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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颖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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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蜡笔的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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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女性在嫁人之后进入新的家庭,并没有任何的地位,在生活当中依然受到丈夫的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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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xj214

自由,这是一个多么美好的词汇,历朝历代的文人墨客无不颂扬,他们都苛求自由的生活,但是无奈却始终被困在这个社会里面,无法真正的跳出樊笼。不过相比起来生活在新时代的人们总比生活在旧时代的人有更多选择,这也是我们作为这个时代下最幸福的一件事情,但要说起来女性作为社会上主要的人群,似乎一直以来都备受限制。

中世纪时期贵族生活

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她们的地位也越来越高,但在古代的时候,女性作为男权下一种附庸的存在,通常都不由自主,在穷苦人家一般还好一些,越是生活在贵族家庭的女性往往更加身不由己,在汉代的时候就存在利用公主和亲这样一种情况,这也是他们身在富贵人家而不得不承担的使命与责任。

欧洲中世纪时期封建阶级的婚姻通常都身不由己

这种情况在欧洲似乎也屡见不鲜,我们现在想到欧洲女性,总是会想到高贵、优雅、想到法国若弗兰夫人的沙龙,特别是贵族女性,其万千姿态让人着迷,而且欧洲对于贵族女性权利上,似乎比东方贵族女性有更多的自主权,他们可以继承父亲或者丈夫的领地,可以打理家族的生意,但她们唯独婚姻上不能自己做主,而婚姻也直接关系到她们能否获得最终幸福。

女性贵族婚姻与继承权的平衡

东方的贵族女性完全没有继承权这是毫无疑问的,历朝历代也没听说有哪一家将皇位传给自己女儿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在欧洲不一样,欧洲历史上曾出现过数十位女王,仅英国就有六位,当然除了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是夺取了皇位以外,欧洲大部分的女性王位继承都有合理合法的程序规定,不过有关女性继承权利的规定,则要从萨利克法典说起。

萨利克法典

公元6世纪左右,法兰克国王克洛维一世颁布了《萨利克法典》,其中规定了女性不得继承的规定,但后来这一条在克洛维以后做出了修改,允许在没有男性后代的情况下,女子可以继承的规定,但后来法国国王腓力四世去世以后,其继任王位的三个儿子后来也分别去世,没有留下男性后人继承,按理来说,就应该有腓力四世的女儿伊莎贝拉继任。

欧洲中世纪时期女性继承权的衡量

伊莎贝拉的儿子是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三世,为此爱德华三世要求继承法国国王的位子,为了不让王位传给外姓,法国贵族抛出了萨利克法典,拒绝了爱德华三世继任法国国王,选择了腓力六世继位,开启瓦卢瓦王朝,虽然爱德华三世同意,但内心却十分不满,间接引发了后来英法百年战争,虽然英国历代曾出过不少的女王,但法国历史上自始至终都没能有一位女性继任国王。

由于继承问题而间接引发了英法百年战争

实际上欧洲在女性能否继承父亲的遗产这个问题上,十分宽容,除了萨利克法典规定不允许(后来废除了)以外,事实上在很多时候,女性贵族可以拥有继承权,甚至是嫁人以后还能继承自己丈夫的遗产,但长期以来,围绕女性继承权力的纷争,欧洲贵族间始终就没有中断过,女性贵族在嫁人以后如何平衡继承权利与婚姻的关系,也是他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卡斯蒂利亚女王(西班牙女王)伊莎贝拉一世

有一部分女王在婚后仍然能保持强势,甚至能够同丈夫一起治理国家,如卡斯蒂利亚王国(西班牙)女王伊莎贝拉一世,在其兄长恩克里四世去世以后,伊莎贝拉一世继任为女王,和丈夫阿拉贡王国费尔南多二世一起促进了西班牙统一,不过这样琴瑟和谐的情况十分少见,很多时候女王为了保障自己权力,选择终身不婚,有的女王则在婚后将王位交给了自己的丈夫。

