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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检察办案协作机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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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检察办案协作机制研究论文

您好,关于公安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如下分析:1.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在异地协作办案中,可能会出现法律矛盾,导致办案难度加大。2.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技术水平不同,在异地协作办案中,可能会出现技术上的障碍,影响办案效率。3.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资源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资源分配不同,在异地协作办案中,可能会出现资源不足的问题,影响办案效果。4.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人员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人员素质不同,在异地协作办案中,可能会出现人员素质不足的问题,影响办案效果。5.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时间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时间分配不同,在异地协作办案中,可能会出现时间不足的问题,影响办案效果。总之,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律问题、技术问题、资源问题、人员问题和时间问题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办案效果,因此应该加强对异地协作办案的管理,以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

1、建立异地办案协作机制,建立跨区域刑事、责任追究共同体。改革办案机制,建立健全异地办案协作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加强办案指挥与协调,健全情报共享、立案审批、证据收集、举证保全、口供认罪、审判执行等流程和制度;2、建立异地办案协作平台,加强跨区域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完善跨地域刑事案件处理合作机制,建立跨区域联合建档、联合审查、联合立案、联合侦查、联合办案等全流程协作体系;3、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异地办案适用的范围,拓宽跨地域司法协作的领域,统一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4、优化跨区域司法协作模式,发挥多方资源优势,开展跨区域办案合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案件审理效率;5、拓宽协作范围,强化跨地域司法协作,建立全球司法合作机制;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的建议有:1.建立健全各行政区划层级法律文书电子传输分发体系;2.在多司法机构之间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信息共享平台;3.建立和完善在线协作技术,实现远程收集证据、文书制作、警情侦破交流等;4.开发案件管理软件,实现任务分配、进度监控、统计分析等。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公安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我能够尽力为您提供一些帮助。首先,公安异地协作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各地公安机关在资源、经验、技术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信息不对称;二是管理制度不一致问题,即各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不一致,导致协作办案中存在一定的障碍;三是协作办案技术不足问题,即各地公安机关在协作办案技术上存在不足,无法有效地实现协作办案;四是协作办案管理不到位问题,即各地公安机关在协作办案管理上存在不到位,无法有效地实现协作办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加强各地公安机关的资源配置,统一管理制度,提高协作办案技术水平,加强协作办案管理,推动各地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办案。其次,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起各地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共享,提高协作办案的效率。此外,还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公安机关人员的协作办案技能,提高协作办案的效率。最后,应建立起完善的协作办案机制,建立起协作办案的责任制度,落实协作办案的责任,推动协作办案的有效实施。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制度研究论文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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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突破口。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的通过,给现行民行工作带来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本文试通过对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我国基层检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有所裨益,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更好地发挥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

论文关键词 民事行政检察 基层检院 社会管理

一、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这些年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广大干警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尊重和支持。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加之正值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不够。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体参加民行工作均未做明确规定,这样一来,使得某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无法开展,毫无力度。比如有时为了能够顺利调取审判机关的卷宗,大多是通过领导协商调取的。二是监督的范围过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仅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抗诉权,除此之外的民事调解、民事案件的执行等问题无抗诉权。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又占相当大的比例,并且调解错误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这些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无规定可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机关案件来源少。 三是抗诉再审改判难、执行回转难。对于抗诉案件上级法院一般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有的原审法院片面认为案件通过再审被改判就是办了错案,对法院的声誉及法官个人的利益均有影响。因而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同时,再审案件又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再审法官往往碍于原承办人的情面,难以下手改判。另外,即使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但由于时间比较长,执行回转难以实现,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使申诉人产生申请抗诉的信心不足。四是民行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在对有些案件的认识上,存在对法律理解浮浅,对证据把握不准的问题,造成一些案件抗诉质量不高。甚至抗诉错误,监督者的形象受损,使被监督者乃至社会对民行监督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二、应对措施

(一)树立现代监督理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当前民行检察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正发生新的转变,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下,民行诉讼监督工作能适应新形势要求,准确把握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准确定位民行检察职能,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

第一,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监督的积极作用,让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够真正感受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实作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民事行政检察并不是干预审判活动,而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通过监督,确保审判权的正常运用和行使,确保法制权威。以此为出发点,注重加强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促进公开、公正、透明执法。从即时监督、依法监督的角度入手,发挥了民行监督工作的能动作用,力求实现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积极办理抗诉案件,维护司法公正。提请抗诉是基层院民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在现有的工作机制下,往往会出现办案效率低下,民行监督的职能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问题,面对现实的形势,我们要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调整办案思路,拓宽监督渠道,从法院审判过程、判决结果入手开展监督,积极办理抗诉案件。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商,提出对案件的审查观点,听取法院的意见,依法提出再审建议,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到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

第三,以全新的理念履行职能,促进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社会矛盾亦层出不穷。如何服务社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是民行工作面临的主要课题。为此,我们打破以往坐堂办案、等米下锅的工作模式,克服单纯办案、就案论案的呆板方法,以全新的工作思路投入工作,对存在的突出社会现象寻找深层次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途径。

(二)创新机制,规范诉讼监督审查

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要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诉讼监督规律,不断完善有效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规范监督程序,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当前,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涉及民生问题的诸多矛盾通过诉讼形式大量涌入司法领域,利益冲突协调难度加大。新形势下我们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提升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的公信度、透明度为抓手,在办案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规范办案机制,使申诉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机关终止审查的处理意见。同时,我们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要注重提高发现诉讼违法案事件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的能力,力争实现审查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提高能力,增强工作整体实力

第一,夯实基础工作。我们要着力于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关注和保障民生,坚持源头治理,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另外,我们要进一步从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的角度出发,拓宽监督领域,扩展监督对象,强化监督功能,更新监督方式,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夯实基础工作,构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平台,使检察机关更及时有力地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积极办理公益案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工作中,我们要倡导贴近群众、服务民生的阳光检察,将检察保障服务及时延伸到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地带,努力为民生大计提供检察服务保障。社会公共设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职能部门尽职与否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与便利。针对民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对建议的落实情况逐一跟踪,深入社区街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相关单位出谋划策,解决困难,使提出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支持。

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的规定就是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使申请再审得不到及时回应的现象得以缓解,使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有所改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必须依赖于法院决定再审,而法院却往往对再审申请采取行政化、职权化的单方面审查方式,缺乏规范性、公正性,复查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参与度低,而且过程繁琐复杂、周期漫长、效率低下,从而导致结果上不能及时保障当事人权利,过程上招致当事人不满,纷纷寻求检察院抗诉和人大、党政领导监督。2.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例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13项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3.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以后如果发现现行规定的特殊事项,可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可。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期间,使得当事人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二)民事再审程序对民事处分权的制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最典型的例子如双方串通侵吞国有资产,从表面上看是双方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实质上却是对处分权的曲解和滥用。由于审判权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的特征,对于滥用处分权的行为有时难以行使监督权,而检察权却由于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特征,弥补了审判权的这一不足,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的。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目的是为了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但是这个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运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上去,并不是绝对正确可行的。从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认为有错误,就可以依职权强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此受到了再审程序的制约,无法自由行使。实践中一般将处分权的范围理解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受到明显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于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当事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因为无论是检察院抗诉再审还是法院依职权再审,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引起的再审,而是基于法院或检察院的职权引起的再审。依职权再审是司法机关主动纠正裁判错误,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处分权被司法机关的职权所掩盖,当事人此时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再审程序参与权和再审诉讼实体权利处分权。当事人只在再审程序中对实体问题有处分权,对再审程序没有程序处分权,不能选择以撤回再审申请的方式结案。2.当事人除了受到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限制外,还要受到请求权本身的性质所制约。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过再审恢复,因为这样就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不能对婚姻关系进行再审。二、再审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新建构(一)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法院可主动启动再审,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这不符合诉审分离原则。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启诉讼程序。目前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是淡化法官职权主义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预诉讼的职权,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诉讼结构的平等对抗原则。法院主动启动再审,明显与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诉自审”的尴尬局面;其次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为程序主体地位的要求。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途径,是否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发动再审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来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始。这不仅是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是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只有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才能维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若法院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中出现的和潜在的的纠纷,势必使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而难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二)限制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从出发点来讲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设计,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能毫无制约,否则会助长另一种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对已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无疑是在代表国家支持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寻求公权力救济时的力量对比失衡,与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抗诉权的目的和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实践表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很少由检察院自行发现而抗诉的。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的抗诉与当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这样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规定。所以应该限制检察院仅对生效裁判结果危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可提起抗诉,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和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预。(三)弥补再审事由的缺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否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因为通过对新证据进行再审重新确定案件事实,无疑符合客观真实与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但无限制地承认新证据并作为再审事由,势必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冲击。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否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就可以再审;也不能凡是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都不得再审。前者明显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也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容易导致当事人缠讼;后者则忽视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些状况,例如重要证据为他人占有或对方占有而无法获得等客观情况。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在种类或适用条件上均附加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将新证据限定为特定的书证或证书。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美国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即在原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是否已尽注意。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应有借鉴,应当对新证据的范围加以限制,以显现再审程序的严肃性,避免启动再审程序过于随意。三 、结语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使当事人具备了与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解决,体现民事诉讼的正义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尊重民事处分权,在贯彻落实民事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将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总体上看,再审程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保护的力度和强度有待加强和完善,以便于更好地执行再审程序。参考文献:[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2]王亚新.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3.[3]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J].中国法学,2003,(1).[4]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5]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摘 要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但法律对其具体适用条件却规定不清,以致于在实务中司法人员适用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实体法与程序法对“悔罪表现”的不同适用规定以寻求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解释方法。其次,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其盲从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活动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只有当实体法与程序法达到协调状态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制度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关键词 未成年人 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 悔罪表现作者简介:霍婷、周仪,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世纪以来,技术革命冲击了传统社会人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未成年犯罪率的飙升就是突出的热点之一。社会环境迫使大批走投无路之人实施犯罪,也逐渐松动了报应刑论所坚持的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自由意识因而有罪必诉的基础观点。在司法改革的大形势下,我们更应该坚守刑罚并非预防犯罪的最佳手段,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才是良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创新起诉制度以实现非犯罪化。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也曾分析得出温和的、社会化的矫治方法更有利于降低重复犯罪率的结论 ,这也印证了此项制度的可行性。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三项要件即罪名、可诉性和悔罪表现。作为必要的条件之一,悔罪表现在此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都未对此明确规定。由此可见,确定其内涵与外延对当前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一、悔罪表现具体内涵的选择冲突对于何为“悔罪表现”,学者们各抒己见。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指在犯罪后以一定的行为来表示自己的悔恨 ,但有的学者则将其理解为认罪与忏悔,因此悔罪表现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希望改正 。更有人提出,悔罪表现不应该只停留在主观心理感受层面,必须以客观行动表示出来,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这种种说法,检察院在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三要件时,究竟要以谁为准?由于案件本身的差异以及地区不同,司法官员基于自己的认知所做出的选择无可避免的具有差异性,这就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而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则更多的趋向于将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悔罪表现直接与《刑法》第72条缓刑中的悔罪表现相等同。持此观点者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悔罪表现都指向同一个目的即证明嫌疑人没有再犯的危险,所以可以等同适用,这是诉讼法与程序法衔接的一个体现。但笔者认为,其一,由于两种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即使指向同一目的,也不可以等同适用。两者最明显的不同即缓刑是独立的刑种,由法院宣告,实行社区矫治。而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独立的起诉制度,体现了检察院的出罪权。其二,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标准应低于缓刑的要求。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刊登的某案例为例 ,17岁的犯罪嫌疑人小宇在工作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吵,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后小宇投案自首,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悔罪态度始终不好,表示不道歉。若按照缓刑中悔罪表现的标准来衡量此案,则无论如何小宇也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如果对小宇的生活经历简单了解后,我们将很容易得知其由于家庭贫困,父母不管不教,因此性格倔强冲动,不善与人交往的结论。当今社会还存在很多所谓的“问题少年”,他们法制观念淡薄,容易走极端,但由于年龄小,则很容易通过教育来纠正他们的价值观。如果法律仅是冷冰冰地给予惩罚,反而会助长逆反心理,加剧社会的不和谐。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衔接冲突除了上文所论证的悔罪表现上的冲突,《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衔接问题的另一冲突点则体现在如果根据《刑法》第37条,由于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未成年人在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但是如果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只有在符合罪名限定、悔罪表现、考察合格等种种条件后才能不受起诉。从这一角度看,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不符合立法宗旨。此制度本来旨在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对其进行挽救,而不是为其重返社会增加难度。笔者认为,解决这一冲突的方法之一是放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限制。既然后者在符合重重条件后才能达到与前者一样的结果,立法者则应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适当降低后者的罪刑要求,例如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可略重于相对不起诉的要求,以寻求法律上的平衡,也真正的将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落到实处,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出台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一直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问题,大致分为两种学说即独立说与包含说 。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独立说成为了主流学说,如陈卫东教授认为,相对不起诉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后的不起诉,其本质是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是在符合罪名与悔罪条件后的不起诉,在条件达致以前,其实质仍为起诉,因此两者独立。 笔者也赞成独立说,理由在于两种不起诉的关注点不同,相对不起诉侧重点在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客观方面,而悔罪表现所占比重不大;而法定不起诉则更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检察官可以主动设置考察来行使裁量权。三、完善衔接问题的建议目前在立法层面对于悔罪表现没有具体地、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急需此方面的指导以防止裁量失衡,减损司法机关的权威。笔者认为,在缓刑制度中,悔罪表现可以犯罪后是否积极返还原物,是否真诚的向被害人道歉,是否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亦或是在羁押期间是否守法为标准。而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则应降低标准,将悔罪表现看作形式要件,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罪名、可诉性的实质要件且愿意接受考察,均可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原因在于,其一,缓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虽然两者都是特殊预防,但是显然后者的刑罚条件更严格,因此为了达到内部平衡状态的,应当适当放宽其他要件;其二,如上述案例,青少年处于心智成长阶段,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通常表现出暴躁、盲从、容易极端的特征。多数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是由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中交叉感染所致,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此外,也无需担心此制度将放纵犯罪,因为在考验期内,检察院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接受矫治和教育,一旦嫌疑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检察院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既然这样,何不给青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一张严密的法律网,足以将屡教不改的未成年嫌疑人收入网中,以达到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平衡。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冲突问题的解决措施本文在前文已做出回答,此处不再赘述。四、结语程序法与实体法虽然都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但只有当两者协调统一时,才能创造出无限的价值。冲突与摩擦胡导致体系的混乱,只有平衡才能促使法律不断地向前发展。刑事案件的每一个决定都改变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每位法律工作者对之都必须慎之又慎。人是手段而非目的,设计一个完美的制度来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这不仅是未成年人需要的,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办案体会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篇一:依法治国纪检监察工作关系心得体会

