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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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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六、结论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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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艺术是中华民族 传统 文化 的结晶,对中小学生进行书法 教育 是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一大途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中小 学书法 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中小学书法教育论文篇一:《中小学书法教育探微》 摘要:中国书法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髓,闪耀着古国文明的灿烂光辉。汉字书写是衡量个人素质的标志之一。汉字本身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文化价值,是华夏文化的基石。《语文课程标准》对中小学生写字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养成正确的写字姿势和良好的写字习惯,书写规范、端正、整洁。在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有利于中小学生养成良好的书写习惯,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增强对祖国语言文字的热爱,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书法教育是大家既关注又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书法教育应:明确书法教育的意义,高度重视书法教育;创设浓厚的书法氛围,激发学生的书写兴趣;传授正确的书写姿势,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指导书法的基本技能,培养正确的审美情趣;采取多种评价方式,激发学生写好字的强烈愿望。 关键词:书法;探微;意义;兴趣;技能 中国书法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髓,闪耀着古国文明的灿烂光辉。即使在科技日益发展的今天,汉字书写仍然是现代社会交际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是衡量个人素质的标志之一。汉字本身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文化价值,是华夏文化的基石。《语文课程标准》对中小学生写字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养成正确的写字姿势和良好的写字习惯,书写规范、端正、整洁。去年教育部又颁发了《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意见》,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在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意见》,由此可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在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高度重视。在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有利于中小学生养成良好的书写习惯,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增强对祖国语言文字的热爱,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 如今,不少的中小学生书面作业书写极不规范,卷面极不整洁:有的缭潦草草,如画桃符;有的歪歪扭扭,如蚯蚓滚沙;有的花里胡哨,其状惨不忍睹;有的笔画凌乱,结构松散――教师在批阅作业时,形同考古。好在从2012年秋季起,很多学校开始从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开设书法课,如何指导学生写一手规范而又漂亮的汉字?这是大家既关注又棘手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的教学 经验 ,谈如下一些粗浅认识,与广大教育同仁共勉。 1明确书法教育的意义,高度重视书法教育 “字如其人”,书法可以反映一个人的个性、品质,反映一个人的心灵世界和时代精神,是一条独特的人文风景线,是留住历史记忆的载体。规范的书法教育,能提高学生的观察力、模仿力、领悟力、 想象力 和创造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推进素质教育进程。家长、学生、老师、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借书法教育的东风大力提升学生的书写水平和书写能力,决不能因为师资、场地、时间或其他原因让书法教育流于形式。 2创造浓厚的书法氛围,激发学生的书写兴趣 汉字是全球文字中,最具美感、最富审美内涵的文字。汉字书法,是中国独有的一种高深艺术,它以独特的笔墨线条,展示着宇宙自然的神韵,折射出书家的心灵世界,充分显示中国人无穷的智慧和创造力。人们常说“兴趣是做好的老师”,学校或班级应采取多种 渠道 和办法创设浓厚的书法氛围,激发学生的书写兴趣。为达到这种效果,不妨采取这样一些切实可行的方式,如:引导学生欣赏书法名家的名帖,让学生感受美;邀请书法名人到学校作演讲或现场书写名联、警句,让学生欣赏美;校园里的文化墙、走廊上、宣传栏内张贴学生的书法作品,让学生享受美。以此,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美的熏陶和感染,从而激发起书写的兴趣。 3传授正确的书写姿势,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 要让学生写好字,那就得传授给学生正确的书写姿势。在书法教学中教师一定要教给学生正确的执笔和写字姿势,在指导学生书写汉字时,教师应首先向学生讲解并示范正确的执笔姿势。用硬笔书写的执笔姿势应做到:写字时笔杆放在拇指、食指和中指的三个指梢之间,食指在前,拇指在左后,中指在右下,食指应低于拇指,大拇指和食指自然弯曲,手指尖(食指)距笔尖约3厘米;中指的第一关节从后面抵住笔杆,笔杆斜靠在虎口处;无名指和小指一齐弯曲,依次靠在中指的后面,指关节略弯曲。