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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婚姻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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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婚姻论文发表

这些女性在嫁人之后进入新的家庭,并没有任何的地位,在生活当中依然受到丈夫的嫌弃

自由,这是一个多么美好的词汇,历朝历代的文人墨客无不颂扬,他们都苛求自由的生活,但是无奈却始终被困在这个社会里面,无法真正的跳出樊笼。不过相比起来生活在新时代的人们总比生活在旧时代的人有更多选择,这也是我们作为这个时代下最幸福的一件事情,但要说起来女性作为社会上主要的人群,似乎一直以来都备受限制。

中世纪时期贵族生活

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她们的地位也越来越高,但在古代的时候,女性作为男权下一种附庸的存在,通常都不由自主,在穷苦人家一般还好一些,越是生活在贵族家庭的女性往往更加身不由己,在汉代的时候就存在利用公主和亲这样一种情况,这也是他们身在富贵人家而不得不承担的使命与责任。

欧洲中世纪时期封建阶级的婚姻通常都身不由己

这种情况在欧洲似乎也屡见不鲜,我们现在想到欧洲女性,总是会想到高贵、优雅、想到法国若弗兰夫人的沙龙,特别是贵族女性,其万千姿态让人着迷,而且欧洲对于贵族女性权利上,似乎比东方贵族女性有更多的自主权,他们可以继承父亲或者丈夫的领地,可以打理家族的生意,但她们唯独婚姻上不能自己做主,而婚姻也直接关系到她们能否获得最终幸福。

女性贵族婚姻与继承权的平衡

东方的贵族女性完全没有继承权这是毫无疑问的,历朝历代也没听说有哪一家将皇位传给自己女儿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在欧洲不一样,欧洲历史上曾出现过数十位女王,仅英国就有六位,当然除了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是夺取了皇位以外,欧洲大部分的女性王位继承都有合理合法的程序规定,不过有关女性继承权利的规定,则要从萨利克法典说起。

萨利克法典

公元6世纪左右,法兰克国王克洛维一世颁布了《萨利克法典》,其中规定了女性不得继承的规定,但后来这一条在克洛维以后做出了修改,允许在没有男性后代的情况下,女子可以继承的规定,但后来法国国王腓力四世去世以后,其继任王位的三个儿子后来也分别去世,没有留下男性后人继承,按理来说,就应该有腓力四世的女儿伊莎贝拉继任。

欧洲中世纪时期女性继承权的衡量

伊莎贝拉的儿子是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三世,为此爱德华三世要求继承法国国王的位子,为了不让王位传给外姓,法国贵族抛出了萨利克法典,拒绝了爱德华三世继任法国国王,选择了腓力六世继位,开启瓦卢瓦王朝,虽然爱德华三世同意,但内心却十分不满,间接引发了后来英法百年战争,虽然英国历代曾出过不少的女王,但法国历史上自始至终都没能有一位女性继任国王。

由于继承问题而间接引发了英法百年战争

实际上欧洲在女性能否继承父亲的遗产这个问题上,十分宽容,除了萨利克法典规定不允许(后来废除了)以外,事实上在很多时候,女性贵族可以拥有继承权,甚至是嫁人以后还能继承自己丈夫的遗产,但长期以来,围绕女性继承权力的纷争,欧洲贵族间始终就没有中断过,女性贵族在嫁人以后如何平衡继承权利与婚姻的关系,也是他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卡斯蒂利亚女王(西班牙女王)伊莎贝拉一世

有一部分女王在婚后仍然能保持强势,甚至能够同丈夫一起治理国家,如卡斯蒂利亚王国(西班牙)女王伊莎贝拉一世,在其兄长恩克里四世去世以后,伊莎贝拉一世继任为女王,和丈夫阿拉贡王国费尔南多二世一起促进了西班牙统一,不过这样琴瑟和谐的情况十分少见,很多时候女王为了保障自己权力,选择终身不婚,有的女王则在婚后将王位交给了自己的丈夫。

男性世袭权力下女性继承人地位尴尬

欧洲封建时代的开启是从公元486年法兰克王国建立以后算起的,似乎当时克洛维一世就已经意识到了女性拥有继承资格以后会出现混乱的局面,所以才在晚年制定萨利克法典,规定女性不能继承,事实上在后来历史发展中,这条规定也的确凸显出了克洛维一世的远见卓识,因为随着后来封建阶级的不断壮大,男性作为世袭权力的代表逐渐的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有关欧洲女性继承问题在法兰克王国建立之初就已经有这个问题

从克洛维一世分封开始,随着采邑制度的出现,欧洲封建贵族相继出现,并在10世纪左右逐渐的壮大,他们表面上维护王权的统治,但在暗地里却为自己争夺土地,贵族与贵族之间经常展开战争,而城堡出现以后,更是加剧了封建贵族的优越感,所以这些贵族的后代都开始希望能够继承父辈的权力和封地。

长子继承制——中西方文明交汇唯一的共同点

而在这些封建贵族中,他们更希望继承他们权力地位的是一个男性子嗣,而之所以不青睐女性,往往是因为女性在未来总是会嫁人的,一旦嫁人自然就是别人家的人,这一点和东方文明下封建王朝颇有类似的地方,因此在这些封建贵族内部继承中,开始出现了长子继承制,这样一来在家族之中女性的地位也越来越尴尬。

女性作为贵族的一员,无法履行征战的义务,只能通过婚姻来不断加强家族的影响力

其实在封建贵族早期形成时期,女性在家族的建立过程中同样也建立了不朽的功勋(这一点是她们谋求继承权的基础),但在家族的地位确立以后,女性的作用往往受到局限,因为他们不可能向成年男子一样为家族贡献战力,只能够在幕后处理家庭琐事,由于女性的地位在家族之中越来越被边缘化,但同时女性的另外一个作用却日渐凸显出来。

