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是否想询问“硕士研究生论文题目写错一个字,会过吗”?不会。硕士研究生论文题目属于重要的地方,不可以有错别字,如果是硕士研究生论文里的内容有错别字,原则上是会过的。而硕士研究生论文题目写错字就不是论文合不合格的问题了,而是基础问题了。
不是很大。在撰写论文内容的时候是会出现各种问题的,所以论文完成撰写后最好是自己先检查一遍。错别字的话,问题不是很大,只要不是格式上的问题,这个不会很严重的。毕业论文这种文字性的东西是没法做到百分百完美的,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一定要预留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一点点读,一点点看,这样的话才能将论文做到尽力完美。至于论文中的两个错别字,如果出现在第三章之后,问题应该不致命,如果出现在摘要,这是没法原谅的。
学院负责毕业生工作的老师应该有修改的权限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
毕业生登记表填错有影响。毕业生登记表填错,会对认定毕业生资格及转接关系有影响。毕业生登记表是不可以更改的,会计入学生档案,一定要仔细填写,填表过程中不能涂改,所以一定不能填写错误必须重新索要新的登记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注意事项:
1、毕业生登记表分许多区域,一些主要区域写错,需要更换一张,重新抒写,例如:姓名、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家庭成员名称等等。重要信息会得到相应的审核,涂改的话,容易造成字体不清晰的现象。
2、毕业生登记表的自我鉴定、社会实践评论等等,这些写错,可以涂改。这些涉及长篇大论,若是出现一两个字错误,涂改也没有关系,毕业生要想清楚如何写之后,再往毕业登记表上填写。
3、抒写毕业生登记表的时候,先大体了解主要填写的内容,一些重要的地方,先在草稿纸上规划一下,再写到毕业登记表上。先规划,再抒写最好,不要想着老师那里有新的表格,自己要为做错的事情弥补,小的错误,直接修改就好。
论文题目写错一个字有事吗当然有事,而且挺严重的。光拿毕业论文来说,错了一个字,就需要纸质申请修改,否则等到答辩被拿出来说事就完了。
学位证一定要拿到,不然很可惜,加油,你一定行的
这个要看学位委员会的决定。
1955年9月,张海迪出生在山东省文登县的一个知识分子家庭里,玲玲是她的小名。5岁之前,张海迪有一个幸福的童年,快乐而活泼,成天蹦蹦跳跳跑来跑去。
可惜,蹦蹦跳跳的时光是那样短暂。1960年一个明朗的早晨,玩具室里刚上完一节“课”,她和小同伴们嘻笑着朝门外跑去,忽然跌倒了。从此,双腿丧失了知觉,张海迪也丧失了关于腿的记忆。童年时许多生活场景,她都清晰记得,独独不知道腿是怎么活动的,人走路时的感觉是怎样的。
在残酷的命运挑战面前,张海迪没有沮丧和沉沦,她以顽强的毅力和恒心与疾病做斗争,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对人生充满了信心。她虽然没有机会走进校门,却发愤学习,学完了小学、中学全部课程,自学了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和世界语,并攻读了大学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
1983年张海迪开始从事文学创作,先后翻译了《海边诊所》等数十万字的英语小说,编著了《向天空敞开的窗口》、《生命的追问》、《轮椅上的梦》等书籍。其中《轮椅上的梦》在日本和韩国出版,而《生命的追问》出版不到半年,已重印3次,获得了全国“五个一工程”图书奖。
在《生命的追问》之前,这个奖项还从没颁发给散文作品。最近,一部长达30万字的长篇小说《绝顶》,即将问世。从1983年开始,张海迪创作和翻译的作品超过100万字。
扩展资料:
张海迪曾三次应邀出访过日本、韩国,举办演讲音乐会。她的自强不息的奋斗历程也鼓舞着不同民族的人民。1995 年,她曾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997 年被日本 NHK 电视台评为世界五大杰出残疾人。
张海迪说:“我像颗流星,要把光留给人间。”她怀着这样的理想,以非凡的毅力学习和工作,唱出了一首生命的赞歌。“活着,就要为人民做事。”张海迪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有一位耿大爷瘫痪了3年,一直没治好。
张海迪一面在精神上鼓励耿大爷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一面翻阅大量书籍,精心为耿大爷治疗。后来,耿大爷终于能说话了,也能走路了。这时张海迪深深体会到为人民服务的幸福。张海迪同志把为社会、为人民做事,当成最大的幸福。她的崇高精神,闪烁着共产主义的光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张海迪
