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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能不能用到政府诚信建设探析[摘要]政府诚信是所有诚信现象中最重要的一种,它贯穿于政府与公众的整个互动活动之中,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公民诚信、市场诚信和民主政治的建设。为此,必须认真探究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寻求治理政府失信的根本途径。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政府公务员诚信意识的淡薄,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等。当前,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诚信机制建设应成为首要的现实课题。作为政府,应率先垂范,致力于自身的诚信建设。关键词:政府诚信 建设 行政管理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民主政治不断推进之时,诚信—这一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伦理道德与政治价值,日益引起人们在理论与现实中的深刻反思。一直以来,诚信被誉为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是维持整体社会结构的核心价值。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上,儒家最重视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在儒家伦理中,诚信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诚信被视为立身之本,立德之本,立业之本,立政之本,立国之本。一、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性“打造诚信政府”在现代政府改革中占据了重要的话语权。在现实中人们一致认为,政府诚信是表率,企业诚信是重点,个人诚信是基础。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从上做起”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那么,什么是“诚信”,什么又是“政府诚信”呢?在学界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浅而言之,诚信就是指诚实、守约以及因此而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其核心含义是:一个人具有代理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诚信的作用在于使将来的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风险。政府诚信即政府与民众在共识的基础上产生契约关系后,对履行契约而作出的承诺。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分析,民众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行使,政府在获得了民众所授予的公共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具体而言,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诚信方)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政府人格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契约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即来自信任方的评价;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政府诚信源于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委托一代理关系,其核心部分就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众的诚信。政府行政人员依据委托契约得到相应的酬金(工资、奖金)、荣誉等利益因而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能,但这种契约不同于经济契约,经济契约的“标的”是物质形态的商品,而政府契约的“标的”既有物质方面的、如提供公共设施、维护和平与安全、制定法律和法规等,又有伦理层面的,如正义、公平、公正、民主、宽容、责任等,内容十分广泛[1]。这样,政府要成功地履行职责,就必须要依靠“诚”,即对民众的忠诚、有责任感。从政府承担的职责看,政府诚信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社会最大的诚信,与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与国家的兴亡密切相关。二、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影响,有现实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一) 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我国的现代化是在有着上千年封建主义的文化背景下起步的,其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一有适当的气候便可能得以再生。其模式的特点是:皇权至上的封建专制主义,其结构是纵向隶属式的,自下而上层层隶属,高度集中,从而使内部各组织、组织内的个人失去应有的自主权和相对的独立地位,形成一个以皇帝居于至高无上的顶点位置的“人治”金字塔。其管理方法是一级管一级一层管一层,从汉代“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一个惯性下来。这种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背离的,是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但其惯性的影响力却十分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速前进的今天,这种人治的传统模式仍有一定的地位。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维护着这种“官本位”的制度,因为它有利于自己权威的发挥,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为所欲为。几千年传下来的这种“官本位”的制度,也同时强化了人们的奴性意识和盲从权威的习惯,导致民众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依赖。(二)政府公务员现代诚信意识淡薄。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政府公务员“契约诚信”观念不强。手中执掌者国家的行政权,就应该有一种责任,还应当承担行为的后果。当人民把职务给了你,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即委托方(公众)将行政权委托政府行使,作为代理方(政府)应当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国防、治安、公共福利、司法公正等等),如果代理方职责履行得好,其官员就应当获得应有的工资、报酬、荣誉等。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委托方的正当需求,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代理方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委托和代理关系的存续也就值得考虑了[2]。这种关系必须以诚信为支撑。而诚信的背后是人与人交往关系的平等原则。但相当一部分公务员没有这种诚信理念,对担负的工作从未想过还应该向人民承诺,还要负违约的责任。