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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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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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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1.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3.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4.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5.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关于法律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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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二元中国的法治背景和前景用意识流式样的文学语言恣意叙述关于法治和法律的学术,似乎是朱苏力教授的一个爱好和习惯。这一点,在他最新出版的作品《道路通向城市》再一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使我不得不相信他在考入北大法学院的时候原本就是一个热情洋溢的文学青年了。这本书于2004年5月由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洋洋洒洒写了30万字左右,除去引论以外,大部分是作者近几年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者讲演稿的汇集。但是,正如作者自己所说的,“尽管这些论文是分别撰写和发表的,却大致是按照我的统一规划进行的,并且在最后编辑本书的时候,为了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我也对许多论文做了文字修改,增补了部分文献。”①这表明了作者的一种负责的学术态度以及该著作学术思想的形成与集中过程——所谓“统一规划”也罢“统一整体”也罢,都是作者对中国法治进路和法社会学问题的以往思维瓷片的一种“考古式”粘合。首先引起我特别注意的是该书的书名,很有意思地与苏力过去的一部作品《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的书名形成了高调的反差。关于这个书名,作者解释说它是来自凡尔哈伦②的一句诗,是一个关于中国当代社会转型的隐喻,同时也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背景和基本制约。我倒是从中看到了隐喻中的隐喻,表明作者对中国法治实践所进行的考虑已经从农村折返到了城市,也许还意味着苏力本人学术思想和立场的折返与转型。因为在前一个书名中,比较明显地反映出苏力把中国法治实践的主要战场设想到了农村,而现在则设想到了城市。这种设想的转移,我认为是科学的与合理的,理由在于,传统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正在发生变革和解构。在过去十多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的青壮年农民被先进的农业生产力所解放成为了新兴的和现代的中国体力工人阶级,并逐步在数量上和法律权利需求的不满程度上呈正比例地增长着,相对于原来的市民阶级而言,他们对于法治产品的供给有更多的诉求和渴望,他们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战略性推进力量或者成为战术性破坏力量。中国的乡村被从城市中发射过来的无线电波所包裹和诱惑,也被章鱼般的城市日益吞噬或者压迫,从而对二元中国发出了要求社会平等的城市化或者城镇化诉求,这将导致法律上的地方自治权利要求的增大乃至于联邦主义法律思想的萌芽。中国的农业已经从自给自足型经济转向对城市的资源供给型经济,使得中国辽阔乡土社会中的田园牧歌被契约和货币的嘈杂所哽咽或者替代,这也在不断地提醒着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苏力等法学家们:大家族式的宗法社会已经彻底雪融,城乡一体化趋势导致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正在占四分之一地球人口的商土中国开始进行,这将使中国的城市(镇)化的乡村和“乡村化的城市”③产生大致相同的法律供给需要。如此,便是城乡二元中国法治实践的切实背景,起码现在越来越清晰和明朗。这样一来,如果苏力的学术视场不及时伴随社会的转型而转型,就要落后于时代了。而后引起我注意和阅读的,是该书的目录。如果说一本书的名字是“龙的眼睛“,那么书的目录一般就是“龙的骨架”了。分析龙睛看到的是作品的重心所在,而领略目录则可以窥探作者学术思想的脉络和间架结构。该书从目录上看,主要由四个板块组成,第一板块由《你看到了什么?(代序)》、《致谢》和《引论——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三篇文章组成,其中《你看到了什么?》是作者以第二人称方式为自己这本书所写的一个“段落大意”,也是一个“他我批判自我” 式样的书评,比较中肯和客观,尤其是对于喜欢文学的法律学术人而言,看完了这个代序,除非你继续对苏力观点后面的论据和语言过程依然很感兴趣,否则,该书其余的文字基本上就用不着看了。当然,法律职业人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读者可以在好奇心或者求知欲的驱动下,到后面那些具体的书页里去浏览浏览作者的论据和行云流水般的法(文)学笔触。至于《引论——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是作者已出版过的作品的再次复写,这篇文章也许是作者终生学术思想的灵感之源,它主要探讨了中国社会变迁与中国法治实践的互动和交叉,建立了作者“任何法律的合法性都要从社会中取得”的法治理念。这种理念被作者一再声张与喧哗的目的,是要对中国现在的法治实践进行不断地提醒,让法治回应或者满足社会生活的种种需求;另外一个重要的目的,苏力一直想对主流法学派别也就是规范性法学研究进行“纠偏”,或者是争夺中国当代法学的话语权与公共传播的制高点。第二板块,是该书的第一编,被作者命题为《宪政与立法》,其中第一章的标题是《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第二章的标题是《当代中国立法中的习惯》, 第三章的标题是《最高法院、公共政策和知识需求》。第三板块被命名为《司法制度》则是第二板块中第三章的自然延续或者说深入细致论证,作者用长达四章文字的篇幅谈论了中国的法院、法官、司法考试等似乎是琐碎和细小的问题

