。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因为区域化经济协调管理机构可以领导、协调一个区域间的经济,可以统筹兼顾整体经济的发展,便于协调各方分工而协作,同时,有利于发挥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从而将大大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当前建立区域协调管理机构,可分三个层面进行建设。第一,建立省级以上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省级以上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的设置应以经济区域的分布为依据。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不是一级政府,而是次中央的行政权力协调机构,其职能主要是统筹区域内的经济发展,促进区域内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的行政权力主要是制定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就业政策等,将与中央分享税收。同时,要将省里管理经济方面的权力上移给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这将从根本上解决各省间区域经济矛盾的问题。第二,建立省级以下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的设置也应以经济区域的分布为依据。我国存在许多跨省区的小范围经济区域,由于行政区划的单一,往往影响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学者称这种现象分行政区边缘经济,要解决行政区边缘经济问题,应该在这些地区建立省级以下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其权力和职能,参照省级以下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的模式进行设置,只不过范围在省级以下.这种行政协调机构的地位应为副省级。这样,它在发展经济中才会有真正的独立性,才能克服来自区内政府的抵制,顺利推进区域经济。4、把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战略目标,健全、完善公共服务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从政府改革的角度看,服务型政府意味着政治模式的根本转变:从以统治人民为核心的政治模式转向以服务人民为核心的政治模式。前者重在‘治民腼后者重扩治官”,限制政府权力。我们把这样一个重大转变作为战略目标和任务,就可以通过推动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导向的政府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政治发展。因此,决不可将服务型政府建设当做时绪的口号进行宣传,挂在嘴上,停在纸上。中国各级政府要实现政府转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是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公共服务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一次政府的重大变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政府主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每一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不能解决的公共问题,保证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此,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现代化政府的机制。第一,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创新民意表达及调解机制。中国现有利益集团,总体上说大多并没有完备的组织形态,也没有固这的组织架构,只是松散地、自发地、临时性岩结伙气以协同行动,表达其特定的利益诉求。部分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利益集团,多以社团、协会、商会、联合体(会)等形态存在。要协调好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及时解决发生的矛盾,必须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创新民意表达机制。要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第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节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灵敏有效的社会矛盾预普机制。二是健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三是健全社会心理调节机制。四是健全社会矛盾调节的应对机制。在社会矛盾激发之时,应调动整个社会力量,提高应急效率,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在应急中的重要作用.5、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尽决建立起公共财政体系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论文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此题目不对,行政诉讼不可调节,行政行为属于公权,不能调解,该题目吧。

