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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执行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离我们又进了一步。
在现实生活中,难免有一些不幸的人因为天灾、疾病、市场、经营等原因负债致贫,个人破产法给了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一次自我救赎的机会,也成为商业文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标配。
目前,社会上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了解是,如果债务人欠巨款不想还了,就可以申请“个人破产”,过几年“苦日子”之后,又可以免除债务、满血复活啦。真的有这种好事吗?
没有那么简单,如按照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想申请“个人破产”,免除债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一系列条件:
一是如实申报财产,即从申请日开始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作为申请破产的第一步,申请人需要如实申报自己的全部财产,并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此,希望把资产转移,再通过申请破产,恶意逃避债务基本上是行不通的。
一方面,会有专业的破产管理人来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我国日益完善的金融账户监管体系,也使得恶意资产转移无所遁形。
另外,《企业破产法》对于企业破产中的不当处分行为只往前追溯一年,而《个人破产条例》则要往前追溯三年,也显示了立法对于个人破产行为的要求更加严格。
二是除生活必要资产外,其他资产被处置还债。在确认财产后,破产管理人会给破产申请人留下生活必须的一些财产(豁免财产),其他资产都会被处置用于还债,债务人真的变成“一无所有”。有人问,唯一的住宅能不能作为生活必须财产被留下,总不能睡大街上吧?房子肯定留不下了,最多留点房租。
三是免责考察期。这样“一无所有”的生活需要过多久呢?三年时间,这三年里,破产人的收入分配、消费、职业资格等诸多方面的行为受到限制。
在收入分配方面,有专业的管理人负责审核破产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开支和财产报告,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所以,这三年即使有赚钱,也要优先进行还债。
在消费方面,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人免责考察期内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基本上跟目前对待老赖一样,对出行、高消费、子女教育、旅游等非必要消费行为进行控制。比老赖好一点的是,还可以坐飞机经济舱和动车二等座。
在职业资格方面,很多职业可能受到限制。
最后,如果发现违规,免责考察期还可能被延长。
四是利益相关人的监督。如果以上步骤都能熬过,破产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于剩余债务进行免责了。这就完了吗?想得太简单了,以后只要“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之前的努力全白做,该还的钱一分也不能少。
另外,破产人涉嫌犯罪的部分,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当事人八年内做过破产清算的,也无法再次清算。想一用再用破产清算制度,逃避债务的人也可以歇歇了。
总之,“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给他们一个自我救赎的机会。另一方面,打击那些企图通过“个人破产”恶意逃债的人,让他们意图落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寄居小妖妖
个人破产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消除金融风险。个人破产对于消除金融风险意义甚大。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实质上对两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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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说,个人破产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又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消除金融风险。个人破产对于消除金融风险意义甚大。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实质上对两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
春天里吃大米
保护家庭和个人 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房屋损毁,其中大量的商品房都存在尚未还清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于国家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对于那些确实无力偿还房屋贷款的个人或家庭依法免除债务,银行也不能够依法核销相关贷款。实践中,只能靠银监会下发紧急通知来临时解决。这种临时性的政策安排,需要被规范严谨的法律制度所取代。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来说,实际上能够起到相当的保护作用。 保护“债”的履行 个人债务人作为个人破产法的适用对象,其实可具体分为负债的自然人个人或消费者个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和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这几类个人债务人在我国市场经济实践中所占数量极大。设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在债务人出现支付不能的情形下,仍应当保护“债”的履行。也可以说,建立个人破产这样一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那些诚信的债务人,使他们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的混乱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允许他们有基本生存的空间,并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使生活重新开始。