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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检察控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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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检察控制研究论文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侦查与公诉是源与流的关系,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虽然原因诸多,但侦查与公诉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分工,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兼顾二者的侦查监督方面,一直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 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而深层的原因是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不明确,为什么要设置侦查监督制度?侦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现有的理论研究,以宪法设置了法律监督机关和刑诉法设置了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为前提,只讨论如何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很少涉及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事实上,正是这一基础理论的“缺席”,导致了侦查监督立法中的程序缺陷。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适法性和现实性的。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及侦查监督的范围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 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除了侦查活动监督之外,是否还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另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不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还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的审查等三项内容。刑事立案监督和审查案件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内容。因为立案是对侦查权的发动和侦查程序的开启,它与侦查过程紧密相联,而且实践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的违法操作现象,所以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不仅是程序上的必然,也是司法实践的要求。另外,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提请批捕和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不但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而且是进行侦查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途径,审查案件与侦查活动监督是相互联系,不能绝对脱离的。 (二)侦查监督的对象 关于侦查监督的对象,多数观点认为,侦查监督针对的对象是公安机关;也有观点认为,国家安全机关承担了一部分的侦查任务,所以侦查监督的对象除公安机关外,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实行侦查活动,所以对检察机关自身也应进行侦查监督。笔者认为,尽管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但是从理论上讲,一切享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对象,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监管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等等。 二、我国现行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一)刑事诉讼立法上的缺陷 1.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可以进行监督,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监督的阶段范围、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如哪些情况应当适用侦查监督手段,哪些情况只能适用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等也没有加以规定,导致进行监督时缺乏可操作性,继而出现监督的程度、宽严把握不一,监督的方式不规范、难以统一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由于法律对监督的情形规定得不明确,所以遇到情况时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主观认识;(2)监督方式的随意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有口头通知纠正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但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重又未作规定,所以在侦查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3)监督期限的不确定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期限作了较简单的规定,但对侦查活动监督却未作出任何期限上的规定,这就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无限拖延,以及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及时予以回复的情况;(4)监督效果的盲目性。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以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以后,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总是处于盲目的状态。以上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只有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侦查监督卯具体操作规程和具体内容,才能为侦查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才能保证侦查监督的顺利实施,达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 2.法律规定公检两家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表明公、检、法三家行使刑事职能时处于平行的位置,各自分享权力,三机关的结构不具有层次性,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人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去,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另外,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公检两家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监督的职能具有逆向性和交错性(如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具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同时又赋予了公安机关可以变更逮捕决定的权力),这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导致侦查权力在某些方面的失控,使侦查监督工作步履维艰。如批准逮捕权虽然在检察机关,而对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在不征得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只是事后告知),检察机关发现情况后,即使对公安机关的行为采取监督,也只是一种事后的、不具有强制性的监督。 3.立法上缺少确保监督效果实现的权力条款或责任条款。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权,但是如果出现侦查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的情况时,却没有相应的条款来保证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实现。如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倘若公安机关既不说明理由也不予以立案,经检察机关多次监督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也就没有法定的有效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侦查活动监督也是如此,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尽管一直进行跟踪监督,但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却始终处于盲目之中。 (二)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1.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果说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是导致侦查监督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客观原因,那么一些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则是一个重要的主观原因。如有的检察机关考虑到与侦查机关工作上的长期配合关系,出现了宁可放弃一部分侦查监督工作,也要处理好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想法;有的考虑到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监督起来法律依据不足,困难重重,从而出现了畏难情绪。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妨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进展。 2.监督方式滞后、被动,难以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目前,实践中侦查监督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督的形式,即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中出现了违法情况后,才予以口头或书面的监督,很少也很难针对侦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的监督。而且监督的渠道主要是从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线索,但侦查中的违法情况一般很少反映在案件材料中,即使有所反映,待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时,有的也是时过境迁,监督难以达到实效。 3.侦查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在刑事侦查中,很大程度地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公民的人身以及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等情况,国家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较大的侦查权能,以求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相对来说,对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比较弱化。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当侦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力时(如违法取证或刑讯逼供等),很少有人行使监督的权力,对之提出申告。 4.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在监督中缺少必要的沟通,没有形成监督的完整体系。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由于内部各部门在工作中缺乏联系和沟通,相互脱节,各自为政,没有从大局考虑及时互通信息,从而导致监督不到位或监督达不到实效。 三、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6条、第87条、第137条。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137条针对提起公诉程序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上条款是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条至390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当监督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监督达不到效果的被动局面,所以,笔者建议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1.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刑事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只有建议侦查机关立案或建议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权力,而没有直接的处分和纠正权。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后应当立案。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案件性质认识上的不同,在公安机关接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只能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督促。在公安机关坚持己见,拖而不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更有效的法定方式予以监督成案。侦查活动监督的情况也是如此。所以,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要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直接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如在刑事诉讼法第87条后面增加“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立案”的内容,以确保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监督、引导的关系,通过有效的监督、引导这种司法控制的手段,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检察机关始终是要站在公正的法律立场上,为被追诉者和被害者提供一种实质上的法律保护。[3]设立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最终立案权,就是对侦查行为的有效的控制和引导,可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2.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内容、途径、期限等。(1)原则。侦查监督的原则是侦查监督工作必须把握的灵魂和重心,所以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依法原则。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而实行的法律监督行为、是检察司法职能的一种体现,所以,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时,必须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超越法律进行监督。第二,公正和效率原则。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行为永远的主题和追求的目标。侦查监督工作的目标也是如此,通过监督,不但使立案和侦查活动依法进行,还要力求案件在实体上公正处理。另外,强调侦查监督的效率,目的是为了使违法侦查行为及时得以纠正,是为了追求更大程度上的公平和正义,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第三,配合与引导原则。与侦查机关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所要求的,而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提出侦查建议则是为了共同的诉讼目的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的方式可以说是侦查监督所要达到的较理想的模式。(2)主体和对象。侦查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只有对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尤其是对象)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才显得更有针对性、更加有力。(3)范围和内容。侦查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刑事立案是否合法的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案件的审查。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加以法律规定,不仅能使一些检察人员克服畏难情绪,也使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更具有适法性。(4)途径和期限。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手段、方式,并且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期限以及侦查机关和部门对监督的反馈和纠正的期限,这不但有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也有利于避免检察机关滥用侦查监督权。 (二)与公安机关建立“互相配合、引导侦查”的合理关系 侦查监督制度涉及到公、检两家的工作,如何对公检两家在侦查监督中的关系予以合理定位,是关系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笔者认为,“互相配合、引导侦查”其着重点在于引导,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决定的。“引导侦查”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监督形式出现的引导,目的是为了引导公安机关规范立案以及侦查活动,保证诉讼过程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有(1)对刑事立案和不应当立案的监督;(2)对侦查过程中违法决定、执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3)对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4)对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以及错误撤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 二是引导具体案件的侦查,主要内容是(1)适时介人公安机关的具体侦查活动,参与重特大案件的讨论,为收集和固定证据提出建议;(2)对侦查中的违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3)做好退查案件的《补充侦查提纲》以及审查批捕案件的《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工作,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时的取证方向。 (三)完善制度,落实措施 制度和措施是侦查监督不断加强的有效保障,当前,要深人开展侦查监督,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切实可行的适时介人侦查的具体制度。适时介人侦查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一个重要的切人点,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由于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适时介人侦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可具操作性的适时介人侦查的制度。(1)明确适时介人侦查活动的范围,主要是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黑涉恶和邪教组织的犯罪的案件;(2)明确检察机关介人侦查活动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了解案情,参与勘查、讨论和分析案情,为侦查机关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方面提出建议,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明确适时介人侦查的原则、程序和时间等。 2.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控申、读职侦查等部门要经常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侦查监督的线索和信息,并在工作上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如控申、公诉部门可将在来信来访和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提供给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立案监督;监所检察、公诉等部门可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侦查过程中的超期羁押、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情况进行监督,也可将线索移送给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也可将在侦查监督中发现的侦查人员读职犯罪的线索移送给读职侦查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各部门之间还要建立一定的线索、信息联系、登记和反馈制度,定期进行沟通,侦查监督部门掌握信息后及时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形成监督的合力,使侦查监督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建立跟踪监督制度。(1)建立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经过立案监督而成案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发生。 (2)建立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已批捕或不捕案件进行跟踪,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以及对不捕案件的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首先,建立侦查活动监督流程表,将批捕案件执行的监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不捕案件的监督以及其他情况的监督均及时输人表格,掌握情况。其次,规范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和监督程序。由于对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程序和监督程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不捕退查案件的相对期限;规定检察人员在案件退查期间的监督职责;规定检察机关对退查案件的监督程序。 参考文献: 1、《刑事审判原理》,陈瑞华,1997年北大出版社; 2、《刑事诉讼目的论》,宋英辉,199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4、《刑事诉讼的理念》,左为民、周长军,法律出版社; 5、《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邱俊芳,2005年人民出版社; 6、《刑事诉讼法学》,孙长永,2004年内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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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侦查程序是一种行政调查程序,可以对其在整个刑事程序中的定位进行合理调整,改善侦查模式。 整个刑事程序是一个由行政权和司法权相继支撑的完整过程,其中侦查程序是集中体现了行政权的阶段,审判程序是集中体现了司法权的阶段。但是,在侦查程序中,并不完全排斥司法权的作用。相反,在认识到侦查权的行政性质的前提下,才可能更加名正言顺地运用司法权力进行制约。在侦查程序中,行政性的侦查权虽然是占主要地位的国家权力,但由于司法最终权的设置,侦查权的运行应该主动适应司法的要求。同时,司法权也应介入到侦查程序中,对侦查权进行约束。改善侦查模式的时候,应该注意两个方面突出存在的问题:一是侦查手段的不节制;二是法外手段的存在和缺乏制裁。这些问题产生了设立司法审查机制的要求。对于前一种情形,应当用事前审查(在我国现行制度中,包含于侦查监督之中)加以约束;对于后一种情形,则需用事后审查(在中国可考虑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处置。事前的司法审查,是要在侦查机关实施限制公民重要基本权利的措施之前,引入司法的形式作出决定,不应由侦查机关依行政权单独决定。当然,一切侦查行为都会限制或干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不过存在着方式上的隐或显、力度上的强与弱之分而已。警察在适当的范围内以行政的快速和高效行事是符合社会利益的,而这种行政权力过多、过重地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不符合社会利益的。平衡的方法是划分强行性侦查与任意性侦查。强行性侦查的范围至少应包括逮捕、羁押、搜查这些严厉的侦查措施。他们的采用必须申请裁判权主体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审查的主体一般应为法官。警察自己只能决定任意性侦查措施的采用。事后的司法审查则对一切非法的侦查行为设立救济渠道。进行事后审查的依据是承认侦查行为的行政性,不享有诉讼豁免权。对于侦查中国家行政权力对个人利益造成的一切损害,公民均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这是由司法最终权所必然决定的。没有这种审查机制,侦查中的法外手段就会不断滋生、创造出来。事前的司法审查只能对法定的强行性侦查措施的采用方式进行监督,但无法禁止法外的侦查手段的蔓延,也无法对任意性侦查措施进行规范。因此,不赋予侦查行为以可诉性,就会失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普遍约束,使整个社会面对失控的警察权力而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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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侦察战法研究论文

