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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案例分析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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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案例分析毕业论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的增多,在系列侵财类案件中盗窃机动车的案件越来越突出。成为侵害公民财产的一大毒瘤。因此,加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已成为侦破侵财类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一、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现状及成因2005年中国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机动车案件达到68.3万起,同比上升2.9个百分点,并且近几年来机动车盗窃案件呈现出逐渐攀升趋势。 盗窃机动车案件一般是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跨度区域广,对老百姓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影响严重。2007年4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市局行动技术支队的大力支持下,与龙岗分局紧密配合,果断出击,成功侦破廖唐清盗车团伙案件(代号“9·09”案件),打掉了一个长期在该市龙岗区及该省多个市县疯狂盗窃汽车的犯罪团伙,抓获盗车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赃车4辆、作案工具解码器、屏蔽器、破锁设备一大批及德国造手枪、雷鸣登各一支,从中查破本市盗窃汽车案件56宗。�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多发性从客观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机动车数量的剧增。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百姓购买力明显增强,数量庞大的机动车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作案目标。�2、机动车停放管理混乱。在鹤山市2007年1至5月份被盗的机动车当中,90%是停放在路边无人管理的路边、小区、空地。�3、机动车车主防盗意识落后。有相当一部分车主,特别是旧车的车主认为:偷车贼没有这么大的胆子,所以对车辆防盗的意识差,夜间车辆乱停乱放,极少车有防盗装置,锁车仅仅靠车门上的锁,这些都为盗车嫌疑人实施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4、机动车防盗方法简单。被盗车当中,部分车辆使用了电子报警装置。由于电子防盗锁投放市场的时间较长,而该产品的防盗技术水平在近几年内却没有提高,而盗车贼对这种电子锁的结构和拆除方法已了如指掌,因此就造成了使用这种电子锁的汽车出现屡屡被盗的现象。�另外主观方面,机动车盗窃案件易于销赃是其多发的诱因;对机动车盗窃案件的打击不力则是这类案件高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二、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特点�机动车盗窃案件与一般盗窃案件相比有着以下特点:�(一)大多有预谋活动,作案时间短,逃离现场快。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大多了解机动车的内部构造,并且在作案前都有预谋过程,如案前预备作案工具,确定逃跑方向,选择藏赃地点,物色买主,再潜入作案区域,寻找作案目标,等待时机,伺机作案。由于犯罪行为人在案前准备了专门的作案工具,掌握了开锁盗车技能,所以,一旦选择作案目标,在几分钟内即可完成一部车的开锁和点火程序盗车逃离现场,而现场上,除地面可能发现车辆停放的轮胎痕迹外,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现有其他痕迹,这给现场勘查人员的采痕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二)团伙作案突出。为达到顺利销赃和逃避侦查、打击的目的,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单个作案的很少,一般都是团伙作案。团伙成员中,分工明确,有专门踩点的,有专门开锁盗车的,有专门负责销赃的,基本上形成了盗窃、藏匿、运输、改装、销赃一条龙的犯罪团伙。�(三)连续作案,犯罪手法带有习惯性。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大多连续作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流窜作案,犯罪行为人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常被高额利润所引诱,往往连续多次实施犯罪。同时为了逃避打击,盗车行为人一般在其熟悉的区域范围内,呈跳跃式的流窜作案。在被盗车辆上所遗留的痕迹、物证上往往能反映出犯罪行为人的职业特征、技术水平、作案手段。�(四)有赃车可查。从侦查角度说,盗窃机动车案件最有利的条件是有赃车可查。每辆机动车的车型、车号、发动机号都具有特定性。不管犯罪行为人盗窃哪种车,赃车就把他与犯罪案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可供侦查人员查寻的线索和证据。犯罪行为人盗车后必然销赃,购买赃车的人购车后要开车上路,这就为侦破盗车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在我国购买、使用机动车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赃车在办理落户手续及牌照、年检、行驶、修理、停放等诸多环节中随时可能被发现。�(五)甲地作案、乙地销赃,流窜作案突出。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一般都不在作案地销赃,而是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在异地销赃,并且销赃速度很快。有的在作案前就在异地联系好买主,了解买主所需机动车类型,谈好价钱,再盗窃车辆;有的作案后迅速逃离作案地,然后再将盗来的车进行改装或重新喷漆,变造车牌证及购车证明等证件异地进行销赃。在我市侦破的廖唐清盗车团伙案件中该团伙成员凭着老乡关系纠合起来,在我省各地流窜作案。甲地打击厉害就往乙地,选择的居住地点都是人员情况复杂的出租房,即使在同一城市作案也是频繁变换居住地点。�(六)从盗窃机动车发案的时间和地点上看,行窃地点多为光线昏暗、行人稀少的偏僻处,这些地点停放的车辆很容易成为盗贼的猎物;行窃时间多在凌晨4时左右这段时间,人们睡意较浓,不易惊醒,巡查保安人员这时也比较困乏,警惕性降低,防范工作相对薄弱。�三、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要领�机动车盗窃案件的侦查工作要从以下方面多层次的开展。�(一)受理报案,做好登记工作。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一般都比较明确,受理报案时应对车主进行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做好受理案件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报案人、车主的名字、工作单位、住址,该案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被盗车辆的种类、牌号、型号、色泽、新旧程度、发动机及车架号码,暗记和修理、更换配件的情况,门锁、钥匙保管以及停车时周围停放的车辆及人们的活动情况。�(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追缉、堵截。针对盗窃机动车犯罪具有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的特点,应采取“以快制快”的方针,建立快速反映机制,一旦接到报警机制,立即通报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往路线的公安机关进行堵截,同时,应组织力量,沿着犯罪行为人可能逃跑的方向进行追缉。在追缉时,要充分利用公路收费站录像监控系统,确定犯罪行为人逃跑的方向,通过追缉、堵截抓获犯罪嫌疑人。�(三)严格控制机动车修理行业。犯罪嫌疑人盗窃机动车后,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机动车修理店进行改装后运输销赃。因此必须加强对机动车修理点等特种行业的阵地控制。凡是发现案犯更改发动机号、车架号,改变车身、颜色、或者是改装赃车,购销赃车零部件的业主和有关人员,必须严厉进行查处。该取缔的一律取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手软。刑侦部门要注意在机动车修理店等相关行业场所物建阵地控制特情和情报特情,特别要加强高质量专案特情的物建使用,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和行踪,争取主动,一网打尽。�(四)加强路检与堵截,发现被盗车辆。针对犯罪嫌疑人甲地盗车,乙地销赃,流窜犯偷了就跑的特点,刑侦部门要在辖区内的交通要道以及与邻县交界的交通要道特别是进出省界的公路干道、重点地区设立必要的卡点,堵截赃车和犯罪嫌疑人;公路巡警、刑警要密切配合,适时开展路查,对车照不符,发动机改变或毁坏的要严格审查,从中发现可疑车辆,在路检与堵截中要充分利用盗抢机动车网上查询信息系统,发现被盗车辆。�(五)加强并案侦查,扩大战果。针对盗车案件多系团伙、连续作案的特点,侦查此类案件决不能就案办案,要注意收集其他地方的盗车信息,对于已经抓获的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加强审讯,并将其作案特点通报有关地区,加强协作,将有关地区作案手法相同的案件串并起来,并案侦查,力争破一案带一串,擒一人挖一伙。�(六)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刑侦部门要会同交警、内保等管理部门,做好各单位车主汽车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查车辆档案发现可疑车辆后进行重点查证。要建立健全机动车文字、照片、图片资料档案,对机动车资料实行微机管理检索,与全省、全国微机联网运作,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在查赃车中的作用,做到信息畅通,情报共享。一般而言,赃车大多是无牌无证或者假牌假证车辆,杜绝这类车上路,就堵塞了赃车流向社会。因此交警部门和各派出所要积极争取基层组织的配合,组织责任区民警对辖区内机动车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有证无证机动车的底数和车主的基本情况,并对无牌无证的车辆开展全面的、彻底的整治,发现无牌无证机动车要坚决予以查扣,对于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要追根朔源,顺藤摸瓜,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的团伙,彻底铲除机动车销赃市场。�(七)不断创新侦查手段,强化内部专业化分工,加大对机动车被盗窃案的侦破力度。一是快速反应。社会大开放,人员流动大,通讯、交通工具大进步,案件侦破工作不能按部就班,只能以快制快。案件发生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视案情当机立断,迅速调整警力,围追堵截,控制赃物。二是充分把握此类案件规律特点,找准侦破突破口,以重点人物为视线,严密控制销赃渠道,不断实现传统的“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向“从人到案”与“从物到人”的侦查模式的转变。三是加大技术监控力度,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刑事技术手段,发挥“网上查控”、技侦手段、公路收费站和城市“电子眼”监控等方面的作用,及时调取有关信息资料,发现线索,及时破案。�〖HT5H〗四、防范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对策�对于机动车被盗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以防为主,打防并举。�(一)切实加强防范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教育广大车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传授一些基本的防范方法和技能,主动在机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配备防盗锁,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室内或有人看管的地方。在商业中心及小区建立停车场,可以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增强防范能力。这样不仅能有效防范机动车被盗案件,而且也能为日益增长的私家汽车防范工作做好准备,作到未雨绸缪。�(二)加大社会面巡逻控制力度,适时采取蹲点守候战术。定期分析机动车案件的发案特点、规律,有针对地调整警力布置,积极开展路段巡查、化装跟踪、流动观察、设卡查缉等工作。通过巡、查、首、堵、卡、挖等多种设施的综合运用,提高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在街面巡查中,特意加强对可疑车辆盘查。对案件的多发时段和商场、医院、住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单位和业主应加强夜间巡逻密度和力度,力争抓获现行,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设卡堵截和蹲点守候工作。廖唐清团伙盗车案中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使用车辆情况,专案组民警决定守候在其居住地楼下进行跟踪。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楼上下来的人,尤其是开车离开的,侦查员都秘密跟过去,当确认该人没有作案嫌疑时,又返回原地。终于,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守候,侦查员发现一个年约三十、开一台挂粤BT3263车牌的捷达车的年青人有作案嫌疑。该人在路上接了两个人后,不时地将车停靠在商场附近,其中两个人走下车,一人跟踪进商场的人,另一人用一黑色公文包装着的工具进行解锁。因各种原因,嫌疑人未得逞,但是我侦查员已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使用车辆、活动规律掌握清楚了,调查摸底和跟踪守候侦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JP〗(三)适时组织反盗窃机动车犯罪专项行动。犯罪分子盗窃机动车后,很多都是将机动车销往外地或者农村,基本没有留下自己使用的。因此侦破机动车盗窃案件必须打破地域界限,加强本单位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互通情报。刑侦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侦破会战,派出所要充分发动群众,提供机动车盗窃犯罪线索,对于查证属实的,要及时予以奖励,力争破获一批案件,抓获一批违法犯罪人员,追回一批赃车,严厉打击机动车盗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四)通过各种渠道向司机介绍车辆防盗的技巧和防盗的经验,提醒车主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车辆被盗工作。例如有的车主为了防止车辆被盗,在车的隐秘处加装了一个油路电源开关。人离车时,将油路电源关闭。当该车被非法启动时,由于供油电路被切断,致使发动机不能启动,避免了车辆被盗。这个方法简单易行,又由于每辆车加装开关的位置不同,即使盗车贼意识到该车上有供油电路开关,在短时间内也不容易找到,最终只能放弃盗车活动。我们在办案中就多次发现,由于轿车加装了这样的小开关,而迫使嫌疑人最终放弃了盗车的现象。再有,司机离开车辆时将收音机打开并把音量调大,一般盗车贼在作案时只注意设法解除报警器,而在电源被接通的一刹那,收音机的响声会吓得他手忙脚乱,同时也会起到一定的报警作用。还有一种方法是,车主在准备长时间停车时,将各缸的点火线交换一下位置,使盗车贼无法顺利发动车辆,也会给车辆防盗一些帮助。总而言之,有关部门可把上述一些行之有效的车辆防盗方法介绍给群众,以提高车辆防盗的系数。�(五)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要选择适当的地点建设正规的停车场势在必行。特别是一些在建的居民小区应把停车场建设作为一项强制措施,由开发商负责落实,以避免小区建成后没有停车的场所。同时,还要把目前路边和开放式小区的临时停车场管理起来,由专门的人员24小时执守,并按照停车场的管理办法,收取停车费。同时,应大力提倡和推广在停车场内设置探头,加强监控范围,不给窃贼以可乘之机。�(六)发挥科技优势,提高车辆防盗的技术含量。公安机关可以与技术开发公司合作,针对机动车防盗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有的放矢地开发车辆防盗产品。例如GPS定位系统的应用,车主既可以随时知道车辆的方位,又可以远程遥控车辆熄火。又如目前正在推广的车辆VIN码,可将此码的标示从车辆的大架、发动机,增加到车辆的前后风挡、车门上等一些可被盗车贼拆除后重复使用的部件上。在防止车辆被盗的同时,也为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结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研究在理论上被逐渐关注,在实践上也更加成熟。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办理和法律应用上分别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文件。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也都把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作为侦查工作的一个方面。这些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盗窃机动车案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影响。为此,侦查人员应该进一步强化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意识,加强巡逻、加大宣传防范;普通侦查手段与高科技手段相结合、加强串并案意识和查缉力度,使得对于盗窃机动车案件的打击和防范两方面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给人民百姓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生活空间。