毕业 论文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最后一次作业,而其中的论文格式是必须要规范的,论文常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 文章 。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律学术论文格式,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法律学术论文格式 1.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装订线),右,,页脚。 2.封面格式设置:字体:四号宋体,居中,指导教师签名必须手写。 3.题目:中文,三号黑体加粗居中;英文,三号Time New Roman字体, 加粗居中。题目和摘要之间空一行(小四号)。 4.摘要: (1)中文摘要和关键词(行间距单倍) 摘要(黑体五号加粗,左起空两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五号楷体) 关键词(黑体五号加粗,左起空两格):XXXX,XXXXX,XXXXX,XXXX(五号楷体) (2)英文摘要和关键词(行间距单倍)(置于参考文献后。参考文献与英文摘要之间空一行,小四号) Abstract(Time New Roman字体,五号,加粗,顶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Time New Roman字体,五号) Keywords(Time New Roman字体,五号,加粗,顶格): XXXX,XXXXX,XXXXX,XXXX(Time New Roman字体,五号) 5.正文层次格式(关键词和正文之间空一行,小四号) 1.(四号黑体加粗,左起空两格) 正文左起空两格,使用小四号宋体(行间距倍) XXXX (小四号宋体加粗,左起空两格,行间距倍) 正文左起空两格,使用小四号宋体(行间距倍) 第三级标题与第二级标题相同 6.致谢(正文和致谢之间空一行,小四号) 致谢(居中,黑体,加粗,小四号) ************************************************************************************(中文小四号宋体,英文小四号Time New Roman字体,行间距单倍) 7.参考文献(致谢和参考文献之间空一行,小四号): 参考文献(居中,黑体,加粗,小四号) 关于法律的学术论文 范文 法律 文化 之法律信仰 摘 要 “信仰”本身不是法学上的概念,但是在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法律信仰被越来越多的法律实践者甚至法学理论界所推崇。本文通过阐述法律信仰的内涵,法制与法律信仰的关系,强调了培养和提升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分析了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并且提出了如何培养和提升公民法律信仰的对策,以期更多的人能够自觉的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自觉自愿的服从法律,实现真正的法治,使法治不仅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更是作为一种社会状态而存在。 关键词 法律 法律文化 法律信仰 法治 基金项目:西安市委党校2012年度校级青年课题项目编号:12XQ01。 作者简介:黄蕊,中共西安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笼统的讲,它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然而,学界至今尚未对“文化”的定义做出科学的统一的阐述。因此,作为文化的一支,“法律文化”的定义也就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在此,结合文化的特征以及法律本身的特点,我们归纳出,法律文化是人们在政治、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平衡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法律意识、法律制度、行为方式以及法律组织机构组成的复合体,它不仅贯穿于法的制定以及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还体现在法律 教育 、法学研究以及其他法律实践活动中。 “信仰”本身是与宗教相关,它缘起于人们对世俗世界或周遭的不满以及对美好生活和世界永无止境的追求与向往。从三大宗教——伊斯兰教、____和佛教的产生发展过程中不难发现,对宗教最为尊崇和信奉的往往是那些受奴役和压迫阶层的人,因为宗教提供给人们的多为一些超验的观点或实体,比如上帝、真主安拉等等,从而给予了人们追求美好事物的无限希望。 学界对信仰的解释也是不尽相同的。康德认为,“信仰就是接受先验理念、上帝、自由和灵魂不朽。它们超越了 经验 的王国,不是理论知识的对象。”冯天策说:“人类的生命与其他生命形式质的区别在于,他能从自身的生理需要中解脱出来,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开辟新的领域和新的发展方向:精神的活动领域和精神的发展方向——超越包括自身个性在内的物质世界,以至于某种极境的发展方向,这就是信仰”?豍。《辞海》从信仰者的角度对“信仰”做出了这样的解释:“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尽管众说纷纭,但我们发现各种对“信仰”的解释都表明了信仰的神圣,而正是这种神圣性提升了民众的服从意识。然而,信仰是神圣的,却未必是理性的。有学者将信仰分为两类:其一是消极的信仰,另一为积极的信仰。前者是基于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失望,对客观现象的畏惧和无奈,对社会生活和人生的终极意义和目的感到茫然和无所依归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自卑心理。?竖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豏后者是人的理性活动的产物和升华,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和个人情感体验所做出的理性的选择,是主体精神世界的升华,如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指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群体或公民个体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意识与体验基础上所产生的对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经过提升的应然价值原则与法权要求的极度认同、真诚推崇、热忱捍卫与不懈追求。我们在这里讲法律信仰,就是要达到这样一个预期,那就是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抛开一切外力的干预和强制,形成内在的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表现出忠诚、崇尚、热情以及高度的信任,从而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尊崇法律,以法律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二、法律信仰与法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内核 (一)从法治的内涵看 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它与民主相关联,是众人所选择的法律之治,体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以及最高权威。 现代法治的精神意蕴始于西方民主政治发端之初,法治的精神在于理性选择下具有普遍规范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法治的形成并不能仅仅以社会成员普遍遵守法律作为衡量标准,因为赤裸裸的暴力威迫下也可以形成广大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们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丰,这段话揭示了法治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一为良法即正义之法,这是制度条件,比如说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体现大众根本利益的法律体系;另一为普遍服从即思想条件,法治需要相应的意识,而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法治正是建立在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信仰下的心悦诚服,法治理念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其实就是社会主体通过理性的选择,将法律规范内化为社会成员的法习惯的过程,是依照良法规定的内容所实施的“自治”,使法治既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存在,更作为一种社会状态存在。因此,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再完备详尽的法律都无法实现,而法治也就只是一句空话。 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要将这一精神落到实处,最主要的条件就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缺失,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化为主观需要,更无法落实到自发的行动之中。在这种情形之下,法的效力就只能拜倒在强制力的门前,从而导致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名存实亡。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 (二)从法的本质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法具有正式性以及阶级性两个重要因素,而这两个因素并不是法的终极的本质,它们只是法的本质在社会生活中的反映。 看了“法律学术论文格式”的人还看: 1. 标准学术论文的格式 2. 法律基础论文格式范文 3. 个人学术论文格式范文 4. 标准学术论文格式 5. 关于法律的学术论文