晕!帮一下好了 高技术战争的以上特征,对军事上的影响,可以说是革命性的。它要求国家战略、国防经济、国防科技和军品生产、军事思想、战争样式和作战方式、军队建设和管理、战争准备、战略战术、后方保障等各个方面,都要进行深刻的改革。高技术战争的出现,迫使从事战争的人们重新看待一些传统的观念、理论和原则,重新衡量以前的战略、政策和一些具体做法。 (一)对国家安全战略的影响 在高技术战争条件下,从保卫国家的安全角度来说,仅仅考虑核威胁、核保护战略已远远不够了。航天战略(或宇宙战略)将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一个国家的高技术水平是这个国家威慑力量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的安全除了有赖于必要的常规武器、核武器外,更加有赖于高技术武器。 (二)对国防经济的影响 高技术的发展,对国防经济要求很高,国家要以相当的经费来支持高技术武器的发展。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很多军事高技术与国家科技的发展密不可分,如用于外层空间的一些武器和设备,对开发宇宙资源和地球资源大有益处。开始,需要国家经济投资,但不久就可受益,反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高技术战争的基础是高技术,发展高技术仅仅用有限的国防经费是不够的,需要有国防经济整个系统来支撑。而且光有钱还不是唯一的条件,国防技术人才和国防技术设施要与高技术的发展相适应。为了发展高技术,需要动员整个国家的尖端技术力量,而不单纯是军事技术力量。经费和技术,是发展高技术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 (三)对战争样式和作战方式的影响 高技术武器用于战争,使战争的样式和作战方式有了很大发展。除了已经出现的用高技术手段进行的军事冲突和小型局部战争之外,还将有可能出现如外层空间的军事冲突和小型战争,以及星球大战和世界性高技术战争等等新的战争样式。这些新的战争样式,反映了现代复杂的国际关系,影响着战争的规模和结局。对于核武器,美苏等国正在从高技术中寻找防御的积极手段。现在已有不少人相信,运用高技术武器就可以有效地抗击核武器。因而,风靡一时的核威胁战略将受到挑战。高技术战争发动的方式和进行的方式与以往也有很大不同。远战可能多于近战,导弹战可能多于枪炮战,电子战可能充斥整个战场。作战双方利用智能武器和借助现代指挥工具进行的斗争将日益突出出来。 (四)对军队编制装备的影响 高技术战争将影响军队的组成、编制和装备。如将增加新的军种和兵种——天军、深海部队、机器人部队、飞行器分队等。军兵种的比例也将发生变化,天军、空军的比例将逐渐增大,陆军的比例将缩减。海军中深海潜艇的比例也将加大。军队人员的知识结构,必须要与高技术的装备水平相适应。军队的文化水平将大大提高,工程科技人员的比例将增大。军队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觉悟,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坚强的体魄,娴熟的军事技能,能吃苦耐劳,克服困难,坚韧不拔,具有献身精神。军队有良好的训练水平和科学的管理水平。 (五)对作战行动的影响 作战空间增大。不光是同一作战单位的任务,正面、纵深大于以往作战,而且空中的支援和防护一般可分为超低空、低空、中空、高空,超高空以及高天(外层空间) 6 个层次。从几万米高空扩大到几百公里的外层空间。 由于远程火器增多,部队机动速度加快,作战部队的任务纵深大大地加大了。 作战行动的突然性增大。在谋略思维上能够跳出常规,在复杂的战争现象中,寻找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之点,在谋求突然性的优势中居主导地位。但是指挥决策的快速性和作战行动的快速性,无疑有助于突然性的达成。而后者,在高技术战争中是司空见惯的。 杀伤破坏程度空前残酷。既有大面积杀伤武器,又有精确制导的杀伤点状目标的武器。点面结合,破坏面积大,杀伤目标准,对人类带来的灾难超过以往。如果高能激光武器使用于战场,对其破坏杀伤力目前还没有找到抗御的方法。战场探测器材十分发达,凡是暴露的目标,一般都可侦知,凡是侦知的目标,一般都可摧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存战场上的有生力量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如果进攻者不能在冲击前对防御一方进行十分有效的压制,那末防御者就有可能在瞬间将暴露的进攻军队予以毁伤,而将在此以前的损失和消耗捞回来。克劳塞维茨说防御是较强的作战形式,在高技术战争中这句名言将再次得到证实。 电磁频谱的斗争更加激烈。这方面的斗争不单单是象以往那样主要反映在干扰和反干扰方面,除了干扰反干扰的斗争外,还将反映在侦察反侦察、制导反制导、 C3I 系统与反 C3I 系统等方面。高技术战争中,雷达是双方很注目的目标。电子干扰对方制导系统也将日益重要。破坏对方的指挥控制系统更有积极意义。电子压制斗争是火力压制的前提,否则,很难保障火力压制的效果。所以电磁环境的优势往往伴随着胜利。 在高技术作战中,发现目标是第一位的。包括侦察卫星在内的众多的探测器对战场目标的发现并不难。由于作战双方采取的伪装、隐形、隐蔽、设置假情报、发射假信号等手段,发现的目标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的。如何在发现目标之后识别真假是个复杂的问题。 打击目标是继发现识别目标后的积极行动。打击一般指火力打击,主要是空中火力和地面火力打击,同时包括采取电子摧毁的打法,或将目标杀伤,或使目标摧毁,或将目标给予破坏。这是高技术战争中最积极的手段。能否大量地歼灭对方的有生力量,在任何战争中都是有决定意义的,高技术战争也不例外。 占领或保护目标一般是作战的目的,这是继火力打击以后的行动,往往是歼灭敌方有生力量的结果。就一般的进攻(或防御)作战行动来说,占领(或保护)目标是衡量完成作战任务的标志之一。有利的地形如制高点、战役战术要点,仍是兵家必争之地。 (六)对指挥的影响 由于卫星技术和其它遥感遥测技术广泛使用于军队指挥系统,获取战略情报和战场情报已不是十分困难的事;由于电子计算机成为军队指挥的重要工具,大大提高了对信息的储存、处理能力;而使用激光通信、光纤通信、传真通信和数据通信等手段,通信的可靠性和适时性提高了。自动化的指挥控制系统使军队指挥既快速又准确,尤其运用人工智能专家系统,可以提出决策建议和行动方案供指挥员选择参考,作出最佳抉择。以高技术为支撑的 C3I 系统,可供战略指挥(全国、全球、甚至外层空间)使用,也可供战役、战斗指挥使用,甚至单舰、单机、单车、单兵都可使用。这就要求指挥员和参谋人员必须既是军事专家,又是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专家,熟悉自动化指挥程序和具有运用指挥设备的知识与能力。 (七)对后方保障的影响 高技术战争的极大消耗量对后勤保障提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供应补给量与消耗量要成正比,要以极大的供应量来保障高技术战争的极大消耗量。假设消耗量为 N ,那末供应量应大于 N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战争的持续进行,如果供应量小于消耗量,那就要影响战争的进行,甚至发生粮尽弹绝的危险情况。做到及时大量的供应补给,要掌握四个环节:①预见和准备。对一场战争的可能消耗情况,预先要有足够的估计,并据以作充分的准备。如作好各类物资弹药油料等的预先储备等。②有充足而可靠的输送力量。根据战争的进展情况和各作战方向、作战地域的消耗情况,能够及时地组织输送力量,迅速地将所需物资送到。③现代化的多种输送、管理手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多种输送手段,如铁路、公路、飞机输送,或人力兽力输送。二是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掌握战场上消耗情况,控制输送力量,保障重点方向、重点物资的筹划和供应。④有应急措施和掌握预备力量。智者千虑,必有一失。问题是当出现“失着”时,有裕如的应急措施,手里有预备力量可供使用。 由于高技术战争使前方后方的界限更趋淡薄,为了组织后方的有效保障,必须注意组织对后方机构的有效防御,防止空中袭击、远程武器袭击及空降兵袭击、敌方迂回穿插部队的袭击等。因此,后方地域必须组织防空、防炮、防导弹以及对地面和对外层空间的防御。这样,才能可靠而有效地组织后方保障。 希望有用论中国国防建设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第一:国防建设可以带动经济发展,国防建设是由科技和工业实力所保证的,合理的国防建设可以促进工业的发展,盘活个企业间的联系,可以提高科技水平,促进科技发展 第二:强大的国防实力是保障贸易安全的重要因素,只有强大的国防实力才能保卫本国在海外的资产和贸易重要通道的安全,才能保卫本国公民在海外的人身安全 第三:提高国际威望.众所周知,在当今国际舞台上,已经不仅仅是经济因素等一系列硬实力的竞争了,还包括,国际威望等一些软实力的竞争,只有你在世界上有资格享有发言权,那么别的国家才敬佩你,才能尊重你,这样就有利于本国企业,文化,人口,等等在世界的发展. 其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强大的国防力量