基于“司法不能干预行政”之理论,我国行政诉讼应在诉讼和解、法院协调和法院调解三种制度中选择适用法院协调制度。在法院协调制度下,合意和解协议应具有解决纷争终止诉讼的效力,并且法院协调制度应采取裁定书的结案形式终结诉讼。 一、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选择。 (一)诉讼和解、协调、调解。1、诉讼和解、协调、调解的概念之厘清。(1)诉讼和解。和解按争议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以分为“非诉讼和解”和“诉讼和解”。“非诉讼和解”就是指争议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争议的当事人各方即“合意和解”。“非诉讼和解”只有定纷止争之功能而没有终结诉讼之效力。“诉讼和解”是指争议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且在诉讼程序还没有终结前,争议的当事人各方“合意和解”。“诉讼和解”既有定纷止争之功能,又有终结诉讼之效力。“非诉讼和解”与“诉讼和解”其“合意和解”协议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主协商而达成,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干挠和强制,并且也没有任何第三人的参与和协调,完全基于当事人各方的平等自愿,自主协商而达成。“只不过诉讼和解协议要经过法官的审查和确认后记入笔录,或依协议作出裁判以解决纠纷终结诉讼”。[1](2)协调。协调,按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的观点有两个意思:一是配合适当;二是使配合的适当。[2]可见,协调必须有第三方的介入和努力。法院协调,应该是指在当事人诉讼的“合意和解”过程中,法院或法官主动参与,并通过自身的工作,引导当事人达成“合意和解”协议。法院协调既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又是法院“准审判职能”[3]的体现。针对当事人来说,“合意和解”协议的达成仍然是基于当事人的平等自愿协商为基础,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自由处分,以解决纷争终止诉讼。对法院来说则是“准审判职能”的体现。法院或法官的工作,主要是给当事人各方提供“合意和解”的便利条件,指出各方当事人将诉讼进行下去将要可能面临的风险负担,让当事人明了法理,知晓是非,让当事人各方自主自愿进行利益衡量,以便达成“合意和解”协议。因此,在诉讼协调“合意和解”过程中,法院或法官虽然积极参与,但只能起“引导”作用,“合意和解”协议的达成仍然是基于当事人各方的自主自愿,而且法院或法官一般也不能拟定“合意和解”协议后再去做协调工作。(3)调解。法院调解是法院作为第三人,通过法院或法官自身的努力,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实或事项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合意和解”协议,以解决纷争终止诉讼。[4]“法院调解既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又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表现。”[5]针对当事人来说,“合意和解”协议的达成仍然是基于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为前提,并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以解决纷争终止诉讼。针对法院来说,促使当事人“合意和解”协议的达成以解决纷争终止诉讼是其审判权行使的体现。法院在“合意和解”过程中,应积极参与,行使调解的审判职能,既析法明理,又努力促使当事人“合意和解”协议的达成,甚至可以拟定调解协议后去做调解工作。在当事人“合意和解”的过程中,法院不仅起到“引导”作用,而且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诉讼和解、协调、调解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诉讼和解、协调、调解是三种具有较多共同点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一,三者的制度基础相同。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和解”的基础上,并且都是其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第二,“合意和解”协议的效力都必须经过法官的审查和确认。第三,三者都有解决纷争终止诉讼的功能。但是诉讼和解、协调、调解毕竟是三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一,三者的立法理念迥异。诉讼和解立法的出发点在于当事人方面,从当事人自主自律达成合意的角度说明问题,而法官的职权活动无论多么积极都被视为合意的外因,当事人是立法设计的核心。而法院协调与法院调解立法的出发点包括两个方面,既强调当事人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又强调法院的职权行为。只不过在职权行为的体现上法院协调要弱于法院调解。但是在当事人的“合意和解”过程中,法院都必须充当积极主动的角色,强调自己的职权作用。制度的设计一般较注重围绕着如何有利于法院的协调或调解工作如何有利于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为核心而设计。第二,法官在三者中所起的作用有差异。诉讼和解,法官一般不直接介入。法院协调,强调法官应主动介入,但只起“引导”作用。法院调解,不仅强调法官应主动介入,而且应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二、行政诉讼法院协调制度下“合意和解”协议的效力。(一)“合意和解”协议的性质。针对民事诉讼,“合意和解”协议的性质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私法契约”。“合意和解”协议虽然都要经过法官的审查和确认后才能赋予法律效力,但是最核心的基础还是当事人“合意”的自治,是当事人自决解决纠纷而平等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第二种观点是“替代性裁判文书”。因为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诉讼活动的结果,而且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确认后具有与裁判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种观点是“混合说”。“合意和解”协议,既具有“私法契约”的性质,又具有“替代性裁判文书”的性质。针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民事协议”。针对人民法院来说,则是一种行使审判权的体现。[9]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诉讼中的合意和解”毕竟不同于“诉讼外的合意和解”,“诉讼外的合意和解”也就是“非诉讼合意和解”,因纠纷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完全是当事人“私权自治”的体现,而且也没有得到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权监督,可以说是一种“民事契约”。但是“诉讼中的合意和解”不仅仅是“私权自治”,而且要受到司法权的监督审核,并且“合意和解”的过程也往往体现着法院审判权行使的过程。因此,“诉讼中的合意和解”应该既是一种“民事契约”,又是一种“替代性裁判文书”。借鉴民事诉讼“合意和解”的理论,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院协调制度下“合意和解”协议,既是一种“公法契约”,又是一种“替代性裁判文书”。“公法契约”,是因为行政诉讼中“合意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双方是处于不平等地位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包含着行政权的职能在里面,体现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管理功能,它因而是一种行政法上的“公法契约”。而“替代性裁判文书”则和民事诉讼的法理一样。“行政诉讼中采用调解是当事人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处分标的合意行为,调解协议或文书与判决书的效力相当,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10](二)“合意和解”协议的效力1、定纷止争。“合意和解”协议应具有定纷止争的效力,这也是“合意和解”协议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并且这也是不难理解的。2、终止诉讼。由于纷争已进入诉讼程序,有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权在运作。因此,“诉讼中的合意和解”协议也必须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当然,这种功能的发挥必须经过司法权对“合意和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核和确认。三、结案方式。关于法院协调制度下,行政诉讼案件“合意和解”的结案方式有多种观点:一是“调解书”形式结案。该观点又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行政诉讼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确定调解结案为与裁判并列的法定结案方式之一,这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标志。调解结案不应被视为行政诉讼结案的另类,行政诉讼中应当还其应有的地位。根据法官主持下的和解笔录或当事人提交的和解协议,然后制作格式化的法律文书‘调解书’。‘调解书’简短反映诉讼过程和案件基本事实,既体现了对法官劳动的尊重,亦能反映基本的法理,便于总结行政审判经验。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11]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建立有限调解制度。法院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结合由被告行政机关认可后的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据非诉讼执行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审查原则,出具调解书中予以确认”。[12] 国外立法也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将“和解协议”做成“合意判决”的模式。英国和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均把诉讼上和解看作私法行为,因此仅和解本身并不当然发生与判决相同的效力。当事人要让其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申请法院按其协议内容作出“合意判决”。[15]另一种是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即生效力的模式。较为典型的是德国和日本的立法。“按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和解是当事人的协议,只能记录在诉讼记录上。”但由于其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所以应受民事诉讼法的管辖,按照《联邦德国民事诉讼法》,和解虽非裁判,但具有强制执行力。”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应将当事人和解记入笔录;第203条规定,和解一记入笔录,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效力。”[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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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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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对民事主体争议的民事权益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民政网评文章

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拥政爱民、区划地名、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2022社区民政 工作 总结 ,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2社区民政工作总结1

20_年度,登高社区民政工作在县民政局主管部门及镇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在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以人为本、求真务实,认真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保、不虚报,充分的把党和国家的关怀送到困难居民家中,现将20_年本社区的民政工作状况总结如下: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文件精神,遵循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工作方针,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户手中,为真正做好此项工作,社区规范了低保操作程序。

一、低保户人员状况

20_年度,登高社区低保户数62户,从而保证了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有了基本保障。

二、开展低保工作的具体做法

自从社区成立以来,为了规范社区低保工作的操作程序,为了能够更好的体现我国三条保障线之一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这条保障线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救助实效。

1、社区成立了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和审核社区低保对象,并制定了社区低保工作管理制度;

2、低保对象的产生、申请手续办理及筛选审查,由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负责,并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

3、由社区低保领导小组再次对低保对象、享受低保金额进行审核,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

4、经县民政局低保工作人员审批后,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

5、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各项工作负直接负责,并负责对低保户的协调管理工作;

6、及时掌握低保对象的再就业及隐性收入状况,严格按照要求办理保障金的申请工作;

7、透过各种形式(如:讲座、发放宣传单、社区网站等)用心宣传党和政府的低保政策;