法律与人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关于学术论文格式法错误的

参考文献格式错误的论文绝对不能通过,必须修改正确后才能通过。

一般来说,一篇学士论文,字数大多在5000字左右,对参考文献的范围、个数要求较低,但为体现该论文系作者广为研究的学术成果,其参考文献至少要十五个以上,并且至少应有八本以上学者的著作,其余可以为其他人的学术论文、刊物等。

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共分为12大类。

从高校培养办法看,在培养目标里面都明确写着:硕士研究生教育承担着既为博士生教育输送合格生源,又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任务。硕士生的培养应强调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重视综合素质提高和创新、创业精神的培养,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实际需要和不同面向确定培养目标、培养类型和培养模式。

从国家管理部门来看,2009年3月的教育部《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也提出:拓展研究生主要培养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专门人才,并提出应用型专门人才是相对于学术性学位而言的学位类型,培养适应特定职业或岗位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题目规范:题目要简单明了,能够概括所写的内容,要用标准三号黑色字体,并且居中;如果有副标题,就要在副标题前面加上破折号,用小三号黑色字体。

摘要规范: 句子要精简短小,能够概括文章的全部内容,要说明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使用的方法和结论,注意不要有错别字。摘要的字数可以在几十到几百个,但是最好不要超过三百字。

关键词规范:关键词是出现在文章中的词语,这几个词语必须是文章中重点强调并且能够提现文章主要内容的词语。关键词可以选择在五个左右。

正文规范:是论文的主体,要包括自己论述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和结论。正文的语句要通顺,有依据,并且层次分明。汉语正文文字采用小四号宋体,正文英语采用Times New Roman12号,

参考文献规范:参考文献是指在写论文的过程中所参考的资料或者是引述在论文中的资料,标注时必须要标注清楚作者,标题,出版信息。

论文的纸张要采用标准的A4纸,行距在倍。

写论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格式哦

学术论文的作者署名可以用笔名说法错误。

学术论文署名格式规范标准

一般学术论文都有自己特定的格式,那么具体的格式要求是怎样的,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学术论文署名格式规范标准,希望大家喜欢。

1、署名和单位地址

在期刊论文上署名能表明署名者的身份,即拥有著作权,并表示承担相应的义务,对论文负责。署名和地址的编写是检索工具编制作者检索途径、单位检索途径的需要,是引用、引文统计的需要,是评价作者水平和学术地位、影响等的需要,是出版社及读者与作者联系的需要。

2、署名对象

中国国家标准GB7713-87规定:“责任者包括报告、论文的作者、学位论文的导师、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以及学位授予单位等。必要时可注明个人责任者的职务、职称、学位、所在单位名称及地址;如责任者系单位、团体或小组,应写明全称和地址。

在封面和题名页上,或学术论文的正文前署名的个人作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作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

至于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按研究计划分工负责具体小项的工作者、某一项测试的承担者,以及接受委托进行分析检验和观察的辅助人员等,均不列入。这些人可以作为参加工作的人员一一列入致谢部分, 排于篇首页脚注”。

个人的研究成果,个人署名;集体的研究成果,集体署名。集体署名时, 一般应署作者姓名,不宜只署课题组名称,并按对研究工作贡献的大小排列名次。

关于戊戌变法的学术论文范文

梁任公曾经说过:上古史是中国的中国,中古史是亚洲的中国,近世史是世界的中国。他的所谓近世史,是指乾隆末年以后的历史。也就是说从18世纪下半叶开始,中国的历史,就是中国与世界各国发生关系的历史。平心而论,从一种特定的角度来考察,梁氏的说法具有明白而确定的概括性。在世界近代史上,1840年以前的中国和1853年以前的日本,有很多相似之处。其中,极重要的一点,就是都同处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商品经济蓬勃发展、世界市场逐步形成、殖民主义浪潮席卷世界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所有的国家都不可能闭关锁国地生存下去了,而中日两国的统治者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实行着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中日两国的大门都是被西方的炮火轰开的。在中国,其标志是鸦片战争。在日本,其标志就是美国东印度舰队司令培里率舰队东来叩关。在其后的一段时间内,中日两国所面临的许多问题,都有相似之处。而明治维新和戊戌变法也都是作为挽救民族危亡的运动而出现的。它们在两国历史上都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它们对两国历史的实际影响,却不可同日而语。 即使粗略地扫瞄一下,人们也会发现戊戌变法和明治维新就其基本方面说,有着许多的相同点。这些相同点,与其说是历史的巧合,不如说是由世界大势和两国自身的社会性质,以及中日两个民族在此时所面临的历史课题造成的。一句话,这些共同点,是历史地形成的。