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除企业之外,个人也大量地参与各项经济活动,其间必然产生大量需要依法保护的债,特别是当前个人信贷的数量和规范都急剧增长,推出公平公正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障和促进个人信贷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取得债务豁免是个人破产的主要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 立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在新的全球金融与经济环境下,中国市场经济已进入关键阶段,加快个人破产法(自然人破产、消费者破产)的起草进程具有重要性与必要性。原因有四: 个人破产法是公司企业破产法的基础。西方发达国家早期商业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破产法的出现和发展,正是因为在现实商业活动中有了个人破产,才带动了西方早期和后期成熟市场经济的出现,先有个人破产,后有企业破产,企业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只有建构个人债权债务责任意识,才能建构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进而建构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然后扩展为全社会信用的责任体系,这是现代破产法的宗旨和目的之一。 从各国破产法情况来看,个人破产法也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美国的个人破产又称为消费者破产,规定在美国破产法第7章、13章等章节中。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的破产法,个人破产法都是其重要内容。从破产实践角度来看,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发展迅速,在整个破产案件数量比例上,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据美联社2009年4月13日公布的统计,在2008年12个月内美国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和个人总数近120万。其中大多数是个人破产。过去一年中,每1000个美国人中就有4个申请破产,破产率是2006年时的两倍。 中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中国的金融体制正加速改革,住房、汽车以及家庭消费品信用贷款在快速发展。个人信用记录制度也在飞速发展。这为个人破产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2009年9月,央行公布《2009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其中显示,信用卡坏账风险依然存在。截至第二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亿元,与第一季度相比增加了亿元。个人消费信贷急剧增长,意味着中国人长期信奉的量入为出的消费原则己被打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超前消费作为一种时尚生活方式与理念,正被越来越多的中国都市居民所接受。依据上述报告,仅2009年第二季度,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发卡量为万张,截至目前,我国信用卡人均拥有量达张。可见,中国已迈入负债消费时代,房奴、车奴及卡奴相继出现,“负翁”正一跃成为这个时代的消费主力。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社会更加开放、个人自由度更大、私人财富也增多,若无与这些新现象相匹配的制度,特别是个人破产制度,则市场经济会成为无源之水,个人和社会的信用将很难确定。2008年约80万家中国企业办理吊销与注销手续,而不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其中就有许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其公司债务责任转为个人债务责任缺乏适当的程序。 金融体系不能适应个人破产制度 商业银行自身的商业化问题。如果商业银行不加快商业化或市场化,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对商业银行来说将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商业银行自身行为必须在市场中得到检验。商业银行应能按市场规则谨慎经营,能在满足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利率的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经营,这可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 个人金融体系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这非常重要。国家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很快,已经初步建立了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网(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个人征信体系仍有很大的缺陷,如个人征信体系中的瑕疵标准把老百姓的水电费缴纳纳入其中,这就值得讨论,水电费可能就是每月几十元钱或者几百元钱,而且,没能缴纳也有很多原因,如果简单影响到消费者信用,应该说这样的征信体系还是存在问题的。 建立个人信用评级标准制度与机构很重要。就是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问题,即如何有效地监控个人信贷,监控是否严密、严格,如何建立一套合理的个人信贷风险标准等等。 个人消费方式以及个人信用传统的问题 东方人的个人信用行为方式更多地讲究关系学,这种关系学在个人信用的界定中是无处不在。比如说担保关系,消费者要房屋按揭,因为银行可能要求按揭的人一个月必须要有多少稳定的收入,但消费者很可能不能达到银行的要求,因此必须找一个担保人,于是可能随便找了个单位进行担保,而事实上这个单位它并不是真心要为你提供担保,只不过是因为存在着某种关系,最后因为这种关系而出具了担保文件。因此,依赖于这样的信用出具的担保实际上是东方特色的“人保”制度,这种人保制度极大地威胁到了商业银行的安全。一些商业银行大量的贷款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不准确的、脆弱的担保方式上的。在消费方式上,中国人信用卡的适用还不普遍,人们更多地倾向于使用现金,很多人甚至都不把现金存在银行,他们对银行都不放心。把钱缝在被子里,放在枕头底下,枕着睡觉最安心。再如超前消费问题,中国人喜欢储蓄的文化,不喜欢超前消费,这也是因为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脆弱导致的。中国人往往有一种强烈防范大事突发事件发生的心理,所以要储蓄,以应付家庭的一些大事与突发紧急事件,如买房、家人生病、小孩上学等。