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论文知识库 > 嫌疑人x的献身的论文题目

嫌疑人x的献身的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

嫌疑人x的献身的论文题目

石神,一个高中数学老师,毕业于帝都大学。在大学里,被同学们称为达摩石神。天才式的人物,除了数学以外的东西,一概不关心。 因为要赚钱照顾年迈的父母,石神没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没能继续在大学里深造研究数学,之后成为了一名高中老师,教一群讨厌数学的高中生。 石神外表应该不好看,中年发福,还秃顶,又对数学以外的事务不感兴趣,没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因此,他孤独,在外人看来,生活一潭死水。 直到对面搬来了一对母女,靖子和里美。在他对生活绝望,想要自杀的时候,他们的出现让他重拾生存的希望,继续生活。 他每天都光顾靖子工作的那家便当店。靖子原来是一名陪酒女,有婚史。她的一名陪酒女好朋友,陪酒攒够本后开了一家便当店,带她一起从良。 某年的3月10日,靖子的前夫找到了她。前夫现在是一名社会渣滓,无业游民,一直骚扰靖子,要钱要复婚。靖子不肯,前夫到她家,要钱。靖子女儿十分刚烈,先动手,砸伤了前夫。靖子怕前夫报复,母女一起用暖桌的电线勒死了前夫。 石神知道对面发生了啥,他喜欢靖子,主动向靖子施以援手。无助的母女,激发他强烈的保护欲望。面对这个问题,石神开始设计他认为的完美答案。 为了让靖子完全摆脱嫌疑,他断了自己后路式地帮忙。在3月11日,案发第二天,他叫靖子母女按照计划,白天上班、上学,晚上一起去看电影、唱K,回到家用固话煲电话粥,制造不在场证据,他则外出杀人。 他找了一个流民,即使消失了,也没人会报案。他想用流民的尸体顶替前夫的尸体。 他借口让流民到前夫生前住的宾馆里,留下毛发和指纹。晚上将约出,杀死,毁坏面容破坏指纹,但留下一辆当天偷来的,附有流民指纹的自行车,和没有前夫没有烧光的衣服。让警方认定,流民的尸体就是前夫的。为了让尸体的死亡时间是11日,石神偷的那辆自行车是精心挑选的,新的,女士车,车主大概率会在被偷当天报案。 而靖子杀害前夫的时间是10日,警方锁定嫌疑人是靖子,但是靖子真的不是“杀人犯”,当然无论怎么查,都没有办法查出真相。 没有汤川学的出现,石神逻辑满分的设计肯定能瞒天过海。 汤川学——解答者。石神设计完美答案,他想解出完美答案。汤川学是石神的大学同学,物理学天才,两人伯仲之间。汤川学和警察是朋友,从警察那得知石神的下落以及这个案件。久别重逢,几面过后,汤川发现石神暗恋靖子,并在帮助靖子脱罪。 汤川学暗示石神,流民虽然是流民,没钱没房没人关心,但是他有活的权利,没有人能帮他做决定,暗示石神,他已经知道真相。 交代完靖子接下来怎么应付警察,石神自首了。在警察面前把自己塑造成一个单相思的变态,狂热地追求靖子,并杀了让靖子烦恼的前夫。 最后,汤川把真相告诉靖子,靖子自首。只有这种办法,才能让真正犯罪的人接受法律的惩罚。 石神把靖子、里美还有他自己所面临问题,当成一道数学题,并设计出一个完美的答案。根据这个答案去验证,得出的结果仍是石神的逻辑范围内的。如果靖子不自首,谁也拿靖子没有办法。 石神是残酷的,为了完成他的逻辑拼图,保护他想保护的人,他不介意去杀人。但为什么读者会喜欢他,甚至在靖子走进警局,告诉真相后,我们会替石神不甘,心疼这个人物。因为他是一个智商超群但纯粹的人,纯粹的生活,纯粹的喜欢数学,纯粹的喜欢、保护一个人,是我们身边所缺少的那种人。

嫌疑人X的献身这本书是日本着名推理作家东野圭吾的的重要作品,曾获日本文学最高荣誉直木奖。

嫌疑人X的献身 读后感 1

之前有好多朋友推荐我去看,买来之后放在床头却很久没有翻看。一个周末的下午,百无聊赖,顺手翻了一下,没想到一拿起来便放不下,一口气看完,仍觉得意犹未尽。

书的一开始为我们描绘了一名中学数学老师石神的日常生活。他每天都要去同一家便当店买便当,只为多看一眼在便当店做事的邻居靖子。一天,靖子又一次遇见前来纠缠的前夫,失手杀了他,石神得知后提出由他来料理善后。字里行间作者为我们描绘了一个冷静、心思缜密的数学天才如何一步步地发挥自己的逻辑推理能力将警察的注意力从靖子身上转移。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石神的计划最终还是被警察所侦破。当我以为 故事 就要结束之时,作者在书的最后给我们读者一个巨大的反转。原来石神在靖子杀死其前夫的第二天便杀死了一名流浪汉并毁灭其容貌,令所有人都误以为被杀的流浪汉是靖子的前夫,这样靖子就有了不在场的证据。而警察侦破的所谓事实是石神杀死了被误认为靖子前夫的流浪汉。当在一开始计划的时候他就已经想到计划可能被识破,而他从一开始就打算好用自己的死亡来保护心爱的女人。

在拿到书的时候,一直不理解为什么要取这样一个书名,在我看完最后一页的时候,我突然间明白了。所谓x代表的是未知,当石神一步步地将警察的注意力转移的过程中,我心中的疑问也在慢慢变大,到底他是采用了什么方式将这个案件布置地如此天衣无缝。而在书的最后,才真正揭开谜底,我才知道x的含义。石神为了他心爱的女人,用自己的生命来守护靖子。这场残忍的犯罪,背后的动机竟然是因为一种无私伟大的爱情。石神对靖子的爱,似乎不可思议,却又如此真实合理。当她出现在他面前的那一瞬间,已经注定改变他一生的结局。对她而言,他不过是路人甲。但对他而言,她却是全世界。为她付出一切,成为他活下去最大的理想和幸福,是他生存的唯一价值和意义。“我爱你,但与你无关。”这种不需要回报、甚至不让对方察觉的感情,有点像茨威格笔下的《一个陌生女人的来信》。这是一部成功的推理作品。严密的逻辑推理,完美的犯罪设计,让人似乎很难找到破绽和漏洞。有意思的是,书的一开始便让人觉得真相若隐若现,似乎已经没有悬念,但到了最后却还是发现真相出人意料。而就在真相揭开的那一刻,我没有快感,只有忧伤和绝望。假如没有靖子,孤独绝望的石神早就死了。因为她,他才活了下来;但最后,他又因为她,选择了去犯罪,走向了死。是爱救了他,却又毁了他,这爱到底值不值得?这个问题,不是天才用加减乘除的公式可以计算出来的,但他无悔。

故事最后的结局,并没有如石神所愿。大概没有一个女人,在知道真相之后,还能够心安理得地承受这种如此沉重的爱。所以,石神最后的牺牲,并没有换来靖子的幸福。他绝望而心碎的哭声,告诉我们这才是他最大的悲剧。

嫌疑人X的献身读后感2

掩卷,心绪仍久久不能平复。手边的这本囊括了多奖项的日本悬疑作品《嫌疑人X的献身》,正如作者东野圭吾本人所言,既是“最纯粹的爱情”,也算得上是“最好的诡计”。但我想,所有看过这部作品的读者,在惊叹案件真相被一步一步还原的同时,更为男主人公石神对女主人公靖子无量的爱而感动。

高中数学教师石神是个数学天才,他沉浸在自己的数学世界里,直到他遇见新搬来的女邻居花冈靖子。他开始每天去她工作的便当店里买便当。花冈靖子与女儿美里相依为命,失手杀了前来宅中纠缠勒索的前夫慎二。石神替靖子料理了慎二善后,并帮助靖子和美里设计了完美的不在场证明,要求她们按照他交代的一切应对警察的问询。慎二尸体被发现后,警察开始展开调查,靖子虽有嫌疑,但警方却找不到破绽。物理学家汤川是办案警察草薙的校友,他常帮助草薙的案件提出一些思路,这次意外发现嫌疑人靖子的邻居石神亦是他们校友。汤川凭着他对石神的了解及与之交往中的细节洞察了石神与该案件密不可分的关系及他对靖子的爱恋。工藤曾是靖子当陪酒女郎时认识的客人,他也喜爱靖子,得知慎二遇害后,且他也丧妻,于是大胆追求靖子。石神从与汤川的交谈中得知他瞒不过敏锐的汤川。为了保全靖子,他伪装了一系列自己变态跟踪、偷听靖子的假象,并故意匿名恐吓工藤,以期让人误以为他嫉妒工藤。在最后交代了靖子之后,他向警方自首,承认自己是杀害慎二的凶手。而汤川此时找到靖子,将他推理的石神为了替靖子顶罪而做的一系列事件和盘托出,他要让靖子明白石神对她深深的爱恋和一片苦心。靖子面对真相,无法承受内心的谴责,最终也向警方自首。故事的最后,得知靖子也自首的石神发出了野兽般的咆哮,咆哮里夹杂了绝望与混论的哀号,他仿佛正在呕出灵魂。

我在石神的哀号中泪流满面。这是个怎样的一个男人啊?这世界真的会有这样为了爱而全情付出,就连生命也在所不惜的男人吗?石神在最后给靖子的一封信里说:“工藤邦明先生是个诚实可靠的人。和他结婚,你和美里获得幸福的几率较高。把我完全忘记,不要有任何负罪感。如果你过得不幸福,我所做的一切才是徒劳。”其实与其说这是一场爱情,倒不如该说这是一场人世间最纯粹而又最绝望的暗恋。这个叫石神的男子,让人心碎。他对她,有的只是精神爱恋。每天去她工作的便当店买便当,只为看看她;得知她失手杀了慎二,没有太多犹疑就决定了为她掩盖罪行,并不惜以身试法;得知工藤追求她,他忍受着欣羡和嫉妒的煎熬。正是因为心底萌生的爱意,让一心只沉迷于解数学难题的他开始在意自己的外表,对自己在和汤川一同映现在玻璃门里的影像发出自己头发稀少的感慨。也正是这一细节出卖了他,让敏锐的汤川对他产生了怀疑。然而,也正是这个男人,为了给自己暗恋的女子制造最完美的不在场证明,却诱杀了一个游民,移花接木顶替了慎二的尸体。他用精妙的 逻辑思维 ,误导着警方破案的思路。他是用情至深的人,也是滥杀无辜的人。人性的善与恶竟以这样的方式纠结。

但无论如何,石神为靖子所做的一切,确实超越了这浮世中很多所谓的“爱情”。我不知道作者最后这样的结局是不是太残酷。如果让靖子与工藤结婚,是不是对石神一片苦心的告慰。但是,即便靖子没有听汤川说出真相,即便她不知道石神对她的爱恋足以用生命来作为代价,她也是无法获得圆满的幸福的吧。靖子的自首,于她自己而言,是种救赎。只是,石神,如果早知道结局会是这样,他还会选择同样的做法吗?也许,依然也是会的吧。对他来说,爱上她,已经无路可退,爱上他,于他,就是救赎…

嫌疑人X的献身读后感3

推理小说《嫌疑人X的献身》,几乎是我一口气读完的,在阅读过程中,紧凑的布局,紧张的情节以及波澜起伏的悬念几乎令我无暇呼吸。

打开小说的第一页,呈现在眼前的是一幅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景象:一个高中数学老师、他在上班的路上、沿途的废品回收站、便当店等等。如果不是在东野圭君的笔下出现这一切,那么这些普通的事物,也只能是平平常常的景物描写,除了交待交待环境以外别无他用。但在《嫌疑人X的献身》当中,随着情节的逐渐深入,简单的东西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乍一看不相干的事物也会与情节逐渐产生联系,并且最终变得密不可分。当读者终于绞尽脑汁,或是由作者的引领下,在震惊之余,满心欢喜的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或是猜到足以说服自己的谜底时,却完全被东野圭君这个家伙给。

作为一部推理小说,能把故事中的谜题设置得如同一道高难度数学题,应该可以算是登峰造极的地步了,同时,这么做的难度也可想而知。东野圭君先生就像明知这一点,而非要挑战一番一样,偏要在故事中展现一位数学家与一位物理学家的巅峰之战。先不说这需要多少理科方面的常识以及何止高度缜密的思维,单凭这一勇攀高峰的精神以及作为推理小说家所特有的魄力,就足以令人折服。

不是每个人都能像爱伦坡一样,把小说写得像 散文 、像诗歌、写成唯美的哥特风格。既然不能,就不如写得干脆一点,凝练一点,大刀阔斧、开门见山。这样写也才尽显本色。初读《嫌疑人X的献身》时,本书给我的感觉就是语言直白(好像连类似题材的日本电影都是这种风格)。有时候直白往往是最有效的,尤其在需要以交待推理过程、铺设悬念、揭晓谜底这样一些列的活动之中。这就好比,去健身房用最简单的杠铃来训练相应部位最有效;服装当中,单纯的黑色永远都是长青色一样。

对于人物的刻画,东野圭君可谓是惜墨如金,生怕有一点累述。文字虽少但却足够给人物一个标志性的描述,比如对小说的主角石神的描写,只用了“圆脸”两个字。而且在线索中,这个圆脸的特征恰恰引起了另外一个主角——石神的对头汤川的注意。人物的外貌描写可多可少,在某些作品中,对人物的描写可以用到整整一页纸,但读到后来,依然记不清这个人的样子。这就充分的说明一点,文字描写再形象,也不可能像还原照片一样。所以,与其大张旗鼓的对人物进行外貌描写,不如抓住几个显著的特点,在读者心中“立竿见影”,过目不忘。我觉得东野圭君对这一点的把握恰到好处。

小说的结尾不仅令人惊叹,也让人多少有些遗憾。这种遗憾主要来自对书中人物的同情,不过在同情的同时,也能看出作者对事物因果关系的一种客观理解,即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是这种因果关系又透露着作者对主角的推捧,其中也不乏用警察的失败作为衬托。

嫌疑人X的献身读后感4

用了一天时间没有间断的完成了东野圭吾《嫌疑犯X的献身》的阅读,这以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这部小说的成功,并不是继续了对于汤川学这样一位天才物理学家的刻画,同样也并不是因为小说情节的离奇与吸引,而是因为塑造了石神这样的一个形象。

他不修边幅,因为在他的理念中,对于一个人的评价从来不是依靠一个人的外表;他有着周围人无法理解的一些想法,但那绝对不是因为怪诞,而是因为那些想法是出自一个天才的大脑,即使被称之为天才的汤川学也不得不承认,石神的确是当得起天才这个称号。

正如他对好友草稚说的那样:“虽然我不想随便用天才这个字眼,但这个字眼应该最适合他。听说还有教授指示,他是五十年甚至百年难得一见的人才。虽然选的学系不同,但他的优秀程度连我们物理系都有耳闻。他向来对利用电脑的解法没兴趣,总是半夜还窝在研究室,单凭纸笔挑战难题。那个背影给人的印象太深刻,不知不觉间甚至赢得‘达摩’这个称号,不过这当然是表达敬意的称号。”

由这句话,我们就应该明白,石神在汤川学心目中所占有的地位。同样都是天才,同汤川学不同的是,石神对于外表不是特别在意,尤其也极少做必要的修饰,而汤川学给人的感觉就是帅气英俊,穿着也是整整齐齐的,尤其是经过福山雅治演绎了以后,在大家的心里,如此的感觉相信会更加浓烈。

但如果仅仅限于此,石神似乎没有什么特别值得我们称道的,尤其是同汤川学一比,绝对是相形见绌,然而,花冈靖子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这一切,她的出现,使得石神一瞬间超越了汤川学,起码是在情感的理解上,因为,当你同汤川学提及情感的时候,他总是在思考,如何拿公式来证明,因此,他的形象在周遭人的心目中,就仅仅定性于好老师、好同事、甚至是好朋友,但绝对不会是一个优秀的对象。因为他不理解爱,但他并不否认,更多的是,在我看来他仅仅是希望爱这种东西能够用公式公理这类东西来量化以便于他理解,这恐怕是这个天才的缺陷吧!