8、强化了低保对象参与社区公益事业的意识。社区工作人员多次组织低保人员进入社区进行环境保护、保洁保绿等公益性活动,受到了广大居民的一致好评。

三、严格执行低保资金的发放程序

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弱势群体,在办理申请、审查、审核、审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三榜公示,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增加了低保发放工作的透明度。

四、落实优抚政策,强化优抚保障体系

优抚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作出了巨大的牺牲,是国家的有功之臣,不一样于一般社会保障对象。针对我区优抚对象面广量大的特点,我们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大局出发,坚持政府主导,认真贯彻落实优抚政策,强化优抚保障,优扶工作中,对优扶对象做到服务周到热情,经常,看望伤残军人,帮忙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把各项补助全部、足额、准确无误的发放到每位优抚对象的手中,将政府的关心及时传递给他们。

五、低保档案统一规范

严格低保档案的建立,资料齐全、统一表格、装订规范,并作为永久性保存资料,以备上级部门审查。

六、做好 其它 救助工作

认真执行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登记制度,完善困难居民大病救助工作,对患重大疾病的居民进行多次摸底调查,让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让最需要帮忙的困难群众身有所居、饥有饱食、病有医就、寒有衣穿,增强社会的诚信和友爱,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性化和谐发展

七、认真召开低保自查工作

20_年度认真彻底的对本社区的低保工作进行了摸底自查工作。并对本社区低保对象家庭基本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摸底,对已经再就业和隐性就业,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进行了重点摸排工作。透过几个月的低保自查工作的开展,本社区对低保对象家庭基本状况都有了进一步的掌握。一年来,本社区根据自查摸底状况,对社区低保对象进行了调整,存在已经再就业和隐性就业、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退出了低保对象。并且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新增贴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列入到“低保”对象。由于在自查工作中,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了超多的低保政策宣传工作和耐心的解释工作,退出低保对象的家庭均表示理解了国家的低保政策,没有对退出低保对象提出异议。并且对新增低保对象透过“三榜公示”后,社区没有收到任何不一样意见。

八、存在的问题及整改 措施

1、对个别低保户对象的家庭详细状况了解的还不够详细。今后,社区将利用对辖区居民基本状况进行摸底调查时,进一步对低保对象的详细状况进行补充了解;

2、对社区居民宣传低保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少数居民对低保概念理解不够。透过多种形式加大各种宣传低保政策的力度,彻底改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是“享受国家福利待遇”的错误观念;

3、鼓励低保对象用心再就业的力度不够。今后,将加大激励低保对象再就业机制,帮忙低保对象透过劳动致富走出困境。

2022社区民政工作总结2

我们社区的民政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支持和关心下,在社区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社区的民政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认真做好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我们社区现有低保户41户,享受人口114人;其中常补9户,非常补32户,每月保障额为18192元,本着低保动态管理的原则,今年我社区共新增低保1户,因家庭收入超过低保线,而取消低保的有2户,无论是新增低保和取消低保,我们都严格按照低保程序,首先上门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根据调查结果,再召开社区低保评议会,然后三处张三榜,以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现应保尽保的原则,并让受益者经常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比如:在今年创文明城区及创卫长效管理中,组织了社区的低保户参加社区的楼道杂物的清理和清除 广告 垃圾等,为美化社区的环境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做好社区的双拥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社区的军烈属及广大退伍转业军人心中

今年我们社区在双拥工作方面,做了大最的工作,首先在小区对14类参战人员进行了摸底调查,通过身份确认的共有12人,现已有9人得到了他们应享的待遇,因此,他们非常感谢党和政府的关心,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更加高涨。在今年 春节 前夕,我和社区主任等人上门上户为社区的军烈属送去了新春 对联 以及三位烈属的慰问品,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了他们手中。为庆祝“八一” 建军节 89周年,社区邀请了军烈属及退伍老战士参加座谈会,会上,大家畅所欲言,积极为社区建设出谋划策,此情此景,也深深地感动了我们社区工作者。

三、尽职尽责做好社区的残疾工作

今年我社区的残联工作始终紧密围绕着:争创“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这一主题,而开展了一系列关爱残疾人的活动。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社会的关爱,社区的温暧,今年春节前夕,在区委区政府和区残联的关心下,对社区20户残疾困难家庭进行了走访问慰,给他们每家送去问慰多金160元,没在区残联这块走访的困难残疾户,社区则通过其他 渠道 解决他们的慰问金,把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及时送到他们的心坎上。积极组织社区的残疾朋友,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例如社区的肢体残疾朋友刘芳等同志,就参加了区残联组织的计算机培训学习;及时掌握残疾朋友的困难,建立了各种困难残疾人登记台帐:如子女入学情况登记表、住房情况登记表、就业情况登记表等。社区残疾人万莉长年卧床不起,我们及时把她的情况上报到区妇联,为她争取了一辆轮椅。

区残联的领导也非常关心我社区的残疾人工作,多次派康复老师,亲临我社区,为我社区不同类别的残疾朋友进行了面对面的康复指导,如对精神残疾人进行服药指导;对因事故致残的肢体残疾朋友,要他们千万注意不能二次损伤等等,通过这些面对面的指导,大家收获很大,表示由衷地感谢。另外,我作为社区康复协调员,多次与社区康复员上门看望和指导残疾朋友进行康复训练,同时还组织社区不同类别的残疾朋友,来社区会议室观看康复录像,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使他们能正确面对残疾,树立康复信心。

总之,在过去20_中,我们社区的民政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领导和广大居民对我们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今后,我们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真抓实干;发扬优点,振奋精神、团结协作、扎实工作,把社区的民政工作做得更好。