女性婚姻关系加长了领主与领主、领主与封臣之间的联系

虽然女性在家族之中不能够起到同男性相同的作用,但女性在嫁人以后,其丈夫能够承担这种责任,因此久而久之女性的婚姻成为了维系各个封建领主维持自身势力扩张的工具,这些封建领主不仅仅要控制自己女儿的婚姻,甚至就连其封臣的女儿,婚姻也要操控在他的手中,这样一来领主与领主之间,领主与封臣之间的权力都得到了加强。

女性在婚姻中得不到平等的对待,如果丈夫对妻子产生了不满或者是厌倦,她们是会被强制送进修道院的,是有非常不公平的现象存在。

在欧洲的历史当中,对于“非法”性行为的公共惩罚乃是常态。虽说在细微之处不无差异,不过在欧洲每个地区社会都会提倡性戒律的理想,并且惩罚自愿发生偷情行为的人群。而这正式基督教文化当中的核心特征,从中世纪早期开始,其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 《性的起源》一书试图将性的历史还原为一种重要的公共事务,说明过去人们认识和处理性的方式,乃是被当时最深厚之思想文化与社会潮流所塑造。 不同文化是如何对待性的,以及这些文化是如何具体表现的,这都远远超出了身体和生理行为本身——这反映的是文化关于人性、社会和人生意义的最深刻洞见。 一、中世纪时的性况 虽说每一种文明从其历史之初就规定了严厉的法则,以惩罚至少某些不道德的性行为,但是相对于宗教改革运动之后,中世纪时对性的监管还算宽松。传统天主教观念认为,肉体欲望应受谴责但无可避免:将其完全束缚是不可能的,并适得其反。那时,即使是卖霪,都是受到批准的。新教嘲笑天主教,通过允许与管理性交易,靠偷情与通奸的收益来维持自身。“噢,罗马!”新教常常这样谴责,“妓女在做着营生,向圣洁的金库支付租金,以获取她的营业执照。”那时的主教们可能并非出于理性考虑,但也乐得顺其自然。 1.从古至今的性戒律 非法性行为是公共罪行,这一原则自中世纪早期以来就得到了越来越有力的坚持。 现存最古老的法典(公元前2100-前1700)由巴比伦国王所制定,其中即规定通奸要被处死,大多数其他近东与古典文化同样将此视为一种严重罪行:亚述人、古埃及人、犹太人、希腊人,以及某种程度上罗马人都作如是观。 盎格鲁-撒克逊的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的法典(602)就规定了各种名目的罚金:“如果一个男人与一个不属于他的寡妇结合”;与女仆或不同阶层的女奴苟合;与其他自由人的妻子通奸——在这一严重的案例中,除了高额罚金之外,罪犯须“用自己的金钱来获得一位妻子,然后将她带到别人家中”。 这些严厉的惩罚正与基督教会的态度相符,“不可奸霪”是上帝十诫的第七诫,对于每一个奸夫奸妇,他下令“必须处死”。同样的命运也会施加于任何犯有乱伦或兽奸罪行的人身上,施加于发生同性性行为的男子身上:所有这些人都玷污了自身与社群。 虽然《旧约》赞美婚姻是一种在社会与宗教层面都必不可少的制度,但其首要启示则是性关系乃不洁净的。即便在丈夫与妻子之间,性仍然被严格限定于特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目的(只能为了繁衍,不可追求快乐),并且在此之后还要有洁净仪式,以洗濯这一行为带来的秽物。 早期学者们对性也不太开化,斯多噶派哲学对于性充满疑虑,将其视为一种低等与堕落的快乐。 在接下来的数个世纪中,教会的主要权威进一步发展了对于性的消极看法。关于节制的禁欲主义理想愈加得到强化,其主要针对神职人员,但也针对世俗男女。 2.稍许宽容的性规 要求归要求,做归做。其实那时对性的管理还没有到十分不近情理的地步。 就连一些著名的主教,有时也是说一套做一套,至少不是那么让人信服。圣奥古斯丁是一位十分坚定的禁欲主义者,他将色欲视为所有人类欲求中最为危险的一种。不过,他在年轻的时候可是另一副样子,当他这个才子先后负笈于北非与意大利时,与一个未婚情人一起生活了许多年,并且有了一个私生子,并且他在当时更热衷于摩尼教而非主流的基督教。 不论在中世纪文学还是日常生活中,非法的爱情与买春之举往往以一种平常的口吻被讨论,这表明此种行为并不一定总是被谴责。 根据教会的婚姻法,在理论上讲,合法的性关系只需要双方本人的同意,无需任何牧师、见证人或仪式。 从约翰·德莱顿在1681年写的诗歌可窥见此前的性状态,《押沙龙与阿奇托菲尔》一诗写道:在虔诚的时代,牧师开始耍起手腕/那会儿一夫多妻还不是罪恶/当时的男人到处留种/孽种一个接一个呱呱坠地/自然在怂恿,法律不阻拦/他们与妻妾纵情霪乱。 以至于公开卖霪都能得到容忍,公开卖霪在中世纪晚期逐渐得到批准。鉴于现实中未婚的平民与神职人员不可能抑制肉欲,所以有这样的论调:与其引发诱奸、强奸、通奸以及更糟糕的行为,还不如允许妓院存在。 二、性戒律文化 开始于1500年的新教运动,从内部净化教会的运动,很快发展成为一股为真理而抗争的洪流。新教徒们怀有一种信仰,相信天主教会的教义与实践已经腐化与世俗。