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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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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毕业论文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在国际私法课程中谈谈你对公共秩序保留的看法! 解析: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弹性 在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较其他问题更为敏感和难以描述。 其基本含义是:当法院地国法官认为依内国法律选择规则应适用的外国法违背了内国的公共秩序或国际公共秩序时,可以拒绝适用被选择的该外国法。这一制度的初衷显然是积极的,目的在于维护内国国家和个人的利益。但在实践中,这项制度与法官选择和适用法律的向内性(即更愿意选择和适用内国法)一结合,便似良种扎进了沃土,茁壮成长之势难以阻挡。 维护内国利益的需要和法官的偏爱,使法官将适用这项制度的裁量权渐至滥用,以至这项制度被演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借口,彻底违背了这一制度的初衷。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各国国际私法都赋予了这项制度较大或很大的弹性,只对这项制度的适用条件做了原则性规定,很少确定具体标准,这就给法官裁量留下了很大空间。这或许是这项制度存在的真正意义。 虽然国际民商关系复杂多变,需要适用这项制度的情形也难有定规,所以这项制度的适用确实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如果弹性过大,必会危及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当事人也将无法预见法律适用的结果。 国际私法发展的近期,克除这项制度弊害的思想被提出和重视。这项制度在适用中受到限制。 一是必须在应适用的外国法“明显”违背内国公共秩序时才可以排除其适用。例如:某国法院受理住所在美国某州的黑人男子与白人女子的婚姻效力案件,根据内国国际私法规定,此案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本州)法,但当事人所在州法律规定黑人与白人之间的婚姻无效,法院认为这一规定明显违背内国公共秩序,故不适用。 二是必须在适用外国法的结果违背内国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不能仅仅因为外国法的规定内容与内国法的规定不同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例如:菲律宾法律禁止离婚,如果当事人夫妇国籍、婚姻举行地、居住地都在菲律宾,仅是为了离婚才到日本,向日本法院提起离婚诉求,准备在判决离婚后仍回菲律宾。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法院认为适用菲律宾禁止离婚的法律不至于违反日本公共秩序,可以不判决这对夫妇离婚。 但如果婚姻举行地、居住地、被恶意抛弃的妻子的国籍都是日本,丈夫国籍是菲律宾,当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离婚时,日本法院就可以认为菲律宾禁止离婚的法律违反日本公共秩序,不适用菲律宾法律,而适用日本法,判决离婚。 这一做法的进步意义在于将着眼点从各国法律差异的表象层面转到适用不同法律的结果的实质层面,因为,无论如何,适用法律的结果才对法律关系和当事人有实质影响。 三是适用这项制度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不必以内国法代替其适用。例如:在第一个案件情况下,基于种族歧视的当事人本国法被排除适用后,不一定只能代之以法院地法,而可以考虑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法官们可能滥用这项制度的原因是以适用内国法为后手,如果排除不应适用的外国法规定之后,不是唯一替以内国法,而是尽量适用该外国法中其他可适用规定或该外国法的基本原理或其他相关外国法的规定,相信内国法官对于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不会仍然如此热衷。 在中国《民法通则》里仅有的九条规定中专设了一条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见中国对这项制度的重视程度。中国国际私法没有对适用这项制度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似乎使人对法官能否恰当适用难免担忧。 但事实上,中国的实践却是以另一种情形让人担忧。据统计,在2002年中国法院受理的36件涉外民商纠纷案中,除两件分别适用美国法和香港法外,其他34件都适用中国(大陆)法,其中6件对为何适用中国法未做任何说明。这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中国法院根本不需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限制不应针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不应针对外国法的适用,而应针对这项制度的弹性,如果索性让这项制度无用武之地,则弊害似乎更为严重。

公共秩序的含义、作用,国际上的做法,相关理论,排除统一冲突规范后的法律适用,统一冲突规范的宗旨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关系

公共秩序道德论文参考文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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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历来都是时代进步的先锋者和社会风尚的引领者,肩负著历史的重任,人民的重托。社会道德风尚的现状会影响的大学生的道德状况,进而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社会心理。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当代大学生道德素质调查分析

【摘要】通过对桂林市八所高校在校本专科生进行调查所得的第一手资料,分析当代大学生道德素质状况,认为当代大学生普遍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观,总体道德素质是健康向上的,但也存在着政治观取向功利化、社会公德认知功利化、个人道德认知庸俗化、道德和行为不一致等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道德素质;功利化

大学生作为社会未来的主题人群之一,其道德状况如何将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程序。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学生群体在不断扩大,而生活、学习、发展、就业环境和条件的改变也必然会影响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和道德素质。党中央对此十分关注,并提出了相关要求。本次调查研究期望描绘出一幅当代大学生道德素质状况全景图,让更多大学生能因此了解自身情况,让社会更加关注大学生群体的道德素质现状,为提高当代大学生道德素质提供建议,同时也希望能为相关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采用问卷法和访谈法收集资料。问卷为自行设计的《大学生道德素质调查问卷》。

问卷调查物件为桂林市八所高校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理工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桂林医学院、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漓江学院2008、2009级在读本专科生,调查时间为2010年4-8月。本次调查总共发放问卷800份,回收749份,回收率为。其中男性占,女性占。访谈物件全部为桂林理工大学在读本科生,随机访谈20名同学。另外,在专案后期又随机抽取了20名被调查者进行电话追踪访谈。