毛笔书写时,执笔姿势要做到:用拇指、食指的第一指节相对捏住笔杆,大拇指的第一关节要向外凸起,不要凹下去;中指并于食指的下面,并向内勾住笔杆,也要用第一指节;无名指的指背向外抵住笔杆的内侧;小指跟在无名指后面,两指合力,抵住笔杆。毛笔书写的执笔要领:笔杆必须正直不歪斜;做到“指实掌虚”;竖掌、平腕。其次,还要给学生传授写字时的正确坐势,写字时的坐势要领是:头正、身直、臂开、足安。头正,就是头部端正,勿歪斜。应该稍微向前俯视;身正,是指上身挺直、两肩齐平、腰部挺起、胸部不要抵住桌沿,以免妨碍呼吸;臂开,就是两臂自然撑开,右手执笔、左手按纸,成均衡之势,笔距前胸一尺左右;足安,就是两脚自然放平稳,不要交叉或蜷腿、踮脚尖等。最后,教师还要为学生做好示范,必要时还需手把手传授技巧。在平时的书法教学中,教师应随时注意督促和提醒学生,并反复强调书写时的执笔姿势和坐势,帮助学生形成定势,从而逐渐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 4指导书法的基本技能,培养正确的审美情趣 “字如其人”、“写字如做人”,在书法教学中,要教给学生书写的基本技能,要求学生规范的写好基本笔画,注意运笔、收笔,力争一笔一划都准确到位。在书法教学中一定要培养学生的读贴能力,鼓励学生观察汉字的一笔一画在田字格中的准确位置,分析汉字的结构特点和各部分的占格情况。动笔之前要让学生观察范例字的结构特点,注意高低错落、宽窄变化、避让穿插,只有观察仔细了,写出来的字才规范、漂亮。在具体的写字过程中特别要训练学生摆好关键笔画的位置,用心临摹,让学生逐步做到观察细致,书写准确,字字笔画舒放,结构匀称,写出的每一个字都应做到字正形美。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在写字的时候,不认为是在完成一项任务,而觉得是在进行一项创作,书写结束时内心自然会产生一种成就感。由此,我们在潜移默化中,便陶冶了学生的情操,培养了学生的审美情趣。 5采取多种评价方式,激发学生写好字的强烈愿望 写字是精细活儿,需要有极大的耐心,切忌浮躁。书法教学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有时可说是枯燥的、乏味的,甚至是繁琐的活动。怎样才能将这种枯燥、机械的活动变得生动而有趣呢?笔者认为必须要有完善的、切实可行的、灵活多样的评价方式,我们不妨采用学生评价(生评)、教师评价(师评)、学校评价(展评)等方式进行评价。学生评价,即通过自我欣赏、小组评价的方式来增强学生的成就感,并锻炼学生的观察能力和欣赏能力;教师评价,即教师在批阅学生作品时,可在写得好的字下面划上红线,写上鼓励性批语,把优秀作品装入学生“成长记录袋”等方式,促进学生不断努力,不断进步,不断向写好字的学生靠拢;学校评价,就是在校园里用展板展出学生的书法作品,奖励书写优秀的学生,特别优秀的作品还可向县、市举行的中小学生书法作品展览推荐展出,从而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增强写好汉字的强烈愿望。 总之,书法教育任重而道远,需要广大教育同仁具有高度的热情,并付出巨大的精力,优化每个教学环节,提高教学效率,激发学生的书写兴趣,方能让每个学生写出一手规范、漂亮的汉字。 中小学书法教育论文篇二:《浅谈现代中小学书法教育》 摘要:汉字是中华民族独有的创造,它是中国文化传承的主要载体,正是有了它才使中华文明数千年永续传承发展,书法艺术更是中国特有的艺术门类,是世界文化艺术宝库中一颗璀璨明珠,书法教育是推动书法艺术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书法教育对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综合素质发展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提出书法教育的重要性, 反思 在现今中小学书法教育中的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中小学;书法;教育 一、中小学书法教育的重要性 1、培养品格 古人认为书品与人品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古人在书法教学中尤其注重人品的修养,认为“书如其人”,要想教学生写好字,必先教其会做人。“学书须要胸中有道义又有之以圣哲之学,书乃可贵”北宋著名的画家黄庭坚的这句话正揭示了书法艺术“心正则笔正”的内涵。我国历史上的大书法家颜真卿的书法作品可谓很好的体现了书品与人品二者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他的《祭侄文稿》、《东方朔画赞》、《多宝塔碑》还是《大唐中兴颂》等书法作品都具有一种刚劲不阿、浑厚有力、气势恢宏的艺术风格,这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颜真卿正气、笃实、不屈服于权贵,刚正不阿的道德品质。在书法教学中,可以通过书法家及书法作品的熏陶,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及高尚的品格,在书法教学中培养学生如何做人。 2、提升审美 书法还具有美育的功能,通过学习书法可以提升学生的审美能力、鉴赏能力。在书法名作及书法家潜移默化的影响下,还可以陶冶情操,使学生感悟到书法艺术的博大精深与书法精神的源远流长。、在书法教学过程中,当老师引领学生欣赏书法作品时,首先学生会对书法作品形成一种直观的、直接作用于视觉上的审美感受。正如中国现代美学大家宗白华所言:“中国人这支笔,开始于一画,界破了虚空,留下了笔迹,既流出人心之美,也流出万象之美。”这种审美感受会通过欣赏者的主观意识慢慢的到达内心深处,使主观意识与书法作品以及书法家之间形成一种心灵上的共鸣。 3、有益身心 现在的中小学生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在他们当中存在着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譬如以自我为中心,注意力不集中,心态浮躁缺乏耐性,做事不能持之以恒等等。而书法练习对青少年的个体情绪、个性发展、身心健康等各方面都有很大的帮助。书法教育不仅有益青少年的心理、情绪、智力的正常发展,而且还可以增强体质。 二、中小学书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政策制度不健全 我国没有明确的将书法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的基本国策中;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在思想上真正重视书法育。国家教委虽然早已明确的规定书法课为中小学的二级课程,应受到与美术、音乐、体育等课同样的对待。但是并未出台相关的实施制度及 措施 ,而且关于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落后。 2、课程设置不健全 长期以来,在应试教育的压力下,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教师为了提高教学业绩、学生为了考试得高分,书法课可以说早已名存实亡。教师挪用书法课的行为早已屡见不鲜。