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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之声论文大赛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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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之声论文大赛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 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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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人民之声期刊

【国家全称】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自然地理】 位于南亚次大陆东北部的恒河和布拉马普特拉河下游冲击而成的三角洲上,处于北纬20034'-26038'、东经88001'-92041'之间。东南部邻缅甸,东、西、北三面与印度毗连,南临孟加拉湾。大部分为肥沃、平坦的冲积平原。河道纵横密布,土地肥沃,非常适合农业和渔业。但雨季极易泛滥。80%以上的地区为恒河和布拉马普特拉河三角洲;水道纵横,河运发达,河流和湖泊约占全国面积的10%。沿海多小岛和沙洲。东南端为吉大港丘陵,海拔300—600米,最高凯奥克拉东峰,高1,229米。大部分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沿海为季风型热带草原气候。月平均最高气温℃,雨量自西向东递增,年雨量1,300—2,500毫米。6—10月是雨季,雨量占全年80%。常出现热带飓风。矿藏有天然气、煤、钛、锆等。【边 界】 北:印度(孟加拉邦及梅加拉亚邦)西:印度(孟加拉邦)东:印度(特里普拉邦和阿萨姆邦)及缅甸南:孟加拉湾。【面 积】 147570平方公里,水域12海里; 85%的地区为低平的冲积平原,东南部和东北部为丘陵地带。平均海拔不到10米。【首 都】 达卡,人口约1000万,面积1416平方公里。【相关链接】(孟加拉网址大全)【标准时间】 同北京时差: ;格林尼治时间+6 小时【电话代码】 880【人 口】 亿(2003年世界银行数据),其中农村人口约占80%。绝大部分是孟加拉人。85%信伊斯兰教,其余信印度教或其他宗教。讲孟加拉语。【人口增长率】(2003年世界银行数据)【人口密度】 916人/平方公里(2004财年),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人均寿命】 62岁【贫困人口】 2000年世界银行“上贫困线标准”(Upper poverty level):50%;“下贫困线标准”(lower poverty level):34%。【婴儿死亡率】每 千人51人(1岁以下,2000年)。【成人识字率】64% (2001年,15岁以上者)【民 族】 孟加拉族占98%,另有20多个少数民族。【语 言】 孟加拉语95%,其它方言5%。英语广泛作用。【宗 教】 穆斯林(),印度教(),佛教(),基督教(),q万物有灵论者及部落信仰信徒()。【货 币】 塔卡(Taka,缩写为TK),1美元约合60塔卡。【气 候】 亚热带季风气候。孟加拉湾飓风常侵袭内地,造成灾害。【季 节】 冬季(11-2月)气温:平均最高290C,平均最低110C; 夏季(3-6月)气温:平均最高400C, 平均最低210C; 雨季(7-10月)。冬季是一年中最宜人的季节,最低温度为4℃,夏季最高温度达45℃,雨季平均温度30℃。【降 雨 量】 1194-3454毫米(6-8月雨季平均)。【植 被】 草地,常青树木。【粮 食】 稻米,面包,蔬菜,豌豆,鱼,肉。【作物水果】 稻米,小麦,黄麻,茶叶,烟草,甘蔗,豌豆,油籽,香料,土豆,蔬菜,香蕉,芒果,椰子,木波罗等。【国际机场】 达卡机场(齐亚国际机场),吉大港国际机场,锡莱特机场(Chittagong and Osmani International Airport,Sylhet)【海 港】 吉大港,蒙哥拉。【主要河流】 孟加拉国被人称为“水泽之乡”和“河塘之国”。全国有大小河流700多条(包括支流),主要分为恒河、布拉马普特拉河、梅格纳河三大水系。主要河流有恒河下游、布拉马普特拉河下游(贾木纳河)等。其中布拉马普特拉河的上游是我国的雅鲁藏布江。内河航运线总长约6000公里。这里不仅河流纵横,密如蛛网,而且池塘众多,星罗棋布,全国约有50至60万个池塘,平均每平方公里约有4个池塘。【矿产资源】 天然气,石灰石,硬岩石,煤炭,褐煤,硅砂,白粘土,放射性沙石,待开发的油田。【可 耕 地】 占国土面积的73%。【森林面积】 森林面积约200万公顷,覆盖率约。【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丰富、廉价,但缺乏熟练劳动力。【政 体】 实行议会制,总理为内阁首脑;总统为国家元首。【行政区划】 全国分为6六个行政区,下设64个县,490个警管区,4451个乡,59990个村。