(三)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正如恩格斯所说:像其他成员一样,官员也会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作为政府“经济人”,有自利意识,并想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并不奇怪,也不为过。关键是,“利”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一种人特别看重精神需求,以满足精神需求为乐。能使自己快乐,就是一种自利。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助人为乐”也包含了一种自利,因为帮助了人,自己获得了快乐,获得了精神上的利益。所以如果政府机关或公务员能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头,并能以自己的智慧尽力为人民办好事,由此赢得了民心,得到了奖励,获得了荣誉,得到了提拔,这就是一种利民又利己的事。但这里所言的利己,显然性质完全不同,是一种“内隐”的自利,完全以获得物质利益和享受为目的的。(四)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必要的法律法规诚信体系。如接待制度、融资制度、证券制度、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诚信机制具有强制力和道德约束力,维护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减少了在交易中的诚信风险,并增进了预期可获的利益。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侧重于以企业为代表的经营性市场主体,用来规范政府及其行政人诚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政府在建设诚信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上而言,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不具体,不周详,离完善的可操作的制度甚远。三、政府诚信建设的途径选择我国历来奉行诚实守信的品德,“诚为根,信为本”,它是一种比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更为重要和宝贵的社会资源。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败血症”,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隐患。而政府诚信是各类诚信之首,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从一定意义上说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诚信缺失不无关系[3]。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诚信体系的规范建设取信于民,这已经成为21世纪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使命。政府诚信建设的措施有哪些呢?(一)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要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必须了解政府的属性。只有了解了它的属性,才能明确政府应有的职责,给其职责以正确的明确的定位。政府管理的方式也应当转变,由控制型的管理方式向协商型的管理方式转变,变被动型的管理方式为互动型的管理方式;由微观干预的管理方式向宏观调控的方式转变,这里要说明的是,宏观管理方式也必须由理论走向实践,需要政府具体的管理措施来实行,即以政府管理理论为指导,制定出微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这不是实行微观管理的方式,而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微观处理),扎扎实实,即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应有的结果必须清晰明确,管什么(干的范围)管到什么程度都要清楚地界定。职责、功能越模糊,权力就越大,越容易造成混乱。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建立一个透明政府。公民缺乏有效的信息,对政府的失范行为就无法鉴定更无法监督,所以,政府应当实施阳光行政。政府拥有的各种信息优势,如人为地进行保密,使得公众处于一种“理性的无知”状态,这给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准备了最好的条件,行政失范行为不可避免,政府公信度必然下降。实施政务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既是民主政府下的公民和消费者具有信息获知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论-文-网 LunWenNet](二)建立健全政府诚信制度。诚信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危机。前面所说的诚信体制虽好,但它不会自发地成为现实,体制改革进行了这么多年,但是越位者、错位者、缺位者仍大有政府在,就是没有制度的约束,邓小平同志以最通俗的语言阐明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所以要使政府行为的输出最大限度地与政府委托人的输入预期一致,使政治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与政治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一致,就得依靠主宰我们命运的制度,让刚性的制度来保证民众的利益不受损失。诚信制度应具备哪些内容呢?1.行政行为法定化。前面己经谈到,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具有自利的一面和借助权力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可能,要消除失信行为完全靠个人的自觉和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依靠法律则较为有力。具体内容是: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对贪官要有威慑,对庸官、獭官也要有压力,要让人们觉得当官大不易,就要有一种硬性的约束,那就是要有一套完备的制度;职位职权法定。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使其有法律依据;不得擅自设立职位,行政权的行使不得超过法定职权,越权无效;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但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还要遵循法定程序[5]。法体优先。行政活动不得与法体相抵触。2.健全约束监控制度。应建立行政监察、行政监督制度,建立行政投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让所有失信于民的政府行为都置于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要设立多重防线,以严防死守的办法予以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化管理,有些事件要跟踪督办,要确保群众投诉的问题有处置、有结果、有回应。3.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诚信行政应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人们倡议建立信誉等级评定制度,设立相关评定机构,其评定内容是:政府部门设置和职能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决策和管理的科学程度、信息公开程度、政府工作效率、公务员知识化和专业化程度、政府支出和债务情况、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程度等[6].4.