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类。广义概念,根据形态和性质,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 中国的世界遗产名录截止2009年6月,中国已有38处世界遗产。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5处,世界自然遗产7处,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4处,文化景观2处。【文化遗产】(25处)1.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北京,)18.龙门石窟(河南,)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19.都江堰—青城山(四川,)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20.云冈石窟(山西,) 下载网22.澳门历史城区(澳门,2005)23.安阳殷墟(河南,)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24.开平碉楼与古村落(广东,)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25.福建土楼(福建,)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自然遗产】(7处)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1.九寨沟(四川,)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2.黄龙(四川,)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3.武陵源(湖南,)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4.三江并流(云南,)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5.大熊猫栖息地(四川,)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6.中国南方喀斯特(石林(云南)、荔波(贵州)、武隆(重庆), )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7.三清山(江西,)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处)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1.泰山(山东,)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2.黄山(安徽,)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3.峨眉山—乐山(四川,)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4.武夷山(福建,)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文化景观】(2处)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1.庐山(江西,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2.五台山(山西,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其他形式的世界遗产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无形遗产】(4处)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昆曲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中国古琴艺术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蒙古族长调民歌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南音(泉州弦管)()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记忆遗产】(4处)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传统音乐录音档案(中国艺术研究院图书馆)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清朝内阁秘本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清代大金榜(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纳西东巴古籍文献(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东巴文化研究所)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世界遗产预备名单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部分)】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云居寺塔及石经(北京房山) 北京古观象台(北京建国门)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北海公园(北京西城区) 安济桥(河北赵县)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独乐寺(天津蓟县) 婺源理坑、汪口古村落(江西婺源县)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丁村民宅(山西襄汾县) 永乐宫(山西芮城县)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牛河梁遗址(辽宁朝阳市) 元上都遗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闪电河)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西安碑林西安古城墙 汉长安古城遗址(西安)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杭州西湖良渚遗址(浙江余杭)铜录山古铜矿遗址(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县)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江南水乡城镇(苏州周庄、同里) 神农架自然保护区,丝绸之路(中国)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程阳永济桥(广西三江,即风雨桥) 佛宫寺释迦塔(山西应县,即“木塔”) 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卢沟桥(北京丰台) 开元寺塔(河北定州)GqJ洱吧下载 - 视频教程点播下载网
工程师技术工作总结 报告 范文 1
我是一名刚踏入社会的大学 毕业 生,20--年毕业于西安石油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毕业后就职于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项目部技术组。到20--年8月工作已满一年,在这短暂的一年时间里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无法学到的知识,开阔了眼界,提高了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一、参加的工程
在这一年之中,我参加了广东大亚湾80万吨聚乙烯工程,采油三厂留十八接转站(二期)改造工程、里二站改造工程、路70联合站改扩建工程以及目前正在施工的华北油田二连分公司太53井组试采地面工程。刚到单位就到广东大亚湾南海石化项目部工作,南海石化项目是由中石化和外企合资建设的工程,在南海石化项目中我参加了1014区块的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图纸的翻译工作,后期在1012区块负责防腐保温和消尾项工作。回到任丘后参加了采油三厂留十八接转站(二期)改造工程、里二站改造工程,留十八和里二站工程都是老站改造工程,站内动火连头地方多危险性高,加上地方关系复杂,对施工造成很大的不便,在我们技术组张增杰的指导下我主要负责这两项工程的技术资料的整理。今年3月份参加了路70联合站改扩建工程,路70联合站地处--乡与--乡两地交界处,古阳河以北,本次扩建的内容有:增建外输系统及脱水系统,增建注水部分及污水处理系统。
目前参加的工程是太53井组试采地面工程,在该工程中我主要负责站内工艺、站外单井和土建部分的施工。乌里亚斯太油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旗北7km,与蒙古国相距约50km,距离阿尔善油田基地约165km,属于二连盆地马尼特凹陷东北端的乌里亚斯太凹陷。太53井组试采地面工程由计量拉油站、天然气压缩、站外系统、阿一联调压站四部分组成。新建计量拉油站1座,位于太53井北侧,站内建9头计量撬1座,分离器2具、换热器2台、天燃气干燥器1具、除油器2具、热水泵2台、注水泵1台、40m3高架油罐4具、10m3回水罐1具,此外,站内还设有分离器操作间、值班室、热水泵房、配电室、维修间、注水泵房、库房、化验室等厂房;
站外系统有9口油井和4口注水井的施工;太27注水泵房的扩建工程和3口注水井的试采地面工程;天然气压缩部分位于乌里亚斯太油田太53井北侧,在计量拉油站内中部。该装置为接受一级生产分离器来的试采伴生气,伴生气进装置,经过露点控制撬块分离脱水、脱炔。然后一部分天然气去燃气发电机作燃料,一部分去天然气压缩机增压至25MPa后,进分子筛脱水装置脱水。经增压、干燥后的天然气,充装到CNG高压拖车拉运至阿一联,经调压后为加热炉作燃料;阿一联调压站接受从太53计量拉油站来的CNG压缩天然气,进站经卸气口进入调压撬块,经2次换热、2级节流后,去加热炉作燃料。
二、对专业知识的提高
我是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也就是以前的焊接设备与工艺。在学校只学习了一些理论知识,实践的机会很少,工地是我学习和实践的好地方。到工地后发现以前在学校学的理论知识太肤浅,实践起来非常困难,在工地我就向工人师傅虚心的请教,有不明白的地方我就问,经过一年的工作实践,增加了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把理论和实践很好的结合起来。在南海石化项目中,官方语言是英语,为了能够更好的完成工作,利用中午时间和晚上的时间学习专业词汇和练习口语,在工地上尽可能和外国人交流,通过学习和交流我的英语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口语水平。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先后系统地学习了油田生产、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虚心向老师傅学习,深入现场施工一线,注重在实践中积累 经验 和吸收教训,很快就适应了工作,努力完成自己的工作。
三、参加工作的体会
以前听说油建干活累,工人非常辛苦,来到工地后感受到了工人们的.辛苦,在二连地区工人们就用四个特别来形容,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干活、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忍耐。工人们一年四季有三季在外施工,照顾不了自己的父母、妻子和孩子,他们任劳任怨地工作,从来没有一句怨言,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是我必须学习的。在和工人的交流中我学会了怎样面对困难,怎样做人,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论在南海石化还是在采油三厂以及二连地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技术人员必须要严格把关,尤其是对低老坏问题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通过一年的工作和学习我感到作为一名技术人员必须要细心、认真,作好每一步工作,对工艺流程要熟悉,对图纸要熟悉,对规范更要熟悉,还要继续学习和工程相关、和专业相关的知识,用知识武装自己。
四、对公司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质量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坚实基础。质量的提高靠工人的总体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为能够面对更加激烈的竞争,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技工和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点。
过去的工作中,在领导的关怀和同志们的支持与帮助下,经过不断努力,我适应了这种工作,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工作能力,但是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加强学习、克服缺点,力争自己专业技术水平能够不断提高。同时我清楚地认识到,为适应油田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今后还需不断地加强理论学习,尤其是新技术、新理论的学习,勤奋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和成长,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新的、更大的贡献。
工程师技术工作 总结报告 范文2
我从一个对平衡机毫无了解的门外汉变成一个熟悉平衡机原理熟悉公司各种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且在对部门的管理和与人沟通方面我也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我深知我取得的这些进步和公司领导的培养是分不开的。没有他们不厌其烦的教导和一次次的给予机会我不会取得今天的进步,展望--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的一年,我将团结在公司领导核心周围,努力工作,艰苦奋斗,为公司向更高层次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回首--初,虽然在--年公司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公司领导并没有沾沾自喜,反而为--年制定了更高的目标。我也在经过短暂的调整之后马上进入自己的角色,当时按照领导的指示,我负责研发部管理和电气车间生产管理的工作。、我首先指定的部门工作范畴细则,明确了整个部门的工作任务。又对每个部门的成员在整个部门工作中所负责的范畴做了规定并已书面的形式发放到他们手中,我制定了部门成员结构组成图,明确上下级的从属关系。我想在完成公司交给的部门任务的同时建立一个有纪律,有向心力的团队更好的为公司服务是领导更希望我能做到的。在----年初我的部门人员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是李鑫的 离职 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我迅速调整了部门的结构,将原来主要负责电气生产的董建军接替李鑫的研发工作,将原来只参与电气生产的许建文安排在负责生产管理并参与生产的位置,在我整理李鑫的工作备份时候,我发现一体机单片机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我用其他 方法 找到李鑫要回了能用的程序,并完成当时李鑫负责的一东项目, 4月份董建军离职,影响了第一台微电机自动平衡机部分编写,为了保证设备参展,我连续加班,五一长假也不例外,最后实现了设备参展前有流畅动作的目标。
这时公司领导也不断的给我提供新的技术人员来补充部门工作。在新的人员还不能完全胜任的阶段,为了能完成生产任务,我经常是身兼多职,从电气图设计,到指导和参与配电完成再有新plc程序和触摸屏程序编写,设备厂内调试都由我一个人来完成。很多时候为了不耽误工程的进度我就利用自己的业余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加班到很晚没有车我就自己花钱打车回家。
工程师技术工作总结报告范文3
进入公司已经有将近半年的时间,在公司领导的强有力的领导以及关心支持下,个人在20--年度取得了不小的进步。本人在工作过程中,较好地完成了20--年年度工作目标。现将有关20--年度个人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年度工作情况
1、熟悉了解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
我于20--年-月进入公司,为了更快更好地融入公司这个团队,为以后的工作打好铺垫,我加紧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了解,熟悉公司的 企业 文化 。通过了解和熟悉,我为能进入公司这个团队感到自豪,同时也感到自身的压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敢于创新,更快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2、熟悉项工程的结构,现场情况
作为土建工程师,熟悉和了解现场对以后的工作是相当有利的。为了以后能更好地开展工作,我多次深入现场,对现场的布置做更深层次的了解。在掌握第一手现场资料之后,我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对工程的结构情况进行研究,对以后施工重难点进行分析,对项目的基础形式进行分析,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对项目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做较为客观的预测,为下一步方案的编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参加工程部管理制度的修改
为了便于以后工程部管理,我结合公司的要求以及工程部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博爱以及 其它 比较知名的地产企业的相关制度,编制修改了工程部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度的编制有利于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为工程管理提供保障。通过这次编制,我对项目开发其它专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使自己下一步工作更加明确。
4、分析20--年天气情况
为了完成20--年公司的项目开发任务,并做出科学而且符合实际的20--年工程部的工作内容以及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我对20--年全年的天气情况进行分析,结合武陟县的常年的天气状况,对20--年的天气进行了预测,同时将天气情况和工程进度互相结合,对工程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抓紧施工良好季节,避开雨季大规模施工,并做好雨季以及高温季节的施工以及安全保护 措施 。
二、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
20--年即将随风逝去,回想自己在公司将近半年的工作,虽然工作量比较大,但是闪光点并不多,许多工作还有不尽如意之处,总结起来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沟通,不能充分利用资源
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对其他专业比较陌生,又碍于面子,不积极向其他同事求教,造成工作效率降低甚至出现错误,不能达到优势资源充分利用。俗话说的好“三人行必有我师”,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主动加强和其他部门同事的沟通,通过公司这个平台达到资源共享,从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2、缺乏计划性
在工作过程中,特别是项目开发的施工阶段,由于缺乏计划性,工作目的不够明确,主次矛盾不清,常常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领导不满意不说,自己还一肚子委屈。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我要认真制订 工作计划 ,做事加强目的认识,分清主次矛盾,争取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专业面狭窄
作为一个现代化人才,他应该是一专多能的,这样的人才才符合时代以及公司的需求。自己的专业面狭窄,对房地产其它专业认识不够,特别是 营销策划 以及法律法规,这都限制了自身的发展。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我将加强其他专业的学习,充分利用公司资源,提高主观能动性,争取能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工程师技术工作总结报告范文4
本人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技术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主动地深入工程施工第一线,坚持谦虚、踏实、勤奋的工作准则,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得到了广大职工、单位领导及建设单位的认可。现对今年工作进行总结。
在此期间,我历经多项重点工程施工,完成了多类工业、民用项目电气工程安装、调试、系统启动运行等工作,编写了大量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系统试运行方案,对施工、安装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生产管理有了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多年在施工一线的辛勤工作,从广度和深度上很大地拓展了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提高了管理能力。
一、电气调试工作
参加了各类电气设备的调试及系统联合试运转等工作。包括:发电系统、变配电系统、交直流调速系统、程序控制系统等方面。从编制调试方案、送电方案、系统启动方案入手,到单元件调试、系统调试的实施。这样从始至终的工作,增强了自己的系统概念及把握全局的能力。电气调试工作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种,是对工程中从设计、产品到设备安装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大检查,是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步骤。