【主要政党】 Bangladesh Nationalist Party(BNP,孟加拉国民族主义党,议会第一大党)、 Awami League(AL,孟加拉国人民联盟,议会第一大反对党) 、Jamaat-e-Islami(伊斯兰大会党)、Jatiya Party(孟加拉国民族党)。【历史背景】 通过对古城镇、宫殿、寺庙、城堡等古迹的考察,孟加拉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四世纪;公元1200年,穆斯林统治开始,社会安定繁荣;公元1757年,英国殖民统治开始;公元1947年,成立东巴基斯坦,巴基斯坦统治开始;通过武装斗争,1971年3月26日宣布独立,脱离巴基斯坦统治,1972年1月正式成立孟加拉人民共和国。【世界之最】 盛产黄麻,其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有“黄麻之国”之称。【誉 称】 “千河之国”、“水泽之乡”和“河塘之国”。境内河流众多,景色壮观。二、经济概要【概 述】 世界50个最不发达国家之一,人民生活十分贫困,经济基础薄弱,资源贫乏,生产力水平落后,人口整体素质低下;经济以农业为主,约8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业产值占国民产值55%。耕地900万公顷,稻田约占80%。黄麻产量居世界前列,绝大部分供出口,占出口总值的80%。还产茶叶、甘蔗、椰子。工业以麻纺、棉纺、碾米、化肥、电力、水泥、制糖、制茶、造纸等为主。工业落后,但正在逐步走向工业化。出口黄麻及其制品;进口粮食和工业品。孟奉行市场经济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孟加拉国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自由经济增长战略,并在90年代初期加大实施这一战略的力度,全面修订工业贸易政策,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推行私有化政策。经历届政府努力,孟加拉国经济与社会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GDP从上世纪80年代年均增长上升到90年代的,2004财年进一步上升至,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然而,孟加拉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仍存在很大阻力。据世界银行统计,孟国尚有约5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upper poverty line)以下,其中34%的人口生活在极贫线(lower poverty line)以下;自然资源相对匮乏;基础设施如电力、港口、电信、交通等极为落后;经济基础过于薄弱;生产力水平低下;产业结构不合理,结构性矛盾突出;各级政府腐败现象严重。因此,孟欲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并走出贫困恶性循环仍任重道远。【 GDP 】 564亿美元,2004财年增长率为%。农业占%,工业占%,服务业占%。【人均 GDP】 421美元。【通 胀 率】 【劳 动 力】 6030万(男3750万,女2280万)。【就业分布】 农业,工业,其它 (2000年)【失 业 率】(1)%。【外 债】 US2亿, 占孟GDP的%。【外汇储备】 亿(2004年11月底)。【主要工业】 黄麻,茶叶,纺织,服装,纸业,新闻纸,化肥,皮革及制品,糖业,水泥,鱼类加工,医药,化工,陶瓷,基于天然气的工业等。【对外贸易】 2004财年,进出口额为亿; 其中,出口亿; 进口US$ 亿(CIF价),逆差亿美元。【出口商品】 主要出口商品为:成衣(约75%)、冷冻食品(主要为冻虾)、黄麻及其制品、皮革及制品(三项合计约15%),茶叶,化肥,陶瓷餐具等。【出口市场】 主要出口市场为欧盟(约44%,主要为德、英、法、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美国(约42%)。【进口商品】 主要进口商品为:小麦,油籽,石油原油,原棉,食用油,石油产品,化肥,水泥,纺纱用人造短纤维,纱线,编织品,钢铁,资本货物及机械。【进口来源】 主要进口来源国(地区)为:印度、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欧盟、美国。【经常项目】 据孟加拉银行统计,2004财年孟经常项目顺差亿美元。【外国援助】 国际援助是孟外汇储备的重要来源,也是孟投资发展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2004财年,孟接受国外官方外援亿美元,同比下降。援助主要来自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截至2004年6月30日,孟外债总值为172亿美元。【国际收支】 据孟加拉银行统计,2004财年孟国际收到顺差亿美元。【国内储蓄】 GDP占比为%。【投 资】 GDP占比为%【财政收入】 GDP占比为%【经常性支出】 GDP占比为%【“年度开发项目”支出】GDP占比为%【财政总支出】GDP占比为%【财政赤字】 GDP占比为%【交通运输】 公路:总里程222593千米。