问题一:盗窃案的案情简介怎么写? XXXX年XX月定X日XX时XX分,犯罪嫌疑人XXX,窜至XXXXXX地点,以XXX手段盗取XXXX东西,后潜逃并销赃。(如有同伙就犯罪嫌疑人XXX伙同XXX、XXX等人) 问题二:派出所入室盗窃案的警情分析怎么写 分析撒怎样想的就怎样写出来的, 问题三:关于盗窃的案例 1、首先,拘留一般是不能超过14天的,因此,应当尽快委托律师进行申诉,办理取保候审,先将你爸爸放出来再说。 2、其次,对于这个案子,你父亲是不构成盗窃罪的。因为从主观上来讲,他是将这辆电动车作为无人所有的物品,然后才将之推回家的,而且确实这辆车放在那里3天没有人动,所以在主观上是不存在盗窃的故意的,再从客观上来讲,你父亲并没有秘密进行盗窃的行为,只是把车推回了家,而且在得知失主来找车的时候马上就到派出所去了,说明他根本就不是偷车,而只是将无人保管的车暂时的占有了。另外,这一辆电动车到底值不值1200还很难说,因为也没有电池,还只有7成新,所以其价值应该在1000以下,根本就不能构成犯罪。 3、如果警察非得以你父亲涉嫌盗窃罪进行拘留或者逮捕的话,你们要尽快进行申诉,一是到公安局去,把你们的理由讲清楚,二是到检察院去,检察院是监督公安机关的,如果认为公安局的办案有问题的,可以通知公安局改正的,所以一定要到检察院去申诉。 4、事关重大,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这个对你们很重要的,律师有很多普通人没有的权利,比如可以申请会见你父亲,而且律师办耽效率比你们要高,可以代为进行申诉,能较好的维护你们的权益。 如有其他不明之处,请继续提问,最后祝你们好运。 问题四:急!!!入户盗窃这个案情法律分析 如果因为入户盗窃你朋友被派出所抓获,现在侦查阶段你是不能和朋友见面的。更不可能减少刑事处罚,因为公安机关没有这个权限,将来要到法院判决。 如果你朋友只是乙拉去望风,其行为构成同案共犯,属于从犯,依法是可以从轻处罚。对于盗窃的金额,按全额计算(如共同盗窃8000元,每人按8000元计,不是按分赃计)。 盗窃是公私案件,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就不存在私了一说,必须经法院判决。盗窃未遂比对即遂,从轻处罚。 你现在做为甲的朋友,可以委托律师和甲会面,申请取保候审。 入室盗窃,无论是否盗窃得手,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五:抢劫罪与盗窃罪 有具体案例 求分析啊 抢劫通常是用暴力、胁迫方式,足以压制他人取其财。抢劫的其他手段,指其他足以压制他人取其财的手段,常见的是麻醉的手段,使他人不知反抗。。。 强行灌醉酒的,也属于抢劫的其他手段 并且该案中,四人本来就有非法占有其财产的目的。 问题六:侵占罪和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案例的分析 一、抢夺罪的特征是乘物品持有人不备,当面将持有人的物品夺走,非法占有的行为。每一条中,乙将随车押运的物主下车,而乘其不备,将装载物品的车辆高速驾离现场,夺得物品的行为,显然符合抢夺罪的特征,故定抢夺罪。这种罪不以当场实施暴力为要件。只有抢劫罪才具备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二、案例2虽然表面上是公然作案,但是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是借观察样品手机的时候,以外出移动横在道路上 摩托车离开柜台的,此时,营业员并没有意识了其没有将样品留下,具有将样品手机秘密带走的特征。因此,这种情形更接近于盗窃罪的犯罪特征。 三、案例3的两种情形虽然都同样发生的运营中的车辆上。但一失主并不明确知道其钱物具体是在什么地点遗失的。其通过登载广告寻找即是明证。因此,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占有的钱物完全具备遗失物的特征,符合《刑法》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特征要求,如果行为人拒绝归还失主,即构成侵占罪。后一失主虽然已经下车,但其事后完全能够准确记起其物品存放位置,准确通过相应的手段进行查找。虽然其已经下车,箱包仍放置在车辆的行李架上。这一行李架是公用的,属于谁存放谁提取的范围,他人不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取不属于自己的物品行李。一旦提取,即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四、案例4的两种情形区分的主要依据就是物主与行为人之间是否形成了委托保管关系,如果形成了,即构成侵占罪。没有,则不构成侵占罪。当然后一种情形题目中的人物身份可能有误吧 问题七:入室盗窃案例 盗贼的目光盯在哪里 4月5日1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北园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杨庄村附近治安巡逻时,当场抓获一攀爬五楼居民阳台入室的盗窃者。经审查,此人自称叫杨彪,系安徽省阜阳市人,两个多月的时间,在北京、济南等地连续作案多起。下午5时,在北园路派出所,市公安局治安处的同志对这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问:“你为什么偷这家人?”答:“他(这家主人)看起来很有钱,因为他经常出入附近的酒店。”问:“你是怎样踩点观察的?”答:“我白天收破烂,趁机看一下,看明白了再下手。”问:“你为什么偏偏偷五楼的?”答:“楼层高,比较安全。”据北园路派出所魏教导员介绍,北园镇地处城乡结合部,流动和暂住人口达2・8万,社会治安压力格外大。去年在辖区入室盗窃案件中,家庭占11起,单位占10起。入室盗窃案件是有规律可循的。它有较强的季节性和区域性。目前,盗贼作案的目标多是单位、机关财务、办公室和居民楼房,楼房多于平房。时间通常在双职工上班时间,单位则为晚间,近期下午和晚上较为常见。而作案的地点一般为偏僻的小区或安全措施未到位或未封闭的居民小区;由于搬迁或租赁而聚居的小区更易发生;盗贼主要是偷窃现金和精致名贵的饰品和家用电器;多见单一零星作案,近来有团伙作案增多的迹象;从被抓获人员看,以外地流动暂住人口居多,随机性强,不易破案。同时,大的社会防范体系和机制在某些居民小区尚未建立和形成气候,这也是入室盗窃案件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魏教导员介绍,这起案件如果不是抓住了现行,破案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为,这些盗贼时聚时散,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去年,他们破获的“河南帮”入室盗窃案件就是一伙以捡破烂为掩盖的盲流所为,他们白天推着三轮车四处转悠,晚间则向瞅准的目标伺机作案。在市公安局治安处,记者翻阅案例发现,发生入室盗窃案件的单位集中在超市、商店,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这些被盗单位在防范措施上都存在致命的漏洞,如夫妻传达、雇佣退休职工或私招乱雇保安等。单位对这些漏洞熟视无睹,发生案件也不追究责任,除公安部门处罚外,单位上最多批评一下,而没有实质上的防范措施。问题出在哪里 3月25日上午,记者走访了济南市公安局建筑新村派出所辖区,与辖区的十几位治保人员和居民进行座谈,大家分析了此类案件存在的共性。小区管理无章法。建新街道办事处综治委办公室主任尚勇介绍说,一些小区边建设边入住,人员登记、摸底等基础性的工作根本未做;或者小区建起多年迟迟不向地方 *** 移交,造成管理上的空当,为治安案件的发生留下隐患。同时,一些建筑商为追逐高利润,将一些必要的社区保安设施建筑留在图纸上而没有建设,导致防范不力。另外,一些旧式开放式小区四通八达,加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为盗贼得手提供可乘之机,令人防不胜防。违章建筑助纣为虐。鲁艺小区和梨园小区的治保主任说,如今各单位盖小房挣钱成为时髦,有的管理部门在人情和各种压力下,放弃规划原则,以罚代管,在繁荣“经济”或便民的旗号下,给居民居室安全留下隐患。这些小房盖到居民的楼房下,盗贼踩着小房顶就能走进二楼的窗户,再好的防盗门也形同虚设,小区去年发生的二起案件都与此有关。其中一个盗贼碰上女主人单独在家,竟穷凶极恶地砍了她近20刀,幸亏女主人拼死抵抗,邻居报警及时才幸免于难。此外,居民窗口防护栅栏成为盗贼的脚手架。许多居民为保安全,自制铁栅栏将窗户封住。外置式窗户铁棂子保护了自己却常常害了别人。一楼装了外置式铁海子,二楼居民不安全了,只好安上;这一来,从一楼一直装到楼顶。远远看去,整座楼房像是个铁笼子。这不但使城市......>> 问题八:盗窃金店案例分析和总结 强调安全的重要性。 没有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问题九:帮我分析一下这个盗窃案例 一个盗窃案不必要得三个月后才开始审理。 该案件为刑事案件,未经法院审判而由派出所要求交纳罚款是不合法的。 所以主犯家属可依派出所提供的通知交由其上级机关复议或检察院审查。 问题十:盗窃案的侦破流程是啥,报案了之后,警察咋处理 报案后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调查侦破,破案后抓住盯罪嫌疑人审讯,结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警察就工作告仪段落了。

