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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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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问题研究论文

随着税务部门信息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不同时间上线、不同开发商开发、不同业务部门使用的各种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产生了大量的数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税务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税务论文 范文 一:企业财务税务风险成本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也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想要在日益增长的压力下顺利地发展,降低成本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同时随着企业对 财务管理 工作重视程度的逐渐增加,使得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相关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就企业如何有效地利用税务资源降低成本提供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税务风险;成本

飞速发展的经济为企业带来了机遇,使得企业向着集团化、规模化的方向前进,同时才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挑战,面对业务越来越繁杂的现状,企业对财务管理的工作越来越重视。而对企业税务风险的预测和防范可以为企业规避损失,保障企业利益,合理利用税务法规甚至可以为企业带来收益。

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现状与分析

(一)主观性风险

主观性风险是指由于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对税务相关政策的解读存在主观上的差异,导致了双方在征收税款的数额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另一方面,不同的税务部门对同一条税收法规或政策的理解也无法完全统一,由于主观理解存在差别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就是企业的主观性税务风险。

(二)客观性风险

首先,国家征收税收是强制性的,但上缴的税款会使得企业经营所得的净利润减少,这一矛盾的存在使得企业可能通过主动逃税来增加企业收入。其次,即便企业遵纪守法主动上缴税款,但由于企业纳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所以可能会存在对税收相关法规认识不足从而违反国家税收规定,这样的情况是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本身并没有偷税漏税的意愿,但造成了企业没有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既成事实。因此也造成了企业税务风险的存在。

(三)制度性风险

我国企业比起国外老牌的企业来说,建立时间晚,经营时间短,因此很大程度上没有健全完善的公司制度。这一问题表现在税务工作上就是缺乏有效监管税务工作和有效控制相关工作的制约制度。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会为公司的经营带来负面的影响,例如无法及时获得准确的税收政策的变革情报,可能会使得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无法享受本来可以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缴纳本可以减免的纳税金额。这也是当今一些中小企业在税务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执行性风险

执行性风险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企业的管理层对税收风险不够重视,或者征收税款的相关政府机关对纳税人的重视程度太低。一般来说,后者出现的原因是因为中小企业由于政策及营业额原因所创造的税收额远远不及大企业的纳税金额所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做出的贡献大,因此相关税收部门对这些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及其他的大企业,这可能会导致部分中小企业缴税纳税工作的执行力不足。

二、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出现的税务风险可以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财务人员总体素质

对税务工作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内财务管理人员的总体素质,而只有保证企业涉税人员能够正确地完成纳税工作,才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最有效途径。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最新颁布的企业纳税相关法律法规条例,重点强调其中涉及到的纳税比例及期限等关键内容;另外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进行额外的补充与教授。以中小企业为例,涉税员工应当知晓本企业可以享受的国家纳税优惠政策并在日常工作中应用,以防止企业蒙受不必要的纳税损失。企业应采取 措施 提高 企业管理 者对税务风险成本的重视。企业管理层应当正视企业纳税对国家的重要性,从而提高本公司合法纳税的重视度。只有了解税务风险可能会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才能够让管理层站在更加长远的角度审视企业纳税问题。招聘专业素养高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很多时候中小企业陷入税务风险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招聘该领域具有专业素养人员补足公司专业知识的欠缺,从而掌握国家关于税收业务的最新动态,只有把握国家政策变化,才能保证公司不少纳税、不多纳税、及时纳税,不会陷入税收风险的困境。

(二)完善企业税收业务制约制度

避免企业遭遇税收风险,建立一套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反应的制约机制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防范 方法 ,这一套制约机制可以监控企业每一笔税收支出的过程,做到实时监控、细节监控、全程监控等。具体的内容有对税务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映策略三个步骤。除了建立制度以外,制度的执行者也很重要,企业应当设立纳税业务的监督部门和税务风险防范委员会等机构,随时掌握企业的纳税状况,一旦出现风险和问题,可以立刻提出应对措施,从而降低公司陷入税收风险困境的可能性。

(三)认真研习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来往税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 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细则也在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做出调整,而关注这些与公司纳税息息相关的政策是企业必须担负的责任。企业可以建立专门负责的部门或机构来完成此事,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人员或机构协助公司开展纳税业务。同时,企业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定期、有效的沟通,从而尽量避免因为主观性而导致的纳税业务发生错误,从而避免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担负法律责任。

三、结束语

企业随着不断地扩大规模,财务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如何让企业健康地发展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这就需要企业采取措施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但究竟如何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目前在我国的相关领域还未得出统一的结论,需要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积累 经验 ,以完善相关理论,指导企业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所带来的成本支出。

参考文献:

[1]朱光武.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中国商贸,2014(22):132-132,133.

[2]谭缅.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经济师,2015(06):104-105.

[3]吴家凤.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控制建议[J].统计与管理,2015(12):108-109.

有关税务论文范文二:企业财务管理税务风险成本分析

摘要: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面临艰巨挑战的企业必须要通过税务资源来预防税务风险,信息化、集团化的企业团体转向让税务机关利用税务资源促进企业提升质量显得极为重要。本文在对企业税务风险整体概述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目前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避免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税务风险;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企业税务风险涉及到国家税务机关、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税务风险的掌握可以帮助企业合理把握正确的税务风险控制时间,能够减少税务法律法规变动中带来的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方式在发展变化中要求企业的经济发展方式也要有相应的转变,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必须在税务管理工作中有新作为才能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如何减少、避免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服务质量,目前在国家税务工作中和企业发展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一、企业税务风险概述

企业税务风险是企业在运行过程当中由于对税务法律法规没有依法实行或者对税务法律法规的变动没有及时掌握导致的企业利益风险,主要包括企业的纳税行为违反了税务法律法规和企业没有准确运用税法导致额外的税务成本负担[1]。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特点

(一)主观性

企业税务风险关系到在国家税务单位和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者,其中国家税务机关的税务政策和企业税务工作者对政策的认识、实践,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意识和企业税务工作者的素质,这些主观性因素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二)必然性

在我国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收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特征。企业生产运营的目的是创造最大经济利益,往往要减少、降低一切生产成本,导致在 企业运营 过程当中有逃税、漏税等不规范纳税行为出现。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矛盾。

(三)预先性

企业中的财务管理部门符合国家标准的,与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有直接的联系,在财务审核工作者就已经产生了税务风险意识。因此,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是有预先性的。

三、企业税务风险原因

企业税务风险的原因一般从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方面分析:外部原因是指国家税务部门缺少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税务部门较低的服务效率,造成企业的税务风险。内部原因是企业的税务防范不全面或者企业的税务意识不强造成的企业税务负担。

(一)企业税务人员素质较弱

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因为自身的税务 管理知识 、财务知识有所欠缺,以及过国家的税务法律法规没有掌握,或许本身并没有偷税漏税的想法,但是造成的结果就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有了偷税漏税行为,给企业增加了没必要的企业税务风险[2]。

(二)企业对税务风险认识不足

由于在企业处理税务工作中会产生很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会加大企业的经济负担,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税务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企业对企业税务风险认识不深刻,或者企业运营过程中对税务管理工作的态度松懈,产生了一系列的企业税务风险问题。

(三)信息情报工作不到位

数据信息情报在国家税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企业可以通过很多渠道得到税务信息,但是,事实表明,企业对获取的信息并没有足够重视和应用,导致国家税务机关的税务信息没有实际有效运用。

四、企业对税务风险防范对策

(一)加强企业税务人员的素质

企业税务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水平关系着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企业的税务人员可以通过企业讲座、企业培训提升自身的综合税务素质,保证自身可以在具备充足税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减少税务风险。

(二)强化企业风险应对意识

企业的税务风险意识要逐步加强,一定遵从税务管理单位。一旦企业的税务管理遵从度减弱,不仅增加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意识,也给国家税务单位带来税收风险和税收困难。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税务风险的预防工作也会出现疏漏,因此,企业应该按照周围的环境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检查、纠正,促进企业的正常的发展。虽然在解决企业税务风险问题时给企业增加成本负担,但是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三)进行企业纳税检查

企业应该定期进行财务数据审核、税务检查,对企业财务的各个环节清晰明了地掌握,做到健康有序地安全防范税负风险。在发现税务风险问题时要与专业的税务工作人员解决,及时解决[3]。如果发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有税务风险问题存在,企业要受到处罚并且需要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修正,以免出现更大的税务风险。

(四)提高数据信息情报质量

必须要在专业的税务管理、实际中服从税务风险应对工作者,对于其更新的数据信息、数据需求准确、按时获取。税务风险应对工作者也应该在县城的新机具初上做好整合运用,加强财务在企业税务风险应对中的作用,切实了解企业的真实生产能力,进行企业各个环节的财务数据深刻,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企业的隐性的税务风险。

五、结论

企业税务风险的规避需要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国家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其涉及的因素较多且过程比较繁琐,其中的关键还在于企业自身要健全税务管理工作机制,从内部解决税务风险的根本问题。本领域的研究者多年来也一直在积极探索、深入调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的风险成本,期望能够研究发现可以运用在企业税务管理实践中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促进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周洲.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合肥:安徽 财经 大学,2014.

[2]王建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2.