其中国家公路3144千米,地区公路1746千米,支线路35454千米,乡村路182249千米。76%的货运及73%的客运由公路运输承担。铁路: 总里程千米。2003年旅客周转量亿人千米,货运量为亿吨千米。水运: 孟加拉内河运输公司(BIWTC)拥有船只215艘,2002/2003年度净赢利180万塔卡。孟加拉运输公司(BSC)拥有船只13艘,运输能力万吨。空运:孟航(Biman Bangladesh)现有飞机17架,国内航线7条,国际航线26条。国际机场3个(达卡、吉大港、锡莱特),国内机场5个。三、政治概要【概 述】 孟国家权力体系由三部分构成:行政、立法和司法。总统是国家元首,由议员选举产生。总理是内阁首脑。90年代以来,孟主要由民族主义党和人民联盟轮流执政。2001年10月,孟举行第八届议会选举,民族主义党领导的四党联盟获胜,上台执政,BNP主席卡莉达•齐亚出任政府总理。【议 会】 实行一院制,即国民议会(Jatiya Sangsad)。宪法规定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由公民直接选出的300名议员和由议员遴选的45名女议员组成,任期5年。议会设正、副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议会还设秘书处以及专门委员会等部门。本届议会于2001年10月选举产生,以民族主义党为首的四党联盟共获220席,其中民族主义党196席;在野党人民联盟获59席,民族党艾尔沙德派获14席,民族党(曼派)获1席,农工社会主义党获1席,独立议员获5席。现任议长为贾米尔乌丁•西尔卡(Jamiruddin Sircar,民族主义党)。【司 法】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有首席法官一人及法官若干人,均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和高等法庭两部分。首席大法官和一部分指定的法官审理上诉法庭的案件,其他法官审理高等法庭的案件。达卡有高等法院和劳工上诉法院。此外还有巡回法院、县法院、民事、刑事法院。现任首席法官为赛义德•穆达西尔•侯赛因(Syed Jr. Mudassir Hussain),2004年1月27日就任。现任总检察长为哈桑•阿里夫(Hassan Arif), 2001年10月14日就任。【外 交】 孟外交政策坚持独立自主、不结盟,强调经济外交;在平衡同大国关系的同时,注重发展与穆斯林国家的传统关系,努力改善和发展同印度的关系,并加强同西方国家的关系。孟是联合国、不结盟运动、伊斯兰国家组织(OIC)、英联邦、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孟印(印度)缅斯(斯里兰卡)泰经济合作论坛、D-8(Developing Eight Countries-Bangladesh, Egypt, Indonesia, Iran, Malaysia, Nigeria, Pakistan, and Turkey)等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成员,积极参加联合国、不结盟运动、伊斯兰会议组织、英联邦等国际组织的活动,致力于推动南亚区域合作,积极参与次区域和跨区域合作。孟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全面、彻底裁军,反对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强调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国与国之间应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因印巴矛盾制约南亚发展,孟现政府执政后,实行“东向”外交政策,注重发展与中国、日本及东盟国家的关系。另外,孟与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中国、法国、德国、印度尼西亚、伊朗、意大利、日本、朝鲜、南韩、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波兰、罗马尼亚、瑞士、荷兰、菲律宾、土耳其、泰国、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等24个国家签署了外国投资促进和保护双边协定,与印度、匈牙利、阿曼、摩尔多瓦、埃及、毛里求斯、俄罗斯、乌克兰、澳大利亚、罗马尼亚、白俄罗斯、巴林、西班牙、芬兰、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和越南等17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也正在进行之中;孟与比利时、加拿大、中国、丹麦、法国、德国、印度、意大利、日本、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韩国、斯里兰卡、瑞典、泰国、芬兰和英国等20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正与奥地利、澳大利亚、白俄罗斯、塞浦路斯、芬兰、希腊、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伊朗、沙特阿拉伯、缅甸、摩洛哥、尼泊尔、尼日利亚、挪威、南非、西班牙、瑞士、菲律宾、突尼斯、乌兹别克斯坦等21个国家进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谈判。