二、调查结果分析

1.大学生道德素质明显受社会功利化影响

①政治观取向功利化

积极的政治观是道德素质良好的一个体现。在调查问卷“您认为当前大学生的入党动机是什么”的选项中,大学生入党动机为“有政治信仰和追求的”有,“为将来好找工作”的有,“为获得政治资本”的有,“为在大学里证明自己的能力”的有,而只是为了“随大流”的大学生有。其入党动机多元化和功利化倾向清晰可见。

爱国主义也是思想政治的核心,本调查设计问题中在评选“一个人最可贵的品质”时,“爱国”作为一个人最可贵的品质出现在第一位的比例最高,为,排在第二位的是“自尊自爱”,第三位的是“孝顺”。“爱国”在前三位的综合比例为,排名第三,跟第一孝顺、二名自尊自爱差距不大。由此说明,尽管面临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当代大学生对国家的责任意识仍很强烈,占据着大学生思潮主流,而中国传统美德也为当代大学生所崇尚。

②社会公德认知功利化

社会公德认知体现在大学生应具有的基本础文明行为上,包括遵守公共秩序、明礼诚信、培养公民意识与家庭观等。此果皮纸屑、公车上的让座、购物找零。

调查结果分析:场景一,作为一个有道德修养及思想素质的大学生,理应是选择“自己捡起来扔进垃圾箱”,但结果显示,更多的大学生选择的是“很正常,当作没看见”,而所期望的“自己捡起来扔进垃圾箱”所占比例仅为;场景二,结果显示选择“主动让座”的占绝对优势;场景三,选择主动退还的有,另外,采取“保守态度”即“看情况”的也占到。

通过对调查结果分析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的社会公德认知总体上是好的,但明显受功利化影响,利己思想作怪。在不损自己的利益前提下,大学生普遍乐意去做对社会有益的事。

③个人道德认知发生改变

大学生对校园文明行为的判断可以反映他们对社会文明准则的评判尺度。对此,进行了“校园十大不文明行为”的评比,让调查者对给出的十种不同的不文明行为由最不文明开始排序。在一些校园不文明的行为中,被高校大学生列为最可恶、最不能容忍的行为是“偷窃”,而被高校大学生列为最不可恶、最可容忍是“抄袭作业”的行为。访谈中发现,对于盗窃行为,很多同学认为这直接损害了自身的利益,所以对此深恶痛绝。而对于抄袭作业,绝大多数同学却没有认识到这其实也是一种“盗窃”行为,或者是认识到了却因为这种行为盗窃的是“知识”,不是实体,并且这种现象在周围普遍发生而给予了极大的宽容度。可以看出:普遍大学生厌恶的其实并不是“盗窃”行为。他们的评价标准是盗窃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跟自己的利益是否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查中高校大学生对“大众场合搂搂抱抱”这一不文明行为的宽容已提升到相当高的程度。“大众场合搂搂抱抱”在校园中发生率的上升是有目共睹的,它是一种逾越传统道德规范,至少这是一种对大众场合中的其他人不礼貌的行为。而高校大学生对此宽容度如此之高,说明了社会舆论对此种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对大学生来说正在逐渐减弱。

另外,结合表中的最可贵品质评比看到:在当代桂林市高校大学生中,普遍把“孝顺”、“正直”、“自信”、“责任心”列为最可贵的品质,但是“谦虚”、“冒险”、“俭朴”、“守纪律”等趋向于传统的道德却受到一定冷落。

2.大部分大学生在道德素质方面知行不一

①“在义利关系上,您最倾向于”的选择

大部分学生选择了“义利兼顾”跟“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道义和利益的关系是道德取向的基本问题,“重义轻利”是社会一贯提倡的主导观念,而当代大学生却表现出了与其传统道德观的较大冲突。显然,这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在道德价值观上的一种体现。

“您对考试时的作弊行为有何看法?”的调查结果显示:有的人认为“作弊总比补考好吧”,的认为“为了高分可以理解”,甚至的人认为“没什么大不了,我也干过”,但是依然有的人是“反感,自己从来不作弊”。也就是说共有的大学生因不同缘由选择容许作弊的选项。

在“校园十大不文明行为”的评比中也把“考试作弊”列为不文明行为其中的一个选项,大部分大学生对此表现出很大的宽容度,仅次于“在课桌上乱涂乱画”和“抄袭作业”。这两个调查结果反映出当代大学生对于考试作弊问题虽然都有了正确的认识,但是仍然因为各种原因作弊过或对作弊表示无奈与认同。

按性别统计的结果表明:在表示不作弊方面男女选择比例基本持平男,女,在表示容许作弊方面,男生选择“为了考高分,可以理解”与直接承认自己做过“没什么大不了,我也干过”的比例比女生高;而女生在选择“总比补考好吧”这一选项则比男生高出个百分点,这也反映出不同性别对道德认知和感受的差异。

②擦黑板现象

调查结果发现,有的人漠视擦黑板这一行为,即使注意到黑板要擦这一事件,大部分人不是认为应由班干部来擦,就是认为应由前排的同学来擦,甚至认为应由老师来擦。这说明在尊师这一道德上,大学生在“知”与“行”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另外,在调查很少人擦黑板的原因中,有的同学选择“大家都不擦,如果自己擦,太出风头,不好意思”这一选项,在其他选项中占第一位。大学生的行知不一也一定程度受到从众和不出头思想的影响。

尊敬老师并不是意味着拘泥于擦黑板这些小节上,但是为老师创造一个干净舒畅的教学环境,是大学生尊敬老师的一种行为表现,理应做到义不容辞。这种“知”与“行”之间的差距值得思考。