哥啊,网上一大堆

明治维新成功了,企图仿效明治维新的戊戌变法却失败了。这个问题常使人们思索。戊戌变法失败后不久,维新派的报纸澳门《知新报》刊登文章对明治维新与戊戌变法作了比较。解放以来,我国学术界在论及戊戌变法和改良主义时,也常涉及明治维新。比如,说戊戌变法“企图走明治维新的道路,在不触犯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基础上求得一些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言外之意,这就是“改良主义”。有的文章明确地说:戊戌变法的纲领没有触及封建地主占有制,就是改良主义,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必然失败,等等。究竟戊戌变法是不是改良主义?“自上而下的改革”是否皆“必然失败”?戊戌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特别是社会根源又是什么?本文拟通过对明治维新和戊戌变法的比较,谈谈这些问题。

好的,,,可以,,,

关于教学法的论文

浅谈英语教学方法论文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浅谈英语教学方法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英语是一门综合性比较强的科目,既有缜密的思维,又有随意的流动性;既有记忆的成分,又有规律可循的成分,是动与静的结合,是听、说、读、写的综合反映。如何处理英语教学中“难”与“易”这对矛盾,从而巩固和提高学生英语学习成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从转变教育观念入手

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英语的教学目的之一是“通过听、说、读、写的训练,使全班学生获得英语基础知识和初步运用英语的能力”。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改变“只抓少数,忽视多数”的升学思想,要向“全面贯穿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素质教育转变。比如,英语课堂教学中,为充分调动全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需要采取形式多样而有效的教法,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设计“双人训练”、“小组练习”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活动,提高英语学习兴趣,增加每个学生口语练习的机会,使每个学生都能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从而使更多的学生享受学习英语的兴趣,更好地创造课内外学习英语的氛围。

二、从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入手

这是问题的关键,学生学习英语兴趣的浓与淡,直接决定着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初中学生已在生理上渐趋成熟,已经为自我培养广泛的学习兴趣和学科爱好创造了前提条件。作为教师,应该当好引路人,如给学生订阅英语报刊,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学生对英语学习实现“要我学——我要学——要学好”的转变。也可以运用多媒体教学,增强英语的声像效果,让学生产生一种“好奇”的心理,进而循循善诱,促使学生对学习英语感兴趣。

三、从提高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入手

英语教学的目的是通过提高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从而达到与外界的交流和认知。有些学生怕说,或说的是“中国式”英语,不能脱离母语。因此,作为教师,要把提高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作为一个关键。一些经常化的口语,教师首先要带头说起,比如:平时交流、上课前后的问候语、课堂的值日生汇报等,并且要做到字正腔圆,以免学生受到错误影响。

四、加强日常训练

这里所说的日常训练具体指的是听、说、读、写的训练。听,就是要求学生正确地发好音,实现英语的标准化,提高学生的辨音知音能力,使听者能理解说者所表达的中心意思。可以不定期地利用早读、课间、课堂播放英语磁带、英语电教片、英语歌曲等。说,就是在日常的交流中注重英语口语表达的养成,且要营造一种氛围,做到教者带头说,学者跟着说,尽量消除英语课堂上的“汉语化”。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读,就是要不断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通过阅读理解对话、课文,加强对单词、词组、语法的理解和记忆。写,就是要勤用笔写。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教师要经常性地组织学生默写单词、词组,并不定期地组织学生写一句话,或写一篇小短文,使学生对英语的学习掌握能力在日常训练中得到提高。在发展听、说能力的同时注意读、写能力的培养,以求四种技能同时提高。平时可结合使用练习册,开展多种活动、竞赛等笔头训练,这对培养写的技能无疑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五、“精讲”与“精练”相结合,提高教学的科学性

“精讲”是指在课堂教学中讲重点、难点、疑点。为此,要确定重点,找出难点,明了疑点。教学中,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解决疑点。“精练”是指要练准、练巧、练好。通过练,扩展学生的思维广度,并把新知识及时纳入学生原有的知识体系中去,不断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教师要精心设计好练习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利用课后习题挖掘其智力因素,发展智能,培养素质;二是有针对性、启发性、多样性地设计习题,注意面向大多数学生,又富有弹性,使优生吃得“好”,差生能保“底”,中间生吃得“饱”;三是让学生自己设计习题,这样更容易贴近学生的学习实际。在练习中,要注意及时反馈和调节,以便校正误区和强化绩效。

