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问题问得真好!太多人,所谓的学者好象基本上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我也不想从网络上搬什么文字块来回答你。说说我自己的见解吧。所谓的证据真实性,应当指的是“在某个客观时间、某个客观地点、真真实实地、形成了某份证据”。比如,交通事故,碰撞后,车玻璃碎了,散在地上。那么,散在地上的车玻璃就是“在碰撞的时间、碰撞的地点,形成的物证证据,它是客观的”。如果,现在有个人,把玻璃扫掉了或者改变散落状况,此时,散落物就是“不真实的”——但仅针对交通事故而言,这个证据已经不具备真实性。同时,车玻璃的被改变后的状况,对于证明“有人伪照证据”这个事件,它又是真实的。一句话,所谓的真实性,它是“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而言,它的形成时间、形成地点、形成时的人物”,它都是客观真实存在过的。再说一下,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怎么看呢?比如,某个证人的确在某个时间、某个地点、在可以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被调查并制作了一份笔录——这份证据就是真实的。然而,这个证人在陈述时作了虚假陈述——这并不改变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而是说,这个证人证言所反映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中其它证据进行证明力大小比较——假的就是假的,虚假的陈述将会被其他有力证据所弃。愿意与你探讨这样有意义的问题。
调解这一理念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学观的特质之一,它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①。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调解制度,以建立现代化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解调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②。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导向,但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至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强迫调解。为此,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法院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但它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实践中仍有大量为盲目追求调解率而产生的强迫调解。因此,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其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调解规定在总则部分,避免了审判人员将调解误认为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使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调解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渐渐显露出重判轻调的倾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虽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是,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民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排难解忧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证明,坚持和强调法院调解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法院调解的核心是通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样,纠纷解决得就比较彻底,也不存在上诉问题,调解协议也能够顺利履行。二是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民事纠纷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也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甚至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人民法院通过调解,采取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的方法,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能够不伤和气,增强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三是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使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律政策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③。二、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解适用过于宽泛,有失法律严肃性。一方面,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法院调解可以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无审级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此条规定显示:只要当事人自愿,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任何审级和审判阶段都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从表面上看,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也是缓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方式,但实质上无审级和审判阶段限制的调解隐藏着许多弊端。法院设置二审、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或已经生效判决的错误,而不是为了再给当事人一次调解的机会。如一些当事人当得知判决对双方都不利时,他们可能会合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规避不利的后果。当事人也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合意推翻一审的判决。因此,只要一审或已生效判决实体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或再审就应当驳回上诉或申请,这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是严肃执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规定调解必须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这与调解的目的和初衷不符,而且也与处分原则相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若照此来看,事实在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便是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也不能结案。但我国法律规定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既解决民事纠纷又不伤当事人双方和气,即达到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如果一味地强调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那么就会造成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如果这样,调解的效率和效益也会大打折扣,难以实现运用调解迅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而且此条款规定也违背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由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是调解抑或是判决。即当事人在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及不伤和气的心态,对事实不再调查,对责任不再追究,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因此,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不能构成调解的前提,由法院分清是非也无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3、自愿合法原则在调审合一模式中的异化。自愿合法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在实践中体现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两层含义④。在程序上,这种自愿原则体现为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我国现行的是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担任着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而法官基于追求结案率或对错案追究责任等多方面的考虑,便会首当其冲地选择结案快、风险小、可规避法律问题以及省时省力的调解诉讼模式。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其身份和地位上的优势,往往会使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调解,演变为在以法官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虽然有些当事人当时不愿意调解,但一般最终还是会接受,毕竟现在的调解者就是将来的裁判者。在实体上,这种自愿原则应该体现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自愿协商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常会利用其特殊地位向当事人施压,促使调解成功,这就容易产生强制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虽然也是当事人同意的,但决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有效的前提条件,它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也就是说,调解可以在审判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进行,那么程序上的合法也就无具体标准了。这也给法官提供了过大的任意空间,从而导致一些案件反复调解、久调不决、诉讼率低下;尤其是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基于法官的双重身份,更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可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4、“反悔权”应用的任意性造成调解协议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规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其并无约束力,只有当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在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以任何理由反悔拒绝签收,这就很容易让个别当事人将此做为一种手段不正当地予以利用。譬如,有个别当事人故意先达成调解协议,过后即反悔不签收调解书,以此试探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底细,揣摩法官可能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此反反复复,把调解书当作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造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借口。我国法律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本人签收后才生效。因而不能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也存在诸多不便。而且按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收时间作为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当一方当事人先签收时,调解书有无效力以及何时生效都不确定,而后一方当事人在签收时就有更多的时间对调解书内容进行权衡利弊,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公平。有很多案件,虽然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调解书很难快速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本人,使调解协议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民事法律文书“送达难”在我国已成为不争的事实。。5、法院调解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诉讼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用的最多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采用这种方式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这样便很容易出现“和稀泥”的现象,也让一些徇私枉法者有机可乘,造成一些人情案、关系案,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模式的思考要想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现代的法院调解机制,提高诉讼调解功效,使我们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调解程序中要充分体现自愿则,弱化法官的主导地位,强化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现行调解制度的本质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所以就要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对一审普通程序而言,进入诉讼程序后,选择合意解决纠纷还是审判,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并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申请为条件,法官无权主动召集当事人调解。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也应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不能以自己的职权身份提出调解方案,法官只作为一个公正、中立和消极的第三方,可以提出建议,可以为双方调解创造条件,以促进案件调解的成功。一旦当事人不愿用此种方式解决纠纷,案件即转入审判程序。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应加以严格限制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体现⑤。如果允许当事人一再反悔,不仅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纠纷,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不仅使调解协议有了明确的生效时间,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利用现有的有限司法资源,加强法院对当事人调解的约束力,使当事人注重调解,明白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和责任,有效避免当事人滥用调解权和反悔权。3、缩减诉讼调解的范围诉讼调解在实际运用中的过度膨胀,是诉讼调解饱受指责和批评的原因。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似乎可以运用于一切民事案件,而且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都一律适用。笔者认为此范围过于宽泛。建议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等均能适用调解,但对于涉及社会公益的民事冲突,如人事、公害等诉讼则不适用调解。而且调解具有反程序性和流动性,应把它维持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这样才能保持诉讼的平衡而不至于引起混乱,诉讼调解才会恰如其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诉讼调解应仅限定在一审程序中适用。在二审尤其是再审程序中则不适用诉讼调解,因为再审程序一般是由指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提起,是一种事后纠正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有错必究,才能充分体现其程序价值,因此不应适用诉讼调解。4、规范调解的进行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重心在庭审上,调解工作作为活动的组成部分,也应当在庭上完成。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意思要表达在庭上,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要达成在庭上,对于这“两头”之间的说服工作可以视情况灵活处置,能在庭上完成的尽量在庭上完成;难以在庭上达成协议的,则可以休庭,变换场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创造和谐的氛围,做深入细致的调和工作。这样既为当事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提供了较严肃的氛围,又去掉了以往庭下“背对背”调解中存在的弊端。5、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审合二为一是造成违法调解、以判压调、强制调解的原因所在,直接影响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所以应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这样做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能防止案件承办法官不公正、不廉洁现象的发生,保证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确保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6、应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在《民事诉讼法》中删去在诉讼调解中“事实清楚”毫无意义,怎样才能事实清楚?这只有等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完毕后才能得出清楚的结论,那么所有调解的案件也只有等到开庭之后方可进行。开了庭,查清了事实,一判即可结案,再进行调解还有多大价值呢?所以,既然自愿原则是调解的首要原则,也就没有必要非得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想怎样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怎样处分,这才是自愿的真正内涵,《民事诉讼法》中“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已显多余。民事诉讼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以其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虽然民事诉讼调解存在一些弊端,但它仍将是与审判并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要使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注释:①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②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④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7。⑤《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参考文献: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版。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3日。
一、法律真实性的内涵 事实的认定或者说“发现真实”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务上都是一个核心问题。我国司法传统中对于“事实”的理解,基本上移植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因此,“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实际上是作为一种常识被接受的。[1]因此,事实、案件真相、客观真相、客观真实作为不同的表述,在这个层面上完全等同。 但是上述“常识”现在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置疑——相信存在一个完整的客观真实,通过人们的认识活动可以发现这一真实,从而求得对案件的公正判决,被有关法学家称为“事实的乌托邦”[2]。区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差异,已逐渐成为一个共识。诸多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追求法律的真实还是客观的真实,体现了中西民事诉讼制度的分野。在民事诉讼中,所谓法律的真实也可以称为“形式真实”或“程序真实”,即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中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认定事实,这是经过程序操作而形成的真实。由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重现性,而人们认识能力又受制于客观条件,诸如时间、手段等局限,因此,对事实完全客观地把握实际上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另外,从经济成本分析的角度看,发现的案件事实越逼近“客观真实”,需要的投入也就越大,成本也就越高,这里同样也存在着“效率”问题。而效率和公正的取舍问题,正是现代司法关注的价值“两难”评判。 具体到实际案件中,有些学者指出,并非所有客观真实都能成为定案的案件事实,即并非所有定案的案件事实都是客观事实。其理由是:1,当事人承认的案件事实不一定都是客观事实;2,运用推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3,审判结果不能完全避讳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等。[3]当然,如果由此简单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民事诉讼应当从追求客观真实转移到法律真实,也缺乏必要的说服力。如果深究一下,其间的论证也同样存在着概念的混淆,即从事实状况的“是”推导出价值上的“应当”。因此,从逻辑学角度出发,上述论断缺乏逻辑学的基本常识。 从民事诉讼追求事实的意旨上来看,中西制度虽存在着如此的差异,但从实际运作层面上,或者说最后从诉讼得出的结论来看,差别却是不大。这可能由于人们对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概念区分已经到了习焉不察的地步。以发现客观真实为宗旨的诉讼制度同以“法律真实”为追求目的的制度相比,从运作结果来看,案件都得到真实。这是一个假设的量度:假设有一个客观真实,诉讼获得的真实与该客观真实相比而言。前者未必就比后者高。反之,如果从一种制度得出的结果总是呈现与客观真实存在明显的疏离,那么,这种制度是很难存在下去的。当然,这并不抹杀二者的重大区别。从法院方面来看,是一个错案标准重新界定的问题。基于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传统理解,如果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则无疑是错案。但是,如果标准由客观真实转为法律真实,那么只要程序合法,具体而言,只要法官按法定的程序,在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等基础上依法判决,即便嗣后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能认为是错案,由此就可以把“实体错误”从错案追究制中剔除出来,法官(法院)仅仅对由于自身在诉讼活动中的错误(或违法)造成的错案负责。因此,衡量审判活动公正性的正义标准便从“实体正义”转变为“程序正义”(或形式正义),这正是西方诉讼制度中“正义先于真实”(Justice Before Truth)的涵义。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由于举证责任、审限等规定,在司法机关没有出现程序错误的情况下,他们要自己承担判决“实体错误”的风险,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程序正义”的题中之意。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在于:参与诉讼的当事者接受了即使是自己不满的结果——因为他确信自己在诉讼中依法获得了充分的机会,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公正地据此给予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理由,而是从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但正是从这个角度,有的学者提出了习惯于重视实质正义的中国老百姓能不能接受的问题,并认为这一原则的改变将从本质上改变我国老百姓对我国司法和司法公正的一种预期,这无疑揭示了一个严峻问题,实际上也反映了“法制现代化”内在困境,即通过移植等方式实现制度层面的重构,容易忽视中西法律系统的历史差异性。这从某种程度而言是预设了“现代化”统一模式的理论前提,由此并做出的优劣对比或者应当如何的判断,至少从方法论来看是不够慎重的。 二、形式合理性的优越性 与我国传统诉讼制度比较来看,关注“程序正义”或“形式正义”是西方现代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那么,这种特征,或者说对法律程序化、形式化的认同和接受是否与西方现代化法律存在某种内在的关联?甚至是否可以进一步认为,法律形式化的特征正是西方法律现代化的一个显著特征?马克斯·韦伯(Marx Weber)对现代西方法律的社会学思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便捷的理解途径和观察视角。 在探讨法律现代性问题时,韦伯在方法论上坚持了“理想类型”(Ide-al Type)的运用。韦伯认为,社会活动变动不居,无法用确定的方法对之进行分类,也无法囊括,但是,可以通过深思熟虑构建的模型即“理想类型”作为出发点来理解具体的社会活动。[4]韦伯把历史上存在过的“合法性”(Legitimacy)统治形式分为三种纯粹的类型:合理的(Rational)、传统的(Traditional)和魅力的(Charismatic)三种类型。[5]这里的“合理性”,强调了统治者统治的依据以及被统治者接受、服从某种秩序的动机。而西方现代资本主义是建立在合理性基础上的,即第一种类型。