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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毕业论文多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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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毕业论文多少字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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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毕业论文研究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以下是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之论文范文。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代理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发表论文,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发表论文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发表论文,学校对公开发表论文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获得一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优秀;获得二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良好;获得三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中等;获得优秀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及格。以上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由学生自由选择,学生在入学后至毕业前任一时间段完成其中一项即可获得毕业论文学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学计划、教学、考核等多个环节。每种毕业论文形式的认定和成绩的评定都需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工作量也比较大。但改革是必然趋势,是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上海政法大学毕业论文多少字

字数要求

本科论文字数一般在5000字以上即可,一般6000-8000字比较合适,过长或者过短都是不合适的,本科论文一般不会有什么特别高的要求,发表普刊就可以,有些甚至不要求见刊,因此本科毕业论文的字数无需太多,只要做到结构完整,思路清晰,再加上一定程度的创新,一般都可以通过考核的。

拓展阅读:

查重

本科毕业论文查重率一共是分成四个等级。在其中A级的标淮是:毕业论文的重复率在10%之内。这种毕业论文是能够立即通过。而且还能够作为优秀论文的参考范围。B级的标淮是:重复率在10%至20%,这种毕业论文能够通过,与此同时也可以作为优秀论文选拔范围。

C级的标淮是:20%至50%之内,这种毕业论文是不予通过的,因为其重复率过高,存有大量抄袭的文字,大学生们必须要进行修改和再次检测。D级的标淮是:论文查重率在50%以上,这种毕业论文几乎就是抄袭的代名词。只有实现A,B两个等级的标淮才能够参加论文答辩。

一、论文要写多少字

论文一般写多少字?研究生有研究生论文的要求,本科生有本科生字数的要求,每个学校又有每个学校的要求,甚至说专业不同要求也不同。

一般来说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字数要求就在5000~8000字之间。

二、论文各个部分字数

1、题目。中文论文题目字数应在20以内。论文题目要精辟,给人眼前一亮的感觉。

2、摘要。一般为150-300字。

3、关键词。关键词是整篇论文最频繁的词汇的汇总,一般来说要3到5个,也就是10字左右。

4、前言。一篇3000~5000字的论文,引言字数一般掌握在200~250字为宜。前言的篇幅一般不要太长,太长可致读者乏味,太短则不易交代清楚

5、正文。文理科毕业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4000字,工科、艺术类专业毕业设计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6、致谢。致谢写300字左右,要在有限的字数之内对所帮助过你的老师、朋友、家人等表达最诚恳的感谢。

7、参考文献、尾注等的字数是没有办法规定的,要根据你实际的需求来写。

论文一般写多少字,各部分多少字,相信大家看完以上内容心里都有数了。在写论文之前我们要对每一部分都精心策划,这样才能完成一篇优秀的论文。一篇优秀的论文查重也是必不可少的,给自己的论文进行查重,给论文穿上一个盔甲,给论文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希望大家都可以顺利完成论文,顺利通过论文查重。

以上就是关于“论文一般写多少字,各部分内容多少字”的全部内容了。

10千字左右,8千字至12千字为宜,多了难以把控,少了说不清问题。

本科毕业论文一般要求在6000字到15000字左右。

本科论文一般初稿写15000字左右,再跟导师精简优化部分内容,最终在8000到一万字左右为宜。

本科毕业论文初稿一般要求是万字以上。各高校的规定也不都是一样,一般较普遍的规定是 万字以上,也就是说论文是A4纸15页以上,这15页纸包含论文封面,目录,摘要,文字,图表,计算公式等。论文中应包括文献综述,研究或设计内容,实验数据及结果分析,参考文献等

大多数本科生的毕业论文都只要求重复率小于30%以下就行,但需要注意的有的高校要求会比较严格,有的需要小于20%才行,甚至还有的要求10%以内才能合格。

无论初稿还是终稿最少都要包括五部分:

1、引言

2、文献回顾

3、理论框架

4、结果与讨论

5、结论 不同的学校对论文字数应该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研究生一万五到两万左右,博士生十万左右。 写论文重要的是内容,不是字数。初稿的字数有可能不够,以后看到其他的文章或书了,又有了新想法,可以添内容,当然也有写得太多,要做出取舍,删除不太重要的内容。

西北政法大学毕业论文要求多少字

申请毕业内的一年之内考完学位英语,还有些学校对学位的要求更多,你应该咨询你的主考院校

学生取得本科毕业证后,毕业论文成绩“良”或者“优”,各科成绩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中国人民大学主考的商务管理等专业要求每门课程成绩在65分以上,且英语二不能用公三免考,人大的学位申请只有下半年9月进行一次),每年3月17—23日、9月17—23日申请学位。申请方式也是在网上申请。

南京大学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规定如下:一、申请条件 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如下五门课程考试总成绩达到350分以上(含350分) (1) 法律专业: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⒉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且合格证书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有效期内(头尾六年)。 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上面是南京大学的要求,不过我看了下西北政法的要求,无语了,平均70分,论文良好以上,领取毕业证后再去学校报名,要考试的,真麻烦

一.所需条件: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取得学士学位外语合格证书(考试及格)。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考试期间无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成绩要良好(75分)以上。二.办理时需携带: (1 )省学位办颁发的“学士学位外语合格证书”原件; (2 )自考本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复印件一份; (4 )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5 )毕业论文原件; (6 )评审费。三.办理时间:取得本科毕业证(一般毕业证书上的时间为取得时间,上半年为6月30日,下半年为12月30日)的第二年的3 月1 日-10日,注意:只有一次机会,错过就不可以申请了。陕西省西安市最新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西安外国语大学 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各科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毕业论文良以上、学位第二外语通过 陕西建筑科技大学 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论文良以上、学位外语通过 陕西师范大学 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各科成绩平均在68分以上,毕业论文良以上、学位外语通过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论文良以上、学位外语通过 西安交通大学 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各科成绩平均在65分以上,核心课程70分以上,毕业论文良以上、学位外语通过 西北工业大学 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各科成绩平均在65分以上,毕业论文65分以上、学位外语通过 西北大学 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加考三门专业基础课,毕业论文良以上(送审)、学位外语通过 西安理工大学 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论文良以上、学位外语通过 陕西邮电学院 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论文良以上、学位外语通过 西北政法大学 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论文良以上、学位外语通过

