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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现状探讨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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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现状探讨毕业论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由此可见,召回并不等于退货,退货只是执行召回的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由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缺陷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缺陷消除措施。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经验与国外召回管理经验来看,绝大多数的召回是通过免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方式对缺陷进行消除的。

拓展资料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1969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特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可乐娜刹车故障问题。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这个消息后,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

召回制度介绍 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机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提高企业信誉。这种挽救措施的方法即为召回制度。 严格说来召回不是退货,因为召回进程中有个维修后返回购买者的程序。最终的商品并没有失去。 制造商通知销售商、售后服务单位、用户等,有关产品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然后制造商收回产品,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编辑本段汽车的召回制度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 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 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 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 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条 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 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从丰田汽车召回谈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键词: 三包;汽车缺陷;召回; 维权内容提要: 丰田汽车由于刹车装置存在质量问题在全球范围发规模召回,但其在美国和中国对待消费者的召回方案却大相径庭。其原因是有些观点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质量法》)的不当理解;但同时我国相关法律也确实存在不够清晰明确的问题,而对法律法规的曲解导致了丰田公司对我国消费者采取区别对待的召回方案。本文试图纠正公众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读、梳理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一、丰田汽车在美国召回的方案及受到处罚丰田汽车2009年底由于加速踏板存在缺陷在美国召回430万辆不同种类的车型。按照美国联邦法律,汽车制造商如确定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必须在5天内告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并迅速采取召回行动。由于丰田公司未能及时通知美国政府有关汽车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美国交通部于2010年3月5日宣布拟对丰田汽车公司处以超过1600万美元的最高罚款。这将是美国政府向汽车制造商开出的有史以来的最大的一笔民事罚款。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已于2月16日要求丰田公司上交与大规模召回相关的文件,包括产品数据、客户投诉等信息,以期查明丰田公司在知晓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后多久才宣布召回。美国丰田汽车销售公司与美国检察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受召回事件影响的美国所有丰田和雷克萨斯车主提供额外服务。此项额外服务主要针对担心汽车送往维修前行驶安全的丰田车主,其中包括为车主提供经济赔偿。这样的赔偿在美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中对于“缺陷与违规赔偿”中的“赔偿方式”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选择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机动车、以等价机动车更换、减去合理折旧退车等。“制造商赔偿规划”条款规定,机动车制造商应该赔偿购买者在修理、更换、退车等合理期间内带来的成本。二、浙江省工商局依据地方性法规要求丰田汽车公司公平对待浙江的汽车消费者丰田中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实施了召回。而在我国,丰田公司给出了与美国不同的召回方案,我国丰田车主只能自驾缺陷汽车至4S店去完成召回。而由此产生的相关应交通费用及经济补偿,丰田公司以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赔付。丰田公司对中美两国消费者提供不同的召回服务,引起了我国丰田车主的普遍不满。浙江省工商局在3月14日发布了《丰田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后与丰田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要求丰田公司对消费者因此召回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经过浙江工商局释法明理,丰田公司作出承诺对我国浙江地区消费者实行补偿措施,但两天后,丰田公司高管出尔反尔,表示丰田公司仅提供免费三选一服务,不向消费者提供补偿。在浙江工商局要求丰田履行承诺下。丰田公司了最终向浙江部分消费者提供了每人约三百元人民币的补偿。在此次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浙江的消费者得到了丰田公司的赔偿,是根据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而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万公里”。浙江省是目前唯一的将汽车纳入三包规定的省份。三、正确解读和适用《消法》第45条及《质量法》第41条1、《消法》第45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有人认为浙江消费者之所以能够获得丰田公司赔偿,原因在于浙江的地方性法规对汽车产品有三包规定。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汽车并没有明确的三包规定,其他地方也没有汽车三包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我国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就无法要求丰田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事实上,这是对我国法律的误读。《消法》第45条完全可以作为相关法律依据,解决召回赔偿问题。该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根据该规定,产品三包分为国家规定三包和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约定三包。尽管汽车并未没有国家规定的三包,但通常经营者都会与消费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免费修理,丰田公司与消费者约定两年或5万公里内实行免费修理。该约定虽然未完整涵盖“包修、包换、包退”等三包服务,但明确约定了经营者的包修义务。而《消法》中对三包的规定是并列的,而非递进关系。事实上,三者都是售后服务的一种方式,并不互为条件。也就是说虽然经营者与消费者仅约定了包修,但也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对三包的一种约定。众所皆知汽车是大件商品。对包修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丰田等汽车厂家与消费者都有一定期限内包修的约定,因此约定的三包也可以适用《消法》的相关条款,经营者在其约定的三包期限内应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2、因为降低成本,缩短研发时间而导致的产品缺陷不能适用《质量法》第41条的免责规定有观点认为缺陷产品召回不适用民事赔偿制度,根据是《质量法》第41条。事实上这种理解也是对这一条款的曲解。根据《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笔者认为,只有当今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生产者才可以免责。对丰田汽车出现的缺陷不能适用免责条款。第一,并不是所有汽车品牌都存在刹车加速的问题;其次,就丰田汽车来说,也并不是所有车型都存在刹车加速的问题,第三,对于汽车生产者为了竞争而加快新产品的上市,缩短了新产品的研发时间或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导致产品的安全出现缺陷的,不能以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而免责。从以上三点结合现现今汽车技术水平及丰田发展的情况来看,丰田汽车的缺陷不能援引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而免责。四、没有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法律层级低、对违法经营者处罚轻,相关法律、法规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1、没有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1986年,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颁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从此“三包”规定成为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行政性规章,并逐步为消费者所认同。1995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采用了“三包”的运作机制,又兼顾了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方的利益,并将“三包”的商品范围从6种扩大到18种,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了销售者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责任,而且写明了消费者申诉的途径。但同时该规定列明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在该目录中中并不包括汽车,在以后,相继出台了电脑三包、手机三包等国家规定,汽车产品一直没有国家规定的三包。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消费在我国越来越普遍。2009年我国汽车销量达到万辆,首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保有量巨大,消费者遭遇的汽车质量问题也会越来越普遍,迫切需要汽车三包相关法律的出台,帮助车主维权。但汽车三包规定在我国虽经多方呼吁,却因种种原因始终无法出台。汽车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丰田召回事件让我们看到应加快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的出台。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法律层级较底,对违规者处罚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于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处罚力度偏轻。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汽车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最高罚款额度仅为三万元。相对于汽车产品的高额利润和汽车召回的高昂成本,制造商完全有可能因违法成本低而超越法律底线。3、《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容易被经营者滥用《质量法》也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重要依据。但根据《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法对缺陷产品的免责条款规定过于宽泛。由于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缺陷很容易被经营者以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的缺陷为借口而不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消法》关于召回的条款过于原则且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消法》也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条款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但在《消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规定经营者违反第18条应负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蓄意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来说毫无震慑力。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建议我国应借鉴美国柠檬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尽快出台汽车三包法规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逐年上升,消费者可能要面对的汽车质量纠纷将会更加频繁。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柠檬法的相关规定,尽早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有助于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一规定应该包括:车辆7日内可退、15日可换,在包修期内,主要部件因同一问题维修三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换车等等,这样的三包法规的出台将能解决多年来一直困扰汽车消费者的大量投诉。其次,提升召回规定的层级,加大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我国虽然已经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但由于该规定仅是部门规章,层级较低;且囿于《行政处罚法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所能设定的最高额罚款仅为三万元。罚款数额偏低不足以震慑汽车生产商,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并将该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的处罚力度,根据具体违法情形的主观过错、严重程度、涉及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等,确定处罚。明确召回的汽车生产者对车主的补偿机制。对于同样的缺陷问题,召回的方式应该一样,要公平地对待缺陷汽车的消费者,缺陷汽车的生产者要对因汽车召回造成误工、误时、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的汽车消费者进行合理补偿、赔偿。国家要对汽车召回进行全程监管,使召回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第三,《消法》在修订时,笔者有如下建议:一、应该明确不以价值大小作为认定消费品的标准,应将房屋、汽车等相对价值较大的产品纳入到《消法》的适用范围内。二、在该法中加入缺陷产品召回听证、处罚制度,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并着重要求其具有可操作性。三、对于第45条,笔者认为应该修改为对实行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而不区分所谓的大件商品或一般商品。四,要增设惩罚性条款尽管将要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但《消法》在修订时仍应明确引入,并增强惩罚性赔偿的可操作性。五、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讼的主体地位。在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丰田公司向中美两国消费者提供的召回服务差别很大。丰田公司对待同一件事,却有不同的解决方案,这对我国的丰田车用户非常不公平。但我国丰田车用户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成本将会非常高。如果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起诉,可以更充分地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针对当前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可以考虑创设以消费者保护组织为主导的公益诉讼,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讼主体地位。当面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受损时,消费者保护组织作为诉讼主体代表众多消费者诉讼能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通过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可以看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之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可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能够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汽车被召回后会进行一系列的检测,维修,直至没有相关的安全问题以及违规设备。