石神是在何时对于“爱”有了理解呢?在他初次见到花冈靖子的时候,他想:在那之前,他从未被什么东西的美丽吸引、感动过,也从不了解艺术的意义。然而这一瞬间,他全都懂了。他发觉那和解开数学题的美感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石神终于明白了,但这对于他来说,或许就是另一种的可能性吧!

我一直认为,人生之所以值得留念,是因为人生本质上来说,拥有者无数的可能性,无论好坏,我们都能够在选择中,度过我们短暂的一生,而也是因为选择使得我们的人生丰富多彩。假使人生没有了选择,我们只能一条路走下去,那种感觉,或许就是孤寂的绝望。

石神改变了,起码对于自己人生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而也是这一丝微妙的变化,使得汤川学发现了他在案件中唯一的一个漏洞,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讽刺。

但毕竟是天才石神想出来的整个计划,他没有给警方留下任何一点余地,即使汤川学最后是发现了真相,然而真相的背面竟是如此的悲伤,石神为爱情所作出的牺牲,令的原本对于案情从来不感兴趣的汤川学都十分难受、难以面对,这也是我在接触神探伽利略系列以来,第一次看到汤川学竟然也会为案情、案件的事实而感伤。

这个计划的整个关键事实上已经完美到了,只要犯人本身不承认,警方就毫无办法的地步,完美的犯罪,出自于石神那颗天才的头脑,对于警方来说,这是一种侮辱,仅仅凭借石神一人,竟然将警方耍的团团转;对于汤川学本人来说,则是一种痛心疾首的哀痛,为何如此完美的大脑,要用到这种地方?汤川学不明白,或许他明白,只是他依旧觉得可惜。

我也明白,因为答案并不困难,那个答案就是“爱”!

有人问什么是爱:“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但是,石神所表现的,却是更大的超越,对于石神来说,他爱靖子,所以他要让靖子更好的生活下去,即使为此,牺牲掉自己。石神对于女性而言没有什么值得称道的,长得不帅,也没有钱,同样缺乏一个好的家事背景,可是,他对于靖子的心却是任何人都难以企及的。

在这个故事中,靖子不止一次的怀疑石神,贬低石神的爱,但她是错的如此的离谱,如此的令人无法原谅,她根本无法理解在执行整个计划的过程中,是以什么条件做为计划的开端的,而石神在这个计划中的牺牲就更加无法令靖子能够想象了。一如书中最后当靖子知道了真相后,是如此描述的:

“她不愿去想石神牺牲到如此地步,她不愿去想石神为了自己这么一个毫无长处、平凡无奇、又没什么魅力的中年女人,竟然毁了自己的一生。靖子觉得自己的心还没坚强到足以承受这个事实。”

“她以前从没遇到过这么深的爱情,不,她连世上有这种深情都不知道。石神面无表情的背后,其实藏着常人难以理解底蕴的爱情。”

是啊,如此的爱情,即使是放到我的面前,我都不可能去想象,更不要说去相信什么了。合上书本后,始终萦绕在我脑中的一句话就是“爱一个人竟然能够爱到如此地步!”我反复的念叨,直到那晚,我闭上了双眼,进入了梦乡。

嫌疑人X的献身读后感5

两天上班的时间里,偷偷摸摸或光明正大地把《嫌疑人x的献身》看完了。

首先,我很是喜欢东野叙述的风格。指明一点,绝对不是他的推理方式,像我这样没脑子的读者,断然是理解不了他推理的个中门道的。我喜欢他真实、平淡的笔调。想想一个个毫不张扬鼓弄情绪和玄虚的字却道出了一个极为震撼的故事,我很敬佩。现在看书,很在乎这种平实却真正蕴涵妙处的写法,极简才极真。或许是时下许多作者浮夸、迂回繁复、不安静的文字太多,使得不有 文章 故事以外的废话冗句,是我现在衡量一部作品好坏极重要的一个标准。东野圭吾显然符合。东野圭吾推理小说已大师级别,借其简介的描述:笔锋日渐老辣,文字鲜加雕琢,叙述简练凶狠。我捡的专是说他文字风格的。在站着,且有时会承受被店长或助理逮住小批评的小惊慌下断断续续阅读这本书的情况下,我还是偶然被一些推理以外的 句子 深深吸引。它们没有哀伤的字眼,也没有用甚效用明显的语序,相反很简单,很随意,简直就像是在一段平实的叙述后顺便加上的一句,却是我认为最亮的地方。例如在叙述石神在家里准备自杀时碰到新搬来的邻居问好,被那两双从未见过的美丽的眼睛带来生之希望,从此以后只为能看见她便是自己如今活着的意义时,东野淡淡一笔:“有时候,一个人只要好好的活着,就能拯救某个人。”总之,东野平淡却精准富有深意的文字是我所认为的《嫌疑人》的妙处之一。

妙处之二,数学思维的人生模式。

石神是一个数学天才。我看别人的影评,有些人说正因为看到是个数学天才,所以才在故事开始的时候不太喜欢,因为其本人很讨厌数学。我恰恰相反,当知道石神乃是一个数学天才的时候,我心里热了一下,瞬间喜欢上这个男主角,虽然他五十多岁,头发还很稀疏,脸又圆,眼睛又小,总之面貌不好看。很奇怪,从小我就是个喜欢数学讨厌语文的人,但我本身却是一个感性而不理性的人。逻辑思维能力也很令人自卑。但我喜欢数学。全身心投入到计算一道题目的答案中,心无旁骛,凭着已有的依据,和数学理论,以及思维能力,便有可能通往正确答案的终点。但最重要最有趣的是这个寻求答案的一个人的思维过程。数学是充满乐趣的,石神准备在监狱中度过余生,但他不怕,只要有笔和纸,他就能继续探寻数学的奥妙。哪怕没有笔与纸,谁也不能阻挡他进行数学,因为谁也不能把手伸进他的脑子。除了数学,他什么都不在乎。这是他的曾经。但因家庭原因使他无法笔直通往研究数学的道路上,转而成为了一个教高中数学的老师。这一妥协使他活着无意义。“没有理由去死,也没有理由活着,如此而已。”在他平淡地去死的时候,有人敲门了,他当时正准备把头挂进吊绳里,敲门声响了,他也只是平淡的想就算自己死也不要给别人惹麻烦,所以去开门。这让他撞见了她,他的新邻居,叫花冈靖子,他一见钟情,因为她的眼睛给了他生命里除数学外第二种愉悦,他有活下去的意义了。石神没有想过要进入靖子的生活,他对这个离婚且有一个女儿的中年妇女无任何歪心思,相反,石神觉得喜欢她是一件崇高的事,他不敢去攀登靠近,只求能默默关注,他发现这竟然和喜欢数学的感觉没有本质的区别。事情的急转直下是某天靖子失手杀死了前夫,石神只是这么说:“你要是想去自首,我没什么意见,但如果你有其他的决定,我想我可以帮你。”从此,石神用他的天才数学逻辑思维布下一步步棋,一步步警方绝不可能解开,永远抓不住真凶,却又能完美自然地抓住“真凶”的棋。

描写和数学相关的地方,我都看得更认真。我佩服理性逻辑思维的人,那是我一直想成为的人,真正的聪明人。数学其实是简单的,因为他的逻辑性。所以物理教授汤川说,石神是一个单纯的人,寻到一个目标,他就会全心投入没有后路,要么赢得全部,要么输得彻底。这几乎已经暗示了结局。

最后要说的便是《嫌疑人》的结局了。

真相揭开,石神为了保护靖子母女,竟然自己杀了另外一个人,一个就算消失也没人会在意的人,并毁其面貌,手指,再通过层层设计使警方将此人认作死去的靖子的前夫。石神杀人,有几层意思,其中两层一是为了“偷换概念”,使警方始终认错尸体,那靖子最终肯定没有嫌疑,因为这人确实不是她杀的,她无任何证据留下。二是当事情瞒不住时,让自己没有退路可退,因为自己确实杀人了,所以最终的自首已在他的计划之内。他不在乎,因为他完美地保护了靖子,这个拯救了他生命的人,给了他人生新的快乐的人,哪怕这个人和自己无任何关系。可以说,所有的一切,都是石神的一厢情愿。一厢情愿这词或许很不好,我却觉得只有这四字才能形容石神的崇高的爱。靖子只是在一个特殊的偶然时机走到他面前,她什么功能都没有,是石神自己喜欢上她的眼睛,也许换另外个人并不觉得她眼睛美丽呢。但凡靖子在便当店上班的时候,石神都会去买便当,靖子从来没有注意过,当老板娘对靖子说石神估计喜欢她时,她只是极其平常的反应:不太相信,且也没有因此特别去注意石神。靖子在家里杀了人,惊慌失措,石神听到动静过来敲门,她遮掩,但还是被天才数学家一眼推理出事情真相。靖子没有让他帮忙,是他自己挺身而出,我可以帮你,如果你不想自首。尸体被发现,靖子被警察追着不放这段时间里,她已经确认石神喜欢她,但她心里只是感激,我甚至觉得不是感激他喜欢她,只是感激他帮助她而已。期间,曾经喜欢过的男人出现关心靖子,靖子觉得自己终于又体会到了自己是一个女人的愉悦感,但她害怕被石神发现,怕他发现她背叛了他,因愤怒而说出杀人事情真相。对,就是这样一个中年妇女,这样一个从来没有细细想过石神有多喜欢她才会甘愿替她处理尸体成为帮凶的中年妇女,这样一个理所当然地接受石神对自己百分之两百付出的中年妇女,竟然在关键时候,在得知石神为她杀人的真相的时候,跑出了一个讽刺的东西叫良心,去自首了。我心都凉了。

朋友在介绍的时候都说《嫌疑人》结局让你根本猜不到,让你震撼,让你流泪。她们指的是这件杀人事件的真相。我倒没太多情绪,反而是靖子去自首时,我为石神哀叹了。这靖子真是岂有此理,发现石神为她顶罪去自首时,自己依然按照石神的吩咐做得天衣无缝,没想过不该让石神为自己承担如此之多。却在得知石神并不仅仅是为她顶罪,而是真的为了她杀人时,良心发现,愧不如生,去自首了。此良心是最讽刺的一笔。此良心见证了人性的极致自私,为使自己好过,全然不顾牺牲之人所为是甚,至始至终,花冈靖子根本没有认真地去感激这个与自己素昧平生却帮自己承担杀人罪的人。此良心,为石神崇高的爱情滑稽的打上了最响亮的一棒,打碎了他人生的快乐,打裂了他活着的意义,他用生命去保护的美好,被那可耻的良心摧毁了。他只是想她能幸福的生活啊。而这幸福的生活里,他从来没有算上过自己。

石神只是一个单纯的人,他对周遭的一切都不敢兴趣,除了数学。数学是他的全部。是他毕生追求。直到他无法成为一个研究数学的教授,他成为一个就算不及格学校也终会编理由让学生升学的数学科目的老师。生活无意义。自杀之际,遇见了靖子,她美丽的眼睛给了他新的希望,新的愉悦,他要保护她,甚至是不介入她生活地保护她。石神不求什么,就像对待数学一样,他觉得发表论文是为得到赞扬得到名利只会玷污他对数学的尊敬与热爱。与他爱她一样。只要她好好的活着,就能拯救这无意义的自己。但靖子自首了,他悲绝长啸,似要呕出灵魂。

从始至终,天才数学家达摩石神只是一厢情愿地崇高地爱着。这挺美。但没有人成全他极力保护的梦。他是天才,可对方却是个凡人。我想起《海上钢琴师》1900选择与船同沉时,他的好友至少成全了他,也成就了一个美绝的神话。我看《海上钢琴师》哭了,但欣慰,因为“死得其所”。石神没有1900的幸运。我的哭是沉甸甸的惋惜。石神,只是独自一人的孤独献身而已。

关文章:

1. 《嫌疑人X的献身》读后感:被我们所遗忘的人

2. 《嫌疑人X的献身》观后感:夜深啦,聊半毛钱的电影

3. 我读《嫌疑人x的献身》

4. 作家东野圭吾嫌疑人X的献身语录

5. 嫌疑人X的献身经典台词

6. 《嫌疑人X的献身》推荐:因为爱情 全盘皆输

细细品味一本名著后,想必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心得,不能光会读哦,写一篇读后感吧。怎样写读后感才能避免写成“流水账”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嫌疑人X的献身》读后感(集合1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于一个已心向死方的人来说,救赎他的应该是这个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了吧!石神在没有遇到靖子之前,他最爱的是数学,遇到靖子之后,他最爱的是靖子,并不是说靖子取代了数学在石神心里面的占据位置,只是相对于来说,靖子让他更清楚知道了活着的意义。看到最后石神留给靖子的话,要好好的生活下去才不辜负他所付出的,石神的爱好伟大,但的确太过于沉重了,这使得大半生遭前夫折磨的靖子不敢相信这个世界上会有人可以如此为她付出。让我想到当我们身处一个类似固定的负状态境遇时间久远之后,那再积极乐观的态度也会慢慢转向消极的吧!而正当这个时候如果你得到拯救了,那恐怕需要很长时间又要自我怀疑了吧,好的坏的,到底哪个是真实存在的?故事的结尾感觉有点遗憾,如果靖子按照石神安排的一切正常生活下去,对于石神来说会不会就是真正得到救赎了,但这样我又会觉得靖子太自私了,而当靖子真的去监狱找到石神并说明情况后石神的反应又让我觉得靖子就是个傻子,为什么不按照石神说的继续好好生活呢,这样石神不就白白牺牲了嘛。有时候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可能真的并不是为了你自己一个人而活着吧……