这就构成了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 建立相关的立法和法律的配套体系问题 从立法技术来说,应当建立一个单独的个人破产法,因为企业破产法已经出台,现实选择是只能采取制定个人破产法或者个人破产条例这样的方式。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先行制定个人破产条例,以界定个人破产行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欺诈破产,建立个人信用。在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吸取经验后,再制定一部包含个人破产法、公司破产法在内的完整完善的破产法。 如果要制定个人破产法,相应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要加紧出台。因为个人破产所产生的风险,某种程度上会危及到金融机构的安全。而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破产,也没有法律规制。还有相关配套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说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像合伙企业法尽管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但仍还是有无限合伙人,那么这两类商事主体破产的话,也没有法律规制。央行正在推动放贷人条例的进程,放贷人条例实际上允许更多放贷机构放贷,使放贷活动更加活跃。但这同样涉及到个人破产的问题,因为很多贷款是放贷给个人的。还有一些配套法律如物权法的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等规定,它们跟个人破产有冲突。另外担保法也有问题,事实上,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担保法已经基本上不发挥作用了,而且也确实已经很落后了。相关配套法律也需要完善。 完善实施破产法的司法体系问题 司法体系并没有建立一套国家破产法院的体系。四层人民法院中,三层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初级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破产案件的。那么个人破产案件应由哪一层法院来进行审理还不明确。审理过程中会否出现因为法院的地方化、行政化,而有地方利益考虑,出现法院侵害银行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也不能明确。如果地方出现像台湾地区、韩国那样的卡债族的时候,法院会否有可能为维护地方稳定而大量豁免地方的个人债务,也是不知道的。 庭外谈判机制的健全问题。如果没有一个这样的债权人庭外谈判机制的话,那么司法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司法体系还不足以应付大量的债权人债务人的清偿纠纷。比如,有许多过度消费行为,如房价高涨时助长了投机行为,上海有人通过贷款买了一百多套房子,实际上他没有偿债能力,这种类似的案例很多,每一件纠纷都由法院审理的话,司法的成本就会很高。而庭外谈判机制,强调的是债权人本身对债务人债务风险的一种监督,这将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按契约自治原则解决纠纷。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过度消费行为持一种放任态度的话,那么司法体系同样将是不堪重负的。 由于国家的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造成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债的问题,因此,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就此搁置下来。李曙光说:“一个大问题是征信问题,我们缺乏征信体系,一个人有一百万,可他就是不还几万元的债,谁也无法摸清他的家底。此外,社会保障系统也不算健全。破产者要不要社会救济,谁来救济?都是问题。”“个人破产的立法肯定要搞,但是近期不可能。”李曙光说,“个人破产的立法其实很复杂,需要必要的社会条件,而且其中的技术问题也很多。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划”。
一碗小泡饭
就在前一阵子,我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提出了一个关于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时,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它希望能够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为有很多的案件,由于很多人已经破产,本来应该执行的,却不能执行,所以他希望能够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途径。
所谓的个人破产,就是作为一个债务人不能通过自身的实力不能偿还它所应该偿还的债务。这个时候就可以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他的财产进行整体的清算,然后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并且可以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对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规范。
现在我国只实行了破产法,并且他针对的范围也比较狭窄,因为它只针对主体为企业法人的债务人提供清理常务债务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一些只是普通的公民为主体的自然人,他们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如果遇到了一些被起诉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就会出现无法执行的现象,因为他已经没有那么多钱了,所以没有办法执行。
如果宣布个人破产之后,确实意味着这些钱可以不用还了。但这也绝对不是老赖的保护伞,就拿香港为例,其实香港在很多年前就已经实行了这个法律,并且他们对这些破产人的消费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甚至说他们每个月剪头发,买衣服的钱都有一定的数额限制,而且也不允许他们继续挂牌营业,就像一些律师啊,产业代理,保险代理和证券代理这样的工作都不能担任,而且他们也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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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个人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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