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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品牌法律保护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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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品牌法律保护研究论文

品牌对于企业来说,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综合的、人文化的象征。为此由我为大家分享,欢迎参阅。

一:民营企业品牌策略研究

摘 要: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国内的民营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先后涌现出了一大批实力雄厚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并且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人员、增加 *** 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国内企业的总体竞争力较弱,加之中国入世后大量外资企业的进入,中国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何提高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摆脱目前的困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企业界的一个普遍的共识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企业品牌的竞争,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做好品牌策略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

关键词:民营企业;品牌策略;核心竞争力

1企业品牌及品牌策略综述

品牌的含义

品牌是一种名称,与术语、标记、符号、象征或设计组合运用,并用来区别一个***或一群***卖主或其竞争者。事实上,现在的品牌含义已大大地被拓展了,品牌形成的前提是商品的质量,品牌创造的目标是确保商品在消费者心中的至尊地位。它已与企业的整体形象联络起来,是企业的“脸面”,即企业形象。

什么是品牌策略

品牌策略是指企业通过创立市场良好品牌形像。提升产品度,并以知名度来开拓市场,吸引顾客,扩大市场占有率,取得丰厚利润回报,培养忠诚品牌消费者的一种策略选择。品牌策略是现代化市场营销的核心。从品牌策略的功能来看,一个品牌不仅仅是一个产品的标志,更多的是产品质量、效能、满足消费者效用的可靠程度的综合体现。它凝结著企业的科学管理、市场美誉、追求完美的精神文化内涵,决定和影响着产品的结构与服务定位。因此,发挥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带给消费者信心,给予消费者以物质和精神的享受正是品牌策略的基本功能所在。

2以运动品牌为例,国内民营企业的品牌策略

李宁

1989李宁创立了“李宁”体育用品品牌,并以赞助90年亚运会中国代表团为机遇,开始了李宁公司的经营业务,从而开创了中国体育用品品牌经营的先河。1990年“李宁”这一品牌随着亚运会圣火传遍中国。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李宁牌”被选为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领奖装备,从而结束了中国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穿着国外体育品牌服装的历史。1993年-1995年李宁经历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在随后的三年里,“李宁”自身进行了一系列的经营调整,在此之后迎来了“李宁”的第二次发展,经过十年的成长,“李宁”早已成为中国体育用品的第一品牌。

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之后“李宁”遭遇了自身的成长上限。这是任何一个公司都可能遇到的难题——在经过成功的快速扩张后,企业成长的速度骤降,直至原地踏步,甚至退步。企业上下都感觉到,有一种近乎魔障的东西在阻止企业的规模、效益无法再向上增长,所有人都被一种危机感压迫著。后来,2002年世界杯期间,“李宁”推出了一则特殊的广告:一个个普通的男孩女孩,出现在很平常的马路、天桥、空地、天台、胡同,没有专业的运动场地,没有观众,没有喝彩,他们正在跑步、踢足球、打篮球、打羽毛球……一切看似平常……他们都身着李宁服装,眼神里流露出对运动无尽的专注与陶醉——他们好像已经忘记了周围的一切。小院里晾着衣服,他们站在两边打网球;胡同中的铁门上划上一个白圈,就成了投蓝板;屋子里,一个孩子以一个标准的投蓝动作干脆利索地关了灯钮……最后,画外音响起:“只要你想,一切皆有可能”。

“一切皆有可能!”***Anything is possible!***给LI-NING品牌的定位精准得多。在年轻、充满活力的人面前,外界的限制都形同乌有,一切都刚刚开始,一切都可以从无到有,“一切皆有可能!”它以生动可感的画面,向观众强烈地暗示一种价值承诺:拥有李宁牌产品,不仅仅是拥有一种生活用品,而是拥有一种生活质量人生境界。

这非同寻常的“一分钟”透露出一个重大的讯号:LI-NING牌将会以一个全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它标志著李宁公司谋划已久的重大工程——重塑LI-NING——全面启动了。如今“李宁”已经当之无愧地成为国内第一的体育品牌,不仅中国运动员穿,甚至外国运动员在奥运会领奖台上都穿上了李宁服装,而这正是成功推行品牌策略的成果。正是由于坚持不懈的刻苦努力和成功的品牌策略使得李宁和他的李宁公司实现了从无到有到国内体育品牌第一、国际第五的优秀公司的精彩的全过程。

案例对比分析—双星

双星作为中国鞋业的老大,是全国规模最大的制鞋企业集团。拥有双星开发区、海江、工业园、鲁中、瀚海、中原、成都、贵阳、张家口、福建等10大鞋城,140多条鞋类生产线,热硫化鞋、冷粘鞋、布鞋、皮鞋、注射鞋、专业鞋六大类并举,年产各类鞋近亿双。双星同时也经营运动服装,在全国有4000多家连锁店的营销网路;在国外设立美国、德国、俄罗斯、阿联酋等十家分公司,并与200多家国外客户建立贸易伙伴关系,拥有中国鞋业唯一的国家级技术科研开发中心和皮革鞋类检测中心。“双星”商标首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双星鞋连续15年荣列全国同类产品销量第一,稳居中国制鞋行业的龙头地位。

今天我们看到很多后起的运动品牌都选择新的品牌路线,“要运动,要时尚”,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品牌知名度也飞速提高。而双星的品牌定位是中、低端产品,目标客户是中、低消费群体。我们可以看到双星的门店几乎天天在打特价,天天在甩货这就使其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双星就是低档货”的观念。很难想象这样一个天天与氾滥般的小型鞋厂打价格战的双星居然是中国鞋行业的老大,在这样一个不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打拼的企业谈何长久的保持其品牌生命力?!虽然目前双星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一定的份额,但是无法实现品牌价值的提升。如此下去在不久的将来双星就会遭遇“成长的上限”。到时候开拓市场将十分艰难,原有的市场份额亦将萎缩。所以说双星的成长已刻不容缓!

品牌策略成功的启示

成功的进行品牌策略并不是完全依托好的时机,企业如果不注重自身素质企业的品牌就无法获得长久的生命力。企业要想塑造一个成功的品牌首先要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像前面我们提到的“李宁”,李宁是世界冠军,“李宁”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对于目标客户群来说,“李宁”会给人们这样一个感觉:像李宁一样拼搏、像李宁一样当冠军、像李宁一样享受运动。同样,在公众面前企业必须保持自己的形象,让消费者都对你表示信任和信赖,这样消费者就会抱着一个积极的态度选择你的产品。另外,在面对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企业与竞争对手之间在进行一场博弈,所以企业的领导者必须把目光放远,注重长期的发展利益。品牌策略不是临时性的,很多企业在开始进行品牌运作时,大张旗鼓地做广告和推广,一阵风似的盲目宣传,以内部人的接受程度衡量消费者的接受状况。其实,品牌推广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作,除非企业在新品开发、广告、促销、公关、服务等上有充分的积累,并统一于一个明确的定位,企业是很难建立一个成功的品牌的。 3国内民营企业做好品牌策略的建议

国内民营企业的品牌建设

许多民营企业虽然认识到了品牌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民营企业决策者片面的品牌观以及中国品牌专业人才的缺乏,致使大多数民营企业无法塑造出独特的、具有生命力的品牌。本人认为民营企业品牌塑造中应引起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树立正确的品牌观

一个优秀的品牌,集中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综合素质和文化底蕴,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好一个品牌,不能只看品牌伞下的产品质量如何,还有很多其他关键因素影响品牌塑造的成功:品牌的定位、个性、文化、价值观和情感利益等。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品牌的作用日益突出,没有品牌,企业就没有核心竞争力。有些决策者认为,塑造品牌就是做广告,于是有些企业就不停地、大手笔地做广告。实际上,广告只是品牌塑造的必要手段,塑造品牌离不开广告,但不能只有广告,除了做广告,企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以全面提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靠广告轰炸可以打出一个“名牌”,但名牌不等于品牌。品牌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品牌的知名度只是品牌经营的第一步,而我国民营企业品牌要增强竞争力,必须实现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的三度统一。

准确合理的品牌定位

品牌定位是经常向消费者宣传的那部分品牌识别,目的是有效地建立品牌与竞争者的差异性,以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在消费者心智中占住一个与众不同的位置。

品牌定位是技术性较强的策略,离不开科学严密的思维,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①消费者导向原则。企业生产出任何产品都是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心理需求。品牌的定位都必须以消费者为导向。品牌定位的初始点应是全面、充分、客观、准确、及时的消费者调查,通过适当的传播媒介,将吻合消费者心理需求的定位资讯进驻于消费者心灵。

②个性化原则。要让一个品牌真正活起来,能够和消费者进行情感沟通,就要赋予品牌独特个性,从而使品牌具有一定的精神和灵魂。这种个性实际代表差异性,可能与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功效毫无关系,是通过品牌定位所赋予的。

③动态性原则。品牌定位要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不断做出调整,使品牌永远具有市场活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没有永久不变的品牌,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时刻注意维护自己的品牌。品牌维护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的过程,必须与品牌细分、品牌延伸、品牌拓展等一系列活动相互配合。

注重培育品牌的文化意蕴

品牌文化是品牌在消费者者心目中的印象、感觉和附加值,是结晶在品牌中的经营观、价值观、审美因素等观念形态及经营行为的总和。品牌文化与品牌是相辅相成的。品牌文化虽无形,但品牌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的精髓,更是品牌的脊梁。如果说产品的质量是品牌的基石,那么品牌厚重的民族文化底蕴就是品牌的灵魂。品牌文化就是民族文化在企业经营中和品牌创造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载体。世界知名品牌的成功大都得益于品牌的民族文化特征。

参考文献:

[1]葛笑春.企业工艺品牌策略的案例研究[J].商业研究,2009,***4***.