最初我是完全不能理解男主的那种感情的,甚至会觉得很夸张不真实,因为很难相信现实生活中会有人为一个单相思对像做出那种牺牲,这种情节只会出现在琼瑶阿姨和各种烂俗爱情小说里面吧,那种不切实际的爱情无法打动我。《白夜行》中男主也为女主做了很多,但是是建立在二者的羁绊和感情基础上的,那样的故事会让人有代入感,也更动人。

不过读到最后东野圭吾没让我失望,我似乎理解了男主为什么这么做,因为女主没有出现的时候男主和那些无业游民没有区别,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存在感,就算立马死了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可以说他的生命是空洞的是没有灵魂的。直到女主的出现为他的生命注入活力,所以男主做出的那种牺牲不仅仅是爱,更是一种回报,反正我的“命“是你给的,现在还给你我心甘情愿,可能还会让男主觉得生命的价值得到了升华。

最后女主让他的努力变成泡影,可以说给他生命的是女主,完完全全摧毁他生命价值的也是女主,所以男主最后才那么痛苦吧。

记录第一本所看的东野圭吾的书,一本想要一口气看完的书,感觉是自己的脑细胞不够用,很关键的时间点问题却被忽略,在结尾时的说出真相才真正明白石神的伟大。

将一切的假设事先建立在自己犯了罪的前提下,一个人怎么可以爱一个人到这种地步呢。天才石神被靖子母女无意救下,只要她们好好活着便可以拯救一个人。

我所认为的故事的高潮是石神杀死那个齿轮时的所作所为,用一个人的死代替另一个的死,去掩盖她们杀人的真相。汤川所提出的齿轮真的也蛮有趣"你我都不可能摆脱时钟的束缚,彼此都沦为社会这个时钟的齿轮,一旦少了齿轮,时钟就会出乱子。纵然渴望率性而为,周遭也不不容许。

我们虽然得到了安定,但失去自由也是不争的事实。在游民当中,应该有不少人不想回到原来的生活。这个世界没有无用的齿轮,只有齿轮自身才能决定自己的用途。"

石神一边摇头一边后退,脸上痛苦地扭曲着。

他猛然一个转身,双手抱头。

“啊!”他发出野兽般的咆哮,咆哮里夹杂了绝望与混乱的哀号。那咆哮,听者无不为之动容。

警察跑来,要制止他。

“别碰他!”汤川挡在他们面前,“至少,让他哭个够……”

汤川从石神身后将手放在他双肩上。

石神继续嘶吼,草薙觉得他仿佛正呕出灵魂。

这段包含了太多感情了,从一开始就知道谁是凶手,可是直到第十四章最后汤川的反应,我知道终于有意想不到的情节要来了,就像《信》、《恶意》一样,最后总会有很大转折,出乎意料。不过我也不是很能感受是什么样的眼睛能够让人如此爱下去,爱得这样深,就像不能感受《恶意》里面那种恶意为什么会那么深一样。

人本身的意义或许就是如此吧,要为了自己喜欢的事情去坚持,也坚持守护自己心爱的人或心爱的事情。想到石神试图自杀那段,他没理由死,可是也没理由活。所以,有时候活着也是需要勇气和信仰的。

引入入胜,丝丝入扣。刚开始我也被石神迷惑了,最终真相大白的时刻让人不得不为石神的巧妙设计感叹,但让也必须感叹作者东野圭吾的巧思以及汤川学的逻辑。最后意犹未尽,看了一位书友的想法顿觉一语点醒梦中人,石神强大的逻辑设计出来的一切,为什么最后汤川学告诉了靖子和草薙,为什么草薙不惜失去友谊,失去信誉也要在靖子不自首的情况下调查到底。这是情与法,道德与法律的较量。而石神的强大的弱点却是再精妙的设计去无法设计“人心”,“人心”是最难以预估的变量。解题与生活的区别就在于解题可以控制变量,但生活中的变量太多。石神这一被人敬重的天才终究还是输了,输在了“情感上”,其实这一事件的开始就掺杂了情感(石神对花冈靖子和美里的“报恩”或者说是“爱”),最终也是因为靖子母女承受不来这种道德的谴责;汤川学得知真相不忍石神白白毁掉一生而靖子母女不知道;草薙对于法律底线的坚守。基于这种种感情而“失败”了。

最终发现依照石神天才孤独而自闭,过分的执着,他很可能做出“出格”的事(杀掉“技师”),他其实已经想到过“自杀”了,基于“逻辑”而不是“情感”的他如果不发生这件事又会如何?

确实是献身,为了隐瞒一桩命案居然去用另外一桩命案掩盖,确实也是十分有逻辑的推理,看完知道真相时,心里还挺堵的。

也只有和他如此契合的汤川才能明白他所做的一切,汤川推理出命案过程后也是十分纠结的吧。失去挚友揭发命案?还是,保全挚友对命案视而不见?幸好石神替他做了决定。

我对于靖子没办法有太深刻的评价。对于渣男前夫,杀了他虽然内心后悔但也有一丝解脱。对于石神,因为他的帮助所以要感激却不能再与自己喜欢的人接触,无疑也是可悲的,最后还是要为自己犯的错做出回应。

石神对于靖子的爱是源于一见钟情,对于石神来说,靖子就是他的光和世界,他所做出的献身好像又那么理所应当,最后他希望靖子忘记他追寻自己的幸福这又体现了他无私的爱意,哪怕之前他对于靖子与他人接触而产生嫉妒做出的种种,在他决定奉献自己的后半生来说,也不是那么重要了。

有些真相注定要小心翼翼地深埋在心底,因为那一刻的答案,就是灰飞烟灭的开始。

——嫌疑人X的献身

日落落了。忏悔的石神跪在东京的警察局里,泪流满面。

那是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在经济破裂的时代,日本人沉浸在经济神话中,无法自拔。由于经济潮流,数学天才石神感到沮丧和沮丧。他只能教无知的高中生。然而,在前夫的纠缠下,他的暗恋对象靖子意外地杀死了他的前夫。作为一代数学天才,石神甚至安排了一个局,让警察一直在原地旋转。

在此之前,石神就像一台机器,一台只知道如何解决问题的机器。他在数学海洋中孤独地徘徊,感觉到所谓的美丽而无聊的数学。事实上,他也知道他疯狂地提问只是为了逃避和遗忘。他想逃离自己的命运和命运的起伏;他想忘记自己的悲惨经历。然而,当他疯狂地提问时,他所能得到的只是精神上的空虚。

如果你想要一个别人无法回答和解决的问题,谁会更难?对于石神来说,他想出了一个没人能解决的问题。它的答案是如此虚幻。这不是没有解决办法,但没有人能解决它。

创造它的本能是爱,是石神对静子的爱,对数学的爱,但也是他对这个世界的痴迷,他希望社会能够接受自己。它的真理也是爱,是石神人的爱。

隐藏真相是非常痛苦的。即使你秘密地抓住了幸福,你也不会有真正的幸福。我相信我会一辈子都有一个自负的想法,一刻也不会得到和平。隐藏真相是非常痛苦的。不管隐藏真相的初衷是什么,这毕竟是一起谋杀案。即使案件不会破案,那又怎样?带着对死者的内疚,我把真相深深地埋藏在心底,忍受着普通人无法忍受的痛苦,独自度过了余生。多痛苦啊。

既然我们生来就是人,我们自始至终都保持着一丝善良和爱的痕迹,这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在保存真理和违背自己内心的过程中,我们心中保留的善良和爱是唯一的超然。

在生活中,我们总是太注重外表,鄙视内心的灵魂和灵魂。我们做了太多违背我们内心的事情,说了太多违背我们内心的话,我们就像用我们的灵魂和灵魂与魔鬼打交道。我们得到的越多,我们失去的越多。我们没有被社会打败,我们也没有被生活粉碎。我们打败了自己,杀死了自己的灵魂。

我们不怕被邪恶的诽谤,因为只要我们的心足够美丽和坚强,我们就不必害怕邪恶。但是现实中有多少这样的人?

我们仍然是我们,但我们的灵魂不再是我们。

真理是虚无缥缈的,但生活更是虚无缥缈,善良和真心依然存在,不增不减。然而,远处石神的忏悔依然在我耳边回响,久久不散…

这是一个关于爱和奉献的杀人案件,当然在富坚和齿轮技师来看并非如此。

对于内容不再赘述,仅仅说一下我的感受。

一个人竟能爱一个人到如此地步,放弃自由也在所不惜。或者说在石神看来终生监禁并不可怕因为他有数学做陪伴。他对敬子的爱不是出于道德绑架,只是希望她幸福,这种人少见,所以当我看到这种人时也为之感动。

但敬子终究没能像石神希望的那样生活,或许是良心谴责吧,如果不做声的继续生活就会陷入永无止境的痛苦之中,或许她这么做是自私的,可谁不是呢?

美里的自杀也是因为承载着太多压力而她只是个孩子。

汤川与石神的关系说来也让人羡慕,是对手也是知己,毕竟高处不胜寒,能理解石神的也就只有这个人了,可以感到他也是痛苦的,面对真相究竟该怎么选择即便是天才也很为难。

总的来说故事就是故事,正因为在现实中见不到才让人感动。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犯罪是要付出代价的,包括白夜行的故事结尾亮司的死和本书两个凶手双双被捕,都在警示我们,再聪明的人也会犯错。

书名中的X应该是石神也是靖子,作者从题目就已经暗示,而我却到最后才发现。

总之看过杂货店白夜行再看X,我已完全路转粉。看过此书之后我很感动。

“有时候,一个人只要好好活着,就是在拯救某个人”

没觉得达摩石神对靖子的感情是爱意,只是一种近乎执狂的信仰,是他这么一个只研究纯粹的数学,不懂人际交往,也不愿世俗合污,甚至觉得自己死了应该也不会有人知道的人活下去的意义,人生在世,总要有那么一个信仰以及永远在路上的`目标,毕竟,是她在他即将自杀之时救了他一把,当然,我还是认为这是石神自己的想法,靖子根本什么都不知道。但自然而然,执拗的石神把数学和靖子作为了毕生要守护的两件美好的事情,他活着的意义也仅限于此,“没有理由死亡,但也没有理由活着”

只不过,我所惊叹的是石神为了不在最后退缩,在警察的逼问下慌不能已,直接断了自己的退路。我只想说天才的脑回路果然不是我们这一般人……

再有值得留恋的就是石神与汤川的天才之间的友情了。十几年不联系,几面却有熟悉感,几句话下来,距离瞬间拉近。石神的执着,他懂;结束石神的悲怆,他也清楚。

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在有生之年找的到这么一个懂你的人,找到了,就惺惺相惜吧,实在是太幸运啦!找不到,也没关系,下辈子,下下辈子,在某个世界,还会遇到的

一个人究竟要爱另一个人到何种程度,才甘愿舍弃自己后半生的自由和名誉,只为了替对方保留继续活下去的希望,尤其是对于像石神这种把几乎所有的时间都放在自己热爱的数学研究上的人,一个无趣、没有什么品味和业余生活的中年秃头男,一个差点就要提前结束自己生命的“孤独患者”,然而正是靖子的出现,让他忽然之间找到了活下去的动力,“有时候,一个人只要好好活着,就足以拯救某人”,石神正是带着这样的想法默默地守护着深爱的人,心甘情愿为她顶罪、为她杀人。作为一个高中老师,一个数学天才,一个始终用逻辑思考人生的“面瘫”,却不惜背负变态偷窥狂这样耻辱的骂名,他和靖子的关系其实说穿了只不过是普普通通、一厢情愿的暗恋,而石神却用了一种最震撼、最伟大的告白方式,牺牲自己,警察不懂,唯一的好友汤川不理解,甚至连当事人靖子也无法相信他会为了自己牺牲这么大,也许正应了那句话,“逻辑的尽头,不是理性与秩序的理想国,而是我用生命奉献的爱情。”

看了四个小时,过程中情节起起伏伏,猜不透石神为什么帮一个人甚至愿意付出自己的生命,在我看来,他们的生活交集很少,甚至可以说连朋友都算不上。可没想到原因竟然这么简单:邂逅花冈母女后,石神的生活从此改变了。自杀的念头烟消云散,他重获生命的喜悦,单是想象母女俩的生活就令人开心。在世界这个坐标上,竟有靖子和美里这两个点,那是罕见的奇迹。星期天他最幸福,只要打开窗子,就能听到她们说话。虽然听不清楚内容,但随风传来的隐约话语,对石神来说也是至高仙乐。

他压根儿没有要和她们发生关联的欲望,她们不是他该碰触的对象。对于崇高的东西,能沾到边就已足够幸福,数学也是如此。妄想博得名声,只会有损尊严。

帮助母女俩,对石神来说乃是理所当然。没有她们,就没有现在的他。他不是顶罪,而是报恩。想必她们毫无所觉。这样最好。有时候,一个人只要好好活着,就足以拯救某人。

看到这,突然好像明白。

赶在电影上映前看完,比白夜行短了近一半章节,时间跨度和人物关系来得相对简单些。看完最直白的感受是被石神缜密的思维,毫无保留的爱给震惊,在他的障眼法计划里,没有想到会遇到汤川这个懂他的劲敌。看前没有看任何书评,单单从个人的读后感而言,觉得石神爱的太可悲,正是因为他在女主杀人后的即时出现,笃定的安排解决好了一切,才使女主遭受了双重痛苦。深深佩服石神的思想境地,到最后章节,提到石神在数学方面的执着追求,不为名利只为自己沉静在数学思维的海洋里,禁锢了人身自由对他来说不值得一提,他靠思维能到达任何人到不了的地方,当然他也是花了很久才达到这一境地,在他放弃生的念头时,是女主和她女儿的上门打招呼救赎了他,但即使如此,我也产生不了对石神的同情,不要妄图轻易改变他人的命运,对不爱你的人拼命的付出并未见得是好事。

在专业课下午看完这本书,老师坐在旁边帮小伙伴改毕业设计,没带鼠标的我看了一下午的书,日日日蜜汁尴尬,毕设赶紧的才好呀,专业渣渣表示太空虚了,什么成就感都没有,只想看看高分电影,刷暖心日剧,看一堆书,出去四处晃悠感受春天,音乐节躁一躁。

从开始看到这本书,我就被石神这个人吸引,一个数学老师,一位数学天才。因为数学,所以我兴致勃勃的看下去。最开始我为石神严谨冷静的对待事物所折服,然后钦佩他对数学的热爱,每天都要自觉演算几道数学题,他的数学精神令我印象深刻。虽然本书并不是说石神与数学,但是在我看来,便是如此。我不觉得石神对花冈靖子的感情是爱,而是花冈靖子仿佛就是石神的光,活下去的希望,在他决心自杀的时候,是一个陌生人的到来打断了他生命的终结,似乎是给予他重生,并且这个陌生人使他重新发现生活的美好。我想这很正常,在一个人绝望到要自杀的时候,任何打断都会对自杀者造成或坏或好的影响,很幸运,石神受到好的影响,他活下去了。但是似乎从此他活下去的原因不是为自己,而是救赎,为了花冈靖子,为了她生活的幸福。我不喜欢这个原因,我觉得有可能是石神从这次重生,明白了自己活下去的意义,对数学有了新的认识,所以才继续生活,而去花冈靖子只是一个自杀者对一束光明的感激。也许,都有吧。最终他的献身,或许是对光的救赎,或许是对数学的最后贡献——一道死亡难题,或许是对生活本身的绝望。不论如何,我喜欢石神身上严谨认真,冷静理性以及对数学的热爱。

读东野先生的书最后惊叹我的都不是小说中犯罪的手法或者案件的架构,萦绕心头的都是水落石出那一刻展露的人性,之前看过一句话,永远不要轻易的评判一个人,因为你不知道他经历了什么。人性也是这般复杂的,他赤裸裸的被展现出来,我们会惊叹会诧异会惋惜会痛苦会谴责……无论什么反应,我们都应该学着去看的平淡,因为我们不是他。

爱一个人真的是很美好也很奇妙的事情,我们就那么不可思议的陷了进去,无法自拔,倾尽所有。我一个人的爱情,一个人的义无反顾,像极了爱情啊,我爱你是我的事,我开心也好痛苦也好,与你相关但与你无关。

我还记得第二次补考考场上,石神让学生们写下了对数学的思考,不知道他看了没有?有没有对这群学生或者对数学有了其他的感悟?

