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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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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firm)和宇宙公司(cosmo-corporation)等。197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作出决议,此后联合国统一采用“跨国公司”这一名称。 跨国公司是在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拥有矿山、工厂、销售机构和其他资产,在母公司统一决策体系下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它可以由单个国家的企业独立创办,也可以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跨国公司是通过输出企业资本,在许多国家设立分公司,或控制当地的企业成为他的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及其他经营的国际性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它是垄断财团通过直接投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形成一个由国内到国外,从生产至销售的一个超国家的垄断体系。 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认为跨国公司应具备以下三要素:第一,跨国公司是指一个工商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内经营业务,而不论其采取何种法律形式经营,也不论其在哪一经济部门经营;第二,这种企业有一个中央决策体系,具有共同的政策,此种政策能反映企业的全球战略目标;第三,这种企业的各个实体分享资源,信息以及和社会效益引起世人注目。 跨国公司的经营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跨国公司实行全球战略目标和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 这一点我们从跨国公司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配置,并把研究与发展、采掘、提炼、加工、装配、销售以及服务等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伸向世界各地,而把最高决策权保留在跨国公司总公司,总公司对整个公司的投资计划、生产安排、价格体系、市场安排、利润分配、研究方向以及其他重大决策分担责任。 如果我们把1865年德国拜尔化学公司在美国纽约州开设的苯胺工厂视作为世界上第一家跨国公司,那么,跨国公司至今为止已有130多年历史。1885年创建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1875年创建的日本东芝公司,1899年的电气公司,德国乐嘉文洋行等等,这些集团在19世纪末期就具有当今世界公司的雏形。但在二次大战前,跨国公司的发展缓慢,其经济实力十分有限,对国民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影响微不足道。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生活国际化的发展,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促进下,跨国公司广泛发展。至1988年,跨国公司投资总额达9628亿美元,为当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10312亿美元的93%,全球已有2万余家跨国公司母公司,它们设立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已超过10万家。近年来,由于wto的成立,更加带动了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生产,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等方面的影响日益增大,其独特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及其给企业和投资国带来的巨大经济决策,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子公司根据母公司的全球战略制订各自的经营计划及措施。 跨国公司的管理也是经历了一定的发展过程,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形势趋于稳定,许多国家都致力于发展本国经济,都在研究自己的管理之论。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对管理的研究也就日渐深入,如果把众多的管理之论加以分类,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管理之论;以日本为代表的东方资本主义管理之论;中国的社会主义特色管理之论。从目前看来,西方现代管理思想大致可以分为七大学派,即管理的程序学派、行为科学学派、决策理论学派、系统管理学派、权变理论学派、管理科学学派和经验主义学派,以上这些学术思想形成了现代管理思想,现代的管理思想又为跨国公司的发展奠定了管理基础。 二、跨国公司向综合多种经营发展 虽然在19末期,很多跨国公司就营业额来说已经具有当今世界公司的雏形,但真正实行复数产品生产的产品结构的公司,也就是综合型多种经营的跨国公司,从七十年代以后才得以迅猛发展,其业务经营的范围形象地说,就是“从方便面条到导弹”,几乎无所不包。例如,美国杜邦公司和联合化学公司,联邦德国巴登笨胺苏打公司和赫希斯染料公司,英国柯尔兹化学公司,日本朝日化学公司和住友化学公司等化学工业公司。除了经营化学工业产品以外,还兼营制药、食品、化妆品、首饰工艺品、纺织、冶金、电子、化肥、农药、运输和旅馆业等各种行业。 多种经营给跨国公司营销带来极大的好处:(1)增强垄断企业总的经济潜力,防止“过剩”资本形式,确保跨国公司安全发展,有利于全球战略目标的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在于获取利润,而利润率的高低多寡取决于企业如何筹划和组织生产、销售与分配这三道前后相衍的运动环节,多种经营可以使跨国公司加强生产环节,进行低价值的投入,高价值的产出,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利润最大化。(2)有利于资金合理流动与分配,提高各种生产要素和副产品的利润率。资金的投入必须带来良好的投资效益,这是投资的必然性选择,生产要素组合的合理、经济与否直接决定着企业成本与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国际间的生产要素组合也要优于一国自身。跨国公司就是国际性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一种灵活而又高效的载体。(3)便于分散风险,稳定企业的经济效益。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迅速,行业、种类日趋繁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各行业在年度之间状况波动很大,占据多个行业的跨国公司的经营,就不会因一项经营的波动而影响整个公司的收益。(4)可以充分利用生产余力,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增加利润。(5)能节省共同费用,增强企业机动性。 三、以开发新技术推动跨国公司的发展 高技术是“未来世界经济的引擎”,故跨国公司之间在这一方面展开了一场较大的角逐,更尖锐地表现在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贸易的磨擦上。 (一)跨国公司在新技术革命中,始终保持领先地位。 跨国公司在新的国际分工中,若要保持优势,或从一种优势向另一种优势,就必须在研究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中,始终保持领先地位,跨国公司始终在新技术部门占领先地位,战后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工业,如汽车、石化、制药和电子工业等,几乎全部为跨国公司的控制。 跨国公司注重于生产工艺的研究,每一个跨国公司都设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并得到政府大量财政资助,7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用预算拨款资助了民用科研项目的1/4以上。 (二)跨国公司奉行特有的技术战略 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战略:从全球范围比较生产成本,选择最佳生产基地,以确保高额利润。首先,把研制的专利技术应用于母国的国内生产,垄断国内市场,并通过产品出口满足国外市场的需要。其次,经过若干年后,再将新技术转让给设在其他发达国家里的子公司,取得当地市场的技术优势。再次,又过若干年后,再向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转让技术。跨国公司转让技术要考虑生产能力(或运用生产技术的能力),投资能力(或扩大生产以便利用扩大了的国内市场或出口市场的能力)和革新能力(它使研制新产品和提供新服务成为可能)。 四、跨国公司从利用价值竞争手段,转向非价格竞争手段争夺世界市场。 传统的价值竞争是指企业通过降低生产成本,以低于国际市场或其他企业同类商品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打击和排挤竞争对手,扩大商品销路。 非价格竞争是指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商品包装及装璜、规格、改善售前售后服务,提供优惠的支付条件,更新商标牌号,加强广告宣传和保证及时交货等手段,来提高产品的素质、信誉和知名度,以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扩大商品的销路。目前跨国公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商品的非价格竞争能力;(1)提高产品质量,逾越贸易技术壁垒;(2)加强技术服务,提高商品性能,延长使用期限;(3)提供信贷;(4)加速产品升级换代,不断推出新产品,更新花色品种;(5)不断设计新颖和多样的包装装璜,注意包装装璜的“个性化”;(6)加强广告宣传,大力研究改进广告销售术。 五、跨国公司扩大内部贸易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是指跨国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以及国外子公司相互之间在产品、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交易关系。70年代以来,不断发展的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日益呈现出巨大的重要性,不仅对国际贸易体系和贸易方式而且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都产生了很大影响。虽然获得详细而准确的关于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资料相当困难,但从所获得的不太多的资料中发现,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相比,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有以下特点:第一,一般来说,在研究与开发的密集较高的产业部门中的公司内部贸易,比研究与开发密集度低的部门高。公司内部贸易呈现这种特点的原因,主要是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够从事海外经营活动,是因为它们在技术上和管理上拥有某些优势,而这些优势的获得往往是以付出高昂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为代价。因此为了保持企业在技术和管理上的垄断优势,为了不使已付出的高昂的代价付之东流,将所有交易都在公司内进行,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第二,公司内部贸易的产品构成主要是最终产品,其次是有待加工和组装的中间产品。经系统的研究证明,公司贸易的内部化率与产品的加工程度成正比关系,即产品的加工程度越高,其内部化率越高;反之,则内部化率越低。第三,公司内部贸易的价格不依国际市场供求关系而变化,而是采用转移价格的方式进行。这不仅是公司内部贸易区别于公司间贸易的一大特点,而且是跨国公司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课程。 可以预料,跨国公司除了有更大发展之外,在未来10年还将会出现三种趋势:按“国际化经营三阶段”论,专家认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早已跨越了以“物”为中心,即商品进出口部门展开国际交流的第一阶段。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正处于此阶段。大多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已进入所谓“当地化阶段”,即就地产销、设立据点的第二阶段。只有少数跨国公司已达到第三阶段,即国际分工阶段。据预测,新世纪将有大批公司进入第三阶段,即跨国公司的人才、物资、钱财、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倾向于效益较高的国家或地区,最终成为“无国界企业”。 美、欧、日三方跨国公司“三足鼎立”雏型已见眉目,今后将是他们演绎“三国志”的时代参考资料:陈晶瑛《论跨国公司的主要经营特征》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远未结束,而我国跨国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着各种问题,须提升其风险管理水平以应对此次危机。本文首先对中国跨国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分类分析,然后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这两个密切关联的范畴进行了逻辑的统一,并借鉴国内外相关论述对中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内部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中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内部问题

一、引言

对全世界而言,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的行为主体和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根据目前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的统计,跨国公司年生产总值占整个世界生产总值的50%,它们控制了世界生产的40%,国际贸易的60—70%,国际技术贸易的60—70%,对外直接投资的90%;对一个国家而言,跨国公司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培育和发展中国跨国公司是我国政府提出的“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使我国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转变和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统计,中国大陆已有2000家跨国公司母公司,海外分支机构有万家。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虽然没有继续蔓延加剧,但也远远没有结束,这导致世界经济剧烈的变动,跨国公司的经营环境不断恶化。多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风险管理已经步入全面风险管理阶段,《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40%实施了全面风险管理,有30%实施了部分风险管理。虽然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和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相比而言,其风险管理仍处于风险管理的策划实施阶段向部分风险管理阶段的过渡过程之中。“企业风险管理现状调查”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包括各类跨国公司的我国企业还处于风险管理建设的初级阶段:有71%的企业只是建立了一定的风险管理流程,但流程缺乏相互的约束机制;有的企业“已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但体系尚未全面开始运作”;另外还有的企业“没有建立风险管理方法和制度,风险的防范只依赖于员工的责任心和个人行为”。面对此次危机的冲击,世界企业500强类跨国公司尚且力不从心;我国的跨国公司须减少其风险管理过程中不利因素的影响,进一步提升其风险管理能力,以应对此次危机。

二、中国跨国公司的风险分析

分析和识别风险的范围和类别,是跨国公司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前提。我国跨国公司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所面临的是与国内完全不同的、更为复杂的、全球化的不确定性约束。从不同角度出发,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我国跨国公司面临的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分类法分析。本文以目前学术界普遍采用的风险分类法并结合Miller风险一体化管理的研究框架来进行分类分析:即按照风险的可控程度,将我国跨国公司面临的风险分为跨国公司自身几乎无法控制的一般环境风险(宏观环境风险);跨国公司自身虽然不能控制但可以施加影响以改变风险影响程度的行业环境风险(中观环境风险);跨国公司自身可以控制的企业变量风险(微观环境风险)。

(一)宏观环境风险(一般环境风险)

宏观环境风险或一般环境风险是指那些影响各行业跨国经营环境的因素,包括一是政治风险,即指政治不稳定性与政治制度的主要因素变化相联系,其中的因素包括政治稳定性、意识形态等内容。二是政府政策风险,指影响商业环境的政府政策的不稳定性,其中包括无法预期的财政和货币改革、政府规章制度的变化以及收入汇出限制等。三是宏观经济风险,指包括经济活动水平、价格水平、汇率和利率水平的不确定性波动;四是社会风险,指当人们面对与他们自身价值观不相符的信仰和价值观时,可能会产生社会危机。社会风险可能是政治风险的前身,当然两种风险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集团——社会和政府。五是自然条件风险,是指影响经济产出的自然现象。如地理位置因素对跨国公司国际化区位因素选择的影响。六是文化风险,学者何曼青认为,不同的文化背景决定了供应者、竞争者、顾客与跨国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方式和偏好,以及与跨国公司进行竞争的战略、策略和技巧,同时还到跨国公司的其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他环境因素如政治、法律、经济等发生作用。