偷车贼可恨,建议有关部门,采用引蛇出洞的方法,在盗车多发点,放些装有GPS的摩托车,便衣警察隐蔽监视,盗车贼一旦偷此车,卫星定位啊,往哪跑?即可来个人赃并获。与其像以往那样,等群众报案,再去侦查,破案率低,还不如采用这种引蛇出洞的主动出击!引蛇出洞,是对付万恶的盗车贼最好的方法。抓住盗车贼,顺藤摸瓜,还会捣毁一个又一个盗车、销赃的犯罪团伙!法律上加大对偷车贼判刑期,让这些可恶的盗车贼长期关在监狱里,就是其最好的归宿!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减少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还市民们一个安全的环境,才是宜居城市重要的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行为方式也越来越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许多案件的性质在实践中往往不好认定,此种情况亟待我们继续加强对类罪的细致研究。盗窃罪和罪作为财产型犯罪中的两个重要的类罪,因其常发性和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实行行为的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盗”“”手段交织的案件,即用秘密手段和欺诈手段两种手段相互配合,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司法实践对这种行为的认定,因司法工作者理念上的不同认识,而出现了不同的结果。本文试图从一些真实的案例出发,对盗窃罪和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二者的区分界限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本文在吸收借鉴中外刑法罪和盗窃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就罪和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导论。本部分主要是介绍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等内容,具体包括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的意义和目的、论文的思路、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等方面。 第二部分,盗窃罪和罪的研究现状。本章通过对于盗窃罪和罪的理论概念和犯罪构成理论进行阐释。通过类比二者的犯罪构成,可以得出二者的最大的区别之处应该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从而为继续深入探讨二者的区分界限提供基础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普通罪与盗窃罪的实质区分界限。本章通过上一节提出的问题展开对于二者犯罪客观方面的细致解析,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行为而处分财产”。继而我们对于盗窃和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得知,盗窃是直接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罪是基于被害人的瑕疵意识而取得财物。秘密性的行为和欺性的行为在现实中有相似性,故二者的区分点应该是在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行为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学说的论述评析,从犯罪实行行为的特征结合典型案例来界定盗窃罪和罪之间的界限。 第四部分,三角与盗窃罪间接正犯之间的界限。本章主要探讨三角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之间的区分关键。被害人的财产是否处于人处分权限内或者地位管辖范围内是间接正犯的盗窃罪与三角的根本区别所在。并且虽然犯罪可以以三角的方式表现出来,但三角仅仅是一种现象,不属于具体的犯罪。 对于盗窃罪和罪以及二者的特殊表现形式区分之处在于二者客观方面,即看具体案件中是否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性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如果在被害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的整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基于行为人的欺性的行为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则应该考虑成立罪而不能仅仅因为行为表现出秘密性而认定为盗窃。反之如在被害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的整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因为行为人的秘密窃取行为,则应考虑是否成立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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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1)从顺序上看,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 (2)同一性质的犯罪,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动机则可以各种各样。 (3)犯罪目的既可以影响量刑,还可以影响定罪;犯罪动机主要影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入大学以后,在自制力不强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盗窃行为,无论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学生都存在巨大的心理压力,尤其是盗窃行为被发现后,极有可能走向极端。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盗窃行为心理分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大学生盗窃行为心理分析与研究》