[3]谭缅.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经济师,2015,4(06):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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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理念在税收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法治意识在税务系统逐步确立。但受传统人治思维影响,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现象仍有发生,纳税人合法权益还不能完全保障,税收执法风险依然存在,法治思维尚未普遍形成,税收工作法治化进程缓慢。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从法律的立场出发思考认识社会现象的方式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表现为重证据、讲事实、守程序。用法治思维指导税收工作是推进税收工作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抓手。用法治思维指导税收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要完善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遵法、用法,在运用法治思维指导税收工作上发挥表率作用。要认真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和各类会议制度,重大决策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党组集体讨论确定;要明确重大决策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处理等与纳税人利益相关的事项,应纳入重大决策范畴,重要工作安排应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一些重要决策事项要进行合法性论证,主要评价决策是否超过法定权限、是否与法律法规抵触,是否存在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风险,并拟定风险应对策略。要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及时掌握决策实施情况,综合判断决策执行效果,及时研究应对措施,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效能。用法治思维指导税收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并反作用于经济,这是税收经济观的基本内涵。依法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第一职责,必须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不动摇,坚决防止“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要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及税源变化情况,深入企业实地调研,了解真实情况,深化税源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努力保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要强化经济税收分析,建立分析常态机制,针对性开展分析,提高分析质量和预测水平,促进依法征税。征收管理是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要健全规范征管流程,深入推进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提升税收管理和执法效率。要创新专业化管理方式,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将职责调整、业务重组加以制度化,做到流程顺畅、程序正当、防控有力。要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力,严厉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营造公平环境。用法治思维指导税收工作必须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切实规范执法行为。要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助推企业发展,同时发挥税收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要定期对现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清理,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调研和效应评估,及时反馈政策落实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要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出台文件要经过合法性审查,坚持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建立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常态化文件清理机制,经常对规范性文件收集、分类、分析、评估,提出补充、修改或废止意见。要深刻认识税收行政裁量权既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灵活处理问题,又可能因滥用而滋生腐败或造成不公,是一把“双刃剑”,必须切实规范行使,加强对税务处罚、核定征收、税务审批等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约束,尊重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做到既合法又合理。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使干部职工熟练掌握税法规定的实体内容和执法程序,以及相关行政法律基础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责任意识、程序意识、风险意识。用法治思维指导税收工作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监督制约。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认真梳理各类办税事项,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计划,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以外,所有办税依据、流程、结果等各类信息,依法在办税场所或公共媒体进行公告,便于纳税人知情、办事、监督。要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控,以防范税收失渎职风险为切入点,将风险管理引入执法管理中,开展税收执法风险规律性研究,建立税收执法风险自我管理机制;要认真排查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执法风险,提出风险预警,积极开展税收执法主题风险应对活动,进一步完善制度。要畅通税收法律救济渠道,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联动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理顺内部衔接,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要充分发挥税收行政复议化解征纳矛盾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复议案件质量,做到案结事了,要统筹考虑依法行政评价与其他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质量考核的关系,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依法行政绩效评价机制。要坚持多措并举,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强化监督,构建全方位的税收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法治思维既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世界观,也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工作的方法论。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持用法治思维指导税收工作,在税收工作法治化进程中迈开坚实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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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各项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和依法治税进程的推进,税务执法要求日趋提高,税务执法风险逐年增大。据有关部门统计, 2005年一年中,全国税务系统办理了大量的复议应诉案件,在已努力完成结的复议案件中,复议决定维持和撤消、变更的比率为56:46,人民法院审结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维持和撤消、变更的比率为48:52;2006年全国国税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6282件,立案347件,给予417人党政纪处分;几年来全国因税务执法导致的涉税行政诉讼案件,税务机关的败诉率达65%以上,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0%的平均败诉率。因此,如何认识、规避、化解执法风险,趋利避害,提高执法水平,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税务机关必须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涉税犯罪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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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偷税漏税层出不穷。2018年某着名女星因巨额逃税案被处以亿人民币的罚款。亿罚款额创下了明星因偷税漏税所受处罚的最高纪录。这一事件使中国演艺界明星逃税情况又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明星是中国的高收入群体,其通过各种形式逃避国家税收,在娱乐圈数见不鲜。明星偷税漏税会造成哪些危害?我国税制存在哪些问题,会导致明星偷税漏税行为屡禁屡犯?如何通过个税税制规避这一问题,使偷税漏税者无计可施?因此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明星;偷税漏税;税制      1、明星偷税漏税的危害      、侵蚀国家税收      偷税漏税最显着、最直接的后果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和应上缴国库金额的流失,这必然会导致国家的财政支出计划和民众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危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征税的本意是调节经济、造福百姓,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任何偷税漏税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减少,而且间接影响公民对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的福利享受。      相比于工薪阶层,影视明星歌星等属于高收入群体,高收入导致高税款,那些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公司或个人应当交纳的所得税的行为直接侵蚀国家财政税收收入。      、导致税收不公      明星作为高收入人群和公众人物,偷税漏税行为屡有发生,而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遵纪守法按月纳税。网易研究局曾出具一份调查结果,结果显示自2005年以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中坚力量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工薪族,他们是个税的主力军,贡献了中国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此外,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特聘院长甘犁乐观估计,至多有亿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换言之,中国仅有不到两成的人口才是实至名归的纳税人。更为严峻的是,由于税制缺陷,非工薪高收入群体很难被税务监控征税,因此可以大胆地偷税、漏税、逃税。辛勤劳动的工薪阶层老老实实缴税,而拿着天价报酬的明星却以各种途径渠道逃税,这显然导致极其严重的税负不公。然而上述种种问题对于素有“万税国”之称的美国而言,显然没有任何生存土壤。因为美国人对于税收的态度,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言,“在这个世上,没有什么是确定的,除了死亡和税收。”      个税的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分配,意义在于高收入者多缴税、中低收入者少缴税甚至不交税。在普通人拿着五六千元工资仍然依法纳税的情况下,明星拿着天价片酬却偷税漏税,这不仅使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无法发挥,更是一种极端严重的税负不公平,特别是在我国实行累进制税率的情况下,更是严重影响到税收作为社会再次分配调节工具的实现。      、破坏税收秩序      逃税必然造成政府收入的流失,为了弥补损失,确保财政收入的充裕性和完成既定的财政目标,政府会通过提高税率和开辟新税源,拓宽税基等方式出台新的征税措施。这必然会加重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逃税者偷税漏税金额越大诚实纳税者的纳税负担越重,恶性循环不断造成了税负不公,更加打击了靠勤劳致富的诚实纳税者的积极性。税收的职能之一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偷税漏税行为破坏税收秩序,使税收职能无法正常发挥。      2、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      、纳税意识薄弱      纳税意识是指公民在了解税收作用时产生的纳税意愿。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公民的纳税意识一直没有提高。我国个税目前纳税方式主要有两种:代扣代缴和主动申报。代扣代缴占多数,只有强制要求时才会向税务局主动申报,有些甚至想尽办法避税逃税。纳税意识低下往往会导致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的逃避纳税义务。导致纳税意识薄弱主要原因有历史原因和权利义务不对等两个方面。在过去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对老百姓横征暴敛,百姓生活苦不堪言,“苛捐杂税猛于虎”这种传统文化滋生“税收是可恶的”错误观念。现如今,我国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需要知道他们所缴的税用哪去了、花在什么地方,即老百姓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果国家政府工作者能够及时公布税款的用途并接受群众监督,百姓就会更加深刻地理解税收用之于民的真正含义,才会积极主动纳税。相反,如果纳税人对自己所纳税款的用途和去向毫不知情,就会削弱其主动纳税的意愿,降低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消极纳税,甚至逃税和抗税。      、税收制度不健全      据了解,我国明星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四种渠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取得固定工资薪金收入或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给予的股权激励、接拍杂志广告等取得劳务费、近几年热门的房地产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投资理财收入、成立独立的工作室收入。虽然明星收入渠道多样,但并不影响其缴税,我国税收针对不同的收入类型都有不同的征收条款。在中国劳动者收入中,明星的收入一直遥遥领先,特别是当红歌星、影星。2019年《福布斯》全球明星收入排行榜中,成龙以近4亿元人民币的收入成为唯一上榜的中国明星。明星因为高收入在税收七级累进税率中,适用的是第七级,也是顶级。据业内人士介绍,明星为了逃避税收,会费尽心思想出各种方法,如成立独立的工作室,精选注册地等。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星取得的劳务报酬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劳务报酬类别所得税额是最高的。如果明星成立独立工作室或公司等形式,缴税可以按照个体户或公司的个人所得税身份缴纳,取得的报酬与工资薪金合并征收,实行累进税率缴税,大大降低所缴税额,这种形式在近年来成为一种风潮。      除了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给纳税者提供了偷税漏税机会,税收征收手段落后、管理监督不到位、信息传递不及时、奖惩不合理,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偷税漏税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存在合理避税的方式下,依然有很多明星选择偷税漏税了。      、社会监督不足      税收监督是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社会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以外的广大媒体、网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有以媒体为导向的舆论监督、电台报纸等网络监督和个人自发的群众监督。这种监督的特点是非国家权力性和非法律强制性,国家的民主化水平和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道德水平以及社会舆论对监督作用能否很好发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目前社会监督意识尚未成熟,广大媒体、普通群众甚至趋向于盲目追星,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税收犯罪的遏制作用。全民的协税意识薄弱,没有真正意识到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没有意识到偷税漏税是件非常不光彩的行为。      3、对策      、提高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提高纳税意识不仅仅是针对公民,社会全体都应该提高纳税意识,形成自觉依法纳税良好的税收环境。国家要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加大宣传。首先,宣传要目标明确。税法宣传要从提高纳税意识为目的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不同心理,结合依法纳税光鲜的正面形象和违法逃税处以法律制裁的实例,进行宣传教育。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意,宣传自觉纳税最光荣、偷税漏税最可耻的社会荣辱观,使自觉依法纳税不仅仅是经济行为,而且上升成为文化、道德观念。税法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比如网络、电台等。其次,政府部门要做好奖惩分明,奖励模范纳税户、惩罚违法纳税人。最后,提高纳税意识要从小抓起,在学校开设纳税知识的宣传教育课程,从小形成“依法纳税人人有责、主动纳税最光荣”的纳税意识。      、建立健全现代化税收征管制度、加强税务监查与处罚力度      完整的税收征管法制是保证税收征管有法可依的前提。因此,应把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作为治理偷税漏税的基础工作。税收征管的健全包括申报纳税、立案稽查、违规处理、保护纳税人权利等。税务部门的权威性是税收工作强制性的保障,税法执行的权威性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保证。税务部门要明确征税强制性原则,努力排除各种干扰执法的障碍和阻力,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有义务配合税收执法行为。对依法纳税人要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违法逃税者必须强制处理。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处以重罚,导致违法犯罪成本低,越来越多的逃税者报以侥幸心理钻法律漏洞,这是逃税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该加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对纳税人偷税、漏税、逃税的处罚措施,严正执法,绝不心慈手软。加大偷税漏税的机会成本,从而减少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机制      仅仅依靠国家和政府依靠法律手段监督和治理偷税漏税行为是不够的,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优势。由于我国有“明哲保身”的传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会给偷税漏税者提供各种空挡。因此,当崔永元曝出逃税行为时,一度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一方面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打击了违法逃税行为;另一方面也为群众“如何做好监督者”提供了模范示例。建立举报奖惩机制,对举报有功者重奖,对偷漏逃税者重罚,让偷税漏税者无处可逃、无计可施。加强社会监督的同时建立纳税信用机制,与银行、支付宝等平台合作,加强银税互动。类似于银行贷款,把依法纳税与个人征信结合,将偷漏逃税行为写入个人征信违法记录,促使每个人都能依法纳税,杜绝偷税漏税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让偷逃税者处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境地。