我们克服了资料不全,无其他经验可借鉴等困难,认真研究设备性能,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试方案并顺利付之实施。受到甲方及外方技术专家的好评和肯定。正是在这一阶段,我真正对电气安装调试工程有了深刻的感性认识,第一次将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并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第一次结合。也正是在这一阶段,我初步具备了独立地组织和实施并最终完成施工任务的能力。
二、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协同分公司主任工程师组织贯彻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以及上级颁发的各项技术规定,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多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方案,参加并组织了分公司的技术人员参加由公司组织的重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
三、质量检查工作
组织、参加分公司的质量检查,并组织了多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在施工项目中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主持编制并组织实施了分公司的冬季、雨季施工措施,使分公司的施工项目的季节施工安全、有序地进行;在公司技术部的领导下,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了技术工人的素质,保证了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
总之,在领导的支持、帮助下,在工程技术专家、前辈的培养下,我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成绩已成为过去,我面临的是来自新世纪、新技术、新问题的挑战。面对挑战,我深深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差距很大。我必须一如既往地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不断地增长知识,提高能力,为企业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工程师技术工作总结报告范文5
一、施工方面
1、铁路方面。从上半年3月份到下半年11月份,施工任务几乎是全年连续封锁,任务之重、施工强度之大是公司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领导们统筹部署、身先士卒,广大员工不顾疲劳、转战千里、连续作战,顺利完成了千余名职民工从--到--的千里大转移,次次安全正点完成封锁任务,为集团公司再一次赢得了声誉。
2、公路方面。--隧道施工,到--年5月份进入了攻坚阶段,先后克服了地质条件差、资金严重制约等困难,于--年10月18日提前13天胜利竣工开通,受到了业主和监理的一致好评。--高速公路明确要求工程要倒排工期,合理组织生产,层层包保到人,细化分解到工序、工班,确保工程的期到必成。
二、开发工作积蓄力量,厚积而薄发
--年虽然个人 简历 我们的一些开发项目落空,但我们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全体开发人员勤练基本功,在信息处理、投标报价、标书编制水平等方面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开发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开发投入从弱到强,力度不断增大,开发体系逐步实现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与其临渊羡渔,不如退而结网”待到山花烂漫时“,我们会迎来一个明媚的春天。
三、企业文化建设成绩突出,学习气氛日益浓厚
以《企业文化指导手册》为标准,以开展“企业文化月”为载体,大力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在全公司上下营造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培育团队协作精神,弘扬“求实创新、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倡导勇于创新、争创一流、自我超越的意识,使企业精神成为全体员工的行动指南。通过有效的文化灌输、文化传播和强有力的思想工作,广大员工对企业文化从认识、服从到转化为自觉的意识和行动,有效促进了企业整体工作的提高。通过实施“项目标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了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作业程序,大力开展争创“文明工地”、“文明驻地”、“文明办公”等一系列活动,并采用抓试点,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推广,营造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良好氛围。达到了:作业区内道路硬化、材料标识准确、机械管理有序,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着装整齐,持证上岗,操作规范,整个施工现场井然有序,对外起到了树立了企业窗口新形象的作用。
四、实现安全质量、施工进度的双赢
今年实行责任包保,深入开展“两抢三保一创建”劳动竞赛,提前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任务。安全工作坚持事前预控,超前防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七项机制建设,深化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今年全年 安全生产 稳定,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在---封锁施工、---站场改造及---提速施工70余次大型封锁施工期间,我们次次安全正点,并实现了“一事未出、一人未伤、一章未违、一点未延”的好成绩,尤其--提速换岔,在上下行正线正常160公里速度下进行施工,没有发生一例影响列车的红光带出现,受到--局的好评,全面落实了安全工作奋斗目标。截止12月底,实现安全生产---天。
质量工作是施工企业的关键环节,也是企业的永恒主题。用“不争一流,就是落后”的企业理念,精心施工,塑造精品。--框构取得了顶进方向、高低零偏差的好成绩,得到领导的高度评价,--提速换岔施工质量多次得到--局的赞扬,为企业树立了形象,提高了信誉,为市场竞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今年来分项工程719项,其中优良719项;分部工程178项,其中优良178项;单位工程53件,其中优良53件,优良率均达到100,验交工程10项,优良率100。
五、全面推进责任成本管理,实行承包预算,进行资金控制。
按照年初制定的全面预算计划,重点控制,落实到人,确保各项指标的实现。从公司到项目部形成一套系统网络体系,专人负责、重点控制。强推全面预算管理,抓成本过程控制。新开工程项目都编制了施工图预算和责任成本预算,形成了
先算后干、工程盈亏事先心中有数、全员控制成本的良好氛围。真正做到干前有预算、干中有核算、干后有决算。通过规范管理,项目成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今年由于施工任务重,施工点多,资金十分紧张,但我们加强资金控制,保证了工程所需的急需资金。这都是我们深化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所带来的结果。
成绩只能说明过去,过去已经成为历史,我们重视过去,能增强我们的自豪感和自信心,但决不是沾沾自喜,固步自封。当前,我们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相信,在全新的集团公司正确领导下,在全公司广大员工的齐心协力下,没有什么困难是克服不了的,没有什么工作是干不成的;我们也相信也看到了公司的将来是多么的美好,公司的明天是多么的朝气蓬勃。
当万家灯火、共享家庭幸福温馨时,可曾看到那彻夜不眠的灯光;当欢天喜地、分享丰厚的报酬带来的喜悦时,可曾看到奋战在施工一线辛勤工作的人们。在各个施工战场上,从铁路到公路,从桥梁到隧道,到处洒满了公司全体员工辛勤的汗水,更留下了踏实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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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生态学论文 范文 ,供大家参考。
《 教育 生态学视角的高校教师专业发展 》
[摘要]教师专业发展指教师在教育生涯中,通过终身学习,不断融入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和从教素质的发展过程,其过程侧重自主性、持续性、动态性。但教师专业发展的传统培养模式倾向教育理论的灌输,往往与教育实践相脱节。因此突破教师发展集中在教育学领域的局限,构建符合教师专业发展的生态化培养模式成为现实的需要。
[关键词]教育生态学;教师专业发展;制约因素
教育生态学最早于20世纪60—70年代由美国劳伦斯•克雷明在其著名的《公共教育》一书中正式提出,主要指运用生态学的相关理论来研究教育领域的种种现象和成因,探讨教育构成要素,掌握教育发展规律,是一门教育学和生态学的交叉学科。我国教育学者范国睿认为教育生态学的目的是揭示教育生态系统发生、发展的规律,促进教育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该理论的核心在于用系统观、整体观、平衡观来看问题,而高教教师专业发展也是一个兼具整体关联和动态持续的研究课题,与教育生态观彼此契合。教育生态观为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生态化培养模式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因此,可透过教育生态学视角分析制约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教育生态学视角下阻碍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知识结构单一, 教学 方法 陈旧
为满足如何教的需求,高校教师的知识结构不仅仅应该包括所从事学科的专业知识,同时应具备一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而现实是部分高校教师仅仅具备自己专科领域的单一知识,教育学和心理学的知识严重匮乏。职前培训也只能帮助教师掌握其皮毛,难以全面深刻理解所学知识,在具体教学情境中,无法做到将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相融合。另外,培训教材本身有一定的滞后性,教师难以做到应用最先进的教学理论去灵活指导教学实践,导致理论和实践相脱节。在职后教学过程中,由于高校过分强调科研学术研究而忽视教学,导致教师并不注重教育理论技能的探索,教学水平难以提高。教师生态主体长时间占据课堂的统治地位,过分强调知识点的讲解和考试内容的灌输,忽视学生生态主体的参与性和主动性,严重影响了课堂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平衡。
(二)教师专业发展意识淡泊
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动力就是其专业发展意识,然而,一些高校教师自我专业发展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科研意识缺乏, 反思 能力不足和专业情意枯竭。科研意识缺乏表现在部分教师对科研重视不足,无法正确把握科研和教学相辅相成的关系,科研投入不足;或是受到功利化倾向的引导,为实现晋升评职的短期利益,不惜花钱制造学术垃圾。导致学术研究有数量无质量,学术乱象导致的学术腐败广为诟病。反思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反思形式单一,集中在课后反思;反思过程流于形式,基于行政化的命令要求将反思过程机械化,缺少对课堂教学真实问题的认真思索;反思方式封闭化,很多高校教师孤军作战,相互排斥和隔离。教师专业情意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形成的情感倾向,情意越高,越能促进教师专业能力的发展。目前高校教师专业情意枯竭主要体现在:一,职业倦怠感强。由于教学任务繁重,科研压力大,工资收入水平低,发展前景迷失,很多高校教师处于职业发展的休眠期,缺乏工作积极性和事业进取心。二,职业伦理道德感差。少数教师缺少敬业爱岗精神,对于教学敷衍了事,个别的受功利主义刺激,学术上伪造数据,败坏了学术风气。
(三)师资引进和聘任制度的阻隔
导致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生态失衡的外部因素是制度阻隔。高校引进教师后普遍推行名义上的聘任制,实则是“终身制”,除非教师主动退出,否则被动淘汰的几率很低。尽管有些高校仿制“非升即走”制,尝试推行“有限聘期”和“有限次晋升”制度,但大多流于形式或中途腰斩,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而固若金汤的“终身制”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高校教师不完善的流动机制。教师流动性呈现两种趋势:一是高校教师中高学历、高职称教师的向上流动,导致优秀人才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造成高校教师资源分布不平衡。二是近年来我国高校教师的校际互访呈现下降趋势。长期不更换工作环境,调整工作内容,必然导致高校教师缺乏竞争意识和工作激情,导致教学质量的下降和教师创造力的枯萎。(四)教师评价管理体系失衡影响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另一个外部因素就是管理失衡,表现在评价体系的内在冲突:一是评价理念偏差,主要表现在工具性价值和人本主义关怀的冲突。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视教师为提高教学水平和效率的工具,以严格的 规章制度 来控制和管理教师的行为,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方式来评价教师的好坏,漠视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动力,忽略教师也是一个有情感、有尊严、有个性的自然人,扼杀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二是评价标准缺乏科学性,表现在量化和质化的冲突。高校教师评价体系往往过分依赖量化指标:教学工作过分依赖数量化,简单考虑教学工作量的多少,忽视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学方法的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技术的更新,否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投入的主动性、创造性等隐性因素,削弱了教师的工作热情。科研工作过分依赖量化标准直接导致教师“重量轻质”,一味用论文的数量来衡量教师、评判教师科研效果,忽视论文的级别,课题的实际应用价值,变相地助长了学术功利化的不正之风。三是评价方式单一。高校教师评价管理大多采取“自上而下”的考核评估方式,根据聘任合同的责任细节对教师进行业绩评定,行政化色彩浓厚。而教师对于评价过程的公开性无法质疑,无法全面把握自己的不足和优势所在,无法明确长远发展的方向。这样一种完全“他评”的考核方式,剥夺了教师的知情权,助长了教师对于评价考核体系的排斥心理。教师评价管理体系的失衡令大部分高校教师失去了专业发展的动力,造成目前教师专业发展停滞不前的困局。
二、教育生态学视角下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策略
(一)更新知识结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教育生态学强调整体观和开放观。整个教学活动被视为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生态主体、生态客体、生态环境之间存在着和谐共生的关系,任何一个联系的割裂开都会影响教学的整体价值。因此,高校管理层及高校教师需要用动态、平衡和关联的理念去看待教学活动。将教育生态观的整体平衡理念渗透到教学中,就需要高校教师充分考虑各教学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有机结合。针对高校教师知识结构单一的弊端,教师需要通过教学实践主动整合人文社科知识、专业专科知识和教育心理学知识。职前教育要注重课堂实践的重要性,职后教育要注重教育知识的巩固和积累,在教学中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坚持开放、平衡的原则,积极更新教学理念,综合运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如讨论式教学、合作式教学、自主学习等教学组织形式,鼓励学生作为课堂生态主体的参与性、能动性和体验性,努力营造和谐共生的课堂生态环境,建立平等的师生 文化 氛围,缩小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距离感,在彰显课堂整体性的同时尊重学生主体的个性差异,满足学生个性化教学的需求。
(二)建立高校教师学习共同体
针对高校教师自我发展专业意识淡泊,科研动力不强、反思意识不足和专业情意枯竭等问题,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就是组成高校教师学习共同体。教育生态学认为,生态个体不能脱离系统而单独存在,个体间的竞争和协作才能促进生态系统的发展,生态系统又反过来推动单个教师生态主体的成长。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并不是个体价值的简单叠加,而是大于个体价值之和,这符合生态论中共生的思想。而高校教师学习共同体恰恰能满足这一需求。教师学习共同体是指教师在共同愿景的引领下,在学校组织或是教师自发的情况下,通过对话、合作、协商、反思等一系列实践活动,共同分享信息和资源,以开放、平等、合作、互信的方式来促进个体教师专业化成长为目标所建立的一个学习组织。教师共同体打破了教师间的生态地域的限制,以教师专业发展为共同愿景,通过合作对话的方式增加交流,挖掘群体的共同资源,在讨论分享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自我反思。科研上共同分享科研最新动态,打破教师间的“花盆效应”,使教师围绕所研究的课题共同探索,唤醒教师学科专业自觉性,激发教师专业发展的愿望,推动了教师专业发展的自主性。
(三)教师聘任打破终身制,引进竞争淘汰机制
一,打破教师聘任终身制的壁垒,进一步完善高校教师流动机制。鉴于我国高校教师助教、讲师人员数量最为庞大,可以首先实施对助教、讲师推行非终身制,给予他们相对长时间的任期考察,并借此机制来遴选青年优秀教师人才。二,引进“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促进教师的合理分流,推动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生态平衡。具体就是引进竞争机制,如公开招聘制、末位淘汰制、非升即降制等。在淘汰竞争机制的引导下,形成一种竞争、合作、互助互利的自然生态环境,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理念的指引下,激发高教教师的生存发展能力。正如殷世东所言,“教师专业发展中的生态竞争是教师个体专业发展的最直接动因和最有效工具。”淘汰竞争机制能够极大地增强高校教师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提高学术科研生产力,有效地促进教师在优胜劣汰中实现互生互利,实现高校教育环境的生态平衡和教师的全面发展。
(四)完善多维评价体系
教育生态系统中制约教师专业发展的很重要的一个生态因子就是学校管理因子,将这些管理因子调试到适合教师专业发展的耐受范围内,这些因子就由限制因子变成促进因子。从教育生态学视角来完善高校教师评价管理因子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第一,建立以人为本,尊重个性和差异的评价理念。教师评价的主要目的是引导教师实现个人专业发展,而不是把教师培养成可操控的工具。学校组织管理部门所实行奖励、惩处手段虽然可以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却是一种外部激励手段,无法促进教师长期的个人专业发展。因此构建教师评价体系首先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教师的个体情感,尊严和生命价值,推行教师个体自我价值实现的内部激励手段。另外,针对不同高校定位不同,学科、专业类型不同的特点,摒弃一刀切的统一评价模式,尽可能制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多元教师评价职称体系,尊重教师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根据不同专业、学科的特点,帮助教师制定符合他们个性化需要的长期发展规划,突出其个体专业发展的层次性。
第二,教师职称评价体系应注重量化和质化的结合,对于能够量化的指标尽可能量化清楚,如教师工作量。对于科研成果不仅要结合课题或论文的级别进行量化打分,更应该注重科研或论文的实际应用价值和影响因子,在考核量的同时更注重质的提高。
第三,采用多维评价方式,推行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价和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多维动态评价方式。强调多层次、多角度全面了解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效果,为教师专业发展获取全面信息提供保证。同时也更增加了评价体系的真实性、公开性和科学性。教师自评处于核心地位也凸显了教师作为评价主体的重要性,因为只有教师自己最清楚教学中所付出的努力和改进,体现了教师作为生态主体的参与主动性,帮助教师通过认识自我,分析自我从而达到自我的突破。高校教师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过程,突破制约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瓶颈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只有充分了解造成目前高校教师发展的内因和外因,采取合理有效的 措施 使教师专业发展处于良好的生态平衡,才能为教师专业发展的持续性提供现实的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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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殷世东.生态取向教师专业发展的阻隔与运作[J].教师教育研究,2014,(5).