活在这个世界上,每天经历着种种,我也常常在思考,我的所作所为有什么意义?但活着本身就是意义啊!活着真的不是很简单的一件事,但也不复杂。书中的那句我们活着本身对其他人而言就是一种意义真的很温暖,我们要好好的生活呀。

运动:13圈。这也是今年的最后一次游了。游泳馆闭馆清洗,要待新年过好才开门了。

感悟一:石野对花冈靖子的爱让人嘘唏。这是怎样的爱情啊!是该歌颂,还是觉得悲哀?爱一个人可以爱到如此地步,甘愿为其献身,不求对方回馈。在石野眼里,靖子是神一般的存在,如同他的数学世界一样,是崇高的东西,对于这个,能沾到就是足够幸福,又何必非得拥有呢?!

或许有人会觉得石野这么做不值,正如他那位物理学教授朋友,他们会觉得这样一个百年不遇的数学天才就这样为了爱情而做了杀人犯太愚蠢至极。其实,这也再次证明爱情的力量真是大啊!

一个已经五十岁的人了,而且是单身到五十岁,原本是对尘世毫无留意,结果就在结束生命的那一刹那被靖子摁响了门铃,重获新生。所以于石野而言,帮助靖子理所当然,毕竟他的生命就是她给的,他帮助她,非顶罪,是报恩,而且还让对方毫无所觉地关心着她爱护着她。虽然嫉妒她喜欢别的男人,但还是甘愿为了她去自首,而且还真诚的把她托付给那个喜欢她的人。这是怎样的境界啊!或许这才是真爱的模样,爱你就是让你幸福快乐一辈子。

感悟二:很多时候我们的日子过得就像时钟一样,机械地运转。又像火车一样,按照既定的轨道。可你我能摆脱时钟的束缚吗?能脱离轨道吗?怕是不大可能。毕竟我们都已沦为社会这个时钟的齿轮,一旦少了齿轮,时钟就会出乱子。纵然自己渴望率性而为,周遭也不容许。我们得到了安定,但也失去了自由。

这个世上没有无用的齿轮,只有齿轮自身才能决定自己的用途。恰如那句“天生我材必有用”,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作用。石野觉得他的作用就是为靖子服务,或许就是出于这个考虑,他才义无返顾他才默默关注。

感悟三:石野是一个百年不遇的数学天才,从他作案手段上可以反应出来。逻辑推理能力不是一般的强。可这样的人,却在事业上好像是毫无建树,特别是作者把他的职业设定为一个高中老师,他在工作中的不顺心,学生领导对他的感情,都可以侧面反映出岛国的教育界与吾国太多相似。大学里学术研究不再潜心贯注,中学里学习兴趣不高都很功利。最后石野在监狱里的精神状态很好,因为他可以尽情的痴迷他的数学,这也再次印证了那句话,真正的天才在社会世俗中其实是痛苦的。

嫌疑人x的献身论文文献综述

坦白说,《嫌疑人x的献身》是我读的东野圭吾的第三部作品,在这之前也是最为熟悉的。这主要是因为看过苏有朋导演的电影版的缘故,所以看小说之前,大概的情节我是了解的。本是抱着看悬疑小说的态度来的,没想到竟然读出了伟大的爱情,而这一切都源于书中石神写给靖子的那段话: “工藤邦明先生是个诚实可靠的人。和他结婚,你和美里获得幸福的几率较高。把我完全忘记,不要有任何负罪感。如果你过得不幸福,我所做的一切才是徒劳。” 这句“ 如果你过得不幸福,我所做的一切才是徒劳” ,确实是很感人、很催泪的一句,当然,我这里不是想歌颂爱情的伟大,这不是我的主题。 小说《嫌疑人X的献身》涉及到的主题还有很多,除了爱情,还有教学问题,关于数学、物理问题的思考,因为主角毕竟是个中学的数学老师,自然也是要着力刻画的,当然还有少不了的人性揭露。 下面摘自书中的语录,都是我很感兴趣的,能让人思考的东西,都是很宝贵的。 一起分享一下! 一 再怎么优秀的教授,讲课也不见得永远正确。 这是石神在学生时代听应用物理学时,心里产生的想法。这让我想起之前的北大校长在演讲时,说错的某个字的读音,在优秀的教授也会犯错,即便你是北大的校长。 二 我向来不主张做不必要的事。毕竟我将来要专攻物理,只要运用数学家提出的定理就行了,证明的工作交给你们。 这是石神和汤川学生时代相识时,汤川的话语。数学和物理的区别,也许没有这么绝对,但是很有意思的一个比喻。 三  关于“四色”问题: 平面或者球面上的任何地图,是否都能以四色区分。据说是世界近代三大数学难题之一。 四 保罗·厄多斯 “他始终抱着这样一个信念:完美的定理不然有完美自然且简洁明了的证明过程。” 查了一下,厄多斯是当代发表最多数学论文的数学家,也是全世界和各种各样不同国籍的数学家合作发表论文最多的人。 五 磁界齿轮 六 黎曼假说 七 P≠NP 对于数学问题,自己想出的答案和确定别人的答案是否正确,哪一个更简单,或者困难到何种程度——这是克雷数学研究院所悬赏征求解答的一个问题。 上面3-7都是小说中提到的重要的数学概念或者物理学概念,因为我本身不是很懂,这里只是简单罗列出来,目的是让大家明白,其实小说《嫌疑人X的献身》还是有着一定的知识趣味的。 八 数学就像寻宝,他想。必须先看清从哪里出发,思索通往答案的通道,然后再按照计划逐步拟定公式,求得解答。如果什么都没挖掘到,就要及时改变路线。只要埋头苦干,心无旁骛地勇往直前,就能找到从未被人发掘的宝藏——正确解答。 只是作为中学老师的石神对于探索数学之路的想法,埋头钻研还要不断审视,避免一条路走到黑。九 验证别人的解法,就好像沿着别人开掘的道路前行,看上去简单,但世界并非如此。如果沿着错误路线前行,找到假宝藏,那么要证明那个宝藏是赝品,比找寻真宝藏还难。 想起成语“南辕北辙”,很适用于这里。明明是错误的,却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比一时找不到正确的道路更可怕! 十 无论那个时代,科学家总是被人当成异类。 无限认同这句话,很多时候,真理真的就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清醒的总是少数,沉迷的却是大多数。 十一 人一旦尝过奢华的滋味,就很难再降低水准。 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一样的道理。 十二 不悦的面孔比比皆是,有些人的表情已超过不悦,算是痛苦了。至于比痛苦更严重的,则是一脸自暴自弃的模样。 苦痛人人都会经历,经历之后能够站起来最重要,怕的就是一蹶不振。十三 唯有疑问解除了,才会产生求知的欲望,才能走上理解数学本质之路。 这句话也很有现实意义,生活中我们总能听到,数学只要会加减乘除简单的运算就行了,其他的没有用之类的说话,可是很少有人告诉我们,那学习更高深的数学是为了什么? 十四 比方说,看起来是个几何问题,其实是个函数问题。 这个话常被教育工作着引用,看似很简单的问题,简单的表象下,本质确是完全不同。 十五 自以为是永远都是大敌,本可看见的东西也会因此视而不见。 这句可以作为警句,时时警醒自己。十六 你我都不可能摆脱时钟的束缚,彼此都已沦为社会这个时钟的齿轮。一旦少了齿轮,时钟就会出乱子。纵然自己渴望率性而为,周遭也不容许。我们虽然得到了安定,但失去自由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这句话适用于我们每个人,因为很多时候我们的选择,并不是自己心中想要的那个选项,只是迫不得已,或者现实所迫。 十七 我们和数学家不同,不做个实验就不死心。 又讲到了物理和数学的区别,实验和证明永远的主题。 十八   我的答案是。设计问题更难。我向来认为,解答者应该对出题者心怀敬意。 又到了老师们出考卷的时候,有时想想,老师们出考卷也是蛮费心的一件事。 十九   你们做的,只是按照他的证明方法走。你们应该做的,是探寻有没有别的答案。除了他提供的答案之外别无可能——唯有证明到这个地步,才能断言,那个答案是唯一的答案! 这是汤川对草薙的话,提醒他不要陷入石神预设的陷阱。其实这段话,不仅对于破案,甚至对于学习和科研都是很适用的,因为我们在做事之前,很容易有自己预想的答案,于是每一步都是为了证实心中的预想,其实很多时候,预想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二十   这世上没有无用的齿轮,只有齿轮自身能决定自己的用途。 这句汤川的话,是决定石神自首的关键,你要成为什么样的人,完全是可以自己决定的。 二十一  在这个世界上,有些人就算突然失踪,也没人找他,没人担心他,更不会有人报案。因为那个人过着和家人断绝关系的生活。 这段话揭示了石神之所以选择杀死流浪汉而掩盖事实真相的原因,另一方面,死者也让人同情。人毕竟是社会的人,家庭、朋友都可以成为我们的寄托,孤身一人终不是好的归宿。 二十二  生而为人,难以抛开自尊。 人都是有尊严的,即使是流浪汉,但很不幸,流浪汉成为了掩盖真相的牺牲品。二十三  靖子摇头。他不是可以解释的对象,这世上找不到那样的人。 这是靖子得知石神为她所做的一切后,在和工藤约会的过程中,深陷罪恶的心灵处境,明明很难受,但无法向任何人诉说,因为这种罪恶是自己造成的。 二十四  手脚被绑了,思维还能活动。纵使什么都看不见,什么都听不见,也无人能把手伸到他脑子里。 这是石神自首后,在监狱里对着墙上的斑点,思考数学问题的心灵感悟。这很像刘慈欣《三体》里的面壁人,也许未来面对着人工智能,我们的优势大概也是思维吧! 二十五  有时候,一个人只要好好活着,就足以拯救某人。 这是石神当初企图自杀时,无意中被靖子所救后的一段心里感悟。活着,大概才是世间最大的快乐,而自己活得好好的,对于我们所爱的人和爱我们的人来说,也是最大的快乐。

苏有朋导演的新片《嫌疑人X的献身》最近发出了角色预告海报。 当看到这则消息的时候,我内心在想终于有一个关注点能将大众的视线引到“本格推理”这个点上了。        本格推理,是推理小说的一种流派,又可称为正宗、正统、古典派或传统派。以逻辑至上的推理解谜为主,与注重写实的社会派流派相对,常以惊险离奇的情节与耐人寻味的诡计,通过逻辑推理展开情节。        本格派可满足以解谜为乐趣的读者,通常尽可能地让读者和侦探站在一个平面上,拥有相同数量线索。部分本格推理小说中会有“向读者挑战”的宣言(例如埃勒里·奎因),也就是告诉读者“到这里你已拥有足以解开谜题的线索”,挑战读者是否能与侦探一样解开谜题。 作为本格推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要有谜团:仅仅是有杀人事件,不能称其为本格推理。犯人及所用犯罪手法,让人困惑。然后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逐渐拨云见日,谜团也渐渐解开,这才是本格推理应有的姿态。 ②用正确的方法解开谜团:这一点极为重要。推理、推论的方法必须严密清晰,来不得半点模棱两可之处。(很少有作品能做到这一点。)在推理中,用了靠不住的方法,就不是本格,充其量也只是犯罪小说。 第一接触是在大二的时候,当时的学生组织主席,一位很有气质的学姐给我推荐了鲇川哲也的《紫丁香庄园》,从这本书开始,我先后接触了包括《嫌疑人X的献身》的作者东野圭吾在内的一些日本作家(如江户川乱步、松本清张等)的推理小说。       东野圭吾1958年2月4日出生于日本大阪。毕业于大阪府立大学电气工学专业,之后在汽车零件供应商日本电装担任生产技术工程师,并进行推理小说的创作。1985年,凭借《放学后》获得第31回江户川乱步奖,从此成为职业作家,开始专职写作。早期作品多为精巧细致的 本格推理 ,后期笔锋愈发老辣,文字鲜加雕琢,叙述简练凶狠,情节跌宕诡异,故事架构几至匪夷所思的地步,擅长从极不合理处写出极合理的故事,作风逐渐超越传统推理小说的框架。        1999年《秘密》获第52届日本推理作家协会奖,2006年 《嫌疑人X的献身》 获134届直木奖,东野圭吾从而达成了日本推理小说史上罕见的“三冠王”。代表作有《放学后》《秘密》《白夜行》《以眨眼干杯》《神探伽利略》《嫌疑人X的献身》《预知梦》《湖畔》等。 此处笔者还想为大家推荐两部日本推理小说改编的电影, 《白夜行》、《彷徨之刃》 ,这两部电影均有日韩两版,个人比较喜欢日版,因为更遵循原著,场景的还原也契有日式格调。