[2]赵艳丰.多品牌策略的秘诀[J].中华商标,2009,***3***.

[3]杜伟.产品品牌策略选择[J].中外企业文化,2009,***3***.

[4]高人一.如何打好新品牌策略[J].建材与装饰:市场营销,2009,***2***.

[5]杜伟.可供企业选择的八种品牌策略[J].市场研究,2009,***2***

二:电视栏目品牌策略研究

摘要 电视栏目竞争日趋激烈,要在电视媒介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要走品牌之路。本文以《全球资讯榜》为例,对电视栏目的品牌定位、品牌识别、品牌传播几个方面做了一个较为具体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 全球资讯榜 品牌定位 品牌识别 品牌传播

每个电视栏目都是一个独立的产品,栏目要长期生存,就必须走品牌化这条路。只有使栏目具有了品牌效应,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打造品牌”是每一个电视栏目追求的目标。本文将通过央视二套的《全球资讯榜》栏目的分析,探究电视栏目应该如何打造品牌,赢得市场。

一、《全球资讯榜》栏目简介

2003年10月20日,CCTV-2全面改版为“经济频道”。由于频道定位对经济资讯类节目的需求,《全球资讯榜》这一电视新闻品牌应运而生。它与早间的《第一时间》和晚间的《经济资讯联播》、《经济半小时》构筑成CCTV-2经济频道新闻栏目主体;成为CCTV-2经济频道资讯板块主框架的组成部分之一;成为CCTV-2的午间重头戏;成为一个全新的电视新闻品牌。

1 栏目主体内容

《全球资讯榜》作为中央电视台经济资讯频道新闻主框架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正午时段为观众提供以国际为主、国内外融通的全球经济资讯,汇聚国内外权威新闻网站的排行和全球媒体的热点聚焦,以此为参考,以分类新闻排行榜的释出方式,在浩如烟海的资讯海洋中精选新闻。观众还能看到颇具视觉冲击力的新闻图片,知悉沪深股市涨跌幅前五位的“股市红绿榜”,得到令人耳目一新的全球资讯。

2 栏目主要板块

***1***要闻排行榜:以经济的视角,报道关注度最高的时政要闻和突发新闻排行。

***2***财经新闻榜:以百姓的视角,释出财经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新闻排行。

***3***新闻人物榜:当日全球风云人物,究竟是谁最受关注?

***4***公司新闻榜:全球哪几家公司制造了行业内最受震动的新闻事件?

***5***科技新闻榜:前沿性和实用性相得益彰、激发人类好奇心和创造力的最新科技新闻。

***6***特色小版块:包括了今日看点、图片新闻:好看、有趣、轻松、让人耳目一新的新闻集粹。

此外,栏目还会根据当下的经济、时政等热点新闻,做相应的专题报道。

二、《全球资讯榜》的品牌定位

“所谓定位,就是使企业的产品在消费者心智中占有地位、留下印象的一种广告方法与推销方法。”如今的中国电视,电视台之间、频道之间、栏目之间的竞争已非常激烈。任何一个栏目都不可能获得所有受众的心,因而,准确的定位成为栏目生存发展的重要环节。而定位本身也是品牌识别和价值主张的一部分。通过定位,品牌希望消费者能够感受、思考本品牌与竞争品牌不同的地方。

1 品牌定位面临的问题

《全球资讯榜》与《第一时间》、《经济资讯联播》、《经济半小时》这三个栏目在内容编排上是一个整体,各栏目的内容共享。从频道栏目整合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资源共享实现了最新经济新闻资讯的全方位滚动式播出,是一个很好的栏目整合案例。但就单个栏目的定位来说,这样的资源共享似乎为每个具体栏目的定位制造了一定的障碍。《全球资讯榜》要做到脱颖而出,建立独具个性的电视栏目品牌,就必须通过分析其他栏目,从中寻求可以为受众接受的独特之处。

在《全球资讯榜》诞生之前,央视的电视新闻类栏目多是严肃型定位,主持人正襟危坐,表情严肃,新闻内容按照国内、国际新闻的顺序编排,极其严谨。虽然这种风格体现出新闻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但在娱乐化时代,这样的新闻播报方式缺乏生活味,不能满足普通老百姓对资讯娱乐性认知的需求。这就为《全球资讯榜》的定位提供了参照。

2 最初的品牌定位

《全球资讯榜》从栏目开办之初,将自己定位为针对商务人士、白领一族的全球要闻排行榜资讯类栏目。

首先。这一定位抓住了商务白领这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济头脑的分众群体,找准了目标受众,栏目的内容也就容易安排了。

其次,这一定位找准了电视新闻栏目的突破口。《全球资讯榜》模仿如今频繁出现的各大音乐、娱乐、时尚排行榜,嫁接网路传播,用排行榜的形式释出新闻。这即是新闻编排的全新尝试,又实现了新闻的娱乐性突破,使可能让人乏味的新闻内容平添了轻松、悬念、动感、时尚的色彩,顺应了娱乐化的潮流。

总的来说,CCTV-2的这几个资讯类栏目都比其它频道的新闻资讯类栏目娱乐性要强一些,除了《经济半小时》是以电视新闻杂志定位以外,其他三个栏目的新闻内容基本一致,而且节目都是以时装展、新车集锦、最新单曲或有趣的生活场景等轻松的内容结束。尽管如此,《全球资讯榜》的个性还是凸现出来了——它是新闻榜单的揭晓平台。观众对新闻有自己的喜好,他们也希望自己喜欢的新闻、公司***品牌***、财经人物、科技产品荣登榜首。《全球资讯榜》正是抓住了受众的这一“崇尚榜样”的心理,为观众制作了符合他们心理的新闻排行榜。

3 品牌定位的调整

在栏目的发展过程中,《全球资讯榜》也对品牌定位做了一些调整,毕竟真正懂得经济的人群非常的小众。如果只针对那一小部分。而且还可能是中午没有收看电视节目习惯的人群来做节目,收视率很难提升,栏目的生存也会面临一定的问题。

因此,《全球资讯榜》适当地扩大了目标受众的范围,新闻的播报方式更加生活化,新闻内容增加了更多的生活琐闻。可以说,它将经济生活化。让更多普通老百姓接受,也使他们从栏目中获得相关的经济知识。虽然这些知识可能在商务人士或经济学家看来是微不足道的,但普通老百姓了解到这些已经很满足了。就这些知识已经能够为他们的生活提供方便了。而且这些知识也不会占用他们太多的时间去理解和消化,所以他们爱看。

三、《全球资讯榜》的品牌识别

品牌识别是品牌渴望创造或保护的一套独特的品牌构,想。这些构想表现了品牌是什么。并通过产生一个有价值的主张,包括功能上、情感上或价值自我再现上的利益,建立品牌和顾客之间的关系。对于电视栏目而言,品牌识别可以通过构建一套独立的视听觉的形象识别系统,这套系统可以让受众在最短的时间内记住该栏目,在此基础上,加深受众对于该栏目的美誉度、忠诚度。

品牌识别能帮助观众区分《全球资讯榜》与其他资讯类栏目,同时在观众心目中树立《全球资讯榜》的形象。以下,本文将针对《全球资讯榜》这一电视栏目的特性,围绕可以用于品牌识别的三个方面——口号、视觉、声音——展开分析。

1 口号识别

口号是品牌理念的体现。好的口号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全球资讯榜》的口号有两个:“知讯者生存”和“一榜知天下”。最绝妙的是“知讯者生存”这句口号,很有震撼力。虽然这句话有点夸张,但仔细想想也不无道理,应该说号召力是很大的。这两句口号其实也是对栏目定位的一种升华概括。即明确了目标受众,又突出了栏目的榜单特色,为品牌形象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全球资讯榜》的第一个小板块“要闻排行榜”也有自己的口号:要知天下,先看要闻。口号简洁而大气,给观众的心理暗示是:

都是陌路,谁会替你下这么大功夫?给你个网址,其中有些东西可供参考。

以下是参考资料,希望有帮助!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法律 2009-05-26 19:13:45 阅读5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摘要】 驰名商标,一个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话题,频频出现于各地的传媒。驰名商标作为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它的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利器。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我国有自己独特的模式,本文主要从对驰名商标的界定和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重新认识商标认定新原则四方面阐述,让大家了解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特殊之处。【关键词】驰名商标 人民法院 认定新原则一、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和保护开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该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中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履行公约义务,从1987年就开始了按照公约要求和国际惯例认定驰名商标的探索性实践。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此后,中国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多起商标纠纷案件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在1988年至1991年期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劳力士"商标、美国菲力普莫里斯公司的"Marlboro万宝路"商标、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美国"SHERWOOD"商标和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的"蝴蝶"商标为驰名商标。在上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中,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始于保护外国商标的需要。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机关、认定权限及程序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国法律对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5个方面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识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目前,在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不予注册"问题上根据案情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人民法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可以在"禁止使用"问题上根据案情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不予注册"体现为驳回注册申请或撤销注册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可在三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异议程序、复审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撤销注册商标可在二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撤销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禁止使用"多发生在商标民事纠纷中,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三、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其特殊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一 保护对象中国法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两类商标,一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按照中国法律,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前题条件为:一是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二是这种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二 特殊保护可以概括为:1.中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是基于注册原则,因而普通非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在商标法保护之列。 2.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为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于恶意,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对驰名商标既不要求必须已在中国注册,也未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3.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主管机关则必须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的情形。4.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也受法律保护5.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将"禁止使用"明确列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从而加重了被禁用者的侵权责任。三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保护的三个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保护主要作了下列规定:1.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明确列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2.人民法院可以就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并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级别管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地域管辖;3.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是否在中国注册而有所不同。同时,侵犯驰名商标权的法律责任也视该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而有所不同: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只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实施侵犯已注册驰名商标行为的,应承担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各种民事责任。四、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之规定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2001年12月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尔后公布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效力,以及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又进一步进行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⑴人民法院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在对不服商标评审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依法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制止对驰名商标的非法抢注。对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⑵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了6件权利人是国外当事人的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在认定这些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采取的是与国内商标一视同仁的态度,依法给予其国民待遇,适用平等保护原则。在认定和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过程中,只要其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和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人民法院都会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司法保护。⑶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继续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总结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机制,解决新出现的和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其次,各地法院要依法审理好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案件,要将商标法和相应司法解释关于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各项保护规定通过每个案件实施好,落到实处,为促进和提升我国品牌经济提供良好的司法保护环境。再次,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当事人请求认定和保护的驰名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均应给予认定和保护,既不降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也不刻意鼓励认定或者任意扩大认定范围。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并且涉案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时才会做出认定。同时也要认识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应重视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的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加大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力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五、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①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模式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历来实行的是“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两种基本保护模式。主动认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每年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根据该局1996年8月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从七个方面进行认定:(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或地区的销售量及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先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或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主动认定驰名商标可以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事先的法律保护,使权利人一旦察觉、发现有侵犯其权利的现象,就可以立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动认定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对个案中的商标进行是否驰名的认定。它以新《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五点为认定标准,即:(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与主动认定相比,它具有针对性强,对商标可以实施跨类保护的特点。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尤其是被动认定——司法认定的案例在中国还较少。仅发生在“舒服佳”一案中,即由人民法院认定“舒服佳”、“Safeguard"为驰名商标。正如上面所述,我国在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所采取的基本模式,凭借其“大量认定、全面保护”的特点,在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基本保护模式同样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首先,这种基本保护模式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商标保护制度相协调的产物。即:当国际上商标的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保护不相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使用原则的倾斜性保护。也就是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列入了国际公约保护中。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在非类似商品中的使用的保护。但总的来说,两个国际性条约给予的驰名商标保护都是个案保护,被动保护。即:当发生了侵权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而获得的特定保护。这也正体现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个案保护、被动保护。而我国的这种驰名商标保护模式,则是强调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对驰名商标采取的是大量认定、主动保护。因此,明显违背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宗旨。其次,这种基本保护模式仍无法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存在的“经纬问题”,即:时间梯度、空间梯度。比如:某一商标在刚刚进入市场时并不驰名,但伴随着市场化运作一定时间后,事实上成为了驰名商标。与此同时,如果发生了他人假冒、侵权,此时,又应该给予这种商标何种法律保护呢?还是这一商标在成为了驰名商标后,但实实在在,在侵权发生地并不驰名,那麽又该如何对它进行保护呢?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存在的时间梯度和空间梯度的问题。此外,这种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模式还存在着较多的主观因素。(即:认定驰名商标时,受主观因素干扰较多。)从而使得广大企业不是注重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而是盲目地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去追逐“驰名商标”这一漂亮的外衣。结果,使得大多所谓的“驰名商标”名不副实,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当前中国的经济,正处于“眼球经济”时代,谁是名牌,谁吸引力就大。)由此可见,原有的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模式由于存在的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修改、调整的地步。②采取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必要性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入世一方面为企业带来了众多的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改革步伐。因为WTO中的一系列法律文件,除了极个别条款提到企业的外,绝大部分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规范政府的行为,使之懂得如何规范、干预、管理市场。正如国外一些学者所称的“WTO规则实质上是一部国际行政法典”。因此,入世对政府的挑战也最大、影响也最深刻。具体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是: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基本上都是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判断。此外,在实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也是这种“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模式。所以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中国政府必须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采取“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新原则。况且,入世后由于国内绝大部分企业商标保护意识淡薄,商标法律诉讼案件势必大量增加。所以,再仅仅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动认定显然是不够的。此外,实行“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也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机关在相关事务中的办事效率。加入世贸组织6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有了长足进展,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驰名商标事业成效显著,可圈可点。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只在诉讼中对商标驰名进行事实确认。然而,现实往往不尽人意。作为企业品牌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救助最重要手段之一,驰名商标之于企业,其意义早已超出了单纯的维权诉求,企业往往把它当成市场竞争的法宝。地方政府更是把驰名商标作为地方和企业品牌建设的努力方向和重要指标。同时,消费者也愿意把它看作商品品质的保证和承诺。这状况或多或少有些偏离立法的初衷。于是,引导企业、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理解驰名商标的法律内涵,还原驰名商标本来面目,理所当然地成为立法者和执法者所必须面对的当务之急。“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关和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事实关。”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出席在无锡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时强调,“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能够查实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并依法撤销原判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被认为驰名度评判不专业、标准难以统一和操作过于简单,因而较多地遭到外界质疑。曹建明这次讲话,被媒体理解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严格驰名商标认定的表态。“推进法治,回归理性”。这是多年冷静地观察和研究驰名商标发展变迁的中国知识界开出的一剂良方。回归理性,还原本色,对企业如此,对消费者同样如此,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更是如此。六、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新原则的再认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即:坚持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反对在现实生活中“买名牌”的现象。具体而言,也就是说,在商标确权或者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驰名证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这种保护仅仅对于本案有效,不得针对第三者,也不能针对市场竞争者。如果再有涉及商标驰名度判定的案件发生时,可以作为曾经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向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供,但不是“准则”或“通行证”,而只作为处理下一个案件的参考。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该商标当时的驰名度和该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正如上面所述,该原则并不完全排除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定保护,但它又远远不同于原有的行政机关的主动认定。它强调行政机关的被动认定保护,突出个案处理,强调根据商标当时当地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判断。同时,该原则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买名牌”现象发挥着重要的遏制作用。当前,由于利益的驱动,很多企业不是将精力集中投于提高产品质量,强化企业管理上,而是看到名牌在宣传产品、引导消费、占领市场方面起到了类似驰名商标的作用,便纷纷花钱,甚至投入巨资购买名牌,更有甚者,有的企业为了能够挤入中国驰名商标,而不惜借贷花钱。确实在现实生活中,名牌往往意味着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忠诚度,有着稳定的市场份额。而且,一个名牌在其成长培育过程中,往往历经数年甚至十数、数十年的时间。所以,在其形成中,企业的信誉也会随之深深置入了广大消费者心中,可以使其产品在市场中有着较为稳定的顾客群。因此,名牌常常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被加以保护。在现阶段,买名牌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而现象的实质不外乎是很多企业想打借“名牌”——驰名商标,这股东风,这个便车,轻而易举地获取客观的市场利润。其实,无论是名牌,还是驰名商标,都是一种客观存在,都需要企业认认真真的下功夫才能取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新原则在面临并解决这类“买名牌”的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商标是否驰名不搞事先认定,而由当时当地的具体状态决定,从而打破了那些妄图靠花些钱来买个“保险”——驰名商标或名牌的人的美梦。结语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始于1987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多年来,中国有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照公约的要求,为不少中外权利人的驰名商标提供了保护。从1996年起,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开始成批认定民族品牌的驰名商标。此举受到业内人士和国外权利人的质疑,被认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到2003年,这种成批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被废除,代之以国际上通行的个案认定方式,即在发生侵权或权利冲突时,由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商标是否驰名,以便决定是否给予扩大的保护。应该说,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正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上前进。可以预期,中国未来立法将对驰名商标保护给予更多的注意,目前存在的其它合法权利与驰名商标冲突、驰名商标之间冲突等问题将通过立法得到解决。参考文献:① 苏阿计 《入世与中国法治变革(下)》 《政府与法制》 2002年第6期。② 董保霖 《商标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华商标》 2002年第8期。③ 善勇 《“买名牌”要不得》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2年11月6日。④ 郭威 《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撑起保护伞》 2005年4月27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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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论文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经营者一开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身的商业秘密上,而对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则思之甚少。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现象愈演愈烈,商业秘密经常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经营者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经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热情,也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要求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呼声愈来愈高,世界各国纷纷结合本国国情对商业秘密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我国自90年代以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但总的来说,现行规定内容分散、系统性不强、保护程度较弱,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建国以后直到1991年基本上为空白。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尽管当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民事诉讼活动范围内,未能揭示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含义、构成要件等,但是,它却昭示了商业秘密受我国法律保护这一立法方向,在社会上引起了十分积极的反响。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后,为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承诺,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几种侵权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追究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成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此后,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1997年颁布的《刑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补充或特殊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也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或解释,相关立法、解释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方法和手段,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实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的要求。至此,我国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综观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主要分散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虽然这些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及对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涉及,但保护还是显得过于分散,不够全面、系统,且原则性规定较多,不便于实际操作。主要表现在:(一)商业秘密性质不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①]多年来,各国理论界及司法界对于商业秘密的属性一直争论不休,存有疑义。有人认为,商业秘密只具有类似于财产的性质,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是被告违反其与原告之间的信赖关系,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来自于竞争法,而不是财产法,故否定其为财产权,只认定其为准财产权;[②]有人则认为,商业秘密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同,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知识产权。[③]对于商业秘密的性质,我国理论界及司法界也极不统一,长期以来并未意识到将商业秘密提高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认为其仅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竞争手段。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中、美两国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TRIPS第一部分也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财产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但从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来看,尚无法律明确将商业秘密界定为知识产权。(二)权利主体范围过窄且无归属规定我国《劳动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用人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经营者,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款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少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此项文件,不过是部门规章,影响有限。另外,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提。因此,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无关于商业秘密归属的直接规定。(三)侵权主体范围狭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列入该法调整的范围;《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被侵权单位的劳动者,对于被侵权单位之外的单位及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作规定;《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合同当事人”,而事实上合同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都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规定则突破了前述法律的限制,不仅将个人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责任主体,而且也肯定了单位犯罪的存在,且犯罪主体不受经营者、合同关系等限制,应当说保护的范围比较宽泛。