1955年 9月,张海迪出生在山东省文登县的一个知识分子家庭里,玲玲是她的小名。5岁之前,张海迪有一个幸福的童年,快乐而活泼,成天蹦蹦跳跳跑来跑去。 可惜,蹦蹦跳跳的时光是那样短暂。1960年一个明朗的早晨,玩具室里刚上完一节“课”,她和小同伴们嘻笑着朝门外跑去,忽然跌倒了。从此,双腿丧失了知觉,张海迪也丧失了关于腿的记忆。童年时许多生活场景,她都清晰记得,独独不知道腿是怎么活动的,人走路时的感觉是怎样的。 得了什么病,竟然这样可怕?张海迪当年不知道自己患的是脊髓血管瘤,病情反复发作,非常难治。5年中,她做了3次大手术,脊椎板被摘去 6 块,最后高位截瘫。这样,原来天真活泼的张海迪,只能整天卧在床上。当年,医生们一致认为,像这种高位截瘫病人,一般很难活过27岁。 看着伙伴们高高兴兴地背着书包上学校,终于有一天张海迪按捺不住心中的渴望,对妈妈说:“妈妈,我要上学!”可是因为自己的生活不能自理,所有的学校都不接收。 病情是无情的,每当病痛折磨她时,坚强的张海迪没有流泪,疼得实在厉害时,为了分散注意力,她就猛揪自己的头发,打算用一种疼痛来代替另外一种疼痛。 渐渐地,她揪下来的头发,都能编成一条辫子了! 对张海迪来说,家是一所特殊的学校。在这个特殊的学校里,聪明、好学的张海迪学拼音,学查字典,学一个又一个生字。她趴在床上,用胳膊支撑着身体,抄书。没有人催问。没有人检查督促。没有考试和考试中的竞争,全靠着自己。一本又一本小学课本学完了。但是很难哪,得走不少弯路,多耗费很多时间。一道算术题,她做 12遍,得出的竟是12个答案!她本来就不喜欢算术,得啦,丢开不学算了!可是不行,硬着头皮也得学会它。第 13次终于算对了。努力是加倍的,可是成功的喜悦也是加倍的呀。于是,她的学习自觉性、学习乐趣与生活的意志,还有思维能力,便随着知识一起增长起来了。 1970年 4月,张海迪跟着带领知识青年下乡的父亲张坦夫、 母亲毕江娇,坐着一辆大卡车,来到莘县十八里铺尚楼村,开始了农村生活。起初,张海迪感觉农村非常陌生,没有电灯和自来水,生活也十分艰苦。但是,在那些淳朴的村民身上,张海迪很快感到了更真、更朴素的爱。她发现小学校没有音乐教师,就主动到学校教唱歌。课余还帮助学生组织自学小组,给学生理发、钉扣子、补衣服。 当看到当地群众缺医少药带来的痛苦,张海迪便萌生了学习医术解除群众病痛的念头。她用自己的零用钱买来了医学书籍、体温表、听诊器、人体模型和药物,努力研读了《针灸学》、《人体解剖学》、《内科学》、《实用儿科学》等书。为了认清内脏,她把小动物的心肺肝肾切开观察,为了熟悉针灸穴位,她在自己身上画上了红红蓝蓝的点儿,在自己的身上练针体会针感。 “书上写着怎么样进针,可以在白菜疙瘩上、在萝卜上。在白菜疙瘩上进了几天以后,就在自己身上(进针),我觉得医生就是要这样,首先要自己感觉。有人问我说,海迪是不是你的腿没有知觉,你的胸以下没有知觉,你在自己身上扎针不痛苦啊?我说恰恰相反,我最开始针灸的时候,是扎自己最疼的地方,比如向包括脸上的穴位,包括印堂穴,扎了以后是什么样的感觉,我要知道。”功夫不负有心人,她终于掌握了一定的医术,能够治疗一些常见病和多发病,在十几年中,为群众治病达1万多人次。“曾有医生嘱咐过我的父母,如果我要是得泌尿系感染、肺部感染,或者是褥疮,我会因为感染而死去。我给别人当医生,我也给自己当医生。15岁在农村的时候,我生了褥疮,晚上点着小油灯,对着镜子,我把自己身上溃烂的肉剪掉——所以,现在最怕听的就是剪刀的声音。” 当年,张海迪作为一名待业青年,也曾有过自卑感。“1年多的时间里,我四处报名,八方写信,常常在招工单位的门口一待就是半天。我真想能为社会做点事,可就是没有一个单位要我。在别人眼里,我是一个废人。”于是,当年,张海迪想到过自杀。 1974年 7月 14日,张海迪趁父母出工,收拾好东西,写好遗书,说自己不愿做沸腾生活的旁观者,然后一次性吃了 30 片冬眠灵,又给自己打了6支冬眠灵。在静静地躺在那儿等待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张海迪忽然想到了尚楼村的乡亲们,真舍不得离开他们;又想到了保尔在海淀公园自杀的情景,他也绝望过,但最终还是战胜了懦弱和病残,成了生活的强者。想到这些,张海迪挣扎着爬起来。可药物起作用了,爬不起来了。于是,她拼命地喊:“快来人啊,救救我,救活我吧!” 经过五六天的抢救,张海迪终于苏醒过来。看到身边的亲人朋友、医生护士,她惭愧极了,对大家说:“我错了,从今以后我要勇敢地生活下去。死,也要在大笑中死去。” 日后,曾有记者问张海迪:如果你能拥有第二次生命作为一个健全的人,你最大的愿望是什么?张海迪说:“假如我能再有一次生命,我会实现我最想做的一件事,就是当一个医生,这也是我从小的一个梦想,我 15岁时就自学医术给乡亲们治病,但没有机会真正穿上白大褂当一名白衣天使。” 后来,她随父母迁到县城居住,一度没有安排工作。她从保尔·柯察金和吴运铎的事迹中受到鼓舞,从高玉宝写书的经历中得到启示,决定走文学创作的路子,用自己的笔去塑造美好的形象,去启迪人们的心灵。她读了许多中外名著,写日记、读小说、 背诗歌、 抄录华章警句,还在读书写作之余练素描、学写生、临摹名画、学会了识简谱和五线谱,并能用手风琴、琵琶、吉他等乐器弹奏歌曲。 