男性世袭权力下女性继承人地位尴尬

欧洲封建时代的开启是从公元486年法兰克王国建立以后算起的,似乎当时克洛维一世就已经意识到了女性拥有继承资格以后会出现混乱的局面,所以才在晚年制定萨利克法典,规定女性不能继承,事实上在后来历史发展中,这条规定也的确凸显出了克洛维一世的远见卓识,因为随着后来封建阶级的不断壮大,男性作为世袭权力的代表逐渐的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有关欧洲女性继承问题在法兰克王国建立之初就已经有这个问题

从克洛维一世分封开始,随着采邑制度的出现,欧洲封建贵族相继出现,并在10世纪左右逐渐的壮大,他们表面上维护王权的统治,但在暗地里却为自己争夺土地,贵族与贵族之间经常展开战争,而城堡出现以后,更是加剧了封建贵族的优越感,所以这些贵族的后代都开始希望能够继承父辈的权力和封地。

长子继承制——中西方文明交汇唯一的共同点

而在这些封建贵族中,他们更希望继承他们权力地位的是一个男性子嗣,而之所以不青睐女性,往往是因为女性在未来总是会嫁人的,一旦嫁人自然就是别人家的人,这一点和东方文明下封建王朝颇有类似的地方,因此在这些封建贵族内部继承中,开始出现了长子继承制,这样一来在家族之中女性的地位也越来越尴尬。

女性作为贵族的一员,无法履行征战的义务,只能通过婚姻来不断加强家族的影响力

其实在封建贵族早期形成时期,女性在家族的建立过程中同样也建立了不朽的功勋(这一点是她们谋求继承权的基础),但在家族的地位确立以后,女性的作用往往受到局限,因为他们不可能向成年男子一样为家族贡献战力,只能够在幕后处理家庭琐事,由于女性的地位在家族之中越来越被边缘化,但同时女性的另外一个作用却日渐凸显出来。

女性婚姻关系加长了领主与领主、领主与封臣之间的联系

虽然女性在家族之中不能够起到同男性相同的作用,但女性在嫁人以后,其丈夫能够承担这种责任,因此久而久之女性的婚姻成为了维系各个封建领主维持自身势力扩张的工具,这些封建领主不仅仅要控制自己女儿的婚姻,甚至就连其封臣的女儿,婚姻也要操控在他的手中,这样一来领主与领主之间,领主与封臣之间的权力都得到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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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兔18

女性在婚姻中得不到平等的对待,如果丈夫对妻子产生了不满或者是厌倦,她们是会被强制送进修道院的,是有非常不公平的现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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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yunicorn