(二)中观环境风险(行业环境风险)

中观环境风险或行业环境风险是指各行业内影响跨国经营的因素。一是投入物市场风险,指围绕着获取充足数量和质量的投入物,并投入到生产过程中的行业不确定性,主要包括技术、原材料品质、数量和价格等。二是产品市场风险,是指对行业产出需求无法预料的变化。这种改变可能因为消费者品味的变化,因替代品的可获取性的变化,因互补品供应的变化,或者因国内外政府政策对进口货物的不可预知性需求变化而变化。三是竞争风险,指由于无法预测产品市场中可获取的产品数量和类型,企业可能遭受来自同行业厂商的竞争压力,主要包括竞争者的价格、经营战略、其选择的市场的不稳定性,以及对本国和外国新进入者的威胁。四是技术风险,Miller认为技术创新影响着一个行业的产品或生产过程,同时也对这个行业构成了威胁,因为它可能会使行业内已经建立起的竞争和协作模式产生混乱。学者许晖认为技术风险还应包括由于跨国公司在行业个某些方面的技术领先性,导致专有技术有可能遭到窃取和非法占有的可能性。

(二)微观环境风险(企业变量风险)

微观环境风险或企业变量风险是指企业自身可以控制的,影响跨国经营的因素。一是生产风险,指跨国公司生产运营的不确定性,包括劳动力不确定性、公司投入物供应的不确定性以及生产不确定性。二是责任风险,指跨国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因担负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人身安全等责任而面临的风险。三是研发风险,Miller称研发行为的不确定性结果就是对当公司投资于研发过程中出现的完成项目及项目产出特性的时间框架的不确定。四是信用风险,指企业面临的应收账款回收等涉及资金回收的问题。五是行为风险,指公司管理者或员工的本位主义行为,Miller在研究中认为,公司层面风险中的行为风险与公司内的代理关系有关。六是人力资源风险,或称劳动力不确定性,指员工生产率的变化、训练员工的有效性、员工和工会问题等风险。七是交易风险,指汇率风险对特定的、可识别的外币交易的现金流所产生的影响。八是投资风险,即跨国公司投资于东道国面临的经济状况、政治条件和政府政策的持续不确定性的集中体现。九是财务风险,指在跨国公司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内外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作用,使财务系统运行偏离预期目标而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机会性或可能性。

三、中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有50%的企业风险来源于企业各级管理层,有30%的企业风险来源于自企业员工,只有20%的企业风险来源于企业外部。因此,分析企业风险管理的问题必须从企业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入手。与我国跨国公司的微观环境风险(企业变量风险)不同的是,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应该是微观环境——企业变量的核心因素,这同时也是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nter, nal Control Integrated Frame—work,ICIF)框架和《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 Framework,ERM)框架的内部问题都密切关联的核心因素——“内部环境”。

继美国发起机构委员会(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COSO于1992年发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之后,又于2004年9月发表了《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与ICIF相比,由于ERM是ICIF某种程度上的拓展和延伸,这暗示着现代企业管理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密切的相关性。学术界对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这二者的关系持两类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风险管理包含在内部控制中,理由是ICIF中将风险评估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要素;第二种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理由是ERM在借鉴ICIF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在框架中明确指出风险管理包含内部控制。鉴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二者的特殊关系,以及我国学者还没有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进行逻辑统一并运用于跨国公司这一特殊企业组织。因此,可以将ERM框架与内部控制框架进行逻辑统一,然后再来分析我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

从COSO的ERM框架来看,企业风险管理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八个相互关联的构成要素。由于“内部环境”影响着企业风险管理战略和目标的制定、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体系以及监控措施的设计与运行,因此根据ERM框架,可以确定“内部环境”就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因素,它是所有其他构成要素的基础;从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内部控制框架的时间顺序来看,在198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会计准则公告第55号》(SASNO,55)公告中,提出了内部控制结构由三部分组成,它们是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该公告首次将控制环境正式纳入内部控制范畴,凸显对环境控制的重要性认识。1992年美国COSO发表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CIF)在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提出的内部控制系统由五部分组成: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2007年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中提出,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企业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美国的SASNO,55和ICIF都始终把“控制环境”放在首位,说明其居于整个内部控制的核心地位;结合我国的基本规范可以看出,内部控制中强调的“控制环境”主要是指对企业内部环境的控制上,强调的是内部环境问题,这与ERM框架中强调的“内部环境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对我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分析就应该从我国跨国公司“内部环境”的内容要素人手。ERM框架、SASNO,55、ICIF和基本规范关于内部环境的内容要素的提法各有差别但是基本上一脉相承的,概括起来,内部环境的内容要素主要包括企业文化、治理结构、内部监督和管理方法等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不利因素构成了其风险管理内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从企业文化角度来看:我国跨国公司缺乏科学的、统一的风险管理价值观。

一方面,风险管理理念是风险管理价值观的核心要素,而我国跨国公司管理者和员工的风险管理理念都存在非科学性。COSO报告曾明确指出,企业里的每个人对企业风险管理都有责任。但是,我国多数跨国公司的管理者的风险管理理念落后,导致其行为常常凌驾于风险管理规则之上,甚至有一些管理者还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这些跨国公司的员工工作时只凭领导意识办事,对风险管理的准则和制度也是一种选择性遵守。另一方面,我国跨国公司整体缺乏统一的风险管理价值观。近年来我国跨国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得到了一定的增强,但仍缺乏将风险管理意识上升为统一的风险管理价值观。这集中体现在,我国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风险管理价值观的不统一。母公司的管理人员往往认为整个跨国公司的风险管理就是各个子公司各项制度、规章的统一和各方面资料、数据的汇总,忽视了研究子公司的业务营运风险及其与跨国公司整体风险的相关性;同时,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也仅仅认为只要遵照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即可,忽视了应与母公司形成互动式的风险管理。这种不统一的、非互动式的风险管理导致跨国公司整体风险管理能力长期低于应有的水平。这反过来又会加深子公司对母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怀疑,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二)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来看:我国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规范。

企业风险管理的建设及有效运行,有赖于企业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我国跨国公司虽然形式上也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了现代企业的形式,但远未达到内部权力相互制衡的效果,这是导致企业“一把手”的行为凌驾于风险管理制度之上的根本原因。问题最为突出的方面表现在: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作用严重弱化、监事会的权力虚置。

首先,我国大多数跨国公司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其大多由国有企业股份化、集团化改造而成,政府在公司形成过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股权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这使得我国跨国公司占比重最大的国有跨国公司风险管理设计与实施的依据不明,不能充分代表全部产权人的利益,造成终极所有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其次,我国国有跨国公司股东会(国资委)和董事会的公司法地位很高,但实际上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任免权,均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代为行使,这使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管作用难以发挥。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被悬空,在地位上被下置,充其量只有具体经营事项的部分决策价值和应付外部监管的形式价值。这使得公司管理当局长期处于一些政府官员的直接干预之下,董事会不可能对政府的不当干预进行法律上的阻隔。因此,外部行政风险在这种董事会的构架下无法防范,从风险成因上来讲,这种权力缺陷是我国国有跨国公司各类风险事件发生的主要诱因。再次,我国跨国公司监事会的作用被严重弱化。2006年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但《公司法》却只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规定,却并没有明确它到底对谁负责,监事会地位尚不明确。在实践中,由于监事对董事会的依附性较强和缺乏监督手段,其主要职责限于事后的检查,基本不具备实时监控的职能,“监事会不监事”的现象比比皆是。 (三)从内部监督角度来看: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不到位。

风险管理过程必须被施以恰当的监督。通常,企业的专项监督职能由内部审计来完成,内部审计是风险管理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效果。而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是应国家审计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国家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行政上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由于这种审计制度的建立带有明显的外部政府压力的倾向,会导致以下问题:监事会内部审计模式的低效,内部审计局限于财务职能,内审人员缺乏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

首先,我国跨国公司一般采取的是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内部审计模式,而监事会往往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对董事和经理并没有直接的制裁权,一般要通过股东大会才能执行,从而在客观上削弱了监督效率。有实证研究表明,监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模式的公司规模最大,但公司业绩最差。其次,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仅是作为一个财务领域的职能部门,重点集中在检查会计报表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面,很少触及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域,没有发挥出世界500强公司的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做出整体的分析、评价以及建议。据调查,现阶段我国企业有的被调查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在风险管理中不发挥任何作用;再次,世界500强公司实施的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对具体实施人员有着很高的要求,要求他们精通于常规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还应该具备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当前,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大都是财会人员出身,其中少有接受过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的专业训练,缺乏相关的知识与经验,因此难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从管理方法角度来看:我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方法较为落后。

据ERM所述,企业风险管理各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方法来支持。首先,跨国公司是一个多分支的组织系统,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信息常常是不对称的,这可能会产生子公司提供不完全信息、虚假信息和延缓信息的提供等行为,而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由于我国多数跨国公司内部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滞后,导致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共享与互换,甚至有的子公司的下属部门即便发现了风险也没有相应的渠道向母公司汇报。其次,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等先进计量方法进行风险管理相比,由于风险管理信息上的不完全等各种现实原因,我国多数跨国公司还仍是采用定性分析等较为落后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这直接导致我国跨国公司不能准确地预测风险、识别风险和评估风险,进而影响我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中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内部问题的对策

(一)培育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环境。

从本质上讲,企业风险管理是培育在一种文化背景下具有统一认知和行为的模式。因此,我国跨国公司应将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并贯穿企业文化建设始终,以培养和加强管理层及普通员工科学的、统一的风险管理价值观,并自觉地落实风险管理的各种准则和制度到日常各项工作中;要通过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将风险管理自然渗透到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跨国公司的各个业务单元、各个岗位和各个工作环节,使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在开展每项业务时都要考量上、下游风险及其相关性因素,以形成防范风险的互动式风险管理。在营造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环境方面,我国跨国公司可以依靠书面形式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可以举办针对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还可以在企业内部组织包括普通员工在内的风险管理工作内部评价,形成一个开放的风险管理文化环境,以发现更多的隐患。

(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

有研究表明,只有建立以科学的现代治理结构为基础的权力产生和运行机制,才可以理顺企业内部的各种权力结构,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首先,在股东大会建设方面,要使股东大会真正成为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机构就要完善征集股票表决权办法和分类表决制,并通过一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力。其次,在董事会建设方面,一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其在决策中监督,在管理中监督的作用,并使独立董事的收入不与所任职的企业直接相关,防止独立董事作用异化,最终达到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二是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使董事会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与推动作用,来实现企业的风险管理战略。三是针对我国国有跨国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被悬空的问题,在现有组织人事管理体制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国有跨国公司应在治理结构上要利用权力整合与制衡原则,将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和国资委“设定”为两家不同的“股东”。组织人事部门以人事权力为基础享有“股东会”的部分权利,包括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和董事会高管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兼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的两名董事高管间接任命权(依公司法应通过国资委履行董事任命,因为国资委是法律上的唯一股东):国资委以资产管理权为基础,经组织人事部门的授权,享有部分人事任免权利,包括任命董事总经理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这样就可以在董事会层面产生了权力的制衡效果,同时没有回避实际治理过程中的干部管理权问题。最后,在监事会建设方面,必须保证监事会责权利的完整性,应从相关法规和制度上规定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人员编制、资金来源,确保监事会责权利的落实。同时,强化监事会权力和责任,并通过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办法对监事会的职责予以细化,明确监事会失察的法律责任,使风险控制真正落到实处。如果能建立起监事会领导下的风险管理制度,通过事前介入、事中参与和事后监督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风险。