三、结论与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结果的分析和综合讨论,可以认为:当代大学生已普遍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观念。

一方面,当代大学生从小开始接受着来自学校、家庭的传统道德教育,传统道德很早就在大学生的心灵立下根基。另一方面,随着大学生年龄不断增大,大学生对社会现象异常敏感,逐渐受到社会上功利化等不良思想的影响。这时候大学生的传统道德思想跟社会上存在的不良思想发生激烈冲突,而大部分人在这两种思想之间选择“中立”的态度,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观念。

在这种自发形成的道德观念影响下,大学生对待事情普遍先考虑到自己的利益,做事功利化,但又承认传统道德的作用。普遍在不损自己的利益的前提下乐于做对社会,对他人有益的事。

据此,可以解释所调查的现象:因为受社会不良思想的影响,导致当代大学生“政治观取向功利化”、“社会公德认知功利化”、“个人道德认知发生改变”;同时又因为受到传统思想的约束,导致了大学生“道德素质方面知行不一”。

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对事物的认识尚处在不稳定、不全面和矛盾阶段。可以看出,这种大学生自发形成的独特的道德观念是不稳定的,当传统道德跟社会功利思想二者择一时,大学生极易偏向社会功利这一面。当代大学生普遍面临着这种“道德危机”,大学生本身以及全社会都应该对这种“道德危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重视这种“危机”的存在,通过家庭、社会、学校、教育者、大学生本人的共同努力化解“危机”,使大学生群体在良好道德素质环境的支撑下,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1]朴永刚.当代大学生道德素质现状分析[J].华章,201010:68-75.

[2]李惠.谈传统文化美德与大学生道德素质教育[J].中国成人教育,20073:82-83.

[3] *** 中央国务院. ***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道德政治教育的意见》[J].中国高等教育,200420:3-5.

[4]马昊,何向东.和谐社会领域下的我国大学生道德素质现状及优化路径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072:48-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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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是社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准则的总称,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包括行为规则、道德规范、行政规章、法律规定、团体章程等。行为规范是在现实生活中根据人们的需求、好恶、价值判断,而逐步形成和确立的,是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标准或原则,由于行为规范是建立在维护社会秩序理念基础之上的,因此对全体成员具有引导、规范和约束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全体成员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怎样做,是社会和谐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和延伸。行为规范是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行为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学科的范畴。所谓规范,就是规则和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 圆,没有规范就没有秩序。如果规范、标准缺失,不仅会冲击正常社会秩序,使人们无所适从,乱了分寸,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生存质量。良好的 社会秩序需要人们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从而调整一系列的利益关系,建立正常的社会关系。社会作为一种群体是由个人组成的。所谓个人,就是现实生活中具有自己的意志、利益、需要和行为的个体。而群体是由共同目的和协作关系的个人组成的社会系统。在社会活动中,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与人及个人与群体的利益关系就需要行为规范的发挥协调作用。行为规范是用以调节人际交往,实现社会控制,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它来自于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交往经验,是人们说话、做事所依据的标准,也就是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行为。现代社会的各种活动都是建立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的,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现代化 大生产的分工协作愈来愈细。没有分工协作,也就没有现代化生产。怎样才能分工而不“分家”、“协作”而不扯皮呢?这就需要行为规范来确立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法制与秩序论文

法律与秩序法律与理性的联结考察意味着法律是有明确价值取向的制度设计,法治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价值。那么,法律与秩序又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不能用秩序代替理性来规定法律和法治?法律的目的之一是建立秩序,而秩序本身却不是法律。在秩序的构成中,法律、公共政策、习惯、惯例等社会规范都可能起作用。所以,有依法形成的秩序和非依法形成的秩序之分。依法形成的秩序意味着国家意志在秩序形成过程中具有重大作用,意味着人的理性能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证。近代以来的国家生活中,法治逐渐取代非依法形成的秩序,正在对人的理性能力的确信。如果将任何秩序都视为法治,其结果必然是淡化国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界限,进而否定或削弱理性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法治”变成与价值选择无关的活动和状态。秩序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自发性。法治和秩序联系起来考察在西方和中国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法治最初和在通常意义上都是指“法律的统治”,即领先国法规范社会行为,秩序则是指自然和社会中的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哈耶克把社会秩序分为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指“自生自发的秩序”,后者指“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并认为“那种认为人已经拥有了一种构设文明的心智能力、从而应当按其调计创造文明的整个观念,基本上是一种谬误。”真正的秩序只能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而不是人预先设计的。波普也认为,人不能对社会进行整体上的有意识的设计,现实的社会秩序经常是超乎人的理性的预期的(。应该注意到,哈耶克并不是否定理性,如他所说:“我们所主张的,并不是要废弃理性,而是要对理性得到确当控制的领域进行理性的考察。这个论点的一部分含义是指,如此明智地运用理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在尽可能多的场合中运用主观设计的理性。”哈耶克关于理性的观点与他关于法治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他看来,法治的核心是个人自由,理性的发展也取决于个人自由,因此,“我们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因为正是这个领域,才是理性据以发展和据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惟一环境。”在哈耶克那里,法治是西方社会秩序的文化进化的因素和组成部分。而在我国,情况则完全不同。我国的“本土资源”中没有西方意义的“法治”,甚至也没有作为法治和理性基础的个人自由。法治是外来的,一定意义上是被动的,与自发秩序是对立的。在这样的语境中,过分强调法治建设中的本土资源和秩序的自发性,必然是或者导致否定法治的结论,或者赋予法治和法律不同的解释-使其中国化的解释。我国有的学者正是这样分析问题的。“我不主张把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价值或体现了这样的价值的条文,而更倾向于从社会学角度来理解法律,把法律理解为与人们的具体现实的生活方式无法分离的一种规范性秩序。”“中国有久远的、相对独立的发展史,并演化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尽管这些法律制度依据西方标准看来未必是‘法律的’……我认为,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生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如此一来,法治问题的讨论就主要不是如何运用法律形成一个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秩序,而是如何放任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秩序的自发性。苏力先生从秋菊的困惑、山杠爷的悲剧到破产法的困境中,巧妙地指出了中国民间的自发的秩序的强大力量和普通公民对传统的心理认同,尽管分析存在漏洞,但仍然富有启发性,至少说明了法律的制定与法在社会中的实现是不同的。然而,他并没有停留在此,而是进一步提出法治就是一种秩序,秩序是多元的,法治没有固定的模式。暗示中国法治的未来孕育于中国民间秩序之中。为了说明民间秩序的根深蒂固,他从秋菊讨“说法”反而被国法置于困境,被强奸者与强奸者结婚以了结恩怨、规避法律等现象中展示“民间规范性秩序”与国法的对立。如果说民间秩序就是法治,那么类似人情大于国法的民间心理状态也就可以称为法治,为政在人的贤人政治也有同样理由称为法治。如此一来,法治国家与警察国家、专制国家与民主国家、正义与邪恶之间还有什么区别? 显然,将法治与秩序联系起来在我国与西方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西方的自发秩序和传统中具有与理性相联系的、后来被称为“法治”的文化因素,而我国的自发秩序和传统中没有“法治”(除非我们重新解释法治),也缺乏理性的科学精神,更严重的是,它蔑视人的尊严。所以,中国人期待于法治的,不是继续束缚在旧秩序中,而是在新秩序中实现现代化和自身的尊严。