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要求我们全面审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党和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和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用法治思维规划指导和引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解决好与法治要求之间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法治中国,依法治国,不仅早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也已上升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坚强意志。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依法治国,不仅再次吹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号角,也为推进廉洁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反腐法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路径基本一致。国家的法治化,即国家权力全部纳入法治轨道,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近年来,在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国家先后制定和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反洗钱法、政府采购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为进行了规范。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对纪检监察业务法规制度如数家珍、驾轻就熟,还应该把法治作为一种精神信仰、价值追求,从更高层面、更深层次学习领会法规制度精髓,掌握各类法纪条规,体现和贯彻好法治精神,把“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作为一种思维习惯,敬畏法律、推崇法治、遵循法则。

法制健全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和基础。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完善过去的一些法规,扎紧制度笼子,加快重要领域如权力公开、党务公开方面的立法进程等。现行某些规范权力的党内法规和行政规定,有的只是原则性的倡导,缺乏实际操作性;有的无责任主体,有的无配套政策,有的无程序性规定;有的只有禁止性规定和要求,缺乏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条款;有的党内法规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既损害了法规的权威性、执行力,也不利于开展内部监督。例如,在实际操作中,同样一起案件或相同的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和开除党籍都是在原则规定允许的框架内执行纪律规定。所以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就出现了对干部腐败行为以纪律责任替代法律责任,甚至对一些违纪问题常采取“下不为例”的处理方式,客观上纵容他们在制度规定面前依然我行我素,在利益诱惑面前产生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因此,在党和国家层面,应认真研究解决党纪与国法、行政规定与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的一些缝隙,及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力度,从制度源头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在中央层面,还应围绕消极腐败现象的新特点、新趋势,围绕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工作业务程序等方面制度建设,防止因为断层和脱节而产生违法问题和办案事故;结合公、检、法、司等执法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的角色任务,加强与其之间工作运转程序衔接的制度建设,实现法制化规范、程序化运作,防止交叉打架、重复劳动,使反腐败的法律链条平稳延伸、无缝对接。在地方层面,应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特别是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目前,有的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台了诸如网络举报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公车改革等方面的法纪条规,在操作执行层面反映出了良好效果和社会反响,应当认真进行 总结 宣传,为国家立法积累 经验 。

没有法制为底线作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仅失去了方向基础,也没有了根本遵循。党和国家不断结合时代特点强化反腐败工作法规制度建设,其根本目的是要让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在具体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现实问题,这既是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个人能力的要求,也有利于反腐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纪检监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做到心中有法纪、脚下有红线,实现法纪落地、刚性运行。一方面,要头脑清醒、擦亮眼睛,认清合情与合规之间的差距,合理与合法之间的鸿沟,不能空泛化、选择性、生搬硬套落实运用法规条款;另一方面,要谨防用组织程序代替法律规范,用工作纪律代替法律规定,用领导意志代替法纪要求的错误行为和现象。在纪检监察工作各项核心业务、关键环节,都要抓好法律实施的监督,甚至可探索引进第三方监督机制,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

近年来,各类涉法涉诉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增多,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内出现的许多问题也亟待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要认真梳理研究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制为统揽,以实践为课堂,不断强化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针对当前突出的仅用党纪而无法用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法律法规滞后性问题,比如裸官、兼职取酬、收送“红包”、“吃空饷”等,许多违反党纪的行为在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这既是法律监督的盲点,也是法律界定的难点。比如,对官员失联事件成为社会 热点 话题后,办案保密规定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存在冲突、实施重处分对象审诉复议有无第三方介入监督、党外人士违纪违法行为采取 措施 手段受限等新问题,要加强研究论证,有针对性地利用法律途径、法律武器,提出解决对策,运用法治方式解除此类难题;如对外信息披露不畅通的问题,可以建立全天候网络值班新闻发布制度,针对疑难信访、申诉复议等问题,可探索吸纳律师、司法、第三方组织参与,举行公开听证会,这不仅是对法治精神的弘扬,也是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积极贡献。

篇二:依法治国纪检监察工作关系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显示出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推动工作前进的排头兵,肩负着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任,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的前提下,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群众利益为重,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经得起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切期望和考验,真正成为群众利益的代言人。

当前要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纪检监察干部应该身先士卒,需从以下几点做起:

1、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党性修养,按照党员标准,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按照党纪党规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独善其身,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立场上的坚定,还要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依法依规认真履职,做到廉洁奉公, 爱岗敬业 ,真诚维护群众利益,以实际行动争做党的忠诚卫士。

2、要不断更新思想观念,更新知识结构,自觉把学习当成一种精神追求、一种终身需要,做到学有所获、学以致用,为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打好理论基础,与为民服务有机结合,在群众关注的腐败多发易发领域和关健环节,反“四风”查腐败,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惠民政策能够全面落实。

3、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落实好,就要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带头遵守“廉政准则”,约束规范言行,一方面要以一颗平常心对待权利地位,以严谨的作风对待工作,以热情的态度对待群众,另一方面要以“打铁自身硬、正人先正己”的标准严格约束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踏踏实实地生活,兢兢业业地工作,诚诚实实地交友,坦坦荡荡地做人,在遵纪守法方面为他人做好表率、树好榜样。

4、要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使群众的利益得到维护,还要踏实工作,无私奉献,实实在在为民办事,更要常打预防针、常服免疫药,自觉规范自身履职行为,决不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确保自己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不愧纪检监察干部称号。

篇三:依法治国纪检监察工作关系心得体会

10月27日,省纪委召开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省委扩大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纪检监察系统贯彻落实工作。省委、省纪委书记陈伦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和省委部署要求。要抓好传达学习,迅速掀起学习热潮。要领会精神实质,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的目标、原则和重点任务,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增强抓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统一思想认识,把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要求转化为实际行动。

会议强调,要把依法治国理念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把依法治国理念贯穿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全过程,加强对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把依法治国理念贯穿于作风建设全过程,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驰而不息正风肃纪。把依法治国理念贯穿于惩治腐败全过程,强化“不敢腐”的氛围。把依法治国理念贯穿于制度建设全过程,逐步实现“不能腐”。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真正做到使党员干部“不想腐”。

会议要求,要抓紧做好当前工作。年底前要抓好贯彻四中全会、中央纪委和省委全会精神,以“两个责任”为重点的责任制检查,在查案件的收尾, 元旦 、 春节 期间的监督检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自身建设等工作。

省纪委出席会议。省监察厅副厅长、省纪委各厅部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刊,是中央重点党刊,是全国纪检监察工作综合指导期刊。杂志创办于1988年10月,原名《中国监察》,由邓小平同志题写刊名,先后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为“中国百强报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2014年7月1日,按照中央纪委领导的要求,为充分体现中央纪委机关刊定位,更好地服务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广出审【2014】857号文件)批准,《中国监察》正式更名为《中国纪检监察》,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由中国监察杂志社变更为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社。更名后,《中国纪检监察》进一步聚焦中心、突出主业,大力宣传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弘扬正气、鞭挞腐恶,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镇、街道,区属各单位:《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党风廉政建设》杂志和《中国纪检监察报》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机关刊、机关报,是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最具权威的主阵地、主渠道。《反腐败导刊》杂志是省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全国首家以“反腐败”注册的杂志。2022年度报刊征订工作已经开始,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纪检监察报》每份全年定价336元。二、《中国纪检监察》每份全年定价192元。三、《党风廉政建设》每份全年定价126元。四、《反腐败导刊》每份全年定价96元。请各单位在11月30日前到区纪委宣传教育室办理订阅手续。