(三)强化内部审计。

鉴于我国跨国公司还处于建立风险管理流程的阶段,其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内部审计并没能在风险管理中真正发挥出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中应定位于建议者、协调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主要通过管理咨询和建议、管理协调和管理监督途径来参与风险管理。首先,对于内部审计模式,由于监事会的非有效监督,以监事会主导的内部审计有职能缺陷。审计模式可以调整监事会领导内部审计为以董事会领导内部审计。实践证明,董事会领导内部审计,在发现问题及时性、信息传递速度方面的效率较高,对提高风险管理决策科学性和风险管理效率非常重要;其次,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由于我国会计标准的变化,现代企业的财务资料操作会越来越规范,企业所有者真正关心的是如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如何有效防范风险。这就要求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财务领域的“查错防弊”扩展到企业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等企业经济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各个层面、各个方面,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应从审查的监督向评价、咨询、建议和协调等方面拓展;最后,对于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部门要努力按照国际内部注册审计师协会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强化审计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其途径的选择,包括多专业地选拔内审人员,优化内审人员的知识结构,注重对其综合能力(审计、风险管理等)的培养和考核,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必要时可成立有关业务方面的专家小组,参与内审工作等等。

第四,建设先进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为了能降低我国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等各级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首先,从信息流动方向来看,我国跨国公司应确保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相反方向的信息流动均畅通;其次,从信息沟通渠道来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中需要沟通的信息必须以一个有效设计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作为沟通渠道来传递这些信息。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和传递各个风险信息,整个跨国公司最高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沟通渠道中关键性的角色应将这些信息汇总并处理;最后,从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来看,真正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在准确地对风险值做出计算的同时,还能够实现事前与事后相结合,对已经避免的风险进行追踪,对正在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等。具体来讲,母公司必须在整个跨国公司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一是建立覆盖整个跨国公司经营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固定化业务流程等,实现企业运营业务信息向风险信息的自动转换。二是建立涵盖整个跨国公司风险管理各个流程的风险预警分析系统,即采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模型计量等风险管理方法,量化风险指标、收集风险预警重要信息,预测企业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大小。