1、汽车召回制度的介绍

汽车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

2、厂家在汽车召回后的处理

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

(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仍存三问题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召回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第一章 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汽车工业走法制化道路(1)一、 中国汽车工业发展主要靠好的政策法规(1)二、 用法制化使中国汽车工业更加繁荣起来(6)三、 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面临三大制约因素(9)四、 在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中落实科学发展观(12)第二章 汽车政策与配套法规规章剖析(17)一、 汽车产业政策(17)二、 汽车贸易政策(20)三、 汽车金融政策(26)四、 汽车消费政策(29)五、 汽车技术政策(33)六、 道路运输政策(35)七、 汽车标准规范(39)第三章 汽车有关法律及相关法规解读(4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4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5)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54)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58)第四章 汽车服务行业管理法规撷要(66)一、汽车维修待业管理法规(66)二、汽车租赁业管理法规(71)三、停车管理法规(73)四、二手车交易管理法规(75)五、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规(75)六、 防治车内空气污染标准(76)第五章 汽车技术法规诠释(77)一、 安全法规(77)二、 排放法规(84)三、 噪声法规(95)四、 油耗法规(96)第六章 汽车技术法规影响(99)一、 对消费者购车的影响(99)二、 对推动汽车技术进步的影响(100)三、 对汽车企业的影响(128)第七章 汽车行业认证制度研究(134)一、 美国、日本、欧洲汽车产品管理制度对比分析(134)二、 我国汽车新产品认证管理制度(137)三、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与汽车召回制度(141)四、 汽车行业三种体系认证(143)五、 认证的好处与不足(145)六、 值得重视的社会责任认证SA8000(146)第八章 针对WTO规则的汽车政策法规(151)一、 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151)二、 WTO与我国汽车工业(153)三、 “中美双边协议”中有关WTO的法律规则(154)四、 我国针对WTO法律规则制订的汽车政策法规(157)五、 WTO有关汽车服务方面的主要条款(159)六、 我国在汽车服务贸易方面政策的彷徨(161)第九章 完善汽车政策法规体系 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166)一、 政策法规对汽车企业和车市的影响(166)二、 完善汽车政策法规体系十分必要(173)三、 加强政策研究以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176)主要参考文献(180)