摘 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入大学以后,由于得不到身边同学同样的物质享受或对物质的过分追求,在自制力不强的情况下,出现盗窃行为,无论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学生都存在巨大的心理压力,尤其是盗窃行为被发现后,极有可能走向极端。如何进行事前警示预防,事后引导并重塑理想信念是排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课。

关键词:大学生;困难家庭;盗窃;心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244-02

一、典型案例中盗窃行为的情况

2009年的11月,接到学院大二女生宿舍楼有失窃的消息。经调查,丢了一部手机及一些洗护用品。根据所丢物品,宿舍分布及盗窃时间,初步认为盗窃者应该是同一楼层的女生。进一步根据所丢手机所拨打的手机号码,初步判断是李某所为。最后通过核实确定盗窃者就是李某。李某是刚入学的大一新生,在辅导员眼里,她是一个很文静的女孩子,在班级和宿舍里有着不错的口碑。这样一个女生做出这样的事情实在是非常令人吃惊的,辅导员通过与其长时间的交流,发现她的心理的确存在一些不健康的因素。李某家住农村,姐妹四人,父母都在农村务农,靠种地养活一家人。她是家里中最小的孩子,三个姐姐都是大学生,大姐已婚,二姐正在读研,三姐大学刚毕业,从小受父母及姐姐们的疼爱是最多的,可以说情感上她获得的关爱与关注比同龄人要多,但家里拮据的经济条件在物质方面使她得不到相应的满足。进入大学以后,物质的诱惑对她影响很大,内心也产生了很大的矛盾。一方面她想获得比较好的物质享受与家里的经济条件不允许的矛盾;另一方面她约束自己的道德观与不正当追求物质享受的矛盾。正是这两方面的主要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心理的扭曲。盗窃事件被发现后,该生感觉面子上过不去,甚至出现了自杀的念头。辅导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最大限度地关注该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两年多的关心与引导下,该学生已经走出阴霾,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学习和生活,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二、采用多种有效方式,进行交流

(一)用多种方式进行师生交流,去细心观察学生

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过:“如果教育家希望从一切方面去教育人,那么就必须首先从一切方面去了解人。”学生既然出现了这种问题,我们就要想办法处理好这个问题。摆在辅导员面前的事情就是让学生毫无顾忌地坦然相告,只有把自己的错误行为说出来,才是学生真正认识错误并想改正错误的正常心态,同时这也是按照校规校纪给予从轻处理的前提。军训期间辅导员就与学生们天天在一起,跟他们之间除了师生情之外还有友情。事情发生后,辅导员立刻找到该学生,考虑到个人隐私及工作的缜密性,交流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进行。通过交流对其家庭环境及成长背景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鉴于其是首次犯错且偷盗财物金额较小,经学院研究,按照校规处理后暂时保留其继续在校学习的机会。

(二)用严格的校规校纪去约束学生

校规校纪是每个大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每个大学生都应该熟悉的规章制度。开学初,辅导员都会集中组织学生学习《青岛科技大学学生守册》。守册中明确规定了学生的行为准则,同时包括违纪行为及对应的校级处罚。采用各种有效方式,让学生尽快地学习并熟知校规校纪。这对大学生今后的行为有很大的约束作用。同时对出现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也就有理有据,学生本人信服,其他的学生也会从中受到教育。对违纪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要特别的关注,其日常行为必须严格地遵守校规校纪的要求,倘若学生违纪后再出现严重违纪情况,一定坚持“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果断处理,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用鲜明的现实案例、惨痛的教训去警示学生

所谓警示教育,即通过宣传过去发生的危害事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及其根源,以告诫人们今后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教育方式。全国高校每年都会有类似的案例,违纪情节严重的同学已经被劝退或开除学籍,违犯法律的甚至已经移交公安机关。精心选材,严把案例质量,是警示教育震撼人心的重要基础。通过鲜活的事例,分析事情的根源及危害,会对学生产生巨大的警示作用。盗窃学生面对鲜活的案例,内心会产生巨大的震撼,利于其认识错误,坚定改正错误的决心。但是如何让已经处理过的学生不再犯,这是一个敏感点也是一个关键点。这种学生问题的处理上考验着辅导员的大智慧,特别是退是留往往在辅导员的一念之差。退学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来说会更加有利,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小学校不必要的管理压力。但是对当事学生来说很可能一生就因此而毁掉甚至出现轻生的念头;留下来的学生需要学校投入更大的精力去关注她、关心她和引导她,同时需要当事人改过自新,重塑目标,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人。

(四)用博大的爱去感化去引导学生

世界上有两种爱是最无私的:一是母爱,一是师爱,但师爱不同于母爱。师爱是一种情感与心灵的融化,是师生心灵沟通的桥梁。对于特殊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应做实做细,沟通要有艺术,那种以批评为主,教育为辅,以管代教,以堵代疏的做法会严重挫伤特殊生的自尊心。“教育不能没有爱,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爱是教育的灵魂,对于特殊生更是如此,只有热爱学生,才能正确对待,宽容学生所犯的错误,才能耐心地去雕塑每一位学生,要把学生的思想工作做到心里去,用充满感情的言语去点燃学生的感情之火,与学生的交流不仅仅是语言上的,更是心与心的碰撞,用真挚的情感燃起学生的希望。辅导员老师与李某定期地面谈或网络聊天,通过交流了解其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事发后大一的这一年里,她一直很脆弱也很敏感。在事发后的一段时间里,她甚至出现了自杀的念头,这是理想破灭,信念模糊,失去目标的典型表现,倘若任由其发展,纵使其能顺利毕业也不会为社会做出多少贡献的。在辅导员长期积极引导与关爱下,一年后特别是大二这一年,其学习和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她的精神面貌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同学的关系更加融洽。由于其学习努力刻苦,活动积极,在班里有了比较高的威信,2010年5月该学生被团支部选为校级优秀团员,在结果公布的那一刻,她留下了幸福激动的泪水。从她久违的笑容中,我们相信她已经走出了阴霾正一步步地迈向光明。这让我们坚信当时的一切努力和付出都是值得的,同时坚定了继续感化教育引导该同学的信念。

(五)用社会、学校、家庭和自我“四位一体”的模式去管理学生

家庭、学校、社会以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占据大学生的整个生活。就大学生社会属性而言,大学生处于家庭、学校、社会的三重社会之中。这三者以不同的社会学特征构成了学生养成教育的“亚社会”。在养成教育的过程中,要重视个体性和社会性教育的双重教育的意义。

