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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婚姻文化变迁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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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婚姻文化变迁研究论文

“哭嫁”为中国盛行的一种婚礼仪式。将为人妻的新娘,对着亲人悲歌恸哭,直到挥泪上轿。此俗产生甚古,起源于掠夺婚,并历经种种婚姻形式。 人类史上曾有这样的记录:考古家发现十万年前,欧洲有一个种族,学界称其为尼德特人。遗留的骨骼化石表明,该人种身材高大,体魄强健,在原始人群中颇有先天的优势,可是,后来他们神秘地消失了。科学家们百惑不解,他们到哪里去了?他们的后裔是现在欧洲民族中的哪部分?可就是找不到,现代欧洲民族哪一个似乎都与他们没关系。经过考古和人类学家、民俗学家的共同努力,谜终于找到了,他们消失了。消失的原因,既不是天灾,也不是病魔,而是两性生活无规则的恶果。无约束的杂婚,为争夺异性,氏族内部成员相互拼斗残杀。成批年轻力壮的男女惨死在性的争斗中。最后,终于一蹶不振,日趋衰落,直至消亡。 人类不摆脱这种兽性的杂乱群婚,是无法再发展的。中国大地上的先民较早意识到两性生活无约束的危害,同样也逐步觉察直系血亲联姻带来的人种退化。因此,不得不对兽性式的两性关系实行一定的禁忌、限制。这些禁忌、限制,获得了公认,遂成了种种的婚姻习俗。 首先产生的是对群婚本身的一定约束,禁止同支系的男女过性生活,要求远系姐妹们与另一远系的兄弟们共婚,这是亚血族群婚。这个时候,蘧氏之民,虽仍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但从血缘上,把父母隔得远了,有利于子女种族的健康发展和人性对兽性的挣脱。至黄帝时代,普遍实行族外婚姻,这从远古传说的帝王的姓氏中可见一斑。远古帝王,大概是从母得姓。如神农、黄帝,皆为少典的后裔。而神农姓姜,黄帝姓姬,都因母姓不同的缘故。 为了得到外族女子为妻,光靠和平地交换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先祖,也不得不以武力的强暴,到他族掠取足够的女子为妻,掠夺婚习俗出现了。古文献《易经》中有三首爻辞,大约是上古的民歌,对此作了真实的描绘:“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泣血涟如。” 现汉字之“婚”,本身凝聚了远古先祖两性生活的一种遗俗。婚字为“昏”。抢婚虽随时可行,终不若黄昏或夜间之为便。骑着马,挟着弓,乘人休憩不备,以暴力求婚媾,女子岂有不哭之理。这种因被掳的惊恐、痛苦而发出的呼救之声,便是现在一般哭嫁习俗的原始形式。以后新娘或忧或喜、或假或真的哭泣皆为此呼喊的延续。 “哭嫁”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文化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史告诉我们,原始社会初始,行群婚,知母不知父,孩子跟随母亲生活,属母方族团,血统按母系汁算。后来逐渐向个体婚制过渡,产生了父亲的观念,但在母系制度下,男子到妻方生活,处于服从命令听使唤的地位,所生子女仍属母亲的族团。原始社会后期,男子在生产劳动和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了提高,男子外居不利本集团的发展,于是男子留在本族,让女子出嫁,社会即由女性中心进化为男性中心,女子失却了原有的至上地位而沦为男子的附庸及所有物。正如恩格斯所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女性自然不会甘愿为男性所制辖。不屈的意识以其强大的生命力,积淀于女性的心底。于是便有了女子出嫁时候的哭。 由此可见,萌芽期的哭嫁的泪水至少溶合了两方面的内在动因:一是对男权思想的愤愤不平,二是追恋母系氏旅社会。如果说在知母不知父的年代,男性不可能有自身权力的要求,性别的差异并没有被强烈的意识到,两性间无矛盾可言的话,那么,哭嫁便显示了性别自我意识的觉醒与社会性别差别的冲突,也就是女性自我意识与男尊女卑观念撞击。此时的婚姻无任何性爱可言,纯粹是为了传宗接代,女性成为男性泄欲及生育之工具。然而,他们的性别优越感并未因此而泯灭 ,性别的支配欲同男性一样强烈,历史的荣耀返映在她们身上的光泽还末消尽。这种愿望与现实的鲜明反差,使得她的泪水散发出的是十足的楚苦和悲酸,而不是其他的味道。 哭嫁始于掠夺婚,不仅未随掠夺婚之消亡而灭迹,反而经历奴隶社会进入封建杜会, 愈来愈盛,其内涵更为丰富,演变为一种婚俗。哭嫁到了成熟期,且哭且歌,种类繁多。 奴隶社会,男女两性间的权力平衡不仅在现实生活中,且于观念上都被彻底打破,女性原先那种留恋母系社会之心态不复存在,唯有默默承受名目繁复的来自男性的压迫。于是,哭嫁习俗得以传承的本质因素羼入了新的内容,发生了质的变化。 掠夺婚虽不复存,迎娶新娘之手段不再诉诸武力,但随之相继而至的买卖婚、服役婚、交换婚、聘娶婚以及其他特殊的嫁娶形式,皆剥夺了妇女自由选择配偶之权力,为哭嫁习俗的滋长营造了“优越”的社会环境,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买卖包办婚姻或变相买卖婚仍时常死灰复燃。在“哭嫁歌”中,嫁和卖往往为同义语,姑娘成为商品,在媒人的穿针引线中四处兜售。“人家放女选儿郎,你们放心选家当,拿到女儿做买卖,不管女儿#下场。”(四川“哭嫁歌”)嫁女只为赚钱,性爱荡然无存,乃是对人性的最为严酷的摧残。“女”和“嫁”被强行扯合在一起的“嫁”,女子岂能不哭。婚姻与性爱分离却同家法族规结合,成为妇女性爱生活的桎梏。哭,乃性爱欲望的挚热与婚姻现实的冰冷互相触及的必然暴发:既是对婚姻悲剧的绝望和无奈,又是对封建家长制压抑性爱的反抗。性爱与婚姻的矛盾为封建时代激发哭嫁习俗传承的最基本的内在动因。 性爱根植于人性,“人为情死,鸟为食亡”,贵州流行民歌有:“妹的门前—棵梨,一刀切断两头齐,宁愿和哥刀下死,不愿和哥两分梨(与‘离’谐音)。”求之若渴的性爱,与婚姻冲突,得不到满足,青春则黯然失色;踏上婚途,无异向火坑迈进,则哭所必然,这等哭声,最为令人撕心裂肺。其嫁而悲,悲而哭,而其宣泄之情并非失去性爱的哀怜、绝望,恰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怨恨、憎恶。其讨伐对象主要不在父母,而指媒人。父母毕竟于自身有养育之深恩,加之于封建家长制的熏染,迁怒父母,难免遭众人奚落。媒人是婚姻的撮合者,在新娘眼里,为罪魁祸首。她们将自己的一腔怨恨倾喷于媒人身上:“拿错儿字配错人,绝子绝孙做媒人,做仔格头啥媒人……良勿良仔莠勿莠,是侬格头媒人做勒大勿好,我勿怪东来勿怪西,只怪是侬大媒相。”骂得如此尖刻,痛快淋漓,矛头实对封建包办婚姻,媒人不过是旧婚姻制的替罪羊。这种充溢控诉意味的哭嫁,将个人的不幸和封建婚姻制度联系起来,这就使得哭嫁具有历史的现实的意义;被剥夺了性爱的新娘们,以自身的境遇,伴随振聋发聩的哭诉,揭露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恶。尽管仍旧以婚嫁告终,性爱被泪水淹没,冲突变为屈服,但自有婚姻嫁娶以来,妇女便以哭嫁这一合理的方式,在—片喜庆声中,为女性的婚姻自由唱着执着追求的歌。 女子嫁到夫家,女子又要承受另一种沉重的精神负担,即生离死别之情。要离开父母,离别从小青梅竹马的兄弟姊妹,眷恋难舍,悲由此生。 哭性爱的夭折,为封建礼教所不容,因为男女受授不亲的道德观念腐蚀着人们的头脑,谈情说爱,自寻婆家被视为羞耻、越轨之举。“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此明显地透露出处于封建礼教氛围中的女性对待性爱的尴尬心态。她们更多的是将性爱的渴望及不幸溶入泪水里,积沉于心底,而不能痛痛快快地尽情泄发。然而,倾叙亲人之恋情则为天经地义,符合封建伦理的忠孝观念。于是在“哭嫁歌”中,发挥得最淋漓尽致的为姊妹对哭或母女对哭。其情深意切,催人泪下,感人至深。毛南族女子出嫁,启程时唱《出门下阶歌》: 生来是女要出嫁,离爹离娘好心疼。 躲在娘肚九月整,一世难忘养育恩。 思来想去泪淋淋,服侍父母不到头。 侗族母亲在女儿出门上路时唱道: 女儿服侍别人去,丢下娘亲怎忍离。 娘我病了谁递水,雁边屋头叫苦凄。 女是娘身上一块肉,一旦分离,娘自然难过;女在娘的爱护下长大,“再好的婆抵不过丑(坏)的娘”。此情此景,在婚礼的特定环境中,当是最易宣泄,最需抒发的。感激、牵挂、歉意和忧虑等等复杂的情愫萦绕于母女心胸,不吐不快。 出嫁,本会带来母爱与性爱之冲突。哭而嫁,是母爱的退化,性爱之勃兴,是性爱对母爱之超越、升华。此为生理成熟之必然,情窦萌动,喜由是盛。然而,封建礼教束缚下的婚姻,却使出嫁的意义产生质变,带给新娘的是双重失落:性爱没有实现,母爱也一去不再复返。嫁而哭,乃性爱和母爱双双成熟后被强行骤然扼杀的绝望呐喊。性爱和母爱这两个永恒的主题,随着哭嫁的终止而从女性的生活中渐渐地消失了。而“三从四德”、“嫁狗随狗,嫁鸡随鸡”的从夫依夫靠夫的思想,竟然成为女性开始新生活的主要精神支柱。可见,在人类所有表情行为中,哭嫁的悲剧意识应是最最丰富和浓烈的。 全国解放后,颁布了《婚姻法》,妇女赢得了政治上的解放,经济上的独立和婚姻上的自由,封建礼教的枷锁被彻底粉碎。哭嫁之功能已发生了根本转换:封建时代的是为失去性爱而哭,而现在则为获得性爱又唯恐失之而泣。此为心理平衡之需要。哭嫁,古来如此,岁月流逝,原先激发哭嫁习俗生成和传布的原因不复存在;即使亲人之爱,由于社会环境的优化和婚姻观念的换新,“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已不是现实,生离之情自然淡漠,母女凄戚抱头痛哭实在没有必要。然而,哭嫁作为婚礼程序中的一个仪式却延续下来了。新娘在实施这一习俗时,不再为内心世界之展露和情感之宣泄。嫁而哭,哭而嫁,家家如此,代代相传,若破例,破涕为笑,反显异常,于心不安,担心喜乐不能持久。因此,哭嫁含祥瑞意味,有维持心理安定之功效。此大概与民众的惰性心理有关,守旧最为易事,不会出差错。围观者既不会对其究根问底,也不会为之感染动情,而只视哭嫁为婚礼中的一个“节目”,对新娘哭态之逼真程度加以评论。 因此,现今哭嫁习俗的流传有其盲目性和强烈的“惯性”,呈现出另一种对抗:性爱与礼仪的冲撞。由性爱的觉醒,继而对被封建婚姻制度摧残而盛行起来的哭嫁习俗,并未因性爱的解放而灭迹,却导向性爱的对立面,客观上起了“抑喜”的作用,致使新娘在性爱即将实现的最幸福美妙的时刻,积情于心,不得喜形于色和抒发。正是这一内在的缘故,哭嫁习俗进入了没落期。在广大的汉族地区,哭嫁为婚礼中可有可无的点缀。