摘要]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原因分析 心理学分析 社会学分析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2]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抢夺占23%;盗窃占;强奸占。[3](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4]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这是与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未成年时期的年龄特点所形成的矛盾也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的全过程的,虽然这些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因此,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如果,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控制,从而强化这对矛盾,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在色情、淫秽制品的刺激下,为了发泄生理冲动,不惜实施强奸、轮奸等性犯罪;或者为了嫖娼而不惜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2.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为因生理成熟产生的种种困惑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重负。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未成年人处于这种自我封闭之中在心理上与成年人产生隔阂,不愿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但是这种孤独感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他们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拨萃,以维护自尊。因而人际交往的需要较为强烈,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2)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3)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且社会生活经验欠缺,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还要依赖于父母,在社会上还要依赖成年人。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十分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出现了弑亲现象。(4)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有时,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群众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5)自我意识的矛盾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这样自己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自己观察的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成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前者为理想的自我;后者为现实的自我。一般来说,现实的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的自我这样一来,二者的不一致便产生了自我意识的矛盾.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陷。①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未成年人,在把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的自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的自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他们在心理上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排斥。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的距离过大所导致的自我矛盾冲突,他们往往会产生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这类未成年人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挫折感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近几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由此类心理问题所导致的。 ②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的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的自我,并认为理想的自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社会学分析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阶段。因此,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本身并不是决定犯罪发生的必然原因。但是,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主要是在家庭、学校等直接生活的微观社会环境中实现的。1.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1)家庭结构有缺陷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这样,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有关。[5]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娇宠、溺爱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这种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和需要不能在正常的范围内得到满足时,很可能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从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②简单粗暴与溺爱正相反,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一方面,家长的举动给子女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另一方面,引发、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他们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③放任自流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④期望过高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这时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在逃避和逆反心理的支配下很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有的甚至做出弑亲等过激行为。⑤缺乏情感沟通有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或只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与子女的主动沟通,再加上未成年人心理上闭锁性,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的心理无以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3)父母行为不良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4)家庭气氛不和睦“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6]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5)家庭过于贫困由于父母的工作压力较大或者父母双方都下岗,家庭条件过于贫困,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和敌视社会的心理,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往往铤而走险。家庭居住的环境和周边条件不良,周边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治安管理、文明程度等都是影响孩子成长的因素,孩子容易受周围不良青年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学校教育的缺失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一种是课堂上可以讲些大道理、道貌岸然,一离开课堂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亚文化产生认同,进而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形成不良亚文化群体与主流文化相对抗,经过相互感染和认同,最后堕落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再一类是在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另外,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很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极低,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产生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另外,法制教育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让一部分学生由于了解法律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心怀侥幸,而走上犯罪道路。(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由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成熟不同步,以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外界的刺激下,加上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未成年时期面临着心理矛盾冲突的急剧发展和紧张繁重的学习负担及家长望子成龙所造成的巨大压力,这使得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产生了各种心理困惑、心理失衡甚至心理疾病。但是,由于目前的学校教育中,忽视心理健康教育 ,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思想品德教育中,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而更加严重。当他们不能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出来,造成暴力、强奸等犯罪。3.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7] 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团伙犯罪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和抛弃的不良少年,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由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来,通过不健康的娱乐、游荡、交谈等方式形成不良交往的亚文化群体。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Gabriel Tarade)在其专著《模仿规律》(Laws of Imitation)中指出:“模仿的程度,和人与人的距离成正比。关系密切的人,越彼此模仿,即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8]他们通过密切的接触、相互观察和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Sutherlabd)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9]这样,他们经过犯罪的学习,初步具备了实施犯罪的条件,通过违法尝试,加速下滑,沦落为犯罪团伙。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以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如暴力、抢劫等与社会对抗,社会危害性极大。4.文化市场的失控由于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等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美国学者班杜拉(Bandura)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10]未成年人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这样,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遇事,头脑简单,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另外,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有劣迹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条件,他们不仅学会了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成为了犯罪的“高手”、“专家”。未成年人性器官开始发育、性机能逐步成熟,生理结构的明显变化引发了心理上的变化,好奇心增强,对自身的生理变化有着强烈的神秘感和好奇心 ,特别是对于与生理变化有关的信息有着更加浓厚的兴趣。媒体中的色情内容,正切合了未成年人的这些特征,满足了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自我控制能力差,抵挡不住诱惑,抑制不住生理和心理躁动,便产生尝试的念头,很可能诱发强奸等性犯罪的发生。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海淀检察院近期对海淀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73名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9人承认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上网引起或与上网有关,占。[11] 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纠正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注释:[1]: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R),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第6页。[2]:王秉中主编,《罪犯教育学》(M),群众出版社,北京,2003年出版,第218页。[3]:王大伟, 《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年版,第128页。[4]:同[1],第5页。[5]:[6]:(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M),知识出版社,北京,1982年出版,第85页。[7]:《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3卷,第515页。[8]:周国平,《犯罪学新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厦门,2004年出版,第110页。[9]: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北京,2001年出版,第63 页。[10]: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探析》(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第105页。[11]:

军事高技术对现代作战的影响高技术战争的以上特征,对军事上的影响,可以说是革命性的。它要求国家战略、国防经济、国防科技和军品生产、军事思想、战争样式和作战方式、军队建设和管理、战争准备、战略战术、后方保障等各个方面,都要进行深刻的改革。高技术战争的出现,迫使从事战争的人们重新看待一些传统的观念、理论和原则,重新衡量以前的战略、政策和一些具体做法。 (一)对国家安全战略的影响 在高技术战争条件下,从保卫国家的安全角度来说,仅仅考虑核威胁、核保护战略已远远不够了。航天战略(或宇宙战略)将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一个国家的高技术水平是这个国家威慑力量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的安全除了有赖于必要的常规武器、核武器外,更加有赖于高技术武器。 (二)对国防经济的影响 高技术的发展,对国防经济要求很高,国家要以相当的经费来支持高技术武器的发展。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很多军事高技术与国家科技的发展密不可分,如用于外层空间的一些武器和设备,对开发宇宙资源和地球资源大有益处。开始,需要国家经济投资,但不久就可受益,反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高技术战争的基础是高技术,发展高技术仅仅用有限的国防经费是不够的,需要有国防经济整个系统来支撑。而且光有钱还不是唯一的条件,国防技术人才和国防技术设施要与高技术的发展相适应。为了发展高技术,需要动员整个国家的尖端技术力量,而不单纯是军事技术力量。经费和技术,是发展高技术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 (三)对战争样式和作战方式的影响 高技术武器用于战争,使战争的样式和作战方式有了很大发展。除了已经出现的用高技术手段进行的军事冲突和小型局部战争之外,还将有可能出现如外层空间的军事冲突和小型战争,以及星球大战和世界性高技术战争等等新的战争样式。这些新的战争样式,反映了现代复杂的国际关系,影响着战争的规模和结局。对于核武器,美苏等国正在从高技术中寻找防御的积极手段。现在已有不少人相信,运用高技术武器就可以有效地抗击核武器。因而,风靡一时的核威胁战略将受到挑战。高技术战争发动的方式和进行的方式与以往也有很大不同。远战可能多于近战,导弹战可能多于枪炮战,电子战可能充斥整个战场。作战双方利用智能武器和借助现代指挥工具进行的斗争将日益突出出来。 (四)对军队编制装备的影响 高技术战争将影响军队的组成、编制和装备。如将增加新的军种和兵种——天军、深海部队、机器人部队、飞行器分队等。军兵种的比例也将发生变化,天军、空军的比例将逐渐增大,陆军的比例将缩减。海军中深海潜艇的比例也将加大。军队人员的知识结构,必须要与高技术的装备水平相适应。军队的文化水平将大大提高,工程科技人员的比例将增大。军队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觉悟,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坚强的体魄,娴熟的军事技能,能吃苦耐劳,克服困难,坚韧不拔,具有献身精神。军队有良好的训练水平和科学的管理水平。 (五)对作战行动的影响 作战空间增大。不光是同一作战单位的任务,正面、纵深大于以往作战,而且空中的支援和防护一般可分为超低空、低空、中空、高空,超高空以及高天(外层空间) 6 个层次。从几万米高空扩大到几百公里的外层空间。 由于远程火器增多,部队机动速度加快,作战部队的任务纵深大大地加大了。 作战行动的突然性增大。在谋略思维上能够跳出常规,在复杂的战争现象中,寻找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之点,在谋求突然性的优势中居主导地位。但是指挥决策的快速性和作战行动的快速性,无疑有助于突然性的达成。而后者,在高技术战争中是司空见惯的。 杀伤破坏程度空前残酷。既有大面积杀伤武器,又有精确制导的杀伤点状目标的武器。点面结合,破坏面积大,杀伤目标准,对人类带来的灾难超过以往。如果高能激光武器使用于战场,对其破坏杀伤力目前还没有找到抗御的方法。战场探测器材十分发达,凡是暴露的目标,一般都可侦知,凡是侦知的目标,一般都可摧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存战场上的有生力量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如果进攻者不能在冲击前对防御一方进行十分有效的压制,那末防御者就有可能在瞬间将暴露的进攻军队予以毁伤,而将在此以前的损失和消耗捞回来。克劳塞维茨说防御是较强的作战形式,在高技术战争中这句名言将再次得到证实。 电磁频谱的斗争更加激烈。这方面的斗争不单单是象以往那样主要反映在干扰和反干扰方面,除了干扰反干扰的斗争外,还将反映在侦察反侦察、制导反制导、 C3I 系统与反 C3I 系统等方面。高技术战争中,雷达是双方很注目的目标。电子干扰对方制导系统也将日益重要。破坏对方的指挥控制系统更有积极意义。电子压制斗争是火力压制的前提,否则,很难保障火力压制的效果。所以电磁环境的优势往往伴随着胜利。 在高技术作战中,发现目标是第一位的。包括侦察卫星在内的众多的探测器对战场目标的发现并不难。由于作战双方采取的伪装、隐形、隐蔽、设置假情报、发射假信号等手段,发现的目标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的。如何在发现目标之后识别真假是个复杂的问题。 打击目标是继发现识别目标后的积极行动。打击一般指火力打击,主要是空中火力和地面火力打击,同时包括采取电子摧毁的打法,或将目标杀伤,或使目标摧毁,或将目标给予破坏。这是高技术战争中最积极的手段。能否大量地歼灭对方的有生力量,在任何战争中都是有决定意义的,高技术战争也不例外。 占领或保护目标一般是作战的目的,这是继火力打击以后的行动,往往是歼灭敌方有生力量的结果。就一般的进攻(或防御)作战行动来说,占领(或保护)目标是衡量完成作战任务的标志之一。有利的地形如制高点、战役战术要点,仍是兵家必争之地。 (六)对指挥的影响 由于卫星技术和其它遥感遥测技术广泛使用于军队指挥系统,获取战略情报和战场情报已不是十分困难的事;由于电子计算机成为军队指挥的重要工具,大大提高了对信息的储存、处理能力;而使用激光通信、光纤通信、传真通信和数据通信等手段,通信的可靠性和适时性提高了。自动化的指挥控制系统使军队指挥既快速又准确,尤其运用人工智能专家系统,可以提出决策建议和行动方案供指挥员选择参考,作出最佳抉择。以高技术为支撑的 C3I 系统,可供战略指挥(全国、全球、甚至外层空间)使用,也可供战役、战斗指挥使用,甚至单舰、单机、单车、单兵都可使用。这就要求指挥员和参谋人员必须既是军事专家,又是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专家,熟悉自动化指挥程序和具有运用指挥设备的知识与能力。 (七)对后方保障的影响 高技术战争的极大消耗量对后勤保障提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供应补给量与消耗量要成正比,要以极大的供应量来保障高技术战争的极大消耗量。假设消耗量为 N ,那末供应量应大于 N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战争的持续进行,如果供应量小于消耗量,那就要影响战争的进行,甚至发生粮尽弹绝的危险情况。做到及时大量的供应补给,要掌握四个环节:①预见和准备。对一场战争的可能消耗情况,预先要有足够的估计,并据以作充分的准备。如作好各类物资弹药油料等的预先储备等。②有充足而可靠的输送力量。根据战争的进展情况和各作战方向、作战地域的消耗情况,能够及时地组织输送力量,迅速地将所需物资送到。③现代化的多种输送、管理手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多种输送手段,如铁路、公路、飞机输送,或人力兽力输送。二是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掌握战场上消耗情况,控制输送力量,保障重点方向、重点物资的筹划和供应。④有应急措施和掌握预备力量。智者千虑,必有一失。问题是当出现“失着”时,有裕如的应急措施,手里有预备力量可供使用。 由于高技术战争使前方后方的界限更趋淡薄,为了组织后方的有效保障,必须注意组织对后方机构的有效防御,防止空中袭击、远程武器袭击及空降兵袭击、敌方迂回穿插部队的袭击等。因此,后方地域必须组织防空、防炮、防导弹以及对地面和对外层空间的防御。这样,才能可靠而有效地组织后方保障。

