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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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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笑笑sham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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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到一定程度的历史产物,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相比,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强,这是买卖双方乐于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主要原因,但是,从上文有关信用证的理论来看,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包车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款,却拿不到货,或者拿到的货与所订的完全不同,成为受害者,对此,国际海事局经常发布公告,提醒一些进口商当心受不法出口商欺诈,在实践中,常见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可以是买方取卖方货物或卖方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直接取银行付款,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2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主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涂改的信用证等,3 取信用证,可以是开证申请人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别人取别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取财物的目的,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2)规定企业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活动,如利用远期信用证,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买方是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不法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制造付款障碍,以达到取货物的目的,有的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布公司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还有些不法分子,为取银行借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货物,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证明其在国外有一笔生意,要求银行为其借款以筹货物,在其得银行货款后,将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那么,该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呢?有关法律专家指出,首先是要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这是信用证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这里包括买方和卖方相互之间的资信解,也包括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解,其中,最重要的是,买方和卖方的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对方的资信之前,不进行交易,其次,是要规范业务操作,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在做大宗进口交易时,最好到起运港当场验货,对银行来说,规范业务操作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假冒信用证的问题经常出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银行审查时特别谨慎,否则便会带来巨大损失,近十年来,为打击信用证欺诈,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信用证首次作出规定,1997年出台的新《刑法》第19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进行信用证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法律武器,有规范的业务操作,人们有理由相信,信用证欺诈犯罪可以得到有力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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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xiao贱

宁波东方董事长诈开信用证取逾3亿一审判无期 时间: 08-02-10 17:31:03 来源: 检查日报 近日,由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波东方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董事长陈行玮信用证一案,经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证罪判处陈行玮无期徒刑。 被告人陈行玮,系香港公民,除担任宁波东方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外,还担任香港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雄昌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董事长。从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陈行玮以自己在内地和香港的公司有所谓贸易往来的名义,先后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开信用证139份,将信用金从议付行意大利商业银行香港分行足额套取,2001年3月,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发现异常停开信用证,致使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最后开出的20份信用证实际形成承兑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自己承担,而由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承兑的信用金37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亿零6百多万元,最终被陈行玮成功取。 经营受困想出歪招 1997年下半年,宁波东方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方)面临银行贷款到期、企业发展资金短缺的局面,被告人陈行玮便决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单证,在银行开信用证的方式给公司融取资金。