《 恢复生态学的理论与研究发展 》
摘要:生态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恢复生态学是生态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文章 对恢复生态学进行分析和探讨,对一些常用的术语以及当前的研究进展进行阐述。
关键词:恢复生态学;研究进展;理论研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环境受到的影响越来越大,人口增加、工业产业化急剧发展,使生态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而且人类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对资源进行过度利用,使很多资源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成为摆在人类面前的重要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解决各种生态环境问题,协调人类的活动和生态环境,使人类在加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也可以逐渐实现对生态的恢复和保护,促进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
1恢复生态学的定义和理论基础
恢复生态学的定义
恢复生态学是生态研究领域中的一个新词,主要针对生态问题产生,致力于恢复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由于这个领域涉及的学科很多,因此也叫做综合生态学。简单来讲,恢复生态学是一门有关于生态的修复的学科,指的是通过人们对生态系统的研究,从而不断对那些已经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重建和恢复的过程,使生态环境能够发挥出相应的生态功能,而且能够使自然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科学。在这个研究领域中最关键就是恢复,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环境进行恢复,这种恢复可以分为广义上的恢复和狭义上的恢复,狭义来讲,就是一种将其恢复到初始状态的工作,广义的恢复是人类社会需求意义上,要依据生态工程的相关技术,对于一些被损坏的自然系统进行重建。由此可见,恢复生态学在加强生态系统的建设以及优化管理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恢复生态学理论基础
恢复生态学相对应的是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生态的破坏可以理解为生态系统的结构发生变化、功能出现退化、生态自然的关系出现紊乱。所以这个恢复的过程就是要将自然还原到一个协调的关系上。由于自然条件的复杂性以及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利用的取向影响,生态恢复并不能做到将被破坏的环境恢复到最原始的状态,只能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尽量恢复和还原,使生态自然系统能够维持一定的生态功能。生态恢复是在生态环境受损之后必须要进行的一项活动,通过各种物理、生物、化学等手段,对生态系统的发展方向以及演变的过程进行控制,从而实现重建的过程。
2恢复生态学的发展
国外关于恢复生态学的研究发展概况
人类开始对恢复生态学进行研究已有多年的历史,有学者认为生态恢复只是恢复中的第1步,一个生态系统想要保持整体性和稳定性,就需要进行全局思考。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欧洲以及北美的很多国家都开始注意自己国家内的环境问题,也开始有一些研究,利用一些工程和生物措施对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进行整治,从20世纪开始,就已经有很多国家在加强生态修复,比如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在加强对水体以及热带雨林的恢复,日本加强对一些退化植被的恢复。关于生态恢复的研究一直都没有停止,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美国召开的“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国际研讨会,就生态系统受损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而且同期还出版相应的书籍,科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生态恢复问题进行探讨。1984年又召开恢复生态学研讨会,对恢复生态学理论以及实践的统一性进行分析和探讨,并且提出恢复生态学在经济发展以及自然环境保护过程中的作用,生态恢复的首要功能是完成生态环境的恢复,使生态环境能够维持原来的平衡,其次,也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因为人们的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分不开,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支持。1985年,美国成立“恢复地球”组织,使生态恢复工作实现组织化和系统化。1996年,在瑞士召开第一届世界恢复生态学大会,会议强调恢复生态学在生态学领域中的地位,使恢复生态学的研究更进一步。但是每个地区的侧重点不相同,比如欧洲更倾向于对矿地的恢复,北美更倾向于对水体以及林地进行恢复,我国更强调农业资源综合利用。
国内关于恢复生态学的研究概况
我国的生态环境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受到的损坏也十分严重,加强生态恢复学的研究,也是我国生态环境恢复和保护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在发展过程中也意识到生态恢复的重要意义,因此开始生态恢复已经有较长的历史时间。比较典型的是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草原在过大牧压下退化后封育恢复退化的过程,这个研究从退化的草原群落的基本特征、恢复的动力等为基础建立退化的数学模型,并且借助该模型对草原恢复的策略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地的草原生态系统得到有效的保护。在我国西南部,也有学者对贵州省茂兰喀斯特退化群落进行恢复,从退化的生态环境着手,对具体的生态环境进行研究和分析,并且结合生态恢复学的理论,使恢复生态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有效的进展。包维楷等对眠江上游大沟流域人为干扰体类型、干扰强度、频度、时空格局等研究的基础上,对生态系统的群落结构以及物种的组成进行分析和探讨,并且对人为影响进行分析,还有的学者对土壤结构、土壤动物、土壤微生物等进行研究,提出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恢复力,对我国的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有很大的帮助。我国的地域十分广阔,森林资源也比较丰富、森林植被的恢复工作是恢复生态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植被恢复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也比较多,而且也都取得很大的进步。比如对黄土高原植被恢复的探讨、矿山废弃的植被恢复与重建、沙漠植被的恢复工作进行探讨等,使我国的多种类型的生态环境系统都得到有效的恢复,而且在恢复工作不断进行的过程中,还出现很多研究文献,这对后代的生态恢复以及生态保护都有很大帮助。自然生态系统自身有一定的修复能力,但对于受损比较严重的生态系统,加强人为修复是一个重要途径,对此,我国也积极加强各种修复技术的研究,利用人为的生态工程可加速生态系统恢复,尤其被极度破坏的生态环境,更需要利用人工修复技术。
3结语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与人类的发展息息相关,在人类加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生态恢复是维持自然界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恢复生态学主要针对生态环境的恢复,这个研究领域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国内外关于这个领域的研究正在不断增多,对于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蒲扬.恢复生态学的理论与研究进展[J].生物技术世界,2015(12)
2高彦华,汪宏清,刘琪璟.生态恢复评价研究进展[J].江西科学,2003(13)
3黄传响,亢新刚,崔秋华.恢复生态学研究与应用浅析[J].河北林果研究,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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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虢”演变而来。虢序,又作郭序,虢序是虢叔的裔孙。虢序做为虢叔后裔的代表者,东周初年被周平王封于夏阳。公元前658年晋灭北虢(序之封国),赵简子开拓晋阳前后(即公元前497年前后),虢序后裔辗转徙居晋阳及以北地区(今山西太原至忻州、原平一带)。郭序后裔,尤以晋阳一地郭氏家族最出名,秦汉以来发展成为太原著姓。虢序号称“郭公”,是“虢声转为郭”最关键的代表人物。2,源于地名。属于以居邑名称为氏。郭,外城,古代在城墙外围加筑的一道城墙。居于外城的遂以为郭氏,也有以居城郭不同方位而姓东郭、南郭、西郭、北郭,其后代多改姓单姓郭氏。这类郭姓主要发生在先秦时期的北方地区,也无法弄清其族源和姓属。3,源自少数民族回族,回族郭姓的祖先是西域波斯人伊本·库斯·德广贡·纳姆,汉名叫做郭广德。“库斯”与“郭氏”谐音,这就是回族人汉字姓的由来。泉州和惠安回族以及迁居在各地的郭姓回族,多为郭广德的后裔。源于蒙古族,属于汉化改姓。据史籍《清朝通志·氏族略·蒙古八旗姓》记载:蒙古族郭尔罗斯氏、郭尔罗特氏、郭齐里氏,其汉化姓氏均为郭氏。源于满族,据史籍《清朝通志·氏族略·满洲八旗姓》记载:满族郭珲氏,源于金国时期女真贵益昆部落,汉义“钩子”,居黑龙江流域,是满族最古老的姓氏之一,所冠汉姓为郭氏。其他还有满族郭佳氏、郭勒本氏、托勒佳氏、郭齐里氏等。4,源于姬姓。西周时期,武王封其叔虢仲于陕西宝鸡,称西虢国(虢通“郭”)。周平王东迁时,西虢迁于河南,改称南虢,春秋时灭于晋。留在原西虢者史称小虢,春秋时为秦所灭。周武王封其叔虢叔于东虢,在今河南荥阳北。周平王东迁后,把东虢之地给予东迁有功的郑国,东虢后裔虢序北迁山西平陆,史称北虢,后灭于晋。赵简子开拓晋阳前后(即公元前497年前后),虢序后裔辗转徙居晋阳及以北地区(今山西太原至忻州、原平一带)。西虢、东虢、南虢等三国和北虢郭公(虢序,郭序)之后均有郭姓,但郭公之后的郭姓是中华郭氏最大和最主要的支派。扩展资料:详细解释【名词】1,在城的外围加筑的一道城墙,即外城。内城叫城,外城叫郭〖the outer wall of a city〗又如:郭围(外城边沿);郭术(城墙和道路);郭郛(外城)2,泛指城市〖city〗又如:郭邑(城邑);郭外(城外)3,通“廓”。外部,外周〖outerframeorsheath〗又如:轮郭(轮廓。物体的外周、边框)4,春秋国名〖Guostate〗。在今山东省北部5,皮〖skin〗又如:津液充郭(津液使外皮充实、润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郭氏起源编辑于 2019-02-27
郭是以所居住的地域在城里命名族称的。根椐古籍《尚书·尧典·禹贡》记载,大禹的父亲鲧首次创造了“城郭”,据此推论郭姓可能是崇拜鲧的。郭像四方的城楼的整体形状,以此为图腾标志。居住在东城的称东郭,居住在西城的称西郭,居住在南城的称南郭,居住在北城的称北郭。郭姓之郭,特指齐国首都。郭姓始祖禺虢,周文王弟虢仲虢叔,以虢为郭,姬姓别支。
汉字基本信息汉语拼音:guō 英文姓氏:Goo 注音符号:ㄍㄨㄛ 简体部首:阝;部外笔画:8;总笔画:10。 繁体部首:邑;部外笔画:8;总笔画:15。 笔顺编号:4125152152 五笔86&98:YBBH 仓颉:YDNL 四角号码:07427 UniCode:U+90ED【名词】 1.在城的外围加筑的一道城墙,即外城。内城叫城,外城叫郭〖the outer wall of a city〗 郭,外城也。——《说文》 城外为之郭。——《管子·度地》 爷娘闻女来,出郭相扶将。——《乐府诗集·木兰诗》 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环而攻之而不胜。——《孟子·公孙丑下》 门闭,因逾郭而入。——《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又如:郭围(外城边沿);郭术(城墙和道路);郭郛(外城) 2.泛指城市〖city〗 东家有贤女,窈窕艳城郭。——《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青山横北郭,白水绕东城。——李白《送友人》 又如:郭邑(城邑);郭外(城外) 3.通“廓”。外部,外周〖outerframeorsheath〗 又钱无轮郭文章,不便人用。——《后汉书·董卓传》 又如:轮郭(轮廓。物体的外周、边框) 4.春秋国名〖Guostate〗。在今山东省北部 5.皮〖skin〗 津液充郭。——《素问·汤液醪醴论》 又如:津液充郭(津液使外皮充实、润泽) 6.通“椁”(guǒ)。古代棺材外面套的大棺〖outercoffin〗 病甚,临卒,将无棺郭。——汉《楚相孙叔敖碑》 7.姓。如:郭申(后汉郭太、申屠蟠的并称);郭汾阳(郭子仪平定安史之乱有功,被封为汾阳王,世称郭汾阳) 【动词】 8.扩张;扩大;开拓〖expand,open up〗。如:郭胸(扩胸) 鼓者,郭也。春分之音也。——《风俗通义·鼓》 9.空〖empty〗 夫胀者,皆在于脏腑之外,排脏腑而郭胸胁,胀皮肤,故命曰胀。——《灵枢·胀论》第一个渊源:源于姒姓,出自夏、商时期郭支与郭崇的后代,属于以先祖名字为氏。 郭氏始祖夏王朝时期有大夫郭支,夏末商初有大夫郭崇(非后唐时期的应州骑军都校郭崇),此二人皆为郭氏之始。 在古书中记载:“禹乘二龙,郭支之御”。“上古有郭侯,夏朝的禹即有驭手郭哀。” 郭支与郭哀是中国有史籍记载的最早的郭氏人。因此,中国上古历史上建阳城(今河南登封)等古郭国的夏王朝人郭支与郭哀,都被后人认为是郭氏人的始祖。 郭氏一族显然早有两支,早在中国数千多年以前的夏、商王朝就有了。 第二个渊源:源于姬姓,出自周文王之弟姬虢叔的封地,属于以封邑名称为氏。 “周初大封建”时,周武王姬发封二叔姬仲于西虢(今陕西宝鸡),三叔姬叔于东虢(今河南荥阳)。 西周王朝灭亡后,周平王姬宜臼东迁新邑(洛邑,今河南洛阳),西虢部分族人随之东迁,迁至上阳者称南虢(今河南陕县),亦称成虢,而迁至下阳者称北虢(今山西平陆),其宗庙社稷在下阳。 到周平王执政的东周初期,东虢国于周平王六年(公元前765年)被郑武公姬滑突所灭,在其地建立了著名的郑国,都城设在今河南省新郑市。事至如此,周平王也不得不认可,名正言顺地将虢叔之地分封给郑武公。 周平王的作法引起了诸侯国的不满,于是,位于南方的楚国从楚庄王芈旅(熊侣)时起就不断发动对周王朝的战争,兼并了周围许多姬姓国家,被分封给郑国的虢叔之地就是其中之一。周平王不得不将东虢叔的裔孙姬序封于阳曲(今山西太原定襄)作为补救,由此号曰“虢公”。 北虢国于周惠王姬阆十九年(晋献公姬诡诸十九年,公元前658年)、南虢国则于周惠王二十二年(晋献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55年),分别被晋献公所灭。晋献公灭二虢后,北迁其民,筑虢城、虞城以居之。虢城故址在今山西省孝义市北五公里处的大虢城村,虞城在今山西汾阳县南九公里虞城村,虢、虞二城古属汾阳之地。 西虢在东迁时,还有虢国的一个支族留居在原地(今陕西宝鸡),史称小虢,后被秦国所灭。 古代“郭”与“虢”两字相通,郭氏即为虢氏,这些虢国的王族子孙和一些国民子孙后来均以谐音字“郭”为姓氏,称郭氏,世代相传至今。 第三个渊源:源于地名,出自古代城池的外城,属于以居邑名称为氏。 据史籍《风俗通》上的记载:“氏于居者,城、郭、围、池是也。” 郭,亦称廓,字义为古代主城池的外城部分,住民即因住在城池外郭而以为姓氏,称郭氏,世代相传至今。该支郭氏人数众多,主要是平民百姓和驻守城郭军队的兵卒,姓源繁复,不可一论。 因这类以城池居地而成为姓氏者有许多,例如池氏、城氏、围氏、东门氏、南门氏、北门氏、西门氏、南郭氏、东郭氏、北郭氏、西郭氏等等,世代沿传。 第四个渊源:源于冒姓或改姓,属于因故改姓为氏。 历史上有引各种原因改为郭氏者,例如后梁政权中有大臣郭戌纳,本姓成,后冒姓郭氏。再有后周政权的太祖皇帝郭威本常氏之子,幼随母改嫁到郭家,故改姓郭氏。 第五个渊源:源于突厥族,出自后晋时期突厥将领郭金海,属于因故改姓为氏。在五代时期,后晋政权中有一著名将领郭金海,本为突厥族人的后裔。 郭金海在少年时期于后唐太祖李克用的弟弟李克柔的养子、昭义节度使李嗣昭家为家奴,常跟从李嗣昭征伐 郭氏古人各地,攻城破寨立功无数,因此被李嗣昭赐汉姓为郭氏。 这位郭金海十分好饮酒,喝醉了就胡乱不法,在率军自潞州过山东时,甚至还乘酒劲伪装成强盗,冲入邢洺界(今河北邢台洺州镇)去抢劫一番,惹得地方怨声载道。李嗣昭虽知其不法,但因喜爱其骁勇善战,每次都宽容之,呵斥一顿了事。 后梁太祖朱晃开平元年(907年),郭金海累官至至昭义节度使亲骑指挥使。 后唐庄宗李存勖同光二年(924年),郭金海升迁为本道马军都指挥使。后唐天成初年(926年),郭金海入为捧圣指挥使。后唐长兴三年(932年),郭金海又改任护圣都虞候。 到了后晋高祖石敬瑭天福二年(937年),郭金海从王师讨伐范延光于魏州,因功升迁本军都指挥使,领黄州刺史(今湖北黄冈黄州区)。后晋高祖幸邺(今河北临漳)之时,特别宣召郭金海领部兵巡检东京。同年农历11月,山南东道节度使安从进谋犯阙(今山东汶上),郭金海当时为襄州道行营先锋都指挥使,他与李建崇等同于唐州湖阳遭遇安从的先锋军万余人,郭金海胆子大到仅以一旅之众(当时为两千五百人)即突击安从的一万多精锐先锋部队,并大败之,策勋授检校太保、商州刺史(今陕西商州),俄移庆州(今甘肃庆城)。秩满归阙,途中染病而逝,终年六十一岁。 在郭金海的后裔子孙中,皆以先祖获赐之汉姓为姓氏,逐渐融入汉族,世代称郭氏至今。 第六个渊源:源于蒙古族,属于汉化改姓为氏。 据史籍《清朝通志·氏族略·蒙古八旗姓》记载: ⑴.蒙古族郭尔罗斯氏,亦称郭洛罗斯氏,源出元朝时期蒙古豁罗剌思氏的后裔,以部为氏,世居沾河(今吉林双阳河流域)、察哈尔(今河北张家口一带,包括河北、内蒙乌兰察布盟、锡林郭勒盟一部、山西部分地区)、科尔沁(今内蒙古东部通辽地区、吉林西部一带),后有满族引为姓氏者,蒙古喀尔喀部的分支内扎萨克部中也有此姓,满语为Gorlos Hala。清朝中叶以后多改汉姓为郭氏、高氏。 ⑵.蒙古族郭尔罗特氏,世居察哈尔(今河北张家口一带,包括河北、内蒙乌兰察布盟、锡林郭勒盟一部、山西部分地区)。后有满族引为姓氏者,满语为Gorlot Hala。清朝中叶以后多冠汉姓为郭氏。 第七个渊源:源于回族,属于汉化改姓为氏。 回族郭氏,早期见于元朝时期福建的泉州和惠安等地。 据1967年在泉州通淮门外法石乡发现的“惠(惠安县)白奇(白奇乡)晋(晋江县)坡庭(法石乡内)郭氏世祖坟茔”中的波斯文所记,该墓的主人为:“伊本·库斯·德广贡·纳姆”,即郭氏先祖郭广德。今福建泉州和惠安白奇乡万余名回族和迁居在各地的郭氏回族,多为郭广德之子郭子洪、郭仲远的后裔。 郭氏回族主要分布在福建、山东、河南等地。 第八个渊源:源于满族,属于汉化改姓为氏。 黑水郭姓1.据史籍《清朝通志·氏族略·满洲八旗姓》记载: 满族郭珲氏,亦称古勒珲氏,源于金国时期女真贵益昆部落,满语为Gohun Hala,汉义“钩子”,世居黑龙江流域,是满族最古老的姓氏之一,所冠汉姓为郭氏。 满族郭佳氏,满语为Gogiya Hala,世居苏完(今吉林双阳双阳河流域)、盖州(今辽宁盖州)、辉发(今吉林柳河、辉发河以及沙河下游,桦甸、辉南一带)等地,后多冠汉姓为郭氏。 满族郭勒本氏,亦称郭尔本氏,满语为Golbon Hala,汉义“衣架”,世居黑龙江郭洛果多(今黑龙江流域),后多冠汉姓为郭氏。 满族郭啰啰氏,满语为Gorolo Hala,亦称郭尔罗氏、郭络罗氏、郭博罗氏,以地为氏,世居讷殷(今吉林抚松松花江上游流域)、沾河(今吉林双阳河流域)、马察(今黑龙江穆棱兴凯湖彼岸俄罗斯乌苏里斯克一带)等地。后有锡伯族引为姓氏者,俄国学者史禄国考察认为,这个姓是满语“钩”、“躬身”或“放纵”的意思。清朝中叶以后多冠汉姓为郭氏、高氏、国氏等。 满族郭齐里氏,亦称柯齐礼氏、科奇哩氏,满语为Keciri Hala,世居瓦尔喀阿库里(今乌苏里江上游支流俄罗斯境内阿库里河流域)等地,所冠汉姓为郭氏。 满族萨哈连氏,满语为Sahalian Hala,汉义“黑色”,世居辽宁省新宾一带,为满族脱谱姓氏之一,后多冠汉姓为郭氏、李氏等。 满族托勒佳氏,满语为Tolgiya Hala,世居齐齐哈尔,后多冠汉姓为郭氏、陶氏等。 2.据史籍《八旗通志》记载: 满族郭武尔氏,满语为Gour Hala,满族姓氏,世居黑龙江流域,所冠汉姓为郭氏、武氏等。 第九个渊源:源于达斡尔族,属于汉化改姓为氏。 据史籍《黑龙江志稿·人物志》记载: ⑴.达斡尔族郭贝尔氏,亦称郭布尔氏,郭博勒氏,以地为氏,属于达斡尔族著姓之一,世居郭博勒阿彦(),后有满族引为姓氏者,满语为Gobeir Hala。清朝中叶以后多改汉姓为郭氏。 ⑵.达斡尔族阿噜氏,世居索伦(今黑龙江嫩江以西广大地区)。后有满族引为姓氏者,满语为Aru Hala。请中叶以后多冠汉姓为郭氏、鄂氏等。 第十个渊源:源于锡伯族,属于汉化改姓为氏。 据史籍《清朝通志·氏族略·满洲八旗姓》记载: ⑴.锡伯族果尔吉氏,亦称郭尔吉氏,世居郭洛罗河(今黑龙江乌苏里江诺罗河支流)、吉林乌拉(今吉林永吉乌拉街至辉发河口、拉发河流域、双阳县境)、哈达(今辽宁西丰小清河流域)、伯都讷(今吉林松源)等地。后有满族引为姓氏者,满语为Gorgi Hala,汉义“铲子”。清朝中叶以后多冠汉姓为郭氏、高氏、葛氏等。 ⑵.锡伯族郭尔佳氏,亦称郭罗佳氏、固尔佳氏,世居安巴德普特布占台(今辽宁铁岭三岔子南部)、嫩河(今黑龙江讷河)、长白山区等地。后有满族引为姓氏者,满语为Gorgiya Hala。清朝中叶以后多冠汉姓为郭氏、顾氏、高氏等。 第十一个渊源:源于朝鲜族,属于汉姓夷化为氏。 朝鲜族郭氏,出自宋朝时期的郭祥,在宋仁宗赵祯天圣二年(高丽玄宗执政时期,1024年),避辽、宋两国之战乱迁居朝鲜半岛清州郡定居,即今韩国忠清北道的清州市,此后在韩国繁衍出另一支郭氏族人,称清州本贯郭氏。 另外,还有一宋朝时期的郭镜,他在宋真宗赵恒宣和四年~宋高宗赵构绍兴十六年(高丽仁宗王楷执政时期,1122~1146年在位),避金、宋两国之战乱迁居到朝鲜半岛玄风郡,即今朝鲜密阳市玄风县,此后在朝鲜繁衍出一支郭氏族人,称玄风本贯郭氏。 得姓始祖:郭支、姬仲、姬叔。郭子仪:唐相国尚文尉中书今封汾阳王氏祈国公敬公子也生唐嗣圣十四年丁酉葬建中二年辛本二月 寿八十有五 中武陪葬建陵在今甘肃庆阳府合水县至今墓存配享代宗皇帝庙。派妣:朝氏,封劲节夫人。生子八,女七。为汾阳郭氏始祖。 郭好智:迁湘始祖,原籍江西吉安府安福县地名白石明永乐无年癸未携其子,宜宗公来湘屯居横路桥下之老屋场又云来自庐陵地名塘东查公所録,本宗源流明系安福白石而来葬上湘归厚十二都横踟桥下之大屋场屋后乙山辛向。为上湘石屋冲郭氏始祖。1.迁徒:⑴.春秋战国时期: 从郭氏的起源来看,郭氏主要有两个发源地:一个是夏商时的古郭国,另一个是周文王所封的“ 郭姓石寨马山郭氏源流考虢”国。它们在春秋战国时被灭亡后,其族人开始了历史上的第一次大迁徙。 位于山东博之聊城的古郭国,战国时被齐所灭,其后人在国破家亡后四处飘流,最后迁移到今山东、河北交界的广大地区。中山国是他们聚居的州郡之一,而它附近的常山郡、广平郡等地也有郭氏族人的活动。这些郭氏族人经过不断地繁衍发展,渐渐人多宗大,形成了中山望族。《春秋左传》记载:“齐有郭最、郭荣”,“鲁有郭重”,“燕有郭隗(wěi)”。 起源于周王朝虢国的郭氏是郭氏中人数最多、力量最大、分布最广、影响最远的一支,可以说,目前90%的郭氏族人来源于这一支,但这一支郭氏族人的繁衍播迁情况也不尽相同。 各虢国相继灭亡之后,虢氏裔孙作为亡国之民,或被迫强制迁徙,或逃亡到异国他乡聚族而居,也有一部分仍留原地。西虢族人随平王东迁到上阳,留在原地的小虢,到秦武公十一年,被秦所灭,其族人被迫迁向西北边远地区,在那里定居下来,从而形成后来的西平郭氏和敦煌郭氏,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声闻天下。 南、北二虢被晋献公灭亡后,其族人匹散飘流,有被迫迁于晋国的,也有逃亡到附近各国的,迁于晋国的虢国人很大部分被留在现在山西的晋南,有一部分被安置在今山西汾阳县境内,汾阳县内大虢城、小虢城即因虢人居于此而得名,他们是太原郭氏的最早祖先。 周平王时为郑国所灭的东虢,同样其族人也被迫逃亡,绝大部分流散于今河南中部,从而成为颍川郭氏最早的祖先。也有逃亡到今陕西、山西各地的。崞山郭氏就是春秋战国时期被迫迁往崞山的一支。地点在雁门关南,即秦始皇所筑内长城之崞山。这一“崞”字,由最早迁入郭氏始祖所自创,因失掉封邑,被迫迁至一山地,故在郭字右边去邑,左边加山,名其地为“崞山”。自立堂号“崞山堂”。 综上所述,起源于周王朝虢国的郭氏,其迁徙与虢国的兴亡相始终,无论是西虢还是东虢,以及北虢、南虢,每一个虢国的灭亡都导致了虢国族人的大逃亡和大迁移。在迁移的过程中,西虢成了魏晋时期西平郭氏和敦煌郭氏的始祖,而东、北、南三虢则成了太原郭氏、河东郭氏和颍川郭氏的始祖。 ⑵.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随着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祖祖辈辈生活于中原地区的郭氏族人终于走出国破家亡的历史阴影,人口不断繁衍,宗族渐渐壮大。他们在饱尝流亡迁徙的滋味后,更加珍惜稳定以后的安居生活。他们在各聚居地或躬耕农亩,或投身从戎,或致力政治,或穷经皓首。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自己的作用,显示着自己的才能,给历史留下了一笔笔绚丽图画。他们继承祖先的优良品德,诚以事君,信以处友,在各聚居地获得很高的威望。 先秦、两汉时期,郭氏以世居太原阳曲的郭无家族影响最大。经过不断繁衍,太原郭氏成为后来郭氏繁衍迁徙的主要来源,故郭氏家族以“太原”郡望为最大。至汉末,郭氏又成为渭河下游地区一带的望族。汉有郭亭,子孙自太原徙冯翊。后汉末,大司农郭全代居阳由,其裔孙迁居颍川郡(今河南许昌)。再有后汉郭泰,世居介休(今山西介休),其裔孙居魏州昌乐,可见昌乐郭无亦源于太原。郭氏大举南迁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西晋末年的“永嘉之乱”后,郭氏大批散居于今浙江、江苏等处。迁去江南各地的郭氏,也以太原郭氏为最多。 ⑶.