学生、家长、老师只看重学习结果,只关注分数的高低,把其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许多中小学校为了片面地追求升学率,并未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意见》的要求,而把那些与中、高考无关的音乐、美术、体育、书法等课程挤占得所剩无几或者是直接不开,这种做法使得素质教育几乎成了空话、书法教育几成空白。书法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书法练习时间得不到保证,学生的字也写得越来越差,书法教育的育人功能在中小学中并没有真正的发挥作用。 3、师资力量薄落 我国目前书法教育师资严重短缺,供不应求。如果全国各中、小学都按教育部规定认真执行,普及书法教育的话,所需要的书法教师数量将是非常庞大。而目前我国持有书法专业文凭的专业书法教师可以说是寥寥无几,书法师资的供求矛盾日益突显。而更糟糕的是在应试教育有大环境下,我国的书法教育在中小学基础教育中所占的地位以及它是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忽视。 三、关于中小学生书法教育的建议 1、落实书法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校的书法教育工作,作为对评估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内容。要完善考核办法,如学校是否落实书法教育政策,落实状况如何;各类考试规定错别字的扣分标准;高等院校设置学分,象考普通话合格证一样,不通过者,影响 毕业 。 学校教师汉字书写水平,跟教学质量考核结合等。通过考核,促进人们对自己书写水平的重视,那么书法教育也将会更加容易开展与普及。 2、与时俱进使用多媒体 多媒体的广泛应用,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书法教育理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使书法课更具有直观性、生动性、寓教于乐,激发学生学习书法的浓厚兴趣。书法课堂上可以利用多媒体直观展示历代名帖,名家书法创作,书法家笔会,书法展览,书法讲评,书法论坛,书法家 故事 ,书法家专辑等内容,可以把抽象的书法艺术通过多媒体的平面效果与立体效果提高视觉冲击力,增强书法艺术的趣味性.。如果把书法教学和电教媒体结合起来,一定会提供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中国书法形式虽然简单朴素,但它却能表达丰富变化的美。使用书法录像或光碟则会化抽象为具体。欣赏一幅书法作品时,既可欣赏章法构成的整体意境,又可关注单行行气的流畅,还可通过特写体味一个字结构的趣味。使学生在感受画面的同时,获得丰富的体验。多媒体不仅能改善学生认识事物过程的途径和 方法 ,更在于媒体能以自己的信息表现技术的长处。 3、社团协助、社会一起 各级书法协会、学会、研究会,以级书法教育委员会等是从事组织书法研究,书法创作,书法交流,书法比赛,书法展览,书法培训,书法编辑出版活动的专业性机构,这里聚集了大量的书法专业人才,学校可采取不同的方式与他们合作,借用他们的书法专业优势,来推进我们学校的书法教学工作。如合作开展书法比赛、书展现场讲评、书法师生讲座、书法家笔会、聘校外书法兼职指导教师等多种形式,来提高广大师生的书法专业知识,推动我们学校书法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小学书法教育论文篇三:《试谈中小学书法教育的重要性》 【摘要】汉字是中华五千年 文化的载体,具有很强的 社会性,也是传播文明信息的工具。且书法 艺术 是我国的国粹,蕴含着丰厚的民族文化和深刻的民族精神,感染着一代又一代人。热爱祖国文字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具备熟练的写字技能,并有初步的书法欣赏能力;是 现代 中国 公民应有的 基本素养 。 【关键词】书法 教育 ;审美素养;文化素养;创造素养 汉字是中华五千年文化的载体,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也是传播文明信息的工具,而书法艺术是我国的国粹,蕴含着丰厚的民族文化和深刻的民族精神,感染着一代又一代人。热爱文字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具备熟练的写字技能,并有初步的书法欣赏能力,是现代中国公民应有的基本素养。 1990年国家教育公布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写字的通知》,指出书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训练之 一,搞好书法教学,对学生的学习和今后的 工作都有着主要作用。 1.书法教育可以培养学生的审美素养 随着电脑的普及,有些人误认为书法不重要了。因而没有必要花功夫去练字,不少青少年的字书写的乱七八糟没法阅读。其实书法除了实用性之外,还有艺术性的一面,其本身就是 科学 与艺术的一种完美结合。书法的过程是培养和提高审美意识的过程,审美欲望是人的基本欲望的升华,人的需求和欲望是审美的 心理动因,在审美过程中主体的能动性,推敲和探索是鉴赏能力高低的重要表现。中国汉字是逅形文字,每个不同的字都有独特的“形”,要把字写得美观,除了了解汉字的一些基本构字 规律 外,观察能力至关重要、如笔画的长短、细块的大小、结构的疏密、形体的斜正和体势的收放等、书写前必须静观细察、把握机理、妥善安置、这个处置过程就是审美能力的提高过程、字写得端正、整洁美观,就会产生赏心悦目的效果。韩盼山教授在《书法基本教育》书中说:“书法艺术教育重要在教育,书法艺术本质则是一种媒介或手段,意在通过它使受教育者得到审美享受,提高审美境界,陶冶性惰,净化心灵”。2.书法 教育 可以培养学生的 文化素养 书法是语文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之一。书法教育在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中、识字、写字学习祖国的传统文化,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书写不但有利于扎实地学好汉字,也有助于传播文化知识。 3.书法教育要以培养学生的创造素养 现在的教育越来越主观创造素养,书法教育是激发学生创造力的手段之一。“书画同源”,书法的美也是无限的,个性化的。就像“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每个人的字都有其独特性,书写者对审美的角度不同,书写技能的高低,产生不同的书法效果,从中体验书法的线条、结体、章法的变化莫测,进一步领略书法的妙境。书法拥有的美与渭独树一帜、学生可通过反复书写尝试感受书法带给人的无穷魅力。 在 艺术 门类中,书法最具 中国 特色,是中国特有的文化艺术,“无色而具有图画的灿烂,无声而有 音乐 的和谐”集中反映了中国人的思想和独特的艺术性、而从目前书法教育的书法教育的现状看,整个 社会对书法教育的重要性还没有充分认识,还没有形成一个全民学习法普及书法的教育的气氛。希社会和教育部门尽快推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把我国的国粹发扬光大,代代相传。 猜你喜欢: 1. 浅谈小学艺术论文范文 2. 浅谈小学教育的论文 3. 小学艺术教育论文 4. 浅谈基础教育论文范文 5. 谈美术教育在中小学全面素质教育中的作用论文 6. 中学美术教育论文