市县纪委书记办案:难在哪 受什么影响 如何突破强化履职担当 突破办案瓶颈深化“三转”,要聚焦中心任务,把重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上,集中力量查办案件。完成内设机构调整后,很多市、县纪委的办案力量得到了充实和加强,办案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办案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基层办案面临阻力、与相关执法机关和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不畅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开展。此外,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腐败案件案情更加复杂、手段日趋隐蔽,对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期,记者就各地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体会及面临的困难、问题等,采访了部分市县纪委书记。市县纪委办案难在哪?刘子玉(山东省德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县纪委办案难不难?这个问题得辩证地看。说难,主要难在三点:一是环境。个别基层单位、部门对落实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错误论调,以及说情风、关系网的干扰,都对执纪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二是力量。基层腐败问题存量大,新型违纪问题多,市县纪委人员少,办案骨干更少,力量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三是能力。有的办案领导及人员从事办案时间短,对查办案件的基本法规、程序和技能熟悉、掌握不够,突破案件能力不足。说不难,也不难。去年以来,德州市县纪委查办案件数量大幅提升,其中市纪委自办案件数量位列全省第一。能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积极主动地在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全省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严格落实“两报告”运行机制,破除各种阻力干扰。二是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以责任追究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市委及各级党委充分履行领导支持之责,为我们查办案件排除了障碍和阻力。三是善借协作之力,进一步加强与审判、检察、公安、审计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在县、乡一级探索、完善协作办案机制,凝聚办案合力。孙德胜(福建省政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我个人认为,县级纪委办案,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办案力量薄弱造成“不会办案”。县级纪委一线办案人员大多“半路出家”,在查办失职渎职类、贪污贿赂类等专业要求较高的案件时,经常出现不懂调查、不会取证、调查时限超期等问题。二是考核机制缺乏刚性约束导致“不想办案”,尽管县级纪委每年都开展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由于考核的方式不够科学,考核的结果运用、评价不到位,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查案的主动性、积极性。三是说情风、“关系网”干扰所以“不敢办案”。县一级行政区域地方小,关系复杂,案件一旦深查细挖就会得罪人,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难免有顾虑、有包袱。郑机智(四川省武胜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上级纪委办案过程中,为弥补工作力量不足,有时会从县级纪委抽调人手。这固然有助于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办案骨干被抽调,少则数月,多则一年,难免会使县级纪委办案力量更加匮乏,有时甚至导致原来承办的案件迟迟不能结案。陈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纪委在办案过程中主要面临“三少一多”的问题,增大了办案难度。一是案源少,这主要与城区地域范围较窄、区级部门权责受上级部门制约较多等有关,因此,区纪委的办案数量,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数量较少。二是人手少,办案力量缺乏。三是举报少,办案线索难找。一方面,违纪违法行为手段越来越隐蔽;另一方面,部分领导干部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发现问题不上报甚至掩盖。四是掣肘多,纪检干部办案有所顾虑。哪些因素影响市县纪委办案?陈国根(浙江省海盐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地方党委和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会影响办案工作的开展。少数地方的领导干部甚至是一把手法纪观念淡薄,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本单位发生了违纪案件,作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非但不反省,反而跑到纪委来说情,为下属开脱,存在抓业务工作和抓反腐败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纪委作为办案的主体,自身能力和素质决定了办案的质量。县级纪委和乡镇纪委在办案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发现问题能力不足,以至于一些问题由小变大;担当意识不强,有些纪检干部碰到问题绕道走、办案瞻前顾后;查处力度不够,尤其是“一案双查”的力度不够,对一把手和纪检组织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偏软偏轻。夏新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推进,楚雄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艰巨。从现阶段楚雄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看,案件进入了易发多发期,加大了案件查处压力;从违纪手法特点看,违纪手段越来越隐蔽,办案壁垒越来越多,加剧了案件查处难度;从发案规律趋势看,腐败潜伏期越来越长,影响了发现案件的准度;从办案队伍看,基层办案力量薄弱、保障困难,办案设备和办案手段落后,办案能力有待提升,影响了查办案件的力度。徐志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我们认为,影响办案工作推进的因素主要有3个:一是办案力量不足,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如我市11个旗县市区的纪委,大部分实行联合办案工作模式,办案人员既从事案件查办工作,又从事科室业务工作,精力难以集中。此外,基层的一些同志,政策水平、业务能力有限,难以适应办案专业化要求。二是办案设备落后,组织协调机制需强化。当前腐败问题呈现出智能化、科技化、隐蔽化的趋势,动用网络跟踪等办案手段受到法律、制度等方方面面的制约,协调金融、通讯等相关部门难度较大,经常使案件突破错失良机。三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较重,怕出事、怕惹事。有些干部受人情关系、部门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有了问题“捂着”或假装不知道,一些干部信奉“法不责众”,往往以“集体研究”、“会议决定”等应付调查,很多案件发现不了,即使发现了也大而化小、小而化了。如何克服办案阻力?颜建平(江西省宜黄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城范围小,熟人多、同事多,关系复杂,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一些调查对象就会利用各种关系找人说情开脱,给办案人员施加压力、设置阻力,致使案件查办工作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进展慢。个别纪检干部也担心案子办多了得罪人,遭到打击报复,对自己不利。为此,我们县纪委积极改变办案方式,推行“区域联动”、“异地交叉”和“下查一级”的办案工作机制,让涉案人员手中的“关系网”、“人情网”难以发挥作用,让异地办案人员不受人情干扰,消除思想顾虑,全身心投入案件调查。李大英(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县(区)纪委在查办“小官大贪”典型案件时,常面临县(区)级领导干部“说情风”的干扰。多年在一个县(区)工作的党员干部,相互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办案期间领导说情常有,查办案件工作很难不受其影响。破解这方面难题,一要真正落实好“两个为主”,重要案件线索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要向上级纪委报告,环节不能少,线索不能断。二要制定针对说情者的“说情就是违纪”制度和针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说情报告制度,有效遏制领导干部说情风。杨传金(江苏省睢宁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涉案人员所在单位不配合,也给调查取证增添了阻力。特别是查一把手,其他人员怕被打击报复,或牵连到自己,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被调查者常遮遮掩掩,欲言又止。此外,涉案人员家人不理解,追缴赃款赃物也有阻力。对此,要严守办案保密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横向协同沟通机制研究论文

人际关系的沟通技巧论文提纲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人际关系的沟通技巧论文提纲,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人际关系的沟通技巧论文提纲

第一部分:先总说什么是人际关系,人际关系和其它领域的联系。

第二部分: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以及人际关系不好导致的后果

第三部分:为改善人际关系或促进人际关系可以做些什么,有那些技巧可以用,可以举些运用沟通关系技巧前后的人际关系变化

第四部分:也是最后部分,总的说下沟通关系技巧和人际关系的关系,呼吁大家在生活中要善于运用各种沟通关系技巧。

人际关系论文

沟通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现代企业管理就是沟通,人际沟通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技巧。有效的人际沟通技巧包括了语言沟通技巧和非语言沟通技巧,它们的分类以及在什么样的环境下采取何种沟通技巧,才能取得最大的效果。具体阐述人际沟通技巧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招聘、培训、绩效管理和企业文化、团队建设的应用。最后理论联系实际,分析沟通技巧在我单位的实施情况,说明企业需要和谐,而高明的沟通技巧可以营造和谐关系,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使团队融为一体,无往而不利。

关键词: 人际沟通 技巧 人力资源管理

引言:

[1]古时东瓯[ōu](今浙江南部沿海一带)人住的是茅屋,经常发生火灾,为此痛苦不已。有个东瓯商人到晋国去,听说晋国有个叫冯妇的人善于搏虎,凡是他出现之处,就无虎。东瓯商人回去后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国君。由于东瓯话“火”和“虎”的读音毫无区别,国君误以为冯妇善于“扑火”,便以隆重的礼节从晋国请来了冯妇。第二天市场上失火了,大家跑去告诉冯妇,冯妇捋起袖子跟着众人跑出去,却找不到虎。大火烧到王宫,大家推着冯妇往火里冲,冯妇被活活烧死。那个商人也因此而获罪。 这个寓言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沟通的重要性,人与人沟通的障碍会出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今天,尤其对于我们来说,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互相的沟通理解是何等的重要。寓言中东瓯的管理者正是在用人招聘、培训、绩效考评等环节中缺乏有效的沟通而导致严重的后果。

一、人际沟通的含义及特点

(一)“沟通”,从字面上理解原始含义就指开沟以使两水相通。[2]《左传》有“吴城邗[hán],沟通江淮”。说的是周敬王三十四年(公元前486年),吴王夫差在平楚、服越之后,雄心勃勃,欲北上中原,一争霸主,遂在今扬州城北的蜀岗上修建邗城,并在城下向北开凿运河以沟通江、淮二水,名“邗沟”。

现在“沟通”一词的意思已经泛指彼此的相通,而现代的人际沟通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将信息及含义,经由各种管道或煤体,在人或群体间传递,并达成共同协议的过程。

信息—包括消息、事实、思想、意思、观念、态度等。

媒体—则包括语言、文字、图型、符号、动作、表情等。

(二)沟通有四大特点:

1、随时性

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是沟通。一项工作指令是沟通,一个规章制度也是沟通。任何管理者想要做任何一件事,如了解一些简单的情况,均是沟通。

2、双向性

我们既要收集信息,又要给予信息。我们强调的是双方共同的交流。显然这一交流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在企业中不是单纯的上级对下级或下级对上级,而是相互之间的,即上级对下级有要求要让下级知道、理解并执行。上级通过这一下达指令的过程,对员工行为进行引导和控制。同时,员工对指令的执行情况也要通过一定的反馈途径向上级汇报,上级对汇报情况作出反应,从而实现对组织行为的控制。

3、情绪性

信息的收集会受到传递信息的方式所影响。沟通时要注意情绪控制,过度兴奋和过度悲伤的情绪都会影响信息的传递与接受,尽可能在平静的情绪状态下与对方沟通,才能保证良好的沟通效果。

4、互赖性

沟通的结果是由双方决定的。沟通双方彼此需要对方配合,他们拥有相互补充的信息,离开了其中的一方,另一方不能达到沟通的效果。沟通越深入,两者之间的依赖性就会越强。

二、人际沟通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技巧

(一)沟通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

从人类出现开始,就通过各种媒介,如身体、石器、棍棒、叫声、语言等,互相传播着各种生活信息,为自己提供生活的依靠等物品,甚至抵御来自其它的威胁。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有合群与群居的倾向,在群居中就离不开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离不开个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过程就是沟通过程。研究发现,沟通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人在醒着的时候,大约有70%的时间都在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沟通

人们通过沟通和信息交流,就可以建立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在广泛的交往过程中,彼此还可能产生了情感,相互吸引,形成亲密的关系。

[3]美国哈佛大学有一位教授专门研究意大利社会。他发现,意大利合唱团多的地方,当地的民主化程度就高。原因很好解释。因为参加合唱团惟一的条件是嗓音好,无论工人、农民,穷人、富人,道德高尚的人、品质低劣的人都可以参加。合唱团定期开展活动,进行横向联系,它使不同政治观点、经济状况、道德理念的人得以沟通,民主、平等的理念自然就在沟通中催生。

(二)管理就是沟通。

现代企业管理已经进入了一个以人为本的管理新时代,人际沟通成了最重要的管理手段,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和沟通分不开,就算你是一个多么优秀的管理者、决策者,你有多么好的创意和点子,如果你底下的员工不清楚、不了解你的意图,不能和你一起分享理念,又怎能发挥出自己的最大价值呢?在管理活动的众多因素中,人是整个管理活动过程中最活跃的要素,是统领其他一切因素的灵魂与核心,人的因素是决定性的。 如果说将一个企业或者组织比作是人的躯体,那么沟通就是人的血液,血液流通不通畅的话,就不能把营养成分输送到人体的各个器官,从而导致麻痹、阻塞甚至死亡等情况出现。有很多尖锐的矛盾都是由于糟糕的人际沟通引起的,或者至少与此有关,例如公司业绩下滑、企业合并失败、家庭破裂等等,因为人们缺乏良好的交流和沟通。

企业中经常存在许多不必要的耗费和分歧,而这些分歧在常规状态下,又必须通过付出高成本的管理沟通予以关注和解决,因而在某种意义上降低了企业或组织运行的理想效率。我们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沟通的障碍和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嗓音,将情感、信息、思想、计划、工作的沟通高度统一, 用成本最小化的沟通设计造就出最成功的管理。

管理就是沟通,企业家必需重视员工并且开放沟通的渠道,才能善用沟通技巧,提高企业的绩效管理。因为分享理念需要有高效率的沟通能力和技巧,高频率地同组织内部的成员进行直接沟通非常必要,他们知道越多,就越能理解,也就越关心。每一个员工能清楚知道企业组织存在的目的与意义,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要完成什么?了解做事的最终目的?以及如何可以贡献一己之力?企业上下齐心协力地向同一个方向前进,就没有任何事物可以阻挡他们,这样的组织才有生命力,才能不断地向前发展。

(三)人力资源管理的最重要的技巧就是人际沟通。

管理的对象可分为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包括有形物质(生产资料、机器设备等)无形物质(品牌、商誉等)。人力资源则包括了人所带来的一切资源,包括其知识、技能、才华、性格与思想等等。管理的实质是对各种对象资源的一种整合,但由于各种资源(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在客观上是各自独立隔绝的,他们自己无法直接互相发生组合和联系,因此就需要第三者(企业各种管理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对它们施加有效的处置和影响,从而在它们之间建立起有效和牢固的联系。这中间需要各种联系的桥梁。而沟通就是这些桥梁和联系。即获取信息的过程。