土家族婚姻制度在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群婚、普那路亚婚、对偶婚等原始婚姻形式,最后进入一夫一妻制。土家人的现代婚俗,我们可以从他们的结婚仪式中领略其特有的民族风情。 兄弟收继婚、姊妹填房制:过去在土家族习俗中,如果哥哥死亡,弟尚未婚配,就可与寡嫂成婚,这叫“弟坐兄床”;若弟弟早亡,哥哥也可以和弟媳成婚,俗称“兄坐弟床”。只有当弟弟或哥哥不愿娶寡嫂或弟媳、夫家族中也无同辈男子愿意婚配时,女子方可外嫁。而如果妻子死亡,妻妹尚未婚礼,姐夫也可续娶妻妹,俗称“填房”。这种兄弟收继婚礼和姊妹填房制是对偶婚在土家人现代婚俗中的遗存。鄂西的“女儿会”,湘西龙山、保靖、永顺的“挑葱会”,土家婚礼中的找“摸米”以及摆手活动后钟情男女之间的幽会也都带有对偶婚色彩。� “找模米”:土语,译成汉语是找新郎代理人。花轿迎娶,新郎不能随轿前往,只能派代理人去表示迎接。陪新娘伴嫁的姑娘们,在男家花轿到来后,为看“模米”模样,蜂拥到迎亲队伍中找寻,找寻到了,就往他脸上抹黑锅烟。姑娘们找“模米”,其他小伙子们装扮成“模米”,相互戏嬉,借此相识,暗择意中人。 “还骨种”:1949年以前,舅权在土家地区的影响也是巨大的。表现在婚姻上,主要便是“还骨种”。土家语地区有谚语:“姑家女,伸手娶,舅家要,隔河叫”,凡是姑家之女,择偶必须首先考虑舅家之子。即使姑家之女已经到了婚龄,舅家之子尚小,也得等他长大成人。姑家之女要外嫁,一定是舅家不要求还骨种时才有可能。这时候,还得由男方提供丰厚的礼品给舅家,以代还骨种。这种还骨种习俗与同时存在于土家地区的姨表亲等都是对偶婚婚俗的遗留。� “以歌为媒”:在改土归流以前“以歌为媒”使土家青年对自己的婚姻有充分的自主权。遇节日聚会或红白喜事,青年男女都穿戴得整整齐齐,打扮得漂漂亮亮,聚集一处,自由对歌、跳舞,借此选择意中人。如果双方有意,便互相交往,最后请示父母,得到土老司许可,便可到土王庙祭拜成婚。订婚、结婚都不索取任何钱财,娶亲不用轿,背负新人。改土归流后民间土汉交流频繁,政府也加强“教化”,规定婚恋须得有媒证,嫁娶须得有花轿,婚礼仪式也繁杂了许多,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联姻方式代替了自由的婚姻择决。� 现代婚俗:现代土家人的婚俗受到汉文化的深刻影响,已和当地汉民族的婚恋习俗相差无几。与“以歌为媒”时代的婚俗相比,它少了许多自由婚恋的幸福,但在某些仪式中,依然不难看到土家男女对自由婚姻的留恋与向往。� 哭嫁:土家女孩自小就跟人学唱哭嫁歌,以便自己出嫁时好表现才能,哭得好听又让人伤怀感动。不会哭嫁的女子是会让人笑话的。哭嫁自婚期前半月或一个月开始,最初是断断续续地哭,婚期越近,哭得越频繁。婚礼前一天,新娘与娘家亲友离别在即,更是通宵达旦地哭唱,直到上了花轿,哭嫁才告结束。哭嫁歌的内容有哭爹娘、哭哥嫂、哭姊妹、哭祖先、骂媒人、哭梳头、哭戴花、哭穿露水衣(露水衣、鞋、帕,是老的妇女去世的寿衣、寿鞋、寿帕,新娘穿上象征偕头到老,长寿百年),哭吃离娘饭、哭上轿等。过去哭嫁歌多是诉说离愁和女子的不幸,控诉包办婚姻、宗族制度给女子带来的痛苦,也有对男女不平等的感慨。哭嫁歌歌词通俗易懂,但却富有韵律,唱起来朗朗上口。哭嫁歌有长短句,但多是五言、七言的。整个音乐富有动感,具有极强的感染力。� 婚期迫近,新嫁娘则不分昼夜地哭。在出嫁前一天,女方家要为即将出嫁的女儿举行成年礼——“戴花酒礼”(有的地方称陪十姊妹)。表示女孩已经成年,要向姑娘时期告别,承担起生儿育女、成家立业的重任了。戴花酒礼上,女方父母请九位未婚少女来陪伴新娘,并且要给新嫁娘开脸、上头、戴上红花、穿上成年妇女的衣服。这个时期,新嫁娘要哭上头、哭戴花、哭穿露水衣。清代土家族诗人彭秋潭对戴花酒礼中的哭嫁有这样的描述:“十姊妹歌歌太悲,别娘顿足泪沾衣。宁山地迈巫山峡、犹似巴娘唱竹枝”。

由于长时期与其他兄弟民族的交往,生活习俗、文化等互相影响、吸收,现已通用汉语和汉文。生活习俗与其他民族大同小异,现保留的独特部分极少。 居住 土家族采取倚山建房,一般为吊脚楼,楼上住人,楼下关牲畜。建房要求背有靠山,面有向山。一般是四列三间,居中的一间要设祖先神位。正侧左右两房住人,多为两小间,叫住“小二间”。小二间前设火铺,火铺中间置火炕,火炕用于取暖的煮饭,火炕上放着铁制三角架。火炕上空吊有炕架,用以烘炕物品。特别是春节之前,用以烘炕腊肉和香肠等物。 婚姻 土家族的婚姻有姑表开亲之俗。一般姑家之女嫁舅家之子,称为“骨种”,“接亲路”,视为亲上加亲。土家族的婚礼,要送三道人情。姑娘出嫁前要练《哭嫁歌》。要哭众亲友,还要提前1~2天不饮食,叫做“不吃茶饭”。姑娘婚后生了孩子,男方要到女家报喜。由女婿提壶酒,送到女家放在堂屋的香龛上,壶嘴朝外,表示生男孩;壶嘴朝内,表示生女孩。后由女家亲戚送粮食、鸡、肉、蛋到男家吃“月米酒”,男家也要反送礼物。 服饰 土家族男女大多喜穿大衣袖、大裤脚,在裤脚上刺绣花、鸟一类,裤子要接腰,男女头上喜包白帕子,脚上穿白底布鞋,大方美观。妇女头缀银饰,胸前配有银刀、响铃、牙签等。男女小孩帽上有各种各样的头饰,帽后配有银饰响铃,叮当作响。 丧葬 土家族的丧葬,老人去世,大都要举行隆重的葬礼。要请土老师主持选择安葬日期和墓地以及座山、向山。发丧时,路上要丢“引路纸钱”,坟内禁放有铁的东西。因此,要自己的亲人挖井,待死者埋葬以后,才能离开。埋葬的过程中,要请土老师开棺、清棺、“抛米”。抛米时,亲人在棺前跪地用背后衣服接米,有的当场将米嚼细吞下,也有的将米带回煮食,表示后代要团结和睦,衣食不愁,继承老人的遗风。 节日 土家族有过“赶年”的传统节日,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八、二十九日过年,现土家族聚居的部分村寨,一直保留了这一习俗。“四月八”是土家族送毛虫的节日,要自念谚语,祈望庄稼免遭虫害,五谷丰登。 信仰 土家族崇拜祖先,认为祖先是最大的神,处处保佑子孙。普遍信奉“土王”,传说“土王”是土家族的祖先,每逢节日都要烧化钱纸,祭祀祖先和“土王”。土家族还信奉土地神,过年期间,凡是走亲访友经过土地庙时,都要烧香化纸,也还在不少土家族供奉“三王庙”的,庙内供有冉、杨、田三神位,祈祷三王神保佑人口平安、六畜兴旺。