为此,从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被告人陈行玮以宁波东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经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某负责人商议,以宁波东方给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的下属公司陕西金达实业公司中参股60%的方式合资成立了陕西金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6月,宁波东方又受让了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实际持有的陕西金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其余40%的股份,使该公司成为其全资子公司,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颐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颐康)。 从1998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行玮以其在香港注册并实际控制的香港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下简称香港国际)伪造了多份提单,开始依信用证形式进行所谓代理进出口贸易。 以信用证代理进出口贸易的一般程序是:国内公司购售货物如需与境外公司或香港、澳门等特别行政区域公司交易,得先行找一家国内外贸公司代理,签订代理协议。代理协议,需明确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金、代理费等,在收到国内公司的开证保证金(信用证金额的15%)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向外开出了远期信用证,由中国银行承兑支付信用金,这样的话议付银行可先行支款,随后议付银行可在信用证到期后向承兑银行要求给付,由中国银行再向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向国内公司要求偿还信用给付款。信用证交易,一般规定有宽限期。 从1998年2月起陈行玮以陕西颐康(1999年6月前为陕西金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根据代理合同,委托陕西电子进出口公司(先期曾委托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代理从香港国际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香港讯业公司和香港雄昌企业有限公司。由于香港讯业公司和香港雄昌企业有限公司均为宁波东方或被告人陈行玮设立并实际控制,上述所谓转口贸易并无实际的货物交付与货款支付。同时,陕西颐康根据陈行玮指示,向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提交了上述虚假的货物购销合同,并以陕西颐康为实际申请人,以香港国际为受益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然后被告人陈行玮以香港国际的名义通过信用证议付行意大利商业银行香港分行向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提交了根据需货方即陕西颐康虚假需货信息伪造的信用证项下所列要求的提单,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据此向有关信用证议付行进行了承兑确认,所开立信用证成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通过以上手段,从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宁波东方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共计开信用证139份,开证总额为美元。由于上述信用证从开证到付款分别有88天、90天和330天不等的期限,在被告人陈行玮的安排操作下,139份信用证下的款项均被以香港国际的名义在意大利商业银行香港分行等议付行贴现并将所套取资金用于循环开证,流动操作。同时还有大量资金被套取用于偿还宁波东方先前债务、项目投资和公司运转开支;部分资金还被用于开证和贴现等费用支出。陈行玮就这样用自己“连体”“双胞”“多胞”公司玩起了特别的“信用证游戏”,用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承兑的钱,为自己缺血的公司补血。 真相败露 烧出3个多亿资金“黑洞” 2001年3月,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及上级管理部门终于发现数笔与陈行玮有关的交割异常,停止为其开立信用证,陈行玮循环资金断裂,致使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己经由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开立的最后20份信用证形成由承兑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向议付行不可撤销性支付,而陈行玮己经将这些用信用证套出动用,最终取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3700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迖3亿零6百多万元。 在日前的庭审中,陈行玮承认自己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但套取的资金己在经营中耗损掉,无力归还,为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砸出了一个3亿多元的超级黑洞。。 案后思考 在采访中,担任此案公诉人的西安市检察员公诉二处检察员马向国告诉记者。此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信用证案。的手段虽有一定迷惑性但并非多么高明。主要症结教训在于:外贸公司,在代理交易时,不看货验货,仅凭交易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代营,致使形成“空货代理”;银行方面不认真审查交易实项,交易公司信誉,信用金实际使用情况,轻率开证,开“人情证”“关系证”,致使银行资金“高危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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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乖纯00

大规模推广国内信用证的可行性分析我们认为国内信用证在技术含量、灵活性、风险控制、对交易各方综合效能等方面优于银行承兑汇票,其在我国大规模推广的条件也日臻成熟,发展前景光明,未来有望在国内贸易结算中取得与银行承兑汇票并驾齐驱的市场地位。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临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内金融生态环境日益改善,一些符合国际惯例的结算工具将逐步被国内企业接受。 1.有利于信用证成长的市场和信用环境正在形成 一是卖方市场正向买方市场渐变,在博弈中更多的交易将采用这一工具;二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交易双方逐渐认识到既能控制交易风险、又能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国内信用证独特功能;三是银行在发展低风险、低资本消耗的中间业务过程中将更加关注信用证。 2.科技进步将推动国内信用证的创新自招商银行将国内信用证与网上银行相结合后,现有多家银行声称可通过网上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互动及网络技术的应用必将掀起国内信用证产品创新的热潮。 3.先行银行的市场推广活动将减少其他银行和企业参与成本 有关银行经过近四年的努力已培育了一个初具规模的市场,在社会上普及了国内信用证知识。 4.立法的加强将逐步解决发展国内信用证的法律环境瓶颈加入WTO后,信用证的国内规则将与国际规则并轨,弥补了国内立法的不足;即将出台《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望成为国内最高层次的信用证立法,为交易各方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物权法》、《商法》等一批基本法律正在起草过程之中,也将为国内信用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货权控制环境。 5.基本具备适宜的成长土壤 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诚信水平参差不齐,在不考虑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联系日益紧密,两者发展的环境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国内信用证在国内的推广具有与国际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不断成长类似的适宜的贸易条件。