安全法制 教育 对于大学生的成长、大学校园建设等多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促进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浅谈安全法制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大学生法制 安全教育 探究》

摘要:法制安全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已明确要求各级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和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如何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依然成为一个关键而且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做好 大学生 法制安全教育

一、概述

法律是维护社会、经济、政治秩序和民众生活秩序的基本准则、规定,也是对每个公民规定的最低社会道德标准。懂法、守法、遵法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学生对法制观念、安全意识了解多少?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又有多高?特别是在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大学生违法主要表现

大学生思想和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面对社会中的种种现象缺少理智的判断,往往容易冲动走向极端,悔恨终身。同时,大学生学习科学知识的同时,其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如何,将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笔者结合现今大学生的实际生活,认为大学生违法现象主要表现如下:

1、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在大学生群体中,普遍存在“凑热闹”的错误思维,很多学生被这种错误的思维支配行动,严重扰乱学校的生活秩序,无意识的走向了违法的不归路。例如:某高校因为市政施工挖断光缆,导致学校网络中断,该校学生王某带头起哄、摔砸物品制造事端,引发多个学生公寓楼起哄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师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带头起哄闹事的王某以及参与起哄致事态扩大的其他12名学生一并开除学籍。盲目的冲动,断送了自己的学业。网络信号出现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本来就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可是这些学生却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无视学校安全稳定,到头来必将对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2、传销

传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牟取非法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现今社会充满了各种诱惑,传销组织诱大学生上当,就是利用大学生急于成就自我的心理、急于成名的思想,以职业中介或高薪招聘作为诱饵,鼓吹所为团队精神以及高额回报来诱和控制大学生。例如:某高校学生杨某,盲目加入传销组织,认为只有外出“与精英合作”才能挣大钱,体现自身价值。后经学校将其解救,才如梦方醒。所以,大学生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理智的选择,才能使自己的大学生活充实而健康!

3、制造谣言

谣言,是指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谣言已成为互联网世界最大的“病毒”。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一些人的心里弱点,其中有一部分人由于自身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对漏洞百出的谣言却信以为真。各种网络谣言的扩散和传播,不仅损害了公民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还引发了公众恐慌,破坏了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所以,大学生应该为营造良好网络 文化 环境合理使用网络,远离网络“糟粕”,增加自身辨别是非,抵御网络谣言的能力。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让造谣者兴风做浪、蛊惑人心。

4、非法集会

国家对群众游行示威活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集会游行必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游行、集会,就是违法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致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对于学校的要求不予理睬,我行我素,一意孤行。例如:2003年,因日本 留学 生表演粗俗、下流节目,引发部分高校学生大规模抗议游行示威,部分学生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在没有得到审批的情况下,听从社会闲散人员教唆,盲目参与游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抓获,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结果显而易见,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就必须付出代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打架斗殴

现今社会,打架斗殴已然成为校园内的一大公害,是在校大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之一。大学生打架斗殴易危及人身安全,酿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不利于学生成长以及优良校风和学风的建设,损害大学生的良好形象,影响学校声誉。本来是要好的宿舍同学,却因为一个玩笑而致人伤害,这不正反映出大学生心理和思想不成熟吗?年轻气盛,遇事不冷静,缺乏有效沟通,心理承受能力不强,无意识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生命是脆弱的,决不像电脑游戏里的人物那样,身体被打得变了形还能恢复原状。打架斗殴造成他人的某些伤害是不可逆转的,会给受害者造成终生的遗憾。所以,大学生应该培养自己的责任心,先成人,后成才、先做人,后做事。严格遵守学校的 规章制度 ,本身就是遵纪守法。

三、建议

当代大学生只有认真学法,才能成为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掌握 法律知识 ,树立法律意识,势在必行。同时,笔者建议大学生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勤奋学习,掌握必要的政治、文化、科学、法律知识和劳动技能,提高辨别是非和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

2、遵守社会公德,爱国爱校,敬爱父母、尊重老师,艰苦朴素,不做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事情,应当诚实谦虚,接受别人的帮助教育,克服缺点,改正错误。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做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远离一切不良行为。

4、增加社会责任感,强化道德正义感,站稳立场,明辨是非。加强自我学习,学会自我约束,切实按照高校学生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

5、学习法律知识,增强防范意识,树立崇高理想,加强道德修养。

四、结语

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所以,我们要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点滴小事做起,首先自己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共同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我们的校园就是和谐、文明、安全的校园。

参考文献:

[1]崔长珍.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06,(3).

