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模式:“政府的参谋,企业的顾问。”二、合作对象:1、 全国各级省、市、区、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2、 各企事业单位。三、目的:1、 全面提升行业负责人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2、 全面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与品牌价值。3、 全面提升行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及行业领跑地位。四、合作内容:1、 针对合作方行业特点,结合现状进行策划、全面整合品牌价值。2、 组织成立合作方发展顾问指导团,成员包括党政界、司法界、意识形态、经济界及社会蛤蚧知名人士。3、 组织成立合作方国际顾问团,成员由海外不同行业中有影响的人士担任。4、 组织成立合作方北京及世界各地联络办事处。5、 可帮助合作方到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计委、商贸部、证监会等政府部门报送、催办、领取有关批文。6、 帮助合作方商标,专利咨询、申请,质量安全、3C等各种国家及国际认证。7、 引进世界高层经贸、金融、政府合作网络,介绍外商、外资投入。8、 组织政治、经济专家考察团,由中央党校、中央编译局、社科院和党政有关负责日呢,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并制定发展站战略书,向中央递交蓝皮书。9、 疏通各级行业关系与地方政府关系。五、附录:(拟请)(一)、党政部门1、 单位;2、 个人。(二)司法界:(三)意识行态:(四)经济:(五)北京世纪华夏影视中心简介************************************************新型冷藏车项目合作建议书一、冷藏车行业现状目前国内较大型生产冷藏汽车厂家为14家,共同分享着每年全国市场近6000台约30亿元的市场份额。这些冷藏车厂家有着极为一致的生产方法:投巨资从国外买回制造保温厢板的设备,然后用这些设备生产出保温车厢“零件”,再用人工的方式将这几块保温厢板拼配出一台保温车厢,并且十分自信的始终坚持几十年来一成不变。用这种生产方式在面对多品种个性化很强的专用汽车上,其生产的快速应变性、生产成本、投资成本等诸多方面落后,产品利润空间较小,若打产品价格战势必影响产品的质量。当前冷藏汽车行业自配能力全部很低,均在50%以下。长期以来没有一家冷藏汽车厂在车载制冷部分形成自我生产配套能力,而这部分又占据了冷藏汽车大部分利润空间。以普通带肉钩冷藏车为例,在不计算二类底盘的情况下,制冷系统外购价为16万元,占成本的70%。若成交价(包括二类底盘万元)在43万元时,则利税为万元,而新型冷藏车总成本为:A型万元,若成交价也同为42万元时,则利税为万元,二者利税悬殊16倍;即卖16台旧型冷藏车,才相当于卖一台新式冷藏车,而A型新型冷藏车的冷冻能力是普通型的32倍。(见后页配置对比)目前这些汽车改装厂还只是用“大板方仓”设备生产一些大致相同的拼装保温车厢,无任何生产制冷系统的设备及技术工艺人员,更谈不上掌握核心制造技术。只能采用客户“点菜方式”去外购制冷总成拿回来简单装配一下即可。无论这些企业怎样去重组以及采用任何先进的管理方法去降低成本及或多或少的改变一下拼装方法;或是上市融资,但都不能改变它们由于对核心制造技术的长期依赖性,而带来的高成本。它们或许也认识到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是有效降低成本的方法,但目前尚无一家有这种能力。由于它们统一存在着产品自配能力低、技术自配能力低,无产品创新能力的企业缺陷。因此这个行业的现状是脆弱的,经不起先进技术、先进工艺的冲击,以及它们目前尚未认识到也不想去认识一个企业的经营,首先是产品的创新经营这一企业生存基本法则。二、项目产品简介:1、行业内唯一完成冷藏车制冷系统核心制造技术,产品自配能力达95%以上,具有了别的企业所不具有的成本空间,可在不影响质量与配置的前提下有充分的降价能力。2、行业内唯一采用自主工艺技术,完成冷藏车厢体低成本高强度整体浇铸制造。在采用数控液压厢体加工中心后,则改变了先做大板再人工拼配的传统生产方式,而直接用该设备生产出保温车厢总成,即直接出厢。其生产效率、生产成本,厢型改变都有着明显的本质的不同。3、采用新式制冷压缩机制造技术及双压缩机制冷系统,其零件部件是传统制冷压缩机零件数量的十分之一,由螺杆制冷压缩机的滚动运行,替代了活塞制冷压缩机的多缸活塞磨擦运行,则可靠性实现了原理上的提高。4、利用滑行惯性短时间大功率制冷,可达到其节能运行。5、冷冻能力大,其中A型是普通冷藏汽车的32倍,具有热货装车能力;B型是普通冷藏汽车的5倍,具有快速降温能力。6、本项目拥有6项专利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1项发明5项实用新型)。7、产品优势:新型冷藏车是国家科技部98创新基金支持的传统冷藏车的创新产品,该产品完成“窗式空调”型传统冷藏汽车向“分体空调”型冷藏汽车的过渡,其制冷效果与节能制冷及运行可靠性有了明显提高;并在创新基金支持下掌握了核心制造技术。在批量生产条件下其制造成本较传统冷藏车下降60-81%,具有突出的技术与经济指标。该产品于2002年10月已通过国家检测,并登录国家经贸委公告。(详细技术特点附后,见专用汽车学术专刊.2003年2季度鹤壁市正道冷藏设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论 文)8、产品劣势:由于该产品属创新专利产品,即表明它与所有创新产品与专 利产品具有共同的属性,即改变了现有的生产方式,从而带来了业内技术 人员的不同观点或强烈反对。目前冷藏车行业的所有技术人员,从来没有 从事过制冷系统的制造也不懂制造原理,只是会安装。由于不是一个专业 技术领域便显得更加难以理解,这就要求新产品在初期生产条件尚不完善 时,更加重视产品的质量,以分清技术原理与制造质量的界定。另外我们目 前尚未有品牌优势,同样要求我们以最优良的产品综合性能与灵活的价格 调整去迎接初入市场的困难。三、项目现状:已完成HBC5100XLC型样车的国检、公告及国家标准委认证。样车生产工艺条件自有化率达95%,完成产品生产所需大部分的模具及专用工 装设备,技术工艺无死角。现己开始厢长样车及半挂冷藏车的试制 阶段。四、投资规模:不同的投资规模将有不同的产量与不同的投入产出比,现分别列表如下,以供投资决策参考。资金单位:万元RMB五、经济效益:该统计是以新型冷藏汽车经济指标为基数统计,因此不同的车型将会有不同的统计其数限将年产200台指标供参考。****************如何撰写项目建议书为什么要撰写项目建议书?● 申请经费● 吸引投资者的关注● 获取机构或政府的批准一般撰写方案策划书的主要原因是吸引资金,这也是我们所关心的。你必需通过向资助机构推行你的方案来申请经费。若投资者对科研较感兴趣,就意味着你必须强调你所进行的研究结合了当前国内外发展前沿。同样道理,在建议书中突出你利用发展扶持基金在从事领域中所开展的社区发展及相关工作,也是比较明智的做法。以下几点建议对撰写大多数项目建议书来说是必需的;但个别基金会对内容上还有一些特殊要求,你必须确保已经满足。你为了什么?他们为了什么?在确定你所想做的,潜在符合基金会欲进行资助的项目之后,你需向他们解释为什么你认为情况如此。不要为此而不好意思。如你认为有一个值得他们关注的项目,那么可以简明地向他们解释为什么你会认为如此。● 解释为什么你或你所代表的机构适合做这个项目,在这个领域内所做过的工作,以 及你对该领域的兴趣,与他人的兴趣或工作有什么联系。● 解释为什么你认为你的项目符合基金会的(资助)标准,不要对此缺乏自信,而要 肯定的说出符合的程度并告诉他们为什么要进行资助?如果你表现出对项目是否 符合标准的踌躇不定,这可能会鼓励基金会寻找其他项目取而代之。下框是一些能实现获取资助的技巧从实而述● 避免用被动语句 ● 避免使用不必要的长句和专业术语来耍小聪明 ● 尽量使用短句● 把建议书按清晰的逻辑顺序划分成不同部分,并加上简明的标题 ● 不要让基金会标准支配项目的结构(更不要让它支配其具体内容)以他们喜欢的方式叙述——你怎样知道?● 仔细阅读申请指南及其注释,注意所有特殊要求。 ● 将建议书与基金会标准进行核对;尽可能在标书中使用与基金指南相似的词汇。 ● 通过制作一个标准清单,并以此对标书进行评价来模拟基金会的评定过程。尽量以他们的立场来评定你的项目与基金会的要求的符合程度。你是否已使建议书更易于他们进行评定或是更易于得到一个肯定的结论。项目概要你必须对项目的目标及目的十分清晰,以致通过这一部分对项目的要点进行简介的概 述。概述计划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方式就是,用一句话来说明项目的参予人、内容、时间、地 点以及目的。这就描绘出了项目的大致轮廓,能使读者或电话的另一方很快明白你的项目。如果你在开端用几句话就能推销你的项目,那么你便可紧紧吸引潜在投资人的兴趣,并能在进入细节介绍之前给其留下良好的印象——别忘了第一印象十分重要(见背面)。 典型标书的内容”每一份项目建议书的实际内容各不相同,但大多数建议书都有一个核心部分。不同的基金会对于核心部分的表述形式要求各异,有的请倾向于文字叙述,有的喜欢用表格表达,还有的则喜欢两者结合。有时在表格中只需填写基本的信息,而详细信息则包含于附件的商业计划书中。大多数所要求的(或是应当考虑的)要素见以下清单:封面 ● 标题(仔细思考,保证其简明准确) ● (任选)一张有关工作地点、动物栖息地、物种或动物活动的相片,可以使项目的 主题更加生动 ● 项目合作人的名称及其标志 标题页 (任选——在封面中尽可能给出一些细节) 录和页码 概述(虽只有一页,但却是整个建议书中至关重要的部分。确保你已用大量时间写好这一部分。否则,这也许是标书唯一被浏览的部分。)申请表:● 背景● 提出理由,存在的威胁和问题● 描述项目所在地区● 所关注的栖息地,物种的重要性● 以前对该物种,栖息地或工作地点的保护行动(由你或他人组织的)● 项目目标(总体目标,项目目的,结果)● 为达到以上目标所提议的活动● 项目运转计划● 预算——费用和资金筹措● 后续项目,影响的持久性● 风险承担附件(在前面做一个清单用线分隔各项及计数,你也许不需要囊括这的全部内容)● 商业计划(一般只有基金会要求才需要这一部分) ● 逻辑框架图(如果建议书正文没有要求的话) ● 有关项目所在地区的地图,介绍更大的地区和一些详细情况。(尤其要特别介绍提 议活动的所在地区) ● 图像(对介绍某些问题有用时才需要) ● 负责项目的单位及合作人前期的一些相关经验,(合适的话)申请人个人的一些特殊经验 ● 用以介绍项目结构和合伙人及个人(包括作汇报的顺序)之间关系的管理图表 ● 推荐信 ● 简短的学术论文(只有当论文能够清楚说明项目申请背景时才需要) ● 所使用的缩写 包括应包括的内容,不应包括的内容只需给出能有说服力说明情况的细节(而不需再多)--你并不会因为用论文来灌输听众(错误的做法),以此显示出你掌握有很多信息而获得好印象。更有意义的是你能够提取一些潜在投资人对项目进行评估所需的基本细节。如果他们想要检查某一方面,你可以引用一些关键性的资料。但不要依赖于此来推销你的项目,因为大多数基金负责人没有时间来深究这些内容。理解申请的形式 通过阅读从基金会网页上下载的相关文档,可以更容易接近基金会的要求。另一方面,令人遗憾的是某些基金会借此机会把申请程序的电子表格形式不断复杂化。这就使他们当中的某些人使用该文档时,遇到从存在一些疑问到极端受阻不同程度上的困难。你得适应所面对的任何类型的申请形式,按照它们的形式和说明尽可能确切地完善建议书。它们似乎是在测试符合程度(如果你符合我们的形式,那么你也许可开展这个项目)。一般表格是为了用来获取申请项目的相关信息,基金会可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和评估你的项目并作出决定。因此,只要可能,严格按照程序所要求的去做。总之,若你不明白某一部分的目的何在,可以向他们咨洵。预算及时间安排 对项目尽早作出一个基本的预算和阶段计划是十分有益的。显然,在提出资助申请之前你必须十分清楚你需要多少资金。 随着获取信息量的增加,你可以随时修改预期的阶段计划。但你至少要有个根据所计划提出的(项目)运转模式,并逐步充实它的内容和提高其准确度。制作预算迫使你的思路集中于明确需要开展哪些活动,以怎样的顺序及每项活动需要的经费。微软Excel及其类似电子制表软件对于编排数据,以及按你所需的各种方式(按地点、合作人、支出类型、阶段和目标等)计算小计非常方便。在软件中,你可以制作图表,规划时间表,记录重要事件和完成情况等。通过这一步骤尽可能详尽做出预算和规划时间安排,并通过累加各部分细节计算出预算总和。以下是一个非常简单基本的项目预算例子,它提供了包括在初始阶段你需考虑的一些预算要点的概念。 时刻牢记基金会可能会要求建议书遵循的特定的形式,确保你注意到所有需要考虑的方面。接下来你便可以在电子预算表中组织预算的详细类别,并与基金会的预算形式保持一致。预算: 项目筹备费用 小计 £3,060 项目管理/项目发起/项目建议书 £300保险(£50/6人) £300体检费 £250科研器材(相机和镜头) £1,130摄影费用 £340地图(影像) £400录影带 £340野外费用 小计 £11,950生活费用(1320人x5/(人·天)) £6,600当地助手(600人x£51(人·天)) £3,000出差津贴 £1,000交通费用 £1,000 各种杂费 £350项目后期费用 小计 £1,250管理费用 £150摄影费用 £200报告制作 £300影碟制作 £600意外费用(预算的10%) £1,626总计 £17,886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 你读了这部分吗? “你没有第二次机会留下第一印象”,虽是个老笑话却又是至理名言。因此你想留下一个怎样的第一印象十分重要的。有人认为在项目建议书,必须不要过于专业化或花哨,否则让人认为你已有过多的经费,而只能开展看起来十分昂贵的项目。当然,项目陈述并不是最重要的部分,尤其是在以损害项目内容质量为代价来改善陈述的情况下。同样,你必须记住应该让项目表现出值得关注,而不仅仅只是试图表明目前你没有足够的经费来开展一项有组织的项目。 这一段主要是关于如何权衡各方面。每一个基金会必然都会对信誉要求有个底限,在底限之下基金会可以不进行资助。虽然,给基金会留下能够胜任的印象十分重要,但你必须十分清楚你正要做的以及认真对待项目和潜在的投资人。此外,若想获得批准,你必须让投资人相信你有能力并愿以无私奉献的精神完成项目,采取一切适当的行动有效地维护授权方的利益。 例如,不要为任何拼写或印刷上的错误寻找借口。计算机上的拼写检查功能(对世界上的许多语言都支持)应能帮你找出绝大多数这类错误。在提交建议书之前,让其他人而不是你自己,或者更好让参予标书撰写小组成员之外的人对最终文件进行校对。“我没有足够时间进行校对”的抱怨往往意味着“我没有花足够时间来规划标书的制作,所以没能对标书进行拼写检查和阅读校对”。更重要的是,确保建议书有一个清晰的结构并认真遵循申请格式的说明。这些都能有助于打造一个你所需要的良好印象:你富有竞争力,认真仔细且有能力按照指导方针完成你所提出的方案。 不可避免的,你不可能总是一直在撰写项目建议书。在一定时间(随着期限的接近),你得停止工作并提交(给基金会)。停止工作有时非常困难,因为你觉得大多数需考虑的细节正在酝酿之中,有些细节还未准备好,在你提交标书后一些细节已经发生了较大改变。投资人也清楚这经常是个问题,所以只要在建议书中表现出你至少考虑过这方面,他们会感激你所付出的努力。最后期限等同于生死线 大多数基金会对项目提交都会设定一个最后期限,一般是一年一次或者是半年一次。即使他们会考虑迟交的申请项目(而绝大多数不会),但他们也不会同意资在期限之后的项目。它将有损你的印象从而也对你项目带来不利影响。如果你规划得很好,那么你的项目建议书应在提交期限之前完成,所以你有充足的时间检查和改进。若你想表现出有能力组织和开展好一个项日,那么你可以向基金会展示你得当的时间规划而且你的建议书不需要任何借口。 附信附加在整个建议书之后的附信给了你一个自我介绍的机会。附信内容取决于你所申请的资金类型,有些基金会要求的更加详细。形成一个良好的印象是十分重要的,这是潜在投资人了解你的首要依据。为此,附信必须简洁明了,只需占用标题页的一片区域,如果可以的话,留下所列举到的每个人的地址。附信应包含以下内容:● 你是谁? 你有什么计划及其原因 ● 为什么他们(潜在投资人)要考虑资助你?● 你总共打算筹集多少经费,如何使用?● 任何回报:名声,报告等 ● 联系姓名、地址及电话● 提供更多需要的细节等待结果一旦你提交了项目建议书并得到对方收到的确认之后,你尽可把所有东西抛至脑后放松一下自己。但如果投标没有成功应该怎么办?你当然不能把所有希望寄托于某个项目的申请(即使你知道他们会向你提供资助)。明智地使用你的时间,而不是止步休息,更不要不停的为结果而焦虑不安。为了后续的资金申请,继续开展你的研究并不断完善你的项目计划,耐心地等待基金会的答复。当得到结果时如果(项目)遭到拒绝,务必要找出被拒的原因。若他们给出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对其仔细考虑。无论成功与否,更重要的是从每次尝试尽可能学到更多(知识和经验),以致在下次努力中取得进步。如果项目获得批准,那么恭喜你。但并不代表你与投资人的工作这时已结束。一旦你获得资助人的批准,别冷落他们!在完成项目的整个过程中与他们保持规范中的合作关系是十分重要的。保持告知他们项目的完成情况,邀请他们到工地进行检查。牢记投资人希望你即可能多的实现项目中的每小部分——你所花的可是他们的钱!这也表示即使在项目进展不够好的情况下,他们帮助你可获得利益。若你的项目举步维艰,不要害怕与投资人坦诚地进行讨论——他们也许能够提供正是你所需要的帮助和经验。
分点写,策划工作=逻辑思维+创造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步骤、分析双方优势、分析合作后的优势、市场营销策略等。
活动策划是一个琐碎的细活儿,每一个成功的活动策划几乎可以说是无所不能:
1、能写:写作是活动策划最基本的技能,文案、策划、报告各类文体挥洒自如,表达清楚形象。
2、会算:基本的计算能力,活动考评指标、预算、广告支出与效果、结果报告等数据的把握。
3、观察:细致、准确的洞察力,充分运用市场调查的方法,使活动策略符合市场需求。
4、组织:以最优化的方法调配组织可投入活动的人力、物力资源,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5、公关:过硬的公关能力、合适的公关策略可以扩大活动影响力,比如媒体造势。
6、扛得住:活动策划是个细活儿,也是个难活儿,得能熬夜(甚至挤牙膏一样)写方案,人手不够的时候还要能随时接受类似于搬运工的光荣任务。
还有心理学、营销学也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知识。
这些能力是构成活动策划的基础功力,放到一场活动的具体工作中来,分散在各个工作节点,于是“优秀的能力”就能做出“优秀的策划方案”了
摘要: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突破了有限责任只适用于法人的传统适用条件,其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削弱了债权人保护,需要替代赔偿机制的配合。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机制在种类、覆盖范围、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潜代赔偿机制;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核心创新:责任形态的创新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特殊”之处在于合伙人的责任形态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后者合伙人的责任形态是无限连带责任,而前者的合伙人的责任却是一种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混合体。作为普通合伙,其合伙人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有限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必将对有限责任制度带来深远的影响。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责任形态的一个崭新形式,其带给我们许多新的命题,如其建立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其对有限责任的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其能否和如何平衡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拟就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这个崭新的制度做一些探讨,以利其在我国顺利推行,有效实现其预期的制度价值。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分析(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产生原因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来源于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主要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才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形态,最先进行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是美国1991年的得克萨斯州的立法,随后其他各州纷纷仿效,在全美国引起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热潮,至1998年初,除佛蒙特外,所有州都已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1996年,在综合了各州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对1994年的新统一合伙法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和非本州的有限责任合伙,作为该法的第10条和第11条,以便向各州提供立法的蓝本,使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走向统一。但加州、内华达和俄勒冈与纽约州一样,只允许专业性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它是指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火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只以其存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一种合伙。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的变种,但对传统合伙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与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一系列诉讼,使传统普通合伙法的简单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的弊端充分暴露,合伙制度责任形态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在美国,有一类称做“节俭社团”(thriftassociations)和“存贷社团”(savingsandloanassociations)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限于吸纳一般的存款、并给储户发放利牢较低的用于购房目的的贷款。在20世纪60~70年代,法律允许实行浮动的市场利率的情况下,这类金融机构根本无法从住房贷款中获利。为此,他们中许多转向风险较大甚至投机性业务,最后,由于许多贷款无法收网,许多金融机构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处理过程中,发现此类金融机构在其经营活动中有严重的违规行为,为他们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因有严重的渎职行为,被追究责任。由于这些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组织,这样,在合伙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均要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包括那些未参与此类活动的无辜的合伙人。这显然有失公平,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人人自危,没有安全感。正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追究此类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个人责任的诉讼成了一种新的合伙类型——有限责任合伙诞生的直接原因。(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分析——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而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实质是对无过错的合伙人进行责任限定,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分配制度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更为公平合理。由于现代合伙的规模已十分庞大,又由于合伙特有的业务执行模式——任何合伙人都可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业务,各合伙人的业务义相对独立,这样,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能面临对自己不知情的众多的合伙人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尤其足当该合伙人的行为是出于放意或重大过失,这种责任形态显得尤其不合理。传统的无条件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处于非常不安的境地,直接抑制了合伙企业的发展。让在执业中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则对之承担有限责任的责任分配,实际上也是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体现,其本质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商事领域的应用,无疑更为公平合理,有助于促进投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制度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一直以来,在商事领域,有限责任正当性的重要依据被认为是效率价值,是效率优于公平的表现:为了鼓励投资,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可以只以投资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然而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则完全是公平原则的运用:让有过错的投资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豁免其他无过错投资者对之的无限责任,而过错原则本身是来源于公平原则。因此,或许我们可以说,在有限责任制度的早期,我们更注重其效率价值,而在有限责任充分发展的今天,我们同时也开始注重法律的最高价值——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和进步性已自不待言。有限责任的发展体现了人类对责任的逐渐限定过程,将不确定的责任限定在可预期的范围内,是对市场主体的一种人性化关怀,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投资者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突破了有限责任的传统适用条件(一)传统有限责任的适用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这一点已获得各国普遍承认。法人制度虽然产生于罗马法时期,但将其发扬光大得益于近现代商事领域里公司法人制度的广泛运用。而现代公司只有在有限责任机制下才能更好发挥作用,这样,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制度紧密相连。或者说,只有法人的投资者,才能享受有限责任成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必备条件。