他们想重新发现上帝对于基督徒的真正期待,并且据此建构他们自己的社会:不仅在于宗教信仰,也包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宗教改革重塑世界的活动中,性居于中心地位。从15世纪末期开始,梅毒这一致命疾病蔓延日肆,在人群中引起了日益严重的焦虑。由性乱引发的社会问题——犯罪、疾病、私生子、贫穷——越来越让人有切肤之感。以更严格的标准处置通奸与偷情,实际上是晚期都铎王朝的治理举措之一。 而为了应对新教的挑战,天主教的反新教运动也把更为严格的性监管作为一个重要举措。惩罚不贞之人,为了他们自身也为了社群的良善,这是一项基督教与公共的义务,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而言都义不容辞。 1.近乎变态的性洁癖 新教徒认为,以往教会对于性道德的整体态度显得松弛而虚伪,软弱无力。其神父都是好色的寄生虫:独身主义的理想只不过是个笑话而已。天主教的独身主义志向不切实际,对所有人而言,包括神父,婚姻是今后解决性欲的唯一合适途径。 宗教改革者们关闭妓院,逐出妓女,以及对通奸与偷情行为施以严酷的惩治。 宗教裁判所通过对身体的破坏来惩罚那些被认为是不贞的人。他们或者被烙印上某种标记游街示众,或者直接被剥夺“作案工具”等等。其旨在把带有污名的人从群体中区别开来,不仅是在驱逐“异教徒”,也在束缚占绝大多数的群体的自由上起到了作用。 纵观整个西方世界,这一时期基督教的宣传与举措都强化了对于偷情、通奸、卖霪与鸡奸的压制。 新教徒的洁癖令人瞠目,甚至在女性怀孕期与经期发生的夫妻性行为,都普遍被视作违背上帝之律法——约翰·科顿在1636年为马萨诸塞与纽黑文制定的示范法典将后者认定为死罪。 1644年冬天,马萨诸塞的移民詹姆斯·布里顿公开忏悔了自己的罪恶,他提到有一次自己跟人酗酒之后,试图与一位出身很好的年轻新娘玛丽·莱瑟姆发生性关系(但未成功)。虽然如今她已远居于普利茅斯的殖民地,但她还是被找到,最终被带到波士顿接受审判。当时,尽管她否认双方实际发生过性行为,但她仍然被判处通奸罪。审判过了两个星期,她被实施了绞刑,那年她只有十八岁。 2.只是为了移风易俗吗 新教徒们的最终理想是,建立一个社会,在其中,不道德行为被“所有人避之唯恐不及,除了那些邪恶与亵渎之辈,他们被迫藏身于黑暗的角落,终日惶惶于被人揭发”。 不洁之性首先触犯了宗法原则:每一个女性都是其父亲或丈夫的财产,所以任何陌生人与之发生性关系,都得被视为一种盗窃,一种对其亲属严重的侮辱。在当时的人们观念中,女性是比男性低级的生物,女性常常被当做物来对待。回想一下中国古代的情形就好理解了,买卖女性、交换女性、赠送女性,这些在中国古代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非法的性关系还更为实际地侵犯了财产权,比如私生子会危险别人的继承权,私生子不仅会抢去原本只属于其兄弟姊妹的财产,而且还危险乡邻。一些地方就尽其所能地阻止穷人结婚,因为穷人养育孩子的数量超出他们自己所能承受的,会给教区增添负担。此外卖霪不仅会传播性病,还会衍生出酗酒、行窃、欺诈、杀婴等其他罪恶。 从宗教的心理讲,人们还担心受到惩罚,不贞之举要被惩罚,要是哪个社群敢容忍这种侮辱天主之行,天主的怒火就会对他们所有人进行惩罚。 3.至少生活在一种文化里 虽说对不贞之性的惩罚并不彻底,但是至少人们生活在性戒律的文化里。 在这种文化里面,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自律被视为文明的首要表征,人们之所以嘲笑不贞,不仅为了取乐,也因为那是软弱的显著标志。传统伦理的基本准则是,男性与女性要为他们的行为负起个人的责任,不论诱惑多么强烈。只有兽类与野人才“没有限制地顺从”于“本性的渴求”,开化的基督徒应当让肉体处于灵魂的掌控之下。精神和心灵对于肉体之统治乃是这一戒律文化整体之基础所在。 在性戒律施加限制的现实行为中,并不存在任何别种关于性自由之合理、适当的意识形态,不可能设想一个没有性监管的社会。即使是佩皮斯的私人日记,这部在18世纪之前以最大的勇气叙述性冒险的文献之中,也充满了比后世同类著作中强烈得多的负罪感与羞耻感。 性监管并不仅仅是某种自上而下的外部强制,民众的身体力行与广泛认同使其具有了内在活力。每个人在其中都起到了作用,甚至看守、警察与教堂执事也不过是普普通通的户主,只是在社群中各司其职罢了,并不存在单独的、专业的监管力量。这是一个群众性的自行监管系统,整个社群监管着自身,支持着集体行为的准则。 性戒律的文化不仅由强有力的信仰支撑,这一信仰将不道德之举视为危险。它还依赖于一系列重要的政治、哲学与心理假设,关于政府之目的、人类之本性、信仰之伦理,以及先天理解力之缺陷。这一戒律的施行如此长久,它与社会生活结构之缠绕如此紧密,它的思想根基如此深厚,以至于在1600年没有人可能设想它的废除。