[2]陈金春,刘成荣.重视并搞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J].盐城工业学院学报,2006,(4).

《论高等学校安全与法制教育》

摘 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的问题。在高等学校中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即是新形势下党中央的要求,也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培养大学生健康思想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校大学生中不懂法甚至违法的现象,暴露出了当前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薄弱的问题。大学生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他们在学习科学知识的同时,其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如何,将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部分,高校要提高对法制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的 措施 切实搞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关键词:高等学校;校园安全;法制教育;法制观念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 编号:1002-7661(2016)12-352-01

高校安全和大学生法制教育问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所有高校面临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蓬勃发展,截至2015年5月21日,全国高等学校共计2845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553所(含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校447所,独立学院275所,中外合作办学7所),成人高等学校292所。[1]作为国家栋梁的大学生,也因法制观念淡薄,不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大学阶段,是大学生一生当中人格和思想以及道德观、世界观、价值观发展与完善的关键时期。大学生群体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安全和稳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一、高等学校安全现状及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2013年4月14日,某高校一名学生过生日邀请了七名同学到某宾馆网吧上网,晚上有四人住在宾馆,次日早上五点因电路老化起火,从一楼烧到六楼,住五楼的四名学生在发现火灾到大火扑灭的一个小时内没有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最终丧失生命。2014年12月20日大学生张某盗窃同学两台 笔记本 电脑,在某典当行换了两千元现金,被抓后还说以后有钱赎回电脑还给同学,不算违法。可见该学生对法律多么无知!

1、大学校园周边环境日趋复杂。原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全国高等学校安全工作网络会议上指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已经到了非整不行的阶段。校园周边,歌舞厅、游戏厅、卡拉OK 厅、录像厅、网吧等大量存在。一些学生出入这些场所,引发事端,影响到校园秩序,对在校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尤其是网吧,很多自制力差的大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聊天,花费大量时间、金钱,由此引发的治安问题也层出不穷。

2、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愈来愈突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特别是高校招生就业制度、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大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和问题。如果这些心理障碍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治疗,受到强烈的刺激,后果将非常严重。由于生活节奏加快,社会压力加大以及家庭环境和个人经历等诸多原因,产生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大学生日益增多。

3、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由于法律基础课的课时有限,合班上大课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此教学要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制教育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不够重视,只是将其作为一门普通的课程来对待,而没有将其看作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与修养的重要举措。

4、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很多非政法院校的法律课师资是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担任。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就不难理解了。

5、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未能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 社会实践 的机会。【2】有的高校甚至把法律基础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仅限于几部法律,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内容。

二、对大学生法制教育改进措施的建议

1、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积极主动地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1)构建并完善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 高校要重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并将其作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和一个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在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上要做到系统化、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改变陈旧的、落后的教学观念和 教学 方法 ,构建并完善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

(2)制定并完善科学的学生管理制度。高校要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普通高校德育大纲》、《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各项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根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制定并完善科学合理的学生管理制度。【3】一方面要寓法制教育于课堂教学和各项活动中,使法制教育从单线型转变为网络型,构建课堂内外、校园内外一体化的法制教育网络,巩固法制教育效果。另一方面,紧抓前馈环节,多方面多 渠道 地灌输法律意识、渗透法制教育、培养法律素质。

(3)高校要在法制教育中改进方法,积极调动各方面有利因素形成合力。教师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在教学方法上着眼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并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标准要求,抓住大学生心理特征,采取各种教学方式和渠道,发挥各有关课程在法制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使大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深受法制的熏陶。同时还要充分利用“两课”教育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的渗透,加大普法的力度和广度,提高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3、加强法律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队伍是搞好高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不同的学校要根据自身的条件,通过多种形式,组建精干的专职教师队伍。

参考文献:

[1] 张淑玲。大学生法律教育的调查与分析[J],河南大学学报,2015(9)。

[2] 韩世强,陈秀君.试析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模式的重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3)。

李龙和张文显的书看过没? 法律与秩序可以先谈法律与自由,再谈秩序与自由最后结合起来谈法律与秩序,要是我就这样写! 法律与自由可以谈谈历史方面的起源啊什么的,秩序与自由谈点辩证的关系什么的,最后结合起来的部分自己想吧! 写论文的最好办法就是先堆砌一些学说观点,然后不置可否,最后选几个自己认为说得过去的组成自己的结论就OK啦! 你起码也得告诉我多少字数啊?分这三个部分写应该灵活性很大的!

