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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导论论文题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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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导论论文题目集

绪论 逻辑的研究对象 逻辑的基本规律 同一律 矛盾律 排中律 逻辑的功能定位 逻辑的历史演进练习题第1章 命题逻辑(一) 命题和推理的概述 命题、判断与语句 命题的分类 推理及其有效性 联言命题及其推理 联言命题 联言推理 选言命题及其推理 选言命题 选言推理 假言命题及其推理 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及其推理 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及其推理 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及其推理 负命题及其推理 负命题 负命题推理 二难推理 什么是二难推理 难推理的形式 Z.难推理的应用 其他复合命题推理 假言联言推理 假言连锁推理 假言易位推理 归谬推理 反三段论练习题第2章 命题逻辑(二) 真值联结词 真值联结词概述 五个基本的真值联结词 常语言中复合命题的符号化 真值形式 什么是真值形式 真值函项 重言式 真值表方法 列真值表的方法 真值表的判定作用 简化真值表方法 命题逻辑的自然推理 推理规则 置换规则 条件证明规则练习题第3章 谓词逻辑(一)第4章 谓词逻辑(二)第5章 归纳逻辑第6章 语用逻辑(一)第7章 语用逻辑(二)第8章 语用逻辑(三)第9章 语用逻辑(四)第10章 非形式逻辑(一)第11章 非形式逻辑(二)第12章 非形式逻辑(三)

分能当饭吃么?自己写吧。别指望谁无偿帮你。

“ 原因 ”是个多义词,当我们说A是B的原因其含义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很多时候原因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首先 确定问题 ,然后借助 假设 最后通过 验证 来建立来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这就是科学研究的步骤。 如何 检验 我们的 假说 ?密尔的归纳推理是个好工具,其内容如下: 密尔的 局限 在于依赖观察到的相关性并不一定是因果关系。–《逻辑学导论》

逻辑学命题逻辑论文

关于父亲会游泳,儿子必会游泳这是错的,玉不琢,不成器。(如果)人不学习,(也就)不会懂得道理。

那得看讨论是的水中动物还是人了。如果是动物的话,应该命题成立。如果是人,那就不一定了。人天生不会游泳。

举了例子,很难得的论文,请采纳,谢谢。还要的话联系我。生活中的逻辑摘要:理论形态的逻辑,对一般人说来,似乎是蒙着面纱神秘少女,看不清摸不着,即使通过老师的讲解,对于她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概念上的记忆却还是理解不透,无庸质疑逻辑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重要,理解逻辑学、锻炼我们的逻辑思维有着重大意义。一切理论都是对生活现象的提炼抽象,因此要想揭开逻辑神秘的面纱就要将逻辑学还原到我们的生活中去,理解我们生活中的逻辑。关键字:学习逻辑的意义 锻炼逻辑思维 生活 逻辑从小学起我们就学习数学,到了初中高中我们就开始学习物理、化学、生物、地理,这些被认为是我们生存所必须学习的基础学科,殊不知基础学科包括数学、逻辑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理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但我们却从未系统的学过逻辑学,虽然如此但逻辑思维与人类为伴,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伟大的政治家毛泽东曾说“逻辑是一门独立的学问,大家都要学一点。”逻辑学家金岳霖也说“逻辑对生活、认识和哲学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这些大家的话还不足已说明逻辑学的重要意义,那么我们可以从生活中举些事例出来。逻辑有点像随处可见的水,不显眼容易被忽略,但人人离不开它。我们说话的时候、写文章的时候,其实都用到了它,如果我们说话不讲逻辑就会意思表达不清楚造成歧义,我想大家对语文考试中修改病句的题型印象还是很深刻的,要把我们的思想正确地表达出来,第一件事情是要讲逻辑。不讲逻辑也许就会闹笑话,如“中国有世界上没有的万里长城”刚一听这句话觉得没有什么但仔细辨认一下就会发现问题“中国有”而“世界没有”这就是自相矛盾了。运用逻辑可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想必大家都听过这个例子:“有一天,一位外国使者看见林肯在擦自己的靴子,于是讽刺道:‘啊 ,先生,您真伟大!您经常擦自己的靴子吗?’‘是呀,’林肯答道:‘那么你是擦谁的靴子呢?’”。睿智的林肯聪明的运用逻辑化解了嘲讽。逻辑如此重要因此我们在学习和生活中不断锻炼自己的逻辑思维。首先在学习逻辑的理论知识上作为大学生我们有很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可以选修一些逻辑课程,可以有意识的去读一些逻辑相关书籍如黑格尔的《小逻辑》,比较通俗易懂的《趣味逻辑》、《生活中的逻辑与智慧》,还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如《头脑风暴——逻辑思维》;除了看书听课我们也要留意发现身边的逻辑,大千世界、纷繁复杂只要有心我们就能挖掘生活中的逻辑问题。还记得爱因斯坦那个睿智的问题“ 爱因斯坦问他的学生:‘两个人从烟囱 里爬出去,一个满脸烟灰,一个干干净净,你认为哪一个该去洗澡?’‘当然 是脏的那个。’学生理所当然的说。‘不对,脏的那个看见对方干干净净,以为自己也不会脏, 哪里会去洗澡?’”逻辑是个深奥的东西,我发现不了上面的逻辑问题,但它却让我为那智慧倾倒。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有一次在酒会上答记者问时说:“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婊子养的。”后来,他在《纽约时报》上刊登的“道歉启事”,从表面上看是“道歉”,其实,他所表达的意思同酒会上的话是一样的。马克•吐温的“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婊子养的”这句话,是一个具有“有些S是P”结构的特称肯定判断。后来的“道歉启事”中的“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不是狗婊子养的”这句话,是一个具有“有些S不是P”结构的特称否定判断。从判断的对当关系可知:“有些S是P”和“有些S不是P”这两个判断是可以同真的。也就是说,即使“道歉启事”中所提出的“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不是狗婊子养的”这个判断是真的,也并不意味着他在酒席上讲的“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婊子养的”这个判断就是假的。这样,马克•吐温就在所谓“道歉启事”中,以巧妙的方法继续表达了自己对华盛顿议员们的轻蔑。我们常看到这样的笑话:“以‘难过’造一句”。一学生答:“我们家前大水沟很难过”。题中“难过”应是指感情上难过,这学生将其偷换为“难以迈过”。这是逻辑上的偷换论题,违反了同一律。在课堂上老师让学生造一句话,其中要有‘糖’字。一小学生回答:“父亲在喝茶”。老师问:“糖在哪里?”学生回答:“在茶里,父亲喝的是加糖红茶。” 实际上该生将“糖字”偷换为吃的“糖”,违反了同一律。看电视剧时如果你不仅仅专注于剧情你会发现许多台词的逻辑错误,如有一古装电视剧,其中一幕:幼年皇帝接受完来人的跪拜后,太监忙说:“赐宴,快赐宴!”小皇帝慌乱中说:“快给他一块砚台!”小皇帝将“设宴款待”偷换为“给他块砚台”。这使我们印证了逻辑原理:小皇帝偷换概念,违反了同一律。又如我们熟悉的琼瑶剧《情深深雨朦朦》中依萍送书桓那幕,书桓说“八年抗战很快就过去了…”按剧情他怎么知道是八年啊。在一次管理学课上老师让我们做信息沟通的游戏试验,我们组拿到的是“他没有想象中那么爱你,但并不代表他不会全心全意地爱你。”作为第一个信息传递者,我就把这段话理解成了“也许他没有想中那么爱你,但他却是全心全意爱你”当时我还自信满满的认为很好的浓缩了一段长话,殊不知自己犯了一个很大的逻辑错误,把选择当成了肯定。对于我们的日常对话,只要仔细听,也时常能发现逻辑问题。甲:小李是可口可乐在中国的高级雇员。乙:那怎么可能,小李只喝百事可乐 。从这段话中乙的陈述隐含了一个前提“一般的,所有的高级职员只喝本公司的产品”。在上学期学的马克思基本原理中也广泛的涉及到逻辑理论,如著名的“白马非马论”在辨证法上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逻辑学上是内涵与外延的区分。我们经常在脑筋急转弯中问道“2加3在什么情况下等于5 ”我们会很快答道“在做错的情况下”这回答对大多数人来说不难,但如果要从逻辑学的角度回答恐怕没有几人能答出来,其实答案是:“如果1加1不等于2,那么,2加3不等于5。”这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类似的一些测试题也可以这样处理,如:要是有人把月球塞进大西洋,你说应该用什么方法才能取出来呢?把月球塞进大西洋,这是完全不可能成立的。但是,既然这是个前提条件,答案就很简单了:你是怎么放进去的,我就怎么拿出来。显而易见,这是借助假言判断法这个思维工具才能解决的问题。在生活中只要我们多一分心思,随时注意观察分析,运用所学的逻辑知识去看待问题,久而久之,我们就会领会运用逻辑的技能,懂得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运用逻辑去解决问题,就会优化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参考文献:《趣味逻辑》¬——彭漪涟《生活中的逻辑与智慧》¬——张智光《考研逻辑试题与解析》¬——清华大学出版社