目前,除法国等少数国家外,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能享受有限责任是世界上人多数国家的通例。在我国,从《民法通则》第37条,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1][2][3]一开始,到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我国法学界根深蒂同的只有法人才能承担有限责任,只有法人的投资者才能承担有限责任的主流观点得以形成并反映在市法中:无论是《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法》,都规定了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或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只有在法人独立责任的前提下,投资者才能承担有限责任。(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适用不以法人为前提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适用条件来看,传统有限责任的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适用条件被突破。特殊的普通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是对其他投资者执业行为无过错即可。有限责任与法人资格分离了。近年来,已有极少数学者通过分析法人制度的演变历史,得出有限责任不是法人制度的必然内涵。确实,法人的主要功能在于塑造团体的类似于个体的主体资格,与其成员的责任形态没有必然联系。这一点可以从有限责任的演变发展史看出。如康孟达(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部分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又如特许合股公司早期,已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成员仍然承担无限责任。再如后来的有限责任合伙,更是如此,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不影响其部分成员享受有限责任。实际上,有限责任是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以投资者的投资为限,因此,只要投资者投资的财产与投资者其它财产区分开,就具备了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这样,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都有可能承担有限责任(至于最后是否能享有有限责任,取决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和投资者与债权人的约定)。只有企业所有投资者都享有有限责任,企业才可能承担独立的责任,因此,是投资者责任独立才导致企业责任独立,而不是相反: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责任独立),投资者才享有有限责任(责任独立)。从有限责任承担的物质基础来说,投资者的投资独立,即具备了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四、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的适用需要替代赔偿制度的配合普通合伙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其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企业内部实行契约式管理,普通合伙享有这些宽松资本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基石在于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任意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问合伙人有无过错,其他合伙人都要对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信用来源。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免除了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减轻了合伙人的责任负担。在合伙人内部,这种责任分配确实更为合理和公平,但在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中,带来的问题是合伙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原合伙制度术做任何变更也就是在保持了普通合伙原有制度优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地位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都不再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担保大大削弱,直接降低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这对债权人来说,显然缺乏正当性。为失衡的投资者与债权人利益寻找平衡的方法是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可见,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形态的重大突破,是责任形态的一个崭新形式,其能否有效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伙企业的替代赔偿机制是否有效建立。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除执业风险基金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职业保险则认为保险法有规定,而不再做规定。实际上,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重要替代赔偿机制之一的职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产生的背景、性质和负担的功能与普通的职业责任保险还有很大的区别,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才能正确实施。而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制度设计至今仍是空白。(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替代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1、职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是侵权责任,尽管合同所引起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其范围受到限制。决大多数重要的责任风险都源于侵权行为。因此,保险人的责任是建立在被保险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也是以被保险人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基础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方式: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简单说,就是行为人致人损害,并不当然负赔偿责任,受害人要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必须证明造成其损失的加害人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否则,其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为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在过错责任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过错推定。它是指受害人向加害人求偿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而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二是无过错责任,亦称严格责任,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行为人不可免责。由于过错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因此,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一般实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后者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般商业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即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在加害行为上主观有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才承担保险责任,对不是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险制度的射幸性特征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至高要求,几乎所有险种都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如美国保险法规定,“一般商业责任保险包含几个一致的除外责任,例如,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那么,实际上,准确地说,一般商业责任保险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过失侵权构成了责任风险的主要基础。……过失的特征是:从造成伤害的角度来讲,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是粗心大意或疏忽的结果,而非故意。”就我国目前开展的几种职业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责任形式来看,都定位于“过失”,不包含“故意”。强制责任险与非强制责任险在性质与社会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归责原则上的巨大差异。强制险侧重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在遇到意外事故时,还要证明侵害人的过错情况,显然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基于此,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的承担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不管被保险人有无过错,保险人都要对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如产品质量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都如此,而且,一般而言,这些险种中的侵权行为本身的归责原则即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严格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非强制险的性质决定了其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中,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的条件是其他合伙人在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故意不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内。换言之,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只能就有限责任适用范围的一部分风险承保,即只有“重大过失”可通过职业保险替代补偿,这无疑大大削弱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功能。2、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债权人[1][2][3]作为非强制险的第三者所享有的权利非常有限。在商业责任保险中,责任保险转移的是被保险人的风险,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能直接赔偿给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向保险人直接主张。但是,在强制保险中,由于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为了保护第三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许多国家的强制保险都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人追偿。而且,“外国立法例如强制保险甚至规定,保险人不得以其他的对抗被保险人之事由(如保险费支付迟延或违反应尽义务等)对抗第三人,唯有于赔偿第三人之后,行使代位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而已。”作为商业责任险,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债权人)显然不享有强制保险第三人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直接向保险人追偿,只能向被保险人(合伙人)追偿,而相对于保险公司,要从合伙人处得到赔偿,无疑更难。3、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实际上,除必须购买职业保险外,我同还规定了执业风险基金制度。
有几个要点1、合作环境:描述你们合作双方的环境,体现合作的达成是大势所趋2、合作模式:你们合作怎样让双方获利,实现双赢,画出模型图3、具体操作:合作的方法,描述你们如何开展合作4、责任分工:合作后,具体的项目事项的责任分工5、收益预期:描述在合作后的3个月、半年、一年等的预期回报与产出
人才战略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首要战略。围绕这一战略目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掀起了一场人才教育的新高潮,展开了一系列的人才工程项目。确立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走向世界的主导力量,是会计国际化中国道路战略的突破口。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向世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始终是会计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关注的焦点,也是会计业界所期盼的,2007年在这方面有了新的进展和突破。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法律环境,也为注册会计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执业中因故造成损失时,只有其直接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企业中股权比例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原没有合适的法律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责任,新的合伙企业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长期制约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矛盾。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西方主要国家美、英、加拿大都是这种法律规定,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也都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是对长期困扰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问题的重大实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既充分关注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性和社会责任,又科学体现了平衡公众权益和注册会计师职业权益的司法公平,既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切实承担起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同时也给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了发展空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创建公平的竞争环境一直是注册会计行业所期盼的愿望,在2007年这一年终于得以实现。历经十年动议终于获得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突出特点是实现了“两税合并”,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取得公平竞争环境还有被注册会计师业界所困扰、备受社会质疑的双重审计规定被取消。2007年3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即日起取消特定上市公司实施特殊审计的规则,同时还停止了多项涉及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的相关规则。至此,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的超国民待遇被终结,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终于取得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国注册会计行业撑起了会计国际化中国道路领跑者的重任,在通往会计国际化进程中始终是排头兵。在中国会计国际化整体战略框架下,注册会计师也制定了行业发展战略,即人才战略、做大做强战略、准则趋同战略。人才战略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首要战略。在中国会计国际化攻坚战打响的同时,注会行业就启动了人才工程,实施了以制度安排为指导、以领军人才为示范、以会计审计准则为内容、以CPA行业学历教育为后备力量、以国际化的高端人才为目标,展开了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行业人才战略工程。作为部署、指导和实施人才工程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继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指导意见》之后,于2007新年伊始,再次制定了行业人才工程的又一重要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将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制定对继续教育的目标、形式及要求;继续教育组织形式及管理;继续教育成效的认定与考核,都作了全面、系统、具体的安排。为了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教育,满足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和国际化战略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要求,2007年10月1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再度推出旨在加强行业人才工程战略的另一重要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系统指导会计人才工程建设、探索评价会计人才标准,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指南》系统构建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生涯胜任能力的整体架构。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胜任能力的整体要求,即应当具备的足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遵循的职业价值观和道德观、应当具有的实务经验以及应进行的职业继续教育,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生涯胜任能力作了系统的要求。中注协在制定规划人才战略的同时,在具体实施方面也大力进行推进。作为会计国际化中国道路主要战略之一的会计人才战略,同时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战略工程,这一战略的目标是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着力培养能够承担国际业务、符合行业国际化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和适应行业未来发展需要的后备人才队伍。围绕这一战略目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掀起了一场人才教育的新高潮,展开了一系列的人才工程项目。其核心是注册会计师领军人才工程,该工程到目前为止已经实施近三年,已经分三批进行了选拔,注册会计师行业有近百人进入领军人才系列,正在进行全方位、广视角、多形式的综合培养。2007年5月26日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召开《关于推动会计师分所做大做强的意见》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指南》新闻发布会,至此拉开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走出去的大幕,中国会计国际化的又一战略工程正式宣告启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在发布会上作了题为《做大做强做出去 抓紧抓好抓起来》的重要讲话,他坦诚而又深切地表达了希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的心情,他说:“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做出去,是我心中的一个结,是我白天都在做的梦”,他这一发自肺腑的表达,深深地触动了会场数百人的心。他还特别强调,如果不抓住当前机会走出去,将会犯历史性的错误。他引用“不谋万事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的古话,来强调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走出去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强大的标志,也是会计国际化中国道路的重大战略。在《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发布后不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7月25日,在北京召开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座谈会,邀请国家有关部门、已经走出去的企业集团以及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负责人,共同商讨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的策略。经过商讨形成的共识是:政府相关部门要为走出去在财税、金融、外汇、市场准入、出入境签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为走出去创造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同“走出去”企业的联系,提供“走出去”企业所需要的服务,“走出去”企业应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到“走出去”的战略中,双方协同合作共同“走出去”;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好“走出去”的规划,要培养储备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规则、专业知识丰富、专业技能强的高端人才。要选择合理的路径,从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服务开始,在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再为国外企业服务。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对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做好规划、推动和引导,为“走出去”提供支持。在“走出去”战略指导下,业界也迈出了实质性步伐。2007年8月24日,地处中部位列本土所前列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与香港梁学濂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合并协议,合并后更名为“大信梁学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前的大信与香港梁学濂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与香港均属本地的大型事务所,有境外执业的资质,合并后无论是规模及影响都登上了新的台阶。与此同时,位于本土所首位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香港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签署协议,立信合并香港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两个月后立信“走出去”又有实质性突破,与蒙古国五宝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出资组建“蒙古国立信五宝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负责人称,在非洲、新加坡合作及设立分支机构也已开始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又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初具规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独资企业即一个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独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美国、加拿大并无专门的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范散见于宪法以及税收、专卖、合同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中[1],独资企业这个术语甚至在德国是闻所未闻的[2],他们对独资企业是根据民法和商事法律来调整的。