掌握好产业扶持和市场开放“度”从丰田召回事件中我们看到,丰田章男作为日本最大汽车公司的董事长,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的第一个动作是宣誓表示绝对不会说谎,假如说谎将不惜接受美国法律的 惩罚。是什么力量迫使他如此“屈尊”?是美国的进口能力,是由于美国拥有全世界最大的单一国家市场。从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发布的数据看,该公司无疑成为丰田召回事件最直接的受益者。今年1月份,福特轻型汽车在美国市场销量同比攀升24%,2月份增长43%,3月份上升,位居各大汽车制造商之首,远超市场平均增幅。而这一业绩的背后,与美国政府的态度密切相关。 完善召回制度,提高车企召回主动性丰田公司这次大规模的召回,损失是个天文数字,一系列的召回措施,也招回了美国消费者对丰田车辆的信心和对丰田品牌的信任。据丰田美国公司最新公布的数据,该公司3月份在美国市场共实现销售万辆,同比增长。 把握好产业扩张的心态和时机丰田作为全球最先进的汽车公司都会出“召回门”这样的质量疏忽,其教训不可谓不惨痛。其实,丰田在刚进入美国时就遇到过挫折,主要是因为对美国的市场需求不熟悉,车对美国的道路不适应,后来通过详细调研,有针对性地改进了产品才获得成功。我们的汽车产业正处于迅速扩张期,丰田的教训对我们弥足珍贵。我国的车企在扩张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心态,把握好时机,衡量自身的能力。目前,有些国内车企急于走出国门,盲目扩张,产品在国内市场还没有获得认可,就寻求海外的突破。其结果,很可能是毁了自己也毁了整个中国汽车业的信誉。 提高国产车电子化安全程度这次丰田“召回门”事件主要是由于踏板问题引起的。针对这个问题,丰田宣布“2010年底前刹车优先系统(BOS)将成为所有国产丰田车的标准配置。”据专家介绍,车辆安装BOS系统后,安全性将大幅提高。丰田这一举动得到了同行的响应,美国通用随后表示,也要在所有新车上安装BOS系统,但目前还未见国内汽车企业有任何动作,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召回制度近日,丰田汽车公司因油门踏板踩放不顺的潜在问题,决定扩大在美国市场上召回范围,使在北美的丰田汽车召回数量上升到590万辆。丰田公司也将召回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丰田进口车4万辆和国产车万辆。同时,也在考虑召回欧洲市场上近200万辆丰田汽车。这样,卷入“踏板门”而召回的丰田汽车数量将达800万辆之巨,是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汽车产品缺陷召回事件。这样大规模的召回,成本就是天文数字,正值丰田攀上全球产销第一的至尊地位却遭遇消化不良之时,对丰田的打击可谓雪上加霜。但丰田还是在“主动召回”、“指令召回”、“隐匿召回”和“拒不召回”的诸多选项中,果断选择了“主动召回”和“主动申报”。这看似费解,实则来源于法律制度压力。中国汽车消费者大概不会忘记,2002年5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决定召回200万辆存在点火器隐患的汽车,但令中国消费者沮丧的是,召回并不包括中国市场。令中国消费者受歧视的主因是中国当时并没有制订汽车召回的有关法律。而据信,中国推出汽车召回制度的阻力正源自国内的汽车厂商而非外国汽车公司。国内汽车厂商认为,召回制度会一棍子打死中国汽车产业。这种未经证实的担忧,使中国民族汽车免去了“召回成本”之重。但多年下来,中国品牌汽车非但没有“强”起来,反而纷纷伏倒在有“召回成本”之累的外国品牌车之下。所以,真正夺命的不是召回制度,而是没有召回制度。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历史悠久,起始于上世纪60年代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美国甚至制订《大气清洁法》,把不符合环保条件的汽车也纳入召回范围。真正让美国召回制度运转起来,依托的是基础法律制度,其中就有产品侵权责任法。美国曾有个著名判例,加州居民拉蒙·罗莫夫妇一家驾驶福特车出车祸导致三死三伤,后查明事故主因就是福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于初审法庭查明福特早已知悉此类隐患而未召回,就痛下杀手,在作出500万美元伤亡赔偿的基础下,判令福特亿美元的天价惩罚性赔偿。依据“风险核算”法,如果投放于市场的有缺陷产品可能产生的产品责任的总量远小于召回成本,车企就会坐视消费者有可能车毁人亡的悲剧发生,会以“大不了赔点钱”的想法蒙混过关。所以,产品侵权责任法不配套,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跟不上,召回就不能成为自愿之举。日本的召回制度中引入了刑事责任,对拒不召回或隐匿召回的,除对法人处以上亿日元的罚金外,对个人课以刑期一年以下的监禁。我国于2004年才开始在小范围汽车种类上施行召回制度,到2009年才基本扩大到所有机动车上。由于侵权责任法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不完善,中国车企在“主动召回”的态度上还得向外国品牌学习。市场营销人士发现,召回并没有根本性摧毁品牌力量,反而是在“所有产品都不可能是十完十美”的假定下,那种勇于自改,敢于向生命负责的行为,最终会赢得市场高度支持。 公关问题---危机管理自1970年代以来,日本汽车业一向以高技术含量和高品质在全世界享有声誉,其品牌号召力这一最大财富目前正在因丰田“召回门”而遭受重创,如果处理不当,丰田甚至是整个日本汽车业有可能会就此失去优势。就这次丰田所面对的“召回”危机而言,其危机应对措施违背了危机管理中的六大基本原则:①事先预测(forecast)原则,因为丰田公司事前对此次“召回”危机的演变和发展预料不足,导致危机发生的时候事态迅速恶化;②迅速反应(fast)原则,即产品质量问题浮出水平之后反应迟缓,特别是公司高层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被迫面对而坐失危机之初的应对良机;③尊重事实(fact)原则,在普锐斯出现刹车失灵问题时,丰田的解释与现实距离很大,无法令人信服,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不可原谅的是犯错了却不敢承认;④承担责任(face)原则,危机之初的丰田公司漠视消费者的安全考虑而一味推卸责任,在美国听证会和丰田章男来华道歉之前,消费者没有感受到丰田方面的诚意,使其历经数十年积累的信誉度一落千丈,几乎毁于一旦;⑤坦诚沟通(frank)原则,丰田公司在发现问题后企图隐瞒事实,态度前倨后恭,顾左右而言他,妄图通过狡辩以推卸责任,其表现出的社会责任感和伦理的缺失严重毒化了危机处理的氛围和环境,使得危机处理过程失控;⑥灵活变通(flexible)原则,正是由于丰田公司对这次危机处理的不当,而导致危机本身的升级和转化:从产品质量危机转变为品牌危机,从丰田公司的危机转变为殃及日本汽车业甚至整个日本制造业的信誉危机