魏、晋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华各民族大融合、大迁徙时期。这一时期,战乱频仍,政权迭立,豪强群起。尤其是郭氏人的主要聚居地中原地区更是战火连年,民不聊生。而南方相对稳定,大批中原民众,被迫离开故土,避乱江南。郭氏族人的第二次大迁徙是在晋永嘉之乱以后,西晋灭亡,东晋建都建康(今江苏南京)时,随晋室南渡的有数百家之多。这些南渡者,也包括郭氏族人在内。如东晋著名的文学家郭璞,本是山西闻喜人,晋惠帝、怀帝之际,其家乡受到匈奴骚扰,他联合亲戚朋友数十家,到江南避乱。这次过江的中原郭氏族人,大都散聚在江南各地,以后又经过江苏、浙江等地进入福建、广东等地。 ⑷.隋、唐时期:隋唐年间,郭氏已成为今山西、山东省的第一大姓。唐初,陈光元开基漳州,即有郭氏随同入闽。唐中期,因“安史之乱”,又有大批郭氏分迁于今浙江、江苏、湖北等地。此讨,郭氏还繁衍有一大望族,即汾阳郭氏,其始祖为来自华阴的郭子仪。郭子仪因平定“安史之乱”有功,被封为汾阳王,其后裔便以‘汾阳’为堂号。这→支郭氏后裔郭嵩,迁入福建,成为入闽郭氏的始祖。 公元1127年宋高宗南逃,大批中原人随之逃到江南,居于江苏、浙江、湖北、湖南、江西、福建、两广,其中也有不少郭氏人。 ⑸.迁入香港: 位于香港新界的八乡地区有一个村落叫莲花地,约有五百人,由六个姓组成,其中以郭氏居多,有三百多人,且入居年代最早。大约在明朝中后期,郭巨田率族人迁居于此。 据《莲花地郭氏族谱》记载:他们的一世祖郭盛,生于明永乐十一年(公元1413年),居住在新安县城的 郭子仪南头附近,传至六世郭巨田(生于明正德年二年,1507年)始迁莲花地。其后郭氏族人逐渐繁衍壮大,遍布新界地区的八乡周围。 郭氏有祠堂,堂名“禧隆堂”,奉祀着郭巨田以下各祖先的牌位。居住在新界地区的郭氏族人特别看重墓地风水,莲花地郭氏的族谱是手写本,属于一种较简单的类型,但有关祖先墓地的位置及其风水内容的记载却相当充实。如墓地所在地、方位、朝向等都有详细的记载。墓地风水投资规模也很大。 现在不仅香港新界有郭氏人居住,而香港其他地区也遍布郭氏人的足迹,香港经济的起步与腾飞,被世人称为奇迹,是香港民众努力的结果,其中也有郭氏人的贡献。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地产热中杀出“三剑客”,其中之一就是郭得胜。还有近年崛起的香港服装界女强人郭志清及其家族永安公司等等。 ⑹.迁入台湾: 据《台湾省通志》对郭氏播迁入台的记载,最早入台的郭氏族人名叫郭怀一,大约在明天启年间由福建入住今台南市。郭怀一早年随郑成功之父郑芝龙纵横海上,为其得力部将。后郑芝龙受明朝招抚,返回朝廷。郭怀一与另一部将何斌则留居台湾,与其部属垦耕于离台不远的二层行溪南岸,建立家园,人丁日旺。 明末清初,福建郭氏有一支迁居台湾,后散居彰化、嘉义、高雄等县,后发展为台湾十大姓之一,并有部分人远徙欧美及东南亚。 台湾郭氏族人,还有许多是从福建漳州、泉州等地赴台的,另外也有一部分是从广东潮州、惠州嘉应去的。 福建漳州龙溪县的郭由饱于清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入垦今台南麻豆;雍正年间,郭光传入垦今台南县;乾隆年间,郭其读迁今澎湖马公;郭振德、郭安政、郭长等,先后入垦今台北万里。 福建漳州南靖县的郭锡馏在清康熙中叶入垦今彰化。乾隆初年,移垦今台北市,募资开挖水渠,灌溉台北盆地。后人感念其恩,将此渠取名骝公圳。雍正五年,郭崇饱入垦今台北市内湖。乾隆年间,郭砒石、元记、纯直兄弟入垦今台北金山。郭荣兴入垦今万里。 福建漳州平行县的郭朝球在清乾隆年间入垦今万里,郭阿叶入垦今台北瑞芳。 还有福建漳州的郭光天入垦今桃园龟山;稍后,郭崇嘏、郭龙文、郭玉振、郭樽等,先后入垦今桃园大园、龟山。 由福建泉州入台的有惠安县的郭顺宜,于康熙末年入垦今彰化鹿港,雍正六年,郭奕荣入垦今新竹香山。 福建泉州同安县的郭行足于乾隆十九年入垦今麻豆,长房下传六房,是为郭六合。稍后,郭川入垦今台北八里,郭植厚入垦今基隆市。嘉庆年间,郭盘衍入垦今苗栗苑里。福建泉州南安县的郭宽于乾隆初年入垦台南佳里,后迁台南市。郭卜入垦今台北树林,郭云山、云河兄弟入垦今台北汐止。乾隆三十五年(公元1770年)郭恭亭入垦今新竹市。 福建泉州安溪县的郭畅于道光年间入垦今台北坪林。 福建泉州的郭百年于嘉庆年间率众入垦今南投埔里,郭福富、郭景先后入垦今台北石碇。 迁往台湾的还有广东潮州饶平县的郭德泉,于康熙中叶入垦今嘉义水上。广东惠州海丰县的郭青山于雍正八年入垦今新竹新丰;惠州陆丰县的郭成万于乾隆年间入垦今苗栗镇。广东嘉应镇子县的郭鸿成于乾隆二十八年入垦今台南市安平区;嘉应梅县的郭有凤于乾隆年间入垦今苗栗镇。 ⑺.迁徙海外: 郭氏最早迁徙海外大约是在明朝中后期,迁徙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迁徙的目的也各不相同,迁徙的途中非常艰辛。 目前世界上的郭氏华裔、华侨最集中的地区在亚州。其中以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柬埔寨、老挝等十几个国家为最多。美国、加拿大和巴西也有不少郭氏华裔。他们中有许多人为所居住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当地享有很高的声望。如大企业家郭琰、郭鹤年、郭芳枫;华人记者郭克明;华人建筑师郭茂林;华人律师郭彪等等。 2.分布: 自夏商周以来,历经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至隋唐时期、宋元明清时期,郭氏渐渐地从山西、陕西、河南的开基地向外播迁发展,致使中国的大江南北,城市乡村到处都有郭氏人活动的足迹。在当今按人口多少排列的一百个大姓中,郭氏名列第十八位,人口总数1760万余,其中尚未包括海外侨胞。占全国人口的。 如今,郭氏以河南、河北、山东、湖北、四川等省最多,上述五省郭氏约占全国汉族郭氏人口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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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问得真好!太多人,所谓的学者好象基本上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我也不想从网络上搬什么文字块来回答你。说说我自己的见解吧。所谓的证据真实性,应当指的是“在某个客观时间、某个客观地点、真真实实地、形成了某份证据”。比如,交通事故,碰撞后,车玻璃碎了,散在地上。那么,散在地上的车玻璃就是“在碰撞的时间、碰撞的地点,形成的物证证据,它是客观的”。如果,现在有个人,把玻璃扫掉了或者改变散落状况,此时,散落物就是“不真实的”——但仅针对交通事故而言,这个证据已经不具备真实性。同时,车玻璃的被改变后的状况,对于证明“有人伪照证据”这个事件,它又是真实的。一句话,所谓的真实性,它是“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而言,它的形成时间、形成地点、形成时的人物”,它都是客观真实存在过的。再说一下,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怎么看呢?比如,某个证人的确在某个时间、某个地点、在可以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被调查并制作了一份笔录——这份证据就是真实的。然而,这个证人在陈述时作了虚假陈述——这并不改变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而是说,这个证人证言所反映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中其它证据进行证明力大小比较——假的就是假的,虚假的陈述将会被其他有力证据所弃。愿意与你探讨这样有意义的问题。
调解这一理念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学观的特质之一,它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①。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调解制度,以建立现代化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解调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②。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导向,但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至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强迫调解。为此,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法院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但它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实践中仍有大量为盲目追求调解率而产生的强迫调解。因此,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其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调解规定在总则部分,避免了审判人员将调解误认为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使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调解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渐渐显露出重判轻调的倾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虽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是,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民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排难解忧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证明,坚持和强调法院调解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法院调解的核心是通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这样,纠纷解决得就比较彻底,也不存在上诉问题,调解协议也能够顺利履行。二是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民事纠纷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也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甚至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人民法院通过调解,采取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的方法,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能够不伤和气,增强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三是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使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人民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律政策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③。二、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调解适用过于宽泛,有失法律严肃性。一方面,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法院调解可以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无审级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此条规定显示:只要当事人自愿,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任何审级和审判阶段都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从表面上看,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也是缓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方式,但实质上无审级和审判阶段限制的调解隐藏着许多弊端。法院设置二审、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一审或已经生效判决的错误,而不是为了再给当事人一次调解的机会。如一些当事人当得知判决对双方都不利时,他们可能会合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规避不利的后果。当事人也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合意推翻一审的判决。因此,只要一审或已生效判决实体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或再审就应当驳回上诉或申请,这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是严肃执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规定调解必须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这与调解的目的和初衷不符,而且也与处分原则相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若照此来看,事实在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便是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也不能结案。但我国法律规定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既解决民事纠纷又不伤当事人双方和气,即达到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如果一味地强调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那么就会造成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如果这样,调解的效率和效益也会大打折扣,难以实现运用调解迅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而且此条款规定也违背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由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是调解抑或是判决。即当事人在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及不伤和气的心态,对事实不再调查,对责任不再追究,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因此,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不能构成调解的前提,由法院分清是非也无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3、自愿合法原则在调审合一模式中的异化。自愿合法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在实践中体现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两层含义④。在程序上,这种自愿原则体现为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我国现行的是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担任着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而法官基于追求结案率或对错案追究责任等多方面的考虑,便会首当其冲地选择结案快、风险小、可规避法律问题以及省时省力的调解诉讼模式。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其身份和地位上的优势,往往会使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调解,演变为在以法官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虽然有些当事人当时不愿意调解,但一般最终还是会接受,毕竟现在的调解者就是将来的裁判者。在实体上,这种自愿原则应该体现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自愿协商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常会利用其特殊地位向当事人施压,促使调解成功,这就容易产生强制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虽然也是当事人同意的,但决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有效的前提条件,它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也就是说,调解可以在审判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进行,那么程序上的合法也就无具体标准了。这也给法官提供了过大的任意空间,从而导致一些案件反复调解、久调不决、诉讼率低下;尤其是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基于法官的双重身份,更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可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4、“反悔权”应用的任意性造成调解协议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规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其并无约束力,只有当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在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以任何理由反悔拒绝签收,这就很容易让个别当事人将此做为一种手段不正当地予以利用。譬如,有个别当事人故意先达成调解协议,过后即反悔不签收调解书,以此试探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底细,揣摩法官可能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此反反复复,把调解书当作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造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借口。我国法律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本人签收后才生效。因而不能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也存在诸多不便。而且按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收时间作为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当一方当事人先签收时,调解书有无效力以及何时生效都不确定,而后一方当事人在签收时就有更多的时间对调解书内容进行权衡利弊,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公平。有很多案件,虽然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调解书很难快速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本人,使调解协议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民事法律文书“送达难”在我国已成为不争的事实。。5、法院调解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诉讼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用的最多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采用这种方式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这样便很容易出现“和稀泥”的现象,也让一些徇私枉法者有机可乘,造成一些人情案、关系案,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模式的思考要想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现代的法院调解机制,提高诉讼调解功效,使我们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调解程序中要充分体现自愿则,弱化法官的主导地位,强化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现行调解制度的本质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所以就要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对一审普通程序而言,进入诉讼程序后,选择合意解决纠纷还是审判,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并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申请为条件,法官无权主动召集当事人调解。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也应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不能以自己的职权身份提出调解方案,法官只作为一个公正、中立和消极的第三方,可以提出建议,可以为双方调解创造条件,以促进案件调解的成功。一旦当事人不愿用此种方式解决纠纷,案件即转入审判程序。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应加以严格限制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体现⑤。如果允许当事人一再反悔,不仅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纠纷,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不仅使调解协议有了明确的生效时间,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利用现有的有限司法资源,加强法院对当事人调解的约束力,使当事人注重调解,明白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和责任,有效避免当事人滥用调解权和反悔权。3、缩减诉讼调解的范围诉讼调解在实际运用中的过度膨胀,是诉讼调解饱受指责和批评的原因。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似乎可以运用于一切民事案件,而且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都一律适用。笔者认为此范围过于宽泛。建议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等均能适用调解,但对于涉及社会公益的民事冲突,如人事、公害等诉讼则不适用调解。而且调解具有反程序性和流动性,应把它维持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这样才能保持诉讼的平衡而不至于引起混乱,诉讼调解才会恰如其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诉讼调解应仅限定在一审程序中适用。在二审尤其是再审程序中则不适用诉讼调解,因为再审程序一般是由指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提起,是一种事后纠正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有错必究,才能充分体现其程序价值,因此不应适用诉讼调解。4、规范调解的进行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重心在庭审上,调解工作作为活动的组成部分,也应当在庭上完成。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意思要表达在庭上,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要达成在庭上,对于这“两头”之间的说服工作可以视情况灵活处置,能在庭上完成的尽量在庭上完成;难以在庭上达成协议的,则可以休庭,变换场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创造和谐的氛围,做深入细致的调和工作。这样既为当事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提供了较严肃的氛围,又去掉了以往庭下“背对背”调解中存在的弊端。5、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审合二为一是造成违法调解、以判压调、强制调解的原因所在,直接影响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所以应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这样做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能防止案件承办法官不公正、不廉洁现象的发生,保证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确保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6、应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在《民事诉讼法》中删去在诉讼调解中“事实清楚”毫无意义,怎样才能事实清楚?这只有等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完毕后才能得出清楚的结论,那么所有调解的案件也只有等到开庭之后方可进行。开了庭,查清了事实,一判即可结案,再进行调解还有多大价值呢?所以,既然自愿原则是调解的首要原则,也就没有必要非得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想怎样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怎样处分,这才是自愿的真正内涵,《民事诉讼法》中“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条款已显多余。民事诉讼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以其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虽然民事诉讼调解存在一些弊端,但它仍将是与审判并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要使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注释:①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②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④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7。⑤《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参考文献: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邱星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版。沈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3日。