秩序议论文素材

并不是,是要从根本来讲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作要处理好学习与遵守纪律的关系。纪律是约束我们的行为的,约束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按照一定的要求去做事情。人没有了纪律的约束,就像是短了线的风筝,可能当时会放纵一下自己,以后就再也不会高飞起来了。真正有所作为的人,必定是严格地按照纪律来约束自己的人,不遵守纪律的学生不能够算是一个优秀的学生。一个学校、一个班级,有那么多的学生,如果上课纪律很乱,可以乱说话,可以随意迟到、旷课,那么这个班级就显得学习的气氛不够浓厚,这样的感觉会影响到每一个学生,大家会逐渐在这样的环境中丧失前进的动力,会逐渐泯灭了上进心。因此,不遵守纪律同学,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学业,而是破坏我们班级,我们学校整体的团结、奋进的气氛。这是我们坚决不能够允许的。讲究纪律,不是说不要大家休息和放松,而是说休息和放松要按照要求去做,换句话说,就是要做到该做什么的时候,必须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时候,就坚决不能够做。要把自觉的遵守纪律,看成是提高自己的前提,坚决按照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古有“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今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之说,可见纪律的重要性。纪律是学习的前提、是胜利的保障,是一条颠不破的真理。

秩 序思路:秩序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秩序的维持需要每个人的努力,遵守秩序是文明的表现;遵守秩序能够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破坏秩序往往害人害己,有秩序的人更接近成功;生活、学习、工作都要在一定的秩序下进行;改变旧秩序,建立更合理的新秩序。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写作主题秩序都有哪些素材可写。【作业】今天的留言,大家可以也列举出其他有关于秩序的例子,也可以是你对秩序的看法。事例素材上海大雪后秩序井然——(秩序由大家共同创造)2005年元旦期间,多年罕见的大雪袭击上海,但政府部门迅速出台的一系列充满人文关怀的举措,有力地化解了严寒带来的困难和不便。12月30日晚,大雪初停,地面开始结冰。上海市委、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对因受气候影响、交通受阻未按时上班的职工,不作迟到处理。原本为第二天上班交通发愁的广大市民一下子轻松了不少。一位读者投书报社,对政府第一次发出此类通知撰文感怀:“多少年后,上海市民会记得2004岁末的这场大雪,也会记得在这个风雪之夜有过这么一个充满温馨和体贴的紧急通知。”许多细心的上海市民这两天还发现,虽然从家里望出去是一片冰天雪地,但清早出门,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以及过街天桥已被清扫干净,一些地铁露天车站上,还放置了不少草袋草席。交通环卫部门职工的通宵奋战和精心防范,让广大市民少了很多路滑摔跤的担心。雪严寒,最紧张的当属各个公共服务行业。元旦当天,上海的电力燃气等需求升至“沸点”:最高用电负荷达1107万千瓦,人工燃气和天然气日供应总量逾1500万立方米,三条轨道交通线运送乘客约190万人次,各项指标比2004年元旦剧增三成左右,创历史新高。全市19个区县的房屋应急维修中心接到的报修电话,较平日增长了10倍,大多是因水管受冻、用电负荷过高导致电表烧坏。但在各方充足准备和全力应对下,基本上有条不紊、安然无恙。在中兴通讯上海研发中心工作的李青说:“大雪严寒天气,对政府和市民都是考验,也更能感受到上海的秩序、效率和活力。”上海大师赛的观众秩序——(秩序需要养成)2003年在上海举行的大师杯国际网球赛期间,观众和引座的工作人员在开球后随意在席位上走动,导致选手精力分散。而观看网球比赛时保持安静在国际上早已是不成文的规定,球迷也都配合默契。显然,中国观众还缺乏对网球的了解,没有完全适应过来。好在经过现场解说员的提醒和多家媒体第二日的批评后,中国球迷很快就改正了。赛后世界网球协会的官员对观众的良好秩序留下了十分美好的印象。记者采访银行“一米线”外的秩序——(秩序需要大家来维护)对于银行“一米线”的设立,记者采访了几位上海市民。一位姓胡的市民说法颇具代表性。他告诉记者,他知道有“一米线”这种规定,可还得站那么远排队,太费事了,至于能带来怎样的结果从没想过,反正大家都没把“一米线”当回事。采访中记者观察到,当只有一个储户在等候的时候,大部分人还能遵守秩序,站在“一米线”之外,但一旦又来人办理业务,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在解放路的一家银行内记者看到,一位男士看到“请在黄线外等候”这样的提示语后自觉地站在了“一米线”外,可当他看到又过来一个人的时候,马上就挤到了窗口前。他对记者说,原来他都是站在“一米线”外等候,但总是有个别人插队,等了半天才轮到他,没办法,他也有事,也不能总让给别人吧?可见,秩序是需要大家来共同维护的,一个人的遵守秩序并不能带来整体秩序的提升。名人名言1.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伯克2. 秩序就是正确的规律和事物永久的合理性。——菲尔丁3. 秩序意味着光明和安宁,意味着内在的自由和自我控制;秩序就是力量,秩序是人类最大的需要,是真正的幸福所在。——阿米尔4. 万事离不开方法,世界离不开秩序。——斯威夫特5. 人们过于习惯借助力量来维持秩序,因此不可能考虑没有压制的社会组织。——托尔斯泰6. 旧秩序总是要让位于新秩序。——莱蒙特7. 秩序是主客观之间的一致,是在事物中发现自我的精神。——柏格森8. 如果无序是你必须遵守的法则,你就会因谋求秩序而受到惩罚。——瓦莱里9. 有秩序才会有习惯,有杂乱才会有生活。——亨·亚当斯10. 秩序从混乱中产生出来。——弥尔顿