召回制度介绍 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机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提高企业信誉。这种挽救措施的方法即为召回制度。 严格说来召回不是退货,因为召回进程中有个维修后返回购买者的程序。最终的商品并没有失去。 制造商通知销售商、售后服务单位、用户等,有关产品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然后制造商收回产品,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编辑本段汽车的召回制度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 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 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 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 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条 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 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产品召回制度毕业论文

会计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导语: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下面为大家带来了会计毕业论文题目,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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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14、对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问题的思考

15、试论无形资产会计的创新

16、会计理论与研究方法

17、完善呆账的准备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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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关联方占款:现状、成因与对策

20、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成因与对策探讨

21、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状况与资产损失准备计提研究

22、法定公益金需要讨论的几个问题

23、规范预算资金缴拨程序的探讨

24、论会计信息资源的配置机制

25、财务信息与会计信息的异同

26、谈合并报表的编制理论

27、“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28、论预算控制模式的改进

29、出售受赠非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

30、融资租赁立法问题探讨

31、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32、浅议知识经济时代的会计观念

33、我国利润分配会计的几个问题研究

34、增值税会计浅议

35、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的会计问题初探

36、浅论固定资产投资最小化

37、现代管理会计新发展的主要特点

38、浅论作业成本法在现代企业的应用

39、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几点思考

40、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

41、会计政策选择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42、西方实证会计理论与我国的实证会计研究

43、会计信息的强制性与自愿性披露研究

44、商业银行推行作业成本法的成本动因选择

45、无形资产计价重置成本法评析

46、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之重构

47、加入WTO:我国会计服务业的发展对策研究

48、加快会计诚信体系建设

49、《企业会计制度》的资产计价问题

毕业论文最好糊弄了,关键词一定自己查找写出,前两句自己翻,最后句自己翻.就可以了.中间拿个翻译机器一翻,但如果要答辩的话,就需要自己背点实在的东西了,反正很简单的.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却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度。此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的精神。其具有: 第一,预防性。缺陷产品的召回并不需要以产品已经产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只要生产者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的危险时,即应当主动召回其已投入市场的缺陷产品。传统的民事权利救济方式主要为违约责任救济和侵权责任救济,这两种救济方式的应用通常建立在已经确定的损害后果上,当事人主张救济时,损害通常已经现实的发生,与此不同的是产品召回并不以损害为前提,只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的危险时,生产者就有义务召回其生产的产品。因此,预防性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项主要特征之一。 第二,公益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的汽车业,从这项制度起源之时起,就赋予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每年都有数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一百多万人受伤,缺陷汽车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产生巨大的危害,1966年,美国出台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从而奠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基础,随后美国汽车业开始实施召回制度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同时也有助于企业改善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从整体上约束企业的行为,体现了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为本的思想。生产者召回缺陷产品,有利于保护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全。 第三,主动性。缺陷产品召回主要依靠企业自主召回,是缺陷产品召回的常态。只有在企业的产品存在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企业仍不主动召回时,才由主管机关责令召回,而这是缺陷产品召回的非常态措施。并且现代科技的发展,使产品缺陷的发现变得越来越困难,如果要消费者和政府主管机关从外部来发现企业产品的缺陷,未免困难,效果也不好,只有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性能、质量状况最了解,也最容易发现其产品的缺陷,因此,主要由企业主动负责其缺陷产品的召回具有实体正当的合理性也具有程序上的方便性。 第四,综合性。一是指公法与私法因素的综合。“从召回制度适用的法律关系、保护的对象、启动的方式等方面来看,该制度兼具私法与公法的双重特性” ,产品召回制度反映了私法公法化得趋势,国家公权力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介入私法关系的范畴,在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时,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召回其产品。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种现代新兴的法律制度,其具有新兴法律所普遍具有的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得趋势。

仅作参考China's auto recall legal analysis At present China has initially established a system to recall defective products and are gradually expanding the scope of the recall system, through the advanced foreign experience to analyze our system in the building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ssues on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social security and government Reform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to the relevant issues discussed: the first chapter outline of the system for defective products in China's major significance, at home and abroad in an overview of product recalls. The second chapter describes the status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product recalls and other industries in China the status of product recalls. The article described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o recall the legislation and various countries in the recall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other industries in China's problems in the recall. Chapter III is in China to recall defective cars on the issue. The article described the current China's auto industry recall in the recall and the status quo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wrote a focus on China's own brand of motor vehicles recalled, and recalled from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and recalls related to the issue of China's automobile insurance Recalled. Chapter IV is China's major product recall system of law analysis, in this chapter is mainly on the legal aspects of the recall system for defective products in China, focuses on the issue of attribution. Chapter V of the main speakers on China's automotive products recalled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is chapter mainly from the product recall system and our existing product liability legal system of coordination in the recall system for defective products on the basis of legislation, legislative style and basic principles, and From the specific systems on the level of recall target, the main obligations,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 authori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procedures, time and specific measures to deal with aspects of arrangements. Finally, this paper's conclusion, that the major part of China's automotive product recall defective products improve the system mainly relies on in-depth study of theory,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of the main social reform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legal awareness and other factors. In writing by the extensive process of gathering information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summary information, to enable the analysis of the issues on a more rational basis, with a view to China's auto recall system for defectiv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s in study帮助. Key words: automotive product defects; recall system for foreign recall; recall; recall proposal