孟加拉国还参加了多国投资担保机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四、文化概要【教 育】 现政府重视教育,规定八年级以下女生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学制为小学至初中10年,高中2年,大学4年。全国有国立大学16所,私立大学50所。主要大学有达卡大学、孟加拉工程技术大学、拉吉沙希大学等。2003/2004年度教育经费为674亿塔卡,占年度预算的14%。【新闻出版】 报纸: 获得孟政府批准的报纸期刊共有1660多种。主要在达卡吉大港和其他大城市出版。主要英文报纸有《孟加拉国观察家报》、《每日星报》、《独立报》和《金融快报》;主要孟文报纸有《团结报》、《革命报》、《人民之声》和《新闻日报》。通讯社:孟加拉通讯社(BSS)是孟加拉国国家通讯社。孟加拉联合通讯社(UNB)是该国最大的一家私人通讯社,成立于1988年。另有南亚通讯社(私营,1995年12月27日成立)。广播电台:孟加拉电台建于1982年,总台设在达卡,每天用英语、乌尔都语、印地语、阿拉伯语和尼泊尔语等对外广播5个小时。电视台:孟加拉电视台(国营)开办于1964年,直属中央政府领导。该电视台在达卡和吉大港有二个站点,在全国有11个转播站。设有2个地面卫星转播站。此外,孟还有ATN、 Channel-I、 N-tv等私营电视台。【主要节日】 孟加拉国节日繁多。主要节日包括:开斋节(EID-UL-FITR):根据回历推算,每年有变化;宰牲节,EID-UL-AZHA):根据回历推算,每年有变化;独立日和国庆日(Independence Day):3月26日;国民团结日(National Solidarity Day):11月7日;胜利日(Victory Day):12月16日;烈士日(Shaheed dibash):2月21日。【国 歌】 由泰戈尔所写的孟语诗歌《我金色的孟加拉》前十行谱成。【国 旗】 孟加拉国旗底色为深绿色,象征绿色的大地,中间为一红色圆轮,象征初升的太阳和为孟独立战争而牺牲的自由战士。【国 徽】 孟加拉国国徽中间为国花睡莲,花下为几条波浪线,代表水路和港口对国家的重要性,两边由稻穗组成的花环和顶端的三叶黄象征国家的最主要的农业作物,上端均匀排列的四颗五角星象征远大的社会和经济抱负。【国 花】 睡莲。【国 鸟】 喜鹊。【国 果】 菠萝蜜。【国 兽】 孟加拉虎。孟加拉国旗 孟加拉国徽 孟加拉国花 孟加拉国果五、军事概要【概 述】 孟加拉军队是在其国父穆吉布•拉赫曼领导的“民族解放军”和原巴基斯坦驻东孟加拉步枪队、东孟加拉联队以及巴军中孟加拉官兵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总统是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总理掌握军队实权。陆、海、空三军分立, 实行志愿兵役制。孟武装力量由正规军事力量和准军事力量构成,孟正规军事力量分为陆、海、空三个军种,军队参谋长为各军种最高行政长官和军事指挥官。孟准军事力量包括步枪队、乡村卫队、海岸警卫队、国家学员团和警察部队等。目前孟军总兵力14万人,其中陆军12万人,海、空军各1万人。另有步枪队万人、警察9万人。陆军参谋长为哈桑•马苏德•乔杜里中将,海军参谋长为沙赫•伊克波尔•穆吉塔巴少将,空军参谋长为法克鲁尔•阿扎姆少将。2003/2004年度军费为亿塔卡,占政府非发展预算的10%。备注:1、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2000年孟国失业率为%。但孟“未充分就业”(underemployment)人口众多,据“马赫布卜•哈克人类发展中心“(Mahbub ul Haq Human Development Centre)和Oxford Press Limited联合发布的“南亚人类发展状况2003”报告,孟“未充分就业率”约为32%,其中男性为%,女性为%。而据美国政府“Word Factbook”数据,2002年包括“未充分就业”的孟国失业率估计为40%。2、孟加拉国财政年度为7月1日- 6月30日。3、本文中的主要经济指标除非另有说明,为孟加拉国2004财政年度数据。六、历史原为巴基斯坦一部分,称为东巴基斯坦。1972年脱离巴基斯坦,成立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人民交通网讯:2017年7月1日,湖南省正式和人民交通杂志社牵手,成立人民交通杂志社《湖南之声》发行中心,同时杂志社官网人民交通网《湖南之声》运营中心也正式上线。《湖南之声》发行中心将以本刊宗旨“关注交通发展、洞悉交通热点、倡导和谐平安的交通环境”服务社会,欢迎监督指导。 人民交通网 咨询电话:01068537116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孟加拉语:Gônôprôjatôntri Bangladesh),简称孟加拉国,南亚国家,位于孟加拉湾之北,东南山区一小部份与缅甸为邻,东、西、北三面与印度毗连,并在北方边境尚有大量飞地,全国总面积为147570平方公里。