推动国内信用证发展的政策建议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发育阶段的卖方市场条件下,银行承兑汇票是交易各方博弈均衡的必然结果,对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商业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成熟并向买方市场过渡的条件下,交易各方在新一轮博弈中,将充分认识到国内信用证的灵活性、高效能、对商业信用的培育有助增进各方福利。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国内信用证的春天即将来临。为此,我国应站在培育国内贸易信用的高度,除了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应加大国内信用证制度建设的力度,为交易各方采用国内信用证特别是为银行创新提供激励。 1.加强国内立法及司法保护国内信用证权利义务关系仅靠WTO规则和以UCP500为主的国际惯例进行调整远远不够,其健康发展有赖于制度创新和完善法制。 (1)加快立法步伐。按照WTO的要求,将WTO规则和相关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建立完善的国内信用证法律体系。要吸收国际信用证的优点和最新发展,结合国内贸易特点,充实、完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过去,监管部门制订有关部门规章时往往没有考虑到国内信用证这种结算工具和授信形式的存在,今后在修订或制订相关规章时,应明确将国内信用证纳入调整范围。 (2)提升国内立法的层次。信用证与票据有重大区别,其介入贸易的程度比票据要深入,应与票据分别立法,可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分章管辖信用证、票据等金融产品的经验,将国内信用证作为《商法》调整的范围,同时在《物权法》中明确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凭证及其可抵押性。 (3)加大信用证欺诈和行为的惩处。要尽快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为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提供依据,为当事人有关国内信用证行为提供法律边界。 (4)为国内信用证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政策层面,监管部门应从培育商业信用的高度,出台措施,积极推广国内信用证;在价格方面,应较大幅度提高银行承兑收费标准,缩小与信用证开证收费标准的差距,通过价格激励解决信用结算工具保证金比例要求过高、不利银行良好信贷文化培育等问题。 2.商业银行应善于抓住商机,加快创新步伐,为拓展国内信用证这一新型中间业务做好准备 (1)加强培训,先内后外,培育市场。作为市场跟随者的银行可学习先行银行的经验,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重视业务人员知识培训和法律培训。先在本银行系统内开展此项业务(这有利于对买卖双方的信用控制,有效防范信用证)。已有一定业务规模的银行,可尝试国内信用证的审单与国际信用证的审单合并在一个操作中心进行,实行业务联动和专业化批量操作。国内市场成熟并形成规模市场后,再探索联行合作的方式,开办跨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2)准确定位目标客户,加大营销宣传和市场推广的力度。三资企业、跨国公司和外贸、工贸企业对国际信用证较为熟悉,比较容易接受国内信用证,银行可重点在这些企业的国内贸易结算推广。对同在本银行系统开户的陌生交易伙伴之间的交易,或买方的谈判能力强于卖方的交易,银行应积极推荐交易双方使用国内信用证控制交易风险。 (3)将国内信用证有机嵌入企业的供应链。以大型企业为核心,重点开发其下游企业即供应商、经销商或产品消费厂商,改变其传统思维方式,实行替代战略,逐步用国内信用证替代银行承兑汇票。 (4)加强本外币、境内外、离在岸信用证业务的联动。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在不断深入,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客观上存在巨大的转手贸易市场,这给国内背对背信用证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中间商在出口业务中,可先与进口商签订第一份合同,要求对手开出原信用证(Original L/C),再与制造商或供应商签订第二份合同,开出本地信用证(Local L/C)或国内信用证。在进口业务中,要求进口商开出原信用证,再向出口商发出国际信用证。同理,在关联离、在岸企业之间,母子信用证均可在一家银行不同分支机构操作。中间商可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丰厚的利润或佣金;银行只承担一份信用证的风险,达到了既有效降低组合业务风险、又收获两份信用证费用的目的。 (5)培育基于企业信用等级的信贷文化。银行是通过经营和管理风险获利的行业,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普遍低下,社会诚信水平有待极大提高,一味回避风险或过分依靠担保成为不少银行信贷文化的教条,在某种意义上银行由开放的“长板凳”沦落为壁垒森严的“当铺”。而信用证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结合得比较完美的结算工具,在信用等级比较高的企业推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不仅有助于培育企业信用观念,而且有利于银行风险文化的完善,使商业银行从变异状态回归本质——通过配置风险资源获利的信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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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糖夫人

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 【摘 要】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普遍运用的支付手段,但在运用中其欺诈的行为也越来越严重。本文以本人实习单位涉及的二则信用证欺诈案例为背景,对信用证欺诈原因的产生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防治信用证欺诈,降低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充分发挥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优点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高信用证使用的可靠性,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思考目 录一、企业信用证欺诈案例二则………………………………………………………… 11、案例一:“软条款” 欺诈案例………………………………………………………12、案例二:“独立抽象性原则”欺诈案例…………………………………………… 2二、信用证欺诈案例原因分析………………………………………………………… 21、商机不纯………………………………………………………………………………22、信用证体系本身存在缺陷……………………………………………………………33、从业人员素质低………………………………………………………………………34、法律制度缺陷及滞后…………………………………………………………………4三、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 4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4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缮制单据……………………………………………………43、选择正确合适的国际贸易术语………………………………………………………54、加强出口信用保险……………………………………………………………………5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四、总结………………………………………………………………………………… 5参考文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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