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统治的被接受,是基于相信制度和程序等必须合乎法律的前提,而统治者也是在法律规制下才享有发布指令的权利,这就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典型的法理型统治。 “合理性”(Rationality)是韦伯法学思想的核心,从属于社会学范畴,他把合理性析分为形式合理性(Formal rationality或工具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Substantial Rationality或价值合理性)。形式合理性指的是一种排除道德、宗教、政治等价值,形式的、客观的合理性,表现为整体、内在的逻辑关系以及目的上的可计算性。而实质合理性则是由理想信念(如道德、宗教、政治等)出发,从终极价值系统演绎出来的活动规则,表现为强调目的和结果符合基本价值原则。 基于对上述两种理性的分析,韦伯认为,西方现代法律的形态为形式合理的法律。而实质合理的法律在历史上没有对应的类型。“以形式合理”为特征的法律理想类型是这样一种类型:其法律表现为一种逻辑一致的抽象规则的结构。根据这种结构,能够认定案件和问题中的有效事实,并解决这些案件和问题,而且,韦伯进一步认为,这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作为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类型,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尤其是经济活动有内在的逻辑关系。[6]这种形式合理的法律摆脱了从追求目的结果价值的羁绊,提供了一种可以计算并预测结果的体系。从司法的角度上,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把一般法律规定应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事实。同时韦伯还认为:司法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象机器一样合理地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个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地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法律后果的可能性。[7]从司法的角度而言,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把一般法律规定应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事实。司法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象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个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形式合理的法律为市场中经济活动合理预测、预算、合理计划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措施。 前面谈的“法律真实”,其核心理念就是法律的形式合理。形式化的法律在司法中表现为严格的、形式的程序主义。这种程序本身不依赖于价值目标、道德信念等支撑,也不依赖于结果的实质正义。在程序中,“事实”被严格限定于法定程序中建立起来的事实,即法律真实,而经过程序操作也包括程序中技术性的剪裁而建构起来的事实,即法律真实才是法庭承认的事实。 现代西方法律表现出的形式化的特征,它的代价是可能牺牲个别具体案件的实质结果的正义。因此,如果从实质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就是非理性的,其结果将背离实质正义的目标。但是它却获得了一种价值中立的、可预测的系统,这正是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确切地说,这正体现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三、我国传统法律中形式合理性的缺憾 形式理性的法律在我国传统中没有出现。韦伯在他的著作中对传统的中国社会予以很大的关注。他认为,传统中国“追求的是实际公道,而不是形式的法律”,并且“法律的形式主义遭到拒斥”。[8]前述我国老百姓对“正义预期”的问题其实也正肇源于此。 韦伯通过比较研究,认为在中国传统形式主义的影响下,是不可能发展出资本主义经济行为,他还举了二个典型的案例以资说明。[9]“这种形式主义的法是可预计的,在中国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个人把房子卖给另一个人,过些时候又去找买主,请求收留他,因为他在这期间变穷了。倘若买主置中国古老的帮助兄弟的戒律于不顾,神灵就会陷入不安,因此,落魄变穷的卖主作为强行租户又搬到房子里去住,不付房租。应用这种法,资本主义是不可能有经济行为的;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是一种类似于一台机器让人可以预计的法。应该说,韦伯对西方现代法律的形式理性的认识及其这种形式主义的法律与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互动以及中国传统法律不具备形式主义特征的把握,已经具备了深刻的洞见。但是,是不是非此即彼,即韦伯所称的另外一种类型,所罗门式的“卡地法”(Kadi-Justiz)呢?黄宗智等许多学者认为并非如此,它更接近韦伯理想类型中的另外一种合理性,即他认为在历史中没有存在过的“实质合理性”。确切地说,我国传统法律的核心是秩序。这里的传统法律指的是“儒家化”后的法律,这种秩序的核心理念是儒家的伦理和礼教。“定分止争”和“教化风俗”是我国传统法律的两项根本任务。具体地说,“在儒家心中的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支柱。”[10]因此,我国传统法律完全为儒家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 形式主义的法律出发点在于解决纠纷,具体体现在法律程序中(诉讼等)当事人可以进行理性的选择,合理的计算以达到可预测的效果,其前提则是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对权利的处分是合理选择、计算以及讨价还价(Bargain)的基础。因此,传统中国无法产生出形式合理的法律,在民事案件着眼点还是在于一种秩序。 建国前后,我国的民事审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以“马锡五”方式的广泛影响力特征,显然,这种模式有异于韦伯的“形式合理”的类型。从重视调解、不拘形式等方面来看,它实际上与传统的诉讼方式有更多的共通之处。因此,我国民事审判不重视程序、漠视程序价值、摈弃形式正义的传统实际上是延绵至建国之后。 尽管随着我国民事审判对“规范化”、程序化、形式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在我国一些大城市更有所进步。但是,如果分析整体的状况,那么事情就很复杂了。因为我们还要把目光投向广袤的农村基层。无论从幅员还是人口方面来看,其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这是探讨法制改革不能忽略的重要环节。从民事审判来看,“送法下乡”、“炕上开庭”等现象,实际上构成我国独特的景观。在这种基层民事审判的实际运作中,国家法律以什么样的姿态实现与现代文明与市场经济接轨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比如,韦伯所称民事诉讼中“形式理性”的成分,在我国基层审判中更为式微,这成为研究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 四、对形式合理性的期待 我国在实现市场经济转向后,法律领域面临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如何重构以回应这种转向的问题。而从韦伯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与形式合理的内在关联,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考察问题的新视角。本文不准备提供一个应然的论断,即我国法律是否也应实现一种形式合理的重构。具体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问题,就是是否应该抛弃客观真实而追求法律真实,或形式正义是否就优于实质正义的问题,更深入地说,是否要以形式合理作为我们重构民事司法的制度的核心等。 从本质上讲,法律程序是为促进独立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这些价值包括参与公平、保障个人人格尊严等。一项法律程序是否具有合理性,不能单纯依赖它是否能够产生正确的结果,而在于是否能够保护独立的内在价值,因此,“从旨在规范民事审判的法律规则,应当发挥其公平竞赛或公平游戏规则的作用。”[11]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程序参与与程序对等和法官中立等一系列程序规则导督下认定的事实是合乎正义的,也就是说,严格按照正当程序的审判结果被视为合乎正义的逻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真实就其主流与程序真实的要求也是一致的,所以民事审判的本质属性就是程序真实,或者说形式的合理性。而建立在程序至上的民事审判,在我国也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勃兴的对民事审判的形式合理性理论探讨,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暗箱操作等不规范司法权异化现象难以杜绝的痛恨和恐怖,对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和正义的渴盼和期待,以及人们对“法治是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的”共识。因此,形式的合理性在我国具有其产生和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和客观可能性。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作为科学的认识是不可能建立在“神学”或“法定”的基础上的,更不能建立在法官的主观臆想上,而必须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把握的基础上,所以,以法律事实来排斥客观真实也是不足取的。因为事实如果不是裁判的基础,而对民事审判的价值选择就会与公平和正义的初衷相抵触,就会陷入“法律真实是主观真实的误区” 笔者认为,客观真实与形式合理所导致的法律真实之间应当共存在于民事审判的实践之中,二者是对立的统一。首先,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和相互共容的。没有形式的合理性,就无法实现客观真实;没有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形式的合理性就成为无源之水。二者在追求真理与实现人权的民事审判过程中具有共生性和互补性。其中,客观真实是根本,是起点,是归宿,是实体所关注的真实,也是形式合理性所追求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形式合理性是客观真实的实现手段。其次,他们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二者的相互转化上。当案件事实真相大白时,案件的客观真实就不再是抽象的,而转化为具体的、被人们所认识的程序真实,即形式的合理性也实现了其追求的最终价值,二者成为了统一的结合体。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底蕴深厚的黄河文明中央集权之统治传统和社会本位价值的取向,是不可能使形式合理性观念原封不动地移植到我国,并强行推行地替代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调整民事关系的司法审判实践。我们应该对我国的民事审判与法律本土资源给予恰当的回应,毕竟“任何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只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的正义。”[12] 因此,本文把视域集中于法社会学的范围,着重对法律真实、合法性等概念进行梳理,在韦伯的类型考察框架下,比较分析中西法律的差异,以及形式合理的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关联。应该说,理论上直观平面的比较和实践中不予深究的制度移植是不可取的。因此,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置于特定的背景下而不是抽离出来,从不同视角,从深层次考察(如社会、历史、文化等)其运作状态以及与其他因素的关联,这是获取新知的有效途径。从这方面来说,韦伯的类型分析可以说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或者说很好的研究工具。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然而,由于关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试想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面临的问题具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湖北某中级法院全市2000年审结民事案件16500起,其中调解结案7920起,占48%;当事人后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和申请再审的3168起,占调解结案的40%。由此看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大,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民事诉讼调解结案质量和调解制度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该院通过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具有民事审判经历的法官、100名律师关于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见,结果有55%的法官和62%的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突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 2、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为客观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3、不利于培育当事人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调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让步方会认为执法不严,老实人吃亏;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少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可以蒙混过关,甚至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4、不利于当前倡导的对抗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上主要问题还是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被发现和受到追究。因为他们属于“隐形”违法,即除法官、当事人心知肚明以外,其他人或机关难以察觉。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因素干扰作用较大,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崇;二是法官素质不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受过审判专业训练;三是关于监督制约法官和当事人遵守“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甚少,调解程序过于简单导致法官随意性很强,等等。但主要的客观原因还是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缺乏监督机制,也是本文想重点探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1、再审条件过窄,如案外第三人、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检察机关都无权提请再审。譬如甲诉乙离婚案件,甲、乙针对财产房屋分割等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有意或者无意侵犯了乙兄丙的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丙事后诉至法院。从实体上看,法院应再审改判;但从程序上看,法律没有赋予案外第三人的申请再审权,从而无法启动纠错改判程序。 2、调解生效后,当事人既使反悔也无上诉权,缺乏上级法院的监督。 3、调解无审级限制,任何审判阶段都可以调解。当一审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利时,当事人双方往往不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合意推翻原判决,通过二审调解来修正弥补给他们带来的不利,从而致使调解不合法,损害了司法机关裁判的严肃性。 4、缺乏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具体监督措施。如调解原则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但调解书又不要求写明调解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对法官违法调解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达成调解协议缺乏监督制约的法律规定。 6、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内容重复且缺乏法律权威性。 主观原因是法官的素质不高,特别是由于法官的主观心理作崇,也直接影响调解案件质量,其主要表现在: 1、偏袒心理导致法官压服式的非自愿调解。偏袒一方当事人,利用审判职权采取压制、胁迫等办法迫使另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使双方当事人往往达成一个表面上自愿合法其实并不公正的调解协议,其实让步当事人是哑巴吃黄连,有苦在心里。 2、功利心理导致法官“和稀泥”式的无原则调解。调解结案快捷又安全,得不到上级法院的监督,导致部分法官不履行审查调解协议的职责,不管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追究,只要能够调解结案,就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甚至有时将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作为调解的筹码。这种“和稀泥”式调解,往往导致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反悔,协议不能履行,拖延了诉讼,同时也助长了违法犯罪,削弱了法律的惩戒功能。 3、趋利避害心里导致马拉松式的无限期调解。拿得准的案件,调不好就判,甚至不调就判,片面追求诉讼效率;拿不准的、难判的案件拖着不判,调解结案。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但没有限制调解期限。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调解的成功最终依赖于当事人双方同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官必须遵循调解自愿原则。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自始至终起着主导作用,当事人处于受支配地位。这种客观上的主从关系,决定了民事诉讼调解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践中,在如何正确处理既要充分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又要充分行使民事裁判权的关系方面,确实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第一阶段即近阶段应该在强化当事人“权利应受保护,义务应当履行”的观念上下功夫,完善关于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监督性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第二阶段逐渐形成一种有利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审判干预为辅的诉讼和解审判机制;第三阶段通过严格调解监督程序,简化判决审理程序,从程序和实体上不断缩小调解和判决的距离,最终完成民事审判方式由传统的“调解型”向“ 判决型”的转变。近阶段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监督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调解范围 用排除方法明确民事诉讼调解范围,不适用调解的几类案件有: 1、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2、受害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 3、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案件; 4、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 5、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6、民事行为无效应当采取罚款、追缴或其它民事制裁的案件; 7、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 (二)补充完善能够确保“自愿”原则实现的规定。 当事人自愿调解是法院调解的本质要求。如果让步是自愿作出的,无论让步的幅度有多大,也不会与合法性发生冲突。但若让步并非出于权利人的自愿,而是在法官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或明或暗的强制下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因此,法院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发展,调解功能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保证自愿原则实现的法律监督措施。 1、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之间采取以强凌弱、威逼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禁止法官采取强迫、威胁、施压、拖延等方法让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接受调解协议。将此作为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很重要。因为在调解无效即行判决时,当事人往往担心拒绝调解会招致法官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因此,最后只好违背意愿地迎合法官的调解意见。 2、规定调解书生效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调解书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悔,要求法院判决。 3、规定受案时应告知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调解权,并要求愿意接受调解的在法定时间内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有一方当事人不书面申请调解的迳行进入判决程序。这一规定主要是保障尊重原告的诉权,有效防止法官压服原告搞变相调解、行政和解和非自愿撤诉。 4、规定调解书必须简要写明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放弃让步的权益内容,以约束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循自愿调解的原则,同时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 5、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若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追加执行原在调解过程中已经让步放弃的合法权益部分。过去,合法权益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较大的放弃,但对方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作出虚假承诺,而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当调解生效,便拖着不履行,这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意义。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受损当事人已无法申请执行原来因调解放弃的合法权益,而被申请执行人以合法的方式从而侵占了这部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6、规定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他们真正自愿地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弱势群体在诉讼费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受对方当事人胁迫而妥协答应实际上不平等的调解协议。法院应该视其困难情况在诉讼费用和法律咨询等方面予以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补充完善能够确保“合法”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1、规定调解书生效后,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纪律,导致调解协议明显不公的,所附条件未成就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义务人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反悔,要求法院裁定调解无效,再行判决。 2、规定具有下列调解协议内容的调解书无效: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非法行使处分权,直接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且无法补救第三人损失的;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除当事人自愿行使处分权的以外,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明确这些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明白双方协商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也可以引导当事人监督法官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 3、规定调解期限。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官和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无休止调解,在现有审限期内再限制规定调解期限和次数,超过法定调解期限不能达成协议的,迳行判决。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纠纷案件原因复杂,变数很大,如果法律不给予他们极其充足的调解和好的机会,那么就很有可能导致不该离的离了婚,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4、规定对恶意调解当事人的处罚条款 。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以诉讼调解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等。对这类调解案件,一旦发现不但裁定调解无效,而且视对其他债权人损害利益大小予以相应的民事处罚;属于其它部门主管的案件,应该依法移送,否则追究法官的审纪责任。如果对他们不予制裁,那么就会产生鼓励违法、自毁法制的负面效应。 (四)补充完善确保“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有不少学者主张废弃,笔者不敢苟同,其理由是:该原则可限制法官“和稀泥”调解,确保调解合法、合情、合理;有利于当事人对自身利益的权衡,通过理性思考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调解由谅解性调解向平等性调解的转变,由庭外调解向庭上调解的转变。