在欧洲的历史当中,对于“非法”性行为的公共惩罚乃是常态。虽说在细微之处不无差异,不过在欧洲每个地区社会都会提倡性戒律的理想,并且惩罚自愿发生偷情行为的人群。而这正式基督教文化当中的核心特征,从中世纪早期开始,其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 《性的起源》一书试图将性的历史还原为一种重要的公共事务,说明过去人们认识和处理性的方式,乃是被当时最深厚之思想文化与社会潮流所塑造。 不同文化是如何对待性的,以及这些文化是如何具体表现的,这都远远超出了身体和生理行为本身——这反映的是文化关于人性、社会和人生意义的最深刻洞见。 一、中世纪时的性况 虽说每一种文明从其历史之初就规定了严厉的法则,以惩罚至少某些不道德的性行为,但是相对于宗教改革运动之后,中世纪时对性的监管还算宽松。传统天主教观念认为,肉体欲望应受谴责但无可避免:将其完全束缚是不可能的,并适得其反。那时,即使是卖霪,都是受到批准的。新教嘲笑天主教,通过允许与管理性交易,靠偷情与通奸的收益来维持自身。“噢,罗马!”新教常常这样谴责,“妓女在做着营生,向圣洁的金库支付租金,以获取她的营业执照。”那时的主教们可能并非出于理性考虑,但也乐得顺其自然。 1.从古至今的性戒律 非法性行为是公共罪行,这一原则自中世纪早期以来就得到了越来越有力的坚持。 现存最古老的法典(公元前2100-前1700)由巴比伦国王所制定,其中即规定通奸要被处死,大多数其他近东与古典文化同样将此视为一种严重罪行:亚述人、古埃及人、犹太人、希腊人,以及某种程度上罗马人都作如是观。 盎格鲁-撒克逊的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的法典(602)就规定了各种名目的罚金:“如果一个男人与一个不属于他的寡妇结合”;与女仆或不同阶层的女奴苟合;与其他自由人的妻子通奸——在这一严重的案例中,除了高额罚金之外,罪犯须“用自己的金钱来获得一位妻子,然后将她带到别人家中”。 这些严厉的惩罚正与基督教会的态度相符,“不可奸霪”是上帝十诫的第七诫,对于每一个奸夫奸妇,他下令“必须处死”。同样的命运也会施加于任何犯有乱伦或兽奸罪行的人身上,施加于发生同性性行为的男子身上:所有这些人都玷污了自身与社群。 虽然《旧约》赞美婚姻是一种在社会与宗教层面都必不可少的制度,但其首要启示则是性关系乃不洁净的。即便在丈夫与妻子之间,性仍然被严格限定于特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目的(只能为了繁衍,不可追求快乐),并且在此之后还要有洁净仪式,以洗濯这一行为带来的秽物。 早期学者们对性也不太开化,斯多噶派哲学对于性充满疑虑,将其视为一种低等与堕落的快乐。 在接下来的数个世纪中,教会的主要权威进一步发展了对于性的消极看法。关于节制的禁欲主义理想愈加得到强化,其主要针对神职人员,但也针对世俗男女。 2.稍许宽容的性规 要求归要求,做归做。其实那时对性的管理还没有到十分不近情理的地步。 就连一些著名的主教,有时也是说一套做一套,至少不是那么让人信服。圣奥古斯丁是一位十分坚定的禁欲主义者,他将色欲视为所有人类欲求中最为危险的一种。不过,他在年轻的时候可是另一副样子,当他这个才子先后负笈于北非与意大利时,与一个未婚情人一起生活了许多年,并且有了一个私生子,并且他在当时更热衷于摩尼教而非主流的基督教。 不论在中世纪文学还是日常生活中,非法的爱情与买春之举往往以一种平常的口吻被讨论,这表明此种行为并不一定总是被谴责。 根据教会的婚姻法,在理论上讲,合法的性关系只需要双方本人的同意,无需任何牧师、见证人或仪式。 从约翰·德莱顿在1681年写的诗歌可窥见此前的性状态,《押沙龙与阿奇托菲尔》一诗写道:在虔诚的时代,牧师开始耍起手腕/那会儿一夫多妻还不是罪恶/当时的男人到处留种/孽种一个接一个呱呱坠地/自然在怂恿,法律不阻拦/他们与妻妾纵情霪乱。 以至于公开卖霪都能得到容忍,公开卖霪在中世纪晚期逐渐得到批准。鉴于现实中未婚的平民与神职人员不可能抑制肉欲,所以有这样的论调:与其引发诱奸、强奸、通奸以及更糟糕的行为,还不如允许妓院存在。 二、性戒律文化 开始于1500年的新教运动,从内部净化教会的运动,很快发展成为一股为真理而抗争的洪流。新教徒们怀有一种信仰,相信天主教会的教义与实践已经腐化与世俗。他们想重新发现上帝对于基督徒的真正期待,并且据此建构他们自己的社会:不仅在于宗教信仰,也包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宗教改革重塑世界的活动中,性居于中心地位。从15世纪末期开始,梅毒这一致命疾病蔓延日肆,在人群中引起了日益严重的焦虑。由性乱引发的社会问题——犯罪、疾病、私生子、贫穷——越来越让人有切肤之感。