2022社区民政工作总结3

20_年将结近尾声,在这一年来东岳社区认真为民办事,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认真落实民政低保工作、困难群众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民生救助的方针政策,做到民生对象有进有出、应保尽保、不漏保、不虚报,充分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困难居民家中。在社区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对民政工作民生工程文件的学习,认真地履行社区民政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民政职能作用,努力提高社会保障功能,不断强化社会管理,进一步规范民政工作的要求,圆满完成了民政各项工作,并做了以下工作。

一、 老龄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优惠政策,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老龄宣传工作,大力营造敬老和爱老的社会氛围。

2、社区年初均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空巢”老人进行摸底、统计,建立台帐; 社区还通过一系列的为老服务,营造了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为老年人办理了“老年优待、优惠证”。全年内为60岁(含60岁)以上老人办理“老年优待证”的基本上都办理。

3、每月社区向空巢老人进行一次“交心会”,对“交心会”后并为空巢老人开展只愿意者生活照料服务活动。而且在每个节日走访慰问空巢老人、困难老人。

二、低保工作

1、我社区严格比照低保普查的有关文件要求,逐项了解低保家庭的实际情况,入户调查认真核查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生活状况。

2、社区认真核对每个申请户提供的原件、复印件,社区工作人员认真收填,一丝不苟。并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不错保、不人情保。 20--新申请低保户有五户,其中不符合条件劝回的有四户,现低保户为20户,35人。实施低保动态管理,我社区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每月对低保户进行认真管理,在两节期间,走访慰问了辖区低保人员、空巢老人,并为他们送去了米、面、油等慰问品,并按时为低保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物价补贴等。

2、在20--年元月分为我社区的低保户师公云申请安身工程,在安身工程申请落实后并随时关注房屋维修进展后一一向镇民政汇报并发佐证图片。

三、双拥工作

20--年春节我社区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工作。一是对各类慰问对象进行了认真调查摸底,了解实际情况,切实确定好春节慰问的对象,确保不落下一人、不丢下一家,并进行了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二是为了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精神逐一的到居民家中慰问、走访、送温暖活动。

在日常工作中,社区加大力量开展入户走访工作,完善社区内退役军人信息档案,对家庭生活情况详细记录备案。

本社区现共有五保户12人,集中五保现11人,散居五保户1人,每月我们都对我社区的五保户进行居民养老服务,每月也将到五保户家中慰问探访,对他们的生活起居各方面的进行了解。

四、防灾减灾工作

加强社区综合减灾工作是适应全球气候变化、减少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的迫切需要,是强化基层应急管理、建设安全和谐社区的重要内容。我社区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群众防灾减灾意识不断提高,社区综合减灾工作能力逐步增强。

五、惠民殡葬保障工作

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惠民殡葬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社区积极深入居民群众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印发各种宣传资料三百多份,使这一惠民殡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总结全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今后的工作我们将继续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为广大居民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深入居民,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倾听民声,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实实在在为困难群众办好事,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2022社区民政工作总结4

在市、街道民政部门的帮助指导下,_社区民政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民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_社区民政工作努力开展各项民生工程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认真落实民政低保工作、残疾人救助、医疗救助、廉租住房等各项民生救助的方针政策。做到民生对象有进有出、应保尽保、不漏保、不虚报,充分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困难居民家中。切实维护了民政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为_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低保工作

为了做好社区民政低保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文件精神,我们首先认真学习了相关的实施条例及方案,并在街道民政办的指导下,_社区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在贯彻落实上下功夫,认真负责地开展本社区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审核工作,

1、加强领导 统一认识

成立了_社区城市低保重新认定审核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 实施方案 。通过学习大家对城市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有了统一认识。

2、及时宣传动员:

社区采取进巷入户进行宣传告知,并在社区各主要干道、巷口张贴宣传通知单。社区参与宣传人员70人次,发放《致城区居民及低保户一封信》宣传单500多份。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这次重新审核的目的、申请时间、所需提供材料。做到了人民社区内全覆盖、家喻户晓、不留死角、不让一户低保户因信息延误不能及时重新申请办理,给原本就困难的生活造成伤害。

3、认真收填申请材料:

社区低保员认真核对每个申请户提供的原件、复印件,根据要求,逐步完善了低保人员档案。低保实行了动态管理,

4、积极入户调查:

社区成立专职入户调查小组,深入到辖区申请低保户家中,认真听取申请户本人或家人陈述;细心观看申请户家庭摆设;礼貌走访左邻右舍; 耐心询问申请户家庭成员情况。逐步推进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程序化、信息化、社会化管理。

5、民主评议公示。

社区实施了边调查、边民主评议的工作 方法 ,审核实行集体评议,记录准确、完整,按要求对低保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全面,公示栏按要求固定室外,公示栏上有各级举报电话。

6、落实公益劳动

落实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记录完整、续保登记制度落实,且记录准确完整,处罚到位。今年低保户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58次。

二、残疾人救助工作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关爱。社区现设有残联协会,残联协理员。对社区内的残疾人开展了“关爱你我行计划”,组织社区志愿者走进残疾家庭,为社区的残疾人提供关爱。社区针对残疾人开展了一系列的帮扶工作,如:对社区内白内障人员免费治疗登记工作、残疾 儿童 未入学人员统计工作、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登记工作、残疾人免费相亲会登记工作和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登记工作。

在帮助残联人工作中,积极做好助残的宣传活动,为有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社区内的残疾人在爱心的关爱下更快乐的生活。

三、廉租住房工作

为确保社区廉租房有效地实施,认真执行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制度,对社区内申请保障性住房户入户调查,其家庭情况记录、建立个人档案。对申请人员递交的相关材料严格审核。定期对已享受政策的居民进行排查,及时掌握他们生活情况,入户了解他们的生活变化,认真做好动态管理,严格档案的建立,资料齐全,认真保存,争取做到细致,准确,周到。使广大居民家庭切实真正的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四、大病救助工作