试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生产责任的特点与其企业的全球性息息相关,主要关注制造业集聚的第三世界国家工人的人权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问题。跨国公司生产责任主要通过生产守则来体现,并通过商品生产链来推行这些生产守则,目前得到许多大型跨国公司承认的生产守则主要是SA8000认证。跨国公司生产责任存在容易流于形式和工人参与不够等弊端急需解决。本文提出的解决方式是强化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制定职工代表参与公司制度建设的制度。 何谓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起源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国,有很多美国公司号称自己十分愿意承担公司社会责任,并确实有不少大公司为次作出了不少贡献。以“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为关键词可以搜索到许多同一抬头的文件。这些都表明了“公司社会责任”在美国商业界和公司法学界使用频率之高。 早在1924年,谢尔顿就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会有许多道德因素在内。这种崭新的哲学思想主张,公司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会效益。社会效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盈利。伯文在1953年时,曾对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为的义务。”①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虽然这些见解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仁智互见,但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旅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②定义包括两项基本原则:利他主义原则与信托原则。所谓利他主义原则,是指公司在履行起社会角色时,为社会公众解决了某些社会问题,但自己并不直接从中获取经济上的好处。如果说到利他主义原则体现了董事对公司社会大系统中的应有角色,那些信托原则体现了董事对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社会责任感的觉醒。简言之,信托原则指董事所扮演的角色是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消费者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受托人。当然,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是分层次的。其中,公司股东、债权人对公司的请求权具有财产内容,也容易被量化;而职工、消费者和广大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请求权则内容丰富,很难用金钱去衡量。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回顾美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的改变,可以发现“公司社会责任”在不同的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涵义。例如,开始仅指公司向社区和当地医院所作的慈善捐款。环保主义思想在本世纪60年代蓬勃兴起以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心转向改善空气和水的质量问题。本世纪70年代中叶,消费者权益运动一浪高于一浪,在此期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具有历史创新意义的文章《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该文为此后的公司社会责任讨论奠定了基调。文章指出,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使公司经营者更加灵活地、建设性地、高效率地开展经营活动,还可以避免公司在对社会责任麻木不仁而使得商业道德危机时政府或者社会对公司进行不必要的制裁措施。调动公司的“利己心”,具有“胡萝卜加大棒”的双重效果。一方面,在一个健全、繁荣、运做良好的社会里,公司壮大与赚钱的机会大得多。另一方面,公司如果不愿为建设这样的理想社会而出力,就会遭受一些不利的强制措施,而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公司社会责任则被普遍理解为公司对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的责任。③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跨国公司生产责任的特点 同样,跨国公司社产责任的特点与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全球化紧密相关。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通过在境外直接投资,在全世界范围内分别建立产品生产基地以及销售网络/劳动力需求大和易造成污染的制造业生产基地大多想发展中国家转移,从而使当地环境污染以及劳工权益受到损害。世界范围的资本流动和全球化的生产使跨国公司能够规避国际劳动法规,并且不受东道国劳动立法的制约。从低成本生产地区间的国际竞争中获得更的利润。许多灵活的雇佣机制被引入劳工市场,减少了对大部分的安全保障。根据一项亚洲出口加工区女工状况的调查,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韩国等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工作时间长、工资低、强迫加班、性别歧视、切法职业健康保护、歧视或者禁止工人加入工会等。这些问题被频繁揭发出来后,引起了人们对跨国生产中劳工状况的关注。针对跨国公司转包体系中存在的“血汗”工厂的问题,西方国家的消费者、非政府组织、工会组织、学生组织等发起对跨国公司的批评,这一社会运动经常与国际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环抱运动和女权运动扭结在一起,要求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的市场竞争及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其包括劳工权益保护在内的社会责任。跨国公司迫于压力,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做出了一些努力,如非常著名的“生产守则运动”。 1991年,美国品牌Levi-Strauss在被攻击其产品是在“血汗工厂”生产以后,率先制定生产守则。此后,劳动密集型产业,尤其是服装、运动鞋与玩具制造商与零售商,如Nike,adidas,Reebok,Wal-Disney,Kathy Lee等等,也分别制定了本公司的生产守则。这些生产守则通常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工公约”为蓝本,承诺并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投资所在国的法律、维护劳工权益、改善劳动条件,并要求其承包商与转包商遵循同样的生产行为规范。② 二、跨国公司生产责任的主要内容 生产守则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相关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我国政府与1997年签署、并与2001年3月由全国人大批准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其中最为著名的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工人应享有获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和健康的权利、参与和享受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机会,以及男女平等和同工同酬、禁止雇佣童工等。 经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如何,为保护工作中的人权至少应该遵守七项最基本的国际劳工条约,其内容可概括为四类: 1,消除剥削性童工 2,废除强迫劳动 3,就业无歧视 4,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⑤ 强化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从跨国公司自身角度谈强化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2003年12月15日,朱燕翎赶赴离苏黎世不远的全球知名食品企业雀巢公司的总部,递交公开信,反对雀巢在中国销售没有标识的转基因食品,这位执著的中国女人希望该公司对中国和欧洲的消费者一视同仁。 事实上,与雀巢一样曾经陷入“道德困境”的企业并不少见,比如同属转基因获罪的美国孟山都公司,因为农作物“基因污染”问题在印度、墨西哥、欧美等国成为众矢之的;排名《财富》全球500强之首的沃尔玛,也因为非法劳工、种族歧视、低价导致供货商成为“血汗工厂”等而饱受非议。 在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员工诉讼之后,沃尔玛已经决定,把劳工权利与订单挂钩,加入沃尔玛的全球产业链,供应商一般要通过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进行的社会责任审核。SA8000标准主要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它是随着20世纪末期的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而发展起来的。1997年,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AI)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美国“经济优先领域鉴定代理委员会”(CEPAA)等国际组织,制定了 SA8000标准。该标准通过对公司劳工保护等达标认证来推进公司劳工人权的保证,并要求公司拒绝进口那些没有达标的供应商产品。而雅芳、迪斯尼、麦当劳、耐克等知名跨国公司也纷纷采用这项新的评估供应方的国际标准。③ 也许,雀巢、沃尔玛们这些跨国公司,以及中国企业也需要引以为戒的是,在追逐私利的商业游戏中,在仰望星空之余,他们不应遗忘心中的“道德律”。 二、从制造业所在地国家角度谈强化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国际竞争力正是建立在对国内劳工剥夺和牺牲的基础上。有时候,一个产业之所以从发达国家转移到中国,仅仅因为这个产业车间空气严重污染,乃至一个工人最多只能在其中工作5年。面对这样的"国际分工",我们还能自豪地说中国把世界制造业全都抢到手了吗?中国是靠什么手段获得这种竞争力的?说到底,只是中国劳工健康的牺牲和付出。 由此而见,在跨国公司中推行企业责任不仅关乎跨国公司自身的发展,也关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以及人权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目前强化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手段 一、买家主导型的商品链 跨国公司推行公司社会责任主要是通过“买家主导型的商品链”来进行的。商品链是指“一个由劳动和生产过程构成的网络,其最终结果表现为产品”。而“买家主导型的商品链”主要是指由大型零售商和贸易公司占主导地位,在发展中国家完成生产的商品供应网络。这类商品链在服装、制鞋、玩具以及家庭用品等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最为典型。跨国公司通过层层转包建立的全球生产网络,涉及的商品供应链很长也很复杂。像耐克、锐步、阿迪达斯、摩托罗拉、索尼这样的跨国公司处于这个复杂供应链的顶部,它们用定单掌握着处于各国、各地区的生产商和代理商,而整个供应链各个连接点上的生产商则控制着散布在世界各地的生产工厂的生产线和工人。⑦所占的市场机会与资源不同,作为买家的大型零售商及贸易公司与作为卖家的厂商在交易中的谈判地位是极不平衡的。大型零售商及贸易公司控制着产品的设计、营销和品牌,从而有权向厂商提出有关产品的价格、质量,甚至工厂安全、健康、环保及劳工政策等,而面对强大的市场竞争,发展中国家的厂商通常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买家和卖家之间不均衡的权力结构,使跨国公司有权力通过对商品供应链的控制,以生产守则的形式从实质上规范卖家(承包商、供应商、转包商)与工人之间的劳资关系,从而使卖家公司成为生产守则实施的义务主体,并使那些与跨国公司没有法律上的雇佣关系但却从事跨国公司品牌生产活动的工人及生活条件符合生产守则的劳工政策标准。 二、目前最普遍的生产守则认证 日前,全球著名的玩具反斗城公司要求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全部5000家供应商(其中大多数在中国),都要通过SA8000认证。据说,这个具体关于工作条件及工人权利等社会责任的认证制度,目前在珠三角地区的供应商中反应相当强烈,尤其是牵涉其中占大多数的民营企业。SA8000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达到公平而体面工作条件。SA8000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而成的,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工、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要素。SA8000标准是一个通用的标准,不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也适用于发达国家;不仅适用于各类工商企业,也适合于公共机构;另外,SA8000标准还可以代替公司或行业制定睥社会责任守则。⑧ 现在全球信息网络非常发达,中国以出口为主的外向型民营企业一旦出现问题,几天、甚至几小时里就可以成为国际新闻,像玩具反斗城这样的大型跨国零售商,并不希望顾客满意度在一条小消息上就被砸到零点以下。深圳某民营玩具厂的一位老总对记者透露,据他知道去年深圳就有两家民企由于不符合SA8000标准,其中一家被跨国公司要求整顿后继续合作,而另一家则被停了所有订单。老总称,现在,国际零售商采购的验厂活动有两个明显的目的:一是考察供应商合同的实际执行能力,及供应商作为长期贸易伙伴的可能性,这就像许多厂商所描述的“那些采购商一来就是找生产环节的茬”。⑨观地说,这其实是国内民营企业听取国际买家意见的一个绝好机会。二就是评估工厂是否遵守社会责任守则,是否遵守当地劳动及安全法规,是否侵犯工人基本权利。其实,早在1999年,一些经营出口贸易的民营供应商已经发现,跨国买家到工厂参观时,不看设备、不看招待好坏,却往员工食堂、洗手间和宿舍里钻,他们很注重员工身心安全是否被忽视,以及是否环保和产品安全能否有保障。 现有制度的弊端及解决办法思考 一、现有制度所存在的种种弊端 即使如此生产守则仍存在严重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生产守则自身的有效性;工人参与谈判的能力; 首先生产守则运转的有效性必须通过监督机制来监控,目前生产守则的监督模式主要有两种: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内部审核方面,由于商品链的转包体系越来越复杂,由具体的生产工厂,还会延伸出更为复杂的转包生产关系,如接单工厂在生产旺季时通常会把定单外发到其它工厂或者家庭作坊,跨国公司本身已经很难准确掌握其详细的外包商名单,也就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监控。而且当工厂方面越来越知道检查的路数后,由跨国公司委任的监察人员走马观花式的所谓检查很难发现真正的问题。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本质,以及跨国公司与生产商之间相互依存的商业伙伴关系很难使其保持超然姿态,履行对生产守则的承诺,而更容易把生产守则作为品牌包装的一部分,更多的表现出公关的伎俩。跨国公司中国供应链频繁揭发出来的劳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暴露了工厂检查和社会责任审核远没有能够真正改变中国劳工面临的困境。有些劳工团体、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人士质疑跨国公司没有诚意承担责任和解决问题,跨国公司是在作秀。 在外部监督方面,由于多数生产守则的外部监督模式,主要依赖商业公司认证的做法已经使社会责任监督演变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商业手段。当它变成一种职业时,认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就很难获得检验。以具有很大市场的“社会责任8000”认证为例,颁发验证资格给认证公司的委员会(CEPAA)的会员,以跨国公司代表为主,工厂的认证工作主要由认证公司的审核员从事,他们大多数都是从事产品质量方面认证工作的,完全没有劳动保障方面的概念和经验;此外,每次审核都会事先通知厂方,给予工厂充分准备的机会。这样就根本不能知道厂内的真实情况和问题等。最重要的是SA8000认证削弱了工人的意见表达和保障,老板只要能够满足审核员的要求,取得SA8000的证书,就可以确保通过了社会责任的行为守则。⑩ 第二,作为生产守则的主要受益群体,工人在生产守则的运作过程中所发挥的谈判能力十分微弱。由于跨国公司的商品生产脸已经转移到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经济能力的欠缺直接影响工人们对自己权利的表达,工人们很难形成内部的组织力量或通过外部的压力集团,向买家表达其对生产守则的诉求或意见。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的供大于求和国际资本的迁移压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工人同样无法与其雇主有任何谈判能力。 二、加强跨国公司法律责任的一些手段 目前生产守则的监督主要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察两方面,从现实情况来看这样是不够的,由于跨国公司自身动力不足以及外部监察流于形式,极易使生产守则的有效性受到损害,因此必须纳入其他监督力量,公权力的纳入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必将有效改变目前跨国资本霸权下政府失灵的状况。公权力的监督,也就是国家机关的监督。依其主体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司法机关(含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要切实加大权力机关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监督力度,克服权力机关在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机制中的监督权威虚置现象。权力机关不存在利益偏向,也不会流于商业操作,有效性会有极大提高。另外权力机关有天然的监督职能和监督之后的惩罚力量。对于不符合生产守则要求的企业有强大的约束力。我国也属于发展中国家,以我国为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各项法律,规范我国境内的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应纳入法律规范的部分,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利用自身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准入资格的确认。首先跨国公司在进驻中国时就必须签署一定协议,保证遵守中国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另外在转包体系中一些条件不具备的厂家将不能取得生产资格或者被取消生产资格。 (一)健全公司自身监督机制。自身监督又称自律。鉴于自律有伦理意义的道德自律与法律意义上的制度性自律之别,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自身监督也要体现“两手抓”的精神,既要重视公司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感;又要重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制度设计工作。公司自身的监督,依其监督机关的不同,又可分为: 1,公司投资者整体的监督,如股东大会的监督;2,公司投资者个别的监督,如小股东的代表诉讼;3,公司内部机关的监督,如董事会对公司经理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4,公司内部专职人员的监督,如会计人员、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监督。 (二)鼓励与保护包括公民个人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可分为:1,公民个人(含劳动者、消费者、公司所在地居民等非股东厉害关系人)的监督;2,债权人的监督(含商业银行的监督);3,社会经济团体的监督,如工会、消费者协会、投资者协会、行业协会、质量监督协会的监督;4,新闻舆论的监督,如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媒的监督。社会监督已经为许多经济立法文件所确认,不少经济法律也规定了公民个人对经济活动特定的监督权。公民个人的监督是对抗公司滥用权力(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弱者进行自力救济的法律工具,有利于实现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力量平衡。同时,由于舆论监督成本地、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因此,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心。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与壮大的历史就证明了这一点。从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形式来看,当前亟待加强的包括技术监督、财务监督、政府的审计监督等。 (三)工人的参与和谈判力量。职工参与机关制度可以完善公司经济民主,改善劳资关系,还可以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当股东与职工没有利益冲突时,职工参与机关制度可以鼓励他们紧密团结起来,共同为公司创造最大化的利润。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切实克服股东及其代理人对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的敌视态度。修改职工监事制度的设计存在的缺陷,对目前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权力分配格局进行再调整,保障职工参与的效果。维持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之间法律地位的实质性平等。职工代表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人应尽可能迅速、充分、真实、全面地想选举自己的职工群体通报自己在公司机关中的工作进展,以及从公司机关中获取的各类信息。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平等参与全部公司机关的立法建议。对职工代表予以特殊法律保护。采取职工代表对选民负责的法律措施。 (四)把硬性社会责任规范纳入市场准入机制。在社会责任中有一部分是按照法律必须遵守的,如工作时间,禁止使用童工等。第三世界政府可以把这些规范纳入市场准入机制,跨国公司如要进入该国拓展生产基地,就必须签署相关协议,保证遵守有关规范。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跨国公司利用资本霸权规范所在国法律现象的发生。 (五)建立跨国公司品牌负责制。鉴于跨国公司庞大的承包转包体系,在此过程中生产守则常常形同虚设,因此可以把承包商和转包商违反生产守则的责任加诸拥有该品牌的跨国公司。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利用手中的发包权利监督管理其商品生产链中的承包商转包商,这样的监督方式更为有效便利。而跨国公司本身目标比较大并且实力雄厚,更容易被公权力以及消费者所监督,也更有力量承担不遵守生产守则的责任。 注释: ①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 法律出版社 1999年出版P2 ② 参见社会责任在线网页 ③ 参见刘开明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年出版 ④参见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市场结构与竞争政策 ⑤⑦《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 法律出版社 2002年出版p9 ⑥ ⑨中国驻纽约总事馆经济商务室网页 ⑧ 慧聪网经贸动态网页 张文 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 --------------------------------------------------------------------------------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琼华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的处理方式的发展过程,即从严格有限责任论发展到有限责任补充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再到企业法观点的出现这样一个过程。指出在处理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上,采取何种方法是取决于现实的发展需要,而非公司人格方面的必然要求。跨国公司的发展现实表明了企业法观点取代严格有限责任论以及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从而占据主导地位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跨国公司 严格有限责任原则 揭开公司面纱 实体法观点 企业法观点 对跨国公司的称呼很多,例如“多国企业”、“全球企业”、“多国公司”等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跨国公司,国际社会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目前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是在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1983年特别会议上拟订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中提出的有关定义的案文:“本守则所用跨国公司一词,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① 由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跨国性 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该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 (2)公司内部的关联性 跨国公司是由分布在不同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的,它们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在母子公司模式下,子公司在母公司的管理与控制下进行经营活动。而在总分公司模式下则更体现出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因为分公司本身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附属机构。 (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跨国公司因为具有跨国经营的特性,所以在其制定战略时,不是仅仅从本国以及子公司、分公司所在的国家出发,而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扩张的政策和策略,以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与长久的高额利润。② 跨国公司内部关系复杂而密切,在一切内部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母子公司间的关系,而恰恰也是这层关系最能体现出跨国公司管理的集中性。 随着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跨国公司不断增多,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其中最重要的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责任承担问题又首当其冲是各国公司法需解决的问题。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一直以来就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当代各国公司法均认为,在跨国公司体系中,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人,有其独立的财产,所以对外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母公司对子公司仅以其持有的股份(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可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无论是在管理与控制关系上还是经济关系上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构成跨国公司有两个决定性因素:一是存在控制,二是企业的一体化结构,其中最根本的是存在控制。由控制关系联系起来的企业必须根据共同的指示,构成某个企业的组成部分。当行使控制是为了达到整个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时,这些企业就成为一体化的企业。该企业的目标是通过共同的融资计划、资源分配等来达到企业集团的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中某个公司的利益应当让位于整个集团公司的利益。在需要时,可以牺牲子公司的利益,以保全整个集团的利益。所以在跨国经营中经常会出现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不足、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等现象。显然,由于母公司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这将会给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有的甚至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笔者认为,关于跨国公司母公

跨国公司避税之转移定价行为分析【摘要】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一直以来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不可罚行为。但事实上该种行为极其复杂,本文试图通过从不不同角度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认识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跨国公司 避税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有漏洞存在。故跨国公司必须是利用了我国税法现有的不完全规范或矛盾规范或不规范或不妥当规范之时始为避税行为而具有不可归责性。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 一、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分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性行为。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 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性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详言之该中性行为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即去伪存真的效果。“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性而丧失其“应税性”。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3]丁以升.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性行为.法律出版社,1993. [4]西方税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3).

跨国公司法律地位研究论文

真厉害,国际经济法的问题都回答的是公司法内容。我是没论文了,但是我建议你参看武大韩老师的《国际经济法》或者邓瑞平的《国际经济法》,后一本很厚也很贵--70!!