中世纪欧洲商人论文发表

内容太大。不好写,也很难写好。论文写作格式一般是:题目(正副标题),摘要(中英文),正文,结论。参考文献,注释(脚注或尾注)。欧洲封建社会内容太广泛,建议从小地方入手。以小见大。不妨选择一个很小的话题,搜集相关资料,做出自己的理解。但最好先阅读下专家的文章。另外参考文献要有相当比重的外文资料,好好加油吧。国内学术界研究欧洲封建社会的有以下几位学者。1 北京大学马克尧教授,主要研究封建制度,尤其中西封建制度比较。可以参考他的著作。2 北京大学彭晓瑜教授,主要研究中世纪基督教。3 人民大学孟广林教授,北大马克尧教授的弟子,主要研究西欧主要是英国封建王权。4 东北师范大学中古所朱寰教授,研究广泛。5 天津师范大学侯建新教授,中世纪经济社会史。6 天津师范大学王亚平教授,翻译众多欧洲学术专著。主要研究德国中世纪社会。还有很多做出杰出成绩者。这里仅列出几位名家。

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黑暗的西欧中世纪欧洲自公元500年至公元1500年的一千年间被称为中世纪,这个时期历来被认为是欧洲最为黑暗的时期。由于蛮族的入侵和定居引起了罗马帝国的崩溃,几乎造成当时欧洲文化的完全毁灭。西欧的封建制度便是在这一背景下,由日尔曼、罗马和基督教三种因素互相融合,从罗马灭亡后的废墟上产生、发展起来的。骑士制度同样也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是欧洲在封建化的过程中逐步产生、确立起来的封建附庸制度。中世纪的欧洲国家是一种松懈的领土集合体。在一个国家里,以皇帝、国王、公爵等为最高领主,其他大贵族则以向其宣誓效忠来换取封地——“采邑”,从而成为最高领主的附庸。这些附庸各自又可以拥有从属于自己的附庸,直到拥有少量土地或无地的骑士们,如此便构成了西欧完整的封建等级体系。西欧中世纪一般被认为是一个文化衰落的时期,甚至“黑暗”的时期,并且把造成这种“黑暗”和“文化倒退”的原因完全归咎于基督教会.事实上,在西欧中世纪早期(公元5—11世纪),教会的活动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西欧文化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基督教是古典文化的主要继承者,它在客观上促进了中世纪早期西欧文化的复兴,奠定了中世纪西欧教育的基础,促进了西欧各民族文化的交流. 近代欧洲成为世界进步的火车头,从近代欧洲诞生的近代文明以其巨大的影响左右了世界近代历史的走向。人权、民主、法制、共和、科学等观念,今天已为世人广泛接受;地理大发现使得世界的联系愈加紧密,东西方世界从此愈加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近代欧洲文明是从中世纪欧洲的土壤中成长起来的。欧洲中世纪是一个独特的历史时期,从罗马帝国的废墟中成长起来的日尔曼人诸王国逐渐把日尔曼与罗马因素结合起来,形成了独特的包含于西欧封建制度之下的一系列制度。 一、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 公元476年最后一位罗马皇帝被日尔曼人废除,西罗马帝国终于在蛮族的入侵下灭亡了,在原西罗马帝国的土地上相继建立起许多日尔曼人国家,西欧的封建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发展起来。 法兰克人进入高卢地区后,就没收了罗马皇室和部分奴隶主的土地,用以分给法兰克人的马尔克公社。也有很多被墨洛温王朝的国王和他的亲兵们所占有,他们成为了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随着法兰克人不断征服新的地区,国王们便把新征服的土地及其上的人民赠送给他的部下、主教和修道院长,即所谓的“赠地”。这样无限制赠地的结果便是地方大贵族的实力不断增加,最终大大削弱了王权,使墨洛温王朝的继任国王们逐渐成为一个只具有象征意义的“共主”。到加洛林家族的查理"马特担任宫相时期,为了法兰克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为了巩固他自己的实力,他开始实行采邑制。查理"马特将没收的叛乱贵族和教会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贵族和教会。采邑的领受者必须为赐予者服骑兵役,并向其宣誓效忠;采邑的赐予者有义务保护领受者,使其不受他人的伤害。采邑分封,只限终身,不得世袭。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西欧封建制度是在这一时期由法兰克人发展起来的,“采邑”制更是起到了根本的决定意义。 “采邑”制到查理曼时期有了很大发展。在这一时期里,除国王旧有的教俗封臣外,过去属于国家官吏的伯爵、马克伯爵和公爵等也都变成国王的封臣,从国王处领受采邑。并且此时的采邑逐渐的变为世袭的了。国王的封臣们也可以吸收自己的封臣,并把部分土地作为采邑分赐给他们,从而又成为他们的封君。9世纪后,“封土”一词逐渐代替“采邑”;以后则全用封土称呼。国王是最高封建领主,其下有公爵、伯爵、主教等大封建主,再下是中小封建主,至此形成西欧完整的封建等级制度。 中世纪的国家是一个松弛的封土集合体,并没有明确的国界概念。“它的财产权和主权到处相互转化”[1] 欧洲的封建制度是一种政治、经济合一的制度。封建领主在其封土内首先明确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进而在王权衰落后,又逐步取得了王权在地方的权力并将其转化为同封土一并世袭的私人权力,其中包括行政、司法、税收、铸币等权力。追究欧洲封建制度的产生根源,则包括了三个主要的因素:罗马文明、日尔曼传统以及基督教的影响。 黑暗的西欧中世纪 公元500~1500年,就是西欧的中世纪时期。这个时期,可以说基本奠定后世的国家形势。这个时期,整个西欧的主要政治制度就是封建制。但是,此封建非彼封建。以我来看,西欧的封建制还是更接近于我国夏商周时期的分封制。这种封建制也是国家元首赏赐土地给他想要封赏的人,但是,不同之处在于,在大宗之下的小宗,可以不听从大宗之上的更大者的号令,简单来说,可以用一句当时的俗语说明:“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就清楚地说明了上下的权力关系。按照我们的看法,这无疑是不利于统治的。从后来的历史来看,这是不错的。 这个时代,西欧各个国家迅速发展,这是由于两项科技的发明,一项是马轭,它可以使牲口在被牢牢套住之余不至于被压住气管而窒息。另一项则是重犁,它可以迅速的破开土壤,翻开错综复杂的地下根系。这段时间内,欧洲的树林急剧减少就有它们的功劳。随着科技的发展,人民的生产力逐渐提高,国家开始进入兴盛。国家的强大使得战争频发。公元六世纪开始,来自斯堪的纳维亚的维京人开始入侵欧洲国家。他们有着先进的航海技术,是他们发现了格陵兰,也有传闻说他们在早于哥伦布的几个世纪前就已经先达到了美洲。反正,他们倚仗先进的航海技术,对波罗的海及北海附近的国家进行侵略式的抢掠。当然,这也促成了最能代表西欧当时特色的城堡。当时的城堡,规模甚宏,在强盗入侵时,附近的农民便躲入城堡,寻求保护。领主也因为战略原因乐于对居民提供保护,便形成了西欧的一种独特城市格局:层层的建筑或农田围绕着城堡而建。其实,认为城堡是一种防卫工具的看法是十分片面的,事实上,城堡最初建立的目的是作为士兵及骑士的军事基地,是用来控制附近地区的。在国王权力日渐衰退的中世纪,城堡成为了维护城镇稳定的重要工具。 说到欧洲中世纪的代表,城堡绝对不会比骑士更具特色。骑士的兴起源于法兰克帝国的大军阀铁锤查理。他在与阿拉伯人的都尔一役中大败阿拉伯人,便是得益于他的精锐骑兵部队。随后,骑士风靡全欧洲,各个地区的人们都以成为骑士为荣。因为骑士需要供养马匹,自己配备武器,盔甲,非富贵人家没有资格成为骑士。骑士经常依附于他心仪的领主,领主为其提供土地和农民,骑士在需要时期为领主作战。因为供养骑士的费用远比普通的士兵要高,所以有的领主是比较贫穷的。骑士被视为一种身份,后来逐渐发展成骑士精神。不过在后来,骑士们因为利益的缘故,不再重视这种规则。有一个绝对强力的历史事实印证了这个现象:十字军东征。十字军的主力就是各种利欲熏心的骑士,因为幻想掠得无比的财富,组成各种军事团来参与东征。他们参与了除了儿童十字军外的每一次侵略战争。骑士不仅仅是身份的象征,同时也成为了战争的象征。 欧洲中世纪有一个大民族是不可忽视的,这就是日耳曼民族了。但,此日尔曼并非希特勒口中的日耳曼,它是莱茵河以东,维斯瓦河以西,多瑙河以北的一片大地区的民族总称。日耳曼人的杰出代表是法兰克人,当时的法兰克王国可谓是强大至极。后来因为日耳曼民族的分遗产制度而分裂成3部分,分别是法国、意大利、普鲁士(即德国)的前身。日耳曼语系影响了整个欧洲的语言,被匈奴人赶入欧洲的日耳曼人的入侵更直接造成了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可谓是影响力大。 在欧洲的中世纪,有一件事不可不提,就是蒙古人的入侵。当时的蒙古铁骑,甚至达到了多瑙河东岸,让许多欧洲人闻风色变。当时的蒙古人所到之处,攻破城镇大部分遭到屠城厄运,幸亏为阿拉伯人所败,不然怕会有一场大灾难在欧洲发生。 总之,在公元500~1500年的西欧,即中世纪的西欧,战争的阴云总是笼罩在人们头上,可以称之为黑暗的西欧中世纪。