为切实做好特贫困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社区积极宣传、认真审核并及时受理患病人员的救助工作,建立专人专档,高度透明。

五、老年证办理工作

随着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针对老年人的惠民政策,社区办理老年证的人数也相继增加,考虑到一些老年人的行动不便,社区成立了爱心小组,专门负责上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老年证,把关爱老年人落到了实处。

六、节日慰问工作

在重大节日期间,社区把老弱病残、低保户列为重点慰问对象,同时也考虑到了军属、侨胞、困难党员、监控对象、困难职工家属等等,在实际慰问过程中对老弱病残慰问对象进行上户慰问,在物质慰问的同时还为困难群体带去情感上的温暖,精神上的鼓励,温馨的祝福,真诚实在的慰问困难群体,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七、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对社区居民宣传低保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少数居民对低保概念理解不够,以后,社区将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各种宣传低保政策的力度,促进社区各项民政惠民工作的顺利开展。

2、积极鼓励支持享受低保人员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为创建和谐社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尤其是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方面加大精力,将困难群众的需要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深入居民,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倾听民声,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实实在在地为困难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20_年社区民政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为打造和谐、温馨社区,而贡献我们的力量。

2022社区民政工作总结5

20_年,我社区继续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努力开展孤,老,残,弱的帮扶工作,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将这一年来的扶贫帮困总结如下:

一、坚持不懈做好孤寡老人和孤儿的救助工作。

社区认真对辖区内的孤寡老人和孤儿进行了登记造册。现我社区有孤寡老人一名,孤儿两名,社区经常入户了解孤寡老人和孤儿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问题。

二、做好结 对子 帮扶工作和慰问工作

1、组织开展结对子帮扶工作,组织辖区共驻共建单位和社区干部对辖区中的困难户进行结对子帮扶,辖区单位结对子帮扶1户困难居民已脱贫,社区干部结对子帮扶3户,现已脱贫,准备在20_年继续帮扶困难户结对子帮扶。

2、在传统节日期间社区慰问了孤寡老人,退役军人,孤儿家庭和困难低保家庭,为他们送去了慰问品和慰问金,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了他们身边。

三、积极解决低收入人员的就业和创业难问题。

认真做好下岗低保家庭的就业安置工作和保障工作,解决了3户下岗家庭大学生上学难问题,为他们申请解决了工会上和民政上发放的金秋助学金。25名低保人员进行劳动力的转移工作,为5名下岗工人提供了就业岗位。

四、做好残疾人的工作。

我社区现有残疾人52名,为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基本上均解决了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保障金的残疾人已达到社区总残疾人数的90%,今年为两名重度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解决了每人1000元的机构托养资金,为2名残疾人提供了就业岗位。

六、认真解决老年人的生活困难问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_名,并享受了民政上的每月50元的低保老年人补贴,为12名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申请解决了高领补贴。大幅度的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七、认真做好低保的动态管理工作。

20_年社区认真做好低保政策的宣传工作,让社区居民了解低保对象的范围,现有低保户_户,_人享受低保,每月发放低保资金_元,并且严格按照申请—调查—公示—审批—在公示的程序进行低保审批调查工作。每季度对低保户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低保户进行了取消低保享受资格上报工作,对符合享受低保金的边缘户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了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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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2022年民政 工作 总结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2年民政工作总结1

我的工作职责是配合局领导班子和 其它 业务科室及机关工作人员共同来完成全年各项民族宗教工作目标,当好局领导班子的助手,做好各业务科室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做好外事协调和宣传工作。做好上情下达,将上级及局领导指示及会议精神及时传达贯彻,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整理和上报,完成局党务、政务所需的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一、在党务政务工作方面,我负责起草局机关党政工作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调研 文章 、工作总结、领导讲话、对外宣传材料和局本身的通知、信息等文件近百份。安质按时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保证了全局工作的正常进行。做好了我局机关各类 规章制度 的制定工作,坚持二、五中心组学习和政治学习,按照年初制定的 学习计划 ,认真准备好学习资料,按时组织学习。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搜集、汇总、反馈及时上报各方面的意见和材料,为局领导班子更好地决策,服务与业务科室提供参考依据。通过半年实践,使我不仅在政治上得到进一步锤炼,文字上得到提高,而且在个人整体素质上和工作能力上得到了强化训练。

二、对外接待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又繁杂的事情,要加班加点,有时节假日、双休日也不能休息,要安排客人的吃、住和行程,同时也要回答客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全局总体工作、具体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三、在信息管理工作中,我注意从工作实际、从基层等各个 渠道 了解情况,捕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搞好宣传。做好内部局域信息网络实现了我局内部的资源共享。接通启用了市委、市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使无纸办公和有纸办公相结合,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费用,加强了我局办公自动化建设。

四、做好局机关印章管理工作,捉到了各类签章,记录详实,严格把关。对打印、复印文件和张数按要求审批,减少浪费现象。对社会市民和外单位等来电询问和来人咨询做到态度热情,耐心解释。

五、严格要求自己,时刻警醒要做好任何一项工作,都要付出辛勤的劳动。在工作中,我努力从每一件事情上进行总结,不断摸索,掌握 方法 ,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因为自己是新同志,在民族宗教工作和其他方面 经验 不足,平时我能够做到虚心向老同志学习,汲取他们的人长处, 反思 自己不足。我认为无论是在工作中和生活中只要多想他人长处,多想自己不足,就能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只有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不论上级、领导交待的任务,还是同事、基层人员以及外来人员办事,我时刻提醒自己,要诚恳待人,态度端正,积极想办法,无论大事小事,都要尽能力帮助。平时要求自己,从遵守劳动纪律、团结同志、打扫卫生等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做好办公室工作主题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积极热情、坦诚相待。(整理)