自由,是每个人的向往的东西,但自由并不意味不受约束。一条小河静静地流淌着,岸就陪伴在它左右,这样的日子过了很久。每一个人,都被一些规则、法律所约束着,那么,想要获得自由,就必须无视这些规则、法律吗?终于,有一天,河水再也无法忍受终日与岸为伴的无聊生活。于是,河水决定冲破案的的束缚。有些人想要得到所谓的“自由”,就决定无视法律、规则等的束缚,在这些人盗窃、杀人时,就没考虑过还有法律在约束他们吗?最终的结果,还是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河水渴望“自由”,终于冲破了岸的束缚,但是,河水没有了岸的束缚,自己也走向了灭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追求这种所谓的“自由”,自己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会和那想要冲破岸的束缚的河水一样——自取灭亡。自由与约束,两个看似矛盾的话题,并非无法共存。追求自由的时候,不要忘记还有你必须要遵守的规则。被规则所约束,并不意味着失去自由。在古典名著《西游记》中,孙悟空如果没有紧箍咒的束缚,就绝不可能随唐僧取得真经、修成正果,兴许还会再被五指山压上个五百年吧!平时的我们,也被许许多多的东西所约束住:法律,学校校规、甚至是家规••••••也许有人会觉得有了这么多的约束,自己很不自由,可是如果没了这些约束,学校还是学校,社会还是社会吗?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如果谁都不遵守任何规则,这个世界将是一种怎样的情景?不要去学习河水,因为追求自由并不意味着去冲破岸的约束。那也许会让你得到和河水一样的下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追求自由,也不要忘记规则的存在。

论文答辩秩序册

答辩流程及技巧如下:

一、答辩主要流程

(一)自我介绍

自我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地介绍自己,争取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

(二)答辩人陈述

自述的主要内容:

1.包括论文标题;

2.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3.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

4.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文章的创新部分;

5.结论、价值和展望;

6.自我评价。

(三)提问与答辩

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

(四)总结评点

逐一回答完所有问题后退场,答辩委员会集体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商定是否通过。最后,由答辩老师就论文和答辩加以小结,加以必要的补充和指点。

(五)结束和致谢

报告结束前一定要进行致谢,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

二、答辩准备

(一)备齐答辩所需各项材料,了解答辩流程

提交通过查重的毕业论文一式三份、开题报告、提纲、任务书、答辩统计表等。

(二)熟悉论文

毕业论文在初稿基础上进行了论文修改,我们要想在答辩时得心应手,则必须对自己的毕业论文有全面、深刻、准确的理解;

理解论文主题、论文使用的相关理论,论文的行文思路,论文的论证方法,论文结果的准确性,论文论证的可行性,论文的背景,论文解决的问题及意义,论文的创新点等。

(三)做一个清晰的PPT

1.学术类PPT,讲究简洁明了,避免花哨不切实际;

字体一定要足够大,不能让下面的人看着累眼;

3.多使用图标,少用大篇幅文字;

4.讲解层次清晰,不断提示讲解进度和前后关系,对重要内容进行总结。

(四)预演PPT,组织好答辩语句

1.选择这个题目的原因;

2.论文的写作目的;

3.基本框架、结构、行文逻辑;

4.论文的主要结论;

5.选题、观点、方法的创新处;

6.论文的不足之处。

注意:陈述一定要概述、讲重点、有所总结。练习控制时间,一般答辩现场都会对学生的陈述时间有限制,在答辩之前一定要多计时演练几遍,学会控制时间,给答辩老师一个准备充分的好印象。

(五)答辩必备材料

1.纸质版论文。论文页码要与答辩老师手里的一致,方便老师提问时与自己查找相应的页面;

2.纸与笔。方便老师提问时记下题目,或在准备回答时做简单的思路笔记。

(六)注意答辩技巧

1.控制语速。答辩时一定要注意语速,要有急有缓,有轻有重;

2.目光移动,答辩时无论是否脱稿,都应注意自己的目光要时常望一下答辩老师很其他现场同学,可以避免观众分神;

3.体态辅助。答辩过程中要适当的运用体态,尤其是手势语言,会显得更为自信、有力,避免出现一成不变的站着或低头。

(七)调整心态

1.保持自信。答辩时不要过于紧张,要相信只要准备充分,现场态度认真、清楚的回答问题;

2.有谦虚的心态。如果答辩老师指出你论文中明确的错误,最好大方承认,不要试图反复辩驳,或者老师提出的问题论文中已经写出来了,也不要说“论文中XXXX页已经写了答案”,只要再复述一遍答案就行。

三、论文答辩常见问题

(一)了解常见的提问题目类型

1.检验真伪题,即围绕毕业论文的真实性拟题提问。

2.探测水平题,从探测学生水平高低、基础知识是否扎实,以及掌握知识的广度深度等方面来提问的题目,主要是论文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运用基本原理等方面的问题。

3.弥补不足题,这是指围绕毕业论文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如对论文中论述不清楚、不详细、不周全、不确切以及相互矛盾之处拟题提问,请作者在答辩中补充阐述或提出解释。

(二)答辩中老师常出的问题

1.毕业论文采用了哪些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方法。

2.论文中的核心概念是什么?用你自己的话高度概括。

3.你选题的缘由是什么?研究具有何种现实指导意义?

4.论文中的核心概念怎样在你的文中体现?

5.从反面的角度思考:如果不按照你说的去做,结果又会怎样?

6.论文的理论基础与主题框架的关联?主要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7.经过研究,你认为结果会是怎样?有何正面或负面效果?

8.论文研究的对象是个体还是群体?是点的研究还是面的研究?