热门逻辑学论文题目

哲学论文题目一:科学技术哲学

1.对科学的崇拜与批判:两种对峙的科学观

2.近代自然科学为何未能诞生于中国——从科学自身的原因看

3.科学价值中立如何可能

4.试析科学发现中的机遇现象——从现代物理学中的实验发现看

5.从近代科学未能诞生于中国看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缺陷以及此问题之现实意义

6.科学与技术关系的一种阐释

7.“科学技术是双刃剑”评析

8.科学技术与社会的互动

9.当代科技的价值论分析

10.论科学家(或工程技术人员)的社会责任

11.技术发展与社会公正

12.科学与政治的张力

13. 试论叔本华的悲观主义哲学

14.祁克果生存哲学研究

15.祁克果的人生三阶段论研究

16.尼采的“权利意志”研究

17.如何看待尼采的“超人”

18.尼采与叔本华哲学比较

19.柏格森的生命哲学研究

20.柏格森眼中的道德与宗教

21.狄尔泰的生命哲学研究

22.狄尔泰的释义学研究

23.何谓“现象学”?

24.胡塞尔眼中的“逻辑学”

25.胡塞尔的“生活世界”理论

26.胡塞尔现象学的基本观点及其影响

27.海德格尔是如何区分存在与存在者的?

28.海德格尔存在哲:内容与影响

29.海德格尔的美学思想研究

30.海德格尔如何看待“艺术”?。

3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吗?

32.中国古代有没有科学?

33.哲学、科学与宗教

34.试论宗教与科学的关系

35.试论“人工生命”

36.自然科学的价值研究

37.技术与人关系的演变

38.“技术双刃剑”评析

39.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有无可能?

40.科学技术的发展需不需要受到约束?

41.技术是价值中立的吗?

42.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吗?

43.技术发展与社会公正

44.试论工程技术人员的伦理责任

45.克隆人的哲学研究

哲学论文题目二:应用伦理学

1.西方应用伦理学兴起的思想背景和社会历史背景分析

2.通过应用伦理学与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之关联性,分析论证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建构

3.环境伦理与社会伦理关系之辨析

4.人类基因研究面临的伦理问题

5.克隆人面临的伦理学问题

6.安乐死的伦理学之维

7.分析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学问题

8.如何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效率和分配正义以及二者的关系问题

9.分析说明网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0.当代中国的企业伦理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11.分配公正

12.中国家族企业的伦理动因研究

13.国有企业改革的伦理分析

14.当代中国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伦理问题

15.效率:一种功利主义的公平观

16.节制伦理的当代重建

17.单位制度与单位的伦理困惑

18.价值货币化与当代人的伦理冲突

19.考试伦理研究

20.当代农村伦理道德变迁研究

哲学论文题目三:马克思主义哲学

1.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困境及可能的出路

2.在西方哲学的发展脉络中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

3.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近代西方哲学的对话

4.评马克思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区分,

5.评“重返马克思”

6.哲学基本问题再释

7.基于实践的物质观研究

8.实践辩证法研究

9.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

10.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

11.马克思的“自然观”研究

12.自由与时间:马克思的回答

13.作为一种解释学的辩证法

14.刘斐伏尔与阿格妮丝·赫勒的“日常生活”比较

15.比较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16.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17.关于马克思历史定位的观点及其论证思路