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是一刻也离不开沟通:管理的过程是资源组合的过程,组合的过程必须借助于各种资源信息和组合方式的信息的大量复杂的交流、反馈。没有这些大量的信息交流、反馈,即沟通的发生、实现,管理的过程就要中断或残缺,甚至失去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是活生生的人,管理者不向被管理对象输出指令,并从被管理对象方面获取信息,事实上就无法有效实施管理。计划、组织、指挥、领导、控制无一不是信息交流,即沟通。

人并不是冷冰冰的机器,可以依照预先设定好的程序或指令来机械性的进行工作,人都是有感情、有情绪的,他们在工作中会因应不同的环境变化和心理变化,如公司收购或合并、上司的表扬或批评、同事间的争吵、家庭琐事、恋人复合等等,引起的或高或低的情绪波动,从而影响了工作的效率及效果。

绩效与有效沟通的程度成正比关系,那么要如何“沟”才能“通”?是我们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课题。企业制定愿景、策略、计划,以及科学的组织、指挥、协调,都离不开调查研究、倾听意见、权衡利弊、反复斟酌,为此企业家与下级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必不可少。

1、沟通是人的一种重要的心理需求,是员工解除内心紧张,表达自己思想感情与态度,寻求同情与友谊的重要手段。人力资源管理要适时地对工作闹情绪的员工进行辅导,安抚他们,平复他们的情绪。

2、沟通是改善人际关系、鼓舞士气的有效途径,有助于营造和睦相处的良好氛围。

3、有效的沟通可以转变员工的态度,进而改变员工的行为,因为人们在不同的信息和意见的影响下,会形成不同的态度,引发不同的行为。

4、人际沟通是激发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员工通过各种沟通渠道,既能发表对企业变革的意见和建议,也能得到对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是员工感到被重视、被尊重,从而激发他们主人翁责任感。

人力资源管理是直接以一刻也离不开沟通的人为管理对象,只有良好的管理沟通才能打通人们的才智与心灵之门,人力资源才能真正为企业所用,发挥出其企业核心资源的巨大经济威力。

三、有效的人际沟通技巧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沟通是很困难的,需要不断而持续的努力,运用正确的技巧和方法来沟通。在日常的生产管理中,管理者或者是管理人员在沟通中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容易产生歧义的话语应尽量避免使用。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是管理者们改善沟通的重要途径,管理者应在每次沟通前认清这次沟通的目的和意义,才能有助于沟通者更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图和感情,有效地防止沟通中的盲目倾向,便于沟通者检查沟通的效果,从而更好地提高沟通技能,使每一次的沟通都达到所预期的目的。

(一)语言沟通技巧

人生来就渴望与他人进行交流和沟通,而语言是人类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她不仅是信息传播最有效的便捷的媒介,也是与他人共享文化经验及个人经验的工具。假如沟通是一扇门,那么语言就是这扇门的钥匙,它是沟通不同个体之间的交流的桥梁,是不同的个体心理活动彼此发生影响的最有效的工具。谈话时语言运用得是否适宜,采用的方式和技巧是否恰当,将对沟通的效果发生很大的影响。

语言沟通的分类

1、口头沟通。口头沟通即人与人之间通过谈话来交流思想,沟通心理。口头沟通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正式的口头沟通和非正式的口头沟通、电话联系等,现代社会还有视频会议、互联网电话(SKYPE)等。

2、书面语沟通。书面语言沟通是指通过文字或图形符号表达和传递思想情感。书面语言沟通是人际沟通中一种较正规的形式,它能起到口头沟通所不能起到的作用,书信和便条是人际交往中书面语言比较常用的形式。现代社会还有电报、E-mail、网络即时工具(QQ,MSN)、博客等。

(1)情

沟通不仅是一种信息的交流,更应是一种感情的传递。沟通不能只谈工作,不谈思想,而应敞开心扉,开诚布公,交真心、谈真话、以心换心,这样才能增进相互感情,架起相互信任的桥梁,使沟通成为增强团结的粘合剂。

(2)时

寻找沟通的时机很重要。人一般在心情愉快时比较乐于和他人交流,也相对容易接受外界信息。选择这个时机找其谈心,就容易使沟通顺利进行,取得良好的沟通效果。而在他人情绪低落、心烦意乱时,硬找人家谈,会吃“闭门羹”。有经验的思想工作者,大都善于寻找沟通的“突破口”,比如以共同感兴趣的话题、地域或心理上的接近性以及平和的态度与语气等打开谈话的“突破口”,从而使沟通交流顺利进行下去,最终达到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

(3)意

正确表达内容含义,管理者在交谈时要注意语言的简洁,交谈目的是为了达意,以最少的语言表达最大量的信息是一种艺术境界。古人说:“言不在多,达意则灵”,同时还应该形象生动、幽默而含蓄,交谈中不要说尽道破,应该留有余地,用生动的比喻,轻松幽默的语言来化解人际交往时的局促、尴尬气氛。另外还要注意委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避讳”,在日常交际中,总会有一些使人们不便、不忍,或者语境不允许直说的东西。这时说话人要故意说些与本意相关或相似的事物,来烘托本来要直说的意思,它能使本来也许是困难的交往,变得顺利起来,让听者在比较舒坦的氛围中接受信息。

(二)非语言沟通技巧

语言并不是唯一的沟通工具,研究表明,大约65%的沟通是通过非语言的信号进行的,还有的研究甚至认为这一比例能够达到93%,在特殊的场合下,有声语言甚至是多余的。 在一般情况下,非语言行为多数与语言一起出现,目的是为了使语言意义更丰富、更加强、并赋之以某种情绪色彩,表明这是否是一个严肃的或有趣的、还是其他类的话题。主要包括点头、姿势转换、面部表情、手势以及拍打、拥抱等身体接触方式以及目光接触,此外还包括静止的体态、人际空间距离的静态姿势沟通。

据有关资料表明,在面对面的沟通过程中,那些来自语言文字的社交意义不会超过35%,换而言之,有65%是以非语言信息传达的。非言语信息包括沟通者的面部表情、语音语调、目光手势等身体语言和副语言信息。非言语信息往往比言语信息更能打动人。因此,如果你是组织沟通的信息发送者,你必须确保你发出的非语言信息强化语言的作用。如果你是组织沟通的信息接收者,你同样要密切注视对方的非语言提示,从而全面理解对方的思想、情感。

1、平等

沟通还要注意平等交流。沟通不是下命令、发指示,而要谈想法,讲道理,以理服人,不能以势压人。双方在平等基础上沟通,可使同志之间、上下级之间增进了解和理解,形成人与人之间融洽和谐的关系,扫清相互间的沟通障碍。同志间平等相待,不仅要平等对待与自己意见相同的人,还要平等对待与自己意见相左者,容得批评,听得进逆耳之言。尤其对领导干部而言,更应注意不能独断专行,自以为是,要有礼贤下士的精神,有眼睛向下的`态度,有听真话、求真言的渴望,有放下架子、甘当小学生的意识。还要善于运用灵活的方法启发对方发表意见,从而达到集思广益的目的,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沟通也要注意坚持原则、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杜绝自由主义、私下交易等不健康的东西。

2、切入点

沟通中最重要的是“倾听”。倾听会使了解变得全面和深入,倾听期间可以寻找到合适的“切入点”。“切入点”就是一种共鸣,是共舞双方身体接触部分。它是“倾听”的关键,是无缝沟通的重要环节。

从刺激到反应之间有一段时间差,利用此段间隙,可以仔细地品味,寻找更多细微的因素,搜索更加合理的?切入点?。找准切入点,是无缝沟通的第一步。

(三)慎选沟通渠道

某一种讯息要能够传达出去,存在有很多不同的通道。但是使用不同通道传递讯息,便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而要传递不同的讯息,总会有较为适合的渠道。至于如何选取适当的渠道进行沟通,这就要依赖我们管理人员的经验和智慧了。

一般而言,在选择沟通途径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1、对象:

如果我们要听取对方的意见,也就是要求有回馈时,那么用面对面的方式最好。因为我们不仅可以从言语上得到答案,更可以从对方的面部表情、反应、肢体语言上,看出些许讯息。

如果所要传达事情的对象,是某一个人或某少数几个人时,那么我们可以考虑以私下约谈的方式,当然也可以用便条纸,以“笔谈”的方式来和对方沟通。至于是使用面对面沟通,或是使用笔谈的方式,不妨先考虑一下,我们所要沟通对象的个性和习惯之后,再决定使用何种方式。

2、事情的属性或性质:

如果所需沟通的事情是一项命令时,亦即可能是要向所有员工转达一项公司的指示时,我们可以用全体员工开会时来宣达,或是利用书面的文稿交至每一位必须知道人的手中。

如果材料涉及个人隐私,需要保密时,可以设立总经理接待日、总经理信箱等渠道减轻沟通者的心理压力。

四、人际沟通技巧应用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

(一)招聘中的人际沟通技巧

在与新员工初次接触的过程中,潜在员工和新员工通过与HR的交流,了解公司的文化、公司的发展情况,公司需要员工做什么等等。

需要有双向交流的沟通:

招聘时首先应该对应聘者进行企业的介绍,包括业务部门、企业文化等介绍,让他们对企业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然后应聘者直接和业务部门的领导对话,营造一种双方了解和沟通的氛围,让他们提出问题,以及对工作的要求,会对企业与业务有一个更完善、更深入的了解。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较快作出录取决定,那些没有被选中的应聘者,也得到了一个了解企业的宝贵机会,为下一次成功应聘奠定了基础。

(二)培训中的人际沟通技巧

培训是最简单、也最有功效,但费用很大的沟通方式。通过培训,不仅可提高员工的工作技巧,更能提高工作热情。

需要有理论联系实际的沟通:

培训有很多方式,我们要在沟通中因应不同员工的工作岗位、技术特点,找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结合本人意愿,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形式多样的培训,如角色扮演法,就是把理论联系到实际的好方法,针对在沟通中发现员工存在的哪些技能不足,而编写一系列角色扮演脚本,比如说惠普公司就曾经以业务部门优秀的销售人员的成功案例为蓝本,针对IT行业和公司的产品编写了充满实战性的练习教案。要求销售人员在每天晚上下课后,分成4-6个人一组,根据脚本,将若干人扮演成客户或合作伙伴,由这些优秀的销售人员亲自向员工介绍自己的经验,为员工做当场指导,如开场白时,销售人员应如何争得客户同意拜访的日程安排;当客户有顾虑时,应怎样排除顾虑;当集成商坚持自己的利润时,应怎样处理等。使员工可以现学现卖,从而加速行为的改变。

(三)绩效管理中的沟通技巧

HR代表公司与员工就其工作表现、需要改进的地方、值得赞扬的地方进行沟通.这种沟通过程的好坏,实际上代表着公司对员工的态度,是不是公平的对待员工,是不是承认员工的价值。

需要有清晰、明确的沟通:

1、目标

要有清晰明确的目标,要符合SMART原则:即具体的(Specific)、可衡量的(Measurable)、可达到的(Attainable)、相关的(Relevant)、基于时间的(Time-based)等五项标准。

2、绩效辅导

绩效辅导贯穿整个绩效目标达成的始终。在员工表现优秀的时候,及时给予清晰明确的表扬和鼓励,以扩大正面行为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强化员工的积极表现,给员工一个认可工作的机会。在员工表现不佳,没有完成工作的时候,也应及时明确地予以指出,以提醒员工需要改正和调整。

3、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是透明的,目标是一致的,标准是确定的,它不是暗箱操作,而是公平和公正的。考核需要充分沟通,要客观的反映员工的实际情况,避免由于光环效应、晕轮效应、新近性、偏见等带来的人为误差;平时需要清晰地记录员工的日常工作业绩表现,形成绩效管理的文档,以作为考核的依据,确保绩效考核有理有据,使考核者与员工对绩效考核的结果的看法尽量一致,公平公正,没有意外发生。