中国矿业大学毕业论文多少字

我发给你: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一、论文印装毕业(设计)论文用A4纸单面打印。正文用宋体小四号字,行间距18磅;版面页边距上、下、左、右各50px;装订线位置为左,;页眉加“中国矿业大学XX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宋体小五号居中,页码用宋体小五号字放在页眉中居右,样式为“第X页”。从正文以后开始加页眉,页眉距边界,页脚距边界。二、论文结构及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由以下部分组成:封面扉页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阅书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综合成绩中文摘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致谢。⒈封面和扉页封面采用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封面。扉页的内容主要包括本科生姓名和学号、所属学院和专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专题,以及指导教师姓名和职称等。(详见模板,下同)⒉任务书包括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专题题目、任务下达日期、设计日期、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等。论文题目是论文总体内容的体现,要醒目,力求简短,严格控制在25字(含25)以内。⒊评阅书及综合成绩这一部分主要包括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评语、答辩情况,以及综合成绩等。⒋中文摘要及关键词摘要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应尽量反映论文的主要信息,内容包括研究目的、方法、成果、结论及主要创新之处等,不含图表,不加注释,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中文摘要一般为600 字左右。 “摘要”字样位置居中。关键词是反映毕业设计(论文)主题内容的名词,是供检索使用的。关键词一般为3-5个,各关键次用分号隔开。关键词排在摘要正文部分下方。中文摘要及关键词采用小四号宋体。⒌目录目录按三级标题编写,要求层次清晰,且要与正文标题一致。主要包括绪论、正文主体、结论、主要参考文献、附录及致谢等。“目录”二字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目”与“录”之间空四格。⒍正文统一格式是保证文章结构清晰、纲目分明的重要编辑手段。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正文统一按如下格式:1(空一格)×××(居中、小三号、黑体)×××(四号、黑体、顶格)×××(小四号、宋体、加粗、顶格)正文(小四号、宋体)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15 000字。文科论文也可采用“一”、“一”、“⒈”、“⑴”等的格式,但需做到同一专业格式统一。⒎参考文献只列出作者直接阅读过或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文献资料。引用他人成果,在引文前后必须加双引号,并标明序号,在参考文献中列出。参考文献中先列出直接引用过的资料,再列出直接阅读过且被参考的资料。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之后,不得放在各章节之后。根据《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的要求书写参考文献,并按顺序编码制,作者只写到第三位,余者写“等”。几种主要参考文献的格式为:专(译)著: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连续出版物:作者.文题.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论 文 集:作者.文题.编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学位论文:作者.文题[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授予单位,授予年技术标准:发布单位.技术标准代号.技术标准名称.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日期 参考文献(四号、黑体、顶格)[1] 贺国庆.德国和美国大学发达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66[2] 陈树清.美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历程及其特点.外国教育动态,1982,(1):28-30其它几种参考文献的格式为:[3] 许家林.岩层移动与控制的关键层理论及其应用[博士学位论文].徐州:中国矿业大学,1998[4] Borko H,Bernier C L.Indexing concepts and York:Academic Pr,197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GB3100-3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4-11-01 说明:以上序号用中扩号,与文字之间空一格。如果需要两行的,第二行文字要位于序号的后边,与第一行文字对齐。中文的用五号宋体,外文的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8. 致谢“致谢”二字中间空两格、四号字、黑体、居中。内容限1页,采用小四号宋体。 三、其他要求 ⒈文字 论文中汉字应采用《简化汉字总表》规定的简化字,并严格执行汉字的规范。所有文字字面清晰,不得涂改。⒉表格论文的表格必须逐章单独编序(如:表),应和插图及公式的编序方式统一。表序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跃。表格的结构应简洁。表格中各栏都应标注量和相应的单位。表格内数字须上下对齐,相邻栏内的数值相同时,不能用‘同上’、‘同左’和其它类似用词,应一一重新标注。表序和表题置于表格上方中间位置,无表题的表序置于表格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同一篇论文位置应一致)。⒊图插图要精选,也必须逐章单独编序(如 图),应与表格、公式的编序方式统一,图序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跃。仅有一图时,在图题前加‘附图’字样。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插图以及图中文字符号应打印,无法打印时一律用钢笔绘制和标出。由若干个分图组成的插图,分图用a,b,c,……标出。图序和图题置于图下方中间位置。⒋公式 论文中重要的或者后文中须重新提及的公式应注序号并加圆括号,序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序,也必须逐章编序(如()),序号排在版面右侧,且距右边距离相等。公式与序号之间不加虚线。⒌数字用法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间和各种计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能写成99年。数值的有效数字应全部写出, 如:不能写作。⒍软件 软件流程图和原程序清单要按软件文档格式附在论文后面,特殊情况可在答辩时展示,不附在论文内。⒎工程图按国标规定装订 按大纲要求。⒏计量单位的定义和使用方法按国家计量局规定执行。注:纸型:A4 上、下、左、右页边距:2厘米页眉:厘米 页脚:厘米 装订线(左):厘米

并不一定。并不是所有的毕业论文都会被知网收录的,知网会筛选评定为优秀级论文收录。研究生以及硕博论文,大部分都会被知网收录,主要还是看学校的收录情况。所有的毕业论文,学校都会统一整理收录的,是学校的自建论文库,上传的也是学校的内部系统。本科毕业论文在进行论文查重后,高校会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筛选,一部分的本科高校毕业论文会被评定为优秀级论文,这些优秀级毕业论文是会被论文检测系统收录的。

山东政法学院毕业论文多少字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基本规范

一、 毕业论文内容及要求

毕业论文应包括以下项目:(1)封面;(2)论文评语页;(3)作者声明;(4)论文题目及署名;(5)中文摘要及关键词;(6)目录;(7)正文;(8)注释;(9)主要参考文献;(10)附录(非必选项);(11)后记(非必选项)。以上各项目的基本内容与要求如下:

(一) 封面

封面信息。封面信息包括学校名称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全称、毕业论文标题、学生个人信息、指导老师信息,以及论文完成时间等。

封面格式。封面格式由学校统一设计(见附件2)。封面上的题目、姓名、学号、年级、专业、站点、指导教师姓名等内容,以及论文完成时间。封面最好是打印填列,所有项目填列的内容均须排列整齐、美观。