18.马克思文本研究的历史现状、方法和意义

19.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现状、症结与可能性的出路

20.自由与时间——马克思的考察

人工智能与现今逻辑学的发展-.〔摘要〕 本文认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是21世纪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面貌。至少在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重点关注下列论题:(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可错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关键词〕 人工智能,常识推理,归纳逻辑,广义内涵逻辑,认知逻辑,自然语言逻辑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何处?大致说来将如何发展?我个人的看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这一点在20世纪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如用计算机去进行高难度和高强度的数学证明,“深蓝”通过高速、大量的计算去与世界冠军下棋),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于是,逻辑学将不得不比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 实际上,在20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逻辑与人工智能(记为AI)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例如,哲学逻辑所研究的许多课题在理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I从认知心理学、社会科学以及决策科学中获得了许多资源,但逻辑(包括哲学逻辑)在AI中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学逻辑家去发展关于非数学推理 的理论;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这两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甚至在逐渐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别关心下述课题: ·效率和资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计划和计划再认; ·关于他人的知识和信念的推理; ·各认知主体之间相互的知识; ·自然语言理解; ·知识表示; ·常识的精确处理; ·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容错推理; ·关于时间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释或说明; ·对归纳概括以及概念的学习。[①] 21世纪的逻辑学也应该关注这些问题,并对之进行研究。为了做到这一点,逻辑学家们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关进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应用性。 我认为,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会重点关注下述几个领域,并且有可能在这些领域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中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1.常识推理中的某些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 AI研究的一个目标就是用机器智能模拟人的智能,它选择各种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问题进行实践,希望能做出各种具有智能特征的软件系统。AI研究基于计算途径,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号模型。一般而言,AI关于智能系统的符号模型可描述为:由一个知识载体(称为知识库KB)和一组加载在KB上的足以产生智能行为的过程(称为问题求解器PS)构成。经过20世纪70年代包括专家系统的发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识,认识到知识在智能系统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统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知识的系统,而知识包括专门性知识和常识性知识,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领域内专家的常识。于是,常识问题就成为AI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类的常识,并运用这些常识去进行符合人类行为的推理。显然,如此建立的常识知识库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协调的,但这种矛盾或不协调应不至于影响到进行合理的推理行为;常识推理还是一种非单调推理,即人们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结论,当人们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变甚至收回原来的结论;常识推理也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许有错误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简称容错推理。而经典逻辑拒斥任何矛盾,容许从矛盾推出一切命题;并且它是单调的,即承认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则pùq?r;或者说,任一理论的定理属于该理论之任一扩张的定理集。因此,在处理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时,经典逻辑应该受到限制和修正,并发展出某些非经典的逻辑,如次协调逻辑、非单调逻辑、容错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识推理的逻辑是次协调逻辑和非单调逻辑的某种结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对容错推理的简单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种形式化。[②] “次协调逻辑”(Paraconsistent Logic)是由普里斯特、达·科斯塔等人在对悖论的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其基本想法是:当在一个理论中发现难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论时,与其徒劳地想尽各种办法去排除 或防范它们,不如干脆让它们留在理论体系内,但把它们“圈禁”起来,不让它们任意扩散,以免使我们所创立或研究的理论成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协调逻辑中,能够容纳有意义、有价值的“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统推出一切,导致自毁。因此,这一新逻辑具有一种次于经典逻辑但又远远高于完全不协调系统的协调性。次协调逻辑家们认为,如果在一理论T中,一语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则T是不协调的;否则,称T是协调的。如果T所使用的逻辑含有从互相否定的两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规则或推理,则不协调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经典逻辑为基础的理论,如果它是不协调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这一现象表明,经典逻辑虽可用于研究协调的理论,但不适用于研究不协调但又足道的理论。达·科斯塔在20世纪60年代构造了一系列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以用作不协调而又足道的理论的逻辑工具。对次协调逻辑系统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题:(i)矛盾律?(Aù?A)不普遍有效;(ii)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说,矛盾不会在系统中任意扩散,矛盾不等于灾难。(iii)应当容纳与(i)和(ii)相容的大多数经典逻辑的推理模式和规则。这里,(i)和(ii)表明了对矛盾的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iii)则表明次协调逻辑对于经典逻辑仍有一定的继承性。 在任一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中,下述经典逻辑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为经典逻辑,则系列C0, C1, C2,… Cn,… Cw使得对任正整数i有Ci弱于Ci-1,Cw是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经为Cn设计出了合适的语义学,并已经证明Cn相对于此种语义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协调命题逻辑系统Cn还是可判定的。现在,已经有人把次协调逻辑扩展到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集合论等领域的研究中,发展了这些领域内的次协调理论。显然,次协调逻辑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③] 非单调逻辑是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D·麦克多莫特和J·多伊尔初步尝试着系统发展一种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他们在经典谓词演算中引入一个算子M,表示某种“一致性”断言,并将其看做是模态概念,通过一定程序把模态逻辑系统T、S4和S5翻译成非单调逻辑。B·摩尔的论文《非单调逻辑的语义思考》(1983)据认为在非单调逻辑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贡献。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动认知推理”之间做了区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没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证据的条件下进行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的特征是试探性的:根据新信息,它们很可能会被撤消。自动认知推理则不是这种类型,它是与人们自身的信念或知识相关的推理,可用它模拟一个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代理人的推理。对于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获得成功的应用而言,非单调逻辑尚需进一步发展。 2.归纳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推理 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是创造。在人类创造的过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的归纳、类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计算机要成功地模拟人的智能,真正体现出人的智能品质,就必须对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模式进行研究。 首先是对归纳推理和归纳逻辑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归纳推理”是广义的,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它们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整个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体说来,这种意义的“归纳”包括下述内容:简单枚举法;排除归纳法,指这样一些操作:预先通过观察或实验列出被研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选择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实验,根据某些标准排除不相干假设,最后得到比较可靠的结论;统计概括:从关于有穷数目样本的构成的知识到关于未知总体分布构成的结论的推理;类比论证和假说演绎法,等等。尽管休谟提出着名的“归纳问题”,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和归纳逻辑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但我认为,(1)归纳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类必须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认知策略,对于人类来说具有实践的必然性。(2)人类有理由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其依据就是确信宇宙中存在某种类似于自然齐一律和客观因果律之类的东西。这一确信是合理的,而用纯逻辑的理由去怀疑一个关于世界的事实性断言则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断言是逻辑矛盾。(3)人类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并且,归纳逻辑的这种可能性正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研究推动下慢慢地演变成现实。恩格斯早就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④] 有人通过指责现有的归纳逻辑不成熟,得出“归纳逻辑不可能”的结论,他们的推理本身与归纳推理一样,不具有演绎的必然性。(4)人类实践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相应的经验知识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的力量。毋庸否认,归纳逻辑目前还很不成熟。有的学者指出,为了在机器的智能模拟中克服对归纳模拟的困难而有所突破,应该将归纳逻辑等有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机器学习、不确定推理和神经网络学习模型与归纳学习中已有的成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已有的归纳学习成果上,在机器归纳和机器发现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⑤] 这是一个极有价值且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无疑在21世纪将得到重视并取得进展。 再谈模糊逻辑。