一、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特点:从西欧主要封建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历程中可见其发展极不平衡,政治发展曲折艰难,国家长期四分分裂,统一的中央集权统治很晚才出现(英法到15世纪、德意在19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特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二、形成原因: 1、 体系严密的封建制度 西欧封建社会早期,土地是主要财富。国王把一部分土地分封给大封建主,这些人成为诸侯。诸侯又把一部分土地分封给较小的封建主,小封建主再向下分封。国王和大封建主又各自分封了一批骑士,作为自己的武装力量。 这样的层层分封,就形成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骑士等自大至小不同等级的封建主。这些封建主分别领有大小不等的封地,拥有数量不等的庄园、农奴和武装。这样,在社会的每个角落,形成一种领主(封主)和附庸(封臣)的关系,他们彼此负有义务。领主保护附庸,附庸必须向领主宣誓效忠,为领主提供多种服务。但是,领主只能直接管辖自己的附庸,不能管辖附庸的附庸。每一个封建主无异于一个小国君,割据一方,各自为政。 诸侯的势力很大,有的竟敢向国王提出挑战。封建贵族住在戒备森严的城堡里,有自己的武装;他们的经济生产单位叫庄园,一般自给自足,不与外界交往。结果,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辽阔庄园环绕的无数城堡以及直插天际的尖顶教堂,成为西欧封建社会早期的典型政治风貌和独特社会景观。 2、 政教冲突 从5~6世纪开始,西欧的教会势力迅速增长。罗马天主教会是最有势力的封建领主,它拥有天主教世界土地的三分之一。教会同样按照封建的方式建立自己的教阶制度,最高的是教皇,下面有大教主、主教等,他们各有自己的辖区。 8世纪中期,意大利中部形成教皇国。教皇既是宗教首领,又是拥有世俗权力的一国之君,直接管辖的领土达四万多平方千米。国王为了使自己的统治神圣化,经常请求教皇以上帝的名义为自己加冕。查理大帝就是这样做的。这种做法加强了封建国王与教会的联系,更意味着教权凌驾于主权之上。9世纪,教皇成为西方基督教世界的仲裁者。然而,教皇与封建君主时而相互勾结,时而明争暗斗。 在西欧中世纪,人们相信世界上的一切权力都是上帝授予的,但在谁才是这个权力拥有者的问题上,意见却是大相径庭。国王和教会都想把这一大权据为己有,双方不断发生碰撞和摩擦。只是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西欧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和壮大、资产阶级的兴起、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的开展,教皇和罗马天王教皇的势力才逐渐衰落下去。 3、 城市的兴起 11~12世纪,欧洲各地的城市普遍重新兴起。中世纪时,由于人口的增加和商业的发展,除原来罗马帝国时期的老城市外,在城堡、主教堂、大修道院附近地区出现了许多新兴城镇。 在西欧城市重新兴起和工商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市民阶级形成了,并从中进一步分化出手工业者、商人和银行家等。商人和银行家作为市民阶级的上层,发展为早期的资产阶级。广大西欧城市开展了争取自治权利的斗争,并订制自己的法律,建立自己的武装,向封建王权和各级封建主发起挑战。到14~15世纪,从西欧封建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新兴的城市中等阶级,已经与封建制度水火不容,成为欧洲反封建王权的强大革命力量。 4、 封建等级代表制的出现 13世纪早期,欧洲一些王国的君主竭力重振王权,将地方权力收归中央。结果,王权受到封建法律的约束,国王的独断专行受到限制。国王不甘心权力的削弱,挑起内战。国王战败。13世纪后半期,英国的议会制度开始萌芽。以后议会逐渐定型为上下两院。国王必须通过议会规定赋税,制定法律。等级代表制的封建君主政体对国王权力有所约束。14世纪初,法国也出现了以三级会议为代表的等级代表制度。由于法国王权比较强大,三级会议限制王权的作用相对较小。 英国的等级代表制度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影响巨大。在反对封建国王专制集权的斗争中,封建贵族、高级教士、城市商人等联合起来斗争,迫使国王坐下来,与他们商讨有关关税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是封建王权受到制约。英国的等级代表制在制约封建王权、建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西方近代议会制度的起源。