(二) 论文评语

内容:用于指导教师对本论文的评语和评定意见

(三) 作者声明

声明内容。作者声明是论文的著作权人对论文形成的知识产权与使用的知识产权,以及可能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所做的公开表述和承诺,其内容包括声明文本和作者个人信息(专业、学号、姓名、时间)等。作者声明的内容由学校统一拟定。

声明格式。作者声明应另起页,“作者声明”字样占一行,二号宋体,加粗,居中,段前段后各空一行(提倡用word软件下“格式”——“段落”——“间距”——“段前和段后”定义,不宜用空行回车方式,下同),结尾处无标点符号。作者声明的内容由学校统一拟定,四号宋体。

声明生效。须由论文作者在作者签名处用中文手写签字,声明方才有效。时间最好手写。

(四) 论文题目及署名

题名排列。毕业论文题目、署名与完成时间接“作者声明”页后单设一页。 题目要求。毕业论文题目字数不得超过20个汉字,题目过长时可加设副标题,副标题前加破折号,即“XXXXXXXX——XXXXXXXX”,副标题需另起一行与主标题居中对齐。

题目格式。毕业论文题目需按中二号黑体,居中。段前空8行,段后空1行,下接中文署名;此外,正文中若未设“引论”条次的标题,正文前也可冠以论文题目,三号黑体,居中,段前段后各空一行。

署名格式。毕业论文作者的中文署名置于中文标题下一行,三号宋体,加粗,居中,段前空一行。

时间格式。毕业论文完成时间以“XXXX年X月X日”格式列页底,三号宋体,加粗,段后空两行,与签名居中对齐。

(五) 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内容。摘要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应尽量反映论文的主要信息,主要包括研究意义、目的、方法、成果和重要结论。摘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其间不应含图表和注释,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若论文摘要中需分层次表述内容时,一般应采用文字表达的方式,而不宜使用数字表达的方式。中文摘要字数一般为200字。

摘要格式。中文摘要应当单独设页。“摘要”两字间空两格,小二号宋体,加粗,占一行,居中,段前段后各空一行,结尾处无标点符号。摘要内容的版面设置与正文相同。

关键词内容。中文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内容的名词,是供文献检索使用的重要信息。关键词的词条应为通用词汇,不得自造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按其外延层次(学科目录分类)由高至低顺序排列。

关键词格式。中文“关键词”应当排在“摘要”正文下一自然段。“关键词”前空两格,小二号宋体,加粗,后接冒号“:”,各个关键词用小四号宋体,其间用分号“;”分隔,段前空一行。

(六) 目录

目录内容。目录内容应当层次清晰,并与正文题序层次、标题内容完全一致。主要包括引论(或导论、绪论)、正文主体(一般只到二级标题,即条次与款次)、结语(或结论)、主要参考文献、附录和后记等项。

目录格式。目录应单设一页。“目录”两字间空两格,小二号宋体,加粗,占一行,居中,段前段后各空一行,结尾处无标点符号。目录下各项内容应标明与论文正文中相应内容相互对应的页序,标题与页序之间的空格应当用中圆点填充。目录内容只列两级:条次级(即“一、”)用四号黑体,加粗,左顶格;款次级(即“(一)”)用小四号宋体,左边缩进两个空格。目录各项相应页序统一为右顶格对齐。

(七) 正文

论文正文部分包括引论(或导论、绪论)、论文主体及结语(或结论)三个主要部分,总字数不少于5000字。三个主要部分的基本要求如下:

引论(可选)。论文的引论部分主要说明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简要评述,以及论文所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引论”可作为一个单独条次排列,“引论”两字间空两格,但在标题前不加题序,格式规范同条次。一般情况下,论文应当有“引论”项,但其内容不宜分设款和项来表达作者观点,可用文字表达必须的层次。如果引论内容不长,也可不列“引论”字样作为标题,只用一个自然段综合表达即可。

论文主体。它是论文的主要组成部分,要求紧扣主题,层次清楚,逻辑性强,文字简练,表达通顺,标点符号使用得当,文法规范,图表规范、整洁、美观,引注准确,重点突出。

结语(可选)。结语部分是整个论文的总结,应以简练的文字说明论文所做的工作以及所得到的主要结论,也可涉及论文存在的研究局限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等。结语一般不宜过长。它可以作为一个单独条次排列,“结语”两字间空两格,但在标题前不加题序,规范要求同条次。如果结语内容不长,也可不加“结语”字样,而只是在正文后另起自然段写出结语类的文字即可(如:综上所述„„),但段前空一行。

(八) 注释

成人本科学生毕业论文须有八个以上注释。

注释范围。论文中的注释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直接引文注释。即文中引用要注明,并用逗号“,”分隔,如:“李有明,译”)。一项文献涉及多个责任者时,应分别处理:外文著者只需标注第一个著者的姓名,空一格后附“et al”;中国著者应标注至第一、二、三著者的姓名,三位以后的著者则以“等”字省略,各作者姓名之间以及所列示的最后一位作者姓名与“等”字之间均用逗号“,”分隔。

列示简例。主要参考文献需要提供的信息项目、列示规范与简例如下: 

论著图书类文献

[序号] 作者.书名.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用部分起-止页. 示例:

[1] 余敏,张光明.企业集团问题研究.第3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179-193. [2] Paton. William A. Accounting Theory-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Corporate Enterprise. New York: The Ronald Press Company, 1922: 142-156.

[3] 马克思.关于《工资、价格和利润》的报告札记//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

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50-51.(本例为析出文献时采用的格式)

译著图书类文献

[序号] 作者.书名.译者,译.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用部分起-止页.

示例:

[4] 伯顿·克拉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基础.王承绪,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38-42. 

学术刊物类文献

[序号] 作者.文章名.学术刊物名(版别),年,卷(期)/年(期):引用部分起-止页.

示例:

[5] 张晓东,张庆红,叶瑾琳,等.企业管理学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5(2):101-106.

[6] 王大华.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趋势.会计研究,2004(2):101-106.

[7] Zeff. Stephen A. The Rise “Economic Consequences”: The impact of accounting reports on decision making may be the most challenging accounting issue of the 1970s. The Journal of Accountancy, 1978, 28(12): 56-63. 

学术会议类文献

[序号] 作者.文章名//编者名.论文集名.会议年份.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用部分起-止页.