但毕竟《刑法》仅适用于刑事犯罪,其有关主体的扩张解释并不能自然适用于民事侵权领域。(四)侵权方式过于原则且适用范围受限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关于侵权方式的规定采取完全列举式,等于将未列举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侵权方式统统排除在外,不利于商业秘密的全面保护。另外,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作出明确规定且规定一致外,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对此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尚不能自然适用于劳动法、合同法等领域,而实际情况是,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并不会因部门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现行规定必然人为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五)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世界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无形财产时无不明确指出:法律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使社会公众共同分享无形财产带来的巨大福利,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为此,法律在以专有权利保护无形财产利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权利给予合理约束。[④]考察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几乎为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引入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该解释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从商业秘密限制的法律制度来讲,这些规定明显不足,且仅仅停留在司法解释的范畴,尚未上升为法律。(六)程序法规定明显不足商业秘密主要依靠权利人采取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维护其权利。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权利人则丧失其占有。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有许多特殊性。如何保证商业秘密在诉讼中不致二度伤害,在诉讼程序上现行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如举证责任问题,商业秘密诉讼的级别管辖问题,商业秘密的保密审理等基本制度均缺乏明确的规定。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构想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保护极其分散,且不够全面系统。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制定专门法,全面、系统地就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归属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等作出规定,并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实上,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显示,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早已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家经贸委曾受托于 1994年8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了《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小组,并先后拟订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只可惜至今尚未出台。当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无论如何,笔者坚信,随着条件的成熟,各方认识上的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终究会“前呼万唤始出来”。赶在《商业秘密保护法》正式出台之前,笔者仅就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谈以下几点粗浅看法。(一)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客观地说,自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及签署TRIPS后,事实上已经承认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只是在国内立法中尚未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而已。从商业秘密本身来看,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它同样也是人们在生产经营中创造的一类特殊的无形财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精神财富,同样也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而成为交易之对象。[⑤]因此,考虑到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性及履行对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我国宜在国内立法中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后,在法律上设定其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等权能就容易很多。从目前学者的研究来看,对于赋予商业秘密转让、许可使用权能均不持疑义,但对于赋予商业秘密质押权能却大都持保留态度。这可能与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及商业秘密的特性不无关系。[⑥]但笔者认为,既然我们承认商业秘密属于财产权范畴,而其又并非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权利,根据法理精神,其依法就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至于现有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日后的完善来解决,毕竟法律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展并为经济生活服务的,法律不应成为经济生活的绊脚石。至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来作出保障,无须过分担忧。[⑦](二)完善权利主体、侵权主体、侵权方式等规定关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仅仅将其限定在经营者与用人单位,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严重挫伤了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技术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因此,笔者建议,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定义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上升为法律,即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扩大保护范围。在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时必然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由于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法律应当对各种情况下产生的商业秘密的归属作出规定,以进一步明确权利主体。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也非常狭窄,如《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劳动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合同法》则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合同相对人。当然,这些法律关于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局限性是与各自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有关的,并非法律本身存在问题。在出台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背景下,笔者建议,对侵权主体作出全面、统一的规定,将商业秘密权利人之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列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均作出明确、一致的规定,但从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来看,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完全采取列举式规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要完全依据这些规定来进行判定。但是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总是千差万别,一味依据现有列举式规定来进行侵权与否的判断必然会陷入某种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却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的窘境。笔者认为,分析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严格围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而不应拘泥于列举的范围。为此,笔者建议,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应在现有列举式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概括式规定,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尴尬。(三)引入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1、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商业秘密权属于私权范围,但其取得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实现社会公益性目标,对商业秘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符合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法律应当确立社会公益优先的原则,在个人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商业秘密权作出适当限制。2、自行开发研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由于商业秘密权只具有“相对专有性”,不具有绝对排他性,所以对于同一商业秘密而言,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并存的情形。只要各个权利主体的商业秘密都是自行开发研制,不论商业秘密形成时间的先后、早晚,他们之间的权利都可以并存,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行使权利作出限制。关于自行开发研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该项规定仅仅为司法解释,笔者建议将其尽快上升为法律。3、反向工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反向工程是一个技术术语,又称“逆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知晓其构造、成分、制造工艺或者源代码等内在商业秘密因素。[⑧]目前,各国对“反向工程是对商业秘密权进行限制的一种手段”均持肯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认可反向工程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但对反向工程本身需受到的限制则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借鉴各国立法,反向工程实施的前提必须是反向工程实施人合法拥有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且实施反向工程本身不违反任何约定。4、权利用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权利用尽,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只对无形的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利人生产的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出去后,无论该商品辗转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无权再控制该有形商品的市场流转。[⑨]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均将其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我国亦应明确此项规定。5、善意第三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依民法理论善意取得的一般原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无权主张权利,而只能向恶意泄密者主张权利。因此,世界各国大都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只是对于善意第三人是否有权使用或披露获得的商业秘密持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许可,如巴西、芬兰;有的国家禁止,如德国和部分东欧国家;有的国家则附条件禁止,如美国、日本等。笔者建议,我国应采取许可制为宜,毕竟善意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已支付相应对价,在此情况下如禁止其使用显然违背其交易目的,而对于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宜规定向泄密者追偿。(四)引入法定赔偿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有关侵权的赔偿数额,主要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二是按照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三是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给予赔偿;四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标准给予赔偿。其中,《商标法》与《著作权法》规定了损失赔偿、获益赔偿与法定赔偿,《专利法》规定了损失赔偿、获益赔偿与许可费赔偿。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定主要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损失赔偿与获益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许可费赔偿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定仍存在很大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首先,如前所述,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的损失本身很难准确界定;其次,对于侵权所获利益,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采取生产经营不做帐、做假帐或更加隐蔽的方法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再次,参照许可费赔偿,假如权利人从来没有许可他人利用商业秘密时会显得非常尴尬。因此,鉴于目前状况,笔者建议最好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引入法定赔偿,以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至于有人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笔者则认为其有违侵权赔偿法理,不敢苟同。(五)改革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模式对于商业秘密犯罪,我国《刑法》第219条作出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区别“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对行为人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不同刑罚。相关司法解释又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作为追诉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根据危害后果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予追究。从世界各国商业秘密刑事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对商业秘密犯罪均采行为犯模式。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刑法规定,凡盗窃工商秘密、技术秘密者,得科以五千美元罚金或五年有期徒刑,或者二者同时并科;[⑩]德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竞争之目的或图自己之私利,引诱他人披露或窃取商业秘密,或对于他人有意为其窃取或披露商业秘密之期许表示接受者,处两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罚金;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17条规定,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露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⑪]反观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将商业秘密犯罪限定在产生“重大损失”上,范围过于狭窄。况且对于其中提到的损失,究竟是指商业秘密本身价值,还是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学术界及实务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另外,如何确定侵权损失额的大小也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实践中,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对权利人保护不力,使得一些本应由刑法调整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处理,客观上放纵了犯罪。更主要的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行为人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质无异于抢劫,且其行为本身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有些甚至是毁灭性的,不加大刑事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显然不足以遏制其发生。因此,借鉴国外立法,我国应改变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将其改为行为犯,而将损失作为量刑的情节,彻底理顺侵犯商业秘密罪理论体系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六)完善程序法规定1、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尚未将商业秘密案件列为一类特殊的案件而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而仍然按照民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来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按照民事侵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负担非常沉重,迫切需要尽快予以改变。在具体的改革方向上,笔者建议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之规定,在侵权方式上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原告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被告有条件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而被告无法证明其信息来源于自主开发、研制,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或者通过原告的许可使用获得,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时,即可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2、完善保密审理制度保密审理,在我国主要指不公开审理,还包括案卷的封存、鉴定的保密、诉讼人员的保密等。目前,我国关于保密审理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该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上述仅有的两条规范,提供了不公开审理的轮廓,但内容过于简单笼统不利于实务操作。笔者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修改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另外,法律还应明确规定法院对案卷材料的封存保密义务,鉴定人员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3、完善专业鉴定制度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承办案件的法官也是隔行如隔山,为了查明案情,法官不得不委托专家进行鉴定,而目前我国多数法院大都是在各自所在区域范围内指定鉴定机构,由于受自身学识、能力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实践中往往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也由此而导致了同一案件出现各不相同的判决。为此,笔者建议,法律应强制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由哪级法院审理,都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机构来进行鉴定,以确保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4、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以看出,现行法律规定证据保全应当在起诉之后进行,当然,对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保全也不例外。但现实情况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可轻而易举转移、隐匿甚至伪造相关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却举证艰难。为在诉讼前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第一手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通常只能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但由于公证机关没有法院的强制力,实践中又使得证据保全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法院能在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往往会使侵权人措手不及,对认定侵害,确定损失赔偿额大为有利,也能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引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从我国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看,国内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还过于粗糙,相关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如有关商业秘密的属性规定;权利主体、侵权主体及侵权方式等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性规定等。因此,尽快制定全面、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梳理并完善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构建统一、协调、科学、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就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一) 各国法中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1. 英美法2. 大陆法和国际公约3. 我国法(二)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 秘密性2. 价值性3. 管理性(三) 商业秘密的范围(四)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1.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2.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和法理考察(一) 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二)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1. 保护隐私权理论2. 保密合同理论3. 侵权行为理论4. 财产权理论5.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三) 启示三、商业秘密的侵犯与救济(一) 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1. 商业秘密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2. 我国商业秘密合同法保护的表现3. 商业秘密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二)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三)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四)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救济1. 民事法律责任2. 行政法律责任3. 刑事法律责任(五) 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前防范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一)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二) 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 现有法律在立法上尚欠严密性和完善性2. 现有法律和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不够充分3. 现有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操作性不强4.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缺失5. 缺乏程序法的保障(三) 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的建议1. 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2. 进一步拓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3. 明确商业秘密权的内容4. 明确不视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5. 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完善相关刑事责任6. 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性规定(四) 我国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摘要引言第一部分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一、商业秘密的概述(一) 商业秘密概念的争议(二) 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二、商业秘密立法的目的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一) 英美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二) 大陆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三)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四、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一) 违反保密义务的认定(二) 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认定(三) 关于竞业禁止的侵权认定五、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素(一) 竞业禁止合同的采用(二) 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的留取六、侵犯商业秘密救济的立法现状七、商业秘密法律救济的方式(一) 商业秘密的竞争法救济(二) 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三) 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及合同法救济(四) 商业秘密的有关知识产权法间接救济(五) 商业秘密的刑法救济第二部分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移植的观察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历程三、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一) 缺乏单独立法(二) 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三) 现有法律规定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形式不明确(四) 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科学性规定第三部分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一)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二) 扩大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权责任主体(三) 扩大未来商业秘密立法的调整范围(四) 明确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五) 规范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六) 明确规定侵权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责任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程序(一) 完善商业秘密的诉前救济制度(二) 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一)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二) 检察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三) 检察机关介入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四) 检察机关提起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五) 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原则