在国内法上没有特殊地位,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同等的地位但是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在国际法律地位上 跨国公司的地位在学术界有争论

楼主你好, 1、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而非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主体是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3、跨国公司是由具有不同国籍的、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子公司组成的。国际上不存在私人的“国际公司”,也没有国际公司法律对其支配调整。跨国公司是内国公司,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已成为公认的法律准则。 4、当今的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仅是所在国的法人,受所在国法律管辖,而且是否给其外交保护,也是由国家自由决定,这种权利不能转让。 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 1、控制关系 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但其自主性是有限的。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起主导作用,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实际上是母公司决定。 2、投资关系 母公司拥有子公司,除了极少数通过协议控制外,基本通过投资实现。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投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 a.子公司的资本全部由母公司投入, b.母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于子公司,但母公司投资所占比例使其可对子公司实际控制。 3、财务关系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核算,母、子公司在财务上是相互独立的,但是母公司可以调剂资金的名义,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从其子公司“抽血”。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直接影响着母公司的收益。 4、管理关系 虽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子公司名义上生产和经营等各方面各自享有自主的权利,但事实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通常,母公司除了自身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其主要职责还是对所属子公司的领导和管理。 我就帮你说明这几点,不知是否有帮助,谢谢~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firm)和宇宙公司(cosmo-corporation)等。197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作出决议,此后联合国统一采用“跨国公司”这一名称。 跨国公司是在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拥有矿山、工厂、销售机构和其他资产,在母公司统一决策体系下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它可以由单个国家的企业独立创办,也可以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跨国公司是通过输出企业资本,在许多国家设立分公司,或控制当地的企业成为他的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及其他经营的国际性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它是垄断财团通过直接投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形成一个由国内到国外,从生产至销售的一个超国家的垄断体系。 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认为跨国公司应具备以下三要素:第一,跨国公司是指一个工商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内经营业务,而不论其采取何种法律形式经营,也不论其在哪一经济部门经营;第二,这种企业有一个中央决策体系,具有共同的政策,此种政策能反映企业的全球战略目标;第三,这种企业的各个实体分享资源,信息以及和社会效益引起世人注目。 跨国公司的经营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跨国公司实行全球战略目标和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 这一点我们从跨国公司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配置,并把研究与发展、采掘、提炼、加工、装配、销售以及服务等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伸向世界各地,而把最高决策权保留在跨国公司总公司,总公司对整个公司的投资计划、生产安排、价格体系、市场安排、利润分配、研究方向以及其他重大决策分担责任。 如果我们把1865年德国拜尔化学公司在美国纽约州开设的苯胺工厂视作为世界上第一家跨国公司,那么,跨国公司至今为止已有130多年历史。1885年创建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1875年创建的日本东芝公司,1899年的电气公司,德国乐嘉文洋行等等,这些集团在19世纪末期就具有当今世界公司的雏形。但在二次大战前,跨国公司的发展缓慢,其经济实力十分有限,对国民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影响微不足道。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生活国际化的发展,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促进下,跨国公司广泛发展。至1988年,跨国公司投资总额达9628亿美元,为当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10312亿美元的93%,全球已有2万余家跨国公司母公司,它们设立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已超过10万家。近年来,由于wto的成立,更加带动了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生产,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等方面的影响日益增大,其独特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及其给企业和投资国带来的巨大经济决策,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子公司根据母公司的全球战略制订各自的经营计划及措施。 跨国公司的管理也是经历了一定的发展过程,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形势趋于稳定,许多国家都致力于发展本国经济,都在研究自己的管理之论。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对管理的研究也就日渐深入,如果把众多的管理之论加以分类,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管理之论;以日本为代表的东方资本主义管理之论;中国的社会主义特色管理之论。从目前看来,西方现代管理思想大致可以分为七大学派,即管理的程序学派、行为科学学派、决策理论学派、系统管理学派、权变理论学派、管理科学学派和经验主义学派,以上这些学术思想形成了现代管理思想,现代的管理思想又为跨国公司的发展奠定了管理基础。 二、跨国公司向综合多种经营发展 虽然在19末期,很多跨国公司就营业额来说已经具有当今世界公司的雏形,但真正实行复数产品生产的产品结构的公司,也就是综合型多种经营的跨国公司,从七十年代以后才得以迅猛发展,其业务经营的范围形象地说,就是“从方便面条到导弹”,几乎无所不包。例如,美国杜邦公司和联合化学公司,联邦德国巴登笨胺苏打公司和赫希斯染料公司,英国柯尔兹化学公司,日本朝日化学公司和住友化学公司等化学工业公司。除了经营化学工业产品以外,还兼营制药、食品、化妆品、首饰工艺品、纺织、冶金、电子、化肥、农药、运输和旅馆业等各种行业。 多种经营给跨国公司营销带来极大的好处:(1)增强垄断企业总的经济潜力,防止“过剩”资本形式,确保跨国公司安全发展,有利于全球战略目标的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在于获取利润,而利润率的高低多寡取决于企业如何筹划和组织生产、销售与分配这三道前后相衍的运动环节,多种经营可以使跨国公司加强生产环节,进行低价值的投入,高价值的产出,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利润最大化。(2)有利于资金合理流动与分配,提高各种生产要素和副产品的利润率。资金的投入必须带来良好的投资效益,这是投资的必然性选择,生产要素组合的合理、经济与否直接决定着企业成本与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国际间的生产要素组合也要优于一国自身。跨国公司就是国际性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一种灵活而又高效的载体。(3)便于分散风险,稳定企业的经济效益。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迅速,行业、种类日趋繁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各行业在年度之间状况波动很大,占据多个行业的跨国公司的经营,就不会因一项经营的波动而影响整个公司的收益。(4)可以充分利用生产余力,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增加利润。(5)能节省共同费用,增强企业机动性。 三、以开发新技术推动跨国公司的发展 高技术是“未来世界经济的引擎”,故跨国公司之间在这一方面展开了一场较大的角逐,更尖锐地表现在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贸易的磨擦上。 (一)跨国公司在新技术革命中,始终保持领先地位。 跨国公司在新的国际分工中,若要保持优势,或从一种优势向另一种优势,就必须在研究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中,始终保持领先地位,跨国公司始终在新技术部门占领先地位,战后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工业,如汽车、石化、制药和电子工业等,几乎全部为跨国公司的控制。 跨国公司注重于生产工艺的研究,每一个跨国公司都设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并得到政府大量财政资助,7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用预算拨款资助了民用科研项目的1/4以上。 (二)跨国公司奉行特有的技术战略 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战略:从全球范围比较生产成本,选择最佳生产基地,以确保高额利润。首先,把研制的专利技术应用于母国的国内生产,垄断国内市场,并通过产品出口满足国外市场的需要。其次,经过若干年后,再将新技术转让给设在其他发达国家里的子公司,取得当地市场的技术优势。再次,又过若干年后,再向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转让技术。跨国公司转让技术要考虑生产能力(或运用生产技术的能力),投资能力(或扩大生产以便利用扩大了的国内市场或出口市场的能力)和革新能力(它使研制新产品和提供新服务成为可能)。 四、跨国公司从利用价值竞争手段,转向非价格竞争手段争夺世界市场。 传统的价值竞争是指企业通过降低生产成本,以低于国际市场或其他企业同类商品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打击和排挤竞争对手,扩大商品销路。 非价格竞争是指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商品包装及装璜、规格、改善售前售后服务,提供优惠的支付条件,更新商标牌号,加强广告宣传和保证及时交货等手段,来提高产品的素质、信誉和知名度,以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扩大商品的销路。目前跨国公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商品的非价格竞争能力;(1)提高产品质量,逾越贸易技术壁垒;(2)加强技术服务,提高商品性能,延长使用期限;(3)提供信贷;(4)加速产品升级换代,不断推出新产品,更新花色品种;(5)不断设计新颖和多样的包装装璜,注意包装装璜的“个性化”;(6)加强广告宣传,大力研究改进广告销售术。 五、跨国公司扩大内部贸易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是指跨国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以及国外子公司相互之间在产品、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交易关系。70年代以来,不断发展的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日益呈现出巨大的重要性,不仅对国际贸易体系和贸易方式而且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都产生了很大影响。虽然获得详细而准确的关于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资料相当困难,但从所获得的不太多的资料中发现,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相比,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有以下特点:第一,一般来说,在研究与开发的密集较高的产业部门中的公司内部贸易,比研究与开发密集度低的部门高。公司内部贸易呈现这种特点的原因,主要是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够从事海外经营活动,是因为它们在技术上和管理上拥有某些优势,而这些优势的获得往往是以付出高昂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为代价。因此为了保持企业在技术和管理上的垄断优势,为了不使已付出的高昂的代价付之东流,将所有交易都在公司内进行,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第二,公司内部贸易的产品构成主要是最终产品,其次是有待加工和组装的中间产品。经系统的研究证明,公司贸易的内部化率与产品的加工程度成正比关系,即产品的加工程度越高,其内部化率越高;反之,则内部化率越低。第三,公司内部贸易的价格不依国际市场供求关系而变化,而是采用转移价格的方式进行。这不仅是公司内部贸易区别于公司间贸易的一大特点,而且是跨国公司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课程。 可以预料,跨国公司除了有更大发展之外,在未来10年还将会出现三种趋势:按“国际化经营三阶段”论,专家认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早已跨越了以“物”为中心,即商品进出口部门展开国际交流的第一阶段。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正处于此阶段。大多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已进入所谓“当地化阶段”,即就地产销、设立据点的第二阶段。只有少数跨国公司已达到第三阶段,即国际分工阶段。据预测,新世纪将有大批公司进入第三阶段,即跨国公司的人才、物资、钱财、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倾向于效益较高的国家或地区,最终成为“无国界企业”。 美、欧、日三方跨国公司“三足鼎立”雏型已见眉目,今后将是他们演绎“三国志”的时代参考资料:陈晶瑛《论跨国公司的主要经营特征》

跨国医疗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医护人员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和患者更好的沟通等等都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让大家都处在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中,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下如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要减少医疗纠纷的出现,医疗机构应做到以下几点:

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医疗的透明度。加强医护、患、媒体三方面的沟通,是增强透明度的方法和手段,向患者明示各项诊疗收费标准,各科室专业技术情况,专家出门诊的时间,检查地点、时间、注意事项以及作息时间、联系电话等,均应让患者清楚。

严格门诊规章制度的管理。医疗活动是在各种规章制度控制下有序运行的,如消毒隔离、操作规范、病历书写、文明用语等,不能只流于书面或形式,要求门诊全体医护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规章制度是医疗安全的保障。

提高门诊医疗质量是预防纠纷的关键 医疗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医治疾病,保障健康。医院门诊部,通过贯彻质量ISO9001和职业安全健康18001以及环境14001与国际管理标准接轨,不断提高全员素质,提高技术水平,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提倡爱心医疗服务 爱心是与患者沟通的最好桥梁,医护人员既是专业技术人员又是服务人员,将患者视为我们的“衣食父母”,主动关心患者,耐心听取患者的叙述,认真回答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让患者感到安全、温暖、信任,以缩短护患之间的距离,防止对立,减少纠纷。

而要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患者当然也有部分责任:在平时就诊的过程中,要耐心、认真地听取医生的意见;要求医生填写清楚相关病历,同时最好患者手持一份自己的病历和保留各项收费单据(单据上要求医院注明具体收费项目,必要时可到当地的物价局对医院的收费标准进行咨询);尽量到正规的医院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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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视角谈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医疗纠纷问题的论文如下:立法环节。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医患纠纷具有独特的、专业的特点,完全可以制定一部专门法来规范。其次,应加强医疗事业立法。通过立法来规范医疗事业体制已经成为迫切之需。此外,还应不断完善专家鉴定人员出庭制度和建立相关规范鉴定活动的法律。“鉴定”在医患纠纷诉讼中扮演了非比寻常的作用,理应有公平、公正、公开的鉴定才可以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执法环节。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如何发挥其作用就是重中之重了,“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其独特的要求。推行专门司法是重要的措施。与经济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相比,医患纠纷类诉讼同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是涉及人身损害的,公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遭到了损害,应该培养一批有一定的医学素养,又有能力从事审判工作的专门的司法人员,或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吸收相关医疗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此外,还应缩短诉讼时间。法制教育。医患纠纷存在问题一方面是法律及其它制度不建全,但深层次上,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公民在法律的态度上存在问题。医务人员不了解法,没有严谨的法律意识,在医患纠纷出现的早期不按规定程序处理,采取隐瞒事实,篡改原始资料等方式,试图撇清关系,逃避责任。而患者市场漠视法律,在与医方产生一定矛盾的时候采取暴力、殴打、辱骂、威胁医务人员的方法来试图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守法主体普遍缺失法律意识的时候,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了施展的余地。诚然,自古以来长期形成的以德治国,以人治国的思想根深蒂固,影响了法制教育的过程。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信仰法律的时候,理想的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医患纠纷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其独特的原因,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应该理性分析原因,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