示例:

[8] 钟启发.非线性规划在管理学中的应用//赵玮.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2003.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468-471. 

学位论文类文献

[序号] 学生姓名.学位论文题目.学校及学位论文级别.答辩年份:引用部分起-止页.

[9] 雷光勇.会计契约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116-118. 

报纸文献

【序号】 作者.文章名.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10] 张伟力.绿色营销理论与应用.经济参考报,2007-01-11(8).

在线文献

[序号] 作者.文章名.电子文献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一种).

[11] 李进.现代环境管理会计的理论与实践.http://,2005-01-11/2007-03-25. 

其他文献

论文写作中,若还涉及到科技报告和专利等其他类型的文献时,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参考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2005年10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可上网自选阅读)的要求作相应处理,具体内容与格式此处略。

(十) 附录(非必选项)

附录内容。附录为非必选项,它的主要内容可包括放在正文内显得过于冗长的公式推导、复杂的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专门符号内涵释义、计量单位缩写表、专有名词缩写表和检索表,以及软件程序的有关说明等。若无需要,也可不单列此项。

附录格式。附录应另起一页。“附录”字样占一行,字间空两格,小二号宋体,加粗,居中,结尾处无标点符号,段前段后空一行。附录内容版面要求与正文相同,但其编序前应当冠以“附录”两字(如:“附录一”、“附录X”)。“附录X”单列一行,左顶格,附录题名列下一行,居中,段前段后空一行,格式同条次。

(十一) 后记(非必选项)

后记内容。后记为非必选项,它的主要内容可以是作者对论文过程的记录与写作感悟,也可以是对指导老师以及给予指导或协助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个人表示感谢。后记文字要简洁、得体、实事求是,切忌浮夸和庸俗之词。

后记格式。后记应另起页。“后记”字样占一行,字间空两格,小二号宋体,加粗,居中,结尾处无标点符号,段前段后空一行。后记内容的版面要求与正文相同,文内顺序宜用文字表达。

二、 毕业论文撰写规范

(一) 行文

用字规范。论文中所用汉字必须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所有文字必须字面清晰,若必须更改,要使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标准校对符号,不能随意涂抺。

段首规范。论文的每一自然段、每一层次单行列示的题序和标题前均按汉字书写习惯缩进(即首行缩进两个字符,专门规定“居中”的除外),而不宜按英文格式悬挂缩进。一般情况下,英文文字的首段左边应顶格,但从第二自然段开始左边需空两个半角字符。

字符规范。论文中所有英文大、小写一律用“新罗马体(Times New Roman)”半角字符。论文中所有中文表述内的标点符号应当统一用全角状态下的字符;而所有英文间的标点符号则统一用半角字符,但均应在标点符号后加一空格。论文中凡是涉及阿拉伯数字的一律用半角字符(如12345),而不宜用全角字符(如12345)。

避免背题。论文中凡是单列一行的各级标题均不得背题(即标题出现在某页的最后一行,内容在次页),必要时应强制使用相关软件中另起一页的排版功能。

(二) 正文主体

论文中除“引论(或导论、绪论)”部分和“结语(或结论)”部分不需列出题序外,其他表明论文层级的内容应当统一由题序数字和标题表明相应的层次。若无特别需要,文中不宜用特殊符号来标示论文的各级层次(如:“●”和“■”等)。具体要求如下:

条次格式。条次是正文的第一层次,在标题前以“一、”、“二、”等表示题序。如第一条则标示为:“一、XXXXXXX”。题序和标题占一行,段前空一行,三号黑体,加粗,居中,题序和标题之间用顿号间隔(而非下圆点:“.”),结尾处无标点符号。

款次格式。款次是正文的第二层次,在标题前以“(一)”、“(二)”等表示题序。如第一条第一款则标示为 :“(一)XXXXXXX”。题序和标题占一行,四号宋体,加粗,行首空两格,题序和标题之间不加标点,结尾处无标点符号。

项次格式。项次是正文的第三层次,在标题前以“1.”、“2.”等表示题序。如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则标示为:“”。题序和标题占一行,小四号宋体,加粗,行首空两格,题序和标题之间用下圆点(用英文全角“.”)间隔(而非顿号:“、”),结尾处无标点符号。

目次格式。目次是正文的第四层次,在标题前以“(1)”、“(2)”等表示题序。如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则标示为:“(1)XXXXXXX”。题序和标题占一行,小四号宋体,行首空两格,题序和标题之间不加标点,结尾处无标点符号。

其他格式。当项次下无目次时,也可在正文的同一段落中用“(1)„„„„;(2)„„„„;(3)„„„„。”等的行文方式列举事项。但若有目次时,应在正文的同一段落中采用“包括„„„„、„„„„和„„„„等。”或“一是„„„„;二是„„„„;三是„„„„。”等类似的行文方式。若在文中使用“首先”、“其次”或“第一”、“第二”等顺序词时,其后不能使用顿号:“、”,而必须使用逗号:“,”。

(三) 表格

表格编序。论文中的表格应当统一编序(如:表1),采用方式应与插图和公式的编序方式统一。表序用拉伯数字,且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跃。每个表格应拟表名,如:XXXXXX表。

表格导入。论文中凡导入表格时,均应使用类似“见表X所示”的导入语,不宜用“见下表所示”。表格导入语不宜直接用于论文各层级的标题中,如:“”。

表序表题。表序和表题间空两格,置于表格上方,标为“表X XXXXXXX表”,小四号宋体,加粗,居中。

表格设计。表格形式全文应当统一,可选用上下有线而左右无线的开口式表格、四边有线的封闭式表格或三线式表格等,设计上应当尽量简洁且排列整齐美观(如表内出现换行时,即可考虑取消页面设置定义的“间距”限制)。表格中各栏都应标注相应的计量单位,或者在表头靠右边注明相应的主要计量单位(如“计量单位:元”),右缩进两格。

表内内容。表内文字或数字须上下对齐,相邻栏内的数值相同时,不能用“同上”、“同左”或其他类似用词,应一一重新填注。表格内各项目栏内容(或数据)的字号可根

表格运用。论文中凡运用表格数据时,均应使用“见表X所示”的使用语,不宜用“见上表所示”。

(四) 插图

插图编序。论文中的插图要精选。图序方式应与表格和公式的编序方式统一。图序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如:图1)且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跃。若全文仅有一个插图时,亦可在图题前加“附图”字样。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插图以及图中文字符号应打印,无法打印时一律用钢笔绘制和标出。