大学生入学后,其本身就是一件半成品,其生活和学习习惯的养成及思想品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定型。如何最大限度地重塑其完整的人格,健康的心理和强壮的体魄,这需要来自社会、学校、家庭和自我的有机结合。通过社会实践,不断的理论应用与实践,不但丰富了自己的阅历同时提高了自己的适应能力。学校里老师和同学的交流与帮助,使其对生活充满信心。家庭是个体成长的地方,父母永远是自己最亲的人,学会去感恩父母,与家人多交流,增强自己的归属感并有效地摆脱孤独感。自己的主观努力也非常重要,通过向社会学习,向学校学习,感恩社会感恩学校,通过理论学习,并用于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大学生盗窃行为的启示

(一)前期的交流与了解——感化成功的先决条件

每一个大学生都是独立的个体,原因的多样性就要求我们要去实事求是地调查研究。作为辅导员一是要平时在管理工作中留心观察,细心了解学生的不同表现和性格特征,有何不良习惯,有哪些不足,有哪些优点。二是通过同学、任课教师、家长等交流,侧面了解学生的情况,尽可能地使自己掌握的情况更准确更全面。在此基础上通过和学生的谈心、与家长的交流,询问特殊生的现状,以把握其内心活动。三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深入学生家庭进行家访,走进学生心灵,探究造成心理不健康的深层原因。有了翔实可靠的学生资料,转化工作就会有理有据,有的放矢。

(二)博爱与尊重——感化成功的重要基础

对于特殊生,与其说是他们的表现不好,不如说是他们的心理处于畸形和病态发展过程中,因此,转化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要从心理上让他们得到转变。特殊生作为大学中的弱势群体,自然会受到同学甚至是老师的歧视和偏见。作为辅导员,如果不能正确对待他们,那后果可想而知。其实他们的内心深处,非常渴望得到别人的注意和关心,所以我们应该多关注他们的表现,在生活上多一些关爱少一些冷漠,多一些引导少一些指责,通过老师的言行让同学们多一些帮助少一些排斥,让特殊生充分感受集体的温暖和关心,在心理上得到慰藉与满足。同时,辅导员还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对他们的学习、品行进步进行表扬鼓励,多让其获得成功的快乐体验,使他们明确成才的目的与意义,使他们产生正确的学习的动机和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充沛动力,从而一步步重新树立自信。达到通过集体的力量和辅导员的引导,来转变他们对生活的态度,确立人生目标,形成正确的心理。

(三)警示与教育——感化成功的重要保障

对于特殊生,不能一味地感化教育,要做到警示教育与感化教育相结合,同时要结合校规校纪及类似的现实案例对其进行警示教育。通过挖掘造成特殊生不健康心理的根源和危害,以告诫人们今后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同时对特殊生本身也是一种教育。所以说出现问题的特殊生,关爱与尊重是必要的,同时严格的规章制度也是促使其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四)持续与跟踪——感化转化的关键核心

特殊生往往是比较脆弱和敏感的,情绪会变得不太稳定,对人生的信心不足,这就需要辅导员更有耐心,对他们给予更多的宽容与帮助。通过几次谈话,就想立竿见影,马到成功,是对转化工作的长期性和困难估计不足。因此,辅导员教育特殊生时,必须有“反复”的思想准备,要冷静分析,从容对待,不急躁,不厌弃,坚持教育,持之以恒,不能因其偶尔的情绪波动而动摇信心。要深入了解和分析他们波动的原因,耐心细致地作好疏导教育工作。特别是不能等到出现问题再来教育,而要估计到可能出现的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以减少出现的次数。也只有在对他们情绪出现波动时的反复教育中,才能循序渐进地让特殊生们一步步地迈向成功。

总之,辅导员在教育特殊生时,应考虑学生的自尊心及其未来的发展。应给予他们以人文的关怀,从实际出发,注意个别差异,因材施教,运用教育方法的灵活性和艺术性,运用教育机制取得最佳效果。通过我们的努力,学生们一定能充满自信的健康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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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好帮忙

法律上,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我国刑法学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其基本理论体系受前苏联犯罪构成模式影响较深,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 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对《刑法学》的认识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写论文把我给你贴的选择些自己喜欢的,然后弄到U盘里打印出来就行了祝你愉快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别忘记采纳

先探讨对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认定。盗窃罪对象的四个基本特征,即具有可占有性、正被他人占有、具有经济价值和不被法律排除。 然后对违禁品、网上虚拟财产、电信服务以及不动产等特殊物品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进行分析。 再对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数额与次数等要件进行研究。 传统理论中的“秘密窃取”是个争议的问题,可以探讨一下。 还可探讨盗窃罪中共同盗窃数额与重复盗窃数额的认定、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关系等问题。 这么大的题目,还是很好写的。 我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写刑法论文,作为一个本科生,只要去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搜索关键词,认真看5——10篇论文,然后把那些作者的意见做一个综述,用自己的语言表达一遍就可以了。

盗窃犯罪的社会成因分析(一)、经济的发展刺激了盗窃犯罪的产生和增加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丰富起来,同时两极分化也在不断加剧。由于在社会转型初期,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致使一小部分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牟取暴利而成为暴富群体。此外,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利息、房地产、股票红利等财产性收入增长很快。一些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和白领的收入相当丰厚。而与上述群体构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农村还有3000多万贫困人口,城镇下岗、失业工人14000万人中有一半左右的人被停发、减发工资,同时还有2000多万需要社会救济的孤老病残等贫困者。8这部分人构成我国社会转型初期的贫困群体。贫富悬殊的加剧,贫困人口基数的庞大,导致了相对贫困现象的普遍。“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因贫困而不满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在富裕国家的相对剥夺的人们中间比在贫困的真正被剥夺的人们中间更有可能因贫困而不满。”9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夫曾经使用一个定义为“相对剥夺感”的概念用以解释相对贫困更容易导致包括诸如盗窃等财产犯罪在内的犯罪问题。斯托夫认为,人们具有将自己的收入与地位、空间接近的人进行比较的倾向,当自己的收入不入别人的时候,便会产生相对贫困的判断,进而产生被剥夺的感受,这种“相对剥夺感”成为一些人实施盗窃犯罪的心理动因。“,当正当合法的劳动所得无法满足膨胀的消费需求时,就会有人挺而走险甚至以身轼法,走上犯罪道路。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中某些消极因素,强烈冲击着我国过去的伦理价值准则,传统价值准则被动摇,如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极端主义等消极思想在思想领域占有很大的一席之地。有的人利欲熏心,不择手段地拼命捞钱,认为钱是万能的,大大增加了盗窃犯罪的可能性。(二)、失业和无业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近几年来,由于产业结构转变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和国内经济情况的影响,我国失业和无业情况变得突出和严峻起来。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相当多的城镇失业、下岗人员的生活费用并无保障。虽然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是由于我国失业保险金缺乏长期的历史积累,各级财政没有拨付足够的专款来填补失业基金缺口的能力,失业保险金没有财力为全部应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我国农村的就业形势也不容乐观。我国农村现有亿劳动力,其中亿从事农业生产,加上一部分劳动力进入乡镇企业工作,部分进入城镇务工,尚有1亿多剩余劳动力。’‘我国乡镇企业吸收农村劳动能力的能力有限,加之城镇失业下岗问题突出,就业市场不景气,外出务工,剩余劳动力的队伍进一步扩大,这些成为我国无业人员的主体。对于失业者和无业者而言,他们没有找到合法的生活方式以前,在没有获得生活救济的时候,其就丧失了正当的物质生活来源。此时对物质生活资源的需求成为绝对优先的需要,而且这种需要非常强烈。当有时空条件通过使用违法手段,犯罪手段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时候,行为人极有可能愿意采取这种方式去获得物质资源,并且这种可能性随着行为人对物质生活资源需求的强烈程度上升而上升。物质财富的增减和经济活动的频繁为盗窃犯罪提供了更多的目标和机遇。加上社会管理的疏漏和公民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不强,使犯罪者容易得逞。犯罪机会普遍存在,必然降低了犯罪成本,犯罪成本的降低激起了更多的犯罪欲望,我国目前盗窃犯罪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中日趋严重。(三)、相应社会管理职能缺失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相对应的是,社会管理职能的缺失,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没能的到很好处理,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民现阶段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还是比较低的,社会保障系统也十分不完善,对绝大多数贫困人群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完整的保障机制,如就业问题、子女入学问题、医疗问题、养老问题等等,都是关系到老百姓亲身生活的问题,这些社会问题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这些方方面面不处理好,就无法遏制犯罪,特别是侵犯财产犯罪的增长势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必然增大,但是往往流动人口是盗窃犯罪的主力,对流动人口采取科学的政策,优化对这一群体的控制和管理,是遏制当前财产犯罪态势的必要手段。然而,目前的情况是,无论是流动人口政策还是具体控制和管理都不容乐观。人口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对人口流动不能任凭其自发,盲目进行,应当采取科学政策对其进行合理引导。我国目前人口流动规模大,流入地与流出地的管理部门缺乏沟通和联系,流动人口呈现盲目、集中现象:集中从乡村流向城镇,集中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大规模、盲目、集中化的人口流动,使少数大中城市超负荷承载,无法实现流动人口的充分就业,于是为了追求物质满足而流动的这个群体中有些人因为不能就业或者不能获得稳定的工作而产生紧张感和挫折感。’2面对繁华富裕的城市生活和自己生活境遇的极大反差,在急于致富的思想支配下,极容易为了获得财富而实施财产犯罪。 参考资料: 论盗窃犯罪的预防