法律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人才培养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1 浅谈医疗纠纷的法律教育 一、当今医疗面临的法律问题 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众所周知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但由于医学科学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医生执业行为的后果又直接指向患者的生命,通常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的认识有分歧,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因此这个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激化,引发大量的伤医和杀医案件,从同仁医院的徐大夫被砍伤,哈医大实习医生命陨刀下,到浙江温岭大夫血洒诊室然而,每次惨剧后医生群情激愤,悲伤不已,而医生之外的群体,则少见关心,更别提感同身受的悲愤。这些鲜血的事实,已经让很多的家长和医学生在思索医疗工作的人身安全问题,甚至考虑转换专业。 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每年医疗纠纷均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具体表现为医疗投诉多,要求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及伤残鉴定的多,要求医院巨额赔偿的多,医院败诉的多,新闻媒体参与的多,纠纷处理困难的多,社会影响增大的多。目前我国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是很健全,因为医疗是专业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要求是举证倒置,医院和医生必须举证伤残或死亡与常规的医疗行为无关,而部分患者或家属在不理解医疗过程及结果,或是高额的赔偿不能满足时,就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投诉,动辄聚众闹事,打骂伤害医护人员,打砸医院财物,甚至聘请职业医闹将问题升级。部分媒体缺乏医学知识,盲目炒作,推波助澜,是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医生的法律知识缺乏 现有的医学培养体系更注重的是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往往忽略了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普及,部分医护人员更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在进行病案的记录时,作为医护人员可能存在“记录不全”的情况,但在法律层面上则不是单纯的“记录不全”,而被视为“证据不全”,往往会直接导致医疗官司败诉,医护人员受到不公平对待。有些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等认识不到位,在进行手术或医疗操作之前未尽到很好的医疗告知义务,或是措辞不当,未让患者充分理解手术的风险性和术后并发症及合并症的存在性。往往会导致部分患者误以为手术完就万事大吉,一旦在术后出现并发症或其他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或预后不佳时,就迁怒于医院或医生,引发纠纷。另外部分医生忽视病人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在进行临床见习生和实习生的带教时,在未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超范围使用实习医生,或让其独自处理病人,造成医疗纠纷。 医疗体制及医疗现状问题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都是民众的抱怨。目前我们的医疗资源存在分布不均,大城市相对优质医疗资源集中,而边远地区则医疗资源匮乏,造成三甲以上医院人满为患,三甲以下医院则门可雀罗,民众就医困难。医疗改革将医疗市场化,要求医院自负盈亏,不排除部分医院过度医疗情况存在,加重患者负担。而“以药养医”等不合理的制度依旧无法破解,让医生成为直面矛盾的具体对象,承受更多的伤害。医疗市场化也让民众以为医疗过程如同日常消费,往往忽视医疗过程的专业性,按照自身意愿来解决医疗问题,在医疗后果达不到自身意愿时,及迁怒于医生,无形中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对立化,造成伤医甚至杀医问题频发。 社会舆论推波助澜 近年来,部分新闻媒体在不了解医疗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医疗纠纷当作社会新闻热点,连篇累牍地报道。并且部分报道过分渲染医院的阴暗面,如不合理收费、收受红包、服务态度不好等,而选择性地忽视医护人员的救死扶伤,容易误导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如若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就联想到医院闹事,损害医院及医生声誉,将当事医生及医院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影响事件的依法合理解决。 二、加强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 了解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 有调查显示目前的医学生不了解法律法规,缺乏学习法律法规的主动性,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没必要学习法律知识,甚至认为专业课程太多,没空学习。在全民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从事医疗高风险行业的医生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作为未来医生的医学生要认识到学习医疗相关法律知识和学习医学专业知识同等重要,是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所从事的所有的医疗教学和科研,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师生都应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 完善培养方案,增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 目前的医学生培养方案,重医疗专业知识的学习,轻执业素质及执业法规方面的学习。而现实的医学学科发展中,出现很多诸如安乐死、脑死亡、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基因工程等医疗工作,不再是单纯的医疗事件,而涉及了众多的法律、伦理知识。大部分的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均未开设专门的医疗相关法律的课程,我校也仅有预防医学专业有16学时的选修课学习《卫生法》。因此可以说对于医疗相关法律的学习,目前在高校都是一片空地,需要我们从培养方案着手,增加相关法律的学习课程,才能通过共同努力,培养出即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医学生,在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医疗活动时不会手足无措,无法可依,甚至出现违法行为。 端正师生教法、学法的态度 由于长期应试教育的原因,使得高校师生对于不在教学培养方案内的医疗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习的重要性都认识不够。医学由于其专业的特殊性,仅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任务,相较于其他专业都要难而重,因此大部分学生都关注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对整个医疗行业及个体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端正教法、学法的态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大方向来讲,有助于改变目前的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尖锐,医疗纠纷繁多的现状,小的方面也能在医疗工作中维护医护人员的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伤害。 改变教学方式,融普法教育于专业课堂 在推进医学生强化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除开展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的课程外,改变传统的仅传授医学专业知识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实际案例,在结合学习医学知识的同时,普及法律知识,是不错的选择。如我们在讲述硅肺时,选择的就是河南开封张海峰“开胸验肺”事件,此案例社会影响大,学生有兴趣从专业角度了解事件的医学知识,还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感兴趣。学习的过程中,他们明白从患者角度讲是维权,对职业病防治所的工作人员来讲,是渎职,犯罪。将法律知识的灌输融合到具体的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日积月累,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会逐渐增强。 开办普法知识讲座 在没有条件开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的院校,可以通过邀请校内外的法学专业人士,利用当前频发的医疗纠纷相关的社会案件,对医学生进行普法知识讲座。目前非过错的医疗纠纷增多,主要原因是医患双方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性导致对医疗活动及后果理解的差异,如对手术成功和患者痊愈的理解,大多数患者及家属等同二者,然而在医学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如果医生未尽到很好的告知和解释,那么会出现医学上的肿瘤手术成功,但患者及家属认为就是痊愈,一旦出现肿瘤转移或复发,就会归咎于医生,认为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医疗纠纷。 三、结语 目前整个医疗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医患双方的矛盾日渐尖锐,作为医学生,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自身素质的提高开始,不仅有助于逐步改善目前的矛盾,还可以在冲突中保护自身作为公民的同等合法权益。而整个社会医患对立关系的转变尚待体制、医方、患方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2 浅谈医事法律专业法律诊所教育 摘 要 在医事法律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可以培养师生的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形成,加强医学与法学复合型人才适应社会的能力。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高校在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时,应针对我国目前“大法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机构、经费、师资、制度、案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保障。 关键词 医事法律 实践 法律诊所 一、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并于2000年引入中国法学教育中。到2011年底,已有144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一次成功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特别是在提高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还存在诸多困境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诊所及学生的主体地位尚未明确。法律诊所教育被引入后,就和中国的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等工作就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学生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身份和地位也难以明确,进而影响了社会各届对法律诊所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经费不足。一方面是学校本身教育经费支持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案件基本上都是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代理费用这方面的收入。 第三,案源不充足。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专业性强,援助对象有限;且社会各届特别是当事人对这一新生事物尚不了解、不信任,故法律援助案件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学生的实践需求。 第四,课程设置尚未明确。因为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我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法学院校一般将该课程定为大三以上及研究生的选修课,但高年级学生本身就业压力大、学习任务重,如何将课程设置合理并达到预期目的,各高校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对课程的实施缺乏总体规划和明确安排。 第五,评价体系不明。作为新兴事物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因其涉及环节多、周期长、分散性强、可控性差等特点,对如何评价其教学成果、如何保证其教学质量还缺乏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评价标准、质量监控体系等系统的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二、医事法律专业引入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对医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尽相同,但是为社会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是其共同的目标,医法人才的这些特性都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医疗纠纷或其他医事案件,逐步学会处理医事案件的步骤、技巧和方法,在现有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深对实践技能理解和掌握,使教与学达到有机统一。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能培养学生的独立解决问题的应对能力和与人相处的协调能力,也能够在此锻炼和实战阶段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很快地进入社会。 (二)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通过积极参加实践,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教学目标和对人才的社会要求,加深学生对于本专业的理解,正确地定位自己,促使学生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合理规划,并能在实践的活动中明白自己知识结构的“短板”,使得学生能够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对社会有一定的了解,在诊所教师的引导下去感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希望和寄托,从而培养其坚定的法律信念、理想和职业道德,培养其过硬的职业素质。 (三)有利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医事法学专业的师资有着比单纯法学专业教师更高的要求,就是要具备文科与理科双思维、医学与法学双背景、理论与实践双能力,而现实中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又相对缺乏。法律诊所教育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践、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同时,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学习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成为既能从事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实践的“双师型”研究人员。 三、医事法律专业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相关前提和保障 (一)机构的保障 大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离不开实践活动环境,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首先要设立“法律诊所”,加强实验设施投入,为学生的实践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内“大法学”开设法律诊所的情况,法律诊所机构主要是民间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其法律地位、职能及作用尚未得到法律的相关保障,故笔者建议高校应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立经政府批准的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以真正实现学生走出校门、服务社会的教学目的。同时,高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实习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司法机构等)资源,通过让法学专职教师带队参与、指导学生实习的办法,开展诊所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全程、系统地了解司法活动。最后,笔者建议有条件的高校可争取建立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参与司法医学鉴定活动,一方面在鉴定专家的指导下参与医学鉴定,增强医学实践知识;另一方面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讨论和解决鉴定所涉的医事案件和法律,学习法律职业技能技巧,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从而达到法律诊所的教学目的。 (二)经费的保障 由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没有创收的条件。因此,一方面学校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教育经费支持,设立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实践教学专项基金;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持以及通过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横向合作获取资金;同时,因法律援助是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争取社会的捐助。如高校设有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则高校应加大对该机构的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既是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实施,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当然,司法医学鉴定机构也应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争取经济效益,对既承担鉴定又承担实践指导教学的老师给予经费上的倾斜,以支持法律诊所教育的顺利实施。 (三)师资的保障 在以学生为主体的诊所法律的实践教学中,教师不再是传统法学教育中的绝对主体,而只是充当辅助者、引导者、资源提供者、协调者和督促者等角色,而且需要系统、全面地了解案情并全程指导学生。高校医事法律专业的专职法学教师虽然可以担任法律援助的导师,但因其时间精力有限,容易使指导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聘请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参与指导,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实现全程、系统的指导,还可以保证实践指导的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交流和合作提高专职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实践指导教师可以由司法鉴定专家来担任,但如同本校的专职法学教师一样,本校的教师和专家兼任的鉴定人虽然层次高、水平高,但不稳定且自身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日益繁重,这不仅会影响司法鉴定工作的业务扩展和发展规模,还会使司法实践指导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学校应积极为鉴定人争取利益,调动鉴定人的工作热情,同时,吸引品德高尚、业务过硬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走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并行的道路,以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制度的保障 首先是学校层面上的制度保障。学校应将诊所法律教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制定具有一定弹性的教学大纲和模块式的教学内容,并根据教学目标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客户评价等综合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形成一个系统的培养方案。同时,在加强对实践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在职称评聘和核算工作量等环节应给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教师的积极性。 其次是所设机构内部制度上的保障。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和司法法学鉴定机构应制定收结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培训交流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学生法律实践的顺利实施、开展。 (五)案源的保障 真实的案件是法律诊所教育主要的教学资源。因此,不管是法律援助中心,还是司法医学鉴定机构,都要通过各种办法广开案源。一方面,法律诊所可通过网络在线解答、电话咨询、在医院设咨询点、进社区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宣传法律诊所,争取当事人上门;另一方面,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妇联、卫生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得到其大力支持,争取充足案源,并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马林东,阮敏尔.“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性研究――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律诊所为例.青年与社会.2012(2). [2]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3]胡利平,景强,许冰莹,等.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与《法医物证学》教学标准化体系的构建.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4(4). [4]伍奕.法律诊所老师指导方法探析.大学教育.2013(1). [5]金鑫.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未来.法制与社会.2010(30). [6]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7]郑晓静.法律诊所的定位与发展――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法治论坛. 猜你喜欢: 1. 关于法制教育的论文 2. 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下载 3. 关于法律教育研究论文范文 4.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下载 5. 关于法制教育的毕业论文