六、切合实际,施展教艺

只有在课堂教学中施展教学艺术,才能提高学生的素质。如:可巧用“误导”原理,正确理解教材内涵,用“漏词法”、“调位法”、“误判法”等启发学生的思维,使学生自下苦功。同时,要调动学生多种感官,准确理解教材内容,如采用电视、实物、图片、挂图、幻灯、音乐等,不断刺激学生的眼、耳、心,使学生的多种感官一起“活动”。这样,学生对教材的理解就会深刻起来,教师所教内容也容易被学生所接受。

七、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英语课外活动

初中生接受新鲜事物比较快,通过组织一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题鲜明的活动,将英语教学深入活动之中,会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和锻炼,这种活动往往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八、不断总结

总结是为了更好地进步。作为教师,对学生出现的各种疑虑要善于思考,“晓其一而知其全面”说的就是这个道理。通过指导学生对问题的认识,不断改进和完善教学方法。同时,教师对所教内容也要做到“课前能预习,课堂能会教,课后能提高”。

英语教学是一门很深的学问,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索和研究适合自己及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

摘要:

英语学习作为一种非母语学习,对农村小学生来讲,激发学习兴趣显得尤为重要。主要探讨了小学英语教学方法。

关键词:

农村小学;英语;教学方法

一、激发小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孔子说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知者。”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学形式要多样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

1.教学材料和教学活动应贴近生活,能充分反映小学生的日常生活,把所学的内容应用到他们所熟悉的生活中去。如,在教学away时,教学生An apple a day,keep the doctor away.学习名词dog时,我又告诉学生,含dog的词组或谚语也不少,而且很有趣,如a lucky dog(幸运儿),hot dog(热狗),Love me,love my dog(爱屋及乌),Every dog has his day(凡人皆有得意之日)。

2.教师应在课堂上,尽可能给学生创造一个开放宽松的教学环境。让学生在和谐宽松的课堂气氛下,怀着轻松愉快的心情学习,自然信心就增长了,也就敢用英语大胆发言、积极思维,不断产生学习英语和施展能力的兴趣。

二、教学手段应形式多样,要创设生动活泼的教学环境与良好的语言环境

1.为了适应学习内容的灵活性,把英语变成开放、民主的交流现场不失为一个好方法。要想让课堂“活”起来,教师先要“活”起来。教师自始至终要给学生创造宽松的学习环境。这就要求教师语调抑扬顿挫、语言风趣幽默、表情丰富、手势恰当,以此做出榜样,渲染气氛,感染学生。

2.根据小学生好动、好奇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课堂教学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如:情景法、直接法、讨论法、练习法、视听法、交际法等,只要有助于实现教学目标的都可采用。

三、运用激励机制,鼓励学生积极进取

1.要重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每个学生取得的成绩及点滴进步都予以肯定。可采用多种表扬和奖励的方式,如:我在上课时给认真听讲的学生发小贴熊,并将每节课时英语学得好一点的学生指命为当天的小老师,并发小贴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他们的学习积极性。

2.利用小学生的好胜心理,在平常教学时,让他们用所学知识分组比赛,并由教师或其他同学给予评分,这也能促使他们更加认真听讲。

总之,教师在教学时应采用各种有效方式,鼓励学生积极进取。

摘要:

英语课堂教学有效性是一个很热门的话题,值得我们去研究。笔者从事英语教学多年,对于初中英语有效课堂教学有许多想法。在课堂上如何进行语法教学、怎样指导学生背诵、如何打好英语学习基础等都成为本文所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

初中英语、课堂教学有效性、教学方法

新时期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无疑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场巨大变革。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也就成了教育界人士常常谈论的论题。

笔者在农村中学从事英语教学十七年,对于英语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也有许多想法。“教学”一词中的教,在英文中为teach,有“给人示例”的意思。教学是师生的双边活动。教学的有效性,并不是指教师教得认不认真、教学内容有没有完成。关键在于看学生有没有学到有用的东西,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的如何。如果学生学的糟糕,教师教的卖力、再辛苦也是无效或低效教学。笔者在教学中,很注意向同行学习,注意平时的教学反思。一节好的英语课,需要教师细心雕琢、认真准备才行。听课及教学日志、或教学反思是很有效的提高课堂教学效能的方法。

笔者通过实践、摸索,逐渐掌握了一套初中英语课堂教学方法。现在写出来,与同行们共同商榷。

在进行英语课堂教学时,笔者注意以下问题的处理:

(一)抓好语法教学

现行英语教材所涉及的内容多,课时又极有限。

小学英语与初中英语教材,在编写内容上重复的较多,如音标、字母、日常口语、对话等相当一部分七年级课本中的单词和句子,在小学课本中均已出现。中小学英语教材的衔接上存在着脱轨现象,严重地违反了教育学原理。