六、存在问题半年来,我自己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还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有些是急待解决、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自己主观思想上希望多深入多了解和全面掌握情况,在工作中也努力争取去做,但由于同事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在某种程度上给自己和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在今后需要也必须注意和克服;在工作方法上还需要更加扎实,更加细致,把原则性和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提高工作质量;学无止境,一个人的能力和水平是有限的,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完善提高。在工作中,我时常感到能力和知识的欠缺,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文字水平和综合素质,使自己圆满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有时工作方法欠妥当,考虑欠周到,在这里我向领导和同志们道个歉,希望有不到之处给予原谅。

半年来,我认为自己从思想认识上、业务及理论知识上有了明显提高,这些进步是全局新老同志们对我极大的支持和帮助的结果,从老同志身上我学到了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从充满活力的新同志身上也增添了我积极努力、奋发向上、勤奋工作的信心和力量。在此,我从内心深处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致敬,也真诚地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局领导、局老同志、新同志对我一如既往给予关怀和支持,在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做得不妥之处请同志们给予原谅。最后,再次请同志们对我个人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给予批评和指正。

2022年民政工作总结2

20__年,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我镇民政办工作紧紧围绕镇经济建设中心,从服从大局、稳定为民的目标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各项任务,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救灾救济工作。认真做好防灾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了处理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方案,扎实做好冬春荒灾民、贫困户的救济工作,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医疗难、子女读书难的问题。截止200年12月10日共发放救灾救济款万元,救助412户困难群众,使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

二、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我镇目前有低保户308户573人(其中五保户56人,月人均147元)20__ 年发放低保款455076元,月平均发放低保款37923元,年人均发放低保款783元。为保障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镇民政办对低保款实行银行代发制,每月按时足额给予发放。同时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一年一核定原则,认真做好低保对象家庭情况的重新核实、审定,以及续保、增补、审批和减退、注销工作。现已核定2010年低保户352户583人

三、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8月6日正式启动,我办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整个步骤、程序、内容等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日程表,从调查摸底、民主评议、村财任期审计、选民登记、推选新一届村民代表,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确定选举日,组织培训,安排工作人员,选民投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密的部署安排,做到环环相扣,不落一个环节,不掉一项内容,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开展。从而确保了选举工作按时按期顺利完成。

四、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及烈属、复员军人等定补对象的资金发放工作。截止12月21日共发20__年度优待金143528元,人均发放6524元,有22人享受优待。为21名烈属、15名复员军人及40%定补对象12人,参战退伍军人4人及医疗补助款242040元。

五、做好民政日常事务性工作。为全镇军烈属退伍军人发放 年画 480多张,走访慰问烈属21户。此外,为308户561人的低保家庭建立医疗救助台帐。对284户救济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并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积极协调各村对全镇56名五保户分散供养工作进行了安排,以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条件。为100多名大中专及中学困难学生出具困难证明。为40多名婚姻对象查找婚姻档案并出具证明,加强现有公墓的骨灰墓葬管理等等。

六、老区工作。我镇现有“五老”5人,遗孀5人。全镇共发放“五老”定额补助41280元;慰问“五老”4人,发放慰问金800元,同时做好“造福工程”的各项报表工作。

七、残联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档案。我镇现有残疾人874名(其中肢体残疾327人,精神残疾114人,听力语言残疾234人,视力残疾132人,综合残疾60人)。为因残疾导致家庭贫困的102户231人,办理了农村低保。摸底调查白内障患者58名,有10人进行了复明手术,视力得到了恢复。为25名重度残疾人患者办理每月30元生活补助金。此外还协调市残联赠送4部轮椅给瘫痪贫困残疾人。

2022年民政工作总结3

一、民政优抚、残联工作

1、资金发放情况,截止目前,我镇有享受城市低保人员800人,发放城市低保金483560元;享受农村低保人员1747人,发放农村低保金357469元;享受五保人员200人,发放五保资金84000元;享受“村级两老”补助人员13人,发放资金7800元;享受大病救助人员15人,发放救助资金28220元;享受优抚对象59人,发放优抚金122280元;精简退职33人发放金额26000元;残疾人建房5户,发放资金22500元.农村困难建房12户,发放资金99500元;发放自然灾害救助金720__ 元。

2、组织人员对全镇优抚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资料整理扫描输入_网,对城市、农村低保对象分别进行了调查审核,做到动态管理。通过调查和村级评审,对住房困难的农村困难群众申报新建住房7户,现已全面动工,并兑现了20__年12户危房改造家庭的资金到位和发放。结合工作,开展“上千家门,问千家事,解千家愁”活动,深入到各类民政对象家中,与他们心连心,倾听他们的心声、诉求以及意见和建议。

3、积极响应市残联深入开展的“__ ”活动,已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 实施方案 并成立了下埠镇创建爱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按照上级要求安排做好民生工程残疾人就业公益性岗位,并已安置3位残疾人就业。

4、坚持“以人为本、亲情服务”的养老、敬老工作理念,做好敬老院47位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生活起居工作,今年敬老院新进五保老人10人,死亡3人,完全不能自理的7人,半自理的17人,痴呆8人,残疾及78岁以上5人。主要呈现老人多病及卫生难处理的问题,通过勤换洗、勤 教育 、强治疗等 措施 ,目前院内运转正常。

二、劳动保障和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1、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目前市、区转移到我镇服务的各类企事业离退休人员共379人,已完成了五月和十一月份的生存认证工作,并及时完成数据输机和上报各类报表。

