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子座的小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那么,法学论文的格式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希望大家喜欢。
一、性质地位
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最后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严谨勤奋的工作态度和求实创新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考核,是达到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
因此,毕业论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时间安排
1、毕业论文的时间为8周;
2、一般在毕业前一学期,社会调查完成之后进行。
三、选题原则
1、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
2、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分为规定性命题和自选命题两种。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
3、鼓励学生对当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四、写作要求
1、论文应中心突出、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符合规范的格式;
2、论文应达到一定的字数
本科:8000字以上
专科:6000字以上
3、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的、有学生自己观点和见解的学术性论文。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要虚心学习,尊重导师,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符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出处。通过毕业论文写作应培养严谨的学术作风。
4、学员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应有计划地进行,论文内容应包括:
前言含简要说明选题的意义,主要创新观点、见解、对策和结论;
论证分析部分这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要求思路清楚、逻辑严密、文字通顺、结论科学。全文应论点层次分明,要分章节或大小标题,标题要简洁醒目;论文不能只是材料的堆积,要言之有物,运用材料说明问题,论据充分、材料丰富且运用得当;论文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对策建议创新见解要在这里总结、表述清楚。
结束语。
参考资料目录(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五、写作计划
论文应制定写作计划,包括:论文大纲,大小标题,基本论点和论点句;进度计划(社会调查计划,资料调研计划,时间进度表)。
学员撰写论文可以参照以下程序:
1、准备阶段:
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的学习;
了解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及要求。
2、选题阶段:
收集、阅读、分析资料和文献;
在导师指导下选题、命题和构思论文。
3、读书报告阶段:
在选好题目的基础上,调查研究、大量阅读文献、收集资料(含社会调查)、阅读消化、调查研究。要求每位学生阅读20篇以上文献资料,其中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写出3000字以上的读书报告(最后与论文一并交指导教师)。
4、撰写论文初稿阶段:
学生在读书报告基础上,撰写提纲并进行写作论文初稿。
5、论文修改完善阶段: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论文做进一步的充实、修改与完善。
6、论文提交阶段:
根据导师最后提出的定稿意见做最后的完善;
检查论文的格式和文字等细节;
按照论文的统一格式排版并将最终的论文定稿打印、装订;
提交的论文为一式三份;
提交论文定稿的电子版给导师。
7、论文评审与答辩阶段:
由相关部门组成毕业论文评审、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评审、答辩。
答辩在江苏大学或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站进行;
给出毕业论文综合成绩。
六、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及主持答辩的教师必须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资历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其资格由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核;
2、指导教师只能指导相关专业的毕业论文,不得跨专业指导;
3、一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指导每个学生不得少于10个学时;
4、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全过程。一般应包括指导学生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提纲、撰写初纲、提出修改意见,直至定稿和写出评语。
七、论文格式
1.论文要求一律用a4白纸打印。
2.封面: 论文一律用统一封面,论文封面格式另行规定。
3.任务书: 内容包括论文要求、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等。任务书由学校统一印制。
4.摘要与关键词: 论文要有150-200字的摘要,并列出论文3-5个关键词(中、英文对照)。
5.正文: 论文统一用a4纸,计算机打印。正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字,行文用小四号宋体字。论文正文打印格式及尺寸要求:版芯尺寸为15cm×23cm,统一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
6.脚注: 论文中引用资料时要加以脚注。法学专业论文脚注统一使用小五号宋体字,脚注按:著者姓名、文献名、卷册序号、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次序标注。
7.参考文献: 论文正文后须附参考文献,著明论文所依据的文献资料情况,文献著录格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专(译)著: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连续出版物:作者.文题.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论文集:作者.文章标题:编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互联网资料:作者.文章标题,完整网址,年代。
8.鸣谢: 本页内,学生可以表达对论文指导教师和在论文写在过程中给予帮助和支持的其他人的感谢。
9.装订: 毕业论文按如下顺序排列和装订:
封面;
目录;
中英文摘要与关键词页;
论文正文;
参考文献页;
鸣谢页;
封底。
读书报告另行装订。
八、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1、优: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对所研究的问题有创建性发挥和见解;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2、良: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3、中:能较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比较充分,资料比较丰富,层次清楚,文笔通顺;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4、及格:基本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尚可,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论据能说明问题,资料符合规定,层次基本清楚;答辩时口头表达基本清晰,回答问题没有明显错误。
5、不及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论文不及格:
未完成预定的论文写作内容;
抄袭他人的论文或文章;
没有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论文分析有明显错误;
论文结构不合理;
质量较差;
字数少于规定要求;
打印装订不合格;
答辩时不能阐明论文内容,又不能回答提问;
(10)其他。
成绩评定方法与原则是:
1、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写作态度和论文质量给出建议成绩;
2、经过口头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毕业论文与答辩情况给予成绩;
3、最终成绩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定。
九、附则
1、本大纲由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大纲未尽事宜,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毛毛球英子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
导语: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摘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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