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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味无穷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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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霭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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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已在消费者后悔上有一定程度的实践。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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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V风月

一、研究背景 7

二、研究意义 7-8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8-9

第一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9-22

第一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历史沿革 9-11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 9-11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 11

第二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 11-22

一、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的基本概念 12-18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特征 18-22

第二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理论分析 22-29

第一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经济学分析 22-25

一、博弈论分析 22-23

二、成本—收益分析 23-25

第二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基础 25-29

一、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出现是合同实质正义的要求 25-26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主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26-27

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是法律家长主义理论的体现 27-29

第三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比较 29-47

第一节 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考察 29-34

一、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期间的起算与长度 29-32

二、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32-33

三、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 33-34

四、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34

第二节 国内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考察 34-47

一、国内消费者反悔权立法概况 34-38

二、国内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剖析 38-47

第四章 我国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完善 47-54

第一节 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47-48

一、界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的经营者范围 47-48

二、扩大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48

第二节 规范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与期限 48-50

一、明确非现场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48-49

二、限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交易金额 49-50

三、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期间 50

第三节 构建非现场消费者反悔权的保障机制 50-51

一、开放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 50-51

二、发挥消费者组织团体作用 51

第四节 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责任 51-54

一、消费者责任 51-52

二、经营者责任 52-54

结语 54-56

参考文献 56-58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58-59

致谢 59

范本二

第一章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 13-16

第一节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3-14

第二节 盗赃物的界定 14-16

一、盗赃物的概念 14-15

二、盗赃物的特征 15-16

第二章 各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6-20

第一节 否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6-17

第二节 肯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7-18

第三节 折中模式评析 18-20

第三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现状评析 20-24

第一节 现行法的规定 20-22

一、《物权法》颁布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1

二、《物权法》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 21-22

第二节 我国法律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规定的不足 22-24

第四章 盗赃物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析 24-32

第一节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理由的反驳 24-26

一、本人与因说 24-25

二、成本比较说 25-26

三、社会效果说 26

第二节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26-28

一、必须合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7

二、避免买赃销赃行为猖獗,引发道德危机 27

三、重视特定物对原权利人的特殊意义 27-28

第三节 确立盗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8-32

一、能够结束法出多门、视角混乱的局面,有利于统一认识 28-29

二、维护交易安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29-30

三、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30-32

第五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完善 32-40

第一节 严格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2-34

一、标的物为赃物 32

二、无处分权人需为盗赃物的占有人 32-33

三、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时为善意 33

四、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 33-34

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34

第二节 规定回复请求权·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除外 34-38

一、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35-36

二、回复请求权的主体 36

三、回复请求权行使的期限 36-37

四、盗赃物的`无偿回复和有偿回复 37-38

第三节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问题 38-39

一、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 38

二、盗赃物为具有人身性质或感情价值的财产的善意取得问题 38-39

第四节 完善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建议 39-40

结语 40-41

参考文献 41-44

后记 44

范本三

一、 刑讯逼供的内涵 11-15

(一)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讯逼供的解读 11-12

(二) 刑讯逼供的应有内涵 12-15

二、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防范措施的新亮点 15-19

(一) 强化了人权保障意识 15

(二) 制定了法庭取证合法化的法庭调查程序 15-16

(三) 正式确立了法庭审理证据裁判原则 16-17

(四) 增加了司法公开程度,加强了法律监督 17-19

三、 刑讯逼供的防范措施在司法适用中的不足 19-25

(一) 被告人“如实回答”与“不得自证其有罪”相互矛盾 19-20

(二) 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不易操作 20-22

(三) 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能被排除适用 22-25

四、 防范刑讯逼供的建议 25-33

(一)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定 25-29