在实践中遵循该原则查明的事实,应该是重点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当然不须查明。过去没有规定调解书要写明调解理由和法律依据,考虑的是有利于当事人搁置争议,求同存异,提高法官工作效率。但现在某些法官调解不管是非曲直,只要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协议就行,造成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反悔率越来越高,其中不乏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资源不丰富导致对自身权益合法程度不明的原因。如果我们强化落实这一原则的监督措施,就能促使法官在引导、指导这些信息资源较差的当事人深化理性思考,权衡利弊。现在明确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调解理由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解决以上问题。此举仅仅是给法官在认定事实、研究审查合法合情合理的调解协议方面增加了工作量,但笔者认为这是法官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有的题中之意。如果法官可以不弄清事实,不分清是非,那可真是糊涂官打糊涂百姓了。 (五)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监督程序的规定。 就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监督问题来看,主要是关于违反调解自愿、合法原则两种情况的再审监督,而这种监督又过于笼统。因此应该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有关规定。 1、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申请再审的主体。案外第三人、检察机关、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作为启动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程序的主体。 2、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条件。当前全国法院正在贯彻落实审判监督会议精神,主要是从严掌握再审标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何依法合理纠错?譬如说,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发现调解依据的其它判决书已被撤销,而原调解结果又确实损害了自己的部分利益,当时让步是因为有判例作依据,出于息事宁人。现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笔者认为应当再审,从本质上看原调解已违反了申请当事人的自愿。因为关于调解再审和判决再审的标准不可同日可语,因为前者的标准是是否遵守调解原则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掌握。以下几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而又难以启动再审,应该将其列入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条件,因为它们都很有可能导致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不再审就不知道是否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 一是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如非法剥夺当事人的代理权,公开审理案件未经法庭公开调查即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等。 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等违法行为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三是调解依据的重要证据系一方当事人伪造或一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调解结果的。 四是作为调解依据的有关裁判、调解、公证文书及鉴定结论被撤销或被推翻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五是调解结果和已生效的裁判、调解结果相矛盾且有可能影响调解原则的。 3、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对象及程序。民事调解再审对象,原则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针对原调解书涉及有关重大错误的方面,如发现原调解书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审理对象应是关于第三人利益的争议部分。再审管辖程序,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应由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承担,除出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由上级法院指定的以外。 (六)补充完善关于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要求的法律规定。 过去,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虽然达成协议签字了,但并没产生法律效力。按说这个签字协议应该是严肃而神圣的,然而等到法官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都收到且不反悔时才生效。往往双方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差较大倒不说,遗憾的是往往一方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按照调解协议行事,而后收到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悔,导致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如此结果,制作调解书、还有调解协议并要求当事人签字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笔者认为,应该废除调解协议签字制,建立调解书签字生效并开庭宣布制。即当事人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后,法官不再制作调解协议文书,直接制作调解书,开庭宣布,当事人双方当即在调解书上签字生效。若当事人在庭上反悔不签字,则当庭即行判决。调解生效后不构成法定反悔条件的不许反悔。如此调解程序和文书改革,不但克服了以上弊端,而且还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减少了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的反悔机率;二是维护了调解文书的严肃性;三是提高了民事调解诉讼效率。(编辑:王艳婷)
资本运营论文
引导语:资本运营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资本有效配置和提高资本运行效率的重要方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资本运营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中小企业资本运营问题的原因分析
1.资本市场因素
资本市场是影响中小企业资本运营效果的主要因素,虽然近些年我国资本市场制度日益完善,但是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资本市场的结构不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主要是依靠主板市场为企业提供融资平台,虽然二板市场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平台,但是其要求条件比较高,企业很难从中获得融资;二是我国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缺乏规范性管理。针对对当前中介结构的调查发现,中介机构真正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数量非常少,而且他们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多半是参杂为企业提供虚假包装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就是促进企业的上市,最终结果是不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
2.金融体制因素
首先我国金融信贷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资本运营。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比较倾向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虽然我国近些年出台了系列关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但是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相比,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还是不够;其次金融管理机制的影响。一般企业要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就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可抵押物,而且进行融资的程序时间也比较长,这样对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而言具有很大的难度,另外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利用信用担保的实际案例还不成熟。
3.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
首先中小企业的诚信状况不理想。在资本市场环境下,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更加困难,因此金融机构在与中小企业合作时不得不考虑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盈利能力等因素;其次中小企业的经营模式比较落后。由于中小企业采取的家族史管理模式,因此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以及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健全,这样对资本运营而言具有很高的危险性。
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资本运营的具体对策
1.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我国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首先我国要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我国政府部门要积极跟进中小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领导作用,引导中小企业朝着正确的道路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要制定富有“含金量”的政策,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其次我国要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政府要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放松对中小经济内生性金融创新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金融机构改革中,组建有中小企业形成的金融机构,以此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最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要深化信用担保体系,以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所遇到的无担保物的现实问题。
2.加强中介机构建设,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中小企业的资本运营必须要重视中介机构的作用,因为中介机构具有专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其能够将企业资本经营中的风险降低到最低,因此:企业在资本运营中要广泛的借鉴中介机构的意见,让中介机构参与到企业的资产重组等活动中,以此提高资产运营的效率;另外中介部门应该加大创新力度,从事企业并购、重组等相关业务,为中小企业资本运营提供有力的保障。要培育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评级活动。
3.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与管理能力
首先中小企业管理者要树立正确的资本运营管理意识,理顺资本运营的本质概念,强化资本运营与经营生产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为了资本运营而进行资本运营的现象。另外中小企业也要加强人力资源的投入,培育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要想完善与提高资本运营的效果就必须要从人力资本投入方面入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使得员工积极投入到具体的工作中;其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减少资本运营风险。中小企业在资本运营中要时刻保持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把握企业内外环境风险因素,以此及时将资本运营风险降低到最小;最后中小企业要创新管理模式,积极引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结构强化企业内部权力制约。总之,中小企业资本运营的成功与否关系到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是中小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因此中小企业应逐步自我完善,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强化自身改造,激发资本运营综合优势价值。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由过去的管资产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改革试点期,企业的诸多管理制度也同时面临着巨大的转变[1]。本文在讲解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性质及治理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内部审计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最后结合工作阐述了自己对于内部审计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公司治理;内部审计
一、绪论
1.研究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继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管体制指明了方向。经过多年改革探索,经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展国企改革“十项改革试点”,确定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企业,其主要职责是进行资本经营,而资产经营则由他们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这些企业要尽可能的进行公司化改造,对于自由竞争的行业主要向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转变。这一变化对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内部审计提出了新的课题。
2.研究意义在当前国有经济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的大背景下,如何推动实现监管国有资本,强化资本管理和资本运营,实现资本聚焦和保值增值成为了下一步国企改革的重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内部审计作用成为了实现国企改革目标的关键因素。基于以上问题,本文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及公司治理及内部审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并对如何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运作模式下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概念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划拨现有国有企业股权组建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即以资本营运为主、不投资实业的公司形式,营运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运作主要在资本市场,既可以在资本市场融资(发股票),又可通过股权产权买卖来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公司运营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运作的形式多种多样,通过资本的运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市场化专业化平台。以市场化手段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主要目标是提升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核心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本市场化运营的专业平台,依据授权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以财务性持股为主,提高流动性和运营效率,实现保值增值。
三、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其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内部管理。其本质是解决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而解决代理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
2.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建立的独立的`审计部门,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公司内部控制为对象,日常业务流程为内容,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站在管理层的高度,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日常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做出评价和判断,从而有效降低内部经营风险,保证企业良性运转,并促进企业管理的高效与透明,是公司管理权限的延伸。内部审计是一个组织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评价活动,并作为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一种服务。内部审计对企业管理起制约、防护、鉴证、促进、建设性和参谋作用。
3.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相互影响的关系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委托责任理论及契约理论等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共同理论基础,决定了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一致的,他们密不可分、相辅相成。一方面,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是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它既可以维系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制衡关系,促进企业内部形成上下沟通、左右协调的合力,又可以确保企业的信息披露真实、有效,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另一方面,公司治理是实施内部审计的制度环境,是促使内部审计有效开展,保证内部审计功能发挥的前提和基础。
四、构建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治理结构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基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本目的,有效界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制度性安排。国家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控制手段应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任免权为主。因此,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在国家所有者代表即政府的主导下,依据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经济规律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合理配置,建立以董事会为决策核心和以监事会为内部监督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表,也是衔接国家利益与公司利益的重要环节,代表国家选择经营管理者并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行使公司内部监督职责,监督公司董事和执行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确保公司有序运转,对发现的问题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五、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内部审计的几点思考
1.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的作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应规范审计制度,建立专门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进行管理,从机制上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使审计委员会真正成为超脱于企业本身之外的代表政府、投资主体等各方利益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权利组织[2]。
2.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双负责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同时对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及总经理负责,一方面直接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受审计委员会管理,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情况。既有责任为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供监督、评价公司高级管理层以及决策咨询服务,同时也承担为公司高级管理层监督、评价各业务部门活动、鉴证信息以及咨询服务等义务。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的速度和效益,更好的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3.明确内部审计功能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内部审计应以促进管理、提高效益为目标,实现从差错纠弊向管理效益审计的转变。其内部审计功能应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有无漏洞和风险,公司制定的政策有无得到兑现;公司计算机系统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关注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的情况。
4.划分内部审计范围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特殊的运作模式,决定了其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应该是公司内部所有部门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但不应包括对下属企业的审计或其内部审计部门的管理,仅承担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技术指导工作。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只需向本公司的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5.完善内部审计人才队伍支撑一是改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化水平,在具备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熟悉法律、计算机、金融等方面的知识;二是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道德修养,在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品质;三是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最新动态和要求,及时开展最新的财经、法规专业培训,增强理论知识,更好的满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治理模式下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结语
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更应抓住变革的契机,积极主动地适应新的运作模式,充分发挥自身管理咨询、风险监管的作用,寻找自己新的定位和均衡,以为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来实现自我价值。充分做好在转型期间迎接各项挑战的准备,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提升管控能力以及提高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等方面逐步改进、持续完善,根据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战略规划不断进行适应性调整,争取实现自身价值和公司价值的协同提升[3]。
参考文献:
[1]谢志华,胡鹰.国有资产管理:从管资产到管资本[J].财务与会计,2014(7).
[2]张治强.新加坡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的内部审计[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2(2).
[3]张鹏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综合转型期内部审计发展挑战与对策——以中国长城资产公司为例[J].中国内部审计,2014(9).
淡马锡是一家新加坡政府控股的大型金融集团,旗下有著名的老虎基金...等等很多投资公司。目前价值500多亿美元,淡马锡在中国有很多投资,包括目前建行股份.