论信息化战争对国防建设的影响人们以什么样的方式生产,就以什么样的方式制胜。农业时代以冷兵器和体能制胜,工业时代以机械化兵器和技能制胜,信息时代以计算机、网络和智能制胜。机械化战争中军队的机动能力空前提高,火力空前增强,战争的规模也空前扩大,新的制胜因素成为钢铁产量、火炮口径、飞机、舰艇和坦克的数量及操作这些钢铁兵器的勇士们的技能。20世纪后半叶起,由计算机、通信卫星和全球网络带来的生产方式的改变导致战争方式的彻底改变。1991年的海湾战争,从机械化战争的标准看,伊军与美军的装备差距不是很大,但瞬间一边倒的结局让全世界看到了信息优势所带来的全新的战争制胜要素。此后十多年进行的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则一而再、再而三地证明了这一点。新的制胜因素的出现,必然给国防建设提出一系列的挑战。这种挑战表现为一是制胜优势的转型,制信息权成为超越制空权、制海权的新的制高点。二是信息技术优势导致战场全维领域的透明,夜战、电子战、侦察与反侦察成为贯穿战争始终的要领。三是“非线性”、“非对称”、“前后方界限消失”、“战略战术概念模糊”等新理念扑面而来,武器装备的“代差”甚至“隔代差”的出现,“超视距作战”、“远程精确打击”、“网络中心战”等全新战法的出现。四是信息化推动军事组织结构不断创新,指挥机构趋向简捷,陆海空三军的区分趋向模糊。五是人的智能得到极大扩展,信息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人类充分利用智能空间。纵观百年世纪战争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机械制胜还是信息制胜,说到底都是物化了的人的综合素质的较量。没有高素质的军人,既打不赢机械化战争,更打不赢信息化战争。面对信息化所带来的这场变革,我们应当看到这既是挑战,更是历史的机遇。我们必然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创新思维,竭尽全力,加速以武器装备和人才队伍为核心的军队信息化建设,以打赢未来的信息化战争,实现伟大祖国的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始终坚持“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广泛开展信息时代的人民战争“积极防御”战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信息化战争中,这一方针的核心是“积极主动、攻防兼备”。其基本要点是:在没有战事的情况下,利用和平时期,加强战争准备,宁可千日不战,不可一日不备,防患于未然;当敌方蓄意挑起事端时,迅速作出反应,以积极的攻势行动,消灭入侵之敌;战前充分准备,不打则已,打则必胜。因此,“积极防御”的方针战略在应对信息化战争中,仍然具有非凡的生命力,并赋与了新的内容,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必须正确估计所面临的主要威胁,充分考虑到国家的安全利益和军事行动的有效性,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威慑”与“用兵”的关系。威慑,是指以军事力量辅以多种手段避免和制约战争的发生;用兵,则是以武力达成战争目的。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区别。威慑也包含用兵的内容。因为只有具备强大的军事力量,才能更有效地遏制战争。但赢得战争并非必须用武力手段,可以强大的威慑力量达到 “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从而遏制战争的爆发,同样可以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我国正在致力于经济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和平环境,从这种意义上讲,制约战争显得更为现实和重要。然而,当国家主权受到侵犯,比如说台湾当局要宣布独立的情况下,而采取非军事行动又不足以解决问题时,采取武力手段则是势所必然。二是“后发制人”与“先机制敌”的关系。“后发制人”即绝不首先对任何国家使用武力,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先机制敌”则强调军事上应预先创造和把握有利战机以求得主动,这是由信息作战的特点决定的。由于信息化战争具有发起突然、进程短暂的特点,如拘泥于一般的防御原则,就将给敌人以可乘之机,而自己就将陷入被动地位。因此,“后发制人”不能理解为“被动还手”。同时,我们还应研究与信息时代相对应的人民战争,用广泛的人民战争取得未来信息化战争的胜利。二、提高对信息化战争的全面认识,增强信息制胜的思维意识(一)提高信息作战能力是争夺信息化战争战略主动权的需要面对战争形态由机械化向信息化转变,世界各军事强国已把关注的重点聚焦到信息战上,把军队建设的重点转移到加强以数字化信息系统为中心的质量建设上,以极大地提高整体战斗力,谋求21世纪的战略主动权,形成了以争夺信息优势为主要标志的新态势。为了迎接信息化战争的挑战和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夺取新世纪战略主动权,我们必须把军事战略调整到打赢信息战上。因此,大力加强信息战研究。积极推进我军数字化部队、数字化战场建设,努力提高我军信息化水平和信息作战能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十分紧迫和重大的历史责任。(二)提高信息作战能力是军事斗争准备的客观要求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主战武器信息化、指挥手段自动化,信息系统已成为军队战斗力的关键要素,制信息权已成为敌对双方争夺的制高点,信息化已成为未来战争的基本特征。这就清楚地表明,我军未来面对的战争,是核威慑下的信息化战争。因此,把军事斗争准备定位在打赢信息化战争,加强信息战理论和数字化部队、数字化战场建设,提高我军的信息战能力,是军事斗争准备的正确选择。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就从根本上选准了提高部队作战能力的突破口。(三)提高信息战能力是军队质量建设的重大依据从军队质量建设的战略需求来讲,军队质量建设是以战斗力为标准的,并最终通过作战实际来检验。从根本上说,信息化战争的客观需求决定着军队质量建设的方向。从推动军队质量建设的强大动力来看,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技术正在广泛渗透于战斗力的诸要素之中,对战斗力的生成和发展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以至成为战斗力的新的增长点和质量建设的强大推动力。这就要求我军在加强质量建设上,必须坚持科技强军战咕,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推动作用,不断提高我军官兵的素质和武器装备的高科技含量,从根本上提高打赢信息战的能力。三、打破传统观念,树立新型(信息)制胜观念(一)确立“综合制胜”的观念在战争史上曾出现过“空军制胜论”、“海军制胜沦”等单一军种或兵种取胜的论调,而我军则受“陆军主宰战场”的影响较深。然而,由于武器装备的进步和军兵种成分的巨大变化,陆军在信息作战中的地位作用将会出现根本改变,陆军在战场上的主导地位将发生动摇。信息作战中,战场空间呈现明显的多维化和一体化特征。随着空中、海上、太空、电磁等空间领域的地位作用不断增强,作战行动对比不存在以陆战场为主的局面了、必须彻底改变陆战第一、陆军老大的传统思想。从海湾战争到伊拉克战争已清楚地显示了作战能力的较量不只局限在地面,共他几维战场空间的地位作用与陆战场平分秋色,有些战争甚至只是进行了几十天的空战。信息化战争中单纯依靠某一军种或某一兵种的单一力量是不能取胜的,必须依靠整体的力量与敌方抗衡。可以这么说,信息化战争形态与机械化战争形态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战争力量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力量的联合方式。未来信息化战争不论其规模大小,都将表现为以信息系统为支撑、由多维战争空间力量和多个战斗力量单元共同参加的联合行动,有的往往是由多国力量共同参加的联合行动。作为信息化战争雏形的海湾战争,多国部队投入了包括陆军、海军舰队、海军陆战队、空军力量,以及大量军用卫星、全球定位系统、电子战设备在内的多维战场空间的力量。局部战争的实践表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信息化战争中,多维空间的联合力量将通过各力量成分、协同单元的有机组合,将各自的作战效能凝合为一个整体,发挥综合效益和整体威力。(二)树立“信息制胜”的思想立体的情报侦察系统、完善的自动化指挥系统、综合的电于战系统和远程精确打击系统,改变了战争的面貌,同时标志着“制信息权”与军队行动的“自由权”和战场的“主动权”关系重大。海湾战争以来的战争实践表明,完全“打钢铁”的时代将让位于“打硅片”,火力优势将依赖于信息优势,这是一个革命性的转变。我们的军事思想必须适应这一新的要求,使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走向信息化。(三)跳出昨天的思维定式面对信息化战争这一新的战争形态,必须跳出昨天的思维定式,在观念上绝不能墨守成规,要研究新事物,适应新情况,探索新战法。以往的战争虽然仍有值得借鉴的经验,但不能使其成为束缚思想的枷锁。因为历史不会重演,战争永远不会更复,胜利的法码往往偏向于有创新思维者,军事思想的保守只能导致失败。军事思想的创新比发展武器装备更重要。军事变革往往伴随着作战方式的革命,而作战方式的革命要以军事思想的革命为先导。信息化战争中,我们仍然要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仍然面对着以劣势装备战胜优势装备之敌的现实,但在具体战法上绝对不会与过去相同,需要我们以创新的思想观念,在实践中研制出一套新的制敌的思路来。比如,要更多地运用精确战、电子战、网络战的作战形式,强调打“关节点”,强调瘫痪敌方的指挥控制系统,而不是铺天盖地的大面积的毁伤。又如在信息作战中,特别强凋系统方法,强调全局观念,注重一体化作战,发挥整体威力,而不提倡脱离系统的.不利于全局的单独行动等。随着信息化智能武器系统的远距离作战能力的提高,多维力量的超视距联合精确打击已成为一种常见的、主要的交战模式,近距离接触式作战的地位大大降低。一些军事家们分析,信息作战开始使传统的地面集群胶着、空中机群的航炮格斗、海上舰炮直接对抗、空对地的临空轰炸扫射等交战模式成为历史,远战武器的超视距对抗,已经取代千军万马的短兵相接、拼搏刺杀等传统交战模式占据的主导地位,近战歼敌演变成作战行动的尾声。1991年的海湾战争,整个42天的战争,远程精确打击占到了38天,地面近距离交战只占了4天。而历时78天的科索沃战争,全部采用的是远程精确打击。阿富汗战争也是进行了60天的空袭之后,才转入地面部队的打扫战场。多维力量的超视距联合精确打击的地位作用还表现在,有时通过这种交战模式就能直接达成战争目的。美国空袭利比亚、北约空袭南联盟,都是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在信息作战中,地面交战的主要模式是数字化部队非线式一体化作战。“非线式”概念是相对于以往作战中在接触线附近实施“拉锯式”的阵地战而提出的。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空间态势上,双方部队在战场上不再保留一条相对稳定的展开对峙线和战斗接触线,战场态势没有前方后方可言。各部队的作战任务不会再划分明确的战斗分界线,只有部队的行动目标和任务地域概略区分,担任各自任务的部队将随机地在宽阔的战场上快速机动地遂行任务;二是在时间进程上,不再像以前那样,预先确定好战役、战斗目标和任务地域,按照固定的模式和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而是在整个战场空间范围内,根据态势的变化和任务需要,随时调配力量,多方向、快速地集中各种作战的效能于目标点。战争是一种浑浊现象,信息作战的非线式加深了这一浑浊现象。我们要善于在浑浊现象中观察或研究出本来存在着的信息作战方法。这要求我们必须讲究创造性思维,善于从旧的模式中解脱出来。四、着力铸造“撒手锏”,为打赢创造物质条件“撒手锏”,比喻在最关键的时刻使出最拿手的致敌于死地的武器。打赢信息化战争,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但具备必须的物质条件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信息作战,在深层次上表现为信息技术间的斗争,信息技术发展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信息作战的结果。信息技术的关键性技术是探测器技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关键性的系统是C4I系统、电子战系统和精确制导武器系统,打赢信息战,这些硬件设备是必不可少的。从总体上讲,我们在信息技术和信息化武器系统方面与主要作战对手存在较大的“技术差”,目前有不少方面还比较落后。但我们也不必自卑,经过我们的艰苦努力,我们在较短时期内在某些领域完全有能力铸造自己的“撒手锏”。(一)下大力发展情报预警系统随着武器信息化和军队整体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整个军事系统和作战行动对情报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从目前情况看,我军情报侦察的手段还相对比较落后,侦察的手段还比较单一,必须大力加强发展这方面的手段和装备。首先要建立战略早期预警防空系统,力争对敌人的突然袭击行动能够早期发觉、预有难备。还要重点发展战场监视系统,包括无人驾驶侦察机、战场侦察雷达、战场电视监视系统以及各种性能先进的夜视器材和电子侦察设备,以提高战场的透明度。(二)有重点地发展精确打击武器高精度、突防能力强的中远程精确打击武器将成为未来战争的“撒手锏。”在这方面,我们已有较强的实力,设计及生产能力不强,有必要继续加强,务必使我们在对空、对地、对海上等目标的精确打击上有令敌人生畏的“撒手锏”。此外,防空、反导导弹系统是对抗空袭的重要手段,在这方面也要有一定的经费投入和科技力量的投入,形成自己的防御体系,以免被动挨打。(三)进一步加强一体化C4I系统建设C4I系统不仅是信息作战的“力量倍增器”,而且是信息系统的核心。当前,在继续加强和完善战略级C4I系统建设的同时,应重视战术级C4I系统的建设,特别是在提高通信能力和情报获取能力上争取有所突破。(四)在提高电子对抗能力上下功夫电子战是具有21世纪时代特征的信息对抗,已成为信息战的主要作战样式,是夺取信息优势的主要内容。我军的电子对抗装备应在提高性能、扩展频谱上下功夫,电子战飞机要能执行雷达对抗、通信对抗和发射反辐射导弹等任务,并且有战场毁伤评估能力。