(四)企业文化和团队建设中的人际沟通技巧

流畅的沟通能促进企业文化和团队精神的建设,而企业文化和团队精神的建设也是有助于沟通的流畅。好的团队来自好的关系,彼此信任,充分沟通协调,虽有不同看法但会互相尊重,得到共识。团队成员与成员之间之所以很默契,就是因为有一个共同方向,共同的目标,以及良好的团队氛围,这些都需要沟通来维系。 企业文化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所感知,就是因为它存在于人们的交往和沟通过程中,离开了沟通,人们不可能知道何为该企业的价值观,何为该企业的经营理念,也不可能知道何为该企业的道德准则,何为该企业的形象。企业文化在人际沟通中形成、传播、演变、发挥其无所不在的影响。

需要有认同的沟通:

1、通过内部的报刊、杂志等大力宣传企业文化、价值观、公司的经营理念等,清除多元文化带来的障碍,改变员工之间的信息阻隔现象,统一员工的价值观。

2、员工中找寻有代表性的事例,塑造英雄人物,增加员工的认同感。

3、通过一些特定的礼仪、节日来消除各种人际冲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行为,减轻恐惧和忧虑,强化员工对企业的认识和认同。

4、团队制造一个公平、舒适、和谐的工作环境,善于听取员工的意见,消除各种人际冲突鼓励员工参与和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增强团队之间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激励团队成员把个人目标升华到群体目标中去,从而达到团队的最高绩效。

如何进行有效的横向沟通

横向沟通障碍的解决方法

组织中沿着结构中横线进行的沟通就是横向沟通,包括同一层次上的管理者的跨部门沟通和不同部门间不同层次上的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斜向沟通。横向沟通不畅主要因以下障碍导致:其一,部门“本位主义”和员工短视倾向;其二,“一叶障目”,对公司组织结构的偏见;其三,性格冲突;其四,猜疑、威胁、和恐惧。

造成恒大公司内讧的原因的主要是各部门“本位主义”和员工短视,几个部门相互猜忌等。从生产部、营销部到销售部各部门都一味推卸责任,不能从自身发现不足,并且不信任兄弟部门的工作。针对横向沟通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我们可以通过调整沟通的思路来消除恒大公司面临的问题:

第一,树立“内部顾客”的理念。这一理念认为,每下一个工作环节就是本职工作的顾客。要用对待外部顾客的态度、思想和热情服务于内部顾客。

第二,倾听而不是叙述,换位思考。在横向交流的会谈中,每个部门的参加者最擅长的就是描述本部门的困难和麻烦,同时指责其他部门如何不合拍、不协同,很少花时间倾听。当沟通的各方仅仅关注如何组织发言,去阐述本部门,本岗位遇到的阻碍时,在别人发言时,他们就不会去倾听。

第三,选择准确的沟通形式,对症下药。对于决策性的会议,与会人数应当少而精,对于咨询性的则要集思广益。

第四,设立沟通官员,制造直线权力压力。针对横向沟通中经常出现的相互推诿、讨论裹足不前的现象,必须设立专门部门或官员,承担召集和协调部门或员工的沟通功能。

进行有效的横向沟通的方法:横向沟通七个原则

原则1:沟通前先做好准备

在你跟同事讨论事情之前,先把一些基本问题想清楚,不要毫无准备就去,否则很可能得不到你想要的东西。下面的几个问题应该事先想清楚:

你希望对方帮你做什么事?

你认为他会要求你做什么?

如果对方不同意你提出来的做法,有没有其它选择方案?

如果双方没共识,你会有什么后果?对方又会有什么后果?

原则2:了解其它部门的语言

跨部门沟通不良,很多时候都是“语言不通”所引起。举例来说,营销部人员平常讲的.是“相同语言”,他们非常清楚自己部门的规则、目标与期望。同样地,财务、生产、人资等部门,也有自己的语言与观点。因此,想要沟通顺畅,前提就是“听懂对方的语言”。原则2的一个重要方法是换位思考,试着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

“这么做,对业务部的业绩有帮助吗?”

“如果我是他,会接受这种做法吗?”

“这个方法真的有用吗?”

跨部门的换位思考法能将误解或沟通频率不搭的机率降到最低。此外,频繁的互动有助于建立彼此的熟识度,让你更容易设身处地想问题。因此,时不时的跟其它部门的同事吃吃饭、聊聊天,有好无坏。

原则3:开诚布公是最好的对策

你面对的是必须长期共事的同事,因此,凡事以诚实为上策,最忌欺、隐瞒事实,破坏信任关系。部门间一旦缺乏信任感,会加重彼此的防御心,沟通时就会有所保留,甚至隐藏一些重要信息。相反的,互信会让双方在沟通时打开心防,他们会明白说出自己的需求与考虑,并且提高合作意愿,共同解决问题。诚信沟通有三个要素:

错的不要解释;

务必不要争执

不打断对方说话;

微笑再微笑;

频繁的互动有助于建立彼此的熟识度,让你更容易设身处地想问题。因此,时不时的跟其它部门的同事吃吃饭、聊聊天,有好无坏。

原则4:不要害怕冲突

在跨部门会议上,每个主管为了维护自己部门的利益,难免会出现一些摩擦。有些主管,尤其是新手主管,为了怕把气氛弄僵,往往会变得沉默寡言,以维持表面的和谐。

美国史丹福大学策略及组织学教授凯瑟琳。艾林哈特在《有效沟通》一书中点出,“如果管理团队在议题的讨论上都没有冲突,决策质量就会低落。”艾林哈特提醒,千万别把“没有冲突”跟“意见一致”混为一谈。

有时候,太过和谐反而凸显不了你对议题的重视,而且问题也不会获得真正的解决。因此,艾林哈特建议经理人,态度要柔软,但立场要坚定,“别太快或太轻易就顺从认命。”记住,你是部门主管,虽然你要和其它部门保持良好关系,但是,捍卫部门及部属的权益,更是你责无旁贷的使命。

原则5:呈现事实,专注中心议题

让沟通聚焦的最好方式,就是呈现具体事实,引导人们迅速将注意力放在中心议题上,减少不当的臆测。

美国达顿商学院企管教授布尔乔亚三世在《哈佛商业评论》中为文指出,事实(例如目前销量、市占率、研发经费、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可以将沟通过程中“人”的因素降到最低。在缺乏事实的情况下,个人动机可能会遭到猜疑,但“事实就是事实”,它不是出自人的幻想或自私的欲望,因此,提出事实“可以创造一种强调议题,而非人身攻击的氛围。”布尔乔亚三世说。

原则6:多提选项,保持弹性

当你进行跨部门协商时,不要执着在单一做法上,而是开发多元选项,例如一次提出3~5个方案,让其它经理人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专家分析,多元选项能让选择不再“非黑即白”,经理人有较大的弹性调整自己的支持度,也可以轻易变换立场,不觉得有失颜面,因此能够降低沟通时的人际冲突。

原则7:创造共同目标一起合作

无可讳言,各部门间一定同时存在合作与竞争关系。部门间若想进行建设性的沟通,一定要强调彼此的合作关系,竞争意味愈淡愈好。合作的关键在于拥有共同目标。

因此,尽量去创造一个横跨各部门的共同目标,然后一起努力,就算有争执也没关系。因为,就如苹果计算机创办人贾伯斯所言:“如果每个人都要去旧金山,那么,花许多时间争执走哪条路并不是问题。但如果有人要去旧金山,有人要去圣地亚哥,这样的争执就很浪费时间了。在跨部门沟通中,达成一致的目标需要弄清楚四个问题:

双方的共同目标是什么?

有什么阻碍双方合作?

创造共同目标的资源是什么?

合作的价值是什么?

如何做好横向沟通

(1)开列沟通情境和沟通对象清单

这一步非常简单。闭上眼睛想一想,你都在哪些情境中与人沟通,比如学校、家庭、工作单位、聚会以及日常的各种与人打交道的情境。再想一想,你都需要与哪些人沟通,比如朋友、父母、同学、配偶、亲戚、领导、邻居、陌生人等等。开列清单的目的是使自己清楚自己的沟通范围和对象,以便全面地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

(2)评价自己的沟通状况

在这一步里,问自己如下问题:

对哪些情境的沟通感到愉快?

对哪些情境的沟通感到有心理压力?

最愿意与谁保持沟通?

最不喜欢与谁沟通?

是否经常与多数人保持愉快的沟通?

是否常感到自己的意思没有说清楚?

是否常误解别人,事后才发觉自己错了?

是否与朋友保持经常性联系?

是否经常懒得给人写信或打电话?

客观、认真地回答上述问题,有助于了解自己在哪些情境中、与哪些人的沟通状况较为理想,在哪些情境中、与哪些人的沟通需要着力改善。

(3) 评价自己的沟通方式

在这一步中,主要问自己如下三个问题:

通常情况下,自己是主动与别人沟通还是被动沟通?

在与别人沟通时,自己的注意力是否集中?

在表达自己的意图时,信息是否充分?

主动沟通者与被动沟通者的沟通状况往往有明显差异。研究表明,主动沟通者更容易与别人建立并维持广泛的人际关系,更可能在人际交往中获得成功。

沟通时保持高度的注意力,有助于了解对方的心理状态,并能够较好地根据反馈来调节自己的沟通过程。没有人喜欢自己的谈话对象总是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在表达自己的意图时,一定要注意使自己被人充分理解。沟通时的言语、动作等信息如果不充分,则不能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如果信息过多,出现冗余,也会引起信息接受方的不舒服。最常见的例子就是,你一不小心踩了别人的脚,那么一?quot;对不起"就足以表达你的歉意,如果你还继续说:"我实在不是有意的,别人挤了我一下,我又不知怎的就站不稳了……"这样罗嗦反倒令人反感。因此,信息充分而又无冗余是最佳的沟通方式。

(4) 制订、执行沟通计划

通过前几个步骤,你一定能够发现自己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从而确定在哪些方面重点改进。比如,沟通范围狭窄,则需要扩大沟通范围;忽略了与友人的联系,则需写信、打电话;沟通主动性不够,则需要积极主动地与人沟通等等。把这些制成一个循序渐进的沟通计划,然后把自己的计划付诸行动,体现有具体的生活小事中。比如,觉得自己的沟通范围狭窄,主动性不够,你可以规定自己每周与两个素不相识的人打招呼,具体如问路,说说天气等。不必害羞,没有人会取笑你的主动,相反,对方可能还会在欣赏你的勇气呢!