认准了目标,不管面前横隔着多少艰难险阻,都要跨越过去,到达成功的彼岸,这便是张海迪的性格。有一次,一位老同志拿来一瓶进口药,请她帮助翻译文字说明,看着这位同志失望地走了,张海迪便决心学习英语,掌握更多的知识。从此,她的墙上、桌上、灯上、镜子上、 乃至手上、 胳膊上都写上了英语单词,还给自己规定每天晚上不记 10 个单词就不睡觉。家里来了客人,只要会点英语的,都成了她的老师。经过七八个年头的努力,她不仅能够阅读英文版的报刊和文学作品,还翻译了英国长篇小说《海边诊所》,当她把这部书的译稿交给某出版社的总编辑时,这位年过半百的老同志感动得流下了热泪,并热情地为该书写了序言——《路,在一个瘫痪姑娘的脚下延伸》。 当初,为了给张海迪治病,母亲变卖了手表、衣服等物品,还欠了一身的债,从无怨言,默默地尽着母亲的神圣义务。尽管家里穷,但父母总是尽最大努力满足她的要求。凡张海迪喜欢的书,不管花多少钱,跑多远的路,父母总要想方设法给她买到。生日或节假日,书成了父母送给她的最佳礼物。 在残酷的命运挑战面前,张海迪没有沮丧和沉沦,她以顽强的毅力和恒心与疾病作斗争,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她虽然没有机会走进校门,却发愤学习,学完了小学、中学全部课程,自学了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和世界语,还当过无线电修理工。后来还攻读了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 1981年,张海迪获莘县广播局先进工作者称号,这年 12 月《人民日报》首次报道了张海迪的事迹; 1982 年,张海迪获聊城地区“模范共青团员”和“三八红旗手”称号…… 今天,张海迪总在说,人就得有勇气与生活中的不幸抗争。人的一生总会有坎坷,就看你以怎样的心态去对待——张海迪喜欢豪言壮语,因为她将自己的生活与座右铭式的豪言壮语融合在了一起。 张海迪,1955年秋天在济南出生。5岁患脊髓病、高位截瘫。从那时起,张海迪开始了她独到的人生。她无法上学,便在家中自学完成中学课程。15岁时,张海迪跟随父母,下放(山东)聊城农村,给孩子当起教书先生。她还自学针灸医术,为乡亲们无偿治疗。后来,张海迪自学多门外语,还当过无线电修理工。 在残酷的命运挑战面前,张海迪没有沮丧和沉沦,她以顽强的毅力和恒心与疾病做斗争,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对人生充满了信心。她虽然没有机会走进校园,却发愤学习,学完了小学、中学全部课程,自学了大学英语、日语和德语,并攻读了大学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1983年张海迪开始从事文学创作,先后翻译了《海边诊所》等数十万字的英语小说,编著了《向天空敞开的窗口》、《生命的追问》、《轮椅上的梦》等书籍。其中《轮椅上的梦》在日本和韩国出版,而《生命的追问》出版不到半年,已重印3次,获得了全国“五个一工程”图书奖。在《生命的追问》之前,这个奖项还从没颁发给散文作品。2002年,一部长达30万字的长篇小说《绝顶》问世。《绝顶》被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了列为向“十六大”献礼重点图书并连获“全国第三届奋发文明进步图书奖”“首届中国出版集团图书奖”“第八届中国青年优秀读物奖”“第二届中国女性文学奖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图书奖”。从1983年开始,张海迪创作和翻译的作品超过100万字。 为了对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她先后自学了十几种医学专著,同时向有经验的医生请教,学会了针灸等医术,为群众无偿治疗达1万多人次。 1983年,《中国青年报》发表《是颗流星,就要把光留给人间》,张海迪名噪中华,获得两个美誉,一个是“八十年代新雷锋”,一个是"“当代保尔”。 张海迪怀着“活着就要做个对社会有益的人”的信念,以保尔为榜样,勇于把自己的光和热献给人民。她以自己的言行,回答了亿万青年非常关心的人生观、价值观问题。邓小平亲笔题词:“学习张海迪,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共产主义新人!” 随后,使张海迪成为道德力量。 张海迪现为全国政协委员,供职在山东作家协会,从事创作和翻译。 2008年11月13日,中国残联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张海迪为中国残联主席。1983年3月7日,团中央举行命名表彰大会,授予张海迪“优秀共青团员”光荣称号,并作出向她学习的决定。 