完善失信惩治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提高失信成本,依法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并给与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合理的补偿。要使守信着感到光荣、有价值,使失信者得不偿失,让其不敢冒失信之风险。5.建立公务员诚信信息数据库制度,搭建个人诚信平台。建立包括数据采集、披露、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联合征信制度。诚信数据应向全社会开放。欧洲一些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政府以数据开放的强制权,以保证数据的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和威严。(三)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在当今多种价值观念并存和冲突的时代,仍然使用传统的道德说教方式是难以奏效的,教育应当寻求从内容到方式方法上的扎实和创新。从内容看,要紧扣公务员的身份,狠抓公仆意识的教育,价值观的教育和责任心的教育,并让公务员了解诚信的内容、意义。当然,诚信不是孤立的,它与法律意识、市场经济规律等密切相关,对公务员要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引导。在当今政府出现道德危机的情况下,在公务员培训中应当开设行政伦理课,而且要做重点考核。作为公务员,至少应当认识这些问题:什么叫诚信?诚信与道德的关系怎样?当前公务员诚信缺失的表现有哪些?有什么危害?如何解决诚信缺失的现象?教育的方式应当多种多样[7]。通过各种教育手段,提高教育的覆盖面,加大教育的成功度,这样,是可以使公务员由诚信道德的认知上升为道德情感,转化为道德意志,从而产生自觉的道德行为的。只有唤醒人们内心深处的良知,人们才能有效调控自己的行为,做到自我反省、自我评价、自我控制、自我完善。(四)浓厚诚信舆论氛围。新闻媒体是政府诚信建设的有力武器,是使政府和民众沟通交流的主要渠道,传媒既能影响政府,又能引导群众。所以,新闻媒体应为政府的诚信建设大声疾呼,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宣传,使“诚信应成为政府根本的准则”和“成也道德、败也道德”的真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8]。新闻媒体权威性强、影响面广,近些年来,一些不诚信的行政人员因媒体曝光而落马的情况不少。可见新闻媒体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结束语: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表率,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极大。因此,应当把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龙头。面对政府诚信缺失的现状,加大建设诚信政府的力度,充分发挥其表率和示范作用刻不容缓。参考文献:[1]乔治.戴维森,《最伟大的管理思想》,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年版。[2]姆斯.柯林斯《企业不败》,新华出版社,1996.[3]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社会科学出版社。[4]罗斯.埃克曼,《腐败与政府》,新华出版社,2000.[5]戴维.皮格斯,《哈佛管理成功学》陕西旅游出版社,2002.[6]夏书章,《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7]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行政人员群众关心的25个理论问题》,学习学出版社,2003年版。[8]林活力,《以德治国与公务员的行政道德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01
爱紫色的射手
行政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点,需要全员参与,不断创新。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论文2000字,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浅谈服务行政管理
[摘要]政府的产生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这就决定了行政管理的服务性质。21世纪,服务将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必然选择。为公民服务,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将是行政服务的主要对象;而效率与效益,将是行政服务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判断行政服务的标准,则看其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综合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最终依据将是用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
[关键词]行政管理;服务;衡量尺度标准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7-0034-02
21世纪,以服务为方向的中国政府职能选择将成为一种必需和必然。政府将按照企业化的方式努力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并自觉把“效率”和“效益”作为自身服务水平的内在评判尺度,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外在的评判尺度。
1服务
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职能设计管理在本质上就是服务,服务理所当然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中国政府必然也应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的行政理念,进行职能的再设计。
管理就是服务管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本质上管理与服务是统一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主体产生分化,并逐步形成群众组织(包括国家),各组织内部及各组织之间都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各组织成员为避免无谓的消耗,以最少成本换取最大利益,相互订立契约,把自身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形成公共权力,由全体成员选举的少数代表掌握。掌握权力的少数人根据其成员的要求,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同时,各组织之间也基于同样原因签订盟约,把部分权力交给凌驾于其他组织之上的组织(国家政府),管理全体社会的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管理的实质,就是利用组织及其成员赋予的权力为公众利益服务。因此,从本质上讲,管理就是服务。
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政府是公民间契约的产物政府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它日益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但这种服务性质不可能改变,只不过是服务的对象不同而已。政府最根本的职能仍然是服务职能。政府作为众多社会组织中的一种,也是为社会需要而存在,为社会利益而存在。因而,它必须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为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服务,而不是相反。政府行政在理论上不仅仅是单纯的管理制行政,而应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的行政。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职能。现代西方各国政府的职能再设计也正是出于这种选择。