汽车运用检测与维修现状探讨论文

摘 要:现代汽车维修技术的科技含量已越来越高,从电子产品在汽车上的应用,到现代汽车诊断设备的使用、互联网在汽车维修资讯上的应用,以及维修管理软件在汽车维修企业发挥的作用等,处处体现现代汽车维修的高科技特征。汽车维修已不再是简单的零件修复,准确无误地诊断出故障所在,是现代汽车维修的最高境界。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重视汽修企业自身素质的提高、改变汽修经营的原有方式,才能使我国汽车维修业获得较快发展。关键词:汽车;维修特征;进展引 言现代汽车工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而日新月异,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广泛运用,特别是电子技术、液压技术在汽车上应用,使当今的汽车是集各种先进技术的大成,新颖别致的汽车时时翻新。而现代汽车的故障诊断不再是眼看、耳听、手摸,汽车维修也不再是师傅带徒弟的一门手艺,而是利用各种新技术的过程。随着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日益呈现出汽车维修的高科技特征,与其同时汽车维修理念也不断更新[1]。1 现代汽车维修的特征 故障诊断特征现代汽车已不是简单的机械产品,也不是最初的交通工具,而是由原始汽车进化到一个高科技的结晶体。特别是电子技术、电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汽车的科技化程度不断得到提高。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发动机(EFIE)、ABS防抱死制动系统、SRS安全气囊系统、电子控制自动变速箱系统(AT)、加速滑动调整系统(ASR)、自动空调系统(A/C)、电子悬挂系统(ECS)、动力转向系统、自动巡航系统、中控门锁及防盗系统、TCS动力牵引系统及自我诊断系统等,这些总成均由电控单元件(ECU)全面控制,电控单元具有自诊断功能,能记录出现的故障,并以代码形式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通过解码器可从电控单元储存器中读出存储的故障码,从而确定故障的部位和提供排除故障的在线帮助[2,3]。 检修工具特征随着汽车技术的发展,维修设备也随之产生了质的变化。汽车保修设备的生产,也不再是多以机具类为主。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批先进的进口汽车检测设备和仪器涌入国门。四轮定位仪、解码器、汽车专用示波器、汽车专用电表、发动机分析仪、尾气测试仪及电脑动平衡机等,这些昔日人们十分陌生的检测设备,已经成为现代维修企业的必备工具[4]。而这些检测设备,本身就是高科技化的产品,是电子检测技术、电脑技术的高级集成物。要熟练地操作使用这些检测设备,技术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并要掌握外语和电脑技术,才能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充分发挥检测设备的各项功能。这种高科技化的现代汽车检测设备,使现代汽车维修的科技含量大为提高。 维修资讯特征随着资讯、信息、网络化技术的发展,使各行各业都处于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汽车从结构到控制技术日趋高科技化,汽车新品牌、新装备、新功能层出不穷。维修技术人员不可能将数千种车型的维修资料、数据、程序记忆在大脑中。汽车维修技术人员的知识、技术、经验以及对资讯的全面掌握,越来越显示出自身的局限性。而解决这一不足的就是汽车维修专业互联网络,即INTERNET互联网[5]。INTER-NET互联网的出现,彻底打破了资讯传递在空间、时间上的局限,能在第一时间最全面、最快速地将资讯迅速地传到地球上每一角落。而INTERNET互联网络在中国现代汽车维修行业中已崭露头角,从国际汽车维修行业看,维修行业技术资料查询、故障检测诊断、技术培训网络化,已得到全面的普及。以美国汽车维修业为例,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在维修信息综合管理、专家集体会诊、网上查询资料、网上解答疑难杂症、网上开展技术培训以及网上购买汽车维修资料,已经成为维修行业的基本特征。汽车维修专业互联网络,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起步,以欧亚·笛威汽车维修专业网站为例,从1995年起,即建立了在会员单位内部使用的远程通讯BBS。1996年,开始投入巨资,大规模建立汽车维修INTERNET互联网站[6]。目前已发展成为专业性最强的网站,涵盖欧美亚各车系发动机、变速箱、空调、悬挂、转向、定速、安全气囊及防盗等各系统的基本保养、检修程序、各类数据、各类元件位置图、机械拆装图以及电气线路图,并实现了在网上答题、网上咨询、网上购物和网上培训等功能。 维修人才培训的特征在我国传统的汽车维修企业中,维修人员的文化水平、理论基础、外语水平都较低,传统的培训方式大都采用师傅带徒弟的模式,很难达到机电一体化、懂电脑、会外语的现代维修技术人员的水平。随着汽车高科技的发展,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高科技的素质,除了具有坚实的汽车专业理论外,还需要熟练掌握各种汽车检测设备与仪器,能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使用电脑分析及汽车维修专业INTERNET互联网查询汽车维修资料,对出现的各种疑难杂症进行分析,达到准确判断、熟练排除,以最低的成本、最短的工时、最优质的服务,排除各类汽车故障,使车主满意。此,除了学校的专业教学外,汽车维修技术人员还要加强自身学习,还要借助于各类技术培训,特别是电化教学和网上培训,不断更新维修观念、知识、技能,提高自身素质,才能维修现代汽车[7]。国外汽车维修教育界还推出了以多媒体电脑运作的动画及实物教学光碟资料库,可应用在远距离教学和网上教学,并可由教师依学生程度及教学课程,自动编排教学影片播放内容、播放顺序、播放时间,随时调整不同的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的主动学习意愿,建立起电脑教学化的启发式和互动式学习环境,提高学习成效。这种电脑教学的方式,构成了现代汽车维修培训的新特征。 维修管理的特征随着电脑及相关系统的发展,在许多国家,电脑管理已在汽车维修行业中广泛应用,而且这个趋势将持续扩展。在我国,采用电脑化管理还刚起步,对于大多数汽车维修企业而言,谁拥有最完善的管理制度、最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最精确的管理数据分析及最良好完备的服务,谁就能争取最多的客户,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采用电脑化管理,可以对修理部门的业务部、零件部、车间、收银、总经理监控诸方面进行联网操作,综合管理,使经营活动一目了然,克服了以往混乱的管理局面,将管理人员从日常琐碎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提高办事效率,获得客户认同。上层管理者也可以通过电脑管理网络系统及时了解汽车维修的动态情况,便于统筹安排。可以使维修行业改变传统手工作业的模式,实现质的飞跃。可以让厂长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争取更多的效益。标准规范的电脑化管理,可自动建立完整准确的客户及车辆档案,为长期、灵活的客户服务奠定基础,完善的维修跟踪服务功能能增添客户的满意程度。可以消除工作方面的一些失误,提高工作效率。车辆与客户的动态跟踪可以使业务部具体掌握车辆及每一个客户的细节,随时提醒客户进行维修、保养和零件的更换,体现服务的完整性、及时性、层次性。2 现代汽车维修与传统方法比较现代汽车维修无论从理念、维修制度,还是修理企业的管理及故障诊断的智能化方面,与传统维修方法相比,均有较大的质的飞跃[8]。3 现代汽车维修企业素质 企业素质特点现代汽车维修企业赢得生存和发展空间,必须重视企业自身素质的提高,企业素质要素主要包括:①企业管理现代化。②企业技术管理队伍的建设。③企业技术业务水平。④维修技术资料和技术信息的使用。⑤维修车辆的质量水平。⑥经营观念和服务意识。⑦企业信誉及服务信誉。⑧企业的经营效益、职工收益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价格优势。⑨维修市场的占有量。10企业的社会形象、知名度和社会认同感。企业发展的要素所占的比重,是衡量企业综合素质的量化指标,其数学表达式为Q=[F1X1+F2X2+…+FnXn][F1Y1+F2Y2+…+FnYn]=∑FiXi/FiYi(1)式中 Q——企业综合素质指标Xi——企业已具备的各项素质要素占社会平均统计量的百分比Yi——企业应当具备的各素质要素,即该要素的社会平均统计量Fi——分析系数,确定各因素的重要度,主导因素取1,其余取0~ WTO与汽车维修加入WTO对中国汽车维修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为了适应售后服务的要求,国外汽车维修业将相继进入中国市场,国外汽车维修业的介入给中国汽车维修市场提供了一个较为先进的高效的国际技术环境,对促进国内汽车维修业的更新改造、加速汽车维修业技术进步的进程,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8,9]。目前国内汽车维修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经营方式、生产规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如在实现汽修业的配件送货及全方位的零库存等。我国汽车维修的经营方式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多种经营方式已全面展开,如特约维修、代理维修、现场维修、专项总成维修,也将实现连锁经营维修、定点维修、会员制方式维修及俱乐部方式的维修等。充分体现低成本,以专一保证质量