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控制着企业,没有企业内部的其它组成成分的利益可以考虑,这种类型的商事企业并不使个人免于任何责任,这样,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以调整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运营[3].我国是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构筑市场主体法律框架的,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使与公司、合伙企业并存的独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组织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则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设立的[4]. 这种将非公有制企业主体与公有制企业主体人为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市场经济不分公、私,各种主体一律平等。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体制已经逐步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模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主体法律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因对“独资”的理解不同而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1)“一个投资主体”说。 认为凡一人或一个投资主体开办的企业,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独资企业,换言之,可将中国现有的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及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5].此观点为广义说。(2)“一个自然人投资”说。认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分为私营独资企业和全部资本由一个外国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6]. 这可称为狭义说。(3)“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 仅把独资企业限定在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范围内,而将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摊贩或沿街叫卖者及无相应从业人员的家庭手工业者排除在外[7]. 此为在狭义基础上的限定说。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投资形式为界定标准,主张所有独资设立的企业都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理论上正确,也比较理想。但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独资企业比较复杂,如此立法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难以协调,为此,有人认为应有一个过渡期,主张先对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规范,将私营独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作为调整范围[7 ](p35)。而刚颁布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显然采取了严格的“限定”说。该法较草案增加了“个人”的限制词并在法律定义中将其明确为自然人,把法人排除在独资企业之外;其附则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又将外国人予以排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是有相当限制的。根据该法第2条定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位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独资”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那么香港、澳门、台湾的单个自然人可否成为我国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呢?笔者认为不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这些地区的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要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在审判实践中,涉港、澳、台案件也都是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的。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参照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办理。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与委托人或聘用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从而也省却了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麻烦。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的规定, 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必要的从业人员”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圭臬。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6](p283),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出资人,他投入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他设立独资企业时就申报和明确了出资额,并可作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其投资可以是他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他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其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他的全部收益。因此业主的人格与独资企业的人格只能“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是相对固定的,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有区别,即投资人的出资和独资企业的收益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而,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其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出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非法人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业主)的财产,与其说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如说投资人(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确切,说独资企业承担责任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对此观点,笔者在以下的叙述中不再重复。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二)投资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不同,要“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践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限定于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明确的方式通常在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就是说,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要注意范围,不能不加限制地把其家庭共有财产用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这里的“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应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用“责任消灭”的措辞似有不妥。在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还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确立了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如果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对投资人作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裁决,也要按此原则处理,即使先作出行政、刑事裁决的,也不能置民事债权人利益于不顾,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关可依据该条规定与其他司法机关协调,先行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有些还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投资人往往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那么,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如果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作了两条规定。第一,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另外,该法第40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像第43条那样规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套用第43条的规定。因为投资人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对企业外部而言的,法律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债权优先受偿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也已适应世界潮流,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该条是一个体现。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与投资人是企业内部关系,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利用企业事务管理之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投资人负有失察责任,由投资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是应当的,有利于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投资人无权因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而招致的财产性刑事责任向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追偿损失,即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应不予支持。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对有限合伙优势的分析,阐明了我国建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然后在比较国外有限合伙的立法选择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修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直接采用有限合伙制;最后,笔者对制定有限合伙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中提出了立法建议。关键词: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法一、我国建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目前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多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有限合伙在各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据统计,德国1998年有限合伙的雇工人数占全部民法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雇工总数的51%。[1]在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中,有限合伙制公司约占80%,而在90年代,美国有限合伙公司参与的风险资本所占的市场份额已达到80%以上。[2]为什么有限合伙在各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呢?这是因为有限合伙具有其他经济形式不可替代的优势。有限合伙中是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创业投资的有效选择甚至是最佳选择。“想开办商业的人所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哪一种商业组织对于商业利益是最适当的。有几个因素要加以考虑,这些因素包括建立的难度、出资者的责任、税收考虑和资本需要。”[3]我国目前基本存在两种企业制度,一是无限责任的合伙制和独资企业制,二是有限责任的公司制。独资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融资有限,在所不问;下面仅以合伙和公司为例与有限合伙进行比较。首先,就有限合伙的成立而言,多数国家仅要求有限合伙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即可。如在美国,成立有限合伙只需所有合伙人按照《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的事项签署一份有限合伙证书并在州务卿官署备案,即可成立有限合伙。相比公司繁琐的设立程序,严格的法律要求,复杂的法人治理结构,有限合伙设立显然相对简单,尤其适合中小型企业的创立与发展。其次,就投资者的责任而言,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极大的调动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而一般合伙中,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无疑要大得多:一旦投资失败,投资者不仅丧失了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还可能会负上巨额债务,甚至倾家荡产。这样,投资者势必不会轻易选择一般合伙作为其投资对象。再次,就税收而言,选择有限合伙可以避免双重纳税问题。当今各国对于企业征税的通常做法是:只有对具有法律上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直接征收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其所得税。即对公司来说,要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公司要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取得股利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就有限合伙来说,有限合伙本身不征税,仅对从有限合伙取得投资回报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对于中小企业,尤其对我国刚刚发展的创业投资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最后,就资本需要而言,有限合伙可以有效的筹集资金,实现知识技术与资本的完美结合。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的最大的难题就是资金短缺,它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企业筹集资金并非易事,在我国,企业融资主要有两条渠道——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券。就贷款而言,在我国,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性质上属于自负盈亏的企业,因此银行在向外发放贷款时,首先要考虑贷款能否如期收回,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往往被放在首位。而中小型企业受经营规模、资本规模的限制,在资金借贷市场上通常处于劣势,由于其担保能力较弱,银行出于营利及资金安全的考虑,往往不愿意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4]况且,即使贷款成功,利息率再加上分期偿付,也会使中小型企业的成本大大提高,增加企业失败的危险。就发行股票而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公开发行股票,而条件中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这对于中小企业无疑是天文数字,因此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显然是行不通的。至于发行企业债券,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条、第12条的规定,在我国,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并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些限制性规定,实际上是表明国家倾向于只有那些从事国家基础建设的大型企业才有资格发行债券。[4]因此,中小企业要想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也实属不易。既然我国现存的融资手段不能有效的为中小企业筹集资金,这就要求我们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宽道路。而有限合伙正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投资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提供合伙企业的主要资本,并按照略低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但不具有合伙事务的管理权;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管理权,虽然出资较少,但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这样,既有助于使有限合伙吸引较多的有限合伙人入伙,达到资金在供求间的直接融通,减少了投资的中间环节,增加了投资的透明度,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在短期内有效的筹集大量资金,从而实现了资本的放大功能;又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的命运紧紧捆在一起,为普通合伙人专心一意、提高有限合伙的经营业绩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压力,从而避免或者降低了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也使得有限合伙人能够比较信任普通合伙人。不仅如此,有限合伙还有效实现了知识技术与资本的完美结合。拥有技术与管理经验的精英由于缺乏财力支持,对于创业往往有心无力;而缺乏管理经验的投资者也不敢贸然创业。有限合伙为这二者搭了一架桥梁:投资者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具有管理权;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精英作为普通合伙人,独揽经营管理权,但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将责任与风险搭配得恰到好处,实现了知识与资本的完美结合。这些都是公司与普通合伙都不具备的优势。二、有限合伙立法方式的选择(一)有限合伙实现形式的选择: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选择既然在我国确实有建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那选择有限合伙的实现方式就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有限合伙是英美法系的称呼,大陆法系称“隐名合伙”,其前身为“康曼达”契约,后身为两合公司。应该说,从大陆法系来看,康曼达契约--隐名合伙--两合公司,构成一个清晰的发展脉络。[5]因此,有限合伙有三种实现方式,即有限合伙、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笔者在此就隐名合伙、两合公司与有限合伙做一比较。1、隐名合伙。大陆法系把隐名合伙看作是隐名合伙人(出资者)和商业企业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的参与企业的盈利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并且无须登记。隐名合伙的这一特点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比较薄弱的现实下,很有可能成为进行金融或腐败分子洗钱犯罪的掩护工具,因此,并不可取。2、两合公司。在大陆法系,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在一个共同商号下组成,无限责任股东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有限责任股东不具有经营管理权,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难发现,两合公司与有限合伙有诸多相似之处,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两合公司是公司法人,而有限合伙不是。这点差别导致了两合公司无法享受有限合伙税收上的巨大优惠,无法避免双重纳税,而这一点正是有限合伙最有利的优势之一。另外,作为公司,设立程序相对繁琐,治理结构也相对复杂,还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相比之下,有限合伙设立简单,形式灵活,信息披露的义务大大减少,更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由此可见,有限合伙最适合我国现状的制度,应在未来立法中直接规定有限合伙,这样既能较好的和国际接轨,也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二)有限合伙立法形式的选择:修改法律与单独立法的选择学者对我国的有限合伙立法形式的选择有两种观点:其一是修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加入有限合伙的规定;其二是单独制订《有限合伙法》。无论是单独立法还是修改现行法律,都要首先解决普通合伙法与有限合伙法的关系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都将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的特殊形式,在有限合伙没有规定时适用普通合伙的有关规定。如大陆法系的德国是在商法中列专章规定有限合伙,即在商事组织中设专章规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规范是合伙的特别规范,在有限合伙一章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定。因此,德国是把有限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形式;英美法系的英国虽然对有限合伙进行了单独立法,但依照其规定,在有限合伙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普通合伙法的基本规定。而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将有限合伙视为一种具有较大独立性的经营组织来规范,是在美国有限合伙出现大型化的发展趋势之后的1994年《统一合伙法》,而在此之前的一百多年里,“仍是把有限合伙作为合伙的一个特例来加以规范,允许在有限合伙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伙法。”[6]我国有限合伙的立法和实践都刚刚起步,均处于探索阶段,目前现实中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企业几乎没有,并不具备美国有限合伙发展成熟,已向大型化发展的实践背景,不宜将有限合伙作为单独类型的经营组织来看待,应学习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将其看作是合伙的特殊类型加以规定。这样,从立法体系、逻辑性上来考虑,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在适用上不少共同之处,尤其是关于普通合伙人方面的内容。若将有限合伙单独立法,恐怕会有合伙法和有限合伙法的立法体系不够完整,逻辑不够连贯之嫌。因此,笔者认为,应修改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将有限合伙作为其中单独的一章。