此外,各类作战平台要装备综合电子对抗系统和白卫干扰系统,以适应未来信息作战的复杂电磁环境。还要注重研制汁并机病毒武器和防计算机病毒的措施,提高计算机空间的对抗能力。(五)注重发展新概念武器随着新概念武器陆续登上战争舞台并得到广泛应用,我军也要注重对新概念武器的开发和研制。如动能武器、高能激光武器、高功率微波武器等,还有非致命武器如激光致盲武器、次声波武器、光学弹药、失能剂、材料摧毁剂等等,虽然我们不能做到全面去发展,但在某一领域开发研制一两件有威慑的新概念武器还是有可能的,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有所作为,只要有一定的经费和科技力量的投入,组织攻关,在某些方面是能够见成效的。五、树立新型人才观念,打造应对信息化战争的高素质军事人才培养能够适应信息作战要求和从事信息作战的人才,是信息化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息作战是具有高科技知识的人才较量,我军必须把培养人才作为作战准备的基础工程,作为刻不容缓的战略性任务。(一)信息作战迫切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信息作战中,信息的获取、传递、处理、控制和利用,都要通过人去做,计算机也要人去操作和控制。还是毛泽东说的对:“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不是物”。无论信息化武器如何发展,其威力如何巨大,人是战争的决定因素这一真理是不会改变的。因为在人和武器相结合的统一体中,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武器则处于从属地位。信息化武器的发展,只不过是人的能力的延伸,丝毫也没有降低人的因素的作用。相反,武器装备越是信息化,对人的素质要求也越高,人的因素就越重要。美国国防部关于海湾战争致国会的最后报告中指出:“高质量的人才是美军第一需要。没有能干的、富有主动精神的青年男女,单靠技术本身是起不到决定性作用的,优秀的领导和高质量的训练是战备的基本素质。只有训练有素,部队才能对自己、对领导人和武器装备充满信心”。在信息作战中,对人才素质提出了新要求,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夺取信息作战胜利的决定因素。对信息作战理论和信息技术知之甚少的人,是无法取得信息作战胜利的。适应信息作战需要,不仅要普遍提高全体军人的素质,而且要下大力培养关键人才。信息作战需要的关键人才,主要包括中、高级指挥人才,信息网络管理人才和高层次科技人才,中、高级尤其是高级指挥员,必须是具备扎实信息知识和驾驭信息作战能力,具有高技术谋略意识,善于利用信息技术组织指挥作战的复合型人才;信息网络系统组织指挥人才,是信息网络系统的具体组织者、指挥者,他们应当是既通晓信息技术、熟悉信息技术装备和信息网络,又精通信息作战特点和战法,有较强组织指挥能力的指、技合一型人才;高层次信息科技人才,是信息作战各类信息技术手段的设计者、管理者,他们必须通晓信息作战特点、战法与技术保障的要求,善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支撑信息侦察、信息进攻和信息防御作战,能使己方信息技术手段效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二)信息化战争对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信息作战及数字化部队建设需要的人才.既包括一般军事人才的共性要求,也包括体现与信息作战相适应的特殊要求。这些特殊要求主要包括:在人才类型结构上,应着力建设好指挥控制、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技术运用、信息装备维护保障等各类人才队伍;在人才培养格式上,应注重人才的科技性、通用性、综合件、超前性特征;在人才素质要求上,应熟悉信息作战理论,掌握高科技知识,熟练运用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化武器系统;在人才文化层次上,应注重高学历和复合型人才培养。这些要求具体体现在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军事专业素质、开拓创新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1、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战争永远与政治是结伴同行的。提高军人特别是中高级指挥员的政治素质,是夺取信息作战的重要保证。首先.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战争观、人生观,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定不移地为捍卫祖国的安全而斗争;其次,要坚决听从党的指挥,自觉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军事战略方针和各项指导原则,坚决执行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第三,要充满必胜信念,具有敢于压倒一切敌人和克服一切困难的大无畏精神,不怕疲劳,不怕牺牲,勇敢战斗,顽强拼搏。2、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官兵的科学文化素质,历来是军队建设特别是人才建设的重要内容。信息作战,是知识的较量,是技术的较量,对人才的科学文化素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比如,指挥军官的学历层次要达到大学本科水平,在指挥、管理、技术军官中形成占适当比例的硕士、博士群体;具有扎实的科学技术知识,对高科技领域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基本原理及其军事应用比较熟悉;具有扎实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功底,能熟练地操作计算机;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现代通信工具、实施正确的指挥;具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语。3、过硬的军事专业素质军事专业素质,是军事人才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信息作战对军人的军事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具有丰富的军事理论知识,懂得马克思军事理论、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事理论,熟悉信息作战的思想、原则;具有扎实的军事高科技知识和军事专业知识,熟悉侦察与监视技本、隐形与反隐形技术、夜视技术、通信技术、电子对抗技术和指挥自动化技术,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化武器装备;具备较强的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能力,熟悉信息作战的特点和规律,善于运用信息化武器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组织攻防作战,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4、开创性的创新素质创新素质是现代军人必备的素质。在信息作战中,谁拥有更多具有开拓精神和创造能力的人才,谁就能在竞争中稳操胜券。比如,指挥员要具备创造性思维能力,能够跳出旧的思维模式,探索新思路;善于依据敌我双方的客观实际创造出新的战法,灵活制敌;善于使用最新的技术和科学理论,提高创造性谋略运筹能力;对信息作战依赖性很强的战场信息系统,只有熟练运用、创造性开发能力,增强信息系统购攻防作战能力。5、强健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军事领域不仅充满危险,更充满艰辛。现代军人在战场上必须具备高强度的负荷力、耐久力、适应力和抗病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比如,具备必胜的信念,牢固树立以劣胜优的决心和信心,以敢打必胜的信念,能动地运用现有装备云争取胜利;具有坚强的意志,能经得起各种艰难困苦、残酷激烈、痛病折磨、生死关头的考验;具有稳定的情绪,无论遇到何种危机和意外情况,要镇定自若,处变不惊,理智思维,紧张而有秩序地处理各种情况;无所畏惧的精神,要有敢于压倒一切敌人的气概和攻如猛虎守如泰山的勇敢精神。(三) 培养信息作战所需人才的基本途径培养人才的方法途径,主要是学习和训练。军队要适应信息作战的要求,关键是如何采取适应信息作战的训练方式。我军新一代人才的培养,应在继承传统训练经验、借鉴外军经验的基础上,走出一条新的路子。1、重视高层次学历教育,逐步提高军官的文化水平学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其受教育的程度,文化程度又是提高官兵政治思想素质和军事专业素质及其他能力的基础。信息化战争需要具有高层次学历的军人去驾驭。正因为如此.各发达国家的军队都十分重视提高官兵的学历层次。我军培养信息作战人才也必须从提高学历层次人手,把具备相应的学历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基础条件。首先,要把好兵员质量关,达不到高中毕业的青年不能入伍,逐步实现大学毕业生到部队服兵役的制度,提高士兵的文化层次;其次,把好选拔干部关,达不到大学本科学历的不能晋升为军官;第三,把好军官晋升关,逐步扩大从研究生中选拔领导干部的比例,团以上军官普遍能达到硕士研究生学历,师以上高级指挥军官要逐步达到博士水平。2、抓好关键性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的指挥军官人才培养也要突出重点,重视培养造就中高级指挥员、信息网络系统组织指挥人才和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培养。中高级信息作战指挥人才的培养,可选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团以上领导干部,在中级以上指挥院校举办培训班,进行学制一年以上的系统训练。通过训练学习,使他们熟悉信息技术及其相关知识,通晓信息作战的特点规律,熟练掌握计算机等指挥手段,确立信息作战意识,成为能用新的作战思想、新的作战手段、新的战法指导信息作战的新型指挥人才。通过学习训练的优秀人才,应大胆提拔、配备到师以上领导岗位,逐步改变我军中高级指挥员的结构,使之适应新型作战指挥的需要。信息网络系统管理人才的培养,可从师以上指挥、通信、电于对抗和指挥自动化岗位挑选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营、团职指挥或技术军官,在有关指挥院校进行学制一年以上的系统培训。其目的是使他们由熟悉某一项信息技术业务到掌握综合信息技术业务,掌握师以上信息系统装备战术技术性能及组织运用原则,熟悉信息作战的特点、规律和战法,成为能组织运用各类信息系统装备、组织信息作战的复合型人才。高层次信息科技人才功培养,应当从军内外选拔年轻优秀、具备硕士以上学历、具有扎实信息技术功底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科技入员,在相关技术院校进行一年以上的系统培训。训练的目的是使他们在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方面成为专家,在军事指挥方面成为内行,能准确把握信息作战对技术的要求,创造性地进行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使我军信息技术手段得到最佳程度的发挥。3、适应改革开发的新环境,拓展信息作战人才培养的途径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气候,为军队培养高层次信息作战人才拓展了新的途径。我们应打破传统的、封闭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上进行开放创新的思维。信息技术所具有的军用与民用的双重性质,为军民结合培养信息作战人才提供了客观可能性。在这方面,已经开展多年的“国防生”、“强军计划”等都是十分有效的,应当继续开展下去。此外,借鉴外军经验对于提高我军的信息作战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加强与外军的交流与合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派遣军官出国留学、进修、讲学、参观,或聘请外国专家来讲学等,都是很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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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问题的提出:讲清所研究的问题“是什么”.选题背景及意义:讲清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来研究,即阐述该研究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国计民生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等。文献综述:对本研究主题范围内的文献进行详尽的综合述评,“述”的同时一定要有“评”,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讲出自己的改进思路。研究方法:讲清论文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安排:介绍本论文的写作结构安排。“第2章,第3章,……,结论前的一章”的写法是论文作者的研究内容,不能将他人研究成果不加区分地掺和进来。已经在引言的文献综述部分讲过的内容,这里不需要再重复。(五)结论的写法结论是对论文主要研究结果、论点的提炼与概括,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使人看后就能全面了解论文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内容。主要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同时,要严格区分自己取得的成果与导师及他人的科研工作成果。