现实世界中充满了模糊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题,如“矮个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轻”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题和模糊推理的逻辑理论叫做“模糊逻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马林诺斯。模糊逻辑为精确逻辑(二值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它目前在医疗诊断、故障检测、气象预报、自动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获得重要应用。显然,它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发展。 3.广义内涵逻辑 经典逻辑只是对命题联结词、个体词、谓词、量词和等词进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语言中,除了这些语言成分之外,显然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语言成分,如各种各样的副词,包括模态词“必然”、“可能”和“不可能” 、时态词“过去”、“现在”和“未来”、道义词“应该”、“允许”、“禁止”等等,以及各种认知动词,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断”、“猜测”、“考虑”、“怀疑”,这些认知动词在逻辑和哲学文献中被叫做“命题态度词”。对这些副词以及命题态度词的逻辑研究可以归类为“广义内涵逻辑”。 大多数副词以及几乎所有命题态度词都是内涵性的,造成内涵语境,后者与外延语境构成对照。外延语境又叫透明语境,是经典逻辑的组合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性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称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 在内涵语境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换规则,由该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组合性或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个好的内涵逻辑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i)它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能处理的问题;(ii)它还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不能处理的难题。这就是说,它既不能与外延逻辑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逻辑的局限。这样的内涵逻辑目前正在发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轮廓。从术语上说,内涵逻辑除需要真、假、语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类、谓词的同范围或不同范围等外延逻辑的术语之外,还需要同义、内涵的同一和差异、命题、属性或概念这样一些术语。广而言之,可以把内涵逻辑看作是关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许”、“禁止”等提供内涵语境的语句算子的一般逻辑。在这种广义之下,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都是内涵逻辑。不过,还有一种狭义的内涵逻辑,它可以粗略定义一个内涵逻辑是一个形式语言,其中包括(1)谓词逻辑的算子、量词和变元,这里的谓词逻辑不必局限于一阶谓词逻辑,也可以是高阶谓词逻辑;(2)合式的λ—表达式,例如(λx)A,这里A是任一类型的表达式,x是任一类型的变元,(λx)A本身是一函项,它把变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种类型的对象映射到A所属的那种类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态的或内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个内涵逻辑的解释,则由下列要素组成:(1)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个可能个体的非空集D;(3)一个赋值,它给系统内的表达式指派它们在每w∈W中的外延。对于任一的解释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内涵逻辑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X相对于解释Q在w∈W中的外延总是可能的。这样的内涵逻辑系统有丘奇的LSD系统,R·蒙塔古的IL系统,以及E·N·扎尔塔的FIL系统等。[⑥] 在各种内涵逻辑中,认识论逻辑(epistemic logic)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认识论逻辑研究与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断定、理解、怀疑、问题和回答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断定逻辑等;狭义的认识论逻辑仅指知道和相信的逻辑,简称“认知逻辑”。冯·赖特在1951年提出了对“认知模态”的逻辑分析,这对建立认知逻辑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J·麦金西首先给出了一个关于“知道”的模态逻辑。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个基于6条规则的相信逻辑系统。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识和信念》一书是认知逻辑史上的重要着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认知逻辑的系统,并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语义学,后者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先导之一。当今的认知逻辑纷繁复杂,既不成熟也面临许多难题。由于认知逻辑涉及认识论、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并且认知逻辑的应用技术,又称关于知识的推理技术,正在成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认知逻辑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国际逻辑学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这一状况在21世纪将得到继续并进一步强化,在这方面有可能出现突破性的重要结果。 4.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 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有来自几个不同领域的推动力。首先是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机对话和通讯、计算机的自然语言理解、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等课题,都需要对自然语言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不能仅停留在句法层面,而且要深入到语义层面。其次是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在20世纪哲学家们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倾注了异乎寻常的精力,发展了各种各样的意义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理论、真值条件论等等,以致有人说,关注意义成了20世纪哲学家的职业病。再次是语言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脱离语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结合使用语言的特定环境去研究,这导致了语义学、语用学、新修辞学等等发展。各个方面发展的成果可以总称为“自然语言逻辑”,它力图综合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论 ,J·L·奥斯汀、J·L·塞尔等人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P·格赖斯所创立的会话含义学说等成果,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 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简称语境)中进行的,语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语词、一个句子出现的上下文。广义的语境除了上下文之外,还包括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如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的人(作者)、听话的人(读者)以及交际双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这里的背景知识包括交际双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习惯,以及共同的知识和假定等等。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具体表现在:(i)语境具有消除自然语言语词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严格规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能力。(ii)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等,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这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进行。依赖语境的其他类型的语句还有:包含着象“有些”和“每一个”这类量化表达式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论域,包含着象“大的”、“冷的”这类形容词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相比较的对象类;模态语句和条件语句的意义取决于因语境而变化的语义决定因素,如此等等。(iii)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涵义。有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开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语言的抽象意义和它的具体意义的关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体与活人肢体的关系一样。逻辑应该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当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语境中唯一无二的意义,而是专门研究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原则。[⑦] 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把语言表达式在一定的交际语境中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字面意义的特殊涵义,叫做“语用涵义”、“会话涵义”或“隐涵”(i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组准则。总则的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说话要简洁; d.说话要有顺序性。[⑧] 后来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少修正和补充,例如有人还提出了交际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礼貌原则”。只要把交际双方遵守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作为基本前提,这些原则就可以用来确定和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语用涵义)。实际上,一个语句p的语用涵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语用规则由p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更具体地说,从说话人S说的话语p推出语用涵义q的一般过程是: (i)S说了p; (ii)没有理由认为S不遵守准则,或至少S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iii)S说了p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S必定想表达q; (iv)S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须假设q; (v)S无法阻止听话人H考虑q; (vi)因此,S意图让H考虑q,并在说p时意味着q。 试举二例: (1)a站在熄火的汽车旁,b向a走来。a说:“我没有汽油了。”b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这里a与b谈话的目的是:a想得到汽油。根据关系准则,b说这句话是与a想得到汽油相关的,由此可知:b说这句话时隐涵着:“前面的修车铺还在营业并且卖汽油。” (2)某教授写信推荐他的学生任某项哲学方面的工作,信中写到:“亲爱的先生:我的学生c的英语很好,并且准时上我的课。”根据量的准则,应该提供所需要的信息量;作为教授,他对自己的学生的情况显然十分熟悉,也可以提供所需要的信息量,但他有意违反量的准则,在信中只用一句话来介绍学生的情况,任用人一旦接到这封信,自然明白:教授认为c不宜从事这项哲学工作。 并且,语用涵义还具有如下5个特点:(i)可取消性:在给原话语附加上某些话语之后,它原有的语用涵义可被取消。在例(1)中,若b在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之后又补上一句:“不过它这时已经关门了”,则原有的语用涵义“你可从那里得到汽油”就被取消了。(ii)不可分离性:如果某话语在特定的语境中产生了语用涵义,则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同义结构,该含义始终存在,因为它所依附的是话语的内容,而不是话语的形式。(iii)可推导性,前面已说明这一点。(iv)非规约性:语用涵义不能单独从话语本身推出来,除要考虑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之外,也需要假定通常的逻辑推理规则,并需要把上文语句、交际双方所共有的背景知识作为附加前提考虑在内。(v)不确定性:同一句话语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产生不同的语用涵义。显然,确定某个话语的语用涵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和分析、归纳和演绎的统一应用,因此具有一定的或然性。研究如何迅速有效地把握自然语言表达式在具体语境中的语用涵义,这正是自然语言逻辑所要完成的任务之一,它将在21世纪取得进展。