这种应该付费吧。。。提供出来,论文就写完啦。原创的很伤头脑的。

保护企业商标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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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管理内容范围工商管理内容范围主要包括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物流管理、文化产业管理等.二、工商管理毕业论文题目1、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2、企业商标保护战略研究3、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4、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5、反不正当竞争难点与对策6、广告管理问题研究7、科学发展观与绿色经济8、科学发展观与生态环境保护9、科学发展观与绿色科技10、企业营销战略11、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现状及对策12、3PL和4PL的协调发展13、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人力资源管理14、新经济下的人力资源管理15、浅谈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16、民营企业如何吸引、保留优秀人才17、对高校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题的思考18、我国培训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19、如何激励知识型员工20、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进程及新趋势(本回答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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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期立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品牌保护毕业论文

(一)品牌的内涵1、"品牌"的内涵是什么 人类在经济活动中发明了"品牌"一词,其出发点不外乎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为了区分各个品牌不同的出品者.第二,为了与传统意义上仅仅具有物质功能的品牌区分开来.2,"品牌"一词的定义3,品牌战略的内涵是什么 ①战场(利益)在何处——目标顾客是谁②与敌方的那一部分军事力量较量——你的竞争对手是那些企业和品牌③靠什么取胜——怎样组合品牌内涵(内容)(二)品牌实施一、品牌的客户人群的定位二、品牌的款式风格定位三、品牌的商标四、品牌的理念定位 五、品牌的标识(识别系统) 六、品牌的专色和视觉效果品牌的专色 七、品牌的售卖包装 包装的标识使用八、品牌的视觉形象通过以下的表现来突出品牌的视觉形象九、店堂设计十、经销商的品牌权益设计 服装,家电企业为首选。