1994 年全国首届奋发文明进步奖长篇小说一等奖; 1997 年全国“五个一工程”图书奖; 1998 年获山东省“精品工程奖”和“山东省十佳文艺工作者”称号; 1998 年全国第二届奋发文明进步奖图书奖和个人特别奖; 1999 年全国第三届优秀妇女读物奖; 1999 年全国第四届外国文学作品优秀图书奖; 2002 年10月长篇小说《绝顶》被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了列为向“十六大”献礼重点图书; 2002 年 12 月《绝顶》获全国第三届奋发文明进步图书奖; 2003 年 10 月《绝顶》获首届中国出版集团图书奖; 2003 年 12 月《绝顶》获第八届中国青年优秀读物奖; 2003 年 12 月《绝顶》获第二届中国女性文学奖; 2003 年 12 月《绝顶》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图书奖。 她无法上学,便在在家自学完中学课程。15岁时,海迪跟随父母,下放(山东)聊城农村,给孩子当起教书先生。她还自学针灸医术,为乡亲们无偿治疗。后来,张海迪自学多门外语,还当过无线电修理工。 在残酷的命运挑战面前,张海迪没有沮丧和沉沦,她以顽强的毅力和恒心与疾病做斗争,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对人生充满了信心。她虽然没有机会走进校门,却发愤学习,学完了小学、中学全部课程,自学了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和世界语,并攻读了大学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1983年张海迪开始从事文学创作,先后翻译了《海边诊所》等数十万字的英语小说,编著了《向天空敞开的窗口》、《生命的追问》、《轮椅上的梦》等书籍。其中《轮椅上的梦》在日本和韩国出版,而《生命的追问》出版不到半年,已重印3次,获得了全国“五个一工程”图书奖。在《生命的追问》之前,这个奖项还从没颁发给散文作品。最近,一部长达30万字的长篇小说《绝顶》,即将问世。从1983年开始,张海迪创作和翻译的作品超过100万字。 为了对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她先后自学了十几种医学专著,同时向有经验的医生请教,学会了针灸等医术,为群众无偿治疗达1万多人次。 1983年,《中国青年报》发表《是颗流星,就要把光留给人间》,张海迪名噪中华,获得两个美誉,一个是“八十年代新雷锋”,一个是"“当代保尔”。 张海迪怀着“活着就要做个对社会有益的人”的信念,以保尔为榜样,勇于把自己的光和热献给人民。她以自己的言行,回答了亿万青年非常关心的人生观、价值观问题。邓小平亲笔题词:“学习张海迪,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共产主义新人!” 随后,使张海迪成为道德力量。 张海迪现为全国政协委员,供职在山东作家协会,从事创作和翻译。 (二)活着就要做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张海迪说:“我像颗流星,要把光留给人间。”她怀着这样的理想,以非凡的毅力学习和工作,唱出了一首生命的赞歌。 “活着,就要为人民做事。”张海迪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1970年,她15岁的时候,跟着父母到农村生活。在农村,她处处为别人着想,为人民做事。她发现小学校没有音乐教师,就主动到学校教唱歌。课余还帮助学生组织自学小组,给学生理发、钉扣子、补衣服。她发现村里缺医少药,就决心学习医疗常识和技术,用零花钱买医学书、体温表、听诊器和常用药物。她先后读完了《针灸学》、《人体解剖学》、《内科学》、《实用儿科学》等医学书籍。学针灸时,为了体验针感,她在自己身上反复练习扎针。短短的几年,她居然成了当地的一个年轻的“名医”。只要有人求医,她就热情接待。重病号不能行动,她就坐着轮椅,登门给病人扎针、送药。有一位姓耿的老大爷,因患脑血栓后遗症,6年不能说话,并瘫痪了3年,一直没治好。张海迪一面在精神上鼓励耿大爷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一面翻阅大量书籍,精心为耿大爷治疗。后来,耿大爷终于能说话了,也能走路了。这时张海迪深深体会到为人民服务的幸福。 张海迪同志把为社会、为人民做事,当成最大的幸福。她的崇高精神,闪烁着共产主义的光芒。 有人说,人生在世,吃好,穿好,玩好是最幸福的。我觉得人生在世,只有勤劳,发愤图强,用自己双手创造财富,为人类的解放事业——共产主义贡献自己的一切,这才是最幸福。