李嘉诚(1928年7月29日—),汉族,出生于广东潮州潮安县,祖籍福建莆田,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及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深顾问。[1]是香港开埠后第三任首富。1939年6月,刚读初中的李嘉诚在与家人辗转到香港,一家人寄居在舅父庄静庵的家里。1958年开始投资地产。1979年购入老牌英资商行“和记黄埔”,成为首位收购英资商行的华人。1981年获选“香港风云人物”和太平绅士。1989年获英国女王颁发的CBE勋衔、1992年被聘为港事顾问、1993年度香港风云人物、1995年至1997年任特区筹备委员会委员。自从1999年被福布斯评为全球华人首富以来,连续15年蝉联华人首富宝座。2011年,李嘉诚工夫茶传奇故事入选国家孔子学院汉语外教文章。2014年《福布斯》杂志公布的全球富豪排名,李嘉诚的净资产总值高达310亿美元,蝉联亚洲首富,全球排行第20位。2014年3月,李嘉诚将屈臣氏股份近25%作价440亿港元卖给新加坡主权基金淡马锡,在8个月中已套现超过710亿港元。2015年3月下旬,李嘉诚旗下公司和记黄埔与西班牙电信公司Telefonica达成最终协议,和记黄埔有限公司将斥资约亿英镑(约合956亿元人民币)收购英国第二大移动电信运营商O2。[2]
故事来源:
公孙龙是战国时期平原君的食客,一天,他牵一匹白马出关被阻,公孙龙便以白马非马的命题与之辩论,守关的人辩不过他,公孙龙就牵着马出关去了(或说,他还是不得出关)。
公孙龙通过三点论证,力求证明“白马非马”这个命题。第一点:“马者,所以名形也;白者,所以名色也。名形者非名色也。故曰:白马非马。” 以现代逻辑术语来说;这一点是强调,“马”、“白”、“白马”的内涵不同。“马”的内涵是一种动物,“白”的内涵是一种颜色。而“白马”的内涵是一种颜色加一种动物。三者的内涵各异,因此白马非马。
第二点是:“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惟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这一点是论及,“马”、“白马”的外延不同。“马”的外延包括一切的马,不管任何颜色。而“白马”的外延只包括白色的马, 两者有相应颜色的区别。由于“马”与“白马”的外延不同,所以白马非马。
第三点是:“马故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由马如己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白与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这一点是说明,“马”这个共相与“白马”这个共相不同。马的共相,是一切马的本质属性。它不包含颜色,只是“马作为马”。这样的“马”的共性 与“白马”的共性不同。也就是说,马作为马与白马作为白马不同。所以白马非马。
论证主要为:
马” 指的是马的形态,”白马”指的是马的颜色,而形态不等於颜色,所以白马不是马 (白马非马)。
这个论证利用”歧义”来混淆事实。所谓”歧义”是说,一个词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义,在一个讨论中,若某个字的两个不同意义同时被使用,则可能会造成这种(歧义)类型的谬误。
守门官的意思是: ”马不可进城,白马是马,所以白马不可以进城”。
在这里,”是”被用来表达”属于”的关系。
当公孙龙子论证”白马不是马”时,”是”被用在”等于”的关系。
所以,简单的说,他们其实是鸡同鸭讲。不是谈论相同的一件事。
公孙龙子的论证是有效的,而他的结论,”白马不等于马 (白马非马)” 也是对的。但并不能用来反驳守门官的规则: 凡是属于马的都不能进城。
拓展资料:
公孙龙,字子秉,生卒年不详(约前320年—约前250年之间),华夏族,名家人物,赵国人。 是名家离坚白派的代表人物。
公孙龙能言善辩,曾经做过平原君的门客,其主要著作为《公孙龙子》,西汉时共有14篇,唐代时分为三卷,北宋时遗失了8篇,至今只残留6篇,共一卷。其中最重要的两篇是《白马论》和《坚白论》,提出了“白马非马”和“离坚白”等论点,认为对于 “坚白石”,“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强调视觉与触觉的差异故“坚白石二”。又分析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强调“白马”(个别)与“马”(一般)的区别,得出“白马非马”的结论。与他齐名的是另一名家惠施。
公孙龙观察事物,虽然把个别与一般用"离"的观点绝对化,只见离而不见合,不符合辩证法的“个别存在于一般之中”的观点,但他能够开辟逻辑领域,建立逻辑学的理论体系,有助于百家争鸣的发展。中国历史上多数学派看重研究政治伦理,多不懂逻辑学,甚至不承认这门学问,往往以政治伦理观念来批评公孙龙的逻辑思想,直到近世人们才公开承认公孙龙辩学对象逻辑的问题,并加以重视。
公孙龙“白马非马”的论说虽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开创性,也符合辩证法讲的个别与一般相区别的原理,更有纠正当时名实混乱的作用。但是,他沿着同样的原理随后再提出的“鸡三足”、“火不热”等辩说确有走火入魔之嫌,已坠入“诡辩”的深渊中。怪不得荀子要斥他为“此惑于用名以乱实也。”邹衍要批评他是“害大道”、“不能无害君子”。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孙龙
“白马非马”这个命题本来是战国时稷下的儿说最先提出的一个命题.而说的本意是什么,后人已无从查考. “中国历史上多只是注重了对白马非马的文字研究和逻辑思想研究.实际上,白马非马包含了最质朴的科学变化含义在内.用文字解释白马非马是很困难的;但是转换方式,用化学反应和化学分子构成来阐述‘白马非马’就很容易明白.食盐的化学成分:氯化钠(NaCl).只要一句简明的:氯化钠非钠,几乎是只要有化学知识的人都可以懂得的.同样如此,碳酸钠非钠,硫酸钠非钠;氧化钠非钠.由此对应黄马,黑马就都可以解释了.” 当然,立论氯化钠非氯也是完全成立的.因为,钠本身作为一个存在;氯本身也是一个存在;而两者结合却不是原来的任何一个存在.因为,钠和钠盐是完全不同的.钠非钠盐.可以说,从“白马是马”到“白马非马”,是逻辑思维从低级阶段到了一个高级阶段的表现. “白马非马”的命题错在何处呢?从根本上说是割裂了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主观任意地混淆和玩弄概念的结果.“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就是“马”这一概念与“白马”这一概念内涵不同,它们的外延也不一样,“马”的外延比“白马”广,它包含了“白马”在内的所有的马.这两个概念在逻辑上说是类属关系即蕴含关系,在哲学上也是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看,“马”和“白马”是有区别的,“马”是对所有的马如白马,黑马,黄马等…般性质或共性的概括;各种具体的马则是“马”的一种.它们一个是抽象的靠理性思维概括的;一个是具体的可以通过感性认识直接感知的.“白马”与“马”又是相互联系的,一般的“马”只能通过具体个别的马而存在,离开了具体个别的马是找不到一个抽象的“马”的;具体个别的马又都属于一类,有其共有的一般性质不存在不表现共性的具体颜色的马.公孙龙在哲学史上看到了“马”和“白马”的区别,就这一点说,他的命题具有合理的因素.但是,他否认“马”和“白马”的一般和个别、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则是形而上学的.特别是他从根本上否认“白马”是“马”,也就违背了客观实际,从而导致了主观任意地玩弄概念的诡辩论.
白马。。这个命题的逻辑关键在于,定义白马这个生物的名词,当初也就是最初之时,发言者是否认同是根据对该生物的生物学角度来定义的。假如发言者或者回答者,谈论的真实意图,与该名词的初始定义背道而驰或者论调南辕北辙不知其所云,显然与“你”或者讨论者探讨之人,发言的关注中心并非在诚心实意地与“你”讨论白马到底应不应该归类为马类问题,而是“另有它意”或者另有其它目的。 白马二字的初始定义,就是从生物学上的“马类”,挑选出毛色为白色的马,才称之为名词白马的,是不?莫非并非如此情况,那,请问又做何解?
马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白马具有特殊性、个性。“白马非马”命题的错误在于割裂了普遍和特殊、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抽象和具体的辩证关系。辩证法认为,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事物再怎么特殊,都可以归为一类。
古希腊和古罗马这两大文明是西方文化的摇篮,是世界文化史上两座永恒的丰碑,是西方人所津津乐道的光辉时代。勤劳的古希腊和罗马人民用他们的智慧给我们创造了一个个令人叹为观止的杰作,留给我们一个无论是文化史上还是艺术史上的维以超越的高度。其中古希腊文化又是罗马文化的源头,罗马文化在其基础上不断地发展创新,创造了许许多多独树一帜的文化,艺术构想和杰作。因此本文主要是讨论了这两个文化的异同,找出“原希腊”的东西,区分罗马的创新,给西方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一些粗浅的线索和脉络。经济发展模式希腊是由本土半岛和一些散落在爱琴海和地中海的一些小岛组成的。它三面环海,只有北面与陆地相接,且多丘陵少平原,属于温和的海洋性气候。正是因为这样的地理条件使得它的农业难以发展,为了生存,希腊人学会了和其它地区进行农产品的交换,并逐渐形成了地中海地区繁荣的贸易往来。罗马的环境和希腊类似,它地处今意大利半岛,是一个多丘陵,多沼泽的地区。因此农业也不十分发达。但罗马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并不是像希腊一样通过自由贸易,物物交换。它使用的是一种血腥的方式——侵略和扩张。为了满足罗马帝国日渐庞大的粮食、财富的需求,罗马人选择了不断地侵略。依靠着强大的军队、武器,罗马从昔日台伯河边上一个卑微的小城一跃成为统治着200万平方英里的帝国的中心。同时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膨胀,使得对这些物资的消耗急剧增多,反过来这又导致了罗马帝国的继续扩张,如此一来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它由始至终都伴随着罗马帝国。相比而言,为了抵御恶劣多变的海上环境,希腊发展起来的却是一种互相合作的良性竞争模式。并且,后者己渗入当代西方人的精神领域。除此之外,希腊的经济发展主要是靠商人进行的海外和地区间的贸易往来和本土的农民耕种。希腊城邦中的奴隶数量比罗马少得多,罗马经年累月的征战,带来财富的同时还有大批大批的奴隶,这些奴隶广泛地分布在大部分的产业,比如采矿,冶金,驾船,铺路和大型建筑的建造。可以这样说,古罗马的伟大和成就很大一部分是由奴隶创造的。总的来说,希腊和罗马的经济发展走的是截然不同的道路,体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这些思想的以后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只要稍了解历史的人都知道,后世西方各国基本上都经由了这两个阶段,比如欧洲新帝国对非洲,美洲的海外扩张,奴隶贸易,俨然是罗马形式的另一版本,而同时期广泛存在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却又是希腊式的重现。政治与民主一谈到民主,我们就会想到当代西方的“人权”社会,但民主这个字眼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希腊的民主政治,一方面给予几百人或几千人以民主,另一方面又剥夺了数以万计的奴隶与自由民参与政事的权力。当时希腊民主的要义就是:多数人的统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生活自由。虽然此时的民主具有很强的阶级性,只是对于公民的民主,但在几千年前,这种观点己远远超越了它的那个时代。相比我们这个时代的民主,我认为它们的内涵是一致的。虽然当代西方政界口口声声说的是“人人平等,维护人权”,可是这种民主真实存在吗?比如美国,它的政治还是掌握在少数有钱有权的大资本家手中,体现在表象上是一个由其资助的“民主”代言人——美国总统。处于中,下层的公民在很多时候仍是被政治家玩弄于“民主”的假象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民主和古希腊的民主是完全一致的。古罗马早期的政治体制是仿照希腊的,后期从奥古斯都?凯撒起,“民主”便不存在了,转为君主专制,直到它的灭亡。罗马人最大的贡献便是立法。在贵族和贫民之间的激烈的矛盾和斗争过程中,产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律《十二铜表法》,虽然此法律依旧维护的是贵族和上层阶级的利益,在那个时期却又是文明的一大进步。之后陆续产生的《万民法》,《公民法》,《民权大法》更是奠定了西方法律体系的雏形。尤其是《民权大法》中规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后世西方法律中永恒的主题。除此之外,在宗教`文学、雕塑、自然科学等方面,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也为后世西方文学、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灵感和活力。以上只是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给后世影响的一些方面做了简要的探讨,我也只能用我粗鄙的文字去叩响西方古典时期那厚重的大门。但仅仅从这几个方面我们就足以看出,古希腊和古罗马对后世西方的影响是多么的巨大,多么地深远。也许从这种透入骨髓的深刻中我们能学会反思自己的文化,找到其中的精髓,重新合理地给自己定位,从而更有动力地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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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西方建筑与文明
【摘 要】罗马帝国第一任皇帝,奥古斯都也叫屋大维说,我得到的是砖头的罗马,我留下的是大理石的罗马。罗马的万神庙便是为他而建。“光荣归于希腊,伟大归于罗马。”欧洲人说。
【关键词】罗马帝国;古希腊;文明;建筑;三柱式
“古希腊是欧洲 文化 的摇篮,我们在哲学中以及在其他许多领域中常常不得不回到这个小民族的成就方面来……他们无所不包的才能与活动给我们保证了在人类发展史上为其他任何民族所不能企及的地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可见此地的文化如何如何,在天文,地理,物理,数学,哲学,艺术的造诣。
古希腊的文明,由克里特岛到迈锡尼到雅典,大约公元前两千纪中叶,特里特岛上的国家统治了爱琴世界。数百年,从事手工业,航海业,以及海盗活动。最大的城市是克诺索斯城,号称“众城之城”,统治者是处事领袖又是祭祀。他们的建筑类型有住宅,宫殿,别墅,旅社,公共浴室和作坊,没有神庙。宫殿常以60*30米的院子为中心,有许多采光通风的小天井,屋子依地势而建,房子一层到四层不等,内部内部复杂,古希腊人叫他迷宫。
房子室内外多以柱子分隔,房间也以柱子分隔。柱子是古希腊的一大成就。
在古希腊的建筑,罗马的建筑及至今欧洲的建筑中,有一个不可或缺的便是广场,也可以说是剧场。在克诺索斯西北方向有一个主的露天剧场,后面的观众席逐渐升高,大约可容纳几百人,这里最早的露天剧场建造。
公元前1500年左右,克里特被灭,外敌可能是迈锡尼,迈锡尼成为爱琴世界最强大统治者。在希腊的巴尔干半岛,迈锡尼设防严密,非常险固,用巨石垒墙。从迈锡尼狮子门可见,迈锡尼的建筑大异于克里特,一个豪放一个纤秀华丽,一个有极强的防御性,一个毫不设防。
克里特,迈锡尼文化曾经戛然而止。
公元前8世纪,巴尔干半岛,小亚西亚西岸,爱情海岛屿建立很多奴隶制城邦国家,这些国家统治经济关系密切,但从求统一,总称古代希腊。
古希腊的建筑同样也是欧洲建筑的开拓者之一,建筑物与建筑群设计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艺术 经验 。深深影响欧洲两千多年的建筑史。马克思评论希腊艺术和史诗时说“???仍然能够给我们以艺术享受,而是就某方面说,还是一种高不可及的范本。”
公元前500~前499,波斯帝国入侵,破坏了实行民主制度的小亚西亚的希腊。希腊城邦团结起来,奋勇抗敌打败了侵略者,一场保卫自由民主的战争,雅典起到重要作用,使雅典成为了各城邦的盟主。人民与财富纷纷涌来。雅典政治,文化,经济高涨。这时候圣地建筑群与神庙建筑成熟,建造了古希腊圣地建筑群,艺术的最高代表――雅典卫城,神庙艺术的最高代表――帕提农神庙。