关于法学的一道案例分析毕业论文

摘 要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但法律对其具体适用条件却规定不清,以致于在实务中司法人员适用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实体法与程序法对“悔罪表现”的不同适用规定以寻求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解释方法。其次,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其盲从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活动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只有当实体法与程序法达到协调状态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制度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关键词 未成年人 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 悔罪表现作者简介:霍婷、周仪,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世纪以来,技术革命冲击了传统社会人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未成年犯罪率的飙升就是突出的热点之一。社会环境迫使大批走投无路之人实施犯罪,也逐渐松动了报应刑论所坚持的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自由意识因而有罪必诉的基础观点。在司法改革的大形势下,我们更应该坚守刑罚并非预防犯罪的最佳手段,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才是良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创新起诉制度以实现非犯罪化。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也曾分析得出温和的、社会化的矫治方法更有利于降低重复犯罪率的结论 ,这也印证了此项制度的可行性。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三项要件即罪名、可诉性和悔罪表现。作为必要的条件之一,悔罪表现在此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都未对此明确规定。由此可见,确定其内涵与外延对当前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一、悔罪表现具体内涵的选择冲突对于何为“悔罪表现”,学者们各抒己见。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指在犯罪后以一定的行为来表示自己的悔恨 ,但有的学者则将其理解为认罪与忏悔,因此悔罪表现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希望改正 。更有人提出,悔罪表现不应该只停留在主观心理感受层面,必须以客观行动表示出来,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这种种说法,检察院在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三要件时,究竟要以谁为准?由于案件本身的差异以及地区不同,司法官员基于自己的认知所做出的选择无可避免的具有差异性,这就很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而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则更多的趋向于将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悔罪表现直接与《刑法》第72条缓刑中的悔罪表现相等同。持此观点者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悔罪表现都指向同一个目的即证明嫌疑人没有再犯的危险,所以可以等同适用,这是诉讼法与程序法衔接的一个体现。但笔者认为,其一,由于两种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即使指向同一目的,也不可以等同适用。两者最明显的不同即缓刑是独立的刑种,由法院宣告,实行社区矫治。而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独立的起诉制度,体现了检察院的出罪权。其二,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标准应低于缓刑的要求。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刊登的某案例为例 ,17岁的犯罪嫌疑人小宇在工作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吵,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后小宇投案自首,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悔罪态度始终不好,表示不道歉。若按照缓刑中悔罪表现的标准来衡量此案,则无论如何小宇也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如果对小宇的生活经历简单了解后,我们将很容易得知其由于家庭贫困,父母不管不教,因此性格倔强冲动,不善与人交往的结论。当今社会还存在很多所谓的“问题少年”,他们法制观念淡薄,容易走极端,但由于年龄小,则很容易通过教育来纠正他们的价值观。如果法律仅是冷冰冰地给予惩罚,反而会助长逆反心理,加剧社会的不和谐。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衔接冲突除了上文所论证的悔罪表现上的冲突,《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衔接问题的另一冲突点则体现在如果根据《刑法》第37条,由于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未成年人在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但是如果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只有在符合罪名限定、悔罪表现、考察合格等种种条件后才能不受起诉。从这一角度看,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不符合立法宗旨。此制度本来旨在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对其进行挽救,而不是为其重返社会增加难度。笔者认为,解决这一冲突的方法之一是放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限制。既然后者在符合重重条件后才能达到与前者一样的结果,立法者则应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适当降低后者的罪刑要求,例如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可略重于相对不起诉的要求,以寻求法律上的平衡,也真正的将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落到实处,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出台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一直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问题,大致分为两种学说即独立说与包含说 。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独立说成为了主流学说,如陈卫东教授认为,相对不起诉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后的不起诉,其本质是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是在符合罪名与悔罪条件后的不起诉,在条件达致以前,其实质仍为起诉,因此两者独立。 笔者也赞成独立说,理由在于两种不起诉的关注点不同,相对不起诉侧重点在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客观方面,而悔罪表现所占比重不大;而法定不起诉则更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检察官可以主动设置考察来行使裁量权。三、完善衔接问题的建议目前在立法层面对于悔罪表现没有具体地、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急需此方面的指导以防止裁量失衡,减损司法机关的权威。笔者认为,在缓刑制度中,悔罪表现可以犯罪后是否积极返还原物,是否真诚的向被害人道歉,是否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亦或是在羁押期间是否守法为标准。而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则应降低标准,将悔罪表现看作形式要件,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罪名、可诉性的实质要件且愿意接受考察,均可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原因在于,其一,缓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虽然两者都是特殊预防,但是显然后者的刑罚条件更严格,因此为了达到内部平衡状态的,应当适当放宽其他要件;其二,如上述案例,青少年处于心智成长阶段,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通常表现出暴躁、盲从、容易极端的特征。