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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墓葬美术中的生死观论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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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墓葬美术中的生死观论文研究

请参考一本书《中国历代葬礼》

□由于中国的建筑物以木头为主要材质,所以地面上的古国景象很难被保留住,但在地面以下却还有另一个世界。大约在公元前2世纪中叶,石室墓在中国开始出现。实际上,木构的宫殿和石室墓的建造是中国古代建筑史上两条并行发展的线索。西汉一代留给今天的人们最深刻的印象也许就是数不清的古墓,以及同样多的遗憾。在陕西渭河的北岸,分布着9位西汉皇帝的陵墓,其他贵族墓葬一共500多座,它们中的很多都曾被盗墓贼光顾。今天看这些皇帝的陵区,显得有些荒凉。实际上,当年的陵园里面有很多建筑,祭祀用的寝殿、便殿和庙宇,还有几千名常备工作人员住的房子。寝殿一般直接建在封土上。汉阳陵博物馆副馆长王保平介绍说:当时史书明确记载,为了修陵,他把东方豪强、达官显贵,还有南方的一些官僚贵族,都迁徙到这陵邑里居住,也是当时相对一个稳定国家的举措,像当时的长陵有25万人左右,茂陵住了有28万人左右,阳陵我们推测也有十多万人,所以说是一座中小的比较繁华的城市。但是,好景不长。西汉末年,农民起义军占领首都长安,公然盗掘皇陵。在这兵荒马乱的岁月中,下一个朝代东汉的开国皇帝刘秀看到了这种惨痛的景象,他在即位后命令废止陵邑制度,提倡薄葬,同时,也废除了烦琐的祭祀活动。原来建筑在封土上的豪华寝殿被搬了下来,在墓园中专门建筑房屋,进行日常祭祀。但是,这并不是中国古墓历史的主流。□到公元7世纪唐朝建立后,皇帝陵墓的建造又开始了气派庄严,唐朝的皇陵一般建在山中,依托山体的自然形态,营造出皇家的威严。唐朝皇陵中保存最完整的一座是乾陵。乾陵的主人是唐太宗的儿子李治和他的妻子武则天。和中国其他陵墓不同的是,这座陵墓的两位主人地位完全颠倒了———妻子的名声远远超过丈夫,乾陵总是被人们说成是武则天的陵墓,而不是唐高宗李治的陵墓。也正是这位雄才大略的女人用自己的陵墓完善了中国的陵寝制度。乾陵位于梁山上,以山为陵,海拔1049米,规模宏大,气势雄伟。南侧两座山峰较低,像天然的门户,衬托出陵墓的雄伟。神道从两峰之间直通地宫墓门,长约4公里,两旁放置着石像,象征文武官员。乾陵的陵园面积有240万平方米,当年建有378间宫殿楼阁,但历经战乱,都被毁掉了。如今,乾陵的地宫仍旧在安睡中。乾陵博物馆讲解员介绍说:我们进行考察以后,发现墓道口封得非常严密,全部是用长方形的石条封的,一层400多石条,一共有39层石条,要想进墓门的话,你先要把几千块石条拿开,才能看到门,有多少道门才能进入陵寝,谁都不知道。但是这几千块石条很难拿开,因为石条横排,两个两个的左右中间,用一种八字形的铁的那种细腰栓板,以榫卯的方式,把左右两个卡住了,然后每上下三个中央再打上洞,然后用铁棍把三个三个串起来,所以,几千块石条,左右和上下是固定死的,每层石条之间剩下的缝隙,再把熔化的铁锡汁灌进去,因为这座山本身就是一座石灰岩的山,唐人把山掏空打开了,然后又与山封成了一个坚固的整体,石条的外层再用沙土掩盖。唐朝灭亡后,中国陷入分裂状态。一个名叫温韬的武官,率领手下的兵丁掘开了十几座唐朝皇家的陵墓,发了一笔横财,之后便驱动数万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挖掘乾陵,但这一次,出现了奇怪的事情。据说温韬来挖乾陵的时候,遇到雷电大雨,他认为是上天对他的惩罚,一种威慑,一种警告,乾陵就没有被盗掘。不论传说是否真实,乾陵被幸运地保存了下来。接下来的中原王朝宋朝的帝王们就没有这么幸运,他们的陵墓大部分被毁坏了。 □人们只有在中国的西北地区,还能看到宋朝时一个地方政权的国王陵区,被人们称为“东方金字塔”。从公元11世纪到13世纪,中国西北地区被一个叫西夏的王国统治。这个王国的首都就在今天的银川。银川郊区的贺兰山脚下,保存着西夏国王的陵墓区,但是这里的景象看起来有些奇怪:一片荒芜的沙野上,奇迹般地伫立着上百个或圆或方的黄土堆,其中有些土堆的样子和古埃及的金字塔有几分相似,人们把它们叫做“东方金字塔”。它们曾让人们感到困惑,这些土堆究竟是什么用途呢?经过多年的考古发掘和研究,考古学家们有了比较确切的认知。宁夏博物馆原馆长钟侃介绍说:土堆里面是实心的,都是用土沙或土石把它夯实的,可是,它的外表每一层,都出来一个平台,都往外出檐,另外它是八角型的,实际上它就是一座塔,也就是它外观上和塔应该讲非常近似,所以我们叫它陵塔,每一层平台上面,还可以看到留下少许残留的当时的檐,就是塔檐上面覆盖那个瓦的,现在还残留在那上面。神秘的“东方金字塔”终于露出了当年的模样,原来,它的外形像一座金碧辉煌的大佛塔。作为陵区中最高大的建筑,陵塔仿佛沉默的卫士,俯瞰着整座陵园。但是,这些曾经辉煌的陵区后来被蒙古人的铁蹄摧毁了。无数次的劫难、战争仍旧无法阻挡人类对权力和财富的野心。□朱元璋不仅有效地统治了当时世界上最庞大的帝国,而且对女皇帝武则天修订的传统陵寝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公元14世纪,当欧洲还处在黑暗的中世纪时,中国历史上又一个强盛的王朝明朝建立了。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是一个曾经当过僧侣和流浪汉的下层平民,但是他当上皇帝后,气魄也非同凡响。这位皇帝的墓葬明孝陵如今还沉睡在风景秀丽的南京郊区。后来,朱元璋的子孙把都城迁到了北京,有13位皇帝埋葬在北京郊区,因此叫十三陵,这也是当今世界上保存最大、保留最完整的皇帝陵墓群。十三陵承袭了朱元璋陵墓的规制。在十三陵区之内,有一条超过7公里的“总神道”,一组由24座石兽和12座石人组成的石雕群严肃庄重地排列在道路两边,似乎在恭候皇帝的灵魂通过。虽然陵墓建筑还是十分豪华,不过,讲究实际的朱元璋在保证了皇家威严的前提下,去掉了前代的很多繁文缛节。从前祭祀用的寝宫不见了,那种耗费人力物力的日常供奉不再存在,服侍的人员也减少了很多。从此,中国皇家的陵园制度不再有更多的变迁,就像当时的中国社会,基本进入了稳定发展的轨道。□公元17世纪,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王朝清朝替代了明朝,皇帝陵墓中的祭祀活动在清朝时又兴盛起来。无论在政治制度,还是陵园制度上,清朝基本沿袭了明朝的规则,而且比明朝更加遵守中国古代的礼仪制度。和前代所有帝王陵区都不同的是,清朝皇家的陵园被分割在两个地区,一个位于北京东面的河北省遵化市,叫东陵,另一个位于北京西面的河北省易县称西陵,两个陵区之间相隔300多公里。清朝最初选择的皇家陵区在东陵,但是清朝的第四位皇帝雍正帝却出人意料地找了另一处风水宝地作为自己的墓地,也就是西陵。雍正帝的做法让后人产生了很多疑惑,至今仍旧众说纷纭。但不论这位皇帝真实的想法是什么,清陵从此分为东西,雍正帝的儿子乾隆即位后,觉得父亲的做法不太对,但是又没办法,只好增加了一个规定,以后父子两代不葬一地,相间于东西选址建陵。在皇家的制度变来变去之间,庞大的清帝国一步步地走到了辉煌的尽头。最后一个皇帝溥仪登基时只有3岁,6岁时就宣告退位了,而皇帝陵墓的历史也就彻底结束了。当今天的人们流连观赏一座座古墓时,被吸引的往往是墓里出土的珍稀文物。 早在公元前的中国,就出现了专门从事墓葬营生的工匠。这些工匠中,有石工、木工、漆工、窑工、画工以及专门从事制造明器的工匠。墓中的饰物、器物、俑以及被王侯贵族墓葬普遍使用的寝、墓厥、墓碑、神道两侧的石雕、华表、石望柱等等,都印刻着人类进步的足迹。古墓因为有了它们而不再幽暗和阴森,文明和智慧的光芒也照亮了地下的世界。人类文明史昭示着后人,灵魂并不存在,权力和财富是虚幻的假象,只有人类的创造力,才会不朽。