三、建立有限合伙应明确的相关问题(一)主体问题:法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的主体1、比较法上的考察世界各国关于法人是否成为合伙人,存在着禁止主义和许可主义两种立法例。采许可主义的国家既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又允许其成为有限合伙人,代表国家为美国、德国、法国。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4条第16款规定,公司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经理。在美国各州的实务上,当设立有限合伙时,为减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往往由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7]由此可见,法人成为合伙人在美国极为普遍。禁止主义在立法上禁止法人成为合伙人,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是其代表。如依据瑞士《债法》第552条、第553条的规定,法人不能成为合伙人。2、我国的立法选择我国在制定《合伙企业法》时,对于法人是否可为合伙人,在学者中争论得相当激烈,在提交的草案中允许法人成为合伙的主体,但在审议草案时又改为禁止法人成为合伙人。最后,我国《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我国合伙采禁止主义,仅适用于自然人。采禁止主义的学者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负有有限责任的法人再承担起无限责任,这些法人不能保证履行无限清偿责任,其有限责任成为一纸空文[8];二是如果允许我国国有企业成为合伙人,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由此可见,对于法人成为合伙人的禁止,仅指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对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是不禁止的。第一条理由是各国采禁止主义的主要理由。笔者认为,该理由对有限责任存在着误解。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是出资人,而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在此意义上,公司承担的其实与普通合伙人一样,也是无限责任。而公司作为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其出资人仍然承担有限责任,并不会出现采禁止主义的学者所说的使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的情况。因此,这并不能成为阻止法人成为合伙人的理由,法人应可以成为合伙人。第二条理由是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的。国有企业若成为普通合伙人,确实存在因承担无限责任而使其资产处于不稳定状态,甚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但不能因为存在这种可能性就否定国有企业成为合伙主体的意义。如上文所述,有限合伙的许多优点是普通合伙和公司所不具备的,而且它还是风险投资的最有效方式,这在美国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得到证实。这样,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就是市场化投资经营和交易发展的必然需要,若单单否定国有企业作为合伙主体的地位,虽然出发点是保护国有企业,但其结果恐怕反而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因此,国有企业也应该可以成为合伙人,但为了避免国有财产流失,必须对其进行限制:其一,国有企业可以决定其成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但是出于国有企业资产维持的考虑,其成为普通合伙人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其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国有企业,其投资占其资本总额的比例须进行限制;其三,国有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时,为避免使整个财产参与合伙,可以以一定的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作设立一个新的法人企业去参与有限合伙,从而使该法人企业与有限合伙之间形成一堵“防火墙”。[9](二)有限合伙的人数:是否进行人数限制有限合伙的人数,立法上有限制主义和不限制主义之分。限制主义的代表国家是英国,如根据英国1907年《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的最高人数不得超过20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三种有限合伙中,其人数才可以超过20人。不限制主义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如美国有限合伙法仅对组成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最低人数作以规定,即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而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最高上限则根本不予规定。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有限合伙的有关规定,但许多地方政府在地方性立法中对其做了规定。在有限合伙的人数的规定上,基本均采取了限制主义。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2月21日颁布的《有限合伙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总数不应超过20人”。杭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杭州市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3款也有同样的规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总数不应超过20人。”限制主义与不限制主义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后果。英国对有限合伙人数的限制致使英国的有限合伙规模都比较小,筹资功能的发挥也较有限,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有限合伙的发展。而美国的不限制主义使其有限合伙得以向大型化方向发展,甚至许多有限合伙通过上市出售股票来筹集资金,致使有限合伙的筹资渠道相当广泛,大型有限合伙不断涌现,并且那些股份在证券市场中公开交易的大型有限合伙恐怕成为以后有限合伙发展的主流。[4]而且合伙人数量越多,有限合伙筹集的资本越多,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就相对高些。因此,我国在未来立法中,应学习美国做法,对有限合伙人数采取不限制主义。(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普通合伙人是在有限合伙中负责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较重,为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减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美国在有限合伙实务中普遍采取由公司担认普通合伙人的方式。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权利有:其一,经营管理权。表现在两个方面: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其二,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承受的风险要比有限合伙人大得多;而且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对有限合伙投入的时间、精力、心血,都是数倍于有限合伙人的,因此,以高于出资比例分取回报正是责权利相统一的体现。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义务有:其一,无限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的义务。其二,忠实义务。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竞业禁止活动,不能开展利益冲突交易,不得以牺牲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其三,善管义务。普通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的管理者,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且仅以其向有限合伙的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其一,知情权。有限合伙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从而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的经营状况;其二,参与分配利润的权利,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低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其三,咨询权。有限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普通合伙人提供咨询、提出意见。有限合伙人的义务:其一,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缴纳出资的义务。有限合伙人有义务按其入伙时同意缴纳的金额提供资本。其二,对有限合伙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三,不得参与对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对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应视为其放弃了有限责任待遇,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从有限合伙在美国的运作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所受的约束主要是合伙内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合伙内部约束的执行有时比法律更及时有效。这种约束的内容由合伙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决定,有利于形成自发性的制度创新。因此,我国在制定有限合伙法时应当注意有限合伙经营管理的自由性和灵活性,对相关细节的规定不宜过死过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除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外,主要是依据合伙人间的合意即通过合伙契约来设定。参考文献:[1] 刘俊海:《建立有限合伙制度势在必行》,中国民商法律网,[2] 谢强华:《创制有限合伙 推进风险投资》,战略研究院网站,2003年6月4日。[3] Denneth W Clarkson 等:《韦斯特商法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709页。[4] 马军:《有限合伙价值论》,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5] 江平:《从有限合伙所想到的》,2000年10月1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所做的演讲。[6] 宋永新:《美国有限合伙法的新发展》,《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5期。[7] 马军:《合伙疑难法律问题研究》,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96—697页。[8]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51页。[9] 朱少平:《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与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商事法学,2003年10月5日。
设计公司合伙人制度范文,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设计公司合伙人的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描写,首先可以描写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个可以描写制度适用的范围,第三个可以描写具体有哪些制度。合伙人制度范文1“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五届年会”于2015年2月28日-3月2日在黑龙江亚布力召开。郁亮出席并发表了关于万科事业合伙人制的演讲。一、郁亮人才观:人才其实比“资本”更重要一个企业创新有很多,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等等,但是在企业管理机制上创新可能是更根本的。我非常认同沈南鹏说的“最重要的是人”这句话。二十多年前王石说了一句话,叫人才是万科的资本。那时候中国缺的是钱,把人才当做资本一样对待,毫无疑问可以吸引很多人。由于我们在深圳,当时各路英才都要汇聚深圳,汇聚到中国最好的特区。这个时候万科从零开始做大,后来上市了,我们发现有了一点钱之后,人才是比钱更重要的东西。所以我们说人才是万科的第一资本,觉得人才不能跟资本等同,应该高于资本。这几年,我们遇到新的冲击跟挑战,在全球互联网时代发现,好像别的资源都还可以找到,人才就成了万科的唯一资本。有好的股东,可以拼爹,有好爹就行。而对于万科这样的公司我们并不掌握垄断资源,我们也没有绝对控股的股东,这时候人才就变成了万科唯一可以依靠的资本。二、人才机制:一路变革,万科三个阶段三大做法对于这样的变化,万科在这三个认识阶段后面,代表着万科三种不同的做法。第一阶段,创业期提出“人才是资本”,强调“广招优秀人才”我们就吸引各路英雄豪杰汇聚深圳,来参与创业的过程。只要是优秀人才我们都欢迎,所以那时候我们有一句话:“人才是一条理性的河流,哪里有谷地,就向哪里汇聚。”第二阶段,提出“人才是第一资本”的时候,启动“职业经理人制度”依靠职业经理能力把企业经营好,来创造价值。做到2008年,万科历史上出现第一次的小问题,出现在哪里呢?那一年万科的增长,无论是规模增长还是利润增长都下降了,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下降。为此我们管理团队那年没拿奖金,就是因为下降。创造价值是我们的天职,对于职业经理人来说,创造价值是我们的使命。那创造什么价值就成为了要探讨的问题。创造价值只是赚点钱吗?我们在管理内容里面引入这一点。那一年我们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只有,而社会平均值在12%左右。也就是说我们所谓最优秀的管理团队,创造了多少真实价值呢?后来我们算了一下,觉得自己做得不好,只是没损毁股东价值而已,在创造价值上是不应该称为优秀的。所以我们跟董事会谈了一个新的方案,讨论能不能引入经济利润奖,我们追求的东西和股东要求的东西能不能结合在一块。我们创造真实价值部分,分享真实创造的这部分。于是公司每年请第三方来计算社会平均回报水平,之上的部分才作为奖金来发放,这个做法效果很明显。2008年,到2013年就到了的样子,回报率提高了50%。感觉很不错。但是又遇到问题了,2014年的时候,我们股票猛跌。以前股票跌价跟我们没关系,赚好钱,赚增值价值就够了。可是真的够了吗?职业经理人的制度,跟股东的诉求到今天再次出现了矛盾,这是我们内部的挑战。第三阶段:职业经理人跟股东诉求出现矛盾后,提出“事业合伙人阶段”外部的挑战包括什么呢?包括我们尊敬的柳总(柳传志)、马总(马云),偶尔也包括广昌(郭广昌)兄弟,说到职业经理人都是有一点点不屑,但是郁亮除外。不屑在哪儿呢?缺乏承担,缺乏责任的担当,这是很明显的缺失。职业经理人基本上是包赢不包输,赢了是创造出来大家分享,但是输了跟我没关系,最多我拍屁股走人就是了。所以内部遇到了管理者追求的东西、做的东西跟股东之间、增值价值之间出现了矛盾。经过中国职业经理人20年的发展,受到了一些质疑。所以一年前我们就来研究如何找到一个新的管理方法来解决这样的矛盾,来回答这样的质疑。我们去了很多地方。我去各个互联网公司,也去了海尔这样的传统公司,马上准备去富士康、美的,我还去了很多国外的公司,KKR、黑石对我影响很大,也包括我们美国的同行。我发现他们里面有一些做法跟我是不太一样的。其中最主要不一样的地方是合伙人概念。所以经过一年多的思考、摸索,一年前的3月15日开始了事业合伙人的尝试,从职业经理人制度升级为事业合伙人。三、新时期万科“事业合伙人”的3个做法从职业经理人到事业合伙人之间多了一样东西,如果说职业经理是共创和共享的话,缺少“共担”这两个字。而事业合伙人要求是:共创、共担、共享。你创造了价值当然可以分享创造价值的成果;如果你损毁了价值,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把共创、共享发展为共创、共担、共享。具体我们在几个层面来开展工作:第一个层面,上面的2500核心骨干持股计划我们把滚存下来的集体奖金,委托第三方买公司股票。不仅要创造真实的价值,还要跟股东的利益能够绑在一块,跟他的得失绑在一块。尽管我们没有办法消除资本市场上的波动和资本市场的偏好,没有能力改变它,但是我们应该跟股东同声气、共冷暖,这是我们可以做到的事情,让股东知道我们管理团队和股东之间是紧密在一起的。所以到今天为止万科2500多个骨干员工持有了万科百分之四多的股票,虽然很少,但是也是万科第二大股东了。我们的身份转变为职业经理人和事业合伙人二合一,既为股东打工也为自己打工。困扰我们多年的问题股东跟员工应该谁摆在前面终于解决了,因为我们身份变得一致了,从利益基础上变得一致了。第二个层面:中间的“项目跟投制度”光股权激励就可以解决问题吗?还不够。我们有2500多名骨干员工,那其他员工怎么办?股权激励这件事,它的基本面可以控制,其他方面的波动不可以控制,跟员工的切身感受离得也比较远。所以我们又采用了和PE相似的做法,就是项目跟投制度,我们要求项目操作团队必须跟投自己的项目,员工可以自愿跟投自己的项目,也可以跟投所有的项目。这个制度实施之后有一个非常好的表现,解决了几个问题。首先解决了投资的问题,以前跟发改委一样要批准项目,不好的没什么关系,可以拍屁股走人,万一好了就以拿项目为主。以前开两小时的项目决策会现在五分钟就解决了,他自己都愿意拿钱放在里面,那凭什么我们不让他投下去呢,凭什么我们不同意他投资这个项目呢?其实大家以前做项目花钱这件事情是有乐趣的,尤其是设计师有品位,房子越盖越漂亮。现在花钱是花到客户身上去了吗?还是花在你设计师的感受上去了?这个事情从来没被讨论过,因为设计师都有个成就欲望,有能力请最好的设计师来做作品,自己再改造,觉得这很牛,所以花钱通常来说是花得比较多的。到今天为止,我们觉得花钱应该花在客户的感知成本上,为他省成本。因为客户的购买力是有限的,如何让他买到性价比最好的产品和服务,这个时候又跟公司股东的意见一致了。跟投之后我们也发现实名举报比以前多了。万科还是比较严谨的,但是在这个社会上这样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实名举报的多了,一想也有道理,以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跟我没什么关系,我揭发被人发现了我还倒霉,最多匿名举报就不错了。现在损害里有我一份,那就揭竿而起,不再是视而不见了。所以有了这样的变化,事业合伙人的跟投制度是我们的第二个创新。第三个层面:执行层的“事件”合伙人第三个方面,大公司有很大的毛病,就是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再怎么划分边界也有划分不清楚的时候,所以我们成立了事件合伙人。一件事情,比如说给客户省成本这件事情,临时组织事件合伙人参与到工作任务里面去,事情解决就解散,回到各自部门。这样我们就发现有很多东西可以改造,有很多东西可以瓦解,以前都是职位最高的人担任组长,现在可以推选出最有发言权的那个人来做组长,这样的话他对这个事情最有研究,当然我们还有很多的疑问,就是钱从哪里来,会不会有短期行为的问题。如果纯粹是项目跟投,可能会有短期行为问题,但是我们还有持股计划,第四年才拿第一年的奖金,如果做得不好还要还回去,所以你有短期行为第四年会被发现,会影响你整个股票的表现,连累所有人。所以这些方面我们在改变,我们也在想项目跟投,除了员工之外有没有可能让合作方共同加入进来。我们讨论过,在嘉兴也做了实验,让总包单位加入进来。得知我们的对手要提前一个月卖房子,我们比他晚一个月,这样可能房子就卖不出去了。以前怎么办?以前我们就给总包单位让他加班,给我赶出来,花一笔钱,就是把房子卖掉我们基本上也不赚钱了,因为给了很多赶工费。后来跟总包商量,因为他是合伙人,他说你放心我一定找最好的人给你干活,还比对手早卖掉房子,可以早拿到钱,他也很高兴。我们正在把项目合伙、事业合伙这件事情,一步步地往前推进跟摸索。我在想,中国的企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到今天,我们在管理制度上也需要有新的尝试和探索了。万科这些年做的事业合伙人方面的尝试我觉得还是蛮成功的,所以这里粗浅地跟大家汇报一下我们的做法和想法。合伙人制度范文2我发现国际著名的设计公司与我们的区别有三个:第一:公司里孩子少老头多,是个优秀设计师的黄金年龄是35到45岁,因为这时候他们已经拥有了很好的收入,他们懂得生活,懂得奢侈。这不是我说的是五角的合伙人说的,他说:能够消费得起设计的人才佩当设计师。(蓝注:对)第二:著名设计师都成长于著名公司,他们在那里可以工作十几年或几十年。(蓝注:这可不是都吧。)第三:著名的设计公司都非常优雅,都像是美丽的博物馆。(蓝注:让自己在美好轻松的环境下舒适的工作,是每个人的向往。昨日读书,讲到宋徽宗,艺术家为政者的三大毛病,一、爱听奉承话、二、爱追求侈奢美丽、三忘了,赵佶用蔡京这权臣,蔡京本身是一个大书法家,书画同源,赵佶与他惺惺相惜,可以理解。所以当政者明智的话,找的人一定要互补,不能与自己相同)我决定我要以国际著名设计公司为榜样,但是首先我要留住我的合作伙伴,让他们相信我,相信我能让大家过上好日子,30岁以后我们不改行,我们做一辈子设计师,当时尚的老头,当能够消费得起设计的人。这就是我要改革的前因,当时早晨设计百分之百属于我一个人,今天早晨设计百分之百不属于我一个人。我能够选择今天的生活方式是我的运气,首先因为我幸运地认识了很多人,这些人都是精英,他们大部分是我的客户以及客户的朋友,我有一个优点倒是真的,就是我总是能和我的客户交上朋友,(蓝注:能成为真正友谊层面的朋友,不是利益层面的朋友,是我的向往,但是真是好难得,很难超脱,而且有些事情是难以分的清楚的,魏来这么说,也不一定真能做到,能成为朋友,也是要有时间、恰当的地点、恰当的角色,当思想共鸣、有共同语言时,开心共享,才会发生,和精英交朋友,只有自已也半斤八两,或者脸皮极厚,才可以)不是酒肉朋友,也不是桑拿朋友,更不是夜总会朋友,是真正友谊层面的朋友。我们发展成这样的模式,与我的一些客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第一个人是何杰,他是著名的做企业并购的律师,我们都为远洋地产服务,他负责地产上市的工作,我负责上市形象的准备,于是我们认识了。他很喜欢我,请我为他们公司设计一些东西。我就有机会向他请教,因为他是企业架构的专家,我把我的情况跟他一说,他就说合伙制,只有这个行得通,因为你们是脑力劳动,公司资产负债表几乎等于零,你们的工作和律师一模一样,律师事务所可以做到一千人,你们也能,但上不了市,你们就合伙制吧。(蓝注:要紧的是爱学习,认识人)那时候我根本不懂什么是合伙制,何律师说见过美国的议会吧,我说见过,他说就是那样。我说那公司听谁的,他说大家呀?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创始人会有一些特权,比如创始人一票顶三票。我说:那管什么呀?那公司不就不是我的了?他说:这种公司本来就不是你的,企业核心价值就是人才,人家一走什么都带走了,你什么也没有。这就是我对合伙制最初的理解,可以说我是拒绝的,非常的抵触。股份制不行吗?假装大方地给点所谓的干股,不就等于空头支票吗?对于老板来说,不疼不痒的。于是我开始学习和研究这个行业,于是我发现,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有着本质的不同。传统产业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资本,你当老板的理由非常简单:我有本钱。厂房是我租的,机器是我买的,所以我是老板,在这里干活的员工想自己当老板可不容易,即使你学会了技术、学会了管理、学会了市场也没有用,因为你没有本钱。所以公司法最核心的东西就是保障本钱(资本)的安全。创意产业可不是那一套,因为这一行不需要本钱,这一行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人才。只要有人找你干活,你就可以自己当自己的老板,根本不用管考虑本钱,没有办公室在家里干行不行?再不行在星巴克干不就得了,接待客户想创意都合适所以传统产业的那些管理经验和办法,对于创意产业根本没有用,哦?你让我打卡?规定我产量或是什么鬼任务额?你让我无怨无悔地加班加点?那我就不干了行不行?别听那些老板你说给你股份的鬼话,要是真给你就让他把你的名字和所持股份比例写在营业执照上,于是谎言不攻自破。因为只要你拥有了一个企业的股份,你就享有了分红的权利,你就可以不用来上班了,年底带着会计找他分红来就行了,这是法律规定的。创意产业最害怕的就是这种“死人吃活人”,股东一多企业就承受不了了,肯定会倒闭。经过学习我找到何律师说看来只有一条路,同桌吃饭各自掏钱,AA制?这就是合伙制。他说:“你很聪明。”(蓝注:同桌吃饭,各自掏钱,就是合伙制,这比喻有意思。)在这个期间,我又跟王中磊请教,那时候我为华谊兄弟做设计,他经常来我们公司。我发牢骚说设计师太有个性,真难管理呀。他笑着说:导演难管理还是演员难管理?还是设计师难管理?我当然知道前两个更加复杂,于是跪拜请教。他说:关键在于你们这些开设计公司的人,都是自私和狭隘的人,你们剥夺了设计师的署名权,名誉权,设计师给这你们工作得不到荣誉,得不到成就感,当然不开心,人不是完全为了钱。你看看你们设计行业,著名的设计师都是老板?可是当了老板之后的设计师哪里还有创造力?你们的创造力不都是那些普通的设计师吗?你们干嘛剥夺他们成为著名设计师的权利,你们应该帮助他们成为著名设计师呀!(蓝注:王中磊说的真好,我得多看点他的访谈和视频,还有,得让蓝蓝设计的设计师有署名权,帮助他们成为著名设计师。当了老板之后的设计师往往没有时间去做设计,创造力开始下降,人的精力有限,看来这道理人家早就懂了,这一定也有解决的办法,看人家乔布斯)“可是他们出了名,离开我怎么办?”“那是天经地义的,谁又不是谁的奴隶!不这么做人家会更快地离开你。”(蓝注:对啊,没有任何人能阻碍别人的发展,只有成就人,不可以阻碍同事的发展,只有建立了好的平台和机制,才能大家发展。自私和陕隘是企业发展的敌人。)所以,平心而论,早晨设计的体制改革并不难,但是改了三年都是我内心的挣扎,把我的企业真正的分给我的伙伴,它的目的就是依赖人才,保护人才,留住人才。(蓝注:明白道理容易,实施难,难道魏来的合作人感受不到他的挣扎吗?不可能,所以,现在他的第一批合作人走了一半,比起马云的16将一二十年还留着,复星也是如此,还是要有大胸怀)它的做法就是让一个有志于设计行业的青年,用5到10年的时间成为中国著名设计师,让设计成为他可以终身依赖的职业,让我们的合伙人成为上流社会的成员。我想让早晨设计成为中国的华谊兄弟,十年以后,你上网寻找中国著名设计师,假如有50个人,25个来自早晨设计,那25个是其他公司的老板。哈哈,如果真是那样,我就成功了!这就像王中磊不是一个演员,也不是一个导演,但不耽误他在那个行业的作为。(蓝注:看王利芬访谈王中磊,最多的时候,王有一万多群众演员,管得人最多,王笑说:当多少人的老板,就得给多少人发工资。王是个运营管理的生意人)我还和雅昌的万杰学习生产管理、和画廊老板们学习艺术人才代理制、和志鸿集团(中国教育图书第一品牌)的李总学习怎样规模化简单来说,合伙制是商业行为里最原始的合作形式,但是至今还是很多行业必行的方式,比如律师事务所、基金管理公司、建筑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它的生存和维系不靠合同,而依赖公平的分配制度、民主的决策模式以及合伙人之间的友谊。(蓝注:这些都可以专门了解一下。)