双层围廊列柱式,紧致的山花,收分的株式,运用了视角矫正技术。
公元前431~前404暴发伯罗奇尼墩战争。以贵族专制体斯巴达为首的城邦,打败了以自由民主制的雅典为首的城邦。战后,奴隶制进一步发展。公元前338,马其顿王统一了希腊,随后亚历山大帝建立了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
古希腊最有名的便是三柱式。多立克也叫男人柱,爱奥尼克也叫女人柱,还有一种科林斯也称少女柱。当时人们对柱子的宽度,高度,两根柱子之间的距离所产生了美学有很大研究。古希腊另一种成就是神庙。结合株式,雅典卫城是古希腊最伟大的成就的表现。
罗马是意大利的一个小乡村。通过战争吞并壮大,他吸收了周围小国家的文化来丰富自己。波斯的,埃及的,古希腊的。他吸收继承了希腊的神庙,柱式,也使得建筑进一步发展。
罗马发现了混泥土火山灰,创造了拱券,结构,单?,筒拱,十字交叉拱,拥有了分段浇筑技术。在空间方面,人体尺度,静态封密,无导向性,在希腊三柱式后创造了罗马五柱式。
塔斯干柱,多力克柱,爱奥尼柱,克斯霖柱,复合柱。
建筑的发展,建筑学的著作应运而生,奥古斯都以军事工程师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到现在,某些话语还在用。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建筑学城市规划的书籍,坚固实用,美观,奠定了欧洲建筑科学的体系。
在罗马,由于四处征战,有无尽的奴隶,罗马水利很发达,建立了输水道,还用常流水冲去公厕的秽物。罗马公民成为摄政者供养的支持者。所以罗马的公共建筑非常发达,鼎盛时期罗马有三十万无业游民,他们压榨着奴隶的劳动。
执政官建立浴场,广场,角斗场。广场来供公民休闲,演讲。在罗马城有大大小小一千多个浴场,罗马人的生活每天睡到自然醒,穿上浴袍去浴场,晚上回家睡觉。最有名的卡拉卡拉大浴场,里面有商店,图书馆,音乐厅,运动场,还提供日光浴,人们在里面讲买卖,看演出,浴场文化到了后来是淫荡不堪,性病大行其道。
如果问罗马怎么灭亡的,一个在浴场泡没的名族。在罗马浴场,由于水中有铝,导致罗马人很多不能生育,早死。
浴场中有冷水厅,盐水厅,日光浴,可见当时罗马建筑的发达。罗马另一个有名的是斗兽场,四层建筑。一层是多立克柱,二层是爱奥尼柱,三层式科林斯柱,四层是石墙。每层有80个拱券,还有地下一层,所以还能处理流水系统,人流系统,而且当时社会要保证阶层之间不起冲突,安全性,建筑结合水的安全,等等问题,可见当时建筑的成就之高。
罗马帝国第一任皇帝,奥古斯都也叫屋大维说,我得到的是砖头的罗马,我留下的是大理石的罗马。罗马的万神庙便是为他而建。“光荣归于希腊,伟大归于罗马。”欧洲人说。
公元395年,古罗马分裂成东罗马,西罗马。在意大利及西部是西罗马,首都罗马。意大利以东是东罗马,后来的拜占庭帝国。
公元479年西罗马灭亡,西欧混乱一团,形成封建制而整个欧洲笼罩在教会之下。后来东罗马因为东方阿拉伯教的兴盛与罗马的东正教教义不和,出现了历史上的十字军东征,长达200年,后十字军攻打东罗马,东罗马于1453年被土耳其灭。
拜占庭在建筑商创造了帆拱,也就是我们所见到的穹顶建筑。最光辉的代表是圣索菲亚大教堂,它影响了俄罗斯,亚美尼亚,保加利亚。
中世纪由西罗马灭亡开始到十四~十五世纪。
西欧在一片荒芜中形成封建制,人民深深的苦难,使宣传禁欲主义,博爱的____发展起来,后来统治了西方一千年。由早期在郊外出现修道院到在城市中心出现城市教堂,教堂变得高耸来显得人的渺小,产生一种敬畏心理――哥特建筑。
欧洲出现的教堂多在那时建造,直刺天际。
教会的腐朽,压迫人性,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阻碍了人性。再加上,东罗马灭亡,学士们带着古希腊的文明逃到意大利,使意大利首先出现了文艺复兴,那时人文主义学者皮科在《论人的尊严》中假借上帝对亚当说“我给了你自由,不受任何限制,你可以为你自己决定你的天性……”当然文艺复兴也离不开美蒂奇家族对艺术的赞助。
文艺复兴出现的教堂,佛罗伦萨主教堂出现了肋拱,由出生于工匠的伯鲁乃列斯基建造。他精通机械,铸工。是杰出的雕塑家,画家,工艺家,学者。
文艺复兴是个伟大的时代,出现了新三杰,但丁,皮特拉克,薄伽丘,和后三杰,米开朗基罗,拉斐尔,达芬奇。
这些杰出人士他们在绘画,建筑,雕塑都是有名望的人士,尤其是米开朗基罗,教会也赞美他的建筑。
文艺复兴,迎来了建筑的大发展。
谈东西方建筑装饰中的植物
论文 关键词: 建筑装饰卷草纹比较 文化
论文摘要:建筑装饰中的卷草纹谈起,从比较文化的角度对东西方建筑装饰的差异进行分析,探讨建筑装饰在不同的民族、地区和时代所体现出的不同精神内涵和文化特征,使我们从更广泛的角度认识东西方装饰文化。
建筑装饰的形式和内容十分丰富,潜在的精神象征意义博大精深,我们从建筑装饰的形式中选取植物纹样——卷草纹作为切入点,以比较文化的角度对东西方建筑装饰的差异进行分析,探讨建筑装饰在不同的民族、地区和时代所体现的不同的精神内涵和文化特征。 编辑。
植物纹样在世界各国的建筑装饰中大量存在,其中卷草纹是不同文化形态中最具代表性的植物装饰纹样,卷草纹的首次出现,对装饰 艺术 史有着极大的意义。东西方的卷草纹装饰,彼此具有内在的 联系。对于卷草纹究竟属于何 种植 物,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理解,从形式和构成 规律 方面看它们非常相似,都以植物藤蔓为纽带,互相交错,以叶片为点缀,穿插少量花蕾,具有连续性。无论东方的忍冬纹还是西方的莨苕纹,都以线条的生动构成有机纹样,使人们感受到一种植物纹样风格化和生成过程中所承载的人类情感。
一、古代 中国 和埃及的卷草纹饰
中国的卷草纹样出现于公元300年前后,在宫殿、庙宇等建筑装饰中较为常见。中国卷草纹最初称为忍冬草纹样,随佛教一起传入中国,多少带有宗教的含义。任何宗教性质的符号,只要具有艺术的潜能,都能随着时间而成为主要的或纯粹装饰性的母题。当一个母题因为与宗教意义有关而被频繁地在各种领域中特别是建筑上运用时,就会产生定式。忍冬纹以及与之同源的莲花纹样一起,在南北朝时期得到广泛 发展 ,主要体现在当时的石雕、壁画等装饰中。南北朝时期的装饰艺术具有极强的超现实主义风格,这种风格的形成与当时的 社会背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汉灭亡后,三国鼎立,数年战乱,人民生活苦不堪言,渴望摆脱现实进入美好的精神境界,此时佛教传入中国,各地开窟造像,敦煌莫高窟便始于此时。这种风格对卷草纹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之具有自由、随意、唯美的特点。忍冬纹的特征为三瓣叶或四瓣叶图形,以富有变化的 组织形式构成有节奏的图案,其中有单独纹样、二方连续、四方连续等不同构成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卷草纹不断变化,这种最初的宗教装饰符号,其原始的含义逐渐被淡化,到唐代演变出更加丰富的形式。唐代建筑装饰风格华丽富贵,卷草纹样与葡萄、莲花、石榴、牡丹、宝相花以及祥禽瑞兽等纹样相融合,创造出极富理想主义色彩的植物装饰形象,以其流畅舒展的风格用于建筑的石雕、木雕、藻井、门饰、壁画等方面。
古埃及人最先创造了纪念性建筑,他们用极其耐久的石头建造神庙和陵墓。古埃及艺术是最先把植物的形象加以改变,使之成为装饰形式的,有两种植物与埃及文化紧密相连,即莲花和纸莎草。古埃及的卷草纹样以莲花、棕榈、纸莎草为主题构成藤蔓,花和花蕾点缀在卷曲的茎叶之间,形成优美的曲线,这种纹饰被认为是卷草装饰的基础。莲花和纸莎草生长于尼罗河岸边,莲花象征美好,纸莎草可用于书写,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它们在埃及文化中具有特别的意义,常用于建筑柱头、柱身、壁画、门楣等装饰。埃及建筑装饰本质上是象征性的,是东方文化中将宗教与 政治 结合起来的强有力代表,它们不仅仅是纯粹的装饰,更是为了表达民族自身的观念、情感和思想。
二、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卷草纹饰
富于韵律、节奏鲜明的植物卷草纹,在希腊建筑装饰中形成一道美丽的风景。虽然其渊源来自古代东方,但在希腊人这里被赋予了形式美。古希腊罗马的卷草图案,多用于柱子的装饰。古代希腊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小亚细亚沿岸、意大利南部及西西里岛五大部分,经历了荷马时期、古风时期、古典时期和希腊化时期等不同 历史 阶段,古希腊文明及爱琴文明,是西方文明的摇篮。西方的卷草纹主要以莨苕叶和葡萄纹为基础,组成弯曲的藤蔓,用于建筑装饰。莨苕最初是生长在地中海沿岸的一种低矮的多年生草本植物,在西方,“莨苕树”以其生命力特别旺盛,象征重生、复活而被崇拜和敬仰。古希腊罗马的神殿建筑多采用莨苕叶造型进行装饰,科林斯式柱头便以莨苕叶造型 雕刻 而成,象征神殿永存万世,如雅典利斯克拉底纪念碑的科林斯柱头装饰,以及厄瑞克忒翁神庙的柱饰、门楣、门框等建筑装饰,都是以莨苕叶为基础,以柔美流畅的卷草造型进行装饰。莨苕叶纹饰后来发展为罗马卷草纹,这种形象奇异、卷曲而充满生命力地向周围伸展的叶子,影响了阿拉伯藤蔓的形成(阿拉伯藤蔓演化为阿拉伯寺院的装饰花纹,具有生机盎然的气势和无限扩张的活力)。古希腊罗马建筑装饰中,葡萄卷草纹也很常见,以横向延伸的茎为基础,两侧安排葡萄和葡萄叶。葡萄卷草纹是由波斯传向西方的,因其象征丰收、多产和幸福而被人们所喜爱,在西方与莨苕卷草纹一样,逐渐成为主导型的植物装饰纹样,大量使用于建筑装饰。
东西方不同的 文化背景,使 建筑装饰具有不同的特点,基于人类精神情感的某些共性,不同文化又产生种种奇妙的 联系与融合。卷草纹作为不同文化形态最具代表性的植物装饰纹样,涵盖了东西方文化的相互渗透及 发展 演变。从比较文化的角度对东西方建筑装饰进行分析比较,能够使我们从 社会、 历史 、 政治 、 经济 、 心理等更广泛的角度认识建筑装饰文化。
参考 文献 :
① (日)城 一夫:《东西方纹样比较》,孙基亮译, 中国 纺织出版社,北京,2002。
②(奥)阿洛瓦·里格尔:《风格问题》,刘景联、李薇蔓译,湖南 科学 技术出版社,长沙, 2000。
③赵子夫、唐利:《外国古典家具文化 艺术 》,辽宁 美术出版社,沈阳, 2001。
试谈西方宗教建筑及其文化
建筑是有灵魂的,精神依附于物质之上。当今很多的建筑忽略了建筑和其思想与精神的关系,研究建筑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西方宗教建筑角度探讨建筑所体现的文化,诠释建筑和精神的完美结合。
西方文明起源于希腊。希腊的文明渗透着人本主义精神,即神是最完美的人的体现。
“ 希腊是泛神论的国土。它所有的风景都嵌入……和谐的框架里……每个地方都要求在它美丽的环境里有自己的神。”古希腊人崇拜神灵,他们认为每个城邦,每个自然现象都受一位神灵支配。希腊人祀奉各神灵并为之大力兴建神庙,为神灵提供栖息圣地,因而大大小小的神庙遍布古希腊各地。帕特农神庙是希腊全盛时期建筑与雕刻的主要代表,有“希腊国宝”之称,帕特农神庙是供奉雅典守护神雅典娜的神庙,帕特农神庙之名出于雅典娜的别号“ Parth enon ”转写,意为“处女”,是古希腊文明重要见证之一。希腊人神同位,正如意大利思想家维柯所说,不是神创造了人,而是人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神,古希腊民族对人的重视,把人置放在高于自然与社会的位置上,主张人对自然与社会的改造和征服。帕提农神庙充分体现了古希腊文化的人本精神:把建筑本身看作是人向自然进军, 从而征服自然、驾驭自然的一种手段与 方法 ,坐落于郊野,高耸壁立而又傲然独有。
作为世界上最著名的建筑之一,帕特农神庙是希腊本土最大的多利克柱式庙宇, 代表着古希腊多利克柱式的最高成就, 而且也是全球公认的多力克柱式的代表。它集中了古希腊建筑艺术的精华, 融汇古希腊多利克柱式和爱奥尼亚柱式风格,多利克柱式给人一种刚毅雄伟、坚强有力的男性气质, 而爱奥尼亚柱式给人一种轻松活波、自由秀丽的女性气质。这种外围多利亚柱式,内殿爱奥尼亚柱式的形制,内柔外坚,反映出对人的美,对人的气质和品格的理解和尊重,以人为本,尊崇人体为最美的人本主义精神。
神殿的尺寸其整体结构每个角落接近希腊人喜爱的“黄金分割比”,如:台基的宽比长,柱子的底径比柱中线距,正面水平檐口的高比正面的宽……基本都是4:9,从而使它的构图有条不紊,繁而不乱。古希腊人认为,人体是最美的。通过探索,凭借智慧,他们发现了人体结构中的黄金比例,带有数学的神圣美。帕提农神庙在结构上合乎人体美的比例,一方面固然是出于对美的追求;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于对人的崇拜,由对人体美的赞叹、对和谐的追求引申出对人性美的企羡和推崇的人本精神。
帕提农神庙无论从选址、 形制还是结构都体现了古希腊人独特的建筑理念:人是万物之灵,人是万物之本,人是万物之尊,正是这种雄峙天外的意志、气势和精神,使建筑不再是一个冰冷的固体,它用独特的建筑语言给人启迪,即希腊民族以人为本的精神灵魂。希腊人创造了这种精神,正是这种精神,推动着希腊人乃至整个人类创造新的世界和新的精神。
罗马万神庙前一部分是门廊,即由两排科林斯式的柱子支撑着一个半三角形额墙的门廊,后面则是一个巨大的圆形神庙。万神庙作为奉祭众神的圣殿,由于希腊人信奉的多神教,那里每种神都有它自己的神庙,如雅典娜神庙,宙斯神庙等等。罗马的宗教信仰基本上也承袭了希腊移风,但在伊特鲁里亚的建筑影响下,罗马人把诸神集中起来供奉,即在一所神庙内,可以设几个圣殿。此处,古希腊神庙四周以柱廊相环绕,它显得亮畅些,故建筑平面是呈矩形状;而罗马万神庙,因供神的圣殿较多,可呈圆环形,但空间必须宏大,于是在伊特鲁里亚的拱劵结构的基础上,创造了这种从外观上看,比较封闭的拱顶结构。万神庙采用了穹顶覆盖的集中式行制,重建后的万神庙是单一空间、集中式构图的建筑物的代表,万神庙的结构简洁,形体单纯,其主体建筑是圆形的,顶上覆盖着一个直径为米的大弯顶,顶端高度也是米。这样简单明确的几何关系使万神庙单一的空间显得完整统一。
建筑史家说罗马万神庙“把古希腊的回廊移进了室内”的结果,这是罗马神庙建筑中的典型的帝国风格。万神庙主体建筑的美学风格可以概括为简单而庄严崇高,神秘而宏伟富丽,圆洞的设计把神像和天联系起来,这种神秘感是东西方宗教都在追求的。
每个时代都有代表自己最高艺术成就的艺术风格,对于中世纪来说,哥特式教堂无疑是最杰出的代表。后人称誉为中世纪的奇葩。
“哥特式”(Gothic)一词最初源于哥特人,哥特艺术是野蛮艺术之义,为贬义词。在欧洲人眼里罗马式才是正统艺术,继而兴起的新的建筑形式就被贬为“哥特”(野蛮)了。然而到12世纪以后,哥特式艺术作为一种熔铸了浓厚的____神秘主义意韵的新颖形式,成为风靡欧洲、高贵典雅的艺术风格。它的最高成就表现在哥特式的建筑中. 现今在西方仍然屹立着的许多气势宏伟的大教堂,如:法国巴黎圣母院,意大利米兰大教堂等,都是哥特式建筑的杰作。哥特式建筑风格之所以能够取代先前的罗马式建筑风格,最终是根源于宗教的需要。
哥特式建筑风格是法国劳动人民的伟大创造,也是世界建筑历史上的一个飞跃。它以“高、直、尖”的挺拔之势和轻盈之感为主要特征。精神的力量通过教堂表达,教堂是一所人与上帝对话的场所,所以它的高昂是将人的灵魂引入到高高在上的天国。在礼拜仪式方面,它保留了基本的十字形平面设计;在结构方面,它不再需要厚重的石材,却可以建造更高更多样化的拱顶。哥特式教堂的结构体系由石头的骨架券和飞扶壁组成。其基本单元是在一个正方形或矩形平面四角的柱子上做双圆心骨架尖券,四边和对角线上各一道,屋面石板架在券上,形成拱顶。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在不同跨度上作出矢高相同的券,拱顶重量轻,交线分明,减少了券脚的推力,简化了施工。这样一来,墙壁所空出来的空间就可以用雕塑、绘画和玻璃 彩绘 来 教育 教徒。
工匠应用了从阿拉伯国家学得的彩色玻璃工艺,拼组成一幅幅五颜六色的宗教 故事 ,起到了向不识字的民众宣传教义的作用,也具有很高的艺术成就。花窗玻璃以红、蓝二色为主,蓝色象征天国,红色象征基督的鲜血。同时教堂玻璃工匠们利用玻璃来描绘精神的象征符号:柔和的光线透过高高的侧窗洒落进来,暗淡的教堂中,光线集中在圣坛部分,这样可以将信徒的思想朝天空的方向引升。教堂玻璃典型特征之一的大花窗呈圆形,由精致的石肋分隔,好似轮辐,这暗示太阳,象征着基督,而嵌入的圆花则代表圣母玛利亚。“透过彩色玻璃花窗撒下的光线形象地表明了圣经的内容——它直接来自上帝之口,在圣母的体内化为基督之身,窗户是最常令人联想起圣母的物体之一。
哥特式教堂的宗教意义很鲜明地融入到建筑的艺术形式之中了,作为精神皈依的承载体,教堂能够挖掘更多的形式以向人们表现和诉说(如雕刻等),可以说是一部“活现的《圣经》”。在建筑与雕刻上,哥特式艺术从不放弃任何一个细节,使一切建筑形体本身都充满了相应的宗教内涵和艺术表现。它以一种外在性的凝固形式形象地反映了中世纪西欧人内心深处汹涌激荡着的神秘而诡谲的宗教感受。在那些典型作品天主教堂中,不仅是那高耸人云的尖顶、充满了怪诞和夸张特点的巨大肋拱、五光十色的花窗隔屏,甚至连每一块石头、每一片玻璃和每一个精雕细镂的局部都在宣扬着____的彼岸精神和灵性理想。
参考文献、资料:
[古罗马]维特鲁威:《 建筑十书》,高履泰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余太星编.论哥特式教堂建筑结构与玻璃花窗的宗教寓意.第二期.学术探索.2006