跨国公司避税之转移定价行为分析【摘要】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一直以来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不可罚行为。但事实上该种行为极其复杂,本文试图通过从不不同角度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认识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跨国公司 避税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有漏洞存在。故跨国公司必须是利用了我国税法现有的不完全规范或矛盾规范或不规范或不妥当规范之时始为避税行为而具有不可归责性。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 一、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分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性行为。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 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性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详言之该中性行为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即去伪存真的效果。“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性而丧失其“应税性”。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3]丁以升.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性行为.法律出版社,1993. [4]西方税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3).

涉税犯罪案件研究论文

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现有专、兼职教师8人,其中副教授4人,讲师3人,助教1人。主要承担学院在校生《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近现代史纲要》、《警察伦理学》、《形式与政策》等课程的教学任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理论教学部从学院的教学实际出发,围绕教书育人这个中心,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贴近生活、贴近学生,采用教学互动、课堂辩论、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充分发挥了“两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在教学、科研和实践等工作方面齐头并进,取得了优异的成绩。2003-2005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学院先进集体,一名教师连续六年被评为优秀教师和优秀授课教师;组织编写出版了《公安干警职业道德》、《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原理论》、《形势政策素质教育热点问题》等教材,编写印制了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训练试题,先后在《公安研究》、《卫生职业教育》、《兰州学刊》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张苏云同志撰写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脉相承”的辩证关系》一文,荣获中国政策研究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实践者”征文活动二等奖;2002年11月,指导学生参加甘肃省大学生“看成就、颂党绩”演讲比赛中一名学生荣获第一名,两名学生荣获优秀奖。2005年4月指导学生参加甘肃省大学生“弘扬民族精神”演讲比赛中一名学生荣获第三名,两名学生荣获优秀奖。2004年参加甘肃省直机关“爱国主义知识电视大奖赛”比赛中有理论部教师参加组成的代表队荣获竞赛第三名。基础课教学部现有专职教师11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2人,初级职称6人。同时,外聘兼职教师10余人。 基础课教学部承担学院《大学语文》、《公安秘书学》、《公安文书写作》、《公安实用英语》、《犯罪心理学》、《社会学》、《演讲与口才》、《逻辑学》、《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等课程的教学任务。此外,还承担各级各类公安民警培训班的基础课教学任务,以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函授班和公安自考本科的教学任务。基础课教学部在完成繁重教学任务的同时,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先后对《大学语文》、《公安秘书学》等课程进行尝试性改革,编写有《公安应用写作》、《新编公安应用写作》、《大学人文导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等10余部教材,其中《新编公安应用写作》获得第三届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材优秀奖;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论甘肃公安民警素质》一文获得中国公安系统征文二等奖;承担公安部软科学研究项目一项。同时还开展犯罪心理测试研究,并经常帮助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实案测试,有力地促进了学院与实战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业余时间部分教师还指导学生编发校报《警苑》,指导学生参加甘肃省普通话及英语演讲比赛,多次获得一等奖,并有学生荣获普通话形象大使称号。法律教学部现有教师11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讲师2人,助讲4人。其中研究生学历5人,本科学历6人。 法律教学部不仅承担学院的宪法、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课程以及各级各类公安民警培训班法律法规的教学任务,还担负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函授班及公安自考本科的授课任务。法律教学部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教研成果,组织编写和参编教材10余部。其中《经济犯罪的构成与认定》和《经济犯罪侦查与实务》分别获得甘肃省高校社科二、三等奖,在各类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并多次受到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表彰奖励。侦查系现有专职教师11人,其中副教授3人,讲师8人。主要承担学院在校生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禁毒等三个专业的《侦查总论》、《犯罪现场勘查》、《经济犯罪侦查》、《毒品犯罪侦查》、《侦查讯问》、《侦查业务综合模拟演练》、《金融犯罪案件侦查》、《涉税犯罪案件侦查》、《司法会计学》、《禁毒法制》、《毒品案件侦查》、《毒品犯罪预防与控制》等课程的教学任务。侦查系顺应刑侦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结合经济犯罪的新动向和毒品犯罪在甘肃省比较猖獗的实际,遵循警察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紧紧围绕培养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公安实践,采取案例、模拟、互动等教学方法和“三贴近”(贴近实践、贴近学生、贴近一线)的实训方式,加强和改进了专业课的教学,达到了较好的效果。侦查系在狠抓教学和系部建设的同时,实施教学、科研和实践齐头并进方略,先后组织编写、参编并出版了《侦查讯问实训教程》、《经济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实务》、《刑事技术教程实验指导》、《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等5部教材,在《兰州大学学报》、《高等理科教育》、《中国刑事警察》、《卫生职业教育》、《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新疆公安专科学校学报》、《贵州警察职业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有5名教师被评为学院优秀教师和优秀课教师。警体课教学部现有专职教师1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讲师3人,助教2人。 警体课教学部主要承担在校生和甘肃省公安机关各级各类培训班的《擒拿格斗》、《手枪射击》、《警察查缉战术》、《警务实战技能与体能》课的教学与训练,负责组织全院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各种竞赛活动。警体课教学部在加强学生和在职民警警务实战技能训练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先后被中国前卫体协授予“群众体育先进集体”,被甘肃省公安厅授予“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大练兵先进集体”。1人被中国前卫体协评为“群众体育先进个人”,2人分别被国家体育总局和甘肃省教育厅授予“全国优秀裁判员”和“优秀教练员”称号,1人被甘肃省体育局评为“全省体育先进个人”,6人被甘肃省公安厅评为全省优秀教官,5人被评为学院优秀教师。在严谨教学与训练的同时,警体部积极鼓励和督促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先后出版了《警用手枪射击实用教程》、《警察查缉战术指导与训练》、《中国警察擒敌制胜技术》、《警察徒手制胜术》、《人民警察查缉战术实战技能演练》等教材,出版了《警察缉捕防暴技术》系列光碟5盒10张。其中黄肃扬教授主编的《警用手枪射击实用教程》和张飞虎副教授撰写的《出奇制胜》、《以巧制胜》等系列文章分别荣获2003年甘肃省职业教育优秀教材和优秀科研成果奖。有30多篇论文分别发表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兰州大学学报》等各级学报、杂志、论文集上,其中有5篇获得优秀论文奖。治安管理系现有教师13人,其中副教授4人,助讲1人,另有客座教授2人。现开办有治安管理、治安管理(特警方向)、道路交通管理等3个专业,建有模拟派出所、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4个实践教学实验室。 治安系在教学当中突出实践教学活动,紧密结合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专业课程学习与公安实战的实际,设计各个时段的教学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贴近实战的实践性教学体系,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得到了公安部、甘肃省公安厅和学院的奖励,数名教师被评为“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师”、“全国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个人”、学院的“优秀教师”和“优秀课教师”等。在《公安研究》、《公安大学学报》、《兰州大学学报》等各级学报、杂志、论文集上发表专业论文60余篇,其中20余篇获优秀论文科研奖。其中,李骥副教授撰写的《浅谈模拟派出所教学》荣获2003年甘肃省职业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社会治安特点及对策》荣获荣获中国警察学会主办“西部大开发与公安工作理论研讨会”优秀三等奖。主编、参编各类专业教材15部,其中李骥副教授主编的《公安派出所简明教程》荣获2003年甘肃省职业教育教材优秀成果2等奖,《公安民警中级培训教材简明教程》、《治安管理简明教程》、《公安派出所工作简明教程》等教材被定为甘肃省公安机关岗位练兵教材。公安技术系现有专兼职教师9名,其中副教授3人,讲师6人,建有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图像技术、理化检验、法医、物证技术等5个实验室,配备了先进的多波段光源、文件检验仪、图像处理系统、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红外紫外照相系统等教学实验仪器,主要承担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公安图像技术、理化检验和法医学等课程的教学任务。2001年9月,经甘肃省公安厅批准,成立了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并为基层公安机关提供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公安技术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学、科研与办案相结合,在努力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的同时,积极为公安工作服务。发表了《“五四”式手枪射击点推断方法研究》、《枪支上汗液手印“520”胶显现过渡的处置》、《计算机指纹输入中取指框的运用》、《套模签名案件的检验》等多篇科研论文,接受甘肃省基层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各类案件近百起,既解决了基层的技术难题,也锻炼了教师,有力地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警察管理系现有专兼职教师7名,其中教授1名,副教授3名,讲师3名,主要承担《公安管理》、《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组织行为学》、《监狱管理》、《公安决策学》、《行政管理》等课程的教学任务。 2003年,按照学院的安排部署,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警察管理系以公务员考试为工作的突破口,对公务员考试的有关课程教学率先进行了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近三年的甘肃省公务员招警考试中,学院学生《公安基础知识》课的考试成绩始终名列前茅,得到了学院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为了充分体现警察高职教育特色,以科研促教学,警察管理系教师主持完成了省级课题2项,申报部级课题3项,院级课题2项,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德育》、《中国科教博览杂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兰州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警察院校学生政治思想教育的心理障碍及排除》一文获甘肃省教育厅颁发的教学成果三等奖。另有10篇论文在“三北”会议、甘肃哲学年会、甘肃警学会等会议上获奖。计算机系现有教师5人,其中副教授3人,助讲2人,承担着全院各类计算机课程的教学任务及学院校园网络的建设、维护及服务工作。 在2003年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甘肃考区)一级考试中,学院学生取得了总体合格率为的突出成绩;在2004年“甘肃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FP)”考试中获专科组第一名,并荣获全省计算机竞赛“神速杯”一等奖;在2005年甘肃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竞赛(专科一级组)获团体总分第一名,其优秀率、良好率、通过率均为第一。计算机系建成了校园网,并开通了公安网和互联网,为实现校园信息数字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教师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意识,以优质的服务完成了全院办公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使设备发挥了最大效益。全系教师共主编、参编计算机教材5部,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在教学改革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以下是范文,你可以将你能找到的资料改下,网上的具体数据比较少。写好也不一定符合你们单位的要求,主要是改中间的数据。数据是最有说服力。2003年度稽查局工作总结2003年是全面学习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之年,是稽查系统继续深化改革、推行稽查新工作程式的一年。过去一年,稽查局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处室、单位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下,紧紧围绕省绕省局、市局稽查工作要点,依靠全体干部发扬顾全大局、爱岗敬业、迎难而上、连续作战、默默奉献的工作精神,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主要工作回顾如下:一、全力以赴开展各项税收检查工作,稽查力度有了新的增强据统计,2003年全市累计完成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1325 户,中止调查、查无问题 613 户,共查补税额万元,滞纳金 万元,罚款 万元,合计 万元,累计执行入库 万元。其中市本级完成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237户,中止调查、查无问题94户,查补总额5782万元,其中查补税额4494万元,滞纳金350万元,罚款938元;累计执行入库5672万元(包括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下查一级”入库税款3421万元)。2003年,市本级累计接受或受理查处的稽查案件371件(包括上年结转),当年查结335 件,年度结案率为 %,检查户数按市局考核口径,完成户 ,完成考核检查户数的113 %。由于检查人员减少,纳税评估新模式执行和非典疫情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虽然查补税款绝对额比往年有所减少,但03年我市和市本级的稽查查补收入总额仍稳居全省前列。其中市本级人均查补税额继续超百万,达万元,居全省市地稽查局之首。具体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上半年,我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三年未查企业、纺机配件企业两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下半年则更是集中精力,按照省局的要求,组织开展了消费税税收专项检查等5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均如期完成,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了每项检查的总结材料及有关统计报表。据统计,在7项税收专项检查中,共检查纳税户193户,查补税款、罚款万元,已入库万元。(二)集中精力完成了“下查一级”检查任务。在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纳税大户企业等税收专项检查中,共下查一级企业 63户,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3421万元,已执行入库3421万元。在下查一级工作中,首先是做好查前自查工作,为企业提供自查自纠的机会,较好地发挥了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由于“下查一级”的推行,使各县(市)局企业自查税款比往年大幅度上升,据统计,2003全市稽查部门组织自查入库税款达1127万元。