张海迪先后被授于各种荣誉称号: 1981 年获莘县广播局先进工作者; 1982 年获聊城地区“模范共青团员”称号; 1982 年获聊城地区“三八红旗手”称号; 1983 年共青团山东省委授予“模范共青团员”称号; 1983 年山东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1983 年3月7日共青团中央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1983 年山东省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 1983 年全国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 1989 年中宣部授予“优秀青年思想工作者”称号; 1990 年山东团省委授予“十大杰出青年”称号; 1991 年中国残联授予“自强模范”称号; 1992 年济南市政府记大功一次; 1993 年全国妇联授予“巾帼建功标兵”称号,并再次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 1995 年山东省委宣传部授予“模范党员文艺工作者”称号; 1997 年山东省委宣传部授予“十佳文艺工作者”称号; 1997 年被日本 NHK 评为“世界五大杰出残疾人”; 2000 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2001 年被新华社《环球》杂志评为“环球二十位最具影响力的世纪女性”。张海迪曾当选共青团第十一届中央委员,并长期担任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山东省青年联合会副主席等职务。海迪在本职岗位和社会工作中自强不息,以满腔的热忱和高尚的品格服务社会,奉献人民,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有很高的声誉和威望,是一个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好典型。她是中国一代青年的骄傲,也是中国残疾人的杰出代表。 在残酷的命运挑战面前,张海迪没有沮丧和沉沦,她以顽强的毅力和恒心与疾病做斗争,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对人生充满了信心。她虽然没有机会走进校门,却发奋学习,学完了小学、中学全部课程,自学了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和世界语,并攻读了大学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 为了对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她先后自学了十几种医学专著,同时向有经验的医生请教,学会了针灸等医术,为群众无偿治疗达1万多人次。 1983年,《中国青年报》发表《是颗流星,就要把光留给人间》,张海迪名噪中华,获得两个美誉,一个是“八十年代新雷锋”,一个是“当代保尔”。 张海迪怀着“活着就要做个对社会有益的人”的信念,以保尔为榜样,勇于把自己的光和热献给人民。她以自己的言行,回答了亿万青年非常关心的人生观、价值观问题。邓小平亲笔题词:“学习张海迪,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共产主义新人!” 随后,使张海迪成为道德力量。 1991 年张海迪在做过癌症手术后,继续以不屈的精神与命运抗争,她开始学习哲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经过不懈的努力她写出了论文《文化哲学视野里的残疾人问题》。 1993 年,她在吉林大学哲学系通过了研究生课程考试,并通过了论文答辩,被授予硕士学位。张海迪以自身的勇气证实着生命的力量,正像她所说的“像所有矢志不渝的人一样,我把艰苦的探询本身当作真正的幸福。”她以克服自身障碍的精神为残疾人进入知识的海洋开拓了一条道路。 张海迪多年来还做了大量的社会工作,她以自己的演讲和歌声鼓舞着无数青少年奋发向上。她也经常去福利院,特教学校,残疾人家庭,看望孤寡老人和残疾儿童,给他们送去礼物和温暖。近年来,她为下乡的村里建了一所小学,帮助贫困和残疾儿童治病读书,还为灾区和孩子们捐款,捐献自己的稿酬六万余元。她还积极参加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呼吁全社会都来支持残疾人事业,关心帮助残疾人,激励他们自强自立,为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张海迪曾三次应邀出访过日本、韩国,举办演讲音乐会,她的自强不息的奋斗历程也鼓舞着不同民族的人民。 1995 年,她曾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 1997 年被日本 NHK 电视台评为世界五大杰出残疾人。 1983 年 5 月,中共中央发出《向张海迪同志学习的决定》,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叶剑英、李先念等八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先后为张海迪题词,表彰她积极进取,无私奉献的精神。 海迪在本职岗位和社会工作中自强不息,以满腔的热忱和高尚的品格服务社会,奉献人民,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有很高的声誉和威望,是一个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好典型。她是中国一代青年的骄傲,也是中国残疾人的杰出代表。