一、现当代中小学书法教育概述

自古以来,汉字的认知与书写教育便一直是学子们的必修课程,在《周礼》《说文解字叙》《唐六典》中,对此相关内容俱有记载。强调以字书与正体学习为主,尊崇规范、齐整、美观是官方书法教育的基本理念。清季,受西化影响而产生的新学制得到了行政机关的大力推行。1902年以后,从清行政机关陆续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

中可以看到,学习书法已被纳入到了“小学堂”?的教育之中。例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颁布的《钦定小学堂章程》第二章《功课教法》提到,高等小学堂第二年便有“习字”课程,内容包括“楷书、行书,兼习小篆”。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颁布的《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第二章《学科程度及编制章》明确要求,高等小学堂学生必须“习楷书,学官话”,教学内容系于“中国文学”科内。民国时期,革故鼎新,吸收西方的制度与理念成为一时的潮流。在这个大环境下,初等教育体制出现了全新的局面,书法教育也被更广泛地纳入到了新式学校中去,民国行政机关教育部对于书法教育的具体内容及目标均有详细的规定。比如,1913年教育部一出台的《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将书法课的教学目标设定为“日用文字及普通文之书法”,明确提出“书法教学是‘国语’教学的一部分”,“书法所用字体为楷书及行书”。在中学阶段,书法教学亦被纳入国文课中。1929年和1932年,教育部两次改定初中课程标准,其对于书法教育的具体要求是“书法指导:课内略微说明用笔、结体及书法源流大意等,课外及假期中临摹大小字,先求整洁,次及美观,笔记与作文簿均需缮写整齐,并制止使用破体字,随时予以考证指导”。从目前可见的大量资料来看,民国行政机关教育部无论从宏观的学制布局,还是微观的教学内容安排,均对中小学书法课程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划。只是可惜在政局动荡、国运危殆的年月里,这些规划很难实施下去罢了。其基本方思路还是延续了古代书学教育的理念,即书法课的基本定位为规范汉字的美化书写,教育目标也主要是为了致用于世。需要说明的是,从现有资料看,民国时期的中小学书法课并没有在“艺术性”方面有过多的要求,“整洁”与“美观”是其教育的主旨。

因此,让孩子们从小把字写好很重要。”这一指示得到了教育部的部分落实,为此教育部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小学生写字训练的通知》。《通知》下发以后,一些地区对写字课的训练是有所加强的。但是由于当时国内经济尚处于复苏发展时期,各地的文化教育基础也是良莠不齐,再加上教育行政部门缺乏持续有力的政策支持。因此总体而言,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全国中小学书法教育的状况并不乐观,其破冰之旅直到新世纪初方才起航。

二、教育部新政的出台

经济的繁荣是文化教育发展的重要前提。21世纪初,教育部没有正式发文之前,在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的地区,书法课已经悄然得到局部普及与推广。地方成功的先行举措得到了越来越多高层人士对书法教育的关注与认可。2009年以后,在全国政协会议上,苏士澍、吴为山等委员数次对“加强中小学书法教育”问题提出了强烈的呼吁。地方的试点与委员的议案最终得到了中央领导的极大重视,在2011年的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贾庆林明确指出了大力发展“中小学书法艺术教育”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此后,教育部发布了一系列的指导性文件,更是将中央领导的指示落到了实处。2011年8月,教育部正式向全国下发了《关于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意见》,要求在小学三至六年级的课程中,每周安排一课时书法课。与此《意见》相配套,2012年初,教育部出台了修订版的《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简称《新课标》)。为了对《新课标》中有关书法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说明,中国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还专门组织专家讨论并编写了《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简称《指导纲要》)。2013年1月,教育部正式发布了这一《指导纲要》。《指导纲要》对于当前全国中小学书法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纲领明确阐释了中小学书法教育的基本理念、目标与内容,以及实施建议与要求,并对书法课上的法书范本作了细致的规定。仔细解读《指导纲要》,可见贯穿其中的四条基本教育理念:即中小学书法教育的根基是汉字素质教育、强化书法的传统文化内涵、重视汉字书写的共性美,以及积极引导学生去体验书法美。这四条理念我们今后中小学书法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理论支撑。