1.所有S是P,所以,所有P是S。性质判断的换位推理,违反“前提中不周延的项结论中不得周延”的规则。2. M是P,S不是M,所以,S不是P。三段论,违反“前提中不周延的项结论中不得周延”的规则,犯“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3. p或者q或者r;p;所以,非q并且非r。相容的选言推理(肯定否定式),违反“已知一部分选言支为假,不能推出另一部分选言支的真假”的规则。或者q;p;所以,非q。相容的选言推理(肯定否定式),违反“已知一部分选言支为假,不能推出另一部分选言支的真假”的规则。5.所有S是非P,所以,所有p不是S。换质位推理,正确。所有S是非P →所有S不是P→所有P不是S。6.有S不是P,所以,有P不是S。性质判断的换位推理,违反“前提中不周延的项结论中不得周延”的规则。7.并非“所有S是P”,所以,有S不是P。正确,性质判断对当关系推理。8.只有p才q;p;所以q。必要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违反“已知前件真不能推出后件的真假”的规则。9.并非(p并且q),所以,非p并且非q。负判断的等值转换推理,不正确,因为否定联言得选言,只能得出“今夜或者花不好,或者月不圆”的结论。10.如果p那么q;所以,如果非q那么非p。假言判断的等值转换推理,正确,两判断形式等值。——参考资料《逻辑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4月出版,作者杨树森)。百度百科“逻辑学”