合伙制就是议会制,它的股份是不可以带走的,当你离开了这个团队你只能带走大家的祝福。也就是说15年之后,当我退休的时候,早晨设计除了发给我一个终身荣誉员工的奖状之外,它就再也不属于我了,原来属于我的股份会被重新平分。(蓝注:其实这种形式未必被人接受,还是按工作时间分钱的模式,没有一劳永逸分红模式。伟大是熬出来的,必须有人牺牲。连巴菲特、盖羡、扎克伯格、牛根生,都是在得到巨额利益、股份几年后才决定捐出,正常人在年纪轻轻时愿意放弃应有的,很难。或者在任时已赚够了名声和钱,这种还是会造成急功近利的行动吧)这就是上个星期我们合伙人会议还说的事,我们一定要尽快完善我们的各种决策制度的民主化,等到我们这些创始人退休的时候,交给继任的年轻人一个漂亮的早晨。如果真是那样,我们这六个人就为中国设计行业创造了一间伟大的公司。我之所以能走到今天,是因为我创业的时候就已经厌倦了那种低档设计师的生活。我今天郑重的告诉大家,我早就不是一个设计师了,我2003年以后就很少设计过什么,那些作品都是我的合伙人和早晨设计的设计师的杰作,你们可以不喜欢我,诋毁我,但你们不要诋毁他们,他们是中国当代最杰出的设计师。你问我是谁?我是中国当代最杰出的设计企业家。(蓝注:包益民,也是如此。设计到一定程度,会发现设计是很小的,企业运营中不重要的一部分,决定企业生死的另有其它,往往会向企业家转。白马韩子定,亦如此。)最后我想说,向华盛顿们致敬,因为他们创造的不仅仅是政权,更重要的是维系平等权利的规则,这种天赋人权的规则已经延续了200年,目前看着还可以吧,毕竟我们还没有想出更好的方法。而我们从事的商业设计,以及所有可以规模化的脑力劳动,大多都诞生在这个国家。合伙人制度范文3前些年大家谈的是职业经理人,而今天谈的是合伙人。这两个概念其实最早都是西方概念。“职业经理人”是大工业时代的产物,跟传统制造业紧密相关,后来推及到其他领域,而“合伙人”最早产生于服务性的行业,包括律师、会计师、金融分析师等。今天中国大谈合伙人制度的一个重要背景原因是,我们进入移动互联网创业的时代。这个时代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技术和思维的更新迭代非常快,企业的学习成长速度也非常快,这就要求一个企业要找到合伙人,来共同抵御风险,承担责任,互相弥补不足,齐心协力往前走。毛大庆在谈到这一点时也说:“为什么今天在中国,合伙人变得如此重要?是因为大量新生企业在不断滋生,每天北京新产生的创业企业就有五六百家之多。在这样的状态里面,大家不断地迭代更新,不断从竞争正成长起来,学习周期变得非常短,要快速地成长。”而这时候,传统的职业经理人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费洛迪在谈到两者的区别时说,一个经理人的职责是找到雇员有什么与众不同的地方,然后把他放在一个有用的岗位上,但一个合伙人做的工作要明显更多。其实何止如此?职业经理人可以共创、共享,但你没法在企业遇到巨大风险时,他能跟你一起共同承担。职业经理人是企业专业分工的代名词,他会秉承专业主义的原则,只去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就可以了,不用去关心别人或别的部门的事。而合伙人作为利益共同体,则能拥抱企业未来不确定性和适应不确定性带来的挑战。创业公司需要什么样的合伙人?今天已不是单打独斗、个人逞英雄的时代了,鲍艾乐举例说,她有个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创业的朋友,现在已到了D轮融资,但却没有合伙人,其实这位朋友之前有过一个有丰富电商经验的合伙人,只是不到一年又分道扬镳了。这两个人一个有强大的自我和很强的驱动力,另一个有敏锐的洞察力,但因为一些分歧并没有最终走到一起。那么问题来了:创业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合伙人呢?鲍艾乐以3W咖啡馆的合伙人制度举例说,在咖啡馆开起来的第一个阶段共有三个重要的合伙人,他们之间是非常互补的,一个有互联网公司产品的经验,一个有战略方面的经验,一个有市场运作方面的经验。并且,三个人的性格也迥然不同,因此各种各样的争吵也就在所难免,但因为他们基于一个共同的远大理想,所以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试,在一个波动的区间里彼此适应对方,最后进入融合的佳境。这也是毛大庆和隆雨所同意的,他们同样认为,一个创业公司不能找同质化的合伙人,而应该找基因不同、知识不同、经验可能也不同的合伙人,也就是说,你的合伙人一定要丰富多彩一些。不过,合伙人一定要有一个共同的理念和愿景,只有这样才能扭成一股绳,才有可能走到最后,才能形成最根本的背靠背的信任。怎样找到这样的合伙人呢?毛大庆认为,现在创始人的圈子非常重要,这个社会是一个交圈文化的社会,创始人应该接触到足够宽的人群,以形成足够宽的眼界和视角,并从中找到合适的合伙人。“有的(合伙人)是同学、亲戚、老乡,有的根本就不认识,但是他们很快地聚集在一起,我想这就是能力和缘分,不是努力可以得到的。”创业公司拿什么留住合伙人?毛大庆说自己有这样的一个观察:“创业现在是一个时尚,出门一说我是创业者就感觉无上光荣,一说我还是职业经理人就垂头丧气。”其实这里面也隐含了以下问题:同样作为创业者的合伙人最看重的是什么?合伙人的眼睛里是放着金光的,这种金光是什么一种东西?这种金光当然是梦想,是为梦想而创造的那种激情。拿什么留住合伙人?当然是为他打造平台,给他发展的空间和上升的渠道。毛大庆说:“这个渠道不是上升到什么职位,合伙人制度最有意思的就是你对职位没兴趣。你如果对职位有兴趣,这个公司就不是合伙人公司,明天我当个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等,这些在合伙人公司里,你连听都不想听。”鲍艾乐也分享了3W集团的经验。她说3W是融合了创业咖啡馆、孵化器、创业基金、品牌推广、人才招聘等业务于一体的完整体系。每块业务都有负责人在做,这是一条明线。暗线是所有业务都打通了,彼此联系都很紧密。这就等于给了这些合伙人足够的自主权,给了他们每个人一个自由发展的平台,合伙人自然就很有干劲。这样的好处自不待言。小米也可以说是合伙人制度的典型公司,几个合伙人各自分管不同的领域,这一制度使小米的发展极高,在五年内变成一家市值数百亿的互联网公司。这正如毛大庆所言:“好的创业公司,就是要把蛋糕做大,而不是让大家分蛋糕。你要把蛋糕越做越大,让每个(合伙)人都有自己的蛋糕,做成了一个越来越大的蛋糕。不是这个蛋糕怎么分配,明天你上来挤我一下,我上来挤你一下,这就是传统企业的问题。”所以说,创业公司只有留住优秀的人才,并把他们变成合伙人,给他们发展的平台,这才是商业文化的“活水”。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如果要自己写,百度用资料
这个很多啊! 民法论文题目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3、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4、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的完善5、论一般人格权 6、论财团法人制度的完善7、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9、论诚实信用原则 10、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1、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2、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3、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4、论有限合伙15、论隐名合伙 16、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7、论意思表示 18、论表见代理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1、论无权代理 22、论民事权利体系23、论人身权体系 24、论商法与民法的关系25、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7、论商法的独立性 28.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9、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0、论取得时效31、论占有 32、论善意取得33、论质权 34、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35、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6、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37、论地役权 38、论我国典权制度39、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40、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41、论共有 42、论占有制度的意义43、论物权的效力 4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4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46、论物上请求权47、论物权法定原则 48、论一物一权原则49、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50、论债的相对性51、论债权的相对性 52、论债权的效力53、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54、论债的转移制度55、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56、论债权人的撤销权57、论不安抗辩权 #/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58、论合同自由原则59、论缔约过失责任 60、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61、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62、论继续履行63、论情势变更原则 64、论合同中的第三人65、论合同的解释 66、论预期违约67、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68、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内 #/ 论合同履行中的诚信义务69、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70、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研究71、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72、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73、论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74、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75、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 76、论特殊侵权责任77、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7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婚姻家庭与继承法1、 论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2、论我国婚姻法律中的经济补偿制度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想 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5、代位继承比较研究(转继承比较研究) 6、夫妻财产制与立法思考7、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8、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9、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10.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1、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12、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13、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14、论遗嘱自由的限制15、配偶权探析 16、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监护制度之比较17、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必要性 18、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19、论遗赠扶养协议 20、论夫妻财产制21、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22、论亲权与监护23、论公民的生育权 2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2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26、论无效婚姻制度27、论探视权 28、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知识产权法部分1、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2、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3、商标淡化问题研究 4、论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5、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6、 论TRIPs协议的缺陷与修正7.、论作品的构成要件 8、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9、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10、论商标的显著性 11、 论申请在先原则12、论商标权的内容 13、 论商标的许可使用1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5、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16、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7、浅析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18、论专利权的内容 19、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20、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21、 论域名的法律保护22、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23、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4、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5、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2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27、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28、“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 29、浅谈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30、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创新机制31、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 32、论未注册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论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论文 长期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的牢固基础和农业的积累与支持,就不可能有国家的自立和工业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农业丰,则基础牢;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昌。只有近亿农民全员加入现代化进程,才能盘活国民经济全局,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广大农村的落后面貌明显改变,才能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为此,中央审时度势,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今后我国农村勾画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蓝图。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前提。要通过高产高效、优质特色、规模经营等产业化手段,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二是建设村镇、改善环境。包括住房改造、垃圾处理、安全用水、道路整治、村屯绿化等内容。三是扩大公益、促进和谐。要办好义务教育,使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并受到基本教育;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农民享受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要加强农村养老和贫困户的社会保障;要统筹城乡就业,为农民进城提供方便。四是培育农民、提高素质。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要发展农村文化设施,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引导农民主动有序参与乡村建设事业。 具体而言,所谓“新农村”包括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范畴。即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各具民族和地域风情的居住房,而且房屋建设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水电、广播、通讯、电信等配套设施要俱全,让现代农村共享信息文明;生态环境良好、生活环境优美。尤其是在环境卫生的处理能力上要体现出新的时代特征;使农民具备现代化素质,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农民”;要移风易俗,提倡科学、文明、法治的生活观,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的历史背景 早在上世纪年代,我国就提出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时,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低,广大农民的温饱还难以保障,发展农业生产主要是解决农民的穿衣吃饭和粮食需求问题,建设新农村就是要维持农村和全社会的安定。正当几亿农民所关心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时,文化大革命爆发了,在那个特殊的年代,“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农业生产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改革开放之后,农村生产力获得了空前解放,农村各项事业都获得了飞速进步,农民一直盼望的“楼上楼下,电灯电话”,都成了现实。这个时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两个文明一齐抓。这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适应时代进步的要求而提出来的。上世纪年代初,我国又提出“小康社会”概念,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此次五中全会所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则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中,在全新理念指导下的一次农村综合变革。 (更多新农村论文) 一是基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难点和关键在农村。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举步维艰、农民收入增长困难重重、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任务艰巨,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如果这些问题和矛盾不根治、不解决,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就很难赢得主动、就容易出现波折。 二是基于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实力。××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万亿元,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以上,财政收入达万亿元,这对于建设新农村非常有利,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否则,尽快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就会落空。 三是基于巩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不仅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是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而且是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挑战和参与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继续通过改革找出路、通过创新促发展,积极建立起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体制机制,使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四是基于缓解农村发展的资源、市场、体制三大制约,缩小日渐拉大的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一个基本事实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明显提升,工业化、城镇化速度加快,土地、资金等要素大量向城市集中,耕地在过去年中减少了亿亩,人均下降到亩相当于世界平均值的,而农村人口却没有减少多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扩大到∶;农村积累下来的种种矛盾,已经向国民经济发出了强烈的预警信号。因此,中央审时度势的提出,要下决心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解决“三农”问题是相互统一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与城市不同,应与农村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良好、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社会公平、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以发展为重、发展为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加快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不断缩小城乡差距,从而实现农村社会由温饱到小康.