三、目前中小学书法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教育部系列文件下达之后,各地中小学在现有基础之上,大多设聘了专任书法教师,并开设了书法课。和前二十年相比,全国中小学书法教育的整体氛围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变化,关注并重视书法课的风气已经在全国普及开来。于此同时,全国近百家出版社也在“政策蛋糕”的吸引下,开展了中小学书法教材的编写工作。如此超大规模的教材编写,恐怕在中小学书法教育发展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但是通过较为广泛的调研,我们认为当前的中小学书法教育由于尚处于磨合研讨阶段,因而无论硬件还是软件,都客观存在着一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必对将来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从硬件的角度来看,问题集中在师资、学习场地、学习材料等方面,其中师资的问题最为突出。

我们发现在文化经济发达的地区,师资的达标率(在岗人数与技术水准)较高,而经济欠发达、文化底蕴相对薄弱的地区,书法教师的达标率则较低。

为此,各地教育部门除了人员编制的扶持外,一些高等院校还纷纷承担起培养中小学师资的重任。

例如,首都师范大学中小学书法教育研究中心自2012年起,便开展了一系列的中小学书法教师的培训工作。经过多期的课堂教学、技术训练与理论研讨,数百位书法教师的专业素质得到了较大的提升。此外,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书法系、中央美术学院书法系等高校院系也有相应的举措,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客观而言,由于教育部政策下达的急迫而带来的人才培养与需求的不对等性,中小学书法教师的缺口将在近几年内一直存在,该问题也亟需得到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书法专业院系的重点关注。

和硬件相比,中小学书法教育中的软件问题更为突出,这些问题涉及教育理念、目标、途径、方法等诸方面,从一定角度来讲,倘若软件问题解决不好,中小学书法发展前景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在认识层面,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书法课的定位。要做好教育工作,首先要解决目标定位的问题: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教育的目标与出口又在哪里等都需细致思考。从《指导纲要》的精神看,书法课与语文课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联系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识字与书写的紧密联系。在古代,文字的“识”“书”教育是完整的。但在今天,由于现实环境中各种外因的影响,“识”与“书”这种原本很紧密的关系被割裂了。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就常会发现当前的语文识字教育与传统书法之间的不少尴尬——笔顺的问题就很有代表性。目前公布的汉字笔顺基本规则是“先横后竖”“先撇后捺”“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从外到内”“先里头后封口”和“先中间后两边”,这一顺序的确立主要根源于汉字传统的书写方式,另一方面则与新中国成立后几次公布的简化字方案有关。由于文化传承的原因,书法创作中的绝大多数笔顺是与规范汉字相一致,但还有一些特例。比如“左”与“右”字,规范汉字是先横后撇,而在书法创作中,“左”是先横后撇,而“右”则是先撇后横;又如“方”字,规范汉字的末笔是横折钩,而书法则是一撇;再像“成”字,规范汉字起笔为横,而书法则是撇画。以上所举的还是楷书,如到行草书,笔顺的情况就更加复杂。在一些笔顺上,规范汉字与书法创作之所以会不一致,原因有二。其一,在书法创作中,古文字的传统精神还是得到了较好的保留,而规范汉字在这方面则要少了许多;其二,在书法创作中,艺术性是书家们孜孜以求的目标,因此在遵循汉字共性美(匀称和谐)的基础上,书家会力求展现汉字书写的独特美感。基于此,书法作品在笔顺、笔形、笔势、部件诸方面都会与规范汉字有一定的不同。以部件为例,欧阳询的《九成宫醴泉铭》中有个“泉”字,该字“白”部(在古文字中像岩石的形状)中一横,和左右两竖都挨不上,是孤零零的一个短横。这样的写法如果在出现在语文生字课上,那绝对是错字。汉字的艺术性处理只是“识”“书”联袂过程中的一个问题,而在书法作品中的众多异体字更是在讲究规范的语文课堂亟需规避的。文字异体对于我们研究汉字与进行书法创作是非常好的材料,但对于中小学(尤其是小学)书法教学而言,却未必是一件好事。在调研中,我们常会听到书法教师们的“抱怨”为什么“墓”字下面非要加上一个点?尽管在教材上已经对此做了“释字”说明,但如果学生在课堂上询问“加点”的问题,又需费多少口舌才能说清楚。还有一些书法教师(主要是语文教师兼任)向我们反映:上午语文课刚刚给学生讲了生字的规范写法,而下午的书法课上却出现了“尴尬”的例字,这实在是件棘手的事情。

这些“尴尬”其实完全可以从教育定位上加以规避。书法课(尤其是小学阶段)的主要目标是辅助和服务于语文教学。通过教学,学生能够书写出规范而有美感的汉字,这才是教学的主要任务。

所以,我们并不提倡在书法课上过度夸大汉字书写的艺术性与个性特色,这一点也与《指导纲要》的精神相违背。基于此,我们在编写书法教材,或是讲解古代法帖例字的时候,也务须紧紧围绕着教育部颁发的《新课标》中的《识字、写字教学基本字表》和《常用字表》去入手。对于古代法帖中出现的大量异体字,建议在教学时最好慎用。但是,书法课也绝不等同于语文写字课。中小学书法课的教学目标是在强调汉字规范书写的基础上,兼顾汉字书写的艺术性。如果书法教师仅仅知道了规范与死板的美观,而对于汉字书写中的艺术性没有了解的话,那他的书法课一定不能达到规范与艺术兼顾的教学目标——上述笔顺以及“泉”字等问题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第二,强化范本的共性美。《指导纲要》明确提到了“适度融入书法审美”的要求,什么是“适度”?质言之,就是书法美的共性与个性问题。在《新课标》中,也曾提到了有关培养学生汉字修养的问题,其要求“初步让学生感受汉字的形体美”。