是的。

中国人有着“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伦理观念。中国传统宗教认为,人死后灵魂不灭,仍将存活在“世”,并且可以荫庇子孙。因此,墓葬要按照墓主人生前生活的情景来安排。在重视阳宅的同时,也重视阴宅的建筑和配置。

这一点在中国古代的帝王墓葬中有十分突出的表现,如帝王陵寝地下建筑一般按照“前朝后寝”,地上建有享堂、献殿等。

扩展资料:

古人选择墓地考虑的因素依次为:一是京城附近,其风水不消说自然是好的;二是故里、采邑或祖籍地,符合叶落归根的传统观念;三是死亡地,如任所、战场等,这往往是格于形势,如交通制约等;四是其他地方,古人对于阴宅的重视不亚于阳宅,特别讲究“事死如事生”。

因此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兴起了依山造陵的观念。许多国君的墓不是背山面河,就是面对视野开阔的平原,甚至有的国君墓干脆建在山巅之上,以显示生前的崇高地位和皇权的威严。后来人们选择墓地又特别重视依山傍水的地理环境,依山傍水被古人视作最佳风水宝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代墓葬制度

我国墓葬文化研究论文范文

论汉代丧葬文化意识

[论文摘要]丧葬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人们生活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之一。丧葬文化又是传统文化重要的一部分,汉代作为封建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关键一环,其丧葬文化意识必然反映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哲学等各个方面的状况,中国传统的“鬼文化”和儒道释三家思想对汉代的丧葬文化意识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本文试图从有关历史文献及出土资料中简析汉代丧葬礼俗所反映出的古人的丧葬文化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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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汉代;丧葬思想;鬼文化;儒家文化;宗教

丧葬是一种文化现象,和宗教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意识构成的一部分,对古代人们的生活产生过深刻的影响。两汉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强盛时期,这从保存下来的数量众多的汉代墓葬中可见一斑,其中出土丰富的随葬品以及墓葬的结构、装饰等对我们探寻汉代的丧葬观念和丧葬文化意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有关历史文献及出土资料中揭示出汉代丧葬礼俗所反映出的古人的丧葬文化意识。

一、鬼文化的影响

什么是鬼?“鬼”泛指人死后与躯体相脱离而存在的各种魂灵。所谓鬼文化,是指把这种围绕“魂灵”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现象以及与之有关的古籍、典章、礼仪、风俗等的统称。 秦汉以来,社会上出现一种“泰山治鬼说”,认为人死后魂归泰山,而魄归于蒿里或梁父。两汉时期,这种说法更广为流传,言人死之后“名系泰山录”与生人“生死异籍”,户籍要被迁往冥界,从此由泰山府君管辖,而泰山就是冥界的最高官署所在,它在冥界的地位就好像汉代的都城长安,这种意识在汉代镇墓文中有明确的表述:

受社会生产条件影响,中国古代墓葬中各个历史阶段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但是在整个历史进程中,古代墓葬的演变也有一定的轨迹,我们已经从一些层面上看到,墓葬形制的演进始终跟从于地上建筑,随地上建筑的发展而变化,随葬品的演变日趋简约并逐渐与人们的生活情趣靠拢,而葬具的变化表明附着在葬葬中的宗教信仰逐渐松驰。从总的方面来说,墓葬制度是随着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特点也是当时社会生产、生活的特点。 相比遗址、石窟、书籍等古代遗迹,墓葬具有完整性、实体性、形象性等特点,有助于我们第一视觉看到古代社会的本来模样,墓葬制度作为一种保守的、不易被改变的特有的文化,对它传承及演变的规律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客观正确的审视对待历史、利用历史唯物法去看待社会的前进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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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雕塑主要有陵墓雕刻、俑、宗教造像,还有些供玩赏的小型雕塑品,用于建筑或器皿上的工艺雕塑也很普遍。由于处于长期分裂动荡的阶段,各民族不断接触、斗争、融合,又大量从异国的艺术特别是宗教艺术中汲取了养分,因此雕塑呈现出丰富多采的新面貌,为其后隋唐雕塑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邻国特别是朝鲜、日本的雕塑产生了影响。 陵墓雕刻 帝王陵墓地表上的石刻群雕,以南朝保存较好,分布在南京附近,现存31处,有宋、齐、梁、陈诸代的作品,以齐、梁两代为多。从保存较完整的梁文帝萧顺之建陵及梁安成康王萧秀墓前石刻观察,南朝陵墓石刻群雕一般由成对的石兽、神道石柱和石碑所组成。石兽有翼,一般呈蹲伏状,劲健有力,造型雄伟,是以整石雕成的立体圆雕,体长和高度多在3米以上。若与汉代陵墓前石刻,如霍去病墓石刻相比,可以明显地看出雕造技艺的长足进步和完全不同的时代风格,即由凝重古朴转向优美生动。神道石柱是在双螭盘曲的底座上树起多楞的柱体,有的是24面体,有的多达28面,楞面刻成下凹的瓦楞形状,因而避免了直立造型的呆板,柱体上都是有铭刻的方形石额,柱端托一刻仰莲纹的圆盖,盖顶中央蹲一小型石兽,整体造型秀美挺拔,端庄而又富有变化。石碑体形巨大,圆额有穿,座于龟趺之上,稳重有力。这3种石雕组合在一起,显得颇为庄严宏伟,但又生动多变,表现出南朝大型纪念碑性质的雕刻艺术的高度水平。 南朝陵墓石天禄 在北方,帝王陵墓地表的石刻群雕没有能够完整地保存下来的实例,只有在洛阳邙山上砦发现有身高超过3米的石雕文吏残像,可能是北魏孝庄帝静陵前石雕群中的遗物。