(二)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打破法律工作人主观的认识误区 29-31

(三) 加大普法宣传,加强业务学习 31-32

(四) 增加司法的透明度 32-33

结语 33-34

参考文献 34-36

致谢 36

80 评论

德润天成

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系的主要特点 作为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概念的国家,美国如今已形成了一个包括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在内的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归纳起来,这个体系主要有4个特点: 一是政府、民间共同努力。在美国,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仅有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还有众多民间或行业团体。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实施处罚和必要时应用法律程序的权力。民间组织如美国消费者联盟,通常为消费者提供诸如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的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在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为消费产品的安全性制定标准和法规并监督执行。另一联邦机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则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诊断用品等的管理。 三是投诉简便,渠道畅通。消费者如想投诉,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亲自上门都可以。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构或组织都有自己的网站,上面有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甚至接洽者姓名。 四是严格执法。美国借助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方面严格执行已有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垄断、欺诈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注重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小额投诉法庭就是后者的一个例证。 加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加拿大,消费者的权益主要由各省立法保障。首先,消费者要明白自己的权益便要了解合约的基本概念,例如要约和承诺、合约的目标和约因等等。消费者的合约,有不同的种类: (1)简单的购物合约:法律规定货物应该合乎出售货物的质素,但如果买者在购物时曾经检查过所购买的物品,而该物品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则作别论。 (2)订购货物:法律规定货物应该符合卖方在订购时提供给买方的说明资料或样本。 (3)上门推销的货物或服务:这一类合约法律有特别管制。例如在卑斯省的消费者保障法,规定买方有权在签了合约7天内取消合约,卖方接到通知后须在15天之内退还所有付款。 (4)预付服务费合约:例如一般美容健美中心的会费或舞蹈的学费等,都是预付费用以换未来一段时间中可以得到的服务。这些合约在卑斯省亦由消费者保障法规定,允许消费者在收到已签署的合约7天之内取消该合约。同时,这类合约为期不可超过两年。 最后要说明的是,消费者的定义在法律上是不包括供应商和转售商的。 澳大利亚的消费仲裁情况 澳大利亚重视通过仲裁途径维护消费者权益。澳大利亚设置有专门从事小额仲裁的机构,澳大利亚的第一个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是根据澳联邦政府于1973年7月1日实施的《澳大利亚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条例》在昆士兰州成立的,而后在各州都相继成立了同样的机构,其中塔斯马尼亚州称之为“小额钱债索偿处”,维多利亚、西澳大利亚两个州则称之为“小额钱债法庭”。 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有权受理由自然人、私人企业、合股企业、免责持股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企业联合会等主体,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出法定赔偿的申请(不限于消费方面的纠纷),并可就此案件下达价值不超过25000澳元的裁决。如果消费者希望通过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来解决纠纷,需向仲裁庭登记处或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填写有关表格。若消费者向当地法院提起索偿申请,法院的秘书确保此诉讼即刻转到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澳大利亚政府部分仲裁机构免费,其他有偿仲裁机构的收费也很低,25000澳元收取27澳元,25万澳元收取150澳元左右。 澳大利亚另有一个官方设定的机构称为“怨情大使”,其源于北欧,也有相当的权力,可以对重大事情展开调查,并做出裁定,这个机构是澳大利亚国会批准成立的。 新西兰的消费仲裁情况 新西兰仲裁机构较多,除一些综合性的仲裁机构,不少行业也有本行业的仲裁机构,如银行、保险业。申请仲裁也有额度限制,如电力2万新元,银行10万新元。仲裁员主要为律师,但并不局限于律师,例如“太平绅士”等社会认可的公正人士也可以成为仲裁员。通过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共识,即可终局。双方不得反悔,也不得上诉。 新西兰所有仲裁机构都不向消费者收费。仲裁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经营者按规定每年交纳费用。如,电力仲裁机构,每年向电力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某家公司当年有投诉,第二年该公司向仲裁机构应交的费用就会增大,被投诉越多,向仲裁机构交的钱也就越多。 新西兰消费研究所与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均不直接处理消费者投诉个案,对消费者主要是提供消费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两国解决消费者投诉渠道的多样化,处理、调解消费纠纷至少有7条途径,即消费者自行与经营者和解、行业协会调解、中间人调解、民间仲裁、小额仲裁法庭、法院裁判。由于两国均为海洋法系,很多民间的调解或裁决结果也具有终局效力,有很高的权威性,所以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大量消费者投诉能通过以上途径解决。 ——(《中国国门时报》)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做法及对我们的启示法律体系健全。如果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就要通过立法解决。因此,美国、加拿大、日本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单项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加拿大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有消费者保护法、商业行为法、预付费服务法、机动车辆修理法、贷款担保法、消费者报告法、墓地管理法等几十部,从最初的质量、计量、价格、安全、卫生等领域,扩展到现在信用卡、利率、环境保护等新的领域。又比如,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建立较早且比较完善。美国没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同时,法案一经颁布,政府每年都要检查执行情况,以确保立法后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又如,日本消费者立法比较先进,2004年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名称改为《消费者基本法》,从“保护”转为“帮助其自立”,从保护弱者的立场转变为“照顾到消费者的年龄和特性”,从根本方针上进行了大的改变。注重宣传教育。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执法机构、消费者自发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机构几乎都办报纸、刊物、宣传册和网站等,大多都是免费赠送给消费者的。加州消费者事务部的网站每月点击300万次;教育出版物每月有上千册分发。美国消费者联盟的《消费者报告》杂志,在美国发行量为400万份,这本杂志不刊登商业广告,不为任何公司做宣传,在读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注重产品抽查和实验。设在旧金山的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数十人,每年要在市场直接抽查几千种产品,约占该委员会管辖的消费产品总数的1/4以上,全年通常要处理几百起抽查及投诉的案件。案件的处理均以实验室检测的数据为依据,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及可靠性很强。美国消费者联盟拥有50个属于自己的试验室专门用于比较试验,然后通过杂志和专刊及网络向广大消费者发布,并使之成为消费者教育的重要内容。日本比较试验中心成立于1974年,1980年在神奈川县的相模原市建立了商品比较试验基地和培训中心。商品比较试验区有三栋试验大楼,分别有被服试验室、食品试验室、环境室、住宅室、燃烧性测试室、家电的爆炸试验室、汽车和自行车的试验室等。开展的试验主要包括个案试验、批量个案试验,比较试验和委托试验。每个商品比较试验从立项、检测到结果公布,周期约为半年,每个商品比较试验中比较的商品品牌不能少于5种。强化受理投诉工作,处罚力度大。加拿大安达略省人口比较多,全国3300万人,其中安达略省1200万,其省会城市多伦多550万,相对投诉、咨询多,消费者事务保护部负责投诉、咨询的有13人,每年处理投诉万件,每天接听咨询、投诉电话1800余次,业务量比较大。加拿大为加重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1996年将《竞争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对虚假广告、误导广告的民事责任修改为刑事责任,加重了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拿大安达略省消费者保护部的权力非常大,比如企业若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经调解不成,可直接将企业告上法庭;根据北美贸易协定规定,若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涉及其他国家的,消费者保护部同警察一样有跨国调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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