是正常的。一般的学校要求,只要修满了规定的课程与学分,就达到了毕业要求,可以拿到学历证书,但是学位论文答辩没通过,就没有学位,拿不到博士学位。论文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小论文在毕业后才发表,学位证没有期限。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小论文在毕业后发表,学位证书不会有失效期限,授予学位的学院,大学或者学术机构会要求持有者每三年或五年完成一次复查,以确保其学历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细化为“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新增7种行为被列明为科研失信行为,细化调查处理职责分工……9月14日,科技部官网公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全文。《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称,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2007年,为落实科技部第11号令——《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六个部门和单位决定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3月28日下午,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对照2019年9月25日的“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可知,与三年前相比,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新增两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国防科工局。2022年8月25日的“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的落款单位有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则》显示,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等7种行为,被新列明为科研失信行为。《规则》重申,对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等。《规则》列明,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据科技日报报道,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全文: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八条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十条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第三章 调 查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第十一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五)其他途径。第十二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第十四条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二节 调 查第十六条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第十八条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第二十条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四条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六条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第二十九条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十一)暂缓授予学位;(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四)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一条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第三十三条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三十六条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四十条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第五章 申诉复查第四十一条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第四十二条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三条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五条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四十六条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五十二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
日上午,小西在平台有看到一位硕士研究生的提问:导师要求小论文一作挂自己师母,二作是自己,这样对我以后大论文抽查和申请博士有没有影响?事实上,此类事情之前在学术圈内并不少见,小西一样有听过、见过。但是,在严查学术不端行为的大背景下,还有导师敢这么大胆搞夫妻档,要求学生文章挂媳妇一作,真有底气啊!在你的疑惑中,我们可以确定2件事:1.导师爱人(师母)未参与论文工作,没有贡献度署名一作属于已学术不端。在家照顾你们导师不算贡献,尴尬!2.这篇文章会作为你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将作为申请毕业、授予学位的支撑材料。基于此,同为研究生导师的小西针对此事的看法是:对你影响非常大,远不止是学位论文抽查、申请博士等环节。教育部2016年印发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指出“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此文章是你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一作非指导老师的话,抽查时可能会被认定为“抄袭”(除非是不列入学位论文和答辩表)。毕竟,专家不清楚一作和通讯的关系,就算知晓也会瞧不起此事的。或者说,这件事总归是个“雷”。谁敢保证有没人举报你导师,要是你之后某个师弟、师妹比较刚,就悲剧咯!目前,学术不端可是终身追责的。之前,已有不少研究生因已发表文章出问题,被取消学位、收回双证。同时,不清楚你们学校在学位授予(硕士毕业)文件上的具体内容,大部分高校是要求申请毕业时提交的文章(已接收或发表),学生自己必须是一作、二作(仅限于导师一作)或讯作者(比较少)。因此,此时你需要认真翻阅下学校的《研究生手册》,肯定会有类似规定。这篇文章可能将无法作为毕业支撑,还需再完成相应数量的文章。大白话就是你白干啦!师母一作、你二作和导师通讯的文章没有意义。事实上,很多高校在博士人才引进时,比这个要求还严格些。导师一作、学生二作直接无法认定为成果(除NCS等顶刊),不符合应聘要求。因此,不少团队会靠考虑给博士生发表文章一作,利于其求职。遇到不肯给的,二作(导师一作)也符合毕业要求,得看入学前面谈时两人如何约定。硕士新生在选择到时也可以提前打听下。硕士生求职时,企业HR不太看发表如何,论文二作(导师一作)能毕业就行。走博士申请-考核的话,院校同样认可学生二作,但前提是导师一作,并非是师母或其他人。没其他文章的话,很有可能就不符合申请条件。去年,我校就有一位副教授评教授时,人事处发现其几篇文章挂了媳妇通讯(自己一作),学校有文件不得发文搞夫妻档。不符合条件的他被取消资格。你试着委婉的和导师沟通下,说明厉害关系,也会影响他日后的各类评选。当然,我们也知晓学生在此事上的话语权不大,硬刚可能无法毕业。实在谈不妥,争取个共同一作(排第2),或者导师一作(自己二作、师母通讯)也比现在强些。最后,小西想说类似这样坑的导师真不建议跟,哪怕圈内知名。若是我的文章对你稍有帮助,请帮忙点个赞或转发,让更多人看到,非常感谢!
论文两人同为一作,即论文共同第一作者。报考博士,有已经发表的论文,会带来更多的机会。而对论文的要求,会因报考的学校而异。若有明确规定,不认可共同一作,则两人同为一作是有影响的。而没有这方面规定,则论文两人同为一作,就会被认可,只是相对于独立第一作者而言,认可度更低一些。
硕士毕业论文抽检不合格会被取消学位证的
2014年教育部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将撤销学位授权。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共分为12大类。
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