9.研究的应然、突然、使然分别是什么?

10.论文中的结论、建议或策略是否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11.研究对象是否具有可比性?研究框架是否符合论文规范?

(三)需准备的问题

1.针对论文答辩的目的和内容,在论文答辩前可以从下列问题中,根据自己实际,选取几个问题,做好汇报准备,内容最好烂熟于心中,不看稿纸,语言简明流畅。

2.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研究,有什么学术价值或显示意义?

3.前人做过哪些研究,取得哪些成果,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自己有什么新的看法,提出并解决了哪些问题?

4.文章的基本观点和立论的基本依据。

5.学术界和社会上对某些问题的具体争论,自己的倾向性观点。

6.重要引文的具体出处。

7.本应涉及或解决但因力不从心而未接触的问题,因认为与本文中心关系不大而未写入的新见解。

8.本文提出的见解的可行性。

9.定稿交出后,自己重读审查新发现的缺陷。

10.写作毕业论文(作业)的体会。

毕业论文答辩要求及程序

毕业论文答辩是审查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重要步骤,是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综合水平的主要教学环节,也是毕业生全面回顾、总结、鉴定自己学习成绩的重要机会,更是学生将自己所学投入所用的新起点。

为规范我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程序,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各学院根据本专业特点,选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学识水平高的专业老师担任答辩小组成员(答辩小组老师近一年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不少于2篇专业论文),由3—5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另设答辩秘书1名作现场记录,答辩秘书不参与论文(设计)评议。

二、答辩学生的选择

所有毕业生均需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答辩顺序在答辩前一天抽签决定。

三、答辩要求及程序

1.论文(设计)答辩公开举行,并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2.答辩前,各学院应将答辩流程以及基本情况告诉学生,让学生熟悉相关程序,并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答辩方法。

3.所有学生均需按时到达答辩现场,不参与答辩的学生原则上也要求旁听。答辩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秩序。

4.答辩者应该着装整洁,答辩过程中思绪清楚,态度应热情大方、彬彬有礼、文雅得体。

5.答辩小组老师不得对自己指导的学生论文(设计)进行提问,实行回避原则。

6.答辩前,指导教师必须将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评阅书上的一审意见、二审意见、定稿意见写好。

7.论文(设计)答辩的一般程序:

⑴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⑵答辩委员会组长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⑶秘书介绍答辩者资格审查情况;

⑷答辩者报告论文(设计)主要内容;

⑸答辩者回答必答题及答辩委员会老师提问;

⑹答辩委员会暂时离开答辩现场,举行会议对论文(设计)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设计)答辩以及答辩者成绩进行评定;

⑺答辩委员会组长宣读意见,并宣布论文(设计)评议及结果; ⑻答辩结束。

8.答辩者报告论文(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简介自我

答辩人应该用三言两语精练明了地介绍自己的姓名、专业、班级及主要的研究方向。

⑵简述梗概

答辩者应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作简要报告(梗概):一是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二是研究问题的关键所在;三是解决问题的对策和特色;四是对策的主要论据和结论。简述梗概应该使人对自己所写论文(设计)有一个简要而全面的`印象和了解。

⑶简明自评

答辩者应该用简明的语言对文章作自我评价:研究的题目有何价值?认识有什么提高?有何心得?有何不足等。关键要突出文章的创新点在什么地方,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辩自述一般为10—15分钟,答辩者要很好的把握时间,把问题讲述圆满。讲述既不能过于冗长,累赘无绪,超过规定时间;也不能过于短促,词不答意,使人不知所云。

9.答辩者回答问题:

⑴在每一个答辩者参加答辩之前5分钟,告诉答辩者必答题。必答题为答辩委员会在论文(设计)答辩之前针对论文(设计)内容所提,数量为2—3个。

⑵答辩者在报告论文内容后首先回答给定的必答题,不能回避。

⑶答辩者回答答辩委员会老师的现场提问,提问一般限于文章所涉及的学术范围之内,数量为2—5个。

⑷答辩者回答问题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5分钟左右。

四、答辩评语的写作

答辩评语不能简单评价,必须真实反映学生答辩情况,具体可以参照《湖南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与实习报告成绩评定标准》来撰写。

五、答辩成绩给予

1.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投票方式

论文(设计)答辩委员就答辩者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2.论文(设计)答辩成绩的计算

论文(设计)答辩成绩根据答辩者现场回答问题等各方面表现给予,教师应该看到学生论文的成功之处,客观公正的评定成绩。评分分为五级: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对论文中有重大原则性错误、有严重的抄袭现象或答辩时概念不清,对主要问题回答不出者,一律评为不及格。

论文答辩记录表的写法:

(1)论文标题。向答辩小组报告论文的题目,标志着答辩的正式开始。

(2)简要介绍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3)详细描述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

(4)重点讲述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

(5)侧重创新的部分。这部分要作为重中之重,这是答辩教师比较感兴趣的地方。

(6)结论、价值和展望。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新成果的理论价值、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展望本课题的发展前景。

(7)自我评价。答辩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要求客观,实事求是,态度谦虚。经过参加毕业设计与论文的撰写,专业水平上有哪些提高、取得了哪些进步,研究的局限性、不足处、心得体会。

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学员必须在论文答辩会举行之前半个月,将经过指导老师审定并签署过意见的毕业论文一式三份连同提纲、草稿等交给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主答辩老师在仔细研读毕业论文的基础上,拟出要提问的问题,然后举行答辩会。

2、在答辩会上,先让学员用15分钟左右的时间概述论文的标题以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较详细地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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