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语星纱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讯息工期、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述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上中以看出,《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主要着眼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勘察,指为查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土层土质、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地质现象而进行的测量、测绘、测试、观察、地质调查、勘探、试验、鉴定、研究和综合评价工作。工程设计,指在正式施工之前进行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技术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中所进行的技术设计。工程施工,指按照设计的规格和要求建造建筑物的活动。工程监理,指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咨询、顾问、监督,并将业主与第三方为实施项目建设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行过程,交予其负责管理,法律之所以将工程建设项目作为强制招标的重点,是因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问题较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招标投标推行不力,程序不规范,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腐败行为。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采取指定方式占有的比例;设备、材料采购中只有部分进行了招标,其余均由业主或承包商直接采购;施工环节虽然大部分采取了招投标的形式,但许多未严格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因此,实行规范招标投标制度,是十分迫切的。从1998年开始,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此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在这种形势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更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范围,是大势之所趋。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法律将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人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健全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履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多刺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界银行等国际多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从我国的情况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类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上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
一叶扁舟85
在招投标中。我国水利工程清单制的实施和工程担保制度日渐成熟。实践证明合理低价中标是更符合我国现阶段水利工程建筑中标方式。合理低价中标,水利工程实行低价中标方式的注意事项。1 低价中标是工程建筑招标的趋势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招投标中,承包商希望以合理低价报价,增大中标概率,业主希望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选择一个最低投标价中标。最低价中标节省投资,效果显著,操作简便,节约招投标过程各环节发生的成本。论文发表,合理低价中标。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利于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2 合理低价中标符合水利工程建筑招标要求推行低价中标,与国际惯例接轨,也符合市场竞争的发展规律,是大势所趋。但实际上,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的现状与实行最低价中标办法要求必须具备的条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仓促推行最低价中标的做法有很大的危害性,要吸取国外推行最低价中标初期的失败教训。当前,我国水利工程清单制的实施和工程担保制度日渐成熟,各地区的试点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供我们借鉴,实践证明合理低价中标是更符合我国现阶段水利工程建筑中标方式。2.1 合理低价中标法更符合法律实际《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形成与确定原则,并且反映了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办法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但不低于成本价”。而“最低价中标法”是以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从理论上看,它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也是国际流行的方法。但是从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的本意来看,“最低价中标法”忽视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审,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能中标,甚至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给工程建设与管理留下极大的隐患,是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本意的。2.2合理低价中标法更符合我国水利工程建筑市场的发展水利工程与其他的建筑工程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明显含有公益性质或准公益性质,水利工程往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其概念决定了在我国水利工程建筑招标只能采用合理低价中标,而非最低价中标。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压价。由于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仍处于转型阶段,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面广量大的众多国有企业正处在深化改革阶段,不难想象,在这样的现实状态下,实施最低价中标,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加剧,招标人在“无标底”的驱动下不仅处于失控状态,而且更是有人认为标价“越低越好”;一些管理不规范、素质低下、实力较差的承包商和自然人,持着“只要有业务,什么都有了”的观念,紧紧抓住某些招标人的心态,以最低报价进入竞争市场。有的投标人概算下浮的幅度甚至达到了30%~35%,在这样的报价下,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3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3.1合理考虑超出有效工程量以外部分费用在按规定取费(基价合理)的情况下,预算定额单价有的是下限的项目单价,有的已低于成本价,施工单位将难以保证施工质量。2007年建设部颁布的《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招标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面积、重量等)计量,对超出有效工程量以外部分不能计入工程量,应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例如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中为便于施工作业和满足边坡安全要求,都会在设计图示尺寸以外进行临时边坡开挖,临时边坡的坡比根据现场土质、开挖高度等条件而变化,有的情况稳定边坡为1:2,有的情况稳定边坡为1:1,此外视施工企业工效、素质不同也会变化。而上述土方超挖工程量和日后土方超填工程量均不计量,所以只能在熟悉现场情况,把握施工企业自身素质后,进行综合评定,将此项费用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论文发表,合理低价中标。论文发表,合理低价中标。3.2 合理考虑施工附加量、操作损耗等所发生的费用不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超出有效工程量以外部分、施工附加量、操作损耗等所发生的费用不计量,而且2002年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各节中定额也不包括施工附加量、操作损耗等所发生的费用。但在实际生产中肯定要发生操作损耗,此项费用主要根据施工企业的自身素质决定,进行综合评定后将此项费用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在定额《干砌块石》这节就比较明显:定额第三章《砌石工程》说明第二条:“本章定额的计量单位,除注明外,均按“成品方”计算”;第四条:“各节材料定额中石料计量单位:砂、碎石为堆方;块石、卵石为码方;条石、料石为清料方。论文发表,合理低价中标。”在第五节《干砌块石》材料定额量为116m3,即块石116m3码方砌筑100m3砌体方。在定额附录《土石方松实系数换算表》中块石1.43m3实方=1.67m3码方,即1 m3实方=1.1678m3码方。虽然在理论上块石116m3码方可以砌筑100m3砌体方,但在实际生产中干砌块石的砌筑过程中要经过选石、修石、砌筑、填缝、找平等必要工序,所以块石116m3码方无法完全砌筑100m3砌体方,可以明显看出材料定额中不包括施工附加量和砌筑损耗,而且人工定额和机械定额中也不包括上述费用。根据施工企业的管理和员工的素质情况,施工附加量和操作损耗只能减到最少,而无法避免。若按规定取费的情况下,预算定额单价将低于成本价,势必难以保证工程质量。不仅施工企业在预算报价时要注意上述问题,建设单位或招标主管单位更要在预算时切合实际,这样才能保证标底的合理性,不能只顾预算和报价最低。3.3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强调物价波动和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材料价格不再是由政府部门控制,受市场调控而产生的材料价格跌涨凸显,这种情况在2008年度异常突出。从2008年度3月至6月间,受全球原材料涨价的影响,我国的建筑材料也大幅上涨,砂石料价格上涨15%,水泥价格上涨20%,各种钢材自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涨幅更达30%;受国际原油价格不断攀升影响,2008年6月我国柴油、汽油价格上涨15%。各类原材料和人工工资更有继续上涨的趋势。以往有的建设单位招标时由于工期较短(在1年以内)通常不对物价波动和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施工单位将蒙受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反之,在材料价格大幅下跌时,建设单位将浪费不必要的投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十六条37款和38款已明确叙述。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强调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风险是相同的,也是“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在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时不仅不能忽略,更要重视对此条款的执行。3.4 评标过程及方法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参考招标人标底,并对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法。论文发表,合理低价中标。合理低价中标有别于最低价中标的主要特点是,合理低价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取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废标除外),便于招标人控制在招标活动全过程中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式(或许是按施工图预算下降一定百分比,或许是按企业定额报的价)报价,均以基准价为对比价;在评标中结合招标文件所公示的“实质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和审定,择优选择投标人。综上所述,合理低价中标在我国水利工程建筑市场还处于初步阶段,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工作中等待解决。论文发表,合理低价中标。相信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执行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在实践不断的摸索和提高中,合理低价中标会逐步成熟,将给我国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带来勃勃生机。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发表中级职称论文有什么要求?一般来说,中级职称对发表论文的期刊比中级职称的期刊要求更高。如果期刊的级别更高,论文的质量也会提高。据我所知,对中级职称的综合评价需
1、发布招标公告首先应该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2、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包括建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评审和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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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是人们为了解决某个共同的问题或出于不同的目的聚集在一起进行讨论、交流的活动,而会 议论文 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我整理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