通识逻辑学论文题目

人工智能与现今逻辑学的发展-.〔摘要〕 本文认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是21世纪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面貌。至少在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重点关注下列论题:(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可错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关键词〕 人工智能,常识推理,归纳逻辑,广义内涵逻辑,认知逻辑,自然语言逻辑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何处?大致说来将如何发展?我个人的看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这一点在20世纪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如用计算机去进行高难度和高强度的数学证明,“深蓝”通过高速、大量的计算去与世界冠军下棋),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

法律逻辑学论文题目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律师 不正当竞争 必要性 可行性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殊为必要。一、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分析及特点我国律师行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1980年8月26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意义上交换和流通,没有冲突和纠纷,一切问题都是预先安排的,企业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体制下的法律或规则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为这里的法律或规则实际上是居高临下的长官意志的体现,是贯彻长官意图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与权威与服从关系固定化。在计划型社会中,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立的法律服务需求。因为行政命令将它扼杀了。 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行使的仅仅是国家职能,并没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其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十四大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国家职能的执行者向市场主体过渡,律师行业被逐步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列,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则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种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这点来看,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不过其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成果。作为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之间的竞争便不可避免,在竞争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不正当竞争。随着1996年的《律师法》的颁布,律师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已不再是依托国家权力机器的强制职能的执行者,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一种基于非强制性的双向选择基础上的法律帮助方式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师行业由不存在竞争到不正当竞争的加剧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变导致律师法律地位的改变所致。除了以上深层次的原因外,律师行业的内、外部机制及其所处的环境对该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内、外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是导致现阶段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由于律师资源的一度紧张,导致兼职、特邀律师的出现并与专职律师在较长时期内并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兼职或特邀律师绝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师及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这些人员与司法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高校法律教师与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师生关系,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往往曾在原司法机关担任要职等),他们所具有的双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们较其它律师有更多的案源以及“胜诉”的机会,另外,兼职、特邀律师与专职律师相比具有较大的松散性和随意性,较难受到严格、规范的专业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师服务市场管理的无序和混乱局面。从国外律师业来看,西方国家的从业律师大多为专业律师,不允许其他形式的存在。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兼职、特邀律师的观点, 笔者对此表示认同;(2)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虽然在较大的范围存在但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的局面。(3)外部相关体制的不合理导致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如在税费制度上,对律师事务所征税时倾向以企业定性,实行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实行低收费,又由于各地在税费标准上存在差距,从而导致一些律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实行不正当竞争。即先在实行较低税率的地区注册,然后在经济发达、高税率的地区设立分所营业,以逃避税收;(4)社会的整体导向以及当事人的价值取向促使律师将追求胜诉作为办理案件的目标,社会整体导向是能打赢官司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当事人也正是基于此种价值取向来选择委托律师。为了胜诉,一些律师及律所不得不动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当前的社会风气也有较大关系。从目前来看,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以下特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在这些地方,由于律师及律所比较集中,众多的律师及律所为了争夺有限的案源,必然会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排挤同行;(2)不正当竞争手段多样化且具有隐蔽性。1995年司法部虽然发布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由于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导致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纳入不正当竞争之列,现实中不正当竞争手段呈多样化的特点。如《规定》中对律师及律所的广告宣传问题缺乏详细规定,导致律师界利用各式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例比比皆是,一些虚假及夸大的宣传混淆视听,误导当事人,严重损害了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而前述的因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则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二、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一) 是规范律师行业秩序的需要律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部分,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市场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公开和效益原则,否则各行其是必然导致混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和促进平等、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不正当竞争作为正当竞争必然伴侣,在客观上将引起资源配置背离价值规律,造成资源流向的不合理,使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从律师行业来说,律师及律所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行为是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规律,市场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依据其价值进行等价交换。一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本质上来说也属于欺性交易行为, 其结果将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使当事人无法选择正确的选择法律服务,其合法权益由于缺乏正确的法律指导将得不到及时、合法的维护,另一方面一些高素质的律师由于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排挤,无法获得充分的案源,无法施展才能,为了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生存,最终或许也将走上不正当竞争之路,其结果将导致律师业务素质的下降,使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受损,因此,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证法律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律师的整体业务素质的需要。(二) 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证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需要十五大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的贯彻。就律师行业而言,虽然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职能的执行者,但其仍承担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根本任务。律师的根本任务有两层含义:(1)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自身必须严格依法办事;(2)律师有责任敦促执法机关和当事人严格依法办事。 律师根本任务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若实施诸如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仅无法实现律师的根本任务,而且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行为,另外,律师利用其兼有的其他身份(如以前曾在行政、司法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或与现任行政、司法部门领导有特殊关系的)在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将严重干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践踏,因此,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是由律师的根本任务决定的,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对于司法机关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办案、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有重要意义。从根本上来说,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保证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需要。(三) 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内市场国际化,加入国际经济循环,实现全球范围内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从法律服务市场来看,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规避法律,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其他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允许外国律师直接在我国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与中国律师联合在我国境内开设律师事务所。