结合这两个文件可以清晰地看到教育部对于汉字书写美教育的一个思路:从初步的汉字形体美到书法艺术的共性美,再到书法艺术的'高级审美(个性神采)。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不管是教材编写还是具体的教学中,我们都会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对于汉字基本知识的了解实在需要加强。文字素养是语文修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太学中,学生们仔细研习古籍经典之前,《说文》的基础是一定要打好的。研习《说文》,可以使学生了解汉字的形、音、义之美,进而有益于其进一步理解与研究文献。但在今天的中小学语文教学中,由于减负等原因,有关传统文字的不少知识已经不在语文课的讲授之列,绝大多数的中小学生对于汉字形体的“六书”常识,不甚明了,对于汉字形体演变的基本规律与形态,也是知之甚少。由于缺乏了这类基本的文字常识,我们的学生自然不能准确地了解汉字的形体美,进言之,又如何让他们去理解和表现书法艺术美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寸”在“六书”中是一个指事字,作为指事符号的短线表示右手腕关节的位置,这个指事符号在隶书与楷书中变成了点画,但其位置依然要对着横竖相交之处,这才是“汉字的形体美”。

如果学生没有“六书”的知识,恐怕他们根本无法理解放置这一点画的意义。因此,我们建议在书法课教学内容中应该适度融入汉字基本知识的讲解。

其二,对于书法共性美的重视与认识还远远不够。《指导纲要》推荐了13件临摹的范本和30件欣赏的作品,其目的非常清楚,临摹范本强调的是书法共性美的重点学习,而欣赏作品则为了学生提供了书法个性美的体验。但我们仔细思考一下,《指导纲要》中提供的这13件临摹的范本,其实还是有可增减的余地,个别范本的个性特征还太鲜明,而一些颇具共性美特点的法书则没有列上(如颜真卿的《郭虚己墓志》等)。在书法课上,学生需要掌握的是书法的共性美,我们并不期望每一个学生将来都成为书法家,但一定要让他们知道汉字书写的基本的美感。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无论是教材的编写,还是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对这种共性美的认识与重视是远远不够的。以教材为例,我们都知道系统性和科学性是编写教材必需遵循的原则,它们分指这门学问的共通性与严密性。但是现在许多的中小学书法教材,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选取范本的共性典范不够、体例不尽一致、编写用语缺乏科学性等问题。教材尚且是如此,我们的基层教学情况就更可想而知了。

所以,我们建议在后续推出的教材或是教师用书中,一定要有一本类似“汉字书写基本原理”这方面的书。有了这样的教材,教师和学生才会扎实而全面地了解汉字书写的基本美感。

第三,从文化的角度阐释书法的个性美。书法的个性美是共性美的艺术升华,也最能展现书法艺术的多彩魅力,因此《指导纲要》推荐了不少作品让学生去欣赏,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学生对于书法艺术美的审美体验,进而使得学生深入了解中国的传统文化。在编写教材与具体的教学实践中,我们为学生讲析这些作品一定不要专就笔画、结构去就事论事。倘若斤斤于此,对于缺乏书法艺术实践的中小学生而言,实在是一件费解的事情。在调研中,我们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有位教师为学生分析《张迁碑》的艺术美,他讲解得十分仔细,比如方笔、拙朴等。这些概念如果是高校书法专业的学生来听一定可以马上理解,但是坐在课堂下的中学生们肯定是一头雾水,他们根本不理解方笔到底好在哪里,拙朴又是什么。教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障碍在哪里?其实就是一个专业知识的背景差异。因此,我们主张要使中小学生理解书法的个性美,一定要从文化背景的阐释入手,要让学生知道正是由于文化因素的影响,才形成了书法艺术丰富多彩的个性美。这样的教学是一举两得的,既可以解决学生书法美的欣赏问题,又能够丰富他们的传统文化修养。

四、中小学书法教育的基本模式

根据《指导纲要》的精神,并结合实际调研的成果,我们对中小学书法教育的基本模式有如下规划。在一、二年级阶段,由于学生认知水平与生理结构的限制,因此书法课应该与语文课(可由语文教师兼任)密切挂钩,用硬笔书写规范而美观的汉字是书法课的主要任务。书法课的范字可以采用方正字库的方正楷体GBK。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把教学的重点放在汉字结构的美观上,可以采用启功先生“黄金结字律”的原理去讲解例字,并初步培养学生举一反三的书写能力。在作业方面,教师可以结合语文课文中出现的成语,让学生用硬笔书法加以书写。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一、二年级与三、四年级的过渡与衔接问题。由于从三年级开始,学生需要用毛笔临摹正楷字帖,教师可以提前为学生增加一些诸如介绍毛笔的使用方法、经典楷书的名家名帖以及临摹书法的基本方法等内容。

