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晨yuchen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刑法第291条之二,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入罪,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高空抛物犯罪的刑法规制,重点从立法层面转向司法层面,需要在解释论上对相关问题予以进一步说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要注意两点:一是对“高空”“物品”及“情节严重”的理解。“在任何法律规范后面都隐藏着服从特定目的与目标的、立法者的、法政策学的形成意志。任何解释都应当有助于实现规范内容所追求的规范目的。”从法律修订过程看,高空抛物独立设罪的立法目的有二:一是降低入罪门槛,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提前予以刑罚制裁,以更加周全地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属于预防性立法;二是通过增设轻罪(高空抛物罪),以严格控制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体现了“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要求。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亦应紧紧围绕上述目的展开。关于何为“高空”,以及“物品”范围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很难进行清晰的列举。一方面,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对“高空”存在不同的理解,不能简单套用,而是需要根据规范目的进行不同的解释;另一方面,不同的物品从不同的高度坠落,其危害性差别很大,难以进行具体量化。立法设置高空抛物罪,重点是要防范和惩治“从天而降”的人为灾难,因此,应当从高空抛物具有的“物理致害性”的本质层面,具体界定“高空”与“物品”的范围。笔者认为,只要是行为人从高处向下抛掷物品,具有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可能性,均应理解为“从高空抛掷物品”。对于抛掷的物品,只要其从一定的高处坠落,足以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物理性损伤,都应当属于该罪名中“物品”的范畴。此外,刑法第291条之二采取了情节犯的立法模式,高空抛物行为只有符合“情节严重”方能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关犯罪,需要对“情节严重”作出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应当从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品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只有达到刑罚当罚的程度,才能理解为“情节严重”。总体上看,司法机关应当秉持谦抑原则,从严控制入罪范围。大致而言,“情节严重”可以分为三个层面:(1)行为人主观恶性层面: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经劝阻仍然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因高空抛物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等等。(2)行为的危险程度层面:向公共道路、广场等人群较多的场所抛掷物品的;抛掷重物、锐器等可能导致他人轻伤害以上后果的;等等。(3)行为的危害后果层面:抛掷物品导致他人轻微伤或数额较大财产损失的;因抛掷物品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等等。二是对高空抛物犯罪竞合的认定。刑法第291条之二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合相关案件判决,可能与高空抛物罪发生竞合关系的,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想象竞合,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研究本罪与他罪的竞合关系,关键要厘清该罪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问题,其核心是对“危险方法”及“公共安全”的理解,即高空抛物是否属于与防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险方法,高空抛物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只要导致(或可能导致)“不特定人”重伤、死亡,即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这方面,应当按照多数学者观点,对“危险方法”按照同类解释原则,严格限制其范围。同时,在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时,要突出公共安全中“不特定”和“多数人”的特点,将“不特定”界定为“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造成的危险或者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而非“谁碰到谁倒霉”。准确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述特质,可以更好地区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从而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成为重罪中的“口袋罪”。具体来说,由于高空抛物罪归类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秩序,不属于危险犯,不需要进行“具体危险”的判断。因此,只有在高空抛物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紧迫的、现实的“具体危险”时,才存在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问题。而是否存在“具体危险”,则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个别化的判断。比如,往人群密集处抛掷有杀伤性的物品,可能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踩踏事件的,即属于二者竞合的情况,应当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在高空抛物导致他人轻伤、重伤、死亡或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但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的情况下,属于高空抛物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的想象竞合。此外,这里还涉及到高空抛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边界问题。此前,有学者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高空抛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同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范畴,二者不存在想象竞合的关系,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原则上应当排除寻衅滋事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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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什么意思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何防止: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
四、注重多元化解,坚持多措并举,不断完善预防和调处高空抛物、坠物纠纷的工作机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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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刑事责任随着高空抛物、坠物伤害事件的频发,不少人提出将此直接入刑,比如定个“高空抛物、坠物”罪什么的,从而有效扼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少。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来看,目前可能不会直接入刑,但不妨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之前就有很多类似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次通过该意见会使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清晰,做到有法可依。1、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第1款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没有提到从高空抛物的过失行为,笔者认为过失行为应当有可能存在。如果并非故意,行为人只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系过失犯罪,这种情况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可以追究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故意高空抛物,旨在伤害某人,或者杀害特定人员,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几种罪名,均是针对高空抛物情形,并没有涉及坠物情形。这一个“抛”字,是一种动态,表明行为人系主观为之,有犯罪的故意。对于构成高空抛物上述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不是人为故意抛物,而是过失“抛物”,或者不小心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发生也较多。对于这种情形,假如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符合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犯罪构成,依法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如果是过失“抛物”,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但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如果是不小心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不追究刑事责任。4、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物品从高空坠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直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涉及行政责任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对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我们已经有所了解,但是否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措施呢,实践中行政处罚的案例几乎很少。笔者认为,如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处罚情形,可以适用该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比如,行为人高空抛物,情节轻微,但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共秩序,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最高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利用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财物一定程度毁坏的,但情节轻微,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最高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高空抛物,故意伤害特定人身体的,构成轻伤以下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最高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涉及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即使受到了刑事或行政处罚,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难以确定的,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依法由所有可能加害的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如此规定,也是出于无奈。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很难找到侵权人,高空抛物、坠物就是一瞬间的事情,行为人很难被“逮着”,这也是导致此类事件频发的原因。没人知道是谁“干的”,就是公安机关介入,一般也很难查出。为了平衡各方权益,创造和谐社会,只能让所有有加害可能的住户来承担补偿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大家以后加强互相监督,避免再发生类似情况。对于该条法律规定,也是之前有过类似案例出现后,多方论证才确定下来的。一人出事,让那么多人给他背锅,确实不公平,但这也是不公平中求公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对于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如果构成伤亡的,还可以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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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或构成故意杀人罪
通过粗略统计发现,高空坠物的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建筑物外部结构,如墙体、窗户及广告牌、灯箱等脱落;二是高层居民丢弃的生活垃圾;三是阳台放置的花盆杂物、晾晒的衣物等。可能有人会认为,一个餐盒、一根香蕉皮、一个螺丝钉能有多大的威力?殊不知,高空坠物的危害程度惊人。根据专业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视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时,被侵权人只要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就可以获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连带补偿。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济南某小区“高空坠落三把刀”案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最新规定是: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经调查难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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