一、法律真实性的内涵 事实的认定或者说“发现真实”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务上都是一个核心问题。我国司法传统中对于“事实”的理解,基本上移植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因此,“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实际上是作为一种常识被接受的。[1]因此,事实、案件真相、客观真相、客观真实作为不同的表述,在这个层面上完全等同。 但是上述“常识”现在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置疑——相信存在一个完整的客观真实,通过人们的认识活动可以发现这一真实,从而求得对案件的公正判决,被有关法学家称为“事实的乌托邦”[2]。区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差异,已逐渐成为一个共识。诸多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追求法律的真实还是客观的真实,体现了中西民事诉讼制度的分野。在民事诉讼中,所谓法律的真实也可以称为“形式真实”或“程序真实”,即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中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认定事实,这是经过程序操作而形成的真实。由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重现性,而人们认识能力又受制于客观条件,诸如时间、手段等局限,因此,对事实完全客观地把握实际上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另外,从经济成本分析的角度看,发现的案件事实越逼近“客观真实”,需要的投入也就越大,成本也就越高,这里同样也存在着“效率”问题。而效率和公正的取舍问题,正是现代司法关注的价值“两难”评判。 具体到实际案件中,有些学者指出,并非所有客观真实都能成为定案的案件事实,即并非所有定案的案件事实都是客观事实。其理由是:1,当事人承认的案件事实不一定都是客观事实;2,运用推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3,审判结果不能完全避讳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等。[3]当然,如果由此简单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民事诉讼应当从追求客观真实转移到法律真实,也缺乏必要的说服力。如果深究一下,其间的论证也同样存在着概念的混淆,即从事实状况的“是”推导出价值上的“应当”。因此,从逻辑学角度出发,上述论断缺乏逻辑学的基本常识。 从民事诉讼追求事实的意旨上来看,中西制度虽存在着如此的差异,但从实际运作层面上,或者说最后从诉讼得出的结论来看,差别却是不大。这可能由于人们对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概念区分已经到了习焉不察的地步。以发现客观真实为宗旨的诉讼制度同以“法律真实”为追求目的的制度相比,从运作结果来看,案件都得到真实。这是一个假设的量度:假设有一个客观真实,诉讼获得的真实与该客观真实相比而言。前者未必就比后者高。反之,如果从一种制度得出的结果总是呈现与客观真实存在明显的疏离,那么,这种制度是很难存在下去的。当然,这并不抹杀二者的重大区别。从法院方面来看,是一个错案标准重新界定的问题。基于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传统理解,如果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则无疑是错案。但是,如果标准由客观真实转为法律真实,那么只要程序合法,具体而言,只要法官按法定的程序,在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等基础上依法判决,即便嗣后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能认为是错案,由此就可以把“实体错误”从错案追究制中剔除出来,法官(法院)仅仅对由于自身在诉讼活动中的错误(或违法)造成的错案负责。因此,衡量审判活动公正性的正义标准便从“实体正义”转变为“程序正义”(或形式正义),这正是西方诉讼制度中“正义先于真实”(Justice Before Truth)的涵义。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由于举证责任、审限等规定,在司法机关没有出现程序错误的情况下,他们要自己承担判决“实体错误”的风险,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程序正义”的题中之意。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在于:参与诉讼的当事者接受了即使是自己不满的结果——因为他确信自己在诉讼中依法获得了充分的机会,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公正地据此给予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理由,而是从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但正是从这个角度,有的学者提出了习惯于重视实质正义的中国老百姓能不能接受的问题,并认为这一原则的改变将从本质上改变我国老百姓对我国司法和司法公正的一种预期,这无疑揭示了一个严峻问题,实际上也反映了“法制现代化”内在困境,即通过移植等方式实现制度层面的重构,容易忽视中西法律系统的历史差异性。这从某种程度而言是预设了“现代化”统一模式的理论前提,由此并做出的优劣对比或者应当如何的判断,至少从方法论来看是不够慎重的。 二、形式合理性的优越性 与我国传统诉讼制度比较来看,关注“程序正义”或“形式正义”是西方现代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那么,这种特征,或者说对法律程序化、形式化的认同和接受是否与西方现代化法律存在某种内在的关联?甚至是否可以进一步认为,法律形式化的特征正是西方法律现代化的一个显著特征?马克斯·韦伯(Marx Weber)对现代西方法律的社会学思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便捷的理解途径和观察视角。 在探讨法律现代性问题时,韦伯在方法论上坚持了“理想类型”(Ide-al Type)的运用。韦伯认为,社会活动变动不居,无法用确定的方法对之进行分类,也无法囊括,但是,可以通过深思熟虑构建的模型即“理想类型”作为出发点来理解具体的社会活动。[4]韦伯把历史上存在过的“合法性”(Legitimacy)统治形式分为三种纯粹的类型:合理的(Rational)、传统的(Traditional)和魅力的(Charismatic)三种类型。[5]这里的“合理性”,强调了统治者统治的依据以及被统治者接受、服从某种秩序的动机。而西方现代资本主义是建立在合理性基础上的,即第一种类型。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统治的被接受,是基于相信制度和程序等必须合乎法律的前提,而统治者也是在法律规制下才享有发布指令的权利,这就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典型的法理型统治。 “合理性”(Rationality)是韦伯法学思想的核心,从属于社会学范畴,他把合理性析分为形式合理性(Formal rationality或工具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Substantial Rationality或价值合理性)。形式合理性指的是一种排除道德、宗教、政治等价值,形式的、客观的合理性,表现为整体、内在的逻辑关系以及目的上的可计算性。而实质合理性则是由理想信念(如道德、宗教、政治等)出发,从终极价值系统演绎出来的活动规则,表现为强调目的和结果符合基本价值原则。 基于对上述两种理性的分析,韦伯认为,西方现代法律的形态为形式合理的法律。而实质合理的法律在历史上没有对应的类型。“以形式合理”为特征的法律理想类型是这样一种类型:其法律表现为一种逻辑一致的抽象规则的结构。根据这种结构,能够认定案件和问题中的有效事实,并解决这些案件和问题,而且,韦伯进一步认为,这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作为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类型,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尤其是经济活动有内在的逻辑关系。[6]这种形式合理的法律摆脱了从追求目的结果价值的羁绊,提供了一种可以计算并预测结果的体系。从司法的角度上,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把一般法律规定应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事实。同时韦伯还认为:司法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象机器一样合理地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个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地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法律后果的可能性。[7]从司法的角度而言,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把一般法律规定应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事实。司法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象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个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形式合理的法律为市场中经济活动合理预测、预算、合理计划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措施。 前面谈的“法律真实”,其核心理念就是法律的形式合理。形式化的法律在司法中表现为严格的、形式的程序主义。这种程序本身不依赖于价值目标、道德信念等支撑,也不依赖于结果的实质正义。在程序中,“事实”被严格限定于法定程序中建立起来的事实,即法律真实,而经过程序操作也包括程序中技术性的剪裁而建构起来的事实,即法律真实才是法庭承认的事实。 现代西方法律表现出的形式化的特征,它的代价是可能牺牲个别具体案件的实质结果的正义。因此,如果从实质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就是非理性的,其结果将背离实质正义的目标。但是它却获得了一种价值中立的、可预测的系统,这正是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确切地说,这正体现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三、我国传统法律中形式合理性的缺憾 形式理性的法律在我国传统中没有出现。韦伯在他的著作中对传统的中国社会予以很大的关注。他认为,传统中国“追求的是实际公道,而不是形式的法律”,并且“法律的形式主义遭到拒斥”。[8]前述我国老百姓对“正义预期”的问题其实也正肇源于此。 韦伯通过比较研究,认为在中国传统形式主义的影响下,是不可能发展出资本主义经济行为,他还举了二个典型的案例以资说明。[9]“这种形式主义的法是可预计的,在中国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个人把房子卖给另一个人,过些时候又去找买主,请求收留他,因为他在这期间变穷了。倘若买主置中国古老的帮助兄弟的戒律于不顾,神灵就会陷入不安,因此,落魄变穷的卖主作为强行租户又搬到房子里去住,不付房租。应用这种法,资本主义是不可能有经济行为的;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是一种类似于一台机器让人可以预计的法。应该说,韦伯对西方现代法律的形式理性的认识及其这种形式主义的法律与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互动以及中国传统法律不具备形式主义特征的把握,已经具备了深刻的洞见。但是,是不是非此即彼,即韦伯所称的另外一种类型,所罗门式的“卡地法”(Kadi-Justiz)呢?黄宗智等许多学者认为并非如此,它更接近韦伯理想类型中的另外一种合理性,即他认为在历史中没有存在过的“实质合理性”。确切地说,我国传统法律的核心是秩序。这里的传统法律指的是“儒家化”后的法律,这种秩序的核心理念是儒家的伦理和礼教。“定分止争”和“教化风俗”是我国传统法律的两项根本任务。具体地说,“在儒家心中的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支柱。”[10]因此,我国传统法律完全为儒家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 形式主义的法律出发点在于解决纠纷,具体体现在法律程序中(诉讼等)当事人可以进行理性的选择,合理的计算以达到可预测的效果,其前提则是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对权利的处分是合理选择、计算以及讨价还价(Bargain)的基础。因此,传统中国无法产生出形式合理的法律,在民事案件着眼点还是在于一种秩序。 建国前后,我国的民事审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以“马锡五”方式的广泛影响力特征,显然,这种模式有异于韦伯的“形式合理”的类型。从重视调解、不拘形式等方面来看,它实际上与传统的诉讼方式有更多的共通之处。因此,我国民事审判不重视程序、漠视程序价值、摈弃形式正义的传统实际上是延绵至建国之后。 尽管随着我国民事审判对“规范化”、程序化、形式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在我国一些大城市更有所进步。但是,如果分析整体的状况,那么事情就很复杂了。因为我们还要把目光投向广袤的农村基层。无论从幅员还是人口方面来看,其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这是探讨法制改革不能忽略的重要环节。从民事审判来看,“送法下乡”、“炕上开庭”等现象,实际上构成我国独特的景观。在这种基层民事审判的实际运作中,国家法律以什么样的姿态实现与现代文明与市场经济接轨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比如,韦伯所称民事诉讼中“形式理性”的成分,在我国基层审判中更为式微,这成为研究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 四、对形式合理性的期待 我国在实现市场经济转向后,法律领域面临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如何重构以回应这种转向的问题。而从韦伯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与形式合理的内在关联,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考察问题的新视角。本文不准备提供一个应然的论断,即我国法律是否也应实现一种形式合理的重构。具体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问题,就是是否应该抛弃客观真实而追求法律真实,或形式正义是否就优于实质正义的问题,更深入地说,是否要以形式合理作为我们重构民事司法的制度的核心等。 从本质上讲,法律程序是为促进独立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这些价值包括参与公平、保障个人人格尊严等。一项法律程序是否具有合理性,不能单纯依赖它是否能够产生正确的结果,而在于是否能够保护独立的内在价值,因此,“从旨在规范民事审判的法律规则,应当发挥其公平竞赛或公平游戏规则的作用。”[11]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程序参与与程序对等和法官中立等一系列程序规则导督下认定的事实是合乎正义的,也就是说,严格按照正当程序的审判结果被视为合乎正义的逻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真实就其主流与程序真实的要求也是一致的,所以民事审判的本质属性就是程序真实,或者说形式的合理性。而建立在程序至上的民事审判,在我国也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勃兴的对民事审判的形式合理性理论探讨,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暗箱操作等不规范司法权异化现象难以杜绝的痛恨和恐怖,对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和正义的渴盼和期待,以及人们对“法治是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的”共识。因此,形式的合理性在我国具有其产生和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和客观可能性。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作为科学的认识是不可能建立在“神学”或“法定”的基础上的,更不能建立在法官的主观臆想上,而必须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把握的基础上,所以,以法律事实来排斥客观真实也是不足取的。因为事实如果不是裁判的基础,而对民事审判的价值选择就会与公平和正义的初衷相抵触,就会陷入“法律真实是主观真实的误区” 笔者认为,客观真实与形式合理所导致的法律真实之间应当共存在于民事审判的实践之中,二者是对立的统一。首先,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和相互共容的。没有形式的合理性,就无法实现客观真实;没有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形式的合理性就成为无源之水。二者在追求真理与实现人权的民事审判过程中具有共生性和互补性。其中,客观真实是根本,是起点,是归宿,是实体所关注的真实,也是形式合理性所追求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形式合理性是客观真实的实现手段。其次,他们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二者的相互转化上。当案件事实真相大白时,案件的客观真实就不再是抽象的,而转化为具体的、被人们所认识的程序真实,即形式的合理性也实现了其追求的最终价值,二者成为了统一的结合体。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底蕴深厚的黄河文明中央集权之统治传统和社会本位价值的取向,是不可能使形式合理性观念原封不动地移植到我国,并强行推行地替代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调整民事关系的司法审判实践。我们应该对我国的民事审判与法律本土资源给予恰当的回应,毕竟“任何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只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的正义。”[12] 因此,本文把视域集中于法社会学的范围,着重对法律真实、合法性等概念进行梳理,在韦伯的类型考察框架下,比较分析中西法律的差异,以及形式合理的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关联。应该说,理论上直观平面的比较和实践中不予深究的制度移植是不可取的。因此,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置于特定的背景下而不是抽离出来,从不同视角,从深层次考察(如社会、历史、文化等)其运作状态以及与其他因素的关联,这是获取新知的有效途径。从这方面来说,韦伯的类型分析可以说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或者说很好的研究工具。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然而,由于关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试想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面临的问题具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湖北某中级法院全市2000年审结民事案件16500起,其中调解结案7920起,占48%;当事人后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和申请再审的3168起,占调解结案的40%。由此看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大,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民事诉讼调解结案质量和调解制度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该院通过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具有民事审判经历的法官、100名律师关于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见,结果有55%的法官和62%的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突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 2、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为客观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3、不利于培育当事人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调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让步方会认为执法不严,老实人吃亏;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少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可以蒙混过关,甚至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4、不利于当前倡导的对抗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上主要问题还是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被发现和受到追究。