但是发现有帝王陵墓地下墓室中的精美浮雕作品,在山西省大同市方山清理了北魏文明皇太后冯氏永固陵的地下墓室,在石门拱券门楣两侧的龛柱上都有浮雕,题材是口衔宝珠的孔雀和手捧莲蕾的赤足童子,刀法圆熟,造型生动,是罕见的北魏浮雕艺术精品。 俑 这一时期的立体圆雕作品中,以俑的数量最多,绝大部分是涂彩的陶塑,也有少量的釉陶俑、青瓷俑以及石雕作品。从西晋时开始,出现了以镇墓兽、甲胄武士、鞍马、牛车和男仆女婢组合成的俑群。以后南朝的俑群大致沿袭西晋旧制,数量较少。北方有所不同,从十六国时期起,就在继承西晋旧制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发展,俑群内容增多、数量增大,一般包括以下4组内容:①驱邪镇墓的镇墓兽和全装甲胄执锐按□的镇墓俑;②模拟墓内死者生前出行的仪卫,以牛车和鞍马为中心,包括人和马均披铠甲的甲骑具装俑、身负箭□的步兵、骑马的鼓吹乐队、骑马和步行的属吏,以及仪仗、仆从等;③模拟墓内家居享乐的大量舞乐和男奴女婢;④模拟庖厨中执炊操作的奴婢,以及灶、碓、磨、井等模型,还有各种家禽、家畜的形象。其数量从西晋时的10余件扩大到几十件,乃至成百上千件。例如北魏司马金龙墓中出土各类陶俑近400件,而东魏茹茹公主叱地莲墓中出土陶俑多达1064件。陶俑的塑制也日渐精美,多为先制模具,然后合模成型,入窑焙烧后再贴金绘彩。塑造人物形象的技巧,也日益提高,从西晋时的呆滞古拙,转向生动自然;从仅具轮廓,转向注意细部刻画。人物的面相也随时代的审美标准不同而变化,从西晋到北魏早期,面相宽方。北魏太和(477~499)以后,面相趋于清瘦,至晚期更加瘦削。东、西魏时,面相由瘦削又转趋圆润,直至北齐、北周,遂开唐代圆润丰颐之先河。人像的体态也是神韵日增,出现不少生动传神的作品。例如北齐库狄迥洛墓中出土的胡装舞蹈老人,面目传神,姿态生动,颇具艺术特色。陶塑动物中以骏马和骆驼的塑造最佳,骏马多是鞍辔鲜明,挺立欲嘶,劲健异常,这可能与古代鲜卑族对骏马的特殊喜爱有关。 西晋对坐书写俑 西晋青瓷骑马乐俑 宗教造像 宗教雕塑的发展,在南北朝时期是空前的,这与佛教在中国的兴旺紧密联系在一起。佛教造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石窟寺的造像,另一类是一般放置于寺庙或宫室、民居的供养像。石窟寺造像主要分布在北方,著名的石窟寺如云冈、龙门、敦煌莫高窟以及麦积山、炳灵寺、巩县、响堂山、天龙山等都有这一时期的雕塑作品。其中石质宜于雕刻的,造像采用石雕,一般主尊为立体圆雕或后背与后壁相连的圆雕,龛楣、宝床、壁面则为浮雕。石质不宜雕刻的,则采用泥塑敷彩的塑像,龛楣、壁面常有成组的小型影塑。石窟雕像中最宏伟的,当属云冈石窟第20窟的坐像,高米,造型雄伟,气魄浑厚,显露出北魏石雕艺术的时代风格(见彩图云冈石窟第20窟石雕佛像(北魏))。彩塑中最受人推崇的是敦煌莫高窟第259窟的坐像,含蓄微笑的神态,给人以恬静的美感。放置于寺庙或宫室等的供养像,主要材质有铜、石和泥塑等,均为立体圆雕,风格与石窟造像相同。泥塑多随建筑物的毁坏而不能完整保存。经考古发掘获得的残像中,以在洛阳永宁寺塔基出土的北魏泥塑残像造型最为精美,塑工细致,面目传神,是现存北朝雕塑中的精品(见洛阳永宁寺雕塑)。一般官民所造的佛像,形体较小,多为铜像和石像。