对于欧洲来讲,漫长的中世纪不仅意味着宗教裁判所、十字军、哥特式建筑或是经院哲学,在长达一千多年的中世纪里,欧洲大陆上的各个民族经过不断的分化和融合,迁徙和战争,最终在属于他们自己的土地上定居下来,成立了自己的国家,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基督教文明,而这种文明已经成为主导世界的主要文明之一欧洲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文化的两个重要的形成期,其成就不容忽视。对于音乐史来说,这两个时期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西方音乐的很多基本的特征与观念,都是在这两个时期开始形成和发展的,纵观复调、和声、记谱法等诸多方面莫不如此,今天的西方音乐从中世纪和文艺复兴音乐中继承了大量财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过去的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国内音乐界对这两个时期的音乐的研究和介绍都是非常薄弱的,特别是中世纪的音乐,甚至可以说基本上处于空白。因此,在中国人对西方音乐的研究中,加强对中世纪和文艺复兴这两个时期的关注,是十分必要的。在改革开放逐渐深入、国内外音乐文化交流日趋频繁的今天,这项研究工作也有了更大的可行性。它的进行将会大大改善我国西方音乐史研究和教学的落后现状,促使中国人对西方音乐的认识水平得到一种整体的提升。骑士精神是西方上流社会的文化精神,其制度产生于中世纪欧洲的上层社会,骑士本身就是一些中、小、封建主,骑士身份的获得,是一名武士进入上层社会的标志,但这一般是世袭的。作为一种贵族封号,它必须经过长期的服役,并通过一定的仪式才能获得。如果出生于贵族家庭的子弟想成为骑士,他必须7、8岁后即按照自己出生的等级依次到高一级的封建主及其夫人身边当侍童,14岁后为随从,即见习骑士,接受专门武士骑士训练,21岁时通过严格的考试和隆重的,仪式,宣誓及其他宗教礼仪后,才正式取得骑士封号。从这样一种制度产生的文化,显然是一种封闭的,贵族文化,其文化精神也是一种贵族文化精神。骑士制度中有骑士不得与平民交手的规则,可见其气质。它看重身份,注意修养,恪守诺言,尊重法规,是一种是社会有序化的文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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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场婚姻所出现的问题就是文化差异,但是不管这怎么样,这两个人毕竟也曾经爱过,以后就各自安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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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2004年,中国民政部门共办理了161.3万件离婚登记手续,平均每天有4000多对夫妻宣告婚姻破裂。这个数字比2003年增加了28.2万对,比1984年增加了115.9万对。 在刚过去的这两年中,中国的离婚率正以相当高的速度迅猛增长。 2004年全国办理离婚的数量比前一年增长21.2%,2003年全国办理离婚登记133.1万对,比2002年增加15.4万对。 而在上世纪90年代,1990年全国办理离婚的数量为80万对,到1999年这一数字就上涨到120.1万对,增幅达50%。 中国真的进入离婚的高峰期了?是什么原因让如此多的婚姻半途而废? 上扬的离婚曲线 离婚率上升并不是近两年才出现的现象。除了1983、1998和2002年以外,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这种趋势已经持续了近20年。 浙江工商大学社会工作系主任张敏杰教授是婚姻问题方面的专家,曾著有《中国的离婚态势》一书,他认为,我们的确正处于离婚高峰期中,这是中国建国后的第三次离婚高峰,从上世纪70年代末持续到现在。2003、2004年的显著增长只是这根离婚率上扬曲线的最新组成部分。与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亚洲的一些国家相比,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因此,虽然近两年离婚率的增长速度显著加快,公众仍然不必对此感到惊讶甚至恐慌。 长期从事婚姻问题研究的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徐安琪,就几个离婚人数下降的年份分析了原因。她说,2002年离婚人数下降了7.3万对,这个下降幅度是1978年以来从所未有的。原因可能与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有关。由于90年代后几年的结婚人数比90年代初显著减少,而离婚群体又以青年为主,所以,离婚率略有下降是很自然的。 所以,在2002年下降的基础上,2003年离婚人数增加也在情理之中。对于2004年高达28.2万对的绝对增长幅度,徐安琪研究员认为,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2003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离婚登记程序,无须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夫妻当天就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且,与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相比,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只需支付10元工本费,既节约了经济成本,也更有利于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因此,去年中国离婚率上升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新法规的出台。另一方面,2003年的非典疫情也很有可能使一些夫妻推迟了离婚时间,而累积到了2004年。 被考验的婚姻 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给婚姻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各种因素促成了中国离婚率持续上升。 徐安琪认为,在社会转型期,家庭凝聚力下降、社会聚合力弱化是导致离婚率持续上升的一个最主要原因。社会流动(包括地域流动和职业流动)增加,社会竞争日趋激烈,不少人背负着越来越重的物质压力和精神压力,工作占据了人们越来越多的时间,再加上频繁的出差和额外的“充电”学习,这些都使得夫妻相处的时间越来越少。 同时,社会交往的扩大,文化娱乐场所的开放和闲暇时间的增加,使两性间相互结识和沟通机会递增。那些因为工作、交际等需要朝夕相处、默契配合,由关系密切到感情发生微妙变化的婚外情也更多发生。 频繁的社会流动使得异地婚姻的数量增加。在异地婚姻中,家庭、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成为幸福婚姻的障碍。徐安琪介绍说,现有的统计表明,在上海的离婚人群中,异地婚姻占四分之一。而实际的数字很可能更多,因为这个统计并没有包括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上海本地户口的新上海人。 现代的家庭组成方式也在削弱家庭的凝聚力。在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不与父母共同居住,“三代同堂”越来越少见。在传统的与父母同住的家庭里,夫妻发生矛盾时往往有父母从旁相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的激化。 另一方面,子女是家庭的凝聚力,生育率高、家庭人口多的地区往往会有较低的离婚率。因此,对于上海这样连续十多年出现生育率负增长的大城市来说,离婚率攀高就很容易理解了。 能不能不离? 社会转型期的婚姻遇到了诸多挑战,而身处其中的人们已经准备好了吗? 徐安琪认为,从外部环境来看,社会调适力量的缺乏也是造成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以往在婚姻发生问题时,从中进行调解的往往是单位、工会、居委会这些非专业机构,他们往往将婚姻问题当作“思想道德问题”来解决,其效果可想而知。而真正的专业婚姻咨询机构在我国相当缺乏。 在国外,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家庭心理咨询师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学习几十门专业课程,完成几千小时的实习,在我国能达到这一要求的咨询师极少。更何况,很多专业的婚姻咨询场所被划分入医院的精神科,难免使寻求咨询的夫妻产生心理抵触。另外,现有的婚姻咨询所缺乏来自社会公众的信任,还要收取不菲的费用,难以成为人们解决婚姻问题的首选。另一方面,我国的社工制度极不发达,仅处于试点阶段而尚未制度化,且其工作内容多涉及犯罪控制领域,婚姻问题尚未成为关注对象。因此,建立起有效的社会调适力量,与当前的社会转型期相适应,才能挽救许多本不该破裂的婚姻。 从婚姻内部来看,建立起新的婚姻观念,才能构筑起幸福的婚姻生活。婚姻需要学会相处的艺术,需要宽容和忍耐。 在社会转型期,夫妻双方还需要共同学会解决各式各样新问题的技巧。一些传统的婚姻观念与现代生活已难相适应。很多实际例子显示,中国的夫妻往往要等到矛盾不可调和时,才会去寻求婚姻咨询等专业帮助,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夫妻一方前去咨询,这样的效果极其有限。