在制订和执行计划时,要注意小步子的原则,即不要对自己提出太高的要求,以免实现不了,反而挫伤自己的积极性。小要求实现并巩固之后,再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

(5) 对计划进行监督

这一步至关重要。一旦监督不力,可能就会功亏一篑。最好是自己对自己进行监督,比如用日记、图表记载自己的发展状况,并评价与分析自己的感受。

当你完成了某一个计划,如跟一直不敢说话的异性打了招呼,你可以奖励自己一顿美餐,或是看场电影轻松轻松。这样有助于巩固阶段性成果。如果没有完成计划,就要采取一些惩罚措施,比如做俯卧撑或是做一些懒得做的体力活。

总之,计划的执行需要信心,要坚信自己能够成功。记住:一个人能够做的,比他已经做的和相信自己能够做的要多得多。

摘 要::市场经济环境的形成与发展,在为大学生学习创造良好氛围的同时,对大学生的团队素质与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一个人要想在竞争中无往不胜,单打独斗的时代已经过去,团队合作精神和协作能力必不可少。当前,大学生喜欢我行我素,缺少互帮互助的热情,习惯于自我奋斗,不大会主动与他人合作。对此,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大学生团队与团队精神内涵的探讨与研究,以创业与就业为导向,开展各式各样的集体活动,以全面提升大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与市场综合竞争能力. 关键词:大学生、团队、团队精神、素质教育 1 团队及团队精神的定义 团队,首先是一个集体,它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自觉合作、积极努力的一个凝聚力很强的社会群体。团队凝聚力强、合作程度高、成员贡献意识强,团队工作效率比一般群体高,在团队中人们的心情也比较愉快。 所谓团队精神,就是个人在实现自身理想的过程中,和团队成员共同认可的一种集体意识,自愿主动与组织成员积极协作,使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得到有机的统一。所有成员自觉的工作心理状态和士气,是团队成员共同价值观和理想信念的体现,是凝聚团队,推动团队发展的精神力量 2 团队精神对大学生成长的意义 培育大学生的团队精神不仅可以丰富学生的心灵,而且也推动了学校长效有序地发展: 培养大学生团队精神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团队精神已成为当代教育者们所形成的共识。社会也把“是否具有团队精神”作为人员是否录用的重要指标。在现代社会,个人的力量显得非常渺小,单靠个人能力来解决重大问题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更多的成果是靠“集体大脑”,而创新人才将以一种团队的形式体现出来。也就是说,时代要求个体在具备必要的自身能力之外还必须具备与他人合作的协作能力。为此,培养受社会欢迎的具有良好团队精神的大学毕业生,必将是高校教育的职责和神圣使命、 2、2团队精神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班集体文化因素,它要求全班成员之间分工合理,班长、室长、或者是无任职学生,将每个成员放在适合的位置上,使他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通过完善的制度、学校配套的管理措施,使所有学生成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实现班集体的学习目标而奋斗。 2、3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于1996年4月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了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报告认为,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教育必须围绕四种基本的学习过程来重新设计、组织。即: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和学会做人。学会共处就是指培养在人类活动中的参与和合作精神,就是要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全球第三大软件公司EDS(电子资讯系统)公司全球副总裁、大中华区总裁John W. Egan(约翰-宜根)先生在江西先锋软件学院作的《从EDS的发展看IT服务的未来》演讲中建议大学生在学好软件的同时,必须掌握与人沟通、合作的技巧。他说在IT这个行业,团队精神与技术水平将显得同样重要。 3、如何培养大学生团队精神? 3、1通过教学活动,特别是“两课”,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对团队精神的培育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并明确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这些任务的实现,都离不开大学生团队精神的培养。 良好的团队精神不仅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有效途径,使学生的思想观念、道德标准和行为方式受到潜移默化,而且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目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培养大学生团队精神的重要作用,也主要体现在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和内容等方面。因此,如何在进行教学、课外活动中逐渐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使学生由较低的认知水平提高为较强的行为表现,从而适应社会的发展。 3、2 培养大学生的团队精神可以让学生体会到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的益处并提高他们共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大学生的团队精神,有利于提高大学生与人共事时团结协作的主动性,有利于塑造良好的个性人格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因此,团队精神建设对成员个性化及认同自己社会角色的要求,符合素质教育健全学生人格、塑造学生良好个性的要求。 3、3随着社会的发展,培养团队精神应该作为高校培养大学生品德素质的一个重要目标。团队精神不是与生俱来,必须通过后天教育获得的,因此,在对大学生教育过程中,要重视团队精神的教育。通过有目的、有计划地向大学生传授、宣传或由大学生自身有系统地学习团队精神的基本理论,逐步养成团队精神。 学校开设相关的课程、举办讲座或专题教育。在相关课程中加强或增补与团队精神相关的教学信息,引导学生正确理解竞争与合作,个人与群体的关系;有计划地邀请一些成功的企业家和杰出校友来学校进行团队精神为主题的活动,分析现阶段大学毕业生在团队精神方面的不足,向大学生传递团队精神相关信息,讲团队精神在创业实践中的作用。通过多种有利的渠道,结合对人才的社会需求,加强对大学生的理论指导,培养大学生的团队精神。 增强团队凝聚力 人们的心理凝聚力是团队精神集中表现的心理要素。古人云:人心齐,泰山移。没有凝聚力,就没有团队精神,也就没有团队。有了强凝聚力的群体,就有了团队。因此要全面协调团队成员的心理关系,调节好团队成员的经济利益,协调成员的核心价值观,增强成员的归属感,融洽相互喜欢和相互信任的心理关系,进而增强团队的凝聚力,从而培养团队精神。 营造和谐的环境 人才的培养与环境密切相关。要努力营造一个充分理解、相互信任的团队,使学生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团队内的冲突,把个人的前途与团队的命运系在一起;建立团队与高校其他组织的有效联系,妥善处理学校和社会的复杂关系,增进班与班、系与系之间的横向沟通,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进行新的探索和学习,鼓励学生勇于挑战极限及过去的成功,运用团队的智慧,增进团队思维的敏感度。 开展好团队的活动 3、6、1开展大型团队活动,增强团队的凝聚力。比如,开展创业实践教育、组织团队外出调研、为商家促销、承办学院和学校的大型文体活动等。通过这些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体验团结协作的重要性,感受竞争与合作、个人和集体的关系,从而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 3、6、2加强班级建设,完成团队精神的内化。学生班级是学校的基本结构单位,通过抓好班级集体活动,使学生在既竞争又合作的过程中能彼此关心,互相爱护,树立自信。学生个人在遇到困难挫折时能从班集体中获得帮助和慰藉,取得成绩时能从集体中得到承认和肯定,完成团队精神的内化。 3、6、3正确引导社团活动,强化团队意识。大学的社团组织较多,一般都有几十个,这些社团大多是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而组建,其成员对群体的情感倾向性较高。社团的指导教师要结合各自的专业优势,利用学生社团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通过正确的引导,强化群体意识,培养学生团队精神。 3、6、4班团组织要积极不定期的组织全班同学,参加校园足球联赛、篮球联赛、沃特杯三人篮球对抗赛、乒乓球联赛、羽毛球联赛、校园长跑及环湖长跑比赛,打字比赛、英语理事会的朗读、演讲及经典老歌大赛、软件开发比赛、硬件装机培训、DIY攒机大赛、网页设计大赛、C语言程序设计大赛、电脑维修服务、书画展等实用性、应用性和针对性的专业比赛活动,使那些个性特长较突出的学生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内容和形式,并在活动中看到自己的价值,从而激发他们的自主性、自尊心和自豪感,没有那方面特长的学生,也要参加,当拉拉队,为参加的同学比赛出谋划策,以增加全班的凝聚力。 总之,无论各班要围绕学校的教学中心工作、课外活动和校园文化以及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开展以适应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精神,发展协作能力为导向,使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验、领会、理解、相互尊重、爱护、支持、学会宽容、学会妥协、学会“双赢”等团队精神的素质内涵。