罗马帝国(Roman Empire)(公元前27年—公元476年)正式名称元老院与罗马人民,罗马帝国可以用来表示所有在罗马统治之下的土地。罗马的扩张使罗马超出了一个城邦的概念,成为一个帝国。罗马疆域的全盛时期是图拉真统治时期,罗马帝国此时总共控制了大约59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是世界古代史上最大的国家之一。屋大维建立帝国后,创立元首制,称奥古斯都。罗马帝国一般被分为前期帝国(前27年—192年)和后期帝国(193年—476年两个阶段。前期帝国经朱里亚·克劳狄王朝、弗拉维王朝,至安敦尼王朝(五贤帝时代)达到鼎盛。国家稳定、社会繁荣,被称之为罗马的黄金时期。后期帝国从三世纪危机起,经伊利里亚诸帝、戴克里先的四帝共治、君士坦丁大帝的帝国,至狄奥多西一世死后将帝国正式分为两部分(395年)。西部在内忧外患中衰落,在476年奥多亚克废黜最后一个西罗马帝国皇帝罗慕路·奥古斯都路斯,西罗马帝国灭亡。而东部帝国直到1453年为奥斯曼帝国所灭,史学家更多称东罗马帝国为拜占庭帝国。 前509年,罗马建立了罗马共和国。公元前2世纪,罗马成为地中海的霸主。公元前49年,军事将领凯撒夺取了政权。公元前27年,屋大维建立元首制,罗马从此进入罗马帝国时期。 从370年左右,罗马就已分裂为西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西罗马帝国的首都在梅蒂奥拉努(今米兰),东罗马帝国的首都在君士坦丁堡。但耐人寻味的是,东、西罗马帝国彼此并非敌对关系,反而在很多方面密切合作,同声共气。此后100年间,罗马城多次被外族攻占和血洗,西罗马帝国的实力和威严一落千丈。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解体,末任罗马皇帝自己发出退位诏,宣布西罗马帝国不复存在,帝国的所有殖民地均可自行独立。东罗马帝国却得以保留,即后来的“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虽然于476年瓦解,其皇帝被日耳曼人废黜。然而罗马人在巴黎地区的统治一直持续到486年,那一年日耳曼民族的一支法兰克人墨洛温王朝的国王克洛维彻底打败了罗马人,建立了法国的前身法兰西亚(Francia)。其后法兰克王国不断发展壮大,到800年王国在加洛林王朝的查理大帝的统治之下达到鼎盛,统一了今法国、德国、荷兰、瑞士、北意大利、奥地利西部、西班牙东北角的领土,史称查理曼帝国。罗马军队的待遇相当不错,皇帝赛维鲁曾说:“让士兵们发财,不要管其他人”。罗马帝国的扩张及其影响 公元前3世纪早期.罗马人统一了意大利半岛.成为地中海强国.此后.罗马开始了长期的对外扩张历程.罗马扩张的第一个对象是当时地中海一个强国迦太基.陆续夺取了西西里岛.科西嘉岛.撒丁岛以及阿尔卑斯山以南的一些地方.最终攻占迦太基城.迦太基统治下的广大地区从此成为罗马人的阿非利加省.与此同时.罗马还在向东部扩张.通过同马其顿人的三次战争.控制了希腊.然后.又派兵侵略叙利亚.控制了西亚部分地区.在西部.罗马人也侵占了许多地方.今天法国.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的很多地方都被纳入罗马的版图之内.凯撒统治时期.还两次派兵侵入不列颠.屋大维率领的罗马军队又灭亡了埃及.把埃及并入罗马.公元前2世纪下半期.罗马已经成为一个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国.当时.罗马帝国的版图东起幼发拉底河上游.西临大西洋.南抵非洲的撒哈拉大沙漠.北达莱茵河和多瑙河 。
旅游 文化 是广泛存在于旅游活动中的,由专业人员挖掘或设计出来,满足旅游者特定需要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产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旅游文化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OBOR战略的实施,培养高素质的旅游人才便成为当务之急,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 教育 改革的契机,是实现文化的展示与传承的途径与 方法 。
关键词:旅游文化;特征
现代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旅游文化的繁荣,“一带一路”(以下简称为“OBOR”)是21世纪初中国为了实现“加强不同文明的交流互鉴、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推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合作”而提出的战略构想。随着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文件,OBOR战略开始付诸行动。OBOR分为陆路与海路。陆路从西安向西,横穿西亚抵达欧洲荷兰的鹿特丹。海路从长三角、珠三角沿东南亚向西,经非洲过黑海最后抵达欧洲的鹿特丹。因此,新世纪下的OBOR一端为日益崛起的中华经济圈,另一端连接着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共同体———欧州联盟,中间是经济潜力巨大的西亚、东南亚和非洲。在OBOR战略构想下,经济的发展与文明的对话,必将促进国内外旅游业的发展,研究OBOR战略下的旅游文化特征,对促进旅游、经济、文化、教育、外交等各方面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OBOR背景下旅游文化特征研究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在合作重点中明确指出“加强旅游合作,扩大旅游规模,互办旅游推广周、宣传月等活动,联合打造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国际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提高沿线各国游客签证便利化水平。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积极开展体育交流活动,支持沿线国家申办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因此,OBOR战略沿线必将呈现出人类古代文明繁荣的鲜活再现、为欣赏旖旎风光的丝绸之路特色的国际精品线路游、沿线OBOR友好城市互办旅游推广活动游、体育活动交流观光、参与、体验游和“新海上丝绸之路游轮游”等5大特征,相应的文化也呈现出这五大特征。
人类古文明的鲜活再现
丝绸之路是跨越文明、贯穿古今的古代经济发展之路,对丝绸之路的重游是对人类古文明的探索与考察,具有旅游和文化挖掘发现的双重意义。2014年,由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中国三国联合递交的《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将丝绸之路沿线的人类古文明推向新的历史舞台。透过OBOR,不仅可以探索考察中国自秦、汉至清的灿烂文明与文化,而且还可以探索考察西亚、中亚、欧洲诸国的文明发展史,对比中外历史发展中的文化差异。
博大丰富的汉前文明
OBOR的陆路起点西安,是中华文明的摇篮和发祥地,其历史变迁是华夏文明发展的缩影。以西安为中心辐射出的旅游圈,能充分体现中华古文明。西安早在汉朝以前就具有博大精深的文化,曾是周、秦的都城,同时也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座城市。西安高陵杨官寨遗址将人们带回到6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秦始皇兵马俑则展现出了大秦帝国的强盛国力。对OBOR起点城市的考察,人们可以领略汉前中华文字的形成变化、陶器制作工艺、古建筑的特征、古代天文体系、别树一帜的中国数学及丝绸文化等等。
影响深远的汉文化
汉代是中华历史上科技与文化发展的一个辉煌时期,从汉代建立到灭亡的四百多年间,汉代王朝与古罗马成为世界上最为强大的两大帝国,汉王朝雄踞东方,开拓了OBOR的丝绸之路,开辟了东西经济文化技术交流的走廊。而且在汉代,西南丝绸之路也在这个时期开辟,从天府之国的四川成都,到缅甸、印度,将汉朝先进的文化技术传播到东南亚。因此,汉代是OBOR战略的起始朝代,考察旅游OBOR的内涵与文化功能在于探索和考证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汉代文化。其中著名的建筑文化,有著名诗歌“秦时明月汉时关”为证,可见汉代的建筑科技已经发展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还有史学瑰宝的《史记》和《汉书》;蔡伦发明的造纸术,如今在成都、西安、安徽宏村、浙江等地还保留着这种比较原始的造纸术,对人们了解汉代科技文化,起着重要的作用;汉代的《九章算术》、《伤寒杂病论》以及地震仪等都对后世影响深远。深入了解和考察探索汉代文化,对OBOR旅游品质的提升、内涵建设、转型升级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辉煌的隋唐文化
隋唐时期是当时世界上最安定最文明的国家,以强大国力为依托,以蓬勃发展的世俗文化为主体,表现出了内容丰富、思想兼容、形式多样的特点,而这种特点大量汲取少数民族文化的同时,更多的表现出对外文化的输入输出,加强了东西方文化的交流,这其中丝绸之路OBOR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桥梁和平台作用。辉煌的隋唐文化繁荣发展的原因之一便是东西文化交流的畅通和频繁。考察OBOR线路,不少历史遗迹和名胜景点都是对唐朝文化的重新认知。就科技而言,隋唐发明了火药,将印刷术发展到雕版印刷,代表作有《金刚经》,建造了辉煌的长安城和赵州桥。唐朝是中国诗歌发展的黄金时代,这个历史时期诗人辈出,影响深远,如初唐的陈子昂、盛唐时期成就最高的李白、杜甫,田园山水诗人王维、孟浩然,边塞诗人高适,晚唐诗人杜牧和李商隐等。OBOR线路考察诗人的出生地、作品等,对认识和发扬古代文化,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并提升了OBOR区域旅游的品质与内涵。位于OBOR线路上的文化旅游景点众多,其中有著名的敦煌莫高窟,集绘画、书法、乐舞于一体,有很高的旅游、考察、研究价值。辉煌的隋唐文化促进了亚洲文明乃至世界文明的进步,而隋唐文明遗留至今,保留完好的大多分布在OBOR,因此对OBOR旅游线路的开发,是中国旅游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新领域。
鼎盛的宋朝文化
宋朝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鼎盛时期,是品质旅游和文化旅游的重要内容。宋朝时期,文学、科学、理学、史学等都取得了空前的成就。宋代有大文豪苏轼,还有著名女词人李清照, 散文 家范仲淹等。宋代的四大书法家,对中华后世影响深远。宋代还有无数的著名画家,最能代表中 国画 最高艺术水平的就是宋代 山水画 的博大意境,如今被制作成3D技术重现的《 清明 上河图》等。此外,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司马光编写的《资治通鉴》为代表的史学,陶瓷窑为代表的手工业,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对南北宋时期文化的OBOR综合规划,是旅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提升途径。
文学艺术空前的元、明文化
元、明是中国疆域广阔、国力强盛的时代。元朝进行了大一统,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融合和文化交流,促进了中外文化交流和中外交通发展,各民族取长补短,互通有无,特别是产生了一个新的民族———回族。研究考察元代文化,对当今国家发展战略乃至世界和平共处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重回元朝时代的OBOR线路,在文化、意识形态方面都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明继承元代文化,文学艺术空前繁荣,呈现出平民化与世俗化。在文学方面,中国四大名著中的三部《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均在明朝完成。在明朝,宗教方面,天主教传入中国,出现了西学东渐的萌芽。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在OBOR的南线,明朝文化深远的影响着东南亚和南亚。随着丝绸文化的不断影响,中国的庭院建筑随之传入西方。
历史巨变中的清代文化
中华民族领先世界文明几千年,而到了清代,由于清王朝的闭关锁国和自大,直接导致了世界第一次工业革命未能影响中国,从而使中国沦为后来的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为了防止明朝复辟,清关闭了南方的泉州、宁波等重要港口,在北方驻扎重兵,严重影响了丝绸之路东西方文明与科技的交流。清代前期国力强盛,国内安定,因此这一时期的小说、戏剧和绘画都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清代后期逐步落后于世界资本主义强国,反封建思想成为这一时期的主题和特征。神秘的中西亚文化中西亚位于亚非欧三洲的交界地带,素有“五海三洲”之名,是OBOR的重要枢纽和中间连接点,承担着连接亚洲中华经济圈和欧盟两大经济体的作用。中西亚气候干旱、水资源缺乏,但富有石油资源。中西亚还是人类古代文明发源地之一,有辉煌灿烂的古巴比伦,是伊斯兰教、__和犹太教的发源地。研究考察OBOR线路,不仅可以考察探索文明古国中国,还能接触神秘的中西亚文化,最后抵达体验欧洲的近代文明,因此,OBOR是一条古今文明的文化之旅。
精品线路文化兴起
OBOR大战略下,国内旅游将此作为旅游转型升级发展的契机和平台,各地纷纷以OBOR为依托,出台《XXX旅游总体规划纲要》,形成精品线路游,并以精品线路为平台,提升精品线路文化。精品线路将极大的促进旅游文化的发展、丰富旅游文化的内涵,促进文化的交流。随着三部委联合推出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的颁布,建设精品线路的步伐在加快。OBOR是世界最精华的旅游资源带,汇集了世界4/5的文明,古代文明古国中国、印度、巴比伦和古罗马均被OBOR有机的整合在一起,向世人展示人类古文明的历史及进程。据新华网报道,国家旅游局将2015年确定为“OBOR旅游年”,推动了国际旅游的发展。北方线路上,甘肃出台《甘肃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大景区总体规划纲要》,计划至2020年建成20个游客容量为300万人次的大景区,形成华夏寻根线、黄河风情线、民族风情线、中医药养生线、红色旅游线等主题精品品牌线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靠OBOR战略体系,着眼于优越的旅游资源和天然的区位优势,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及欧洲和非洲开放的最前沿,把丝绸之路做成品牌,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大旅游概念。此外,湖北、湖南、四川、重庆、陕西、浙江、海南、福建等地均以OBOR发展战略为契机,加快把OBOR线路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开拓旅游文化发展新境界。
沿线城市文化交流频繁
OBOR战略体系下,国内城市之间,国际城市之间,OBOR线路带城市之间的文化交流更加宽广深入。OBOR战略前提下,形成全新的四大城市文化交流线路体系:
西北方向的新亚欧陆桥城市文化交流
从西安经兰州,通过乌鲁木齐 出国 境线,连接哈萨克及其中亚、西亚、中东欧等国家。乌鲁木齐将利用独特的区位优势和向西开放重要窗口作用,成为丝绸之路城市文化交流的核心城市。西北方向城市间的文化交流内容广泛,涵盖教育、城市交通、宗教信仰、城市文化等,有利于促进城市、区域的共同繁荣。
南方的海上丝绸之路城市文化交流
以福建大中城市为核心区,通过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海峡西岸等地区的港口、滨海地带和岛屿共同连接太平洋、印度洋等沿岸国家或地区。南方的海上丝绸之路包括了中国最有活力的长三角和珠三角经济区,连接了日本、韩国等许多大中城市,对东亚的稳定和促进东亚国家之间、城市之间的了解和合作有着重要作用。
西南方向的中国-南亚-西亚城市文化交流
从成都、重庆经云南、广西连接巴基斯坦、印度、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等国家的城市,促进南亚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
东北方向的中蒙俄城市文化交流