插图导入。论文中凡导入插图时,均应使用类似“见图X所示”的导入语,不宜用“见下图所示”。插图导入语不宜直接用于论文各层级标题中,如:“”。

插图运用。凡在论文中运用插图资料时,均应使用“见图X所示”的使用语,不宜用“见上图所示”。

(五) 公式

公式编序。论文中的公式应标注序号并加圆括号,序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序,编序方式与表格和插图统一,如:“(式1)”。公式的序号“(式X)”排在公式版面内容居中并靠右侧,且全文所有公式的右边页距应当相等(可统一右缩进两个字符处理)。

公式导入。论文中凡导入公式时,均应使用类似“见式X所示”的导入语,不宜用“见下式所示”。公式导入语不宜直接用于论文各层级标题中,如:“”。

公式格式。公式格式编排时,凡是数学类公式均应使用word软件或其它软件中附带的“公式编辑器”进行编辑,文本类公式亦可采用其它方法编辑。公式主体应当单列一行,居中,具体公式与表示序号的“(式X)”之间不需要加虚线连接。

公式运用。论文中凡是运用公式时,或者是对公式的某值内涵进行解释时,均应采用“式X中”的使用语,而不宜用“见上式”、 “上式中”、“(式X)中”和“式(X)中”。

(六) 数字

年代标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间均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如“2000年”、“2007-03-18”和“20世纪50年代”等,但模糊的年代数可用汉字表示,如“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等。避免使用“本世纪”和“上世纪”,可用“下世纪”。公历年份不能简写,如“2000年”不能写成“00年”。

数值标示。各种计数、计量以及确切的数字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如“10位专家”和“30个项目”等,但模糊的数字须使用汉字,如“十多位专家”和“三四十个项目”等。数值的有效数字应全部写出,如“5%~8%”不能写成“5~8%”等。

数码标示。数码千分位使用空格(国际标准),不得使用逗号(美国标准),如“123456元”应写为“123 456元”,不宜写成“123,456元”。负数一律写成“-123”(负号用宋体)。两组以上的阿拉伯数字组之间如果没有计量单位,就不宜直接使用顿号,必须用逗号连接,如“三种产品的产量分别为200,250和300件”,但如果有计量单位时,则可使用顿号,如“三种产品的产量分别为200台、250套和300件”。

数区标示。数字和时间的区间不得使用连字符“-”或一字线“—”,而应使用“标点符号”中的波浪线“~”。如:“x的取值范围为0~30”不能写成“x的取值范围为0—30”,“论文写作时间为2001年11月28日~2002年5月28日”不能写成“论文写作时间为2001年11月28日—2002年5月28日”。但若仅表示年份区间可用连字符“-”(如:“2005-2006”)。参考文献页码的区间范围用英文状态下的连字符“-”表示,而不用中文中的一字线“—”与波浪线“~”。

其他标示。其他特殊要素的标示方法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1995)的要求执行。

(七) 其他

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的定义和使用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国家计量局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标点符号。标点符号的使用方法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执行。

规范用词。行文时要注意:区分“必须”与“必需”等类似的近似词组;区别“帐”与“账”等类似相形字使用时的微妙差别;统一使用“其他”、“人才”和“惟一”等词组,不得使用“其它”、“人材”和“唯一”)。具体用法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01年12月19日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2002年3月31日起试行)的要求。

其他事项。其他未涉及的论文写作中的有关事项,可参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87年发布的GB/7713-19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执行。

三、 毕业论文的打印要求

版面规格。毕业论文用A4纸,一般为纵向排版,单面打印,左边装订。

页面设置。正文版面设置基本限定值如下:页边距为上3cm、下㎝、左、右2cm;正文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全部文本的基本行间距统一设为倍(word软件中“格式——段落——多倍行距——设置值”即可),部分地方按本规范的特殊要求处理。

页眉设置。页眉统一标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XXXX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字样,小五号字,宋体,居中,“届次”必须用阿拉伯数码字标示。封面不设页眉。

页脚设置。论文正文的页脚,从“导论”部分开始,直到“后记”部分为止,连续采用“1”、“2”、“3”„„等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示页码,左右各加一连字符“-”,小五号字,宋体,如“-1-”(可自动插入),居中排列。此外,“作者声明”与“论文(设计)题目及署名”不设页脚,“中文摘要及关键词”、“目录”的页脚设置要求均同正文,但各自起序,互不连续。

四、 毕业论文定稿的装订

定稿要求。毕业论文完成定稿后并经有关的审查程序合格后,若各项基本要素齐全且达到此规范基本要求的,方可打印单独装订成册上交。

装订顺序。毕业论文定稿的装订顺序如下:(1)毕业论文封面;(2)作者声明;(3)论文题目及署名;(4)中文摘要及关键词;(5)目录;(6)正文;(7)主要参考文献;(8)附录(非必选项);(9)后记(非必选项)。

五、 附则

规解范释。本规范的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

未尽事项。本规范未涉及事项,作者可自行参照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酌情处理。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1、摘要、目录、正文的格式、字体、字型及字号要求

1)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标题:居中,4号宋体加粗;

摘要正文:小4号宋体字,限一页;

关键词:3-5个,中间用“逗号”分开,小4号宋体加粗。

2)目录

目录标题:居中,三号宋体加粗

目录内容:内容包含正文一、二级标题、参考文献标题、致谢标题、格式小四宋体,倍行距(限一页,需要时可调整行距),要求页码正确无误并对齐。

3)正文

正文及标题格式要求:

标题级别 层次代号 字体

一级标题 一、 宋体三号加粗(顶格) 二级标题 (一) 宋体小三号加粗(顶格) 三级标题 1、 宋体四号加粗(缩进2字符)

四级标题 (1) 宋体小四号(缩进2字符) 正文 宋体小四号(首行缩进2字符)

4)参考文献、页眉

参考文献标题:宋体四号加粗(顶格),另起一页;

参考文献内容:宋体五号(首行缩进2字符);

页眉从正文开始,采用宋体五号字居中书写,并在下方加一横线。 奇数页的页眉书写: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届毕业论文