多数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是由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中交叉感染所致,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应更加侧重于引导,通过教育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走出误区。此外,也无需担心此制度将放纵犯罪,因为在考验期内,检察院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接受矫治和教育,一旦嫌疑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检察院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既然这样,何不给青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一张严密的法律网,足以将屡教不改的未成年嫌疑人收入网中,以达到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平衡。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冲突问题的解决措施本文在前文已做出回答,此处不再赘述。四、结语程序法与实体法虽然都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但只有当两者协调统一时,才能创造出无限的价值。冲突与摩擦胡导致体系的混乱,只有平衡才能促使法律不断地向前发展。刑事案件的每一个决定都改变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每位法律工作者对之都必须慎之又慎。人是手段而非目的,设计一个完美的制度来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这不仅是未成年人需要的,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条例补充规定》一、案例分析类论文写作规范(一)案例的选取案例的选取应符合如下条件:1、典型性,选取的案例能揭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学原理;2、真实性,案例必须是来自真实的审判过程;3、完整性,保证所选取的案例情节完整, 信息全面。(二)案例分析方法1、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2、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即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探求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三)案例分析内容案例分析类论文的基本结构应包括标题、案例、思考与分析三大部分。其中思考与分析部分可选取以下内容之一展开。1、经验总结。针对案例材料,结合其中所涉及的理论要点,分析控、辩、审三方行为的得失。此类案例分析的意义在于由特定案例中总结出一般规律,使撰写者和阅读者获得有益启发。2、问题对策。如撰写者所选取的案例中包含悬而未决的问题,则可根据相关材料尝试提出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方法或措施。此类案例分析的意义在于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可供借鉴的解决方法。3、问题反思。撰写者可以针对案例材料反映的问题或现象,展开对于现行制度、政策或措施等方面的思考,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完善或加强的方法和思路。此类案例分析的意义在于为立法、司法领域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二、调研报告类论文写作规范(一)调研报告的选题撰写调研报告,其选题首先应具备应用性,其次应使选题具有现实意义,最后选题还应具体可行。据此,调研报告选题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调研本地某一法律现象的状况,特征,原因及对策;2、调研某一法律法规在本地的实施状况,效果,问题及对策;3、调研本地某一具体执法、司法行为的状况,原因及对策等。(二)调查方案的设计开始调研工作之前,应首先设计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中应包括研究假设、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等事项。调查方案的设计可参考以下内容。1、说明调查课题的目的和意义;2、说明调查的内容;3、说明调查范围和方法、时间和地点、调查对象;4、说明抽样方案;5、确定调查的时间进度。(三)调查提纲和实施方案开展调研之前,要制定调查提纲以及相应的实施方案。调查提纲要详细具体,方便操作,具体要求如下。1、保证实事求是;2、注意定性和定量研究的适用范围;3、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四)调研方法在确定调研主题后,撰稿人应结合调查对象、调研目的和范围,选取恰当可行的调查方法,以确保调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常见的调查方法包括:1、典型调查法;2、抽样调查法;3、问卷调查法;4、访谈法;5、其他,包括观察法、实验法和普查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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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一、案情被告:林某,男,17岁。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分岐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三、评析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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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剧理论下现象类选秀节目的自我呈现研究——以《乘风破浪的姐姐为例》张彪(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摘 要:现如今的很多综艺节目,明星嘉宾的表演有很大一部分是其“后台表演”的“前台”呈现,嘉宾们在其中努力进行印象管理,成为一种新的媒介景观,本文借以拟剧理论,分析《乘风破浪的姐姐》选秀节目中明星嘉宾参与者“后台表演”和“前台呈现”的关系,具体了解选秀综艺节目的真实与表演,重新观察作为被消费的明星嘉宾的自身符号及“人设”符号是如何应用到综艺节目当中的,并思考如何处理这种关系才能更长久地有利于节目、受众与嘉宾的多方发展,以此为女团成长类综艺节目的传播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拟剧理论;自我呈现;印象管理;《乘风破浪的姐姐》 引言在新媒体时代下,无论打开哪个视频软件,都会看到各种各样的综艺节目充斥着受众的眼球,在此环境下选秀综艺节目的出圈显得极为困难。《乘风破浪的姐姐》是一档主打30岁+女性成长类的选秀节目,自开播以来因议题和姐姐们的舞台表现和个人形象频繁登上热搜,可以说是2020年现象级综艺。在2021年年初,该节目又推出了第二季,在当前众多“养成类”偶像选秀中脱颖而出,在收视率和反响度上取得良好的成绩,在真人秀节目差异化竞争中走出了自己的特色,利用媒体平台展示的综艺节目就好比欧文·戈夫曼“拟剧理论”中所称的“舞台”。从过去的非主流《超女》《快男》到现在的人设综艺,都在显示选秀节目通过对符合受众价值期待的符号呈现视听节目,以期达到控制观众心理、吸引用户参与的目的。1 国内选秀综艺节目的概述选秀综艺节目的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量高质量的综艺节目应运而生,成为大众文化消费时代的主要文化产品之一。为使节目不出现同质化的问题,选秀节目也划分为好几种类型,早期的《快乐女声》《加油好男儿》,重点打造素人偶像;到前几年出现的《中国好声音》开始聚焦有舞蹈或演唱功底的选手;再到后来引进国外节目版权的《创造101》《青春有你》等,是以打造团体为主,参赛选手几乎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练习生,这些节目的出现填补了国内偶像市场的空白,通过选拔男团、女团来打造新一代的偶像。这些选秀节目一经播出,就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在播出期间,热度居高不下。目前,国内选拔男团、女团的选秀综艺节目的受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偶像团体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这类节目的选择也越来越丰富。《乘风破浪的姐姐》播出现状《乘风破浪的姐姐》是芒果TV的一档综艺,选取30位年龄在30岁以上的女艺人聚集在一个房子里,通过为期3个月的培训与练习,最后进行唱跳比拼,由现场观众投票选拔,最终突围者组成女团出道。该节目通过聚焦大龄女艺人,使在不同领域已经有所成绩的女艺人重新以练习生的身份来挑战唱跳,并通过团体公演来决定是否可以最终成团出道。这样的节目设置打破了人们对这些已经出道多年的女明星的固有印象,迅速吸引了观众的眼球。除此之外,其也因为立意深刻并且是本土原创的选秀综艺而获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2 戈夫曼拟剧理论与选秀综艺节目自我呈现——理想化的表演后台表演与前台呈现戈夫曼将社会生活分为前台和后台。前台是指个人扮演正式角色的社会场所或接触活动,他们在进行“舞台表演”。后台则是人们积蓄支持力量并为更正式场合的互动做好准备的地方。后台类似于剧院的后台或者摄制电影时镜头之外的活动。当安全地躲在场景之外时,人们才得以放松,并可以宣泄一下感情,充分表现自己的行为风格,这与他们在台前一直拘谨的行为完全不同。在属于比赛竞演环节的过程中,选手们的唱功和舞蹈,服装道具,整体的舞台展示最能够带来看点,带来受众对节目的点击量还有评论。