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

如何辨别在职研究生论文是否造假?作者:本站来源:在职研究生教育网上传时间:2014-12-0413:34:17由于少部分在职研究生学员对于在职研究生论文撰写答辩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试图通过代写买卖、抄袭等明令禁止的渠道蒙混过关,最终却酿成延迟毕业甚至无法获取学位的惨剧。在职研究生论文具有严格的审核机制,造假论文始终难以逃脱判别标准的法眼。对于在职研究生论文造假如何判定,主要从以下五点考量:1、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在职研究生论文代写的;2、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在职研究生论文买卖的;3、伪造数据的;4、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作为在职研究生进修的最后一道关卡,在职研究生论文对获取学位的重要性以及关键意义想必大家也是心如明镜。所以,面对论文代写、抄袭等在职研究生论文陷阱,请各位在职研究生学员务必绕行。(责任编辑:洋洋)考研政策不清晰?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开放网申报名中。

论文造假怎么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涉事人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则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2、涉事人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3、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除了撤销学位申请资格外还会开除学籍;4、是在职人员论文造假,不仅撤销相关学位资格,而且涉事人还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论文范文机关犯罪嫌疑人论文

对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思考 -----【作为论文,对其中的一些关键点还是应该有数据支持,比如你实习时所在的分局的年发案数据、现场勘查数据、十类必勘案件数据、技术破案所占比例等等,有的话会更加完善。在这里我不提供,因为互联网不允许摆出数据来——这是泄密滴……】---------------------------------------------------------------------------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进一步大流动,使得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化;同时,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高科技手段,提高自身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智能化、高科技化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当前的刑侦工作必须实现侦查工作与技术工作的有效衔接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破案率,有效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概述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刑事技术检验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只有在刑事技术渗透到刑事侦查各个环节中去时,才能真正转化为物质力量,使侦查人员由单纯的体力型向科技型转化,使在刑事办案中获取的各类物证更具价值性和证据性,对犯罪分子的认定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及与国际法的逐渐接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侦查各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仍然墨守陈规,靠打“车轮战”、“人海战”,靠“程咬金三板斧”式的审查讯问方式,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所以,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越来越认识到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提出了“科教强警、科技强侦”的战略措施,从而使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实践证明:在社会生产力系统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刑事科学技术将成为第一破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由于侦技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地衔接配合,分离脱节现象严重。特别是在现场勘查、侦查讯问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对刑侦工作中的侦查和技术人员来说,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不对的。必须清醒认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必须做到各局部的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的效能。在技术和侦查最应密切衔接的“一线”基层责任区刑警队,问题尤其突出。因此,刑事技术部门在思想上要强化与侦查工作衔接的意识,既注重本专业的发展拓宽,又注重与侦查部门的密切协作;刑事侦查部门则要紧密依靠刑事技术的科学力量,多联络、多沟通,使我们每一起案件的侦破和办理都存在技术因素。美国著名学者克里希南在《现代犯罪侦查导论》一书中专门论述了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员和实验室意见的交流。首先要会辨认、采集原物确凿证据,然后把它们送抵实验室进行检验。侦查员和犯罪实验室检验人员间的密切合作,是充分利用相互间的才能的基础……犯罪实验室在刑事犯罪侦查中所起的作用在日益增长,这大概是警察作假想训练时,在某个犯罪的实际侦查过程中,对警察的各种职责有了起码认识的缘故……同侦查人员磋商,有助于实验室的科学家恰当地安排他们的试验,也有助于他们避免做不必要的工作。”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表现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有效地衔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第一破案力的作用。(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正是因为犯罪现场如此重要,所以长期以来公安部都是严格要求现场勘查要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所谓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是犯罪现场访问与犯罪现场勘查、检查。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但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工作与侦查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侦查员认为现场勘查工作仅是技术员的事,与自己无关,结果现场勘查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到场,绝大多数案件的现场勘查情况无人过问;部分勘查人员技术至上观念较重,侦查意识不强,常常是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不能依据现场实际及客观态势对犯罪及其过程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推理,以致在接下来的现场分析环节中不能切中要害、一针见血。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只能谈技术ABC,而不能讲侦查一二三,不能科学地进行现场重建,更加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在某些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眼中,现场勘查当作是例行公事,仅仅起着弥补法律卷宗的程序作用及为已破案件提供一套现场记录的资料及出具鉴定佐证的作用而已,这种状况导致了侦查工作严重脱离犯罪现场。出现这一结果,主要是由于侦技人员的片面认识造成的。因此,如果在现场勘查中侦技人员有机结合、相互交流,技术人员同时加强侦查意识,既讲技术,又讲侦查,科学地重建现场,必能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要提高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使刑事技术真正成为提高破案率的现实力量,把刑事技术和侦查破案有机结合起来,必须首先过好现场勘查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来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吃透”现场,了解现场,立足现场来看问题,分析案件研究侦破方案能从现场出发,避免了脱离现场的胡思乱想和无客观依据的乱想瞎猜。及时地对一起现行案件进行勘查,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在时空上缩短了到达现场的时间,既有利于现场的保护和痕迹物证的采集,又有利于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案发情况,发现犯罪动态,提取有价值线索,并能及时将第一手的现场信息反馈给侦查员;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既有利于侦查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可使案件快速侦破,又利于侦查员熟悉技术业务,掌握科技手段,充分了解案件的发展动态和痕迹物证情况,及时把现场信息转变成活的侦查资源,从而增加了破案效能。可见,积极利用现场信息,可以将许多案件的侦破工作解决在现场勘查阶段。(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讯问阶段的衔接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依法对其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活动。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侦”和“审”的统一。当前的模式是,审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个体的事,勘查现场是技术人员的事,技术人员很少甚至几乎从未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中去,导致了侦查人员审讯时就案论案,工作粗糙,在一些现场条件差,无过硬证据的案件中难以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审查讯问很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影响侦查效果。因此,初次审查讯问工作最好由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在开始审讯之前,侦查员应该尽可能多地占有现场资料,了解串并案情况。关心技术人员的检验结论的依据是什么,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比如现场痕迹是如何形成的,受害人的致伤、致死原因,在多种伤并存的情况下,哪一种伤是主要致死因素等等。尤其要注意分析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特征、作案过程的细节特征和反常现象,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最大限度地深挖罪行。另外,技术员通过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从技术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对已勘查现场的得失总结,有利于技术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利于进一步的案件串并的汇总工作。(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配合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主要目的,但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单纯依靠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和人、财、物大流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外来流窜犯罪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典型特点是“两头在外”,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且以侵财型、跨省地市、系列型为主要特征。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异地住宿、异地销赃,团伙作案、时分时合、交叉结伙,手段多样,对侦查破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侦查部门要想有效地遏制其扩张恶化,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机制,紧密依靠刑事技术中的科学技术力量。1、要充分发现和利用犯罪痕迹物证及各种信息。技术部门要及时将含有现场信息、手段特点、物证资料等串并汇总材料传递给侦查部门,便于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及时消化案件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递到特情耳目,并及时进行阵地控制等,当发现嫌疑人员时,及时将刑事资料送技术部门查对,便于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调查审讯中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2、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能及时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以现代科技对付现代犯罪,应是刑事侦查破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缩短破案时间的制胜捷径。当前,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一系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破案力。此外,DNA检验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更使公安机关破案如虎添翼。相信随着21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公安工作中来。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前景展望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是靠人来完成的,作为主体的人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业务知识应该互相融会贯通,这就需要两者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著名刑侦专家刘持平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包括勘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送、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要了解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情况,要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分析现场情况,交流意见,为准确分析案件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打下基础。同时要增强侦破案件的证据意识,结合侦查获得的线索,提醒技术人员注意现场证据的提取,为破案积累更多的条件。一名好的技术员应该也是一名好的侦查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运用到现场勘查中,将勘查现场的情况客观完整地提供给侦查人员,并及时了解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结合现场勘查,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分析意见,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基层侦查部门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基层的所谓的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通称为侦查员。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到侦查办案中去,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太专业化了并不利于技术工作的开展,会狭隘技术人员的视线。考虑是否让技术人员来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办理,不能只局限于只让技术员参加案情分析会,而不让其参与后续的侦查工作。对刑事案件尤其对一些恶性的大要案件、系列流窜案件及一些含有技术手段的案件,有技术员的参与,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积极参与案件的侦破,将有利于技术员开拓思路,有利于现场勘查、案件串并工作,有利于提高技术人员突破案件的能力,有利于实现技术员专业性和实战能力的统一。总之,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力军的刑事侦查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一定要有机地衔接在一起,发挥整体功能。针对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制定出可行性的预见方案,大胆引进新技术、新成果、新手段和新方法,这样不仅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少走一些弯路,少犯一些不必要的错误,还能培育出侦查破案的新增长点,为提高破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以下是今天我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全文如下: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谈起

(一)案例

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的“6、28”群体性事件,原本就是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件,因为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认可,加之被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演变为公然向党和政府挑衅的对当地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打砸抢烧的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损失。如今,该事件已平息,相关责任人也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反思 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方式的欠妥当,也是致使谣言越来越多,最终被一些黑恶势力利用,一发而不可收拾,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引发案情发展的原因分析

上述案例中由于未能尽快将信息公开,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致使民间关于“当地政府部门纵容包庇、销毁证据”等流言才能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恶意传播之下迅速升温,从而点燃本就失去理性的情绪。但凡流言,都是见光死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不透明引发的谣言必然导致胡乱的揣测和极度的不信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沟通机制,不仅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本来对于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恃强凌弱、草菅人命。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律以保密为名对民众封锁消息。尽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并没有告知受害人家属进展情况及解释相关误解的义务,但从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这种及时诚恳的沟通会打消老百姓的疑虑和担心,消除不安定因素的隐患。社会的负面情绪会及时得到释放,揣测会及时得到合理解释,流言也会不攻自破。

另外,贵州“瓮安事件”中,民众质疑当地警方与事件有内在关联,警方未能及时做出回应,也没有让相关人员回避,而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质疑情绪。公安机关在事件的处置中,程序上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用程序正义避免民众的质疑,从而增强处置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对于引发民众质疑的鉴定程序这一关键环节,是否允许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见证,是否能够尊重受害人家属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求,则将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可接受度。“瓮安事件”发生后,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同时也允许家人在场、部分群众现场见证,如果这一事后的鉴定处理方式能够提前一些也许谣言也就不攻自破,这一恶性群体性事件也就不会发生了。

这个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两点:一是有关部门在事件萌发阶段,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甚至不适当地采取压服的强硬手段,把小事变成大事。二是政府和公安机关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假若对事情有足够的敏感度,收集相关信息,把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后果。同时每逢事件发生,当地政府往往一个强烈的惯性倾向,就是立即封锁消息,不许消息外传,这样也会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反感,从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纵观整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如果我们能够在工作中时时把握住民法、民生、民权这条线,也许这种带有偶发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就会减少许多。

总之,群体性事件作为公共安全危机之一,从社会学角度说是一种社会秩序维护;从法学的角度说是一种权益保障;从行政学的角度说是一种国家职能。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评论道:“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二、从上述案例看公安机关依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分析        上述案例中,贵州瓮安县民众围攻县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于所收集的情报信息,大部分公安机关的情报部门并没有综合整理,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规模等,不能为公安机关和党政部门做出有效的决策和制定行动计划提供可靠依据。有效的情报信息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能够有效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详细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到底是政治性群体性事件还是非政拍性群体性事件;能够评估事件的危害,了解现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直接危害,引起国内外社会舆论在公众中产生消极影响等间接危害;能够推测事件的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此外,还能提供具体的对策方案,为决策部门处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突发性、紧迫性,公安机关执法也往往呈现出执法权力范围的扩张性、权力行使的自决性、处置 措施 的不断性等特点。

从总体上看,到目前为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消除矛盾的工作机制。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没有研究其发生的内在原因,对于群众反映的社会问题摸不关心,缺乏了解,或者说有的虽然对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但是重视程度不够,能拖延就拖延,能回避就回避,不愿或者不敢面对群众做工作,从而导致矛盾激化,错过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也有的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就不分事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把公安机关推到最前面,强行下令公安机关抓人,这样做的后果是不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增加群众的对立情绪,造成矛盾的激化,使事情的解决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有的责任主体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对于群众的要求当面答应,事后变卦;还有的平时不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发生了事情才想起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给群众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觉,导致集体上访成为相当一部分人解决问题的主要 方法 。

(一)立法缺失

法律是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南针,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的对这些事件进行明确而公正的处理。可有可无,模棱两可的处理只能最终是对群众不利。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有些群体性事件时缺乏法律依据,有的表现为使用警械、武器或采取强制性措施时,有的表现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资格方面。《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的处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和水平。

但这一规定对主要任务的规定比较宽泛,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上级部门的授权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对公安机关处理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践中不易操作,很难把握标准,具体的责任也不好落实。基层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导致对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

(二)预警机制不完善

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不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的最明显:首先预警工作没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的良好局面,信息来源 渠道 依然比较单一,覆盖面过于狭隘,信息的准确度不够,时效性、全面性、真实性都达不到防控标准,重点事件和重点人群的掌控工作还存盲区;其次,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构没有独立出来,公安机关处于实战的主导地位,但是公安机关过分依赖行政协调,使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了条块分割不清、层次架构不明的松散局面,而且设备资源,信息资源,指挥资源,都不能形成“高效、连贯、科学”的具有专业性的统一指挥和咨询系统,也建立不起“全社会共建,多部门联动”的职责明确的运行机制,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只能被动出击、疲于应对;第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和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能作用,工作衔接、权责分担等方面没有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不能够实现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另外对一些群体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反映其合理诉求的请愿活动,没有真正按照《游行示威法》的要求,进行批准和引导,使得一些合法途径手段,无法起到减压阀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不得力

1.处置手段简单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手段过于单一粗陋,主要是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往往不区分情况,统一按照一个模式处理。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必须以最迅捷的方式对这些事件做出反应,“息事宁人”,履行职责。但是快速平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有些公安机关在处置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时,出于种种“考虑”,没有秉公处置,引发民众对公权力不信任,导致社会怨气积聚,某些突发事件成为“导火索”,最终引发冲突。

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调处纠纷、专项整治治安等警务行动不当,不但无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反而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不当干预事件,或干预时机错误,或处置手段不利,不但不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转化形成新的冲突,引发事件升级;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则以消极态度应对群体性事件,退为应付上行下不达,片面强调群体性事件涉及的矛盾与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对事件现场治安态势的变化视而不见,不主动实施其职责内的干预和控制,事态因此得以蔓延和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此两种处置方式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被动。