语法项目等比较复杂,学生不易掌握。

语法揭示了语言的内在规律。对于学习者来说,一定的语法知识有助于更正确和更标准地使用语言。而对于外语学习来说,语法学习则是掌握一门语言的捷径。

近些年英语教学方法不断翻新,英语课成了“四不象”。一部分教师,尤其是刚走上讲台的教师,容易走极端。在英语课上几乎不讲语法,上课就是全盘西化的授课方式,这种课实质上是很不走俏的课,费时低效不说,学生易“走火入魔”,或容易造成“两极分化”。

交际教学法是美国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在1972年提出的。后来在此理论基础上,肯纳尔(Canale)和斯温(Swain)进一步完善了他的理论,他们认为交际能力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语法能力、社会语言能力、话语能力和策略能力。

笔者认为:在语言教学过程中,不讲语法和语法讲的较少的作法是很危险的。英语对于学生们来说,有许多陌生的.地方,如单词难记,句子结构不容易掌握。所以,在教学中,要腾出时间补上语法教学这一课。语法教学,也不能脱离语境——如能将语法知识融入语言材料中,通过阅读材料分析重点内容、强化难点等方法,让学生明白其中的内容。选取的材料应有趣:与学生生活有关的小文章、诗词、对话等,都可以用。也可选取英美小说简易本中的东西,让学生读。网络上、报纸上许多与学生所学知识有关的材料也可以拿来用。

应该注意教材上每单元的Grammar Focus ,让学生明白句意,再出现一些例句,归纳词和句的用法。让学生象学古汉语那样,字词都一一去推敲。另外,让学生做点语法练习。这样做,有百益而无一害。语法教学在基础英语教学中不能缺少,方法应多样。学生通过贴近生活的感知、理解来学习和使用语法,而不是孤立的拿句子就事论事。

所以我们既不要谈语法“色变”,也不要脱离语言实践,而津津乐道于语法。

(二)加大背诵力度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吟诗也会偷”。从孩子一开始学英语,就要注意指导学生去背诵。

刚开始时,只需让学生背一两句话,逐渐地加大力度。由背句子,背对话,再到背诵长文章,教师要坚持每天督促学生朗读背诵。

学生一旦养成此学习习惯,教学就成功了一半。

英语学习本无捷径可言,入门阶段需要死记硬背。想不费功夫,就牢记单词、脱口而出讲英语,恐怕是徒劳的。

许多英语名家都提倡学生背诵。如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梅仁毅先生就说过,“在基础阶段,或高年级,要努力背诵名篇,譬如说,背50—100篇,无论从语言还是从内容来说,这都是精华。背熟了,对了解西方文化和研究文字的运用都有好处。”

真是至理名言。在教学中教师们应注意对孩子背诵能力的培养。

(三)努力用英语组织课堂

用英语教英语,这应当成为英语课堂教学的要求之一,应倡导。

尽量用英语讲课,语速自然停顿恰当,不给学生在大脑中进行英汉转换的时间。

课堂上,教师如果用英语组织课堂教学,刚开始学生可能不太适应,但如果坚持做下去,学生的听说能力、语言运用能力就会逐渐增强,这个笔者深有感触。

刚走上讲台时,因为用英语教英语,招来同事、学生以至领导的不解,但笔者顶了下来。刚开始时,课上允许说汉语。慢慢地,等学生适应了,尽量减少汉语的出现。学生称笔者为“洋老师”,说我的课有趣,他们喜欢这种授课方式。

课堂力应求形式多样。

每天课前热身对话,让不少学生抛弃“害羞、怕开口”的毛病。课前几分钟的说话练习,培养学生的学习热情,营造课堂气氛,对学生起帮带作用。热身对话以新颖愉快的方式拉开教学帷幕,以迅速简洁的形式整合学生思维,从而把学生带入轻松活泼的教学活动中。

在笔者的课上,采用最多的是表演课。让学生对话表演,谈论图片、说喜欢的事物、讲故事等,把语言形式和语言意义联系起来。让英语课真正成为学生十分向往的兴趣天地。

(四)打好基础

基础很关键。在刚开始英语教学时,应当抓好学生的语音关、书写关。

1、过语音关。

教学生国际音标的读音、元音字母和字母组合的读音规则,让学生朗读单词。反复认真的模仿及大声朗读,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语音和语调。对学生进行看、听训练的同时也要求学生反复模仿,养成良好的语音习惯。对于长词、长句的语音训练,要分音节和语段训练。大声朗读对学生语感的形成,帮助会很大。

2、重视书写

要从刚开始就要抓好学生的书写,对学生的作业应该严格要求,不能听之任之。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作业要当面订正、指导。书写差的,指导学生进行规范的书写,图快不认真的,让他重做;抄袭作业的,提出批评,坚决杜绝抄袭现象。

(五)注意文化教学

中国古时候儿童入私塾读书,读《三字经》《千字文》《百家姓》,此外还读《千家诗》《唐诗三百首》,意在让儿童早期接触我国传统文化。

学英语也一样,让学生通过英语文章、材料等的学习,了解西方人说话、做事等礼仪知识,了解其风土人情。

在课堂内外,可以抽出时间去介绍西方礼仪和节日的知识。如:在谈及西方的感恩节、圣诞节时,可通过VCD、多媒体、图片、书报资料等,让学生观看节目和阅读文字,感受节日的欢乐气氛。