美学者为中国老龄化问题敲警钟 指面临三大挑战 中国人口网 2004-06-09 15:49:53--------------------------------------------------------------------------------“人口生育率下降和寿命延长正把中国引入一场深刻的人口转变。”据本周的《华盛顿观察》报道,美国2004年4月19日公布的一份相关报告提到,“三十五年前,中国年轻人是老年人口的六倍,从现在起的三十五年后,折椅关系将颠倒过来,老年人口将是年轻人口的两倍。” 这份名为《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和经济分析》(the Graying of the Middle Kingdom)的人口报告,由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CSIS)出版。它阐述了中国未来的人口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问题,并警示中国,如果不准备充分,中国将在本世纪后半叶面临一场危机。 报告的两位作者之一,CSIS全球老龄化问题主任理查德·杰克逊(Richard Jackson)在接受《华盛顿观察》周刊专访时说道:“中国政府已经朝向正确地改革方向前进,但要成功实现改革目标,还有一段距离。” “到2040年,中国将有3亿9700万老年人,比目前法、德、意、日、英五国的人口总和还要多,其增长速度令人惊讶!”基于这样的发展趋势,《银发中国》报告建议,中国应将将老龄化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考虑。为了说明问题的紧迫性,报告将中国老龄化的问题归纳为以下三点: 首先,工作人口会因老龄化问题下降。报告指出,中国的工作人口到2015年将达到一个顶峰,随后下降。到21世纪中叶时,中国将失去18%~35%劳动力大军。 其次,中国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会加快。35年前,中国的儿童对老人的比例是6:1。但今后的35年中,这个比例会扭转为1:2。中国的人口转型正在急剧变化。到21世纪30年代,中国人的平均年龄会比美国人大。 最后,老龄保障体系不完善。总体来说,四分之三的中国工人根本没有正式退休金。如果中国不在这方面进行改革,那么未来将有成百上千万的老人因贫困而缺乏退休金、医疗保险和家人的照料。 在杰克逊看来,老龄化对中国改革来讲,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中国能成功克服挑战,未来将更加繁荣,而整个世界都与中国的成功攸关。就像报告中预测的那样,如果中国成功完成转型,“整个世界都能从这一前景获益”。(李燕)中国人口网