在河北省曲阳县修德寺废址出土的2200多件石刻中,有年款的共247件,主要是这一时期的作品,这是研究北魏、东魏、北齐乃至隋唐雕刻艺术发展的重要资料(见曲阳修德寺雕刻)。河北省藁城县发现的一批北齐石像,汉白玉石质,刻工精细,像上仍保留着原来的彩绘和贴金,可窥知当时石像敷彩后的本来面貌。在南方,石窟的开凿不盛,仅存南京栖霞山一处,且已被后人损毁,难窥原貌。在四川省成都市万佛寺废址出土的红砂岩造像中,发现有纪年明确的南朝造像,使人从而了解到南朝石造像的一些特点,与北方比较,其表现手法细腻,衣着装饰繁缛,显示出纤巧华美的风格(见成都万佛寺石刻)。除一般造像外,北朝时又流行造像碑,在碑石上开龛造像,其造像风格与同时的石窟造像相同(见北朝造像碑)。这时期的道教造像,也有少量遗留,除衣饰面相稍有不同外,造型手法与佛教造像相同,无甚特色,缺乏艺术价值。 小型雕塑 供佩戴、玩赏的小型雕塑品,使用的材料主要是玉石、琥珀等,上面多有穿孔,可与珠饰串联在一起。小的仅长2~4厘米,大的也不超过10厘米,除习见的璜、□等物外,最具时代特点的是一些小型圆雕的神兽像。神兽为兽首人体,肩附飞翼,四足有利爪,均蹲坐状,在南朝和北朝墓中都有发现,形体虽小,但造型呈现出小中见大的气势。如南京甘家巷南朝墓中出土的滑石像,全身肌肉凸张,巨乳硕腹,双手按膝,两肩上耸,头微下缩,如顶负重物,造型浑厚有力,整体轮廓呈立方体,态势极为稳重,形体虽不大,看来似能力负千钧。此外,六朝墓中经常出土石雕的伏猪,多成双放置,即东晋墓出土衣物券中所记的“玉□”。东晋墓中出土的石猪,生动写实,以后日渐抽象化,至南朝晚期有的仅把石材修治成长条状,再施加简练的几条刻线以代表猪形,反而显得别具情趣。 南朝画像砖浮雕神兽 装饰雕塑 大量施用于各种器物上面,以铜镜和陶瓷的装饰雕塑最具有艺术价值。东汉晚期在南方开始出现的神兽镜和画像镜,至三国孙吴时有了很大发展。镜背纹饰呈高浮雕状,极为精美,多为人物、车马、鸟兽及神仙、神兽等,神仙中多见东王公、西王母,而且在神仙中还出现了佛教造像。陶瓷器的雕塑装饰,南方和北方在风格方面有些不同。这一时期正是青瓷器烧造的极盛时期,特别是在南方,有的青瓷器的造型极为优美。例如水注,常在圆硕的注腹前面塑出蛙头,后面塑出蛙尾,两侧各塑二足,活现出一只浮于水面的蛙,颇为生动。再如羊形水注,器呈卧羊形,体腔中空可储液体,羊的姿态生动,加以釉色晶莹,使人喜爱。也有的青瓷器皿造型奇伟,如江苏省宜兴县西晋周氏家族墓群出土的神兽尊。此外,当时南方还流行一种陶瓷制的谷仓罐(也称魂瓶),其上盖常有许多小型人物塑像,多仅具轮廓,刻出鼻口耳,形象古朴生动,并塑有楼阁及鸟兽,罐腹则贴塑各种人物、神兽、凤鸟、鱼、鳖等,还有的谷仓罐上塑有趺坐的佛像。这些谷仓罐既反映出当时人们的宗教信仰和丧葬习俗,也是具有时代特征的陶瓷雕塑艺术品。在北方,不见谷仓罐和南方那种造型较灵巧的青瓷艺术品,但一些陶瓷器上的贴塑或模印的图案显得更浑厚古朴。例如北齐娄睿墓出土的黄釉陶器上的贴塑花纹,由莲花、忍冬、宝珠所组成,繁缛厚重。最具特色的是北齐范粹墓出土的黄釉扁壶,上面有凸起的模印图像,是由乐队伴奏下起舞的胡人,颇为生动传神,反映出当时北方人民喜爱的舞乐形象。