偶数页的页眉书写:论文的题目,如:浅析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页码从正文开始按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摘要、目录等前置部分单独编排无需页码。

5)致谢

1、致谢标题:宋体四号加粗(顶格)另起一页

致谢内容:宋体小四(首行缩进2字符)

2、段落及行间距要求

正文段落和标题一律取“倍行距”,参考文献为单倍行距。(为排版美观的需要可对一部分的文本行距作微调)

3、页面设置

页加距:上下左右均为,装订线,装订线位置左。

(要求依据:毕业论文指导手册和模版。 要求条目按论文撰写顺序排列。)

【论文字数:从“摘要”开始至“致谢”为止,不少于10000字。】

一、封面

1、题目: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2、各项内容:四号宋体居中。

二、目录

1、目录: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2、章节条目:五号宋体。

3、行距:单倍行距。

三、论文题目:

小一号黑体加粗居中。

四、中文摘要

1、摘要: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2、摘要内容字体:小四号宋体。

3、字数:300字左右。

4、行距:28磅

5、关键词: 四号宋体,加粗。 词3-5个, 每个词间空一格。

五、英文摘要

1、ABSTRACT:小二号 Times New Roman.

2、内容字体:小四号

Times New Roman.

3、单倍行距。

4、Keywords: 四号 加粗。

词3-5个,小四号 Times New Roman. 词间空一格。

六、绪论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内容500字左右, 小四号宋体, 行距:28磅

七、章节

一.二.三.四、五级标题序号字体格式

章: 标题 小二号黑体 加粗 居中。

节: 标题 小三号黑体 加粗 居中。

一、 一级标题序号 标题四号黑体 加粗, 顶格。

(一) 二级标题序号 标题小四号宋体, 不加粗 顶格。

1. 三级标题序号 标题小四号宋体, 不加粗, 缩进二个字。

(1) 四级标题序号 标题小四号宋体, 不加粗, 缩进二个字。

① 五级标题序号 标题小四号宋体, 不加粗, 缩进二个字。

八、结束语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内容300字左右, 小四号宋体, 行距:28磅。

九、致谢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内容小四号宋体, 行距:28磅

十、参考文献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内容8—10篇, 五号宋体, 行距:28磅。 十一、附录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英文内容小四号 Times New Roman. 单倍行距。

翻译成中文字数不少于800字 内容五号宋体, 行距:28磅。

十二、提示

【页边距设置】 上,下,左,右。

【页码制作】 视图 页眉页脚 自动图标集 选中 第X页共Y页。

【28磅设置】 格式 段落 行距固定值 设置值输入28磅文字。

1. 页面设计

上边距:3cm,下边距:,左边距:,右边距:,页脚:. 中英文摘要

论文题目(三号黑体,居中)

(空一行)

摘要(三号黑体居中)

首行缩进打印内容(小四号宋体,倍行距)空一行

[关键词](三号黑体),其后为关键词(小四号宋体),两关键词之间以分号分开。 注:题目、中文摘要、关键词合打一页。通常有3-5个关键词英文摘要题目(四号Times New Roman,加粗)(空一行)

Abstract (四号Times New Roman,加粗)

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写英文摘要

空一行

Keywords: (四号Times New Roman,加粗)

2. 目录

目录(四号黑体)

空一行

章、节、小节及其开始页码,采用小四号宋体,页码放在行末,目录内容和页码之间用虚线连接。

注:应该用插入目录的格式添加目录。首先设置各章节标题为各级“标题”格式,然后在目录页“插入-引用-目录”。正文修改后要更新目录。

3. 正文排版要求

正文部分全部使用倍行距,每页须加“页眉”和“页码”

页眉为“山东工商学院2014届毕业论文”,宋体,五号字,居中5. 各级小标题

小标题采用一、和(一)和1.和(1)的格式。具体格式规定如下:

一号标题(一、)用小三号黑体加粗,居中,后文另起。

二号标题((一))四号黑体加粗排版,前空两格,后文另起。

三号标题用( 1. )小四号宋体排版,前空两格,后加句号。与正文连排,后文不必另起行。

注:单独成行的标题后面一般不加句号等标点符号6. 表格和图

正文中表格基本要素要完整,并尽可能简单明了、美观。表格要有表头(居中,加粗),表头(标题)不要太长,原则上不超过表格宽度,超过时要回行,表注也如此。

表格通常采用三线格形式(见表1)。表头、表注和表格内文字为5号字体,如果内容太多也可设定为小五字体,表格内文字应为单倍行距、居中。

文内表格要连续编号。表格要和正文适当分开。表头和前面正文之间空一行,表后和正文间之间空一行。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锻炼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对学员实际工作能力的系统训练和考察过程,毕业论文格式。毕业论文是学员在教员指导下,对所从事工作和取得成果的完整表述。为加强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提高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论文的结构要求

论文包括标题、内容摘要、索引关键词、目录、正文、后记、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

1.论文标题。

论文标题应当简短、明确,有概括性,符合毕业设计任务的要求。论文标题应能体现报告的核心内容、专业特点和学科范畴。论文标题不超过25个字,不设置副标题,不使用标点符号,可以分二行书写。论文标题用词必须规范,不得使用缩略语。

2.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应扼要叙述报告的主要内容、特点,文字精练,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包括主要成果和结论性意见。摘要中不应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并应避免将摘要拟定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内容摘要一般不超过200字。

3.索引关键词。

索引关键词是供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够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专业术语(参照相应的专业术语标准),一般列举3-5个,按照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并应出现在内容摘要中,工作报告《毕业论文格式》。

4.目录。

目录应独立成页,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的标题和所在页码。

5.正文。

正文包括绪论、论文主体和结论等部分。正文必须从页首开始。绪论作为论文的第一章,应综合前人在本领域的工作成果,说明毕业设计选题的目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文献资料情况以及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论文主体是全文的核心部分,应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文字通顺简练。结论是对主要成果的归纳,要突出创新点,以简练的文字对所做的主要工作进行评价。结论一般不超过500字。正文一级及以下子标题格式如下:

6.后记。

主要是对整个毕业设计工作进行简单的回顾总结,对导师和对为毕业设计工作、论文撰写等提供帮助的组织或个人表示感谢。内容尽量简洁明了。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论文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反映了毕业设计工作中取材的广博程度。参考文献应以近期发表或出版的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学术著作和学术期刊文献为主。产品说明、技术标准、未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研究报告等不列为参考文献,又确需说明的`可以在后记中予以说明。网上参考文献应注明准确的网页地址。

8.附录。

对不宜放在正文中但对论文确有作用的材料(如外文文献复印件和中文译文、公式推导过程、较大型的程序流程图、较长的程序代码段、图纸、数据表格等)可编制成论文的附录。

二、打印要求

论文必须统一打印。使用标准16开打印纸,页面上、下边距各2厘米,左右边距各2厘米(论文所附较大的图纸、数据表格及计算机程序段清单等除外),论文装订顺序要求如下:

1. 封面

2. 内容摘要。摘要标题按照正文一级标题要求处理,摘要内容按照正文要求处理。内容摘要不设页码。

3. 索引关键词。索引关键词与内容摘要要同处一页,位于内容摘要之后,另起一行并以“索引关键词:”开头(黑体加粗),后跟3-5个关键词(字体不加粗),词间空1字,其他要求同正文。

4. 目录。目录列至论文正文的二级及以上标题所在页码,内容打印要求与正文相同。目录也不设页码。

5. 正文。正文必须从正面开始,并设置为第1页。页码在页末居中打印,如正文第5页格式为“-5-”。论文标题为标准二号宋体字,居中,单倍行间距。论文一级标题为标准三号黑体字,左起空两个字打印,行间距为固定值20磅;二级标题为标准四号楷体字。

2013届毕业生,现将有关毕业论文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保证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特制订《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教师须按照本《规范》要求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学生须按照本《规范》要求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一、毕业论文(设计)文本结构规范

1、毕业论文(设计)内容结构

(1)中、外文摘要 扼要叙述本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特点,文字要精练、表述清晰。中文摘要约300字左右,外文摘要不宜超过250个实词;关键词要符合学科分类,一般为2-4个为宜,每个词均为专业名词(或词组),一词在6个字之内。中、外文关键词内容相对应。

(2)目录:详细列出毕业论文(设计)引言、章节、一级标题,标明页码。

(3)正文 (理工等类)包括选题背景、方案论证、过程(设计或实验)论述、结果分析(含技术经济论证)、结论或总结。

选题背景:说明本课题的来源、目的、意义、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应达到的技术要求;简述本课题在国内外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本设计的指导思想。

方案论证:说明设计原理并进行方案选择,阐明要选择这个设计方案(包括各种方案的分析、比较)的理由以及所采用方案的特点。

过程(设计或实验)论述:指作者对自己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要求真实反映研究过程,论理正确、论据充分、逻辑性强、层次分明、表达准确。

分析:对研究过程中所获得的主要的数据、现象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

结论或总结: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阐述本课题研究的结论和尚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和建议。

注:文科及其它学科,可根据学科特点,参照上述结构制定统一的正文结构规范。

(4)参考文献:列出与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的文献,按标准引用格式书写。

(5)致谢:简述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给予支持的老师和同学。

(6)附录 包括与论文有关的非必要的图表、计算机程序、计算书、运行结果,主要设备、仪器仪表的测试精度等。

2、工作量要求

(1) 论文(设计说明书)字数不应少于10000字;

(2) 原则上查阅文献10篇以上。

3、排版基本要求

(1)目录格式

格式如下:

(2)正文撰写规格

① 论文开本及版芯

论文开本大小:210mm×297mm(A4纸);

版芯要求:左边距:30mm,右边距:25mm,上边距:30mm;下边距:25mm,页眉边距:23mm,页脚边距:18mm;

② 标题

论文题目:

论文的题名,用黑体、三号或16pt,段前、段后间距为1行。

章节标题:

论文分三级标题:

一级标题:黑体,四号或16pt,段前、段后间距为1行;

二级标题:黑体,小四号或14pt,段前、段后间距为1行;

三级标题:黑体,小四号或12pt,段前、段后间距为1行。

上述段前、段后间距可适当调节,以便于控制正文合适的换页位置。

如:

1 材料和方法(一级标题4号黑体)

试验材料(二级标题小4号黑体)

(正文5号宋体)

试验方法

试验设计(三级标题5号黑体)

仪器和药品

③ 正文字体及页眉、页脚

正文字体:正文采用五号宋体,行间距为18磅;图、表标题采用小五号黑体;表格中文字、图例说明采用小五号宋体;表注采用六号宋体。

页眉、页脚文字均采用小五号宋体,页眉左侧为“中国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论文”,右(3磅);单面打印时页码排在页脚居中位置,双面打印时页码分别按左右排在切口一侧。

物理量符号和数学变量的外文字母采用斜体,计量单位的字母采用正体,其他内容的字母采用正体。英文、罗马字符一般采用Time New Roman正体。

④ 图纸、图表要求

文中所列图形应有所选择,照片不得直接粘贴,须经扫描后以图片形式插入。图纸、图表布局合理,整洁,线条粗细均匀,标注规范,注释准确;工程图纸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或工程要求绘制。其他详细要求见附文。

(2)参考文献

为了反映文稿真实和广泛的科学依据,体现文稿作者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尊重,方便读者检索和查考相关资料,文稿应按规范著录相关参考文稿。参考文稿的著录通常采用顺序编码制或著者一出版年制两种方式。本《规范》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即在正文中按顺序在引用参考文献处文字的右上角[]标明参考文献的序号,正文后按引用顺序编制参考文献表,参考文献表中的序号与正文中[]的序号一致。

参考文献的著录,按著录/题名/出版事项顺序排列。

期刊:著者.题名.期刊名称,出版年,卷号(期号):起始页码

书籍:著者.书名.版次(第一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始页码(选择项)

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7714-2005

(3)毕业论文(设计)封面设计

封皮须使用学校指定纸张和样式。

二、基本规范要求的执行

1、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及答辩小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规范要求进行审查。

2、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规范要求的审查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完成,审查合格者经指导教师签字后方可参加答辩。论文不符合本规范要求者,应要求修改,直到达到要求才能参加答辩。

3.学生参加答辩应提交经指导教师审阅并装订好的论文或设计说明书。

论文成稿之后必须要胶装成册,一式3份!