2、就业再就业和社会 保险 工作,首先,对照今年考核目标任务要求,我镇完成城镇新增就业219人,完成任务,城镇净增就业人数87人,完成任务174%,“4050人员”就业42人,完成任务140%,下岗失业再就业333人,完成任务,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13人,完成任务135%,其中省内转移368人,完成任务的,职业介绍786人,完成任务,劳务输出4530人,完成任务,城镇职业培训130人,完成任务的,对21位返乡农民工进行认定,并已推荐16个人完成创业贷款,占任务的100%,“两个合同、三个台账”建设覆盖率100%,并建立了详细的分类台账。其次,深入企业进行了社会保险的宣传工作,走访企业30多家,已有多家企业积极参加了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目前,初步统计养老保险241人,完成任务100%,工伤保险108人,完成任务的36%。

3、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我镇任务1580人,截止缴费后,完成1580人,完成任务的100%。并全部进行了“折换卡”工作。到目前为止,城镇居民医保发生医疗费用的共65人,报销费用元。

4、劳动保障其他工作,一是组织了16家企业参加市、区组织的各类招聘会六场次,为各类待业对象与企业搭建了良好的用工平台;二是大力宣传《劳动法》,同时对辖区内20余家“四小”企业进行了用工检查,杜绝了非法用工现象。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今年我镇新农合参全人数35298人,个人筹资征缴资金705960元,参合率为。到4月1日止,我镇为1446位参合农民报销医疗费用共元,其中住院人数449人,报销金额元,门诊补偿人数896人,补偿金额49097人,平产28人,补偿7280元,特殊慢性病73人,报销37235元。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和措施

通过总结,深知当前工作离上级下达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下一步我办交主要针对上级下达各项指标,坚持以科学发展指导线上工作,切实体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工作宗旨。具体抓好落实,使全办工作人员“沉下去”,深入村组和服务对象中,让全镇老百姓得实惠。

(一)、就业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险工作:

1、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

2、继续做好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

3、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稳定工作。

4、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续缴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和民政优抚政策,健全农村特救助制度。建立贫特困家庭、残疾人家庭劳动力档案,重点做好该两类家庭劳动力就业安排和困难,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及城乡大病救助工作,继续搞好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贫困群众活动,争取更多的社会资金帮助困难群众,并建立完善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救灾体系。

2022年民政工作总结4

我局在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开展气象服务工作,及时向人民政协报送气象工作开展情况和气象法律法规执行等重大事项,及时 报告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积极主动接受政协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协决议、决定和交办的各项工作。按照《宝兴县20__年度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宝政协办〔20__ 〕2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监督。

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按照要求,将气象工作开展情况主动报向县政协汇报,自觉接受政协的监督。

二、全力配合人民政协工作。

积极主动的为人民政协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条件,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服务信息、气象方面的专业知识、宝兴气候资源情况等等。对人民政协提出的有关气象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及时落实。

三、努力做好政协宣传工作。

扎实开展政协宣传工作,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加强对政协工作相关知识的'学习,进一步加深对人民政协工作的认识,为气象工作如何在政协的监督下更好履职打好基础,加快宝兴气象事业发展。

2022年民政工作总结5

时光一晃就到了20__年年末,一年来,在社区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在社区全体同志的帮助、支持下,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并于同年的11月光荣地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名预备党员;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汇报如下:

一、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个人业务能力。

作为一名积极分子,我不断学习党的有关知识及重要理论思想,增强对党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思想方向,同时按时上交思想汇报。11月8日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我按照管委会和社区的学习计划,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精神,按时完成学习笔记,以更加饱满的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勤奋、刻苦工作的作风。在11月20日,我正式成为预备党员,今后我将会更加努力学习党的先进理论,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觉悟,立足本职,为了自己事业上的目标,勤奋工作,发现工作中可以进步的空间,在勤奋中找到合适的方法寻求进步,更好的为辖区居民服务,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

二、积极参加社区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做为一名党办工作人员,我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同时协助同事完成各项工作,做好其它日常工作。

1、妇联工作:主要以服务妇女 儿童 为重点,抓住各种宣传日、宣传月有利时机,开展各类文体及志愿者服务活动10次;对辖区维吾尔妇女开展专题讲座共4次;接收妇联上级来文通知共15篇;参加妇联会议8次;向管委会上报妇联信息30篇;在三八国际妇女 儿童节 来临之际向管委会上报社区女职工名单一份,并给女职工每人发放价值100员慰问品;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参加爱在新疆童心有爱绽放未来爱心一元捐帮困助学款发放仪式,为辖区两名爱心一元捐儿童共发放400元爱心助学款;在辖区内开展爱心一元募捐共筹集爱心款206元按时上交管委会;联合辖区单位为辖区贫困儿童开展六一儿童节爱心捐助活动,共筹集爱心款4300元,捐助贫困儿童35名;7月27日开展爱心小书包伴你进学堂活动,为辖区贫困儿童捐助书包12个。同时上报妇联年总结及下年计划。

2、工会工作:按时走访辖区单位,完成上级指派的各项任务,按时与辖区单位联系,将有关上级来文下发至各单位,并成立工会小组2家;接收工会上级来文10篇;参加工会会议5次;上报工会信息30篇;吸纳会员30名;上报困难职工5人;各类报表20份;同时与辖区单位联合开展拔河比赛,增强团队精神;参加第65中学附小三跳运动会,加强与辖区单位共建联系,开展好未成年人教育活动等,同时上报工会全年总结及下年计划。

3、团支部工作:接收上级来文9篇;参加团支部会议5次;上报信息26篇;团统录入85人。在两委班子的关心帮助和管委会团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团员开展学雷锋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弘扬雷锋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并上报烈士陵园扫墓感想一篇。

4、其它日常工作:年初,协助其他工作人员开展迎新年联欢会活动,参与主持晚会5次;迎接区党校及各社区现场观摩讲解共15次,为辖区居民及同事捐款共8次,开具各类证明150份;完成调研接待任务86次,人数达2683人;自3月起,配合档案员进入归档月档案整理阶段,认真完成档案的整理工作;9月配合精神文明专干完成20__ 年至20__ 年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档案材料整理;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我协助计划生育站为辖区儿童发放糖丸,累计发放100人左右;配合环境卫生站清除巷道积雪8次;参加社区维稳工作,做到不请假,不早退,积极参加社区夜查,为辖区稳定贡献一份力量。