岁月变迁:土家婚 俗 从没落走向回归 山高黔江城,最美一江水。黔江,位于重庆市东南部,武陵山区腹地,素有“渝鄂咽喉”之称。这里群山环绕,碧水西流,母亲河阿蓬江深情地滋养着这片土地上的人们。在这片古老厚重的土地上,居住着土家、苗、汉等各族儿女,其中土家族苗族人口占比超过70%。 作为一个土家女孩,生命中的前二十年,我的人生轨迹主要在学校和老家之间,生命向上,时光向前,亲眼目睹了这座城市的嬗变,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黔江的发展变化可谓是日新月异。 不可否认,现代文明的发展,冲淡了年轻一代对故土的情怀。但留存在脑海中的传统土家婚俗,总是令人难以忘怀,任时光流逝,历久弥新...... 从提亲到结婚 , 每个流程都充满 仪式感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改革开放的浪潮还未能席卷至内陆山区。那时候,在黔江的广大偏远山区,农村青壮年大都在家务农,脸朝黄土背朝天是常态,更没有电视,小孩子也没有动画片可追。唯一喜欢且老少咸宜的,就是看热闹。 彼时的农村,大家都忙着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又到哪儿去“看热闹”呢?除了婚丧嫁娶,追热闹的场景也非常有限。这些仪式,暗藏着生与死,以及成家立业的祖训。传统婚俗的礼仪,主要是提亲礼、定亲礼、认亲礼、花园酒、拜堂礼、回门礼。 “谁家要嫁女儿了”“哪个小伙子要娶媳妇了”,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生活环境下,这些日子都被四邻八方记得清清楚楚。因为当这些日子来临时,除了有热闹可看,还有流水席可以吃。 当年的婚礼,不像现在有专门的婚礼车队接送。迎亲头一天,对于女方来说,是“花园酒”,招待亲朋好友参加女儿的出阁之喜,四邻八湾的村民们都汇聚到家中,看热闹、沾点喜气。 当夜,由“押礼先生”带队,带着一整头破膛的鲜猪、盐茶米豆、金银首饰等到新娘家“过礼”。迎亲当天,一大早,由临近村组青壮年组成的迎亲队伍带上夹杠,在一片吹吹打打声中出发,走路到新娘家娶亲。吉时已到,新娘跪拜祖宗,辞别父母,拿上嫂子递来的筷子,向门前撒去,寓意“快快生子。”再由新郎背着新娘上花轿,或者背着走一段路,直到离开自家院坝。 而新郎家里的人则翘首以待,一旦村口传来唢呐和号锣的声音,男女老少都会聚集在新人回家的必经之路上。我和小伙伴们蹦跳着,欢呼着:“新姑娘,你莫哭,转过湾湾就拢屋。”新娘的嫁妆经过后,就会看到彩旗招展,簇拥着新郎新娘走来,新娘的颜值、衣服、头饰,便成为大家争相讨论的焦点。 到达家中,两位新人入户拜堂,随即送入洞房,错过的亲属就会到洞房见新娘。最重要的就是农家的流水席,偌大的院子里,十来张木桌一字排开,亲友族戚相继落座,“九盘十大碗”(9个盘子、1个大碗,寓意十全十美)通过专属茶盘端上桌,供远近乡邻享用。 那时候的婚礼,嫁女的一方一般会摆两天流水席,而接媳妇的一方则前后要摆四天流水席。送礼也很简单,一般都是送谷子(水稻)和包谷(玉米),关系好一点的亲戚,会在谷物之外再送上几尺布、一个八磅水壶等礼品。 传统走向没落,现代婚庆备受新生代推崇 那时,媒婆是促成婚事的重要媒介。我的奶奶就是经过媒人介绍嫁给爷爷的,奶奶说,在上门提亲取得父母同意之后,爷爷会在端阳、中秋等节日接她去家里共度佳节。她也会把自己缝制的阳雀鞋垫、布鞋送给未婚夫婿。 奶奶说,她当年的闺房坐落在吊脚楼的东侧,结婚前一夜,不忍分别痛哭不已,俗称“哭嫁”,看似大哭,实则表达对父母、亲友、族人的眷念。如今,数十年过去了,奶奶对当年“哭十姊妹”记忆犹新。 何为“哭十姊妹”?就是土家山寨十里八湾相好的妹子都会前来闺房“陪哭”,称之为“哭十姊妹”。泪随情涌、情随歌生,相拥而坐、掩面而泣,“哭爹妈”“哭哥嫂”“哭兄弟”等,用哭歌来表达离别之情。 奶奶回忆道,当年她出嫁头一夜的“花园酒”礼,就是她的奶奶为她“上头”、“开脸”、“戴花”。奶奶说,哭过再梳妆的新娘,犹如带露的桃花,显得格外漂亮。 老家的红木箱子、双阳雀花纹穿衣柜、雕花洗脸架等都是奶奶的嫁妆。盖的花铺盖,在土家语里叫做“西兰卡普”,也是她的妈妈亲手缝制的。旧了破了奶奶也舍不得丢,风风雨雨陪伴奶奶几十年,给予家人温暖,也见证了我们的成长。 我的爸爸和妈妈却是自由恋爱,他们在中学期间认识,后来走到了一起。爸爸妈妈的婚礼相较于爷爷奶奶那个年代,已经简化很多了。妈妈说,她没有“哭十姊妹”,但碗柜、衣柜等嫁妆还是外公请木匠师傅打造的。 到了现在,很多人恋爱不再通过媒婆了,出门打工认识、手机微信成了交友恋爱的主要方式。不过,在结婚时,还是会象征性地安一个媒人。结婚的流程也简化了,不再像以往的吹吹打打闹几天,许多人选择在城里办酒席,就是一个西式婚礼流程,一顿饭的时间,就完成了传统意义上的结婚仪式。 条件稍好一些的人家,对于婚礼的形式和场地可实现“私人定制”。草坪婚礼、教堂婚礼,在黔江也逐渐流行起来,在乡村院坝上的传统婚礼越来越少。新式婚礼上,新娘穿着洁白的婚纱,敬酒时换上红色旗袍敬酒,甜蜜的笑容让人感动,却再难见到手工缝制的婚礼喜服了。 现代时尚的婚庆演艺取代了以前的“吹八仙”。架子鼓、吉他、歌手、舞者的组合,热情劲爆的表演,相比只是吹奏听觉的“吹八仙”,更能吸引人们的眼球。许多吹八仙的师傅,随着年龄增加,请他们的人越来越少。在那些“吹八仙”的师傅眼中,他们的这门手艺或许再过几十年,就会被彻底遗忘。 工业文明的发展,促进了标准化、批量化生产。现在结婚用的物品、嫁妆都是从商店买来的。以前手工打造的碗柜、衣柜、洗脸架等日渐被车子、房子、电器取代。传统土家婚礼,亲友们送花布、被子、玉米、稻谷等,现在基本都是送红包。 提亲、定亲等婚前礼仪虽然繁琐,但却是农耕时代背景下人际往来的重要方式,如今现代生活方式把这些流程冲淡了。婚礼流程的简约化,虽然大大减少了主人家的劳累程度,但对于生长在新时代的年轻人而言,总觉得少了一种传统婚礼的仪式感和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 借力旅游东风 , 传统土家婚俗 文化 走向 回归 进入新世纪后,改革开放的春风尽吹神州大地,农村的青壮年除了在校读书,几乎都出门打工挣钱,并撂荒了耕耘许久的土地。现在的农村,剩下的就是“386199”部队(妇女、老人、小孩),几乎代表了村民生活的现状,并出现了一些不可思议的问题。 随着乡村空心化,乡村没落在所难免,传统条件下仪式感十足的土家婚礼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日渐消亡。传统的婚礼着装、婚庆流程、习俗禁忌等都变成了古董,在文化馆、博物馆才能见着了。 土家婚俗中的重头戏“哭嫁歌”,以前的土家姑娘都会唱,唱得越好越让人落泪感动,说明这个女孩品德越好,越有孝心。可是如今,土家姑娘们也变得越来越时尚,很少有人会倾听奶奶、外婆那辈人的哭嫁歌和哭嫁故事,也不再有人学习这体现着乡土深情的眼泪仪式了。 庆幸的是,黔江近些年的旅游发展火力全开,如火如荼,生态旅游、民族旅游的兴起,也让走向没落的土家婚俗重见生机。时下的年轻人,通过这种体验式民俗旅游,既达到舒心开怀的目的,也重新认知了丰厚的传统土家婚嫁文化。 以黔江濯水古镇为例,在近些年的旅游开发中,由政府牵头、市场主导、企业搭台、文化唱戏,打造了“土家女儿会”“最美土家妹评选”等系列民俗旅游活动,并形成了一个知名度高、游客反响好的旅游品牌,吸引了远近游客的到场观赏。 原生态的真实的结婚仪式,变成了舞台上的表演,这让当地人还是有些失落和感叹。“时代变了,以前的结婚习俗看不到咯!”一些老年人感叹着。也有一些年轻人对此赞赏不已,通过这些表演活动,才知道我们的父辈、祖辈曾经走过的路,经历的事。 在旅游景区,很多年轻人从沿海城市打工到回归老家,靠吃旅游饭发家致富,在土家十三寨经营餐饮和民宿的90后青年小郭表示:“老前辈的婚俗太麻烦了,不过作为民俗表演能挣到钱,也算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好处撒。” 对于游客来说,寻求刺激、陌生化的异域文化,是旅游的主要动机。很多游客到访黔江土家十三寨,就是冲着当地以“哭嫁”为代表的土家婚礼去的,在此期间,原生态绿色无污染的土家美食,也是吸引游客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位来自北京的游客朋友告诉我:“没想到土家族人结个婚这么隆重啊,可比现代婚礼有趣味多了。”有趣、有意思、有特点,这是土家婚礼在他们眼中的形象。依山傍水的吊脚楼群,也让不少远道而来的游客对土家民居环境沉醉、痴迷。 后记 : 现代文明正是从古老的习俗中汲取了营养,代代相传,生生不息。岁月流逝,传统土家婚俗从没落走向回归,也让人真切感到这一文化形态相传至今不再是简单的形式模仿,而是尊重土家先辈们隐藏在婚俗背后的那种情感和思维方式。它连接着土家儿女的心,应该得到认同和保护。越是民族的,越是宝贵的,保护和振兴传统土家婚俗,也是丰富中国民族文化内容、提升文化向心力的重要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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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问题研究论文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徽菜文化变迁研究论文