从东三省向东连接绥芬河、海参崴出海口,向西连接俄罗斯赤塔,通过老亚欧大陆桥抵达欧洲。目前,东北方向已开通“津满欧”、“苏满欧”、“粤满欧”、“沈满欧”等“中俄欧”铁路国际货运班列,并基本实现常态化运营。随着OBOR线路高铁的建设运营,东北方向的经济带将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城市间的文化交流、文化推广将出现繁荣鼎盛的新局面。
体育活动文化交流
体育活动文化交流对促进国家之间、城市之间、民族之间的了解和文化交流有着重要作用。20世纪七十年代的中国就曾经以“小球撬动了大球”,通过兵乓球的比赛展开了对美国的外交。如今的国际化体育赛事如NBA、F1、奥运会、洲际运动会、 足球 等,都是国家和民族展示各自文化的平台。OBOR战略体系下,体育活动文化交流是文化交流的先行者,通过开展体育活动文化交流,加深了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了解,对实现区域和平稳定共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新海上丝绸之路文化
“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国与外国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的通道,起始于秦代,繁荣于隋唐,鼎盛于明代,以广州为起点,连接日本及东南亚诸国,其中最为著名的郑和下西洋。2013年,国家主席提出了建设“新海上丝绸之路”的构想,从而拉开了建设新的贸易与文化交流通道的序幕。新海上丝绸之路文化交流既包括古代文明的交流,也包括现代文明的交流。新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对区域经济的交流与合作、区域一体化、区域繁荣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并与亚投行遥相呼应,成为中国走向世界的两大战略举措。
2OBOR旅游文化新内涵及其发展趋势
OBOR战略体系下,随着高铁的建设发展、亚投行的建设运行,OBOR旅游承载着传播古代文明,发扬人类文明,建设现代文明的重任。在体验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的同时,也体验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明文化。OBOR集中了世界4/5的文明,新OBOR旅游呈现出旅游文化互补、国内外旅游文化输入输出平衡发展、中国古文明与现代文化共同发展、文化发展推动社会发展等新内涵与发展趋势。
国内国际旅游文化互补
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的精华。目前,旅游文化已经趋于大众化,对旅游文化的研究也进入瓶颈阶段[1]。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旅游文化的单一和旅游文化的互补性不强。实际上,旅游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的体现,是广泛存在于旅游活动中的[2]。旅游文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旅游目的地对旅游兴趣产品、服务的开发、再生产及营销;(二)不同类型的旅游者特征、体验模式及行为。就这两点而言,只有旅游文化互补,旅游文化才能发展。OBOR线路涉及众多的城市和全世界主要的人类文明和现代文化,因此,出现极强的旅游文化互补,能更好地促进旅游文化的发展。
国内外旅游文化输入输出平衡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蓬勃发展。随着国内外旅游的发展,对外文化输出趋势明显,而对内文化输入、吸收、演变的趋势缓慢,这就呈现出国内外旅游文化输入输出不平衡发展的现象。国内很多景区接待的游客多为境内游客,境外游客较少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出境游方面,出境游甚至超过了经济发展增速[3],远远高于入境游,不仅产生了国际旅游的不平衡发展,也导致了国际旅游文化失衡现象。OBOR战略下,境内境外旅游有机结合,成为系统旅游下的两个有机部分,这两部分各有特色,但又高度统一在OBOR下,因此国内外旅游文化输入输出成为OBOR旅游文化的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将出现均衡发展的态势。
中国古文明与现代文化共同发展
OBOR是贯穿古今文明的线路,将中国古文明与现代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中国古代文明与现代文化共同发展。中国古代文明博大精深、辉煌灿烂,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5000年的文明中,天文、算术、教育、哲学、科技、学制等,都有着历史意义,与现代文明一起,推动“中国梦”的实现。
文化发展推动社会发展
OBOR战略体系的目的在于促进沿线沿路城市和区域的共同发展,用文化的发展来推动社会的发展。新的文化带来新的旅游消费观念,人们在日益国际化的旅游文化中,逐步提高公民意识,发扬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通过在旅游活动中帮助他人、自觉排队、低碳出行等行为,影响和推动交际文化的发展。为适应OBOR战略体系的发展,教育、外交、建筑、交通等也融合了国际文化内容,这些新的内涵特征一起推动社会的发展,为共同富裕和区域发展创造条件。
3启示
对OBOR旅游文化特征及新特征的研究,可以得到以下的一些启示:
加强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实现文化的交流互鉴
OBOR是实现区域发展和共同富裕的战略举措,必须加强国际间的战略合作,相应的,在文化上也要加强国家间、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在依托亚洲,促进亚非欧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世界文化的交流和发展。目前,中国已同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卡塔尔、科威特等多个国家签署了同OBOR建设相关的合作协议,有60多个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参与OBOR建设表达了积极态度。随着OBOR建设中的互通互联,泛亚洲高铁网的建设,国际间的战略合作将进步一步加强,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共同发展主题。
充分利用亚投行的战略平台,加强中华文明的国际影响
亚投行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简称,缩写为AIIB,总部设在北京,是一个政府间性质的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是OBOR支撑的经济战略平台,能为“丝绸之路”基金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应充分利用亚投行的战略平台,加强中华文明的国际影响,加快中华文明文化的输出。截止2015年4月,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埃及、瑞典等国先后已同意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的成员国已达57个,大多数是OBOR战略体系下国家,这不仅为OBOR产业合作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基础,还有利于OBOR战略体系下旅游文化的健康发展。应充分利用亚投行的经济战略平台,为旅游提供一体化支付等提供经济便利,在此基础上,尽快完善一体化下的文化交流与融合。
加快落实国家旅游局的全局战略规划行动
2015年,国家旅游局从全局出发,制定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旅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该规划在组织专家进行3轮讨论后,形成定稿,包括实施重点行动等内容。OBOR核心城市和区域早在OBOR战略提出后,已经做出OBOR的发展布局,以“丝绸之路”为主题的旅游节庆、旅游营销大幅增多。因此,各地加快落实国家旅游局的全局战略规划,有利于国内旅游的健康发展和旅游升级,促进出境入境旅游的平衡发展。
培养高素质的旅游人才,实现文化的展示与传承
随着OBOR战略的实施,培养高素质的旅游人才便成为当务之急,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教育改革的契机,是实现文化的展示与传承的途径与方法。培养能面对不同文化,不同习俗的旅游者的专门人才,不仅要求具有很好的处理旅游行业的专业综合知识,包括接机、酒店入住、报关、旅游景点导游等素质,而且要求具有很好的一门或者几门外语能力。在此基础上,培养能冷静面对各种问题,灵活机智的解决风俗文化问题,友好周到有耐心的处理导游过程问题等多方面能力素质,是培养高素质的旅游人才的基本要求和内在诉求。
参考文献
1、旅游文化与文化旅游:理论与实践的若干问题徐菊凤旅游学刊2005-07-18
2、神仙世界与泰山文化旅游城的形象策划(CI)陈传康,王新军旅游学刊1996-01-18
摘要:
在旅游产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处理好旅游文化与旅游经济的关系,促进旅游业与世界接轨,逐步走向现代化的发展历程,使我国的旅游文化与旅游经济朝着又好又快的趋势发展。
关键词:旅游文化;现代旅游经济
近年来,中国旅游业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冲击。中国的旅游业要想与世界旅游发展的潮流相适应,就要创设一条现代旅游经济的道路,将旅游文化与旅游经济的内在关系处理好,促进旅游业朝着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
一、文化与旅游
1、旅游与文化的本质联系。
旅游与文化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所谓的旅游,就是人类文明活动的本质特征。而文化在广义上是指人们创造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这也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人只有在物质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满足后,才能在心理、情感等各个方面得到更深一步的发展,从而创造出丰富的精神文化。文化在狭义上主要是指精神性的文化,这也是文化的内在本质。人类旅游就是通过拓展生存空间这种形式,设法促进自身的精神发展,用文化精神来武装自己。旅游的外在表现,主要是指人的移动,通常是指旅游文化的交流与沟通,这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形式。真正意义上的旅游,就是一种求知与审美,逐步开阔人类的视野,积极改善自身的生存条件,从而逐步提高自己的精神追求。旅游文化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类对美的追求与感悟。这种活动从广义上来讲,即是一种旅游文化的消费过程,也是一种文化的创造过程。人类在欣赏大自然景观的过程中,将会逐步提升自己的文化素养、审美情趣以及审美能力,这就需要人类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才能发现大自然神秘的生命气息与运动规律。旅游文化是人类对美学的发现与概括,以及对艺术哲学的思考。因此,旅游文化具有陶冶情操的作用,从这种人文角度而言,旅游文化实质上就是一种精神性的文化活动。
2、文化是旅游业的内在灵魂。
旅游业现已逐步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第三产业,这主要是因为旅游业的产生与发展,从古至今都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旅游业始终都是以文化为载体的,是在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产业。旅游资源可以分为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人文景观就是指文化创造出来的产物,其核心内容就是文化特色。旅游业主要是以某个国家、地区独特的文化吸引游客,以此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旅游经济是一种将文化与经济结合最为密切的活动,是通过一定的文化观念与精神需求,满足游客的观赏愿望,尤其是满足游客精神、文化上的需求。
二、旅游经济文化与旅游文化经济
当代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经济与文化是相互整合的。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经营与管理,都是以文化作为基础的。只要有旅游活动在进行,就肯定会有文化因素渗透其中。旅游作为一种文化型的产业,经济与文化保持高度的一体化,这是一种必然的社会趋势。
1、旅游文化是一种独立出来的形态。
旅游文化自身就具备鲜明的文化特征,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综合性与多样性。旅游文化是指与旅游相关的各种文化概况,是旅游产品六大因素的统一,并从整体上构成旅游文化的产业链,同时又能够在旅游产品中显示其自身的文化内涵。但旅游文化必须要适应不同的消费群体,充分体现出产品消费的多样性、广泛性。第二,服务性与经济性。旅游产品所体现出的核心要素就是服务性,优质的旅游服务,可以给游客带来精神上的满足,让游客获得美好的心理体验。同时,旅游文化也展示出自身较强的功利性,通过各种文化功能,以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的经济价值。这两种旅游文化特征,都间接表明旅游文化的形态,展示出自身丰富的精神文化内涵。
2、旅游文化是一个系统的文化工程。
旅游文化更应该注重内在精神的建设,任何文化都涵盖了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与环境文化。旅游文化也是如此,这就表明精神建设在旅游文化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旅游活动中的精神因素是构成旅游文化的精神文化,对旅游业起着引导与深化作用,也是旅游文化追求的最高目的。旅游本身也是一种经济文化现象,内涵非常丰富,涉及到的范围也非常广,这是旅游文化由自然经济文化向现代经济文化逐步过渡的趋向。因此,旅游业必须要充分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国情,研究旅游文化产品的市场。同时,始终坚持旅游文化的原则,把它作为一种系统的文化工程,带动相关的经济发展,并把旅游文化建设落实到实处,增加人力、物力的支出,逐步完善旅游文化产业的内容,丰富旅游文化的精神内涵,促进旅游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
结语
在旅游产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处理好旅游文化与旅游经济的关系,促进旅游业与世界接轨,逐步走向现代化的发展历程,使我国的旅游文化与旅游经济朝着又好又快的趋势发展。
参考文献
1、旅游对目的地社会文化影响研究结构框架刘赵平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02-01
2、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研究张海燕;王忠云;资源开发与市场2010-04-20186 有关旅游文化毕业论文相关 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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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有四)
1.提出论题
这是政治小论文的“首”,一般为一段,20字左右。针对特定的材料或命题,开门见山,三言两语,亮明中心论点,揭示出本质性的问题。例如,针对我国北方日益严重的沙尘暴,提出“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形势”的中心论题;针对中美撞机事件,提出"反对霸权,振兴中华"的中心论题;等等。 要求新颖而不落俗套,简洁而有概括力。