控制权与价值研究报告论文

股权激励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研究意义

从实践方面讲,本文首先对个案进行剖析,初步揭示了在股权激励授权阶段,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特征。然后对颁布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在授权阶段的市场反应进行深入探究,充分揭示管理层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对股价造成的影响,间接衡量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最后,通过对在草案公告日前后的信息披露公告分布进行分析,揭示该行为的普遍规律。通过本文的研宄,可以让企业利益相关者建立对管理层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的信息披露行为的深刻理解。

从理论方面讲,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可以丰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研究内容。在过去的研究中,很多学者对如增发、股票回购等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研究。但对股权激励下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的研究还很少,因此本文的研宄可以对该方面进行补充。同时,目前对股权激励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宄,对股权激励计划下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研究的还比较少。因此,本文对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探讨,可以丰富股权激励计划的研宄内容。

研究内容与框图

研究内容本文主要通过案例分析和利用市场反应及信息公告分布的实证分析来研究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

第一章为导论。

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宄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现阶段,管理层利用策略性信息披露方式进行自利,特别是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时候,但是不论是监管机构还是学术界,对这种策略性的信息披露行为都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利用股权激励计划事件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可以丰富学术界对于股权激励和信息披露的研究,也可以为监管机构立法立规提供一定的参考。同时,本文釆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

第二章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与其信息披露行为相关理论。

主要介绍了与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策略性信息披露相关的理论,并对信息披露衡量方法进行总结。

通过对股权激励实施的基础理论、股权激励的类型、实施动机和效果的讨论,为本文讨论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的管理层信息披露行为做出铺垫。然后通过阐述信息披露相关的基础理论,基本概念和内容,对信息披露进行基本了解。然后归纳信息披露行为衡量方法中基于指数体系和市场反应的衡量方法,为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提供理论依据。最后,本章总结管理层策略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基础理论、动机和经济后果,为本文整体的研宄奠定理论基础。

第三章为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管理层信息披露机理及案例分析。

主要介绍了我国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制度,和影响信息披露行为的因素,并选取典型公司进行案例分析,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基础。我国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规很多,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限定或影响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前后的研宄也表明控制权特征和两职是否合一等因素会影响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因此,在我国特殊的制度基础上,研宄不同特征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的差异是具有实际意义。最后,本章选取了典型公司一一金发科技,进行案例分析,揭露其策略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章为基与管理层信息披露市场反应的实证研究。

本章主要对草案公告日前后的市场反应进行分析。通过讨论信息披露行为的市场反应,间接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衡量。在对总体样本的市场反应进行研宄的基础,本文并讨论了在不同控制特征,不同管理层获授权比例,及两职是否合一情形下,草案公告日前后的市场反应的差异,以衡量不同特征企业的信息行为是否存在差异。

第五章为基于管理层信息披露公告分布的实证研究。

本章主要对在草案公告日前后信息披露公告的分布进行研究。通过讨论信息披露公告的分布,直接研究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特点。并通过建立模型,检验在不同的控制权特征,在管理层获授权比例,和两职是否合一下,在草案公告日前后信息披露公告分布是否存在差异。

第六章为研究结论及建议。主要对本文得到的研宄结论进行总结,并根据研宄所得的结论提出建议,并分析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研宄及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案例研宄,本文对典型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行为进行剖析,为后续研究提供思路和奠定基础。接着,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研宄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授权阶段的市场反应和信息披露公告分布情况。并通过建立模型,利用SPSS专业分析软件分析在不同控制权特征、不同管理层获授权比例及两职是否合一下企业在股权激励授权阶段的信息披露行为差异。

内部控制质量影响因素文献综述论文

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的研究由来已久,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因素的归集更是日趋完整。从检索到的文献看,相关研究主要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内部控制质量进行评价,即判断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分析、建立规范式定量评价指标的定量分析。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概括说可分为公司特征、治理特征、评价与信息披露、构建与执行四类影响因素。