徽菜是汉族八大菜系之一,以其地域特色而闻名于世。

徽菜历史悠久,在南宋年间发端于黄山脚下的歙县,据记载,早在1000多年前,绩溪人就已在绩溪设馆开灶,可见徽菜在古城绩溪已具雏形。

后来,由于新安江畔的屯溪小镇成为“祁红”、“屯绿”等名茶和徽墨、歙砚等土特产品的集散中心,商业兴起,饮食业发达,徽菜也随之转移到了屯溪,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在明清时期,徽菜开始作为独立风格的菜系兴盛起来。

绩溪多聚族而居,其宗族聚集活动频繁。他们通过饮食活动进行祭祖、酬神、会友、礼亲,达到调节人与神、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目的。因此,徽州人对饮食十分讲究。

乡村中,节庆庙会为访亲会友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也为饮食的不断创新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绩溪县志》记载,每年绩溪汪氏大姓为祭祀汪华始祖而举行“花朝会”,族人均因举行“赛琼碗”而乐此不疲。为表示对神灵的虔诚,徽州人取山珍干果蔬菜为料,倾各家之力,尽巧手之技,使庙堂变成了一个烹饪竞技的场所。

庙堂之上,常会集中展出数百种供品佳肴,有热炒冷素,有面点糕饼,有拼盘雕花。年复一年,一道道佳肴在这种民间交流中被创制出来,这也造就了一代代民间烹饪大师。

历经数百年,徽州人不断别出心裁地提高乡间土菜的品位,形成了固有的风味。自此正宗徽菜逐渐成形。

中国传统美食论文美食以其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清、淡、巧、雅”的突出特征而饮誉海内外。中国菜肴素有四大风味和八大菜系之说。四大风味是:鲁、川、粤、淮扬。八大菜系一般是指:山东菜、四川菜、湖南菜、江苏菜、浙江菜、安徽菜、广东菜和福建菜。八大菜系之首当推鲁菜。鲁菜的形成和发展与由山东地区的文化历史、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习俗尚好有关。山东是我国古文化发祥地之一。地处黄河下游,气候温和,胶东半岛突出于渤海和黄海之间。境内山川纵横,河湖交错,沃野千里,物产丰富,交通便利,文化发达。其粮食产量居全国第三位;蔬菜种类繁多,品质优良,是号称“世界三大菜园”之一。如胶州大白菜、章邱大葱、苍山大蒜、莱芜生姜都蜚声海内外。粤菜系由广州菜、潮州菜、东江菜三种地方风味组成。 广州菜包括珠江三角洲和肇庆、韶关、湛江等地的名食在内。地域最广,用料庞杂,选料精细,技艺精良, 善于变化,风味讲究,清而不淡, 鲜而不俗,嫩而不生, 油而不腻。夏秋力求清淡, 冬春偏重浓郁,擅长小炒, 要求掌握火候和油温恰到好处。潮汕菜故属闽地,其语言和习俗与闽南相近。川菜系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菜系,其发源地是古代的巴国和蜀国。据《华阳国志》记载,巴国“土植五谷,牲具六畜”,并出产鱼盐和茶蜜;蜀国则“山林泽鱼,园囿瓜果,四代节熟,靡不有焉”。当时巴国和蜀国的调味品已有卤水、岩盐、川椒、“阳朴之姜”。在战国时期墓地出土文物中,已有各种青铜器和陶器食具,川菜的萌芽可见一斑。川菜的形成大致在秦始皇统一到三国鼎立之间。湘菜系即湖南菜,是以湘江流域、洞庭湖地区和湘西山区等地方菜发展而成。湘江流域的菜以长沙、衡阳、湘潭为中心,是湖南菜的主要代表。其制作精细,用料广泛,品种繁多,其特色是油多、色浓,讲究实惠。在品味上注重香酥、酸辣、软嫩。湘西菜擅长香酸辣,具有浓郁的山乡风味。湘菜历史悠久,早在汉朝就已经形成菜系,烹调技艺已有相当高的水平。闽菜系历来以选料精细,刀工严谨,讲究火候、调汤、佐料,和以味取胜而著称。其烹饪技艺,有四个鲜明的特征,一是采用细致入微的片、切、剞等刀法,使不同质地的原料,达到入味透彻的效果。故闽菜的刀工有“剞花如荔,切丝如发,片薄如纸”的美誉。如凉拌菜肴“萝卜蜇”,将薄薄的海蜇皮,每张分别切成2~3片,复切成极细的丝,再与同样粗细的萝卜丝合并烹制,凉后拌上调料上桌。南菜系以杭州、宁波、绍兴三种地方风味菜为代表,成名较早。浙菜系的历史也相当悠久。京师人南下开饭店,用北方的烹调方法将南方丰富的原料做得美味可口,“南料北烹”成为浙菜系一大特色。如过去南方人口味并不偏甜,北方人南下后,影响南方人口味,菜中也放糖了。汴京名菜“糖醋黄河鲤鱼”到临安后,以鱼为原料,烹成浙江名菜“西湖醋鱼”。苏菜系即江苏地方风味菜。江苏是名厨荟萃的地方。我国第一位典籍留名的职业厨师和第一座以厨师姓氏命名的城市均在这里。制作野鸡羹供帝尧食用,被封为大彭国,亦即今天的徐州,故名彭铿,又名彭祖。夏禹时代,“淮夷贡鱼”,淮白鱼直至明清均系贡品。“菜美之者,具区之菁”,商汤时期的太湖佳蔬韭菜花已登大雅之堂。春秋时齐国的易牙曾在徐州传艺,由他创制的“鱼腹藏羊肉”千古流传,是为“鲜”字之本......皖南的徽州菜是徽菜系的主要代表,起源于黄山麓下的歙县,即古代的徽州。后因新安江畔的屯溪小镇成为“祁红”、“屯绿”等名茶和徽墨、歙砚等土特产品的集散中心,饮食业发达,徽菜的重点逐渐转移到屯溪,在这里得到进一步发展。宋高宗曾问歙味于学士汪藻,汪藻举梅圣俞诗对答“雪天牛尾狸,沙地马蹄鳖”。牛尾狸即果子狸,又名白额。徽菜系在烹调技艺上擅长烧、炖、蒸,而爆、炒菜较少,重油、重色、重火工。

徽菜发源于徽州,这里雨量充沛、气候适中,物产丰富。徽菜以山珍野味为原料,讲究原汁原味,注重刀工、火工,成为色香味俱佳的美味菜肴,是中国八大菜系之-一。

徽菜源自徽州,离不开徽州这一方厚实的土壤。徽菜的形成与古徽州独特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饮食风俗等密切相关。

丰富的自然资源为徽菜的创立奠定了物质基础。徽州地区物产特别丰富。绿树环合、高山深壑、气候宜人的徽州自然环境,为徽菜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原料。山珍野味,构成了徽菜主佐料的独到之处,如蘑菇、香菇、白木耳、黑木耳、石耳、蕨菜、黄花菜、金针菜、水芹菜,这些过去全都是野外生、野外采。竹笋有17种,豆腐有观音豆腐、橡子豆腐等,品种有异,吃法不同、切法不同、配料不同。野味如野兔、野鸡、野猪等,鱼类更是丰富多样,有山鳗、桃花鳜、石斑鱼等。当年还有一种可以飞上树的翼鱼,都是味道极为鲜美的珍品。另有不少喂养的野鸡、野兔、家养的乌骨鸡等,由于喂养方法原始,都保存着浓浓的野味。

丰富的风俗礼仪、节庆活动,为徽菜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徽州有着名目繁多的风俗礼仪、时节活动,如婚嫁、寿诞、新屋落成、祭祖、丧事等,都要举办筵席,从而促进了徽菜的形成和发展。如今在歙县城乡仍然有“六碗六”“八碗八”的说法,说明菜肴的丰富。绩溪县的民间宴席中,县城有“六大盘”“十碗细点四",岭北有“吃四盘”“一品锅”,岭南有“九碗六”“十碗八等”。

