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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iko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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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yan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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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企业发展中,文秘岗位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这是由于文秘岗位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日常办公效率,而且还起到了很好的推动部门之间衔接与联系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文秘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于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对于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有所影响,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影响,企业必须要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给予高度的重视。

关键词:文秘;行政管理

文秘是企业众多岗位中的一种,文秘岗位对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正常运转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能够将上级领导的决策有效的传达,同时也是领导与企业员工之间的重要纽带。文秘能够加快企业的制度建设和完善,能够促进 企业管理 水平的提升。如何使得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得到有效的提升,已经渐渐成为众多企业都非常关注的重点内容,要科学的、合理的、规划的对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进行培养,将其具有的最终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

一、文秘的定义和特点

文秘在新时期有着多种定义,站在职业的角度,文秘就是从事文书以及秘书事物的岗位。在工作人员的角度对文秘的定义进行解析,文秘就是从事文字书写,并且承担着日常接待工作的人员。根据不同的情况,文秘指代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可以说是文秘岗位,也可以说是文秘工作人员。本文研究的是文秘工作人员,也就是承担着文字书写和接待任务的工作人员。文秘展现的特点有真多,可以概括性的分为以下内容,首先就是职业性,职业性是文秘最为鲜明的特点。其次就是对于其工作人员的能力有着多样化的需求,对于文秘人员来说不仅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口语交际能力,这样才能够将文秘工作的特性展现。还有公共性,文秘工作的开展需要从企业的全局考虑,其中包括对于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企业对外事务处理等等,这些工作都是具有强烈的公共性的,同时也将文秘工作需要具备的公共性展现的淋漓尽致。

二、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的作用

1.有利于增强文秘人员的工作效率。

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能够帮助文秘人员学习相应的行政管理技巧,并且将学习到的行政管理技巧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对于提升行政管理工作效率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力。文秘经常是被看成文职工作人员,所以对其行政能力的培养在企业中常常被忽视,同时也是的文秘工作人员承担的实际工作都是较为基础的,对于文秘人员行政能力的培养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通过对企业文秘人员落实行政管理培养,能够使得文秘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得到提升,并且达到提升文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

2.有助于增强文秘的书写能力。

对于文秘的日常工作来说,很多工作都是与书写有关的,但是以往企业对于文秘书写能力的培养并没有给予太多的重视,这样导致文秘人员本身具有的书写能力没有得到实际的提升,文秘书写工作存在的较多的缺陷。对文秘人员进行行政管理能力培养,使得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进行有效的融合,同时也会促进文秘人员书写能力的提高。文秘精元经过培训后,能够将所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和各项技能应用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去,对于提升书写工作质量有些积极的影响作用,同时还能够将文秘书写工作具有的价值良好的呈现。

三、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策略

1.开展行政 管理知识 培训。

对于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工作的落实,需要依据文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文秘人员进行相应理论知识的 教育 和引导,以培训为基础点对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进行培养,最终使得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得到切实的提升,采用课堂讲述的形式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进行培养。文秘归属的企业或者单位需要科学的、全面的、合理的制定文秘培训课件,并且派遣专门的人员对培训工作进行负责,在培训课堂开展过程中将大量的理论知识传授给文秘,使得文秘人员的理论知识基础越来越为扎实,这样其具有的行政管理能力才能够得到提升。当然不能仅仅是注重培训,对于考核也需要给予相应的重视程度。当培训工作完成后,需要对文秘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核,明确文秘对于培训知识的学习以及掌握程度,对于考核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文秘人员,需要该人员继续参与文秘理论知识培训,直到对于知识的掌握程度达到相应的标准。