以更严格的标准处置通奸与偷情,实际上是晚期都铎王朝的治理举措之一。 而为了应对新教的挑战,天主教的反新教运动也把更为严格的性监管作为一个重要举措。惩罚不贞之人,为了他们自身也为了社群的良善,这是一项基督教与公共的义务,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而言都义不容辞。 1.近乎变态的性洁癖 新教徒认为,以往教会对于性道德的整体态度显得松弛而虚伪,软弱无力。其神父都是好色的寄生虫:独身主义的理想只不过是个笑话而已。天主教的独身主义志向不切实际,对所有人而言,包括神父,婚姻是今后解决性欲的唯一合适途径。 宗教改革者们关闭妓院,逐出妓女,以及对通奸与偷情行为施以严酷的惩治。 宗教裁判所通过对身体的破坏来惩罚那些被认为是不贞的人。他们或者被烙印上某种标记游街示众,或者直接被剥夺“作案工具”等等。其旨在把带有污名的人从群体中区别开来,不仅是在驱逐“异教徒”,也在束缚占绝大多数的群体的自由上起到了作用。 纵观整个西方世界,这一时期基督教的宣传与举措都强化了对于偷情、通奸、卖霪与鸡奸的压制。 新教徒的洁癖令人瞠目,甚至在女性怀孕期与经期发生的夫妻性行为,都普遍被视作违背上帝之律法——约翰·科顿在1636年为马萨诸塞与纽黑文制定的示范法典将后者认定为死罪。 1644年冬天,马萨诸塞的移民詹姆斯·布里顿公开忏悔了自己的罪恶,他提到有一次自己跟人酗酒之后,试图与一位出身很好的年轻新娘玛丽·莱瑟姆发生性关系(但未成功)。虽然如今她已远居于普利茅斯的殖民地,但她还是被找到,最终被带到波士顿接受审判。当时,尽管她否认双方实际发生过性行为,但她仍然被判处通奸罪。审判过了两个星期,她被实施了绞刑,那年她只有十八岁。 2.只是为了移风易俗吗 新教徒们的最终理想是,建立一个社会,在其中,不道德行为被“所有人避之唯恐不及,除了那些邪恶与亵渎之辈,他们被迫藏身于黑暗的角落,终日惶惶于被人揭发”。 不洁之性首先触犯了宗法原则:每一个女性都是其父亲或丈夫的财产,所以任何陌生人与之发生性关系,都得被视为一种盗窃,一种对其亲属严重的侮辱。在当时的人们观念中,女性是比男性低级的生物,女性常常被当做物来对待。回想一下中国古代的情形就好理解了,买卖女性、交换女性、赠送女性,这些在中国古代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非法的性关系还更为实际地侵犯了财产权,比如私生子会危险别人的继承权,私生子不仅会抢去原本只属于其兄弟姊妹的财产,而且还危险乡邻。一些地方就尽其所能地阻止穷人结婚,因为穷人养育孩子的数量超出他们自己所能承受的,会给教区增添负担。此外卖霪不仅会传播性病,还会衍生出酗酒、行窃、欺诈、杀婴等其他罪恶。 从宗教的心理讲,人们还担心受到惩罚,不贞之举要被惩罚,要是哪个社群敢容忍这种侮辱天主之行,天主的怒火就会对他们所有人进行惩罚。 3.至少生活在一种文化里 虽说对不贞之性的惩罚并不彻底,但是至少人们生活在性戒律的文化里。 在这种文化里面,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自律被视为文明的首要表征,人们之所以嘲笑不贞,不仅为了取乐,也因为那是软弱的显著标志。传统伦理的基本准则是,男性与女性要为他们的行为负起个人的责任,不论诱惑多么强烈。只有兽类与野人才“没有限制地顺从”于“本性的渴求”,开化的基督徒应当让肉体处于灵魂的掌控之下。精神和心灵对于肉体之统治乃是这一戒律文化整体之基础所在。 在性戒律施加限制的现实行为中,并不存在任何别种关于性自由之合理、适当的意识形态,不可能设想一个没有性监管的社会。即使是佩皮斯的私人日记,这部在18世纪之前以最大的勇气叙述性冒险的文献之中,也充满了比后世同类著作中强烈得多的负罪感与羞耻感。 性监管并不仅仅是某种自上而下的外部强制,民众的身体力行与广泛认同使其具有了内在活力。每个人在其中都起到了作用,甚至看守、警察与教堂执事也不过是普普通通的户主,只是在社群中各司其职罢了,并不存在单独的、专业的监管力量。这是一个群众性的自行监管系统,整个社群监管着自身,支持着集体行为的准则。 性戒律的文化不仅由强有力的信仰支撑,这一信仰将不道德之举视为危险。它还依赖于一系列重要的政治、哲学与心理假设,关于政府之目的、人类之本性、信仰之伦理,以及先天理解力之缺陷。这一戒律的施行如此长久,它与社会生活结构之缠绕如此紧密,它的思想根基如此深厚,以至于在1600年没有人可能设想它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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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季节e