正是以上这些活动,有意无意中培养和造就了一代代的民间烹饪大师。徽商的兴旺是徽菜发展和传播的关键。徽菜的兴旺随着徽商的发达而发展,徽州商人给黴菜的传播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徽商遍布天下,根在徽州,口味也在徽州,所以有求必有供,他们或自聘徽州厨师,或自开餐馆,以期吃到口味正宗的徽菜。同时徽商在谈生意、应酬或是好友聚会时都会摆上一桌家乡菜,以视对待贵宾的尊重。

还有一些富商,在拥有大量财富后,追求锦衣玉食的生活。“一婚嫁丧葬,堂室饮食,衣服舆马,动辄费数十万。有某姓者每食,庖人备席十数类,临食时夫妇并坐堂上,侍者抬席置于前,自茶面荤素等色,凡不食者摇其颐,侍者审色则更易其他类。”(《扬州画舫录》卷6)。因此,徽菜为迎合他们的口味,逐步迈向注重品质、多元化发展的道路,成了“贵族菜”,如“火腿炖甲鱼”“红烧果子狸”“腌鲜鳜鱼”“黄山炖鸽"等都是高品位的菜肴。徽菜伴随着徽商的发展,逐渐声名远扬。可以说哪里有徽商,哪里就有徽菜馆。

新安医学的发展丰富了徽菜的营养与功效。徽菜在发展过程中继承和弘扬了祖国悠久独特的食物养生和中医学上“医食同源,药食并重”的传雄。无论在任方法上还是在原料的选养和措配上,那十分讲究食补与养生。由于徽州医学发达,明清两代中有七百多位中医学家,他们在为百姓治疗疾病的同时,配合使用一些强身健体的药膳,成为徽菜的一部分。如“枸杞子炖乌骨鸡”“冰糖炖百合”“紫苏炒瘦肉”“沙炒银杏果”等。

徽州文化的发展为徽菜注人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徽菜的文化底蕴,常常体现于每一道菜品背后所凝结的传说故事里。在徽菜中,很多菜品都有属于自己的典故传说。

徽菜是安徽菜肴的主要代表,中国八大菜系之一。 徽菜起源于歙县,发扬光大于绩溪“徽帮厨师”。徽菜的扬名与徽商的兴盛相生相伴,明清时期,凡徽商涉足之地,均设有徽菜馆。 徽菜离不开徽州这个特殊的地理环境提供的客观条件。因处于两种气候交接地带,雨量较多、气候适中,物产特别丰富。黄山仅植物就有1470多种,其中不少可以食用。野生动物栖山而息,徽州是山区,种类就更多。山珍野味,构成了徽菜主佐料的独到之处。

花茹、蘑菇、平茹、香茹、黑木耳,白木耳、黄花菜等过去全是野外生,野外采。

徽州野生动物有274种,其中兽类86种、鸟类210种,野鸡、石鸡、田鸡、狸子、熊等丰富多样,都是味道极为鲜美的珍品。 徽菜的风格与其它菜系不同,它以烹饪山珍野味而著称。选料严谨,务求新鲜活嫩,决不滥竽充数。制作讲究用油、有重色(酱油)之特点,擅长烧、炖、蒸,浓淡适宜。 徽菜的技术特征一是善于发挥原料本身的滋味,即保持原汁原味;二是常用火腿佐味,冰糖提鲜,料酒除腥引香;三是炖、蒸时,蛋白质水分解出富含鲜味的氨基酸,脂肪分解出的有机酸同加进的料酒生成香脂,因而特别清香可口。 徽菜走向全国之后,仍然保持重色、调色之功,徽菜用火腿调味是传统,制作火腿,在徽州也是普及型的家庭技术。国人多不了解——“金华火腿在东阳,东阳火腿在徽州”。盛产火腿的地域古代属徽州或靠近徽州边缘,是徽商首先到达的和产生影响力的地方。

李白在金华就留下诗句,“闻说金华渡,东连五百滩。他年一携手,摇桨入新安。”可见唐代就有人从金华想到徽州,一水相连,密不可分。

徽菜的形成与江南古徽州独特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饮食习俗密切相关。绿树丛荫、沟壑纵横、气候宜人的徽州自然环境,为徽菜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徽菜原料。得天独厚的条件成为徽菜发展的有力物质保障,同时徽州名目繁多的风俗礼仪、时节活动,也有力的促进了徽菜的形成和发展。梅圣俞诗对答“雪天牛尾狸,沙地马蹄鳖”。

徽菜的鼎盛时期,正是徽商独霸中国的时期。徽州商人在一定程度上,给徽州菜的传播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金华火腿在东阳,东阳火腿在徽州”。李白在金华留下诗名:“闻说金华渡,东连五百滩。他年一携手,摇桨入新安(即徽州)。” “徽”是徽州的简称,“徽菜”因徽州而得名,其因徽州商人的崛起而兴盛,又因徽商的没落而衰弱,近年来不断崛起。徽州商帮的发迹对饮食的讲究进而 *** 了家乡饮食业的发展,不仅使得徽菜的层次提高,成为宴请应酬的必备,也促使徽菜馆遍布全国各地。徽商走到哪,哪里就有徽菜的影子。在徽厨遍天下的时代,徽州菜肴达到鼎盛,经营者不仅继承徽菜的烹饪传统,把徽州人的食俗传到异乡他帮,还吸取各帮烹饪技术之所长,样样烹饪入味。

关于徽菜的传播与发展有以下几种说法:一是说,当时徽商谈生意、应酬或是好友聚会都会摆上一桌家乡菜,以示为对待贵宾的尊重。因为徽菜的取材以及特色是独具一格的,十分具有代表性。于是徽菜开始迈向注重品质、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二是说,徽州商人遍布天下,根在徽州,口味也在家乡,所以有求必有供。于是遍布全国的徽菜馆开始陆续出现。这也推动了徽菜体系的发展。

徽菜的鼎盛时期,正是徽商独霸中国的时期。

徽州商人在一定程度上,给徽州菜的传播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关于徽菜的传播与发展有以下几种说法: 一是说,当时徽商谈生意、应酬或是好友聚会都会摆上一桌家乡菜,以示为对待贵宾的尊重。

因为徽菜的取材以及特色是独具一格的,十分具有代表性。于是徽菜开始迈向注重品质、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二是说:徽州商人遍布天下,根在徽州,口味也在家乡,所以有求必有供。于是遍布全国的徽菜馆开始陆续出现。

这也推动了徽菜体系的发展。 曾几何时,徽菜一度成为了大众流行的产物。

甚至有传徽菜一度登上中国八大菜系之首。但是,随着徽州商人的没落,徽菜的品质与流行度都开始下降,因此逐渐被人遗忘,甚至泛化(即徽菜泛化成了整个安徽菜),其实这是他人想利用徽菜这个品牌资源的先天优势发展自我,属于一种自私的商业行为,并不利于徽菜的发展。

徽皖风味,指安徽菜,简称徽菜,是我国八大菜系之一。徽菜的影响遍及大半个中国,近及江南各省,远至大西北的西安,徽菜馆四处林立,是雅俗共赏,南北咸宜,独具一格,自成一体的著名菜系。徽菜的形成与发展,是和安徽的地理环境、经济物产、风尚习俗密切相关联的。安徽位于祖国东南,华东腹地,简称“皖”。举世闻名的黄山和九华山婉蜒于江南大地,雄奇的大别山和秀丽的天柱山绵亘于皖西边沿,成为安徽境内的两大天然屏障。长江、淮河自西向东横贯境内,把全省分为江南、淮北和江淮之间三个自然区域。江南山区,奇峰叠翠,山峦连接,盛产茶叶。竹笋、香菇、木耳、板栗、批杷、雪梨、香榧、琥珀枣,以及石鸡、甲鱼、鹰龟、桃花鳜、果子狸等山珍野味。淮北平原,沃土千里,良田万顷。盛产粮食、油料、蔬果、禽畜,是著名的鱼米之乡,这里鸡鸭成群,猪羊满圈,蔬菜时鲜,果香迷人。特别是砀山酥梨,萧县葡萄,太和春芽,涡阳苔干,早已蜚声国内外。江淮之间,丘陵起伏,湖光山色,令人陶醉。沿江、沿淮和巢湖一带,是我国淡水鱼重要产区之一,万顷碧波为徽菜提供了丰富的水产资源。其中名贵的长江鲥鱼、巢湖银鱼、淮河回王鱼、泾县琴鱼,三河螃蟹等,都是久负盛名的席上珍品。所有这些天赐神品,都成为徽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物产资源。

徽菜是由皖南、沿江和沿淮三种地方风味所构成。皖南风味以徽州地方菜肴为代表,它是徽菜的主流和渊源。其主要特点是:擅长烧、炖,讲究火功,并习以火腿佐味,冰糖提鲜,善于保持原汁原味。不少菜肴都是用木炭火单炖、单煤,原锅上桌,不仅体现了徽味古朴典雅的风格,而且香气四溢,诱人食欲。其代表菜有:“清炖马蹄鳖”,“黄山炖鸽”、“腌鲜鳜鱼”、“红烧果子狸”,“徽州毛豆腐”、“徽州桃脂烧肉”等。沿江风味盛行于芜湖、安庆及巢湖地区,它以烹调河鲜、家禽见长,讲究刀工,注意形色,善于用糖调味,擅长红烧、清蒸和烟熏技艺,其菜肴具有酥嫩、鲜醇、清爽、浓香的特色。代表菜有“清香炒悟鸡”、“生熏仔鸡”、“八大锤”,“毛峰熏鲥鱼”、“火烘鱼”、“蟹黄虾盅”等。“菜花甲鱼菊花蟹,刀鱼过后鲥鱼来,春笋蚕豆荷花藕,八月桂花鹅鸭肥”,鲜明地体现了沿江人民的食俗情趣。沿淮风味主要盛行于蚌埠、宿县、阜阳等地。其风味特色是:质朴、酥脆,咸鲜、爽口。在烹调上长于烧、炸、馏等技法,善用芫荽、辣椒配色佐味。代表菜有:“奶汁肥王鱼”、“香炸琵琶虾”,“鱼咬羊”、“老蚌怀珠”、“朱洪武豆腐”、“焦炸羊肉”等,都较好地反映了这一地区的风味特色。此外,省会合肥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自然是皖南、沿江、沿淮三种风味交流汇集的地方,这里名店林立,高手竞技,风味各异,品种繁多,不仅丰富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而且为增进中外友谊和发展旅游事业生辉。