餐饮连锁经营是现代餐饮企业发展壮大的一种必然趋势,我精心推荐的一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论文,希望你能有所感触!餐饮连锁经营管理论文篇一 餐饮业的连锁经营管理分析 摘 要:餐饮业在中国一直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作为中国餐饮企业主要经营方式之一的连锁经营是近代产业革命所带来的经济高速发展产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在当今社会运用十分广泛。 文章 以S餐饮有限公司为例,探讨连锁经营管理问题。 关键词:S串串;连锁经营;餐饮业;经营对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35-0058-02 1 S餐饮有限公司概述 S餐饮有限公司是中国优秀的连锁餐饮企业之一,于2007年9月在成都成立,是专业从事串串香、火锅连锁经营、底料及调味品生产、物流、专业技能培训为一体的大型餐饮企业,S有限公司立足于特色餐饮行业,秉承重品质、抓服务、塑形象以回报社会的理念,秉承“共赢、共进”的合作理念,规范各店的质量和口味,成立了生产部、物流部、加盟连锁中心等部门,形成统一的串串香加盟咨询、串串底料生产和物流配送体系。S餐饮有限公司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坚实的技术研发能力及先进的管理理念赢得了市场和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经营效益持续稳定提高。 2 连锁经营理论及连锁餐饮业概述 连锁经营的理论 连锁经营理论概述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因此、连锁经营业具有四个特征:经营理念的统一,经营管理的统一,经营商标的统一,服务的统一,也正是由于连锁经营有这几个基本的特征,所以一定程度的确保了连锁经营的成功。 连锁经营的优势 ①优化资源配置。连锁经营的“八个统一”是基本的要素:店名、进货、配送、价格、服务、 广告 、管理、核算的统一。实现这些统一,就使商业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互相协调起来,因而有利于资源的配置,使得企业资源共享,既节约厂费用,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效益,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②强化企业形象。连锁经营企业通常选择统一的建筑形式、环境布置、色彩装饰、商徽、广告语等,这种形象连锁是一种效果极佳的公众广告。连锁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包装物上统一印刷图案,通过顾客无意识的宣传,强化企业形象,为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奠定厂坚实的基础。③提高竞争实力。连锁经营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的优化配置。同时,灵活的经营管理又使连锁企业的优秀管理制度、 方法 、 经验 能迅速有效地在各连锁分店内贯彻实施,这些都大大加强厂连锁企业的总体竞争力。④降低经营费用。连锁经营企业以顾客自我选购、自我服务的经营方式为主,减少厂售货劳动,因而雇员相对较少,节省工资成本,节约厂场地费用。 连锁餐饮业概述 连锁餐饮业的发展 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我国的餐饮业发展非常迅速。我国的餐饮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如图1所示。 连锁餐饮业现状分析 连锁餐饮企业群体已成为餐饮业中最活跃的部分,伴随着政府拉动消费的政策影响、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和消费观念更新等因素,餐饮业尤其是连锁餐饮业依然是引人注目的 热点 。我国连锁餐饮业现状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①连锁经营成为我国餐饮业发展的主要模式。自从我国的市场上有了国际连锁经营组织的攻占,我国餐饮业就努力地在连锁经营方面做着努力。并且建立属于自己的品牌,如内蒙古小肥羊,重庆火锅等,他们大多在中国连锁餐饮业起着带头作用,走在前列。②我国连锁餐饮业保持发展状态。在2010年。据调查,餐饮企业发展模式以直营店和加盟店居多,占75%。而这些企业中,以销售额10亿一下的经营规模为多数。并且,95%连锁餐饮企业的销售额都有两位数的增长,说明,多数连锁餐饮企业发展符合良性运营的规律,仍然可以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③原材料上涨快速,毛利率稳中有升。由于物价的上涨,连锁餐饮企业的原材料也随之上涨,据调查,2007年,30%的企业原材料增长率在10%以下,一半的企业原材料增长率在10%~20%。在原材料成本日益高涨的前提下,有25%的被调查企业的毛利率下降在5%以内,而一半企业的毛利率基本没有变化,还有27%的企业的毛利率有增长。所以,大多数企业稳中有升的毛利率,说明,大多数企业连锁经营盈利模式比较健康,抗风险能力比较强,在开源增效方面还有可挖掘的空间。④人力资源相对匮乏。连锁餐营业作为服务业的一种,其在人们心里的认同感和成就感不高,据相关调查,人力资源匮乏,经营成本高涨,标准化难度大构成连锁餐饮企业面临的三大挑战,而在连锁餐饮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中,人力资源匮乏占比例最高,其被选择比例达到了80%其次为经营成本高涨。⑤有较大发展空间有待开发。虽然,连锁餐饮经营已经是我国餐饮业的主导模式,但是,我国连锁经营的餐饮业无论在管理方式还是从销售业绩方面来说,和西式餐饮连锁相比还有很大距离,都还有很多缺陷和不足,有待开发和完善。 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餐饮连锁企业又存在以下问题: ①品牌意识薄弱。在我国,形成独具自己特色和企业形象的连锁餐饮企业还比较少,而我国有自己成熟品牌的企业,如一些中华老字号,老品牌,多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确实品牌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更多的连锁餐饮企业,虽然拥有自己的品牌,但不注重对品牌的保护,不能坚持产品,服务的标准化,不能保证各分店的口味,服务等的统一,有些分店甚至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造成对已有品牌的损害。②规模效应低。所谓连锁经营的要义就在于用很低的成本复制经济样本,从而将规模扩大,规模是餐饮连锁竞争的优势和必要条件。然而,我国很多餐饮连锁企业对此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在发展时,有目盲,急于求成的情绪,用特许经营遍地开花的方式,广开分店,导致其发展要求与自身情况不符,最后失败。③标准化程度低。连锁经营具有统一化的特点。统一的店面面貌,统一的广告营销、信息传播,统一进货,统一核算,统一的库存和管理。但是,在我国,对与很多中餐企业,其复杂的制作过程就不比西餐企业有优势,所以,绝对的标准很难做到,标准化程度就相当很低。④物流中心不够完善。配送中心在连锁经营中具有核心地位的作用,但不少连锁餐饮企业却只把配送中心单纯的看作配货,不愿意耗费物力财力去完善物流管理,所以,物流管理水平无法适应现代化连锁经营的理念。正是由于这种对物流中心缺乏准确的认识和重视,配送中心不仅规模小,设施落后,功能不齐,也没有发挥配送中心的核心作用,就制约了连锁餐饮经营的进一步发展。⑤专业人才匮乏。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普遍面临存在一个重要矛盾就是企业扩大规模和人才缺乏的矛盾,大多餐饮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小学到大学的学历都有。同时,由于观念,薪资等方面的愿意,我国连锁餐饮行业普遍缺乏高素质经营管理的人才,所以,人才的短缺成了制约餐饮连锁经营前进步伐的一个重要因素。 3 S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S餐饮有限公司现状分析 S餐饮有限公司从2007年9月开业至今,已发展成为具有两百多家加盟商的餐饮企业公司已完善了生产基地、物流配送、人才培训及储备,可以为广大有意愿加盟的客商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秉承“共赢、共进”的合作理念,愿与广大合作者结成亲密的合作伙伴,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S餐饮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分析 ①形式单一。虽然产品风味独特,但与其他传统餐饮业相比,传统餐饮业的菜品一菜一味,各有特点。火锅产业则由于锅底种类相对较少,加上消费者每次选择的锅底种类终究有限,这就不可避免带来滋味相对单一的缺陷。②质量问题。与传统餐饮业相比,串串香对肠胃的刺激大,不利于身体健康。而且,S餐饮有限公司一直以大众的价格受大众喜爱,但是由于其比较低廉的价格,所以,在价格和质量的协调方面存在矛盾。在保证质量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③发展空间较小。火锅产业的地域性使得一地一味,四川人只认麻辣味的火锅,北京人就爱吃涮羊肉等等,这使单一风味的火锅类别很难做到向全国推广,更不要说走 出国 门。④竞争力低。就四川而言,和S餐饮有限公司类似的火锅店,串串店很多,而且,串串香的宣传内容几乎一模一样。所以,消费者的选择空间非常大,而对于S餐饮有限公司的竞争力就相对变低了。⑤经营者自身的素质。S餐饮有限公司的加盟者经营知识,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加盟者不具备一个经营者应有的素质,素质较低。 S餐饮有限公司对策分析 ①加强创新。推出更多的菜品,推出更多的套餐或组合服务,推出更多的口味,满足各类顾客的需求。②注重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的完美结合和高度统一。在原料,物流,劳动力等各方面节约成本,提高食品的产品质量,增加菜品品种。加强质量的监督,增加食品卫生检查透明度,让消费者放心消费。③加强与顾客的联系。如主动倾听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理客人的投诉;制订常客奖励计划等。④加强品牌管理,提升S餐饮有限公司的品牌价值。现在社会,任何商品都有其品牌。消费者注重商品质量,价格,服务,但对商品的综合反应就是其品牌,现在很多消费者越来越注重商品的品牌。对于餐饮业是如此,所以,应加强S餐饮有限公司的品牌宣传和管理。⑤注重 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服务人员的仪容,态度,举止等都要经过专业培训,要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培训,将这些细化的服务标准灌输给员工,使服务工作标准化,统一化。其次,提高服务人员自身的素质,选择具有较高 文化 修养,较高专业素质的人。不仅如此,更要为员工营造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员工的归属感心里,避免人才的流失。 参考文献: [1] 张志平.我国餐饮连锁经营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11). [2] 杨欣.餐饮企业经营管理[M].北京:高等 教育 出版社,2007. 餐饮连锁经营管理论文篇二 餐饮连锁企业的直营与特许经营 摘要:连锁经营是现代餐饮企业发展壮大的一种必然趋势,它有三种不同的形式,而直营和特许经营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种,这两种形式各有其特色,但也都有一些弊端,餐饮企业在发展连锁时到底采取何种方式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分析餐饮企业如何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连锁方式。 关键词:连锁 直营 特许经营 一、餐饮连锁的概念 连锁经营的方式,产生于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在零售业和服务业中应用得最广泛,并且出现了如麦当劳、沃尔玛等国际化连锁经营品牌。 餐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餐饮服务产品的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通过企业形象的标准化、经营活动的专业化、管理活动的规范化以及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的一种经营组织[1]。餐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可以取得企业形象、广告宣传、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共享效应”;可获得广泛的吸引合作者、较低的投资风险、标准化的扩张等“扩张效应”;还可获得提供统一的消费模式、整合企业的市场行为等“整合效应”。 二、餐饮连锁的分类 (一)直营连锁 直营连锁,又称正规连锁,简称RC。即资本经营保持单一,所有分店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都完全归属总店,采购、配送、核算都由总店统一调拨管理,分店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自由连锁 自由连锁,又称自愿连锁,简称VC。是由一些独立经营、核算的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他们之间实行统一的订货、送货,并享有共同的信息和广告宣传,各连锁店都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特许连锁 特许连锁,又称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较高级形式,简称FC。是指总店与加盟店之间订立合同,明确各自权责,总店允许加盟店使用其某些商品、服务的经营权或先进管理方法。这是一种特许人以商誉为核心,开发和利用无形资产,对企业信誉、品牌的出租。总店和加盟店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在这三种连锁方式中,直营连锁是连锁经营的最初形式,而特许经营则是最发达、最规范的形式。国内大多数餐饮连锁企业采取的都是这两种形式,采取自愿连锁方式的企业较少。因此本文也主要是考虑餐饮企业的直营和特许经营两种形式。 三、直营连锁优势、劣势 (一)直营连锁的优势 首先由于总店拥有直营连锁店的采购、配送和核算权,因此可以进行大批量采购,通过量的优势降低经营成本和价格;其次总店可以统一调配连锁店的资金、设备、店面及人员,充分进行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营效益;再次由于总店分担了一部分经营事宜,因此有利于各连锁店集中精力进行商品的管理和服务的改善,提高顾客的满意度;最后由于各连锁店受总部直接管理,连锁店的运营管理属于公司内部的事物,较为灵活,受外界制约和影响也相对较少。 (二)直营连锁的劣势 但是直营连锁也有一些劣势,比如资金投入大,见效慢,一般的企业在其发展初期无法承受;规模扩张易受资金、税收、地区法规等制约,对企业要求高等。 四、特许经营的优势、劣势 特许经营是快速实现低风险资本扩张和规模经营的一条途径,但是如果运用得不好,也将成为企业失败的导火索。 (一)特许经营的优势 首先从特许人的角度来说,特许经营具有融资功能。特许人通过经营权的转让,将无形资产变成有形的资产,积累大量资金,从而增强公司的实力和发展能力,实现以较少的资本投入而迅速扩大公司规模的目的;其次,从受许人的角度来说,特许加盟方式对于具有一定资本,但又没有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一个从事商业活动的好机会。因为通过加盟,一方面可获得总公司技术、品牌和信誉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另一方面还可获得总公司全方位的帮助,在降低经营风险的同时获得较稳定的利润。 (二)特许经营的劣势 但是特许经营这种方式对总公司的品牌、形象、管理等依赖性较大,若总公司片面追求品牌授权利润,一味追求特许加盟店数量的增长,却又缺乏有效管理和强有力的服务能力,这样不仅会严重损害企业形象,而且也会出现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最终将导致整个特许连锁系统的坍塌。 五、餐饮连锁企业直营或特许经营的选择 (一)餐饮企业连锁的情况 连锁经营对于餐饮企业来说可以塑造形象、树立品牌、分散经营风险、降低广告宣传费用及实现人力资源共享。大多数餐饮企业都以连锁方式来发展壮大自己。但是,到底是采取直营连锁的方式还是特许经营的方式,每个有意发展连锁的餐饮企业都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考虑这个问题。 麦当劳2012年在全球有41078家连锁店,直营店6598家,加盟店34480家,加盟店所占比例为84%,这意味着发展特许经营业务是麦当劳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而麦当劳未来在中国实现快速增长的关键,也在于发展特许经营。 截至2013年底,麦当劳在中国大陆开店总数超过1900家。中国成为麦当劳在全球首个拥有直营餐厅、传统特许经营和发展式特许经营3种业务模式的市场。 肯德基作为中国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快餐连锁企业,截至2012年底,肯德基在中国有超过4200家连锁店,其在中国普遍采取的是直营连锁的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数据显示肯德基加盟店的数量,但是2012年的数据显示,肯德基直营店当年的比例超过90%,这意味着加盟店的数量在400家左右。肯德基在中国是1999年开始实施特许经营,其采用的是双赢的特许加盟模式。首先改变加盟者交纳加盟费后自行开店的形式,转变为让加盟者出资购买一间正在运营并已盈利的连锁店。这一变化更符合东方人谨慎的投资心理,降低风险;其次由于在大城市开展特许经营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性,因此目前肯德基只在中国内地非农业户口大于15万小于40万,且年人均人民币大于6000元的地区寻求加盟经营。加盟者可以转让30%的股份,并且还要对加盟者进行20周的内容广泛培训项目,从食物加工、环境清洁等基础技能到 财务管理 、人员配置、战略调整等高级发展项目都要接受系统的培训,并在以后不断学习。通过这些 措施 ,最大限度地保证加盟店的营利,求得双方的共赢。 而在中国发展最为迅猛的火锅连锁企业,小肥羊、小尾羊、重庆德庄、秦妈等知名火锅品牌在2005年以前加盟店所占比例均为95%以上。这些企业也从2009年开始,转变以加盟为主的扩张手段,将经营重点转向直营,大幅减少加盟店的数量,增加直营店。截至2009年底,小肥羊拥有的自营餐厅数目增至161家,特许经营餐厅的数目为293家。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如呷哺呷哺、海底捞等火锅企业基本上都是采用直营连锁的方式,严格限制加盟店。目前呷哺呷哺在全国超过500家店全部为直营餐厅,海底捞在全球的136家店也全部都是直营店。 (二)餐饮连锁企业怎样发展连锁 由此可见,无论是采取直营或是特许连锁方式,企业都不能盲目地扩张,应遵循一定的规律而来。 1.餐饮企业的经营业态 企业的经营业态不同,其采取的连锁方式也不同。例如上面所阐述的肯德基多采取的是直营连锁方式,因为其资金雄厚,完全可以采取直营方式来避免特许连锁的品牌毁坏,企业核心技术泄露等风险。而小肥羊等一些中餐火锅则因为其资金问题,在企业发展初期,多采取特许连锁方式。 2.企业发展阶段及经营方式 1997年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开办特许经营店必须要有直营店,且有一年以上的良好业绩,这就说明特许经营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企业在发展初期,所拥有的品牌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只是限于资金有限,没办法采取直营的方式,而通过特许经营,则可在短时间内收取加盟者大批加盟金,也可扩展自己的品牌知名度,发展壮大企业。此举因为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这就需要餐饮企业在发展特许经营的初期就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化流程,设计自己的特许经营体系,包括营运手册、特许加盟合同、培训手册和招募加盟手册。 3. 商业模式 的可复制性 发展特许经营必须能够将积累出来的运作经验顺利移植给加盟商,否则开办自营店更合适。例如大多数咖啡连锁企业都采取的是直营方式就是因为其复制性问题,不仅仅是产品质量,更重要的是其 企业文化 的传递性。而有些中餐火锅采取特许加盟方式是因为其生产线管理简单,产品核心技术即汤料已经实现了标准化,可复制性强。 4.发展连锁店的速度 “欲速则不达”,连锁企业的发展是一个逐渐壮大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假如餐饮连锁企业扩张得太快,无法控制和支持连锁店,则将使连锁店失掉了品牌原有的特色。例如,90年代中后期,河南企业家乔赢创办的羊肉烩面馆,以及2002年一夜间遍布全国而又顷刻灰飞烟灭的馋嘴鸭事件,都说明了这个问题。连锁企业应该练内功,加强企业品牌建设,稳健的发展连锁,慎重对待特许加盟[2]。决定连锁经营成败的不是规模的大小,扩张速度的快慢,而是企业固有的管理流程和文化特色能在连锁店之间得到传承。例如星巴克则认为自己的竞争优势是客户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星巴客店都能体会到一致性的服务,包括产品质量、员工服务的质量以及星巴克体验。 5.规范化与标准化 连锁经营最本质、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实现标准化并且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不断复制。例如麦当劳、肯德基这样的连锁经营实际是连锁总部“工厂”加工出来的产品,并且不断复制。对于直营店来说这个问题还比较好解决,但是对于加盟店来说这是个更需要注意的问题。要加强对加盟商的管理,不能“连而不锁”,要采取新的管理方式――托管特许经营,制定统一流程,企业加盟后,总部派人去管理。 6.人才支撑体系 现代化的餐饮连锁企业,具有劳动力密集型与智力密集型兼备的特点,人才就摆在了特殊重要的地位。餐饮连锁企业应健全自己的培训机制,建立自己的培训基地。比如1999年初,巴国布衣创办烹饪技术学校,它常年拥有7套管理和厨政体系的储备班底;2001年,谭鱼头创办四川烹专―谭鱼头烹饪技术学校,这都为企业发展连锁打下了人才的基础。 总之,连锁经营已经成为现代餐饮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直营还是特许经营也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直营与特许经营并不矛盾,并非两者只能取其一,恰恰相反两者是相容的关系,企业可以两者兼而有之,也可以侧重于哪一方。当总公司拥有一个具相当实力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拥有高效的配送中心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时,就可以选择特许连锁,进行规模扩张;但是特许经营的风险也很大,资金雄厚的大企业一般为了维护自己的品牌多采取直营的形式。 参考文献: [1] 唐晓辉.中式餐饮成功连锁的四大要素[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3(6). [2] 廖峰,肖晓.成都连锁餐饮企业特许加盟方式探析[J].西南交通大学(社会科学版),2005(4).看了“餐饮连锁经营管理论文”的人还看: 1. 有关餐饮业成本管理论文 2. 连锁经营管理毕业论文 3. 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4. 浅谈企业连锁经营与管理论文 5. 有关连锁经营管理毕业论文