三、四年级也是书法学习的重要过渡阶段。《新课标》规定,三年级到四年级的学生不仅要“能使用硬笔熟练地书写正楷字,做到规范、端正、整洁,还要用毛笔临摹正楷字帖。”由于涉及毛笔书法的临摹,我们建议在有条件的学校还是聘请书法专业毕业的教师作为专任人员。所谓“使用硬笔熟练地书写正楷字,做到规范、端正、整洁”实际上指的就是和一、二年级书法课的有效衔接,其“正楷字”可以仍旧以方正楷体GBK为标准。由于三、四年级的生字量很大,学生已经掌握了大量的常用汉字,在教学中,教师可以指导学生自主地运用汉字结构规律去书写美观的汉字,并可以加大作业的书写量(例如由一、二年级的四字词组扩展到一段文句等)。鉴于《新课标》中已经涉及了“毛笔临摹正楷字帖”的科目,那么选用什么字帖作为临摹范本就尤为重要了。从传统的楷书学习来说,人们大多一般会采用“颜柳欧赵”这四位楷书名家的法书作为临摹的范本。但我们建议,在对于三、四年级的学生来说,楷书临摹的范本应侧重于共性美,而不能从个性鲜明的作品入手,例如虞世南的《孔子庙堂碑》、颜真卿的《郭虚己墓志》、唐人写经等都是很好的选择。在临摹步骤上,我们主张从楷书结构的细致模拟入手,而后逐步增加对基本笔法的理解。由于方正楷体GBK更多表现出一种汉字形体的规范美,那么一旦学生接触到具有艺术美的正楷字帖,则常常会向老师质疑:到底是规范美好,还是艺术美好?因此,在教学设计中教师必须对这二者之间的差异有着清晰的理解,给学生的讲解也须强调二者之间在层级上的差异。

五、六年级是小学书法学习的高层次阶段。

《新课标》规定,五年级到六年级的学生“能用毛笔书写楷书,在书写中体会汉字的优美。”体会其中精神,实际上是在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提高学生楷书的书写水平,其二,使学生具有一定书法美的欣赏能力,提高其人文素养。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在五、六年级的书法课中,教师需要着力做好两件事情。第一,学生在三、四年级阶段已经对楷书书法的共性美有了一定的基础,那么在五、六年级阶段则应该拓展其视野,不同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各自的特点以及书法教师的专长,确定自己的主攻楷书经典碑帖。备选帖目主要有:《九成宫醴泉铭》《化度寺碑》《雁塔圣教序》《郭虚己墓志》

《颜勤礼碑》《神策军碑》《玄秘塔碑》《三门记》《胆巴碑》《妙严寺记》等。和三、四年级不一样,在学习过程中,五、六年级的学生不仅要会临摹,还要进行初步的楷书创作。书法创作是临摹的进一步提高,它可以有效地检验学生的临摹能力,《新课标》中所谓的“能用毛笔书写楷书”应包括楷书临摹与创作两方面,教师在教学中应该逐步为学生讲授书法创作的相关知识。第二,五、六年级的学生也应初步具备欣赏书法艺术美的能力。教师须为学生介绍欣赏楷书美的基本方法与途径,并通过具体的经典作品加以说明。在教学中,教师还要重点培养学生感悟书法美的能力,以此来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与人文素质。

初中三年(七至九年级)的书法教育则是小学书法教育的延伸与拓展,小学书法教育着意于揩书字体的练习,初中三年则不能局限于此。《新课标》提到:七年级到九年级的学生能够“临摹名家书法”。其意图非常清楚,即学生应学会临摹除楷书以外的其它字体的名家书法。当然,在短短的三年,要使学生遍临诸体是不现实的事情,因此我们认为在初中的三个年级,应该分别为学生介绍三种与楷书(唐楷)有密切关联的字体。这样既可以巩固小学的楷书训练,又可以拓展学生的艺术视野。在七年级,可以学习魏碑体书法,推荐作品有《元怀墓志》八年级则需学习行楷书,推荐作品为智永的《真书千字文》;在九年级,还可以接触一下隶书,推荐作品有《曹全碑》。在每一种经典碑帖的学习中,教师应该简明扼要地讲解这件作品在技法上的主要特点,并进而使学生对这种字体的基本特征有所了解。在作业方面,教师则应采用少而精,注重实效的方法,以免因为学习时间短,学习内容多,而达不到学习的目的。在初中三年的书法学习中,《新课标》还提到了“书法的审美价值”的观念,这是一个文化的问题。因此,我们主张不仅要给学生解析这些经典碑帖的艺术美,还需简要介绍产生这些美感的文化因素,诸如书写工具、书家轶事、书史要事等,使学生能够在轻松的文化之旅中感受书法艺术的魅力。

五、结语

中小学书法教育是当前很热的一个议题,在国家文化战略的背景下,深入研究其相关问题意义重大。面对着这么喜人的局面,我们的决策者和实际操作者们一定要有一个长远规划的意识,从扎实有效、实际可行的角度出发,积极落实教育部《指导纲要》的精神。我们期待着以此为契机,国民的书写水准能够得到全面的提高,汉字书写也将作为一个国家的文化符号展现于全世界。