学位论文若干问题研究

本科毕业论文该如何选题 《毕业论文的选题方法》1、选题的大小一定要适中,难易要适度.(选题的方法。注意两点:一是选题的大小一定要适中,难易要适度。我们从本科生写论文的实践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种是选题比较小。因为自己的资料积累的少,视野比较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自己所学的知识的概括还不够。所以选题呢,比较小。选题小就撑不开。有些学年论文一般3000字,这个训练习惯了,选题一选就选小了。你选题8000字到10000字的,大小要适中,另外难易要适度。就是说你不要选难度特别大的,你自己控制不住。这是一个方面。还有一种情况是选题过大。选题过大的情况,一般是蒐集的材料特别丰富,一下子就觉得什么也要说,就选了个大题目。当然有的同学并不知道什么样的题目叫大,什么样的题目叫小。脑子里有个题目就马上出来了。或者是他脑子里什么题目都没有就盲目的去搜集材料,这就更危险。比如有个学生,他写的一个题目叫《WTO与保密工作》,这个题目太大,完全可以写出一个博士论文了。WTO是个大架势,保密工作没有时间限制,到底从哪里开始呢?如果是当代,那你就应该说当代保密工作或者说近几年的。所以我让他换题目。因为他是个自考学生,他的题目给我的时候就已经连论题、提纲和论文就都出来了。他们以为写了论文稿给老师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很大的失误。你们以后选了题目以后,一定要注意先跟老师沟通一下。老师对题目的大小、难易都把握好,通过以后,你们再去列提纲,再去写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该如何选题 《毕业论文的选题方法》 1、选题的大小一定要适中,难易要适度. (选题的方法。注意两点:一是选题的大小一定要适中,难易要适度。我们从本科生写论文的实践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种是选题比较小。因为自己的资料积累的少,视野比较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自己所学的知识的概括还不够。所以选题呢,比较小。选题小就撑不开。有些学年论文一般3000字,这个训练习惯了,选题一选就选小了。你选题8000字到10000字的,大小要适中,另外难易要适度。就是说你不要选难度特别大的,你自己控制不住。这是一个方面。还有一种情况是选题过大。选题过大的情况,一般是蒐集的材料特别丰富,一下子就觉得什么也要说,就选了个大题目。当然有的同学并不知道什么样的题目叫大,什么样的题目叫小。脑子里有个题目就马上出来了。或者是他脑子里什么题目都没有就盲目的去搜集材料,这就更危险。 比如有个学生,他写的一个题目叫《WTO与保密工作》,这个题目太大,完全可以写出一个博士论文了。WTO是个大架势,保密工作没有时间限制,到底从哪里开始呢?如果是当代,那你就应该说当代保密工作或者说近几年的。所以我让他换题目。因为他是个自考学生,他的题目给我的时候就已经连论题、提纲和论文就都出来了。他们以为写了论文稿给老师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很大的失误。你们以后选了题目以后,一定要注意先跟老师沟通一下。老师对题目的大小、难易都把握好,通过以后,你们再去列提纲,再去写论文。 如何帮助本科生更好地完成毕业论文的几点建议 这个应该算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技巧了吧,下面分享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技巧,希望能帮到您。对于第一次写作硕士论文的同学们来说,往往存在这样一个疑问,硕士论文应该怎么写呢?上学 吧论文写作给大家整理了一份如何写好硕士论文的文章,提供一些论文写作方面的参考,欢迎查看。 一、确定论文的选题 从广义上说,选任何本专业范围内的题目都能够写出东西来,只要你有新观点、新发现、新角度、 新研究方法、新材料等等。但是这后面的“五新” 大大限制了硕士论文的选题。这是由于作者多数是第一次写这么长的学术论文,缺乏经验,也缺乏深厚的知 识积累,难以把握;同时,二三万字这个条件也对选题有很大的制约,如果题目过大,无法在这个相对狭小的 范围内展开。所以,选题是否得当,对于论文的成功,影响很大,甚至有人说,一个好的选题等于成功了一 半。 二、“文献检索” 这一步的工作是较为艰苦的,需要有思想准备。在我国,多数中文学术资料目前没有上网,需要手 工查找,因而这个步骤中查找中文资料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很大;拉丁文资料,特别是英文资料由于网络传 播的方便条件,相对好查询。但是不少资料即使找到了目录,真正能够阅读到,仍需要作者不懈的努力。比 如可以通过知网查询 三、选题的依据 提出你关于论文选题的理论假设,或要研究的具体问题。选题是指准备写的论文的大体方向和范围 ,真要动手写作,就会遇到两类具体的问题。第一类属于观点方面的:我的具体观点是什么?你可以设想出一 个或几个观点,但它们仅仅是一种假设,通过许多证据、材料,通过严密的论证和适当的论证框架结构,证 明你的假设是成立的,这才能形成论文的主体。第二类属于实用方面的:我要具体论证什么问题?你可以提出 许多原因、各种环境条件的影响,它们是不是与所论证的问题相关到什么程度,这需要通过科学的调查和分 析。 四、研究的方法 决定采用哪些研究方法。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大体可以归为两大范畴,思辨研究和实证研究 ,后者又可分为定性研究、定量研究两种具体的研究方法。人们为探究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而采用不同的 研究取向,不同的研究取向又有不同的研究方法,不同的研究假设、收集资料的方式和对结果的判断标准。 但是各种研究方法在现在的论文写作中,已经越来越多地呈现相容和内在的连接。一般地说,根据自己的选 题和讨论的具体问题,可以以一种研究方法为主,辅以其他的方法。例如研究“人”作为大众媒体信息的接 受者其接受信息时的状况,这种研究取向就决定了研究本身要以定量分析为主,但同时也需要一些历史的、 文化的、政治经济学的思辨研究。 五、设计论文的框架结构 一般文章的写作也需要有这一步,但对硕士论文来说,更为必要,其要求也更细一些。一般情况下 ,一篇硕士论文要有绪章、入题的第一章、主体章节,以及结束语。章节的设置在写前要有个大体的布局逻 辑,使之结构合理;章和章之间有一种逻辑联系,防止盲目写下去,淹没主题,不知所云。这一步很少有一次 完成的,往往会根据收集材料的情况、调查访问中遇到的新情况,经常变动。但是就像建筑师在盖房子前必 须有图纸一样,到了写硕士论文这个层次上,大体的文章框架不能仅仅存于脑子中,一般要形成文字,相对 细致一些,具体到“节”更好(但“节”的层次开始时不要固定化),便于写作时心中有数。大概框架为引言 →相关理论概述→研究对象的现状→研究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策。 六、文献资料 对已经取得的文献资料、调查材料和各种论据进行分析、归类,分别充实到各章节中,再进行解释 、论证。这实际就是论文写作...... 本科毕业论文题目里面不能包含研究两个字吗 可以啊。一般题目都是“关于什么什么问题的研究”。如果是事例总结,就是“关于什么什么的报告“ 大学生论文如何选题 首先,选题要“准”,紧紧结合所学专业;其次,选题要“小”,确定的范围要窄,这样有利于发挥;第三,选题要“新”,要有自己独立观念,最好能结合当前热点。 毕业论文的选题意义怎么写? 选题意义和目的一般作为开题报告里面的第一块内容,是阐述你所研究的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或者说讨论价值的, 写开题报告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请导师来评判我们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这个研究方法有没有可能奏效、这个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 写意义的时候根据你的选题来决定形式 可以分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也可以不细分,把目的和意义和在一起写,总之突出你观点的新颖和重要性即可 建议可以从这两点来叙述,不过要根据自己的选题,不要生搬硬套: 1. (你的选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也就是说研究领域中一个新颖有意义的课题,被前人所忽略的 2. 前人有研究过,或者说阐述过但是没有阐述论证的足够全面,你加以丰满,或者驳斥前人的观点, 总之,意义和目的一定要叙述的清晰并且是有一定新意的 其次注意自己所使用的理论,你是用什么理论证明你的观点 也要叙述清楚,否则难以有说服力 在做文献综述和国内外研究水平的评价等等也要有翔实的根据 这样才能衬托出你的选题的意义所在 会计本科毕业论文写什么题目比较好 提供一些会计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供参考。 一、会计方面(含会计理论、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资产评估) 1.金融衍生工具研究 2.财务报表粉饰行为及其防范 3.试论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 4.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 5.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探讨 6.论会计国际化与国家化 7.论稳健原则对中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及其实际应用 8.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9.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协调 10.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 11.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研究 12.论财务报告的改进 13.论企业分部的信息披露 14.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15.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研究 16.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17.关于企业合并报表会计问题研究 18.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初探 19.现金流量表及其分析 20.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 21.合并报表若干理论的探讨 22.增值表在我国的应用初探 2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研究 24.现行财务报告模式面临的挑战及改革对策 25.表外筹资会计问题研究 26.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及其改革 27.关于资产减值会计的探讨 28.盈余管理研究 29.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研究 30.网络会计若干问题探讨 31.论绿色会计 32.环境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33.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责任会计 34.人本主义的管理学思考――人力资源会计若干问题 35.试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源会计 36.全面收益模式若干问题研究 37.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会计问题研究 38.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的应用 39.战略成本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40.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和应用 41.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探讨 42.我国企业集团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43.责任成本会计在企业中的运用与发展 44.试论会计监管 45.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研究 46.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 47.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价值评估 48.企业整体评估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49.新会计制度对企业的影响 50.《企业会计制度》的创新 51.我国加入WTO后会计面临的挑战 52.XX准则的国际比较(例如:中美无形资产准则的比较) 53.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54.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 55.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对中国会计的影响 56.对资产概念的回顾与思考 57.规范会计研究与实证会计研究比较分析 58.试论会计政策及其选择 59.对虚拟企业几个财务会计问题的探讨 60.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会计问题探讨 61.两方实证会计理论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二、财务管理方面(含财务管理、管理会计) 1.管理层收购问题探讨 2.MBO对财务的影响与信息披露 3.论杠杆收购 4.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5.投资组合理论与财务风险的防范 6.代理人理论与财务监督 7.金融市场与企业筹资 8.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资渠道 9.中西方企业融资结构比较 10.论我国的融资租赁 11.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 12.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13.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研究 14.负债经营的有关问题研究 15.股利分配政策研究 16.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分析 17.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 18.知识经济时代下的企业财务管理 19.现代企业财务目标的选择 20.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22.中国民营企业融资模式――上市公司并购 23.债转股问题研究 24.公司财务战略研究 25.财务公司营运策略研究 26.资本经营若干思考 27.风险投资运作与管理 28.论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 29.企业资产重组中的财...... 如何找到一个比较合适的毕业论文题目 详细?? 如何找到一个比较合适的题目 有人说:选对了题目,等于论文完成了一半。这话可能有些极端,但也不无道理,因为选题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论文的价值,也关系到研究的成败。所谓“选对了题目”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课题有研究的必要性,二是指课题有研究的可行性。关于前者,各位老师的文章中也有较多涉及,这里主要谈谈后者,而且所谈的只是一些比较具体的细节问题。 一个课题无论多么有意义、有价值,如果不具备研究的可行性,也就是说自己不具备研究的条件,也是不能选作毕业论文的题目的。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考虑一个题目是否合适,是否可以选取,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资料条件是最为重要因而也是最值得重视的条件。 资料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凭借,是学术见解产生的基础。撰写论文,从事研究,不能没有资料,而资料又不是随手可取的,资料条件并不是对于每个人都相同的。科学研究资料的种类很多,而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最常用的资料就是文献资料。每个人都处于特定的生活环境之中,可以经常利用的图书情报机构有限,而任何一个图书情报机构都不能无所不包,为此,选题时就要考虑能否拿到自己所需要的文献资料,经过努力之后,得到的资料是否齐全、够用。 其次,时间条件和导师指导条件也是选题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论文的写作是一个过程,是否具备充足的时间条件,直接关系到论文能否完成及完成的质量。毕业论文通常要求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这就更要求作者在选题时充分考虑时间条件,根据时间条件,衡量课题的大小是否适中及难易程度是否恰当。 为使论文写作的时间尽可能充裕一些,选题应当尽可能早一些,但是,这也并不是说越早越好。选题过早,对自己所学专业缺乏深入的了解,专业知识的储备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选题就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也就很难找到一个真正理想的题目。究竟在什么时候选择并确定论文的题目为妥,要视作者的专业课学习情况而定。以大学本科生为例,大多数人应从二、三年级开始考虑论文题目,至少应当先有一个大致的研究方向,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不断思索、不断积累,待准备工作成熟之后,再用二、三个月时间集中撰写、完成论文。很多高校都把大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而且仅给十周左右的时间,如果从选题到写作的全部工作都在这段时间内完成,显然是不够现实的。另外,论文题目的选择并不都是一次到位的,有时会有变动或调整,这就更需要在时间上留出余地。 导师指导条件对于青年学生及所有缺乏研究经验的人来说,都是在选题时所应考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条件。如果感到自己缺乏研究经验,没有独立完成课题研究的把握,就必须格外重视导师的条件。任何一个学科的专家都不可能样样皆通,无所不能,在导师所熟悉的专业领域内选题,容易得到更为具体、细致的指导。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学生确定论文题目,开列参考文献目录,帮助学生制定写作计划,审阅开题报告及论文提纲,解答疑难问题,评审论文等等。有经验的指导教师总是能够非常到位地指导学生作好每一个阶段的工作,使学生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最后,驾驭问题的能力更是选题时不可忽视的因素。这里所说的驾驭问题的能力主要是从研究题目的大小是否适中的角度着眼的。对不同级别的毕业论文的篇幅,通常有着不同的规定。而从总体上看,毕业论文的篇幅相对较长,为此,如果研究的问题太小,则难有展开的余地,写出的论文常会给人一种繁冗、庞杂,“小题大作”之感。相反,如果题目过大,而作者的研究能力及研究经验不够,则无法把问题研究得非常深入、透彻,写出的论文常会流于肤浅、空泛,给人一种“大题小作”之感。应当说,毕业论文的题目过大过小...... 毕业论文题目类型 要搐你具体内容,也就是研究思路、方法。 如果你是以调查研究为研究切入点,是F 如果你是以基本点品牌理论、商标理论为研究基础解决发现的一些问题,是G 土木工程(本科)论文怎么选题和写? 我们当时是好多题目自己选择。你可以选一些你感兴趣的,或者是直接选老师,然后看他名下会有哪些题目之类的。其实本科论文还好了,加油。