——“资本主义如何在欧洲产生”系列之五 一、引言 为什么资本主义在欧洲产生出来,而在中国的产生——比如明清时期——就那么难呢?欧洲资本主义的原初胚胎,是中世纪欧洲的工商业城市,所以韦伯说中国之所以没有产生资本主义,是因为中国没有中世纪欧洲的那种具有独立性的工商业城市;但是,为什么古代中国就不能出现独立性的工商业城市呢?还有学者认为,中国的资本主义只所以没有出现,是因为古代中国的官僚政治;但是,我们应该知道,中世纪欧洲的国王贵族们在专制方面一点不比中国的官僚们逊色。还有学者认为,是基督教和儒家学说的内容不同,导致了资本主义容易在欧洲产生;而本书后面会谈到,在对待工商业发展上,传统基督教和儒家是立场一致的,否则,就不需要对传统基督教进行宗教改革了。还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科举制度把社会上的人才都吸引到官场里去了;但是,中世纪欧洲的读书人也并没有去经商,而是去当教士了。还有学者认为,是中世纪国王贵族之间的契约关系,使得后来商品经济的契约关系容易得到确立;但是,我们看到,那种契约关系只是当时松散而又不相上下的各政治势力之间的一种约定和妥协,和商品经济并没有什么关系,而且国王贵族们还经常破坏自己和资本家们达成的契约关系,比如我们后面将要谈到的富格尔家族的破产。还有学者认为,欧洲产生资本主义是因为欧洲出现了一个市民阶层;但是,为什么欧洲就能出现市民阶层,而中国古代就不能呢? 为什么资本主义能从中世纪欧洲生长出来?这就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我们将力图说明,欧洲封建时代的政治状况在其中扮演了一个关键角色。 下面就让我们进入这段历史。可以说,今日中国和西方的社会状况的不同,正植根于这段历史。 资本主义是一种人际关系的形态,在欧洲中世纪,这种形态是在城市里孕育生长的。因此,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在那时的城市。今天欧洲的资本主义,可以被看成是一个成人了;但是,任何成人的最初形态都是一颗精子和一颗卵子结合,并在母体的子宫上着床。中世纪欧洲城市的发端,就是资本主义这个“成人”的最初形态——一颗精子,和母体里的卵子结合并着床的过程。 这里包含着两个问题,第一是这一胚胎的性状,第二是这一胚胎如何长大。本文只谈第一个问题。 在农业文明阶段,城市并不是一个罕见的现象,无论是古代埃及、波斯、罗马帝国、古代中国,都有着城市的存在。但是,那些城市一般都是政治中心,是皇帝、国王乃至“省长”“县长”的所在地,并以这种政治中心的性质为依托,出现和聚积了一些手工业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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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mine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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