2.建立行政管理技能实践平台。

除了应用培训的方式对于文秘文员的行政管理能力进行提升,同时还可以通过工作实践的方式提升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企业可以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技能实践平台,为文秘人员提升实践操作的空间,在实践中积累 经验 ,在实践过程中使得自身的能力得到提升。企业为文秘人员提供相应的实践岗位,通过大量实践工作操作使得文秘人员的行政管理能力得到提升。企业或者是各个单位需要结合内部机构的实际情况,为文秘人员提供相应的行政管理岗位。文秘人员在岗位工作实践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掌握的专业技能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使得个人可以充分的融入到企业或者单位组织中去。同时企业行政管理能力较为优异的工作人员需要创建一个评定小组,对于处于文秘实践岗位上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客观性的评价,指出该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文秘人员虚心的接受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对自身的岗位行为进行深入的 反思 ,明确自身的不足,并且根据学习到的改善 措施 对自身的岗位行为进行调整,使得自身的岗位行为可以不断的进行优化和改良,最终达到提升行政管理能力的最终目的。

四、结语

对于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对于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有所影响,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影响,企业必须要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给予高度的重视。培养工作的开展不能太过于盲目,要根据市局情况,使得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具有针对性,理论知识与岗位实训进行有效的融合,使得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得到切实的提升,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促进企业的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基于规范化的文秘与档案管理的衔接问题研究孙大松;品牌2015-03-24 14:411

2、关于做好文秘和档案工作的几点思考肖健;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2-251

摘要: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要在校内构建课堂实训、实训室实训、校内见习三位一体的模式;在校外体系之中建立校外见习、竞赛活动、 毕业 实习的模式,全面提升实践教学效果,实训实践教学的改革与体系构建。

关键词:文秘;实践教学

一、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困境改革方向

梁启超曰:穷则变,变则通。要想让秘书行业教学适应市场发展,文秘就必须结合实际深化改革。为了解决当前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的困境必须尽快明确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方向,通过教学改革解除当前困境。

(一)任务驱动

任务驱动的“教与学”的方式,能为学生提供体验实践的情境和感悟问题的情境,围绕任务展开学习,以任务的完成结果检验和 总结 学习过程等,改变学生的学习状态。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的过程中,学生完成一件件任务,利用学习过的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开动脑筋,大胆想象,自己动手实践,自己探索。在开展任务驱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秉承“活动主导、任务驱动”的课堂实践教学法。参考现代教学理论,结合课程教学实践,探索出符合应终身学习思想和学生实际的即以项目任务为驱动,整个教学围绕任务的解决展开。总之,任务驱动的教学方式能够激发学生学习新技能的积极性,由教师指导或者组织进行的任务分析是重要的环节,有助于学生解决实际的文秘工作问题。

(二)工学结合

我国高职教育就是秉承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为目标,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和理念。工学结合是一种育人模式,它是学习者的劳动和学习两种行为之间的合作,强调学校和企业的“零距离”,在学校和企业、学生和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职业院校和实习企业就共同担当起“顶岗实践”中的内容、形式、纪律、考核、评价等管理职能。工学结合的模式下,中职学校能够吸引行业、企业有丰富经验员工担任兼职教师,制定职业岗位标准、开发实训课程、参与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及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人才需求信息等。这种利用无形资源培养人才的模式,既为学校节约了大量财力和人力,也为学生今后的就业开辟了道路。

二、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措施

(一)校内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1.课堂实训。课堂实训的模式就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全面推广模拟案例教学的方式,以这种方式来让学生运用实际的文秘知识,让学生尽快熟悉职业环境,把所学专业知识转化为实际运用,养成一定的职业技能技巧。例如:开展课堂实训的案例教学方式,请同学们解决“客人说着就要往里走。遇到这种情况秘书应该怎么做?”的情境问题,让学生进行讨论,然后找出和平探讨,和平沟通的方式 方法 。课堂实训的内容还包括许多技能的训练方式。例如:计算机速记实训活动的开展,让学生进行课堂竞赛,掌握基本技能的同时就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以后的学习活动,让学生能够全面掌握技能的同时,最终形成专业能力。