撰写MBA学位论文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忌学术不端的行为

例如,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以及抄袭或者剽窃他人的成果。

什么是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以及剽窃他人的成果,这很好确认,多数人也不会有意而为之,就不多说了。但是,很多人却会有意无意地落入“抄袭”的陷阱。

那么,怎样才会构成“抄袭”呢?很多人的眼里,恐怕往往将文字相同或者相近和抄袭相提并论。所以才有现在很多高校热衷于使用计算机“反超袭”软件对学位论文进行文字检测。

其实我们在写论文时,会使用别人的理论、学说或者方法来解决你的问题;在分析和归纳时,也会利用别人的观点和数据来加强你的论证;最终才会得出一系列的结论。所有这些,都是允许的。但是,你必须明白,学位论文说到底是你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的展示。其中的两部分内容,哪一部分是你自己的,哪一部分是别人的,必须区分清楚。

如何区分清楚呢?那就是,凡是别人的东西必须要标注出来,或者说引用;否则就容易构成抄袭。也就是说,别人首先提出的观点,即使是用你自己的话来叙述(虽然计算机未必能检测出)也是构成抄袭的。

为了避免涉及抄袭,最好的办法是:

(1)一般的文字表达就自己来写,一定不要偷懒。这样,即使真遇上了和别人的相同或相近也没有什么好担心的;不做亏心事就不怕鬼敲门嘛。要记住,即使是常识性内容的叙述也不能随便用别人的文字,否则也是抄袭。

(2)重要的数据,只要不是自己实验或工作的结果都必须要标注出处(而且是权威的出处)。标注的文献号就以上标的形式放在被引用的数据后面。

(3)严格区分自己的文字和引用的文字。要做到:“正确引用”和“正确标注”。我现在建议我的学生,即使是间接引用的文字也要加上双引号;如果是直接引用就是加上双引号后再加下划线。当然,如果有办法做到间接引用能够明显区分时,引用的部分也可以不加双引号。

现在很多的学位论文(其实不仅是学位论文),并没有什么引文与标注的概念。其文献标注号就是乱放的。好像是,别人有,我也跟着胡乱地放上几个文献号。这也不能完全责怪学生,即使是中国高校的绝大部分教师都没有受到过引文规范的教育。大家似乎都是无师“自通”,似懂非懂的。

我已经多次呼吁,尽快地建立中国的引文规范并至少在本科生阶段进行引文规范的教育。

2、忌论文无“新”

科学研究离不开“新”字。可能是“新方法、新问题”,也可能是“新方法,老问题”,或者是“老方法,新问题”,至少是“老方法、老问题、新见解”。

文献[1]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每篇科学论文对于文献来说,必须有某种新的贡献,它必须提出新的科学问题,建议新类型的研究,提交新数据,论证新理论或提出新学说。[2]”

3、忌无宽度

学位论文要证明,你在相关研究问题或者相关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已经比较扎实,并且对相应的研究现状已经比较了解。我认为,硕士生应该是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比较了解,博士生则应该是对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比较了解(更为宽)。所以,你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参考文献(至少40多篇吧)。这些参考文献(也就是引用文献)都必须是你阅读过并能对其做一定的评价的'。

关于“引用”,我有一个说法:“引用”是既要“引”还要“用”;只引不用,是“伪引”;只用不引,就是抄袭了!

前几个月我刚刚评审过南方某著名大学的一篇硕士论文。这篇论文还是用英文来写作的,看上去有点吓人。可是其给出的参考文献总共才16篇,其中还不乏什么微软操作系统说明书,某种计算机控制系统的说明书以及维基百科中的内容;在加上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我的评语是“作重大修改后再答辩”。

说完宽度,是不是也要说一下深度呢?这确实有点不好说,受每个人能力、所处的环境、所具有的研究条件的限制,以及各学科面对问题的不同,不好一概而论。

4、忌无条理性、无逻辑性、无连贯性

什么是有条理?在英文中我们说某人有条理,可以这么说“He/She is very organized”。“条理性”,也可以翻译为“sense of order”。所以,论文的条理性也不妨理解为论文内容组织的合理性以及文字叙述时的秩序性。

学位论文分为若干章,每章又分为若干节,每节又可能还会分为若干小节。所以,你必须认真考虑,把其中的内容组织好。不妨先列一个提纲,认真地想上几天,然后才动手展开写各小节的内容。

你在叙述内容时,可以将内容按时间的正序(由远及近)或者逆序(由近及远)展开,也可以按重要程度或详细程度由“小”及“大”或者由“大”及“小”展开。满足这些,都可以称之为有条理性了。

在使用文字叙述时,往往不是分析就是综合的过程,会使用到概念的比较、抽象、归纳、推理等过程。概念和概念之间往往具有某种关系,要注意不要弄错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从属关系、因果关系等。

建议找一本形式逻辑的教材来读一读,对提高思维能力是有益的。我和厦门大学的黄荣彬教授都认同逻辑学对科学研究作用。人并不是天然就具有严密、正确的逻辑思维能力的。

一个段落由若干个句子构成来表达某个中心思想,应确保各句子之间有一定的连贯性。同样各段落之间也应该具有一定的连贯性。

条理性、逻辑性和连贯性之间其实有一定的关联。

5、忌不严谨

不严谨,恐怕是学位论文中最常见的现象。首先是整个科研过程中研究者的态度就不严谨,其学位论文当然也不可能是十分严谨的。

科学是理性的,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和客观事实。学位论文是科学文献,它完全不同于政治宣传的文章,可以歪曲事实;,也不是商业广告,可以随意夸大;更不是文学作品,可以任由作者想象。

严谨性是学位论文的必要条件之一。

所以,首先不能随意夸大自己研究结果的价值;也不要随意夸大自己所使用的方法的优点,也要客观地评价其他的方法(不能因为没有使用,就只突出其缺点)。“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3] ”

对自己的研究结果的评价,最好能有量的指标。“摘要中有数据、有结论[4] ”

为了使论文具有客观性,尽可能避免使用“可能”、“大概”、“应该”、“也许”等字眼,也最好不要用口语化的表达方式。

基于严谨性,你必须对学位论文中的所有文字负责,包括所使用的每个概念,所说的每一句话,所列出的每一个数据,以及每一个公式、图、表格等。

这里说的“负责”,可以这么理解:

(1)你所使用的所有概念,你必须是明白其内涵的。

(2)你说的每一句话,必须是理解其意思的,这是其一;其二,如果这些话是引用别人的,必须标注清楚。当然,即使是引用别人的话,你也应该清楚地理解其意思。

(3)对于所列出的数据(公式、图和表也一样),分成三类。一是自己工作的结果,你要对其负责,这自不待说;二是来自别人的工作且不是众所周知的,就必须标注;三是对于众所周知的,可以不标注。

也是基于严谨性,应该尽可能地查阅到最原始的文献;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作为参考文献;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不严谨的表现还在于:实验的次数太少;实验的数据太少;实验结果的比对不合理,实验条件设计不合理等。

我曾经见过这么一篇论文,只不过是计算了3~4步就得出结论:算法是收敛的;显然过于草率了。

最后,严谨的学位论文在形式上必定是基本上符合规范的。

6、忌不认真

认真和严谨其实有相近之处,一个严谨的人一定是认真的。我们这里还是做一个适当的区分,相信大家可以理解。

尽可能地避免错别字。

尽可能避免语法错误。

尽可能避免标点符号使用的错误(有的人,一个段落里只有一个句号,其余的都是逗号)。

尽可能避免各种排版上的错误。

还有些人封面的题目和封里的题目都不一致。

见过一个雷人的致谢;总共只有7个人名,这位老兄就弄错了5个,连导师的名字都是错的。

刑法基本原则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发了email刑法方面的论文题目 但是有错email不能发刑法方面的论文题目1、论共同犯罪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论过失危险犯9、犯罪中止研究10、间接正犯探析11、论我国刑法的财产刑12、论单位犯罪自首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14、论持有型犯罪15、论我国刑法的转化犯16、试论我国刑法的结果加重犯17、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19、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20、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21、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22、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23、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24、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25、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26、自首制度比较研究27、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8、职务过失犯罪研究29、论单位犯罪主体30、我国刑法假释制度适用对象研究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其他部门约占,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亿美元,年均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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