市场经济下的乡村治理与产业化发展 2005年12月6日12:27 农博网 ——以山西、河北农村为例贾大猛 卢向虎(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在中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乡村治理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政府能不能把农民直接推倒市场的浪尖上?如何在发展中解决农村稳定问题?乡村治理能否实现真正的村民民主治理?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客观的。笔者通过对山西、河北农村的实证调查,总结出了目前乡村治理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乡村治理发展中的几个困境,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实证建议。笔者认为,在目前乡村治理中,基层政府(笔者把村一级也纳入了进来)作为主导,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其观念和某些做法引发了乡村治理危机,使农村稳定受到了动摇,同时政府行政的合法性也遭到了质疑。就此,笔者在经验调查的基础上,对市场经济下乡村治理的问题、困境和对策展开了讨论。关键词:市场经济 乡村治理 基层政府 农村稳定1 引言市场经济在中国已经进行了十几年了,它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大家是有目共睹。并且市场经济的一些重要理念和理论也被国人认同,比如竞争、效率、逐利、“经济人”假设等。作为中国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乡村也免不了受到了波及。根据笔者近两年的农村调查,笔者认为,这种市场经济在乡村的波及已经从经济领域逐渐转到了乡村管理领域,进入到了乡村政治层面,触及到了农村的稳定,具体表现为农民参与度的下降和基层政府政策合法性的动摇等,这就使我们不可避免的引出了市场经济下的乡村治理话题,也即在市场经济下我们如何进行乡村治理。近两年,笔者在山西、河北农村进行了大量的的农村调查,对乡村治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或现象进行了观察和思考。本文将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当前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提出市场经济下乡村治理的困境,并在经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2 问题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贺雪峰 )。市场经济在乡村的发展破坏了中国传统乡村的发展秩序,同时也打破了中国传统基层管理体制,出现了许多发展中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可以预见的,也有一部分是在实践中被“引致”出来的。当然这本身并不能证明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展是错误的,因为市场经济已经被中国近十几年的发展所证明是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所以我们必须从另外一些角度来审视中国乡村治理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个角度就是我们的乡村制度层面和基层政府观念。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是让市场经济适应我们传统的管理体制,还是让管理体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笔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借以为以下问题的论述提供一个思考的平台。 乡村治理中的权力垄断笔者在河北某农村调查的时候,发现当地村委决定村里事务的权力异常强大,村里的大小事务,皆有村委的几个“领导”说了算,比如税费征多少,村里的钱怎么用,谁当村委委员等等。而作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村民代表大会则形同虚设,当地的村民表示已有多年没有开过村民会议了。这就在当地形成了一个权力真空,外人根本就插不进来,作为乡村治理核心的村民自主管理实际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了村里几个人的管理,这就形成了乡村治理中的权力垄断现象。进一步分析,村委的权力垄断很大的原因是和乡镇政府有关的。在上述村中,村长,村委书记实际上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生物,而是乡镇政府在当地权力扩张的一种象征。也就是说村两委是和镇政府有密切联系的,或者说镇政府是村两委权力垄断的保护者和支持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思之主要是权力垄断给他们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所致。村长,支书,职位本身我们知道并没有多大的利益,但是在当前乡村这种制度下,村长支书职位权力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是正常意义上所无法可知的。比如说村公共资源的支配权,使用权,政策信息的掌握优势等等。由于中国乡村数千年来“官大民小”思想的束缚,村民一般对这种本来属于自己权利的权力而表现的无动于衷,对这些权力背后所隐藏的权利保障(利益)更是少有察觉,这就助长了他们(村民)权力代理人(村两委)的权力侵占欲望。再加上平时和镇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默契”(或勾结),促使他们(村两委)对权力的侵占。最终造成治理过程中的权利垄断。权利垄断为基层政府寻租创造了条件,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作为被假设的经济人,也在追逐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于是农村腐败层出不穷,农民与政府对立加重,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村民参与度不足乡村治理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村民自治,村民自治也就是要村民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前提就是要村民广泛的参与进来。但是根据笔者在河北 山西农村调查的结果来看,大部分地方的农民参与意识还很薄弱,农民普遍表现比较恐惧和缺乏自信。村民自治被学者成为是中国最广泛的民主,而现实中村民的冷漠却使这一带着政府和学者良好愿望的制度设计大打折扣。分析这一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两方面:一是农民缺乏权利意识,在上一部分中笔者分析了村民缺乏权利意识为权力垄断制造了可乘之机,在这一部分当中,笔者认为村民缺乏权利意识直接引起了参与度的不足。并且政府在权力垄断后所树立起来的“权威”使村民感到恐惧,村民们认为谁当村长和“我”无关,反正都一样,让那些想当官的人当吧。大部分村民不敢或不愿当众表现(行使权力)。第二个原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变得越来越迷失,由迷失变得不自信。农村的发展是相当不平衡的,即使是在一个村子里不同的村民之间由于接触外界信息的差异所表现出来的能力,气质,自信程度也是有相当大的差异的。市场经济下的花花世界,使一部分人适应了其中的环境,很容易吸收一些新思想,这样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就想把这些新思想展现出来,而也存在大多农民并不能接受这些新思想的侵入,他们在面对这些新事物的时候更多的是新奇,是迷茫,在与自己所生活的现实对比中逐渐表现的不自信了,所以他们不愿出来参与乡村治理。村民参与度不足已经影响到了乡村治理的效果,比如作为村民自治重要内容的村民选举,更多变成了农村精英们的游戏,失去了原有的制度愿望。 村两委关系问题村两委关系问题是村民自治过程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学者经常提到的一个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规定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但就具体的一些事务则没有规定清楚,所以在操作层面却实存在不少问题,这也是造成村两委关系问题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这只是从制度层面的角度讲的,我们还可以从村长和村支书个人的角度讲。其实目前村两委关系问题也就是村长和村支书两个人的问题(这里不包括二者合一的村子),是两个人权力争夺中产生的问题。由于权力所带来利益的巨大诱惑,致使二者之间明争暗斗,相互不服。村支书说我是党支书是一把手,你应该听我的,而村长也不示弱说我是大家选出来的,我最能代表大家。二者权力的争夺造成两委的关系紧张。笔者在山西左权县某农村调查时发现该村的村长作为预备党员已经有四年有余了,村支书就是不让转正,害怕自己手中的权力被夺掉。所以笔者认为处理好村两委的关系问题,有必要先处理好村长和村支书的关系,其实在操作层面是很难说清的,更多的时候需要的是两委的配合。 镇与村的关系实行村民自治后,乡村权力格局发生了变化。村委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由乡镇委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乡镇与村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一变化对有的乡镇干部来说,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过来,仍把两者关系认为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处处干涉村级事务,致使乡村自治流于形式。笔者在山西左权县麻田村调查时还发现另一种现象:麻田村是由7个自然村组成的,然而在联村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存在着联村党支部的空缺,各村还是原来的党支部,还是原来的一班人马。这样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支部在村子的发展中起领导核心作用,这样就使合村并组后的麻田村有了7个领导核心。这样,联村委员会在开展工作的时候,不得不照顾7个党支部的意见,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按《村组法》规定村委会是在村支部的领导下工作的,这样,在麻田就出现了一个村委会,7个领导的局面。其实麻田镇政府在一开始就犯了一个错误,即它在开始联村委员会选举之前就应该先把联村党支部组建起来,以避免出现这种状况。镇党委应该出面整合支部成员,维护联村后的正常治理秩序。但是由于对这种权力意识认识不清,导致治理上的混乱。笔者认为镇与村的关系应该遵守《村组法》的有关规定,镇一级政府应该明确职权,变领导为指导,同时转变观念,在乡村治理上处理好指导与自治的关系。 村民与基层政府的对立笔者在河北农村调查时,有不少农民反映当地政府太腐败,处理问题手段粗暴,至使有不少农民把当前的三农问题的根源归结为农村的腐败问题,认为只要中央政府把农村的腐败根治了,农村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笔者在各地农村调查时所听到的最多的也是有关农村腐败的,以前当我听到这些事件的时候,都会认为是农民的过激言词,但一次又一次的调查,尤其是当有的农民在我面前哭诉其遭遇,久握我的手不放时,使我觉得有必要把它写出来,以期引起更多的实证研究者也能多到农村去关注这些事件。笔者认为村民对农村腐败的痛恨,很可能引起农村不稳定因素的聚集。现在部分地区出现的农民集体上访事件很多是和基层政府有关的。这种农民对农村腐败的痛恨,尤其是受到农村腐败其害的村民越来越多,这种不稳定因素会逐渐走向另一面,比如以自杀的方式抗击政府的不合理待遇等。由于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在与政府博弈的过程中是处于劣势的,所以农民本身对这种腐败现象是无能为力的,然而政府的合法性地位却在这一过程遭到质疑,进而直接影响的就是农村的稳定问题。这是乡村治理过程存在的重要问题和障碍。 村庄精英的缺失在农民素质普遍提高之前,在农村中真正实践乡村治理的应该是乡村中的精英分子。根据效率和节约治理成本原则,这也是可取的。然而在市场经济下,乡村中的精英们更多的流到外面了,按照资源择优分配原则,这也是可取的。笔者把这种情况叫做市场经济下村庄精英缺失悖论。笔者在河北,山西农村调查时,发现村庄里的能人还是有很多的,这些人大都有一技之长,比如在农业种植方面,在家庭养殖方面,还有经商的。但这些能人和笔者在这里所说的村庄精英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这里的村庄精英主要是指能够组织带领村民进行有效自治的,有一定的领导管理才能,在村民当中有一定威信的人。目前这些人在农村中太少了,并且这种人在农村也是很难发挥才能的,首先一个原因就是他们的存在直接威胁到了村庄某些权势人物的利益。并且作为上级的乡镇政府也是不太喜欢精英治村的,因为这样他们就会失去在原有体制下的某些特权,比如新当选的村长不能听乡镇的话了,村民的自主意识强了,乡镇的权威下降了等等。总之,村庄精英的存在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排挤,致使大量精英外流,就象笔者前面所说的这也是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既然这个地方不适合他们,他们当然要离开。然而笔者想强调的是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源优化配置。这些地方也需要他们,但是由于种种限制,精英们的才能没能最大的发挥出来,所以我们必须消除这些障碍,实现真正的资源择优分配,那时市场经济下的村庄精英缺失悖论则将消失。 乡村治理的地域性差异乡村治理的地域性是指乡村治理的好坏与村庄所处的位置有着密切的了联系,比如镇政府所在地的村治就要比处于两地交界处的村治要好一些。地域性的差异所引起的村治效果是有很大差别的。笔者在山西麻田村和河北的一些农村所看到的情况就很不相同。麻田村是镇政府所在地,村治比较良好,村民对基层政府的怨言也相对较少;而笔者所到的河北农村大都处于两县或三县交界处,这些地方干群矛盾紧张,干群对立严重,上访事件也较多。这种乡村治理中的地域性差异可以解释为什么有的地方村治就好,有的地方村治较差。知道了这一点,政府在做出决策的时候就应改多考虑一下“偏远农村”的村治问题,然后着力去解决之,这样就能减少几个上访村,“钉子户”。以上是笔者在农村调查后对当前乡村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总结。当然在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村财务问题,农村不平衡问题严重等,笔者在此不作过多论述。3 困境除了以上问题外,笔者在调查后也感到市场经济下乡村治理存在许多困境: 现代化与乡村治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目标是要实现现代化。现代化的含义是丰富的,简单来说分为两点:一是人民物质上的富足,二是精神上的充实,同时以良好的制度设计为依托,使人类和社会发展具有可持续性。按目前乡村治理所达到的水平,离现代化还有很大差距。乡村治理贵在村民的合作和参与,同时需要有一定的财力来提供乡村发展所需要的大量公共资源,包括目前城市所具有的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制度。然而在调查中,笔者看到这些在农村是非常缺乏的。即使作为村里重要公共资源的水利、交通等设施也是非常落后的,并且村民们的参与和合作意识也并不乐观,再加上近年来城乡收入差距的加大,农民手里的钱是很少的,物质上并不富足,相反有的村民因为大病或子女上学而家贫如洗,同时我国农村的各项制度还不健全,一些现代化进程中的问题还找不到一条合适的解决办法,比如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农民劳动力转移问题等。这些现状引起了乡村治理的困难,然而这些是在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就要处理好现代化与乡村治理的关系。中国的乡村还有很多传统因素,由传统到现代化的治理过程,本身就存在着众多的不确定因素,存在着政府的治理风险,所以政府是单一通过强行控制为现代化铺路,还是在发展的实践中寻找现代化与乡村治理的良好平衡点,这是乡村治理的一大困境。 稳定和发展:市场经济下的艰难选择稳定和发展本来应该是一对并列语,稳定才能发展,发展了才能更好的稳定,但是在农村这对相互依托的内容却发生了扭曲,有的时候甚至逆行。我党的工作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当前的农村,各地的基层政府也都在积极相应号召努力发展当地经济,然而由于制度缺陷和市场经济下的逐利行为,致使许多地方以方展的名义,大肆掠取民财,腐败成风,严重影响到了党的基层政权在农民当中的形象。有的地方政府还与农民争利,致使农民怨言重重,农民大批上访,农村不稳定因素加剧。笔者在河北顺平县某村调查时发现,该村预留的村集体机动地已被村支书全部发包出去,美其名曰是要发展村经济,然而这些被私人承包的土地却都盖上了民房(按协议应该建厂房),村里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里面有问题。还有一件事,该村北边有一条大河,河床要比村子的地势高,以前发大水的时候,村子经常被淹。于是村民修了河堤,并疏通了河道,这十几年没有再发大水。村里看到这么多年没发水了,于是就动起了河床上那些没水的土地的心思,把河床也给发包出去了,现在河床上都是庄稼,而原来的河道现在只变的只有几米宽了。村民们反映一旦发大水,由于河道不畅,河水就会迅速漫过河堤,整个村子都将被水淹。当地的村民就此事进行了数次上访,结果毫无音讯。村民对基层政府怨言甚重。所以笔者就思考这样一些问题:在农村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能让农村也完全按照市场的做法去自由的发展经济吗?农村有自由发展经济的资源吗?包括有效的政府和防止利益寻租的有效机制。在发展中如何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这是乡村治理过程中必须做出的选择,但是这个选择很难。 弱势农民与市场势力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这是笔者在调查时深切感受到的。说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是包含多方面内容的,笔者在此归纳为两点:一是农民对政府,二是农民对市场。农民对政府是弱势群体主要就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对话地位而言的,二者相差太悬殊,农民根本就没有力量与政府相抗衡,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对市场是弱势群体是指单个的农民在面对市场时,往往表现的无能为力,市场激烈的竞争机制很容易使小农破产,由于小农经济所表现出来的弱质性和周期性长等特点,经不起市场风浪的冲击,并且一旦小农被冲垮想恢复是相当困难的。笔者把市场与弱势农民之间的这种差距叫做市场势力。市场势力越大,农民的压力越大,农民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在调查中,笔者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势力是逐渐增大的,小农破产者甚多。下面笔者着重谈一下弱势农民与市场势力问题,如果说农民对来自政府的压力(主要指个别不法行为)还可以通过合法程序或有办法去解决的话,那么农民在面对市场时,单个的农民着实是无能为力的。笔者在河北顺平调查时(),遇到这样一件事情:这里的农民家里大都种桃树,走在山路上,两边都是桃树,仿佛进入了世外桃源。我们到达当地的时候正值桃子成熟季节。绿色的桃叶里点缀着红色的桃子,煞是好看。当时我心里就想,这里的产业结构调整做得挺好的嘛,今年的桃子肯定是一个大丰收,农民的收入也要上去了。在北京像这样的桃子少说也得1到2块钱一斤,这农民还不赚呀。然而,事实并没有我们想象得那么乐观。走到柴各庄,我们发现这里的村民并没有乐起来,相反他们的脸上却挂着愁云。经过调查后才发现,今年的桃子太便宜了。最大最好的桃子才卖5毛钱一斤,一般的桃子如果顺利的话能卖个3毛、4毛的,但大部分都在3毛一下。有一位桃农,至今才卖了20块钱,连成本的五分之一都没达到。他在向我们介绍的时候,指着一筐刚摘下的桃子,很无奈的说:“这筐桃啊,最多也就卖两块钱。桃不值钱了,像往年能卖到1块5左右呢。”当时我们就愣了,这筐桃少说也有50斤,居然才卖两块钱,简直不可思议。接下来的几户访谈,使我们相信这并不是在说笑。有一户桃农向我们展示了几筐不同价位的桃子,最便宜得不到3分钱一斤,桃子上面有裂痕。还有1毛的,2毛的,3毛的,5毛的,除大小之外,笔者看不出有其他任何区别。据桃农介绍,今年桃子普遍丰收,加上这几年种桃的农户增多,致使附近几个水果交易市场爆满,而收桃的商贩却就那么几个,造成桃农之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最后达到只要把桃子卖出去就行。桃农们说,卖了总比烂在家里强。他们普遍反映今年种桃不如种粮食。但这里是山区,种粮又收成不好,所以有许多农户进退两难,但有许多农户已表示来年就把桃树砍了,不种了。我们知道农民心里是很不情愿的,毕竟这些桃树已经长了5、6年了,不容易,但他们确实也没有其他办法。我们在离开当地时,听说附近村的一位老农因忙了一天却连一个桃子也没有卖掉,回家后硬是气死了(后经河北农业大学在当地做社会实践的同学证实,为真实情况)。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没有详细了解情况。谷贱会伤农,同样桃贱了也会伤农。农民心里也明白,什么东西多了就不赚钱了。但农民目前的能力,还无法根据市场做出合理的决策。什么东西值钱,大家就一拢的种什么,到最后不赚钱了,又一拢的不种了,这充分说明农民在面对市场时的盲目性。我们在当地住了两个晚上,每晚11点多睡觉的时候,我们都会听到村子里的农用三轮车声,我们知道又有农民连夜出去卖桃了(因为农用车没有上牌照,白天不敢上路)。他们一般在早上5、6点钟回家。这是笔者亲身体会到的事实,那么市场经济到底给农民带来了什么?我们能不能让单个农民直接去面对市场?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为农民做些什么?其实桃子是可以卖到1块钱一斤的,只要能把它们运出去。虽然在当地桃子市场是饱和的,但在全国市场上,桃子毕竟还没有多的才几分钱一斤。关键是单个农民运不出去,那样的成本太高了,不但不会赚钱,反而会赔的更多。所以我们就必须思考应该如何解决这这些事情(笔者将在第三部分论述)。总之,市场势力的存在打破了传统体制下农村发展格局,在目前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的弱质性和市场势力的压力,使乡村治理难度加大,形成困境之一。4 对策笔者结合近两年的经验调查,在思考问题现象的时候,也思考了其中的相关对策,现特总结如下: 提高农民应对市场的能力在市场经济下进行乡村治理,我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提高农民应对市场的能力。不管市场势力多么强大,市场风险多么大,我们必须提高农民应对市场的能力,这对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是有重要作用的。那么如何提高呢?笔者认为有两点:一是加快农村的信息流通,二是让农民合作起来。(这两点笔者会在以下两部分具体论述)。笔者认为提高农民应对市场的能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乡村有效治理的基本前提,否则进行任何乡村治理都要大打折扣,因为提高农民应对市场的能力所带来的外部正效果是一连串的,比如农民的自信心的建立,农民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农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加强等等。事实已经证明与市场结合比较和谐的乡村在乡村治理方面做的也比较好。但是现在我们的大部分农民朋友的力量还是很薄弱的,他们无法抵挡市场上的大风大浪。所以社会各界,要想方设法提高农民应对市场的能力。但我反对从一开始就把农民直接推向市场,如果那样我认为是对农民的不负责任,毕竟几千年的小农思想还是很重的,我们需要慢慢来,我们需要把农民的思想慢慢转变过来。我认为现在有些学者所进行的新乡村建设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通过对河北顺平桃农的调查,我认为把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是很有必要的。单个的农户是很难面对市场的,激烈的市场竞争很容易让小农破产。市场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并且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单个的农户在此情况下,难免会产生错误决策。由于农业的生产周期性较长,一旦决策失误,影响的就是一年,甚至更长。这样农民就不是以市场来决策了,而是在观望,在看我的邻居种的是什么,其他村民种的是什么,势必会出现桃贱伤农的现象。但如果把农民组织起来成立一个合作社,那么桃子的价格就不会是1毛,两毛,甚至几分钱一斤了,也有可能变成1块一斤。主要还是因为单个的小农在面对市场时很容易吃亏,但又没有能力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就像一个人不可能办一个大企业,需要来一个股份制一样,农民也必须成立自己的组织。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农民组成合作社,是提高农民应对市场能力的一个很好的办法,大家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共同承担交易成本,共同采集市场信息,既提高了市场效率,又降低了单个农民的成本。从农民对政府的角度看,组成农民合作社,提高了单个农民与政府谈判的自信和成功率,有利于维护农民的权益。所以合作社有必要搞。我们在定县翟城村(温铁军先生创建的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所在地)作调查时,发现农民对合作社还是很欢迎的,农民干劲也很大。我们需要政府尽快通过立法来规范合作社,用制度来保障合作社的发展,让农民在合作中得到实惠,同时也减轻乡村治理阻力。 加强农村市场信息的宣传和流通在农村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村的信息资源严重匮乏,而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信息量大,信息传递、更新速度快,谁掌握了更新、更多的信息,谁无疑就会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而这正是农民所缺少的,这就更大大降低了他们在面对市场时的决策能力,所以现在大部分农民表现的比较迷茫,久而久之造成信心缺失,治理效果不佳。所以我们必须加快农村信息的宣传和流通。这里的农村市场信息包括农业科技信息、法律信息、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农村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的各种信息。在农村调查时发现这些信息是农民相当缺乏的,但同时又是他们相当需要的。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农民应对市场时产生错误决策的重要原因。为此,我认为作为信息中要掌握者的政府有责任对农村的信息市场进行干预,使农村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尽量减少。地方政府应该本着一切为了人民的执政理念,真心实意地为农民做一些事情。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向农民宣传他们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帮助农民通过媒体向外界宣传农民自己所生产的产品,还可以用制度来规范农产品市场流通秩序,真正使农民既增产又增收。在这一点上政府的作用是关键,同时社会各界非政府组织,志愿者也应加入进来,大家共同努力,逐步使农村的信息对称化。 政府的治理观念应该有所转变本文笔者隐含的一个重要假设就是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中起主导作用,在目前的乡村治理秩序下,除了政府,农村存在的其他组织很难起到使乡村自主治理的作用,也就是说在乡村能够达到真正自主治理之前,政府的作用还是不可小视的。但是正如笔者前面所说的,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符合经济人假设,存在有自己利益最大化需求,所以农村存在较多权力寻租事件。这些事件大多是与农民的利益有直接关系的,所以经常出现政府与农民之间利益的博弈,但是农民对政府是弱者,即使农民组成合作社,由于目前合作社制度的严重不健全,合作社在抵御政府权益侵犯的时候,也往往力不能及。所以政府经常与农民发