试论汽车维修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消费理念的逐渐更新,汽车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人们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交通工具。然而,当我们在尽情享受现代汽车工业发展给我们生活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我们也无法回避这么一个现实,那就是汽车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和使用时间的延续,其技术状况将不断恶化。因此,我们不仅要不断研制性能优良的汽车,也要借助维护和修理水平的提高来恢复其技术状况。 【关键词】 汽车维修 职业教育 行业特征 检测手段 一、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制造各领域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汽车诊断及维修技术也在悄然发生变化。近几年随着我国汽车制造业和公路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汽车数量在不断增加,这客观上对汽车检测诊断和维修技术提出了较高要求,尤其对如何保证通过汽车维修确保车辆运行不造成或少造成社会公害问题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结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拟对此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二、问题呈现 1.维修手段有待更新 纵观我国汽车维修行业,多少年来,一直无法摆脱手工作坊式工作模式,实现质的飞跃。特别是由于汽车拥有量的不断增加,维修行业业务过程愈显复杂、数据信息量大,人力往往难以对维修各部门工作进程进行有效监督和对企业经营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和分析。以一个三十人的维修行业的月度工时统计,如采用人工计算,需要一个工作人员一到两天的时间,加之维修周期长的统计报表,更是大大增加了管理者主观判断上的失误性,因此极大挫伤了维修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弱化了汽修行业的凝聚力;较为零散的管理也弱化了本行业在顾客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为长期、灵活的客户服务奠定坚实的基础;行业维修手段的普遍落后无疑使修车时间延长,劳动效率降低,工时费增多,引起消费者不悦,这可以说是现在汽车维修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汽车维修资料信息查询也一直以来处于原始、落后的现状,这一点是公认的,传统的汽车维修资料查询形式,如主要借助图书、杂志、报刊等落后传统媒体没有改变,其结果只能是信息量小、查询速度慢、资料更新迟缓,特别对于近几年来大量涌入的进口汽车,更因缺乏维修资料,给维修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就相当一部分汽车维修技术人员而言,他们根本不可能将数千种车型的维修资料、数据、程序等记忆在大脑中,汽车维修现有落后的维修手段越来越显示出自身的局限性。 2.维修技术有待提高 汽车维修诊断和维修自身整体发展落后于汽车设计和汽车制造技术的发展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现在汽车已经是高度的机电一体化,尤其微电子技术、电子控制技术在汽车上已经广泛应用,可就现在大部分汽车维修人员现有的维修技术,和他们所接受的一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汽车维修技术的要求;汽车维修中,维修人员确定维修思路由于受到自身先天条件(维修技术)的制约,显得较慢,且又不准确,所以遇到棘手的、错综复杂的故障就会感到束手无策,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往往采用碰的方式,毫无头绪地对一些部件进行更换,给车主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就现在的一些顶级车而言,敲打维修只能是捉襟见肘,毫无意义。同时,制约汽车维修技术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维修中环境保护问题得不到落实。我们知道,汽车废气排放的标准对现代汽车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汽车维修业来说,不仅要求一些部件的重装质量非常好,而且要体现维修人员的高超的维修技巧,否则一般的维修水平就不能通过排放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综上所述,由于汽车职业教育跟不上维修行业一线上不断发展的形势,客观上已经导致了很多问题和争议,目前汽车维修行业人员的素质问题,特别是汽车维修职业教育问题日益突显,如何培养优秀的汽车维修工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已经是摆在整个行业面前较为突出的问题。三、解决对策 1.现代手段的有效运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应尝试将以计算机为主要载体的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到汽车维修业中去,以实现把汽车维修业推向现代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的高潮。我们有理由相信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将预示着汽车维修革命的到来,这种革命的到来会让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的维修服务意识不断根深蒂固,他们也将会切身体会到先进维修手段的运用所造就的是“高端服务”,这种服务将势必成为汽车维修行业将来竞争最重要的手段。当然,基于强势维修手段下的维修体系应该包含良好的维修服务、售前服务及售后服务,缺一不可。事实上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不仅可以加强维修人员的服务意识,也将有助于提高整个维修行业的运行效率,特别是有助于建立快捷,方便的客户维修信息和维修档案;建立稳定的客户关系和科学准确的维修经营数据。可以说,汽车维修行业运用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建档、管理,不仅速度快,时间短,资料全,效率高,而且准确及时的汽车维修报表在客观上也能减少管理者主观判断上可能造成的失误,这有利于加强维修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强行业的凝聚力。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汽车维修专业互联网的开通将可以更迅速、快捷地提供维修配件、维修设备、维修资料、维修技术与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供需信息,使维修行业经营者和管理者能够及时获得信息,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决策,而互联网上的行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人才互访,也将加速汽车维修技术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提高。 2.维修人才的积极培养 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修人才是关键,任何离开或忽视了人自身发展的因素去寻求企业内部的所谓发展只能是空中楼阁。所以我们除了要求维修人员参加日常的维修培训外,使他们通过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体系来提高他们的维修水平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诚然,我国曾经有类似于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对汽车从业人员的认证考核,且早在本世纪初期就大约有十几万人通过鉴定并取得资格证书,但是原有的职业教育知识体系陈旧,没有充分体现现代汽车技术的闪光点和发展趋势,因此考虑新的适合汽车维修发展趋势的职业教育以及考试模式显得特别重要。同时,现在的职业技能鉴定是全科式的,几乎和汽车设计,制造,维修有关联的所有科目都得掌握,根据现代汽车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发展情况来看,做汽车维修的专才显然不够,特别是随着汽车维修业的发展,以往对维修人员考核中比较弱化的项目,如汽车配件和估损以及维修企业管理,在现代维修业发展形势下显得格外重要,将它们加入对维修人员的考试行列应该是趋势。 事实上通过有关机构的调查表明,大部分行业内人士对这这考核项目都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而且我们认为,汽修考核应该涵盖目前汽车技术最新的发展要求,体现规范的诊断思路和操作流程,对于考试合格人员应统一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订的证书,以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的教育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 四、结束语 现代社会对汽车故障诊断技术和维修要求非常高,汽车维修过程中,要树立汽车维修行业在整个社会中应有的地位,需要的是维修行业硬件和软件的共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合理发展。