孟加拉族是南亚次大陆古老民族之一。孟加拉地区的最早居民是亚澳人。1757年,孟加拉国沦为英属印度的一个省,1947年印巴分治后,归属巴基斯坦,被称为东巴基斯坦。1971年,脱离巴基斯坦而独立。

孟加拉国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沿海属于季风型热带草原气候。河道纵横密布,河运发达,雨季极易泛滥,常出现热带飓风。矿藏有天然气、煤、钛、锆等,黄麻是孟加拉国主要的经济来源。

孟加拉国是全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人口大国及世界最贫穷国家之一。

音乐类核心期刊不算多却也不少,

黄钟

音乐艺术

音乐创作

交响

这几个都是的。

法律之门论文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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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现各高职院教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证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重要性日益突出。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 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基础知识 应用 教学活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 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 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

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按照教学要求开展的,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于参考价值不高的案例应及时摒弃,以免耽误时间。第二,内容较为单一,针对性强。教师选择的案例内容不能过于复杂,以免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压力,应将一些难度适中、易于分析并且涉及知识点较为单一的案例选进来,保证教学的质量。第三,具有启发意义。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不仅仅是案例本身,还需要根据案例进行独立自主的思考。因此,对案例的选择需要格外重视,要减少由于选择不当而造成的教学效果下降。

三、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 方法 ,也是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应重视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从案例中积极学习、快速掌握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在教学活动中,可以采用以下教学形式开展案例教学活动。

(一)在课堂教学中加入案例视频分析

有关法律知识的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绝大部分时间,同时也占据着学生的精力。案例教学应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加充分的理解法律知识,还可以增强课堂的趣味性,丰富课堂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播放案例视频的方式简单、迅速、省时,优势十分明显。教师在对视频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学生可以放开思路,积极思考,进行多维层面的知识拓宽。这个过程对学生的学习有着极大帮助。