目前,我国较为重视农村发展,做好农村社会管理工作有助于我国更好的提高农村人们的生活水平。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农村社会管理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农村社会管理论文篇1:《如何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管理》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在大幅度的提高,农村的各项事业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现在情况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相对落后,广大的农民一直处在社会保障网之外,他们的生活情况和生老病死大多数都是由个人和家庭负责,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国家深化对农村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城乡的协调发展。 农村的社会养老 措施 不理想 从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来看,占人口总数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费用所占比例只是十分之一,而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却有十分之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不断的扩大,主要原因就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对农民的养老问题不够重视,尤其是贫困偏远地区。民政部自1986年起就开始对农村的养老 保险 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和解决。在各个地区的试点活动逐步开展,虽然表面上看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开展的不错,但是实际上在具体实施的方面开展的并不理想,参加保险的人数并不够多,推行的也不够全面,经过了好多年的开展和运行,仍然只有12%的农民参加到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活动中,仍有88%的农民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 农村医疗保险系统不完善覆盖率低 虽然很多地区努力恢复合作医疗,但是由于缺少国家给予的经济支持和有效的制度规范,所以恢复的情况并不理想。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覆盖率十分低,即使是在新建的农村合作医疗的高峰期,合作医疗人口的数量也十分低、覆盖率也不够广泛。另外,根据我国卫生部的调查显示,有86%的农民还是没有任何的社会医疗保障,仍然在看病的时候是自费。 从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农民仍然是处在社会保障网之外的。 2.现行的农村保障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狭窄、覆盖面小 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够合理,没有体现全社会的责任,在保险金的基础上,坚持以个人的纳税为主,集体的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的扶持原则。这样的规定下,使国家所体现的责任过小,对农村建设的投入过少,这样使农民和贫困地区没有经济能力能够承担社会的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获得的 渠道 也狭窄,与城镇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差距过大,而且,农村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合作医疗、低保、特困户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救济。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不够科学 现行的农村保障项目管理十分混乱,规模不够科学规范,存在管理体制不合理、保障资金成本高和基金运营的不合理等问题。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低还集中体现在对保险基金的管理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多是从地方征缴、管理和使用的,缺乏有效地监控和管理,导致我国农村基金的使用存在着很多的风险。 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制的保障 从我国农村目前的社会保障立法情况来看,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虽然在过去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方面有一些法律法规和条文规定,但是大多是单项的、功能单一的、存在漏洞的,没有形成有机合理的法律体系。我国迄今为止仍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是可以在相关的法律中找到一些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条款,没有完整、可造作性强的程序。 3. 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平面展开 社会保障的管理要先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开始,创造保障条件,逐步分层次开展。在 经济相对落后的贫穷地区,要有机地把 社会 保险与救济 工作相统一,扶持贫困特困户参加到社会保险中,提高他们脱贫致富的能力。党和国家也逐渐认识到农村是我国医疗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几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逐步完善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坚持以农民自愿为主,以大病统筹为主,辅助兼顾小病,农民承担一部分,剩下的由国家或地区进行补贴,由此建立起合作医疗基金,农民可以按比例报销医药费。自2003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后,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医疗保障。几年来的试点工作已经初步看到了成效,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看病难负担重的问题。 建立起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为保证农民贫困人口收入难以维持在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传统的救济 方法 的实施范围面窄,覆盖率低,而且标准偏低,难以保证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工作的随意性大,缺少科学性和贯彻性;救济的方式多是临时救助较多。目前,我国农村贫困的问题还是很严重,城乡差距大,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并建立起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大家关注的 热点 问题。这就需要制定科学的保障标准,确保标准的实效性、要合情合理,能够正在的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 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受我国传统 文化 的影响,农村的养老保障多是由家庭完成的。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到亿,超过我国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的老人达到了亿,占我国总人口的。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解决这一问题以及迫在眉睫,在 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建立在自然经济上的家庭保障功能已经降低,特别是 计划生育政策之后,独生子女家庭增多,青年人的价值观念发生转变,虐待老人的现象经常会发生。因此,在农民的温饱问题解决后,政府还要积极的引导农民开展养老保障活动。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有权威的社会保障机构 我国的农村发展很不平衡,在同一个地区的村庄之间的收入都相差很大,收入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单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很难满足不同方面的需要。我国应该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乡村保障和家庭储蓄保障为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成立有 财政、民政、劳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机构,来负责农村的社会保障。根本上还是要增加农民的财政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减少对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方面的需要。还要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要从 心理上、价值取向上改变,摒弃以前旧的思想。 4.结论 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这几年来,党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农民的生活情况、社会保障问题,并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宗旨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改革,进一步的建设和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 管理体系,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投入,让农民可以享受到公共财政带来的实惠,确保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能够惠及到农民,解决农民生活的后顾之忧。所以,不断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势在必行。 农村社会管理论文篇2:《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摘要:本文分析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性,指出当前农村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农村 管理 体制创新 一、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性 1、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 胡锦涛同志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从社会发展和管理转变的长远趋势来看,社会自主性在不断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呈现出社会化的趋势。这一趋势就需要继续创新当前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社会事务的管理。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长期系统性的工程,只有不断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创新,进一步完善党对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目标。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社会当中,所有的个体都需要依托社会才能存在,这需要政府职能从政治统治职能的角色转向全面社会管理角色当中来。 二、当前农村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相对较少 当前农村的社会组织方面,大多数农村都有社会基层管理组织,比如医疗卫生机构、红白理事会、妇女组织等相关组织,但是文化娱乐组织、治安巡逻队等相关非正式组织却比较少。 2、社会事务单方面处理 农村社会事务处理上,虽然村民和村干部能正确反映出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等较为和谐,但出现问题之后,多数人一般是采用非正式方式进行解决,有的甚至出现没有解决的途径;另外,农村 教育 事业得到了发展,但当前文体方面的活动还是比较少,还存在村民自发组织状态。 3、干部未认清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当前农村将经济发展当成是头等重要的大事来抓,认为农村管理体制是表面上的东西,不如直接经济效益,更能体现出村干部的政绩。在这种潜意识的支配下,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被搁置在了一边。 三、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具体策略 1、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管理格局,转变村级党组织的基本功能 将党支部直接管理生产与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功能,逐渐转变成社会关怀与各方利益协调者的轨道上来,淡化行政色彩,真正将社会、行政、经济、政党等归之于其各自的任务中来。强化村民委员会的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农村中的非正式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 2、探讨农村治理的新模式,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真正去认真探讨农村治理的新模式,将农民自治的管理权,交给交予地方人大,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有效扩大了当地人大的民意基础,加强了权力机关的权威,进一步理顺好了权力系统的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还能通过人大对政府所实行的有效监督,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本身的指导行为,确保了农村治理模式能够不断走向完善。 另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正确引导并规范农村中的非正式组织 要将广大的基层农民群众组织起来,引导并规范好农村当中的非政府组织,一方面就是在制度方面要进行创新,为农村的非正式组织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另外一方面,也应该积极鼓励多种方式的农民组织的发展,并且妥善处理好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之间的关系,充分认清加强对农村当中的非正式组织的管理,应该提倡并发展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与扶持经济合作型组织时,还应该充分认识到其余非正式组织在农村中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力,对其社会功能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调研,正确引导并规范农村中的非正式组织,做到整合农村社会秩序,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4、完善农村社会管理服务和公共安全体系 加强和完善农村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农村,努力夯实农村基层组织、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加强和完善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公共安全管理体制。 5、提升基层农村领导干部素质 大力提升基层农村领导干部的素质,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关键。一是提升基层农村干部抓重点,破解农村难题的基本素质与能力,这主要是将发展作为一切中心,将农民增收作为工作的重点,不断破解在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新矛盾,紧密围绕这一点来不断提升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与本领;二是不断提升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本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需要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因地制宜;三是不断提升依托群众与服务群众的本领,在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中,基层领导干部应该充分确立并且进一步强化依靠并且服务群众的大局意识,真正深入农村基层,充分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解决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6、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提高农民整体素质 按照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大力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提升农民整体素质。一是强化形势政策教育,让农民群众正确的认识自我,加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增强农民大局意识;二是强化思想道德教育,要在广大农民群众当中广泛开展文明新风教育活动,形成团结友爱的和谐人际关系;三是强化农村科技教育,紧密围绕着生产发展与农民增收,针对实用技术大力开展培训与应用工作,提升农民知识技能。与此同时,还应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观念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农村社会管理论文篇3:《中国农村社会管理》 [摘要]借助于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对中国现代农村社会现状进行 反思 ,中国传统农村属于礼法社会,现代社会需要农村转型为法治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问题。《乡土中国》对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研究精彻,本文主要借助于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中的重点理论从农村中独特的乡土经济、乡土政治两方面展开阐述。 [关键词]乡土 传统礼法 社会管理 农村 诚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乡土中国,并不是具体的中国社会的 素描 ,而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①本书中,“乡土中国”和“中国乡村”这两个词中间可以加上约等于号。“乡土中国”或可称之为“乡土的中国”或“中国的乡土”。 一、传统中国农村的社会管理 历史上,中国是传统农业社会,农业及其承载农业的农村是中国传统社会最为广阔坚实的经济、政治支柱。尤其在封建社会,国家主要依赖于农业,农业在经济上为国家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在统治方式上,通过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维持国家的稳定。在军事上,农民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兵员。纵观中国历史不难发现,任何一个朝代的覆灭都是因为天灾人祸,帝国最庞大的群体――农民阶级,失去了继续存活的基础――土地。不仅在古代,即使在近代中国,工业化发展水平有限,工业尚未发展到能够独立成为国家的经济支柱时,农业责无旁贷地艰难维持着经济的正常运转。 中国不同于西方社会,工业及早地从农业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组合体之一。但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的经济政策是绝对倾向于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为了发展工业,不惜牺牲农业及农民的利益,实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到了现代社会,工业发展已初具规模,过渡到 “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中央及地方提出一系列政策,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农问题”“农村社区”等,可是,我们尴尬地发现,农业发展并不像工业投入资金、技术即可发展那样简单。被称之为国民经济支柱的农业及农村、农民以一种“实质上不可或缺,但表面上已被所谓的现代社会排斥”的状态游走于现代社会边缘。 二、中国农村社会管理的现状 难道在建国后的几十年,中国农村的整体状态是裹足不前,原地踏步吗?显然不是。变动最明显的就是农村的经济状况。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上述情形呢?这就是研究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的现实意义所在。 《乡土中国》成书于1947年,时至今日,已有60多年历史,令人汗颜的是,我们发现60多年前的思想在当下的中国农村社会仍然适用。农村的变动发展,不能仅仅浅薄地从经济上判断,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思想观念的变动。农村中没有变动的,恰恰是思想观念。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首先对中国农村的整体形态做出评价,引用了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团结理论,即社会形态可以分为两种:有机团结和机械团结,用中国人自己的话来说,分别为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费孝通先生指出,“生活上被土地所囿住的乡民,他们平素所接触的是生而与俱的人物,正像我们的父母兄弟一般,并不是由于我们选择得来的关系,而是无须选择,甚至先我而在的一个生活环境。”②即中国农村的整体形态是没有一定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 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社会,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传统中国是典型的农业社会,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不但是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所取给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③传统农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不需要细密的技术分工,农业本身的保守性进一步加强了农村的保守性。久而久之,形式上的保守转化为深刻的观念上的保守。 关于这一点,费孝通先生与梁漱溟先生的观点不谋而合。同样承认中国是典型的礼法社会,梁漱溟先生所谓的“伦理本位”是礼法社会的一个具体表现。中国古代历来实行“外儒内法”的统治模式,以儒家的“孝悌忠信”来引导民众的思想,希望以思想上的教化实现社会安定,对于越轨者则采用残酷的法家手段予以打击,儒家的思想教化往往失效,最终能够真正达到震慑邪恶,维持社会秩序的反而是理论上起辅助作用的法家手段。相对来说,农村对法家的刑罚手段做了“因地制宜”的改动,变成了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长老统治”,公法在乡村蜕变成私法。这种现象在现今乡村仍然可见,如两家人发生纠纷,小到偷鸡摸狗,大则甚至于人命纠纷,村民采取的不是诉诸法律,而是私了。 如果说固定的土地在经济上将农村与外界社会割裂,那么,“长老统治”则割裂了农村与外界在政治上的联系。两方面作用下,中国乡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政治、经济运行方式。若无强力的政策支持,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暴力”的手段,外界是很难改变农村整体形态的。比如中国农村历史上的两次变革,建国前后的土地改革和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前者通过“打土豪,分田地”这种相对来说较为“暴风骤雨”似的手段进行,而后者则是通过强力的政策支持最终达到目的。否则,外力最终往往会被乡村中固有的统治方式无声的拒斥,即使接受,也会被扭曲。 三、对中国农村社会管理的思考 现今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大变革,传统社会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整改以进入现代社会。在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里,改革的最大难点就是农村。历史 经验 告诉我们,温情脉脉的教化式改革往往多以失败告终。从当前国家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可以看出,国家正在极力避免这一现象,借助国家权力和行政力量直接作用于农村,这种势头最早可以追溯到“普法下乡”活动。国家上层希望用现代社会的法律击溃礼法社会农村中的陈旧统治方式,进一步取而代之,使农民能从心里接受现代社会的标志――法律。与法律相比,礼法毕竟具有几千年历史,并且在农村中占据主导地位。在乡民眼中,法律无异于一纸空谈,是空洞的,不如乡间礼法现实直观。 表面上看,这是传统礼法与现代法治的较量,实际上,更深层的是中国 传统文化 与由西方传入的法制文化的激烈交锋。法制在中国作为尚不完善的新兴事物,即使它是先进的,可是想要在急切间摧毁根深蒂固的传统礼法,亦非一蹴而就之事。在中国人尤其是乡民眼中,法律可能有作用,可是法律只是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起作用,它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而不能占据绝对支配地位。另外一个农村不能直接接受法律的原因是由于历史上“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观念的影响,乡民认为,衙门多是藏污纳垢的所在,打官司耗费不起。 然而,礼法社会毕竟是要转入法治社会的。所以,现在出现了诸如“并村”等现象,国家和各级政府试图通过“新农村建设”等办法,制定相关 政策法规 以改变农村落后状况。使乡民认识到最基本的身份就是法律统治下的公民,而不是乡民。同时,经济手段同样起着弱化、消解乡间礼法统治的作用。通过提高传统耕作中的科技含量和产值,农村产生了大量剩余劳动力。他们离开农村,走向城市,于是,中国出现了一个特色名词――农民工。值得庆幸的是,农民工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有学者将之划分为一个阶层。 关于转型期的农村经济将何去何从,费孝通先生主张在农村中发展手工业,即“乡镇企业”就地解决剩余劳动力问题,不主张农民进城。通过农村手工业的发展,逐步过渡到正规工业。这与中国当前的农民工进城,以推动城市工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思路是迥然相异的。青年农民离开了乡村,相对落后的农村因为这些相对高素质年轻人口的不断外流而更加落后。事实证明,费孝通先生的设想更具有现实性,以城市带动乡村经济发展的弊端已经逐渐暴露。 注释: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4页. ②同上,第9页. ③同上,第48页. 猜你喜欢: 1. 浅谈农村发展的论文 2. 浅谈农业农村发展形势论文 3. 浅谈农村文化建设论文 4.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论文 5. 农村基层管理论文
思路:第一段:起源(小标题:九品中正制与科举制;隋文帝集权与科举制;等等)第二段:发展(小标题:隋代的确立;唐代的完善;宋代的发展;元代的波浪——元代曾废除科举,后兴起;明清的僵化;近代的衰亡;等等)第三段:影响(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官僚体制上;人的思维上;等等,注意:要辩证的看待影响,既要谈好处,也要点明不足。)