徽州文化是历史上的徽州(前称新安郡)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无论在器物文化层面、制度文化层面,还是在精神文化层面,都有深厚的底蕴和杰出的创造。徽州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

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徽州文化亦然。东汉、西晋、唐末、北宋四次北方强宗大族的南迁,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中原文化,使这块土地逐渐成了华夏名区。完全可以说,徽州文化是对中原文化的包容整合。南宋以降,这里更是文风昌盛,人文荟萃,成了“东南邹鲁”、“礼义之邦”。如果说徽州文化的全面崛起始于北宋后期,明清时期达到鼎盛,那么作为一种极富特色的区域文化,它在全国领取 *** 已约有800年之久。

徽州文化内涵丰富,在各个层面、各个领域都形成了独特的流派和风格。如新安理学、徽派朴学、新安医学、新安画派、徽派版画、徽派篆刻、徽剧、徽商、徽派建筑、徽州“四雕”、徽菜、徽州茶道、徽州方言,等等。在文化的其他领域,有的虽然没有形成流派,但所出的著名学者和杰出人物,则如秋空繁星,不可胜数。

国内外学者注意对徽州问题的研究,始于本世纪30年代。进入80年代后,以研究徽州历史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徽学“(或“徽州学”)概念广为传播,研究朝着科学化方向发展,原徽州地区及国内不少城市及美、日、朝、新加坡等国家都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研究组织或机构。90年代后,徽州文化研究进入了新的阶段,“徽学”被誉为与敦煌学、藏学比肩而立的中国三大地方学之一。

徽菜的最大特点就是融徽州文化、徽商与徽菜制作为一体。俗话说,“窥一斑而见金豹。“通过品尝徽菜美味佳肴,不光能领略到徽州的自然风貌、土特产品、风情人物,还能折射出灿烂的辉煌的徽州文化,书不尽徽州人经商的艰难创业史。 仅就菜肴命名而言,有以诗答宋高宗皇帝“沙地马蹄鳖,雪天牛尾狸”之阳春白雪;也有民谣所唱“水清见沙白,腹白无淤泥,肉厚背隆起,大小似马蹄”之下里巴人。“雪映红梅”高雅;“银芽山鸡”不俗。“五色绣球”出于民间娱乐;“翡翠虾仁”来自域外风情。“凤还巢”喻思外出经商习文从政者衣锦还乡;“全家福”又反映了在家的父母、夫妻、兄弟、姐妹的良好祝愿……

更有不少菜肴的名称其本身就有着动人的故事和佳话传说。如“虎皮毛豆腐”,说的就是一个落榜举子弃文经商最后成了京师有名的“豆腐状元郎”的故事。《安徽通志》所载“笋出徽州六邑,以问政山者味尤佳”。其中的“问政笋”出自唐代歙州刺史于德晦在华屏山巅建“问政山房”,邀请一个叫方外的贤士给他当“顾问”,方外在山上首植毛竹生笋,后人把此山叫做“问政山”,笋叫做“问政笋”的故事。

一部徽菜史就是一部徽商创业史,首先创出徽菜菜系的便是绩溪厨师。因此绩溪有“徽厨之乡”的美誉。旧有“无徽不成镇”之说,哪里有城镇,哪里就有徽州人,哪里就有徽州菜馆,呈齐头并举之势,同步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自清末至解放初期,徽州菜馆已遍及上海、南京、武汉、重庆、苏州、杭州、衡阳、柳州、无锡、芜湖等地,共三百多家,其中有200多家就是绩溪人开办经营。比较有名气的如上海的“大富宝”,武汉的“大中华”,芜湖的“同庆楼”等老字号菜馆酒店,至今仍兴不衰,享誉海内外。我国不少驻外使馆如驻英国、法国、印度、阿富汗、马里、印度尼西亚、阿尔巴尼亚等使馆,还专门派去徽菜厨师制作徽菜。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徽菜文化更进一步发扬光大,呈风靡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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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论文