此外,工作之余及时回复QQ群各类通知,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临时工作。

三、今后工作打算

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在开展工作中,看问题有时只看表面,不善于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和策划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实现共青团工作的普遍性和两个全体青年的要求。

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细节决定成败,在组织和举办工青妇各项活动上出现的纰漏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所以在每项工作中,在大的方面考虑周全的同时,更要留心细节,这样才可以把工作做的更好。

3、工作魄力有待提高。面对一些棘手的工作还常有畏难情绪,总怕工作做不好,同时对于一些好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往往还停留在理论层面,未能付诸实践。

我坚信‘只有不怕苦、不怕累,敢于付出;只有辛苦自己,才能方便他人’谦虚慎行就一定会在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就。面对这新的工作需要,我必须脚踏实地的、兢兢业业的、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使自己的言行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再勤奋工作中创出新业绩。决不做一个‘口惠而实不至’的人。以行动诠释着责任,做一个称职有为的社区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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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就是给冲动型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冲的过程,避开矛盾高峰时的一时口快而导致的离婚,对于冲动型离婚的家庭还是会有效果的,但是对于那种矛盾不可调和的婚姻,该离婚的还是要离婚的,这个冷静期也就是过程,不会有太大的作用。

1、离婚冷静期只是针对协议离婚的。

协议离婚的说明双方之间还是可以对话的,这就是有调节的可能,说明矛盾并没有到了不可调和的时候,其实这个时候最后的方式还是两个人的沟通,因为婚姻很多时候是败给了细节,不是原则性的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沟通就是给两个人一个纾解情绪的通道,告诉对方自己对这段婚姻的感悟,对对方的想法和要求,以及婚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可以寻求两个人共同的解决之道,在沟通中释放负面情绪,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法,这才是正道。

2、离婚冷静期不针对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说明有矛盾是不能通过和平协商来解决的,那么离婚冷静期也就是一个时间而已,过了这段时间,双方就会把离婚事宜提上日程,这种情况是矛盾比较尖锐甚至是不可调和,冷静并不能解决问题。

3、离婚冷静期也让很多人不敢结婚。

离婚冷静期会让很多年轻人感觉离婚成本增加了,所以在决定结婚的时候就更加谨慎的,不能说这个是弊端,但确实也会降低结婚率,毕竟现在年轻人对婚姻的稳定性确实不太相信,因为他们对婚姻本身就没有安全感,所以婚姻冷静期也成为他们考虑婚姻的一个因素了。

4、离婚冷静期的效果应该不会太大。

对于很多人来说,其实离婚很少是脑袋一热就开始了,这大部分都是经过长期的婚姻生活,矛盾积累到了一定程度,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所以大部分离婚的人并不会因为离婚冷静期而就不离婚,只不过就是有多了一个30天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存续期。

对于那些已经没有幸福可言的婚姻来说,婚姻可能是他们生活的枷锁,离婚不一定是一件坏事情,早点结束开始新的征程不一定是件坏事情。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对婚姻应该有敬畏心的,这关系双方的幸福,所以无论是结婚和还是离婚,政策都是一个措施,不能够真的解决你的婚姻问题,所以我们都应该是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不能冲动行事。

近日,民政部发布的2021年二季度民政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二季度共结婚登记万对,离婚登记万对。记者对比了2018—2020年同期的数据,2020年二季度共结婚登记万对,离婚登记万对;2019年二季度结婚登记498万对,离婚登记万对;2018年2季度结婚登记万对,离婚登记万对。(8月7日 红网)

根据上面的报道。离婚冷静期。还是很有必要实行的。在我们这个地方。离婚率。在逐年上升。有一部分人。就是因为生活家庭矛盾。一点点小事而发生大的家庭矛盾。走上离婚道路的很多。如果有司法部门的介入有这个离婚冷静期。就能很好的遏制这种家庭离婚矛盾的现象。

邻居一对小夫妻。就是因为在带娃的过程中有。一些争执,两人一言不合。当场带领儿子。就去法院很顺利的办理了离婚。离婚过后。媳妇回了娘家。留下儿子,没过多长时间。媳妇儿因为思念儿子和丈夫,重新又和小伙子。联系在一起。两个人还是很有感情的。但毕竟两个人已经离婚。在这个时候有另外一个姑娘看上了这个小伙子。因为他父母的原因。小伙子很快和这另外一个姑娘结婚了,婚后不到一年。两个人经常吵闹。无奈之下,两个人离了婚。小伙子重新。去找他的前妻的时候。他前妻因为他已经结婚。也很快的和另一个人结了婚。小伙子的父母很是后悔。小伙子也常常在我面前。提起。如果那时不是一时冲动。离婚手续那样快办下来。绝对是不会离婚的。现在后悔也晚了儿子也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以前很活泼的一个小孩儿。现在见人很腼腆。父母也总是后悔如果他们当时。能够冷静的处理这件。家庭矛盾也不至于走到这样的地步。

虽然这只是离婚案例中的一小个例。但一小件大农村里面这样的事件。应该是很多的,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很好的介入。离婚冷静期。时间再延长一些的话。没有必要的离婚。是不会发生的。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离婚冷静期里有时还需必要的介入,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提高人们经营婚姻的能力,给夫妻双方一个反思婚姻的机会。另一方面,有关社会组织应及时介入干预,对申请协议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开展心理评估,对其矛盾进行科学辅导,尽最大努力帮助其化解矛盾,调整、修复和治疗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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