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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rry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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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水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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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监事职务,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监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其中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具体规定如下: 1.股票转让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上述10项个人应税所得是根据所得的不同性质划分的。除此以外,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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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边隐居

法律分析: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文学作品“炒作”,既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又拓展宣传渠道,使“税”和“法”深入民心。宣传内容不要只局限于税收任务数字,应突出税务机关与之配套出台的贴近纳税人的相关政策和后期影响,如,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新的消费税政策给人民生活带来什么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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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一箩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覆》(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专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专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个人应当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个人转让专利权的所有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专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员工取得的奖品收入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专案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任职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 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覆》(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 *** 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专案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专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覆》(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又进一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覆》(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因此,返聘人员每月取得的退休工资应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专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所得,应按稿酬所得专案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创作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专案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覆》(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个人经 *** 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专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需经 *** 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专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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