家园协同育人机制研究论文

家园共育:即家长与幼儿园共同完成孩子的教育,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并不是家庭亦或是幼儿园单方面的进行教育工作。新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指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而幼儿园家长工作的出发点就在于充分利用家长资源,实现家园互动合作共育。2存在问题编辑1、家园合作中教师、家长的地位不对等,表现为以幼儿园教育为中心,要求家长配合幼儿园工作,很少考虑家长的需要和想法,使家长处于服从的位置上。幼儿园老师在教育活动中常常让家长带废旧材料、实物入园便于孩子开展游戏、进行教学活动,但家长并不知道老师组织活动的目标、要求,有时会让家长感到厌烦,存有抵触情绪,易使老师、家长的距离在不知不觉中拉开了。2、家庭教育重视早期智力的开发,忽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尤其是忽视对幼儿进行做人教育。突出表现为家庭教育小学化问题严重,家长认为对孩子只有过早地进行认字、加减运算、认读汉语拼音、背诵古诗等,亲朋好友聚会时好让孩子有展露才艺的机会,为自己的“面子”增光添彩,只重视眼前智力的培养发展;忽略了培养孩子的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学会合作、学会交往的能力,生活中一味的迁就孩子、保护孩子,必然导致幼儿片面地发展。也可能是性格执拗孤僻。许多家长不能理解一个问题,就是幼儿在未来社会的生存质量取决于生理、心理和道德品质等因素,未来社会情商重于智商。3、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教师仅仅把书报杂志上的有关文章摘抄一些贴到“家长园地”里,或者教师把家长当作听众,以单向的讲授为主,不给予家长更多思考的时间,更没有留给家长充分的时间发表自己看法的机会,使得指导内容缺乏针对性,结果很难被家长真正接受并内化为今后教育子女的能力,极度影响了家长参与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4、重视特长教育的培养,忽视身心的全面发展。不少家长片面地认为:素质教育就是特长教育,就是通过一些社会上开办的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对孩子进行体育、舞蹈、或琴棋书画方面的专门训练,使孩子掌握一技之长。于是不管孩子兴趣如何,一味地奔忙于幼儿园、家庭和培训中心之间,盲目地参加各种兴趣班,弄得孩子疲惫不堪,丧失了学习的兴趣。3交流方式编辑作为家长和幼儿园的老师就要经常沟通,那么,如何与孩子的老师沟通,就成了父母们必做的功课。通过多年的教育实践和家长工作经验,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家长和教师应利用接送孩子的时间多交流沟通,不要等到孩子有了问题才去找老师。在轻松气氛下互相认识的老师和家长,在对孩子的问题交换看法时,相互之间很少保留意见。老师和家长经常交换意见有助于双方更好地了解孩子,教育好孩子,但要注意不宜作长时间的交谈,老师要顾及其他孩子和父母,只有在班内的孩子全被接走时,此时是最佳沟通时机,你可以跟老师较详细地交谈。通过这样的沟通和交流,师生之间更加了解,也能更好的帮助孩子适应幼儿园。2、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请家长们不要忘记,老师负责的不是一个孩子。凡是对这种情况表示理解的家长从一开始就会赢得老师的好感,老师会认为这种家长是通情达理的,也喜欢和这种家长沟通。想一想我们只照看一个孩子有时都会手忙脚乱,更何况老师要天天看护那么多的孩子呢!所以平时在跟老师沟通时,家长应更多的从老师的角度考虑问题,主动了解老师的需求,积极配合她们的工作。即使真的老师这次做错了,家长很生气,而且家长是有道理的,但是在家长同老师交涉之前也要认可老师的工作,对老师好的一面加以肯定,这样老师会感到她以前对孩子的关心、爱护没有付之东流,会对自己这次的疏忽深感歉疚。3、通过书信或网络邮箱与老师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对孩子很快适应幼儿园的生活会起到关键的作用。特别是当家长希望老师听取自己的意见时,尽量用书信或网络邮箱的形式委婉的提出,既不耽误时间也不伤老师的面子。首先要让老师感觉到,家长的看法是正确的。当老师真正意识到家长的看法有道理时,老师是能够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并积极采取行动的。这种方式也很适用于对孩子所在幼儿园提意见或建议时,能直接把一些当面不好说的话写出来,如果你的意见比较中肯和实际,我想幼儿园会采纳的。4、感情投资,获得老师好感,把孩子平日在家爱听的磁带带到幼儿园,或者推荐一些好的书籍、儿歌等给老师作为教材,这样的家园互动会让小朋友更喜欢更容易接受新知识,打印一些网上的育儿资料和老师一起交流,尽量积极参与老师布置的作业。这样老师非常感动,觉得家长是在用心支持自己的工作,有了这些感情投资,老师也很愿意和家长真诚地交流孩子的点滴。同时也不要因为不好意思而回避谈一些比较重大的家庭问题,尤其是影响到孩子平时表现的家庭问题,当然要做到这一点是不容易的。但只有这样才能在孩子出现异常时,获得老师的理解,老师也会针对孩子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我觉得老师和父母在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给孩子提供一个好的成长的环境,这才是交流的意义。5、把老师当作自己的朋友。人活在世上是需要朋友的,幼儿园老师当然也不例外。对一个妈妈来说,这句话意味着对宝宝的放手和对老师的信任。信任是人与人成为朋友最基本的条件,有了这样的基础,就很容易和幼儿园老师成为朋友,也就很容易和老师交流沟通。6、父母要和爷爷、奶奶多沟通。隔代教育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不过两代人的出发点都是一切为了孩子,但在实践中一定要把握好这个度。老人也许不理解教师的某些行为,教师也一下无法和正在气头上的长辈们分析原因,就可以借助父母这个中间桥梁来解决问题,在老师和父母沟通之后,父母一定要和老人多讲讲老师这样做的原因,并不是不关心孩子,希望老人们也能理解。4家长工作编辑1、要把家长工作作为幼儿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并坚决抓好落实。要逐步建立健全幼儿园家长工作制度,每学期制定幼儿园家长工作计划,学期末将家长工作列入幼儿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家长工作与教职工月结构工资挂钩。使家长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2、 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家长观。要做好家长工作,除了必须树立大教育观外,还应树立正确的家长观。家长观简单地说,就是指教师对家长的基本看法。教师以怎样的眼光看待具有不同职业和文化素养的家长,决定了他们将以怎样的态度和行为对待家长,对待他们的孩子。而这种态度和行为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合作的成效,并最终影响孩子发展。新时期的家长观至少应基于两点认识:一是将家长看成平等的教育者和可充分利用的教育资源;二是明确幼儿园与家庭,教师于家长是一种主导与主体、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3、园长在家园共育中的定位,园长在家长工作中通过什么方法来帮助教师,重点帮助什么呢?帮助主要是诚恳地沟通和正确地教育培训。帮助的重点当然是转变观念。人如果观念不改变,习惯就不会改变;习惯不改变,结果就不会改变。比如发现教师见到家长不习惯打招呼,就要求老师见到家长微笑、打招呼。节日来临时,要求老师给本班孩子的妈妈发短信,祝贺节日。我还要求教师要树立这样的观念:园长不是你们的领导,只是你们的桥梁,你们的“领导”是家长和孩子。所以,你们要尽力为家长和孩子服务。4、 明确家长工作的目的、任务。幼儿园家长工作的目的在于:实现家园相互配合,同步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和谐发展。这也是幼儿园家长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幼儿园家长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帮助家长认识幼儿期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首先,要让家长明白自身的教育功用,认识到自己本身对孩子来说就是一大教育资源,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成为孩子模仿的对象,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其次,还应让家长认识到幼儿园教育不能代替家庭教育,教师与家长在育儿方面既有共同目标,又承担着各自不同的任务。再次,要向家长宣传:幼儿是人生的奠基时期,是身体、智力迅速发展,性格、品德、行为习惯形成的重要时期,是进行教育的黄金时期。要使家长认清他们在教育孩子问题上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尽到自身应尽的责任。(2)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教师帮助家长端正和更新教育观念,树立使孩子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全面和谐地发展的思想,树立面向未来,从幼儿期开始培养适应未来社会一代新人的观念。5实施方案编辑1、召开“入托幼儿家长恳谈会”;定期召开幼儿家长会根据小、中、大班幼儿年龄特点及学期主要教育目标,在学期开始,由行政领导主持召开“新生幼儿家长恳谈会”,向家长介绍幼儿园历史、办园目标、办园宗旨、课程、师资以及需要家园配合事宜;两周后由班组长主持召开家长会。根据家庭教育需求,以及幼儿园教育需要,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情况,争取家园配合,使工作更有效的开展。2、 定期举行家长开放日。每学期举行两次家长开放日,邀请家长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使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的真实表现,了解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增加家长和幼儿园沟通的机会,从而更好地促进幼儿的全面健康发展。3、开展家长——教师岗位一日体验活动。每学期各班组织2~3名幼儿家长,到幼儿园做义工,亲身参与幼儿园教育活动,体验幼儿的一日生活,了解幼儿园教育教学情况,使其能更好的监督和支持幼儿园工作。另外,家长资源已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被引入幼儿教育,家长不同的职业背景、成功的育儿经验、鲜明的个性特征,是幼儿园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家长义工,老师也能从家长身上得到很大启示。4、亲子活动或主题活动。幼儿园举行亲子活动,要求家长和幼儿共读一本书;共看一场电影;共唱一首歌;共绘一幅画;共做一件玩具;共讲一个故事;共做一个游戏;共做亲子装等活动,密切家园关系。5、举行幼儿伙食听证会。每月由医务室组织召开,由班子成员、伙房人员、班组长、保育教师、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共同参与的幼儿伙食听证会。商讨幼儿伙食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办法,保证幼儿在园饮食安全、卫生、合理营养。6、 作好家访、家长问卷调查工作。组织教师从学期开始就进行家访活动,尤其是在新生入园后,家访率达到全部幼儿。对于一天以上不到园的幼儿,要进行不同形式的家访。家长调查问卷是幼儿园普遍采用的手段,主要是用来评价和了解教师工作,充分体现为家长服务的办园宗旨。学期结束,进行家长问卷调查,及时作好信息反馈,并及时解决家长提出的问题。7、坚持利用园报和网站实现家园多维互动。为了使家长了解幼儿园是怎样教育孩子的,为了给家长提供一些关于幼儿教育、保育知识的学习材料,幼儿园可以开辟宣传区,提升家长科学育儿水平,强化了家庭教育,促进了幼儿园、家庭、社会教育合力的形成。在家长思想日益多元、多样、多变的状况下,借助网络的力量有针对性地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与家长及时沟通,探讨孩子现阶段的教育。幼儿园可以选择自己建立网站或者选择专业的网络幼教平台加入。这里提供一个网站作为参考:中国幼儿在线,作为全国最大的网络幼教平台,始终秉持着家园共育这一理念运作。就是致力于通过网络平台拉近幼儿园与家长的距离。加入该平台完全免费,幼儿园加入后会获得一个独立二级域名的网站,幼儿园可以通过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形式向家长介绍家教知识和幼儿园的重大活动实况,使家长能及时了解幼儿园的最新动态,进一步作好家园配合工作,促使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更有效的开展。同时,网站为家长和幼儿园提供了平等的对话平台,家长可以直接和园长、老师交流自己的看法,解决育儿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于家长抛出的问题,教师和园长定期上网,参与讨论,与家长达成共识,融洽了家庭和幼儿园的关系,促进了家园互动,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详情可以去该平台官网了解。8、定期举行育儿经验交流活动。组织家长召开家教经验交流会,邀请有经验的家长撰写经验材料,向家长介绍家教经验和育儿方法;选出优秀经验材料,刊登在宣传栏和幼儿园网站上,供大家学习。9、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推进幼儿教育信息化建设现代高节奏的社会生活,使得旧有的家园共育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教育工作者与家长的需求。在新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使用新的互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推进幼儿信息化建设。让幼儿教师可以实时地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终端与家长互动,共同教育孩子,使得教育效果最大化。目前已有这类的产品,如中国儿童领袖培养工程推出的儿童成长管家,通过任务的形式培养儿童领袖特质,这样的方法有别于传统幼儿课程只注重知识技能的培养,目前该项目已在全国众多幼儿园合作开展等。