因为他们属于“隐形”违法,即除法官、当事人心知肚明以外,其他人或机关难以察觉。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因素干扰作用较大,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崇;二是法官素质不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受过审判专业训练;三是关于监督制约法官和当事人遵守“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甚少,调解程序过于简单导致法官随意性很强,等等。但主要的客观原因还是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缺乏监督机制,也是本文想重点探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1、再审条件过窄,如案外第三人、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检察机关都无权提请再审。譬如甲诉乙离婚案件,甲、乙针对财产房屋分割等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有意或者无意侵犯了乙兄丙的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丙事后诉至法院。从实体上看,法院应再审改判;但从程序上看,法律没有赋予案外第三人的申请再审权,从而无法启动纠错改判程序。 2、调解生效后,当事人既使反悔也无上诉权,缺乏上级法院的监督。 3、调解无审级限制,任何审判阶段都可以调解。当一审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利时,当事人双方往往不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合意推翻原判决,通过二审调解来修正弥补给他们带来的不利,从而致使调解不合法,损害了司法机关裁判的严肃性。 4、缺乏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具体监督措施。如调解原则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但调解书又不要求写明调解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对法官违法调解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达成调解协议缺乏监督制约的法律规定。 6、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内容重复且缺乏法律权威性。 主观原因是法官的素质不高,特别是由于法官的主观心理作崇,也直接影响调解案件质量,其主要表现在: 1、偏袒心理导致法官压服式的非自愿调解。偏袒一方当事人,利用审判职权采取压制、胁迫等办法迫使另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使双方当事人往往达成一个表面上自愿合法其实并不公正的调解协议,其实让步当事人是哑巴吃黄连,有苦在心里。 2、功利心理导致法官“和稀泥”式的无原则调解。调解结案快捷又安全,得不到上级法院的监督,导致部分法官不履行审查调解协议的职责,不管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追究,只要能够调解结案,就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甚至有时将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作为调解的筹码。这种“和稀泥”式调解,往往导致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反悔,协议不能履行,拖延了诉讼,同时也助长了违法犯罪,削弱了法律的惩戒功能。 3、趋利避害心里导致马拉松式的无限期调解。拿得准的案件,调不好就判,甚至不调就判,片面追求诉讼效率;拿不准的、难判的案件拖着不判,调解结案。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但没有限制调解期限。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调解的成功最终依赖于当事人双方同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官必须遵循调解自愿原则。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自始至终起着主导作用,当事人处于受支配地位。这种客观上的主从关系,决定了民事诉讼调解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践中,在如何正确处理既要充分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又要充分行使民事裁判权的关系方面,确实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第一阶段即近阶段应该在强化当事人“权利应受保护,义务应当履行”的观念上下功夫,完善关于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监督性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第二阶段逐渐形成一种有利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审判干预为辅的诉讼和解审判机制;第三阶段通过严格调解监督程序,简化判决审理程序,从程序和实体上不断缩小调解和判决的距离,最终完成民事审判方式由传统的“调解型”向“ 判决型”的转变。近阶段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监督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调解范围 用排除方法明确民事诉讼调解范围,不适用调解的几类案件有: 1、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2、受害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 3、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案件; 4、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 5、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6、民事行为无效应当采取罚款、追缴或其它民事制裁的案件; 7、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 (二)补充完善能够确保“自愿”原则实现的规定。 当事人自愿调解是法院调解的本质要求。如果让步是自愿作出的,无论让步的幅度有多大,也不会与合法性发生冲突。但若让步并非出于权利人的自愿,而是在法官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或明或暗的强制下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因此,法院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发展,调解功能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保证自愿原则实现的法律监督措施。 1、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之间采取以强凌弱、威逼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禁止法官采取强迫、威胁、施压、拖延等方法让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接受调解协议。将此作为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很重要。因为在调解无效即行判决时,当事人往往担心拒绝调解会招致法官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因此,最后只好违背意愿地迎合法官的调解意见。 2、规定调解书生效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调解书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悔,要求法院判决。 3、规定受案时应告知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调解权,并要求愿意接受调解的在法定时间内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有一方当事人不书面申请调解的迳行进入判决程序。这一规定主要是保障尊重原告的诉权,有效防止法官压服原告搞变相调解、行政和解和非自愿撤诉。 4、规定调解书必须简要写明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放弃让步的权益内容,以约束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循自愿调解的原则,同时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 5、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若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追加执行原在调解过程中已经让步放弃的合法权益部分。过去,合法权益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较大的放弃,但对方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作出虚假承诺,而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当调解生效,便拖着不履行,这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意义。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受损当事人已无法申请执行原来因调解放弃的合法权益,而被申请执行人以合法的方式从而侵占了这部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6、规定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他们真正自愿地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弱势群体在诉讼费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受对方当事人胁迫而妥协答应实际上不平等的调解协议。法院应该视其困难情况在诉讼费用和法律咨询等方面予以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补充完善能够确保“合法”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1、规定调解书生效后,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纪律,导致调解协议明显不公的,所附条件未成就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义务人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反悔,要求法院裁定调解无效,再行判决。 2、规定具有下列调解协议内容的调解书无效: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非法行使处分权,直接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且无法补救第三人损失的;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除当事人自愿行使处分权的以外,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明确这些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明白双方协商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也可以引导当事人监督法官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 3、规定调解期限。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官和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无休止调解,在现有审限期内再限制规定调解期限和次数,超过法定调解期限不能达成协议的,迳行判决。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纠纷案件原因复杂,变数很大,如果法律不给予他们极其充足的调解和好的机会,那么就很有可能导致不该离的离了婚,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4、规定对恶意调解当事人的处罚条款 。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以诉讼调解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等。对这类调解案件,一旦发现不但裁定调解无效,而且视对其他债权人损害利益大小予以相应的民事处罚;属于其它部门主管的案件,应该依法移送,否则追究法官的审纪责任。如果对他们不予制裁,那么就会产生鼓励违法、自毁法制的负面效应。 (四)补充完善确保“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有不少学者主张废弃,笔者不敢苟同,其理由是:该原则可限制法官“和稀泥”调解,确保调解合法、合情、合理;有利于当事人对自身利益的权衡,通过理性思考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调解由谅解性调解向平等性调解的转变,由庭外调解向庭上调解的转变。在实践中遵循该原则查明的事实,应该是重点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当然不须查明。过去没有规定调解书要写明调解理由和法律依据,考虑的是有利于当事人搁置争议,求同存异,提高法官工作效率。但现在某些法官调解不管是非曲直,只要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协议就行,造成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反悔率越来越高,其中不乏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资源不丰富导致对自身权益合法程度不明的原因。如果我们强化落实这一原则的监督措施,就能促使法官在引导、指导这些信息资源较差的当事人深化理性思考,权衡利弊。现在明确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调解理由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解决以上问题。此举仅仅是给法官在认定事实、研究审查合法合情合理的调解协议方面增加了工作量,但笔者认为这是法官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有的题中之意。如果法官可以不弄清事实,不分清是非,那可真是糊涂官打糊涂百姓了。 (五)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监督程序的规定。 就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监督问题来看,主要是关于违反调解自愿、合法原则两种情况的再审监督,而这种监督又过于笼统。因此应该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有关规定。 1、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申请再审的主体。案外第三人、检察机关、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作为启动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程序的主体。 2、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条件。当前全国法院正在贯彻落实审判监督会议精神,主要是从严掌握再审标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何依法合理纠错?譬如说,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发现调解依据的其它判决书已被撤销,而原调解结果又确实损害了自己的部分利益,当时让步是因为有判例作依据,出于息事宁人。现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笔者认为应当再审,从本质上看原调解已违反了申请当事人的自愿。因为关于调解再审和判决再审的标准不可同日可语,因为前者的标准是是否遵守调解原则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掌握。以下几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而又难以启动再审,应该将其列入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条件,因为它们都很有可能导致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不再审就不知道是否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 一是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如非法剥夺当事人的代理权,公开审理案件未经法庭公开调查即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等。 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等违法行为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三是调解依据的重要证据系一方当事人伪造或一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调解结果的。 四是作为调解依据的有关裁判、调解、公证文书及鉴定结论被撤销或被推翻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五是调解结果和已生效的裁判、调解结果相矛盾且有可能影响调解原则的。 3、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对象及程序。民事调解再审对象,原则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针对原调解书涉及有关重大错误的方面,如发现原调解书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审理对象应是关于第三人利益的争议部分。再审管辖程序,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应由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承担,除出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由上级法院指定的以外。 (六)补充完善关于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要求的法律规定。 过去,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虽然达成协议签字了,但并没产生法律效力。按说这个签字协议应该是严肃而神圣的,然而等到法官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都收到且不反悔时才生效。往往双方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差较大倒不说,遗憾的是往往一方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按照调解协议行事,而后收到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悔,导致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如此结果,制作调解书、还有调解协议并要求当事人签字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笔者认为,应该废除调解协议签字制,建立调解书签字生效并开庭宣布制。即当事人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后,法官不再制作调解协议文书,直接制作调解书,开庭宣布,当事人双方当即在调解书上签字生效。若当事人在庭上反悔不签字,则当庭即行判决。调解生效后不构成法定反悔条件的不许反悔。如此调解程序和文书改革,不但克服了以上弊端,而且还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减少了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的反悔机率;二是维护了调解文书的严肃性;三是提高了民事调解诉讼效率。(编辑:王艳婷)
资本运营论文
引导语:资本运营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资本有效配置和提高资本运行效率的重要方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资本运营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中小企业资本运营问题的原因分析
1.资本市场因素
资本市场是影响中小企业资本运营效果的主要因素,虽然近些年我国资本市场制度日益完善,但是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资本市场的结构不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主要是依靠主板市场为企业提供融资平台,虽然二板市场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平台,但是其要求条件比较高,企业很难从中获得融资;二是我国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缺乏规范性管理。针对对当前中介结构的调查发现,中介机构真正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数量非常少,而且他们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多半是参杂为企业提供虚假包装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就是促进企业的上市,最终结果是不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
2.金融体制因素
首先我国金融信贷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资本运营。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比较倾向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虽然我国近些年出台了系列关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但是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相比,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还是不够;其次金融管理机制的影响。一般企业要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就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可抵押物,而且进行融资的程序时间也比较长,这样对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而言具有很大的难度,另外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利用信用担保的实际案例还不成熟。
3.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
首先中小企业的诚信状况不理想。在资本市场环境下,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更加困难,因此金融机构在与中小企业合作时不得不考虑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盈利能力等因素;其次中小企业的经营模式比较落后。由于中小企业采取的家族史管理模式,因此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以及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健全,这样对资本运营而言具有很高的危险性。
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资本运营的具体对策