转变观念:小政府与大服务
服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成为政府职能的必然取舍,但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面干预,强调行政管理。这首先是因为,我们的各级领导行政人员及公民本身还没有意识到政府就是服务机关,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公民、为国家、为社会服务。我们的政府仍然习惯于全能角色,不该管的也要管,结果什么都管不好。我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习惯于政府的全面干预和行政控制,不仅不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对政府过分依赖。公民更是“势单力薄”,一味指望政府能“为民做主”。一方面权力主体没意识到自己的权力,自然也不对政府提出什么要求;另一方面,政府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忽视了权力主体的权力。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要求政府树立新的行政理念,从制度和体制及运作机制上,使行政管理为公共利益服务。其次,还要求权力主体观念也要有所转变,要认识自己的权力,争取自己的权力,限制政府的权力,主动要求政府提供服务,最终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理想格局。
2政府该为谁服务
为公民服务
从政治学角度理解: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公民之间的政治契约的基础上的,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之间的契约或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能委托,政府应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充当公民的忠实奴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否则,公民有权收回委托之权能,选举出新的政府。大家都知道,政府机关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它们的运转和活动靠公民所交纳的税金支持,公职人员靠纳税人来供养,公民是公职人员的衣食父母。政府为公民服务,反映公民的意愿,为公民利益尽心工作,完全是应有之义,应有之举。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理解模式。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管理过程就是基础设施、治安、政策、法律等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而公民则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以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争取消费者的支持。各种理论虽然理解的角度不同,但它们都证明了这样一个观点:政府必须为公民服务。
为国家服务
行政管理是国家发展的产物,它通过自身的管理活动来发挥、实现国家的职能,执行国家的意志。它不可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任何行政管理活动都服从于国家、服务于统治阶级。行政管理在本质上是为国家服务的,政府代表并为国家的利益开展活动。
为社会服务
政府职能除了为国家服务和具有强制性的一面之外,还具有为社会服务的非强制性的一面,这是由国家和社会关系决定的。现代民主社会才真正体现了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按照社会的旨意运作的内在含义。国家与社会的这种关系具体化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权组织与社会、国家机构与社会民众的关系。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关系,所以国家要为社会服务。政府则代表国家执行这种服务职能,这种服务具体表现为政府为市场服务:培育市场体系、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为企业服务: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21世纪中国政府
掌舵而非划桨,今天我们政府问题的主要之处,不在目的而在手段。政府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何种方式提供服务,是我国各级政府必须思考的关键问题。 掌舵与划桨
现代国家的政府,既具有决策与指挥的职责,又具有执行和操作的职责,如果把决策指挥比作掌舵的话,那么具体的服务执行就是划桨,掌舵是一种方向性、目标性的引导,而划桨则是实现目标的手段。掌舵是政府方针政策等宏观方面的服务,而划桨则是具体的服务。
掌舵而非划桨
彼得・德鲁克在《不连续的时代》一书中说: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逐渐消亡,而是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但是我们面临着选择,选择一个庞大的但软弱无力的政府?还是选择把自己局限于决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的强有力的政府?我们需要一个能够以治理而实行治理的政府。
满足公众的需要
政府是决策机构,如何掌舵即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并不能由政府自身说了算,而要根据服务对象,尤其是政府服务的直接受益人――公众的要求而确定。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为公众服务,应以顾客为中心,按照公众的要求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众的需要,就是说政府的服务要面向公众,而不是面向权力;政府对公众的利益、需要和要求应具有灵敏的反应能力;政府的一切活动要围绕着公众的切身利益,树立公众至上意识,一切以服务对象的满意为标准。把竞争机制注入提供服务工作中去。政府服务也是一种经济行为,需要进行收益――成本分析,只有其收益高于成本才是合理的。因此政府服务也存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在政府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把竞争注入政府服务工作当中将有助于实现政府服务低成本、高收益的预期。同时,这也是满足公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打破政府垄断的有效途径。政府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内部的竞争,在政府同类部门中政府雇员以及为政府服务的机构,如印刷、会计、采办、通信数据处理、车队、修理等之间开展竞争,可以解开官僚主义的死结。二是政府与私营部门的竞争。在一些由政府垄断的服务中,如:交通、电信、邮政、水电等引入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垄断,对政府形成竞争压力,迫使服务质量的提高。三是私营部门之间的竞争,把一些政府可以撒手不管的服务,诸如清除垃圾、城市环卫、医疗卫生、职业培训等通过招标方式出租或承包给私营部门,实行有偿服务,由市场来完成,可减轻政府负担,以便政府更好地掌舵,竞争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至少能使我们的政府服务质量有所改观。
4效率与效益
政府服务的价值评判行政效率与效益是行政服务的核心问题,贯穿于行政服务的各个环节,是全部行政活动追求的目标,也是检查政府工作质量的客观标准,政府服务的好坏都要经过效率与效益这一对价值判断标准的检验。高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是良好行政服务追求的目标。