大学生恋爱问题的理性思考 ( 2005级人文科学院 X X X ) 摘要:在人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关键字:大学生结婚;规定;婚姻学 引 言 教育部已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原规定,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 当前,许多人对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表示了种种担忧,例如大学生尚未自立,没有结婚的物质条件;大学生双方一旦形成夫妻关系,就会给学校管理带来麻烦;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影响大学生们的求学等。这些观点无疑还是把大学生这一成年公民群体当成了未成年人看。 事实上,当代的大学生会失去理智地早早在大学期间步入婚姻殿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教育部称,在70多个已经取消了学生结婚限制的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占总数的万分之一。 退一步说,大学生结婚限制彻底取消后,即使有许多学生去登记结婚,给学校管理造成了很大压力,那也不必为此紧张。因为权利保护的完善必然导致公民自由度的提高,导致秩序维护的难度加大,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须承担的成本。这些成本与禁止学生结婚规定造成的破坏法治的后果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可以说,禁止学生结婚无疑是一个最坏的选择,因为在社会管理的每一个领域中,任何以剥夺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建立起来的秩序,都缺乏基本的合法性。而取消结婚限制虽然可能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绝对是一个最不坏的选择。 除了不再禁止结婚,新《规定》的其他一些变化也令人关注。如首次增加“学生权利与义务”章节,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从这些可以看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权利为本”的主线,这个主线为未来的高校管理改革划定了一个方向:作为高校,它的管理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法治进程,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来适应它。高校管理不能总想着如何让管理者运用权力更方便,而应该多一些换位思考,多思考如何让被管理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方便。 不过,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单中心的、权力层层传递的管理架构,这种管理架构的运行规律是依靠外部规则来实现内部秩序,这与彻底实现“以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还不太适应。不过,新《规定》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它增写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内容。建议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能开展相关调研,早日制定一部促进高校管理民主化的制度来。 一、大学生结婚的原因探索 经多方考证其原因大致如下: 1.可以博老师同情从而考试顺利过关,减轻家庭负担。老师是最善良的一群人,以要带孩子为由向老师诉苦,博取老师的同情心。可使大量在及格边缘的课程得以通过,省去大额重修费,减轻家庭负担。 2.大学生结婚有利于增强同学间感情。同学间、师兄弟姐妹间交流结婚心得,同时互相帮忙带孩子,有利于促进同学间的交流和感情。 3.大学生结婚有利于积累人生经验,提高各项能力。大学生结婚可以让学生提前感受生活压力,为养孩子积极打工,可以积累大量认识经验,同时大学生婚姻稳定,经常闹离婚,可以极大的锻炼各项能力(如:吵架的口才、争几块钱共同财产而不脸红的水平、耐心等法院判决的毅力、向男孩撒泼的技巧等等日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技能。 4.不会举行隆重婚礼,有利于改良社会风气。如今结婚讲排场,动辄几万几十万,使社会形成一种恶性攀比的不良风气,大学生婚礼较经济,同时参加婚礼的均为同学好友,少一份媚俗,多一点纯洁,不必在婚礼上还看老板或上级眼色,给将来留下一个美好的记忆,即使讲给孩子听也能让他(她)被那份纯洁所感动。同时可以打击许多影楼价格高昂的嚣张气焰。这都对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5.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响应优生优育政策。大学是人群素质最高的地方,也是风气最好的地方之一,孩子一出世便可以在这样高雅的环境中成长,且接触的都是高素质的群体,IQ、EQ都将比同龄人高出。孩子是我们的明天,请给他们最好的成长环境! 6.孩子在校园中的增长,可以刺激校园经济。女人和孩子的钱是最好挣的,校园里孩子多了,还怕校工受穷——卖玩具、倒零食、带孩子。有钱挣还怕累?这将刺激校园经济,改善学校条件,同时还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7.带小孩去上课,有利于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谁都知道,大学生上课时常常有一半人逃课,去上课的人还有一半睡觉的。因此带者小孩去上课,可以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课间可以逗小孩玩!!!况且总不好当着孩子的面逃课吧?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意义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教育部对高考报名年龄限制和婚否的限制的取消,婚姻已不再是人们走进高等学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一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三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 在校大学生结婚有诸多弊端。首先,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这就存在一个时间和精力合理分配的问题。恋爱、婚姻、家庭,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在校期间的学习,应该说是很紧张的,要想完成好学业,就应当全身心投入,如果把精力用在恋爱、婚姻、家庭中,这对学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影响。在校学习的时间很短暂,应当好好珍惜得来不易的学习光阴才对,也正应了那句老话,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这种感觉,也许在校的时候是难以体会到的,但当走向社会以后,再想学习,不是说不可以,但工作和生活的重压,会让人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更不会有更多的时间能够坐在教室里听老师讲课。还有一点,就是书到用时方恨少,错过了学习的机会,等到感觉所学的知识太少时,为时已晚。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是不值得提倡的。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我们知道,大多数大学生完成学业,学习费用是需要家庭承担的,即使有的学生在不断地学着自立,边打工边上学,用来补贴学习费用,但也难以完全自理,能够自已解决学费问题的学生,是极少数的。本来,供一个大学生上学,对于许多普通家庭来说,高额的费用就是难以承受的,更有许多学生是凭借贷款完成学业的,如果再要承担恋爱、婚姻、家庭的费用,对于家庭来说就是更大的经济负担,可以说大多数家庭是根本无法承受的,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因而大学生不易在校结婚。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校大学生结婚,要经过恋爱,然后走向婚姻,组成家庭以后,会有许多需要做的事,要承担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学生能不能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来完成学习任务,就成了一个大的疑问,这给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当然,自2001年高考报名取消年龄25周岁的限制和2003年新婚姻法颁布结婚登记不需要单位证明以后,许多高校已取消了对学生结婚的限制,学校不干预和不禁止,但并不等于教育部门提倡在校学生结婚。 二、对在校大学生结婚应有的认识 高等学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一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三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也有大学生因为情难自禁而暗怀珠胎,最后弄得悲剧收场。连打掉这错误的结晶,也要偷偷摸摸,更不用说结婚了。我大学时代的一位同学,陪同校女友去校保健所看病,结果发现女友已经怀孕3月有余。结果可想而之,两人差点被开除。 其实这对情侣,平常老老实实,学习成绩中等偏上。真要开除他们,如果我是校方,也会觉得心有不忍。 有人说让大学生结婚,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理由是大学生的“人生观还不成熟”。我们从初中情窦初开时就被贴上了这样的标签。一直到我们成年之后,还不得不违心地承认自己的幼稚,是不是也太不公平了?好事者当然可以找出种种的例证。但试问成年人就没有不成熟的想法吗?如果你拿“是否会在大学时结婚”的问题去问现在的大学生,得到的答案估计大部分都是:即使允许,也不会选择结婚。可见大学生在这个问题上不那样幼稚。 情难自禁的事总是有的,这和你是不是大学生没有关系。可不可以结是权利的问题,而结不结则是现实的问题,两者完全不同。我相信新的校规的实行,并不会给校园纯净的生活带来太大影响。更不会出现大量女生挺着大肚子上课的怪现象。在宽松的环境下,成年的大学生会自己考虑,婚姻对自己生活、学业的影响。 关于大学生结婚问题一松口,一枚鹅卵石溅起大浪花。我们可以完全设想一下大学生们纷纷结婚的校园热闹得如何鸡飞狗跳。 同学师长间相互交流结婚心得,互相帮忙带孩子。下课铃一响,立马奔进快餐店打工,即使有外公奶奶支援,好歹孩子他妈他爸也要挣点奶粉钱。校园里男女吵架中频率最高的一句话就是:“我要跟你离!”课堂上要么没人上课,要么带小孩上课。大学根据出现的情况,紧急开设新课,叫做《育儿学》和《婚姻学》,已婚老师才有授课资格。 大学的学生情侣们若是看见这幅画面,十有八九会打消结婚的念头。对于20出头的大学生,他们大概只有享受花前月下的准备,而没有承担柴米油盐的勇气。说到生孩子,他们中的一些,根本自己就是周末把积攒了一周的臭袜子背回家的孩子。 学生情侣谈一天的恋爱至少相当于上班族谈3天的恋爱。吃饭、上课、泡图书馆,逮到机会就粘在一起。俗话说,距离产生美。靠得太近容易审美疲劳,大学生真得草率结婚难保我国的离婚率不上窜一个百分点。 前段时间央视播过的连续剧《完美》里面有一对小情侣,男孩子还没毕业,两人死活要结婚,婚后的生活一波三折。虽然编剧勉强写了个完美的结局,但现实生活中恐怕不会这么完美。可见,结婚不是请客吃饭。领证之前,先摸摸肩上有没有老茧,是否担得起这个担子。 结婚,似乎离大学生活还很遥远。毕竟校园还是适合不食人间烟火的恋爱,两个人真的结婚、生子,那份柴米油烟估计要把爱情熏得面目全非。不过随着毕业脚步的走近,我突然发现,原来大学生结婚还真是好处多多,至少能够帮我加点分:在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在大四毕业前一阶段,人人都忙着找工作,每天东奔西跑去面试,定下初步意向的则要留在单位里实习,每天早出晚归,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已经成为我们可望而不可即的奢求了。去年南京曾有一位自考大学生结婚的大喜之日正好与论文答辩是同一天,新娘披着婚纱去答辩,成功地通过了论文答辩。而听说我的一个研究生师姐去年的论文写得很匆忙,拖到最后关头导师也觉得她的论文写得不够专业。大家都觉得她凶多吉少了,可她在答辩的时候正好怀孕7个半月,挺着大肚子辛苦答辩的样子居然博得了一众评审老师的同情,最后顺利通过答辩。“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是中国的文化赋予了长辈们无比的尊严和绝对的权威。而被称为“最负责任和最操心的”中国父母,无疑是对"大学生结婚"问题极为关心的一个群体。然而在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绝大多数的家长听过问题后都表示明确反对,一位高中学生的家长说:“大学时代结婚实在是太早了,现在的年轻人没经历过什么大风大浪,不懂得和平安稳的可贵,在我们那个时代能有学上就已经很不错了,过早压上婚姻的沉重负担,怎么完成学业?!如何安心读书?!试想:当你打开书包准备伏案阅读的时候,你的孩子在一旁哇哇啼哭,你的丈夫对你窃窃私语,你还能集中精力吗?学业和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兼得的。” 另一位家长甚至提出,孩子在大学结婚,增加了家长经济上的负担。“别说孩子找了个什么样的老婆自己不知道,既成事实后,那不是要承担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如果生小孩,就成了3个。真是一场灾难!” 对学生不可不要的权利, 这样的老调的论点的确相当有代表性。相信绝大多数大学生家长都持相似的观点。不过仔细寻味一下,在家长眼里,大学生根本不算是成年人。我的父母虽然原则上觉得开禁没什么不对,但涉及到我的问题,却一再强调,绝对不可结婚。实际我并没结婚打算,说到结婚,对我和我的现在的女友而言,简值是天那边的事。但就算我们不结婚,能不能结婚的权利却仍是重要的。因为这是对我们已经成年这个事实的一种承认。 其实工作之后结婚就不影响工作了吗?我表哥已经工作3年,他的婚礼是父母出钱操办张罗的,婚后表嫂又怕生孩子还丢了饭碗,最后虽然生了,但养孩子全交给父母代理。显然,结婚的影响不仅仅针对我们大学生。什么影响学业的话,难道成年的大学生自己不会考虑?只是经济上的不独立,让已经成年的我们始终被视为未成年人。 2001年,国家教育部发布了一条引人注目的消息:高考报名考生不再有年龄和婚否的限制。这项新政策也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关于"是否应该限制大学在校生结婚问题"的大讨论。一些人认为,既然已经结婚的可以参加高考进入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在达到法定婚龄后结婚又有什么不可以。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则指出,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条文与《婚姻法》不一致。 2003年 10月 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今后结婚登记不用单位开证明,婚检凭自愿,并且提出不限制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大学生登记。这意味着,在校大学生,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带齐相关证件便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正如一些专家所说,从法律上肯定校园婚姻的合法性,给予在校大学生婚姻更人性一点的鼓励和更多一些的人文关怀是必要的,它的象征意义也许要远远大于它的实际意义。事实上,当代大学生对待婚姻问题的态度也比较理性。根据国家教育部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学在校本科生结婚者还不到万分之一。 三、结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 在今天举行的教育部2005年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谈到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时表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对学生婚姻的规定要完整的理解。 针对“《规定》出台后,在校学生如果符合《婚姻法》结婚了,有没有告知学校的义务?”这一提问,孙霄兵表示,应该从两方面来掌握新《规定》:首先,学生在涉及婚姻的时候,必须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年龄和条件,在《规定》里面不禁止大学生结婚。第二,从教育者的角度或者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的角度,承认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我们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不能限制,但是从大学生本身来讲,也要以学习为重,要妥善的处理好学习和婚姻、家庭的关系。在大学期间,同学们还没有一个婚姻的基础,也没有经济的基础,所以,我们认为还是不提倡结婚。 孙霄兵强调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更多地去干预、去制止学生结婚的权利。但同时作为管理者来说,作为教育者来说,有一个劝导的责任,要劝告大学生,不要滥用结婚这样一种权利,但谈恋爱被大多数人提倡。

