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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大学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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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me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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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这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的检察队伍管理体制主要是参照前苏联的模式建立起来的,这种管理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其缺陷和弊端已经暴露无遗。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高检院进行了检察改革,1998年,推出检务公开制度改革。1999年,推出主诉检察官制度等六项具体改革措施。2000年,高检院发布《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对检察改革做出全面部署。2005年,又专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 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 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因此,在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干部管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我国检察管理机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队伍的管理尤其是检察官的管理,完全套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检察队伍的专业化进程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一是行政化管理模式严重束缚检察官队伍的健康发展。从历史根源上来看,我国一直套用行政化模式来管理检察队伍,检察官职级是按照行政机关职务层次划分的,因此“行政职级”成为确定检察官工资及政治待遇的主要依据,检察官待遇的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实质作用。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反渎局长等都确定了相对应的职级待遇,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也进入班子。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成就突出,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而套用行政化管理已经很落伍。目前,我国检察官队伍数量庞大,素质不高。针对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我国各地检察院都在最大限度地争取职级待遇。《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以后,对什么是检察官有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检察管理机制所面临问题。 二是普遍存在人员混岗现象,大量有着检察官职称的人员从事非检察官工作。高检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但从实践中来看,大量检察官从事综合部门工作,如政治处、办公室、技术装备、监察室、信息化等部门。他们和现行的检察官制度基本享有同等待遇,这种现象得以延续,使得大量新进人员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然后去当检察官的态度消极,认为考上了也就是那么一回事,没有从根本解决自己所面临问题。应该说,在检察院工作的人员不想成为检察官,这是一个很可怕的现象,反应了一种不思进取的精神在蔓延。造成这种原因的,就是在现实工作中,没有能形成检察官这种职业的神圣感和认同感。 三是检察院实际工作中受到地方牵制太多,检察官办案受干扰现象严重。检察院的人、财、物都掌控在地方政府手中,检察院办理案件要受到地方党委、政府一再干扰,很多案件被“协调”,这完全违背了“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一原则。检察院的人员还可以经常被抽调参加招商引资、拆迁等政府性工作,这完全违背了检察院工作主旨。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受到上级、上级领导的干扰,虽然出台主诉检察官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检察官独立处理诉讼事务,但实际情况却是检察官按照上级领导的意图和命令去办案。一些主诉检察官怕得罪领导,事事请示汇报,全由领导做主,丧失了独立办案的工作理念。在检察委员会工作中,虽然明文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但实践中往往是检察长的意见左右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某种程度上来说,检察委员会决定就是检察长决定。 四是检察院在服务中心工作方面力度尚缺。检察院主要工作就是办案,办案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就是最大程度的净化社会风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扫清障碍。但目前,检察院往往被一些非检察事务所影响。目前,在检察院的考评中,加入了一些诸如宣传、信息、党建、办公室的综合工作考评,检察长为了搞好这些工作而疲于奔命,分散了精力,使办案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因为检察院的主要工作是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和对监管场所的监督,这是检察院开展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如果忽视这条干线,而去强化综合工作,势必使检察院工作头重脚轻,顾头顾不了尾。 二、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建议 应该看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高检院做了大量工作,重大的措施有出台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暂缓起诉制度和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在高检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检察改革的同时,各地检察机关也在进行检察改革的探索和创新,如周口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检察一分院推行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改革,湖南省望城县检察院等实施的量刑建议制度改革等等。针对如何深化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笔者谈一下自己意见和建议。 一是对现有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高检院在2001年的人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探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方法,形成符合司法规律、具有检察特点的队伍管理体制。根据检察机关各职位的工作性质,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三类职位。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依照《检察官法》以及配套的制度进行管理,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检察辅助人员是指在检察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职位。检察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检察机关政工人事管理、综合业务管理、财务装备管理的职位,分类管理可出台相关条例,进行细化。 二是突出重点抓办案,进一步加大服务经济发展中心工作力度。办案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的办案优势,通过上下级院协同指挥体系,整合侦查资源配置,形成了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密切、运转高效有序的侦查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坚持检察长靠前指挥,从而能够最大程度排除干扰,确保办成案。在2013年度,从高检院报告的通过率来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方面抱有很大期望,而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必须抓住“办案”这根主线。 三是认真做好检察干部的绩效考核,真正形成干与不干不一样。针对检察人员实际工作付出,要积极尝试和完善绩效考核,量化管理,能充分反应干警工作实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内部奖惩机制,对实际工作付出大的干警要进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没有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的人员要实行通报,将检务督察延伸到位。建立对部门特别是干警工作的客观评价体系,真正实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目的。使用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双重手段激励队伍搞好各项检察工作。 四是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确定各类职员员额,并在工作中进行优化配置。在总编制内,依据《检察官法》确定检察官比例,宁缺毋滥,保证检察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和检察事业的持续进步,综合工作诸如办公室、信息、宣传等其他工作,将适合该类工作的人员投放到这类岗位,做到人尽其才。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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拽拽小蘑菇