墓葬文化研究价值论文范文

墓葬研究是以考古出土之墓葬材料为基础,结合文献材料来探讨社会习俗以及宗教行为与观念的一个研究领域。因此墓葬研究与人对死亡及死后世界观有著密切关系。由于生死之事是每一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无论古今社会,一个成员的死亡,常隐含其对整个社会存在的威胁。故生死之事不但具有社会意义,也具有宗教意义。在古代社会中,由于人的生命一般均相当短促,死亡更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件。人类普遍习俗都会在某个社会成员死后,透过一套丧葬礼制的施行,帮助死者离开生者的社会而进入另一个世界。而我们也可以从生人处理死者和面对死亡的态度窥探此社会宗教信仰的特色。丧葬制度通常包括了丧礼仪式和埋葬两部分。丧礼为生者替死者所施行的一套仪式,以结束他与这世界的关系,并且保证或引导死者进入另一个世界;埋葬则将死者的身体以一种生者认为恰当的方式加以处理。葬礼为丧礼的延续,而在许多文化中,葬礼后还有祭祀,为生者企图与死者往来的活动。由于中国人一向对丧葬采取谨慎的态度,故人类著实可以利用墓葬材料来讨论中国古代的宗教与社会现象。先秦两汉文献讨论墓葬制度时通常有二方面的重点,一是有关墓葬制度发展,一是墓葬制度的等级问题。前者可以藉由墓葬的建筑形制讨论社会对死后世界的观念,而后者则是说明墓葬可以反映出社会阶级为基础的丧葬礼仪。曾子曾说过“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这句话不但是他个人的期望,也可以反映丧葬之礼在当时社会中占有的重要地位。中国史上重视丧葬的情况,至少从那些商王大墓的存在已经可以窥知端倪。到了春秋,大墓及丧礼制度的出现都可作为那个社会中人们对于葬礼重视的象征。到了战国,虽然也有一些薄葬的言论出现,但这些主张却恰好说明厚葬是整个社会的大势所趋。这并非说所有考古发掘得到的墓葬均为厚葬。而是说,一般人即使实际没有能力实行厚葬,仍然会有一种要求厚葬的企望,这正说明战国以来,普通墓葬会高级身分所使用的陶礼器陪葬品的重要原因。

发现的这1100余座商代至西汉墓葬,可以看到很多的繁多独特的青铜种类,说明当时正值繁荣的青铜期,其中有特色的青铜元素可以为专业考古人员带来更深入的研究,而其中一些爬行动物标本,也可以为专业的研究人员更好的研究当时独特的丧葬习俗和所崇拜的信仰。

7月19日四川盐源县发现了从商代到西汉的墓葬群,这对于人们来说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消息,这再一次向世人证明了我们国家的文明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这些新出土的文物也具备丰厚的研究价值,可以让人们深刻了解历史古迹,那么这个新出土的墓葬群有哪些研究价值呢?

我们国家的文化从来没有出现过中断,这个墓葬群的发现对于这一观点也是很好的佐证,有利于我们的历史学家研究商代到西汉的历史,促进了我们国家考古行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的历史文化,对于文化的传播和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有利于考古学家研究当地的风土人情,对于文化习俗和墓葬传统都会有一个很深刻的认知和了解,因此,这次发现的墓葬群从这个角度考虑是意义非凡的。

这是我们国家考古历史上为数不多发现的几次大规模的墓葬群,因此,人们在得知这个消息之后,都觉得很振奋人心,我们都在为我们国家的优秀历史文化感到惊叹,四川盐源发现规模宏大的墓葬群,有利于增强我们国家的人们的民族自信心和文化历史的认同感,可以促进我们国家的历史文化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体现了我们国家历史文化的源远流长和博大精深,同样它也是兼容并包的,让我们的历史文化走向世界。