品牌,这个风靡当今营销领域的流行词汇充斥在这个世界的每个角落。何为品牌?这是一个看似清晰却一直似是而非的命题,这个命题一直在每一个品牌人的大脑中盘旋。似乎在消费者心中,狂轰滥炸的电视广告中出现的就是品牌,所谓的大公司、大企业的品牌才叫品牌。但作为营销人的我们,包括企业界人士以及个体业主,都应该清晰正确的认识到,品牌——不只是产品的名字,而应该是涵盖了企业的文化、形象,产品的质量、服务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品牌,也不仅仅是大公司大企业的专利。针对企业而言,不管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甚至是连锁店,品牌的建设都是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但在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认为品牌建设是大企业的事,所以在企业创办初期不重视品牌,没有考虑品牌的理念和形象,待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开始铺天盖地式的投放广告,以为这就是所谓的品牌建设,殊不知到最后不过是落得短暂的形象曝光,品牌形象根本无从谈起。其实任何大品牌,都是从小企业甚至小作坊、家庭工场走过来的。成功的大企业也经历过中小企业的成长期和资金积累期,如何看待品牌建设,事关企业的长足发展。在当今品牌角逐的时代,企业靠品牌生存,国家靠品牌振兴,品牌所具有无形的价值将使品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江苏一个小镇上一家油漆民营企业,80年代初的时候就开始了油漆涂料的生产。改革开放带来了江苏经济的腾飞,工业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这家油漆厂的发展。虽然只是百来个员工的小厂,但十多年的用心经营,该厂的产品占据了全省20%的市场份额,在江苏省享有盛誉。但观念落后的企业领导只是一味的沉浸在省内辉煌战绩带来的喜悦中,继续着生产、销售的初级循环运作。邻省的浙江同样有一家油漆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下迅速成长,在浙江的市场份额达到25%,并且产品销往国内各大城市,其发展势头不可小觑。这家企业的老总好交际,一次参加商会的时候与同行业的朋友聊天得知,国外的涂料在国内市场的价格是国内产品的2-3倍。这家企业老总坐不住了,他很快意识到为什么自己的产品销量很好,盈利却只有外来品牌的1/3甚至更低。之后,这位企业主就开始了对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那时,正逢国家提倡保护环境的活动,越来越多的人也有了健康意识。该企业适时推出了环保健康漆的概念,并将环保健康作为产品质量的宗旨,所有的产品都围绕环保健康概念进行生产与推广,并将市场定在了中等水平消费。果然,在产品上市半年之后,作为国内首家生产环保健康漆的企业,该企业的产品销量飞速上升,很快的占领了全国30%的环保漆市场份额。到了90年代中后期,进入中国十年的亚太地区的涂料巨头立邦漆,从陌生的洋品牌成为了拥有3家独资厂、1家合资厂的行业领军。它独有的品牌运作方式和强大的宣传推广很快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并在国内独占着高端市场。此时,江苏的民营小厂才意识到品牌创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一面是浙江品牌环保健康漆的挤兑,一面是外来品牌的强压,江苏的民营小厂举步维艰,几次价格竞争后,不得不宣告停产。而浙江省的民营企业,通过数年的环保概念推广,有了一定的消费忠诚度,也有着较为稳固的市场网络。立邦漆的高端竞争,并没有影响到他们的正常运作。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品牌创建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兴衰荣辱,品牌薄弱的中小企业往往缺失长期的发展目标,只顾生意而不顾企业,没有品牌自然也就也没有消费者的忠诚度,一旦出现竞争就只能被动的打价格战——一个品牌乏力的中小企业,其生命力也不会旺盛。品牌是企业可持续发展最有力的保障,只要企业存在就需要创建品牌。很多挣扎在市场底层的中小企业,无一不是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遇到品牌发展的瓶颈才恍然大悟,突然发现原来小企业也是需要创建品牌。事实证明,在发展初期就制定了长期的品牌战略目标的企业,会有更大、更广阔的成长机会。中小企业如何创建品牌当今中国中小企业的品牌竞争力不足,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最严重的瓶颈,中小企业品牌竞争力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创建品牌,就是增加竞争砝码。但很多中小企业打造品牌,只是一味的追求广告投入,把创建品牌简化为一次大规模的广告宣传造势,而不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殊不知,速成的品牌也可能如同流星一般瞬间陨落。那么,中小企业应该如何建立统一的品牌规划和发展思路呢?一.创建品牌首先做产品好的产品是品牌的生存之本。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品牌建设的落脚点首先是产品,没有好的产品,何来品牌之谈。优质的产品是建立消费者忠诚最关键的因素。消费者消费的是产品而非企业的名字。即便是全球500强企业,同样也是靠优秀的产品和服务名扬天下的。要做好产品,除了要保证产品的品质之外,还需要在市场营销的各个环节当中贯穿产品的推广。包括产品的名称、概念、包装、服务以及市场的展示、营销方式的统一性。产品形象的提升是企业形象提升的基础,撇开产品进行企业形象的塑造,等于是没有打地基就进行楼房的建造,是无法把企业的市场大厦建造起来的。看看国内的成功的品牌——联想、海尔、中国移动等,哪一个不是先做产品再谈品牌。只有产品被消费者认可后,才能让消费者进行消费。在进入品牌阶段后,消费者考虑的就不仅仅是产品的质量问题了,还包括品牌个性、品牌价值、品牌气质等感性元素,消费者将把自己的个性和喜好与品牌进行联系,如果品牌的语言或者行为与消费者取得了共鸣,就能够从众多的同类产品中条脱颖而出。二.找好品牌定位品牌定位,是企业创建品牌的前提和基石。没有正确的定位只能使品牌塑造模拟两可,甚至自相矛盾、越走越偏。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创建品牌时一定要对自己的品牌进行清晰的定位。一提到品牌名,就能够让消费者联想到该品牌的形象。品牌的定位一定要和产品的个性概念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够让消费者区别于其他品牌。当我们看到某些品牌及其产品,立即就会对该品牌产生各种联想,包括它的经营范围、企业口号、产品类型、产品色彩等等,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这个品牌的个性。这一步如果不精确,将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比如提到可口可乐就会联想到红色和热情奔放,提到万宝路就联想起西部牛仔和自由洒脱。红色罐装饮料王老吉在默默无闻经营了7年之后,就是因为重新进行品牌定位,找准了“预防上火”的诉求点而脱颖而出,迅速飙红。三.创造一个核心竞争力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成长中最有力、最主要的驱动力,是支撑企业长久竞争优势的基础性能力,也是使企业独具特色并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战略性能力,推动企业快速发展。放眼世界500强企业,几乎无一不在技术能力、创新能力、战略决策能力、企业文化、品牌形象、顾客服务等方面独具专长,如IBM的服务能力,3M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丰田公司的精细化能力,麦当劳的标准化能力,奔驰公司的机械设计能力,海尔的市场创新能力,微软的产品开发能力。没有核心竞争力,品牌就缺乏灵魂,很容易为同类竞争对手超越。只有在核心竞争力的支撑下,品牌才能做到长盛不衰。四.塑造品牌形象当中小企业有了比较突出的品牌形象,企业的产品越来越畅销,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同类产品同质化竞争。同类产品日益充斥市场,竞争对手也采取了同样的市场推广策略,品牌的销售业绩大不如从前,甚至如果不通过价格战或广告战血拼,市场占有率就会迅速降低,危机一起甚至会出现“休克”状况。所以,创造一个吸引潜在顾客的品牌形象是致胜的关键,企业必须制定长远的品牌战略,塑造企业强有力的品牌形象。每个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能力都是不同的,他们对品牌的看法也会不同。企业就必须先入为主的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品牌独特的印象,诸如热情的、青春的、时尚的、高质的、富贵的等等,从而让消费者在心目中产生对此品牌的评价。奔驰是高贵豪华的象征,宝马是尊贵个性张扬的表达,在美国,有高达七成的青少年的梦想便是拥有一双耐克鞋,他们都以穿戴耐克鞋而感到荣耀,耐克“离经叛道”的广告为其塑造的“体育先锋”的形象,深深根植于青少年消费者的心中,使耐克成为他们的最爱。所在,品牌形象塑造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心理,突破思维定势,从新的特定角度、特定情境中发掘产品的新价值,以良好的产品品质形象打动消费者.五.给品牌插上传播的翅膀无可置疑,国内市场已经是“供过于求”的市场,仅有好的产品,还不足以创建一个“响当当”的品牌。如果说产品占品牌创建的70%,那么剩余的30%就是传播了。可以说适当的传播等于给品牌插上腾飞的翅膀。品牌的创建是循序渐进的,是不断积累的过程。品牌的传播同样需要系统的、规范的、持续的。否则,再好的品牌也会被无情的时间而摧毁,成为被消费者淡忘的角色,退出历史舞台。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品牌传播在不同时期应有不同的策略。在品牌创立初期,以提高品牌知名度为主要任务,告诉受众“我是谁?”这一阶段,品牌以功能性诉求建立区隔。如海飞丝洗发水,“头屑去无踪,秀发更出众”,以诉求产品本身的去屑功能,极大推动了产品销售,也提升了品牌知名度。在品牌成长期,以提高品牌影响力,尤其是美誉度为主要任务,告诉受众“我推崇什么?”这一阶段,品牌以感性诉求赢得受众的感情上的认可与偏爱。如,海尔,中国造。以诉求品牌的价值主张,推动民族工业,彰显爱国精神引发消费者的共鸣,海尔品牌的影响力及其行业地位由此而奠定基础。在品牌成熟期,以巩固品牌的影响力,成为区域文化或国家文化的代表为主要任务,告诉受众“品牌代表什么文化观念,代表什么样的民族性,代表什么样的国家精神”。如可口可乐,已经成为美国文化的代表,美国文化的符号,被视为“崇尚个人感受”的美国文化的代表,“要爽由自己”的广告语充分地体现了自我的个性。中小企业的品牌创建大都处于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的任务就是大声地、异口同声地告诉受众“我是谁?我有什么优势?”。 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品牌营销传播的时候,一定要制定好明确的主题,围绕企业战略,品牌基本属性及基本价值进行,沿着品牌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发展目标,持续的,连贯的进行,这样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品牌的价值才能日益凸现出来,中小企业创建品牌典型三大忌虽然中小企业创建品牌前景诱人,每个企业主都梦想打造属于自己的金字招牌。然而,梦想终究是梦想,梦想与现实的距离还十分遥远,品牌创建初期,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每走错一步都有可能坠入“死亡之谷”,所以,要让品牌走上成功之路,就要注意品牌创建初期一些最容易犯下的大忌。一.品牌形象切忌朝令夕改打造品牌的过程,就是不断积累的过程,品牌需要不断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才会越来越有价值。但是许多中小企业因为缺乏品牌常识,不少企业往往只看到短期的市场需求,而没有考虑三五年后的市场状况,在品牌创建过程中随意改动品牌定位、个性、形象等要素。这些要素的随意改变会模糊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浪费品牌建设费用,这是困扰品牌健康成长的桎梏。所以中小企业在品牌建设之初就应该有百年大计的战略眼光,企业在变,产品在变,但品牌形象定位不能变。可口可乐公司选定大红为其识别色,从员工着装到产品包装,一律大红。久而久之,人们一见到大红,就会联想到可乐产品,有进而产生购买的可能;或是一旦产生购买可口可乐产品的欲望之后,就会向着大红标志的售点位置而去。二.品牌塑造切忌一暴十寒要知道世界上没有一劳永逸的品牌金山,一个强势品牌不是一朝一夕成就的,而是由持之以恒打造的。只有不断坚持品牌建设才是品牌持续前进、增值的原动力!历数百年品牌,都是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品牌建设才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肯德基在全球近一万家店都是一样的口味、一样的装修,万宝路历经50年其“阳刚豪迈”的牛仔形象始终未变,这就是品牌塑造的持之以恒。品牌塑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持之以恒的过程。三.品牌宣传切忌短时轰炸中国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在企业规模小的时候不重视品牌宣传,待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开始“狂轰烂炸”式的广告投放,结果几轮广告轰炸下来,品牌知名度迅速增加,似乎成就了许多企业主的品牌梦想。殊不知,这样的企业除了品牌知名度资产外,其品牌资产少得可怜,更不用说品牌的抗风险能力了。90年代速成的秦池、爱多、巨人脑黄金等短期速成的品牌同流星一般转瞬即逝。可口可乐百年发展史,宣传从始自终没有间断过。多少年来,可口可乐就把自己的营销定位与同体育的结合上,始终不渝,长期坚持。战略是企业长期的、全局性的计划,而战术是短期的、局部的计划。可口可乐百年的历史就是一部生动的品牌战略,可口可乐的成功也源自于长期的战略思想。