2.分析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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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小论文《我看环保》(例文)
我看环保
环境问题不仅是个生活质量问题,更是一个直接影响人尖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提出论点)
我们不得不承认,环境保护已迫在眉睫。环保虽如此重要,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和法规,可是在社会上仍有一些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去破坏环境,有的救灾屡禁不止。这就要求我们采取 措施 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依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分析论点)为此,我特提出如下建议:(解决论点)
首先,应在学生中普及环保教育,开设环保科目,并规定为必修课。规定每个学生必须对环保作出贡献。如规定每个学生一年必须种一棵树等,从而让每个学生都明白:对于环保,自己也有一份责任,自己也应该出一份力。
其次,国家有关部门应不定期对各个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对那些违反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单位实施重罚,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这样才能从污染源上加以控制、治理。
再次,对在环保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奖励。这样能更有效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这对于全民参加环保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最后,国家应拨款建一些环保设施,如建一些污水处理站,保证流入江海湖泊的水的质量;采取“垃圾分类回收”措施,并在行动之前加以宣传,以得到群众的积极响应。
环保问题的确应该引起我们每个人的重视。每个人都应该思考,自己应该为环保做点什么。愿人人都为环保出一份力,让美好的环境永远伴随着我们!(联系实际,表明观点)
评价:本文侧重解决环境问题,特点是将分析问题结合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反对“台独” 振兴中华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行为是可耻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行为是光荣的。所以,我们要与“台独”行为做斗争,坚决反对“台独”。(提出论点)
众所皆知,台湾历来就是中国不可争辩的领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早日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是两岸中国人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心愿,同时也是所有中国人最根本的利益。从郑成功到施琅,多少中国人为了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利益,抛头颅,洒热血,用年轻的生命谱写一曲曲壮丽的诗篇。他们的英雄 事迹 是可歌可泣的!(正面分析论点)
但是,我们也看到了不少民族的败类。吕秀莲曾在日本说过“割让台湾给日本”是台湾人民的大幸:李登辉也说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还说自己是日本人:陈水扁干脆跑到美国买来“先进武器”,将枪口对准自己的祖国。这些“台独”分子可以说用心良苦。他们明明流着中国人的血液,却怎么也不肯认祖,反而是“孩子大了忘了娘”,甚至扮演着汉奸的角色。试想一下,哪个汉奸卖国贼会有好的下场呢?他们这种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所以,他们搞“台独”是可耻的。(反面分析论点) 当前,国际形势不很太平。伊拉克人民此时正处在没有主权的痛苦深渊中:车臣总统遭受恐怖袭击身亡:朝鲜核武器问题越演越烈。中华民族也正经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两岸关系的形势严峻,对于中华民族的利益是很不利的。台湾的命运在于统一,统一才有出路。否则,台湾的前途和台湾人民的命运将遭到破坏。(联系实际)
现在,摆在台湾当权者面前有两条路:一条是悬崖勒马,停止“台独”分裂活动;一条是一意孤行,妄图分裂中国,最终玩火自焚。中国有句古话“得民心者得天下”。“台独”是违背民心的,是所有中国人坚决反对的,将受到所有中国人唾弃的!(解决问题)
当海峡两岸的兄弟姐妹手拉着手,心贴着心的时候,就是我们中华民族复兴的时候……让我们共同期盼那一天尽快到来!(表明态度)
点评:本文成功的地方有:结构严谨,论点清楚,论证有力,论据充分。有不可抗辩的力量,很有说服力,看完叫人心悦诚服!语言很简练又很有力度,特别是排比句运用得很好。时代性很强,能引用当前时事,理论联系实际。材料的运用很恰当,很简练,概括能力强。思想性强,有很高的政治觉悟。是一篇很成功的政治小论文。
法制小论文范文( 针对有关“中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情景材料)
法在我心中
曾听过这样一个 故事 :在一个冬季的夜晚,某市女中学生——年仅14岁的马某,与其表弟在逛完书店回家的途中,路遇一手持棍子,看似保安队陌生男子。二人在什么都没弄清楚的情况下竟接受了那名男子的强行搜身。随后,马某的表弟被遣回家讨学生证,而马某却跟着那名男子莫名其妙地失踪了……第二天,人们在附近的一座山丘上发现了马某的尸体。只见她躺在洁白的雪地里,被罪犯用杂草胡乱地覆盖着……
类似这样的案例也许已屡见不鲜,但当我们听了马某老师的一番叙述后,却不得不在痛惜的同时感到震惊。马某是该市__中学的一名初二学生,记忆中的他,十分听话且学习优秀,是大家一致公认的好班长。就在案子发生的前一天,她还被评上了优秀团员。而此时老师手握着尚未发出的团员证,已是泣不成声……
14岁啊,如花般的“成熟”季节;14岁的年轻生命哟,就这样在冰冷的“纯洁”里画上了句号。
我们在哀叹惋惜的同时,不得不提出质疑: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中学生,怎能如此轻易地相信一个陌生人?因为父母、老师的关爱,给世界罩上了一层朦胧的假相美,才致使了她今天的悲惨结局!
望着雪地里那已逝去却尚不安分的生命,难道我们不应该有所觉醒吗?!
马某的悲剧似乎告诉我们:“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然而年轻冲动的我们,是否就一定能正确地诠释这个“防”字呢?
当今,最普遍也是最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大概就是“校园勒索事件”了吧。前些天在电视上播放的《今日说法》栏目中,看到这样一个案例:16岁的中学生小天(化名)因多次被所谓的学校“老大”勒索而不敢向家长说明,终于老羞成怒,用匕首将期中一人刺死……
小天就这样亲手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而中学生马某更是由于自己的单纯、幼稚付出了宝贵的生命。
马某的逝去、小天的失足,让我们为之喟叹,为之惆怅,为之痛心,为之惋惜……但我们能做的,难道真的就只有这些吗?
我以为,要根本地避免悲剧重演,无非是四个字:觉悟,行动。
方才两个案例中的主人公,都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大孩子,然而悲剧“不偏不倚”,恰恰发生在他们身上。也许有人会说:“他们也真够倒霉的,个个前程似锦,却遭遇如此劫难!”试想,假如在他们年轻的生命中,不曾有过这样的经历,他们是否就真的能够“前程似锦”呢?为以为不然。二人的悲剧,看似单纯、冲动造成,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这种思想意识上的淡薄,不仅取决于他们个人,更是由于周围的环境造成的。这固然是他们的悲剧,也是他们父母、老师的悲剧,更深一层地,就是整个社会的悲剧!
再设想,如果陌生男子在产生不法念头的时候,能用“法”克制自己;如果马某在遭遇不法分子的时候,能用“法”保护自己;如果小天在被逼无奈时能用“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一切的悲剧恐怕就不会发生了吧。现在,我们总该明白当今社会,知法、懂法,是何等的重要了吧!
而作为青少年的我们,不仅要学法,懂法,更要善于运用法律。这,便是所谓的行动。眼下,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学习 法律知识 ,增强法制观念,但在学法的同时,也要注意道德、勇气、社交能力的培养。做一个真正的四有青年,为实现我国的素质教育做出贡献。
朋友,你我都处在花一样的年华,让我们在物质财富丰富的今天,用法律充实自己的思想!尔后,在灿烂阳光的照耀下,携手齐呼:法在我心中!
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质量大提高,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由社会发展滞后向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突破性转变,国际地位与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然而,当我们回首过去,心中充满无限骄傲与自豪时,又是否清醒的看到了中国未来发展道路上的一些障碍呢?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大多数产品都比较单一,没有自己的技术品牌,面对原材料价格不断上行,同行业间日趋激烈的竞争,以及国内外的巨大压力,不少企业已经开始飘零不定。
美国《财富》杂志此前评选出的世界企业500强中,中国内地仅有11家企业"榜上有名",而且多数属于电力、石油、银行等国家垄断性行业,不具备自己的品牌;在2016年公布的世界最具有影响力的100个品牌中,中国大陆仅一个品牌入选。
然而,"MadeinChina"却已深入世界每个角落,并逐渐占据了各个生活场所。所谓的"中国制造"指的是通过为别国的品牌、用别国的技术、替别国公司做加工而赚取微薄的收入和利润,还有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拥有自己的品牌,但所使用的核心技术是别国的。但随着科技水品的不断发展,"中国制造"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了。在中国制造迫切需要确立核心竞争力,成为"中国创造"。毕竟,仅仅是制造而没有创新,制造就没有生命力。
中国之所以仍处于"不发达"阶段就是因为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科学技术水平还不够高,所以要摆脱"不发达"阶段,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就必须要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实现我国生产力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而大力发展教育,才能从根本上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从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战略主动地位。科技创新能力,已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在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如果我们的自主创新能力上不去,一味靠技术引进,就永远难以摆脱科技落后的局面。
我国已经从低成本时代向高成本时代过渡,因而企业也必须由"成本优势"向"技术优势"转变,而"技术优势"的核心就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只有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品牌,中国才能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要真正跟上世界经济发展的脚步,真正参与分享世界经济发展的"大 蛋糕 ",我们必须拥有创新能力,并以此向经济价值链的高端发展,最终加入科技创新国家之列。
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作为青少年学生,我们要提高自己的科学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而努力.
论文题目: 赫伯特?西蒙的感想 学 院: 经济学院 专 业: 财 政 学 班 级: 10财 政 学 号:__ 完成日期: __年11月15号
读赫伯特·西蒙的感想
1978年正值中国改革开放之年,是中国历史是不可磨灭的一年,也是中华民族重获新生的一年。同样也是在这一年,赫伯特·西蒙获得了他生命中最重要的一个奖项——诺贝尔经济学奖。这是对他学术成就的重要肯定。
瑞典皇家科学院贺辞说,其科学成就远超过他所教的任何一门学科——政治学、管理学、心理学和信息科学。他的研究成果涉及科学理论、应用数学、统计学、运筹学、经济学和 企业管理 等方面,在所有的这些领域中西蒙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人们完全可以以他的思想为框架来对该领域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但西蒙首先是一位经济学家,因终生从事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和决策的研究而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西蒙有关组织决策的理论和意见,应用到现代企业和公共管理所采用的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和控制等系统中及其技术方面,效果良好。这种理论已成功地解释或预示如公司内部信息和决策的分配、有限竞争情况下的调整、选择投资各类有价证券投资和对外投资投放国家选择等多种活动。现代企业经济学和管理研究大部分建立在西蒙的思想之上。而赫伯特·西蒙最重要的思想就是决策理论即:①找出制定决策的根据,即收集情报;②找到可能的行动方案;③在诸行动方案中进行抉择,即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从各个备择方案中选定一个方案;④对已选择的方案及其实施进行评价。决策过程中的最后一步,对于保证所选定方案的可行性和顺利实施而言,又是关键的一步。经过综合概括,发现在这四个阶段中,公司经理及其职员们用很大部分工作时间来调查经济、技术、政治和社会形势,来判别需要采取新行动的新情况。众所周知,在任何社会形势下,个人要有效地达到宗旨,不仅取决于他自身的活动,也依赖于他的活动与其他相关个体的活动的相关程度,这就需要对组织成员活动的协调。
在写我“浅议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这篇论文的时候,我不仅提前 熟悉了写论文的格式,更让我进一步认识和熟悉了诺贝尔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作为经济学院的学生,了解和学习西蒙的思想,尤其是他的决策理论和管理思想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任务。通过使用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获得了赫伯特·西蒙的生平及简介以及通过使用检索工具:SCI(科学引文索引)。透过赫伯特·西蒙的一生,我们可以看到每一项荣誉的背后,都挥撒着他们辛勤的汗水。我们要向西蒙学习他那孜孜不倦的精神与一丝不苟的治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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