每当我们身处博物馆的时候,都会发出对历史文物的感叹,感叹它们饱经风霜,留下了时间的印记和证明,让我们了解到了商代到西汉这段历史中发生过的事,人们思想和文化的变迁,而历史文物就是这个载体,让我们了解到了历史文物的魅力,可以增加我们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和文化的积淀,丰富了我们国家的古代历史,这对我们研究古代历史而言,是一次很有意义的行动,可以增强我们的民族自信心和认同感。

论汉代丧葬文化意识

[论文摘要]丧葬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人们生活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之一。丧葬文化又是传统文化重要的一部分,汉代作为封建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关键一环,其丧葬文化意识必然反映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哲学等各个方面的状况,中国传统的“鬼文化”和儒道释三家思想对汉代的丧葬文化意识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本文试图从有关历史文献及出土资料中简析汉代丧葬礼俗所反映出的古人的丧葬文化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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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汉代;丧葬思想;鬼文化;儒家文化;宗教

丧葬是一种文化现象,和宗教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意识构成的一部分,对古代人们的生活产生过深刻的影响。两汉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强盛时期,这从保存下来的数量众多的汉代墓葬中可见一斑,其中出土丰富的随葬品以及墓葬的结构、装饰等对我们探寻汉代的丧葬观念和丧葬文化意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有关历史文献及出土资料中揭示出汉代丧葬礼俗所反映出的古人的丧葬文化意识。

一、鬼文化的影响

什么是鬼?“鬼”泛指人死后与躯体相脱离而存在的各种魂灵。所谓鬼文化,是指把这种围绕“魂灵”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现象以及与之有关的古籍、典章、礼仪、风俗等的统称。 秦汉以来,社会上出现一种“泰山治鬼说”,认为人死后魂归泰山,而魄归于蒿里或梁父。两汉时期,这种说法更广为流传,言人死之后“名系泰山录”与生人“生死异籍”,户籍要被迁往冥界,从此由泰山府君管辖,而泰山就是冥界的最高官署所在,它在冥界的地位就好像汉代的都城长安,这种意识在汉代镇墓文中有明确的表述:

墓葬建筑文化论文题目

XX代墓葬艺术中的XX——以XX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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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入帝王陵墓的地宫,仿佛就置身于帝王的宫殿。地宫虽然深埋地下,是帝王以及后妃百年之后的居住场所,然而受事死如生”文化传统的影响,生者要按照死者生前的生活居住情形为死者安排冥间的一切。地宫的建制模仿宫殿,大部分墓室明显分为前后两部分,前边相当于堂,后边相当于室,用来放置棺木。如明神宗定陵地宫的墓室由5个高大的拱券石室组成,分为前殿、中殿、后殿和东西配殿。后殿相当于室,中殿相当于堂,前殿相当于庭,两个配殿相当于房和厢。帝陵神道两侧的石像生象征着朝中位列两侧的文武大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宝座上的古代帝王憧着自己的政权统治与日月同辉,希望在冥间继续生前豪华的生活,威严浩大的地宫及其内部种类繁多的明器和价值连城的随葬品都是这种思想的见证。这都带有不同的文化意蕴和意义。

论文中外生死观差异研究开题报告

意义就是看看他们从古至今对于死的意义是否有过改变

日本是一个重视商业和非常奴性的社会,武士道其实也是一种交易,结合了商业和奴性的两大特点,因势利导形成的一种为了维护王权的教育宣传手段。武士道的核心教义:“无条件服从主人去死,死后可以进入神社,成为神。”这是一个交易,而且很划算,死亡是容易的,却可以得到成为神的巨大福利,并且服从主人也是容易和符合本性的。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豍何悦,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国发展.2011(3).27-30.

竖李伟伟.我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2009.

豏钟旋,吴育珊,刘秋生.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0(5).15-17.

丰范让.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

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个人的想法————以前的武士道精神 随时为天皇献身。。到现在 各处提倡的不能死 生命很宝贵 绝对不能死。。。不过 日本人精神比较空虚 各种死还是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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