商业标牌研究论文

商业的标识牌的用途是非常的广的,标牌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产物,雅方标牌专业的标牌厂家标识标牌也是经济的象征,商业中的标识标牌不仅是对于顾客方向的一个引导作用,标识标牌给顾客带来了方向的引导,让顾客能够更好的购物。

标牌的分类:按标牌形态分类:1、横式标牌:整个比例横向比较长。一般整面都被利用为广告标牌。一般在小店铺和大建筑的墙面上可以看到。2、竖式标牌:整个比例竖向比较长。一般整面都被利用为广告标牌。3、突形标牌:在建筑物的墙面上突出,除了背面以外的整面或有两侧墙面的情况下两侧都被利用为广告载体的标牌。4、地柱形标牌:标记在地面的某些固定构造上的横形、竖形、立体形的标牌5、屋顶式标牌:指在某建筑物的屋顶上设置一些固定构造物,并在上面挂着或贴着的板形活立方形或幻性的标牌。按标牌材料的分类:1、光滑标牌:画面或板面有油性,非常光滑的标牌。2、夜光材料标牌:用夜光材料牌(即我们通常说的霓虹灯)。3、丙烯酸质标牌(亚克力):用丙烯酸质材料做板面主材料的标牌。4、金属标牌:在没有特别指定板面的情况下,用金属做为标牌的板面或文字的主材料的标牌。5、电光板:用发光二极管或夜光管实现单色或彩色的表现效果的标牌。以发光的二极管和表现方式,可分为夜光电光板、LCD、LED、CRT、FDT等五大种类。按标牌使用目的分类:时间不同:照明标牌:为了昼夜的使用,在标牌的内部安装夜光管,在内部安装投光仪,在标牌的外部安装照明灯等等的标牌。无照明标牌:没有昼夜分虽使用的单独目的,没有任何照明设施的标牌。地点不同:室内标牌:设在室内的标牌,如方向箭头标牌、室内接待标牌等等。室外标牌:设在非室内所有空间的标牌。目的不同:商业标牌:一般指为了达到商业目的而设立的标牌。公共标牌:设在公共场所,为给公众宣布消息或用来公布某些信息的标牌。

一、具象表现形式: (一)、人体造型的图形: (二)、动物造型的图形: (三)、植物造型的图形: (四)、器物造型的图形: (五)、自然造型的图形: 二、抽象标志 (一)、圆形标志图形: (二)、四方形标志图形: (三)、三角形的标志图形: (四)、多边形标志图形; (五)、方向形标志图形: 三、文字表现形式: (一)、汉字标志图形: (二)、拉丁字母标志图形; (三)数字标志图形:

现场管理区域标识:如消防区域、通道;物料区;返工区;不合格品区;合格品区、待检区、工具/夹具区、设备区、加工区、原料区、垃圾存放区等; 产品标识:如产品名称标识和状态标识,如产品型号\数量,试产,量产等; 设备管理标识: 移动的设备定点放置的区域标识,如行车、手推车、油压车等; 设备运行状态的标识,如维修中/停用/运行中等; 设备的编码标识,针对有多台同规格或同名称同功能的设备时,便于计划的编排和管理; 危险标贴:化学品瓶/罐中文名称标识和危险标贴; 危险岗位标识:如噪音/粉尘/高温等;设备上的警示标识;如:配电箱/房、网线箱的负责人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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