有的警员平时缺乏应急事件的处置的理论培训,缺乏事件处理的“现场感”,只是领命行事,一旦赶赴现场却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多重困境:一是到达现场前任务不明,只能以“随大流”的态度,盲目参照其他人的做法;二是缺乏妥善处置现场警情的 经验 ,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作出正确反应,很多警员不知道针对事件现场群众作出的过激行为,例如推操、指骂、打架、破坏车辆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是应该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现场抓捕并扣留违法犯罪嫌疑人,还是应该先设法取证,等到事态平息后再去处理。论文格式而这些现场情况的处理不能够采取如同一般治安事件的简单模式,只能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如果警员把握不了现场处置的尺度,只是按操作程序上报情况,被动等待指令,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三是因为平时缺乏对事件处置的实战演练,警员缺乏对有效处置事件所必需具备的技能和战法,接到上级指令后,不知用什么战术、什么手段去实现上级意图,实践中贻误战机,处置不力。

2.协作能力不强

一些公安机关在处置现场的各联动单位,不能实现联动,既不知道如何取得其他处置单位警员的行动支持,也不会适时回应其他处置单位及其人员发出的协助请求。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往往会集中本地区甚至是周边地区多单位警力,并根据现场情况或是分小组合成作战或是分区域分散作战,警队单位及其人员之间多处于相互陌生的关系状态,由于缺乏合作默契,协同支持配合很少,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所以在一些事件个案的处置现场彼此之间,不能及时得到有力的警务支持与协助,形成了周边其他小组的警员观望,个别受到闹事者攻击的警员或小组孤军奋战的散乱状态。这种散乱的处置情形容易助长闹事者的哄闹气焰,削弱警队在处置现场的威慑气势,不利于事件的平息。

当然,出现事件现场警力充足,却大多处于被动待命状态,不能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相应处置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与通信技术不足,一些单位接令赶往群体性事件现场后,对在事件处置中的工作任务、目的、权限和警力调度区域、协同单位等不清楚。

(四)在处理的过程中信息的严重滞后与信息的不当处理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具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上反映的问题往往具有一定合理性,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越来越难,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民众对群体性事件缺乏规律性的认识,对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缺乏敏感性,从来不积极主动地了解当地的不安定因素,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并没有建立起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导致情报收集和控制工作不完善。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无法做到速报(群体性事件随时发生随时报送)、续报(及时将群体性事件发展事态、现场处置情况等上报有关部门)和专报(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幕后操纵指挥者、聚众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打击后专案专报)。公安机关缺少一个权威、统一、高效的情报机构来负责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管理,造成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多头管理而造成情报延误或渠道不畅。此外,公安机关并没有有效地控制信息传播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或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说明事件真相,解释政府己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等。

三、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

(一)加强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工作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关乎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一旦把握不好很有可能侵犯公民利益,甚至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目前,对群体性事件工作处置的法律法规有:《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但是以上规定还不够完善,过于原则,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的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善后工作等规定不够明确,“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因此,我国应加快对群体性事件有关问题的立法工作。

(二)完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1.进行信息预报

健全分析研判制度:

一是防患于未然,及时综合、分析由国保、治安、技侦、网监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和行动性的情报信息,超前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为防范与处置赢得时间和空间,开展危机风险判断,分析各种危机的规律和特点,综合设计应对策略;

三是进行网上分析和比对,为预防和处置危机提供支持,并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己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在及时 报告 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同时,还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建立数据库:

一是以境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激进教派等情况,和国内高危群体、极端分子相关情况,作为人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二是以剧毒、核生化、爆炸等高危物品、的分布、储藏情况作为物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三是要全面掌握,政治敏感期、节假日,气象、地质骤变期等高危时间数据,作为时间方面的数据基础;四是空间方面,本地的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公共场所,易于地质变化的地段、河流等要害部位。

组建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一是信息要准确和及时;二是信息要左右相联、公秘结合、上下相通;三是要建立人机相结合的信息平台,形成人联络,机联网的互动状态。要保障决策的有效实施和指挥有力,需要做到:党委、政府、公安、安全、气象、军分区等重点单位实施联网;政情、敌情、社情、民情进行综合收集研判: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重点时期实施监控。广泛收集重点时期的各种信息,争取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超前性。对发现的不管是大问题还是小纠纷,都应该公正、合法的处理,特别是一些小问题要做到事前的及时处置,预防事件的扩大化。同时,发挥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正面作用,设立具有信任感和亲和力的新闻发言人及专家评论员,及时向公众发布危机事态、处置情况和公众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发布“交通管制”、“局部地区戒严”公告。严厉打击制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应急处置环境。

2.制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预案的科学合理离不开对群众性事件的深入分析和调查,以及 总结 归纳经验教训。针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发生的具体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预测事故发生后的态势和多种情形,组织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培训人员,制定行动的步骤和纲领,以及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对群体性事件这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该重点建设如下子系统: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程序;后期处置体系等。

“911”事件后,许多国家建立了用绿、蓝、黄、橙、红5种颜色代表的5种危险等级,根据恐怖威胁情报向国民发布预警信息,我国也应建立预警等级制度。对危险的群体和个人、对危险的事、对危险的时间、对危险的空间和不良天候,根据情报信息及时预警,向公众发出预警信息,力争在防范和先期应对上收到双赢的效果。

三、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得公安机关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缺点暴漏了出来,因此,提高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必将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又刻不容缓的任务。笔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进行探讨:

1.加强特警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担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其训练强度和方法也是不同于一般的训练。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把平时的训练工作制度化,这样不仅可以形成一套有效的针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制度,而且还可以更好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特警队伍建设,组建一支政治过硬、训练有术的队伍,这一点可以借鉴土耳其的经验。目前有33个省份建立了快反警队,没有组建快反警队的省份发生社会事件时由邻省已组建的派员干预,避免了其他警员因未受过专门培训而干预失当、激化矛盾。快反警队人员主要来自警察学校,警察局新招收的警察首先要满足快反警队的需要,剩余部分才分配到其他警种,警员年龄不超过35岁,警官年龄不超过45岁,警员最长服役期3年,骨干服役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年。这些做法,较好地解决了队伍更新问题,使快反警队能够长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2.及时化解矛盾

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很小,但由于反应迟缓,使事态升级为“事件”,形成“小的事件—下级忽视—小事升级一一下级失控—触动上级—快速解决—事态平息”怪圈,暴露出处置能力不强的弱点。

应当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中产生的社会矛盾,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本着积极预防、全力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既定方案,快速反应,动员组织优势警力,整体联动,协同作战,采取果断措施,运用综合手段,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迅速有效地控制、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努力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3.提高执法者素质

依法行政能否顺利推进,执法者的素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要求做到:

(1)促进执法者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树立“权为民所用、得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观念,深入思考“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问题,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解决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事务,维护和树立法律权威;

(2)完善执法者的入门考试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为公安队伍素质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者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制度约束,建立学习型队伍,使执法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以执政为民为宗旨,注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

(4)从优待警,在财政支出许可的情况下合理提高警察待遇,提高其生活水平,要关注警察职业的心理健康,建设公安民警活动中心,多开展 体育运动 和体质能力训练,进行压力疏导,提高职业素质,加大对警察执法的经费支持,更新装备,并尽量保证他们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让警察无后顾之忧,公正无私地投入工作。

(四)建立正当、合法的公民利益损害的救济机制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各级公安机关往往会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能使用警械和武器。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等等。 相关推荐:

1. 从昆明“3. 01”恐怖事件引申的若干问题探究论文

2. 浅析检察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初探论文

3. 我国当前社会存在的潜在问题及其分析论文

4. 2005-2006年行政法学研究述评论文

5. 论“人肉搜索”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论文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研究论文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战前,人权基本上属于国内问题。二战后,人权问题发展成为国际上重要问题。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1986年,第14届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宣言》规定人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可见,人权已成为内容十分广泛的概念。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在加强人权保护保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体现了中国在加强人权保护方面的决心。但是,由于受经济基础的限制,中国的人权保护也确有一些缺憾。这虽然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避免的,但我国政府正在采取实际行动,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本文试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如何加强对公民,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一、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看人权保护我国建国之初,设有制订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是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检讨这些立法不难发现,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应已经确立,但由于立国之初社会条件的制约,把刑事诉讼视为“刀把子”的思想占主导地位,较多地强调国家专制的职能,而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显得不足。十年文化大革命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践踏的十年。砸烂公检法,实行法西斯专制,复活了封建纠问式诉讼制度,对人权保护显得苍白无力。 1979车,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历尽挫折,终于诞生了。这是我国刑事程序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法在注重国家权力行使的同时,对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显示出“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对司法机关的限制不力,致使实践中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现象较为严重的存在。1996车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注意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同时,突出了对公民权益,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加大了权利保护的力度,在民主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主要表现在(1):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全面完整地体现了人权保障思想;(2):该法规定的诉讼原则是人权保障基本准则的具体运用;(3):改革和完善了刑事辩护和代理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人权有了保障;(4):改革和完善了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任何人不受任意逮捕拘禁,确保人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安全;(5):以公正审判为中心,改革刑事审判方式,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最高目标。但是,三年来的司法实践使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程序工具主义思想在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人们头脑里依然成为定势,司法实践中,视程序为障碍,不严格甚至不遵守程序规定,践踏程序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地存在。以自己权力为上、视他人权利为儿戏的现象在侦察机关和侦察人员中表现的更为突出。1998年10月5日上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定决心,也是中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0周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5周年的实际行动。二、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体现人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该条的规定,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罪推定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它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而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结合刑诉法其他条款的规定,这项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原刑诉法在侦查阶段规定的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并允许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提供法律帮助;将补充侦查的案件经过两次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和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程序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但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刑诉法第93条);同时也未规定不得强迫被控者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是说,我国的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有一定的差距,既然我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那么将该条修改为“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必要。“无罪推定”原则在各国有不同的表述。或表述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或表述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不得当作犯罪的人。美国的法律信条是: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必须告诉陪审团成员,他们应该假设被告无辜,由检察官证明被告有罪,而陪审团成员在作出有罪决定前应“不容置疑”-不会产生合理的怀疑。1990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和199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9条第2款均规定,“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香港)或者在法院判罪之前(澳门),均假定无罪”,也就是说,我国在我国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首先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为了与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相趋同,为了更充分的保护人权,也为了与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相一致,应将我国现行的刑诉法第12条修改为“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以前,均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我国的审判人员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必须树立一种观念-被告人是无辜的,除非公诉人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三、逐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被告人的沉默权fy#+5LpD]Kqc:'$Jz@*fhZ$v,_:cswIUet数学论文A�3@jKn24}-U+XUls74Y0z�kl沉默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人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沉默权起源于英国十七世纪的里鲁邦案件,该案件判例成为英美国家刑事诉讼规则的重要渊源。沉默权的含义是:1、被指控者没有义务向控方或法庭提供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或其他证据;控放不得强迫被指控者自证其罪。2、侦查人员应及时告知被指者有沉默权;3、被指控者保持沉默,作为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中指控者与被指控者诉讼地位平衡。 论文论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制度来自免费论文网沉默权作为保障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规则,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采纳。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这项权利各州均应适用。1966年6月13日美联邦最高法院对以未告之律师协助权和供述时律师不在场为由,对米兰达案件(MIRANDAN)进行了判决,这一判决成为美国证据法问题上最有争议的判例之一。该判决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许多权利。这种权利的宣告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知(MIRANDANWARNING),其词义如下:“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将在法庭上用作于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要求律师到场,如果你无力聘请律师,只要愿意,政府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美国确定了米兰达告知规则重申了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精神。但是,该项规则明显减少了被告人供述的数量,严重阻碍了讯问。刚开始实行时,侦查部门根本不执行最高法院的命令,有的只执行一部分,后来法院对违反这一命令的几百案件作出了讯问完全无效的判决,这样才使侦查部门执行了这个规则。在英国证据法上,保持沉默的权利又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告知被指控人:“你有依法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1994年9月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6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侦讯开始即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普遍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它的意义在于承认和尊重被告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在诉讼中不受司法人员的任意摆布,防止被告人受到不人道待遇,确保控辩双方拥有平等的地位。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被告人有沉默权。根据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被告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负有对侦察人员的讯问如实陈述的义务,而没有保持沉默、拒绝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的权利。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护人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达到国际基本的文明和人道标准,我国应逐步确立被告人沉默 权:第一,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可能是全面和真实的,供述的暇疵可能性要求我们必须放弃对供述的依赖;第二: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往往成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借口,这不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第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取消被告人供述义务是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我国通过参加和缔结的许多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实际上也间接承认了被告人沉默权的合理性;第四:沉默权的确立可能会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不便,但它可以激发侦查人员调查证据的积极度性或主动性,迫使其放弃依赖被告人口供的传统作法,并且促进侦查部门全面改善侦查条件,更新侦查设备。诚然,沉默权的确立可能会导致一些有罪的人逃避惩罚,出现一些副作用,但是这一“损失”是必要的,办为这一权利的确立不公可以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而且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随着诉讼文明程度和侦查能力的提高,有罪者逃避惩罚的现象必将逐渐减少。四、我国刑事诉讼应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在美国,有一个著名且具有特色的法则,即“毒树之果”法则,禁止采用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即非任意自由)甚至由供认提供的证据线索再获得的物证、书证作为证据采信。在诉讼理论上,将刑讯逼从获得的代认称为“毒树”;把由供认提供的证据线索再获得的物证、书证称为“毒树之果”(简称毒果)。对于“毒树”与“毒果”,有的国家只将“毒树”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有的将“毒果”也一并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了侦查人员提供的有罪证据在采证过程中只要违反采证的法定程序,法庭就不得采信,这就是排除规则的实质所在,其目的在于防止侦查人员为采证而违反法定正当程序,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我国大部分人认为:排除规则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高于追究犯罪,这将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使那些真正的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可另当别论,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处分,而对于取得的证据,只要对证明犯罪有利,就应当予以采信。这也是导致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逼取犯罪嫌疑人供认有罪或者罪重的事实,情节的思想根基。这种观点对打击犯罪确有好处,但是忽视了我国刑事法律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的基本精神,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相违背。 现行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共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非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等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又重申了上述规定。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有关国际文件和国际公约也有此方面的规定。世界刑法协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协议》第10条规定:“任何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包括由此派生出来的间接证据,均属无效”,此属“砍树弃果”观点的绝对规定。联合国于1984年通过、我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缔约国家应确保在任何诉讼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鉴于此,笔者建议在现行刑诉法第43条规定之后应增加规定:“对刑讯逼供和用威胁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以及由此证派生出来和其他证据,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毋庸置疑,刑事诉讼产生的初始动因应于准确惩罚犯罪,解决刑事纠纷。在专制社会中,惩罚犯罪成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为了惩罚犯罪,可以不择手段。纠问式审判方式中的刑讯逼供在部分地实现实体真实的同时,屈打成招而成为冤案的又有几多!对人权的粗暴践踏成为司法黑暗的沉重代价。“窦娥冤”“扬乃武与小白菜”哪一个不是典型?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洗动实现惩罚犯罪的同时,尊重人的主体价值,有效地保护人权,代表着人类文明进步的趋势。刑诉法不再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是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结合,并在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加强了对被害人人权的角度考虑,应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并严格遵循非法语气排除规则。科学、民主、公正的刑事程序不应被视为惩罚犯罪的障碍,相反应成为准确惩罚的前提,它将不断在惩罚犯罪或保护人权之间找到理想的结合点,即保障着社会的普遍安宁与秩序,又保证人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与权利。有关法律文献、参考书目目录一、参考书目1:陈瑞华、蒋炳仁《刑事审判前沿问题》,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版。2: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宋英辉、杨光《日本刑事诉讼的新发展》,法律出版社《诉讼法论丛》第一卷。5:陈卫东、刘计划《论刑事程序正当化》,法律出版社《诉讼法论丛》第三卷。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权利保护的基本国际准则20世纪后半期,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趋向。《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决定书》等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一系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国际准则,主要包括:(1)权利平等原则。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2](2)司法补救。保证权利或自由被侵犯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3)生命权的程序保障。规定:未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死刑;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3](4)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5)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6)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人格权是人权的三个资格条件之一[4],是维持有生命的主体资格的精神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是人,他们同样享有人格,其人格同样是受人尊重的,不容任意剥夺。(7)独立公正审判(8)受刑事指控的人有辩护的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应当享有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从某种意义讲,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就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5](9)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障。(10)无罪推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1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目前,已有许多国家承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包括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12)刑事赔偿权。以上这些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是各国进行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的标准,其总的精神是在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二)我国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接受先知的权利;律师帮助权;申请回避权;刑事赔偿权等。[6]第一,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特定机关,特定程序不受逮捕。现行刑事诉讼法据此对侦查阶段一切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具体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二,接受先知的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是国际公认的司法准则。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告知犯罪嫌疑人因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第三,律师帮助权。我国宪法保障一切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就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第四,申请回避权。这是一项救济性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阻止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介入是非常重要的。第五,刑事赔偿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立法机关于1994年5月制定了《国家赔偿法》。根据该法,凡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而受到错误拘留或逮捕的,最终被宣判无罪的,因有关国家官员违法采取财产措施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获得国家赔偿。二、刑讯逼供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的冲突现实与理论总是存在差距的,同时制度本身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在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方面仍旧存在极大不足: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妨碍律师正常执行职务仍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三大顽症,其中刑讯逼供问题尤其严重。虽然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刑法还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仍旧屡禁不止。(一)刑讯逼供的涵义美国《国际百科全书》对“刑讯”下的定义是:“刑讯是一种故意使肉体或心理上承受痛苦的体罚。”[7]我国《刑法》给“刑讯逼供”下的定义是:“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也损害了司法办案人员的形象、法律的威严,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二)刑讯逼供的危害在诉讼文明化、人道化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各国均明文禁止刑讯逼供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却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禁而不绝,严重危害社会。首先,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刑讯逼供是通过施以肉刑或变相肉刑来实现的,都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上承受巨大的痛苦,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一个人,即使是触犯了刑律的人,他的人格和尊严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然而在“不打如何肯招”式的审讯哲学盛行的今天,对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刑讯逼供已是习以为常,见惯不怪的了。有些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员对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存在错误认识,以为刑讯逼供只是工作方法问题,出了问题也是“工作上的失误”,是“好心办了坏事”,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触犯了刑律,也说是“因公犯罪”,千方百计地予以开脱。正因为有了这层保护伞,使得某些办案人员更加的肆无忌惮,完全不顾及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以致造成死亡、重伤的严重后果。其次,刑讯逼供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基本价值目标的原则。第一,刑讯逼供损害了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长期以来,我国都是重实体、轻程序,但长期的司法实践已暴露出了这种观念的严重弊端。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提出: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正当程序的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依照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进行,以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而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野蛮而残酷的诉讼手段,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为代价获取证据,这与正当程序观念的要求是相背的。即使从实体真实的角度,刑讯逼供或许有时有助于发现实体真实,但牺牲了程序正当,可能导致法律丧失其威严,使人们逐渐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不再寻求法律的保护,从而动摇法律制度的根基。第二,刑讯逼供不利于实体真实。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刑讯逼供发现实体真实是有前提和条件的,它依赖于两个预设的前提和条件。第一、作为刑讯逼供对象的犯罪嫌疑人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第二、犯罪嫌疑人在刑讯下所作的口供必须是客观真实的。[8]从理论上讲,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有可能发现实体真实,以打击犯罪。然而,现行机制并不能确保这两个前提和条件的实现。从侦查机制看,侦查权指向的对象仅是嫌疑人,而并非一定是真正的罪犯;侦查权运作的结果既可能性是查明案情、查获罪犯,也可能性是排除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因而并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都是真正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并非真正的罪犯的情形,刑讯逼供就只能是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第三,刑讯逼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将嫌疑人、被告人在定罪前推定为无罪,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控辩双方居于平等地位,法官中立裁判,从而设定了刑事诉讼三方主体的地位的相互关系,以及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与司法权力的分工和制约,其诉讼程序按客观和理性精神运作,公正性不言而喻。刑讯逼供与封建纠问式诉讼下的有罪推定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从而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内容和精神上存在根本性冲突:刑讯逼供实质上是国家追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刑讯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有罪供述,以此作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这实际上是在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是将本应由控诉方承担的证明责任强加给被告人承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责任规则强调控方举证的基本要求,违背“不得强迫自我归罪”的国际准则。第四,刑讯逼供可能动摇法律的权威。法的价值的实现在于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运用。一部法律,即使制定得再完善,如果得不到支持与贯彻,永远只能是一堆废纸而已。法律的贯彻实施关键在于公民法律至上的信仰,公民对法律的极大信任。而要使公民树立这样的信仰,法律就应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为出发点。法律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且重在执法和司法。刑讯逼供则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可能使其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在社会上引起严重的后果,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周边的人也对法律能否保护自己产生怀疑,认为“信仰法律,不如奉承执法者”。一旦法律的至上地位丧失,也就没有什么权威可言了,这样法律终将成为一纸空文。(三)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现代法治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我国的法律也不例外。但是,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却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1、法律制度方面第一,“如实回答”义务的不合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句话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如果不“如实回答”的话,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实回答”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如何才能使其开口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即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问话予以回答,也面临着其回答是否“如实”的问题。“如实”的判断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又由谁来做出判断?如果侦查人员认为其没有回答或其回答并不“如实”,没有尽到“如实”回答的义务,是不是就意味着他必须承担所谓的不尽义务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罚?就意味着侦查人员可以据此采用极端的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说“实话”?《刑事诉讼法》第93条“但书”规定: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看起来似乎犯罪嫌疑人享有一定的沉默权,是针对所谓的“如实回答”义务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未对什么问题“与本案无关”做出明确的规定,亦未规定由谁确认,是侦查人员还是被讯问者?遗憾的是,事实上并非如此,侦查人员总能使尽其浑身解数使其所提的问题与案件有“关联”,被讯问者仍要遵守“如实回答”义务。由此可见,此项“但书”不仅没有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反而成为侦查人员冠冕堂皇的法律依据之一。第二,侦查活动监督不力。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活动合法与否进行都督,但是,侦查机关的绝大多数侦查措施都是自行决定的,且法律并未规定检察院可以在侦查过程中派员在场。因此,检察机关这种所谓的监督是极其不力的。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其侦查权力则更为强大,对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无需经任何机关同意便可自行决定逮捕。同时,为了减少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保证侦查、起诉工作顺利进行,对于侦查活动也是不允许媒体进行报道的,即使享有特权的律师,在我国,不仅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无要求其在场的权利,就是要会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那么的自由。[9]所以整个讯问过程是在秘密状态下完成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遭到过刑讯逼供,外人根本无从而知。而遭到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在法庭上以曾遭到刑讯当场翻供,他也很难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审判机关最终还是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犯罪嫌疑人曾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是合法有效的(尽管事实并非如此),从而做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判决。这客观上就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更为实施刑讯逼供者壮足了胆。第三,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口供具有取得容易,证明价值高等特点,历来都被称为“证据之王”。一份如实供述的口供,无疑是极佳的证据。在尚未获取其他重要证据的情况下,口供的作用和意义更加重大。不仅解决了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的问题,侦查人员还可以从其供述中获取其他线索,并进而找到其他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正因为此,口供深得侦查人员的“喜爱”。要获取口供,而犯罪嫌疑人不肯从实招来,怎么办?“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刑之下,则要啥有啥”。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立法者希望能借此减少办案时对口供的依赖,从而减少刑讯逼供。但是,这条规定其实并不完善。口供总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并不能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过刑讯逼供。而且,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根据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因此,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口供中具体的犯罪情节,获得其他的证据材料。这样,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同样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事。2、认识观念方面第一,历史包袱沉重。在漫长的历史中,我国一直走的是重人治轻人权的道路,刑讯逼供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合法的存在着。就连包青天包拯也把刑讯作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候”,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解放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刑讯逼供的思想依旧存在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生活。这种错误思想之所以会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实体、程序孰轻孰重尽管目前尚未有定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对程序公正价值的评价却很值得我们借鉴。他说:“程序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目标,程序是诉讼的游戏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第二,司法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有些人认为刑讯逼供尽管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是它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挖清余罪,客观上提高了侦查的效率。然而刑事诉讼必须以公正为基础,而非一味地追求效率。还有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对于那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来说,他们不但触犯了刑法,而且还拒不交待,对于这种人进行刑讯逼供是完全合情的,也是合理,但这种思想完全忽视了犯罪分子也具有合法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问话固然应该如实回答,但如果以此为借口,此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话,这不但有违人道主义精神,更严重的是它将动摇法律赖以存在的规范性基础,使人们对国家的权威产生动摇。第三,人权和人权保护观念的淡薄。在长达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中国人权及人权保护观念淡薄。我国的人权和人权保护观念的承认和接受的时间不长,有关人权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宣传、教育也开展不久。新中国建立后的最初10年、20年内,由于西方强国蛮横在加以抵制和封锁,长时期地被隔离于国际社会之外,这种国际环境和外部局势特别容易激发中国人民自我保护的民族主义情绪,再加上教条化了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使中国人民、领导国家的政治力量以及国家权力体系,始终对西方国家包括西方的人权价值观念保持必要的,甚至是高度的警惕。作为一种民族意识,一种法律文化,在我国缺乏历史基础的情况下,要想在短期内彻底改变,形成深厚的人权观念和人权保护格局是不可能的。总之,刑讯逼供现象之所以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长期存在,是由于人们尚未意识到它对社会整体发展的危害性,由于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毕竟是少数,因此这些人的感受和呼声便常常被淹没而无碍大局。但是,社会的个体权利与价值已经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法律日益成为调整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主要手段的情况下,人们的思维方式必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出于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公正的追求,人们不仅不会漠视少数人被侵犯的权利,而且会设身处地地想到在同样遭遇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必须看到刑讯逼供的后果将不堪设想。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而且侵犯了国家法制建设的根基。在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从而影响依法治国大局,甚至影响整个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三、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我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签署了一系列的有关国际公约,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10];加强了国内立法,如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刑法》中规定“刑讯逼供罪”;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扩大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范围等;加强了执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然而,从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可以看出,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方面仍旧存在很大的不足和缺陷,仍需做更大的努力。从背景上分析,既有现行诉讼制度的不健全,也有传统诉讼观念的消极影响。对此,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机制可以从制度完善和观念更新两方面入手。(一)制度完善第一,确立“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立有限的“沉默权”规则。拒绝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最早源于美国殖民地时期的“被告人说话”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律师的介入以及辩方证人的作证都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随着殖民地与英帝国之间冲突的加剧,殖民地的人民开始要求享有由公正陪审团审判等普通法权利,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被写入美国独立前各州的宪法或人权宣言的。[11]犯罪嫌疑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主要是为了防止这样一种危险,即一个人所说的话可能被用作刑事起诉的证据。沉默权制度则是对这一制度的延伸。“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12].”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其理由是:(1)是进一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1997年3月17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1979年7月1日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其民主和公正的内容有所增加。例如,规定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疑罪从无的内容;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规定了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介入;规定庭审基本实行控、辩式等。但是,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深入,客观形势要求,刑事诉讼进一步民主化和公正性,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赋予他们沉默权,已经是势在必行。(2)是顺应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发展的需要。在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民主化的不断发展已逐渐成为一个大趋势,其中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是一个重要内容。为了顺应诉讼民主化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当根据我国司法实际形势及其利弊关系,逐步确立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的原则。当然,任何事物都存在利弊,所以在引进“沉默权”原则的同应对此做出一些限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有利的一面。第二,确立类似“米兰达规则”的警告制度。“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s)又可称为“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是警察讯问嫌疑人时的一项重要程序规则,也是“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的延伸适用。按照“米兰达规则”的要求,在羁押讯问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告知:(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说的任何事情都将并且能够被用作在法庭上反对你的证据;(3)讯问时,你有权请一名律师在场;(4)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指定一名律师,在讯问时为你提供帮助。[13]第一句话是确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肯定沉默权,便切断了口供与案件之间的必然联系,促使侦查人员不再一味追求口供,而积极寻求其他证据,这样便可减少类似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第二句话是对犯罪嫌疑人慎言的一种警告,是对沉默权的补充。第三句话则是规定讯问时律师有权在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并未规定讯问时律师有权在场。由于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相比,在诉讼地位和力量上的差距较大,若让犯罪嫌疑人单独面对侦查机关,就容易受到侦查机关的强制,包括刑讯逼供。而律师熟悉法律,清楚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律师与了解侦查机关的权力义务,讯问时有其在场可以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第四句话是有关获得律师帮助的补充。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享有怎样的权利并不清楚,甚至是一无所知,确立这样的警告制度便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现象。犯罪嫌疑人只有明白自己享有怎样的权利,才能更好地利用,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所以在强调依法治国,对人权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的今天,实行这种制度是必要的。第三,确保律师的会见权、确立律师在场制度。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见权是其最基本的权利。通过会见,律师可以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侦查机关的不当对待并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这是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挥辩护职能的基础。我国刑诉法第96条规定,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会见犯罪嫌疑人。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也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最短的时限作了规定,而且指明“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但是侦查机关各自从部门的需要出发,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逻辑结构作出有违立法本意的解释。比如,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机密案件外不需要经过批准,而他们则规定必须经过批准;最短时限48小时被当作除外条款来执行等等。另外,我国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由侦查机关决定是否派员在场。这一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是被侦查机关淋漓尽致地扩张解释。派员在场成为律师会见的前提条件。按侦查机关内部规定,派员在场一定要派承办人员,其他人员不熟悉案情。由于派员在场的人员的特定性,会见律师须围绕承办人员转。承办人员声称“忙”,律师即无法实现会见权。而迟到的会见,实际上已无必要,律师会见形同虚设。侦查人员在百忙之中安排会见,又事前警告,事后追问,使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交谈毫无保密性可言,更使犯罪嫌疑人心理负担过重,严重影响其与律师的交流沟通。因此,建议我国立法应明确侦查人员的在场应是“看得见但听不见”的在场,这样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危险举动,又能确保其与律师安全交谈[1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真正发挥辩护职能的一个基础性、保障性权利,是律师进行其他诉讼活动的前提。这种会见只有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才有实质意义,而现行立法关于侦查人员会见时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及其执行状况大大削弱了律师会见所应发挥的作用。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侦查机关在不告知律师的情况下,以录音、录像方式进行秘密监控。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秘密交流权,应当明确加以禁止。简而言之,法律对会见权的限制越来越少,应是未来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会见的保密问题,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第四,完善证据制度,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讼当事人要保护自己的实体性权益就必须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合法的权益也就得不到保障。证据在程序方面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证据规则的作用,即一方面通过合理的举证规则和质证规则来保障当事人能够行使收集证据、使用证据和审查证据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一般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只有是其自由意志的产物,是“自愿的”,就是可以接受的。而非法证据规则在美国就是“毒树之果”原则。“毒树之果”原则是1920年的西尔夫索恩诉合众国一案中确立的,在该案的判决中,法庭指出,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应当被用来获取其他证据,因为最初非法获取的证据已经腐蚀、污染了所有随后获取的其他证据。[15]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作为一项基本证据原则,涉及公民的重大权益保障,由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加以规定,其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它与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行的程序法定原则的精神和要求根本相背离的。所以,基于诉讼规范化的要求,自白任意性规则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得到确立。第五,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以曾经遭到刑讯逼供为由当庭翻供时,法官常问的一句话是:你的证据是什么?而现实中绝大多数的被告人因