在竞演的筹备过程中,选手之间的互动,选手们与工作人员的交流,以及选手们自己的准备阶段,在这个后台里,他们身上的符号包括他们的个性也会成为节目的看点,观众因为喜爱某个明星,便想要关注他除了舞台表现之外的东西,当然,受众在认为观看到选手背后的真实个性,也会对其有新的认识和标签。当嘉宾的“后台表演”与原有人设和受众期待重合度较高时,即“前台呈现”与“后台表演’”相似时,观众会认为嘉宾在前台上“本色出演”,如呈现选手在台上的高光时刻和台下的艰苦训练,符合受众对选手“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越努力越幸运”的期待。例如张含韵在沉寂了近十年在《乘风破浪的姐姐》以一首《Wonderful U》征服了很多人的耳朵。蓝盈莹微博里发的关于年度总结与她在节目里对团队的选择相契合,于是有了关于“蓝盈莹好胜心”“蓝盈莹拼命三郎”等热搜,“人设”已经把姐姐们“符号化”了。当“后台表演”与原有人设和受众期待存在差异时,综艺节目呈现出嘉宾台前台后的“反差萌”,如张雨绮身上的自信,李斯丹妮舞台上的飒爽女风与她们在台下却打打闹闹、互相调侃,与成熟姐姐身上的沉稳感觉带来一种“反差萌”,不符合受众原有的刻板印象,具有惊喜感和话题度,容易引发讨论,节目组也可以在社交平台引爆话题。同时, 嘉宾身上的“反差萌”可以拉近他们和观众的距离,通过嘉宾的“ 接地气”来打造节目的“亲和力”,带来综艺节目的“综艺感”。全方位展现嘉宾,塑造更立体的形象,在符合众期待的同时,满足受众的好奇心,受众会继续观看和窥视行为,增强对节目的黏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把握好这种反差的度,容易导致节目过度娱乐化, 受众注意力“失焦”,偏离节目原有的设定,与节目想要传达的价值背道而驰。我们在社交媒体上晒出自己经过包装的形象属于“理想化表演”,这是一种经过包装而塑造出来的个人形象,张雨绮在《乘风破浪的姐姐》里的“憨憨”表演等就是“理想化表演”成功的范例。引发社交媒体多触点传播除了综艺节目的类型和节目自身的内容,受众会把节目对明星嘉宾的选择作为他们是否会是该档节目的忠实观众的评判条件。综艺节目组请到年轻用户喜欢的嘉宾,明星嘉宾自带流量,这样在节目的初期便会引来关注度。在节目进行的过程中,用户会关注嘉宾的微博,以及关于他们的新闻。在节目进行的过程中,一些嘉宾依靠他们自身的人设和前台、后台的表现,会使一些潜在受众“路转粉”。在鲍德里亚消费观里,只要可以引起注意力的都可以作为消费对象,受众可以对明星外表所携带的符号进行消费,同时,选手身上的角色定位、社交网络、人际关系,都可以成为综艺节目中被消费的对象。对综艺节目来说,选择明星嘉宾并将其后台行为和真性情呈现给受众,可以给节目带来以下增益。节目播出前,节目组利用选手进行前期宣传,制造话题。选秀节目发布预告时会利用姐姐们的舞台表现来做出蒙太奇式的剪影照片,从而制造看点和悬念,引发受众的兴趣,也会提前放出选手们在为比赛准备的照片,接受采访的视频,截取具有选手个性特色的片段,而在节目播出之后,就明星嘉宾的舞台表现自然会引来受众的讨论,这其中不乏节目组为了节目热度,也会有意“制造”话题,所以在《乘风破浪的姐姐》播出期间,微博热搜总是有很多关于姐姐们话题,黄晓明作为节目的主持人,唯一出现度最高的男明星,与姐姐们的交流,也为节目组带来一系列的话题度。 “媒体奇观”是那些能体现当代社会基本价值观、引导个人适应现代生活方式、并将当代社会中的冲突和解决方式戏剧化的媒体文化现象。媒体奇观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其具体表现一般为“盛大场面”“名人文化”“娱乐经济”等。媒体通过符合受众心理期待和刻板印象的人设符号,制播出具有话题流量的节目和热点事件,营造出了各类奇观化的图景,制造出各类明星和热点事件。印象管理——自我形象管理人们会在特定的情境中,不同舞台上认识到别人对我们行为的期待以及我们对他人思想、情感和行动的期待,会不但地根据自己身处舞台以及交往对象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姐姐们通过前台的表演进行印象整饰,印象整饰即印象管理,它是指个人试图影响他人对自己印象的现象与过程,也就是自我形象的管理。综艺节目的嘉宾选择与角色设定网友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内容不仅仅局限于节目中姐姐们的表现,网友们更是发挥集体协作的智慧,将话题延伸至姐姐们的私生活中,深扒姐姐们的“黑历史”和私生活。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姐姐们个个都是出道10几年甚至30几年的圈内资深艺人,每位姐姐身上都沉淀着许多段精彩的经历,黄圣依的奥斯卡晕倒事件,伊能静早年的婚变八卦,张雨绮的打前夫等瓜都顺着节目的热议话题被一起牵出来。网友新瓜旧瓜一齐吃,使得一些姐姐辛苦塑造的完美人设受到了一些颠覆性的破坏。经过网友柯南式的深扒,我们会发现私底下的姐姐与我们通过媒体深度报道的看到的姐姐形象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反转,是因为姐姐在节目中的呈现是通过“表演”来对自己进行形象整饰,姐姐们所呈现的只是她们想要观众看到的内容,而真正的姐姐是怎样的,她们并不会直接表现。人的表演区域也有前台和后台之分,前台是人们进行表演的地方,后台则是为前台表演做准备的、不想被观众看见的地方,因此人们前台与后台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姐姐们在萤幕上呈现的状态与行为举止,就是前台的表演,私底下的生活则是姐姐们的后台,是姐姐们不希望被发现的部分。印象管理中的个体人格表现 一面是“有女人的地方就有是非”的刻板印象,以及部分受众对于节目冲突性的期待;一面是“打破标签”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对于积极的女性形象的期待,这档综艺未播先火。姐姐们拒绝被定义,努力突破成长 的态度与节目主张的“天生青春”和“姐姐”们张扬的女性主义,形成了吸引受众关注、产生传播热点、扭转观众认知的力量,成为其热播的重要原因。因此,嘉宾的选择和表现对综艺节目的成功至关重要,综艺节目需要精心挑选出镜嘉宾,严格把关。“剧班”表演所带来的受众心理满足就像一部电影的制作完成需要剧组人员一起创作努力,戈夫曼所提到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的“表演”中,需要一套“剧班”,来保证演出圆满完成。同样,在《乘风破浪的姐姐》中,三十位姐姐组成了一个剧班,表演区域是舞台中央的唱跳表演和后台的精心准备,表演剧本是节目的赛制和流程,表演主体是选秀团员,剧班里强者相逢,集合的都是爆炸性的话题人物,《乘风破浪的姐姐》的核心话题离不开一个字“撕”。“综艺太后”宁静、“Battle至尊”张雨绮等等会发生舞台前和舞台后什么样的摩擦,能够让受众获得心理上对全新节目形态的满足。3 现象类选秀综艺节目对前后台界线的挑战与传播策略“前台”与“后台”界线模糊在《乘风破浪的姐姐》节目中,嘉宾除台上表演之外,在后台的表现,如姐姐们的人际交往、人际关系、真实情绪等,竞演的过程是即表演的前台,嘉宾需要以个人或团体的形式完成演出。而他们的准备工作则是在进行一种“后台表演”,但因为此时也有镜头,所以是在前台上展示自己的后台。相较于舞台,选手们的的社交账号也是另一个“前台”的展示,嘉宾在社交账号上发布综艺节目有关的内容,这是他们与节目的互动,在每一期播出前,不光是节目组,明星嘉宾都会在社交平台上发出预告,这其中会有节目的播出时间和本期看点,而在该期播出后,不少嘉宾还会在社交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感悟,引发二次传播,为节目增加热度。后台成为观众窥私欲的场所《乘风破浪的姐姐们》的选手多为出道的成熟艺人,不至于出现前者那般近乎重复的人物形象。嘉宾参加节目之前自身就有的知名度和参加节目之后所带来的话题度能够为节目引流,观众对于他们看好喜爱的的嘉宾有一定的好奇心,节目组满足受众对其舞台背后的窥探,也就将受众的注意力从明星本身转移到了节目上。《乘风破浪的姐姐》的传播策略众多女团综艺节目定位于女性成长,《乘风破浪的姐姐》也是如此,从接到任务后进行训练的场地、集体居住的宿舍和在后台接受节目组采访,这些画面的都是通过一种真人秀与比赛竞技所结合的方式所呈现出来的,节目组所打造的姐姐们共同生活的特定环境,在大众媒介创造的“拟态环境”,在这里凸显出了人与人、人与环境的矛盾。此后的女团成长类综艺节目,可以采用舞台竞技的方式呈现,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选秀节目的,但此后更多的综艺选秀节目可以不再如之前一样以批量的工业化女团形象为参照,而是掺杂更多的人性情感与个人经验对照,形成女团形象的新认知,就像《乘风破浪的姐姐》里,三十位有着各自不同的生活经历和鲜明个性,舞台隐喻关照到了大家的日常生活,观众在看她们无论是舞台前区还是后区的表演,便会产生共鸣。通过艺人全方位形象的呈现,受众会得到情感的反馈,并且会探讨社会对30岁女性的包容,4 结语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众对选秀综艺节目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内的选秀综艺节目也在紧跟形势。首先,国内选秀综艺节目正在不断丰富选秀对象的选择,增加节目的多样性;其次,《乘风破浪的姐姐》的出现,显示出国内选秀综艺开始注重节目的精神内核,不断增加节目立意的深度,并且开始丰富节目内容,注重节目效果的专业性;最后,国内逐渐开始出现原创综艺,并增加节目的创新性。同时,国内选秀综艺节目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例如后台形象前台化位移,明星形象在经历了节目塑造之后所发生的变化,以及通过这档节目,在社交平台话题引爆效应,还有嘉宾姐姐们社交账号引流带来的粉丝经济,后台表演的前台呈现应如何应用才能更长久地有利于节目、受众与嘉宾的多方发展等。只有不断增加节目的创新性和内涵,才能为大众呈现出更好的作品。六、参考文献[1]陈朝彦. 拟剧理论视阈下《吐槽大会》中明星的自我呈现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8.[2]徐明明,徐昕.从纪录片到真人秀——拟剧理论视角下《世界上的另一个我》第二季研究[J].电视研究,2017(09):63-65.[3]沈成菊.真人秀节目中的拟剧特点分析——以湖南卫视《爸爸去哪儿》为例[J].科技传播,2014,6(22):228-229.[4]高涛.湖南卫视《爸爸去哪儿》之“拟剧理论”浅析[J].南方电视学刊,2014(04):74-76.[5]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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