平时在开课前播放音乐、英文歌、对话材料,营造语言学习气氛。

教师可在课外组织各种文化专题讲座。如外国节日、宗教习俗、餐桌礼仪、小费、问候语、禁忌语、体态语和手势语等。教师也可帮助学生阅读一些英文故事、报纸杂志文章,促使学生留心并积累有关文化背景,社会习俗等方面的知识,这将有利于学生跨文化交流的意识和能力。

新课程实施以来,初中英语教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重视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情感,把学习过程真正交给学生——但是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如把“对话”当做问答,把“自主”变成“自流”。独自学习、探究学习等有名无实。

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如何进行有效的课堂教学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笔者这里所提到的问题,可能对于其他同行有参考和借鉴作用。因限于篇幅,就写到这里。

最后笔者想借别人的话结束本文——“在英语教学中,应当还孩子们说的权利。让民主像一座桥一样搭在师生的心灵至上。做老师的人,要走进学生的心灵世界中去,做他们的好朋友。”让你的英语课堂成为孩子们心灵所向往的最快乐的地方吧!

“讲学之功,贵在心悟;施教之功,在于诱导。善思则得,善诱则通;诱思交融,百炼成钢。”

教学是一门科学,只要我们肯下功夫研究,会找到解决各种问题的突破口的。

参考文献:

【1】张丹主编,《初中英语有效教学和谐课堂》,光明日报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

【2】王道福主编,《教师教学基本功的新修炼》,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

【3】于勇主编,《教学技能训练》(中学英语),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4】胡春洞主编,《英语教学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9月第一版.

【5】包天仁主编,《基础英语教改论坛》(初中教师卷·第三集),吉林教育出版社2002年11月第一版.

PBL教学法论文

医学教育实践越来越证明,传统的教学模式不能 满足现代医学人才的培养需要。如何改革传统的医学 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启迪学生智能,培养出新型的21 世纪的医学人才,是当前国内外医学教育工作者正在 探索的问题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调动学生主动参 与学习活动已成为医学教育发展的大趋势⑴。问题基 础学习(Problem - Based Learning F*BL)是指以问题为 基础的教学法,是与传统的讲授基础学习完全不同的 一种新教学法。PBL自20世纪60年代末开创以来,对 医学教育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期, 国内一些西医院校也开始试行PBL,试图摸索一套适 合我国国情的医学教育新方法w]。近年来,某些中医院 校在教学方法改革中,亦尝试将PBL运用于教学之 中。然而,PBL在中医教育领域毕竟刚起步,在中医儿 科学教学上的运用尚未见报道。我院儿科教研室于 2001年7月开始对PBL教学法在中医儿科学教学应 用进行了初步探讨。

1 对象与方法

对象选择2001 ~ 2002学年上学期开课的第一临床医 学院98级中医本科班作为实验对象。

教材选用普通高等教育中医药类规划教材等6版《中 医儿科学》作为授课教材。

教师由我院儿科教研室有多年教学经验的副教授、讲 师任教。

方法在中医儿科学总论部分教学中,采取一种过渡性 的方法,即教师讲授部分重点内容,学生自学部分内 容,教师辅导答疑,以便使学生逐步适应PBL教学法, 并让学生掌握一些儿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为 下一步的学习奠定基础。在各论中,选择肺系疾病、脾 胃疾病两大单元,采用PBL教学。每单元实施步骤如 下:

预见习:在大课未讲之前由带教老师带领学 生先到病房见习下次要讲课的有关病例或模拟病人, 让学生自己采集病史、查体,使学生有初步的感性认 识,教师向学生提出一系列的临床问题,引导学生思 考、自学。

自学:课前发给学生由儿科教师根据教学大 纲要求编印的PBL教辅材料,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难点 重点以及自学提纲、病案、思考题、参考资料等,学生根 据问题进行自学,查找资料,自己解答在预见习中提出 的问题及提出疑问,作好讨论准备。

课堂学习与讨论:课堂上50 ~ 60%的时间用 于自学和讨论,40 ~ 50%的时间由教师精讲和总结。讨 论先由教师主持,逐步过渡到由学生主持,教师酌情给 予启发诱导,引导学生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思维方法 去综合分析、解决问题,通过课堂讨论,将教学内容自然 地融合于一系列的临床问题之中,使学生既掌握教学大 纲所要求的内容,又拓宽了知识面,训练了临床思维。

评价

全部课程结束进行期末考试,并进行考试分 析,评价学生的PBL课程与非PBL课程的学习效果与 教学效果。

学生评价:全部课程结束后,向学生发调查 问卷,以了解学生对PBL教学法的评价,并进行结果分 析。

进人临床实习后进行追踪考核?