权利与义务是我们生活中的一对好朋友,有义务必有权利,反之亦然。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一:《论我国宪法中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摘 要:劳动不仅仅表现在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而且也是作为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手段而被人们所重视。现今已经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各国载入宪法,并成为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纵观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基于劳动作为保障及促进公民个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尊严和发展所发出的倡议。但是从该条宪法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我国的宪法对劳动的定位,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关键词:劳动 公民基本权利 义务 一、劳动的权利意义 (一)劳动作为权利的历史意义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探其起源则要从近代市民社会产生开始,近代的市民革命将封建体制推翻,瓦解了特权等级制度等,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个人最终摆脱了身份依附关系,成为了独立的个人。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将劳动权纳入宪法之中,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性权利之先河,之后的其他各国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将劳动权纳入到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理论上讲,劳动的权利主体本就应该是公民,劳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需要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公民的就业需求,并为之提供就业保障。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看,亦或从劳动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的立法是合理的。 (二)劳动权在中国的发展轨迹 作为一个社会个体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是劳动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国家和社会各界都认可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满足人类尊严的权利,并以一国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的高度来定义这种权利,用最高位阶的效力来保障,这都可以体现人类精神文明高度的层次。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党和国家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摆在高度位置,劳动是人民获取生产、生活的来源与基础,所以劳动权可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将劳动权界定为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石。如果无法落实劳动权的保护力度,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就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有序。从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的第四部宪法,公民的劳动权利始终未被删减。1954年宪法所处的时期,劳动是一种以消耗体力为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农村,农民总是处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环境下,他们被安置在不同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组织进行统一劳动生产;在城市,工人们则是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从事劳动生产。在这一时期内,知识分子因政治原因还处在被 教育 改造的阶段,所以以他们为主的脑力劳动还未被划入到宪法中成为被保护的对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也在被定义为投机倒把的无奈下,被宪法拒之门外。 自1978年改革开放,全国的时局改变了劳动市场的单一的面貌。我国1982 年宪法序言中明确写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工人阶级的队伍被不断壮大,知识分子被纳入到工人阶级的的行列中,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这也代表着修宪者们承认了脑力劳动对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性,他们也被纳入到宪法劳动权的保护高度。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提高,加之在中国崛起的私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为了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我国的宪法内涵也会得到扩展。1994年又制定了以保障劳动者权利为宗旨的《劳动法》,随后也制定了 劳动合同 法以求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另一方面也是践行宪法条款,维护宪法权威的表现。 二、劳动的义务属性在宪法中体现 正如前所述,我国的前三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仅仅规定了劳动权利的相关要义,这也是将劳动定义为权利的表现。这种宪法的立法模式直至1982年宪法时发生了变化,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提议出现在宪法的条文之中。劳动既是一种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要义得到了我国宪法的确认。 关于宪法中关于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属性定位曾出现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法定义务说和道德义务说,其中持“法定义务说”的学者认为,劳动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根植于其尚未成为人们谋生手段的现实中,也无法切断与社会主义具有的反对剥削属性的滋润关系。持“道义义务说”的学者认为,法定义务说对于激发劳动者的劳动责任感,动员公民从事劳动生产提高产量,提高生活水平大有益处,且在道义上自有其价值和积极意义,但也不能在一概而论,如果加以时间节点的研究就会发现其中的弊端,比如说在国家统一分配的时代背景下将劳动义务定义为一种法定义务还可以显现出合理之处,但自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已经由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改变为现在的市场经济,如果还执念地将劳动的属性单一的定性为法定义务说,就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潮流了。在当今的环境下,1982年宪法中修改后的劳动作为一种义务虽然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背后还隐含着道德的指导意义,所以也可以将八二宪法中的法定劳动义务划归到道德义务的要义行列中。区别以就业作为分界,就业之前为道德义务,在就业之后,劳动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 劳动不仅吸收了道德义务的内涵,同时也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存在于我国现存的八二宪法之中。为了避免造成无义务对应的空穴权利和无权利对应的空穴义务,强调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对应性不可忽视。除此之外,我国除了在1982年现行宪法的第42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内涵之外,我们也可以从宪法中的其他条款中寻到其他与劳动作为一种义务内涵相同或相似的缩影。做法学研究的我们不应该只关注法律明确规定的条款要义,也要基于宪法释义学的融贯性对那些与劳动义务相关的条款内容予以关注,例如,《宪法》第42条第3款表示,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而所谓的义务劳动就是指源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非强迫从事的劳动活动,其所表达的劳动义务性质就是一种基于道德的义务,非强迫、迫使,而是自愿性和无偿性的意义。当然,国家所倡导的这种义务劳动并不是用法律指导、约束公民无偿、自愿地为其他人贡献劳力,这种劳动指代的仅仅是公益性的劳动而已,所以理解该条款时也不能仅仅依据字面意思而定。 三、1982年宪法中劳动的权利义务复合宪法规范 纵观自新中国成立迄今的其中三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仅仅将劳动表达为一种权利予以载入宪法,而在1982年宪法中则首创首次将劳动定义为义务,具体体现在1982年《宪法》的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创设”的一种新型的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 在这种整合了权利和义务的新型法律规范形式下探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同的宪政价值。根据1987年有关学者对当时现存的、全世界范围内的 142 部成文宪法的分析研究,其中将劳动最终定性为劳动义务的宪法为48部,而将其定性为劳动权利的宪法规范为78部,分别占到了总数的34%和55%。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宪法文本中采用复合型宪法规范立法方式将劳动既定位为权利也定位为义务的国家出了我国之外,还有法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和部分前社会主义国家,从制定时间看都比我国现行宪法早很多。 权利和义务是权利义务复合宪法规范的二个元素,二者相辅相成下构筑了一个全新的矛盾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享有的劳动权,但是这种处分之下的劳动权也势必成为了其义务属性的附庸,被义务的必然性涵盖;而劳动义务所带来的负担也终会让渡于劳动要素的本质属性,所以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二重要素既相互包容,又相互区别。法理上通说:“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由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这种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的本质属性所要表达的真正内涵是将劳动定义为一种国家保障之下的公民应该享有的不可放弃的权利。其所具有的不可放弃性最终决定了劳动成为不可放弃的权利。迄今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同样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发展,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尚未成为劳动者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基础下所谈论的劳动终将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存在,而这种意义上的劳动也只能是生存权的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1]陈业宏、肖蓓.劳动权的宪法论析.法学杂志.2009(5). [2]徐钢.论宪法上国家义务的序列与范围――以劳动权为例的规范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09(3). [3]曹天予.劳动产权与中国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4]薛长礼. 劳动权论.吉林大学.2006. [5]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谢佳.宪政视野下劳动权的理论辨析与法律保障.南京师范大学.2008. 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二:《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 摘 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比较成熟。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借鉴英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使其本土化。但我国目前与合适成年人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规定,这为推行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权利;义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源于英国的少年司法程序。它是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中是否有不当行为。[1]我国目前确定了昆明盘龙区、上海长宁区、厦门同安区等各具特色的试点。 总结 地方 经验 ,借鉴英国的成熟理论,设计合理的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对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有重要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依据。1972年肯费特案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正式确立。该法指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年满17岁但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两类。[2]为了更好的落实这一制度,英国《合适成年人指引》明确列举了合适成年人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乏对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的规定,但对于法定代理人到场后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并未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的术语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也未曾提到。剖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规定可见,合适成年人可能与近亲属、其他有利于帮教未成年人的人身份重合,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 二、国外有关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借鉴。 (一)英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是独特的英国式发明。英国少年司法实践中不仅有一支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而且英国内政部网站《合适成年人指引》对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3]主要有以下几点:合适成年人有知情权及讯问前可以会见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讯问时为其提供咨询建议;监督警察询问是否公正、合法;协助未成年人与警察进行沟通并尊重被讯问人员的隐私权;讯问结束后,合适成年人有权阅读讯问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没有签字或者拒绝签字则该笔录因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二)美国。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侦查员必须在讯问少年之前通知其家长。未成年人具有向在场父母咨询的权利,同时整个讯问过程将被录像。(三)澳大利亚。把合适成年人称为“成年讯问朋友”。成年讯问朋友是作为提供帮助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场主要是确保未成年人所作供述是自愿的。 三、我国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设计。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凸显在侦查阶段,但司法实践中对这部分规定的比较模糊,从盘龙区、上海区、同安区三地的试点看也无统一的标准。就侦查讯问阶段而言,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从扮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者的角色,来设计其权利义务。二是权利的设计必须符合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功能要求;义务的设计应避免可能产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三是权利义务的设计应当合法合理。(一)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应当实现抚慰、沟通、监督、见证、教育五大功能。基于实现五大功能的考虑,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应当被赋予相应的权利。[4]1、监督权。监督权是侦查阶段合适成年人特有的权利。比较盘龙区、上海区、同安区三地的试点,关于合适成年人权利的规定,都认为应享有监督权,但规定均具有模糊性。2、参与讯问权。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期,身心还未发展成熟,不管是对问题的理解能力还是与人沟通能力都有欠缺。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能够使他们稳定情绪,在保持身体和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接受讯问,自愿做出供述。未成年人也有权要求选择自己信任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自己的审讯,以维护自己在被讯问的特殊环境下的合法权益。3、获得通知权。由于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会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因此不管是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司法人员在每次讯问前,都应当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同时告知他们享有的具体权利义务,介绍案情等情况。4、协助教育权。笔者认为这项权利贯穿于侦查、审查、审判的全过程。通过合适成年人的协助,让未成年人能将自己的意思自由、准确地表达出来,从而帮助未成年人和司法人员之间顺利进行沟通。5、知情权。合适成年人有权从司法机关事前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身心特点、 兴趣 爱好 、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教育条件、日常表现等基本情况。6、查阅权。在讯问结束后,参加讯问的合适成年人有权查看讯问笔录,可以对笔录中所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讯问笔录、庭审笔录上签字。(二)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有利于保证其介入功能的充分发挥,避免产生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最主要的义务有:第一,及时到场的义务。司法人员通知合适成年人后,合适成年人应当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到达讯问场所。第二,不干预讯问的义务。合适成年人一旦介入诉讼程序,就不得非法干涉司法人员正常办案或者非法打断、影响讯问过程。第三,保密义务。指合适成年人不得泄漏案情,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等。第四,在笔录上签名的义务。在讯问或者庭审结束后,合适成年人应在笔录上签名,如果没有签名或者拒绝签名,则该讯问笔录因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 参考文献: [1]许建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评述”.《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3月第23卷第75期. [2]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载中国的引入”.《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3]姚建龙.“再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侦查论坛》第3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页. 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三:《论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摘要】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及权利义务介绍,认识高等教育法的价值,从而自觉研究,宣传,维护和贯彻高等教育法。了解高校,高校教师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高校教师义务。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关键词】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法规;权利;义务 在改革开放全面发展,经济腾飞的现代社会,科技就是第一生产力的大前提下,教育则是实现小康社会蓝图的根本途径,所以高校教育作为高等学府培养优秀人才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环节。高校教师则为国家栋梁的灵魂建造师,面对这一重大任务,高校教师更应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深刻了解自身的职责、权利以及义务。高校教师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及行使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一、如何正确行使高校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作为教师要有责任心,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当成自己的分内应做的事,认真负责地做好。而负责就是行为者尽到义务,承担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并接受对行为后果的反映(奖惩)。教师还应该有进取心,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上,要千方百计努力向上,立志有所作为。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 方法 、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2.学术研究权 教师应该有学术自由,同时对自己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有目的,有系统的思考,敢于与善于创新,百折不饶地做有影响,有成效,对教育事业有贡献的成就。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学生管理权 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4.民主管理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在学校里,教师有参与管理的权利。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校的任何工作都离不开教师的参与,教师既是教育者,又是管理者。 5.进修培训权 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 渠道 ,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如何正确行使高校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师要教书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民主精神。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 文化 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个性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做到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 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作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应一视同仁。 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5.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 结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戴中详,郑全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5 猜你喜欢: 1. 学党员权利义务的心得体会 2. 关于权利义务党课学习心得体会 3. 正确认识党员义务和权利心得体会 4. 党员权利与义务思想汇报小结 5. 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心得

找导师不是更直接

  • 索引序列
  • 嫌疑人x的献身的论文题目
  • 嫌疑人x的献身论文文献综述
  • 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
  • 论文范文机关犯罪嫌疑人论文
  • 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研究论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