其次是做好查中沟通工作,耐心地向被查单位解释、宣传税收法规和政策。三是做好查后信息反馈工作,查处情况及时向被查单位及所在地国税局通报。今年的下查一级工作与往年相比,既有数量上的提高,更有质量上的提高,在新昌、嵊州等地查处的浙江新柴动力有限公司、浙江三花科技有限公司、嵊州银河时装有限公司等几个数百万元的大要案,在当地纳税人中造成了强烈震动,既挽回了国家损失,也有效地促进了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同时,检查人员在下查一级工作中吃苦耐劳的作风、连续作战的精神、过硬的稽查业务,也得到了当地国税部门的普遍赞扬和肯定,正如嵊州市局稽查局一位同志所说,绍兴市局的稽查人员冒着炎热检查账证、整理证据,汗水把税装都湿透了,给当地工作人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令人敬佩和感动。(三)认真负责抓好了举报案件的管理与查处。据统计,2003年全市共受理举报案件597 件,其中立案查处365 件,已结案 340 件,结案率 93。1 %,查补税(罚)款 万元。其中市本级共受理举报案件341件,其中转下级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查处 192 件,作暂存处理 64 件,本级直接立案查处85件,已结案82户,结案率96%,查补税(罚)款万元。全市共办理支付举报奖励金 万元,其中市本级办理支付万元。如:本级查处的重大举报案件有浙江新昌中亚实业有限公司偷税案,偷税额达989万元,绍兴市灵芝金属皮革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等。(四)按时保质做好了金税协查工作。高度重视金税协查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2003年,全市共受托协查发票3796 份,已回复 3796 份,按期回复率达100%,协查发现有问题 398 份。其中市本级受托协查发票898份,已回复898份,回复率100%,协查发现有问题发票217份。全市委托协查发票 1834 份,已收到回复 1928 份(包括上年结转),有问题512份,涉嫌金额16383万元,税额 2767。5 万元。其中市本级委托协查发票726份,已收到回复843份(包括去年结转部分),有问题394份,涉嫌金额2683 万元,税额 450 万元。随着金税协查系统不断完善,系统的功能得到了明显发挥,稽查效率显著提高。(五)扎扎实实做好稽查执行工作。2003年,全市共执行案件 1247 件,执行入库金额 15578 万元。其中市本级共执行案件252件,执行入库金额2251万元。在执行中,充分运用征管法赋予的执法手段,积极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一年来,全市各级稽查部门共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共 2 户,入库税款 5。85 万元,而市本级由于采取税款预储的形式,加上执行工作方法得当,从而保证了税款的及时入库,因此未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通过运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有效地提高了稽查案件的入库率,提高了税务稽查部门执法的威慑力。(六)、加强协作共同打击涉税犯罪活动。在做好执行工作的同时抓好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继续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在市局领导的重视下,经我局与公安经侦部门多次商讨,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涉税案件的移送程序。 在此基础上,我局还先后与市公安经侦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发票和建筑安装企业偷税等到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及城南大桥脚下地下发票交易案等专项整治活动,有力地扼制了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净化了社会环境,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据统计,2003年全市共向公安部门移送涉税案件 149件,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12 件,已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2 件, 14 名涉税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中市本级共向公安部门移送涉税案件 38 件,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10 件,已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 件,多名涉税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如市本级查处的绍兴市糖酒副食品采购供应有限公司偷税一案,其法人代表唐天放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绍兴市玉龙煤炭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案,其法人代表缪元炳被判刑6个月缓期1 年。二、自加压力,深化改革,办案质量有了新的提高(一)尝试了案审职能外分离。今年初,市局为进一步强化稽查内部监督制约,硬化案审职能,提高稽查案件质量,经调查研究决定,将案件审理部门进一步从稽查体外分离。从将近一年的试运行情况看,达到了预期目的,利多于弊,得大于失。案件审理实现体外分离后,其执法地位更加超脱,也即达到了裁判员与运动员身份的分离,监督的力度加大,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加强,从内容上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虽然今年案件退(补)查的情况并没有增加,但检查人员明显感到办案压力比以往大大增加。案审职能进一步硬化后,退(补)查没有增加的情况,恰恰说明了办案质量有了新的提高。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部门间案件交接的时间有所延长,需要稽查与案审部门多沟通、多协调,以较好地解决好质量与效率的矛盾。(二)、狠抓了各项稽查工作制度的落实。1、狠抓检查工作汇报制度的落实。检查工作汇报制度是我局“三集中一汇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局深化两权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抓好这项制度的落实,我局以市局组织开展的“两项专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对这项制度的执行落实进行了一次全面整改。首先是对这项制度两年多来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回顾和评价分析,从纠正对制度的错误认识入手,统一干部的思想认识,要求各级人员高度重视这项制度,充分认识到这项制度在稽查工作中的必要性和科学性。通过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及科务会议三级会议,全面统一了干部的思想认识。同时,对原来的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弥补了漏洞,增强了制度的实践可操作性,实行了工作日汇报制度。从近一个季度来的执行情况看,这项制度的执行落实已经步了正轨,在稽查办案中,充分发挥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防止暗箱操作或人为因素干扰,以及减轻检查人员压力、保护干部的积极作用。2、认真落实以查促管制度。在对少数故意违法的纳税人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我局也对多数因失误造成的涉税违法进行了普遍的监控和教育。一是深入开展“以查促管”为核心的稽查优化服务工作,认真落实稽查建议制度,对检查中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或倾向性问题的,向被查户作出《涉税管理建议书》,2003年共向被查企业提出涉税建议近百条。二是组织开展好查前自查工作。2003年本级共组织自查企业544户,自查有问题153户,自查入库税款万元,既挽回了国家损失,也帮助纳税人进行了自查自纠。3、继续推行稽查情况通报会、座谈会制度。为维护被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好权益性服务,我局继续做好“阳光稽查”这篇文章,在落实执行稽查告知制度的基础上,特别做好对纳税人的稽查情况通报、信息反馈。今年我局先后到5个县(市)召开了下查一级企业稽查情况通报会,以及市本级被查企业稽查情况通报会。在通报会上,向被查对象通报稽查情况,听取并解答纳税人政策与法规、执法与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我局还到4个县(市)召开了今年以来被查的下查一级企业座谈会,进行面对面交流沟通,听取被查企业对下查一级开展情况的想法和建议,并现场就我局规范执法、优化服务情况对纳税人进行问卷调查。从问卷调查情况看,纳税人对我局的下查一级工作比较满意。三、以贯标为手段,完善工作规程和考核体系,内部管理上了新的水平(一)深化贯标工作,完善ISO体系文件。1、及时修订ISO体系文件,完善各项工作规程。为保证ISO体系文件的适宜性和全覆盖,我局分别在年初和年底两次对ISO体系文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在平时我们结合上级部门新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及时补充新的体系文件,以达到工作岗位的全覆盖。据统计,我局全年共计修订工作规程63则,并在此基础上新增工作规程1则,通过一系列的修订完善工作,使我局的全部工作都做到有规程可依。2、抓内审、促落实。为使各项工作规程落到了实处,我局结合对工作目标的平时考核,按季开展对工作规程执行情况的内审,并将内审结果与工作目标考核相挂钩。2003年我局重点对稽查人员执行《税务稽查办案质量标准管理办法》情况进行了内审,为使内审达到预期效果,我们专门安排时间,并从各县、市局稽查局抽调专业人员,以随机两样的形式,对每位稽查人员的案卷进行了检查,共计检查案卷 21只,发现问题15处,根据内审结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 3条预防措施。(二)、突出稽查绩效,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考核体系。随着收入型向执法型稽查的完全转型,稽查新模式的推行,稽查取证难的困难日益突出,以及检查人员执法风险、执法难度的提高,原有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稽查形势和变化的需要。为此,我局根据市局的考核要求,在全面征求各科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工作目标及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工作目标考核的重点作了相应调整,以促进稽查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提高。新的考核办法主要突出了办大要案、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检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思路,采取了对稽查人员查处的个案按查补税款数额大小来确定不同分值进行加分的办法。新的考核办法有利于提高了稽查人员办大要案的积极性,据统计,2003年市本级共查出了30-60万元案件6件,60-100万元案件4件,100-300万元案件3件,300万元以上案件4件。(三)、从推行两项措施入手,促进全市稽查管理工作上水平。1、进一步深化办案质量标准化管理。根据省局《税务稽查办案质量标准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国税稽查案卷档案管理工作规范》以及新征管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今年我局从推行税务稽查案卷标准化制作入手,进一步深化办案质量管理,重新修订了《税务稽查办案质量标准管理办法》,对全市稽查系统稽查文书的使用和稽查案卷的制作作了统一规范,较好地解决了原来在稽查工作中稽查文书使用不统一、证据提取复制不统一以及文字随意涂改、不按“一事一签”要求来取证和制作案卷等问题,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质量和稽查效率。2、进一步延伸了信息化管理工作。在市局信息中心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开发了“稽查涉案信息系统”,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实现全市稽查系统涉案信息的共享,并较好地解决了三方面问题:一是解决了CTAIS应用前的稽查案件信息查询难的问题,提高了稽查选案的针对性;二是提高了案件定性处罚的准确性;三是提高了稽查的分析、监控、以查促管的能力及办案的效率。四、以创建文明单位为载体,从严带队,队伍素质有了新的改善(一)做好机构人员调整工作。按照省局党组关于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机构级别和干部选拔配备的通知精神,我市在5月底,通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异地任职的方式,选拔了5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到各县、市局稽查局担任局长,充实了基层领导力量,及时完成了机构改革工作。同时,继续做好一年一度的“二员”选拔工作,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学习的积极性。今年的“二员”选拔与往年不同的是,稽查局中层干部也全部参加了“二员”考核。经个人申请、考试测评和局考评领导小组审定,评定出12名高级稽查员、35名中级稽查员、11名稽查员及2名助理稽查员;并确定其中46名为主办稽查员。(二)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及行风建设工作。局领导十分重视稽查队伍的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逢会必讲,警钟常敲,并按季召开廉政建设分析会,对各阶段的干部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讨论分析。组织主办稽查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到监狱去接受廉政教育和职业风险教育,与此同时,我局还专门举办了法纪讲座暨税务稽查员宣誓仪式。特别邀请检察人员作法纪讲座,使稽查人员进一步认识到当前需要重视和防范的职务犯罪问题,进一步强化了法纪观念和执法风险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构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通过制定税务稽查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并组织宣誓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稽查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使干部更加明确了廉洁从政的天职。从今年市局监察部门向纳税人所作的问卷调查情况看,我局的稽查执法满意度达到了 %,与以往年度相比,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这充分说明了我局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执法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三)开展文明形象“四比”、“四看”竞赛活动,全面整顿干部作风纪律。在认真组织参加市局开展的“两项专题教育”活动基础上,我局为巩固活动成果,于9月底起专门开展了这项活动,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制订了《文明形象“四比”、“四看”竞赛活动办法》。活动分着装风纪、劳动纪律、文明礼貌和环境卫生四个内容,以科为单位,采用无记名形式进行打分,每周评出二个优胜单位,最后结果与年终岗位目标考核挂钩。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果,稽查干部文明形象有了新的提升。(四)重视对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认真落实已有的《稽查局工作人员学习制度》,并按照市局要求,做好周一学习的督查工作。同时,结合新一轮“二员”选拔工作,在2月份组织开展了为期两周的集中学习活动,先后举办了进出口税收稽查业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ISO9000稽查体系文件等三个专题的业务培训,并于3月初组织了业务考试;为全面提升稽查办案质量,实现案卷标准化,我局还专门组织对全体干部进行了税务稽查办案质量标准化管理培训。为提高稽查干部的取证技能和办案质量,我局还组织了由市本级稽查全体人员及县市局稽查局部分业务骨干参加的税务稽查取证技能培训,邀请了有关法律专家作专题讲座。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稽查系统稽查办案的理论、实践水平,我局在组织调研、撰写论文的基础上,在全市稽查工作会议上分别就税务稽查权的运用情况、税务稽查取证技能、办案质量标准化等8个调研课题进行了专题交流和研讨。另外,我局还组织所有干部分批参加了市局组织的计算机NIT证书培训、考试。通过上述一系列培训,使我局干部的稽查业务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五、当前稽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从纳税人看,一些企业反稽查能力和意识越来越强,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作案方式智能化、团体化,由此大大增加了检查难度和取证难度,并且,由于利益的直接化,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对办案人员的压力有增无减。(二)从执法力度看,一方面,在查办一些案件中,现有的稽查权力往往感到力不从心;与此同时,有些法律赋予的检查权力却未能运用或充分运用起来。(三)从干部队伍现状看,稽查人员只占干部队伍的21%,办案力量明显不足。除此之外,稽查人员的整体素质与稽查形势不相适应,一是部分人员尚缺乏独立的办案能力,办案技能不高、经验不足。二是少数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存在安全隐患。(四)从激励机制看,现行考核奖惩机制不够完善,尤其是针对目前稽查办案难度普遍增大和风险不断加剧的情况,奖惩力度相对不足,挫伤了稽查一线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五)从稽查各环节之间的关系看,实行选案和案审环节的外分离,增强了实施环节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保证税收执法的公正性,但对如何整体提高稽查工作职能,则缺乏足够的重视,一定程度影响并制约了稽查整体绩效的提高。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实践论文单位是税务总局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专业性组织,负责税务管理的稽查工作,既要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又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推行管理服务型的稽查方式。稽查局在财政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实施国家的税务管理政策,防止逃税、洗钱和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税收征管制度的正常运行。税务总局稽查局积极推动税收制度改革,深入实施税收征管改革,推动税收形式创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改善税收服务水平,建设税收征管规范健全的现代化税收体系。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论文