恨无绝期日,身不由己时 ——试论典卖妻婚俗明冯梦龙《喻世明言》第二十二卷《木棉庵郑虎臣报冤》(以下简称《木》)中记述:小官吏贾涉携家童到杭州钱塘,途经王小四门,因行路饥渴想歇脚,便在门外喊道“有人吗?”,这一喊出来个妇人(王小四之妻),虽荆钗布裙,却一副妖饶模样,长得是“随他呆子也消魂,况是客边情易动。”贾涉看得发呆,又思量自己尚无子嗣,便欲买之为妾。家童去打探,穷困的王小四竟一口应承,贾涉大喜,讲明身价四十两银子,马上请来村里的教书先生,写了卖妻文契,双方在上面落了十字花押,王小四就把娇妻卖给了贾涉。这是反映“典卖妻”婚俗的典型故事。这种习俗曾广泛分布于我国各地,而以浙江省最为严重。因时间、区域或具体形式的不同,典妻又有租妻、借妻、租肚皮、招夫养夫、贴夫、拉帮套、搭伙、押帐、挂帐、典赡、典子、僦妻、捆妓和穙妻等多种名称。“卖妻”与“典妻”虽然存在着一定区别(可否被赎回),但就其本质来说是相通的:它们都是买卖婚姻的一种形式,丈夫将妻子出典或出卖,而女性在整个过程中多处于被任意处置的地位。因此,本文将二者归纳成“典卖妻”来阐述。 从汉代开始孕育、南北朝萌芽,典卖妻这一特殊婚俗至唐朝成形、宋代成熟,历经元朝的立行期和明朝的盛行期,至清朝恶性发展,延续到民国逐渐衰落。它蔓延中国大地千百年之久,历代对其都设有禁律,却又都禁而不止。可见,这并不是偶然,其背后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经济、思想等社会根源。 总体来说,典卖妻妾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男尊女卑而决定的夫尊妻卑的体现,是在“君臣、父子、夫妻”三纲权力结构之下形成的特殊婚姻形态,即男子使用夫权把妻子或妾有偿地出卖或出租给他人。它是封建社会竭力强化男权,把男权引入封建家族之中,形成至尊至贵的父权的封建伦理秩序的综合反映。具体而言,有学者总结,典卖妻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基于以下三点原因:第一,妇女地位低下;第二,山村贫穷落后;第三,传宗接代的观念。 我们可以在《木》中找到相应的例证: 首先,王小四之妻胡氏和贾涉谈及“别谋婚娶”时说:“既尊官有意见怜,待丈夫归时,尊官自与他说,妾不敢擅许。”足见地位之低,虽反抗过丈夫的几次“卖”欲,但是终究不能为自己做主。这说明,妇女在父权社会,没有地位可言,大多只能依附丈夫;没有经济权利,只能依靠男子生存,缺乏自立能力。 其次,王小四“因连年种田折本,家贫无奈”,作为卖方的他没有不舍得妻子的意思,在“一日不识修,三日不忍饿”的现实条件下,只得将作为“私有财产”的妻子卖予他人。这也是典卖妻多发生在经济落后、土地贫瘠的穷乡僻壤,而少见于上层社会达官贵族之家的原因。 第三,贾涉作为买方,除了为胡氏的容貌身段倾倒外,促使他买“妾”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子嗣。“壮年无子”,是涉及到以后无法“事宗庙”、延续家族的大事,无后更是对祖先最大的不孝。这种根植于心底的封建宗法制度观念,使得典卖妻有了确实的正当理由和理论根据。且不论《木》记述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着文学记述的“虚构”,但它确实反映了社会民俗真实的一面,并为我们理解和掌握史实提供了一定的线索和依据。 另外,考察近世社会的婚姻与家庭,可以发现典卖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自宋代始也渐渐有了一整套约定俗成的必办手续和习惯做法。例如,典妻须订立契约,亦称“典婚书”、“合同”,一式两份由原夫和典夫收执,还阐明出典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及归属等具体条款;典妻所生子女归属典夫,典子有继承财产权,并可列入宗谱;典租妻都需有媒证等。另外许多地方也行迎娶风俗,在夜间抬便轿迎娶,以薄酒谢媒,宴请长老相亲等。这些在《木》中有一定体现,典卖妻契约也常见于各种史料记载。 可见,在所有典卖妻过程中,钱财始终是中间最重要的一环。金钱的诱惑总是大于女子的意志而存在,买卖(典)方出于各自的目的,将妇女当作物品转让。女人成了商品,只是拥有者有着不固定性罢了。所以,大张旗鼓地迎娶典卖而来的妻妾,更是一种伤害。买方无非是想为后代留一个正名,而决不是想要给这个用来生育的女人一个名分,也不是想肯定她的地位——她本就无地位而言。 悲哀至此,悲悯无用。 虽然冯梦龙用“夫妻配偶是前缘,千里红绳暗自牵。况是荣华封两国,村农岂得伴终年?”这首诗来说明胡氏与贾涉的结合“你情我愿”,并无不妥或悖理之处,而且似有支持、鼓励之意,但是我们看到,被典卖的妻子到了买方家中,受到不公待遇仍是不可避免的,苦痛也来得更深。文中,贾的正妻唐氏乃悍妒之人,她害怕地位动摇便百般折磨胡氏,贾涉用计使胡氏搬离才得以生下一子,然而辗转儿子过继给贾的表哥,胡也被卖给他人,导致骨肉分离。 其实,在现代作家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中,我们也能看到妇女被典卖的凄惨与无奈,它从一个侧面展现了这一特殊婚俗给妇女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春宝娘因家贫被丈夫典给有两百多亩财产的秀才,在正妻的威势下,当牛做马,像仆人一样过活。她夜夜想念春宝,为秀才生下一子后便起名秋宝,刚疼上秋宝却被赶回原家,此时春宝已病得不轻,不太认识她这个娘了。就这样,她生了两个孩子,却总被剥夺做母亲的资格,她被当成工具、财产,甚至没有名字,在奴隶的身份下,苟延残喘,痛苦一生。 读这两篇文章时,我脑海里盘旋的总是鲁迅先生那一句:救救妇女和孩子!《诗经》有曰:“南有樛木,葛藟累之。乐只君子,福履绥之。”又曰:“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规,宜其室家。”然而,千百年来,两情相悦地立家、天长地久地安家,似都成了虚幻的梦想。 历史缓缓地走向远方,在婚姻家庭的围城内,留下了依稀佝偻沉重的背影。而近年来,这种曾一度消失的婚姻陋俗又以不同面目悄然复活,更要求当下的我们学会反思。 那些不曾自由的女性,那些被视作鸿毛的人格和灵魂,值得后人祭奠志哀。 嫁娶不由己,生死托于天。存在即合理?我不敢贸然肯定。 毕竟,“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并非一句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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