你也是政法的啊!!真巧

恨无绝期日,身不由己时 ——试论典卖妻婚俗明冯梦龙《喻世明言》第二十二卷《木棉庵郑虎臣报冤》(以下简称《木》)中记述:小官吏贾涉携家童到杭州钱塘,途经王小四门,因行路饥渴想歇脚,便在门外喊道“有人吗?”,这一喊出来个妇人(王小四之妻),虽荆钗布裙,却一副妖饶模样,长得是“随他呆子也消魂,况是客边情易动。”贾涉看得发呆,又思量自己尚无子嗣,便欲买之为妾。家童去打探,穷困的王小四竟一口应承,贾涉大喜,讲明身价四十两银子,马上请来村里的教书先生,写了卖妻文契,双方在上面落了十字花押,王小四就把娇妻卖给了贾涉。这是反映“典卖妻”婚俗的典型故事。这种习俗曾广泛分布于我国各地,而以浙江省最为严重。因时间、区域或具体形式的不同,典妻又有租妻、借妻、租肚皮、招夫养夫、贴夫、拉帮套、搭伙、押帐、挂帐、典赡、典子、僦妻、捆妓和穙妻等多种名称。“卖妻”与“典妻”虽然存在着一定区别(可否被赎回),但就其本质来说是相通的:它们都是买卖婚姻的一种形式,丈夫将妻子出典或出卖,而女性在整个过程中多处于被任意处置的地位。因此,本文将二者归纳成“典卖妻”来阐述。 从汉代开始孕育、南北朝萌芽,典卖妻这一特殊婚俗至唐朝成形、宋代成熟,历经元朝的立行期和明朝的盛行期,至清朝恶性发展,延续到民国逐渐衰落。它蔓延中国大地千百年之久,历代对其都设有禁律,却又都禁而不止。可见,这并不是偶然,其背后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经济、思想等社会根源。 总体来说,典卖妻妾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男尊女卑而决定的夫尊妻卑的体现,是在“君臣、父子、夫妻”三纲权力结构之下形成的特殊婚姻形态,即男子使用夫权把妻子或妾有偿地出卖或出租给他人。它是封建社会竭力强化男权,把男权引入封建家族之中,形成至尊至贵的父权的封建伦理秩序的综合反映。具体而言,有学者总结,典卖妻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基于以下三点原因:第一,妇女地位低下;第二,山村贫穷落后;第三,传宗接代的观念。 我们可以在《木》中找到相应的例证: 首先,王小四之妻胡氏和贾涉谈及“别谋婚娶”时说:“既尊官有意见怜,待丈夫归时,尊官自与他说,妾不敢擅许。”足见地位之低,虽反抗过丈夫的几次“卖”欲,但是终究不能为自己做主。这说明,妇女在父权社会,没有地位可言,大多只能依附丈夫;没有经济权利,只能依靠男子生存,缺乏自立能力。 其次,王小四“因连年种田折本,家贫无奈”,作为卖方的他没有不舍得妻子的意思,在“一日不识修,三日不忍饿”的现实条件下,只得将作为“私有财产”的妻子卖予他人。这也是典卖妻多发生在经济落后、土地贫瘠的穷乡僻壤,而少见于上层社会达官贵族之家的原因。 第三,贾涉作为买方,除了为胡氏的容貌身段倾倒外,促使他买“妾”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子嗣。“壮年无子”,是涉及到以后无法“事宗庙”、延续家族的大事,无后更是对祖先最大的不孝。这种根植于心底的封建宗法制度观念,使得典卖妻有了确实的正当理由和理论根据。且不论《木》记述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着文学记述的“虚构”,但它确实反映了社会民俗真实的一面,并为我们理解和掌握史实提供了一定的线索和依据。 另外,考察近世社会的婚姻与家庭,可以发现典卖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自宋代始也渐渐有了一整套约定俗成的必办手续和习惯做法。例如,典妻须订立契约,亦称“典婚书”、“合同”,一式两份由原夫和典夫收执,还阐明出典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及归属等具体条款;典妻所生子女归属典夫,典子有继承财产权,并可列入宗谱;典租妻都需有媒证等。另外许多地方也行迎娶风俗,在夜间抬便轿迎娶,以薄酒谢媒,宴请长老相亲等。这些在《木》中有一定体现,典卖妻契约也常见于各种史料记载。 可见,在所有典卖妻过程中,钱财始终是中间最重要的一环。金钱的诱惑总是大于女子的意志而存在,买卖(典)方出于各自的目的,将妇女当作物品转让。女人成了商品,只是拥有者有着不固定性罢了。所以,大张旗鼓地迎娶典卖而来的妻妾,更是一种伤害。买方无非是想为后代留一个正名,而决不是想要给这个用来生育的女人一个名分,也不是想肯定她的地位——她本就无地位而言。 悲哀至此,悲悯无用。 虽然冯梦龙用“夫妻配偶是前缘,千里红绳暗自牵。况是荣华封两国,村农岂得伴终年?”这首诗来说明胡氏与贾涉的结合“你情我愿”,并无不妥或悖理之处,而且似有支持、鼓励之意,但是我们看到,被典卖的妻子到了买方家中,受到不公待遇仍是不可避免的,苦痛也来得更深。文中,贾的正妻唐氏乃悍妒之人,她害怕地位动摇便百般折磨胡氏,贾涉用计使胡氏搬离才得以生下一子,然而辗转儿子过继给贾的表哥,胡也被卖给他人,导致骨肉分离。 其实,在现代作家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中,我们也能看到妇女被典卖的凄惨与无奈,它从一个侧面展现了这一特殊婚俗给妇女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春宝娘因家贫被丈夫典给有两百多亩财产的秀才,在正妻的威势下,当牛做马,像仆人一样过活。她夜夜想念春宝,为秀才生下一子后便起名秋宝,刚疼上秋宝却被赶回原家,此时春宝已病得不轻,不太认识她这个娘了。就这样,她生了两个孩子,却总被剥夺做母亲的资格,她被当成工具、财产,甚至没有名字,在奴隶的身份下,苟延残喘,痛苦一生。 读这两篇文章时,我脑海里盘旋的总是鲁迅先生那一句:救救妇女和孩子!《诗经》有曰:“南有樛木,葛藟累之。乐只君子,福履绥之。”又曰:“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规,宜其室家。”然而,千百年来,两情相悦地立家、天长地久地安家,似都成了虚幻的梦想。 历史缓缓地走向远方,在婚姻家庭的围城内,留下了依稀佝偻沉重的背影。而近年来,这种曾一度消失的婚姻陋俗又以不同面目悄然复活,更要求当下的我们学会反思。 那些不曾自由的女性,那些被视作鸿毛的人格和灵魂,值得后人祭奠志哀。 嫁娶不由己,生死托于天。存在即合理?我不敢贸然肯定。 毕竟,“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并非一句戏言。

家庭伦理道德 [论文摘要]家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式,它对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起着重要影响。因此,家庭伦理道德的作用不可忽视,全社会有必要共同倡导和进行家庭伦理道德。[论文关键词]道德情感和谐 家庭和谐一、血缘家庭的纽带19世纪70年代,美国民族学家路·亨·摩尔根为了进一步研究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发表了《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一书,该书指出一个部落分为若干母系血缘集团即母权制氏族,而这正是后来的父权制氏族的基础。他找到了全部原始历史的新基础,并据此描绘出家庭式的略图,从而揭示了原始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演变过程。 现代社会,以血缘关系捆绑起来的家庭观念也早已不像过去那么浓烈,情感与道德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增大,社会关系越来越不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家庭的作用看似减小,但是它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视家庭的建设,特别是家庭的伦理道德建设。二、道德家庭与婚姻的支撑点家庭伦理道德是指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原则与规范。家庭道德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有着不同的内容:夫妻相爱,志同道合,尊敬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尊重家长,爱护弟妹等等。而家庭关系中的核心是夫妻关系。如果每个家庭都能遵守家庭道德的规范,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那么,整个社会就可免除后顾之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有了很坚实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家庭道德建设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内涵也不同。在封建社会中,男性家长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是通行的戒律。男子有休妻的自由,女子却没有离夫的权利。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不可以再嫁。《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这七去在元明清三代的法典里都有明文规定,成为压迫妇女的工具。封建道德要求女子绝对忠诚于男子,妻子对丈夫从一而终,夫死之后要守节。夫妇的伦理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礼制中,《礼记·婚义》中规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侍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连接两个家庭的利益,是为了传宗接代和祭祀祖先,在这里夫妇双方的感情和幸福不在考虑之列。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的自由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个性获得了充分的解放,原有的封闭观念被打破,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进入家庭,带动了家庭伦理道德文化向文明的方向发展。表现为:自我意识增强,自由恋爱,自主婚嫁;男女平等,长幼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员一律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注重婚姻质量,追求高水准的爱情生活,被视为成就、维系婚姻的价值趋向。但同时,在文明的家庭主流中也搀杂着大量的腐朽的家庭伦理生活的暗流,造成家庭伦理道德的模糊性和伦理行为的矛盾性。因此,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是一个婚姻与家庭幸福和稳固的保证。人的性爱需要早已从动物的自然本能发展成为人的一种基本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实践,两性的关系也早已从单纯的为物种的延续而结合的自然关系,发展成为在性爱基础上具有强烈而持久的思想感情结合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成为人性和人的社会本质的特殊实现方式。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揭示了爱情的本质,认为爱情是只有从动物演变出来的人才有的,它已是人的社会需要,是人的行为,是人的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婚姻与家庭的组建“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任何贪图享受,破坏他人家庭,置道德于不顾的行为都是应当收到人们谴责的。爱情不是一闪即逝的,一旦双方确立了爱情便以彼此结合为幸福,以分离为最大的不幸。但爱情伟大,婚姻繁琐,要想经营好一个家庭不是唱唱高调就能经营好的,它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和理解。这里也不排除另外一种情况,当热恋甚至结合的双方一旦面对爱情的潮起潮落时,不得不考虑分离。因为爱情的双方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随着生活的变迁、岁月的流逝,人的感情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一方或双方不爱了,或一方产生了新的爱情,离异就是不可避免的和合乎爱情本质的、合乎道德的、合乎人性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如果感情确实已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斥,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者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三、法律家庭与婚姻的守护者婚姻家庭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随着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有关婚姻、亲属的习惯和禁例等,就被注入了新的、阶级的内容,开始转化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的礼起着法的作用,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则经历了根本的制度变革。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漠视子女利益的家长专制式封建包办婚姻、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和以“休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等一系列有违女性尊严的不平等条令都被废除,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分别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个公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实现制度法律化和伦理道德化,使夫妻双方从情感和谐做起,促进家庭和谐,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伦理学简明教程 》,魏英敏、金可溪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2]《人学原理》,陈尚志主编,北京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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