另外,办事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限制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但自1986年我国正式提出恢复GATT席位的申请后,为了在“复关”问题上取得有利及主动地位,我国于1991年7月对世界做出了先一步开放包括银行、广告、旅游在内的6个专业服务行业的初步承诺,1992年7月起正式开始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 在申请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我国已提交了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单,根据承诺,中国一旦加入WTO,作为专业服务贸易领域一部分的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对外国律师业务的限制将逐步消除,国内外律师业的竞争将加剧,就两者的实力而言,国内律所无论是在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还是在办公的软硬环境方面都无法与国外律所相比,在此种情况下,本国律师及律所如果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不注重改善软硬服务环境,仍把精力放在诸如拉关系、走后门、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其结果必然会失去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最终被市场所淘汰。二、 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可行性探讨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可行性问题关键是如何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范或规定在实践中付诸施行的问题。应该说我国法律理论及实务界在较早以前就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给予了关注,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制定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界定,规定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机构和方式,然而该《规定》在实践中绩效不佳,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呈蔓延之势,时至今日,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再度成为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探讨之焦点,其核心问题仍是可行性问题,笔者认为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来调整;我国律协的功能与国外律协有较大差别,如美国律协(简称ABA)有立法权,美国的律师立法是由律协而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机构来进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规经各州政府的议会或高等法院通过后具有普遍的强制性。 而我国律协是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它没有立法权,其制定的规则也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作用,仅具有行业内的一般规范和指导作用,因此,在我国仅依靠自律或由没有强制力保障的行业规范来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只能是一种权宜之策,从长远来看,只有将其调整的层次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才能实现令行禁止;因为法律规范在道义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明确性、稳定性,在效力上对全社会的普适性、权威性,都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无法比拟的。 (2)在禁止性规范中应准确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及外延,尽量以明确的列举式方式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我国1995年司法部的《规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列举行为的外延过宽所致。如关于律师行业的广告宣传问题,其规定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为不正当竞争,但到底哪些行为是不符合实际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事实上一些即使符合实际的宣传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某律师与法官有亲戚关系或其它特殊的关系,某律师曾担任过法院院长或其它领导职务,这些事实都是符合实际的,而且也是现实中不正当竞争的主要途径或方法,然而《规定》将其排除在不正当竞争之外,显然不妥。(3)应完善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律师惩戒组织机构,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强化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功能,严格依法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责任。95年《规定》颁发后,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势,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不完善,如律师惩戒组织机构不健全,律师惩戒委员会功能没有得到强化。律师实务界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目共睹,如关系案,人情案,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得实践中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检举、举报情况甚少,导致有关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案源缺乏,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也就无法落实,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也无从体现。法律规范只有得到实施它才有实效, 因此,要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如何具体落实相应的规范或规定上。参考文献:刘瑞复主编:《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35页。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页。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徐孟洲主编:《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②盛杰民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二个层次的任务,其具体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任务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周福民 洪晴:《中国律师如何面对WTO》,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1期青锋编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奥)凯尔森著 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一、填空题1、 任何逻辑形式都是由逻辑 常 项 和 变项 两个部分组成的,逻辑形式的不同是由 逻辑常项 的不同决定的。2、p∨q的逻辑常项是 或者,变项是 p、q 。 3、“所有S不是P。”这个命题形式的逻辑常项是 所有---不是 ---。逻辑变项是s、p。 4、“如果某甲犯了杀人罪,则某甲应受法律制裁。”这一命题逻辑形式是如果p那么q。其中,逻辑常项是 如果-----那么 ,逻辑变项是 p、q 。 5、任何词项都有两个逻辑特征,即 内涵和 外延 。 6、对词项进行限制和概括的逻辑根据是 词项内涵和外延间的反变关系 。 7、 单独 词项不能限制和划分。 8、在真包含关系中,外延大的那个词项叫做 属 词项,外延小的那个词项叫做 种 词项。 9、在“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这个定义中,被定义项是 刑法 ,种差是 规定犯罪和刑罚 ,邻近的属词项是 法律 。 10、任何—个直言命题都是由 主项、 谓项、 量项、 联项 四个部分组成的。 11、主项与谓项均周延的直言命题的逻辑形式是 SEP ,主项与谓项均不周延的直言命题的逻辑形式是 SIP 。 12、直言命题的主项S和谓项P在外延上可能有 同一、 包含于、包含、交叉、全异五种关系。 13、一个直言命题的谓项不周延,则这个命题的质是 肯定联项 ;一个直言命题的主项周延,则这个命题的量是 全称(单称) 。 14、根据有关推理规则, O 命题不能换位, I 命题不能换质位。 15、对SAP命题换质,其结论是 SE非P ;对SAP命题换位,其结论是 PIS 。16、将“有的律师不是共产党员”换质,其结论是有的律师是非共产党员;再将所得结论换位为有非共产党员是律师 。其推演的逻辑形式用公式表示为 SOP—SI非P-—非PIS。 17、将“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换质,其结论犯罪行为不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将其结论再进行换位,其结论是 有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18、如果SEP取值为真,则SIP取值为 假 、SOP取值为真 、SAP取值为假 。 19、根据直言命题对当关系,如果SEP假,则SAP 真假不定、SIP真 、 SAP 真假不定。 20、当SEP和SOP都假时,则S和P的外延之间具有 全同 和 真包含于关系。二、单项选择题 1、“历史上先后产生的国家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产阶级国家、无产阶级国家,无论何种类型的国家都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这里对“国家”这个词项是从( 4 )来说明的。 (1)仅从内涵方面 (2)仅从外延方面 (3)先从内涵,再从外延方面 (4)先从外延,再从内涵方面 2、词项与语词的关系是( 3 )。 (1)所有的语词都是表达词项 (2)所有的语词都不表达词项 (3)所有的词项都要通过语词来表达 (4)有的词项不通过语词来表达 3、“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中,“民”这个词项属于( 1 ) (1)集合词项 (2)非集合词项 (3)普遍词项 (4)负词项 4、“有的犯罪不是故意的。”这一命题的主项是( 2 ) (1)单独词项 (2)普遍词项 (3)集合词项 (4)负词项5、在“知识分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大学教师是知识分子。”这两个命题中,“知识分子”这个词项( 3 )。 (1)都是集合词项 (2)都是非集合词项 (3)前者是集合词项,后者是非集合词项 (4)前者是非集合词项,后者是集合词项6、如果有的a是b;有的a不是b,并且有的b是a ,有的b不是a;那么,a与b这两个词项具有( 3 )关系。 (1)全异 (2)全同 (3)交叉 (4)真包含于7、当“所有S是P。”与“有的S是P。”均假时,则S与P在外延上的关系是( 2 )。 (1)全同关系 (2)全异关系 (3)交叉关系 (4)真包含关系 8、“物理学就是研究物理的科学。”作为定义,犯了( 3 )的逻辑错误。 (1)定义过宽 (2)定义过窄 (3)同语反复 (4)循环定义 9、“圆是平面上的点对一个中心保持相等距离运动所形成的封闭的曲线。”作为定义,属于( 2 )。 (1)语词定义 (2)发生定义 (3)功用定义 (4)关系定义 10、“犯罪不是合法行为。”作为定义,犯了( 3 )的逻辑错误。 (1)定义过宽 (2)定义过窄 (3)定义否定 (4)以比喻代定义 11、下列各组词项依据箭头所示的推演关系,属于正确的限制有 ( 1 )。 (1)思维形式→推理→演绎推理 (2)命题→简单命题→复合命题 (3)词项→集合词项→非集合词项 (4)三角形→锐角三角形→等角三角形 12、在直言命题中,决定命题形式的是 ( 4 ) (1)主项和谓项 (2)主项和量项 (3)谓项和联项 (4)量项和联项 13、在直言命题中,主项和谓项都不周延的是( 3 ) (1)全称肯定命题 (2)全称否定命题 (3)特称肯定命题 (4)特称否定命题 14、“凡犯罪行为都不是合法行为”这个直言命题的主项和谓项的周延情况是( 2 )。 (1)主项、谓项都不周延 (2)主项、谓项都周延 (3)主项周延、谓项不周延 (4)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 15、“所有拾金不昧的人都是有道德的人,老张是有道德的人,所以.老张是拾金不昧的人。”这个三段论犯了( 4 )的逻辑错误、 (1)大项扩大 (2)小项扩大 (3)两否定得结论 (4)中项不周延16、“宪法是国家的根本犬法”这个命题的主、谓项的周延情况是( 3 )。 (1)主项、谓项都周延 (2)主项、谓项都不周延 (3)主项周延、谓项不周延 (4)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17、“大部分人是懂法的。”这个命题的逻辑形式是( 3 ) (1)所有的S是P (2)所有的S不是P (3)有的S是P (4)有的S不是P18、“甲与乙是同案犯”这个命题是( 4 )命题。 (1)直言命题 (2)联言命题 (3)选言命题 (4)关系命题 19、根据同一素材直言命题之间的对当关系中的下反对关系,可进行推演的是( 2 )。(1)由真推假 (2)由假推真 (3)由真推真 (4)由假推假20、“某甲是有罪的。”与“某甲是无罪的。”这两个直言命题之间是( 2 )。 (1)反对关系 (2)矛盾关系 (3)差等关系 (4)下反对关系三、多项选择题(包括双项选择题)1、词项和语词的关系可表达为( . )(1)语词是词项的语言表达形式 (2)词项是语词的思想内容(3)任何词项都要用语词来表达 (4)任何语词都表达词项(5)有的语词不表达词项2、在“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这一命题中,主项和谓项都是( )(1)单独词项(2)普遍词项(3)集合词项(4)正词项 (5)负词项3、在“有的不道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命题中,主项和谓项都是(. )(1)非集合词项 (2)普遍词项 (3)负词项 (4)集合词项(5)单独词项 4、在“中华民族是伟大的民族”这个命题中,“中华民族”这个词项是()(1)单独词项 (2)普遍词项 (3)集合词项 (4)非集合词项 (5)正词项 5、“如果所有的a是b,那么a与b的外延关系可能是 ( ) (1)全同关系 (2)真包含关系 (3)真包含于关系 (4)交叉关系(5)全异关系6、当SAP真而SOP假时。