犯罪中止论犯罪中止研究危险犯的犯罪中止研究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共同犯罪中止研究犯罪中止及其处遇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论犯罪对象论犯罪动机论犯罪阻却事由浅论犯罪未遂论犯罪实行行为论犯罪的过失论犯罪控制模式论犯罪的特殊主体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与思考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 论刑法的解释 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大学生犯罪的刑罚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 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罪过的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辨析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研究 论无过当防卫 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 共同犯罪的认定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教唆犯若干问题研究 论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 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论刑罚理念的转变 论刑罚的预防功能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研究 缓刑若干问题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罚金刑研究 资格刑研究 假释制度研究 论前科消灭制度(与罪犯的再社会化) 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合同罪 信用证罪研究 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 论洗钱罪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检讨 论绑架罪 抢劫罪研究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 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占罪探究 贪污罪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渎职罪若干问题研究论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系统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试论改革开放后犯罪的新特点论市场经济对犯罪的影响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计算机犯罪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智力、气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论犯罪未遂 作为犯罪形态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司法实务认定的一个难点。在恢复法制20年间,产生了“构成要件(齐备)说”、“主观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等有代表性的学说。一、犯罪未遂的现论与实践概述“构成要件(齐备)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含义:从客观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状态下犯罪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未能齐备;从主观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齐备犯罪构成全部客观要件即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意图未能全部展开和实现。此说从语言分析角度讲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一些学者批评道:行为不齐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犯罪未遂。其实,犯罪未遂的特征与未遂的犯罪构成不是一个概念,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完成形态以及未完成形态的犯罪的犯罪构成,都是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这四个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机统一体。未遂的构成要件本身并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要素。有的学者还用公式作了一个更细致的说明,指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基本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只是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的发展程度和实现程度上不同。“犯罪目的(实现)说”以犯罪目的的是否达到作为犯罪得逞与否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的含义就是指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其中又有修正的目的说,主张以行为人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得逞与否的标志,发生的为既遂,未发生的为未遂。“犯罪结果(发生)说”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即既遂未遂区别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构成要件(齐备)说”被认为较合理地阐明了犯罪未遂的特征,几乎被各院校教材所采用,从而成为理论界通说。但随着犯罪未遂原理在分则具体犯罪运用研究的深入,这一学说受到新的质疑,从而产生了“构成要件充分展开说”和“实行行为达到目的说”。前者以构成要件是否充分展开作为判断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在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充分展开的,是犯罪未遂。后者以实行行为是否达到该行为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认为在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后未能达到行为的直接目的的,是犯罪未遂。以上五种观点中的后四种,在理论界均有一定影响,但未能撼动第一种观点的主导地位。然而,今人奇怪的是,理论界对具体犯罪的未遂形态的分析,并未能始终如一地坚持第一种观点,而实务界对具体犯罪的未遂形态的认定,由于实用主交的功种主义的影响,更是五花八门。由于制度、机制、法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加之学术生产线出来的东西良莠不齐,我们不能奢望学理解释在短期内取得其在德国、日本那样的地位,但司法公正的呼唤、立法与司法已经提供的空间,都要求学术的自省、自律和自我发展。因此,梳理既有观点,分析其间得失,如有可能,再作出必要的推进,也是研究犯罪未遂问题应当进行的工作。二、对现有观点的梳理尽管学界对犯罪未遂问题的探讨一直未曾停止,但实际上通说的整体地位并未动摇,因为争论只是在局部进行。(一)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均以同样的文字,采用法国模式对犯罪未遂作了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称之为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不过学者们更乐意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作为理论中的犯罪未遂概念。对此并无大的分歧,不过我认为:第一,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以形式逻辑的概念标准衡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义项,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行为一样,尚无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自无犯罪形态可言,因此,在犯罪未遂概念中应界定“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外延范围,才能使概念周延。(二)关于犯罪未遂的性质 犯罪未遂究竟是犯罪的一个阶段还是犯罪的一种状态?这是犯罪未遂的性质问题,对此,各国的规定和认识均有不同。由于受《苏俄刑法典》和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我国八十年代的教科书几乎都将其作为犯罪阶段来研究,从九十年代开始则全部改称“犯罪形态”,至今为止,这一定论已无人再持异议。(三)关于犯罪未遂的分类犯罪未遂的分类,又称犯罪未遂的表现形式,或者说类理、种类,即以一定标准,把犯罪未遂分为若干类型。我国理论界通行的划分标准有两种,一是以危害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种标准看似简单明了,但其自身建立的标准是什么,却引出了不同认识。在八十年代初,中期,即有绝对的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前者主张,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客观说认为,行为是否实行终了,是一个客观实际,故应以行为是否足以或已经危害社会为判断标准,后来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一般人对犯罪行为发展程度的客观认识为判断标准。这一概括,我认为有失准确,因为:第一,它不符合客观说主张者原义:第二,人的认识都属于主观意识范畴,并不因认识主体的多寡而改变其主观色彩。也就是说,认识是否客观,不取决于它是个人的认识还是一般人的认识。客观说还有“法律规定说”,主张犯罪分子已经实行了法律规定的全部行为的是实行终了,否则为未实行终了。折衷说主张,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艰苦既要考虑行为发展的客观情况,又要顾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此说不能解决的问题是:当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行为发展的客观情况不一致时,究竟考虑和顾及哪一端?修正的主观说在坚持主观说的基础上,对主观说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即“犯罪构成行为要件范围内的主观说”。其含义是“在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所限定的客观行为范围内,行为是否终了,应依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折衷说昙说一现,未见产生什么影响;绝对主观说的提出者仍坚持原来的观点,并有一定影响。主观说从本质上讲是合理的,因为实行行为全文3页:

先回答你需要什么设备,常规传统型干洗店必备,干洗机,水洗烘干设备,熨斗,烫台,发生器,再加上干洗染色的培训学习,这些可以基本满足一个传统干洗店的需求,但绝不能满足现在消费模式,开干洗店无非是想赚钱利润最大化,现在经营干洗店的正确打开方式,实体店+网络营销,打开市场,正确发展,我妹妹开了一家澳贝森科技干洗店,科技感干洗门店+网络营销渠道,比如大众,美图,app等等,在加上实体店嫁接适合的其他项目,总部大力扶持,我看她每天就登陆账号上单取衣服,实体店客户做做,我一天生意忙的要命,明年准备再开一家,你有兴趣可以了解一下。.............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 如何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犯罪既遂 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如何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形态 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预备的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为和抑止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类型又可以分为: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所规定条文的刑罚规格量刑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上述犯罪形态,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也就没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对它们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在了解了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之后,我们再来探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即判别犯罪中止或是犯罪未遂的根据是行为人是否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 1、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立法区别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的考虑。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大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如日本刑法第 4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①意大利刑法典第 56 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未遂犯处罚之程度如下,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时,未遂犯应处 12 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以依本刑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处罚之”,“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以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如果自愿阻止结果的发生,仅处以犯罪未遂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一半。”②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未遂犯和中止犯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从宽;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而未遂犯却是原则上至多得到减轻的待遇。显然,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然而,是什么因素促使各国立法者不约而同地给予中止犯如此宽宥的处罚呢? 从客观归罪到主观归罪,再到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人类在刑法思想史上经历了相似的路程。从刑罚目的论研究的角度我们不难找到答案。人的活动是具有自觉能动性的,但这并不等同于意志的绝对自由,人的认识和活动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受客观存在和客观规律制约的,人只有在正确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时才获得意志的相对自由。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到: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根据本人的意志选择的,这种选择使自己处于与社会公众相对立的地位,其意志产生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与制约。所以,犯罪人应该对本人意志产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立法中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规定是出于刑罚目的论研究和对刑事政策的考虑,判别中止犯与未遂犯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意志在立法上是否有值得表彰之处,这也是判断中止犯与未遂犯最根本的标准。运用这种标准,不仅可以解决许多在犯罪论注释层面争议不休的问题,而且简便易行,便于司法实践操作。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中受害人为了脱身向犯罪人许诺日后满足其要求的条件,犯罪人信以为真便停止犯罪,该种情形应该如何定性呢?从注释层面看:一方面,犯罪人放弃其犯罪意图时,不存在外界致使其行为无法完成的障碍,他完全可以将犯罪进行下去,这种因己意而停止犯罪的情形只是基于犯罪人一种“犯罪已不必完成”的想法而已。另一方面,犯罪人得到受害人的假意许诺后停止犯罪的情形,与犯罪人误以为有障碍(但实际上这种客观的障碍并不存在,乃是其认识上的障碍)妨碍其犯罪行为实施而致犯罪未遂的情形一样,只不过后者以为犯罪已不能完成。但其共同点是犯罪人因为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的判断而放弃了犯罪行为,违背了犯罪人真实意图的,在这种情形下的行为人并没有真正放弃犯罪意图,也无悔罪的表现,不存在法律上可倡导之处,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形应该定性为犯罪未遂。又如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遇到受害人是熟人而放弃犯罪的情形,我个人认为应该将这种情形定性为犯罪未遂。因为以熟人为侵害对象会使犯罪人感到将会面临身败名裂以至锒铛入狱的危险,这种情况下放弃犯罪的行为并非出于犯罪人真诚悔悟和对法律价值的重新承认,而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停止的犯罪行为是有悖于立法中所设立的中止制度本意的。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相比较,前者是出于己意而停止,后者则是因障碍而停止,犯罪人所表现的主观恶性不同,人身危险性的差异也不尽相同,刑法为了更好地完成尊重人权与社会防卫的功能,必然对其规定不同的待遇。立法之所以规定“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基于刑罚目的的研究,以此鼓励行为人悬崖勒马,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完成立法本意中的规范、保护和教育的功能。 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心理区别 犯罪是一种由行为人心理支配的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与制约的行为活动,而《犯罪心理学》则是一门研究犯罪活动与心理学关系的学科,虽然对《犯罪心理学》仅仅是浅尝辄止,但法律工作实践使笔者认为,犯罪与心理学的关系如同疾病与发病机理。通过这门学科我们知道:失衡的心理导致犯罪。反而言之,我们可以得出:犯罪行为和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密切相关,中止与未遂作为故意犯罪的两种形态和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唇齿相依。 在撰写这篇论文时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通过借鉴前人的经验我认为,虽然对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很多学者提出不同的论断,但我本人认为:几乎所有这些论断仅仅是从表象,以各国刑法典对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所做出的定义之间的比较上,以一种类似于“数学归纳法”的模式作出论断,而忽视了犯罪作为受行为人意识支配的活动的心理基础。虽然通过对各国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立法规定可以探寻出两者不同的立法本意,但我认为:寻求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并不仅仅在于探索两者在“法的性格”上的不同,因为犯罪的产生是以行为人为基础的,行为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时拥有的被动或主动的不同心理状态也必然对犯罪的形态产生不同的结果。或许这种平行于其他学者论断的以心理学为基础的探索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新思路并不完善,但我本人更愿意以一种“投石入水观涟漪”的心态期待着这样一种新的观点能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有益的思考和帮助。 我国刑法第 2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 24 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我认为从心理角度出发:犯罪未遂成立的前提依赖的是犯罪行为人所面对的客观因素阻碍了犯罪行为的实施,而且这种客观因素的出现和存在不能使行为人自己的心理和意识进行主动地支配,而且也不受其心理和意识地支配,这种客观的因素包括实施犯罪的客观环境、客观条件、现实结果以及犯罪人实施犯罪过程中遇到的心理上对客观环境、客观条件和现实结果的认识障碍、错误评价等。犯罪行为人此时的主观意识并不是一种完全主动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是一种被动接受客观因素出现或者因客观因素出现后而改变其初衷的情形;但犯罪中止成立的前提依赖的却恰恰是犯罪行为人本身所拥有的主观因素,而这种主观因素是受行为人心理和意识支配的。此时的犯罪行为人是一种以主观意识支配而自主地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是一种主动改变其犯意的情形。显然,从这一点出发,我们也就不难理解“行为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时拥有的被动或主动的不同心理状态也必然对犯罪的形态产生不同的结果”的含义。通过比较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在行为人心理上的区别,我们不但可以更容易地理解中止制度设立的鼓励向善的立法本意,还能将其应用于一些不易定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 以前面所举例的故意杀人为例:受害人为了脱身向犯罪人许诺日后满足其要求的条件,犯罪人信以为真便停止犯罪。从现场的实际情况而言,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所不能控制的受害人的假意许诺造成的客观因素成为了致使犯罪人无法完成犯罪行为认识上的障碍,也就是说犯罪未遂所依赖的阻碍犯罪实施的客观因素的成立,另外也正是这样一种客观因素的出现从而改变了行为人原本的主观意识。所以该案应以故意杀人(未遂)来定性。再来讲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遇到受害人是熟人而放弃犯罪的情形。犯罪人本欲实施犯罪行为,但碰巧受害人正是犯罪人的熟人,这种情形是出乎犯罪人的意料的,这种客观因素的出现使得行为人在心理上不得不被动的接受,并且由于犯罪人感到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将会面临身败名裂以至锒铛入狱而改变了其原本要实施犯罪的主观意识。再以一起故意杀人为例:犯罪人持刀将被害人砍成重伤,犯罪人自知实现其杀死被害人的犯罪意图所必要的行为尚未实行完毕,被害人尚未死亡而且也不是必死无疑,他完全可以将杀死被害人行为实施完毕,即此时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但是,被害人这种情形若得不到及时抢救,极有可能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在这种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行为人要成立犯罪中止,就不能仅仅停止杀人行为的继续实施,而是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以主动积极的行为来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实践中,只有避免被害人死亡的发生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中止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只是消极地停止了犯罪行为,不去积极地避免被害人的死亡,或者自认为被害人不至于死亡而未采取抢救等避免死亡的措施,使得被害人死亡,那么行为人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这不是对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的苛求,而是犯罪中止制度所应有的本意。如果在本案中,犯罪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认为被害人必死无疑而离开现场,但却没有料到被害人因群众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活了下来。那么,依据本人的观点,该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罪,因为被害人没有死亡的结果并不是出于犯罪人的本意,这种结果也是行为人在心理上不得不被动接受的现实。 无疑,在司法实践中以“立法上是否有值得鼓励之处”为标准来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是十分便捷有效的。但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曾说:“刑罚如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而且我国也一贯坚持“慎杀”的政策,所以当这一标准与具体行为相比较而显得模糊或行为性质模糊使得很难判断犯罪行为在立法上是否有值得鼓励之处时,我们不妨从心理学的角度以一种新的模式去衡量,因为人们建立的概念系统的灰色永远不能穷尽生活的色彩。