索靖月仪帖研究论文

正月具书君白:大蔟布气,景风微发,顺变绥宁,无恙幸甚!隔限遐涂,莫因良话,引领托怀,情过采葛,企伫难将,故及表问,信李藨藨,俱蒙告音,君白。君白:四表清通,俊乂濯景,山无由皓之隐,朝有二八之盛,斯诚明珠耀光之高会,鸾皇翻翥之良秋也。吾子怀英伟之才,而遇清升之祚,想已天飞,奋翼紫闼,使亲者有迩赖也。君白。 二月具书君白:侠钟应气,融风扇物,遥愿高宇,使时赞宜,山川攸远,限以成隔。自我不见,俯仰数年,看涂驰思,言存所亲,裁及告怀,怅焉。不具,君白。 君白:王路熙和,皇化洋溢,博采英儒,以恢时佐。辇无叩角之怨,门有 缙绅之盛:斯乃潜龙逢九五之运,宝玉值卞氏之明;已委蓬室之陋,以妥金紫之荣,使亲契有拂冠之庆也。君白。 三月具书君白:姑洗育物,罄无不宜,延想吾子,随运是康,机度推疏,不面逾纪,分逼哀涂,乌咽良展,驰心投情,庶能感应,具书修问,罔然不具。君白。 君白:洪化遐布,率土咸宁,秉卞庄之勇者,匿武而精道;抱管鲍之才者,弹冠而待显。怪以高迈之姿,而怀迷时之志,逮明明之来,缅不识之响。机运稍移人生若寄;愿速龙跃,耀于云汉也。君白。 七月具书君白:夷则布气,暑运西流,遥想足下,动静顺宜。川涂悠远,乖我谈宴,心存明瑰,精爽驰想。登高长伫,涕以陨之,不胜劳叹,裁及书问。君白。 君白:与子少旧,契阔在昔,情款好合,如彼琴瑟。何图离别,历载十馀,年往□□□□□□□天地之悠长,□人生之险绝;悼言多感,怅然伤怀。唯足下宝德育素,以熙万福,叙此故旧。君白。 八月具书君白:南吕应化,中秋告凉,敬想令问,福履多宜。山川缅邈,信理希寡,谈面既阔、音问又疏。倾首延怀,无日不劳,想笃分好,不孤其勤。亦见信忆旧,裁因数字,行人彭彭,俱数相闻。君白。 君白:世清道治,圣化光洽,明于博采、唯贤是务。足下以神龙之贾应景风之求,足陟天阁而德闻四海,允彼具瞻副此群望,窃从草泽,慷慨增愿。君白。 九月具书君白:无射改卦,广莫布气,气度凉和,宜时顺节。路乖人隔,邈若天逾,翘首延思,远莫致之。君子笃好想齐往分,不胜伫企饥渴之怀,故书表问,不能畅情。君白。 君白:昔忝同门,滥攀君子,子以逸群之才,当贯三千之首,登堂入室研道之奥,虽明暗殊品每亦希颜。至以乖融,孤陋遐外,旷道离友,益以墙面,无因之积,以书所敬。君白。 十月具书君白:应钟导运,严霜稍隆,时变物移,感候增怀。驰心系想,言存所亲,山川路限,不能翻飞。登彼崇丘,逍遥长望,延伫莫及,思积情疲,不胜郁陶眷然之感,裁复白,书不悉。君白。 君白:往春执手,刻会来秋,迎期待面,慊然迟想。正以逸骥之迹骋于云汉之路,龙骧天府,忘此友信,飞沈壹殊,何缘言嬿,厚为时节,宝爱光仪。君白。 十一月具书君白:黄钟吐气,凝寒雰降,温室重裘,和气养神。休宜幸甚,岁月飞驰,逝不我待,阔自别后。始忽然逾载,望涂延思,精诚所感,无物不应。果□来况,德音弥满,耽玩良翰,悟(怽mì心被迷惑)熹慰。增慨不胜抱感,裁因口答,言不具尽。君白。 君白:昔誓秋归,而奄经半载,匪我愆期,时违书信。□□之隆,况旨沓密,蚩以逸逾,约以驰鹜,亲爱分隔,齐□□宁。足下复远□<立支>望邪仓卒不具。君白。 十二月具书君白:大吕□,度末寒栗烈,明德宜时。梦想无恙。分隔逾年,良会乖违,感咏萧艾,言存宿好。翘翘延领,不胜思积,裁及白书,不能具悉。君白。 君白:不图一别,便成永隔,瞻彼修路,从此乖限。情经运候,思兴感物,发言存信,涕以流坠。足下□严,度同此怀,信使知问。君白。

西晋书法家索靖的月仪帖的内容是写信时参考的文范。《月仪帖》传为西晋书法家索靖所书,是章草名帖。

我们见到的是《邻苏园法帖》拓本,纵32厘米。《月仪帖》为书信文例,按月令书写。该拓本已缺四至六页,计18页。有说章草起源于汉代的军事文牍之中。军事文件,十万火急,不便于在行伍中运用工整华丽的隶书书写传递,于是便出现了这种既简又便的章草。

其实,章草就是隶书的一种快写,它是汉字在演变过程中的产物,也是汉字在演变过程中的一次飞跃。它解散了隶书的体势,“简”与“便”就是其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特征,也是其最重要的审美要素。

它比隶书更趋于自由和简便,冲破了隶书严谨的法度,但又保留了隶书波磔的特点。从其技巧的角度来理解,简便即是最见功力的地方。在《月仪帖》中,“简”、“便”二字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我们通览此帖,很难找出一个臃杂之字或一处烦琐之笔,既简洁又易辨识,毫无矫揉造作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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