一、科举制度与国家治理(一)科举制度对国家治理的积极作用科举制度兴起于隋唐时期,当时的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封建地主经济进一步繁荣,封建社会开始进入鼎盛阶段,封建制度也日臻完善。随着自身经济力量的壮大,中小地主开始要求政治上的权利。统治者对官僚机构进行了调整,设立了三省六部制,使官僚机构更加完备,分工也更加细密,从而需要补充大量官吏。为迎合中小地主和统治者双方的需要,科举制度应运而生。科举制度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庞大国家过程中的一种理性选择,对于国家治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科举制度奠定了古代中国“文官制度”的基础。科举考试是选拔官员的主要方法。它所一直坚持的是自由报名、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取士的原则,其基本理念是“至公”,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公平。不管科举制实际上是否能够真正做到“至公”,但至少其制度设计是体现“至公”精神的。因为科举考试选官制比世卿世禄制及其他选官取士制度(如汉代的察举和征辟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更先进,更公平,也更适应当时社会的需求,所以自隋唐以来历代统治者皆将其作为选拔人才的首要途径。它给广大中小地主和平民百姓通过读书入仕登上政治历史舞台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条件和平台。过去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而今是“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可以说,科举制是封建社会的“平民政治”。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皇族及豪强宗法势力对于政治权力的垄断,促进了社会的良性流动,从而扩大了统治阶级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正因为如此,自五代以后,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或迟或早都采用了科举制。可以说,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最具开创性和平等性的官吏和人才选拔制度。2.科举制度带来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稳定统治者要想更好地治理国家,就需要有一种整合社会的主导思想。秦始皇采用的是法家思想,但由此带来的严刑峻法、横征暴敛使人民不堪忍受,致秦二世而亡。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代的教训,采用黄老之学,“无为而治”,至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便成为封建专制国家的社会意识形态,有效地发挥着维护封建统治、实现社会整合的作用。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罗兹曼在其主编的《中国的现代化》一书中指出:“科举制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居于中心的地位,是维系儒家意识形态和儒家价值体系之正统地位的根本手段。”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维持,一是凭借国家暴力机器,二是依靠制度的力量,三是通过意识形态的整合,而这些也都离不开儒家思想滋养出来的官员和知识分子。科举制度作为一种国家制度,考试以儒家经典为唯一标准,所谓“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就使得儒学这一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通过科举制度的推行得以制度化。儒家思想与封建专制制度和科举制度相结合,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因而科举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二)科举制度对社会进步的消极影响历史地看,科举制度一方面奠定了古代中国文官制度的基础,带来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稳定;另一方面也因其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和自身的缺陷,给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带来许多弊端。随着封建制度的日益腐朽,以儒学为基础的科举制度对中国社会的进步也日益成为一种障碍。1.科举制度是强化封建专制独裁的工具科举制的价值取向首先是维护和强化封建专制制度,它体现的是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其目的是通过把读书、应考、做官三件事紧密联系在一起,培养和选拔甘心俯首帖耳地服务于封建王权和政治统治的奴才,即所谓“牢笼英才,驱策志士”。由于科举制在封建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统治者便不断扩大科举范围,相应地造成日益严重的冗官问题。在宋代,每次科考均以几倍、十几倍于唐代的规模大量取士,凡被录取者都要授官,结果是封建官僚机构日趋庞大,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随着科举制的成熟与发展,读书做官的思想日益凝固化,相伴而生的官本位现象也日趋严重。中国古代社会从先进变落后、从文明变愚昧,与此关系甚大。到了封建社会后期,科举制最终被封建保守派用来抵制思想进步,反对社会变革,成为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2.科举制度的公平性并不是无可置疑的随着科举制的不断发展,虽然形成了回避(包括籍贯回避、亲属回避)和保密(包括锁院、糊名、誊录等)制度以防止作弊,保证公平,但这也只是限制了那些没有门路的下层百姓。南宋学者洪迈谈到科举之弊时说:请人代答试卷虽被明文禁止,但“禁之愈急,则代之者获赂谢愈多,其不幸而败者百无一二”。考生夹带、传递、换卷、割卷、顶名、冒籍、贿买、钻营等等,无所不用其极,科场舞弊的现象与科举制度共始终。在很多有关科举的博物馆里就陈列有古代科举考试中用于作弊的各种形式的夹带品,上书蝇头小楷,密密麻麻,令人叹为观止。当权者采取各种防止舞弊的措施,追求细节上、形式上的公平,但这并不意味着真正的公平。事实上,当权者利用手中权力,提拔亲信子弟,培植自己的党羽,致使政治腐败的现象极为普遍。科举在制度设计上也有不少弊端。在唐代,士人可以在考前请托社会名流将自己推荐给主考官,即所谓“行卷”。常科登第后,还要参加吏部的“释褐试”,合格后方能脱去平民服装换上官员衣冠。其言、身、书、判四个环节,除“身”是天生的,其他都取决于主考官的意志。因此,士人钻营、请托、逢迎拍马、趋炎附势、上书献赋、攀附权贵之风极为盛行。所有这些,都使得科考作弊的各种防范措施常常成为掩人耳目的虚文。此外,科举制度还有对考生身份的限制,如从事娼、优、隶、卒等“贱业”者,其子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而且女性也是被排除在科举考试之外的。科举制的所谓公平性由此可见一斑。二、科举制度与学术发展科举制度在中国的文化和学术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古代文明与文化学术的发展和繁荣都与科举制密切相关。比如,中国文化在宋代的南移,科举制就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徐晓望先生的研究,科举制极大地推进了东南地区的文化普及,促进了该地区理学的发展、出版业的兴盛、文史艺术的繁荣,使长期处于中华文明边缘的“南蛮”之地呈现出“巷南巷北读书声”及“家有诗书,户藏法律”的景象,由此形成了东南地区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的文化优势。科举在古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正如明末清初在中国居住过22年的葡萄牙人曾昭德(Alvaroz Semedo)所言:中国人热衷科举考试,是因为只有通过科举考试才能取得秀才、举人、进士这三种学位,“这些科举考试构成了国家最重要的事务,因为它事关权位、声望、荣誉及财富。它们是人们全力关注、魂系梦萦的事物”。科举考试凭成绩取士,注重才能,这就在全社会特别是社会中下层形成了一种惜时勉学、自觉求学的风气。无论是仕宦望族、商贾阶层,还是一般平民百姓,都极为重视科举教育。科举制还显然促进了明清时代农、工、商家庭出身的“士人”群体的涌现,使得当时社会知识阶层人数大增,从而对古代中国学术文化与教育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无论中国古代学术文化兴盛还是衰落,都无法排除科举制的影响。随着封建统治的没落,科举制度的弊病也愈加明显。由于考试内容局限于儒家经义,考试方法注重死记硬背,科举制日益流于形式,不但不能选拔有真才实学之士,而且束缚了学术思想的发展。1.科举制度下“八股取士”的弊端,抑制了中国学术文化的创新科举制度发展到明清时代,实行八股取士,考试形式越来越程式化、格式化,最终形成“八股文”。八股文是一种非常刻板僵化的文体,限定论题、格式等,被鲁迅先生讽刺为“原是蠢笨的产物”。它极大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泯灭了人们的个性,销蚀了人们的创造力。考生不能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也无法展示自己的才华,只能熟读四书五经以应付科举考试。八股取士使得天下千万学子都把精力放在学做八股文上,学问由此而衰败,学风也由此而变坏,社会的学术思维创新的环境也因此走到了黑暗的极致。这使得人们即便有了新的思想和创见,也无力或无法彰显于世。科举制度不利于知识创新,将许多知识分子的精力与研究都束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这种反对独创,只尊孔孟朱程理学的做法,极大地抑制了读书人的创新精神,甚至到今天还有影响。八股取士所带来的脱离实际的学风,对中国学术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2.科举制度下考试内容狭窄单一的弊端,阻碍了中国自然科学的进步科举考试的内容狭窄单一,不外四书五经,而且只能为“圣贤”作注,不能越雷池一步。科举考试以儒家经典为基本内容,儒学被封建统治者奉为圣典,其他均被视为异端而排除在科举之外。儒学与科举制结合,显然也大大抑制了中国自然科学的发展。古代中国历来重治术轻技术,人文学科高度发达,自然科学地位低下。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侧重宏观而相对忽视微观,擅长思辨而相对拙于实证,这种现象实际上与科举制互为表里。唐代科举系统中曾设有进士、秀才、明经、明法、明算、武举及吏道等科,虽然对考试内容限制并不太严,但明算科是录取人数最少、地位最低的科目。到了宋代,考试科目的设置变成了“精贡举、罢诸科”,独存进士科,即“诗赋取士”和“经义取士”,法、道等体系的思想受到排斥。明清时期考试范围则进一步缩小,仅限于四书五经。清末受西洋坚船利炮的震撼,曾开设算学科,然而所取人数极少。当时多数人在思想观念上根本就不重视自然科学。明代名医李时珍在三次乡试不第后弃举从医,呕心沥血写成《本草纲目》进献皇帝,却被束之高阁。这种状况除了与中国人传统思维方式有关之外,显然还与科举制度的长期影响密切相关。科举考试在内容上基本把自然科学排除在外,这使得资本主义“分权时代”到来、相应的“分科之学”(西方科学的基本特征)开始主导世界科学发展潮流的时候,富有创新精神的中华民族却无法展现自己的聪明智慧。因此,明清以后中国科技大大落后于西方,科举制或许是难辞其咎的。3.科举制度“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弊端,扭曲了知识分子的价值取向“学而优则仕”的价值取向使得人们认为受教育、读书的目的只是为了“做官”,科场功名往往成为读书人的原动力和毕生追求。“白发童生”、“寿星举人”这样的现象不仅仅体现个体的不幸,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学而优则仕”的政治制度和价值取向也极大地缩小了中国知识分子的思维空间。特别是到了明代实行的八股文考试,更是把科举制度的弊端推向了极致。同时,因为学习儒家经典的目的是应付科举考试然后做官,所以与之无关的知识都被视为“形下之器”,是君子不屑的“奇技淫巧”。例如经商,许多读书人只是为了改变自己在经济上的贫困地位才“弃儒经商”、“弃文经商”的,一旦他们的经济地位有所改变,他们就往往会由商返儒。自然科学和其他学术文化在中国不发达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知识分子只重科举的价值取向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明朝末年的著名科学家宋应星在其科学巨著《天工开物》的序言中就很有感慨地写道:“此书与功名进取毫不相关”。显然,这是科举时代注重实际的知识分子所发出的充满郁闷的感叹。三、科举制度与人才培养科举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取士选官制度,属于文官考试制度,同时还兼有教育考试性质,所以它最直接地作用于教育与人才培养,其进步影响是无法抹杀的。据记载,唐代共开进士科263科,取进士近7000人,有姓名可考的状元148人,10人位至宰相,其他的也多为能人志士。如初唐“四杰”中的杨炯、王勃,其后的陈子昂、岑参、王昌龄、韦应物、白居易,中唐的孟郊、刘禹锡、韩愈、柳宗元,晚唐的杜牧、李商隐、皮日休等等,都是进士出身,王维、柳公权还是登科状元。北宋和南宋共有118榜进士,取进士30000余人、状元118人。北宋71名宰相中,有64名是进士或制科出身。欧阳修、王安石、苏轼、苏辙、曾巩、晏殊、梅尧臣、黄庭坚、范成大、杨万里、朱熹、程颢、文天祥、范仲淹、司马光等都是进士出身。明清时代的进士中也不乏有文韬武略的人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科举制度造就了古代中国的人才,塑造了古代中国知识分子的群体形象。然而,物盈则亏,法久终弊。科举制度历经千年,正如康有为所说:“凡法虽美,经久必弊。… …而不与时消息,改弦更张,则陷溺人才,不周时用,更非立法求才之初意矣。”虽然历代统治者都对科举制进行过改革,但大都是治标不治本,致使科举制弊端丛生。科举制度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最大弊端在于:1.导致人才知识结构有缺陷科举考试对于当时的知识分子来说,是一根强有力的指挥棒。由于考试只限于经书的内容,只注重经义的解释,使得考生脱离实际而专注于那种空疏之学,知识面越来越窄。对此一些西方传教士看得很清楚。英国传教士韦廉臣认为:中国士人在科举的指挥棒下,“谬于一偏之见,而不能达观,拾五经之糟粕,拘八股为文章,而于天文、地理、算学、化学、重学… …置诸不论不议之列”。另一位英国传教士麦嘉温批评那些所谓秀才、举人、进士、翰林:“用西方的观点看,获得以上学位所需要的知识是贫乏而有限的。在我们英国学生的眼里简直少得可怜”。2.造成知识分子人格扭曲前面已经讲到在科举制下人们读书就是为了做官,这种思想对读书人的危害尤其严重,不仅使他们的知识残缺,而且使他们的人格扭曲。他们梦想着经过十年寒窗,一旦及第就可一步登天。为了实现读书做官的梦想,他们不惜采取夹带、代考、行贿等舞弊手段,却还满嘴讲着正诚格致、修齐治平的漂亮话;或者像范进那样为求取功名,皓首穷经,耗尽了青春年华,最终中举却成了一个疯子。3.科举制度本身具有非人性化特征科举考试从产生之日起录取率就很低,而且科考间隔时间也很长,竞争异常激烈,在科场上脱颖而出者为数甚少,大部分人终身没有出头之日。因此,科举制的非人性化特征首先在于严重地埋没人才。对此,顾炎武在其《日知录·拟题》中给予了猛烈抨击:“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而败坏人材,有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但四百六十余人也!”同时,儒家经典常常晦涩难懂,它远离人们的现实生活,更不会激发人们对于自然科学的兴趣,所以在科举制度下,整个学习过程枯燥乏味,成为对读书人身心两方面的折磨。此外,科场考试环境也是非人性化的。为了防止舞弊,作为考场的贡院号舍被设计得狭窄封闭,只给每人约一米见方的空间,形同地狱。更有甚者,“在明英宗年间的一次考试中发生了火灾,由于考生被锁在号舍里不能逃脱,使90余名考生葬身火海”。在科举制度下,教育最主要的功能被异化了,它已经演变成了奴化、禁锢知识分子的工具,使社会的这部分最活跃的精英力量萎缩、沉寂。科举时代出身于八股科举的“人才”,有很多是低眉屏息、蝇营狗苟而绝无信仰、原则可言的庸才。他们除了功名富贵以外别无所求,不想也无力反抗黑暗的朝廷。所以,科举制度在近代教育潮流的冲击之下被废除就是毫不奇怪的事情了。综上所述,科举制度的影响是深远的。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古代文明曾经“先于天下”,“超于亚洲”,但后来落伍了,这都不能排除科举制度的重要影响。科举制度在中国毕竟存在了1300年,这本身就说明它有一定的合理性。科举制度不仅仅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厚重的一笔,还对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亚洲的朝鲜、日本、越南,欧洲的英、法等国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这种影响。孙中山先生曾十分欣赏英国通过考试选拔文官的制度,并设想以此来改造中国的官吏体系。但他考察研究的结果是:“英国行考试制度最早,美国行考试制度才不过二三十年,英国的考试制度就是学我们中国的。中国的考试制度是世界上最早最好的制度。”事实上,真正要评价科举这么一个复杂精细、影响重大的制度,需有一定的时空距离。离废科举越久远,人们越冷静客观,就看得越清晰全面。对科举制这么一个选拔了中国从隋唐到明清大部分政治家、文学家和著名学者的制度,对一个与1300年间几乎所有知识分子、所有地区和绝大部分书籍都有关的制度,对一个中国发明的被西方国家所借鉴的制度,在其存在1300年、废止10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不应仅仅将它作为批判的靶子,而应对它进行全面的清理和研究,把它放入历史的长河中加以理性的考察,过滤其陈腐僵化的东西,肯定其合理积极的因素,并从中吸取对当今社会有益的智慧。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收起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中国清代进士科举文献地理分布数据库”由孔伟伟与地图书人文地理知识库(以下简称地图书)于2022年3月份共同建立,通过对海内外近四十家图书馆三百多种清代进士科举文献的汇总,按照9个朝代112次科举考试的时间范围,以科举文献的地理分布为依托,通过地图书平台提供的开放协作服务,直观的体现每个科年的文献存世情况,同时提供可在线浏览文献的“一键直达”。“中国清代进士科举文献地理分布数据库”是国内首个对清代进士科举文献进行汇总整理的数据库,旨在为古文献研究、人类学研究、社会史研究、古代教育制度研究、科举文化研究的学者提供方便。同时在版本的基础上开放协作,让更多的爱好者参与到我们的项目中来,完善现有文献数据的刻本、册数等数据,增加遗漏的、将来发现的新的清代进士科举文献。为什么建此数据库?与明代科举文献相比,清代进士科举文献的现存总量更大且类型也更为丰富,不仅有常见的登科录、会试录,还有进士履历便览、会试同年齿录、同年录、会试朱卷、会试闱墨等。馆藏地极为分散,分布于中国各省份图书馆、美国国会图书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图书馆、美国哈佛大学图书馆、日本国立公文书馆、日本内阁文库、法国国家图书馆等海内外几十个地方,造成了信息不明、获取不易、利用率低等问题。虽然世面上已有《历代进士登科数据库》、《中华科举库》等科举类数据库,但存在收录不全、资料重复的问题。目前尚无任何大型数据库对现存所有的清代进士科举文献进行汇总和整理,只有部分科举文献得以公开出版。国内主要有台北成文出版社出版1992年出版的《清代朱卷集成》,全国图书馆缩微中心2011年出版的《中国科举录汇编》《中国科举录续编》;以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登科录(康熙11年-光绪24年)、会试录(顺治4年-广西24年)、会试题名录(康熙21年-光绪30年)、武会试录(康熙24年-光绪21年)的微缩胶卷,均是随科举奏折一同进呈保存至今的版本;其他收藏较多的有国家图书馆古籍馆、天一阁保存的几十种刻本。海外有日本国立公文书馆所藏的《进士三代履历便览》,为红叶山房旧藏,转至内阁文库后进行了汇编,收入顺治三年至康熙六十年28种科举文献,普林斯顿大学东亚图书馆所藏《进士三代履历便览》为日本国立公文书馆版本的影印版,对国内科举文献有极大补充。还有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东亚图书馆藏《明清科举档案资料》,所收录由明至清、种类繁杂,是收集台湾故宫博物院、傅斯年图书馆等处所藏科举录进行的汇编文献。其他公开的还有法国国家图书馆所藏两科清代科举文献,云南图书馆所藏光绪二十九年登科录和会试同年齿录,美国犹他家谱学会的十余种会试同年齿录,美国HathiTrust网站公开的哈佛大学图书馆、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所藏的几十种登科录、会试同年齿录等。其他分布于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复旦大学图书馆等处的各类登科录、会试录、会试同年齿录则查看难度极大。本数据库创建者在去年至今写作《明清泽州科举研究》书稿过程中,对海内外现存的300余种清代进士科举文献做了整理和汇总,建立此数据库的目的是为国内外科举文化研究者提供便捷,以期能够为诸位查询清代进士科举文献现存数量、现存地点、是否可见、获取难度的时候节省宝贵的时间。数据库做了些什么?1.已收录319种清代科举文献,清代晚期的文献存世较多,其中光绪21年乙未科现存17种科举文献,光绪29年癸卯科16种,光绪30年甲辰恩科14种。2.标注海内外馆藏地38家,其中北京大学图书馆收藏最多72种,其次为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48种,再为日本国立公文书馆28种。3.进行了10种归类,其中登科录44种、履历便览33种、会试同年齿录140种、会试录41种、题名录7种、考官录6种、同门姓氏12种、会试朱卷19种、会试闱墨12种、会试同年录5种。4.已收录国内外古籍文献数据库7个,中国国家图书馆馆藏目录、中华古籍资源库、全国古籍数目数据库、美国犹他家谱学会图书目录、台湾善本古籍典藏、台湾中研院数位文化中心、学苑汲古—中国高校古文献资源库、HathiTrust、日本所藏中文古籍数据库等古籍数据库。如何使用?通过科年,可以在右侧文献处直观的看到该年份现存的进士科举文献数量。如顺治三年丙戌科已收录2种,光绪三十年甲辰恩科则收录了14种。通过文献,可以详细的看到该科文献的科年、种类、馆藏地、地理位置、是否公开出版,是否有网站可在线查看,以及文献封面图。如藏于法国国家图书馆的《康熙十八年己未科会试进士三代履历便览》就可通过网址链接一键直达查看电子版,藏于北京大学的《乾隆四十六年会试录》则可以看到官职页的图片,但并未有在线资源,只能通过所附链接进行咨询。“中国清代进士科举文献地理分布数据库”采用CC BY 协议,采用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允许社会各界用于个人、公益、学术和商业目的,如果你需要使用标注、考证、图标统计等文本和地理坐标信息,请注明来源“孔伟伟:中国清代进士科举文献地理分布数据库()”。数据库中使用的文献、图像版权均归属馆藏者所有,使用者如基于个人、公益或者学术研究等非商业目的,依据馆藏地的版权规定规范使用,如需前往相关图书馆查阅的,请务必遵守图书馆的阅览规定。如用于商业目的,请根据我们给出的来源信息自行仔细确认是否可以商用。目前缺乏来源的图像资料,请谨慎使用。项目不对这些图像资料的使用承担任何版权责任,由此造成的纠纷请自行负责。如果以上图像资料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确认后删除相关信息,联系方式参见文末。如果某些未指明来源的图像资料的版权属于您所有且愿意共享,你可以提供版权证明,我们将补充您的信息,并将您或者您的单位列入贡献者名录。将来还会做些什么?“中国清代进士科举文献地理分布数据库”项目版本发布后,我们希望能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予以改善,同时征集志愿者共同参与到我们数据库的共享协作中来。未来,我们将补充现有319种清代科举文献的载体信息(刻本、微缩品、电子数据)、册数、页数、刻印年代等信息;增加武会试录、武登科录的文献信息;增补遗漏的各类清代科举文献;补充将来新发现的清代科举文献。本数据库主要依托中国国家图书馆馆藏目录、中华古籍资源库、全国古籍数目数据库、美国犹他家谱学会图书目录、台湾善本古籍典藏、台湾中研院数位文化中心、学苑汲古—中国高校古文献资源库、HathiTrust、日本所藏中文古籍数据库等古籍数据库,以及各高校、各省市图书馆的馆藏古籍目录。志愿者需要如实填写科举文献的科年信息、馆藏地、是否出版、预览或信息来源网址、封面图,文献标题尽量与馆藏地所登记的一致,同时要根据文献的类型进行选择归类。
论科举制的影响科举制度在中国实行了整整一千三百年,对中国以至东亚、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隋唐以后中国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教育、人文思想,莫不受科举的影响。科举原来目的是为政府从民间提拔人材。相对于世袭、举荐等选材制度,科举考试无疑是一种公平、公开及公正的方法,改善了用人制度。最初东亚日本、韩国、越南均有效法中国举行科举,越南科举的废除还要在中国之后。十六至十七世纪,欧洲传教士在中国看见科举取士制度,在他们的游记中把它介绍到欧洲。十八世纪时启蒙运动中,不少英国和法国思想家都推崇中国这种公平和公正的制度。英国在十九世纪中至末期建立的公务员叙用方法,规定政府文官通过定期的公开考试招取,渐渐形成后来为欧美各国彷效的文官制度。英国文官制所取的考试原则与方式与中国科举十分相似,很大程度是吸纳了科举的优点。故此有人称科举是中国文明的第五大发明。今天的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仍是科举制度的延续。从宋代开始,科举便做到了不论出身、贫富皆可参加。这样不但大为扩宽了政府选拻人材的基础,还让处于社会中下阶层的知识份子,有机会透过科考向社会上层流动。这种政策对维持整体社会的稳定起了相当的作用。明清两朝的进士之中,接近一半是祖上没有读书、或有读书但未作官的“寒门”出身。但只要他们能“一登龙门”,便自然能“身价十倍”。历年来千万莘莘学子,俯首甘为孺子牛,目的多亦不过希望能一举成名,光宗耀祖。可以说,科举是一种拢络、控制读书人的有效方法,以巩固其统治。科举为中国历朝发掘、培养了大量人材。一千三百年间科举产生的进士接近十万,举人、秀才数以百万。当然其中并非全是有识之士,但能过五关斩六将,通过科考成进士者,多数都非等闲之辈。宋、明两代以及清朝汉人的名臣能相、国家栋梁之中,进士出身的占了绝大多数。明朝英宗之后的惯例更是“非进士不进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科举成为高级官员必经之路。利玛窦在明代中叶时到中国,所见负责管治全国的士大夫阶层,便是由科举制度所产生。科举对于知识的普及和民间的读书风气,亦起了相当的推动作用。虽然这种推动是出于一般人对功名的追求,而不是对知识或灵性的渴望;但客观上由于科举入仕成为了风尚,中国的文风普遍得到了提高。明清两朝时,中国的读书人以秀才计,大部份时间都不下五十万人;把童生算在内则以百万计。当中除少数人能在仕途上更进一步外,多数人都成为在各地生活的基层知识份子,这样对知识的普及起了一定作用。而且由于这些读书人都是在相同制度下的产物,学习的亦是相同“圣贤书”,故此亦间接维持了中国各地文化及思想的统一和向心力。科举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主要在其考核的内容与考试形式。由明代开始,科举的考试内容陷入僵化,变成只要求考生能造出合乎形式的文章,反而不重考生的实际学识。大部分读书人为应科考,思想渐被狭隘的四书五经、迂腐的八股文所朿�2�8;无论是眼界、创造能力、独立思考都被大大限制。大部份人以通过科考为读书唯一目的,读书变成只为做官,光宗耀祖。另外科举亦局限制了人材的出路。到了清朝,无论在文学创作、或各式技术方面有杰出成就的名家,却多数都失意于科场。可以推想,科举制度为政府发掘人材的同时,亦埋没了民间在其他各方面的杰出人物;百年以来,多少各式菁英被困科场,虚耗光阴。清政府为了奴化汉人,更是严格束缚科举考试内容。清代科举制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就算在科举被废除以后,它仍然在中国的社会中留下不少痕迹。例如孙中山所创立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五权分立,当中设有的“考试院”便是源出于中国的科举考试传统。另外,时至今日科举的一些习惯仍然可以在中国大陆的高考中看见。例如分省取录、将考卷写有考生身份信息的卷头装订起来,从而杜绝判卷人员和考生串通作弊、称高考最高分者为状元等等,俱是科举残留的遗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