中文题名

(二号宋体)

(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题名不得使用非公知公用、同行不熟悉的外来语、缩写词、符号、代号和商品名称。为便于数据库收录,尽可能不出现数学式和化学式。)

作者姓名

(小四号仿宋体)

作者单位(包括英文摘要中)

(小五号宋体)

(如果作者为两位以上,之间用","隔开如果多个作者为不同单位时,应在作者姓名上打上角标以区别,作者通讯地址应为详细的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及邮编和e-mail地址,必须用全称标注,不得简称。在英文摘要中的作者姓名用汉语拼音,姓前名后,姓全大写,名首字母大写;作者单位,城市,邮政编码。如作者为两位以上,应指定联系人。)

中图分类号

(图书分类法是按照一定的思想观点,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结合图书资料的内容和特点,分门别类组成的分类表。采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对论文进行中图分类的。)

中、英文摘要

(五号楷体)

(摘要的目的是向读者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传达重要的可检索信息,其主要内容包括被报导的研究项目的目的,研究方法、结果和结论。篇幅以300字左右为宜。英文摘要要用英语清楚、简明地写作,内容限制在150~180个英文单词以内。)

关键词(5号楷体)

(关键词是便于读者从浩如烟海的书刊、论文中寻找文献,特别适应计算机自动检索的需要。论文应提供关键词3~8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在审读文献题名、前言、结论、图表,特别是在审读文摘的基础上,选定能反映文献特征内容,通用性比较强的关键词。首先要选项取列入《汉语主题词表》、《mesh》等词表中的规范性词(称叙词或主题词)。对于那些反映新技术、新学科而尚未被主题词表录入的新名词术语,可用非规范的自由词标出,但不能把关键词写成是一句内容"全面"的短语。)

正文(5号宋体)

文稿正文(含图、表)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gb3100-3102)。对外文字母、单位、符号的大小写、正斜体、上下角标及易混淆的字母应书写清楚。

文稿章节编号采用三级标题.一级标题(小4号黑体)形如1,2,3......;二级标题(5号黑体)形如: 1,......; ,......; 三级标题(5号宋体)形如: , ,......引言或前言不排序。若论文为基金项目,请在文章首页下角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和编号。

图表要求

文中的图题、表题应有中英文对照(小5号黑体),并随文出现,图要精选,一般不超过6幅,请看具体要求。若图中有坐标,要求用符号注明坐标所表示的量(斜体),单位(正体)。若有图注,靠近放在图下部。照片应选用反差较大、层次分明、无折痕、无污迹的黑白照片,或提供*.tif格式的电子文档(分辨率不低于600线)。作者应自留底图。文中表格一律使用三线表(祥见示例)(不划竖线)。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用符号),若单位相同可统一写在表头或表顶线上右侧。若有表注,写在表底线下左侧。表中重复出现的文字,不可用"同前"、"同左"等表示,必须全部重复写出。

参考文献(小5号宋体)

为了反映文稿的科学依据,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之后一般应列出参考文献。列出的应确实是作者阅读过的、最主要的且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未公开发表的资料或协作成果,应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以脚注方式顺序表明.参考文献选用顺序编码制,按在文章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每条文献著录项目应齐全.文献的作者、编者、译者不超过3人时全部写出,超过者只写前3人,后加“等”或“et al”,作者之间用“,”隔开.外文作者或编者书写时,一律姓前名后,名用缩写,且省略“.”。由于ei信息部进行收录论文中的参考文献(仅指英文)的录入工作,所以在稿件中参考文献中文期刊论文按中、英两种文字给出(英文参考文献不必给出中文)。

毕业论文书面格式由以下几部分组成,顺序如下:标记、论文题目、作者、学号、专业、工作单位、指导教师、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几部分组成,其中必须把标记、论文题目、作者、学号、专业、工作单位、指导教师、摘要、关键词单独打印一页作为封面。

纸张大小:A4、上下页边距为厘米,左右页边距厘米,左侧装订,具体如下:

标记:毕业论文(四号宋)

题名(三号宋)

姓名: 学号: 专业:(小四号宋)

(工作单位,集美大学小学教育专业2006级专升本函授)

指导教师(小四号宋)

摘要:(100字以内,小四号宋)

关键词:(数量一般为3-6个,小四号宋)

正文:(另起一页,小标题加黑,小四号宋)

参考文献(五号宋)

①(五号宋)

详见参考范例。

构建小学数学“小组合作学习”课堂教学模式

姓名: 学号: 专业:小学教育

(厦门市实验小学,集美大学小学教育专业2007级专升本函授)

指导教师:

摘要:本文在说明加强和指导学生的合作学习的重要性的基础上,综述小组合作学习的内涵及理论,介绍小学数学“小组合作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的原则、操作程序和具体实施,总结数学小组合作学习的教学体会。

关键词:数学教学;小组合作学习;课堂教学模式

构建小学数学“小组合作学习”课堂教学模式

一、模式的提出

21世纪将是一个崭新的世纪,知识经济将取代工业经济。面对着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我们应该寻找一种什么样的教育,以适应这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对人才提出的更高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21世纪教育报告《学习:内在的财富》中明确指出,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生存、学会相处是21世纪教育的四大支柱,这就说明我们必须培养学生具有与他人交流合作的能力和较强的综合素质。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人类的大部分活动都是合作性的,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许多社会学家认为“合作的交往较之竞争的交往在末来世界里更为重要,将成为末来世界的主流。” 合作意识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美国科学史家朱克曼在对诺贝尔奖获得者的研究方式进行调查时发现:在诺贝尔奖设立的头25年,合作研究获奖人数占41%,在第二个25年,这一比例上升到65%,而第三个25年,这一比例更高达75%。我们甚至可以说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合作是一个人生存的需要。

可见,21世纪的教育必须让他们学会与人相处,因此加强和指导学生之间的合作学习就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两年来,我校以合作学习理论为指导,在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中摸索出一套班级授课背景下的“小组合作学习”课堂教学模式,进行了构建小学数学“小组合作学习”课堂教学模式的有益尝试。

二、小组合作学习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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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吴毅松.有效性:教学情境的价值回归[J].小学教学设计,2007(1)

[2]朱火寿,陈辉英.抓准教学起点,提高教学的有效性[J].小学教学设计,2006(7、8)

[3] 朱慕菊.走进新课程L与课程实施者对话[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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