效率与效益的可比性
广义的行政效率是质与量的统一,包括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的规定性。数量上的规定性,是指行政服务总产出与总投入的比率,即效率,质的规定性,是指行政服务的社会和政治价值,看其是否达到了有益于社会,能够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既定价值目标,即效益,这是对行政效率的社会性评价。效率与效益,虽同为行政服务的价值评判标准,但二者并非完全一致,或者说,二者之间具有某些可比性。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只注意到二者的一致,却忽略了它们的区别,效率等于效益,效率越高,效益越高,这话包含了部分真理。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从效率中获取相应的效益,二者成正比,但问题还有另一面,如果行政服务活动远离了原定目标,或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其效率越高,结果就越糟。这表明,效率越高,效益也可能越低,甚至成为负值,在一定条件下,两者成反比。只有当两者以最恰当的方式结合起来,并产生最佳值,效率与效益才可兼得。否则为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行政目标的正确与否,会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短期与长期的统一性
衡量行政工作的真正效率与效益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有些行政活动刚开始,效率或者很差,效益很不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日趋成熟,效率会逐步提高,效益也会日益明显,并最终变得极为可观。因此,对效率和效益的追求,不能只看眼前,仅在短期效率和效益上做文章,还要顾及长远利益,更不应为片面追求短期的效率和效益而损害长期的效率和效益。任何放弃长远效率和效益的行政行为,都不可能真正实现行政服务的高效率和高效益。效率和效益的统一及二者长期性的统一,都只是政府服务的价值评判原则问题。对于政府来说,终极目的是要实现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究竟什么样的服务才是高效率基础上的高效益,则有一套客观的判断标准和尺度:就是看政府服务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最终依据“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进行衡量。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的生产力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需要,落后的生产力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这种现实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通过生产力的发展,来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以三个有利于标准进行判断
我国的政府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根本任务的,其服务质量的优劣,服务效益的高低,最终也要看是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增强了综合国力,是否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三个有利于是一种实践标准,政府的服务是否达到了这一标准,最终要依据人民是否满意这个尺度来衡量,政府服务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好处主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这是对政府高质量、高效率和高效益服务的最具权威性和决定性的价值评判。
参考文献:
[1]何小随.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行政体制改革需要处理的基本关系[J].地方政府管理,2008(10).
[2]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王振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J].文史哲,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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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惠通
防范行政架空改革中央政策好是好,就怕落实不了。与故乡的乡亲们聊起现在的生活,他们往往流露出这种担忧。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的决定(简称“60条”)有,“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然而这也是最抽象的原则;原则越抽象,也就越不可能实施。因为政府中的行政部门,会采取各种手段削弱、曲解、拖延和架空这些原则。 行政部门可能架空改革的方式 一种可能是,利用“解释”来歪曲“60条”,并塞进部门私货。例如针对“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某官员“解释”说,要保护耕地,小产权房仍不合法。实际上,党政机关只是执行机关,根本没有对法律和党的决议的解释权;具体说,这样“解释”是偷换概念,“农村集体经营建设性用地”,并非“耕地”。 另一种可能是,我行我素,根本无视“60条”。不少“60条”的基本原则,如“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早在更为重要的《宪法》中已有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然而这些年来,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违反宪法的行为,并没有受到丝毫惩罚。借城镇化之机,以极低补偿夺走农民土地,农民若不同意,就滥用公共暴力将他们驱赶,甚至造成一出出家破人亡的悲剧来。不少农村居民的土地产权遭到了侵犯,没有看到哪一个侵犯产权者受到了惩罚。有奖惩与改革方案的权威 今天执政党的当务之急,就要明智而可行地落实“60条,就是要避开行政部门各种驾空手段,把原则变成可实施的。 所谓“可实施”,就是要有奖惩。没有奖惩,就不是有效的制度;宪法就近乎一纸空文;“60条”就落为空话。 实施改革面对着强大的利益集团,可能会遭遇真刀真枪的挑战。针对我行我素,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就要采取霹雳手段。 “60条”宣称“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就意味对侵犯行为做出及时和有力的反应,才能真正显现执政党的决心。那些颇有实力的行政部门,一旦再有滥用公共暴力强占农民土地,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就要撤消当地党政一把手的职务,并将其逮捕,并以侵犯财产罪予以公诉。 在深化改革中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当然艰难。落实“60条”不仅需要勇气,而且需要智慧。 抄袭于 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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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下自己写吧 天上不会掉馅饼的 都是要付出 才有回报 没有免费蛋炒饭 别太天真[摘要]本文阐述了目前高校行政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对高校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