1.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我国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首先我国要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我国政府部门要积极跟进中小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领导作用,引导中小企业朝着正确的道路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要制定富有“含金量”的政策,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其次我国要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政府要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放松对中小经济内生性金融创新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金融机构改革中,组建有中小企业形成的金融机构,以此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最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要深化信用担保体系,以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所遇到的无担保物的现实问题。
2.加强中介机构建设,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中小企业的资本运营必须要重视中介机构的作用,因为中介机构具有专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其能够将企业资本经营中的风险降低到最低,因此:企业在资本运营中要广泛的借鉴中介机构的意见,让中介机构参与到企业的资产重组等活动中,以此提高资产运营的效率;另外中介部门应该加大创新力度,从事企业并购、重组等相关业务,为中小企业资本运营提供有力的保障。要培育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评级活动。
3.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与管理能力
首先中小企业管理者要树立正确的资本运营管理意识,理顺资本运营的本质概念,强化资本运营与经营生产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为了资本运营而进行资本运营的现象。另外中小企业也要加强人力资源的投入,培育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要想完善与提高资本运营的效果就必须要从人力资本投入方面入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使得员工积极投入到具体的工作中;其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减少资本运营风险。中小企业在资本运营中要时刻保持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把握企业内外环境风险因素,以此及时将资本运营风险降低到最小;最后中小企业要创新管理模式,积极引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结构强化企业内部权力制约。总之,中小企业资本运营的成功与否关系到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是中小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因此中小企业应逐步自我完善,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强化自身改造,激发资本运营综合优势价值。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由过去的管资产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改革试点期,企业的诸多管理制度也同时面临着巨大的转变[1]。本文在讲解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性质及治理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内部审计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最后结合工作阐述了自己对于内部审计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公司治理;内部审计
一、绪论
1.研究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继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管体制指明了方向。经过多年改革探索,经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展国企改革“十项改革试点”,确定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企业,其主要职责是进行资本经营,而资产经营则由他们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这些企业要尽可能的进行公司化改造,对于自由竞争的行业主要向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转变。这一变化对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内部审计提出了新的课题。
2.研究意义在当前国有经济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的大背景下,如何推动实现监管国有资本,强化资本管理和资本运营,实现资本聚焦和保值增值成为了下一步国企改革的重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内部审计作用成为了实现国企改革目标的关键因素。基于以上问题,本文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及公司治理及内部审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并对如何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运作模式下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概念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划拨现有国有企业股权组建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即以资本营运为主、不投资实业的公司形式,营运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运作主要在资本市场,既可以在资本市场融资(发股票),又可通过股权产权买卖来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公司运营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运作的形式多种多样,通过资本的运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市场化专业化平台。以市场化手段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主要目标是提升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核心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本市场化运营的专业平台,依据授权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以财务性持股为主,提高流动性和运营效率,实现保值增值。
三、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其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内部管理。其本质是解决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而解决代理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
2.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建立的独立的`审计部门,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公司内部控制为对象,日常业务流程为内容,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站在管理层的高度,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日常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做出评价和判断,从而有效降低内部经营风险,保证企业良性运转,并促进企业管理的高效与透明,是公司管理权限的延伸。内部审计是一个组织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评价活动,并作为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一种服务。内部审计对企业管理起制约、防护、鉴证、促进、建设性和参谋作用。
3.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相互影响的关系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委托责任理论及契约理论等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共同理论基础,决定了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一致的,他们密不可分、相辅相成。一方面,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是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它既可以维系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制衡关系,促进企业内部形成上下沟通、左右协调的合力,又可以确保企业的信息披露真实、有效,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另一方面,公司治理是实施内部审计的制度环境,是促使内部审计有效开展,保证内部审计功能发挥的前提和基础。
四、构建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治理结构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基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本目的,有效界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制度性安排。国家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控制手段应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任免权为主。因此,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在国家所有者代表即政府的主导下,依据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经济规律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合理配置,建立以董事会为决策核心和以监事会为内部监督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表,也是衔接国家利益与公司利益的重要环节,代表国家选择经营管理者并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行使公司内部监督职责,监督公司董事和执行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确保公司有序运转,对发现的问题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五、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内部审计的几点思考
1.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的作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应规范审计制度,建立专门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进行管理,从机制上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使审计委员会真正成为超脱于企业本身之外的代表政府、投资主体等各方利益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权利组织[2]。
2.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双负责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同时对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及总经理负责,一方面直接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受审计委员会管理,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情况。既有责任为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供监督、评价公司高级管理层以及决策咨询服务,同时也承担为公司高级管理层监督、评价各业务部门活动、鉴证信息以及咨询服务等义务。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的速度和效益,更好的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3.明确内部审计功能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内部审计应以促进管理、提高效益为目标,实现从差错纠弊向管理效益审计的转变。其内部审计功能应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有无漏洞和风险,公司制定的政策有无得到兑现;公司计算机系统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关注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的情况。
4.划分内部审计范围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特殊的运作模式,决定了其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应该是公司内部所有部门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但不应包括对下属企业的审计或其内部审计部门的管理,仅承担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技术指导工作。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只需向本公司的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5.完善内部审计人才队伍支撑一是改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化水平,在具备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熟悉法律、计算机、金融等方面的知识;二是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道德修养,在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品质;三是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最新动态和要求,及时开展最新的财经、法规专业培训,增强理论知识,更好的满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治理模式下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结语
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更应抓住变革的契机,积极主动地适应新的运作模式,充分发挥自身管理咨询、风险监管的作用,寻找自己新的定位和均衡,以为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来实现自我价值。充分做好在转型期间迎接各项挑战的准备,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提升管控能力以及提高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等方面逐步改进、持续完善,根据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战略规划不断进行适应性调整,争取实现自身价值和公司价值的协同提升[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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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鹏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综合转型期内部审计发展挑战与对策——以中国长城资产公司为例[J].中国内部审计,2014(9).
淡马锡是一家新加坡政府控股的大型金融集团,旗下有著名的老虎基金...等等很多投资公司。目前价值500多亿美元,淡马锡在中国有很多投资,包括目前建行股份.
李嘉诚(1928年7月29日—),汉族,出生于广东潮州潮安县,祖籍福建莆田,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及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深顾问。[1]是香港开埠后第三任首富。1939年6月,刚读初中的李嘉诚在与家人辗转到香港,一家人寄居在舅父庄静庵的家里。1958年开始投资地产。1979年购入老牌英资商行“和记黄埔”,成为首位收购英资商行的华人。1981年获选“香港风云人物”和太平绅士。1989年获英国女王颁发的CBE勋衔、1992年被聘为港事顾问、1993年度香港风云人物、1995年至1997年任特区筹备委员会委员。自从1999年被福布斯评为全球华人首富以来,连续15年蝉联华人首富宝座。2011年,李嘉诚工夫茶传奇故事入选国家孔子学院汉语外教文章。2014年《福布斯》杂志公布的全球富豪排名,李嘉诚的净资产总值高达310亿美元,蝉联亚洲首富,全球排行第20位。2014年3月,李嘉诚将屈臣氏股份近25%作价440亿港元卖给新加坡主权基金淡马锡,在8个月中已套现超过710亿港元。2015年3月下旬,李嘉诚旗下公司和记黄埔与西班牙电信公司Telefonica达成最终协议,和记黄埔有限公司将斥资约亿英镑(约合956亿元人民币)收购英国第二大移动电信运营商O2。[2]
欧盟自2004年接纳10个新成员国后,即问题不断。2005年《欧洲宪法条约》在荷兰和法国先后遭到选民否决,欧盟便陷入制宪危机。2007年取代《欧洲宪法条约》的《里斯本条约》问世,新条约本该在今年生效,去年六月又遭到爱尔兰否决,制宪进程陷入停滞。不少专家和学者将区域一体化分为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五个层次。欧洲一体化从一开始就跨越了自由贸易区阶段,于1968年7月1日实现了关税同盟,于1993年基本建成欧洲统一大市场,于1999年1月1日欧元顺利启动,首先在11个成员国实现了货币联盟,目前正在建设和完善经济货币联盟的阶段,并在为实现政治联盟积极创造条件。关税同盟欧盟是以关税同盟为起点,着手建立共同市场,并向经济与货币联盟这种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发展的。因此,关税同盟是欧洲联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欧盟于1968年7月1日完成了罗马条约赋予的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限制和关税以及统一各国对外关税税率的任务,比原计划提前一年半建成了关税同盟。但是,欧盟成员国之间虽然取消了所有关税并建立了统一的共同海关税则,但在较长时间内成员国之间的海关手续和许多无形的壁垒仍阻碍着商品的自由流通。1994年1月1日欧盟颁布了新的海关法,简化了海关程序和手续,统一了海关规则。统一大市场1985年6月米兰首脑会议期间,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建设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其中列举了300项具体措施(最后定为282项),提出要在欧共体内部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1985年12月,统一大市场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为推进“白皮书”的实施,1986年2月17日和28日分别在卢森堡和海牙举行的首脑会议签署了《单一欧洲文件》,提出了实施白皮书282项措施的具体计划和时间表,并提出最迟在1993年初正式建立统一大市场。另外,文件还对《罗马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要修改,以“有效多数”取代“一致同意”作为统一大市场有关事务的决策程序,有效地便利了理事会和委员会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努力。1993年1月1日,欧洲统一大市场宣布基本建成,并正式投入运作。经过不断完善,现已取得如下成果:1. 通过一系列有关公共采购和建筑市场的法规,加强了透明度和市场监督,开放了公共市场(尚不包括运输、能源与电讯);2.协调了各成员国在直接税、增值税与消费税等方面的法规,减少了各成员国在税收上的差别;3.使资本市场与金融服务自由化;4.在标准化方面,一方面通过欧盟统一的技术法规,另一方面各成员国相互承认技术标准与认证,排除了技术标准方面的贸易障碍;5、通过相互承认学历和技术证书,使自然人能够自由去其他成员国从业。在申根协定成员国之间通过取消边境检查,使人员可以自由流动;6、通过协调成员国的公司法和有关知识产权(商标与专利)的立法,为企业创造了一个便利工业合作的良好基础;为了进一步消除人员自由流动方面的障碍,1985年6月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5国在卢森堡与法国和德国交界的小镇申根签署了关于人员自由流通的协议,简称《申根协议》,意大利(1990年11月27日)、西班牙和葡萄牙(1991年11月18日)、希腊(1992年11月6日)、奥地利(1995年4月21日)也先后加入。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议首先在法、德、荷、比、卢、葡、西7国生效,7国人员及其他欧盟国家的人员均可在7国间自由来往,第三国人员只要取得一国的申根签证,也可在签证有效期内在7国之间自由通行。意大利和奥地利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2月开始执行申根协议,从1998年3月31日起,意大利和奥地利也都取消了与申根国家之间的所有边境检查,2000年-月-日希腊也开始执行申根协议。1996年12月,丹麦、芬兰和瑞典签署了同意加入申根协议的议定书。英国和爱尔兰目前尚未加入申根协议。1997年10月签署的《阿约》将申根协议所取得的成果纳入一体化。1999年5月1日《阿约》生效,申根协议秘书处被正式并入欧盟理事会秘书处。经济和货币联盟经济和货币联盟(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简称经货联盟(EMU)。欧盟早在《罗马条约》第2条中就提出要“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1969年12月,在法国总统蓬皮杜的倡议下,欧盟六个创始国举行首脑会议,作出了建立欧洲经货联盟的原则性决定,并于1970年提出了“维尔纳报告”(Werner Report),提出了在10年间分三阶段建立经货联盟的设想。但由于受70年代初美元危机和石油危机的冲击,这一努力没有成功,各国不得不谋求其它的货币合作途径以减少美元危机的冲击。1989年以欧委会主席德洛尔为首的 专门委员会再次提出了分三阶段建立经货联盟的报告,史称“德洛尔报告”。1989年6月马德里首脑会议通过了该报告,欧洲经货联盟开始进入实质性建设时期。经货联盟第一阶段从1990年7月1日开始,其目标是要求成员国在欧洲货币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调,取消国家外汇管制,促进资本流通,同时各成员国加入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机制,缩小汇率浮动�第二阶段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在法兰克福成立欧洲货币局,进一步协调各成员国的货币政策并加强欧洲货币单位,确定统一的加入经货联盟的标准和时间表;第三阶段最晚于1999年1月1日开始,逐步取消欧元区成员国的货币,逐步推广欧洲单一货币,直至完全建立经货联盟。1999年1月1日,欧洲经货联盟第三阶段正式开始,欧元开始在银行、外汇交易和公共债券等方面正式使用。《里斯本条约》通过 欧洲一体化迎契机 2009年10月2日,爱尔兰再次就旨在改革欧盟的《里斯本条约》举行全民公投,北京时间3日凌晨,计票结果显示,《里斯本条约》获得通过,使欧洲一体化进程躲过了一次分裂的可能。《里斯本条约》由欧盟各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签署。该条约旨在替代2005年被法国和荷兰否决的《欧盟宪法条约》,但仍然保留了原条约中的核心内容,主要目的是简化欧盟决策程序、精简机构和深化欧盟改革。按规定,《里斯本条约》只有在获得欧盟所有成员国批准后才能生效。为确保条约顺利通过,欧盟确定各成员国可以通过议会审批方式批准条约,而无需举行可能导致条约遭否决的全民公投。欧盟27个成员国中仅有爱尔兰一国采用全民公投方式来批约,因此爱尔兰成为《里斯本条约》能否通过的关键。2009年11月3日15时,捷克总统克劳斯签署了《里斯本条约》,成为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最后一个签署该条约的国家。在捷克批准《里斯本条约》后,该条约有望从12月1号开始生效,欧洲一体化进程由此将得到进一步推进。《里斯本条约》走完了批准程序,意味着欧盟将翻开新的一页。《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的组织机构和运营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有3个方面。一是取消原来由轮值主席国首脑担任欧盟理事会主席的做法,设立欧盟理事会常任主席,就是“欧盟总统”,由他来代表欧盟在国际舞台上抛头露面。这个职位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一届;二是把欧盟理事会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代表,与欧盟委员会负责对外关系事务的委员这两个职务合并,设立新的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类似外长,并扩大这个职务的权限,特别是给予这个职位对外援助的财权;三是把一些原本必须采用一致通过原则的政策领域划归到多数表决制的领域,以避免某项政策因一国反对而不能通过的尴尬局面,提高运营机制的效率。比利时现任首相赫尔曼·范龙佩成为第一任“欧盟总统”。 英国人凯瑟琳·阿什顿担任“欧盟外长”。[