S与P的外延关系应是( ) (1)全同关系 (2)真包含关系 (3)真包含于关系 (4)交叉关系 (5)全异关系 7、违反“定义必须相应相称。”这个定义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有 ( ) (1)同语反复 (2)循环定义 (3)定义含混 (4)定义过宽 (5)定义过窄 8、“国家是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的暴力工具,国家可分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无产阶级国家。”这段话所包含的逻辑错误包括(. ) (1)定义过宽 (2)划分不全 (3)定义过窄 (4)多出子项 (5)论证过少 9、下列各组词项其内涵和外延有反变关系的是( ) (1)杀人罪、故意杀人罪. (2)成年人、未成年人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4)共产党员、审判员 (5)司法机关、法院 10、下列对词项限制错误的是 ( ) (1)命题限制为词项 (2)演绎推理限制为三段论 (3)论证限制为论题 (4)间接推理限制为类比推理 (5)复合命题限制为负命题11、下列推理中,根据对当关系中的反对关系而进行推理的有效式是( ) (1)SAP→并非SEP (2)并非SAP→SEP (3)SEP→并非SAP (4)并非SEP→SAP (5)SAP→并非SOP12、当命题( )取值为真时,命题“班上同学都是团员”取值为假。 (1)并非班上同学都不是团员 (2)班上有的同学不是团员 (3)班上同学并不都是团员。 (4)班上同学都不是团员 (5)并非班上有的同学是团员 四、分析题(一)下列语句作为定义或划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其违反什么规则,犯什么逻辑错误。1、 共同犯罪就是几个人的共同犯罪。答:不正确,违反“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的规则,犯“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以下 违反规则略)2、 民法不是刑法。 (定义否定)3、 商品就是通过货币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定义过窄)4、 资本家就是剥削人的人(定义过宽)5、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正确)6、 失败是成功之母。(以比喻代定义)7、 法律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划分不全)8、 邮件可分为快件、挂号件、航空件、国内件、国外件。(子项相容或混淆根据)9、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可分为思维的逻辑形式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定义过宽、以分解代划分)10三段论可分为第一格、第二格、第三格三种形式。(划分不全)《法律逻辑学》平时作业(二)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1、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括并且只包括三个不同的项,即 大项、中项、小项。 2、某有效三段论的大前提为MOP,小前提应为 MAS,结论应为 SOP 。 2、违反三段论“中项在两前提中至少周延 一次”的规则,会犯 中项不周延 的逻辑错误。 4、在三段论中,由两个 否定 或 特称 的前提不能必然地推出结论。 5、第一格三段论的中项分别是大前提的 主项 ,小前提的 谓项 。6、选言命题可分为 相容选言命题 和 不相容选言命题 两种。 7、联言推理有 分解式 和 组合式 两种有效式。 8、相容选言推理有 肯定否定式 一种有效式。 9、不相容选言推理有 肯定否定式 和 否定肯定式 两种有效式。 10、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只有当前件 真 而后件 假 时,它才是假的,在其它情况下,它都是真的。 二、单项选择题1、“所有S是P。”与“没有S是P。”之间具有( 1 ) (1)反对关系 (2)矛盾关系 (3)差等关系 (4)下反对关系2、“所有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与“有的公民没有选举权。”两命题之间具有( 2 )。 (1)反对关系 (2)矛盾关系 (3)差等关系 (4)下反对关系3、“主项和谓项相同而质和量不同的两个直言命题之间是( 3 )。 (1)反对关系 (2)下反对关系 (3)矛盾关系 (4)差等关系4、以SAP为前提进行换位法推理,推出的正确结论是( 2 )。 (1)SAP (2)PI S (3)非PIS (4)非PI非 S5、“没有一位有成就的科学家不是刻苦学习的”。这个命题的逻辑形式是( 1 )。 (1)SAP (2)SEP (3)SIP (4)SOP6、“普通逻辑学是没有阶级性的,普通逻辑学是科学,所以,所有的科学都是没有阶级性。”这个三段论是( 4 ) (1)有效的推理形式 (2)犯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 (3)犯大项扩大的逻辑错误 (4)犯小项扩大的逻辑错误7、“大多数大学教师都会一门外语;她是大学教师,所以,她会一门外语。”这个三段论犯的逻辑错误是( 3 )。 (1)大项扩大 (2)小项扩大 (3)中项不周延 (4)两否定推结论8、以“所有P是M,有S不是M”为前提,进行三段论推理,推理正确的结论是 ( 3 )。 (1)有的S是P (2)所有的S都是P (3)有的S不是P (4)所有的S都不是P9、以“没有M不是P“和”有的S是M”为前提,进行三段论推理,推理正确的结论是( 3 )。 (1)没有S是P (2)没有S不是P (3)有的S是P (4)有的S不是P10、“凡贪污罪都是故意犯罪,这个行为是故意犯罪;所以,这个行为是贪污罪。”这一三段论所犯的逻辑错误是( 3 )。 (1)大项扩大 (2)小项扩大 (3)中项不周延 (4)两否定推结论11、“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是重要的。所以,加强物质文明建设是重要的。”这里运用的推理是( 4 ) (1)相容选言推理 (2)关系推理 (3)不相容选言推理 (4)联言推理12、“如果不以事实为根据,或者不以法律为准绳,则不能公正断案。”其推理的逻辑形式是( 3 )。 (1)p∧q (2)p∨q (3)(非p或非q )→r (4)(非p并且非q)→非r13、当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假时,它的子命题的真假情况是( 3 )。 (1)p真q假 (2)p真q真 (3)p假q真 (4)p假q假14、巳知“当且仅p才q,”“p∧q”,“p→q”均真, 则 ( 1 )。 (1)p真q真 (2)p假q假 (3)p真q假 (4)非p真非q假15、当P假q假时,下列命题形式为假的是( 1 )。 (1)P∧q (2)p←q (3)p→q (4)p←→q三、多项选择题1、一个有效的三段论的小项、中项、大项分别为S、M、P,如P在结论中周延,则其大前提不能是 ( ) (1)PAM (2)MOP (3)MAP (4)POM (5)PIM2、以“所有的P是M”,“所有的S不是M”为大、小前提进行三段论推理,可必然推出( ) (1)所有的S不是P (2)所有的S是P (3)有的S不是P (4)有的S是P (5)没有S不是P3、“我们不靠天吃饭,而靠天吃饭是做自然界的奴隶,所以,我们不做自然界的奴隶。”这个三段论 ( ) (1)是三段论有效式 (2)犯小项扩大的逻辑错误 (3)犯大项扩大的逻辑错误 (4)犯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 (5)违反“前提中不周延的大项和小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 4、以“联言命题是复合命题”为前提进行对当关系推理,推出的结论是( )。 (1)并非联言命题不是复合命题 (2)并非有的联言命题不是复合命题 (3)并非有的联言命题是复合命题 (4)并非没有联言命题不是复合命题(5)有的联言命题不是复合命题5、当子命题“P”、“q“均假时,下列命题为真的是( )(1)p∧q (2)p→q (3)p←q (4)p要么q (5)p∨q6、当“p←→q”为真时,则其子命题的真假情况是( )(1)p真q真 (2)p假q假(3)p真q假 (4)p假q真(5)非p假非q真7、当p真q真时,下列复合命题为真的有( )(1)p∧q (2)p∨q (3)p要么q (4)p→q (5)p←q8、巳知“p∧q”为真,则( )为假。(1)p→q (2)p要么q (3)p←q (4)非p←q (5)并非p∨q9、以“必然P”为前提,可必然地推出( )(1)并非必然P (2)P (3)非P (4)可能P (5)不可能非P10、“p并且q”为假时,p、q或非p非q的真假情况可以是( )(1)p真q真 (2)p假q真(3)p真q假 (4)p假q假 (5)p真q真11、“p←→q”为真时,则其子命题的真假情况是( )(1)p真q假 (2)p假q假 (3)p真q假 (4)p假q真 (5)p假q真四、请指出下列命题的种类,并写出其逻辑形式。1、 学习要有股拼劲,但要注意身体。(联言命题:p并且q)2、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不相容选言命题,p要么q)3、 只有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才能解决问题。(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只有p才q)4、 如果不努力进取,就会落在同伴的后面。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如果p就q)5、 没有一个人的成功不是经过一番奋斗的。(全称肯定命题:SAP)6、 大多数企业都进行了体制改革。(特称肯定命题:SIP)7、 小张和小李是同学。(关系命题:aRb)8、 要么好恶以已,要么好恶以道。(不相容选言命题,p要么q)《法律逻辑学》平时作业(三)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只有当前件 假 而后件 真 时.它才是假的,在其它情况下,它都是真的。 2、“只有A型血的人, 才是该案的案犯。”这一命题的负命题是 并非只有A型血的人,才是该案的案犯 ,与该负命题等值的命题是 不是A型血的人,也是该案的案犯。 3、当“当且仅当P才q”为假时,“PVq”为 真 。 4、“并非如果你来,他就不来。”与该负命题等值的命题是 你来,他也来 。 5、“并非只有由外国人当经理,才能把企业搞好。”与该负命题等值的命题是 外国人不当经理,企业也能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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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最近我在写毕业论文,想得最多的就是参考文献不知道在哪找?不知道你们会不会也有这样是问题呢?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期刊论文类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1.孙光宁:《法律思维模式及其选择》,《长白学报》2008年第2期。

22.张瑞峰、巴尔:《论法律思维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1期。

2、学位论文类

1.卞叶:《论法律类型及其类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3年。

2.黄笑君:《论法官的法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广州大学,2012年。

3.郎盛科:《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2012年。

4.施榕娜:《法律规则与道德评价对法律推理的影响》,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张林波:《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王建荣:《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7.胡媛:《试论中国法律逻辑及其发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8.杨冠祥:《法律逻辑研究的新视角》,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9.付云云:《法律推理之路》,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10.王萍:《论法律思维的概念》,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年。

11.胡桂哲:《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0年。

12.蔡勇:《论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推导》,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13.邢杰:《从法官裁判视角看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4.王亮亮:《法律逻辑的生命源》,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5.范春莹:《法律思维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年。

16.罗冰:《民法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8年。

3、著作类

1.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张斌峰著:《法律逻辑学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李静著:《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推理、结构与修辞》,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杨力著:《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以哈特〈法律的概念〉为样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范春莹著:《法律思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缪四平著:《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关老健著:《法律逻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郑智航著:《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2.穆晓军著:《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焦宝乾著:《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赵利、黄金华著:《法律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5.龙卫球著:《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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