1·人事任免垂直2·财政经费垂直3·全系统相对独立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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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dennis

(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实行案件线索集中统一管理一是对内加强与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监所等内设机构的沟通,及时发现相关信息,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捕捉案源。要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对于各职能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是反贪部门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渎职犯罪线索,或反渎部门在查处渎职案件中发现的贪贿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侦查指挥中心,实行案件线索集中管理,统一收集,定期分析评估,及时决策处理。二是对外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互助协作,建立联络机制,定期走访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逐步建立门类齐全的信息查询平台,实现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共享。三是配合控申部门加强举报宣传,特别是加强对职务犯罪立案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我市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度、成效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的知情面,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注重培养干警主动发现线索的意识,提高干警摸排发现线索的能力,稳步扩大案源。(二)健全侦查指挥组织建设,健全市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实现侦查活动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协调一是科学设置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组织结构。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是对下代表本级院对下级院的侦查、初查工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对内代表检察长对有关内设机构的侦查、初查工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的机构。为了工作的运转流畅和分工协作,侦查指挥中心由检察长担任总指挥,由主管副检察长任副总指挥,下设办公室、侦查指挥处、侦查信息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工作管理,侦查指挥处负责对重要案件查办工作的侦查指挥,组织跨地区案件的侦查协作,办理边控、追逃事项,负责对领导批办案件和上级转办的重要案件进行督导以及对下级院遇到干扰阻力的典型案件进行督导,管理侦查人才库等。侦查信息处负责案件线索的管理,对侦查信息进行收集、管理、分析和利用,同时,对全市侦查信息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二是明确侦查指挥中心的职责。1、对全市的案件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分流。2、对跨县市区的大案要案、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负责案件、基层检察院查办确有困难的案件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3、组织对发生在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系列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侦查工作,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集中统一行动。4、组织、指挥专案查办工作。5、决定对一些重大、特殊案件进行交办、督办、参办、提办。6、协调处理基层检察院在案件侦查中的争议事项。7、纠正和撤销下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和错误决定。8、协调跨地域的侦查协作事项,管理辖区内的侦查协作。9、会同政工部门管理本级侦查人才库。10、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三)、建立侦、捕、诉合一的工作机制,实行侦监、公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建立自侦部门与刑检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和办案联系制度,前置侦查监督、诉讼监督,坚持批捕、公诉对涉案数额大、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在本地影响、震动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围绕庭审举证需要,积极建议或引导自侦部门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通过三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意见的商榷,及时解决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增进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增强侦诉合力,使所收集的证据合乎庭审标准,避免侦查、批捕、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的侦与捕、侦与诉等部门之间可能引起的观点差异、定性争议,提高办理自侦案件的水平和质量,缩短诉讼时限,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确保案件质量和诉讼效果。(四)、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的保障措施,实现侦查资源的统一调配和保障一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加强办案工作区的建设,切实落实好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重点完善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监控、办案安全防范、执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防止不文明办案、违反办案安全的长效机制,形成完备的、上下一体的执法规范化体系。二是规范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案源分配应统筹兼顾,既要考虑线索的成案价值、是否适宜本地查处,又要考虑各地工作的忙闲情况及办案能力等,避免侦查资源的浪费。三是加强侦查一体化办案保障建设。针对基层基础薄弱的问题,在实施侦查一体化过程中,应当重视和加强侦查一体化的基础建设,提高侦查一体化的保障力度。在人员保障方面,应当科学调配现有人员,更多地引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的人才;在经费保障方面,应当统筹安排,对于交办、指定管辖以及提供侦查协作、帮助追逃等所需经费,可给予适当补助,使侦查一体化效能最大化。四是加强侦查一体化专业人才的培养。抓好职务犯罪侦查高层次人才和专业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交流,深入推进侦查一体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交流,是全面贯彻落实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关键。要更新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不断拓宽知识面,克服过去知识窄、综合素质不高的局面。要采取短期培训、长期系统学习和专业训练相结合,重点加强证券、期货、金融、贸易投资等市场经济以及计算机使用、会计知识的学习。有计划地有步骤地选送基层业务骨干到外省或上级院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安排业务骨干到相关行业“跟班作业”,掌握该行业运作的特点规律。同时,按照查办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职务犯罪的需要,要求基层检察院实行专业分工、明确主攻方向,在实战中培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能打硬仗的整体作战能力和擅长突破各类案件的专项攻坚能力。要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评价、使用机制,优化侦查人才资源配置,提高自侦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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