汽车维修怎么学。首先,绝对不建议自学。现在的汽车维修已经不是过去大拆大卸的时代了,而是要掌握维修技术,进入好的企业,必须进行系统深入地学习,掌握各种工具、检测维修设备的实用。这种难度的技术,自学恐怕只能一知半解,而且也没有太多的机会接触到各类车辆,这种学习方式肯定是效果不好,最后反而白白浪费自己的时间。其次很多人选择到汽修厂学习。这无疑也是一种学习方式,很多零基础的人,想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但是在汽修厂学习要考虑到这几个方面。首先,学习时间肯定是很漫长的,因为你每天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做重复的工作,帮忙打下手,真正能静下心来学习的时间是很少的,只是比较盲目地去做师傅让你做的步骤,不知道其中的原理,技术水平可能提升的比较慢;其次,要处理好和师傅的关系,因为很多师傅可能并不愿意把真正的核心技术教给你,比如修理到关键的步骤,他可能会支开你,让你去取个工具,等你回来,这个步骤已经完成,这样你无法看到整个维修过程,更别谈自己思考总结了。毕竟,在修理厂还存在一个竞争和生存的关系,如果你的技术水平很快上升,那么师傅的地位必定会受到动摇,不但不能在薪资待遇上为自己争取,手里的活也可能被分出去,工资降低。同时,他也没有教会你的义务,他的主要工作是维修,为汽修厂创造效益,可想而知,选择汽修厂去学习,自己要多付出多少精力在“偷学”和人际关系的处理上;最后,要考虑你自己的发展,在汽修厂工作,老板必然以能够让你赶快上手为目的,但是汽修厂大部分还是以大拆大卸为主,你一不能学到原理,二不能接触到高端的设备仪器,所以技术水平提升慢,而且也学不到正规车企的流程规范,将来如果想换种工作环境,到车企去,那么适应起来会比较费力。最后,是到学校系统学习。现在国家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大力支持的,因此,到学校学习,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如果是汽车维修、新能源汽车技术等难度大,学习时间长的专业,从基础到精进,这样循序渐进地学,是比较好掌握技术的。如果你想学习汽车美容、汽车钣喷、改装等短期专业,那么在学校更有利于让你集中学习,节省时间,学到核心技术。所以看好汽修行业,想要学习专业汽修技术的同学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想要学习的专业去选择学习渠道,记得要好好努力哦!