(二)采用适当的方式接入案例

每一个案例与教材知识都存在着差异,没有为教学活动而特地发生的案例。因此,教师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将案例接入课堂,否则,将起不到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的目的。教师可以采用课前导入的方式或是课堂讨论的方式,带动学生的听课兴趣,诱发学生积极思考,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打下良好的基础。案例导入的方式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由此,教师应重视自己对案例使用时间和时机的把握,争取将案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使学生在案例学习中可以充分理解法律基础知识并形成完整的系统,以帮助其顺利解决现实问题。

(三)组织室外活动,深入 社会实践

案例的来源比较宽泛,可以是电视栏目中的内容,也可以是开庭审理的实录。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开展室外活动,带领学生进入社会实践,比如法庭旁听和模拟法庭。从这些活动中,学生会体会到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室外活动增加了学生的学习乐趣,使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对实际生活的意义。

(四)多种教学形式并用,发挥各自长处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唯一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需要用其他的方式进行弥补。教师应充分运用不同的方法,发挥出不同方式的优势,进行优势互补,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与其他的教学方式并不是对立的,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不能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最重要的教学形式,而应正确地看待其作用,从课堂教学的需要出发,避免造成课堂时间的浪费,从而影响最终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案例教学可以快速提高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学生从案例教学活动中可以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运用与理论之间的差别,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利用方式。同时,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教师和学生应认识到这种方式的短处,利用其他教学方式进行补充,以便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山林.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3(Z2).

[2]郑金洲编著.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高其才编著.法律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摘要:知识产权专业教学中,由于需要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知识产权 管理知识 等知识的教学,因而压缩了普通法律知识的教学的课时,造成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缺乏系统性。在对法律知识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法律知识,突出教学重点,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知识类型化;法律思维;知识产权;教学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代理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 经验 ,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 教育 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 总结 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4以知识类型化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教学

结合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教学,上述三个层面的知识,对于学生而言,第一个层面的知识显然是基础,也是目前教学的重点,但笔者以为,对于这种记忆性的知识,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教学时间,尤其是现代检索手段已经非常发达,没必要让学生死记硬背所有的文本知识。更多的应是了解即可。第二个层面的知识其实对于学生的学习非常必要,但却恰恰是教学中容易忽视的。笔者认为,可在法理、民法等相应课程中有意识地加入一些法律技能培养方面的能力,对学生进行更多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至于第三个层面,对于以研究为学习目标的学生非常重要,但对一般学生,其意义限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思维前见。因而对于这类知识的传授可针对不同的学生分别进行,做到因材施教。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1.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3.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4.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5.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人民之声杂志社

中央级三大媒体: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

中央媒体名单 严格意义上的中央媒体名单: 报纸类中央媒体:人民日报、中国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解放军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科技日报 通讯社类中央媒体:新华社、中国新闻社(中新社) 广电类中央媒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 另外,中国妇女报、法制日报勉强可算,参考消息报因基本转译国际媒体资讯,应该不作中央媒体。因此,中央媒体其实很少。 中央媒体的界定 所谓的中央媒体只能是隶属(直属)于中宣部、广电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新闻媒体。如: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等,隶属(直属)于其他国家部委办局的媒体一般都不属于中央媒体的范畴,如:中国交通报,仅仅属于行业类媒体,当然也有例外,如中国青年报,虽然是中国共青团中央机关报,但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中央媒体。而北京日报、新京报则属于首都媒体而不是中央媒体。一般来说,首都媒体包含了中央媒体。 新浪网等网络媒体不属于中央媒体。目前,网络媒体没有中央媒体,而人民网、新华网只是人民日报、新华社的网络版。求是只是期刊,不是媒体。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驶的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时,必须立即停止行驶,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行驶,补办手续;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除责令赔偿外,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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