欧洲联盟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西欧国家推行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并具有一定超国家机制和职能的国际组织。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总称。又称欧洲共同市场,简称欧共体European Community。成立和发展 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R.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 4 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 6 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 6 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 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 。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1991年 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 ,(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 1993 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成员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6 国。1973年,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1992年12月召开的欧共体爱丁堡首相会议决定,从1993年起开始与奥地利、瑞典、芬兰并稍后与挪威就其加入欧共体的问题进行正式谈判。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布鲁塞尔特别首脑会议计划于1994年3月1日前结束谈判,以使4国得以于1995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宗旨和组织机构 欧洲共同体的基础文件《 罗马条约 》规定其宗旨是: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不断的、愈益密切的、联合的基础,清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和就业的条件,并通过共同贸易政策促进国际交换。在修改《罗马条约》的《欧洲单一文件》中强调:欧共体及欧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实促进欧洲团结的发展,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欧共体下设:①理事会。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 8 日起改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1974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脑会议制度化,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1987年7月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中规定,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马约则明确规定了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联盟中的中心地位。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②委员会。欧共体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共体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欧共体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由17人组成 ,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 2 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 4 年。③欧洲议会。欧共体监督、咨询机构。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员共有 518 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议长任期2年半 ,议员任期 5 年。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 、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④欧洲法院。欧共体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共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⑤审计院。欧共体审计院成立于1977年10月,由12人组成,均由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予以任命。审计院负责审计欧共体及其各机构的帐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共体财政进行正常管理。其所在地为卢森堡。此外,欧共体还设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煤钢共同体咨询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经济实力 欧共体是世界上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12国面积为万平方千米,人口亿。1992年欧共体12 国国内生产总值为 68412 亿美元(按当年汇率和价格)。欧共体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1992年外贸总额约为 29722 亿美元,其中出口亿美元,进口亿美元。主要活动 在内部建设方面,欧共体实行一系列共同政策和措施。①实现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1967年起欧共体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率,1968年 7 月 1 日起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的关税和限额,建立关税同盟(西班牙、葡萄牙1986 年加入后,与其他成员国间的关税需经过10 年的过渡期后才能完全取消)。1973年,欧共体实现了统一的外贸政策。马约生效后,为进一步确立欧洲联盟单一市场的共同贸易制度,欧共体各国外长于1994年2月8日一致同意取消此前由各国实行的6400多种进口配额,而代之以一些旨在保护低科技产业的措施。②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1962年7月1日欧共体开始实行共同农业政策。1968年 8 月开始实行农产品统一价格 ;1969年取消农产品内部关税;1971年起对农产品贸易实施货币补贴制度。③建立政治合作制度。1970年10月建立。1986年签署,1987年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把在外交领域进行政治合作正式列入欧共体条约。为此,部长理事会设立了政治合作秘书处,定期召开成员国外交部长参加的政治合作会议,讨论并决定欧共体对各种国际事务的立场。1993年11月 1 日马约生效后,政治合作制度被纳入欧洲政治联盟活动范围。④基本建成内部统一大市场。1985年 6 月欧共体首脑会议批准了建设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1986年 2 月各成员国正式签署为建成大市场而对《罗马条约》进行修改的《欧洲单一文件》。统一大市场的目标是逐步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包括有形障碍(海关关卡、过境手续、卫生检疫标准等)、技术障碍(法规 、技术标准)和财政障碍(税别、税率差别),于1993年1月1日起实现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自由流通。为此,欧共体委员会于1990年 4 月前提出了实现上述目标的282项指令。截至 1993 年12月10日,264 项已经理事会批准,尚有18项待批。在必须转化为12国国内法方可在整个联盟生效的219项法律中,已有115项被12国纳入国内法。需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的法律,平均已完成87%。1993年1月1日,欧共体宣布其统一大市场基本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⑤建立政治联盟。1990年 4 月,法国总统密特朗和联邦德国总理科尔联合倡议于当年底召开关于政治联盟问题的政府间会议。同年10月,欧共体罗马特别首脑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政治联盟的基本方向。同年12月,欧共体有关建立政治联盟问题的政府间会议开始举行。经过 1年的谈判,12 国在1991年12月召开的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政治联盟条约。其主要内容是12国将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并将最终实行共同的防务政策。此外还实行了共同的渔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建设经济货币联盟等措施。对外关系方面,欧共体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发展了关系。至1993年,已有 157 个国家向欧共体派驻外交使团,欧共体委员会也已在 107 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所在地派驻代表团。欧共体同其中的绝大多数国家缔结了贸易协定、经贸合作协定或其他协定,并与一些地区性组织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关系。欧共体于1975年 5 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关系。欧盟的主要出版物 有:《欧洲联盟公报》、《欧洲联盟月报》、《欧洲文献》、《欧洲新闻—对外关系》和《欧洲经济》等。欧盟的会旗 :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兰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兰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征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欧盟的盟歌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欧盟的铭言为“多元一体”。欧盟的庆典日为5月9日为“欧洲日”。欧盟的统一货币为欧元 (euro) ,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除英国、希腊、瑞典和丹麦外的11个国家于1998年首批成为欧元国。2000年6月,欧盟在葡萄牙北部城市费拉举行的首脑会议批准希腊加入欧元区。这次会议还决定在2003年以前组建一支5000人的联合警察部队,参与处理发生在欧洲的危机和冲突。2002年1月1日零时,欧元正式流通。2006年7月11日,欧盟财政部长理事会正式批准斯洛文尼亚在2007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 ,这将是欧元区的首次扩大。同时该国将成为新加入欧盟的10个中东欧国家中第一个加入欧元区的国家。补充简史:欧盟(The European Union)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法国首都巴黎签署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旨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又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1965年4月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又签署《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1967年7月1日,《布鲁塞尔条约》生效,欧共体正式诞生。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入欧共体。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成为欧共体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欧共体,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3年11月1日,根据内外发展的需要,欧共体正式易名为欧洲联盟。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2002年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决定邀请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等十个国家加入欧盟。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十国正式签署加入欧盟协议。2004年5月1日,十个新成员国正式加入欧盟。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加入欧盟。目前欧盟有27个成员国,人口亿。成员国有: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欧盟机构英文名: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欧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欧盟审计院:The Court of Auditors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地区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欧盟中央银行: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欧盟投资银行:The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欧盟制宪危机与欧洲一体化进程伍贻康欧盟制宪是欧洲政治一体化的必由之路,是欧盟东扩催生的重要成果。经过三年多时间自上而下酝酿、磋商和广泛讨论,认真制订了的《欧洲宪法条约》文本,基本上反映了欧洲政治精英的主流理念,是欧盟27个成员国和候选国利益需求妥协调和的结晶,可以成为现阶段实施欧洲区域共同治理兼具宪法性和国际条约双重特征的一份史无先例的法律文件。如果《欧盟宪法条约》批准生效,它对带超国家性的欧盟体制机制运作至少可管用十年,这无疑是欧盟区域共治模式体制创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2005年5月—6月间法国和荷兰公民投票相继否决了《欧洲宪法条约》,导致了欧盟制宪危机,使《欧洲宪法条约》批准程序被迫延缓。这场称之谓“欧盟政治地震”,引发了欧盟内外极大的震惊,有认为《欧洲宪法条约》已宣告死亡的,有判定欧盟将陷于瘫痪的,更有扬言将殃及欧元的垮台,甚至有予言欧洲一体化将会沉沦倒退到自由贸易区模式,危言耸听不一而足,迷茫疑虑情绪弥蔓。究竟怎样认识判定这场欧盟制宪危机?它对欧洲一体化进程将会产生什么影响?欧盟一体化今后走向如何?本文简要评论以就教学术界同仁。一、从欧洲一体化发展规律来考察,这场危机是欧盟一体化的一次严重挫折,它还没有影响目前欧盟运作的正常运转,也不会导致一体化的中止和逆转。危机反映了欧盟一体化潜在矛盾严重碰撞的一次集中爆发,充分暴露了精英欧洲和公民欧洲的严重鸿沟,最直接打击了欧洲政治精英们规划的欧盟扩大的蓝图和乐观进程。半个多世纪欧洲一体化一直是在精英欧洲主导下,它已感受到“民主赤字”的压力,已提出要建设公民欧洲的任务;然而,这次制宪如此缺乏足够的民意基础,暴露出精英欧洲和公民欧洲存在令人震惊的差距,使政治精英们清醒地认识到历来自以为是充当大众利益的代言人,能代理民意,危机揭示了“代言危机”,拉大了潜在的鸿沟,使他们意识到认真总结深刻反思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应下大力气注重协调和有效处理好扩大和深化这个一体化根本性的传统矛盾。因此,从欧盟一体化可持续更健康发展思考,危机并不一定是坏事,深刻反思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新欧洲,为把精英欧洲和公民欧洲有机紧密结合提供一个契机,进一步加强整顿、调整和全面协调,使欧盟一体化走得更平稳更扎实更健康,这将更有利于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均衡协调的更符合时代特征的真正的新欧洲。对欧盟制宪危机决不能误判为对欧洲一体化的普遍怀疑和否定,对危机不应持过于悲观和消极的态度,这是基于当前全球化加速发展,区域一体化趋势遍及全球各洲各区域,国际竞争态势日趋激烈,国际力量格局正在加速分化重组这样的世界经济政治形势。试想,欧洲各国只有联合才能自保自强,没有一个欧盟成员国和候选国可以从欧盟瘫痪和垮台中得益,否定欧盟一体化也就丧失欧洲在当今世界上的地位和作用,包括英国在内的所有欧盟国家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当然,欧洲一体化进程从来也不是笔直的坦途,欧共体创建人让•莫内曾予言:“欧洲将在危机中建设起来”。笔者20多年前就专门研究论证过欧共体种种危机,认为“矛盾激化,挫折频仍,往往酿成危机,使一体化的根基、基本成果或共同体的正常运转受到威胁……历史已经证明,共同体能够一次次度过危难时期,解脱危机,沿着一体化道路继续前进……看来欧共体注定要经受矛盾和危机的困扰,并在矛盾、挫折和危机中向前发展,过去是这样,今后还将是这样。”①历史是面镜子,予计这场制宪危机同往常一样,会出现峰回路转,在成员国通力协调下定能找到妥协共赢的解脱出路,使欧盟在浴火中重生。二、这场制宪危机既存在深层次根源,又涉及欧盟性质、方向、目标、疆界、模式和前途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以及错综复杂层叠交叉的种种矛盾分歧,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刻反省,必将引发一场范围广泛、内容庞杂、形式激烈而多样的大讨论、大辩论。各种理念和主张的权衡,各种利益得失的均衡,使新老成员国之间、大小成员国之间、不同群体和地区之间矛盾很难轻易协调,危机解脱决非短期之事,欧盟将会——————————— ① 《世界历史》1986年第7期。进入一个政治探索和利益调整的徘徊期。危机的根子产生于社会经济问题,危机解脱的关键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形势。就事论事来说,制宪危机导火线源于法、荷两国相当一部分公民对现状不满,对有关失业、移民等社会经济和福利保障等前景忧虑不安;从基础背景来说,包括法荷在内欧盟不少国家多年来经济形势低迷不振,财政经济状况陷于困境,从政府到普通百姓都变得斤斤计较浅近的利害得失,从而导致矛盾纠纷迭起。一般而言,一体化总是要支付代价的,宽容大方比较容易取得妥协共赢,欧洲一体化的历史已经表明,凡经济形势蒸蒸日上时期,财力充足民富心齐,推进一体化的步伐就顺利,发展就快;凡经济形势停滞恶化时期,矛盾纠缠不清,一体化的步伐就受阻,进展就徘徊滞缓,这似乎是规律了。当前时机不利一体化实施激进冒进行动,制宪危机还连带拉出财政预算危机决非偶然,能否解脱危机除了有赖于政治精英们的智慧、能耐和魄力,至关重要的还取决于欧盟国家经济形势能否走出低迷乏力的困境和一些国家财政状况的改善。推动一体化进程需要强有力经济的拉动,在危机时期必然更是如此。欧洲一体化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追求均衡,讲究平衡,注重协调。这次制宪危机引发政治精英们的深思反省,无法回避欧盟扩大是否走得过快、过急、过远的问题。因此,要解脱危机势必会影响欧盟扩大的规划和实施进程,在进一步扩大的疆界和速度方面难免受到制约和影响。一个真正新欧洲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宏伟事业,在关键时刻提醒要注意方方面面的均衡和平衡,要求更加深入细致地做好上下左右各种协调和调整的工作,从长远和根本的观点来看,停顿一下认真做好调整和协调未必是一件令人沮丧的坏事情。惊醒了一场“大欧洲梦”,使大欧洲变得更现实点,使新欧洲的体制机制运作更协调有效点,退一步是为了进二步,至少是为了更好进步。这场危机还会对法国政治重组,对欧洲地缘政治变革,以至欧俄关系、欧美关系产生重大影响,有可能促进新的政治洗牌,这里就不详细论述了。三、欧盟制宪危机事关根本,危机爆发导致欧盟何去何从议论纷纷,这不仅合情合理,可能也是必要的。欧洲一体化已历经半个多世纪,这在历史长河中仅是一瞬间,欧洲一体化还有很漫长而曲折的路程要走。事实上严格来说,关于欧盟的目标、性质、疆界、模式这一系列带根本性的基本问题都从来未有过明确定论,很多方面从一开始迄今为止争议分歧一直很大也很明显,欧洲精英们可能被迫使之含混其辞,故意制造模糊不确定性,也许这反而利于搁置争议便于妥协。因此,一遇机会欧盟在上述基本问题上何去何从就热闹争议起来,这毫不奇怪。可以预计。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和欧盟的扩大,这些争议分歧一直还会继续下去,这次制宪法危机引致的争论和分歧也一样,很可能更增添了不确定性,这一态势既难以解决也不便解决,可能正是存在这些争议和分歧,欧洲一体化才得以不断发展壮大,才得以一步一步地向前迈进。在这里基于种种条件限制,笔者难以在这些问题上进一步展开细谈深论,仅就制宪危机近期引发的一些迹象和突出问题谈一些个人粗浅的认识判断。危机加剧了欧盟内部争夺主导权的斗争。危机最沉重打击了希拉克的权势地位,法德轴心近几年本已趋于松动,又逢法德正面临政权更替之际,希拉克和施罗德更难有大作为,在这情势下英国承担轮值主席国,可以想象这将给布莱尔大显身手的好机会,无所谓英国抢班夺权,但至少英国在这半年甚至更长时间会力争发挥积极主导作用,拉拢志同道合者,试图影响欧盟一体化的方向走势。在核心欧洲处于分化重组的转折过程中,原有法德轴心难以适应新欧洲态势,力量组合会有变化,如何寻求组成核心欧洲的最佳成员搭配可能是有新戏可唱的。危机深刻暴露了欧盟内部种种不平衡性,随着成员国增多协调一致必然日益困难,欧盟运作机制改革很可能从法理上为多速欧洲提供便利,一个大欧洲可能不可避免地需要构架在多速欧洲基础上,这将是新欧洲的生存发展之道。危机并没有否定欧盟,封堵一体化,无法阻断欧洲一体化进程,欧盟一体化是不可逆转的。但这场制宪危机的真正解决还需渡过相当艰难的岁月,如能把危机看作契机,成为驱动变革的动力,那末近几年无疑是欧盟一体化进程发展的非常关键时期。处理得好,欧盟前景广阔,内部凝聚力和外部幅射力还会加强;处理不好,欧盟很可能深陷低谷徘徊好几个年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