摘 要:现代汽车维修技术的科技含量已越来越高,从电子产品在汽车上的应用,到现代汽车诊断设备的使用、互联网在汽车维修资讯上的应用,以及维修管理软件在汽车维修企业发挥的作用等,处处体现现代汽车维修的高科技特征。汽车维修已不再是简单的零件修复,准确无误地诊断出故障所在,是现代汽车维修的最高境界。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重视汽修企业自身素质的提高、改变汽修经营的原有方式,才能使我国汽车维修业获得较快发展。

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探讨毕业论文

论现代企业制度与会计改革 现代 企业 制度是以现代产权 理论 为依据,以公有制为基本形式的一种适应市场 经济 和 社会 化大生产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 科学 的企业法人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 会计 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涉及到企业内部的会计改革与企业外部改革两个方面,就企业内部的会计改革而言,应重视现代管理会计,拓展财务会计,完善内部审计,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与企业税务会计,实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机构的相分离等;而就企业外部改革而言则应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加快会计人才的培养与在职 教育 等。只有实行这些改革措施,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及其会计环境对会计的要求,因此我们就从这里 分析 企业内部的会计改革与外部改革来谈现代企业制度与会计关系。 (一)重视现代管理会计现代管理会计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与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产生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工作的基本特征。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人们的观念尚未转变,不少企业领导人还认识不到现代管理会计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缺乏现代决策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拍脑袋”决策的现象相当普遍。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完成受托责任,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现代管理会计的作用。 1-“管理的重大在经营、经营的重心在决策”。现代管理会计作为决策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为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可充分利用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运用一定的数学 方法 对其进行加工处理,为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科学的预策并提出备选方案,帮助受托人据以作出正确的判断,调控企业的经济活动。 2-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要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 发展 、就得千方百计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与经济效益,而现代管理会计在成本控制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其它专业管理所无法比拟的,在产品设计阶段,它通过对产品成本与功能关系的分析与 研究 ,开展价值工程分析,提出成本最低、功能最全的满意方案;在制定标准成本方面,除了依据严密的科学 计算 外,还实行广泛的参与制,使标准制订者与执行者面对面的沟通各自的外境与现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标准成本,在成本分析方面,强调经常、及时和具体,以便执行者能经常而又及时地了解到自己的成本标准执行情况,形成一种“自行调节、自行控制”的机制,充分调动执行者在标准执行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奖惩制度上,强调综合而又有效地运用各种激励因素,激励人们沿着局部与整体目标一致性方向卓有成效地开展自己的本职工作。 3-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与约束的经营机制。 (二)拓展财务会计 1-重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虽然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会计法》,但由于《会计法》是将所有企业、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合并为一个 法律 规范,而在现代企业制度及会计环境的变化要求转换与服务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财务会计理论,代之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能反映会计本质特性与揭示会计内在 规律 性,可用于指导现代企业财务会计的实践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它应该是由会计基本理论、会计概念结构框架与会计 应用 理论三个部分有机组成的一个首尾一致,浑然一体的具有一定结构层次与功能的理论系统。 2-现代企业制度 影响 着会计 内容 必须以真实地、公允地反映受托责任活动为主要内容,因此无论是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或报告,或是会计基本程序与方法,还是会计理论的研究,都必须以反映和监督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的各种受托责任活动为其基本内容,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反映受托责任的信息进行再加工,以提供决策者有用的信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的领域不断拓宽,对新的会计分支和新的会计热点 问题 ,如环境会计、合并会计、租赁会计,物价变动会计、现金流动会计、国际会计、通货膨胀会计、人力资源会计、宏观会计、电算化会计、预算会计以及衍生 金融 工具、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等,必须尽快展开研究,为会计实务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3-建立间接管理型的会计宏观管理模式,加快完善会计准则体系。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建立一套间接的会计宏观调控体系。对企业工作来说,政府的会计宏观调控体系应包括企业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有关会计人员的资格、监督机制和可能的全社会的奖惩机制等。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要求政府对会计管理必须由统一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控制,通过制订基本和具体会计准则对所有企业的会计行为加以规范。 (三)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也冲击了我国原有的以国家审计为主体、内部审计为基础、民间审计(社会审计或注册会计师审计)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要求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与管理制度,通过企业各项制度的规范化,使企业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与执行机构之间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企业的内部审计也应转换职能,内部审计作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与自我调控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融多种产权主体为一体、多种所有制并存,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内部管理层次多,经营跨度大,场地分散,各种权力、义务、责任关系复杂,更需要发挥内部审计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作用,以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健康运行。为此应改变企业内部审计作为国家审计职能的延伸及事后审计的特征,使企业内部审计真正成为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协助高级管理当局完成受托责任为重点,将经常性的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与经济效益审计相结合,以抓好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参与企业决策过程为主要内容的涉及到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的内部监督系统,而国家审计的对象只能是政府机关,即使是国有独资企业也应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会计的社会监督体系必须由与各方利益无牵涉的、超然独立的社会公证机构实行,如果国有独资企业由与其有利益密切相关的、代表国家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那么它会否损害国有独资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吗?这就要求现代企业制度下必须建立以注册会计审计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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