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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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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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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忠诚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约定基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净身出户、巨额赔偿等,一般不会获得法院全部支持。忠诚协议通常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宣示承诺,对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探望条件、财产处理等方面所进行的书面约定。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区别认定:1、关于离婚条件的约定一般无法律效力。婚姻自由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即使夫妻一方不履行忠诚协议约定,只要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条件,法律也无法强制双方离婚。2、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约定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力。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并不能因为夫妻一方违背忠诚协议的约定而背离这一基本原则。3、夺、终止探望权的约定一般无法律效力。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终止。4、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原则上有效。忠诚协议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财产是忠诚协议中最常见的惩罚方式。夫妻双方离婚时可自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赋予夫妻双方的财产自治处分权,因此,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并不得显示公平。另外,忠诚协议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当然无效。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写?一、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与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相当。原因是该协议也出自夫妻双方的合意,因此法律认可其协议的法律效力。二、忠诚协议所约定的道德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为”,其约定的道德内容实际上有助于夫妻双方的婚姻稳定,因此法律认可其内容。【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
你这个问题,没个主题没个方向。稍微一回答都几百字。没人回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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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