网络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网络在给当代大学生带来便利和机会的同时,也给大学生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如网络暴力、变态网恋、病毒黑客、垃圾信息、网络性心理障碍等,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网络道德危机。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有关网络道德问题研究论文2500字,希望大家喜欢!

《当代大学生网络道德危机的表现与成因研究》

[摘要]网络在给当代大学生带来便利和机会的同时,也给大学生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如网络暴力、变态网恋、病毒黑客、垃圾信息、网络性心理障碍等,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网络道德危机,如诚信危机、价值危机、主体危机和安全危机等。引起这些危机的主要原因有制度原因、 文化 原因、主体原因、技术原因等几个方面。面对网络发展带来的问题,研究大学生网络道德危机的表现与成因就成了大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 的一个重要部分。

[关键词]大学生 网络 道德危机 表现 成因

[作者简介]肖虎(1980- ),男,四川成都人,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一、网络道德及危机的定义

网络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上网行为,调节网络时空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网络道德危机是在网络生活中产生的网络道德问题以及存在的潜在危险,其表现在于网络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或满足个体的某种需要而采取的有悖于传统道德价值理念或不利于良好公共网络环境形成的言行和信息。

二、大学生网络道德危机的表现

1.诚信危机。大学生之所以在网络活动中随意操作、散布谎言、传播虚假信息而不用担心被发现受到相应的惩罚,是因为网络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有了这种隐蔽性的保护,大学生就容易产生一些不诚信的网络言行。因为网络中的不诚信行为加大了对大学生不良行为的影响,从而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更多的不诚信行为,如大学生考试使用手机和高科技手段作弊、盗用别人的账号密码、拖贷欠贷等时有发生。大学生诚信问题已到了不得不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的地步。在一份关于“大学生网络道德现状”调查中,有过这样的数据:在“你是否有过在网上下载 文章 来完成作业的经历?①”的选项,文史类和理工类学生分别有和选择“经常”、和选择“有过,但不经常”、和选择“没有”。从以上的调查可知,大学生不诚信行为的影响极其深远:一方面,他们不惜违背学术道德,利用网络下载他人的研究成果的剽窃行为践踏了学术尊严;另一方面,更是加剧了学术腐败在现实中的蔓延和滋生,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大学生为人、为事的标准急剧下降。

2.价值危机。网络信息极为丰富,各种信息混杂在一起,使许多青年学生沉溺其中,不辨是非、美丑、善恶,造成价值观混乱,导致其价值迷惘。首先,“文化霸权”导致青年学生价值迷惘。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网络资源占有的不平等,信息生产权被掌握在少数西方国家、少数人手中,在网络中形成“文化霸权”。这使得大学生在优秀的传统伦理道德和西方伦理价值之间迷茫、迟疑,难以抉择,使得大学生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紊乱。其次,黄色信息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黄色信息在网络中泛滥;另一方面,青少年是非判断能力不强,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容易受新奇的富有刺激性的信息的吸引,久而久之便沉迷于此,甚至上瘾堕落,严重影响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再者,“技术英雄”导致青少年价值追求偏颇。在网络世界中,技术是衡量一个人价值的重要标准。青少年群体对“技术英雄”一味地盲目地崇拜,容易造成其人文精神的失落与价值追求的偏颇。

3.主体危机。大学生长期处于孤独的物理空间之中,会造成大学生脱离现实群体,迷失自我,情感上变得脆弱而冷漠,随之产生主体危机。首先,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差别容易导致人格冲突。有些大学生在现实环境和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判若两人:现实中自我封闭、少言少语,在网上则变得激情满怀、兴奋异常,这样造成了大学生双重人格的冲突和主体异化。其次,网络的机械化和程序化容易造成主体人格异化。网上学习、网上购物、网上交流等行为都被设计者预先设定妥当,人们只需简单地通过敲击键盘、点击鼠标或输送代码就可以完成,一切都变得十分简单和机械。但同时也加重了人们对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依赖,造成了人们的思维定式和局限,尤其会引起青少年主体人格的异化。再次,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容易引起主体道德思维能力下降。网络会导致人与人之间情感的冷漠,缺乏许多真实的道德生活,以及体验与锻炼,使道德判断、选择能力和道德行为能力缺失。

4.安全危机。网络的发展给人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安全危机。网络信息和网络言行很难得到有效监控,网络犯罪和网络越轨现象日益突出。我们经常看到各大电视台、杂志、广播经常报导大学生网络犯罪事件,轻者入侵他人电脑或数据库,重者破译账号密码非法侵占国家和他人的财产,更有甚者散布谣言引起社会动荡,传播反动言论给国家和民族安全造成威胁。大学生网络安全危机的动机各有不同,有的是受利益驱使,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有的则出于炫耀技术、哗众取宠的心理。有些调查在问及大学生如何看待“黑客”问题时,不少大学生竟选择“崇拜”“羡慕”。②

三、大学生网络道德危机的成因分析

1.制度原因。目前,大学生的网络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缺乏统一和权威性的明文规定、责任落实不到位、缺少法律支持;即使有的局部区域或个别单位有类似的规章,往往也是一纸空文,不切实际、不便于操作。造成这个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计算机网络本身没有明显的地界和属地,不属于任何哪个机构和组织,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正式、通行的国际法规来约束网络活动。所以对于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和网络犯罪缺乏相应的处理依据。我国目前针对网络的法律法规同样还存在着许多的不完善,一些投机分子和犯罪人员便在这种虚拟空间中投机钻空子,侵占他人财产和危害国家安全。另一方面,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十分重要。但是,学校和家庭在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上并没有明确的分工,划分各自的责任,这种情况可能导致两者在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上不但不能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反而会相互推脱、相互阻碍。

2.文化原因。首先,计算机网络的特点决定了网络文化具有不可预知性、不可控制性、超现实性、隐蔽性、便利性等特点。网络文化的这些特点,一方面,会对自我监控能力不强、极富好奇心的大学生产生极强的诱惑力,对大学生的道德成长构成严峻的挑战,影响着大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③另一方面,会改变大学生传统的 人际交往 方式,这种新的交往方式大大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现实交流,使个体对集体认同感和归属感大大降低。其次,全球化与知识经济文化导致全球范围的重智轻德倾向。以上种种原因助长了在校大学生“重智轻德”的倾向,有可能导致当代大学生片面重视理论学习和 智力开发 ,而忽视了思想道德和意志品质的修养,更为严重的情况会引发个体私欲的膨胀和高科技犯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已经成为了一个全人类有待解决的问题。再者,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校园内外不良文化的误导。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的心理需求是变化多样的,容易被外界不良文化所误导。这些不良文化与 传统文化 相比,能够为当代大学生提供更多机会展示个性和情感,但其过于追求形式和感觉,容易导致大学生对社会的参与限制在肤浅和感性的层面上,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判断,从而造成大学生的道德认同变得困难,进而导致道德约束趋于松懈。

3.主体原因。一方面,大学阶段正是人一生中逐渐向成人转变的关键时期,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需求往往与社会所能提供的教育环境产生一定的矛盾。世界发展的全球化趋势与网络的开放性和兼容性结合越来越紧密,大学生知识结构尚未完善,心智尚不成熟,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恶意曲解,以及西方自由主义的不断侵袭,导致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困惑,不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30年的改革开放给社会经济环境带来了巨大变化,引发了大学生群体道德与价值观念的嬗变。其次,目前的不良社会风气、发展中产生的不公平现象和诸多的社会问题也给一部分大学生带来了较强的忧虑和不满倾向,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到大学生网络道德规范的形成。再次,当前的就业形势与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也没有达到和谐的状态,就业的现实情况往往与大学生的期望值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使许多大学生有一种失落感,很多人把发泄途径投向了网络这个虚拟空间。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把网络当成了消遣对象,无节制的上网让一些大学生逐级丧失了个体性,甚至沦为工具客体的危险。