2.结果

理论考试按传统方法进行期末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填空、论述题及病案分析等。平 均成绩78 +9. 26,与往几届相似;病案分析及应用题较 以往几届学生均答得好,分析较全面。

学生评价课程结束后,我们给学生发了一份含20个问题的 调查问卷,以了解学生对PBL教学法的评价。

结果表明,大部分同学对该教学法给予肯定,约 95%的同学认为PBL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 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临 床思维能力。

3.讨论

3. 1提高了学生的临床能力长期以来,我院中医儿科学的教学一直采用传统 的医学教育模式,即从概念、源流、病因病机、诊断,讲 到辨证论治。近些年来虽然也进行了一些教学改革,但 大都是增加一些病案分析、幻灯、图片等,基本教学法 没有大的改革。仍是以教师为中心,注重课堂讲授。然 而对于大学4年级的学生来说,他们已经系统地学习 了中医基础理论课程及中医内科学等临床科目,对于 中医儿科学尤其是各论中辨证论治等一般内容,完全 能自学理解。因此,对教师的枯燥重复讲解普遍缺乏兴 趣。作为临床学科的中医儿科学教学,如何让学生学会 老师的临床思维,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及自学能力,使他 们在将来的临床工作中能进行创造性的工作,成为新 型的21世纪的医学人才,是我们进行PBL教学法改革 的目的。

PBL教学法其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能力,它以重 能力培养代替重知识的传授⑴,因而检验这种教学法的 教学效果重点在于经过这种训练以后学生的能力如 何。因此,我们对进人临床实习后的98级学生进行追 踪考核,考核由儿科门诊、病房带教老师协助完成。考 核内容包括病史采集与体格检查、病历书写及处方用 药等处理。结果该班学生临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 力较以往几届学生均有提高。理论考试中,病案分析及 应用题较以往几届学生均答得好,分析较全面。

3. 2提高了学生的自学能力在学生诸多能力中,临床能力固然最为重要,但自 学能力、组织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等亦会对今后 的实际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的教学,不只是单纯地 传授知识,还应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

PBL教学法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 式,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以独立自学为主,教师 的'职能则由“教”转化为“导”,使学生有了较大的提高, 调査问卷结果统计表明,87. 5%的学生认为PBL教学 法对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有帮助,并能调动学生的积极 性,启发临床思维。

3. 3提高了学生组织表达能力课堂讨论是PBL教学法的重要内容。在初期,学生 尚未掌握对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归纳和总结的方法, 讨论不知如何着手,语言支离破碎,思路紊乱,经常出 现冷场。67. 5%的同学表示不习惯。经过一段时间的启 发、引导和锻炼后,绝大多数同学能将自己对问题的观 点组织成有系统、有条理的语言文字,且能由口头清晰 地表达出来,讨论热烈,有时出现激烈的争辩。学生认 为,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学习,知识记得牢,并且提高了 语言组织表达综合能力。

3. 4存在的问题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都巳证明,PBL教学法是一 个成功的,带有方向性的教学方法。然而,PBL在中医 教育领域毕竟刚起步,在中医儿科学教学上的运用尚 未见报道,可借鉴的经验较少。我们亦仅在中医儿科学 肺系疾病、脾胃疾病两大单元内容的教学中,进行PBL 教学法初步'探讨。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学生不适应调查问卷统计显示,部分学生未按要求进行预习, 其原因主要是不习惯()、没预习(25%)、不敢 (13. 7% )、不懂(7. 5% )。说明虽然学生对新的教学方 法持肯定态度,但相当部分同学尚未能适应。

问题的设置与课堂讨论部分学生认为有的问题设置过于简单,要求提高 难度以进一步训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说明学 生还大有潜力可挖。另外59%的学生认为课堂讨论时 间合适,约41%的学生则认为不合适,其中60%认为 时间过少。因此,如何安排适当的课堂讨论时间,仍需 进一步探讨。

与现存中医学教育模式的冲突我们仅在中医儿科学部分课程中实施PBL教学 法,大部分学生希望能在全部课程中推行,但许多学生担心的仍是书本考试问题。并且由于学生人数多,在现有条件下,见习时间不足,许多学生反映机会太少,影 响学习效果。

课程改革是非常艰巨和复杂的问题。我们所进行 的PBL教学法,仅仅是中医儿科学教学法的改革探索, 传统医学教育的总体格局并没有打破。教师们自己都 是传统式教学培养出来的,对于这一新的教学方法一 时认识尚浅,经验不足。另一方面,学生长期习惯于教 师讲,学生听,一旦转到PBL,将会感到混乱和难于接 受。能否在整个中医学教育中打破学科界限,围绕病人 疾病问题编制涉及多学科的综合课程,这需要总体的 课程设计与实验研究。我们必须认识到进行课程改革 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只能因势利导,逐步开展,积累经 验,逐步推广。

综上所述,我们对PBL教学法在中医儿科学教学 应用进行了初步探讨,取得了良好效果,培养了学生的 自学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科学思维能力及解决临床问题能力,发掘学生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通过实验 研究,积累了经验,为进一步探索出一套具有我国特色 的切实可行的《中医儿科学》PBL课程打下一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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