家园共育工作是一门艺术,家长与幼儿园之间 教育 目标的共同性决定了两者必须相互协调、紧密配合。家园共育理应成为推动幼儿素质教育最值得重视的问题之一。 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家园共育的重要性论文,欢迎阅读!幼儿家园共育的重要性论文篇一 育 方法 和内容上是有所不同的,但它们的教育对象是一致的,在教育目标上是统一的,最终目的是促使幼儿全面、和谐的发展。教育目标的共同性决定了两者必须相互合作、紧密配合。只有家庭和幼儿园保持一致的教育目标,在教育方式上相互合作,才能获得理想的教育效果,反之,孩子就会无所适从,从而导致教育作用的相互抵消甚至起到反作用。可实际生活中,有一部分家长在家园共育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惑和误区,导致了不良的教育效果。那么,作为家长应如何配合幼儿园做好家园共育工作呢?针对这一问题,我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第一,家长要不断学习 育儿知识 ,掌握一些科学的育儿方法。建议家长朋友们在工作之余牺牲一点娱乐、聚会时间,一是学学一些幼教 文章 ,了解一些新的幼教理念,了解现在的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自己怎样做才和老师配合好,共同教育好孩子。二是通过阅读刊物或网上的家教文章、参加幼儿园的家长学校专题讲座,学习幼儿园发放的家长学习材料,与同事朋友交流一下育儿心得等等方式,来学习一些家教知识,提高自身的育儿素质。 第二,家长要通过孩子的表征和讲述了解幼儿园的情况。家长要不断询问并倾听孩子讲述他一天在幼儿园里看见、听见和所做的事情,欣赏孩子在幼儿园学的歌曲、 故事 、舞蹈以及手工、 图画作品 等。孩子在描述和表征时,可能不是那么完整,但家长一定要耐着性子倾听并鼓励孩子表达完,否则会扼杀孩子的表达欲。有些孩子在家里喜欢模仿老师,让其他家人来当小朋友做操、做游戏等,这时家长一定要配合孩子,满足他的这种表现欲,这样一是能培养孩子的表达能力和模仿能力,二是家长也能从中来了解幼儿园的情况和孩子的幼儿园生活。 第三,家长要积极参加幼儿园组织的一些活动。只要时间允许家长朋友们就要按时参加幼儿园组织的一些活动,比如:节日联欢、运动会、家长会、开放活动、亲子活动等,这样家长们能亲自参与到幼儿活动中,以此来了解幼儿园的性质、课程设置、目标等。并可以全面直观地了解孩子在幼儿园的学习、生活、游戏及与其他小朋友的交往情况,同时也培养了亲子情感。也可以从中发现孩子的不足,有针对性的与老师配合,给孩子以帮助和教育。 第四,家长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幼儿园的工作。早在1927年,陈鹤琴先生就说过,“幼稚教育是一种很复杂的事情,不是家庭一方面可以单独胜任的,也不是幼稚园一方面能单独胜任的,必定要两方面共同合作方能得到充分的功效。”为了孩子的发展,当家长在幼儿园的公告栏上看到,要求您做出配合时,比如,配合幼儿园收集废旧物品、与孩子一起观察、记录、查找资料、有特长的家长主动的到幼儿园进行帮教活动等等。家长朋友们一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幼儿园的工作。这样扩大了幼儿园的教育资源,丰富幼儿的教育活动。 第五,家长要主动与教师沟通了解孩子的在园情况。虽然在家园共育中,幼儿园处于主导地位,但家长也不能一味地消极被动地听从,要经常不断地通过口头交流、电话、短信、QQ、电子邮件和老师取得联系,向老师全面了解孩子在幼儿园的成长与表现,并主动向老师介绍孩子的优缺点、个性特征以及在家的表现,与老师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 第六,家长的教育观点应与教师一致。幼儿园的教育目标主要是对孩子进行情感教育、能力培养、习惯养成等一些素质教育,让孩子有一个良好的人生开端。有一部分家长不检点自己的言行,为人处世斤斤计较;不孝敬老人,甚至直接对孩子说“你爷爷奶奶不好,你姥娘姥爷才好呢!”还有的家长生怕孩子受委屈,不让与别的小朋友玩;也不让孩子接受熟人给的零食;有的家长看到自家孩子在幼儿园受一点小委屈,就教给孩子说“他要再给你闹,你就咬他”这样一句让家长出气话,时间一长孩子就会形成不会忍让的性格。这些家长的教育与幼儿园的教育是背道而驰的,会使幼儿园的教育大打折扣。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家长朋友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让自己的不良行为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 家长朋友们只要在孩子的教育目标上与老师达成共识,不断学习科学育儿方法,积极参加幼儿园的活动,主动了解孩子的在园情况,就会与老师携手促使孩子健康、快乐、全面、和谐的发展。 幼儿家园共育的重要性论文篇二 幼儿阶段是人生的奠基阶段,而父母是最初的启蒙教师,在幼儿成长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现在的社会竞争日益加剧,如何使幼儿们不输在起跑线上,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以取得成功,这是对现在的父母和幼儿教师在幼儿教育的问题上提出的一个更新层次的要求。因此,只有家庭和幼儿园二者相互协调、紧密配合,保持基本一致的教育目标和要求,才能为孩子的未来搭建一座彩虹之桥。“家园共育”是幼儿教师永恒追求的一门艺术。 什么是家园共育? 家园共育,就是在幼儿园和家庭之间,教师和家长之间形成合力。合力,是教师的希望也是幼儿园的目的之一。教育合力诸因素中,家庭、学校是最主要的。要圆满完成对幼儿人格、知识的教育,教师必须取得家长的配合,与家庭形成合力,努力完成教育幼儿的目标。 家庭和幼儿园各自有着怎样的重要性? 首先,家庭是孩子出生后的第一个生活环境,家长是孩子不可选择的第一任老师, 家庭教育 是孩子接受教育的开端。有的家长爱学习家庭教育的新理念,又能起到表率作用,他们的家庭教育方法又得当,所以他们的孩子培养得很优秀。但是目前也有不少的年轻家长他们的教育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多,教育的效果不理想。 第二,幼儿园是孩子受教育的主要阵地,也是孩子成长的主要阵地。幼儿园的教育在教育大纲的指导下,不管在教育理念上,在教学内容上,在教育方法上都有国家的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这些方面是科学的,系统的,全面的。如果幼儿园的老师和家长密切结合,形成合力,就一定会使我们的孩子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但是,因为各个家庭的背景 文化 差异,老师与家长的沟通技巧与方式水平不均,家园共育工作成为教师面对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就当前而言家园共育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归纳为三点: 一是部分家长不配合园内活动。部分家长认为,把孩子送进幼儿园就把教育责任推给了老师,自己只是负责孩子的经济物质基础,怎么教是老师的事。而幼儿园只要求家长配合幼儿园工作,很少考虑家长的需要和想法,使家长处于服从的位置上。二是家长与教师在教育问题上发生分歧。有的家长认为幼儿园只重视眼前智力的培养发展,而忽略了培养孩子的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的全方面发展。三是家长不知如何与教师建立良好的交流。 家、园如何做好共育工作? 一、建立有效沟通 1、帮助家长认识到家庭教育对幼儿的重要性。首先,要让家长明白自己是孩子学习的对象。家长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孩子学习模仿的榜样。父母对孩子的态度给幼儿以后对社会的态度奠定了基础。孩子的明天就是家长今天的翻版,家长应以身作则。其次,还应让家长认识到,幼儿园教育是不能代替家庭教育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也是幼儿成长最自然的生态环境。每个孩子在幼儿园中所受的教育和在家庭中所受的教育有着共同的目标――更好更快地促进孩子的成长。家庭与幼儿园承担着不同的任务,缺一不可。 2、教师要改变观念,与家长进行平等沟通。家长是教师最好的合作者,没有谁比父母更了解孩子,因此家长是教师了解幼儿的最好的信息源。家长与教师的配合使教育计划的可行性、幼儿园课程的适宜性、教育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等等都能更好地得到保证。家长本身是幼儿园宝贵的教育资源。 所以,教师不应只把家长放在教育的一个“配合者”的身份,而应教育的“合作者”、“参与者”、“实施者”。教师更多的应考虑家长的需要和想法,把自己开展活动的目标和要求转达给家长。让家长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二、调动家长参与教育的积极性 1、定期召开幼儿家长会。根据小、中、大班幼儿年龄特点及学期主要教育目标,在学期开始,召开“新生幼儿家长会”,向家长介绍幼儿园历史、办园目标、办园宗旨、课程、师资以及需要家园配合事宜;根据家庭教育需求,以及幼儿园教育需要,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情况,争取家园配合,使工作更有效的开展。 2、定期举行家长开放日。每学期举行两次家长开放日,邀请家长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使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的真实表现,了解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增加家长和幼儿园沟通的机会,从而更好地促进幼儿的全面健康发展。 3、亲子活动或主题活动。幼儿园举行亲子活动,要求家长和幼儿共读一本书;共看一场电影;共唱一首歌;共绘一幅画;共做一件玩具;共讲一个故事;共做一个游戏;共做亲子装等活动,密切家园关系。 4、做好家访、家长问卷调查工作。组织教师从学期开始就进行家访活动,尤其是在新生入园后,家访率达到全部幼儿。对于一天以上不入园的幼儿,要进行不同形式的家访。 5、坚持利用园报和网站,实现家园多维互动。幼儿园可以开辟宣传区,提升家长科学育儿水平,强化了家庭教育,促进了幼儿园、家庭、社会教育合力的形成。借助网络的力量有针对性地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与家长及时沟通,探讨孩子现阶段的教育。 6、定期举行育儿 经验 交流活动。组织家长召开家教经验交流会,邀请有经验的家长撰写经验材料,向家长介绍家教经验和育儿方法;选出优秀经验材料,刊登在宣传栏和幼儿园网站上,供大家学习。 总之,家园共育工作是一门艺术,家长与幼儿园之间教育目标的共同性决定了两者必须相互协调、紧密配合。只有家庭和幼儿园保持一致的教育目标和要求,才能获得理想的效果,所以,家园共育理应成为推动幼儿素质教育最值得重视的问题之一。 幼儿家园共育的重要性论文篇三 【摘 要】构建具有中国石化特色的管理模式,促进管理迈上新台阶,是中国石化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中国石化自2001年开始ERP系统的设计和上线,ERP系统已经覆盖了油田、炼化和销售等板块,ERP在各级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构建具有中国石化特色管理模式的重要桥梁和工具。 【关键词】幼儿家园共育;教育理念 实现集中与分散的统一借助ERP系统流程,可以保证80%的企业行为都有规范而畅通的 渠道 ,最终形成理性的管理架构,保证企业 规章制度 科学合理,并行之有效。在一个规范理性的管理架构下,管理者可以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 一、家园共育的背景 家园共育:即家长与幼儿园共同完成孩子的教育。著名幼教专家陈鹤琴曾说:“幼儿教育是一种很复杂的事情,不是家庭一方面可以单独胜任的,也不是幼儿园一方面可以单独胜任的;必定要两个方面共同合作才能得到充分的功效。”一席话语,告诫我们幼儿园和家庭二者必须同向、同步形成教育合力,才能有效地促进幼儿的发展。家园的沟通交流、支持合作、资源共享才能达到“家园共育”的目的,才能促进幼儿、家长、教师三大人群的共同成长,才能为孩子们的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在总则第三条指出“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组织与实施中又指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 由此可见,家园共育的重要性。幼儿园家长工作首先要做到的是家园共育,而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深入学习领会《纲要》精神,既要更新观念、转换角色,又要在实践中加强研究与探索的力度,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策略。 二、家园共育的重要意义 教育是个系统工程,由幼儿园、家庭和社会三方面共同组成,三者之间互相渗透、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幼儿的年龄特点决定了影响其发展最主要的是幼儿园和家庭,而家长和教师分别是这两大环境的施教者。家长虽然不是专业的教育工作者,但是对孩子身体力行地教育和耳濡目染的影响却远胜于老师。家庭教育虽然没有学校教育的系统与规范,但是却占据了教育对象的起点,决定了孩子真善美等价值观的原始取向。而作为学校教育的一种,幼儿园教育和其他层次的学校教育一样,正规化、系统化、制度化、科学化是它的最大特点和优势所在。可以看出,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各有优势和局限,因此只有二者紧密结合,才可以使来自双方的 学习经验 具有一致性、连续性、互补性。一方面,幼儿在幼儿园获得的经验能够在家庭中得到巩固和发展;另一方面,幼儿在家庭获得经验能够在幼儿园学习过程中得到运用、扩展和提升,从而最大限度的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那么如何做好家园共育工作,使幼儿在家庭和幼儿园合力的作用下获得更为理想的发展,下面本人就谈谈有关家长工作中“家园共育”开展的感受和体会。 三、家园有效沟通,达成教育观念上的统一 1.转变以往旧观念,配合老师的工作 幼儿教育是一项很全面很繁琐的工程,它的成功注定这个孩子的未来。有教育者研究:孩子在0~6岁所学到的一切将有可能影响孩子的一生,由此可见幼儿教育是多么的重要,所以不管是老师还是家长都应该重视孩子的学前教育。有些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就觉得他终于清闲了,出了什么事情就是老师的责任了,跟自己没有关系了。这样的家长实在要反省一下了,为什么有人说5+2=0呢?这难道不是家长的责任吗?这个时候家长应该积极地跟学校老师配合,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在家鼓励孩子发扬他的优点,和老师一起探讨如何弥补孩子的缺点,让孩子在老师和家长的正确引导下一步步的健康成长。 2.提供平等对话、交流的平台,促进家园有效沟通 为了促进家园的沟通更加有效,首先就是要为家长们提供平等对话、交流的平台。因此,我们改进了家长会的形式,原来的家长会多半是一言堂的模式,现在我们改用了家长座谈会、茶话会、家长沙龙、经验分享会等形式。 3.创新多种沟通方式,促进家园相互信任 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沟通方式有很多,最常用的是家园联系手册、家访、家长开放日及利用家长接送幼儿的时机交谈等。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进驻千家万户,尝试利用电脑与家长沟通也别具魅力,例如我们开通的校讯通,微博等等。当然,电访的沟通方式也是必不可少的。 4.共同创造爱的氛围,促进家园共育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身边每一位亲人的关爱。实践证明,一个充分受到成人有理智的爱的孩子,总是充满自信、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反之,被成人厌弃的孩子则常常自暴自弃,形成自卑、逆反的心理。 5.了解幼儿园教育内容,实现家园共育 为了实现家园共育的目标,首先我们应该要让家长全面地了解幼儿园的教育内容,以便家长更好地配合幼儿园教育。为此,我们做到了“四公布”: (1)召开新学期家长会议,公布学期幼儿培养目标及幼儿园工作行事例,让家长清楚地了解到每个月每一周的活动内容,以便更好地配合幼儿园的活动。 (2)在家园联系栏里每月公布月工作目标。让家长每月都能清楚地了解到班级的工作重点,并做出相应的配合。 (3)在展示墙上公布每月的主题教学内容,让家长和幼儿及时地进行关注。 (4)每周公布一周活动安排,并且在家园栏中增设了“请您配合”一项,请家长及时地协助完成教育目标。 (5)充分利用走廊等有限空间,让幼儿在园学习的内容和作业展示给接送的家长朋友们。 四、家园共育要掌握必要的方法 1.充分利用家长资源,实现家园互动合作 充分利用家长资源,实现家园互动合作共育,这是幼儿园家长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互动合作”是瑞吉欧教育取向的一个重要理念。瑞吉欧教育主张: 儿童 的学习不是独立建构的,而是在诸多条件下,主要是在与家长和教师、同伴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建构的。在互动过程中,儿童既是受益者,也是教育资源的提供者。 2.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进一步实现家园互动 让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能更好地实现家园互动。因此我们成立了家长委员会,每个班级都推选2至3名家长为家长委员,从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到伙食、安全等各项工作全方位让家长参与、监督,同时,在平时各大、小型活动时,也邀请家长委员参与策划、组织。 3.参与幼儿园教育活动。 组织父母参与幼儿园教育,是家园共育的重要方式。要注意的是,不能让父母做旁观者,而是重在参与,发挥父母这一重要教育资源的作用。父母参与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请各行各业、有才能和特长的父母,到园来当“老师”,或者请父母们到班上与孩子们共同制作食品、手工,一起开展游戏、娱乐及体育竞赛活动等等。 4.指导家长科学育儿,使家园教育形成合力 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是幼儿园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幼儿园家园共育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如有效利用宣传媒介,定期举办家长讲座,并邀请比较资深的教育专家前来幼儿园讲课,更新家长们的教育观念,为家长们及时指导教育误区,提供有效的教育方法 。 总之,家长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幼儿园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家长的信任、支持、与宣传。今后我们将继续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导,充分发掘、利用家长这个丰富的教育资源,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努力发挥家长的主动性,密切家园关系,更加有效地促进家园共育工作。 参考文献: [1]刘晓文.谈当前幼儿园家园共育的特殊性.魅力中国,2011,(15) [2]倪蕙.浅谈幼儿园家园共育的实践.中学课程辅导(江苏教师),2012,(12) 猜你喜欢: 1. 家园共育育儿知识大班 2. 大班家园共育育儿文章3篇 3. 家园共育大班育儿知识 4. 幼儿中班家园共育内容 5. 大班家园共育文章

  • 索引序列
  • 异地检察办案协作机制研究论文
  •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制度研究论文
  • 办案体会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 横向协同沟通机制研究论文
  • 家园协同育人机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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