一,公司特征与内部控制质量

1.公司规模

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公司规模越大,投入内部控制建设的资源越多,内部控制质量也越高。徐菁忆C2014认为,财务杠杆越高,外债角度力度越大,公司内部控制水平也越高。但是,当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出现亏损而触及退市临界点时,企业为了降低退市风险、转亏为盈,易于出现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王芸等(201D认为,财务状况与内部控制质量呈正相关关系。

2.公司的成长阶段与上市年限

蔚风英等(2015)的研究表明,公司的成长阶段、上市年限与内部控制间的影响并不显著。张颖等(2010采用Likertscale,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处于成熟期的企业会显著改善遵循法律法规的情况,更易于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促进经营业绩并与战略目标呈正相关。因此,成熟期的企业内部控制质量也越高。

3.企业的自身特征

李越冬等(2014以2007—2011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企业的自身特征对内部控制质量有重要影响。上市时间越久的企业,由于早期较为宽松的监管,以及为拯救国企而建立的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适应新颁布法规的滞后性,使得内部控制存在较多缺陷,有效性较低。周川楣C201f)认为,经营复杂程度越高的企业,内部控制风险也越大,内部控制质量越低。

二,治理特征与内部控制质量

1.所有者影响

程晓陵等(2008)以沪深股市1162个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发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质量显著优于其他公司。张先治等(2010)发现,国有控股及股权集中度对内部控制质量呈负相关。赵晓铃等(2015)通过深市主板67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因子分析,发现控股股东性质对内部控制的质量不具有显著影响。除了研究股权性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外,许多学者对机构投资者也进行了研究。朱熙等(2012)发现,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具有更专业的投资技能和投资规模,机构投资者持股越高,对企业内部控制越有积极影响。李阳等(2014也得出相同的结论,即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并提出我国应积极引进诸如证券机构、合格境外机构等高质量的机构,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储成兵(2013)研究了金字塔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实证检验了金字塔股权结构中,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指数的负相关关系,即金字塔层级越多,上市公司终极股东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越大,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越差。研究还发现,通过金字塔股权结构选择和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水平来攫取控制权私利,因此,公司治理中应重点关注终极控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

2.治理层影响姚嘉等(2014选取2013年沪深两市信息技术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在剔除数据不完整的公司和ST、ST、S*ST公司后,通过多元回归分析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董事会人数越多,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频率越高,内部控制有效性越低。

步磊(2014以上交所258个A股公司财务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资产负债率均值为。其中,214家公司财务报告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样本数据的。其研究结果表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召开次数,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有显著影响,说明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会议质量能够发挥监督与战略决策的职能。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不显著,甚至出现消极影响,说明独立董事未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雷辉等(2014采用面板数据模型、Driscoll-Kraay标准误差方法,对模型进行修正,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结果表明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的权利结构,更有利于内部控制发挥作用,而董事会规模、董事会会议次数对内部控制质量呈负相关关系。研究特别提到了异地独立董事因素的.影响,证实异地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假设。陈汉文等(2014借鉴Coles、Daniel、Naveen(2007)的做法,以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就职时间晚于董事长就职时间的人数占比,对两者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董事长在内部控制有效性中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而审计委员会作用并不明显。刘怡芳等(201#选择因财务报告违规披露被处罚、对财务报告进行重述和财务报告被出具费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及配对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规模、会议频率4个特征,实证分析审计委员会质量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审计委员会的规模越大、成员专业性越强、独立董事占比越高、开会次数越多,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越高,即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周敏(2015)与以往横向研究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不同,他将企业分为创业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衰退阶段,研究不同生命周期下,企业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通过纵向研究表明,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不同的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3.管理层影响

唐冬妮(2012)选用深市A股上市公司2008—2010年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剔除异常数据后,共采用1215个观测值,其研究结果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呈显著负相关,即管理层持股越高,内部控制有效性反而越差。原因可能是我国多数上市公司股权改革不彻底,管理层身居要职受利益驱使侵占股东利益等。蔚风英等(2015)与以往多元回归法分析内部控制有效性不同,采用迪博内部控制指数,来评价内部控制的质量。研究发现,管理层对风险持厌恶态度,内部控制质量越高;高管薪酬越高,内部控制有效性越好。吴秋生(2013)运用问卷调查法,研究了领导者权利及其运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研究发现,除了领导者的强制权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呈不显著相关外,领导者的合法权、奖赏权、专家权和崇拜权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均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赵晓玲等(2015)选用员工中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比,反映管理层对员工的工作胜任能力的重视,以此考察其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较高素质的员工与内部控制有效性显著正相关。池国华等(2014与以往研究影响内部控制的显性硬因素不同,而把研究重点放在了隐性软因素上,从管理层背景特征入手,以2009—2011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研究高管的风险意识、管理理念、管理哲学、价值观等对内部控制的影响。结果表明,高管背景特征与内部控制质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并提出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要重视发挥软因素的积极作用。刘长奎等(2015以2012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检验了包括管理层持股比例、高管薪酬、管理层年龄、管理层学历等因素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结果发现,这些因素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作用是相当复杂的,是通过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不同方面,进而对整体有效性产生影响。

三,信息披露的影响

张建儒等(2015)选择中小企业披露2013年财务报告的635家公司为研究对象,利用多元统计,分析了影响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的因素。结果表明,2013年财务报告中,标准意见审计报告高达,审计意见披露情况差异较小,对内部控制影响不明显,标准审计意见没有提高内部控制质量。蔚风英等(2015)的研究结果显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影响显著,外部审计的监督能够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时提出,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披露,比自愿披露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更大。张加存(2015)以2009—2013年发表在《审计研究》、《会计研究》等期刊的相关文章为依据,从内控信息披露现状、影响因素、披露效果、改进建议四个维度,总结了内控信息披露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积极影响。

四,内部控制系统构建与执行的影响

李小燕等(2015)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分析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建构逻辑与执行偏差后得出,我国应吸取美国SOX法案的经验教训,立足于本国实际,从制度设计、执行机制和制度文化3个方面,建立制度的自强化机制,使制度的设计者、执行者与受益者达到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问题。王龙英(2012)提出,要设计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强化对会计信息和经营活动控制,提升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力,以此保障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孙洪哲等(2014针对内部控制构成要素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从相关要素出发,提出构建和执行对保证内部控制质量的重要影响。首先,要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促进内部控制环境的和谐;其次,在内部控制实践中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沟通机制,通过有效沟通,不断提升内部控制质量,达到自觉进行能力完善和行为监督的目的汤后,要重视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提高风险评估水平,改善内部控制质量。齐保垒等(2010)以2007年、2008年沪深两市2195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构建一个内部控制缺陷影响因素的概念模型,使用Logit回归分析,验证了企业内部控制越好,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可能性越小,内部控制质量也越高。金成浩(2015与以往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不同,主要阐述行政事业单位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系统、健全内控体系的措施,强调了科学、合理的内控体系,对保证内部控制质量的现实意义。

五, 内部控制影响因素图与结论

1.内部控制影响因素图

综合上述文献,将内部控制影响因素用下图表示:

2.结论

通过从公司特征、治理特征、信息与披露影响、内控体系构建与执行四个方面,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进行分类回顾,具体阐述了各影响因素的作用,对企业构建科学、合理的内控体系,以及识别内部控制风险因子具有启示作用。

Topic: The domination income and the cost study [Abstract ]Through to domination income analysis,Obtaining: The conclusion which to the young shareholder the extra domination income is the control status which the holding shareholder uses its locates implements the benefit which invadesThrough to the domination cost's analysis, obtains: (1) in domination personal income's part of incomes are to the domination cost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2) may through the enhancement gain extra domination income cost restriction holding shareholder to the young shareholder's violation degree conclusion. [key word] Domination income; Domination private income; Extra domination income; Exterior restriction cost; Internal constraint cost

检察公开听证制度研究论文

为彰显司法透明、推进司法公正,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设置听证会席位,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对本次听证会进行互联网直播,当事人所在单位同事等社会公众观看直播。听证会由院领导主持,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事实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侦查人员与双方当事人相继发表了意见,听证员进行了充分提问与认真评议。一、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二、听证会的听证原则1、不重复听证原则2、公开原则3、公正原则4、客观原则三、中国的三大类听证是:1、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2、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3、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法律分析: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法律分析:听证的核心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目的是以公开透明的办案程序保障司法结果的公正,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开听证必须“讲规矩”。

规范和完善听证程序,首先应确立基本原则,即依法听证原则、听证公开原则、听证诉辩原则、听证和解原则和听证监督原则。其中,诉辩原则的核心是增强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与交锋,突出争议的焦点,焦点越突出,审查的重点和重心就越明确。而听证监督原则,使民事检察监督置于公开透明的情境之中,接受双方当事人、人民监督员甚至社会群众的监督,是规范民事检察监督行为、实现公正司法的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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