2.实训室实训。为了更好地开展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的开展必须要利用实训室。实训室就是指专门开展实践活动的教室,这里面主要是要进行秘书工作项目的单项训练与综合项目的训练。例如:在实训室内进行接待来访者的礼仪、接听拨打电话等情境的模拟,然后利用实训室中的数码摄像机录制下学生练习的过程,让学生能够看到自己的表现,作出相应的改变。其实实训室内的训练就是仿真的模拟训练,让学生能够在校内就能充分了解企业等各种机构的运作,运用学过的理论知识进行现实操作,起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3.校内见习。校内见习活动是校内实践教学活动的重点,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教师可以让文秘专业的学生到科研处、人事处、宣传处、各系部办公室等部门进行训练,让学生熟悉文秘工作环境与具体的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秘书工作技能。但是在开展见习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是明确派遣的见习任务,让学生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与见习目的。二是要让学生独立完成文秘见习工作,这样学生就能够运用所学到的文秘知识,协助老师处理文档和教研室工作。同时,鼓励办公室的同事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直接的指引,这样学生就能够很快地找出自己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小事中锻练自己,争取提高自己。另外,学校的指导教师也要定期到学校各部门了解学生实习情况,解决实习中的问题,指导学生完成实习记录、撰写 实习 报告 。

(二)校外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1.校外见习。校外见习活动要进行真实的企业内文秘工作。教师可以在每个学期都安排一定的校外见习活动,可以选择的岗位包括:办公室文员、计划部、采购部、业务部的工作人员等。在见习的过程中,教师要派校内指导教师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评价。同时,要联合企业设计相关的企业内部指导教师作出见习指导和见习评价。主要的评价内容就是根据学生的专业技能、合作工作能力、接待技巧等。例如:协助经理处理日常工作,包括客户来访的预约、 拜访 其他客户的预约工作;代经理起草一些简单的公文文书;将职员及客户反映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经理,让经理了解目前公司员工的精神面貌及所遇到的问题、困难,做好上下级之间的沟通等工作。总之,整体的训练过程中要重视工作任务的布置,请同学们进行整体见习,然后进行整体工作评价,最后再回到学校后进行经验推广报告。

2.竞赛活动。校外时间活动可以让学生参与相关的竞赛活动。例如:在校外场地组织开展“我爱文秘专业”的主题演讲竞赛,然后聘请企业内的管理人员辅助参与竞赛评委。让学生在竞赛的过程中能够提升自己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又如:组织“秘书 面试 模拟大赛”活动。具体的组织过程中包括:第一,制作基本要求和面试技巧等书面材料,请同学们精心准备。第二,请专业人士讲解在面试时的基本要求及细节技巧。第三,参与面试表演,学生积极展现自己的文书写作能力、会务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竞赛的活动场地、活动模式要越多样化越好。

3.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是毕业前对学生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来解决实际问题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的培养、综合训练的检验,是实现教与学、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途径。因此毕业实习活动的组织要特别受到中职学校的重视。一是要让毕业生能够充分认识岗位特征,由专业教师带队,结合理论教学,分若干个模块进行专项技能训练。二是通过各实践环节,让学生掌握文秘专业技能。在工作人员的具体指导下,在各个单位做文秘工作,要求能解决文秘工作遇到的问题。实习期间应抓紧时间完善毕业论文,与指导老师通过电话、手机、e-mail等方式保持联系,接受指导老师的指导与监控,为毕业论文收集资料。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中职文秘专业教学的优化必须要考虑到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通过教学模式的改革,实践体系的构建实现教学转变。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要在校内构建课堂实训、实训室实训、校内见习三位一体的模式;在校外体系之中建立校外见习、竞赛活动、毕业实习的模式,全面提升实践教学效果,实训实践教学的改革与体系构建。

参考文献

1、浅谈企业文秘工作王庆杰;天津经济2014-10-201

2、基于项目型教学法的 商务英语 教学模式探索——以文秘英语为例高琳;铜陵学院学报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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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评论

墨小客s

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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