4.技术原因。专家指出,科学技术的步伐,常常比伦理学的步伐要急促得多,正是这种科学技术与思想观念发展的间距对网络道德的养成构成了严重威胁。首先,由于信息技术形成的不同主体之间信息权利的不对称性导致网络资源占有的不平等。 网络技术 人员、网络专家、网络所有者在知识和资本等方面占有绝对优势,他们凭借这些优势可能侵犯个人和公众信息,从而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损失。如几年前炒得沸沸扬扬的“网络蚂蚁”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其因使用简单、下载速度快等优点很快在网民中流行开来。但后来,网民们发现这个软件可以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自动访问其他网站,更为严重的是泄露个人信息,这在国内引起了广大网民关注网络隐私的问题。其次,网络作为一门技术,利用好的话可以造福人类,但也可能成为满足某些人邪恶要求的工具。网络软件都是网络技术人员设计出来的,从技术的角度讲,一则软件本身就有可能存在缺陷,为黑客们留下“后门”;二则,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终有被攻克和解除的时候。因此,有专家认为:网络道德问题仅靠网络技术单方面是无法解决的。

当代大学生离不开网络,但网络不能成为他生活的全部。引导学生将网络与生活联系起来,在生活中审视网络,看到网络的利弊、优势与不足,架构好网络与生活的桥梁,也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策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指导学生 反思 自己和同伴的网络行为,进行网络生活的道德体验教育和道德评价活动,引导学生深刻认识网络行为道德与不道德的不同结果和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认识并处理好上网娱乐与上网学习、上网学习与读书学习的关系,树立科学、理性、自觉的网络及网络道德观念。帮助学生疏导网络生活中的主体矛盾冲突、困惑、苦闷等,引导学生明白网络的不足,树立正确的网络生活观念,加强网络道德修养。社会和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根据大学生网络道德发展和互联网发展的规律,积极调研、勇于创新、投身实践,努力探索大学生网络文明工程和网络道德教育的新 方法 、新思路、新 渠道 和新成果,为广大青年大学生营造宽松和谐又稳定健康的网络环境,促进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从而将他们培养成为对社会有所贡献的高级人才。

[注释]

①韩振峰.警惕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N].河北日报,2003-11-05.

②彭雪开.网络文化价值渗透试析[J].求索,2002(3):36.

③于睿.大学生网络道德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教育探索,2008(3):112.

[参考文献]

[1]王凤秋,何葵.网络对学校德育的冲击[J].现代中小学教育,2001(1).

[2]韦文广.论网络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J].改革与战略,2007(9).

[3]张燕.论网络时代下大学生的网络道德危机[J].考试周刊,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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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论文

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论文,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网络安全问题一直都被放在台面上说的,因为事情严重性高,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关于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论文 的相关内容。

1、网络受害

由于目前网络管理还不成熟,以及大学生自身心理特点,某些大学生在这个“虚拟存在”的世界里无奈地成了网络的受害者。根据调查,大学生网络受害主要有:

①网络交易受害。出于网购的便利和对时尚的追求,绝大多数大学生喜欢通过互联网购物。但由于缺乏网络安全意识和网购经验,多数大学生很难识别网上虚假信息,上当。

②网络交友受害。随着网络交流软件的丰富和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增多,网络交流逐渐变得平常、随意。加之网络交流具有隐蔽性,部分大学生在网络交友的过程中受到严重的伤害。

③遭受网络“高手”攻击。作为近几十年才兴起的新事物,互联网系统还处在逐步完善之中。大学生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遭受网络病毒的攻击,导致系统崩溃及重要资料丢失屡见不鲜。

2、网络上瘾症

近年来,出现了描述沉迷于网络的医学新名词——“网络上瘾症”,可见网络成瘾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它主要表现为网络关系成瘾、网络信息成瘾和游戏成瘾。患有“网络上瘾症”的大学生,其共有特征是与现实人存在沟通困难、人情淡薄、缺乏意识以及心情压抑等。游戏成瘾更是大学生,特别是男生的普遍现象。首先,网络游戏作为大学生的一种娱乐方式,对调节大学生紧张的学习压力是可取的,但由于一些网络游戏本身有持续性和无限性就使得学生们不得不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一些自控能力差的同学则容易陷进去,最终靠游戏来宣泄对现实的不满,游戏成为他们唯一的精神寄托。

3、网络犯罪

网络是虚拟的`,网络的隐蔽性和不真实性让网络犯罪成为可能。大学生是高智商团体,对新事物接受快、思维敏捷、创造欲望强烈,但心理发育不健全、社会责任感还不强、受刺激时容易随心所欲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也许初衷并不坏但他们没有意识到这种不负责的言论可能在不正确的引导下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

在充分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网络也给大学生带来了各种影响。其中,既有积极健康向上的影响,也存在着各种不利的影响,使我们大学生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影响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因素有以下主要原因:

1、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

大学生自身心理弱点是大学生网络安全存在问题的主观原因。由于安全意识薄弱,有些大学生使用网络容易受到影响,成为网络受害者。大学时期属于人生观念形成重要时期,由于大学生们缺乏生活经验,容易陷入主观境地,因此必须对他们进行规范指导,并让其形成自觉的安全意识。

2、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网络成了大学生的生活必需品,因此网络安全教育也应该纳入到学校的教学计划中。但目前高校的教学计划主要集中于网络的使用上,在网络安全教育上没有教材和教学规划,教学制度也不健全,在高校中没有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在法律、道德和安全防范等方面缺乏教育,网络安全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

3、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存在教学缺失

虽然目前各高校都有对网络基础知识的教育,但主要集中在网络使用、信息获取、资源共享等方面,教育主管部门没用意识到网络安全遭到破坏所造成的后果,对大学生安全教育还远远落后于时代的需要。据研究发现,大学生普遍感觉缺乏网络安全知识,也有较强的接受网络安全教育的愿望,但由于各方对于安全教育重视不够,活动开展少,导致大学生普遍缺乏在网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意识。

4、对网络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不强

据调查,网络危险行为与学生的自身状况及学校环境有关,所以在高校网络安全教育中必须具有针对性,但目前的高校网络教育强调的是计算机基础知识的普及,没有认识到学生的主体性需要,缺乏专门的网络安全教育。在调查中,的大学生认为自己缺乏网络安全教育,的大学生认为网络安全教育是有必要的,但高校现在并没有系统的网络安全教育,对网络安全知识的普及也做得不到位,只是抽象地介绍网络病毒的相关知识,没有介绍病毒的防治和处理,没有让学生形成良好的网络安全防范技能,没有介绍网络安全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没有让学生形成良好的网络安全意识并进而形成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

一、远程教育网络遭到恶意性程序攻击

远程教育网络遭到的攻击主要分为下列几种情况:一是拒绝服务攻击DOS。这一情况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攻击使得一方用户可用资源严重缺乏,造成系统资源可用性的降低,从而降低远程教育系统的服务能力;二是逻辑炸弹。即通过攻击,使远程教育系统本来的资源被其他特殊功能服务所替代;三是特洛伊木马。这一攻击指系统被执行了超越规定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四、计算机病毒和蠕虫。即计算机受到病毒感染,使得自身程序被恶意篡改,从而使其他程序受到感染,最终导致网络通信功能受损和远程教育系统的瘫痪。

二、远程成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策略

(一)建立专用的虚拟网络。专用的虚拟网络以安全性能较低的网络为信息媒介,并通过身份认证和加密,以及隧道技术等方式来建立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网络。通过这个网络学习可以保障信息的安全性。通常,网络防火墙所附带的专用虚拟模块可以实现虚拟网络专用,从而保证了虚拟专用网的安全性能。

(二)数字加密方式。为了防止信息被非授权用户窃听,以及恶意软件的攻击,在数据传输时可以使用数字加密技术。数字加密技术在远程教育系统中通过硬件加密和软件加密来实现。硬件加密具有实现方便和兼容性好的特点,但也存在相应的缺点,例如密钥管理复杂,而软件加密由于是在计算机内部进行,从而使攻击者更容易采取程序跟踪等方式对远程教育系统的网络进行攻击。

三、远程成人教育系统服务器安全策略

(一)安全的远程教育操作系统。Windows操作系统在成人教育的远程教育系统中占大多数,而这一系统存在多种安全漏洞。因此,要定期进行补丁下载,如果宽带速度受限,则可以通过相关程序设定来更新补丁,从而保障服务器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二)负载均衡技术。负载均衡技术可以平衡服务器群中的所有服务器,并通过实时数据的反应,均衡服务器之间的工作分配,使得服务器达到最佳的性能并且实现服务器的智能管理,从而保证了远程教育系统的可靠性。

四、远程成人教育系统访问控制策略

远程教育网络的访问控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第一,控制外部不知名用户通过网络服务对主机的访问;第二,控制内部人员对远程教育系统网络的访问。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设置服务器程序来进行限制,比如限制来访者的IP地址或只允许部分用户访问主机,坚决拒绝恶意用户的访问。而第二种情况,可以设置用户的身份认证控制,核实访问者的身份是否符合设备或进程所声明的条件,构成网络安全访问的第一道防线。通常,会设置相关口令对访问者身份进行核实。在此情况下,非授权的用户就不能够使用账户。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因为其主要方式是明文传输或者静态方式,所以会发生对字典的攻击,网络被窃听,信息机密被泄露等情况,为此,必须对口令设置等相关程序进行更新或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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